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
赵永胜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08期
【原文出处】《东南亚》(昆明)1999年01期第58~64页
【作者简介】赵永胜 云南大学历史系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是古代泰国政治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重要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泰国政治中交互发挥作用的情形出现于素可泰和阿瑜陀耶时期,到曼谷王朝前期达到顶峰。直到今天,泰国社会中仍有其遗迹。
      一、泰国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概念与类型
    亲属按来源可分为三类:血源亲属、婚姻亲属和旁系亲属。前两种可称为直系亲属。这种亲属关系强调的是父母两方面的双边关系,认为亲族中的年轻者必须尊重男女长者。本文将先对泰国王公贵族的直系亲属作一个界定,因为他们是本文的主角之一,在一夫多妻制盛行的古代泰国,某王公贵族所有妻妾生的子女都是他的亲属。当然,只有正式举行过婚礼或国王赠予的妻子才能成为正妻。她们在遗产继承上比其余妻妾有更多的特权,其子女通常也更受重视。除了直系亲属外,还有一种亲属是因朋友关系而建立的旁系亲属。这就意味着一个与王族无亲戚关系的人由于与王族中人关系亲密而可能逐渐上升为王家亲属。可以这么说,泰国历史上的亲属关系是建立在血源、婚姻或朋友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依附制度的建立则与朝贡有关。在古代泰国,社会下层“小人”通常向社会上层“大人”朝贡以得到偏袒和保护,从而确立了依附关系。当“小人”给“大人”朝贡或为其服劳役时,“大人”应给予一定的保护和帮助,“小人”才会继续这么做,否则他们就会停止朝贡和劳役。(注:“小人”(Phu Noi)和“大人”(Phu Yai)为相对而言,是古代泰国社会中互有依附关系的两个阶层。)一个人在成为上层阶级依附者的同时,亦与之建立了一种暂时的人身依附关系。维系和支撑这种关系的是当时在泰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当别人为你做了什么事时,你必须作出相应的回报。国王亦受控于这种价值观。例如,1813年,大臣卡瓦拉死后,他的弟弟继承了其职位。两年后,他向国王晋献一头白象,从而得到了国王给予的晋升。(注:雷吉诺·李·梅:《泰国北部的地理与民族》,曼谷1986年英文版,第259页。 )古代泰国的依附者有两种:国王、王子的依附者和官僚贵族的依附者。
    依附关系可分为两类:正式依附关系和非正式依附关系。
    1.正式依附关系
    泰国古代社会组织的核心是以国王为中心的统治集团。国王之后是王公贵族和一般政府官员,最后是自由民和奴隶。
    按萨迪纳制,授田400莱以上的官员“坤囊”由国王任命, 他们要向国王晋献鲜花和香烛,才能成为国王的保护者。他们不管担任何种官职,受何人控制,始终是国王的依附者。国王控制着“坤囊”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罚。(注:萨迪纳制(Sakdina )指由于一个人掌握了土地而产生的权力,后来成为标志着控制多少人力和土地的制度。一般按授田多少“莱”(一莱等于0.4英亩)来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 坤囊(Khuhnang)是泰国古代社会人力控制的机构,这里代指贵族或官职。)
    我们亦可以从“乃”和“派”的关系中了解这种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称“乃—派”依附关系。在这种依附关系下,保护者“乃”必须为依附民“派”提供帮助和特定的保护,而依附民“派”又得向“乃”朝贡和服劳役。正如阿肯·拉比巴达纳所指出的那样:“可以说依附关系下隐藏着一种等级关系。这种关系又分两个层次:‘派’和他们的保护者‘乃’,‘坤囊’和国王。‘派’是王公贵族的保护对象,而所有‘坤囊’都是国王的依附者。”(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
    可以这样说,正式依附关系是一种在正式组织中正式存在的社会依赖关系。萨迪纳制是正式依附关系存在的重要基石。
    2.非正式依附关系
    非正式依附关系可分为三个层次:国王和依附者、王子和依附贵族、“乃”和“派”。这种依附关系并没有正式的组织结构,但王公贵族们为了事业上的晋升而造成的激烈竞争使得古代泰国社会中出现了这种依附关系日益扩展的趋势。
    在第一层次中,国王的依附者尤其是贵族大多都要向国王朝贡或赠送女儿,让她们成为王妃或在王宫工作,以此来获得国王的青睐。在激烈的竞争中,有成员接近王权的家族将处于十分有利的位置。假如某王族晋献的公主成为国王的宠妃,那么这个王族将获得显赫的地位和权力,其政治和经济地位也会得到迅速的提高。换句话说,在第一层次中,国王和依附者关系密切,当决定政府官员的升迁和任免时,国王会向周围圈子的依附者征求意见,因而泰国贵族都千方百计地接近国王。朝贡和晋献女子成了贵族接近国王以获取晋升的两条重要途径。维系和加强对国王的依附不仅能给贵族带来政治经济上的好处,也可以使他们由非王室成员上升为王室成员。这些都使得非正式依附关系在第一层次中飞速发展。
    类似依附关系还出现于第二层次。王子等大贵族的依附者中小贵族向保护者提供礼物和劳役,或赠送给保护者妻妾以维系和加强其对保护者的依附。中小贵族由此获得保护和升迁,大贵族亦因依附者的增加获得了更大的发言权。可以说,这是王公贵族联合追求权力、财富和地位的一种手段。以上两个层次中的依附关系存在于统治阶级内部,体现了统治阶级争权夺利的斗争。
    第三层次中的依附关系则存在于统治阶级“乃”和被统治阶级“派”之间。当“派”和“乃”关系不睦时,他就可能会成为更高等级“乃”的依附民。新的保护者帮助“派”摆脱原保护者的束缚,但“派”又与新保护者建立了依附关系,又得给新保护者上贡和服劳役。这也体现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
    除以上阶层外,中国和欧洲的移民也被纳入了依附体系。泰国曼谷王朝初期对中国移民采取了较优惠的政策,免除了他们的徭役。同时,华人在商业上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泰国变得十分富有。为了追求与经济地位相等的社会地位,华人大都寻求国王和王公贵族的保护,从而成为依附制度的一分子。他们也有能力做到这一点。他们可以比普通泰民提供更多更好的贡物而更容易成为国王和王公贵族的依附者。中国移民有时也向国王和王公贵族晋献女子,成为他们的亲属。(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欧洲移民亦通过朝贡和晋献女子进入依附体系。例如,德国人阿波斯卡雷向国王晋献了大量德国货,并向宫廷中人介绍了其用法。雷姆西则给国王晋献了许多妃子和衣饰。他们因此成了国王的宠臣,被任命为政府官员,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还有很多外国移民通过走后门成为泰国国王的依附者。(注:纳特苏菲、苏西:《暹罗的政治经济》(1851—1910),曼谷1978年英文版,第299页。)
    在古代泰国,拥有依附人口的多少往往象征着一个保护者的地位和权力。而地位越显、威望越高的保护者往往又能得到越多的依附者。统治阶级为争夺依附人口展开了你死我活的斗争,客观上促进了依附制度的发展,强化了依附制度在泰国政治中的作用和影响。
      二、古代泰国政治中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发展状况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在古代泰国政治中的发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过程。它萌芽于素可泰王国时期,发展于阿瑜陀耶和吞武里王朝时期,于曼谷王朝初期达到极盛。
    邦克朗刀建立的素可泰王国于蓝摩甘亨王统治时最为繁荣。他把王子和王族分封到畿内各省进行统治,成为畿内各方的封建领主。距离首都较远的城邦,则由表示臣服而被封为官长的原首领或派遣王族进行管理。各城邦封建主代表国王对臣民实行统治。附属国则要对素可泰国王称臣纳贡。各地方的封建领主同时都隶属于最高领主素可泰国王,负有为国王征收贡赋、征集兵员、征调徭役、挑选妃子等一系列义务。(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页。)可以说,在素可泰封建领主制中,出现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雏形。由素可泰王国开创的这种制度,延续了很长时间,并且不断完善,日益发展,成了古代泰国政治中一种极为重要的政治制度。诚然,此时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尚未成熟,素可泰国王后来众叛亲离,最终走向亡国,就有这方面的原因。
    继素可泰而起的阿瑜陀耶王朝自戴莱洛迦纳王起推行萨迪纳制,把全国的土地分配给贵族官吏和平民百姓,从而确立了人身依附关系。这一时期,国王的亲属和依附贵族被授予不同的爵位如乌巴腊、昭披耶、拍、銮、坤等;不同的职衔如部一级大臣、大城太守等。他们从国王那里获得保护和权力,同时向国王纳贡、晋献王妃,以加强其同国王间的亲属和依附关系。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派”和“乃”之间也存在着亲属和依附关系。“派”可分为“派松”、“派銮”和“派帅”三大类。其中,“派松”是隶属于拥有四百莱以上土地的贵族的私家农奴;“派銮”是隶属于国王的农奴,他们一般被分配给地方官吏代管,因而受国王和地方官吏的双重压迫;“派帅”是专门为国王生产工农业特需品的农奴,境遇同“派銮”一样,十分悲惨。奴隶“塔特”则为“乃”做家务和服杂役。(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此外,在素可泰王国时期少有的中国移民于阿瑜陀耶王朝时期大量涌入泰国。他们不在萨迪纳制控制之下,大多经营商业。身处异国他乡的华侨也不得不寄人篱下,依附于王公贵族。他们中有许多人靠经商成为富豪,并充分依靠经济实力来建筑政治势力,利用自己的儿孙联姻方式与泰国王族或官员建立亲属关系。例如,拉玛一世的父王(爵名为拍拉阿桑顺通)在阿瑜陀耶王朝时期便与一个名叫玉的华人结了婚。玉的家人因此得以飞黄腾达,变得更为富有。(注:王伟民:《泰国华人面面观》,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0页。)可见,阿瑜陀耶王朝时期,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渗透到了社会各阶层,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达信建立的吞武里王朝继续推行萨迪纳制。这一时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较之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无太大的变化,此处不再详加论述。
    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于拉塔纳哥信时期(注:本文所指的拉塔纳哥信时期,指拉玛一世到拉玛三世统治的一段时间(1782—1857年)。)达到了顶峰。
    1782年,吞武里发生叛乱,拉玛一世通銮自立为王,定都曼谷,建立了却克里王朝,又称曼谷王朝。拉玛一世即位后,恢复和健全了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封建依附关系。这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外部因素来说,拉玛一世所建立的是一个新的王朝,迫切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从内部因素来说,国王的大量亲属受命于各部门,成为封建主,同时也确立了其与国王的依附关系。大量的王公贵族成为政府官员,受国王控制,必须忠于国王和王室。也正是他们支撑着曼谷王朝的统治,国王通过对王室成员的分封,牢牢地控制了国家的军政大权。这些内部因素在拉玛二世和拉玛三世时期仍发挥着独特作用。
    拉玛一世任命他的兄弟汶玛亲王为“乌巴腊”,(注:“乌巴腊”(Upparat),即副王,这是仅次于国王的最高职位。 )任命他的侄子拜亲王为宫务部部长。他俩成为拉玛一世的左右手。拉玛一世的兄弟和28个妻子所生的42个王子都被封为“昭”。正宫王后所生的10个王子,授予“昭法”爵位,王妃所生的王子,授予“怕翁昭”爵位,王孙授予“蒙昭”爵位。按爵位的高低,他们被授予不同的土地和官职。曼谷王朝中央六部即军务部、内务部、财政部、宫务部、政务部和农务部的部长均由亲王担任。地方一、二等府的府尹由亲王出任,三、四等府的府尹则由王室成员或国王亲信出任。(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
    除了国王方面的亲属外,王后方面的亲属也不乏成功者。例如,拉玛一世年轻时的好友汶纳在妻子过世后,娶了王后的姐姐暖为第二任妻子。汶纳因此青云直上,被任命为宫务部长,成为拉玛一世的亲信。这是一个非王族成员通过婚姻关系成为王族成员并在政治上获得成功的例子。此后,汶纳家族与王室的关系变得甚为亲密。他家有5 个姑娘成为王妃,他的儿子也得到了拉玛二世的宠幸。(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
    显然,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为拉玛一世统治的巩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国王为保护者,王公贵族为依附者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同样左右着拉玛二世和拉玛三世统治期间的泰国政治。
    拉玛二世任命王亲国戚为政府各部门的要员。他任用了纳·邦昌家族的5个成员和汶纳家族的大量成员,其中两个为汶纳前妻所生。 他在一些重要部门设立了监察官制度,任命王子或男性王亲为监察官。比如,他的儿子空·蒙·切查达波丁被任命为财政部的监察官,与其表兄财政部长迪斯·汶纳一起工作,成为拉玛二世的宠臣;他的胞弟空·蒙·萨迪邦赛被任命为宫务部监察官。由于具有相同的年龄和爱好,空·蒙·切查达波丁和空·蒙·萨迪邦赛叔侄间建立了深厚的友谊。空·蒙·切查达波丁与其他王公贵族的关系也非同一般。这就为他成为王位继承人铺平了道路。(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拉玛二世还在国家行政机关方面设立了四个最高职位:克朗-雷安、克朗—昆、克朗-萨克和克朗-恰特,分管内务、司法、贸易等事务。这些职位均由亲王来担任。它们同监察官制度一样,限制了部长等大官僚封建主的特权,加强了中央集权。(注:尼·瓦·列勃里科娃:《泰国近代史纲》上册,70页,商务印书馆1974年中文版。)
    可见,王公贵族被国王大量任用,除了他们拥有能力和工作经历外,更主要的是他们与国王的亲属和依附关系。
    拉塔纳哥信时期,贵族为了从国王那里得到好处,常争着向国王晋献他们的女儿,使之成为王妃或到王宫工作。汶纳的18个女儿中,就有5个是王妃,两个在王宫中身居要职。 这使得汶纳家族与国王之间的亲属和依附关系经久而不衰。(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
    文献中还记载了泰国贵族向国王晋献女子的数目。拉玛一世的王后来自纳·邦昌家,妃子中有7个来自汶纳及其亲戚家,各有2个来自纳·帕塔龙、蒙·亚萨和阿玛塔亚昆三家,各有1个来自纳·拉恰西玛、 纳·那空和拉塔纳昆三家。拉玛二世的王后来自男性亲属家, 妃子中有4个来自纳·邦昌家,3个来自蒙·亚萨家,各有2个来自开洛、汶加拉塔纳潘和颂蒂拉塔纳三家,各有1个来自汶隆、颂吞拉萨腊吞和信哈西尼三家。拉玛三世的妃子有3个来自女性亲属家,5个来自纳·纳加拉家,各有2个来自颂蒂拉塔纳、汶加拉塔纳潘、信哈西尼、开洛四家,各有1个来自颂吞拉昆、颂吞拉萨腊吞、科恰西尼、卡拉亚纳米特拉和帕尼克巴特拉几家。(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
    事实证明,国王和其依附者都力图利用亲属关系强化他们之间的联盟。对国王忠诚的依附者将从国王那里获得如帆船贸易的好处。从泰国古代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基本情况中可以看出,这一制度主要是对统治阶级中的“乃”发生作用。农奴“派”和奴隶“塔特”作为“乃”的人力,是“乃”权力和财富的来源,但却无法在泰国政治中发挥作用。
      三、影响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作为古代泰国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一种上层建筑。这种上层建筑的存在和发展除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外,还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又制约和影响着古代泰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在蒙固王即位以前,这种制度对泰国社会的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西方殖民势力的入侵,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逐渐成了泰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阻力,从而引发了拉玛四世蒙固和拉玛五世朱拉隆功的改革,削弱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对泰国政治经济的影响。
    公元1238年,邦克朗刀建立了以泰族为主体的素可泰王国。此前,现今属于泰国的这些地区仍处于部族部落国家割据分立的局面。素可泰王国为了延续自己的统治,大力加强中央集权,创立了军政合一的政治制度。国王为最高统治者,他任命王子和王室为政府重要官员或分封他们到地方各府进行统治,成为地方封建领主。他们要交纳赋税和征调徭役给国王,从而成了国王的依附者。
    阿瑜陀耶王朝继续任用和分封了大批王公贵族,同时推行萨迪纳制,进行军事改革,从而完善了封建领主制,加强了中央集权。王公贵族被封以昭披耶、拍、銮、坤等爵号并据此获得了不同的职位和土地。在获得好处的同时,王公贵族要对国王尽一个依附者应尽的责任,如纳贡,贡献妃子等。吞武里王朝和曼谷王朝继续推行阿瑜陀耶王朝的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这一制度对古代泰国各朝的巩固和发展功不可没,不违统治者推行的初衷。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例如,阿瑜陀耶王朝确立了萨迪纳制,从而完善了封建领主制经济。在萨迪纳制下,乌巴腊即副王授田十万莱,享有格龙衔的国王兄弟昭法授田二万至五万莱,享有格龙衔的国王后裔、昭法授田一万五千至四万莱,昭帕三千至一万莱,帕耶一千至一万莱,没有格龙衔的帕翁昭为四千至七千莱,帕为一千至五千莱,銮为八百至三千莱,蒙昭为一千五百莱。至于国王直接任命的官员,则按其职务轻重分别授予四百至一万莱土地。授田四百莱以下二十五莱以上的官吏,则由部长任命。至于“派”,每人可得十五至二十五莱的土地。(注:何肇发:《泰国曼谷王朝初期的社会结构》,载《世界历史》1979年第4期53—61页。)当然,“派”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且他们的人身连同所得的土地,必须归依于某一个封建领主,从而成为封建主的依附民。(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若按平民平均每人占有二十五莱土地计算,拥有四百莱萨迪纳的官员可控制十六个平民,拥有一万莱的官员可控制四百人,拥有五万莱的官员可控制两千人。现实中官僚和贵族所控制的人力大多都超出了这个标准。由此可见,萨迪纳制通过把土地授予贵族和官员,从而确立了一种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与古代泰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亲属关系有关。而这种依附关系又使得古代泰国的经济必然是一种建立在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基础上的封建领主制经济。
    古代泰国除封建领主制经济和封建依附关系外,还保存了奴隶占有制成分:封建主以某些奴隶阶层完全占有者的姿态出现。寺院、国王、大封建主、村庄都有奴隶。奴隶完全依附于封建主,为封建主耕种或做家务,没有可能赎身和获得自由。(注:尼·瓦·列勃里科娃:《泰国近代史纲》上册,19页,商务印书馆1974年中文版。)
    除萨迪纳制和奴隶占有制外,泰国拉塔纳哥信时期的包税制度同样说明了经济因素对亲属和依附制度的影响。
    1826年,泰国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伯尼条约。(注:伯尼条约(The Treaty of Bumey):为英国使臣亨利·伯尼与拉玛二世订立的条约。它打破了泰国一百多年来闭关自守,不与欧洲国家相互往来的局面。)此后,泰国王室放松了对税收的垄断,实行了新的包税制度。拉玛三世时期,包税制度最为盛行。政府让私人对税收进行承包投标,即委托私人代为收税,这些税收承包商又称为“税主”。税主所得的税收,按一定标准上交给政府后,余额归税主所有。税主为了增加收入,提高了征税标准,增加了对“派”的剥削。(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页。)不堪重负的“派”被迫委身于更为富有、权力更大的政府官员和贵族,成为其直接依附者而使税主有所顾忌。因此,这一时期泰国的非正式依附关系大为强化。与此同时,由于税主可以获得丰厚的收入,人们为成为税主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客观上促进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发展。中国移民由于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这场角逐中取得了空前的胜利。1844年,在拉农府担任税务官之职的华人许泗章先生获封“銮腊达纳硬提”爵衔,被国王赐姓为纳·拉农,当上了府尹。(注:王伟民:《泰国华人面面观》,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63页。)
    可以说,包税制度促进了亲属和依附关系在泰国的发展,刺激了泰国经济的发展,使泰国出现了一些拥有巨大实权和财富的家族,如汶纳家族,纳·拉农家族等。其中以汶纳家族最为显赫。正如阿肯·拉比巴达纳所说:“作为单个家族,汶纳氏的地位在泰国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汶纳家族显赫地位的获得,除了其与国王的亲属关系使然外,还由于其拥有大量的正式和非正式依附者。包税制度在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不仅能给王公贵族带来巨大的权力和财富,也会给他们带来空前的灾难。例如拉玛一世的儿子卡萨特拉纳奇和拉萨罗纳雷就因叛国而被处决,他们的家族也因此受到了株连。这说明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对于统治阶级也存在坏的影响。(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
    总之,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长期存在于统治阶级中,对泰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通过亲属和依附关系,王公贵族获取了大量的财富和权力,成为国王的依附者和支撑国王统治的主要力量。国王利用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统治。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同时还发展到意识形态领域。宗教、法律、文学、艺术、历史等领域都受到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影响。宗教事务厅的长官由国王委派王公贵族担任。拉玛一世时期负责外贸的披耶洪是曼谷王朝初期最重要的作家,以披耶披帕哥萨的爵号闻名一时。1795年,拉玛一世召集以昭披派披差为首的一批文人学者开会,商讨整理泰国编年史的事宜,并写出了一些为后人传颂的编年史著作。拉玛一世又任命四名宫廷大臣、三名法官和四名法学家组成一个委员会,编写了《三印法典》。(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6页。)这些文化领域内的工作者受命于国王,依附于国王,他们反映的是国王的意志和利益。诚然,文化领域内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影响不及其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影响,但我们亦不能予以降低或否认。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发展于拉玛三世后期出现危机,并因拉玛四世蒙固和拉玛五世朱拉隆功的改革而趋于瓦解。但其影响却一直存在。直到今天,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遗迹在泰国社会中仍然存在,只是其方式略有差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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