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日本江户时代的城下町与中国明清都市之比较
——兼论十七、十八世纪中日封建文化的差异
刘凤云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05期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9年02期第182~189页
【作者简介】刘凤云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


    十七、十八世纪对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来说,她孕育了封建制度的衰亡与资本主义的曙光,是一个人类社会发生巨大转折的时代。中国与日本都是踏着这个时代的步伐,走出了各自社会转型的历史。然而,同属于东方文化的日本与中国所选择的发展道路却迥然相异,日本以明治维新的方式实现了国家富强,而以“天朝上国”自居的中国则渐次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两者的差异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从本质上看则反映出一种经过积淀的文化的差异。本文拟从都市发展过程中的一、二特征进行比较,试阐述曾有着一衣带水渊源关系的中日封建文化于十七、十八世纪所发生的变化,以探讨中国在近代何以落后于西方与日本。
      一、都市形态与管理体制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家。公元七世纪,它在仿照中国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其所创建的京都、奈良等都市也是中国古代长安城的简单模拟。这一时期的日本,在历史上被称作“律令制国家”,都市也被称作律令制都市。进入十二世纪,日本武家社会开始形成。随着幕藩政治体制的确立,于十七世纪迎来了其历史上的“都市时代”。但是,取代律令制都市成为日本主要都市形态的“城下町”,并非西方意义上的“市民城邦”,而是以“武士之家为渊源发展起来的农村都市化的产物”。(注:吉田伸之《城下町的祖型》,见《年报、都市史研究》。)
    城下町是日本幕藩体制形成过程中的产物,同时也是大名领国的发展标志。据日本学者丰田武所言:“建武动乱以后,诸大名的势力急剧地增大,地方群小武装被大名收编为家臣团。当时,领主(大名)居住在山丘上,家臣团则住在山麓下,其居地被称作‘根小屋’,商人和手工业者不断地向根小屋附近迁徙,逐渐地形成了町(工商业区)”。(注:丰田武《封建都市》242页。)也就是说,在日本战国时期,诸大名为增强自己的实力,在集聚力量的同时,客观上形成了人口的集中,为新的都市形态的形成创造了重要的前提条件。但这时的町,并非“城下町”,由于作为大名居邸的城建于山上,而工商业区的町在山下,城郭与町屋的分割状态,往往使山下的町屋成为战争的牺牲品。而一旦战火临近,进攻者往往是先烧掉山下的町,断绝粮道,再去围困孤立的山城,这是当时攻坚战的最一般打法。因而,从防御的角度出发,建设城与町一体的大城砦都市成为诸大名将山城移入山下的直接动力。而山下平原地区的魅力还在于,那里不仅有建于交通要道上的众多商业聚落,还有被称作港町、宿场町、门前町的其它聚落,原有的古代律令制都市也建于平原上,这些均为诸大名争战的主要争夺目标。
    由此不难看出,城下町的都市形态是完全服务于武家政治的,其形成并非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拥有实力的大名,依靠强权政治与手段去完成的。所以,城下町的鲜明的政治属性,必将反映出幕藩制封建文化对它的巨大影响与制约力,其特征主要表现于都市的网络系统上。
    从德川幕府对全国的统治手段看,当时“所实行的政策是,将全国分割成若干块小领地分封给大名,大名在各自的领地上建城下町”,并根据“一国一城”的法令,将城下町的地理位置设定在领国的中央,“其结果便形成了保持适当距离的大小城市,这是日本都市分布平均的一个理由”,(注:丰田武《封建都市》521页。)也是其全国都市网络系统形成的重要基础,日本正是在这种领主分封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幕府将军的城下町为中心,向各藩的城下町呈辐射状态的都市网络系统的。
    但是,建立在封建领主经济基础上的幕藩政体,其幕藩关系缺乏严格的隶属性,这使都市的网络系统也呈现一种相对松散的状态。虽然幕府将军对各藩大名的统治采取了一些强制性的监控手段,诸如“参觐交代制度”(注:江户时期德川幕府为控制各藩大名,规定诸大名每隔一年即要携带贡物到幕府参觐一次,并要在幕府所在地江户住上一年,同时还要将妻与子留在江户作为人质。)的设立,但由于“大名是世袭的藩的统治者,他们在自己的领国里实行的是完全独立的经营”,(注:深古克己《士农工商的世》42页。)“大名对自己的领地采取保护或优先政策,其领国政治是封闭性的。”(注:矢崎武夫《日本都市的发展过程》113页。)所以,作为各藩居邸与统治中心的城下町,不但相互之间不存在着横向的关联,对幕府城下町的依附或者说隶属也是不完全的。
    此外,由于幕藩政治的二元性特征,幕府将军在全国的中心地位具有名分上的非理性,虽然兼并战争使其在日本由分裂走向统一的过程中成为最强大的政治与军事集团势力的代表,但统一后的国家,天皇的至尊地位没有改变,幕府将军对全国的统治只能是挟天皇或代天皇而治天下。于是,体现这种政权体制的特点,德川幕府并置三个都城,即除了幕府将军的居邸江户城下町外,还将天皇所在地京都,以及全国最大的工商业基地、号称“天下厨房”的大坂一并列为都城,从而构成日本封建都市体系及其结构的一大特征。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日本封建文化的多元性及分散性。而这种非一统性的封建文化尤其影响到城下町的管理上,这就是多元化的管理方式的出现。我们不妨以最大的城下町江户为例。
    江户为幕府将军所在地,老中作为将军的代理人执掌政务,其下设三奉行,即管理众僧侣的寺社奉行、管辖农村的勘定奉行,以及管辖町人的町奉行。此外,武士则由大目付、若年寄管辖。三奉行中以寺社奉行的地位居前,但三奉行与大目付在身分上都是武士,体现着武士的统治地位。
    值得关注的是,幕藩统治者在确立武家政治的统治地位的同时,在都市管理体制的设置上,给町人留下了一块空间,即对町人町的管理。在日本,城,只代表武士的居邸,町才是都市的象征,因而町地是都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町地上,町奉行作为武家的代表是法定的最高长官,他们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权力,但具体行使这些权力、实际主持町地行政事务的却是町人身分的商人,他们被称作“町役人”。
    通常,町役人为二级,其名称因各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江户称町年寄、町名主;大坂称惣年寄、町年寄;名古屋称惣町代、町代;姬路称町大年寄、年寄;冈崎称惣町年寄头、庄屋;长冈称检断、町代。(注:丰田武《封建都市》352-354页。)各个城市(城下町)的町年寄或惣年寄一级的町役人为一至三人,如江户为樽屋、奈良屋、喜多村三家,名古屋为花井氏、唐本屋两家。这些“町的管理者,大多是世代居住在城下町中的上层町人,即町人头,他们或者出身于城下町中持有土地的土著豪强,或者是城下町的前身——客栈与宿场的经营者之子孙,或者是由武士转化的豪商。这些人都由幕府或各藩获得特权,原则上他们是由町奉行选任,世代相袭参予市政的管理”。(注:矢崎武夫《日本都市的发展过程》159页。)名主、町代一级的町役人则是每个都市自数十人到一二百人不等,最多的是江户的名主,在享保七年(1722年)达268人。(注:竹内诚《江户与大坂》99页。)名主也多出身于有力的商人,他们可以同武士一样有名字、可以佩刀。
    在权限上,町役人的权力具有一级政府的效应。以江户町年寄为例,其职权包括:(1)向各町的町名主传达幕府下达的法令;(2)负责町人町的土地及房屋的管理;(3)审查户籍;(4)任免町名主;(5)管理各种行会组织;(6)征收各种公役和营业税;(7)根据町奉行的指示对各町以及町人的情况进行调查;(8)审理调停民事诉讼等等。(注:竹内诚《江户与大坂》97页。)町名主的职责与町年寄属于相同内容的上下级衔接关系。如传达法令,根据町奉行和町年寄的指示对町内的情况调查和监督,对民事诉讼和土地买卖进行初审。此外,还要举贤、劝善,主持各种祭礼。这些权力的实行,在其它城下町也大体相同。
    对此,日本学者饭渊太郎评价说:这些“在町奉行指令之下的少数町役人,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独裁统治的权力,专制的倾向是共同的”。(注:丰田武《封建都市》352页。)这里所说的“独裁统治”与“专制的倾向”,是对町人自治权力的肯定。而町人的自治及其对幕府权力的分割,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而言,则意味着官本位之政治属性的被否定。但在德川幕府二百多年的统治中,町役人却始终拥有这种自治权,并作为幕藩统治体系的末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表明,在日本幕藩制的社会环境与文化氛围中,是较易滋生与之相背离的诸种力量与因素的。
    较之日本,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制约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中国封建都市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明清时期,社会转型的诸种因素虽已开始了躁动,但都市的发展依然没有脱离传统文化运行的轨道,不但作为封建政治、经济中心的消费性都市的性质没有改变,即延续了二三千年之久的古老的城墙都市形态也依旧。城墙都市不但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象征,而且也融入了反映其时代的政治内涵。可以说,自秦朝废分封置郡县、建立起皇权至上的中央集权制官僚政体,城墙都市便与封建专制政治形成无可分割的一体。如果说我们把日本的城下町称作幕藩制都市的话,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的城墙都市则可称之为官僚制都市,而明清时期高度发展的官僚政治,尤其给我们提供了分析这种都市发展状况及其性质的典型。
    首先,中国都市体系呈现出集权制官僚等级序列的金字塔形态,即都市是按照官僚等级的序次排列为京城、省城、府城、州城和县城五个级别,其下才是带有工商业集散地性质的市镇。京城作为中央都市,是皇帝和中央官僚的所在地。省城、府城、州城和县城作为地方都市,分别为督抚、知府、知州和知县的所在地。京城只有一个,立于金字塔的顶端,省城在明代有十三个,入清以后逐渐增至二十余个,府城为一百九十余个(去掉作为省会的首府),州城三百四十七个(包括厅),县城一千三百五十三个。(注:据《清史稿》卷54-76《地理志》统计。)都市数量在等级上的分配也完全符合金字塔形态的要求。
    其次,都市的管理系统也处处体现出官僚政治的特征,这又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官本位的一元化统治。如前所述,在中国封建社会,金字塔般的封建官僚系统与都市网络是完全一致的,自省城、府城、州城以及县城,均由封建国家委署官吏进行管理,官僚是唯一的统治阶层。“在一个城市里,只有知府有权决定城里的一切事务,在省里,只有总督和巡抚有权决定省里的一切事务”。(注:(法)白晋《康熙帝传》。)官僚是全权的统治者,士农工商均由其直接管辖,在整个统治系统中,被称作亲民之官的知县乃是封建政府的末端首脑,不存在商人等城居者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参政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官僚的绝对的统治空间中,没有商人做为市民阶层参政的半点空隙,更没有日本町人的那种自治权力。
    二是自上而下的有效统治与权力交错的统治网络。相对日本各藩城下町的“封闭性”及其半独立性统治,明清时期的都市管理则鲜明地体现出专制国家的集权特征,实行由各级官僚自上而下的统一管辖,即所谓“知府掌一府之政,统辖属县”。(注:《历代职官年表》卷53。)通常,大府可领州县十五、六个,大省领府十四、五个,州县一百余个。(注:据《大清会典事例》、《清史稿》统计。)上级官僚不仅可以通过隶属关系过问下属官僚所辖之都市,且因衙门同城而置可直接参预所在都市的行政,行使有效的权力。其时,这种数衙门并置的都市并非少数,各省的省城与首府大都属于此类都市。如广东的广州,既为省会城,又是府治,同时还设有南海、番禺二附郭县的县衙。又如福建的福州,除了作为省城、府治之外,还设有闽县、侯县二附郭县的县衙门。其它省的情况也大体类此,均呈现出复杂的权限交错的都市管理格局。而这种管理格局是完全符合分割地方权力、集权于中央的专制政治的准则的。由此可见,以“大一统”为主干的古代中国文明也是中国封建都市文化的主要内涵。
      二、都市的居住状态与社会结构
    都市的居住状态,是都市社会结构的反映,同时又体现出都市社区划分的现状。划分都市社区,本是一种行政上的管理措施,但由于其中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带有统治者的价值判断,因而社区划分方式及其变化都带有文化的因素。关于这一点,中国与日本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从日本城下町的居住形态看,大体呈现出三大社区的划分,即武士居住的“侍屋敷”,商人与手工业者居住的“町屋”,以及僧侣等神职人员聚居的寺地。其分布状态在地域上也形成了固定的模式。据日本学者矢守一彦氏和松本豊寿氏的研究认为:城下町原则上“是以城郭为中心,郭内、郭外是武士町,通往城下町大门的主要街道两旁的是商人町,商人町的周围及其内里是手工业者町,寺地则集中在周边地区,而城下町的最外缘则有贱民居住”。(注:《原田伴彦论集》1卷,304页。)
    此外,再从三个社区的人口与地域分布的比例看,虽因城下町的大小、重要程度而各异,但大都体现了一个以武家为主体的共同特征。江户素被冠以“武家之都”的称号,这一特征尤为明显。进入近世中期,即17至18世纪之间,江户的人口已达百余万,其中武士与町人各占50万,而当时的土地占有状况,据明治二年(1869年)九月的调查结果,武家地为1169.2万坪,占都市总面积的69%;寺社地266.1万坪,占15%;町地269.6万坪,占16%。(注:松山里之助编《江户町人研究》1卷,14页。)
    这种居住形态表明幕藩制政治对都市的地域空间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表明“最初实行的武士町和町人町的分离,町外贱民的设置,是以身分制为原则编成的都市”空间。(注:松本四郎《日本近世都市论》28页。)故而,都市的居住形态是身分制的地域化形态,也是日本封建都市——城下町的一大特征。
    身分的划分,即士(武士)、农、工、商的等级社会群体的形成,始于日本战国时期(12-15世纪)。据大石久敬的《地方凡例录》记载:“中古,由于兵农分离,士参与国政、镇压叛乱、平治天下,其功劳在三民之上”,故而成为统治阶级。这一时期,身分制的内容除武士与文士的差别外,与中国传统的四民社会没有多大差别。然而到了十六世纪末,丰臣秀吉颁布身分法,宣布以职业划分身分的永久性与不变性,身分制便成为日本幕藩制封建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将四民的职业性划分加以身分的明确界定,结束了以往亦农亦武的身分暧昧与职业流动。而且,其按身分制居住的准则,使得社会群体的存在与发展更加适应幕藩政体的需要。所以,它是日本封建文化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正如某些日本学者所言:“士农工商是由中国的古代概念结合日本的现状逐渐形成的。从另一个角度说,它是日本社会现状的客观反映”,“是作为士农工商实体的武家、村家和町家集团的社会存在基础。”(注:朝尾直弘《身分与等级》26、27页。)
    身分制作用于都市,除了表现在从原则上规范都市社区的划分,还可从都市建设上看到它的投影。众所周知,日本的封建都市没有城墙,大多以壕和低矮的土墙圈成不完全的围郭,其防范功能不可与中国古代城墙同日而语。然而,在都市之内、不同的社区之间,却同样建有这种土墙和水壕。如十七世纪初,在城下町松冈,武士居住的侍屋敷与町屋之间就是由这种壕与土墙隔开的。(注:《原田伴彦论集》1卷,223页。)秋田藩的城下町,武士居住的内町与町人居住的外町是由一条天然的河流隔开的。由此再次验证了身分制对都市地域空间的重要分割作用。
    然而,身分制的推行毕竟是统治者强权意志的表现,外加的强力虽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文化圈之构筑起了促进作用,却不可能阻止住文化自身扩散的能动作用,而都市生活与经济的流通性也使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交流与流动产生了客观的要求。
    事实上,身分制对居住地域的限制从未有过绝对化,几乎是伴随着身分制社区划分的开始,在武士町中就出现了町人居住的长屋,并由此演变成拜领町屋敷。
    所谓拜领町屋敷,本属于幕府赐予旗本、御家人等幕臣的拜领屋敷,但幕臣们为满足都市生活对货币的需求,他们在拜领屋敷内建成“长屋”,出借给町人身分的商人、手工业者,从中收取租金,于是,很早便在武士居住的屋敷中出现了町人的居屋,由于其建筑形态表现为长方型隔断的筒子屋,故而被称作“长屋”,又因其以町人的名分立于拜领屋敷之中,所以又叫作“拜领町屋敷”。
    拜领町屋敷的出现,不仅是对幕藩政府按身分制规划都市社区的原则的直接否定,而且已构成对武士领地的侵蚀,所以引起幕府的高度重视,三令五申加以禁止。如宽文七年(1667年)十月颁布法令,重申“旗本、御家人的屋敷禁止借与商人”,(注:《御触书宽宝集成》2194号,第2条。)元禄七年(1694年)、享保四年(1719年)又连续发出同样的法令。但拜领地的出借却有增无减,由于出借的租金已成为武士生活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迫使幕府不得不从实际出发作出让步,给予默认。日本学者松山四郎指出:早在宽永年间(1624-1643),某些拜领町屋敷就已得到幕府的认可,(注:松本四郎《日本近世都市论》267页。)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认可的范围越来越大,在元禄时期(1688-1703),下谷、本乡、牛込等地的拜领町屋敷已达到了一个町的规模。此外,像四谷忍町、麻布田岛町,都是在元禄时期刚刚被敕封为武士的拜领屋敷,随后又马上由武士申请、幕府批准改为拜领町屋敷的。(注:松本四郎《日本近世都市论》269页。)而且,这些拜领町屋敷直到明治以后仍然是都市中贫民的聚居区,被称作“贫居窟”。
    此外,继拜领町屋敷的禁缚被打破之后,都市周边的新拓展地区,更是呈现出诸种身分的人混居的状态。例如,富山城下町就是伴随着都市的扩大,在都市边缘的武家及寺社屋敷中涌入了町人居住的町屋,并产生了被称作散地的町地,而散地是下层町人与下级武士的混居地。此外,金沢城下的新开辟地区,也是足轻(下级武士)、武家奉公人、小商人、手工业者、日雇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者)等诸种身分的人交错混居。(注:《原田伴彦论集》1卷,305页。)
    总之,在幕藩政治下,身分制的地域形态虽使日本社会形成了武士、农民、町人以及僧侣之间的分割群体,但却不曾阻止住文化在各群体之间的渗透与扩散。而在诸种文化的相互碰撞中,町人文化尤其具有扩张的能力,这一现象表明了町人阶层的内在潜力及其不断发展壮大的状况。
    在古代中国,四民社会同样是最基本的社会结构,而且远较日本的历史为长。但其作用于都市社会的方式却与日本有所不同。也就是说,身分制不曾作为法令条文被规定为都市的居住原则,都市中所形成的士农工商的类居状态,是人们在一种潜意识下,通过近乎自觉的行为去完成的。
    中国封建社会,都市社区的基本单位是坊。坊形成于汉代,成熟于唐,最初是一个封闭的居住空间。明清时期,坊的封闭性已被打破,但坊作为都市社区的名称没有变。如“京师虽设顺天府,大兴、宛平两县,两地方分属五城,每城有坊”,共计36坊,皆有坊名。(注:吴长元《宸垣识略》卷1。)但坊不仅仅是行政社区的划分单位,在许多都市它还是职业社区的分类名称。如南京城“在东起大中桥,西至三山门,南自聚宝门,北抵北门桥,有十万余手工业工人聚在这片城南的十八个坊内”,而“鞍辔坊、弓匠坊、箭匠坊、铁作坊、银作坊、颜料坊和三个杂役坊,均因手工业者聚居而得名”。(注:《南京古代道路史》221页。)
    坊的这种职业划分功能,反映了社会传统习惯在居住行为上的作用力,它表明士农工商的四民划分及其所形成的社会群体观念已融入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无处不作用于人们的社会行为,其影响远大于法令官文。而从都市的地域分布、即居住的空间结构看,同一行业或者说相同身分的人聚居在同一地区的状况相当普遍,而且并不为坊所局限。如广州,“郡城之俗大抵尚文,而其东近质,其西过华,其南多贸易之场,而北则荒凉。故谚云:东村、西俏、南富、北贫”。(注:同治《广东通志》卷92。)也就是说,城东为平民区,城西为官僚显宦居住区,城南为商业区与勾栏所在,所谓“朱楼画榭,连属不断,皆优伶小唱所居。女旦美者,鳞次而家,其地名西角楼。隔岸有百货之肆,五都之市,天下商贾聚焉”。(注: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7。)而北贫,自然是指城市中的最下层贫民位于北部地区。又如京城“旧日,汉官非大臣有赐第或值廷枢者,皆居外城,多在宣武门外,土著富室则多在崇文门外,故有东富西贵之说”。(注:夏仁虎《旧京琐记》卷8。)即外城东为土著士绅与富商大贾的住宅区,外城西为官僚住宅区,介于外城之东西城之间的是商业区。如前门“大街东边市房后有里街曰肉市、曰布市、曰瓜子店。迤南至猪市口,其横胡同曰打磨厂。内稍北为东河沿,曰鲜鱼口,内有南北教顺胡同,长巷上下头条、二条、三条、四条胡同,曰大蒋家胡同。东南斜出三里河大街,内有小蒋家胡同、冰窖胡同,此皆商贾匠作货栈之地也”。前门“大街西边市房后有里街曰珠宝市,曰粮食店,南至猪市口。其横胡同曰西河沿,曰大栅阑,曰大齐家胡同,曰小齐家胡同,曰王皮胡同,曰蔡家胡同,曰施家胡同,曰掌扇胡同,曰云居寺胡同,曰湿井胡同,曰干井胡同。在煤市桥者,东曰廊房头条胡同、二条胡同、三条胡同,西曰火扇胡同,曰苕帚胡同,曰炭儿胡同,曰杨梅竹斜街。在煤市街者西曰李纱帽胡同,曰柏兴胡同,曰小马神庙,曰大马神庙。其东即齐家诸胡同。大栅阑西南斜出虎坊桥大街。此皆市廛旅店商贩优伶业集之所,较东城则繁华矣。”(注:吴长元《宸垣识略》卷9、卷10。)
    这种自然形成的居住社区,实质是由不同阶层的居民在社会文化上的差异所决定,故而也可称之为人文社区。
    此外,清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城市社区的划分还带有民族的特色,表现为在旗民分治的原则下,对有八旗驻防的一些城市,实行满城与汉城并置的制度。满城多是自成体系的城中之城或附城。如成都府,“满城在府城西,康熙五十七年建筑城垣,周四里五分,计八百一十丈七尺三寸,高一丈三尺八寸,门五,大东门、小东门、北门、南门、大城西门,城楼四,共一十二间。每旗官街一条,披甲兵丁小胡同三条,八旗官街共八条,兵丁胡同共三十三条”。因而,在成都“城有少城大城”之分,“少城亦名子城,今满城也,大城亦名龟城,今汉城也”。(注:嘉庆《四川通志》卷24。)这种满汉分城而居的现象在京城尤为突出。自清军入关,京城内城便成为满族王公贵族及旗人的居住地,号称满城,亦云“鞑靼城”,只有少数高级汉族官僚方能得到内城赐宅,而原来居于内城的汉人,不论身分,不分官民,一律被迁置外城。于是,外城被称作汉城,又称“中国城”。
    当然,明清时期,伴随着都市的不断扩大,居住社区也在发生变化。由于都市经济的繁荣,吸引了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入都市,其中,有失去土地的农民,更有蛰居乡间的富裕地主。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尚未改变以农为本的生存方式。如明人冯梦龙所记四川新都某杨姓的乡绅,迁居都市后仍经营着数个外庄,其中药材外庄“满地种着红花,广衍有一千余亩,每年卖那红花,有八九百两出息”。(注:冯梦龙《二刻拍案惊奇》卷4。)可见,这些人是带着传统的生产方式与乡土文化进入都市的。而更多的人经过几代的艰苦创业,完全转化为都市商人与手工业者等。这些人不仅迅速地填满了都市的空间,并且在都市的城墙内外形成新的居住区。如明代的扬州,由于大量盐商的涌入,房屋建筑已外延至城墙外,故而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再建扬州新城,以保护旧城以东的盐商免受倭寇的侵扰。到了清代乾隆年间,这一带便形成了“新城盐商居住,旧城读书人居住”(注:董玉书《芜城怀旧录》卷1。)的都市社区格局。这种推动都市不断扩大的动力来自都市工商业人口迅速增加的状况,与日本江户时期的所谓“都市时代”有着许多近似的地方。
    但不同的是,在日本,都市中的町人社会群体呈单方面急剧扩张的趋势。而中国,由于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缺乏稳固性,使社会各阶层的民众发生职业和身分上的变动有了可能性。而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也给社会各阶层提供了入仕当官的机遇,这对于致富的工商业者、特别是大商人来说有着巨大的诱惑力,所以,城居的商人往往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官僚化与地主化的倾向。
    据史料记载,明清时期的商人在政治上谋求入仕,在经济上购买土地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扬州盐商程晋芳,早年“屡踬于场屋”,科举不第,但他并未气馁,于乾隆南巡时,“年四十余献赋行在,赐中书舍人”。(注:《碑传集》卷50,翁方纲《翰林院编修程君晋芳墓志铭》、徐书受《翰林院编修程鱼门先生墓表》。)而后,程晋芳再举进士,改吏部文选司主事,开四库馆后,授翰林院编修,是为由商人转变为官僚的典型。另一扬州盐商江春,“父承谕卒,嗣为商总,系两淮盛衰者垂五十年。乾隆中,每遇灾赈河工军需,百万之费,指顾立办,以此受知高宗纯皇帝”,(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44,《人物》二。)蒙赐内务府奉宸苑卿、布政使衔,荐至一品,并赏戴孔雀翎,江春由此具备了亦商亦官的双重身分。此外,商家子弟弃父兄之业取得功名者更是不胜枚举。据何柄棣先生研究并统计,1646~1802年,仅两淮盐商中所产生的进士就有139名,(注: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二章,表六,转引自《中国史研究》92年2期,王振忠《明清扬州盐商社区文化及其影响》。)这意味着清代前期官僚队伍的增补,平均每一年多就有一名来自两淮盐商。
    但能够入仕的商人毕竟属于凤毛麟角,远不如投资土地的商人居多。如明代在扬州业盐的陕籍盐商,他们在扬州与陕西“田宅奴婢南北居半数”,尤其在扬州购置“美田与芦荡”。(注:李楷《河滨遗集》。)进入清代,这种现象有增无减,甚至连广东十三行的买办商人也购置土地,如伍秉监、潘茂官等。而且致富的商人还往往乐于为善乡里,“建宗祠、置祭田、立义庄、义学,以及修理学堂、兴复书院与夫桥梁道路”,(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46,《人物》四。)与农村保持着各种联系。
    由上述都市结构的状况,我们可以看出,在明清时期所发生的变化与各阶层之间的流向,仍未打破士农工商的等级序列,也并没有摆脱传统文化的束缚,中国商人在投资取向上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正是中国封建社会地主、官僚、商人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模式的直接反映。也正因如此,在十七、十八世纪,中国的都市及都市经济虽有了很大的发展,却并没有形成西方意义上的强有力的市民阶层,商人的势力也远不及日本。
    综上所述,都市是人类文明的象征,而文明形态在上层建筑最集中的反映是政治权力的构成。十七、十八世纪的中国与日本在都市形态、都市体系、都市管理体系,以及从居住形态所反映出的社区划分、居民组合与变化等方面所表现出的差异,实质是不同的封建文化与政治体制的差异,它表现为发展成熟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官僚政体与二元政治的幕藩封建制的差异。这种差异,使两国在社会转型时期作出了不同的反应,从而对十九世纪两国的发展方向与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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