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明治政府地税改革与资本原始积累新论
洪春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12期
【原文出处】《历史教学问题》(沪)1999年05期第42~44,39页
日本明治政府通过以地税改革为中心的农业改革和赋税制度改革,为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资本,提供了大量雇佣劳动力,对日本实现资本原始积累起了决定性作用。日本是19世纪东方唯一的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发展道路有其显著的民族特点,其资本原始积累亦与西方先行国家有很大不同。本文拟对明治政府地税改革与资本原始积累的关系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明治政府时的许多重大资产阶级改革,都具有资本原始积累的意义,以整理俸禄为中心的国债制度、通货膨胀和货币紧缩等财政政策,以“殖产兴业”为中心的扶植资本主义企业的保护制度等莫不例外。但地税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相比,无疑在日本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明治政府建立后,随着革除封建制度的开展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新政府明显感到以旧的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封建贡赋制度,严重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于是在广大农民的不断斗争以及新兴地主的要求下,从1869—1873年,新政府有步骤地进行了地制和税制的改革。
地制改革始于1869年通过实行所谓“版籍奉还”,经过1871年“废藩置县”,明治政府已使原各藩领至所辖版图(土地)和户籍(人民)交归明治政府,从而根本上废除了严重阻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1872年,政府又废除禁止土地买卖法令,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而且宣布个人对土地可以有所有权,给土地所有者颁发地契。政府根据土地实际支配权来确定土地所有权,具体来说就是:农民世袭租种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短期租用的土地归出租人所有;抵押过期的土地归接受抵押的人所有。至于那些无主山地,例如山林、原野,则一律收归国家所有。
税制改革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871年统一了货币地税,1873年进一步修正地税,其方法是:在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耕作权和入会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地价,发给地券;根据地价的3 %征收地税(1877年后改为2.5%);地税用货币交纳,由土地所有者支付; 决定地价每5年改订一次。1881年,改革在全国最后完成。
“日本近代资本主义创立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国家资金;二,华族土族持有的货币俸禄公债券;三,“政商”的货币积累;四,一般商人和地主的货币积累。而其最终的来源则为地税”。(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9—170页。)史学界曾有人认为日本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对农民的“剥夺”得以实现,“是国家、商业高利贷资本家和地主共同榨取农民的血汗,以农民为牺牲来培植近代资本主义的”。(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0页。)具体地说:一是国家对农民高额地税的征收,二是地主对佃农的高额封建实物地租剥削,三是由于农民贫困化而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雇佣劳动力等。总之,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主要靠对农民的剥夺,靠农民的破产而实现。这一观点是否符合历史事实,值得商榷。无可否认,一般地说资本原始积累离不开对农民的“剥夺”,日本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历史和民族的特殊性,日本有其自身特点,它不同于西方某些资本主义先行国家主要通过暴力剥夺农民,使农民彻底破产的办法实现资本原始积累。而是通过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办法积累工业化所需要的原始资本。
为了论证上述观点,有必要对如下问题作扼要评析。
一、关于国家对农民的“剥夺”问题
有学者认为,地税改革后,“政府从农民手中征收的高额地税,是日本资本原始积累最重要的来源”。(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其“高额”的证明一般都是政府年度财政收入中地税所占的高百分比。“明治政府成立的第一个财政年度(1867年12月至1868年12月)的财政收入中, 地税为2049000日元,占政府财政收入的6.1%。以后虽逐年有所增长, 但到地税改革前的第五年度(1871年10月至1872年9月)也仅占39.7%。 而在地税改革开始时的第六个财政年度(1872年10月至1873年9月), 骤增为60604000日元,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亦猛增为71%。第七年变更增为80.9%,第八年度为78.5%。地税收入额极其庞大,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税”正是这笔从农民身上榨取的血汗钱,才使政府能顺利实行‘殖产兴业’政策,得以建立大量国营企业,然后又廉价‘处理’给私人资本家。也正是靠这笔地税,才使政府能在开始发给官吏、士族们以俸禄,后来又能用货币公债代替俸禄对士族俸禄进行整理”。(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确实,通过地税改革,政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大量地税,并且使地税收入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政府从地税收入中拨出大量款项创办国营企业和资助私人企业,从而为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货币资本。但前面所说的“高额”,只是针对国家财政收入而言,即国家积累到的资本“高额”,可并不能证明对农民的“剥夺”是“高额”的。以上只是说明国家通过地税政策得到多少资金,并没说明农民被“剥夺”的数量。对农民来说,征收的地税究竟占农民土地收入的比例有多少呢?万峰在他的《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中分析道:由于日本是后进国,资本原始积累与先进的西欧国比极不充分,日本地主制下的资本原始积累,其主要特点不是农民生产手段的被完全剥夺,而是农民剩余产品(剩余劳动)的被剥夺。其剥夺的主要方式,是国家征收地税。国家靠征收庞大地税来掌握资金,以供“富国强兵”和“殖产兴业”之需。(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4页。)那么这里所说的“剩余产品”(剩余劳动)数量多少呢?是其全部?大部分?或是少部分呢?并未明确。
尽管无确切数据作具体说明,但从以下几方面看,农民剩余劳动的被剥夺不可能是全部,也不会是大部分。其一,我们知道,国家规定所征收的地税是相对固定不变的。按法定地价3%征收地税, 一般占土地收获量的25.5 %, (注:万峰著《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页。)后地税又降为地价的2.5%。也就是说地税不占农民收入的大部分。笔者认为史学界常用来证明地税改革对地主有利的证据恰恰是对大多数自耕农(即小土地所有者)有利的佐证。 1874 到1876年,平均国家、地主所得各占佃农土地收入的13%和55%;1877年为18%和50%;1878至1883年平均为10%和58%。而佃农所得一直保持在32%,丝毫没有增加。(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以上情况说明,广大自耕农的地税负担也减轻了。只有农民手中钱多了,国家的地税也才多。这正是国家“高额”税的真正来源。其二,地税改革后,无论是自耕地还是佃租地,耕作方法仍然是零细的小农耕作。农民都已获得自由耕种土地的权利。农民完全是根据市场获利来决定自己的耕作计划。按市场经济规律看,如果政府拿走全部“剩余劳动”或其收入的大部分,农民便丧失了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肯定遭到损害。在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的产业革命是最迟发生的。它不是在原有的资本主义萌芽和工场手工业发展到一定成熟程度并从国外掠夺大量殖民财富为基础而开展的。它是在外来压力下,通过大力移植西方近代资本主义产业和经济制度来实现的。在西方,原始积累是产业革命的前提条件,原始积累在前,产业革命在后。而日本当时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先从容积累好资金再实现产业革命。而是双管齐下,资本原始积累是与大力移植资本主义产业和经济制度同时开展的。当时的资金积累又只能依靠国内,而国内最主要又得依靠农业。当时农业经济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居主要地位,是政府的主要财源。农业人口也占全国人口的绝对多数。对农业和农民实行何种政策,直接关系到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前途。如果政府对农民不加节制地进行“剥夺”,竭泽而渔,必将动摇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假如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纷纷破产,变为无产者,日本工业发展的水平也没有能力容纳大量劳动力。当时出于富国强兵的利益驱动,明治政府感到农业改革不能一味不加节制地榨取农民,重要的是如何增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国民财富。这正是明治政府从建立之始就重视农业体制改革的原因所在。
那么地税改革是如何激活农业的呢?第一,地税改革确认了原耕种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即农民无偿获得了自己使用的土地所有权。这极大地鼓舞了农民。原来为领主生产,现在为自己生产,自己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自己的耕种,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第二,统一的货币地税,有力地促进了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农民在交纳货币地税的条件下,不但能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而且有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安排生产,比交实物税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兴趣。第三,固定地税定额,使农民加强了提高产量的积极性。这一时期日本单位面积产量普遍提高。第四,地税改革根本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旧封建领主被政府赎买,完全脱离了土地。农民允许迁居自由,并享有经营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废除了身份制,确立了私有财产制和继承制,确立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条件,为商品经济铺平了发展道路。以前,农民交地租主要供领主消费、挥霍,现在无论是国家地税还是地主地租,都通过各种渠道转化为生产资本。事实证明农业地制和税制改革在日本明治时期取得了较大成功。“从明治初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日本农业在持续地增长。……按就业人数平均计算,在纯国内生产总值中,每个农林业就业者平均生产的价值,在这段时间是占50%多。换句话说,就是在国内各产业部门生产的价值总和中,每1块钱就有5角是农林就业者创造的”。(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7页。)地税改革, 国家以及私人都积累到了大笔货币资本,为日本现代经济起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果政府对农民“剥夺”太多,不顾农民利益,必然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商业农业不会繁荣,农业不会出现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发展。
二、关于地主对佃农的高额地租剥削问题
史学界有些学者在论述日本改革后农民的状况时,仍然强调其封建性、落后性和残酷性。似乎日本农民的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改变。笔者认为在这点上必须澄清以下几点。第一,就租佃关系而言,改革初期,佃耕地所占比重大约为30%(注:万峰著《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5页注②。),经过80 年代农村阶级分化和土地集中的加速发展,佃租地不断增加,到20世纪初(1908年),佃租地也仅占44.9—45.5%,佃农户占农民总户的27.2—27.4%。(注:万峰著《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6页注③。 )这说明佃农不是农民的主体。他们的状况不能代表整体农民的状况。第二,地主所得的地租剥削额,虽然是私人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整个资本积累中也不占主要地位。第三,对佃农来说,虽然被“剥夺”的数量可称“高额”(含国家地税和地主地租)。但地税改革后,他们的人身、职业都是自由的;可以随市场自由流动,因而地主也不可能把佃农束缚在土地任意剥削。明治后期由于工业发展所需劳动力增多,农村雇工工资也不断提高。”工业部门吸收大量劳动力,引起农业雇佣劳动力的紧张,导致农业雇工工资的提高。”(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1页。 )据山田盛太郎推算,1887年至1897年,日本雇用劳动力约有100万,到1908 年前后激减到50至70万,农业雇工工资的上涨幅度也超过了米价长涨的幅度,农业雇用形式也在迅速发展,长年雇佣向更自由的日雇工和季节雇工转变。(注:(日)东烟精一、宇野弘藏前揭书第215页。 )市场发挥调节作用。
三、关于农民破产而形成廉价雇佣劳动力问题
有学者认为,“日本新政权强行资本原始积累的另一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地税改革’,直接从农民身上榨取资本,并造成丧失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力”。(注:米庆余著《明治维新》,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页。)“在地税改革后, 日本农村被迫失去土地的农民急速增加,土地出让、抵押和买卖在农村普遍进行。仅在1883年至1885年间,就有212505户因缴不起地税等原因而丧失了共21783町步土地。 贫穷的农民所谓“自愿出卖”的土地就更多了。在1884 年出卖的土地为152200町步,1885年为156900町步,1886年达172000町步,1884—1886 年出卖的土地分别占全部耕地面积的3.1%、3.2%和3.5% ”。在农村丧失土地的农民,从自耕农转变为佃农或兼业农,当他们倾家荡产一无所有而无法在农村容身时,就被迫脱离农村,流入城市,不断补充城市工人阶级队伍,为资本主义工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
笔者认为,地税改革后,土地已成为一种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每年约有3.1—3.5%的土地进入买卖关系的运行,这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应是正常现象,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在市场中,劳动力总是流向收益高或更能发挥其才能的地方。流向城市的人确有不少是破产农民,但需作具体分析。他们不一定都是破产农民或在农村不能容身。很多学者引用马克思早年针对英国资本原始积累的理论套用于日本,这不尽恰当。马克思在1881年写给俄国“劳动解放社”成员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中曾说,“在分析资本主义的起源时,我说:‘因此,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者同生产资料的彻底分离——这整个发展的基础就是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剥夺只是在英国才彻底完成了。但是西欧其他一切国家都正在经历着同样的运动……可见,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注:《马恩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5 年版, 第265页。)马克思还指出,即使西欧各国虽然经过同样的过程, 但由于各国环境不同,这一历史过程也带有地区的特点,有的地方采取较为集约的方式,有的地方则没有突出的特征。而且经历的顺序也不相同。
日本在明治期间农业(含林业)为工业等产业部门确实提供了大批劳动力,“平均每年大约17万人,累计约为700万人”。(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6页。 )但这些人主要不是破产的农民,而主要是地税改革后,由于农民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高,农村产生的大量富余劳动力。而且日本从农村到城市,从农业到工业等产业部门的劳动力流动早期幅度还不大。这是农业生产和工业等近代产业“平行”成长的一个重要表现。”工业等近代产业部门吸收农村过剩人口的速度加快,使农林就业人员显著减少,还在下个历史时期,即1914—1918年”。(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7页。 )有人在说明农民丧失土地,流入城市成为无产者的人数时,因无确切数据,就用农村户数的减少,工人数的增加来证明。如“丧失土地的农民除了作佃农而外,陆续成了日本近代大工业的自由劳动力的主要来源。流入城市成为无产者的人数虽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从1873年至1890年间日本农业户数大约减少了15万户的事实上,也完全可以看出沦为雇佣劳动力人员数量之大”。(注:米庆余著《明治维新》,求实出版社,1988 年版, 第106页。)这是不恰当的,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有学者的研究表明,从农村外流的劳动力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农民子女单身外出做工。强壮青年男子,为重工业和矿山所雇佣,女子大多进入纺织厂。他们在外工作1—3年仍回原来的农村。从这一点看,成为工人的就不是破产农民,而是农民家中能够腾出的富余劳动力。二是农民的次子和三子,单身或携妻外出谋生。日本农业仍实行长子继承制,长子以外的子女无权继承家业,往往作为剩余劳动力外出另谋职业。以上两种在早期作出打工者中居多数。三是举家外出。“都是破产农民在农村无法生活而全家迁入城市”。(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8—139页。)“据统计,日铁大官工厂中有家属的工人占72.8%。另据1920年调查,东京工人中有配偶者占49%”。(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139页。)而非长子举家外出实际也在其中。这也说明农民流入城市者不都是破产农民。
事实上,明治早期农村的发展就已产生很多富余劳力了。而当时城市及其近代工业还未发展起来,吸纳劳力有限。因此农村地区“乡镇工业”普遍发展,形成星罗棋布的非农业中心,容纳了大量人口。外出打短工的农民主要为农村工业所容纳。(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纺织、丝绸、食品、砖瓦、工艺品等传统工业部门都在农村,为社会提供主要消费品,而且多是出口创汇工业。”(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1—152页。)统计表明,“整个明治时代农村工厂约占全国工厂的一半以上”。“农村工厂的所在地往往形成了农村工业的中心。……这种工业中心通过雇佣周围农村的农民,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力问题,并以工资收入形式补充贫困的农家经济”。(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这就证明农村剩余劳力到工厂做工是明治初期雇佣劳动的主要成份。在农村就业人口不断减少的趋势下,农业仍持续发展,反映了劳动生产率的显著提高。这才是实质性的进步。认为只有生产资料与生产者分离,农民被“剥夺”得一无所有后才成为雇佣工人,这是不符合日本历史实际的。
所谓“原始积累”,就是“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日本通过地税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的活力,用积极的政策去调动、激励农民,促进农业的发展,增加农民财富,在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基础上培育富余的劳动力。同时国家运用权力自上而下快速推进资本原始积累,扶植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这一历史进程及其影响值得人们注意。^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12期
【原文出处】《历史教学问题》(沪)1999年05期第42~44,39页
明治政府时的许多重大资产阶级改革,都具有资本原始积累的意义,以整理俸禄为中心的国债制度、通货膨胀和货币紧缩等财政政策,以“殖产兴业”为中心的扶植资本主义企业的保护制度等莫不例外。但地税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相比,无疑在日本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明治政府建立后,随着革除封建制度的开展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新政府明显感到以旧的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封建贡赋制度,严重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于是在广大农民的不断斗争以及新兴地主的要求下,从1869—1873年,新政府有步骤地进行了地制和税制的改革。
地制改革始于1869年通过实行所谓“版籍奉还”,经过1871年“废藩置县”,明治政府已使原各藩领至所辖版图(土地)和户籍(人民)交归明治政府,从而根本上废除了严重阻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1872年,政府又废除禁止土地买卖法令,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而且宣布个人对土地可以有所有权,给土地所有者颁发地契。政府根据土地实际支配权来确定土地所有权,具体来说就是:农民世袭租种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短期租用的土地归出租人所有;抵押过期的土地归接受抵押的人所有。至于那些无主山地,例如山林、原野,则一律收归国家所有。
税制改革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871年统一了货币地税,1873年进一步修正地税,其方法是:在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耕作权和入会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地价,发给地券;根据地价的3 %征收地税(1877年后改为2.5%);地税用货币交纳,由土地所有者支付; 决定地价每5年改订一次。1881年,改革在全国最后完成。
“日本近代资本主义创立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国家资金;二,华族土族持有的货币俸禄公债券;三,“政商”的货币积累;四,一般商人和地主的货币积累。而其最终的来源则为地税”。(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9—170页。)史学界曾有人认为日本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对农民的“剥夺”得以实现,“是国家、商业高利贷资本家和地主共同榨取农民的血汗,以农民为牺牲来培植近代资本主义的”。(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0页。)具体地说:一是国家对农民高额地税的征收,二是地主对佃农的高额封建实物地租剥削,三是由于农民贫困化而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雇佣劳动力等。总之,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主要靠对农民的剥夺,靠农民的破产而实现。这一观点是否符合历史事实,值得商榷。无可否认,一般地说资本原始积累离不开对农民的“剥夺”,日本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历史和民族的特殊性,日本有其自身特点,它不同于西方某些资本主义先行国家主要通过暴力剥夺农民,使农民彻底破产的办法实现资本原始积累。而是通过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办法积累工业化所需要的原始资本。
为了论证上述观点,有必要对如下问题作扼要评析。
一、关于国家对农民的“剥夺”问题
有学者认为,地税改革后,“政府从农民手中征收的高额地税,是日本资本原始积累最重要的来源”。(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其“高额”的证明一般都是政府年度财政收入中地税所占的高百分比。“明治政府成立的第一个财政年度(1867年12月至1868年12月)的财政收入中, 地税为2049000日元,占政府财政收入的6.1%。以后虽逐年有所增长, 但到地税改革前的第五年度(1871年10月至1872年9月)也仅占39.7%。 而在地税改革开始时的第六个财政年度(1872年10月至1873年9月), 骤增为60604000日元,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亦猛增为71%。第七年变更增为80.9%,第八年度为78.5%。地税收入额极其庞大,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税”正是这笔从农民身上榨取的血汗钱,才使政府能顺利实行‘殖产兴业’政策,得以建立大量国营企业,然后又廉价‘处理’给私人资本家。也正是靠这笔地税,才使政府能在开始发给官吏、士族们以俸禄,后来又能用货币公债代替俸禄对士族俸禄进行整理”。(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确实,通过地税改革,政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大量地税,并且使地税收入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政府从地税收入中拨出大量款项创办国营企业和资助私人企业,从而为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货币资本。但前面所说的“高额”,只是针对国家财政收入而言,即国家积累到的资本“高额”,可并不能证明对农民的“剥夺”是“高额”的。以上只是说明国家通过地税政策得到多少资金,并没说明农民被“剥夺”的数量。对农民来说,征收的地税究竟占农民土地收入的比例有多少呢?万峰在他的《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中分析道:由于日本是后进国,资本原始积累与先进的西欧国比极不充分,日本地主制下的资本原始积累,其主要特点不是农民生产手段的被完全剥夺,而是农民剩余产品(剩余劳动)的被剥夺。其剥夺的主要方式,是国家征收地税。国家靠征收庞大地税来掌握资金,以供“富国强兵”和“殖产兴业”之需。(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4页。)那么这里所说的“剩余产品”(剩余劳动)数量多少呢?是其全部?大部分?或是少部分呢?并未明确。
尽管无确切数据作具体说明,但从以下几方面看,农民剩余劳动的被剥夺不可能是全部,也不会是大部分。其一,我们知道,国家规定所征收的地税是相对固定不变的。按法定地价3%征收地税, 一般占土地收获量的25.5 %, (注:万峰著《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页。)后地税又降为地价的2.5%。也就是说地税不占农民收入的大部分。笔者认为史学界常用来证明地税改革对地主有利的证据恰恰是对大多数自耕农(即小土地所有者)有利的佐证。 1874 到1876年,平均国家、地主所得各占佃农土地收入的13%和55%;1877年为18%和50%;1878至1883年平均为10%和58%。而佃农所得一直保持在32%,丝毫没有增加。(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以上情况说明,广大自耕农的地税负担也减轻了。只有农民手中钱多了,国家的地税也才多。这正是国家“高额”税的真正来源。其二,地税改革后,无论是自耕地还是佃租地,耕作方法仍然是零细的小农耕作。农民都已获得自由耕种土地的权利。农民完全是根据市场获利来决定自己的耕作计划。按市场经济规律看,如果政府拿走全部“剩余劳动”或其收入的大部分,农民便丧失了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肯定遭到损害。在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的产业革命是最迟发生的。它不是在原有的资本主义萌芽和工场手工业发展到一定成熟程度并从国外掠夺大量殖民财富为基础而开展的。它是在外来压力下,通过大力移植西方近代资本主义产业和经济制度来实现的。在西方,原始积累是产业革命的前提条件,原始积累在前,产业革命在后。而日本当时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先从容积累好资金再实现产业革命。而是双管齐下,资本原始积累是与大力移植资本主义产业和经济制度同时开展的。当时的资金积累又只能依靠国内,而国内最主要又得依靠农业。当时农业经济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居主要地位,是政府的主要财源。农业人口也占全国人口的绝对多数。对农业和农民实行何种政策,直接关系到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前途。如果政府对农民不加节制地进行“剥夺”,竭泽而渔,必将动摇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假如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纷纷破产,变为无产者,日本工业发展的水平也没有能力容纳大量劳动力。当时出于富国强兵的利益驱动,明治政府感到农业改革不能一味不加节制地榨取农民,重要的是如何增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国民财富。这正是明治政府从建立之始就重视农业体制改革的原因所在。
那么地税改革是如何激活农业的呢?第一,地税改革确认了原耕种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即农民无偿获得了自己使用的土地所有权。这极大地鼓舞了农民。原来为领主生产,现在为自己生产,自己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自己的耕种,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第二,统一的货币地税,有力地促进了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农民在交纳货币地税的条件下,不但能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而且有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安排生产,比交实物税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兴趣。第三,固定地税定额,使农民加强了提高产量的积极性。这一时期日本单位面积产量普遍提高。第四,地税改革根本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旧封建领主被政府赎买,完全脱离了土地。农民允许迁居自由,并享有经营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废除了身份制,确立了私有财产制和继承制,确立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条件,为商品经济铺平了发展道路。以前,农民交地租主要供领主消费、挥霍,现在无论是国家地税还是地主地租,都通过各种渠道转化为生产资本。事实证明农业地制和税制改革在日本明治时期取得了较大成功。“从明治初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日本农业在持续地增长。……按就业人数平均计算,在纯国内生产总值中,每个农林业就业者平均生产的价值,在这段时间是占50%多。换句话说,就是在国内各产业部门生产的价值总和中,每1块钱就有5角是农林就业者创造的”。(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7页。)地税改革, 国家以及私人都积累到了大笔货币资本,为日本现代经济起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果政府对农民“剥夺”太多,不顾农民利益,必然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商业农业不会繁荣,农业不会出现长达几十年的持续发展。
二、关于地主对佃农的高额地租剥削问题
史学界有些学者在论述日本改革后农民的状况时,仍然强调其封建性、落后性和残酷性。似乎日本农民的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改变。笔者认为在这点上必须澄清以下几点。第一,就租佃关系而言,改革初期,佃耕地所占比重大约为30%(注:万峰著《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5页注②。),经过80 年代农村阶级分化和土地集中的加速发展,佃租地不断增加,到20世纪初(1908年),佃租地也仅占44.9—45.5%,佃农户占农民总户的27.2—27.4%。(注:万峰著《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6页注③。 )这说明佃农不是农民的主体。他们的状况不能代表整体农民的状况。第二,地主所得的地租剥削额,虽然是私人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整个资本积累中也不占主要地位。第三,对佃农来说,虽然被“剥夺”的数量可称“高额”(含国家地税和地主地租)。但地税改革后,他们的人身、职业都是自由的;可以随市场自由流动,因而地主也不可能把佃农束缚在土地任意剥削。明治后期由于工业发展所需劳动力增多,农村雇工工资也不断提高。”工业部门吸收大量劳动力,引起农业雇佣劳动力的紧张,导致农业雇工工资的提高。”(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1页。 )据山田盛太郎推算,1887年至1897年,日本雇用劳动力约有100万,到1908 年前后激减到50至70万,农业雇工工资的上涨幅度也超过了米价长涨的幅度,农业雇用形式也在迅速发展,长年雇佣向更自由的日雇工和季节雇工转变。(注:(日)东烟精一、宇野弘藏前揭书第215页。 )市场发挥调节作用。
三、关于农民破产而形成廉价雇佣劳动力问题
有学者认为,“日本新政权强行资本原始积累的另一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地税改革’,直接从农民身上榨取资本,并造成丧失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力”。(注:米庆余著《明治维新》,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页。)“在地税改革后, 日本农村被迫失去土地的农民急速增加,土地出让、抵押和买卖在农村普遍进行。仅在1883年至1885年间,就有212505户因缴不起地税等原因而丧失了共21783町步土地。 贫穷的农民所谓“自愿出卖”的土地就更多了。在1884 年出卖的土地为152200町步,1885年为156900町步,1886年达172000町步,1884—1886 年出卖的土地分别占全部耕地面积的3.1%、3.2%和3.5% ”。在农村丧失土地的农民,从自耕农转变为佃农或兼业农,当他们倾家荡产一无所有而无法在农村容身时,就被迫脱离农村,流入城市,不断补充城市工人阶级队伍,为资本主义工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
笔者认为,地税改革后,土地已成为一种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每年约有3.1—3.5%的土地进入买卖关系的运行,这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应是正常现象,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在市场中,劳动力总是流向收益高或更能发挥其才能的地方。流向城市的人确有不少是破产农民,但需作具体分析。他们不一定都是破产农民或在农村不能容身。很多学者引用马克思早年针对英国资本原始积累的理论套用于日本,这不尽恰当。马克思在1881年写给俄国“劳动解放社”成员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中曾说,“在分析资本主义的起源时,我说:‘因此,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者同生产资料的彻底分离——这整个发展的基础就是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剥夺只是在英国才彻底完成了。但是西欧其他一切国家都正在经历着同样的运动……可见,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注:《马恩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5 年版, 第265页。)马克思还指出,即使西欧各国虽然经过同样的过程, 但由于各国环境不同,这一历史过程也带有地区的特点,有的地方采取较为集约的方式,有的地方则没有突出的特征。而且经历的顺序也不相同。
日本在明治期间农业(含林业)为工业等产业部门确实提供了大批劳动力,“平均每年大约17万人,累计约为700万人”。(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6页。 )但这些人主要不是破产的农民,而主要是地税改革后,由于农民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高,农村产生的大量富余劳动力。而且日本从农村到城市,从农业到工业等产业部门的劳动力流动早期幅度还不大。这是农业生产和工业等近代产业“平行”成长的一个重要表现。”工业等近代产业部门吸收农村过剩人口的速度加快,使农林就业人员显著减少,还在下个历史时期,即1914—1918年”。(注:万峰著《日本资本主义史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7页。 )有人在说明农民丧失土地,流入城市成为无产者的人数时,因无确切数据,就用农村户数的减少,工人数的增加来证明。如“丧失土地的农民除了作佃农而外,陆续成了日本近代大工业的自由劳动力的主要来源。流入城市成为无产者的人数虽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从1873年至1890年间日本农业户数大约减少了15万户的事实上,也完全可以看出沦为雇佣劳动力人员数量之大”。(注:米庆余著《明治维新》,求实出版社,1988 年版, 第106页。)这是不恰当的,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有学者的研究表明,从农村外流的劳动力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农民子女单身外出做工。强壮青年男子,为重工业和矿山所雇佣,女子大多进入纺织厂。他们在外工作1—3年仍回原来的农村。从这一点看,成为工人的就不是破产农民,而是农民家中能够腾出的富余劳动力。二是农民的次子和三子,单身或携妻外出谋生。日本农业仍实行长子继承制,长子以外的子女无权继承家业,往往作为剩余劳动力外出另谋职业。以上两种在早期作出打工者中居多数。三是举家外出。“都是破产农民在农村无法生活而全家迁入城市”。(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8—139页。)“据统计,日铁大官工厂中有家属的工人占72.8%。另据1920年调查,东京工人中有配偶者占49%”。(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139页。)而非长子举家外出实际也在其中。这也说明农民流入城市者不都是破产农民。
事实上,明治早期农村的发展就已产生很多富余劳力了。而当时城市及其近代工业还未发展起来,吸纳劳力有限。因此农村地区“乡镇工业”普遍发展,形成星罗棋布的非农业中心,容纳了大量人口。外出打短工的农民主要为农村工业所容纳。(注:汤重南“明治政权与日本的资本原始积累”载《世界历史》1981年增刊。)“纺织、丝绸、食品、砖瓦、工艺品等传统工业部门都在农村,为社会提供主要消费品,而且多是出口创汇工业。”(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1—152页。)统计表明,“整个明治时代农村工厂约占全国工厂的一半以上”。“农村工厂的所在地往往形成了农村工业的中心。……这种工业中心通过雇佣周围农村的农民,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力问题,并以工资收入形式补充贫困的农家经济”。(注:吴廷璆主编,《日本近代化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这就证明农村剩余劳力到工厂做工是明治初期雇佣劳动的主要成份。在农村就业人口不断减少的趋势下,农业仍持续发展,反映了劳动生产率的显著提高。这才是实质性的进步。认为只有生产资料与生产者分离,农民被“剥夺”得一无所有后才成为雇佣工人,这是不符合日本历史实际的。
所谓“原始积累”,就是“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日本通过地税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的活力,用积极的政策去调动、激励农民,促进农业的发展,增加农民财富,在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基础上培育富余的劳动力。同时国家运用权力自上而下快速推进资本原始积累,扶植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这一历史进程及其影响值得人们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