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从城邦的特征看古代雅典妇女的地位
裔昭印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2000年02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1999年05期第64~71页
【作者简介】裔昭印,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上海 200234


    在对古希腊史的研究中,雅典妇女的地位问题引起了古典学者的极大兴趣,成为争论的焦点。对此,学者们各执己见,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雅典妇女受到歧视并且处于东方式的被隔绝的生活之中。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赖特为代表,在1923年出版的一本书中,他把希腊社会特别是雅典毁灭的原因归结为对妇女和奴隶这两个集团实行压迫的结果。第二种意见认为,雅典的妇女受到尊敬,其境况绝不比以后时代的妇女差。1925年,戈梅发表论文,表示雅典妇女既没有受到歧视,也没有被隔绝在闺阁之中,他的意见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雅典妇女被束缚在家中,但他们受到尊敬,并作为女主人而主管家庭,埃赫伦伯格和拉塞都持这一观点(注:波梅罗伊:《女神、妓女、妻子和奴隶》 (Sarah B Pomeroy,Goddesses, Whores, Wives and Slaves),纽约斯科肯书社1975 年版,第58—59页。)。拉塞在1968年发表的著名著作《古典希腊的家庭》中,提醒人们注意雅典妇女地位的积极方面,指出它能够为妇女对付无耻男人提供保护,并使她们享有现代已婚妇女都没有的经济保障(注:拉塞:《古典希腊的家庭》(W.K.Lacey, The Family in ClassicalGreece),伊大卡科内尔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174—176页。)。
    面对这些令人困惑的分歧意见,笔者拟从分析雅典城邦的特征入手,就政治、法律、婚姻、财产等方面,探讨雅典妇女主要是公民妇女与城邦的关系,从而从公共生活的层面对雅典妇女地位作一探讨。
      一
    雅典妇女生活在城邦制度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他们的地位受到城邦特征的制约。雅典是一个逐步实现了民主制的公民集体,这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关于城邦是一个公民集体的本质特征,古代学者早就作过明确的解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城邦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Aristotle, Politics),1275b、1276b、1278b。)。从本质上说,雅典城邦是一个以公民权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政治集体。
    雅典通过梭伦、克利斯提尼和厄菲阿尔特等人的改革和希波战争中扩建海军等一系列事件,逐渐摆脱了贵族的控制,确立了主权在民的民主制度,并在伯里克利时代达到鼎盛,全体公民成了城邦的主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使雅典的公民权显得格外重要。
    一方面,公民权与土地所有权具有密切的联系。奥斯丁和纳奎特告诉我们,雅典公民和非公民的真正经济区别在于土地所有权(注:奥斯丁和纳奎特:《古希腊经济和社会史》(M.M.Austin & P.  Vidal -Naquet,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Ancient Greece), 伯克莱和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96页。)。事实也是如此,获取、拥有和转让阿提卡的地产是公民独有的特权,不管一个外邦人有多富,他也不能购买城邦的一小块土地。拥有土地的特权是雅典人珍视公民权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雅典公民权还意味着参与管理城邦的政治权利。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雅典公民不仅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商定国策,充当陪审法庭的陪审员,而且可以通过抽签担任公职,并领公民大会津贴和公职津贴。公民还可以参加城邦的文化活动,领取观剧津贴。因此,参与城邦政治统治成为雅典人珍视公民权利的又一重要原因。
    然而,雅典的公民权并不是对所有居住在雅典的人开放的,得到雅典公民权的只是雅典总人口中的较少一部分人。外邦人和奴隶是被排除在城邦政治统治之外的,他们没有资格参加公民大会。而根据亚里士多德“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可以说他是城邦的公民”(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5b。)的标准, 不能参加公民大会的雅典妇女也被排除在城邦的统治之外,她们本身的公民身份也成了问题,至少她们不能算作城邦的积极公民。由此看来,雅典城邦不仅是公民集体,而且是一个男性公民集体。雅典城邦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妇女被排斥的地位。而且由于民主制度的实行,这种排斥就显得格外突出。
    雅典城邦作为一个男性的公民集体,它几乎对妇女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剥夺,使妇女处于受男性支配的屈从地位。在政治上,雅典妇女完全被排除于城邦的政治生活之外。她们既不能在公民大会上发言、投票,也不能参加它的会议,更不能担当民众法庭的陪审员和城邦的管理和行政职务,因而没有任何积极的政治权利。雅典妇女政治上被剥夺的状况可以从有关公民身份的词汇中反映出来。  雅典男性公民被称为politai,但是,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公民被宣布是atimos, 这类人被剥夺全部的政治权利,是地位最低的公民。因而atimos 也被称为astos,说明他们在身体意义上属于这个城市(astu),但被排除在公民组织之外。在史料中,女公民politis这个词偶尔也出现过, 按照坎塔瑞拉的说法,该词仅仅是在《德摩斯提尼演说集》57·43和59·107 两处被提到过。但在一般情况下,雅典妇女被称为aste(注:坎塔瑞拉:《潘多拉的女儿们》(Eva Cantarella, Pandora's Daughters),巴尔的摩和伦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1、198页。), 意为城市妇女,这说明雅典妇女在政治上与被剥夺了权利的犯罪男性公民处于相近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凡是能够参与城邦官职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8a。)。 雅典妇女不能担当任何社会公职,当然不是尊贵的公民,也绝不是积极的公民,她们在政治上与外邦人和奴隶一样,都处于被统治的地位。但是,雅典妇女与外邦人、奴隶毕竟是有区别的。有些妇女可能由于男性公民在家中与她们讨论城邦事务,而影响他们的政治决定。有些宗教庆典例如地母节只有雅典公民的妻子才能参加。在公元前5世纪末, 一个妇女参加地母节是她合法的与一个雅典公民结婚的法律上有效的证明。女奴隶、定居外邦人和外国人的妻子、以及妾和妓女是被排除在这个节日之外的(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Roger Just,  Women  inAthenial Law and Life),伦敦和纽约1989年版,第24页。)。 在家庭领域内,她们是高居于奴隶之上的女主人。此外,雅典妇女在法律上还受到外邦人的奴隶所得不到的一些保护。考虑到妇女在再生产公民上的作用,并按照梭伦的以出生定公民权的标准(注:利杜斯:《古希腊的婚姻》(C.Leduc,“Marriage in Ancient Greece”),见潘特尔主编:《西方妇女史》(P.S.Pantel. A History of Women in the West)第1卷,哈佛大学出版社贝尔克内普分社1992年版,第291页。 ), 笔者倾向于把雅典妇女看作是城邦公民,但她们是属于没有积极政治权利的消极公民。
    在法律上,雅典妇女和未成年人一样被认为没有行为能力。她一生都处于监护人的监护之下。一个女孩的监护人首先是她的父亲,如果其父亲死了,她的同父兄弟或者祖父就当她的监护人。当她结婚后,她的丈夫充任她的监护人。如果她成为寡妇或者离婚了,她就回到她最初的监护人的负责之下。如果她怀了丈夫的孩子,她可以留下,在他丈夫的继承人保护之下,直到孩子出生。如果她带着年幼的儿子寡居,她或许可以选择留在已故丈夫的家中,处于她的儿子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之下,直到她的儿子成年;作为选择,如果她的儿子已经成年,她可以把自己处于儿子们的监护之下。当一个妇女的监护人将出国旅行并长期不在家时,他会指定别人在他离开时充当该妇女的监护人(注:麦克道尔:《古典时期雅典的法律》(D.M.MacDowell,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伦敦1978年,第84页; 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26—27页。)。因此,雅典妇女在法律上永远不能独立。
    与法律上的未成年人一样,雅典妇女没有经济的自主权。妇女不能管理或控制以她们的名义继承的任何财产,甚至是她们从已故丈夫那里得到的钱。妇女也不能从事涉及到她们的嫁妆或继承的财物的任何主要的交易活动。雅典法律规定:“一个未成年人不得立遗嘱。法律特别禁止一个未成年人缔结任何契约,或者一个妇女签订价值一麦斗大麦以上的契约。”(注:《伊赛俄斯》(Isaeus),X,10。)简森斯估计,一麦斗大麦大概够一个家庭吃五至六天(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29页。)。无论这个数字是否准确,雅典妇女在法律上没有处理经济事务的权利则肯定无疑,这与能够控制自己财产的斯巴达妇女完全不同。
    每一个雅典少女都渴望结婚,结婚和做母亲是女公民主要的生活目标。然而,雅典妇女并没有决定自己的婚姻和选择她们的丈夫的权利。订婚是待嫁新娘的监护人和未来新郎之间订立的契约,假若新郎还小,那么,新郎的监护人就会取而代之。在雅典男女公民之间通过契约形式产生的合法婚姻叫做“engue”, 通常这个术语被翻译为“许配”或“订婚”。弗拉塞列雷说,它的字面上的意思是把誓言交到手上,但其含义不仅仅是订婚(注:弗拉塞列雷:《伯里克利时代希腊的日常生活》(Robert Flaceliere, Daily Life in Greece at the Time of Pericles),纽约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74年版,第60页。)。利杜斯认为,“engue”的意思是“一小部分”, 表示父亲把新娘和她的那份财产交到他女婿手里(注:利杜斯:《古希腊的婚姻》,见潘特尔主编:《西方妇女史》第1卷,第273页。)。订立婚约的engue 只是在待嫁新娘的监护人和未来新郎之间进行,至于将做新娘的女子在订婚时是否在场,是否同意,甚至是否知道要结婚,在法律上是无关紧要的。婚姻安排是由男人们依据经济和政治考虑而作出的,雅典女性不得不同由她们的男性亲属为其挑选的男人结婚。妇女的再婚也由她原来的监护人或前夫、成年的儿子来安排。德摩斯提尼的父亲临终之前,把他的妻子许配给他的朋友阿佛波斯(注:《德摩斯提尼》(Demosthenes), ⅩⅩⅤⅢ,16。)。在雅典男性监护人安排的婚姻中,妇女本人的意愿和情感完全被忽视。婚姻的目的就是为家庭生育合法的继承人和为城邦再生产公民,苏格拉底对他的儿子说过:我们寻找妻子,她将为我们生育最好的孩子,并使他们结婚供养家庭。在举行婚礼以前,雅典新娘要吃一种带有许多种子的水果,这象征着生殖,雅典的社会风俗证实了雅典公民结婚的生育目的。
    在古代雅典, 只有通过订立婚约的婚姻和与女继承人(epikleros)的婚姻所生的孩子才是合法的孩子(gensioi), 其他男女结合方式出生的孩子都是私生子(nothoi)。在梭伦立法时,私生子在家庭缺乏合法子嗣的情况下, 也许还有可能成为继承人。 至少从公元前403 —402年起,或许是在公元前5世纪的大半个世纪,私生子被法律完全排除在血缘组织权利之外,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不能继承他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订婚结婚的意义增大,雅典妇女越加成为两个家庭之间为了达到生育合法孩子特定目的交换的对象。
    雅典人离婚比较常见,它或者由双方协议离婚,或者因为配偶任何一方的行为而离婚。丈夫离弃妻子最正当的理由一是无子,二是不贞。由于雅典人婚姻的目的就是生育家庭合法继承人和城邦公民,因而把不育的妻子打发走被认为理所当然。雅典社会不要求丈夫对妻女保持忠诚,但却要求妻子对丈夫忠贞,法律要求发现妻子与人通奸的丈夫必须与妻子离婚(注:《德摩斯提尼》,ⅡⅩ,87。),否则,他就有失去公民权的危险。若离婚是由丈夫最先提出的,他只需要将妻子从家中打发走,无需进一步的正式手续便解除了婚姻。当妻子希望离婚时情景就不同了。她必须到传统上保护所有无能力者的官员——执政官那里去,交给他一份书面的声明,详细陈述她提出离婚的理由。这种手续实际上是给丈夫一个干涉的机会,如果丈夫反对离婚,执政官就有可能不接受离婚声明。因此,在离婚的问题上,雅典男女之间也是不平等的。
    在财产继承方面,雅典妇女同样处于不利的地位,雅典社会的财产继承制度显示了明显的父权制特征。雅典家庭的财产继承权首先属于儿子,如果有几个儿子则在他们中间平均分配,因为只有儿子才能使家庭传宗接代并维持家庭的宗教祭祀,女儿出嫁后就不再是家庭的成员,并转祭丈夫的祖先与圣火。在儿子继承家庭财产的情况下,女儿就被完全排除在继承之外。
    当一个雅典男性公民没有亲生的合法男性后代之时,他往往会收养一个儿子来继承他的财产和家庭祭祀。被收养的儿子必须放弃自己出生的家庭的所有继承权利,他有权拥有养父的财产,但也有义务为养父及其祖先举行所有的传统仪式。养子享有与亲生儿子同样的继承权,在他继承家庭财产的情况下,女儿与其他亲属也被排除在继承之外。有时,收养儿子的雅典男性公民,通过使养子同女儿结婚的方式,来巩固家庭继承。如,一个叫做波利尤克托斯的雅典人,只有两个女儿,没有男孩。他收养了他妻子的兄弟利奥克拉提斯,作为他的家庭继承人,与此同时把他的一个女儿嫁给他,这样后者就兼有前者的内弟、女婿和儿子的三重身份(注:《德摩斯提尼》,ⅩⅡ,1—3。)。通过这种以女儿为媒介的策略性婚姻方式,雅典男性保证了家庭的延续。
    如果一个雅典男性公民没有合法的亲生儿子和养子,但有一个女儿,这个女儿就被称为女继承人。实际上它意味着这个女人附属于家庭财产,这笔财产将随她带给丈夫,并传给他们的孩子(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95页;波梅罗伊:《女神、妓女、妻子和奴隶》,第60—61页。),她并不是真正的财产拥有者。为了方便起见,我们还是把它译为女继承人。当一个雅典女子由于父亲或者兄弟的死亡而成为父亲财产的继承人时,她就成为女继承人。
    女继承人父亲的最亲近男性亲属具有与女继承人结婚的权利与义务,同女继承人结婚的请求顺序与没有留下遗嘱的继承情况相同。成功的请求者成为女继承人的丈夫和她的监护人,并负责监护女继承人的财产。由这一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归丈夫所有,他们所生的儿子在成年之时继承外祖父的财产。这样,雅典妇女不仅能为丈夫生育孩子,而且被指望为她自己出生的家庭提供一个继承人。在财产继承和婚姻的交易中,女继承人父亲的最近男亲属提供了“种子”,得到了在较长时间内控制女继承人财产并获取收益的好处,女继承人的父亲的家庭得以延续,而女继承人则被迫与其父亲的最近男亲属结合,成为男性经济利益的牺牲品。
    最使现代人吃惊之处在于女继承人父亲的最近男亲属可以强迫已经结婚的女继承人离婚,而把她和她的财产归于自己的权利之下。只有在女继承人已经有了一个儿子的情况下,人们才不能强迫她解除婚姻(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96—97页。)。雅典男性这种为把财产留在父亲血缘集团之内而强迫妇女离婚的粗暴做法,把妇女当成为男人们的利益服务的工具,完全无视她们本身的利益。
    总之,由于雅典城邦是一个逐渐实现民主制的男性公民集体,雅典妇女不但被剥夺了政治法律权利,而且在婚姻和财产继承问题上也受人支配,处于屈从男性统治的低下地位。但是,我们不能忘记雅典城邦的另一重要特征,还必须从另一方面来考察妇女的地位。
      二
    雅典城邦的另一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个排外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教祭祀团体。对于城邦是公民集体的特征,已引起国内不少学者的注意。但是,对于城邦还是宗教祭祀的团体这一特征,国内学者几乎没有论及,因而也往往忽视对宗教在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作用的研究。雅典城邦形成之后,血缘关系虽然有所松驰,但依然是社会联系的纽带和财产继承的依据,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组织仍然具有活力。在立法者德拉孔颁布的关于谋杀罪的法规中提到了胞族成员的作用,这说明至少在公元前7世纪, 雅典人还都是某一个胞族的成员(注:曼维尔:《古代雅典公民权的起源》(Philip Brook Manville, The Origins of Citizenship in Ancient Athens ), 新泽西普林西顿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胞族成员资格是证明公民权的重要依据。
    氏族血缘组织之所以在雅典城邦仍有重要影响,在于它们在宗教祭祀方面的作用。城邦的各级社会组织都是宗教祭祀团体,家族、德莫、胞族、部落和城邦的首领同时也是祭祀的领袖。共同的宗教把雅典的家庭、德莫、氏族、胞族、部落和城邦的成员联系在一起,反复的祭祀使他们产生了对共同体的认同和归属感。
    家庭是雅典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若干崇拜同一圣火祭祀同一祖先的人所组成的团体。维持家庭的圣火不灭,是各个家庭关心的首要问题。象所有希腊人一样,雅典每个家宅内都设有祭坛,祭坛上燃烧着永不熄灭的圣火。家庭祭祀的另一个中心是家族的墓地,祭祀祖先是家庭成员的神圣职责,频繁的祭祀活动使家庭成为一个在神的法力下团结起来的整体。
    家庭与城邦的中间环节是德莫、氏族、胞族和部落,这些社会组织都具有宗教职能。亚里士多德在介绍克利斯提尼改革措施时说:“他允许保持祖传的习惯。他还制定了十个保境英雄作为部落名称由来的神,这些是按皮提亚女祭司的神谕就一百个预先选择的名字中选出的。”(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Aristotle, Athenian Constitution ),ⅩⅪ, 6 。 )雅典每个胞族都庆祝为期三天的阿帕图利亚 (Apaturia)节,在节日的最后一天里,人们将新出生的孩子、刚成年的青年以及新婚妇女登入胞族名册,并为此而向神献祭品。因此,雅典的胞族聚会实际上是重要的祭祀和社交场所。
    雅典城邦更是一个宗教祭祀团体。伯里克利告诉我们,雅典在整年之中都有各种定期赛会和祭祀(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Thucydides, History of the Pelopannesian War),Ⅱ,38。)。阿提卡的日历是宗教日历,节日也是宗教的节日。西蒙指出,雅典城邦的所有节日都来源于对神或英雄的祭祀,并以宗教的仪式来庆祝(注:西蒙:《阿提卡的节日》(Erika Simon, Festivals of Attica),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页。)。卡特利奇说,公元前4—5 世纪,雅典每年的宗教节日不少于120天,可能多达144天(注:卡特利奇:《希腊宗教节日》(Paul Cartledge, “The  Greek  ReligionsFestivals”),见伊斯特林和缪尔主编:《希腊宗教与社会》(P.E. Easterling and J.V. Muir, Greek Religion and Society),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9页。)。因此,雅典人把大量的时间都花费在宗教节日庆典上。城邦在宗教节日期间举行的各种祭祀、娱乐、竞技和饮宴等活动,使雅典人心中充满了对神的感激和作为雅典公民的自豪感,增强了城邦的团体凝聚力。
    正是由于雅典具有的宗教祭祀团体的特征,使它成为一个排外的共同体。雅典城邦限制公民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出于对宗教仪式的考虑,雅典人不愿意由于外人混入家庭部落和城邦的祭祀而亵渎神明,给他们带来灾难。雅典有一条看来很奇怪的法律,一个人如果犯了强奸罪,惩罚是货币罚金;如果一个人犯的是诱奸罪,那么惩罚他的是被处死刑(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68页。)。拉塞对这个法律的解释是:如果一个妇女自愿被诱奸,并怀了孕,那么,这个妇女将不得不声称,她的丈夫是孩子的父亲,他的亲属集团和祭祀就变得复杂了,因为这将会有一个非成员私自塞进去。这一说法,准确地解释了雅典人制定这一法律的宗教心理原因。
    尽管雅典城邦对公民权要比斯巴达开放一些,有时出于需要也授予外邦人公民权,但是,它只是有节制地少量地把公民权授予外邦人。雅典城邦的排外性随着公民人口数量的增减而有所变化。公元前5 世纪中叶以前,一个人只要其父亲是公民,他就具有公民身份,而不必考虑其母亲是否是雅典公民。但是在这以后,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雅典公民大会通过了伯里克利所提议的法令,规定只有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才能享有公民权(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ⅩⅩⅤⅠ, 3)。只有雅典妇女才能生育公民的规定,使得妇女的身份成为确定男性的公民身份和有无继承权利等问题的分界线和重要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说,雅典城邦又不得不把雅典公民妇女包括在内。
    雅典妇女在政治上被剥夺了权利,但是她们被允许参加宗教祭祀活动,有些妇女还担任了女祭司和女预言者的宗教职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城邦在政治上排斥妇女引起的矛盾。雅典法律保护母亲,一条梭伦的法令称,要剥夺任何打父亲或母亲、或者不能供养他们的人的公民权。雅典法律给孤儿、女继承人和怀上了丈夫孩子的寡妇以特殊的保护,由执政官总的照看这些人,他有权让侵犯他们的任何人付一定数量的罚金。“埃桑吉利亚”(eisangelia)的诉讼程序被用来控告虐待孤儿或者女继承人的任何人,如果被告是一个虐待这类人的监护人,他就被剥夺对他们的监护权(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24—31页。)。
    这些法律无疑对妇女和儿童具有保护作用,问题是城邦为什么要作出这些法律规定?母亲是雅典公民的养育者;一个父亲去世的男性孤儿成年之后会继承家庭的祭祀和财产,使他父亲的家庭得以延续;一个怀孕的寡妇可能会为已故丈夫的家庭提供一个男性后代;而女继承人所生的儿子会成为外祖父家庭的直接继承人;由此可见,法律真正关心的是确保财产的正确留传以及通过男性后代承接宗教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对妇女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补偿。
    嫁妆被一些古典史家看作是对雅典妇女的保护伞。雅典习惯要求女子结婚时,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给她提供一份嫁妆以供她维持生计。花瓶绘画描绘妇女们坐在衣箱上,暗示这些嫁妆归新娘们持有。嫁妆与给予者的财富成比例,法庭演说词提到的嫁妆大约占给予者财富的5 %—20%(注:鲍威尔:《雅典和斯巴达》(Anton Powell, Athens andSparta),伦敦和纽约1988年版,第347页。)。当然,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妇女嫁妆占家庭财产的比例肯定会有所不同。嫁妆对于新娘、丈夫和他们的儿子具有不同的作用。新娘是嫁妆的名义上的持有者;丈夫是嫁妆和妻子的监护人,他们在签订婚姻协议时承认嫁妆是借贷的,并以自己的土地作担保,负责管理这些财产并获取由他们的活动而产生的收入,因而是嫁妆的受益者;嫁妆的最终获得者是他们的儿子,因为儿子可以继承母亲的财产。
    雅典妇女结婚时以嫁妆为表现形式的财产从其父亲的监护转向其丈夫的监护。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嫁妆由丈夫支配,他可以使用本金,但要从嫁妆收入中提取18%左右去养活妻子。在离婚的情况下,丈夫要将嫁妆归还给前妻的监护人,或者支付18%的利息(注:波梅罗伊:《女神、妓女、妻子和奴隶》,第63页。)。如果她的丈夫死亡,她可以离开丈夫家,带走她的嫁妆。假使她选择留下,而且儿子们达到法定年龄,他们要负起像他们父亲那样的责任,以母亲结婚时带来的财富来赡养她。倘若一个丈夫被看成是在浪费他妻子的嫁妆,她或她的监护人可以决定离婚,以挽救剩余部分。妇女的嫁妆一方面可以维持她的生计,另一方面也为她离异或丧偶后的再婚创造了条件。因此,嫁妆对雅典妇女的确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但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嫁妆的实质以及它所反映的雅典妇女的地位问题。首先,嫁妆是以婚姻为媒介的男性之间的财产转移,雅典妇女只是嫁妆有名无实的持有者。嫁妆是妇女出生家庭亲属关系的具体象征,这份财产最初在她的父亲或其他监护人控制之下:订立婚约时,父亲把嫁妆转交给她的丈夫监护,但仍保有离婚时收回嫁妆的权利,丈夫从管理嫁妆中获得收益;最后她的嫁妆由儿子继承。因此,是男性在监护和管理嫁妆中得到好处,由于雅典妇女在法律上没有行为能力,她永远也不能真正拥有和掌握这笔财富。其次,名义上持有嫁妆的雅典妇女被排除在父亲家庭财产继承之外。她得到的嫁妆与兄弟继承的财产相比只占父亲财产的一小部分。“她们的嫁妆在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算继承,因为如果她们的父亲去世,那么她们得到嫁妆要靠兄弟的好意与自尊”(注:贾斯特:《雅典法律和生活中的妇女》,第89页。)。最后,追逐嫁妆的婚姻并不能给雅典妇女带来真正的幸福。嫁妆成为富人炫耀财富的机会,拥有大笔嫁妆的雅典妇女无疑会吸引许多追求者。由于退回嫁妆是一大笔财产损失,这使一些与妻子感情破裂的丈夫仍然保持着婚姻,在这种状况下生活的妇女得不到丈夫的爱护,更谈不上幸福。
    因此,尽管雅典城邦统治者和男性家长对妇女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但他们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雅典家庭的延续,宗教权利义务的承接和财产的正确留传,并使城邦公民得以繁殖,也就是为了维护以男性为中心的雅典城邦的根本利益。雅典妇女屈从于男性统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她们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城邦统治者和男性家长不愿意也不会给予妇女独立自主的权利。所以,这些保护措施并不能从实质上改善雅典妇女的处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雅典城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它即是一个逐渐实现了民主制的男性公民集体,又是一个排外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教祭祀团体,这两个特征使得雅典妇女的地位具有两重性。雅典城邦的第一个重要特征决定了雅典妇女被排除在城邦之外的地位。在政治上,她们不能参加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商议国事,不能担任公职和陪审员,被剥夺了参政权利;在法律上,她们没有行为能力,终生处于男性的监护之下;在婚姻上,她们没有自主的权利,不得不服从监护人的安排,成为男性传宗接代和结盟的工具;在财产继承上,她们永远不能成为财富的真正拥有者和管理者,成为男性传递财产的渠道,她们是连接自己的父亲、丈夫和儿子这根男人链条上的沉默的链环。雅典城邦的第二个重要特征,使在再生产公民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雅典妇女成为家庭和城邦延续的不可缺少的成员和男性之间经济、政治、宗教权利转移和传交的途径,这使雅典城邦又不得不把她们包括在共同体之内。因此,雅典城邦对妇女也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她们虽然被排除于政治生活之外,但又被包括在宗教生活之内;雅典法律对孤儿、女继承人和怀上丈夫孩子的寡妇给予特殊的保护;男性监护人给予妇女的嫁妆,为她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并为她们离异和丧偶后的再婚创造了条件。但是,雅典城邦统治者和男性家长对妇女采取这些保护措施的目的在于,维护以男性为中心的雅典城邦的根本利益,因而不能改变雅典妇女屈从男性统治的低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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