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
郭长刚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09期
【原文出处】《史林》(沪)1999年02期第97~105页
【作者简介】郭长刚 上海大学历史系博士


    荷马社会是指从公元前十二世纪到公元前九世纪的古希腊社会,它因荷马史诗而得名。由于古希腊城邦文明是直接从荷马社会发展而来,因而其性质如何,就成了希腊城邦起源研究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传统看法是认为荷马社会是氏族制度盛行的原始社会。但是,这种传统看法近年来受到了严峻挑战,许多学者都认为它“是仅仅建立在并不十分可靠的研究方法和史料基础之上的”,因而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注:参见黄洋:《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与早期希腊国家的形成》,载《世界历史》1997年,第4期,以及其《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第133-134页;另见A.Snodgrass,Archaic Greece:The Age of Experiment,Berkley & Los Angeles,P24-26;P.B.Manville,The Origins of Citizenship in Ancient Athens,Princeton,1990,P61-66.)由于荷马社会的氏族性质受到质疑,有学者于是便认为那时已存在着了国家形态,进入了阶级社会。(注:黄洋:《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与早期希腊国家的形成》。)对此,我们认为,荷马社会固然不像传统上认为的那样是氏族社会,但也尚未形成国家组织,它应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即“酋邦”。
      一 “氏族模式”的危机
    诚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学术界之所以把荷马社会视为氏族社会,根本上是受了十九世纪人类学家的影响。然而,十九世纪的人类学家大多同时又是社会进化论者,“他们错就错在创立了一种直线发展理论,认为所有的社会都要经历相同的发展阶段。”(注:P.B.Manville,前引书,第28-29页。)摩尔根便是突出的代表之一。他不仅根据“人类经验的一致性”这一逻辑,总结出了一套从低级蒙昧社会到中级蒙昧社会,直至文明社会的人类文化发展道路,而且还以人类学材料(主要是北美易洛魁人的材料)建构了一整套氏族部落制度模式。他之对古希腊氏族制度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他的这一模式的直接套用,而不是从其具体的历史情况入手的。因为即使他本人也不得不承认,古代希腊人的“部落联盟组织的性质和详情”,都已“湮没在神话传说时代的迷雾中了”。(注: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32页。)由于是用既成的理论模式去套古代希腊的历史,所以,在摩尔根看来,古代希腊既然存在着氏族,那么,氏族就必然构成其“社会生活和活动的中心”,是其“社会机体的基本单元”。(注: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33页。)同时,又由于古代希腊社会也存在着酋长会议和人民大会的组织机构,就肯定“酋长会议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中是一个永久性的特色”,人民大会则“在英雄时代的希腊部落中是一直存在的”,并进而断言,“酋长会议是最主要的机构”,“它的功能是很重要的,它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至少据推测是至高无上的”,而人民大会则“具有最后决定权”。(注: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44-245页。)对此,我们只要稍加仔细地考察一下荷马社会,就会发现摩尔根的这一论断是缺乏证据的。
    首先,在荷马社会,氏族并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更谈不上是社会生活和活动的中心。我们不论在《伊利亚特》还是《奥德赛》中,都看不到氏族的这种地位,(注:参见A.Momigliano,The Greek Symposion in History,载E.Gabba,Tria Corda,Scritti in Onore,Como 1983,P259.)而真正能体现这一地位的实际上却是家庭。如,当赫克托尔不得不考虑到战争的最终结局时,他所关心的既不是整个特洛伊的命运,也不是他的氏族的未来(诗人在此甚至根本就没有提到氏族),而首先是他自己的家庭。他对他的妻子这样说道:“特洛伊人将来的结局,还不致使我难受得痛心疾首……使我难以忍受的,是想到你的痛苦”。(注:荷马:《伊利亚特》,花城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149页。)对赫克托尔来说,如果还存在着比家庭更高的故土观念的话,那么,其对故土的忠诚,最终还是归于“家庭”这一中心,正如他在激励兵勇奋力拼杀时所言:“若有人被死和命运俘获,被投来或捅来的枪矛击倒,那就让他死去吧——为保卫故土捐躯,他死得光荣!他的妻儿将因此得救,他的家庭和财产将不致毁于兵火。”至于那些远离故土、征战沙场的阿开亚人,他们也存在着与赫克托尔同样的情结:因为,当奈斯托耳在恳求他们继续勇敢地战斗时,他所能记起的唯一有说服力的话语,就是要他们为自己的孩子、妻房、财产和双亲而战。(注:G.Starr,Individual and Community:The Rise of the Polis 800-500B.C.New York,1986,P27.)总之,在《伊利亚特》中,我们看不到氏族中心的影子,也感觉不出氏族中心的观念。
    《伊利亚特》的情况如此,《奥德赛》的情况亦如此。《奥德赛》的主题之一是对伊大卡王位的争夺。当奥德修斯漂流在外,家中不知他的生死的情况下,他的儿子忒勒马科斯只能凭一己之力对付求婚者;而在奥德修斯返回之后,他也是完全依靠自己及家庭的力量(包括儿子、仆人和奴隶等)杀死求婚者,并击退求婚者家人的复仇进攻的。假如当时氏族组织真如摩尔根所言,是一活跃的社会活动中心的话,那么,在忒勒马科斯感到不能保卫自己的安全时,就自然会求助于自己的族人(尽管奥德修斯和忒勒马科斯都是单传,但根据摩尔根的理论,他们必定属于某一氏族),而不致于枉然地去谋求人民大众的同情,或试图“遍走城镇,四处宣告”。(注:荷马:《奥德赛》,花城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同时,在奥德修斯杀死求婚者、开始深为这一举动的后果担心时,也不会不想到自己氏族的力量。而那些为求婚者复仇的人们,更不会仅限于他们的父亲、兄弟。(注:参见《奥德赛》,第24卷。另见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London,1956,P88-89.)然而,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在整个斗争的过程中,氏族、胞族等血族团体根本就没有发挥任何作用。这就不能不令我们怀疑氏族组织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注:M.I.Finley,Early Greece:The Bronze and Archaic Ages,Chatto & Windus 1970,P84-85.)
    至于酋长会议和人民大会在荷马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将在下文论及。不过,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它们决没有摩尔根想象的那么重要。摩尔根之强调它们的重要性,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的希腊史料的依据。他所举的唯一的证据是埃斯库罗斯的《七人攻忒拜》一剧。剧中有这么一段话,“我必须宣布我们卡德穆斯市人民参议员们的决议和善良愿望。他们已经决定,以十分的善心和情意深厚的葬礼使国王艾条克勒斯长眠于地下。”(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45页。)摩尔根认为,“一个会议能够在任何时刻制订命令,宣布命令,并期望民众能够听从,这个会议自握有政府的最高权力”。(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5页。)众所周知,《七人攻忒拜》是古代希腊的传说事件,时间难以确定,因为其中的人物甚至和传说中的提修斯有来往。但该剧的作者埃斯库罗斯的生活年代(公元前525-456年),及该剧上演的年代(公元前467年)却是确定的,这便不能排除作者有将传说事件的背景“现代化”的可能性。事实上,埃斯库罗斯作此剧的目的,正在于讽刺帮助波斯人攻打希腊的前雅典僭主希庇亚斯和前斯巴达国王德摩拉托斯的背叛行为。(注:参见罗念生:《论古希腊戏剧》,中国戏剧出版社,1985年版,第18页。)因此,埃斯库罗斯所描述的能“制订命令”的会议,很可能是以当时的五百人会议为模型,而不是对难以稽考的时代的复活。摩尔根以此来论证荷马时代的酋长会议握有最高权力,便不能不有犯“时代错误”之嫌了。
    上文的论述,目的并不在否认氏族组织在荷马社会中的存在。事实上,荷马社会的确还保留着氏族部落制度,这可从《伊利亚特》中奈斯托耳对阿伽门农的劝告得到证明,(注:奈斯托耳曾这样劝告阿伽门农:“把你的军队按部落和胞族分编吧,阿伽门农,以使胞族能够支援胞族,部落能够支援部落。”参见《伊利亚特》,第38页,译文有改动。)亦可从以后希腊政治体系中存在着氏族部落因素而确知。我们所要指出的是,决不能因为古代希腊存在着氏族组织,就认为那里也一定有着与北美印第安人同样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原则;或者,氏族在当时社会中就一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些学者在对古代希腊的氏族和胞族组织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后认为,古希腊的氏族和胞族实际上并不像传统上所想象的那样,是拥有一个共同祖先的亲族团体,它们在最初形成的时候,根本就与血缘无关。如格德奈尔就认为,古希腊的氏族纯粹是一种“私人性质的宗派组合”,是一些大地主为追逐宗派利益自愿结合而成的,因此,它们“在本质上是一种贵族组织”,目的在于“维护名门和豪富的世裔”。(注:Gardener,Early Athens,载GAH Vol Ⅱ.Ch.23.参见顾准:《希腊城邦制度》,第61-62页。)安德鲁斯也持有差不多相同的观点,认为它们都是些排他性的贵族团体。(注:参见A.Andrewes,Philochoros in Phratries,载JHS 81,1-15.)曼维里则主张,把古代希腊的氏族完全看成是贵族组织,未免有些失之偏颇,因为有证据表明,古希腊的氏族是分成许多种类型的,除了贵族氏族之外,还存在着完全由祭司组成的“祭司氏族”、由邻近的村社组成的“村社氏族”等。(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1页。)但他对氏族的最初组织原则具有非血缘性这一点,仍然是肯定的。不仅如此,他还认为,古希腊氏族的这种非血缘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它的胞族组织,即古希腊的胞族最初可能也是从黑暗时代的近邻组织发展而来的。(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3页。)在曼维里看来,如果说希腊的氏族和胞族最终成了具有亲族色彩的集团的话(如,同一家族的成员不可能属于不同的氏族或胞族),那么,这也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不是一开始就如此的。(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5-66页。)他的这一看法可谓正与安德鲁斯的想法不谋而合。安氏就曾明确指出,“不可以过分强调希腊人同北美印第安人或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原始公社的部落组织的历史相似性……他们并非一开始就是这样被组织起来的,而多半是摆脱了这种组织系统”的。(注:安德鲁斯,《希腊僭主》,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页。)
    既然古代希腊的氏族和胞族本质上并不是以血缘为纽带的,难怪我们在荷马史诗中根本就看不到(在赫西俄德那里也同样看不到)作为血族组织的氏族的影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套用摩尔根的理论,强调氏族原则在荷马社会中的决定性作用,显然就不合时宜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许多学者都已经认识到了传统氏族理论与荷马社会的这种不一致。如一些法国学者就指出,所谓的早期希腊的“部落体系”,即部落——胞族——氏族体系,实不过是一种虚幻的图景而已,而在有史时期的希腊诸城邦中,氏族、胞族等之所以能够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全是后来的统治者为了管理的方便而重新设立的结果。(注:A.Snodgrass,Archaic Greece:The Age of Experiment.P25-26.)
    假如上述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对困扰学术界的有关古希腊氏族制度的很多模糊问题,如雅典的氏族与胞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的数目等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受早期人类学家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把氏族看作是胞族的组成单位,而传统认为,雅典共有四个部落,每个部落分三个胞族,每个胞族又分为三十个氏族,这种结构也正符合了传统的氏族部落制模式。但是,如此整齐划一的数目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怀疑;(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5页。)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的一个断片中,甚至还把这些数字与一年的季节数和月份数以及每月的天数对应起来,这就更加难以令人置信。(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页。)而近年来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又发现,古代希腊的氏族和胞族并不像通常所想象的那样,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因为氏族的成员并不与胞族的成员完全重叠,(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1-62页。)即同属一个氏族的成员并不都同属于一个胞族,这显然意味着氏族不可能纯粹是胞族的构成单位。于是,“部落——胞族——氏族”这一传统上的氏族部落体制也就存在着问题了。(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4-65页。)
    对于上述的胞族和氏族数目的疑问,如果把它们视为是人为加工的结果,而不是氏族分化的自然发展过程所致,问题就很好理解了。其实,早在十九世纪,著名古希腊史专家格罗特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认为,这完全是立法者变通修改的结果,目的是为了“使之适应于一种民族的方案”。(注: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第86-87页。)至于胞族与氏族之间的关系,假如果真像前文所说的那样,认为它们最初形成的时候,根本上就不是一种血缘性组织,那么,它与传统的氏族部落体制理论之间的矛盾也迎刃而解了。
    综合上述的讨论,我们的结论是,在荷马社会,的确还存在着氏族部落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时所盛行的就一定是传统上所认为的那种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制原则。纵使当时血亲原则是存在的(我们应当承认这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那么这种存在也如芬利所指出的,它“不过是荷马社会中众多组织原则中的一种,且远不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真正占有突出地位的应是家庭”。(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122.)因此,那种认为荷马社会是氏族制度盛行的原始社会的传统看法,是难以成立的。
      二 荷马社会是一种前国家形态
    既然在荷马社会中氏族制度并不占主导地位,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当时已进入了阶级社会,产生了国家组织呢?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国家。
    关于国家的定义,自十九世纪以来,政治学家们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主要形成了两大派观点,即所谓的“冲突论”和“融合论”。(注:冲突论相当于我们所熟悉的阶级斗争学说,融合论则认为国家是调节社会各部分关系的机构,具有社会调节功能。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36-37页;另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41页。)但无论是冲突论者还是融合论者,他们在对国家进行描述时,主要都是从国家产生的方式以及国家职能的角度出发,而很少注意到结构方面的内容。这对早期国家的研究来说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它们很难帮助人们去判断历史上的某个社会形态是不是国家。
    针对传统国家概念上的这一缺陷,现代学者经过深入研究,认为在结构上,最初产生的国家与前国家社会的区别,主要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1)早期国家拥有一个最高的社会政治权力中心;(2)早期国家拥有与中央权力的实施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和政治机构;(3)早期国家所处的社会是社会分层高度发展的社会;(4)早期国家有针对某个固定地域进行统治的概念;(5)早期国家有支持其合法统治地位的国家意识形态。(注:谢维扬,前引书,第44-50页。)
    下面我们就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来考察一下荷马社会是不是已形成了国家。
    首先,关于社会最高政治权力中心的问题。这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进入国家形态的最为重要的标志。因为国家本身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它必定存在着一个最高统治中心,亦即一个最高社会政治权力中心,而且这一权力中心必然具有合法性和正规性特征。在荷马社会,唯一有可能与这种性质的权力中心相对应的就是巴赛勒斯(传统上我们把它翻译为“王”)。巴赛勒斯的权力是很大的,这在荷马史诗中反应得很清楚。如,阿伽门农不仅可以任意夺走别人的“战礼”(所分得的战争虏获物),而且还可以置人民大会的决议于不顾,预言者甚至只有在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敢说出事情的真相。(注:参见《伊利亚特》,第1卷。)不仅如此,巴赛勒斯一职还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世袭性特征。如,当埃内阿斯试图与阿基琉斯决战时,阿基琉斯对他喊到,“埃内阿斯,为何远离你的队伍,孤身出战?是你的愿望吧?——是它驱使你拼命,企望成为驯马好手特洛伊人的主宰,容登普里阿摩斯的宝座?然而,即使你杀了我,普里阿摩斯也不会把王冠放到你的手里——他有亲生的儿子。”(注:《伊利亚特》,第477页。)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伊大卡岛,因为在围绕伊大卡“王”位的争夺中,求婚者们承认这是忒马科斯(奥德修斯之子)的权益,“是他祖辈的遗赏”。(注:《奥德赛》,第15页。)
    但是,当时的巴赛勒斯显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王,这可从“王”位继承问题上得到反映。任何一个社会,如果确定已经存在着了正规的王权统治,那么在王位继承问题上,正如芬利所指出的,其原则应该是“国王死了,国王万岁!”然而,荷马社会所盛行的却是“国王死了,该去争夺王座了!”(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96-97.)就是说,当时的“王”位的继承并不是自然进行的,而是要有一番争夺。在这一权力争夺的过程中,老“王”的儿子只不过是众多候选人中的一个,他至多不过拥有一定的优先权而已。忒勒马科斯回答求婚者们的话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他说,“在大海环绕的伊大卡,还有许多其他阿开亚人的巴赛勒斯,有老的,也有少的,由于奥德修斯已经死了,其中总有一个会接替他的位置。”(注:参见《奥德赛》,第15页。译文有改动。)很明显,适于继承王位的决不是只他一个人,至于最终谁能得到这一位置,以及在得到后能否保持得住,则要取决于力量。关于这一点,在荷马史诗中的其他地方也同样得到了反映。如,在奥德修斯拜访阴曹地府、会见阿基琉斯的亡灵时,阿基琉斯就非常担心他父亲帕琉斯会因老迈无力以及没有他的保护而失去王位;(注:《奥德赛》,第212页。)赫克托尔所祈求于诸神的,就是希望他们能让他的儿子顺利地继承王位,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首先使他出落得像自己一样刚健,一样出类拔萃;(注:《伊利亚特》,第149页。)而奥德修斯的父亲莱耳忒斯所以不能继续作为开法勒尼亚人的王者,其主要的原因恐怕也是由于他不能再像当年那样攻城掠地,那样强悍有力;(注:《奥德赛》,第450页。)至于忒勒马科斯所遇到的麻烦,则更是因为其软弱无力所致。不仅凡间的情况如此,神界的情况亦然:宙斯所以能雄统诸神,所依靠的正是其不可匹敌的威力。(注:《伊利亚特》,第170-171、348-349页。)
    既然巴赛勒斯权力的获得与维持所依靠的还不是法统的观念,而主要是个人的力量,(注:G.Starr,前引书,第22页。)那么这种所谓的“王”权也就不可能是一种社会权力,而只能是一种个人权力。(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105.)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巴赛勒斯在当时不可能构成为合法的社会最高政治权力的中心。
    由于巴赛勒斯还只是一种个人性质的权力,所以在荷马社会,我们根本看不到作为社会力量的王权的存在。那些所谓的“王”们,既没有宏伟的宫殿可以居住,也没有雄厚的国库可资挥霍,更没有大批的军队可供调遣。他们所依赖的,正如上文所表明的,完全是个人的力量,而他们的统治也是以自己的家庭为中心的。如果一旦有意外发生,如被推翻或被杀害,那也只是他们自己家庭的事情,而与整个社会无关。(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第88页。)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为阿伽门农复仇的只是他的儿子奥瑞斯特斯;忒勒马科斯在对付求婚者的斗争中并未得到外人的帮助;而奥德修斯也是完全依靠自己家庭的力量夺回王位的。
    第二,关于行政管理和政治机构的问题。假如一个社会已经进入了国家形态,它势必要建立起一套政治组织机构,以便实施其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一般看来,荷马史诗中对人民大会和长老会议的描绘,似乎就是当时社会存在有政治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的反映。然而,荷马所描绘的人民大会,恐怕还很难称得上是一种正规的政治机构,这首先表现在它并没有固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次数。在伊大卡,甚至在二十年内都没有召集过一次人民大会。而且,并不是只有作为王者的巴赛勒斯才可以召开该会议,一般的巴赛勒斯也同样有权召集。如,《伊利亚特》开首所讲到的人民大会,就是由阿基琉斯召集的。(注:《伊利亚特》,第3页。)其次,人民大会也没有任何的组织和正规的议事程序,它甚至根本就没有决定权和投票权。巴赛勒斯召集会议,只不过是为了传达信息或了解民意,目的并不是为了进行决策,(注:这一点颇类似于我国古代“询万民”和“朝国人”的作法,但我们却不能把它们视为一种政治机构。参见谢维扬,前引书,第272页。)而人民大会对巴赛勒斯也没有什么约束力,巴赛勒斯完全可以置它于不顾而自行其事。(注:参见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92-95;另见G.Starr,前引书,第20-21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它已经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或是当时“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机构”,(注:黄洋:《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与早期国家的形成》。)显然是缺乏充分依据的。
    至于长老会议,其作为一种政治机构存在的可能性与人民大会比较起来,就更加显得微乎其微。有学者认为,在荷马社会,“在召开民众大会之前,通常还举行元老会议”,(注:参见G.Starr,前引书,第19-20页;另见黄洋:《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与早期国家的形成》。)其实,在荷马史诗中,在人民大会之前召开元老会议的情况只有一次。(注:参见《伊利亚特》,第2卷。)当然,必须承认,在其他场合,王可能是时常召集贵族首领聚会的,但这种聚会显然不可能是一种正规的政治制度,它甚至也很难被称为是一种政治会议,而倒更像是一种社交活动,是巴赛勒斯们试图寻求自己家族之外势力的支持,并藉此扩大自己声望和影响的一种途径,(注:A.Momigliano,The Greek Symposion in History,E.Gabba,Tria Corda,Scritti in Onore,Como1983,P259.)对此,我们可从法埃基亚王阿尔基努斯召请各贵族长老聚会的情形中见其一斑。(注:《奥德赛》,第7卷。)
    总之,在荷马社会,无论是人民大会还是长老会议,它们都具有明显的非正规性和流变性特征,巴赛勒斯在召集它们时,并不是出于被迫或制度的要求,而它们对巴赛勒斯也不可能形成什么真正的约束力。这就决定了它们尚未发展为真正的权力机关,从而不可能构成为一种严格的政治制度,并成为执行中央权力的官僚机构的一部分。
    第三,关于社会分层的问题。“社会分层”是现代人类学用来描述社会分化状况的一个概念,相当于我们所熟悉的阶级分化这一提法。在早期国家的定义中,学者们对社会分层发展程度的问题的认识还存在着不一致,有的认为,在早期国家中,社会分层已高度发展,但尚未形成为真正的阶级,哈赞诺夫便持此说;(注:《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第278页;另见谢维扬,前引书,第48页。)但也有的认为当时已产生了阶级,如塞尔维斯。(注:E.R.Service,Profiles in Ethnology,P498-499,转引自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226页。)对此,我们认为恩格斯的论述是绝对正确的,即,既然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器,当然应该存在着了阶级对立。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社会的社会分层已经发展到形成阶级的程度呢?历史学和人类学的材料表明,社会分层最初起源于财富和征服,之后便逐渐变得由血统(或称门第或出身)来决定,只有当血统成了人们社会地位的决定因素时,真正意义上的阶级才算形成。(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68.)以此来考察荷马社会,我们就会发现,虽然充当主角的众英雄或巴赛勒斯们都自诩有高贵的出身,但他们地位和荣誉的获得,所靠的实际上主要还是自身的技艺和本领。(注:G.Starr,前引书,第31页。)如,当奥德修斯以乞丐的身份向牧猪者讲述自己的家世时,就说他完全是靠自己的人品和豪强而成为克里特岛上的一位巴赛勒斯的。(注:《奥德赛》,第259-260页。)而在《伊利亚特》中,当诗人讲到阿伽门农试图运用心理学试探军心未逞,结果引起混乱,奥德修斯在制止士兵逃跑时,也只是呵斥他们在“战场和议事会上一无所用”。(注:《伊利亚特》,第32页。)这就意味着,如果谁能在战场上表现神勇和豪迈,在议事会上大展辩才和智慧,那么,他毫无疑问也会成为一位巴赛勒斯。关于这一点,在《伊利亚特》的另一处反映得更加清楚,它明确指出,战争和雄辩是“使人出类拔萃”的重要途径,(注:《伊利亚特》,第207页。)也就是说,巴赛勒斯与普通社会成员的区别,主要并不在于出身,而在于个人才能。
    巴赛勒斯地位的这种非血统性,说明他们还没有构成一个真正的贵族阶级,与古风时期的贵族相比,他们还只能算作是后者的前身。因此,当时的社会只能是一个英雄的社会,而不应是贵族的社会。由于严格意义上的贵族阶级还没出现,与之相对立的平民阶级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荷马史诗中对社会大众的忽略,不能不与此有关。(注:M.I.Finley,Early Greece:The Bronze and Archaic Ages,London,1970,P86.)
    第四,关于固定的领土观念的问题。一个社会一旦形成了国家,便会有明确的领土疆界和主权意识。当然,部落社会也有一定的领土疆界,但比较起来,国家的领土意识要强烈、明晰得多。在荷马社会,我们看不到存在有与国家概念相对应的针对某个固定地域进行统治的意识。荷马史诗中虽然上百次地使用Polis(国家)一词,但它所包含的地域疆界性并不强,大多只是模糊地指一个人的故乡。(注:参见G.Starr,前引书,第36页。)尤其是在《伊利亚特》的船只表中,我们所看到的希腊联军与其说是来自一个个具体的国家,毋宁是来自各个不同的地区。荷马社会领土观念的阙如,还可从其战争的性质中得到反映。因为总的来说,当时的战争都还是英雄战争,目的是为了夺取牲畜、赃物或美女,而并不是为了争夺地盘或领土主权,特洛伊战争便是很好的例证。(注:K.A.Raaflaub,Homer to Solon:The Rise of the Polis.The Written Source,载M.H.Hansen主编:The Ancient Greek City-States,Copenhagen,1993.)只是到了公元前八世纪中叶后,领土的观念才逐渐强烈起来,战争的目的也随之转向土地的控制。(注:A.Snodgrass,The Rise of the Polis;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载M.H.Hansen,前引书;以及K.A.Raaflaub,前引文。)
    第五,关于国家意识形态的问题。国家的产生意味着整个社会已经联结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其在社会意识形态或精神文化领域的反应,就是出现了一种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统一意识或社会共同体价值观念。假如一个社会尚未产生这种社会共同体意识,或这一共同体意识尚未成为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那么,这个社会必定还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国家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荷马时代的希腊社会正属于后面这种情况,表现在当时社会上盛行的是个人荣誉至上的个人英雄主义价值观,(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131-133.)即赫克托尔可以为了个人的荣誉而置整个特洛伊的未来于不顾,阿基琉斯亦可因为一己的恩怨而无视阿开亚全体将士的安危,而他们的这种行为在当时并无可指责。但是,一旦国家或社会统一体意识形成之后,这种个人荣誉至上的价值原则便会受到怀疑。惟其如此,后世的埃斯库罗斯才可以编写剧本,说墨尔弥冬人因阿基琉斯拒绝出战而背叛了他,而荷马却无论如何认识不到这一点。(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136.)观念之间的这种不同,实际上意识着时代的本质差异。
    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荷马社会只能是一个前国家社会,不可能存在着国家形态。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这一结论也得到了考古材料的支持。著名的古希腊史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指出,二战以来的考古发掘证明,迈锡尼文明崩溃之后,希腊地区的人口出现了锐减,表现在居民点非常分散,且每个居民点的人口很少,大部分很难容下数百人。(注:A.Snodgrass,The Rise of the Polis: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而从列夫坎迪(在优俾亚岛)的情况看,其人口也就有二十左右。(注:A.Snodgrass,Archaic Greece:The Age of Experiment,P18-19.)不仅如此,各个居民点的居住时间也并不是长久的。(注:A.Snodgrass,The Rise of the Polis: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想象会产生严格的社会分化,也很难想象会有社会的紧密联系。总之,国家的产生在当时是难以想象的。
    既然荷马社会不存在国家,那么又如何解释荷马所描述的城邦(Polis)呢?对此,我们必须对荷马史诗的史料性质有正确的认识。近年来,人们对荷马史诗最终形成的年代基本上达成了一种共识,即认为《伊利亚特》大概形成于公元前八世纪中叶,而《奥德赛》则晚出一个时代(三十年)。(注:G.Starr,前引书,第16页)有学者甚至更认为《奥德赛》比赫西俄德的《田工与农时》还要晚出一到二代,即大约形成于公元前七世纪早期。(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36.)由于史诗形成的年代远晚于它所讲述的时代,因此,诗人在创作时就难免会将其中人物的活动背景给“当代化”。尤其是在《奥德赛》形成的时候,希腊社会的真正历史已经有了一段不短的发展历程,国家制度早已确立,而我们借以了解荷马时代社会内部状况(诸如家庭生活、社会分化、城邦结构等)的材料,又主要是来自于《奥德赛》,这就要求我们在把它当作史料运用的时候,必须保持高度的审慎,而在对待社会财富占有状况以及城邦是否存在等问题上,更必须与考古发掘材料相印证。
    事实上,正是在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上,我们发现了史诗记载与地下材料的不一致。因为从发掘出的公元前1100年到公元前800年的墓葬来看,当时的希腊社会是非常贫穷的,(注:A.Snodgrass,Archaic Greece:The Age of Experiment,P21.)根本就没有史诗所描述的巨大财富。(注:M.I.Finley,Early Greece:The Bronze and Archaic Ages,P83.)在荷马所描绘的城邦与实际的考古发现之间,也同样存在着惊人的悬殊,因为荷马的城邦“给人的印象,如果它不是一座城市的话,那么也应该是一处城镇,而不应只是一个村落或一个要塞。”(注:M.H.Hansen,前引书,第11页。)但是,从考古学上看,作为城市或城镇的城邦在公元前八世纪中叶之前,则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存在的,它之出现于希腊殖民地和希腊大陆,都是较后的事情了。(注:M.H.Hansen,前引书,第11页。)这也就是说,史诗所描绘的城邦,所反映的恐怕只能是诗人自己所生活的时代的情况,而不应是我们所说的荷马社会的情况。因此,在希腊国家产生的问题上,我们更应相信考古材料而不应相信荷马。
      三 作为“酋邦”的荷马社会
    本世纪以来,在有关人类社会早期政治组织演进的研究方面,现代人类学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就是“酋邦”理论的提出。(注:关于西方学者所提出的酋邦理论,谢维扬在其《中国早期国家》一书中有很好的概括和总结,见该书的第一章之第三节以及第四章。另参见G.Starr,前引书,第15-33页,以及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所谓酋邦,是指介于部落社会(即平等的氏族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人类社会政治组织形态,用塞尔维斯的话说,就是“酋邦是家庭式的,但却不平等;它们具有中央管理和权威,但却没有政府……它们标志出社会分层和等级,但却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注:E.R.Service,Profiles in Ethnology,P498,参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225页。)塞尔维斯的这段话,明确地表明了酋邦社会与氏族部落社会以及国家之间的区别。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即,一,中央管理和权威是否存在,以及是何种性质的存在;二,社会分层是否产生及其发展的程度。其中酋邦社会与氏族部落社会的区别,主要是有关中央管理和权威以及社会分层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其与国家之间的区别,则是关于中央管理和权威的性质以及社会分层发展程度的问题。我们首先看酋邦与部落社会的区别。
    在氏族部落社会,中央管理和权威是不存在的,表现在部落首领是由选举产生的,且从根本上说其地位是与部落成员平等的,他们至多不过是在年龄、能力和智慧等方面受人尊敬而已,实际“并没有任何控制权,也不能对向他求助的人强加任何决定”。(注: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70页。)关于这一点,摩尔根的论述早已使我们视之为当然了,而其它人类学的材料也没有与之相左的地方,所以在此无须多加赘述。但酋邦社会的情况却不同,在那里中央管理和权威已经存在了,其代表就是酋长。酋长的权力是很大的,他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个实权人物”,不仅有权控制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还可以占有他人的财物,且他的这一权力是不受部落成员的制约的,有时甚至还被认为是神明赐予的。(注: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第477页。)由于在部落社会中部落首领尚且并未超出一般成员而占据显著地位,所以社会分层现象是根本不存在的。(注:参见G.Starr,前引书,第17页。)但酋邦社会中酋长的独特权力和地位却使得社会产生了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正是社会出现分层的具体表现。
    至于酋邦社会与国家的区别,则纯粹是中央权威以及社会分层发展的程度的问题,即在国家中,中央管理和权威已经成了一种社会性质的存在,或和塞尔维斯的话来说,就是已经变成了正规的政府;社会分层也已高度发展,并最终形成了经济和政治利益相对立的阶级。而在酋邦社会中,所谓的中央管理和权威还只具有个人的性质,表现在酋长职位的世袭制原则还没有得以最终确立,即酋长的权力主要还不是来自于正式的法规,而是还要依靠个人的人格、能力等。(注:参见G.Starr,前引书,第18页。)在社会分化问题上,酋邦社会虽然已经超出了原始的社会平等,首领们拥有了一定的社会特权,但他们却还没有构成为占有社会主要的生产资料或在政治上实施高压的统治阶级;与此同时,一般社会成员也没有下降到在社会中处于依附地位的程度。(注:参见G.Starr,前引书,第43页。)总之,具有一致利益,产生了共同意识的阶级在酋邦中是不存在的。
    根据上述对酋邦社会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荷马时代的希腊社会正好应该处于人类社会的这一发展阶段上。因为巴赛勒斯显然已经不再是一般的部落首领了,他所拥有的权力正如哈维兰所描述的酋长一样,不仅可以占有他人的财物(如阿伽门农霸占阿基琉斯的战礼),而且也不受一般部落成员的制约(如阿伽门农可以无视民众会议的决定),有时甚至还被神化,如,在荷马史诗中,巴赛勒斯就被认为“受到神的恩宠”,“他们的荣誉得之于宙斯,享受多谋善断的大神的钟爱。”(注:《伊利亚特》,第32页。)然而,正如前文我们所分析的那样,巴赛勒斯所拥有的这种权力还只具有个人的性质,尚缺乏正规性,并未构成为真正的社会政治权力中心,即政府。鉴于此,我们认为,荷马社会只能是一个酋邦社会,而不应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国家形态。
    辨清荷马时代的社会性质,对我们正确理解古代希腊历史以后的发展走向,乃至中西方文明之间的分野,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国内有学者倾向于认为,古代的希腊和罗马所以能走向城邦制的社会发展道路,而中国所以形成了专制帝国,其关键的原因就在于两者形成国家的模式不一样,即认为古代希腊罗马所走的是“氏族模式”,亦即其国家制度是直接从原始时代的氏族组织演化过来的,而中国则走的是“酋邦模式”。(注:参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一章之第三节。)经过上述的考察后,我们便可发现,荷马时代的希腊实际上也是一种酋邦社会。因此,要想解释中西方早期国家形态的不同,必须另寻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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