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土地问题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社会的重要性
李剑鸣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2期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哲社版》(津)1999年06期第135~145页
【作者简介】李剑鸣 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 300071
【关 键 词】英属北美殖民地/土地问题/社会重建/经济发展/社会结构
在前工业时代,人的谋生活动和经济行为对土地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土地的分配、占有和开发,与一个社会的制度特征、发展程度和生活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北美殖民地社会主要由移民构成,在它由小到大的成长中,土地问题具有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意义。土地关系的建立,意味着最基本的社会制度的形成;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不仅是移民生存攸关的事情,同时也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影响;而土地的占有格局,则清晰地反映了北美社会的阶级结构和利益分配,体现了这一社会的基本特征。从探讨土地问题入手,可以加深对美国早期历史中许多重大问题的理解。
一、土地制度与白人社会的重建
英国人移居北美的过程,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重建和更新的过程。诚然,有些移民迁徙的目的,是要在北美进行社会实验和实现自己的政治与宗教理想;但是,无论是支持殖民运动的英国政府、组织移民的冒险公司和业主,还是绝大多数普通移民,均无在北美创建一个新的社会的打算,他们最初不过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根据母国的经验来重建自己的社会,也就是将母国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移植到北美的环境中,以实现各自的目标。从重建社会的角度来说,殖民者必须首先解决三个问题:一,如何处理和土著部落的关系;二,如何吸引移民前来定居;三,如何移植母国的社会制度。三者均与土地问题有着至为密切的关联。实现土地权利从印第安人向白人的转移,长期是白人和印第安人关系的基本问题,更关涉白人社会在北美的命运;运用土地政策作为推动移民运动的杠杆,实为促进白人社会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措施;而确立一定形式的土地关系,则是重建母国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然则在实际的社会重建中,由于新的环境的制约,以及北美土著文化的影响,致使这个在“新大陆”形成的白人社会,并未成为母国社会的复制品,而实际上是一个带有母国的深深烙印的新社会。在这个社会的形成中,确立土地关系乃是关键性的第一步,而确立后的土地关系,对于社会演进又产生持续的影响。
从北美原住民印第安人那里取得土地,构成白人在北美立足和扩展的前提。北美各土著部落固然没有形成领土主权和土地私有的观念以及相应的制度,但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活动领域,他们对于本部落的领地范围有着明确的意识,非部落成员擅闯领地,可能会被处死;许多部落间的战争,也因土地争端而起。最初的移民通常在印第安人放弃的村落旧址和废地上落脚,多未引起当地部落不满;可源源而至的移民和土生人口的增加,对土地的需求日益扩大,不断从土著部落取得土地,即成唯一的出路。于是,实现土地权利从印第安人向白人的转移,成为白人生存和重建社会的关键。
英国和殖民地当局认为,印第安人对于土地的权利来自于占有,而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他们在处置北美的土地时,完全把它当成空旷的无主土地,丝毫不把印第安人的土地权利置于考虑范围。伊利莎白女王在1584年授予沃尔特·雷利爵士的特许状中,授权雷利爵士及其后人去发现和探查那些“遥远的、异教徒和野蛮人居住的、未被任何基督教君主所实际占有的、没有基督教人民居住的土地、国家和领地”,(注:弗朗西斯·索普编:《美国联邦和各州宪法、殖民地宪章和其他基本法汇编》(Francis Newton Thorpe, ed., 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Colonial Charters, and Other Organic Laws of the States, Territories, and Colonies Now Or Heretofore Form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7 vols. ),华盛顿1909年版,第53页。)这种土地等于不存在任何主权归属,只要借助发现和征服就可堂皇地划入英国的版图。可是,在实际处理土地问题时,英国政府和殖民地当局不得不面对现实,谨慎地和当地部落交涉,采取代价最小的方式从印第安人那里得到建立白人定居点所需要的土地,特别是当白人社会相对弱小时,和当地部落的关系更是存亡所关,获取土地的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说来,从部落购买土地是一条基本的途径。购买当然只是形式,白人所付的代价远远不抵土地的实际价值,何况印第安人根本没有买卖和产权的概念,再加上白人采取各种欺诈手段,这种购买对于部落就极其不平等。英国和殖民地当局为了维持与部落的和平关系,便牢牢控制购买权,严格禁止个人和民间团体向部落购买土地。但是,得寸进尺地占用原本属于部落的土地,不可避免地引发激烈的种族冲突,因土地问题而起的战端不时发生。
英国政府和殖民地当局对于获得的土地,立即采用一定方式在居民中间进行分配。在确定分配方式时,殖民者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使土地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移民,以加速开发,增进财富。北美地广人稀,比较容易获得土地,因而“希望拥有自己的土地,成为独立的土地所有者,这是吸引人们来到美洲的主要原因”。(注:詹姆斯·亨利塔:《1700~1815年美国社会的演变》(James A. Henretta, The Evolution of American Society, 1700 ~ 1815 : An Interdisciplinary Analysis),马萨诸塞州列克星顿1973年版, 第95页。)
新英格兰的移民运动在短短几十年内即告完成,此后没有出现大量的移民,所以,土地政策在刺激移民方面的作用表现得不甚明显。在特拉华河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土地政策对于鼓励移民的重要性则十分突出。在荷兰人统治时期,纽约的人口主要集中在靠近东部和哈得孙河谷的有限地区;英国人接管后,采取新的土地政策以招徕移民。18世纪初以后,大地产上的佃农数量大量增加:在1715~1776年间纽约的白人人口增加了6倍,而这些庄园佃户数量的增加则高于这个数字。马里兰、 弗吉尼亚、卡罗来纳等殖民地在17世纪广泛流行“人头权利制”,其功用即在于吸引较多人前来定居,以缓解劳动力的匮乏。弗吉尼亚最初未将土地私有化,而是推行殖民公司共有制,这种制度很快被证明窒碍难通,逐步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1619年弗吉尼亚公司规定,凡1616年以前自费来到弗吉尼亚的“老种植者”(Ancient Planters or Old Planters),每人可获得一份100英亩的土地,而且永久免租; 由公司出资迁来的“老种植者”在公司土地上劳动7年以后可以得到100英亩土地,每年付租金2先令;1616年以后自费迁来的人均可获得50 英亩土地,年租金1先令;1616年以后由公司出资迁来的移民在为公司服役7年以后也可获得50英亩土地;契约仆在服役期满后可成为自由人,并得到一份土地;此后任何自费前来或支付他人迁移费用的人,每人可从公司领取50英亩土地。这就是“人头权利制”(headrights)。(注:保罗·古德曼编:《北美殖民地史论文集》(Paul Goodman,ed., Essays in American Colonial History),纽约1967年版,第126~127页;埃德蒙·摩根:《美利坚的奴隶制,美利坚的自由》(Edmund S. Morgan, American Slavery, American Freedom: The Ordeal of Colonial Virginia),纽约1975年版,第93~94页。)这是17 世纪弗吉尼亚土地分配的主要方式,也为马里兰、卡罗来纳、佐治亚等殖民地所仿效。纽约在1674~1681年间也一度采用这种措施。到17世纪末,“人头权利制”的弊端日趋严重,其鼓励移民的功能也不断萎缩,故为各殖民地所渐次放弃和废止。这种在主观上以推动移民为目的的土地政策,在实施中制造了一大批土地占有者,大大推进了北美土地的私有化进程。
以往屡受美国史学家所痛诋的土地投机,对于吸引移民和促进开发也有重要的作用。弗吉尼亚总督威廉·古奇曾说,投机者必须开发土地,从而有利于社会下层前去定居。 (注:罗伯特·布朗等:《1705 ~1786年的弗吉尼亚:民主制还是贵族制?》(Robert E.Brown and B. Katherine Brown, Virginia 1705 ~ 1786: Democracy or Aristocracy?),密歇根州兰辛1964年版,第17页。)征之于史,此说的确言之有据。投机者大多是一些有眼光的冒险家,他们在尚无人居住的边远地区廉价获取大量土地,然后设法促成移民前来定居开发,从而抬高地价以牟利;这样做的一个客观结果却是,小土地占有者很快遍布从前荒无人烟的地区。有的学者据此指出,土地投机是刺激北美移民的一个重要因素。(注:伯纳德·贝林:《英属北美人口定居导论》(Bernard Bailyn,The Peopling of British North America: An Introduction),纽约1986年版,第65、69页。)
在社会重建中,殖民者和移民如何对待母国的制度和习俗,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一部分可从土地关系的确立过程中寻找。国内美国史论著在涉及诸如代役租、长子继承制等制度时,通常称之为“封建残余”;实际上,在各殖民地最初确立土地关系时,较为全面地移植了英国当时通行的土地制度,使其土地关系带有强烈的封建色彩。这表明移民最初是打算按照他们所熟悉的方式重建社会的。但最后的结果却是,这种重建的土地关系并不完全是英国模式的复制品,它从一开始就具有若干不同于母国的特征,而且,那些从母国带来的封建色彩在其后的演进中也逐渐消退,最终只剩一些“残余”。从一定意义上说,英国的封建土地关系在移植到北美后逐渐演化为“封建残余”的过程,既是北美土地关系从封建时代向资本主义时代的过渡,也是北美社会自身特性的形成过程。
北美殖民地土地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土地占有权和所有权在法律上彼此分离,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土地私有制。这一点最集中地体现了殖民地土地关系的封建性。按照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法律和习惯,英国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为国王,其他人都是国王的封臣或佃农。北美殖民地的主权既属英国,其土地自然也为英王所有,英王用类似中世纪分封的方式将土地赐授给业主或殖民公司,后者则再把土地授予定居者。 这种赐授的土地在一些特许状中被称作“free and commonsocage”。(注:索普:《美国联邦和各州宪法、殖民地宪章和其他基本法汇编》,第1679、1848、3789页。)这不是单纯地沿用中世纪分封的名目,同时也要求在土地上耕作的人向英王承担义务;这些义务可以换算为租金,佃户如缴纳相应的租金,即可摆脱(quit)个人义务,故这种用以替代义务的租金就叫做“代役租”(quitrent)。在王室殖民地,代役租直接入王室帐户;在业主殖民地,则由业主征收。英王原想通过征收代役租来获得大笔收益,但实际上,代役租在北美仅是象征性的,表明获得土地的人对英王的臣服。这种象征土地最高所有权的“代役租”,将殖民地的土地制度和美国建国后实行的完全私有制区别开来。但是,英国对殖民地的管理十分散漫,控制力相对虚弱,代役租仅在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弗吉尼亚等少数几个殖民地成为一种有影响的制度,而且其征收也遇到重重困难。弗吉尼亚的种植园主对代役租甚为反感,觉得是对他们的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于是设法逃避或减轻这一负担。 (注:菲利普·布鲁斯:《17 世纪弗吉尼亚经济史》(Phillip Alexander Bruce, Economic History of Virginia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An Inquiry into the Material Conditions of the People, Based upon Original and Contemporaneous Records. 2 vols.),纽约1935年重印本,第560页。)新英格兰盛行的是自由持有制,人们不承认有一个高高在上的土地所有者,故从不缴纳代役租。可见,英王对北美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始终受到北美居民的质疑和挑战。正是这种质疑和挑战,一步一步把北美土地制度推向完全的私有制;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区分失去了实际意义,两者之间的界线仅在于一道法律程序。
殖民地土地关系中的另一个封建特征,则通过庄园制而得到体现。庄园制集中在纽约、马里兰、卡罗来纳等地,这些殖民地业主多为英国贵族,他们希望按照自己的方式分配土地,建立有利于自己的权力基础。纽约在荷兰人统治时期实行“恩主制”,出现许多大地产;英国人接管后,不仅承认荷兰人留下的土地制度,而且进一步分封了若干大庄园。马里兰业主卡尔弗特分封了大约60个庄园,庄园领主都是殖民地权贵和业主的亲戚。到1767年,马里兰共有庄园23座,面积190000英亩。(注:格雷戈里·斯蒂文森:《丰饶之乡的贫困:马里兰18世纪的租佃制》(Gregory A. Stivenson, Poverty in a Land of Plenty: Tenancy in Eighteenth-Century Maryland),巴尔的摩1977年版,第5页。)卡罗来纳业主最初希望建立贵族土地所有制, 将每个县划成40块方地,每块方地的面积为12000英亩,其中8块归业主,8块归贵族, 这样,每县都将有1名领主(landgrave)和2名豪绅(cacique);先后获得分封的领主有25名。(注:刘易斯·格雷:《1860年以前美国南部农业史》(Lewis Cecil Gray, History of Agriculture in theSouthern United States to 1860, 2 vols.), 纽约1942 年版, 第375页。)各地的庄园均建立了庄园法庭,以发挥地方政府功能, 将经济权和政治权合而为一。实际上,庄园制在北美经济和社会生活发挥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北美的庄园和中世纪英国的庄园差异甚大。有的学者认为,马里兰的业主庄园不过是一块不得随意授予自由持有者的大片土地而已。(注:斯蒂文森:《丰饶之乡的贫困》,第1页。 )南卡罗来纳不少保留给贵族的土地从来没有人认领,有些被认领的土地,又很少居民定居和开垦;建成的庄园有些后来变成了种植园。纽约的不少大庄园则通过租佃而转化为商业化经营的租地农场。
土地的继承制度也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许多殖民地沿袭英国的做法,一度实行过长子继承制。但北美和英国的情况毕竟不同。由于获得土地的机会较多,一个富裕的家庭往往拥有多处地产,可以分别由不同的子女来继承,这就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新英格兰地区对长子继承制的变通办法是“长子双份制”。这种做法最早出现于普利茅斯殖民地;(注:J·R·T ·休斯:《殖民地经济中的社会控制问题》(J.R.T.Hughes, Social Control in the Colonial Economy),夏洛茨维尔1976年版, 第84 页。 )马萨诸塞1641 年的《自由权法典》(Body of Liberties)的第81、82两条规定,父母去世后, 长子可得到其财产的两份,而不是全部,其他子嗣各得一份;如果没有男性继承人,则可由其女儿来继承。(注:《马萨诸塞殖民地时期法律汇编》,第51页;转引自休斯:《殖民地经济中的社会控制》,第84页。马萨诸塞直到1801年方废除长子双份制。)这实际等于废止了长子继承制。罗得岛在在1718年立法公开废除长子继承制(10年后该法被取消)。(注:珀西·比德韦尔等:《美国北部农业史》(Percy Wells Bidwell and John I. Falconer, History of Agriculture in the Northern United States, 1620~1860),华盛顿1925年版,第59页。 )新泽西通行子女平分父母遗产的做法;宾夕法尼亚在1705年以前也是如此,此后则仿照新英格兰的长子双份制。只有纽约在1683年正式确立了英国式的长子继承制。(注:比德韦尔等:《美国北部农业史》,第66页。)长子继承制在弗吉尼亚也几乎从未盛行,那里的通常的做法是,长子继承家庭所在地的种植园,而其他子女则可获得种植园以外的土地。但这种继承方式也为托马斯·杰斐逊所不满,他曾写道:“要改变继承制度,以便使死时没有留下遗嘱的人的土地能在孩子中间、或者在其他代理人中间平分。”(注:托马斯·杰斐逊:《弗吉尼亚笔记》(Thomas Jefferson, 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纽约1982年版,第137页。)
英国通行的大地产条件下的租佃制,也广泛存在于北美各地,尤以纽约、马里兰等殖民地为然。纽约的大土地占有者通常将土地划分为小块,交给佃农租种,享有种种特权;马里兰的庄园也大部分出租给佃农耕种。不过,北美的租佃制和英国中世纪的租佃制判然有别。第一,出于商业动机而租种土地者大有人在。 在马萨诸塞的斯普林菲尔德, 从1650年代到17~18世纪之交,约有1/3的人租种他人的土地,而这些佃农多数自己原本拥有土地,租佃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仅有10%的人是真正的佃农。(注:埃德温·珀金斯:《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经济》(Edwin J. Perkins, The Economy of Colonial America), 纽约1980年版,第42~43页。)第二,租佃的条件较为宽松,租税和劳役负担较轻。纽约的菲利普·利文斯顿为了吸引“好人”前来定居,曾以免租10年的优厚条件招徕佃户。马里兰在1720 ~1765 年间每百英亩的租金为10先令至10镑不等;18世纪下半叶,弗吉尼亚的租金为每百英亩8 ~10镑; 弗吉尼亚南部和南、 北卡罗来纳的租金更低。 (注:格雷:《1860年以前美国南部农业史》,第406页。)第三,租地面积较大。 在马里兰,一份租地的面积通常为100英亩, 但许多佃农租种的土地一般不止一份,根据对8座庄园的308份租地的统计,平均每个佃农租种的土地为140.33英亩。(注:斯蒂文森:《丰饶之乡的贫困》,第30页。)第四,地主和佃农的关系和中世纪欧洲的模式有很大的不同。纽约庄园的地主不得随意剥夺佃农的政治权利,地主出租土地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不以承担社会政治义务为出租的条件。租佃者享有较多的自主权,租佃农场的建筑、种植作物的品种及数量、产品的销售等事项,都可以由佃农自己做主;佃农甚至可以转让租约;佃户在租地上的住所、谷仓、栅栏、果园和其他农业设施,在习惯上为佃户自己所有。这和中世纪领主对庄园的一切均有绝对所有权是很不一样的。地主对土地仍保留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只有在收取租税时才有意义。
综上所论,在北美社会土地关系的确立过程中,母国的制度得到部分继承,同时也发生许多变异,这样就使土地制度具有某种过渡性,即从封建土地制度向资本主义土地制度转化;到殖民地时代结束之际,这种过渡已接近完成,而美国革命所要解决的问题,不过是将那些早已名存实亡的“封建残余”从法律上正式勾销。从土地关系的确立过程及其特征来看,北美白人社会既继承了母国的社会制度和习俗,同时又有许多更新之处;北美社会形成中各种因素的综合和交互作用,在土地问题上得到了充分而完整的表现。
二、土地开发与经济发展
北美土地权利从印第安人向白人转移以及新的土地关系确立以后,大西洋沿岸地区的欧裔居民开始对土地进行深度开发,以获取生存资源和财富;印第安人数万年以来依靠原初资源为生的方式,日渐难以为继;北美的人文地理和经济面貌遂发生史无前例的变化,逐渐出现了不同的土地开发方式和农业经济类型,形成越来越鲜明的地区差异。
殖民地当局或业主在授予土地权利时,通常以尽早开发利用为附加条件。 弗吉尼亚的居民取得土地后, 应当在自己的土地上“落户”(seat the land),也就是要修建住宅和种植作物, 每年向英王缴纳代役租。马里兰和卡罗来纳也有类似规定。佐治亚初期对于“落户”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个占有者如果在2 年内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一所房子,每年须缴纳1镑罚款,10年后还没有做到这一点, 土地权利就被要收回。康涅狄格几乎从一开始就规定,获得土地的人必须自己或找人到土地上居住和开发,否则将失去土地权利。
开发土地的最大障碍是树木。东部林木茂密,任何一个定居者要作的第一件事,就是要从密林中开辟土地,并清除周围的树木,以便使作物得到充足的日照。清理和开辟土地是一项极为艰苦的工作,进展十分缓慢,一个移民一般一年只能开辟1~3英亩。在荒野中建成一个略有规模的农场,大致需要50年时间,而且成本甚高。 据纽约总督估计, 在1699年开垦一英亩土地的代价为4英镑10先令;在1740年, 那些处所偏僻、树木茂密和土质坚硬的地方,每英亩的开垦费用可高达50英镑以上。 (注:金承福(音译):《纽约殖民地时期的地主和佃农》(SungBok Kim, Landlord and Tenant in Colonial New York: ManorialSociety, 1664~1775),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78年版,第251页。)北美居民以简陋的工具和有限的劳动开发广阔的土地,故在17~18世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并不很多。在马萨诸塞的安多弗,第一代居民获得的土地,只有少部分在他们的有生之年得到利用;(注:小菲利普·格雷文:《四代人:马萨诸塞安多弗殖民地时期的人口、土地和家庭》(Philip J. Greven, Jr., Four Generations: Population, Land,and Family in Colonial Andover, Massachusetts),纽约州伊萨卡1970年版,第67页。)有人谈到,1774年纽约境内的500万英亩中, 仅有100万英亩得到开发。(注:比德韦尔等:《美国北部农业史》, 第73页。)
而且,殖民地居民使用土地的方式,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人们一般不注重土壤的改良和保护,轻易放弃地力减弱的土地,而寻求新的肥沃土地。欧洲流行的那种精耕细作,在北美鲜有人愿意尝试。弗吉尼亚的种植园主在肥沃的土地上种植烟草,在地力稍差的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落后的耕作方式极大地损耗土地,导致土地漫蚀和废弃现象十分突出。到18世纪初,潮汐地带就已经没有适合种植烟草的土地了,致使烟草产量锐减。北卡罗来纳的农业生产水平也不高,根本谈不上科学种植和土壤改良,一块土地在年复一年的耕作中逐渐耗尽地力。费城周围的大片农田在1750年时产量大为下降,已经没有多少耕作价值;纽约和波士顿附近的土地在18世纪末肥力也十分薄弱。粗放耕作需要较大的土地面积作为保证,当时一本农业技术读物《美洲农耕》的作者写道:“一个种植者需要为每个劳动人手准备50英亩土地,如果少于这个数目,他们就会深受缺乏空间之苦。”(注:转引自艾伦·库利科夫:《烟草与奴隶:1680~1800 年南部文化的发展》(Allan Kulikoff, Tobacco and Slaves: The Development of Southern Culture, 1680~1800),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86年版,第48页。)在那个劳动比土地更值钱的时期,这种开发方式乃是顺理成章的。
更重要的是,北美不同地域在土地的占有和利用方面各有特点,导致农业中形成不同的经济类型;(注:造成北美经济在类型和地域上出现差异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如自然条件、政策和市场关系等,本节侧重从土地方面来探讨这种差别的形成。)而农业类型的差异,则深深影响北美的地域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
农业是北美殖民地基本的财富来源,而农业之转化为财富,有赖于土地开发和经营的商业化。从市场关系的角度来看,北美大体存在生存性(subsistence)和商业性两种类型的农业。 这两种农业的最明显差别,在于土地占有状况和开发方式不同。生存型农场土地面积较小,生产规模有限,或远离市场,或交通不便,处于自给自足状况;在劳动形式上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自由劳动占主导地位,因为土地较少,资金有限,再加上生存性的耕作也无需过多的劳动投入,因而契约仆为数不多,黑人奴隶也比较少见。商业型农场土地辽阔,生产大宗经济作物,面向市场;其对劳动力的需求非通过大量使用契约仆和黑人奴隶难以满足,故从劳动形式上看,强制劳动乃是商品化农业的一个特征。
生存性农业并非完全封闭自足,农民也必须和市场发生联系,购买盐、糖、酒之类的生活用品;另一方面,它还有向商业性农业转化的极大可能性。制约农业商品化的障碍,主要是资本的匮乏、劳动力的短缺和交通运输的不便。有些美国学者提出,殖民地农场主具有很强烈的追求利润的取向,敢于冒险和乐于接受技术革新,但现实条件却使他们的这种驱动遭到了挫折;因为尽管土地广袤,但其他生产要素的供应相对不足,而且技术十分落后,劳动力匮乏,资金有限,这样就导致产量甚低,很少剩余产品可供交换;另一方面,农场难以雇到短期人手,只能依靠家庭劳动力,于是就不可能生产需要投入大量劳动的大宗作物,而导致产品极为多样化和小额化;此外,市场狭小和交通不便,也限制了农业的商品化。随着边疆地区的开发,交通条件的改善,生产水平的提高,生存型农场就可能变成商业型的。这种转化之所以容易,主要是由于土地面积广阔,带来剩余产品的余地极大,只要走向市场的条件一旦具备,商品化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可见,在生存性农业和商业性农业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线。
从地域上看,生存型农场多见于东北部和边疆地区,而中部和南部则以商业型农场居多。新英格兰农业中以小土地所有制为依托的多种种植业十分普遍。这里山石嶙峋,灌木丛生,土地相对贫瘠,被看成是“英属大陆殖民地中最少活力的地区”,有人断言“饥荒和不幸伴随着它”;(注:斯蒂芬·英尼斯:《创建共同体:清教新英格兰的经济文化》(Stephen Innes, Creating the Commonwealth: The EconomicCulture of Puritan New England),纽约1995年版,第8~9页。)居民们虽艰辛劳作,糊口尚且不易,更不必说获利。因此,这里以种植为主的农场多属生存型的,劳动力基本上由家庭提供。当时有人认为,新英格兰人觉得自己的孩子可以提供足够的劳动,所以每户所拥有的仆役很少超过一名;(注:斯坦利·恩格曼等主编:《剑桥美国经济史》(Stanley L.Engerman and Robert E.Gallman,eds., The CambridgeEconomic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 I: The ColonialEra),第1卷(殖民地时代),英国剑桥1996年版,第224页。) 据马萨诸塞1764年的人口资料,黑人和混血人种在其人口中仅占2. 1%。(注:罗伯特·韦尔斯:《1776年以前英属美洲殖民地的人口》(Robert V.Wells,The Population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nAmerica before 1776),普林斯顿1975年版,第81页。)人们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将大部分土地用于放牧,畜牧产品成为商品化农业的支柱,有能力向其他殖民地和西印度群岛出口牲畜和肉类。这种农业格局从土地的使用情况中得到反映:1751年马萨诸塞各县平均用于放牧的土地占42.9%,用于耕作的土地仅占18%。(注:戴维·艾伦:《按英国方式生活:17 世纪社会的运动和英国地方法律与习俗向马萨诸塞湾的转移》 (David Grayson Allen, In English Ways: The Movement ofSocieties and the Transferal of English Local Law and Customto Massachusetts Bay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纽约1982 年版,第231页。)最终使新英格兰的经济独具特色的是其制造业和商业。在这里,人们生产部分其他地区必须从英国进口的产品,并将剩余部分出口到英国以外的地区,特别是西印度群岛;以货物运输为主的商业性运输也甚为活跃。东北部沿海的一些港口城镇,像普利茅斯、纽黑文、纽波特、塞勒姆等,都是商业贸易的重镇;特别是波士顿,在17~18世纪一直是北美最重要的一个商业中心。
中部各殖民地土地肥沃,林木茂密,河流纵横,无论是农业还是商业,都有极好的自然条件作为依托。英、荷、德各国移民带来的农业经验,在这里融合汇聚,使农业的发展具备很大的优势。从整体上说,中部的经济生活兼有南北两大区域的特点,工商业和农业都十分发达,而且,农业的商品化程度大大高于新英格兰。但这里的农业种植采取的是家庭农场的生产形式,与南部的种植园经济判然有别。这里的契约仆来自许多不同的国家,其中尤以来自德意志的“赎身者”居多。黑奴的数量也大大多于新英格兰。例如,纽约的黑人在1698~1771年间始终占人口的10%~15%。(注:韦尔斯:《1776年以前英属美洲殖民地的人口》,第112页。)中部的农业种植是和小麦一类的谷物联系在一起的, 因而有“面包殖民地”之称。谷物及谷物产品就成了这里的主要出口物资(见表1 )。 (注:约翰·麦卡斯克等:《英属美洲的经济》(JohnMcCusker and Russell R. Menard, The Economy of British America, 1607~1789),北卡罗来纳查珀希尔1985年版,第199页。 )发达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给农场主们带来了可观的利益。小麦的价格在1720年以前曾大幅度下跌,此后则持续稳定地上涨,1750年费城市场上的小麦价格比1720年上涨了50%,1770年的价格比1720年高了一倍。(注:亨利塔:《1700~1815年美国社会的演变》,第70页。)
表1 1768~1772年中部殖民地年均出口贸易额 (单位:英镑)
南部农业与市场的关系更加密切,其经济生活的支柱是生产并出口大宗经济作物。切萨皮克地区的种植园主使用大批奴隶,契约仆的人数也长期居高不下。以种植稻米为主的殖民地则主要使用奴隶劳动。在南卡罗来纳,黑人的数量超过白人。南部经济也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在包括弗吉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的一部分在内的上南部,烟草是基本的大宗经济作物。这一经济特征终整个殖民地时期都未发生变化(见表2)。(注:麦卡斯克等:《英属美洲的经济》,第130页。)下南部地区则以种植出口外部市场的稻米、靛蓝等为主(见表3)。 (注:麦卡斯克等:《英属美洲的经济》,第174页。)
表2 1768~1772年间上南部年均商品出口量 (单位:英镑)
表3 1768~1772年间下南部年均商品出口量 (单位:英镑)
可见,东北部形成了以自由劳动为基础的多样化经济,南部出现了依靠奴隶劳动的种植园经济,中部则介于两者之间。这种经济格局,使北部和南部走上了差别甚大的发展道路,在美国独立后逐渐引发激烈的地域分歧和社会冲突。在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占有和开发方式的不同,从一个方面促成了北美的地域性社会差异,从而引出了一系列更深刻的社会问题,对美国历史文化特性的塑造发生重要的作用。
三、土地占有与社会结构
北美殖民地居民之间存在明显的社会差别,人们根据其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和权力分配,分成不同的阶层,各阶层之间的互动关系,构成北美社会结构的主干。从根本上说,财产状况乃是社会分层的基础,因为受教育程度、权力分配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别,无一不是建筑在财产占有之上的。在农业时代,土地不仅是财富的来源,而且也是财富的基本形式,因而土地占有状况是决定北美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
北美殖民地居民的财产,一般包括土地、牲畜、奴隶、消费品和货币等,其中土地所占的比重较大。在宾夕法尼亚的威斯特摩兰县一组人的遗产中,土地的价值占61%;在特拉华的肯特县一组人的遗产中,土地的价值占51%。(注:亨利塔:《1700~1815年美国社会的演变》,第75页。)而且,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土地是基本的和可靠的财富,许多人把资金投放于土地;在烟草种植地区,人们把主要精力用于扩大地产。因此,土地占有状况,就成为区分社会阶层的一个基本标志。
按照当时人的说法,北美白人社会成员有上层(the upper class)、中层(the middling)和下层(the lower或the meaner)之分。 在社会上层中,大土地占有者是主体。纽约副总督卡德瓦拉德·科尔顿1765年向英国贸易部汇报说,纽约居民可以分成四个阶层,其中第一个阶层就是拥有土地在10万英亩以上的地主。(注:加里·纳什:《美国早期的阶级和社会》(Gary B. Nash, ed., Class and Society inEarly America),新泽西州恩格尔伍德克利夫斯1970年版,第23页。 )这些大土地占有者的产生,和殖民地建立初期的个人授地、庄园制的建立、土地买卖有密切的关系。弗吉尼亚当局十分鼓励大地产,一方面不少人通过收购和骗取“人头权利”而集中了大面积的土地,另一方面,当局授予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1630年平均每份土地的面积为400 英亩,到1666~1679年间达到890英亩, (注:爱德华·普赖斯:《划分土地》(Edward T. Price, Dividing the Land: Early AmericanBeginnings of Our Private Property Mosaic),芝加哥1995年版, 第174页。)这期间授予的土地中,面积在1000~2000 英亩之间的地产220份,2000~5000英亩者154份,5000~10000英亩者25份, 10000 ~20000英亩者12份。(注:格雷:《1860年以前美国南部农业史》, 第402页。)纽约和特拉华的大地产制乃是荷兰人统治时期的遗产; 英国接管后,又通过庄园制继续制造大地产占有者。有钱的商人和种植者通过购买而扩大地产,加入大土地占有者的行列,如乔治·华盛顿的芒特弗农种植园,最初是华盛顿家和斯潘塞家共同得到的5000 英亩授地, 1690年这块土地被分割,华盛顿家得到一半,并于1738~1739年间从斯潘塞家购进256英亩;1752年乔治·华盛顿继承这些土地后, 不断买进土地,包括原来属于斯潘塞家的全部土地,使种植园的规模扩大到8000英亩。(注:普赖斯:《划分土地》,第178页。)
大土地占有者人数不多。1690~1699年间,马里兰一组人中地产价值在100英镑以内者占72.5%,101~1000英镑之间者占25.7%,1000英镑以上者则仅占1.7%。 (注:奥布里·兰德:《马里兰殖民地史》(Aubrey C. Land, Colonial Maryland: A History),纽约州怀特普莱恩斯1981年版,第162页。)在弗吉尼亚边疆地区,如劳登县1769 年拥有100~200英亩者在所考察的一组人中占33.8%,201~500英亩者占42%,1000英亩以上者为3.7%。(注:布朗等:《1705~1786 年的弗吉尼亚:民主制还是贵族制?》,第14页。)据历史学家杰克逊·特纳·梅因估计,在美国革命前后,地产和个人财产达到5000英镑的人,在所有殖民地至多占人口的3%。 (注:杰克逊·特纳·梅因:《美国革命时期的社会结构》(Jackson Turner Main, The Social Strutureof Revolutionary America),普林斯顿1965年版,第161页。)
这些为数甚少的上层人士,在殖民地权力分配中却占有极大的份额。1660~1689年间在马里兰担任参事会成员的32人中,有40.6%的人拥有5000英亩以上的地产;地产少于1000英亩者仅为6.2%;1700 ~1715年间的参事会成员中,地产不足1000英亩者只占5.5%。 (注:萨德·泰特等编:《17世纪的切萨皮克地区》(Thad W. Tate and David L. Ammerman, eds., The Chesapeake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Essays on Anglo-American Society),纽约1979年版,第265页。 )18世纪由马里兰乔治王子县选入议会的代表中,土地未足1000英亩的人很少,有3人的地产在6000英亩以上。(注:泰特等:《17 世纪的切萨皮克湾地区》,第265页。)弗吉尼亚的下诺福克、兰开斯特、 诺森伯兰、约克等县1634~1676年间的215 名法官和参事会成员平均占有土地在1000英亩以上,超过一般种植园主地产面积的一倍。(注:詹姆斯·霍恩:《适应一个新的世界》(James Horn, Adapting to a NewWorld: English Society in the Seventeenth-Century Chesapeake),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94年版,第340页。)迄于1705年, 弗吉尼亚拥有土地在2000英亩以上的种植园主中,有3/5担任过法官或议员。(注:库利科夫:《烟草与奴隶》,第268页。 )在弗吉尼亚的奥古斯塔县,代役租名册上显示,1760~1762年居民人均占有土地在280~320英亩之间,而该县1749 年和1765 年的治安法官平均占有的土地则分别为554和450英亩;该县殖民地时期的8名议会成员的平均地产为3787 英亩。(注:小艾伯特·蒂尔森:《绅士和百姓》(Albert H. Tillson, Jr., Gentry and Common Folk: Political Culture on a Virginia Frontier, 1740~1789),肯塔基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1 页。)
就土地占有状况而言,社会中层的主体乃是中小土地占有者。不过,这个阶层的分布因地而异。新英格兰通过村镇授地制,使大部分户主都成为中小土地占有者。马萨诸塞的罗利在1639~1643年间所授予的土地中,多数为小地产:在95块授地中,仅有2%在100英亩以上, 另有2/3的授地不足20英亩。沃特敦1630~1638年间的220份授地中,有1 /3以上超过100英亩,少于20英亩的土地略多于1/4;1642年该地的土地清单表明,162人共占有土地20130英亩,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为124 英亩。可见,两地均以分散的小土地占有制为主流。纽伯里最初分配的土地有8000英亩,平均每人大致获得80英亩;伊普斯维奇的授地情况与沃特敦近似,人均占有土地97英亩左右。(注:艾伦:《按英国方式生活》,第31、128页。)南部土地多属种植园名下, 但中小土地占有者的队伍也十分庞大。在17世纪的切萨皮克地区,使用一两名人工的农场占大多数;(注:霍恩:《适应一概新的世界》,第281页。 )在北卡罗来纳,有70%的成年白人男子拥有土地,其中大多数为中小土地占有者,因为如总督威廉·特赖恩所说,“这个地方最好的地产,也不过是很一般的”。(注:A·罗杰·埃科克:《“贫穷的卡罗来纳”:1729 ~1776年北卡罗来纳的政治和社会》(A. Roger Ekirch, "Poor Carolina": Politics and Society in Colonial North Carolina, 1729~1776 ),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81年版,第24、27页。)中部殖民地在分配土地时,也曾授予小份额的土地,但手续费过高,使一些人无法承担。在这个地区,中小土地自由持有制仅盛行于新英格兰移民定居的地方,纽约的长岛和韦斯特切斯特县,以及新泽西东北部的许多村镇,授地面积通常在100~200英亩之间,最大者也不过300英亩。 根据纽约当局规定,只要终身占有自己或妻子的土地的人,不论是否抵押,都是“自由持有农”;奥尔巴尼县1720年约有44%的成年白人男性被列为自由持有农,纽约市1768年的自由持有者至少占48%。(注:古德曼:《北美殖民地史论文集》,第458页。)
中小土地占有者一般拥有政治权利。虽然各殖民地都对选举权作出了财产方面的限定,只有拥有一定面积的土地或一定数额的动产的白人男性居民,方可参加投票,但这样的财产要求,对于占有100 英亩左右土地人,自然没有多大的难度。美国学者罗伯特·布朗认为,在殖民地时期的马萨诸塞,95%的成年男子都是可以投票的选民;(注:罗伯特·布朗:《1689~1780年马萨诸塞的中等阶级民主和革命》(Robert E. Brown, Middle- Class Democracy and the Revolution inMassachusetts, 1691~1780),纽约1969年版,第21~37页。 )查尔斯·格兰特指出,在康涅狄格的地方政治中,很早就实现了成年男子普选权;(注:查尔斯·格兰特:《康涅狄格边疆村镇肯特的民主制》(Charles S. Grant, Democracy in the Connecticut Frontier Townof Kent),纽约1972年版,第128页。)英国学者西蒙斯谈到,18世纪北美成年白人男子中有50%~80%的人拥有选举权。(注:R·C·西蒙斯:《北美殖民地史》(R. C. Simmons, The American Colonies: From Settlement to Independence),纽约1976年版,第248页。)尽管这些估算的可信度在美国史学界颇有争议,但可从一个侧面说明殖民地的土地占有状况和政治权利的关系。
在白人社会处于下层的人,包括为生存而挣扎的农民、无地的穷人、工匠、契约仆、贫穷的佃农等;若从土地占有状况来看,他们的主体无疑是少地或完全没有“自由持有”土地的人。
没有土地的人随时间推移而增多。由于人口增加、浪费性开发以及英国政府对获取印第安人土地施加限制,致使大西洋沿岸不少地方土地日益紧张。在马萨诸塞的戴德姆,到1730年时,每十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没有自己的土地。康涅狄格的肯特在1739年成为村镇时,土地相对充足;到第三代人成年时,村镇就变得十分拥挤,留下来的人境况贫困。(注:格兰特:《康涅狄格边疆村镇肯特的民主制》,第102页。 )弗吉尼亚实行的“人头权利制”造成很大混乱,使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许多土地虽未开发,但早已有主,所以到1660年代以后,新获得自由的契约仆就很难找到安身的土地,他们不是成为佃农,就是移居到边疆地区。弗吉尼亚的萨里县1703年有居民422户,但拥有土地者只有266户。(注:摩根:《美利坚的奴隶制,美利坚的自由》,第221页。 )在弗吉尼亚的皮德蒙特高地,没有土地的穷人占白人人口的1/4。(注:梅因:《美国革命时期的社会结构》,第51页。)马里兰的乔治王子县占有土地的户主在1705~1776年间由65%下降到45%。(注:库利科夫:《烟草与奴隶》,第135页。)由于长子继承制未得普遍推行, 一个家庭的土地往往在几个子女之间分配,每次继承实际上是对原有土地的分割,不出几个世代,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不断缩小,以致出现了许多没有土地的人。需要指出的是,无地者并非都是穷人,有一部分是工匠和职业人员,他们不必依赖土地为生或获取财富;有的则是佃农或富裕的农场主的孩子,虽然没有土地,但有其他形式的财产。
在没有土地的人口中,佃农是一个十分特别的群体。在纽约,佃农有若干种类型:第一类是那些缺少建立自己农场的启动资金的人;第二类是略有家资和土地的人,他们租种土地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好处,有的则是为了和亲戚朋友距离近一些;第三类是出于经营考虑而租种土地的人,他们有点类似农业资本家;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佃农。(注:参见金承福:《纽约殖民地时期的地主和佃农》,第242~249页。)各种类型的佃农经济境况大不一样,1775年纽约佃农的财产少的仅8镑,多者达到7500镑。 (注:金承福:《纽约殖民地时期的地主和佃农》,第274页。)从各种有关文献来看, 纽约的佃农大多家境良好。因此,有的学者得出结论:租佃制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并没有阻碍人们在经济上实现不断改善的愿望;佃农的地位不像以往历史学家所描述的那样糟糕。(注:金承福:《纽约殖民地时期的地主和佃农》,第278页。 )马里兰庄园中也有一少部分佃农拥有自由持有的土地,他们通常是庄园的长期佃户,在获得自己的土地后,没有放弃原来的租约,大多居住在庄园以外。在比弗丹等8个庄园的307名佃农中,拥有自由持有土地者达115人,占37.47%。(注:斯蒂文森:《丰饶之乡的贫困》,第39页。)但大多数佃农是庄园的长久住户,他们没有自己的土地,也缺少奴隶和仆役,家资甚薄,生计艰难,又无力离开庄园去寻找新的机会,因而所面对的只能是贫困。
从以上对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的分析,可以得到一个推断性的看法:在北美殖民地,虽然土地占有状况差异很大,但大多数白人居民都拥有至少可以维持生存的土地的占有权或使用权。这与当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的情况迥然不同。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欧洲社会贫富悬殊,富者人数不多,但生活奢华,大部分人甚为贫困;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新英格兰,“这里人人都是自由持有者,他们在公共事务中都可投一票,住在整洁温暖的房子里,拥有富足的食物和燃料,从头到脚都穿戴着可能是自己制作的衣服鞋帽”;(注:布朗:《1689~1780年马萨诸塞的中等阶级民主和革命》,第9页。)1759年, 弗吉尼亚副总督弗朗西斯·福基尔由于找不到无地的穷人当兵,便抱怨说:“在这个殖民地人人都有土地,只有黑人是劳工。”(注:布朗等:《1705~1786年的弗吉尼亚:贵族制还是民主制?》,第9页。)他们的说法, 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北美的土地占有状况。北美殖民地社会由于多数人都占有土地,社会冲突的烈度和广度就相对有限,因而获得了较为稳步有序的发展。^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2期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哲社版》(津)1999年06期第135~145页
【作者简介】李剑鸣 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 300071
【内容提要】 | 土地问题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白人社会在重建时对母国制度既有继承,也有扬弃,这在土地关系的确立过程中得到充分反映;由于土地的开发利用方式不同,使北美经济出现类型和地域上的差异,给独立后美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强烈的影响;土地的占有状况表明,北美社会存在鲜明的阶级分野,大土地占有者居于社会梯级的顶端,享有政治特权,而拥有基本政治权利的中小土地占有者在人口中居多数,这为北美社会稳定有序的演进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
一、土地制度与白人社会的重建
英国人移居北美的过程,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重建和更新的过程。诚然,有些移民迁徙的目的,是要在北美进行社会实验和实现自己的政治与宗教理想;但是,无论是支持殖民运动的英国政府、组织移民的冒险公司和业主,还是绝大多数普通移民,均无在北美创建一个新的社会的打算,他们最初不过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根据母国的经验来重建自己的社会,也就是将母国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移植到北美的环境中,以实现各自的目标。从重建社会的角度来说,殖民者必须首先解决三个问题:一,如何处理和土著部落的关系;二,如何吸引移民前来定居;三,如何移植母国的社会制度。三者均与土地问题有着至为密切的关联。实现土地权利从印第安人向白人的转移,长期是白人和印第安人关系的基本问题,更关涉白人社会在北美的命运;运用土地政策作为推动移民运动的杠杆,实为促进白人社会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措施;而确立一定形式的土地关系,则是重建母国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然则在实际的社会重建中,由于新的环境的制约,以及北美土著文化的影响,致使这个在“新大陆”形成的白人社会,并未成为母国社会的复制品,而实际上是一个带有母国的深深烙印的新社会。在这个社会的形成中,确立土地关系乃是关键性的第一步,而确立后的土地关系,对于社会演进又产生持续的影响。
从北美原住民印第安人那里取得土地,构成白人在北美立足和扩展的前提。北美各土著部落固然没有形成领土主权和土地私有的观念以及相应的制度,但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活动领域,他们对于本部落的领地范围有着明确的意识,非部落成员擅闯领地,可能会被处死;许多部落间的战争,也因土地争端而起。最初的移民通常在印第安人放弃的村落旧址和废地上落脚,多未引起当地部落不满;可源源而至的移民和土生人口的增加,对土地的需求日益扩大,不断从土著部落取得土地,即成唯一的出路。于是,实现土地权利从印第安人向白人的转移,成为白人生存和重建社会的关键。
英国和殖民地当局认为,印第安人对于土地的权利来自于占有,而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他们在处置北美的土地时,完全把它当成空旷的无主土地,丝毫不把印第安人的土地权利置于考虑范围。伊利莎白女王在1584年授予沃尔特·雷利爵士的特许状中,授权雷利爵士及其后人去发现和探查那些“遥远的、异教徒和野蛮人居住的、未被任何基督教君主所实际占有的、没有基督教人民居住的土地、国家和领地”,(注:弗朗西斯·索普编:《美国联邦和各州宪法、殖民地宪章和其他基本法汇编》(Francis Newton Thorpe, ed., 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Colonial Charters, and Other Organic Laws of the States, Territories, and Colonies Now Or Heretofore Form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7 vols. ),华盛顿1909年版,第53页。)这种土地等于不存在任何主权归属,只要借助发现和征服就可堂皇地划入英国的版图。可是,在实际处理土地问题时,英国政府和殖民地当局不得不面对现实,谨慎地和当地部落交涉,采取代价最小的方式从印第安人那里得到建立白人定居点所需要的土地,特别是当白人社会相对弱小时,和当地部落的关系更是存亡所关,获取土地的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说来,从部落购买土地是一条基本的途径。购买当然只是形式,白人所付的代价远远不抵土地的实际价值,何况印第安人根本没有买卖和产权的概念,再加上白人采取各种欺诈手段,这种购买对于部落就极其不平等。英国和殖民地当局为了维持与部落的和平关系,便牢牢控制购买权,严格禁止个人和民间团体向部落购买土地。但是,得寸进尺地占用原本属于部落的土地,不可避免地引发激烈的种族冲突,因土地问题而起的战端不时发生。
英国政府和殖民地当局对于获得的土地,立即采用一定方式在居民中间进行分配。在确定分配方式时,殖民者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使土地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移民,以加速开发,增进财富。北美地广人稀,比较容易获得土地,因而“希望拥有自己的土地,成为独立的土地所有者,这是吸引人们来到美洲的主要原因”。(注:詹姆斯·亨利塔:《1700~1815年美国社会的演变》(James A. Henretta, The Evolution of American Society, 1700 ~ 1815 : An Interdisciplinary Analysis),马萨诸塞州列克星顿1973年版, 第95页。)
新英格兰的移民运动在短短几十年内即告完成,此后没有出现大量的移民,所以,土地政策在刺激移民方面的作用表现得不甚明显。在特拉华河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土地政策对于鼓励移民的重要性则十分突出。在荷兰人统治时期,纽约的人口主要集中在靠近东部和哈得孙河谷的有限地区;英国人接管后,采取新的土地政策以招徕移民。18世纪初以后,大地产上的佃农数量大量增加:在1715~1776年间纽约的白人人口增加了6倍,而这些庄园佃户数量的增加则高于这个数字。马里兰、 弗吉尼亚、卡罗来纳等殖民地在17世纪广泛流行“人头权利制”,其功用即在于吸引较多人前来定居,以缓解劳动力的匮乏。弗吉尼亚最初未将土地私有化,而是推行殖民公司共有制,这种制度很快被证明窒碍难通,逐步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1619年弗吉尼亚公司规定,凡1616年以前自费来到弗吉尼亚的“老种植者”(Ancient Planters or Old Planters),每人可获得一份100英亩的土地,而且永久免租; 由公司出资迁来的“老种植者”在公司土地上劳动7年以后可以得到100英亩土地,每年付租金2先令;1616年以后自费迁来的人均可获得50 英亩土地,年租金1先令;1616年以后由公司出资迁来的移民在为公司服役7年以后也可获得50英亩土地;契约仆在服役期满后可成为自由人,并得到一份土地;此后任何自费前来或支付他人迁移费用的人,每人可从公司领取50英亩土地。这就是“人头权利制”(headrights)。(注:保罗·古德曼编:《北美殖民地史论文集》(Paul Goodman,ed., Essays in American Colonial History),纽约1967年版,第126~127页;埃德蒙·摩根:《美利坚的奴隶制,美利坚的自由》(Edmund S. Morgan, American Slavery, American Freedom: The Ordeal of Colonial Virginia),纽约1975年版,第93~94页。)这是17 世纪弗吉尼亚土地分配的主要方式,也为马里兰、卡罗来纳、佐治亚等殖民地所仿效。纽约在1674~1681年间也一度采用这种措施。到17世纪末,“人头权利制”的弊端日趋严重,其鼓励移民的功能也不断萎缩,故为各殖民地所渐次放弃和废止。这种在主观上以推动移民为目的的土地政策,在实施中制造了一大批土地占有者,大大推进了北美土地的私有化进程。
以往屡受美国史学家所痛诋的土地投机,对于吸引移民和促进开发也有重要的作用。弗吉尼亚总督威廉·古奇曾说,投机者必须开发土地,从而有利于社会下层前去定居。 (注:罗伯特·布朗等:《1705 ~1786年的弗吉尼亚:民主制还是贵族制?》(Robert E.Brown and B. Katherine Brown, Virginia 1705 ~ 1786: Democracy or Aristocracy?),密歇根州兰辛1964年版,第17页。)征之于史,此说的确言之有据。投机者大多是一些有眼光的冒险家,他们在尚无人居住的边远地区廉价获取大量土地,然后设法促成移民前来定居开发,从而抬高地价以牟利;这样做的一个客观结果却是,小土地占有者很快遍布从前荒无人烟的地区。有的学者据此指出,土地投机是刺激北美移民的一个重要因素。(注:伯纳德·贝林:《英属北美人口定居导论》(Bernard Bailyn,The Peopling of British North America: An Introduction),纽约1986年版,第65、69页。)
在社会重建中,殖民者和移民如何对待母国的制度和习俗,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一部分可从土地关系的确立过程中寻找。国内美国史论著在涉及诸如代役租、长子继承制等制度时,通常称之为“封建残余”;实际上,在各殖民地最初确立土地关系时,较为全面地移植了英国当时通行的土地制度,使其土地关系带有强烈的封建色彩。这表明移民最初是打算按照他们所熟悉的方式重建社会的。但最后的结果却是,这种重建的土地关系并不完全是英国模式的复制品,它从一开始就具有若干不同于母国的特征,而且,那些从母国带来的封建色彩在其后的演进中也逐渐消退,最终只剩一些“残余”。从一定意义上说,英国的封建土地关系在移植到北美后逐渐演化为“封建残余”的过程,既是北美土地关系从封建时代向资本主义时代的过渡,也是北美社会自身特性的形成过程。
北美殖民地土地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土地占有权和所有权在法律上彼此分离,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土地私有制。这一点最集中地体现了殖民地土地关系的封建性。按照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法律和习惯,英国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为国王,其他人都是国王的封臣或佃农。北美殖民地的主权既属英国,其土地自然也为英王所有,英王用类似中世纪分封的方式将土地赐授给业主或殖民公司,后者则再把土地授予定居者。 这种赐授的土地在一些特许状中被称作“free and commonsocage”。(注:索普:《美国联邦和各州宪法、殖民地宪章和其他基本法汇编》,第1679、1848、3789页。)这不是单纯地沿用中世纪分封的名目,同时也要求在土地上耕作的人向英王承担义务;这些义务可以换算为租金,佃户如缴纳相应的租金,即可摆脱(quit)个人义务,故这种用以替代义务的租金就叫做“代役租”(quitrent)。在王室殖民地,代役租直接入王室帐户;在业主殖民地,则由业主征收。英王原想通过征收代役租来获得大笔收益,但实际上,代役租在北美仅是象征性的,表明获得土地的人对英王的臣服。这种象征土地最高所有权的“代役租”,将殖民地的土地制度和美国建国后实行的完全私有制区别开来。但是,英国对殖民地的管理十分散漫,控制力相对虚弱,代役租仅在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弗吉尼亚等少数几个殖民地成为一种有影响的制度,而且其征收也遇到重重困难。弗吉尼亚的种植园主对代役租甚为反感,觉得是对他们的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于是设法逃避或减轻这一负担。 (注:菲利普·布鲁斯:《17 世纪弗吉尼亚经济史》(Phillip Alexander Bruce, Economic History of Virginia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An Inquiry into the Material Conditions of the People, Based upon Original and Contemporaneous Records. 2 vols.),纽约1935年重印本,第560页。)新英格兰盛行的是自由持有制,人们不承认有一个高高在上的土地所有者,故从不缴纳代役租。可见,英王对北美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始终受到北美居民的质疑和挑战。正是这种质疑和挑战,一步一步把北美土地制度推向完全的私有制;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区分失去了实际意义,两者之间的界线仅在于一道法律程序。
殖民地土地关系中的另一个封建特征,则通过庄园制而得到体现。庄园制集中在纽约、马里兰、卡罗来纳等地,这些殖民地业主多为英国贵族,他们希望按照自己的方式分配土地,建立有利于自己的权力基础。纽约在荷兰人统治时期实行“恩主制”,出现许多大地产;英国人接管后,不仅承认荷兰人留下的土地制度,而且进一步分封了若干大庄园。马里兰业主卡尔弗特分封了大约60个庄园,庄园领主都是殖民地权贵和业主的亲戚。到1767年,马里兰共有庄园23座,面积190000英亩。(注:格雷戈里·斯蒂文森:《丰饶之乡的贫困:马里兰18世纪的租佃制》(Gregory A. Stivenson, Poverty in a Land of Plenty: Tenancy in Eighteenth-Century Maryland),巴尔的摩1977年版,第5页。)卡罗来纳业主最初希望建立贵族土地所有制, 将每个县划成40块方地,每块方地的面积为12000英亩,其中8块归业主,8块归贵族, 这样,每县都将有1名领主(landgrave)和2名豪绅(cacique);先后获得分封的领主有25名。(注:刘易斯·格雷:《1860年以前美国南部农业史》(Lewis Cecil Gray, History of Agriculture in theSouthern United States to 1860, 2 vols.), 纽约1942 年版, 第375页。)各地的庄园均建立了庄园法庭,以发挥地方政府功能, 将经济权和政治权合而为一。实际上,庄园制在北美经济和社会生活发挥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北美的庄园和中世纪英国的庄园差异甚大。有的学者认为,马里兰的业主庄园不过是一块不得随意授予自由持有者的大片土地而已。(注:斯蒂文森:《丰饶之乡的贫困》,第1页。 )南卡罗来纳不少保留给贵族的土地从来没有人认领,有些被认领的土地,又很少居民定居和开垦;建成的庄园有些后来变成了种植园。纽约的不少大庄园则通过租佃而转化为商业化经营的租地农场。
土地的继承制度也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许多殖民地沿袭英国的做法,一度实行过长子继承制。但北美和英国的情况毕竟不同。由于获得土地的机会较多,一个富裕的家庭往往拥有多处地产,可以分别由不同的子女来继承,这就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长子继承制。新英格兰地区对长子继承制的变通办法是“长子双份制”。这种做法最早出现于普利茅斯殖民地;(注:J·R·T ·休斯:《殖民地经济中的社会控制问题》(J.R.T.Hughes, Social Control in the Colonial Economy),夏洛茨维尔1976年版, 第84 页。 )马萨诸塞1641 年的《自由权法典》(Body of Liberties)的第81、82两条规定,父母去世后, 长子可得到其财产的两份,而不是全部,其他子嗣各得一份;如果没有男性继承人,则可由其女儿来继承。(注:《马萨诸塞殖民地时期法律汇编》,第51页;转引自休斯:《殖民地经济中的社会控制》,第84页。马萨诸塞直到1801年方废除长子双份制。)这实际等于废止了长子继承制。罗得岛在在1718年立法公开废除长子继承制(10年后该法被取消)。(注:珀西·比德韦尔等:《美国北部农业史》(Percy Wells Bidwell and John I. Falconer, History of Agriculture in the Northern United States, 1620~1860),华盛顿1925年版,第59页。 )新泽西通行子女平分父母遗产的做法;宾夕法尼亚在1705年以前也是如此,此后则仿照新英格兰的长子双份制。只有纽约在1683年正式确立了英国式的长子继承制。(注:比德韦尔等:《美国北部农业史》,第66页。)长子继承制在弗吉尼亚也几乎从未盛行,那里的通常的做法是,长子继承家庭所在地的种植园,而其他子女则可获得种植园以外的土地。但这种继承方式也为托马斯·杰斐逊所不满,他曾写道:“要改变继承制度,以便使死时没有留下遗嘱的人的土地能在孩子中间、或者在其他代理人中间平分。”(注:托马斯·杰斐逊:《弗吉尼亚笔记》(Thomas Jefferson, 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纽约1982年版,第137页。)
英国通行的大地产条件下的租佃制,也广泛存在于北美各地,尤以纽约、马里兰等殖民地为然。纽约的大土地占有者通常将土地划分为小块,交给佃农租种,享有种种特权;马里兰的庄园也大部分出租给佃农耕种。不过,北美的租佃制和英国中世纪的租佃制判然有别。第一,出于商业动机而租种土地者大有人在。 在马萨诸塞的斯普林菲尔德, 从1650年代到17~18世纪之交,约有1/3的人租种他人的土地,而这些佃农多数自己原本拥有土地,租佃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仅有10%的人是真正的佃农。(注:埃德温·珀金斯:《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经济》(Edwin J. Perkins, The Economy of Colonial America), 纽约1980年版,第42~43页。)第二,租佃的条件较为宽松,租税和劳役负担较轻。纽约的菲利普·利文斯顿为了吸引“好人”前来定居,曾以免租10年的优厚条件招徕佃户。马里兰在1720 ~1765 年间每百英亩的租金为10先令至10镑不等;18世纪下半叶,弗吉尼亚的租金为每百英亩8 ~10镑; 弗吉尼亚南部和南、 北卡罗来纳的租金更低。 (注:格雷:《1860年以前美国南部农业史》,第406页。)第三,租地面积较大。 在马里兰,一份租地的面积通常为100英亩, 但许多佃农租种的土地一般不止一份,根据对8座庄园的308份租地的统计,平均每个佃农租种的土地为140.33英亩。(注:斯蒂文森:《丰饶之乡的贫困》,第30页。)第四,地主和佃农的关系和中世纪欧洲的模式有很大的不同。纽约庄园的地主不得随意剥夺佃农的政治权利,地主出租土地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不以承担社会政治义务为出租的条件。租佃者享有较多的自主权,租佃农场的建筑、种植作物的品种及数量、产品的销售等事项,都可以由佃农自己做主;佃农甚至可以转让租约;佃户在租地上的住所、谷仓、栅栏、果园和其他农业设施,在习惯上为佃户自己所有。这和中世纪领主对庄园的一切均有绝对所有权是很不一样的。地主对土地仍保留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只有在收取租税时才有意义。
综上所论,在北美社会土地关系的确立过程中,母国的制度得到部分继承,同时也发生许多变异,这样就使土地制度具有某种过渡性,即从封建土地制度向资本主义土地制度转化;到殖民地时代结束之际,这种过渡已接近完成,而美国革命所要解决的问题,不过是将那些早已名存实亡的“封建残余”从法律上正式勾销。从土地关系的确立过程及其特征来看,北美白人社会既继承了母国的社会制度和习俗,同时又有许多更新之处;北美社会形成中各种因素的综合和交互作用,在土地问题上得到了充分而完整的表现。
二、土地开发与经济发展
北美土地权利从印第安人向白人转移以及新的土地关系确立以后,大西洋沿岸地区的欧裔居民开始对土地进行深度开发,以获取生存资源和财富;印第安人数万年以来依靠原初资源为生的方式,日渐难以为继;北美的人文地理和经济面貌遂发生史无前例的变化,逐渐出现了不同的土地开发方式和农业经济类型,形成越来越鲜明的地区差异。
殖民地当局或业主在授予土地权利时,通常以尽早开发利用为附加条件。 弗吉尼亚的居民取得土地后, 应当在自己的土地上“落户”(seat the land),也就是要修建住宅和种植作物, 每年向英王缴纳代役租。马里兰和卡罗来纳也有类似规定。佐治亚初期对于“落户”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个占有者如果在2 年内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一所房子,每年须缴纳1镑罚款,10年后还没有做到这一点, 土地权利就被要收回。康涅狄格几乎从一开始就规定,获得土地的人必须自己或找人到土地上居住和开发,否则将失去土地权利。
开发土地的最大障碍是树木。东部林木茂密,任何一个定居者要作的第一件事,就是要从密林中开辟土地,并清除周围的树木,以便使作物得到充足的日照。清理和开辟土地是一项极为艰苦的工作,进展十分缓慢,一个移民一般一年只能开辟1~3英亩。在荒野中建成一个略有规模的农场,大致需要50年时间,而且成本甚高。 据纽约总督估计, 在1699年开垦一英亩土地的代价为4英镑10先令;在1740年, 那些处所偏僻、树木茂密和土质坚硬的地方,每英亩的开垦费用可高达50英镑以上。 (注:金承福(音译):《纽约殖民地时期的地主和佃农》(SungBok Kim, Landlord and Tenant in Colonial New York: ManorialSociety, 1664~1775),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78年版,第251页。)北美居民以简陋的工具和有限的劳动开发广阔的土地,故在17~18世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并不很多。在马萨诸塞的安多弗,第一代居民获得的土地,只有少部分在他们的有生之年得到利用;(注:小菲利普·格雷文:《四代人:马萨诸塞安多弗殖民地时期的人口、土地和家庭》(Philip J. Greven, Jr., Four Generations: Population, Land,and Family in Colonial Andover, Massachusetts),纽约州伊萨卡1970年版,第67页。)有人谈到,1774年纽约境内的500万英亩中, 仅有100万英亩得到开发。(注:比德韦尔等:《美国北部农业史》, 第73页。)
而且,殖民地居民使用土地的方式,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人们一般不注重土壤的改良和保护,轻易放弃地力减弱的土地,而寻求新的肥沃土地。欧洲流行的那种精耕细作,在北美鲜有人愿意尝试。弗吉尼亚的种植园主在肥沃的土地上种植烟草,在地力稍差的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落后的耕作方式极大地损耗土地,导致土地漫蚀和废弃现象十分突出。到18世纪初,潮汐地带就已经没有适合种植烟草的土地了,致使烟草产量锐减。北卡罗来纳的农业生产水平也不高,根本谈不上科学种植和土壤改良,一块土地在年复一年的耕作中逐渐耗尽地力。费城周围的大片农田在1750年时产量大为下降,已经没有多少耕作价值;纽约和波士顿附近的土地在18世纪末肥力也十分薄弱。粗放耕作需要较大的土地面积作为保证,当时一本农业技术读物《美洲农耕》的作者写道:“一个种植者需要为每个劳动人手准备50英亩土地,如果少于这个数目,他们就会深受缺乏空间之苦。”(注:转引自艾伦·库利科夫:《烟草与奴隶:1680~1800 年南部文化的发展》(Allan Kulikoff, Tobacco and Slaves: The Development of Southern Culture, 1680~1800),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86年版,第48页。)在那个劳动比土地更值钱的时期,这种开发方式乃是顺理成章的。
更重要的是,北美不同地域在土地的占有和利用方面各有特点,导致农业中形成不同的经济类型;(注:造成北美经济在类型和地域上出现差异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如自然条件、政策和市场关系等,本节侧重从土地方面来探讨这种差别的形成。)而农业类型的差异,则深深影响北美的地域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
农业是北美殖民地基本的财富来源,而农业之转化为财富,有赖于土地开发和经营的商业化。从市场关系的角度来看,北美大体存在生存性(subsistence)和商业性两种类型的农业。 这两种农业的最明显差别,在于土地占有状况和开发方式不同。生存型农场土地面积较小,生产规模有限,或远离市场,或交通不便,处于自给自足状况;在劳动形式上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自由劳动占主导地位,因为土地较少,资金有限,再加上生存性的耕作也无需过多的劳动投入,因而契约仆为数不多,黑人奴隶也比较少见。商业型农场土地辽阔,生产大宗经济作物,面向市场;其对劳动力的需求非通过大量使用契约仆和黑人奴隶难以满足,故从劳动形式上看,强制劳动乃是商品化农业的一个特征。
生存性农业并非完全封闭自足,农民也必须和市场发生联系,购买盐、糖、酒之类的生活用品;另一方面,它还有向商业性农业转化的极大可能性。制约农业商品化的障碍,主要是资本的匮乏、劳动力的短缺和交通运输的不便。有些美国学者提出,殖民地农场主具有很强烈的追求利润的取向,敢于冒险和乐于接受技术革新,但现实条件却使他们的这种驱动遭到了挫折;因为尽管土地广袤,但其他生产要素的供应相对不足,而且技术十分落后,劳动力匮乏,资金有限,这样就导致产量甚低,很少剩余产品可供交换;另一方面,农场难以雇到短期人手,只能依靠家庭劳动力,于是就不可能生产需要投入大量劳动的大宗作物,而导致产品极为多样化和小额化;此外,市场狭小和交通不便,也限制了农业的商品化。随着边疆地区的开发,交通条件的改善,生产水平的提高,生存型农场就可能变成商业型的。这种转化之所以容易,主要是由于土地面积广阔,带来剩余产品的余地极大,只要走向市场的条件一旦具备,商品化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可见,在生存性农业和商业性农业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线。
从地域上看,生存型农场多见于东北部和边疆地区,而中部和南部则以商业型农场居多。新英格兰农业中以小土地所有制为依托的多种种植业十分普遍。这里山石嶙峋,灌木丛生,土地相对贫瘠,被看成是“英属大陆殖民地中最少活力的地区”,有人断言“饥荒和不幸伴随着它”;(注:斯蒂芬·英尼斯:《创建共同体:清教新英格兰的经济文化》(Stephen Innes, Creating the Commonwealth: The EconomicCulture of Puritan New England),纽约1995年版,第8~9页。)居民们虽艰辛劳作,糊口尚且不易,更不必说获利。因此,这里以种植为主的农场多属生存型的,劳动力基本上由家庭提供。当时有人认为,新英格兰人觉得自己的孩子可以提供足够的劳动,所以每户所拥有的仆役很少超过一名;(注:斯坦利·恩格曼等主编:《剑桥美国经济史》(Stanley L.Engerman and Robert E.Gallman,eds., The CambridgeEconomic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 I: The ColonialEra),第1卷(殖民地时代),英国剑桥1996年版,第224页。) 据马萨诸塞1764年的人口资料,黑人和混血人种在其人口中仅占2. 1%。(注:罗伯特·韦尔斯:《1776年以前英属美洲殖民地的人口》(Robert V.Wells,The Population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inAmerica before 1776),普林斯顿1975年版,第81页。)人们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将大部分土地用于放牧,畜牧产品成为商品化农业的支柱,有能力向其他殖民地和西印度群岛出口牲畜和肉类。这种农业格局从土地的使用情况中得到反映:1751年马萨诸塞各县平均用于放牧的土地占42.9%,用于耕作的土地仅占18%。(注:戴维·艾伦:《按英国方式生活:17 世纪社会的运动和英国地方法律与习俗向马萨诸塞湾的转移》 (David Grayson Allen, In English Ways: The Movement ofSocieties and the Transferal of English Local Law and Customto Massachusetts Bay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纽约1982 年版,第231页。)最终使新英格兰的经济独具特色的是其制造业和商业。在这里,人们生产部分其他地区必须从英国进口的产品,并将剩余部分出口到英国以外的地区,特别是西印度群岛;以货物运输为主的商业性运输也甚为活跃。东北部沿海的一些港口城镇,像普利茅斯、纽黑文、纽波特、塞勒姆等,都是商业贸易的重镇;特别是波士顿,在17~18世纪一直是北美最重要的一个商业中心。
中部各殖民地土地肥沃,林木茂密,河流纵横,无论是农业还是商业,都有极好的自然条件作为依托。英、荷、德各国移民带来的农业经验,在这里融合汇聚,使农业的发展具备很大的优势。从整体上说,中部的经济生活兼有南北两大区域的特点,工商业和农业都十分发达,而且,农业的商品化程度大大高于新英格兰。但这里的农业种植采取的是家庭农场的生产形式,与南部的种植园经济判然有别。这里的契约仆来自许多不同的国家,其中尤以来自德意志的“赎身者”居多。黑奴的数量也大大多于新英格兰。例如,纽约的黑人在1698~1771年间始终占人口的10%~15%。(注:韦尔斯:《1776年以前英属美洲殖民地的人口》,第112页。)中部的农业种植是和小麦一类的谷物联系在一起的, 因而有“面包殖民地”之称。谷物及谷物产品就成了这里的主要出口物资(见表1 )。 (注:约翰·麦卡斯克等:《英属美洲的经济》(JohnMcCusker and Russell R. Menard, The Economy of British America, 1607~1789),北卡罗来纳查珀希尔1985年版,第199页。 )发达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给农场主们带来了可观的利益。小麦的价格在1720年以前曾大幅度下跌,此后则持续稳定地上涨,1750年费城市场上的小麦价格比1720年上涨了50%,1770年的价格比1720年高了一倍。(注:亨利塔:《1700~1815年美国社会的演变》,第70页。)
表1 1768~1772年中部殖民地年均出口贸易额 (单位:英镑)
商品/出口地 不列颠 爱尔兰 南欧 谷物及谷物产品 15453 9686 175280 亚麻籽 774 35185 林木产品 2653 4815 3053 铁 24053 695 牲畜及牛肉、猪肉 2142 1199 钾碱 12233 39 其他 11082 1310 2227 总额 68369 51730 181759 商品/出口地 西印度群岛 非洲 总额 谷物及谷物产品 178961 379380 亚麻籽 35956 林木产品 18845 29348 铁 2921 27669 牲畜及牛肉、猪肉 16692 20033 钾碱 12272 其他 6191 1077 21887 总额 223610 1077 526545 |
南部农业与市场的关系更加密切,其经济生活的支柱是生产并出口大宗经济作物。切萨皮克地区的种植园主使用大批奴隶,契约仆的人数也长期居高不下。以种植稻米为主的殖民地则主要使用奴隶劳动。在南卡罗来纳,黑人的数量超过白人。南部经济也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在包括弗吉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的一部分在内的上南部,烟草是基本的大宗经济作物。这一经济特征终整个殖民地时期都未发生变化(见表2)。(注:麦卡斯克等:《英属美洲的经济》,第130页。)下南部地区则以种植出口外部市场的稻米、靛蓝等为主(见表3)。 (注:麦卡斯克等:《英属美洲的经济》,第174页。)
表2 1768~1772年间上南部年均商品出口量 (单位:英镑)
商品/出口地 不列颠 爱尔兰 南欧 西印度群岛 总额 烟草 576128 756128 谷物及谷物产品 10206 22962 97523 68794 199485 铁 28314 416 461 29191 林木产品 9060 2115 1114 10195 22484 其他 23344 3357 526 12368 39595 总额 827052 28850 99163 91818 1046883 |
表3 1768~1772年间下南部年均商品出口量 (单位:英镑)
商品/出口地 不列颠 爱尔兰 南欧 稻米 198590 50982 靛蓝 111864 鹿皮 37093 造船物资 31709 林木制品 2520 228 1396 谷物及谷物制品 302 169 1323 牲畜及牛肉、猪肉 75 366 103 其他 11877 515 365 总额 394030 1278 54169 商品/出口地 西印度群岛 非洲 总额 稻米 55916 305533 靛蓝 111864 鹿皮 37093 造船物资 31709 林木产品 21620 25764 谷物及谷物产品 11385 13152 牲畜及牛肉、猪肉 12386 12930 其他 758 362 13904 总额 102110 362 551949 |
可见,东北部形成了以自由劳动为基础的多样化经济,南部出现了依靠奴隶劳动的种植园经济,中部则介于两者之间。这种经济格局,使北部和南部走上了差别甚大的发展道路,在美国独立后逐渐引发激烈的地域分歧和社会冲突。在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占有和开发方式的不同,从一个方面促成了北美的地域性社会差异,从而引出了一系列更深刻的社会问题,对美国历史文化特性的塑造发生重要的作用。
三、土地占有与社会结构
北美殖民地居民之间存在明显的社会差别,人们根据其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和权力分配,分成不同的阶层,各阶层之间的互动关系,构成北美社会结构的主干。从根本上说,财产状况乃是社会分层的基础,因为受教育程度、权力分配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别,无一不是建筑在财产占有之上的。在农业时代,土地不仅是财富的来源,而且也是财富的基本形式,因而土地占有状况是决定北美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
北美殖民地居民的财产,一般包括土地、牲畜、奴隶、消费品和货币等,其中土地所占的比重较大。在宾夕法尼亚的威斯特摩兰县一组人的遗产中,土地的价值占61%;在特拉华的肯特县一组人的遗产中,土地的价值占51%。(注:亨利塔:《1700~1815年美国社会的演变》,第75页。)而且,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土地是基本的和可靠的财富,许多人把资金投放于土地;在烟草种植地区,人们把主要精力用于扩大地产。因此,土地占有状况,就成为区分社会阶层的一个基本标志。
按照当时人的说法,北美白人社会成员有上层(the upper class)、中层(the middling)和下层(the lower或the meaner)之分。 在社会上层中,大土地占有者是主体。纽约副总督卡德瓦拉德·科尔顿1765年向英国贸易部汇报说,纽约居民可以分成四个阶层,其中第一个阶层就是拥有土地在10万英亩以上的地主。(注:加里·纳什:《美国早期的阶级和社会》(Gary B. Nash, ed., Class and Society inEarly America),新泽西州恩格尔伍德克利夫斯1970年版,第23页。 )这些大土地占有者的产生,和殖民地建立初期的个人授地、庄园制的建立、土地买卖有密切的关系。弗吉尼亚当局十分鼓励大地产,一方面不少人通过收购和骗取“人头权利”而集中了大面积的土地,另一方面,当局授予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1630年平均每份土地的面积为400 英亩,到1666~1679年间达到890英亩, (注:爱德华·普赖斯:《划分土地》(Edward T. Price, Dividing the Land: Early AmericanBeginnings of Our Private Property Mosaic),芝加哥1995年版, 第174页。)这期间授予的土地中,面积在1000~2000 英亩之间的地产220份,2000~5000英亩者154份,5000~10000英亩者25份, 10000 ~20000英亩者12份。(注:格雷:《1860年以前美国南部农业史》, 第402页。)纽约和特拉华的大地产制乃是荷兰人统治时期的遗产; 英国接管后,又通过庄园制继续制造大地产占有者。有钱的商人和种植者通过购买而扩大地产,加入大土地占有者的行列,如乔治·华盛顿的芒特弗农种植园,最初是华盛顿家和斯潘塞家共同得到的5000 英亩授地, 1690年这块土地被分割,华盛顿家得到一半,并于1738~1739年间从斯潘塞家购进256英亩;1752年乔治·华盛顿继承这些土地后, 不断买进土地,包括原来属于斯潘塞家的全部土地,使种植园的规模扩大到8000英亩。(注:普赖斯:《划分土地》,第178页。)
大土地占有者人数不多。1690~1699年间,马里兰一组人中地产价值在100英镑以内者占72.5%,101~1000英镑之间者占25.7%,1000英镑以上者则仅占1.7%。 (注:奥布里·兰德:《马里兰殖民地史》(Aubrey C. Land, Colonial Maryland: A History),纽约州怀特普莱恩斯1981年版,第162页。)在弗吉尼亚边疆地区,如劳登县1769 年拥有100~200英亩者在所考察的一组人中占33.8%,201~500英亩者占42%,1000英亩以上者为3.7%。(注:布朗等:《1705~1786 年的弗吉尼亚:民主制还是贵族制?》,第14页。)据历史学家杰克逊·特纳·梅因估计,在美国革命前后,地产和个人财产达到5000英镑的人,在所有殖民地至多占人口的3%。 (注:杰克逊·特纳·梅因:《美国革命时期的社会结构》(Jackson Turner Main, The Social Strutureof Revolutionary America),普林斯顿1965年版,第161页。)
这些为数甚少的上层人士,在殖民地权力分配中却占有极大的份额。1660~1689年间在马里兰担任参事会成员的32人中,有40.6%的人拥有5000英亩以上的地产;地产少于1000英亩者仅为6.2%;1700 ~1715年间的参事会成员中,地产不足1000英亩者只占5.5%。 (注:萨德·泰特等编:《17世纪的切萨皮克地区》(Thad W. Tate and David L. Ammerman, eds., The Chesapeake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Essays on Anglo-American Society),纽约1979年版,第265页。 )18世纪由马里兰乔治王子县选入议会的代表中,土地未足1000英亩的人很少,有3人的地产在6000英亩以上。(注:泰特等:《17 世纪的切萨皮克湾地区》,第265页。)弗吉尼亚的下诺福克、兰开斯特、 诺森伯兰、约克等县1634~1676年间的215 名法官和参事会成员平均占有土地在1000英亩以上,超过一般种植园主地产面积的一倍。(注:詹姆斯·霍恩:《适应一个新的世界》(James Horn, Adapting to a NewWorld: English Society in the Seventeenth-Century Chesapeake),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94年版,第340页。)迄于1705年, 弗吉尼亚拥有土地在2000英亩以上的种植园主中,有3/5担任过法官或议员。(注:库利科夫:《烟草与奴隶》,第268页。 )在弗吉尼亚的奥古斯塔县,代役租名册上显示,1760~1762年居民人均占有土地在280~320英亩之间,而该县1749 年和1765 年的治安法官平均占有的土地则分别为554和450英亩;该县殖民地时期的8名议会成员的平均地产为3787 英亩。(注:小艾伯特·蒂尔森:《绅士和百姓》(Albert H. Tillson, Jr., Gentry and Common Folk: Political Culture on a Virginia Frontier, 1740~1789),肯塔基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1 页。)
就土地占有状况而言,社会中层的主体乃是中小土地占有者。不过,这个阶层的分布因地而异。新英格兰通过村镇授地制,使大部分户主都成为中小土地占有者。马萨诸塞的罗利在1639~1643年间所授予的土地中,多数为小地产:在95块授地中,仅有2%在100英亩以上, 另有2/3的授地不足20英亩。沃特敦1630~1638年间的220份授地中,有1 /3以上超过100英亩,少于20英亩的土地略多于1/4;1642年该地的土地清单表明,162人共占有土地20130英亩,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为124 英亩。可见,两地均以分散的小土地占有制为主流。纽伯里最初分配的土地有8000英亩,平均每人大致获得80英亩;伊普斯维奇的授地情况与沃特敦近似,人均占有土地97英亩左右。(注:艾伦:《按英国方式生活》,第31、128页。)南部土地多属种植园名下, 但中小土地占有者的队伍也十分庞大。在17世纪的切萨皮克地区,使用一两名人工的农场占大多数;(注:霍恩:《适应一概新的世界》,第281页。 )在北卡罗来纳,有70%的成年白人男子拥有土地,其中大多数为中小土地占有者,因为如总督威廉·特赖恩所说,“这个地方最好的地产,也不过是很一般的”。(注:A·罗杰·埃科克:《“贫穷的卡罗来纳”:1729 ~1776年北卡罗来纳的政治和社会》(A. Roger Ekirch, "Poor Carolina": Politics and Society in Colonial North Carolina, 1729~1776 ),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81年版,第24、27页。)中部殖民地在分配土地时,也曾授予小份额的土地,但手续费过高,使一些人无法承担。在这个地区,中小土地自由持有制仅盛行于新英格兰移民定居的地方,纽约的长岛和韦斯特切斯特县,以及新泽西东北部的许多村镇,授地面积通常在100~200英亩之间,最大者也不过300英亩。 根据纽约当局规定,只要终身占有自己或妻子的土地的人,不论是否抵押,都是“自由持有农”;奥尔巴尼县1720年约有44%的成年白人男性被列为自由持有农,纽约市1768年的自由持有者至少占48%。(注:古德曼:《北美殖民地史论文集》,第458页。)
中小土地占有者一般拥有政治权利。虽然各殖民地都对选举权作出了财产方面的限定,只有拥有一定面积的土地或一定数额的动产的白人男性居民,方可参加投票,但这样的财产要求,对于占有100 英亩左右土地人,自然没有多大的难度。美国学者罗伯特·布朗认为,在殖民地时期的马萨诸塞,95%的成年男子都是可以投票的选民;(注:罗伯特·布朗:《1689~1780年马萨诸塞的中等阶级民主和革命》(Robert E. Brown, Middle- Class Democracy and the Revolution inMassachusetts, 1691~1780),纽约1969年版,第21~37页。 )查尔斯·格兰特指出,在康涅狄格的地方政治中,很早就实现了成年男子普选权;(注:查尔斯·格兰特:《康涅狄格边疆村镇肯特的民主制》(Charles S. Grant, Democracy in the Connecticut Frontier Townof Kent),纽约1972年版,第128页。)英国学者西蒙斯谈到,18世纪北美成年白人男子中有50%~80%的人拥有选举权。(注:R·C·西蒙斯:《北美殖民地史》(R. C. Simmons, The American Colonies: From Settlement to Independence),纽约1976年版,第248页。)尽管这些估算的可信度在美国史学界颇有争议,但可从一个侧面说明殖民地的土地占有状况和政治权利的关系。
在白人社会处于下层的人,包括为生存而挣扎的农民、无地的穷人、工匠、契约仆、贫穷的佃农等;若从土地占有状况来看,他们的主体无疑是少地或完全没有“自由持有”土地的人。
没有土地的人随时间推移而增多。由于人口增加、浪费性开发以及英国政府对获取印第安人土地施加限制,致使大西洋沿岸不少地方土地日益紧张。在马萨诸塞的戴德姆,到1730年时,每十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没有自己的土地。康涅狄格的肯特在1739年成为村镇时,土地相对充足;到第三代人成年时,村镇就变得十分拥挤,留下来的人境况贫困。(注:格兰特:《康涅狄格边疆村镇肯特的民主制》,第102页。 )弗吉尼亚实行的“人头权利制”造成很大混乱,使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许多土地虽未开发,但早已有主,所以到1660年代以后,新获得自由的契约仆就很难找到安身的土地,他们不是成为佃农,就是移居到边疆地区。弗吉尼亚的萨里县1703年有居民422户,但拥有土地者只有266户。(注:摩根:《美利坚的奴隶制,美利坚的自由》,第221页。 )在弗吉尼亚的皮德蒙特高地,没有土地的穷人占白人人口的1/4。(注:梅因:《美国革命时期的社会结构》,第51页。)马里兰的乔治王子县占有土地的户主在1705~1776年间由65%下降到45%。(注:库利科夫:《烟草与奴隶》,第135页。)由于长子继承制未得普遍推行, 一个家庭的土地往往在几个子女之间分配,每次继承实际上是对原有土地的分割,不出几个世代,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不断缩小,以致出现了许多没有土地的人。需要指出的是,无地者并非都是穷人,有一部分是工匠和职业人员,他们不必依赖土地为生或获取财富;有的则是佃农或富裕的农场主的孩子,虽然没有土地,但有其他形式的财产。
在没有土地的人口中,佃农是一个十分特别的群体。在纽约,佃农有若干种类型:第一类是那些缺少建立自己农场的启动资金的人;第二类是略有家资和土地的人,他们租种土地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好处,有的则是为了和亲戚朋友距离近一些;第三类是出于经营考虑而租种土地的人,他们有点类似农业资本家;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佃农。(注:参见金承福:《纽约殖民地时期的地主和佃农》,第242~249页。)各种类型的佃农经济境况大不一样,1775年纽约佃农的财产少的仅8镑,多者达到7500镑。 (注:金承福:《纽约殖民地时期的地主和佃农》,第274页。)从各种有关文献来看, 纽约的佃农大多家境良好。因此,有的学者得出结论:租佃制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并没有阻碍人们在经济上实现不断改善的愿望;佃农的地位不像以往历史学家所描述的那样糟糕。(注:金承福:《纽约殖民地时期的地主和佃农》,第278页。 )马里兰庄园中也有一少部分佃农拥有自由持有的土地,他们通常是庄园的长期佃户,在获得自己的土地后,没有放弃原来的租约,大多居住在庄园以外。在比弗丹等8个庄园的307名佃农中,拥有自由持有土地者达115人,占37.47%。(注:斯蒂文森:《丰饶之乡的贫困》,第39页。)但大多数佃农是庄园的长久住户,他们没有自己的土地,也缺少奴隶和仆役,家资甚薄,生计艰难,又无力离开庄园去寻找新的机会,因而所面对的只能是贫困。
从以上对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的分析,可以得到一个推断性的看法:在北美殖民地,虽然土地占有状况差异很大,但大多数白人居民都拥有至少可以维持生存的土地的占有权或使用权。这与当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的情况迥然不同。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欧洲社会贫富悬殊,富者人数不多,但生活奢华,大部分人甚为贫困;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新英格兰,“这里人人都是自由持有者,他们在公共事务中都可投一票,住在整洁温暖的房子里,拥有富足的食物和燃料,从头到脚都穿戴着可能是自己制作的衣服鞋帽”;(注:布朗:《1689~1780年马萨诸塞的中等阶级民主和革命》,第9页。)1759年, 弗吉尼亚副总督弗朗西斯·福基尔由于找不到无地的穷人当兵,便抱怨说:“在这个殖民地人人都有土地,只有黑人是劳工。”(注:布朗等:《1705~1786年的弗吉尼亚:贵族制还是民主制?》,第9页。)他们的说法, 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北美的土地占有状况。北美殖民地社会由于多数人都占有土地,社会冲突的烈度和广度就相对有限,因而获得了较为稳步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