明清史 |
宗教对印度种姓制度的影响
钟有为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3期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开封)1999年06期第113~116页
【作者简介】钟有为,1962年生,安徽教育学院政教系讲师。合肥,230061
种姓制度是世界文明史上一种具有奇特性的等级制度,覆盖和渗透了印度社会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相互关系。它虽产生于古代印度,但至今仍留存于印度社会,贯穿于印度人类生活的始终,成为印度社会发展的重要特点。本文试图从宗教(尤其印度教)对种姓制的影响来探寻种姓制长期留存的原因。
(一) 宗教神话使种姓制的起源具有神圣性
关于种姓制的起源,学术界观点很多。如有“瓦尔那”论、职业论、种族论、宗教论、雅利安人家庭制度论、土著文化论等。作为一个历史现象,种姓制的产生自然有其特定的社会条件。但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婆罗门教(后发展为印度教)的经典《吠陀》,却对种姓制的起源第一次作了宗教解释。在《吠陀》最古老的典籍《梨俱吠陀》里就有一首“普鲁沙赞歌”。赞歌是这样写的:当诸神分割原人普鲁沙时,由其身体的不同部分转化为四个不同的瓦尔那:“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他的双臂变成了王族,他的双腿变成了吠舍,他的双脚生出首陀罗。”这就是说,四种姓是从原人普鲁沙身体的高低不同的部位产生出来的,因此,四种姓之间等级地位的高低不同是天生而成的,是神决定的。这些不同的部位有不同的机能,于是四种姓的职业也就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四种姓是从原人身体的不同部分生出,说明构成各种姓的质料从一开始也不同,必须始终保持各自质料的纯洁性,因此,各种姓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应该被禁止。这样,种姓制度的起源和每一等级的特性就第一次通过宗教神化得到维护,使它罩上一层神秘的灵光。这以后,在印度的文学作品和法典中继续用神创四种姓的神话,来说明种姓的起源。
(二) 宗教教义为种姓制的存在提供理论基础
印度人对人生的态度,重点放在解脱上。他们十分重视生命的永恒价值,重视对生命最终秘密的探讨。这些思想充分表现在印度宗教中。数千年来,印度宗教不断地推陈出新,尽管各宗教礼拜的神祇各不相同,宗教经典、戒律、生活方式也不一样,但是,印度教徒却把“业力”和“轮回”思想视作信仰的核心。“业力”和“轮回”思想也成为印度宗教教义的本质内容。作为把印度传统多种宗教体系和精神文化现象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的印度教,更使“业力”“轮回”思想发展成熟。
依据这种思想,整个物质世界都不过是一种幻象,惟一真实的存在是被称为“梵”或“梵天”的世界精神或灵魂。个人的灵魂作为宇宙灵魂的一部分,也是永恒存在不会灭亡的,但个人灵魂寓于其中的躯壳即肉体却是暂时的,要灭亡的。这样,永恒的灵魂便不断地从一个躯壳(即出生)到离开一个躯壳(即死亡)的时间称为一世。灵魂的这种不断转世就叫做轮回。轮回转世的推动力是“业力”。“业力”是人的行动,包括行为、语言与思想三方面的全部活动。宇宙、人生现象存在一日,业力也就存在一日。业有善恶之分,善恶不同的业力导致苦乐不同的果报。凡善业趋向天上、人间,而恶业则趋向地狱、畜生或饿鬼。而这不同的果报又引出“轮回”。于是,人的灵魂便在轮回中不断再生,直到获得解脱。这种“业力”“轮回”的宗教教义成为种姓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一个人在现在属于什么种姓,完全是由他前世的行为决定的。出身于高级种姓的人是由于前世行善者,而出身低级种姓的人则是前世作恶者。这样,在理论上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和低级种姓的苦难进行了解释。这种解释为种姓制的存在起了辩护作用,也使印度教与种姓制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三) 宗教观念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有力支柱
在印度人的社会生活中,宗教观念运用广泛。尤其是印度教的“达摩”观念和纯洁、玷污观念,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有力支柱。
“达摩”一词用在社会领域时,是指正确的行为规范。印度教的“种姓达摩”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它是区分善行与恶行的标准。这个观念使每一个种姓集团根据其在社会上的地位都有特定的达摩,即各种姓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任何人都必须按照本种姓集团的达摩办事、说话和思想。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就是造了善业,在来世会受到善报,上升到高一种姓;反之,就是造了恶业,在来世会受到恶报,投生转世更低种姓,甚至牲畜,即使在今世也要受到惩罚(如逐出种姓)。由于各种姓达摩不同,因此,判断一个人行为的善恶标准就往往不是某些人类共同承认的道德标准,而是要看是否符合行为者本种姓集团的达摩,即使这些达摩在其他人的眼里可能被看作是罪恶的行为。坚持本种姓集团的达摩,也成为每一个印度教徒必须履行的义务。印度教的这种达摩观念,迫使每个人都接受他所属的种姓集团的行为规范,并以此把他束缚在这个集团的狭小圈子里,起到了封闭和隔离种姓集团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种姓制度。
“纯洁和玷污观念”是从另一角度来维护种姓制,尤其是对种姓制的基本特征,如婚姻原则、职业原则等作了限制。种姓制的婚姻原则是实行内婚制。这个观念认为不同等级、甚至同一等级的各种姓集团成员之间的婚配都有可能造成玷污,从而影响到后代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各种姓成员及后代的纯洁性,各种姓之间禁止通婚。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印度教也允许高级种姓成员于种姓外寻找配偶,但必须遵守“顺婚”(即高种姓男子依次娶低种姓女子为妻)原则,“逆婚”(即低种姓男子娶高种姓女子为妻)则是被严格禁止的。各种姓集团的职业选择同样受到纯洁和玷污观念的制约,甚至一些原则性的界限是不可逾越的,否则就有降低地位甚至等级的危险。如与杀生、死亡有关的职业。杀生的行为在印度教看来是有悖于宗教纯洁性的,因此,任何与杀生有关的职业都是低贱的,如捕鱼者,林中狩猎者,屠夫等,他们都是不可接触的种姓,必须住在特定的地方。此外,接触人畜排泄物的职业,在印度教看来也是不洁净的。因此,从事洗衣工、理发匠、清道工和厕所清洁工等职业的人也都成为不可接触者,他们在社会上地位低下,受人歧视。他们不能与高级种姓的人一起活动,不能同住一个村、共饮同一井水,不能共餐。他们的身影也不能接触到上等人,甚至吹过他们身上的风再吹到高级种姓的人身上都认为是一种玷污。这种“纯洁和玷污观念”不仅规定了种姓制所有层次上的一切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判定各集团之间的相互地位。它使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不同程度地受到这种观念的支配或制约。
(四) 宗教法典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法律依据
印度的种姓制能发展到最完备、最森严的地步,与印度教的法典——《摩奴法典》(现译《摩奴法论》)的极力维护密切相关。《摩奴法典》全文12卷,内容涉及到个人、家庭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核心内容是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公开确认四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种姓制度贯穿于整于法典,也成为《摩奴法典》的主要特征。法典不仅论证了种姓制的神圣合理性,而且对各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等各方面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它以宗教法的形式将种姓制度固定下来,谁违犯了种姓,就等于触犯了法,就要受到法的严惩。比如,《摩奴法典》规定,各种姓的世袭职业为各自应尽的义务。“他(指大神梵天)把教授吠陀、学习吠陀、祭祀、替他人祭祀、布施和接受布施派给婆罗门。他把保护众生、布施、学习吠陀和不执着欲境派给刹帝利。他把畜牧、布施、祭祀、学习吠陀、经商、放债和务农派给吠舍,那位主给首陀罗只派一种业:心甘情愿地侍候上述诸种姓。”(《摩奴法典》,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各种姓应当各尽其责,如果低级种姓者从事高种姓的职业,便被视为僭越,要受到惩罚。《摩奴法典》作为印度最古老的、最有权威的著作,在印度封建社会前期公元1000年以前,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纵使在公元8 世纪起,阿拉伯帝国入侵,约公元1000年至1700年间伊斯兰法居于统治地位时,一些婆罗门学者为适应新形势,仍对《摩奴法典》作了不少注释阐明,称作“尼帮达”。1751年至1947年间,南亚次大陆被英帝国主义侵占,沦为殖民地,英吉利法居于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为“属人法”,即“私法”方面的规范,仍被继续援用。直至现代,在印度本土,《摩奴法典》的部分内容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被保留下来。几千年来,它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有力的法律依据。
可见,印度宗教(尤其印度教)对种姓制的影响是广阔而深远的。从较高的文化层面看,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等无不打上宗教的烙印,浸透着宗教精神;从较低的层面看,人们的衣、食、住、行、生、死、婚等生活的各方面,也都受到所在种姓以宗教形式作出规定的限制。那么,印度宗教(尤其印度教)对种姓制度的影响造成怎样的后果呢?
种姓制度作为一种产生于古代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几千年来它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它不仅使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界限分明,等级不可逾越,而且在劳动人民之间也造成种种隔阂、排斥,不利于人民团结;更由于它把职业固定化,把人的命运定型化,从而使人的才智受到极大的限制,窒息了人的创造力。正如马克思所说:“种姓制度是印度进步和强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72年版,第73页)为此,在印度历史上出现过多起旨在废除种姓制度的斗争,但都以失败告终。其中比较著名的是本世纪50年代,由“贱民”出身的、深受种姓歧视和迫害的安培德卡尔领导的“新佛教运动”。他激烈批判种姓制度和印度教。他曾当万人之众烧掉了印度教圣典《摩奴法典》,并带领几十万贱民皈依佛教,以达到他们同印度教彻底决裂的目的。但结果仍未对种姓制度有多大触动。安培德卡尔领导的新佛教运动始终没有超出种姓界限,他所依靠的主要力量——马哈尔贱民中,种姓观念也未能“彻底根除”,因为这些贱民也像种姓印度教徒一样,内部划分成许多相互排斥的集团。可见种姓意识的根深蒂固。印度历史虽经受了一次次的王朝更替和异质文化的冲击,但种姓制却一直未被消灭,也未发生本质的变化。其中的原因,固然有种族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等因素,但宗教(尤其印宗教)在各种起作用的因素中无疑是最重要的。从历史上看,种姓制度的历史同印度教一样长久,印度教对种姓制度的影响一直贯穿于历史之中,这种影响成为种姓制一直留存至今的最重要原因。
那么,在印度教社会实现其自身现代化的进程中,种姓未来的命运又将如何呢?它是否会被彻底根除?现在有不少政治家和学者从理论上论证种姓制度将随着印度教社会现代化的进展将归于灭亡。但这都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实际上却不大可能行得通。笔者则趋向于一种保守的看法:要想彻底废除种姓制度,根除种姓意识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仍是印度教对种姓制度的深远影响。从本质上说,现存的种姓制度已成为一种根植于印度教信仰的等级制度,它同印度教追求解脱、业力轮回等思想、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印度教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种姓制度存在的文化基础,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废除种姓意识,就等于废除印度教,也等于废除印度教徒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而这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可能的。美国文化人类学者费兰西斯指出:“印度的种姓表现了印度教徒生活方式固有的、根本的冲突。种姓是基于‘万物皆为一’这样一个理论命题。这个命题把许多自我封闭的种姓壁围视作整体结构的一部分,通过再生而得以上升的个人则被视为连接壁围与壁围的桥梁。所以,种姓主义并非一种在将来可以修正的缺陷。它表现了一种永远无法解决的冲突。”(转引自尚会鹏:《种姓的名称、定义及本质问题》,载《南亚研究》1991年第1期)当然, 笔者并不认为种姓制度是万世不变的等级制度。种姓制及其价值观同现代社会之间确实存在着很多冲突之处,但随着印度社会现代化的进展,种姓及其价值观必将发生进一步变化,这是可以肯定的。事实上,今日种姓制已不再合法,它也确实丧失了许多传统职能。并且,种姓的一些价值观也可作重新解释,赋予新的内容使之适应现代化社会结构的需要。如种姓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印度教的“业力”“轮回”思想,这是一种十分消极的思想。但这种思想也主张人通过努力可以改变在来世的位置。那么,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进取,努力改变现状,这不可以认为是从轮回转世的思想中引伸出的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吗?所以,种姓经过改造以适应现代社会、种姓的一些价值观经过调整成为现代化社会中新价值的一部分,不是没有可能的。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3期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开封)1999年06期第113~116页
【作者简介】钟有为,1962年生,安徽教育学院政教系讲师。合肥,230061
(一) 宗教神话使种姓制的起源具有神圣性
关于种姓制的起源,学术界观点很多。如有“瓦尔那”论、职业论、种族论、宗教论、雅利安人家庭制度论、土著文化论等。作为一个历史现象,种姓制的产生自然有其特定的社会条件。但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婆罗门教(后发展为印度教)的经典《吠陀》,却对种姓制的起源第一次作了宗教解释。在《吠陀》最古老的典籍《梨俱吠陀》里就有一首“普鲁沙赞歌”。赞歌是这样写的:当诸神分割原人普鲁沙时,由其身体的不同部分转化为四个不同的瓦尔那:“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他的双臂变成了王族,他的双腿变成了吠舍,他的双脚生出首陀罗。”这就是说,四种姓是从原人普鲁沙身体的高低不同的部位产生出来的,因此,四种姓之间等级地位的高低不同是天生而成的,是神决定的。这些不同的部位有不同的机能,于是四种姓的职业也就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四种姓是从原人身体的不同部分生出,说明构成各种姓的质料从一开始也不同,必须始终保持各自质料的纯洁性,因此,各种姓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应该被禁止。这样,种姓制度的起源和每一等级的特性就第一次通过宗教神化得到维护,使它罩上一层神秘的灵光。这以后,在印度的文学作品和法典中继续用神创四种姓的神话,来说明种姓的起源。
(二) 宗教教义为种姓制的存在提供理论基础
印度人对人生的态度,重点放在解脱上。他们十分重视生命的永恒价值,重视对生命最终秘密的探讨。这些思想充分表现在印度宗教中。数千年来,印度宗教不断地推陈出新,尽管各宗教礼拜的神祇各不相同,宗教经典、戒律、生活方式也不一样,但是,印度教徒却把“业力”和“轮回”思想视作信仰的核心。“业力”和“轮回”思想也成为印度宗教教义的本质内容。作为把印度传统多种宗教体系和精神文化现象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的印度教,更使“业力”“轮回”思想发展成熟。
依据这种思想,整个物质世界都不过是一种幻象,惟一真实的存在是被称为“梵”或“梵天”的世界精神或灵魂。个人的灵魂作为宇宙灵魂的一部分,也是永恒存在不会灭亡的,但个人灵魂寓于其中的躯壳即肉体却是暂时的,要灭亡的。这样,永恒的灵魂便不断地从一个躯壳(即出生)到离开一个躯壳(即死亡)的时间称为一世。灵魂的这种不断转世就叫做轮回。轮回转世的推动力是“业力”。“业力”是人的行动,包括行为、语言与思想三方面的全部活动。宇宙、人生现象存在一日,业力也就存在一日。业有善恶之分,善恶不同的业力导致苦乐不同的果报。凡善业趋向天上、人间,而恶业则趋向地狱、畜生或饿鬼。而这不同的果报又引出“轮回”。于是,人的灵魂便在轮回中不断再生,直到获得解脱。这种“业力”“轮回”的宗教教义成为种姓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一个人在现在属于什么种姓,完全是由他前世的行为决定的。出身于高级种姓的人是由于前世行善者,而出身低级种姓的人则是前世作恶者。这样,在理论上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和低级种姓的苦难进行了解释。这种解释为种姓制的存在起了辩护作用,也使印度教与种姓制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三) 宗教观念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有力支柱
在印度人的社会生活中,宗教观念运用广泛。尤其是印度教的“达摩”观念和纯洁、玷污观念,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有力支柱。
“达摩”一词用在社会领域时,是指正确的行为规范。印度教的“种姓达摩”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它是区分善行与恶行的标准。这个观念使每一个种姓集团根据其在社会上的地位都有特定的达摩,即各种姓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任何人都必须按照本种姓集团的达摩办事、说话和思想。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就是造了善业,在来世会受到善报,上升到高一种姓;反之,就是造了恶业,在来世会受到恶报,投生转世更低种姓,甚至牲畜,即使在今世也要受到惩罚(如逐出种姓)。由于各种姓达摩不同,因此,判断一个人行为的善恶标准就往往不是某些人类共同承认的道德标准,而是要看是否符合行为者本种姓集团的达摩,即使这些达摩在其他人的眼里可能被看作是罪恶的行为。坚持本种姓集团的达摩,也成为每一个印度教徒必须履行的义务。印度教的这种达摩观念,迫使每个人都接受他所属的种姓集团的行为规范,并以此把他束缚在这个集团的狭小圈子里,起到了封闭和隔离种姓集团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种姓制度。
“纯洁和玷污观念”是从另一角度来维护种姓制,尤其是对种姓制的基本特征,如婚姻原则、职业原则等作了限制。种姓制的婚姻原则是实行内婚制。这个观念认为不同等级、甚至同一等级的各种姓集团成员之间的婚配都有可能造成玷污,从而影响到后代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各种姓成员及后代的纯洁性,各种姓之间禁止通婚。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印度教也允许高级种姓成员于种姓外寻找配偶,但必须遵守“顺婚”(即高种姓男子依次娶低种姓女子为妻)原则,“逆婚”(即低种姓男子娶高种姓女子为妻)则是被严格禁止的。各种姓集团的职业选择同样受到纯洁和玷污观念的制约,甚至一些原则性的界限是不可逾越的,否则就有降低地位甚至等级的危险。如与杀生、死亡有关的职业。杀生的行为在印度教看来是有悖于宗教纯洁性的,因此,任何与杀生有关的职业都是低贱的,如捕鱼者,林中狩猎者,屠夫等,他们都是不可接触的种姓,必须住在特定的地方。此外,接触人畜排泄物的职业,在印度教看来也是不洁净的。因此,从事洗衣工、理发匠、清道工和厕所清洁工等职业的人也都成为不可接触者,他们在社会上地位低下,受人歧视。他们不能与高级种姓的人一起活动,不能同住一个村、共饮同一井水,不能共餐。他们的身影也不能接触到上等人,甚至吹过他们身上的风再吹到高级种姓的人身上都认为是一种玷污。这种“纯洁和玷污观念”不仅规定了种姓制所有层次上的一切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判定各集团之间的相互地位。它使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不同程度地受到这种观念的支配或制约。
(四) 宗教法典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法律依据
印度的种姓制能发展到最完备、最森严的地步,与印度教的法典——《摩奴法典》(现译《摩奴法论》)的极力维护密切相关。《摩奴法典》全文12卷,内容涉及到个人、家庭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核心内容是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公开确认四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种姓制度贯穿于整于法典,也成为《摩奴法典》的主要特征。法典不仅论证了种姓制的神圣合理性,而且对各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等各方面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它以宗教法的形式将种姓制度固定下来,谁违犯了种姓,就等于触犯了法,就要受到法的严惩。比如,《摩奴法典》规定,各种姓的世袭职业为各自应尽的义务。“他(指大神梵天)把教授吠陀、学习吠陀、祭祀、替他人祭祀、布施和接受布施派给婆罗门。他把保护众生、布施、学习吠陀和不执着欲境派给刹帝利。他把畜牧、布施、祭祀、学习吠陀、经商、放债和务农派给吠舍,那位主给首陀罗只派一种业:心甘情愿地侍候上述诸种姓。”(《摩奴法典》,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各种姓应当各尽其责,如果低级种姓者从事高种姓的职业,便被视为僭越,要受到惩罚。《摩奴法典》作为印度最古老的、最有权威的著作,在印度封建社会前期公元1000年以前,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纵使在公元8 世纪起,阿拉伯帝国入侵,约公元1000年至1700年间伊斯兰法居于统治地位时,一些婆罗门学者为适应新形势,仍对《摩奴法典》作了不少注释阐明,称作“尼帮达”。1751年至1947年间,南亚次大陆被英帝国主义侵占,沦为殖民地,英吉利法居于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为“属人法”,即“私法”方面的规范,仍被继续援用。直至现代,在印度本土,《摩奴法典》的部分内容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被保留下来。几千年来,它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有力的法律依据。
可见,印度宗教(尤其印度教)对种姓制的影响是广阔而深远的。从较高的文化层面看,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等无不打上宗教的烙印,浸透着宗教精神;从较低的层面看,人们的衣、食、住、行、生、死、婚等生活的各方面,也都受到所在种姓以宗教形式作出规定的限制。那么,印度宗教(尤其印度教)对种姓制度的影响造成怎样的后果呢?
种姓制度作为一种产生于古代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几千年来它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它不仅使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界限分明,等级不可逾越,而且在劳动人民之间也造成种种隔阂、排斥,不利于人民团结;更由于它把职业固定化,把人的命运定型化,从而使人的才智受到极大的限制,窒息了人的创造力。正如马克思所说:“种姓制度是印度进步和强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72年版,第73页)为此,在印度历史上出现过多起旨在废除种姓制度的斗争,但都以失败告终。其中比较著名的是本世纪50年代,由“贱民”出身的、深受种姓歧视和迫害的安培德卡尔领导的“新佛教运动”。他激烈批判种姓制度和印度教。他曾当万人之众烧掉了印度教圣典《摩奴法典》,并带领几十万贱民皈依佛教,以达到他们同印度教彻底决裂的目的。但结果仍未对种姓制度有多大触动。安培德卡尔领导的新佛教运动始终没有超出种姓界限,他所依靠的主要力量——马哈尔贱民中,种姓观念也未能“彻底根除”,因为这些贱民也像种姓印度教徒一样,内部划分成许多相互排斥的集团。可见种姓意识的根深蒂固。印度历史虽经受了一次次的王朝更替和异质文化的冲击,但种姓制却一直未被消灭,也未发生本质的变化。其中的原因,固然有种族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等因素,但宗教(尤其印宗教)在各种起作用的因素中无疑是最重要的。从历史上看,种姓制度的历史同印度教一样长久,印度教对种姓制度的影响一直贯穿于历史之中,这种影响成为种姓制一直留存至今的最重要原因。
那么,在印度教社会实现其自身现代化的进程中,种姓未来的命运又将如何呢?它是否会被彻底根除?现在有不少政治家和学者从理论上论证种姓制度将随着印度教社会现代化的进展将归于灭亡。但这都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实际上却不大可能行得通。笔者则趋向于一种保守的看法:要想彻底废除种姓制度,根除种姓意识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仍是印度教对种姓制度的深远影响。从本质上说,现存的种姓制度已成为一种根植于印度教信仰的等级制度,它同印度教追求解脱、业力轮回等思想、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印度教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种姓制度存在的文化基础,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废除种姓意识,就等于废除印度教,也等于废除印度教徒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而这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可能的。美国文化人类学者费兰西斯指出:“印度的种姓表现了印度教徒生活方式固有的、根本的冲突。种姓是基于‘万物皆为一’这样一个理论命题。这个命题把许多自我封闭的种姓壁围视作整体结构的一部分,通过再生而得以上升的个人则被视为连接壁围与壁围的桥梁。所以,种姓主义并非一种在将来可以修正的缺陷。它表现了一种永远无法解决的冲突。”(转引自尚会鹏:《种姓的名称、定义及本质问题》,载《南亚研究》1991年第1期)当然, 笔者并不认为种姓制度是万世不变的等级制度。种姓制及其价值观同现代社会之间确实存在着很多冲突之处,但随着印度社会现代化的进展,种姓及其价值观必将发生进一步变化,这是可以肯定的。事实上,今日种姓制已不再合法,它也确实丧失了许多传统职能。并且,种姓的一些价值观也可作重新解释,赋予新的内容使之适应现代化社会结构的需要。如种姓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印度教的“业力”“轮回”思想,这是一种十分消极的思想。但这种思想也主张人通过努力可以改变在来世的位置。那么,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进取,努力改变现状,这不可以认为是从轮回转世的思想中引伸出的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吗?所以,种姓经过改造以适应现代社会、种姓的一些价值观经过调整成为现代化社会中新价值的一部分,不是没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