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教皇国在教廷财政中的地位
龙秀清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07期
【原文出处】《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1999年03期第8~13页
【作者简介】龙秀清 东北师范大学 中古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关 键 词】教皇国/财政/代管制
[分类号]K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1999)03—0008—06
从756年“丕平献地”到1870年为意大利吞并, 教皇国延绵千年之久。它在教会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中世纪,教皇国与教廷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教皇的各项政策。鉴于国内对此方面研究的空白状态,本文试探讨其财政地位,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教皇国及其财政体制
在教皇国建立前,罗马教皇由于罗马帝国皇帝的不断捐赠,已拥有广泛的地产,这些地产被称为“圣彼得祖业”或教皇世袭领。它们遍及北非、意大利半岛、西西里、科西嘉、高卢乃至巴伐利亚。在5~6世纪,北非、高卢等地祖业为蛮族所抢占,即使如此,教皇祖业仍相当多,仅意大利即有23个世袭领(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上册,第165页。)。教皇国建立后, 世袭领成为其中一部分。教皇国初建时,其版图尚小,丕平献地只包括拉文那总督区,外加乌尔比诺和马尔凯区两地。经历几代教皇的努力,至教皇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时,教皇国版图基本定型。1201年,英诺森三世利用德国皇位之争的机会,迫使未来的德皇奥托四世(1209~1215年)承认, 教皇国包括“从拉迪科菲尼(Radicofani )到塞皮拉诺(Ceprano)的所有土地,拉文那总督区、膨塔波利斯(Pentapolis)、 马尔凯、斯帕利托公国(Duchy of Spoleto)、马蒂尔达伯爵夫人赠地、贝尔提诺郡(Bertinoro )以及自忏悔者路易以来帝国特许状中提到的其他土地”(注:Peter Partner, The Lands of St. Peter,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p.235,p.236,p.338,p.345.)。 奥托当上皇帝后,履行诺言;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弗里德里希二世在1213年、1219年也两次表示认可。因此,西方史学家一般将此承诺称为“教皇国的身份证”(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44.)。当时教皇国已设省治理, 从北至南依次为罗马格纳(Romagna)、安科拉的马尔凯(March of Ancona)、斯帕利托公国、萨比纳(Sabina )、托斯坎纳圣彼得祖业(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以及坎帕尼亚—马里提马(Campagna And Marittima)共6省。
在中古时代,教皇国的财政管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化过程。中古初期, 教皇收入主要来自其广泛的世袭领, 每个世袭领设一教区长(rector)负责地方行政,亦担当着向佃户征收地租和捐税的职责,有数名办事员(actionarii)协助他作此工作。教区长要定期向教皇的财政部门呈报帐目,一般每年一次。丕平献地后,教皇在新得的土地亦借用了世袭领的管理体制。
在9~10世纪的封建化过程中,教皇国的管理体制被打乱了。 各地方豪族如堡主(castellans)、伯爵等封建领主各自为政,教皇的统治权已变得有名无实。迫于压力,教皇开始把地产长期租借给他们。有时教皇为了得到服军役,也把地产赐给俗人,如塞尔维斯特二世在1000年就曾为此而把泰拉奇纳郡作为封邑赐给达菲利奥伯爵(Darferio)及其儿子,条件是每年应向教廷的办事员交纳3个金先令作地租(注: W·E· 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 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 p.11.)。至11世纪中期, 教皇国的封建契约关系成为普遍现象,只有少数零散的地产直属教皇管辖,而绝大多数地产,则落入封臣之手。封臣只须交纳少量地租或贡赋,以承认教皇的土地所有权(注:Ferdinard Gregorovius, History of the City of Rome in the Middle Ages. New Vork,1967, Vol.3, pp.457~460.)。这一时期,教区长和办事员除了接收地租外,几乎无事可做。13世纪教皇在教皇国的权威真正建立后,教皇国设省治理,在13世纪后半期,各省新设了一名专职的财务官,他常常是教廷银行的一位成员。与其他行省官员不同,财务官不由省长任免,而是由教皇或教廷财务署署长亲自任命(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 pp.15~16,p.22~23.)。 他接收行省岁入,负责开销官薪及其他必需的支出,将收支情况入帐,并将帐册与余款交到财政署。1282年以前,习惯上是财务官与省长各保存一份帐簿副册,以互相检查,原始帐簿则呈交教廷财政署备案(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1,p.33.)。因此,财务官尽管只对财政署(Apostolic Camera)负责,但在某种程度上他首先要服从省长。约翰二十二世(1316~1334年)和本尼狄克十二世(1334~1342年)限制了财务官对省长的依赖,到克力门六世(1342~1352年)和英诺森六世(1352~1362年)时,彻底斩断了这种依赖关系(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1, p.33.), 财务官因而成为了教皇国内负担征收教廷各种捐税的直接代理人。
在经过阿维农教廷和教会大分裂时期后,教皇逐渐加强了对教皇国的政治控制。由于教皇得自西欧各国的收入大为减少,他只能加强对教皇国财源的开发。首先是增加了行省财务官的人数,增至3~4名;其次是加强了对间接税如商品税、盐专卖的管理。同时对行省财务官加强了控制,财政署经常派出专员检察他们的工作及其帐目。各省新设一位蓄存员( Depostary )作为行省财务官和其他地方税吏的银行家(注:Clemens Bauer, Die Epochen Der Papstfinanz, Historische Zeitschrift. Vol. 138(1928), p.479.)。财政署还在地方上设立了其他一些财政专员,负责征收某种特殊款项,他们仅对财政署负责。在罗马城,教皇重新取得了该城财务官(Camerarius)的任免权,使该城财政完全从属于财政署。这一时期,负责教皇国各地征收通行税、消费税以及经营盐、明矾专卖的各部人事首脑也由财政署直接任命,并仅对财政署负责(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1, p.34.)。这些措施表明,在15世纪, 教皇国的收入对教皇越来越重要了。
二、教皇国的财政收入
中古初期,教皇从世袭领所得的收入具有领地收入的性质。世袭领划分为地产,有的由教皇派人监督耕种,更多的情况则是以交地租为条件租给承租人(Conductor)(注:E. Spearing, The Patrimony of Roman Church in the Time of Gregory the Great, Cambridge, 1918, pp.74~77.)。如725年,教皇格雷戈里二世与史蒂芬等人签订承租合同,把罗马附近一农庄租给他们,期限为终身,每年交租金3 个金先令(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 p.10.)。佃农除纳租外, 尚需交其他一些捐税。世袭领曾是教皇最重要的财政来源。8世纪时, 最富有的世袭领西西里和卡拉布里亚(Calabria )每年能带来 25 200金索里达(注:E. Spearing, The Patrimony of Roman Church in the Time of Gregory the Great, Cambridge, 1918, p.20.)。世袭领并入教皇国后,其收入构成教皇国收益的一部分。
由于资料匮乏,我们对9~10世纪教皇国的财政状况所知甚少, 仅知教皇权势较盛而能实施其世俗法权时,可以享有过路税、过桥税、渡河税、港口税、罚金、捐、调解费以及铸币权等收益(注: Ferdinard Gregorovius, History of the City of Rome in the Middle Ages. New Vork, 1967, Vol. 3, pp.455~457.),但当其势力较弱时, 这些收益则会大大打折扣。11~13世纪,教皇的权势稳步增强,其从教皇国所得的财源也逐渐增多。大致可分为税、法庭收入与其他收入几类。
税包括直接税与间接税。最重要的直接税是贡赋或户税(census or affictus)。 其理由是一个城市因承认教皇的宗主权而交纳的一笔钱,或是为获得某种特权(如自选市长Podestà)而定期交纳的税金。其税额一般在该城与教皇签订契约时即规定下来,各城不一,如费尔莫(Fermo)、法诺(Fano)、皮萨诺(Pesaro)、卡梅里诺(Camerio)诸市各交50里拉,伊赛(Iesi)40里拉,马提里卡(Matelica)25里拉,费拉拉50 卢卡先令(注:Waley, The Papal State, p. 258; Lunt, Papal Revenues, Vol. 2, p.12.)。在一些教省如托斯坎纳、罗马格纳、斯帕利托的一些城市,这种税称为户税,按户计征,如1298年托斯坎纳共有37 个城市有此义务,每户交26第拉尔(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54.)。堡租(Castellania)亦属此类性质,由一堡主因持有某一直属教皇管辖的要塞而按年交纳。这类税具有常税性质,伊赛在1270~1290年间至少交了13次,圣维托里亚(S.Vittoria)1278~1290年间交了14次,阿曼达拉( Amandola)1278~1299年共纳14次(注: Daniel Waley,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4.)。
巡视费由各省教职界承担,一般在新省长上任或巡视时交纳。但各省规定不一,在托斯坎纳和马尔凯,许多城市和主教、修道院长、其他教职人士与宗教团体每年均需交一笔定额的巡视费,1300年后才改为仅在省长新任时交纳;但在斯帕利托省,一般仅在省长就任时由教士交纳。这个反差表明,各省的财政安排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各省财政收入中,巡视费一般不占有太大比重,如1279~1280年度,马尔凯的此项收入仅443里拉,约占全省总收入的8%弱(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2.)。
军役税是13世教皇新得的财源之一。从12世纪始,教皇国诸市一般对教皇都有服军役义务,但直到13世纪初,服军役才成为普遍现象,仅有极少数城市享有免役权。教皇与各市签订契约时,一般要规定服役的地理范围(多数限于境内)和期限(8~10天,最长不超过1个月)。提供的士兵人数和军种由省长指定,军队装备与开支各城自理。战争频繁时期,军役较重,坎利(Cagli)1299年夏在不足两月里即3次服役(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79.)。不应召出兵要受到经济或军事上的惩罚,法布里亚诺(Fabriano)在1294年因4次未服役被罚300里拉,1278年因同样原因被罚12 000盎司黄金的巨款(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82~283.)。
由于各市服役有种种限定,超出规定的时间和范围会遭到拒绝。各城派兵都会考虑教皇打击的敌人是谁,若为自己的友邦,也会导致拒服军役。另外,派出的军队在数量与质量上常常不合格,甚至在战场上虚晃一枪就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教皇一旦施以惩罚,往往会使一场叛乱变为两个,得不偿失(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83~286.)。 如此种种原因,13世纪中期逐渐出现了以纳军饷代替服军役的变化。首例发生于1257年,当时亚历山大四世命令马尔凯诸市提供军役或者军饷(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 London, 1961. p.290.),几年后,供饷(Stipendia Militum)至少在马尔凯省成为普遍现象。这是教皇国从派军到供饷迈出的第一步。但当时它并不成熟,某次军事行动只是就近向一城或数城征饷,若军事行动取消,所征军饷即退还(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91.)。
1277年,这种负担被正式命名为军役税,并在马尔凯、罗马格纳等北方省成为常税。伊赛1277~1282年间每年均交一次,1282年交了两次,共2 800里拉,法布里亚诺同时期也交了1 600里拉(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91.)。军役税实行初期,税量较大。如1287 年罗马格纳的福尔里(Forli)被要求交30 000里拉的巨款,遭拒。 同时期拉文那和里米尼(Rimini)也有抗税之举,但在1290年被征 20 000 佛罗林, 法恩扎(Faenza)一次仅4个月就交了1 400里拉(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92~293.)。军役税过重使诸市无力承担,因而在13世纪末减少了税量,如托斯坎纳省1298 年该税为 2 020 里拉, 几年后就仅交一半了(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93.)。军役税是各省重要的财政来源,如1280 年的马尔凯省,仅伊赛(600里拉)、法布里亚诺(400里拉)、马赛拉塔(300里拉)三市所交即达1 300里拉,相比之下,1270~1280年十年间全省共纳的1 600里拉户税无足轻重(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5.)。托斯坎纳的军役税在13世纪末是该省第二大财政来源(仅次于司法收入),占总收入的1/4(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93.)。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从现存史料来看,大中城市一般才有军役税义务,并未扩及所有城市;第二,南方的斯帕利托公国、坎帕尼亚两教省似不纳此税;最后,军役税制度建立后,各城在必要时仍需服军役,尽管各城更愿意供饷,但纳饷或服役取决于教皇的需要。教皇能否得到军役服务或军役税,取决于被征对象的配合,亦即取决于教皇有效控制教皇国的程度。1234~1303年间,教皇向各市共发布113次调军征饷令,其中49次有效,23 次遭拒绝,其余41次不知结果(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79.)。这一切都表明,军役税并不是一项极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教皇世袭领带来较大的收益,这时一般以交纳地租或贡赋为条件承包给教皇的亲戚、宠臣或高级教士的家族成员,他们只需交纳较少的租金即可获得经营管辖权。世袭领在行政上虽划归行省管理,但其财政一般与行省无关,教皇一般派专人前往接收税款,毋需行省财务官经手,只有极少数世袭领因种种原因方向行省纳税。因此,世袭领收入在行省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如世袭领最多的托斯坎纳省在1304~1306年20个月里,此项收入共计73里拉,不足总收入的1%(注: D. Waley, An Account—Book of the 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1304—1306, 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 Vol.Ⅵ(1955), p.19; pp. 18~25.)。但对教廷而言,世袭领仍具有相当高的财政价值,在1299年,教皇国内20余份世袭领共向教廷交纳税金2 620 金佛罗林、 3011镑80先令4便士教皇币、26先令27便士普洛温斯币及21 个大图尔币(注:Lunt. Papal Revenues, Vol. 2 pp. 13~15, 几个兑换率为:1 gold florin = 32 1/2 S. of Papal money = 10 1/2 S. ofProvins = 13 large Tours.),约合4479金佛罗林。因此, 威利教授认为世袭领在财政上也并入各省,其收入不再具有财政意义的看法显系误解(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55~256.)。
间接税主要有通行税(tolls)、 关税和某些城市为取代这种或那种捐税而交的协议金(agreed sums)。这些税在13 世纪末一般采取包税形式交纳。 包税商交纳的税金并不全属教皇, 在阿科彭登提 (Acquapendente)、列蒂(Rieti)和费拉拉等城,1/2的税款归城市,在弗里格诺(Foligno),该城所得达2/3(注:Waley. The Papal State, p. 255; Lunt, Papal Revenues, Vol. 2, p.12.)。 盐专卖权和托斯坎纳省的放牧权也能带来相当收益,当时以交纳协议金的形式承包出去。
教皇国财政收入中,司法收益最为重要,司法收益包括罚金、法庭收入和诉讼费。城市常常因背叛教皇、支持教皇的敌人、逃避军役、擅自进攻邻邦、非法出口谷物、不能侦察或惩治犯罪等而遭受巨额罚款。如佩鲁贾在1284~1288年间被罚40 000里拉,1303年又被罚10 000佛罗林;坎帕尼亚的两个城市仅1299年就交了11 900 佛罗林的罚金(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7、271、272.)。有史料表明,1252~1299年间,教皇国仅21个城市所交罚金即可近达130 000 佛罗林(注:据 Waley, The Papal State, pp. 260~273页提供的各项数字统计、兑换得出。)。由于13世纪的教皇国是多事之秋,1215~1265年是教皇与霍亨斯陶芬王朝争夺意大利时期,此后各市时有内战发生,因此,上述数字绝不能代表全部实况。其实几乎每一城市都会因各种原因交纳一次或数次罚金。伊赛至少被罚4次,法布里亚诺在1280~1300年间被罚13次, 共交罚金7 350里拉(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6.)。但是,罚金与军役税一样,教皇能否实际获得取决于他对教皇国的控制程度与当时的国际环境。在教皇与德皇争斗期间,教皇对背叛城市多半只能实行安抚政策,以免增加离心力。在此情况下,罚金就只交一种象征性的和解费了。如奇维塔诺瓦(Civitanova)1252年被罚5 000里拉,实际只交1 000里拉。博洛尼亚在1295年被罚10 000马克,但只交了126佛罗林。1280~1290 年马尔凯六城共交的35 000里拉显然是和解费(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0、265 、271.)。尽管如此,罚金或和解费在各省财政收入中占有首要地位。佩鲁贾1284~1288年间共交的40 000里拉罚金相当于教皇国最富有的马尔凯省同时期的总收入。省法庭和地方法庭因惩罚犯罪或审判民事案件以及没收罪犯财产也带来较稳定的收入,但只有地方法庭才上交部分收益给教皇,一般1/3到1/2(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57.)。最后一种司法收益是诉讼费,“用作法官薪水”。其他收入主要有:1.文秘费。省文秘局向前来办事者收取的手续费,1304~1306年间,其约占托斯坎纳省总收入的3%(注: D. Waley, An Account—Book of the 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1304 — 1306, 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 Vol.Ⅵ(1955), p. 19; pp. 18~25.);2.教皇惩罚行为所得款项。如亚历山大四世以每年200 里拉为条件把古比奥(Gubbio)城的守备之职授与佩鲁贾(两城有世仇);3.铸币权偶尔也能带来大笔收入。1318年,教皇此项收入即达7 000 余马克银币(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 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 p.16.)。一般说来, 这些收入在教皇国财政中不占主导地位。
税入、司法及其他收入构成教皇国收入的主体。1279~1280年度马尔凯省的财政帐簿记录了各项收入来源:全省总收入5 556里拉, 罚金包括没收财产所得共2 005里拉,约占总收入的36%;法庭收入732里拉,占13%;另8%(450里拉)来自诉讼费。这样,司法收入共3 187 里拉,占总收入一半以上(57%)。户税1 661里拉,约占总收入的30 %,巡视费443里拉,占8%。如此,税入共2 104里拉,占38%。其余5%(约305里拉)来自其他收入(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61~262.)。这份帐簿显然未记军役税、间接税收入、罚金收入,罚金收入也过低,因而不能如实反映马尔凯省的财政状况,更不能反映整个教皇国的财政实况。但它大致反映了各种收益在教皇国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14世纪和15世纪初,因教皇国的失控状态和代管制的实行,教皇所得收入锐减。教会大分裂结束后,教皇逐渐恢复了对教皇国的实际统治权,并加强了对教皇国的财政管理,从而重新获得了各种收益。同时,教皇国的收入构成也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间接税与盐专卖收入剧增,1435年仅罗马城交纳的30余种商品税即达20 382 佛罗林, 约合10840杜卡特,若加上该城的户税及贡赋,则达14 885杜卡特(注:W· E· 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 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 pp.24~25.)。二是庇护二世时(1458~1461年),由于托尔发明矾矿的发现,每年能为教皇增加50 000佛罗林的收入(注:P.Partner. The 'Budget' 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 in E. F. Jocob ed., Italian Ranaissance Studies, London, 1960, p.269.)。
三、教皇国的财政地位
前面我们讨论了教皇国的各种财政收益,现在我们来看这些收入在教廷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先看马尔凯省。该省1279年5月1日~1280年3月1日期间的财政帐簿表明:其总收入为5 556里拉,开支4 221里拉,结余为1 334 里拉(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2.)。开支中,有93 %用于行省官员的薪水。由于帐册上未记入军役税、间接税等收入,故上述数字并不典型。威利教授认为,在1280~1290年十年间,马尔凯省的年收入至少还应加上3 500里拉(注:前文已提到,1280~1290年10 年间该省仅6市所交罚金即达35 000里拉。)的罚金和1 000里拉的军役税,故其正常年收入应在10 000里拉以上,当军役税较多时,年收入应达到20 000 里拉(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6.)。
斯帕利托公国的财簿表明,1290~1291年10个月里,该省总收入为7 760金佛罗林,用于官员薪水及“其他必要花销”的开支为5 150佛罗林,结余额为2 610佛罗林。萨比纳90年代年均收入约为2 000佛罗林(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71~272.)。
在托斯坎纳省,梵蒂冈档案馆保存的1290~1294年的零散的财政帐簿表明,户税年均1 427里拉,军役税2 040里拉,加上其他收入如堡租、放牧权收益、巡视费、罚金等收益,可共达5 000 里拉(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70.)。其1304~1306年财政帐簿也表明,在这20 个月里,收入为8 000里拉,即年均5 000里拉(注:D. Waley, An Account — Book of the 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1304 — 1306, 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 Vol.Ⅵ(1955), p. 19; pp. 18~25.)。但这两个数字虽相吻合,但不典型,因为在1298年6 月~1299年7月间,塞耶纳主教曾任该省省长,得到教皇批准后, 他上交10000里拉作为其任职期间的纯利(注:D. Waley, An Account — Book of the 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1304 — 1306, 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 Vol.Ⅵ(1955), p. 19; pp. 18~25.)。这表明,托斯坎纳年均收入应在15 000里拉左右。罗马格纳的财政难以把握,因为史料很少。但在13世纪末已开始试征军役税,并常有罚金收益。坎帕尼亚是最穷的省,但1298年8 月两个贵族交的11900佛罗林的罚金表明,即使最穷的省偶尔也会带来令人吃惊的巨款。
贝兹根教授对教皇国的收入曾作过估算,他认为,在博尼法斯八世时期(1294~1303年),教皇国的年均收入为15 000~20 000佛罗林(注: F. Baethgen. Quellen und Untersuchurgen Zur Geschichte der Ppstlichen Holf—und Finanzverwaltung unter Bonifaz Ⅷ,Quellen und Forschungen aus Italienischen Archiven und Bibliotheken, ⅩⅩ(1928~1929).pp. 166~169.),这个估计显然过低。因为从我们上面估算来看,马尔凯(10 000~20 000里拉)、托斯坎纳(15 000里拉)、斯帕利托(7 760佛罗林)、萨比纳(2 000佛罗林)四省收入即达20 000佛罗林以上(注:1293年, 1 gold florin= 2lire 5 Soldi 8 denari. 见 Peter Spufford, Handbook ofMedieval Exchange, London, 1986. p.58.), 加上罗马格纳和坎帕尼亚两省的收入,整个教皇国收入应为25 000~30 000佛罗林。这比贝兹根教授的数字可能更切合实际。在13世纪末,教皇国的收入大约仅占教廷总收入的1/10 (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75.)。
但是,教皇国各省收入中绝大多数都用作了官薪开支, 如1279 ~1280年度,马尔凯省官薪开支达4 221里拉,占总收入的4/5,1291 ~1292年度,斯帕利托的官薪达5 150里拉,占总收入的66%。这样, 教廷从教皇国实际所得甚少,大约仅占教皇国总收入的1/4~1/3。相反,在13世纪的多事之秋,为保护教皇国不受外来入侵、镇压各城的叛乱,教皇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如英诺森四世在与弗里德里希二世争夺教皇国北方的七年间,军费开支达200 000马克,年均20 000 里拉以上(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59.)。尼古拉斯四世(1288~1290年)时期, 教皇国较为平静,但当时的财政署署长仍然认为:行省的任何盈余都必须用来“偿还教皇财库(chamber )和枢机们因教皇国的财政问题而欠的债务,因为从这些土地上得到的总是少于付出的”(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73.)。这些证据表明,在13 世纪教皇用于教皇国的开支要远远超过他从中所得的收益。
在14世纪与15世纪最初的20年里,这种支出大于收入的形势并未改观,反而加大。阿维农历任教皇都把巨额资金投入教皇国,以恢复对它的世俗统治权。约翰二十二世(1316~1334年)在与那不勒斯国王莱德拉斯为争夺教皇国发生的伦巴德战争期间,共化了3 000 000 金佛罗林,占其任期内教廷总收入的63.7%。其后的几任教皇在此方面的花销也相当可观,本尼狄克十二世(1334~1342年)约占其总收入的5.6 %,克力门六世(1342~1352年)约占21%,英诺森六世(1352~1362年)达到40~66%(注: Peter Partner, The Lands of St. Peter,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p.235,p.236,p.338,p.345.)。1353~1357年,英诺森六世派西班牙人枢机主教阿尔博诺收复教皇国,至少花了560 000金佛罗林,其后期月支即40 000佛罗林(注:Peter Partner, The Lands of St.Peter,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p.235,p.236,p.338,p.345.)。教会大分裂时期,教皇和敌对教皇势力都为控制教皇国花了巨额钱款,克力门七世(1378~1394 年, 敌对教皇)在1385~1393年间为重建其权威花费达500 000佛罗林(注:J.Gilchrist, The Church and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Middle Ages, NewYork.1969. p.94.)。因此,这百余年的教皇国对教皇而言,与其说是一种收益,不如视为一种沉重的负担。
教会大分裂结束后,教皇恢复了对教皇国的世俗统治权,并对其财政加强了管理。其后,教皇国的各种收益稳步增加,其在教廷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亦不断上升。格雷戈里十一世(1370~ 1378 年)的年收入约200 000~300 000金佛罗林, 其中得自教皇国者不足 1 / 4(注: J.Gilchrist, The Church and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Middle Ages, New York. 1969. p.94.); 1426 ~1227 年度, 马丁五世(1417~1431年)的年收入约170 000佛罗林,其中80 000 佛罗林来自教皇国,即其所占比重已升至50%(注:P.Partner. The ' Budget '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 in E. F. Jocob ed., Italian Ranaissance Studies, London, 1960, p.259. )。到1480年,达66.8%,16世纪中叶始,已上升到74%以上(见下表)。这表明,教皇国收入已成为整个教廷财政的基础。
教皇国收入及其所占比重
资料来源:据P. Partner: Papal Financial Policy in theRenaissance and Counter—Reformation, Past and Present, No.88(1980)pp. 41~49制成。1480和1525年的货币单位是金佛罗林,其他年份为银斯库迪(Silver scudi di moneta di 10 giulii)。
通过对教皇国财政的考察,有助于我们纠正西方学者们的一些错误见解。
首先,大多数西方学者对教皇国持一种蔑视的态度或充满偏见。其典型代表即是英国学者史密斯,他曾提出一个最著名的论断:“对人类历史上最伟大制度的真正灵性生活而言,教皇国简直就是一具腐尸。”(注: A.L.Smith, Church and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 oford. 1913,p.210.)诚然,在13、14世纪,教皇为建立或恢复其在教皇国的权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当时的教皇国的确是一种负担, 但在15世纪中叶后,教皇国收入已成为教廷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成为教皇其他财政举措如卖官鬻爵、发行国债的根本保证。史密斯的看法显然是短视的、片面的。
其次,西方学者对阿维农教廷的评价普遍偏低,指责阿维农教皇贪婪、腐败、生活奢侈。其实,从我们上述考察来看,这些抨击也许并不公正。显然,他们并未把钱款全部用于吃喝挥霍,绝大多数钱款都用来重建教皇国的权威。而只有当教皇们重新控制教皇国时,才有可能把教廷带入一种中古后期专制统治下的臣民普遍希望的那种状态:教皇应与君主一样, 以其祖传产业的收入来生活, 即“以自己的土地生活”(Live of own)。因此, 教皇们发动收复教皇国的战争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当时西方人反对、指责的也是因此而频繁征税而不是战争本身。西方学者指责阿维农教廷的所作所为显然带有偏见。
最后,西方学术界曾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认为教廷课税过频、过重,致使西欧各国不堪忍受,进而引起宗教改革运动(注:如 O. A.Marti在其Eoonomic Causes of the Refornation in England ( New York. 1929)一书中竭力论证此点。另见威利斯顿·沃尔克:《基督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7~338页。)。事实上,这种看法很值得商榷。显然,正如帕特纳教授所说的那样,“针对教皇贪婪而最终爆发的运动发生在教皇最不贪婪的时期”(注: P. Parter . Papal Finance and the Papal State. History Today,Ⅶ(1957). p. 774.),而不是发生在最贪婪的阿维农教廷时期。 当宗教改革发生时,教皇的主要收入70%已来自教皇国。从包括来自基督教欧洲在内的其他各种收入在教廷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仅约1/4(注:P.Parter .Papal Finance and the Papal State. History Today,Ⅶ(1957). p.774. )。而在这1/4的收入中, 教皇卖官鬻爵以及借贷收入要占一半以上,亦即说,真正得自西欧各国教会的收入仅占教廷总收入的1/8。其实,自教会大分裂后,是各国君主而非教皇越来越多地攫取各国教会的收益。因此,从财政的角度来看,宗教改革的发生主要不是出自财政的原因。
[收稿日期]1998—12—02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07期
【原文出处】《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1999年03期第8~13页
【作者简介】龙秀清 东北师范大学 中古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内容提要】 | 教皇国是罗马教廷极为重要的一项财政来源,其各种收益如赋税、军役税及司法收入等构成教皇国财政收入的主体。西方学者往往低估其对教皇的财政意义,其实不然,教皇能否从教皇国取得各种收益取决于对它的控制程度。通过对不同时期教皇国收入在教廷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分析,可以得出宗教改革以前教皇财政收入70%以上来自教皇国这一结论,从一个侧面反驳了宗教改革主要源于财政问题的观点。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1999)03—0008—06
从756年“丕平献地”到1870年为意大利吞并, 教皇国延绵千年之久。它在教会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中世纪,教皇国与教廷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教皇的各项政策。鉴于国内对此方面研究的空白状态,本文试探讨其财政地位,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教皇国及其财政体制
在教皇国建立前,罗马教皇由于罗马帝国皇帝的不断捐赠,已拥有广泛的地产,这些地产被称为“圣彼得祖业”或教皇世袭领。它们遍及北非、意大利半岛、西西里、科西嘉、高卢乃至巴伐利亚。在5~6世纪,北非、高卢等地祖业为蛮族所抢占,即使如此,教皇祖业仍相当多,仅意大利即有23个世袭领(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上册,第165页。)。教皇国建立后, 世袭领成为其中一部分。教皇国初建时,其版图尚小,丕平献地只包括拉文那总督区,外加乌尔比诺和马尔凯区两地。经历几代教皇的努力,至教皇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时,教皇国版图基本定型。1201年,英诺森三世利用德国皇位之争的机会,迫使未来的德皇奥托四世(1209~1215年)承认, 教皇国包括“从拉迪科菲尼(Radicofani )到塞皮拉诺(Ceprano)的所有土地,拉文那总督区、膨塔波利斯(Pentapolis)、 马尔凯、斯帕利托公国(Duchy of Spoleto)、马蒂尔达伯爵夫人赠地、贝尔提诺郡(Bertinoro )以及自忏悔者路易以来帝国特许状中提到的其他土地”(注:Peter Partner, The Lands of St. Peter,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p.235,p.236,p.338,p.345.)。 奥托当上皇帝后,履行诺言;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弗里德里希二世在1213年、1219年也两次表示认可。因此,西方史学家一般将此承诺称为“教皇国的身份证”(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44.)。当时教皇国已设省治理, 从北至南依次为罗马格纳(Romagna)、安科拉的马尔凯(March of Ancona)、斯帕利托公国、萨比纳(Sabina )、托斯坎纳圣彼得祖业(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以及坎帕尼亚—马里提马(Campagna And Marittima)共6省。
在中古时代,教皇国的财政管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化过程。中古初期, 教皇收入主要来自其广泛的世袭领, 每个世袭领设一教区长(rector)负责地方行政,亦担当着向佃户征收地租和捐税的职责,有数名办事员(actionarii)协助他作此工作。教区长要定期向教皇的财政部门呈报帐目,一般每年一次。丕平献地后,教皇在新得的土地亦借用了世袭领的管理体制。
在9~10世纪的封建化过程中,教皇国的管理体制被打乱了。 各地方豪族如堡主(castellans)、伯爵等封建领主各自为政,教皇的统治权已变得有名无实。迫于压力,教皇开始把地产长期租借给他们。有时教皇为了得到服军役,也把地产赐给俗人,如塞尔维斯特二世在1000年就曾为此而把泰拉奇纳郡作为封邑赐给达菲利奥伯爵(Darferio)及其儿子,条件是每年应向教廷的办事员交纳3个金先令作地租(注: W·E· 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 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 p.11.)。至11世纪中期, 教皇国的封建契约关系成为普遍现象,只有少数零散的地产直属教皇管辖,而绝大多数地产,则落入封臣之手。封臣只须交纳少量地租或贡赋,以承认教皇的土地所有权(注:Ferdinard Gregorovius, History of the City of Rome in the Middle Ages. New Vork,1967, Vol.3, pp.457~460.)。这一时期,教区长和办事员除了接收地租外,几乎无事可做。13世纪教皇在教皇国的权威真正建立后,教皇国设省治理,在13世纪后半期,各省新设了一名专职的财务官,他常常是教廷银行的一位成员。与其他行省官员不同,财务官不由省长任免,而是由教皇或教廷财务署署长亲自任命(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 pp.15~16,p.22~23.)。 他接收行省岁入,负责开销官薪及其他必需的支出,将收支情况入帐,并将帐册与余款交到财政署。1282年以前,习惯上是财务官与省长各保存一份帐簿副册,以互相检查,原始帐簿则呈交教廷财政署备案(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1,p.33.)。因此,财务官尽管只对财政署(Apostolic Camera)负责,但在某种程度上他首先要服从省长。约翰二十二世(1316~1334年)和本尼狄克十二世(1334~1342年)限制了财务官对省长的依赖,到克力门六世(1342~1352年)和英诺森六世(1352~1362年)时,彻底斩断了这种依赖关系(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1, p.33.), 财务官因而成为了教皇国内负担征收教廷各种捐税的直接代理人。
在经过阿维农教廷和教会大分裂时期后,教皇逐渐加强了对教皇国的政治控制。由于教皇得自西欧各国的收入大为减少,他只能加强对教皇国财源的开发。首先是增加了行省财务官的人数,增至3~4名;其次是加强了对间接税如商品税、盐专卖的管理。同时对行省财务官加强了控制,财政署经常派出专员检察他们的工作及其帐目。各省新设一位蓄存员( Depostary )作为行省财务官和其他地方税吏的银行家(注:Clemens Bauer, Die Epochen Der Papstfinanz, Historische Zeitschrift. Vol. 138(1928), p.479.)。财政署还在地方上设立了其他一些财政专员,负责征收某种特殊款项,他们仅对财政署负责。在罗马城,教皇重新取得了该城财务官(Camerarius)的任免权,使该城财政完全从属于财政署。这一时期,负责教皇国各地征收通行税、消费税以及经营盐、明矾专卖的各部人事首脑也由财政署直接任命,并仅对财政署负责(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1, p.34.)。这些措施表明,在15世纪, 教皇国的收入对教皇越来越重要了。
二、教皇国的财政收入
中古初期,教皇从世袭领所得的收入具有领地收入的性质。世袭领划分为地产,有的由教皇派人监督耕种,更多的情况则是以交地租为条件租给承租人(Conductor)(注:E. Spearing, The Patrimony of Roman Church in the Time of Gregory the Great, Cambridge, 1918, pp.74~77.)。如725年,教皇格雷戈里二世与史蒂芬等人签订承租合同,把罗马附近一农庄租给他们,期限为终身,每年交租金3 个金先令(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 p.10.)。佃农除纳租外, 尚需交其他一些捐税。世袭领曾是教皇最重要的财政来源。8世纪时, 最富有的世袭领西西里和卡拉布里亚(Calabria )每年能带来 25 200金索里达(注:E. Spearing, The Patrimony of Roman Church in the Time of Gregory the Great, Cambridge, 1918, p.20.)。世袭领并入教皇国后,其收入构成教皇国收益的一部分。
由于资料匮乏,我们对9~10世纪教皇国的财政状况所知甚少, 仅知教皇权势较盛而能实施其世俗法权时,可以享有过路税、过桥税、渡河税、港口税、罚金、捐、调解费以及铸币权等收益(注: Ferdinard Gregorovius, History of the City of Rome in the Middle Ages. New Vork, 1967, Vol. 3, pp.455~457.),但当其势力较弱时, 这些收益则会大大打折扣。11~13世纪,教皇的权势稳步增强,其从教皇国所得的财源也逐渐增多。大致可分为税、法庭收入与其他收入几类。
税包括直接税与间接税。最重要的直接税是贡赋或户税(census or affictus)。 其理由是一个城市因承认教皇的宗主权而交纳的一笔钱,或是为获得某种特权(如自选市长Podestà)而定期交纳的税金。其税额一般在该城与教皇签订契约时即规定下来,各城不一,如费尔莫(Fermo)、法诺(Fano)、皮萨诺(Pesaro)、卡梅里诺(Camerio)诸市各交50里拉,伊赛(Iesi)40里拉,马提里卡(Matelica)25里拉,费拉拉50 卢卡先令(注:Waley, The Papal State, p. 258; Lunt, Papal Revenues, Vol. 2, p.12.)。在一些教省如托斯坎纳、罗马格纳、斯帕利托的一些城市,这种税称为户税,按户计征,如1298年托斯坎纳共有37 个城市有此义务,每户交26第拉尔(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54.)。堡租(Castellania)亦属此类性质,由一堡主因持有某一直属教皇管辖的要塞而按年交纳。这类税具有常税性质,伊赛在1270~1290年间至少交了13次,圣维托里亚(S.Vittoria)1278~1290年间交了14次,阿曼达拉( Amandola)1278~1299年共纳14次(注: Daniel Waley,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4.)。
巡视费由各省教职界承担,一般在新省长上任或巡视时交纳。但各省规定不一,在托斯坎纳和马尔凯,许多城市和主教、修道院长、其他教职人士与宗教团体每年均需交一笔定额的巡视费,1300年后才改为仅在省长新任时交纳;但在斯帕利托省,一般仅在省长就任时由教士交纳。这个反差表明,各省的财政安排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各省财政收入中,巡视费一般不占有太大比重,如1279~1280年度,马尔凯的此项收入仅443里拉,约占全省总收入的8%弱(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2.)。
军役税是13世教皇新得的财源之一。从12世纪始,教皇国诸市一般对教皇都有服军役义务,但直到13世纪初,服军役才成为普遍现象,仅有极少数城市享有免役权。教皇与各市签订契约时,一般要规定服役的地理范围(多数限于境内)和期限(8~10天,最长不超过1个月)。提供的士兵人数和军种由省长指定,军队装备与开支各城自理。战争频繁时期,军役较重,坎利(Cagli)1299年夏在不足两月里即3次服役(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79.)。不应召出兵要受到经济或军事上的惩罚,法布里亚诺(Fabriano)在1294年因4次未服役被罚300里拉,1278年因同样原因被罚12 000盎司黄金的巨款(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82~283.)。
由于各市服役有种种限定,超出规定的时间和范围会遭到拒绝。各城派兵都会考虑教皇打击的敌人是谁,若为自己的友邦,也会导致拒服军役。另外,派出的军队在数量与质量上常常不合格,甚至在战场上虚晃一枪就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教皇一旦施以惩罚,往往会使一场叛乱变为两个,得不偿失(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83~286.)。 如此种种原因,13世纪中期逐渐出现了以纳军饷代替服军役的变化。首例发生于1257年,当时亚历山大四世命令马尔凯诸市提供军役或者军饷(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 London, 1961. p.290.),几年后,供饷(Stipendia Militum)至少在马尔凯省成为普遍现象。这是教皇国从派军到供饷迈出的第一步。但当时它并不成熟,某次军事行动只是就近向一城或数城征饷,若军事行动取消,所征军饷即退还(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91.)。
1277年,这种负担被正式命名为军役税,并在马尔凯、罗马格纳等北方省成为常税。伊赛1277~1282年间每年均交一次,1282年交了两次,共2 800里拉,法布里亚诺同时期也交了1 600里拉(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91.)。军役税实行初期,税量较大。如1287 年罗马格纳的福尔里(Forli)被要求交30 000里拉的巨款,遭拒。 同时期拉文那和里米尼(Rimini)也有抗税之举,但在1290年被征 20 000 佛罗林, 法恩扎(Faenza)一次仅4个月就交了1 400里拉(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92~293.)。军役税过重使诸市无力承担,因而在13世纪末减少了税量,如托斯坎纳省1298 年该税为 2 020 里拉, 几年后就仅交一半了(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93.)。军役税是各省重要的财政来源,如1280 年的马尔凯省,仅伊赛(600里拉)、法布里亚诺(400里拉)、马赛拉塔(300里拉)三市所交即达1 300里拉,相比之下,1270~1280年十年间全省共纳的1 600里拉户税无足轻重(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5.)。托斯坎纳的军役税在13世纪末是该省第二大财政来源(仅次于司法收入),占总收入的1/4(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93.)。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从现存史料来看,大中城市一般才有军役税义务,并未扩及所有城市;第二,南方的斯帕利托公国、坎帕尼亚两教省似不纳此税;最后,军役税制度建立后,各城在必要时仍需服军役,尽管各城更愿意供饷,但纳饷或服役取决于教皇的需要。教皇能否得到军役服务或军役税,取决于被征对象的配合,亦即取决于教皇有效控制教皇国的程度。1234~1303年间,教皇向各市共发布113次调军征饷令,其中49次有效,23 次遭拒绝,其余41次不知结果(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79.)。这一切都表明,军役税并不是一项极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教皇世袭领带来较大的收益,这时一般以交纳地租或贡赋为条件承包给教皇的亲戚、宠臣或高级教士的家族成员,他们只需交纳较少的租金即可获得经营管辖权。世袭领在行政上虽划归行省管理,但其财政一般与行省无关,教皇一般派专人前往接收税款,毋需行省财务官经手,只有极少数世袭领因种种原因方向行省纳税。因此,世袭领收入在行省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如世袭领最多的托斯坎纳省在1304~1306年20个月里,此项收入共计73里拉,不足总收入的1%(注: D. Waley, An Account—Book of the 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1304—1306, 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 Vol.Ⅵ(1955), p.19; pp. 18~25.)。但对教廷而言,世袭领仍具有相当高的财政价值,在1299年,教皇国内20余份世袭领共向教廷交纳税金2 620 金佛罗林、 3011镑80先令4便士教皇币、26先令27便士普洛温斯币及21 个大图尔币(注:Lunt. Papal Revenues, Vol. 2 pp. 13~15, 几个兑换率为:1 gold florin = 32 1/2 S. of Papal money = 10 1/2 S. ofProvins = 13 large Tours.),约合4479金佛罗林。因此, 威利教授认为世袭领在财政上也并入各省,其收入不再具有财政意义的看法显系误解(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55~256.)。
间接税主要有通行税(tolls)、 关税和某些城市为取代这种或那种捐税而交的协议金(agreed sums)。这些税在13 世纪末一般采取包税形式交纳。 包税商交纳的税金并不全属教皇, 在阿科彭登提 (Acquapendente)、列蒂(Rieti)和费拉拉等城,1/2的税款归城市,在弗里格诺(Foligno),该城所得达2/3(注:Waley. The Papal State, p. 255; Lunt, Papal Revenues, Vol. 2, p.12.)。 盐专卖权和托斯坎纳省的放牧权也能带来相当收益,当时以交纳协议金的形式承包出去。
教皇国财政收入中,司法收益最为重要,司法收益包括罚金、法庭收入和诉讼费。城市常常因背叛教皇、支持教皇的敌人、逃避军役、擅自进攻邻邦、非法出口谷物、不能侦察或惩治犯罪等而遭受巨额罚款。如佩鲁贾在1284~1288年间被罚40 000里拉,1303年又被罚10 000佛罗林;坎帕尼亚的两个城市仅1299年就交了11 900 佛罗林的罚金(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7、271、272.)。有史料表明,1252~1299年间,教皇国仅21个城市所交罚金即可近达130 000 佛罗林(注:据 Waley, The Papal State, pp. 260~273页提供的各项数字统计、兑换得出。)。由于13世纪的教皇国是多事之秋,1215~1265年是教皇与霍亨斯陶芬王朝争夺意大利时期,此后各市时有内战发生,因此,上述数字绝不能代表全部实况。其实几乎每一城市都会因各种原因交纳一次或数次罚金。伊赛至少被罚4次,法布里亚诺在1280~1300年间被罚13次, 共交罚金7 350里拉(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6.)。但是,罚金与军役税一样,教皇能否实际获得取决于他对教皇国的控制程度与当时的国际环境。在教皇与德皇争斗期间,教皇对背叛城市多半只能实行安抚政策,以免增加离心力。在此情况下,罚金就只交一种象征性的和解费了。如奇维塔诺瓦(Civitanova)1252年被罚5 000里拉,实际只交1 000里拉。博洛尼亚在1295年被罚10 000马克,但只交了126佛罗林。1280~1290 年马尔凯六城共交的35 000里拉显然是和解费(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0、265 、271.)。尽管如此,罚金或和解费在各省财政收入中占有首要地位。佩鲁贾1284~1288年间共交的40 000里拉罚金相当于教皇国最富有的马尔凯省同时期的总收入。省法庭和地方法庭因惩罚犯罪或审判民事案件以及没收罪犯财产也带来较稳定的收入,但只有地方法庭才上交部分收益给教皇,一般1/3到1/2(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57.)。最后一种司法收益是诉讼费,“用作法官薪水”。其他收入主要有:1.文秘费。省文秘局向前来办事者收取的手续费,1304~1306年间,其约占托斯坎纳省总收入的3%(注: D. Waley, An Account—Book of the 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1304 — 1306, 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 Vol.Ⅵ(1955), p. 19; pp. 18~25.);2.教皇惩罚行为所得款项。如亚历山大四世以每年200 里拉为条件把古比奥(Gubbio)城的守备之职授与佩鲁贾(两城有世仇);3.铸币权偶尔也能带来大笔收入。1318年,教皇此项收入即达7 000 余马克银币(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 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 p.16.)。一般说来, 这些收入在教皇国财政中不占主导地位。
税入、司法及其他收入构成教皇国收入的主体。1279~1280年度马尔凯省的财政帐簿记录了各项收入来源:全省总收入5 556里拉, 罚金包括没收财产所得共2 005里拉,约占总收入的36%;法庭收入732里拉,占13%;另8%(450里拉)来自诉讼费。这样,司法收入共3 187 里拉,占总收入一半以上(57%)。户税1 661里拉,约占总收入的30 %,巡视费443里拉,占8%。如此,税入共2 104里拉,占38%。其余5%(约305里拉)来自其他收入(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61~262.)。这份帐簿显然未记军役税、间接税收入、罚金收入,罚金收入也过低,因而不能如实反映马尔凯省的财政状况,更不能反映整个教皇国的财政实况。但它大致反映了各种收益在教皇国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14世纪和15世纪初,因教皇国的失控状态和代管制的实行,教皇所得收入锐减。教会大分裂结束后,教皇逐渐恢复了对教皇国的实际统治权,并加强了对教皇国的财政管理,从而重新获得了各种收益。同时,教皇国的收入构成也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间接税与盐专卖收入剧增,1435年仅罗马城交纳的30余种商品税即达20 382 佛罗林, 约合10840杜卡特,若加上该城的户税及贡赋,则达14 885杜卡特(注:W· E· 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 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 pp.24~25.)。二是庇护二世时(1458~1461年),由于托尔发明矾矿的发现,每年能为教皇增加50 000佛罗林的收入(注:P.Partner. The 'Budget' 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 in E. F. Jocob ed., Italian Ranaissance Studies, London, 1960, p.269.)。
三、教皇国的财政地位
前面我们讨论了教皇国的各种财政收益,现在我们来看这些收入在教廷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先看马尔凯省。该省1279年5月1日~1280年3月1日期间的财政帐簿表明:其总收入为5 556里拉,开支4 221里拉,结余为1 334 里拉(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2.)。开支中,有93 %用于行省官员的薪水。由于帐册上未记入军役税、间接税等收入,故上述数字并不典型。威利教授认为,在1280~1290年十年间,马尔凯省的年收入至少还应加上3 500里拉(注:前文已提到,1280~1290年10 年间该省仅6市所交罚金即达35 000里拉。)的罚金和1 000里拉的军役税,故其正常年收入应在10 000里拉以上,当军役税较多时,年收入应达到20 000 里拉(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66.)。
斯帕利托公国的财簿表明,1290~1291年10个月里,该省总收入为7 760金佛罗林,用于官员薪水及“其他必要花销”的开支为5 150佛罗林,结余额为2 610佛罗林。萨比纳90年代年均收入约为2 000佛罗林(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p.271~272.)。
在托斯坎纳省,梵蒂冈档案馆保存的1290~1294年的零散的财政帐簿表明,户税年均1 427里拉,军役税2 040里拉,加上其他收入如堡租、放牧权收益、巡视费、罚金等收益,可共达5 000 里拉(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70.)。其1304~1306年财政帐簿也表明,在这20 个月里,收入为8 000里拉,即年均5 000里拉(注:D. Waley, An Account — Book of the 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1304 — 1306, 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 Vol.Ⅵ(1955), p. 19; pp. 18~25.)。但这两个数字虽相吻合,但不典型,因为在1298年6 月~1299年7月间,塞耶纳主教曾任该省省长,得到教皇批准后, 他上交10000里拉作为其任职期间的纯利(注:D. Waley, An Account — Book of the 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1304 — 1306, 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 Vol.Ⅵ(1955), p. 19; pp. 18~25.)。这表明,托斯坎纳年均收入应在15 000里拉左右。罗马格纳的财政难以把握,因为史料很少。但在13世纪末已开始试征军役税,并常有罚金收益。坎帕尼亚是最穷的省,但1298年8 月两个贵族交的11900佛罗林的罚金表明,即使最穷的省偶尔也会带来令人吃惊的巨款。
贝兹根教授对教皇国的收入曾作过估算,他认为,在博尼法斯八世时期(1294~1303年),教皇国的年均收入为15 000~20 000佛罗林(注: F. Baethgen. Quellen und Untersuchurgen Zur Geschichte der Ppstlichen Holf—und Finanzverwaltung unter Bonifaz Ⅷ,Quellen und Forschungen aus Italienischen Archiven und Bibliotheken, ⅩⅩ(1928~1929).pp. 166~169.),这个估计显然过低。因为从我们上面估算来看,马尔凯(10 000~20 000里拉)、托斯坎纳(15 000里拉)、斯帕利托(7 760佛罗林)、萨比纳(2 000佛罗林)四省收入即达20 000佛罗林以上(注:1293年, 1 gold florin= 2lire 5 Soldi 8 denari. 见 Peter Spufford, Handbook ofMedieval Exchange, London, 1986. p.58.), 加上罗马格纳和坎帕尼亚两省的收入,整个教皇国收入应为25 000~30 000佛罗林。这比贝兹根教授的数字可能更切合实际。在13世纪末,教皇国的收入大约仅占教廷总收入的1/10 (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75.)。
但是,教皇国各省收入中绝大多数都用作了官薪开支, 如1279 ~1280年度,马尔凯省官薪开支达4 221里拉,占总收入的4/5,1291 ~1292年度,斯帕利托的官薪达5 150里拉,占总收入的66%。这样, 教廷从教皇国实际所得甚少,大约仅占教皇国总收入的1/4~1/3。相反,在13世纪的多事之秋,为保护教皇国不受外来入侵、镇压各城的叛乱,教皇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如英诺森四世在与弗里德里希二世争夺教皇国北方的七年间,军费开支达200 000马克,年均20 000 里拉以上(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59.)。尼古拉斯四世(1288~1290年)时期, 教皇国较为平静,但当时的财政署署长仍然认为:行省的任何盈余都必须用来“偿还教皇财库(chamber )和枢机们因教皇国的财政问题而欠的债务,因为从这些土地上得到的总是少于付出的”(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 1961. p.273.)。这些证据表明,在13 世纪教皇用于教皇国的开支要远远超过他从中所得的收益。
在14世纪与15世纪最初的20年里,这种支出大于收入的形势并未改观,反而加大。阿维农历任教皇都把巨额资金投入教皇国,以恢复对它的世俗统治权。约翰二十二世(1316~1334年)在与那不勒斯国王莱德拉斯为争夺教皇国发生的伦巴德战争期间,共化了3 000 000 金佛罗林,占其任期内教廷总收入的63.7%。其后的几任教皇在此方面的花销也相当可观,本尼狄克十二世(1334~1342年)约占其总收入的5.6 %,克力门六世(1342~1352年)约占21%,英诺森六世(1352~1362年)达到40~66%(注: Peter Partner, The Lands of St. Peter,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p.235,p.236,p.338,p.345.)。1353~1357年,英诺森六世派西班牙人枢机主教阿尔博诺收复教皇国,至少花了560 000金佛罗林,其后期月支即40 000佛罗林(注:Peter Partner, The Lands of St.Peter,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p.235,p.236,p.338,p.345.)。教会大分裂时期,教皇和敌对教皇势力都为控制教皇国花了巨额钱款,克力门七世(1378~1394 年, 敌对教皇)在1385~1393年间为重建其权威花费达500 000佛罗林(注:J.Gilchrist, The Church and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Middle Ages, NewYork.1969. p.94.)。因此,这百余年的教皇国对教皇而言,与其说是一种收益,不如视为一种沉重的负担。
教会大分裂结束后,教皇恢复了对教皇国的世俗统治权,并对其财政加强了管理。其后,教皇国的各种收益稳步增加,其在教廷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亦不断上升。格雷戈里十一世(1370~ 1378 年)的年收入约200 000~300 000金佛罗林, 其中得自教皇国者不足 1 / 4(注: J.Gilchrist, The Church and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Middle Ages, New York. 1969. p.94.); 1426 ~1227 年度, 马丁五世(1417~1431年)的年收入约170 000佛罗林,其中80 000 佛罗林来自教皇国,即其所占比重已升至50%(注:P.Partner. The ' Budget '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 in E. F. Jocob ed., Italian Ranaissance Studies, London, 1960, p.259. )。到1480年,达66.8%,16世纪中叶始,已上升到74%以上(见下表)。这表明,教皇国收入已成为整个教廷财政的基础。
教皇国收入及其所占比重
时间 直接、间接税 世袭领 其他收入 1480 185479 15000 10000 1525 242739 21250 - 1576 638726 36700 31000 1592 1106359 44272 30500 1599 969841 47601 28000 1605 1062807 36220 30000 1619 1298911 53200 26000 时间 总计 教廷总收入 教皇国收入 所占比重 1480 210479 315979 66.8% 1525 263989 475989 55.5% 1576 706426 945315 74.7% 1592 1181131 1601195 73.8% 1599 1045442 1440842 72.6% 1605 1129027 1513027 74.6% 1619 1378111 1839683 74.9% |
资料来源:据P. Partner: Papal Financial Policy in theRenaissance and Counter—Reformation, Past and Present, No.88(1980)pp. 41~49制成。1480和1525年的货币单位是金佛罗林,其他年份为银斯库迪(Silver scudi di moneta di 10 giulii)。
通过对教皇国财政的考察,有助于我们纠正西方学者们的一些错误见解。
首先,大多数西方学者对教皇国持一种蔑视的态度或充满偏见。其典型代表即是英国学者史密斯,他曾提出一个最著名的论断:“对人类历史上最伟大制度的真正灵性生活而言,教皇国简直就是一具腐尸。”(注: A.L.Smith, Church and State in the Middle Ages. oford. 1913,p.210.)诚然,在13、14世纪,教皇为建立或恢复其在教皇国的权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当时的教皇国的确是一种负担, 但在15世纪中叶后,教皇国收入已成为教廷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成为教皇其他财政举措如卖官鬻爵、发行国债的根本保证。史密斯的看法显然是短视的、片面的。
其次,西方学者对阿维农教廷的评价普遍偏低,指责阿维农教皇贪婪、腐败、生活奢侈。其实,从我们上述考察来看,这些抨击也许并不公正。显然,他们并未把钱款全部用于吃喝挥霍,绝大多数钱款都用来重建教皇国的权威。而只有当教皇们重新控制教皇国时,才有可能把教廷带入一种中古后期专制统治下的臣民普遍希望的那种状态:教皇应与君主一样, 以其祖传产业的收入来生活, 即“以自己的土地生活”(Live of own)。因此, 教皇们发动收复教皇国的战争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当时西方人反对、指责的也是因此而频繁征税而不是战争本身。西方学者指责阿维农教廷的所作所为显然带有偏见。
最后,西方学术界曾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认为教廷课税过频、过重,致使西欧各国不堪忍受,进而引起宗教改革运动(注:如 O. A.Marti在其Eoonomic Causes of the Refornation in England ( New York. 1929)一书中竭力论证此点。另见威利斯顿·沃尔克:《基督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7~338页。)。事实上,这种看法很值得商榷。显然,正如帕特纳教授所说的那样,“针对教皇贪婪而最终爆发的运动发生在教皇最不贪婪的时期”(注: P. Parter . Papal Finance and the Papal State. History Today,Ⅶ(1957). p. 774.),而不是发生在最贪婪的阿维农教廷时期。 当宗教改革发生时,教皇的主要收入70%已来自教皇国。从包括来自基督教欧洲在内的其他各种收入在教廷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仅约1/4(注:P.Parter .Papal Finance and the Papal State. History Today,Ⅶ(1957). p.774. )。而在这1/4的收入中, 教皇卖官鬻爵以及借贷收入要占一半以上,亦即说,真正得自西欧各国教会的收入仅占教廷总收入的1/8。其实,自教会大分裂后,是各国君主而非教皇越来越多地攫取各国教会的收益。因此,从财政的角度来看,宗教改革的发生主要不是出自财政的原因。
[收稿日期]1998—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