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论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与构成
高岱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04期
【原文出处】《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01期第47~55页
【作者简介】高岱 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史学博士
【关 键 词】殖民主义体系/殖民地/保护领与保护国/托管地/殖民地行政管理机构
充分认识殖民主义的本质与全面深刻地了解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与构成有着密切的联系。英国著名的殖民主义史研究专家费尔德豪斯曾指出:“研究殖民主义的适当起点是对那些强制性地实行于某些地区的、新的、人为的体系进行认真的探讨。”(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16.)因此,对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与构成作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对殖民主义研究的深入发展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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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殖民主义和资本主义在世界历史上是同步产生和发展的。(注:北大何芳川教授认为殖民主义略先于资本主义。详见《北大史学》第3期,第24页。)然而,殖民主义的体系却并不是与殖民主义同步形成与演变的。为此,我们首先有必要明确这样两个概念,即殖民主义体系与殖民主义制度。一般说来,所谓的“体系”指的是“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缩印本,上海1979年版,第228页。)而通常所说的“制度”,则指的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注:《辞海》,缩印本,上海1979年版,第228页。)就殖民主义制度与殖民主义体系而言,尽管它们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资本主义相伴而生的,然而,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差别。从严格意义上讲,殖民主义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形成的,是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殖民主义的体系,则是自由资本主义的衰落和垄断资本主义出现时期的产物。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殖民主义发展进程的回顾来加强对这两个概念的认识。
殖民活动古则有之。培根曾指出:“殖民地是古昔的、初民的、英雄的工作之一。当世界还在年少的时候,它就生了许多的子女。”(注:《培根论说文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3页。)早在公元前2000前左右,腓尼基人就已经在地中海的塞浦路斯岛建立起一些殖民据点和殖民地。其后,古希腊和古罗马也先后建起了许多殖民地。斯密认为:“古希腊各邦各占有极小的领土;任何一邦人民增多到本邦领土不易维持的时候,便遣送一部分人民出去,在世界上辽远的地方,寻找新的住处。……母市虽视殖民地为儿子,常常给予大的恩惠和帮助,也得到殖民地的感戴,但却视殖民地为已解放的儿子,不要求直接的统治。殖民地自决政体、自定法律、自选官吏,而且以独立国资格向邻国宣战媾和,不需要母市的承认或同意。”(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下卷第七章。转引罗荣渠编《殖民主义理论选读》,第13页。)与古希腊相比,古罗马的殖民活动更具有自身的特色。古希腊的对外殖民主要出自人口的压力,而古罗马的这种殖民活动则是贫富分化的结果。殖民者大多是无地的自由民,他们在亚平宁半岛“很少有机会成为农民或农村劳动者。一切商业、制造业、甚至零售业,亦都为主人的利益而由奴隶经营。主人们的财富、权威与防卫,使一个贫穷的自由人很难和他们竞争。所以,无土地的市民,除了在每年选举时得到候选人的赠金外,几乎没有别种生计了。……为了要给他们相当程度的满足,富豪们往往提议建立新殖民地”(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下卷第七章。转引罗荣渠编《殖民主义理论选读》,第13页。)。由于罗马帝国拥有庞大的被征服的领土,所以,罗马的这些无地自由民不需到世界各地去寻找出路,他们可以在帝国内部很容易地找到殖民场所。但在与母国的关系方面,古罗马的殖民地与古希腊的殖民地有着较大的区别。在古希腊,殖民地被视为“已解放的儿子”。但在古罗马,殖民者“亦像在共和国的领土一样,不能建立任何独立的共和国,至多只能形成为一种自治团体。这种自治团体,虽有制定地方法律的权力。但领受母市的统治和惩罚,并遵守母市制订的法律”(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下卷第七章。转引罗荣渠编《殖民主义理论选读》,第13页。)。由此可见,不论在古希腊还是古罗马,虽然随着殖民活动的进行,也出现了一些维系殖民地存在的统治制度。但这些制度一般不是由宗主国强加给殖民地的,也不是以剥削掠夺当地财富和奴役当地人民为目的“规程”和手段。它们与16世纪后出现的殖民主义制度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殖民主义制度和殖民主义体系都是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中世纪的中后期,西欧的一些封建国家相继结束了四分五裂的状态,完成了政治统一和中央集仅化的过程。从十四、十五世纪开始“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2页。)随着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黄金成为驱使欧洲各国的冒险家们进行海外探险的基本功力。无论是王公贵族,富商大贾,还是庶民百姓,破产骑士,都渴望到神奇的东方寻找意外的发财机会。但“土耳其的势力仍然从西地中海一直延续到印度洋。早在东南亚地区进行殖民活动的印度人仍然控制这一地区绝大部分的贸易活动”。(注:D.K.Fieldhouse.The Colonial Empires,London 1982,p3.)这样的一种状况阻塞了欧洲通往东方的传统商路,迫使欧洲人寻找通往东方的新航路。而当时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较发达的航海技术也使远洋航行成为可能。于是处于有利地理位置的葡萄牙和西班牙便最早开始了探寻新航路的冒险活动和殖民扩张。1415年,葡萄牙人占领了摩洛哥的休达地区,在非洲建立起最早的一个殖民据点。此后,葡萄牙人一直致力于开辟绕道非洲南端通往东方的新航路,终于在1498年到达印度的卡里库特。大约在相同的时代里,哥伦布受命于西班牙国王横渡大西洋,于1492年成功地在西印度群岛登陆,掀开了殖民主义扩张的序幕。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美洲的发展,绕过非洲的航行,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的活动场所。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美洲的殖民化,对殖民地的贸易,交换手段和一般商品的增加,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因而使正在崩溃的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迅速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2页。)
葡萄牙和西班牙探险与殖民的结果,极大地刺激了欧洲各国君主、商人和冒险家的欲望。在1495年,英国人便开始了早期的殖民活动。1524年,法国人也加入了殖民探险的行列。1588年,英国击垮了西班牙人的“无敌舰队”,使西班牙的海上力量遭到沉重的打击。16世纪末,荷兰摆脱了西班牙的控制获得了独立,成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国家”。在殖民扩张中,荷兰的商人组织了一系列的特许公司,取得了勘察、组建军队、宣战媾和、开发资源、任命殖民地官员等特权。他们沿着葡萄牙殖民者的足迹前进,并逐渐取代了葡萄牙人在印度洋和西太平洋上的霸权地位,建立了海上殖民帝国。荷兰人的商业殖民方式也为英、法所仿效。英国在1553-1680年建立了49个殖民特许公司。法国在1599-1789年间也建立了至少75个殖民特许公司,并相继建立了海外殖民帝国。俄国在这一时期也急剧膨胀起来,成为了一个地跨欧亚两洲的封建殖民帝国,同时还占据了北美的阿拉斯加。在1750-1830年间,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它充分利用经济上的优势,不仅打败了法、荷等竞争对手,而且以廉价的商品为重炮,轰开了一些古老帝国的大门,建立起庞大的殖民帝国。在此时期,获得独立地位的美国也开始利用自身优越的地理环境,在美洲采取了咄咄逼人的扩张态势。它在半个多世纪内,使其领土从大西洋扩展到了太平洋,并以“门罗主义”为幌子力图将拉美置于自身的控制之下。
伴随着殖民扩张活动的进行,宗主国先后在殖民地建立起各自的统治制度,来加强对其殖民地的统治,并以此作为进一步扩张的基地。然而,各国的这些殖民地起初是处在彼此分割的状态之中,它们之间的冲突多于合作,对立多于联系,长期以来未能形成一个“互相联系与互相制约”的整体。况且,在早期殖民扩张的过程中,由于殖民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时常会引起一些国际纠纷,尤其是在十五、十六世纪,这种状况更是经常出现。“教皇子午线”的设定便是这类国际冲突的结果。1493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于5月4日发布了一个训谕,指定通过亚速尔群岛和佛得角任何一个岛屿以西和以南100里格的地方作为分界线。以东属葡萄牙,以西属西班牙。(注:维克·阿尔诺:《对殖民主义的审判》,北京,1962年版,第125页。)结果在此基础上,西、葡于1494年6月7日签订了《拉尔德西拉斯条约》,双方同意将分界线定在佛得角群岛以西370里格的地方,其所在位置相当于西经41°线上,这便是“教皇子午线”。过去我们在谈到这条教皇子午线时,大都只强调它的存在表明世界第一次被西方殖民者所瓜分,然而却忽视了另一层涵义,那就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不存在较为完备的国际法准则,各殖民地的存在并不以相互间的承认为重要条件。当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它们只有借助教会的力量来解决国际殖民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教会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了国际法的约束力。由此可见,殖民统治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从殖民主义制度的出现到殖民主义体系的最终形成,其间存在着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与现代国际法的逐步形成与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涉及到对殖民地法律地位的确认时则更是如此。因此,我认为,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是新一轮殖民扩张的产物,同时也是现代国际法逐步完备与发展的结果,1884年召开的柏林会议是它最终形成的标志。
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欧洲列强为了自身的利益更加热衷于进行海外殖民扩张。随着亚洲的许多地区以及大洋洲相继沦为殖民地之后,此时仍被欧洲列强视为一条海岸而不是一块大陆的非洲,便成了欧洲列强觊觎的对象。不仅英、法这样的老牌殖民大国加强了在非洲的争夺,德国和比利时等国也加入了争夺非洲的殖民活动。为了协调欧洲列强在非洲的利益之争,1884年11月15日—1885年2月26日,列强在德国首都柏林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发生在非洲刚果河口的争端。英、法、德、比、俄、荷、西、葡、意、瑞典、丹麦、挪威,奥匈和土耳其等15个国家出席了这次会议。美国也第一次参加了这个讨论西半球以外事务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列强就在非洲的殖民活动通过了一个颇为有名的“有效占领”原则,即要求占领非洲沿海新地区的国家必须通知《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的签署各国,同时建立足以有效保护该地区现有各项权利(如确保航运和贸易自由等)的机构。(注:《国际条约集1872-1916》,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95-96页。)这一原则表明:只有对非洲有争议的地区实行了“有效占领”才能够被视为合法的拥有;任何国家在对非洲的某一块地区实行了“有效占领”后,必须通知与会各国,以求在得到它们承认的条件下来避免国际纠纷。虽然这一原则起初只限于非洲的沿海地区,但很快便扩大到整个非洲内陆。根据“有效占领”的原则,列强在不到15年的时间内,便占领了非洲全部领土的65%。(注:郑家馨、何芳川:《世界历史〈近代亚非部分〉》,北京,1990年版,第349页。)这一结果使得人们仅仅只把“有效占领”原则看成是欧洲列强在非洲进行殖民扩张的工具,却没有看到它另一方面的重要意义,即现代国际法上的意义。只有少数西方学者就此得出了这样一个富有见地的结论:柏林会议的召开和有效占领原则的制订“标志着欧洲在非洲的扩张从此有了国际法”。(注:J.D.Hargreavas,"The Berlin Conference,West Africa,and theEventual Patition",London 1979,p131.)的确,在此后欧洲列强争夺非洲的过程中,都基本上遵循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它国的承认。在此基础之上,各个彼此分割的殖民地最终成为了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体系,并且也促使了以中心与外缘这一构架为基本内容的世界体系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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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特别从柏林会议之后,殖民主义体系主要由以下三类不同程度上依附于宗主国的地区所构成。
第一类地区是殖民地(Colony)。从法律意义上讲,“殖民地”仅指的是那些宗主国拥有充分主权的海外属地。与其他不同时期宗主国所获取的殖民地相比,此时的殖民地具有着自身的三个特点:一是不管宗主国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获取殖民地,它都必须得到本国政府在法律上的支持,并且不能与宗主国的国内立法相抵触;二是这些殖民地不仅需要得到本国政府的承认,还必须同时得到其他西方列强的承认。尽管这类承认有些是明确的,有些是含糊的,但得到承认是必须的;三是由于欧洲各国的宪法各异,使宗主国政府在法律上的支持方式也各不相同。在英国可能是通过王室的诏令、枢密院的公告和议会中的法令来支持和确认对殖民地的占有;在法国常常是通过总统所颁布的法令来给予殖民地法律上的承认;在比利时或荷兰则取决于议会中的表决。不论宗主国政府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通过这样一些法律上的支持,才使宗主国实现了对殖民地的充分占有,其结果是宗主国能够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原则而在殖民地拥有完全的主权,甚至可以把它们直接作为宗主国的组成部分。有些殖民地的臣民虽因此可获得宗主国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拥有宗主国臣民所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作为一个殖民地,它们不能独立地与其他国家建立联系;不能单独地参加国联和后来的联合国;不许直接向海牙国际法庭提出申诉;也不许自主地发行殖民地的货币。“即使如此,这也只是一些表面性的特征。对于一个沦为殖民地的国家人民而言,它所丧失的是本民族悠久的文化和传统,仅仅作为一个帝国的省份而存在。那个遥远的宗主国成为了这块疆域的实际主宰。只有到20世纪中期,那些带有本地文化特征的社会,才能在变化了的客观条件下,作为非殖民化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16-17.)
第二类地区是保护领和保护国(Protectorates and Protected States)。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保护领和保护国与殖民地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保护国不是宗主国的殖民地,不能被宗主国正式兼并。对于宗主国来说,保护领和保护国依然是外国,其臣民只是受到保护的臣民。”(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1870-1945,London 1983,p17.)保护国和保护领同殖民地的另一个区别在于:保护国与保护领的产生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通常的情况是某一地区出于“自愿”要求接受某个西方列强的保护,这个被要求给予保护的西方列强也要做出承诺,表示尽力不使保护国和保护领受到外来的侵害。双方往往要签订条约来确定这种保护关系。由于大多数保护国或保护领并非是以一个国家的形式出现的,它们大都是众多部落的集合体,特别是在非洲地区尤为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列强往往只与其中的一、两位首领签订条约,就算是建立起保护关系。几乎没有一个保护国或保护领是在当地所有土著首领全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有时,甚至不用签订这一纸条约,就能宣称某个地区与某个西方大国建立起了保护关系。但在采取这种做法时,也必须根据有效占领原则,通知其他的西方列强。事实上,这种“自愿”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武力的代名词。西方列强为使当地居民屈服,常常不惜使用武力对土著部落进行大规模的破坏。卢加德就曾直言不讳地说过:“最初给他们以严厉的教训并彻底使之屈服,远比使用和解的办法更为人道。”(注:Crowedr,W.West Africa Under Colonial Rule,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68,p93.)因此,既没有一个保护国或保护领的建立得到了当地全部土著首领的同意,也没有一个保护领或保护国是在“自愿”的原则上建立起来的。
西方列强建立保护领或保护国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从经济角度讲,往往认为某个地区气候恶劣,资源贫乏,难以成为自身所希望的原料基地和投资场所。所以,只愿意在这些地区建立责任有限的保护领,而不建立实行全面控制或长期承担责任的殖民地。另一个原因通常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几个列强同时争夺一块具有很大政治与经济价值的地区,为了争取主动,其中某一个列强用武力和其他一些手段诱使土著部落的首领与自己建立起保护关系,从而使自身在瓜分世界的国际纠纷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并将对手从这一地区排挤出去。例如1881年,法国就通过与突尼斯的地方统治者所签的巴尔多(Bardo)条约,而使突尼斯成为自己的保护国,并将觊觎这一地区已久的意大利排除在一边。此外,非洲的摩洛哥、亚洲的苏门答腊和太平洋上的汤加王国,都是因为其宗主国为了实现对这一地区的控制,而强制当地首领与他们建立起保护关系。(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1870-1945,London 1983,p17.)这种保护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后,虽能在某种程度上保留当地原有的面貌和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宗主国建立保护国或保护领的最初目的达到之后,都力图把这些保护国或保护领变成为自身的殖民地。保护国或保护领的管理机构几乎是毫无例外地为宗主国的代理人所掌管。他们一直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作用,剥夺当地统治者的权力。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人们已经无法弄清德、英在东非的马拉维、喀麦隆和英属西非的大片土地到底是保护国(以前这一地区全是保护国)还是正式的殖民地。
构成殖民主义体系的另一类地区是由于实行委任统治而产生的托管地(TrustTerritories)。托管地与保护国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那就是托管地不能够被看成是宗主国的殖民地,它只是由国联或联合国交由某个国家代为管理的地区。托管地的居民和保护国的居民一样,都依然保持着自己的国籍。委任统治和托管地也并非是在20世纪初才出现的。在19世纪初,英、俄、普、奥曾于1815年签订了一个条约,将爱奥利亚岛置于英国人的控制之下。直到1864年,其时英国为避免国际纠纷,又与俄、奥、普签订了一个条约,将爱奥利亚岛转归给希腊。(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18.)不过,具有现代意义的委任统治和托管地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存在的。当时取得大战胜利的协约国成员接受了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建议,为了避免胜利者与失败者同受具有殖民扩张野心的指责,国联将从德国和土耳其接管的殖民地转由协约国成员进行委任统治。这些接受委任统治的地区不能够被看成是殖民地。它们由国联来具体分配,并由国联建立的托管委员会进行监督。国联根据卷入殖民统治的程度,将原属于德国和土耳其的殖民地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托管地包括巴勒斯坦、伊拉克、约旦和叙利亚。它们被作为保护国看待,一旦时机成熟便可宣布独立。到1948年时,这几个国家都宣布了独立。二类托管地包括坦噶尼喀、多哥、喀麦隆、乌干达-布隆迪。它们均为正式的保护领,不能与其他的殖民地合并。三类托管地包括西南非洲、德国在太平洋上的岛屿。这些地方虽名为托管地,但实为协约国的占领地。只不过是以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的名义占有而已。尽管这几类托管地存在着不少差别,却有着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都要接受国联托管委员会的监督。承担托管责任的国家政府,每年必须向托管委员会递交一份有关托管情况的年度报告。但托管委员会不能对托管地进行直接的调查。“二战之后,依然存在的托管地以及一度被日本所拥有的托管地与太平洋上的岛屿,在1945年被转交给联合国新的托管委员会后,这个委员会才拥有并能使用对托管地的调查权。”(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17-18.)
在殖民主义进程中,委任统治和托管地的出现到底具有着多大的积极作用,一直是引起争议的问题。事实上,在每一个托管地内所实行的那些制度,都未能充分地体现欧美一些自由主义者当初的基本主张。这些人曾认为:当殖民帝国在欠发达地区实行排他性的统治时,人们不可能期待它们在那儿采取人道的和富有建设性的行动。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国际组织对所有殖民地进行更全面的控制。只有对这些地区实现国际化的管理才能够中止各种剥削。然而,这些主张不仅在1919年未能实现,即使在1945年之后,它们也由于老牌殖民国家的抵制而未产生积极的影响。除了使托管委员会增加了一些权力而外,在别的方面则无所作为。的确,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无论是国联还是联合国,要想对整个庞大的殖民体系进行直接的统治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在推行委任统治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看到:“虽然托管制能够防止坦噶尼喀并入肯尼亚白人殖民者占有重要地位的东非联邦,但并不能因此而表明实行托管制后的统治方式,与当初原宗主国所采取的统治方式存在着多大的差别。”(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18.)因此,委任统治和托管地的出现,并未能够改变殖民主义的实质。它们还是与其他类型的殖民统治一样,体现的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只是形式上有区别,本质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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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殖民主义体系的最终形成,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殖民地的这种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移民垦殖殖民地内,由移民按照宗主国的法律制度而建立起的责任制政府。另一种是在其他各类殖民地内所建立起来的、强制性的外族统治(在大多数殖民地内,宗主国所建立起来的都是这类统治)。柏林会议之后,西方列强在瓜分世界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行政管理机构,基本上体现的都是外族统治的特点。导致它们建立这两类统治的直接原因如下:
第一,征集税收的需要。每当西方列强获得一块新的殖民地和保护领后,往往需要一笔基金来维持它的存在。除了墨索里尼时期的意大利而外,还没有一个欧洲国家在付出初期的启动经费后,仍愿意继续承担殖民地行政管理的费用。即使这样的一笔启动经费,数额也十分有限。例如,“哈里·约翰斯顿爵士承担组织尼亚萨兰(即现在的马拉维)行政机构的任务时,他本人的薪金之外,每年只有10000英镑。他要用这笔钱雇用一名英国军官和75名印度士兵。卢加德勋爵在北尼日利亚时,每年10万多英镑的预算要用来治理1000万居民的领地。他手下的人员还包括5名欧洲籍的行政官员以及一支由2000名非洲士兵和120名欧洲军官组成的西非边防部队”。(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95.)为了解决维护殖民统治的行政费用及其他开支,殖民地当局往往通过征税的方式来募集资金,这就必须在殖民地或保护领建立起行政管理机构。一方面利用它来征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当地居民抵制这些税收时,利用它组织起有效的镇压。正是这种征集税收的需要,使得殖民当局不断充实扩大行政管理机构,并使它们从一般性的监督机构,发展为进行全面有效统治的机构。
第二,维护殖民地或保护领自身安全的需要。在欧洲殖民者进行殖民扩张的活动中,虽有不少土著首领奋起反抗来自外部的侵略行为,但也有些土著首领比较乐意和殖民者进行合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借助殖民者的强大力量,去对付传统的敌对邻邦。这种情况在非洲尤为普遍。因为“非洲的许多土著首领目光短浅,认为自己的邻邦才是更危险的敌人。于是,塞古的阿赫马都人和法国人一起去打马赫马多·拉明,锡卡索的铁巴和法国人一起去打萨莫利,伊巴丹和英国人一起去打伊杰布”(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91.),这样,不论土著首领是否与殖民者合作,殖民者为保护自身统治范围的安全,大多强制性地建立起了全面控制的管理机构。
第三,军人与行政官员的野心进一步强化了宗主国对殖民地的的统治。当一些行政官员和军人被派往新的殖民地任职时,他们常常把自己的荣辱毁誉与进一步扩大宗主国在这些地区的实际权力联系在一起。特别是那些军人,他们都希望通过显示自己的能力和勇敢来谋求晋升的机会。尽管这些人残暴成性,“但在受到国内批评的某些情况下,却可以指望得到上级的庇护。例如卢加德勋爵就相当明显地为1900年远征时在尼日利亚境内蒙希人的一些城镇村庄发生的大规模暴力活动进行辩解:“对于这些愚昧无知的野蛮人的生命遭受巨大的损失以及村庄粮食被焚毁一事,我不得不表示遗憾。但这些蒙希人是很难驾驭的。除了这种极其严厉的惩罚以外,没有其他的办法能阻止他们无法无天地进行谋杀和抢劫独木舟,或劝使他们同意在其国土上架设电报线路。”(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91.)在许多情况下,某些军人所采取的野蛮行为常常是他们个人大胆妄为的结果,甚至有些行为也是宗主国政府公开禁止的。但对于他们的“业绩”,宗主国政府却予以默认与接受。这种态度无异是纵容那些殖民地的官员和军人们采取更放肆的行为,从而使得他们在猎取功名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机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讲,“现代殖民帝国的本质特征与那些‘忠于职守的人们’的个人动机有着密切的联系”(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1983,p23.)。
第四,基督教传递“文明使命”的行为,也会促进殖民地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得到加强。在西方殖民者看来,对于来自更高文明层次的基督教徒来说,改造落后的“民族”是其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宗主国和殖民地行政管理机构的物质支持。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30年当中,所有各派别的教会在吸收新的教徒和取得财政支援方面都有成功的经验。例如仅在尼日利亚,到19世纪末,英国圣公会传教会,卫斯理公会教徒,苏格兰长老会教徒,南方浸礼会以及非洲天主教会都有了各自的代表。在非洲对基督教传教士的反响要比在中东、印度或中国强烈得多”(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p293-294.)。为了使这些基督教徒能够顺利地传播基督教,制止土著部落内所存在的某些陋习,如杀婴、食人、部落战争以及地方病等,使基督教、教育和医疗得到发展,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协助他们消除当地人民的反抗,使这些基督徒们能更好地去履行他们道德上的“义务”。为此,有必要加强殖民地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保证它们有足够的效率和财力来支持这些人的所谓“文明的使命”。其结果是在传播上帝福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当地的殖民统治。
一般说来,殖民地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宗主国内负责管理殖民地事务的机构。另一部分是殖民地、保护国或保护领以及托管地内为维持其统治存在所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两个部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通过官僚制来处理殖民事务,即由各个层次的专职行政官员以及相应的行政机构来负责处理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有关事务。作为最大的殖民帝国,英国负责处理殖民地事务的机构是印度事务部和殖民部。但瓜分和占领非洲的事务,则长期为外交部管辖。直到非洲瓜分完毕之后,外交部才陆续将尼日利亚(1900),德兰士瓦、奥兰治、斯威士兰(1902-1903)、尼亚萨兰(1904)、乌干达、肯尼亚、英属索马里(1905)、桑给巴尔转交给殖民部管理。法国也在1894年成立了殖民部,但它只负责法属非洲、赤道非洲、索马里和马达加斯加的事务。突尼斯和摩洛哥由外交部管理。德国于1907年组织了殖民部,管理德属非洲的事务。意大利于1912年建立了殖民部,负责利比亚的事务。此外,荷兰、比利时以及西班牙、葡萄牙也都设立了专职处理殖民事务的机构。1937年,当意大利占领了埃塞俄比亚后,为了突出占有这块殖民地的重要意义,墨索里尼特地将殖民部改称为意属非洲部,并在1937年11月至1939年10月间,亲任意属非洲部部长,从而进一步强调该部在国家机关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6.)
在宗主国的这些殖民机构中,部长或大臣之职往往由一些政界首脑担任。他们常常是内阁的成员,在本国的政界具有着较大的影响。除意大利的墨索里尼外,1895-1903年担任英国殖民大臣的约琴夫·张伯伦(Joseph Chamberlain)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政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其子奥斯丁·张伯伦(AustenChamberlain)也曾担任过殖民大臣。这些人在任职期间,虽能对帝国的殖民事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由于他们任期有限,流动性较大,难以保持某些殖民政策得到长期贯彻执行。因此,真正对帝国殖民事务产生重要影响的还不仅仅是这些大臣或部长。那些长期与殖民事务打交道的各级专职文官,充斥于殖民机构的各级部门,一直处理各类殖民事务,有些人甚至毕生都从事这一工作,所以具有处理殖民事务的丰富经验。“正是他们这些人,而不是那些在任的部长、大臣决定了现代殖民主义的本质特征。”(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26-27.)关于这些人在殖民主义进程中的作用问题,近来引起了不少西方学者的关注,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认为:他们很关心自己负责的那块殖民地内的实际利益。“这些官员几乎是本能地或不可避免地把殖民地需要摆在了重要的位置,即使这意味着拒绝宗主国和殖民地压力集团所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以及为争得大笔的公共基金而与其他政府部门发生激烈的争执。”(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27.)尽管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看法,但它却反映了这样的事实:那就是这些帝国的文官们能够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帝国的殖民政策。
1870年以后,宗主国在殖民地大多实行的是以官僚制为基础的总督制。因为“所有英国移民垦殖殖民地(包括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在美洲的相类似的殖民地)内那套以宗主国的法律来管理自己事务的做法,在热带殖民地中显然不适用。至少在兼并之初无法做到这一点”(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1983,p25.)。殖民地或保护国的总督们往往都是由宗主国所指派的,他们代表宗主国政府来对殖民地进行统治。这些总督们集司法、立法、行政大权于一身,拥有着相当大的权力,对殖民地的社会发展往往也有些重要影响。例如英属尼日利亚总督卢加德就是这样一类人物。为了协助总督进行统治,在大多数殖民地中都设有一个中央咨询机构。它主要由一些欧洲的官员们所组成,也包括一些当地的成员,但都是经总督指派而非通过选举产生的。“这类机构的权力非常有限。它们不能制约总督,也不能偏离宗主国的政策。也许,这类机构将来可能成为立宪政府的基础,但在当时它们不可能在殖民地政治生活中产生重要的作用,直到它们被彻底地改组。而这种状况到1945年以后才发生于大多数殖民地内。”(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28-29.)总督之下,殖民地、保护国或保护领也像宗主国一样,存在一个等级制的官僚体制。从殖民地的中央机构直到最低层的地方组织,都充斥着各类职业官僚。它们大多是欧籍人士,由宗主国政府或殖民地的总督委派任职。这些人与宗主国的文官相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他们的流动性使其不能像宗主国的文官们那样往往在某一个部门长期任职,因而能够对某些具体的殖民政策产生较大的影响。二是他们的权力和贪欲都往往大于宗主国的那些文官。这些人受约束较少,常常在不顾及社会影响的情况下追逐个人的名利。“所有这些职业官僚在许多方面都相似于法国大革命前的州长(intendent)和拿破仑时代的县长(prefet)。”(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1983,p29.)殖民地政府平时很少对他们加以管束,所以他们是真正的“草头王”(kings of the bush)。因此,费尔德豪斯认为:“在大多数殖民地内,殖民主义即意味着柏拉图式的监护人或18世纪的开明君主所实行的专制统治。”(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29.)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殖民主义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殖民主义体系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逐步形成的,柏林会议是殖民主义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至于殖民主义的内部构成,则是宗主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一些方式,使它们在任何新获取的殖民地内最初施加的那些帝国有限的权力,逐步演化为具有充分管理职能的殖民地政府,使殖民主义的本质特征更为突出”(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23.)。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04期
【原文出处】《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01期第47~55页
【作者简介】高岱 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史学博士
【内容提要】 | 各国殖民统治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殖民体系的形成。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有着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形成的,并且与现代国际法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柏林会议是殖民主义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殖民主义体系主要由三类不同程度上依附于宗主国的地区所构成,即殖民地、保护领与保护国、托管地。虽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保护领和保护国同殖民地在对宗主国的依附程度上存在着差别,但并未改变殖民统治的实质。同时,随着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机构也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专制统治的特点较为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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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殖民主义和资本主义在世界历史上是同步产生和发展的。(注:北大何芳川教授认为殖民主义略先于资本主义。详见《北大史学》第3期,第24页。)然而,殖民主义的体系却并不是与殖民主义同步形成与演变的。为此,我们首先有必要明确这样两个概念,即殖民主义体系与殖民主义制度。一般说来,所谓的“体系”指的是“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缩印本,上海1979年版,第228页。)而通常所说的“制度”,则指的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注:《辞海》,缩印本,上海1979年版,第228页。)就殖民主义制度与殖民主义体系而言,尽管它们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资本主义相伴而生的,然而,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差别。从严格意义上讲,殖民主义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形成的,是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殖民主义的体系,则是自由资本主义的衰落和垄断资本主义出现时期的产物。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殖民主义发展进程的回顾来加强对这两个概念的认识。
殖民活动古则有之。培根曾指出:“殖民地是古昔的、初民的、英雄的工作之一。当世界还在年少的时候,它就生了许多的子女。”(注:《培根论说文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3页。)早在公元前2000前左右,腓尼基人就已经在地中海的塞浦路斯岛建立起一些殖民据点和殖民地。其后,古希腊和古罗马也先后建起了许多殖民地。斯密认为:“古希腊各邦各占有极小的领土;任何一邦人民增多到本邦领土不易维持的时候,便遣送一部分人民出去,在世界上辽远的地方,寻找新的住处。……母市虽视殖民地为儿子,常常给予大的恩惠和帮助,也得到殖民地的感戴,但却视殖民地为已解放的儿子,不要求直接的统治。殖民地自决政体、自定法律、自选官吏,而且以独立国资格向邻国宣战媾和,不需要母市的承认或同意。”(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下卷第七章。转引罗荣渠编《殖民主义理论选读》,第13页。)与古希腊相比,古罗马的殖民活动更具有自身的特色。古希腊的对外殖民主要出自人口的压力,而古罗马的这种殖民活动则是贫富分化的结果。殖民者大多是无地的自由民,他们在亚平宁半岛“很少有机会成为农民或农村劳动者。一切商业、制造业、甚至零售业,亦都为主人的利益而由奴隶经营。主人们的财富、权威与防卫,使一个贫穷的自由人很难和他们竞争。所以,无土地的市民,除了在每年选举时得到候选人的赠金外,几乎没有别种生计了。……为了要给他们相当程度的满足,富豪们往往提议建立新殖民地”(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下卷第七章。转引罗荣渠编《殖民主义理论选读》,第13页。)。由于罗马帝国拥有庞大的被征服的领土,所以,罗马的这些无地自由民不需到世界各地去寻找出路,他们可以在帝国内部很容易地找到殖民场所。但在与母国的关系方面,古罗马的殖民地与古希腊的殖民地有着较大的区别。在古希腊,殖民地被视为“已解放的儿子”。但在古罗马,殖民者“亦像在共和国的领土一样,不能建立任何独立的共和国,至多只能形成为一种自治团体。这种自治团体,虽有制定地方法律的权力。但领受母市的统治和惩罚,并遵守母市制订的法律”(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下卷第七章。转引罗荣渠编《殖民主义理论选读》,第13页。)。由此可见,不论在古希腊还是古罗马,虽然随着殖民活动的进行,也出现了一些维系殖民地存在的统治制度。但这些制度一般不是由宗主国强加给殖民地的,也不是以剥削掠夺当地财富和奴役当地人民为目的“规程”和手段。它们与16世纪后出现的殖民主义制度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殖民主义制度和殖民主义体系都是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中世纪的中后期,西欧的一些封建国家相继结束了四分五裂的状态,完成了政治统一和中央集仅化的过程。从十四、十五世纪开始“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2页。)随着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黄金成为驱使欧洲各国的冒险家们进行海外探险的基本功力。无论是王公贵族,富商大贾,还是庶民百姓,破产骑士,都渴望到神奇的东方寻找意外的发财机会。但“土耳其的势力仍然从西地中海一直延续到印度洋。早在东南亚地区进行殖民活动的印度人仍然控制这一地区绝大部分的贸易活动”。(注:D.K.Fieldhouse.The Colonial Empires,London 1982,p3.)这样的一种状况阻塞了欧洲通往东方的传统商路,迫使欧洲人寻找通往东方的新航路。而当时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较发达的航海技术也使远洋航行成为可能。于是处于有利地理位置的葡萄牙和西班牙便最早开始了探寻新航路的冒险活动和殖民扩张。1415年,葡萄牙人占领了摩洛哥的休达地区,在非洲建立起最早的一个殖民据点。此后,葡萄牙人一直致力于开辟绕道非洲南端通往东方的新航路,终于在1498年到达印度的卡里库特。大约在相同的时代里,哥伦布受命于西班牙国王横渡大西洋,于1492年成功地在西印度群岛登陆,掀开了殖民主义扩张的序幕。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美洲的发展,绕过非洲的航行,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的活动场所。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美洲的殖民化,对殖民地的贸易,交换手段和一般商品的增加,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因而使正在崩溃的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迅速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2页。)
葡萄牙和西班牙探险与殖民的结果,极大地刺激了欧洲各国君主、商人和冒险家的欲望。在1495年,英国人便开始了早期的殖民活动。1524年,法国人也加入了殖民探险的行列。1588年,英国击垮了西班牙人的“无敌舰队”,使西班牙的海上力量遭到沉重的打击。16世纪末,荷兰摆脱了西班牙的控制获得了独立,成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国家”。在殖民扩张中,荷兰的商人组织了一系列的特许公司,取得了勘察、组建军队、宣战媾和、开发资源、任命殖民地官员等特权。他们沿着葡萄牙殖民者的足迹前进,并逐渐取代了葡萄牙人在印度洋和西太平洋上的霸权地位,建立了海上殖民帝国。荷兰人的商业殖民方式也为英、法所仿效。英国在1553-1680年建立了49个殖民特许公司。法国在1599-1789年间也建立了至少75个殖民特许公司,并相继建立了海外殖民帝国。俄国在这一时期也急剧膨胀起来,成为了一个地跨欧亚两洲的封建殖民帝国,同时还占据了北美的阿拉斯加。在1750-1830年间,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它充分利用经济上的优势,不仅打败了法、荷等竞争对手,而且以廉价的商品为重炮,轰开了一些古老帝国的大门,建立起庞大的殖民帝国。在此时期,获得独立地位的美国也开始利用自身优越的地理环境,在美洲采取了咄咄逼人的扩张态势。它在半个多世纪内,使其领土从大西洋扩展到了太平洋,并以“门罗主义”为幌子力图将拉美置于自身的控制之下。
伴随着殖民扩张活动的进行,宗主国先后在殖民地建立起各自的统治制度,来加强对其殖民地的统治,并以此作为进一步扩张的基地。然而,各国的这些殖民地起初是处在彼此分割的状态之中,它们之间的冲突多于合作,对立多于联系,长期以来未能形成一个“互相联系与互相制约”的整体。况且,在早期殖民扩张的过程中,由于殖民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时常会引起一些国际纠纷,尤其是在十五、十六世纪,这种状况更是经常出现。“教皇子午线”的设定便是这类国际冲突的结果。1493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于5月4日发布了一个训谕,指定通过亚速尔群岛和佛得角任何一个岛屿以西和以南100里格的地方作为分界线。以东属葡萄牙,以西属西班牙。(注:维克·阿尔诺:《对殖民主义的审判》,北京,1962年版,第125页。)结果在此基础上,西、葡于1494年6月7日签订了《拉尔德西拉斯条约》,双方同意将分界线定在佛得角群岛以西370里格的地方,其所在位置相当于西经41°线上,这便是“教皇子午线”。过去我们在谈到这条教皇子午线时,大都只强调它的存在表明世界第一次被西方殖民者所瓜分,然而却忽视了另一层涵义,那就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不存在较为完备的国际法准则,各殖民地的存在并不以相互间的承认为重要条件。当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它们只有借助教会的力量来解决国际殖民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教会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了国际法的约束力。由此可见,殖民统治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从殖民主义制度的出现到殖民主义体系的最终形成,其间存在着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与现代国际法的逐步形成与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涉及到对殖民地法律地位的确认时则更是如此。因此,我认为,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是新一轮殖民扩张的产物,同时也是现代国际法逐步完备与发展的结果,1884年召开的柏林会议是它最终形成的标志。
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欧洲列强为了自身的利益更加热衷于进行海外殖民扩张。随着亚洲的许多地区以及大洋洲相继沦为殖民地之后,此时仍被欧洲列强视为一条海岸而不是一块大陆的非洲,便成了欧洲列强觊觎的对象。不仅英、法这样的老牌殖民大国加强了在非洲的争夺,德国和比利时等国也加入了争夺非洲的殖民活动。为了协调欧洲列强在非洲的利益之争,1884年11月15日—1885年2月26日,列强在德国首都柏林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发生在非洲刚果河口的争端。英、法、德、比、俄、荷、西、葡、意、瑞典、丹麦、挪威,奥匈和土耳其等15个国家出席了这次会议。美国也第一次参加了这个讨论西半球以外事务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列强就在非洲的殖民活动通过了一个颇为有名的“有效占领”原则,即要求占领非洲沿海新地区的国家必须通知《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的签署各国,同时建立足以有效保护该地区现有各项权利(如确保航运和贸易自由等)的机构。(注:《国际条约集1872-1916》,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95-96页。)这一原则表明:只有对非洲有争议的地区实行了“有效占领”才能够被视为合法的拥有;任何国家在对非洲的某一块地区实行了“有效占领”后,必须通知与会各国,以求在得到它们承认的条件下来避免国际纠纷。虽然这一原则起初只限于非洲的沿海地区,但很快便扩大到整个非洲内陆。根据“有效占领”的原则,列强在不到15年的时间内,便占领了非洲全部领土的65%。(注:郑家馨、何芳川:《世界历史〈近代亚非部分〉》,北京,1990年版,第349页。)这一结果使得人们仅仅只把“有效占领”原则看成是欧洲列强在非洲进行殖民扩张的工具,却没有看到它另一方面的重要意义,即现代国际法上的意义。只有少数西方学者就此得出了这样一个富有见地的结论:柏林会议的召开和有效占领原则的制订“标志着欧洲在非洲的扩张从此有了国际法”。(注:J.D.Hargreavas,"The Berlin Conference,West Africa,and theEventual Patition",London 1979,p131.)的确,在此后欧洲列强争夺非洲的过程中,都基本上遵循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它国的承认。在此基础之上,各个彼此分割的殖民地最终成为了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体系,并且也促使了以中心与外缘这一构架为基本内容的世界体系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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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特别从柏林会议之后,殖民主义体系主要由以下三类不同程度上依附于宗主国的地区所构成。
第一类地区是殖民地(Colony)。从法律意义上讲,“殖民地”仅指的是那些宗主国拥有充分主权的海外属地。与其他不同时期宗主国所获取的殖民地相比,此时的殖民地具有着自身的三个特点:一是不管宗主国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获取殖民地,它都必须得到本国政府在法律上的支持,并且不能与宗主国的国内立法相抵触;二是这些殖民地不仅需要得到本国政府的承认,还必须同时得到其他西方列强的承认。尽管这类承认有些是明确的,有些是含糊的,但得到承认是必须的;三是由于欧洲各国的宪法各异,使宗主国政府在法律上的支持方式也各不相同。在英国可能是通过王室的诏令、枢密院的公告和议会中的法令来支持和确认对殖民地的占有;在法国常常是通过总统所颁布的法令来给予殖民地法律上的承认;在比利时或荷兰则取决于议会中的表决。不论宗主国政府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通过这样一些法律上的支持,才使宗主国实现了对殖民地的充分占有,其结果是宗主国能够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原则而在殖民地拥有完全的主权,甚至可以把它们直接作为宗主国的组成部分。有些殖民地的臣民虽因此可获得宗主国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拥有宗主国臣民所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作为一个殖民地,它们不能独立地与其他国家建立联系;不能单独地参加国联和后来的联合国;不许直接向海牙国际法庭提出申诉;也不许自主地发行殖民地的货币。“即使如此,这也只是一些表面性的特征。对于一个沦为殖民地的国家人民而言,它所丧失的是本民族悠久的文化和传统,仅仅作为一个帝国的省份而存在。那个遥远的宗主国成为了这块疆域的实际主宰。只有到20世纪中期,那些带有本地文化特征的社会,才能在变化了的客观条件下,作为非殖民化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16-17.)
第二类地区是保护领和保护国(Protectorates and Protected States)。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保护领和保护国与殖民地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保护国不是宗主国的殖民地,不能被宗主国正式兼并。对于宗主国来说,保护领和保护国依然是外国,其臣民只是受到保护的臣民。”(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1870-1945,London 1983,p17.)保护国和保护领同殖民地的另一个区别在于:保护国与保护领的产生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通常的情况是某一地区出于“自愿”要求接受某个西方列强的保护,这个被要求给予保护的西方列强也要做出承诺,表示尽力不使保护国和保护领受到外来的侵害。双方往往要签订条约来确定这种保护关系。由于大多数保护国或保护领并非是以一个国家的形式出现的,它们大都是众多部落的集合体,特别是在非洲地区尤为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列强往往只与其中的一、两位首领签订条约,就算是建立起保护关系。几乎没有一个保护国或保护领是在当地所有土著首领全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有时,甚至不用签订这一纸条约,就能宣称某个地区与某个西方大国建立起了保护关系。但在采取这种做法时,也必须根据有效占领原则,通知其他的西方列强。事实上,这种“自愿”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武力的代名词。西方列强为使当地居民屈服,常常不惜使用武力对土著部落进行大规模的破坏。卢加德就曾直言不讳地说过:“最初给他们以严厉的教训并彻底使之屈服,远比使用和解的办法更为人道。”(注:Crowedr,W.West Africa Under Colonial Rule,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68,p93.)因此,既没有一个保护国或保护领的建立得到了当地全部土著首领的同意,也没有一个保护领或保护国是在“自愿”的原则上建立起来的。
西方列强建立保护领或保护国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从经济角度讲,往往认为某个地区气候恶劣,资源贫乏,难以成为自身所希望的原料基地和投资场所。所以,只愿意在这些地区建立责任有限的保护领,而不建立实行全面控制或长期承担责任的殖民地。另一个原因通常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几个列强同时争夺一块具有很大政治与经济价值的地区,为了争取主动,其中某一个列强用武力和其他一些手段诱使土著部落的首领与自己建立起保护关系,从而使自身在瓜分世界的国际纠纷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并将对手从这一地区排挤出去。例如1881年,法国就通过与突尼斯的地方统治者所签的巴尔多(Bardo)条约,而使突尼斯成为自己的保护国,并将觊觎这一地区已久的意大利排除在一边。此外,非洲的摩洛哥、亚洲的苏门答腊和太平洋上的汤加王国,都是因为其宗主国为了实现对这一地区的控制,而强制当地首领与他们建立起保护关系。(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1870-1945,London 1983,p17.)这种保护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后,虽能在某种程度上保留当地原有的面貌和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宗主国建立保护国或保护领的最初目的达到之后,都力图把这些保护国或保护领变成为自身的殖民地。保护国或保护领的管理机构几乎是毫无例外地为宗主国的代理人所掌管。他们一直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作用,剥夺当地统治者的权力。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人们已经无法弄清德、英在东非的马拉维、喀麦隆和英属西非的大片土地到底是保护国(以前这一地区全是保护国)还是正式的殖民地。
构成殖民主义体系的另一类地区是由于实行委任统治而产生的托管地(TrustTerritories)。托管地与保护国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那就是托管地不能够被看成是宗主国的殖民地,它只是由国联或联合国交由某个国家代为管理的地区。托管地的居民和保护国的居民一样,都依然保持着自己的国籍。委任统治和托管地也并非是在20世纪初才出现的。在19世纪初,英、俄、普、奥曾于1815年签订了一个条约,将爱奥利亚岛置于英国人的控制之下。直到1864年,其时英国为避免国际纠纷,又与俄、奥、普签订了一个条约,将爱奥利亚岛转归给希腊。(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18.)不过,具有现代意义的委任统治和托管地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存在的。当时取得大战胜利的协约国成员接受了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建议,为了避免胜利者与失败者同受具有殖民扩张野心的指责,国联将从德国和土耳其接管的殖民地转由协约国成员进行委任统治。这些接受委任统治的地区不能够被看成是殖民地。它们由国联来具体分配,并由国联建立的托管委员会进行监督。国联根据卷入殖民统治的程度,将原属于德国和土耳其的殖民地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托管地包括巴勒斯坦、伊拉克、约旦和叙利亚。它们被作为保护国看待,一旦时机成熟便可宣布独立。到1948年时,这几个国家都宣布了独立。二类托管地包括坦噶尼喀、多哥、喀麦隆、乌干达-布隆迪。它们均为正式的保护领,不能与其他的殖民地合并。三类托管地包括西南非洲、德国在太平洋上的岛屿。这些地方虽名为托管地,但实为协约国的占领地。只不过是以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的名义占有而已。尽管这几类托管地存在着不少差别,却有着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都要接受国联托管委员会的监督。承担托管责任的国家政府,每年必须向托管委员会递交一份有关托管情况的年度报告。但托管委员会不能对托管地进行直接的调查。“二战之后,依然存在的托管地以及一度被日本所拥有的托管地与太平洋上的岛屿,在1945年被转交给联合国新的托管委员会后,这个委员会才拥有并能使用对托管地的调查权。”(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17-18.)
在殖民主义进程中,委任统治和托管地的出现到底具有着多大的积极作用,一直是引起争议的问题。事实上,在每一个托管地内所实行的那些制度,都未能充分地体现欧美一些自由主义者当初的基本主张。这些人曾认为:当殖民帝国在欠发达地区实行排他性的统治时,人们不可能期待它们在那儿采取人道的和富有建设性的行动。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国际组织对所有殖民地进行更全面的控制。只有对这些地区实现国际化的管理才能够中止各种剥削。然而,这些主张不仅在1919年未能实现,即使在1945年之后,它们也由于老牌殖民国家的抵制而未产生积极的影响。除了使托管委员会增加了一些权力而外,在别的方面则无所作为。的确,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无论是国联还是联合国,要想对整个庞大的殖民体系进行直接的统治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在推行委任统治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看到:“虽然托管制能够防止坦噶尼喀并入肯尼亚白人殖民者占有重要地位的东非联邦,但并不能因此而表明实行托管制后的统治方式,与当初原宗主国所采取的统治方式存在着多大的差别。”(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18.)因此,委任统治和托管地的出现,并未能够改变殖民主义的实质。它们还是与其他类型的殖民统治一样,体现的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只是形式上有区别,本质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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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殖民主义体系的最终形成,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殖民地的这种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移民垦殖殖民地内,由移民按照宗主国的法律制度而建立起的责任制政府。另一种是在其他各类殖民地内所建立起来的、强制性的外族统治(在大多数殖民地内,宗主国所建立起来的都是这类统治)。柏林会议之后,西方列强在瓜分世界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行政管理机构,基本上体现的都是外族统治的特点。导致它们建立这两类统治的直接原因如下:
第一,征集税收的需要。每当西方列强获得一块新的殖民地和保护领后,往往需要一笔基金来维持它的存在。除了墨索里尼时期的意大利而外,还没有一个欧洲国家在付出初期的启动经费后,仍愿意继续承担殖民地行政管理的费用。即使这样的一笔启动经费,数额也十分有限。例如,“哈里·约翰斯顿爵士承担组织尼亚萨兰(即现在的马拉维)行政机构的任务时,他本人的薪金之外,每年只有10000英镑。他要用这笔钱雇用一名英国军官和75名印度士兵。卢加德勋爵在北尼日利亚时,每年10万多英镑的预算要用来治理1000万居民的领地。他手下的人员还包括5名欧洲籍的行政官员以及一支由2000名非洲士兵和120名欧洲军官组成的西非边防部队”。(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95.)为了解决维护殖民统治的行政费用及其他开支,殖民地当局往往通过征税的方式来募集资金,这就必须在殖民地或保护领建立起行政管理机构。一方面利用它来征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当地居民抵制这些税收时,利用它组织起有效的镇压。正是这种征集税收的需要,使得殖民当局不断充实扩大行政管理机构,并使它们从一般性的监督机构,发展为进行全面有效统治的机构。
第二,维护殖民地或保护领自身安全的需要。在欧洲殖民者进行殖民扩张的活动中,虽有不少土著首领奋起反抗来自外部的侵略行为,但也有些土著首领比较乐意和殖民者进行合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借助殖民者的强大力量,去对付传统的敌对邻邦。这种情况在非洲尤为普遍。因为“非洲的许多土著首领目光短浅,认为自己的邻邦才是更危险的敌人。于是,塞古的阿赫马都人和法国人一起去打马赫马多·拉明,锡卡索的铁巴和法国人一起去打萨莫利,伊巴丹和英国人一起去打伊杰布”(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91.),这样,不论土著首领是否与殖民者合作,殖民者为保护自身统治范围的安全,大多强制性地建立起了全面控制的管理机构。
第三,军人与行政官员的野心进一步强化了宗主国对殖民地的的统治。当一些行政官员和军人被派往新的殖民地任职时,他们常常把自己的荣辱毁誉与进一步扩大宗主国在这些地区的实际权力联系在一起。特别是那些军人,他们都希望通过显示自己的能力和勇敢来谋求晋升的机会。尽管这些人残暴成性,“但在受到国内批评的某些情况下,却可以指望得到上级的庇护。例如卢加德勋爵就相当明显地为1900年远征时在尼日利亚境内蒙希人的一些城镇村庄发生的大规模暴力活动进行辩解:“对于这些愚昧无知的野蛮人的生命遭受巨大的损失以及村庄粮食被焚毁一事,我不得不表示遗憾。但这些蒙希人是很难驾驭的。除了这种极其严厉的惩罚以外,没有其他的办法能阻止他们无法无天地进行谋杀和抢劫独木舟,或劝使他们同意在其国土上架设电报线路。”(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91.)在许多情况下,某些军人所采取的野蛮行为常常是他们个人大胆妄为的结果,甚至有些行为也是宗主国政府公开禁止的。但对于他们的“业绩”,宗主国政府却予以默认与接受。这种态度无异是纵容那些殖民地的官员和军人们采取更放肆的行为,从而使得他们在猎取功名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机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讲,“现代殖民帝国的本质特征与那些‘忠于职守的人们’的个人动机有着密切的联系”(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1983,p23.)。
第四,基督教传递“文明使命”的行为,也会促进殖民地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得到加强。在西方殖民者看来,对于来自更高文明层次的基督教徒来说,改造落后的“民族”是其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宗主国和殖民地行政管理机构的物质支持。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30年当中,所有各派别的教会在吸收新的教徒和取得财政支援方面都有成功的经验。例如仅在尼日利亚,到19世纪末,英国圣公会传教会,卫斯理公会教徒,苏格兰长老会教徒,南方浸礼会以及非洲天主教会都有了各自的代表。在非洲对基督教传教士的反响要比在中东、印度或中国强烈得多”(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p293-294.)。为了使这些基督教徒能够顺利地传播基督教,制止土著部落内所存在的某些陋习,如杀婴、食人、部落战争以及地方病等,使基督教、教育和医疗得到发展,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协助他们消除当地人民的反抗,使这些基督徒们能更好地去履行他们道德上的“义务”。为此,有必要加强殖民地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保证它们有足够的效率和财力来支持这些人的所谓“文明的使命”。其结果是在传播上帝福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当地的殖民统治。
一般说来,殖民地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宗主国内负责管理殖民地事务的机构。另一部分是殖民地、保护国或保护领以及托管地内为维持其统治存在所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两个部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通过官僚制来处理殖民事务,即由各个层次的专职行政官员以及相应的行政机构来负责处理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有关事务。作为最大的殖民帝国,英国负责处理殖民地事务的机构是印度事务部和殖民部。但瓜分和占领非洲的事务,则长期为外交部管辖。直到非洲瓜分完毕之后,外交部才陆续将尼日利亚(1900),德兰士瓦、奥兰治、斯威士兰(1902-1903)、尼亚萨兰(1904)、乌干达、肯尼亚、英属索马里(1905)、桑给巴尔转交给殖民部管理。法国也在1894年成立了殖民部,但它只负责法属非洲、赤道非洲、索马里和马达加斯加的事务。突尼斯和摩洛哥由外交部管理。德国于1907年组织了殖民部,管理德属非洲的事务。意大利于1912年建立了殖民部,负责利比亚的事务。此外,荷兰、比利时以及西班牙、葡萄牙也都设立了专职处理殖民事务的机构。1937年,当意大利占领了埃塞俄比亚后,为了突出占有这块殖民地的重要意义,墨索里尼特地将殖民部改称为意属非洲部,并在1937年11月至1939年10月间,亲任意属非洲部部长,从而进一步强调该部在国家机关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6.)
在宗主国的这些殖民机构中,部长或大臣之职往往由一些政界首脑担任。他们常常是内阁的成员,在本国的政界具有着较大的影响。除意大利的墨索里尼外,1895-1903年担任英国殖民大臣的约琴夫·张伯伦(Joseph Chamberlain)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政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其子奥斯丁·张伯伦(AustenChamberlain)也曾担任过殖民大臣。这些人在任职期间,虽能对帝国的殖民事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由于他们任期有限,流动性较大,难以保持某些殖民政策得到长期贯彻执行。因此,真正对帝国殖民事务产生重要影响的还不仅仅是这些大臣或部长。那些长期与殖民事务打交道的各级专职文官,充斥于殖民机构的各级部门,一直处理各类殖民事务,有些人甚至毕生都从事这一工作,所以具有处理殖民事务的丰富经验。“正是他们这些人,而不是那些在任的部长、大臣决定了现代殖民主义的本质特征。”(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26-27.)关于这些人在殖民主义进程中的作用问题,近来引起了不少西方学者的关注,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认为:他们很关心自己负责的那块殖民地内的实际利益。“这些官员几乎是本能地或不可避免地把殖民地需要摆在了重要的位置,即使这意味着拒绝宗主国和殖民地压力集团所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以及为争得大笔的公共基金而与其他政府部门发生激烈的争执。”(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27.)尽管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看法,但它却反映了这样的事实:那就是这些帝国的文官们能够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帝国的殖民政策。
1870年以后,宗主国在殖民地大多实行的是以官僚制为基础的总督制。因为“所有英国移民垦殖殖民地(包括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在美洲的相类似的殖民地)内那套以宗主国的法律来管理自己事务的做法,在热带殖民地中显然不适用。至少在兼并之初无法做到这一点”(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1983,p25.)。殖民地或保护国的总督们往往都是由宗主国所指派的,他们代表宗主国政府来对殖民地进行统治。这些总督们集司法、立法、行政大权于一身,拥有着相当大的权力,对殖民地的社会发展往往也有些重要影响。例如英属尼日利亚总督卢加德就是这样一类人物。为了协助总督进行统治,在大多数殖民地中都设有一个中央咨询机构。它主要由一些欧洲的官员们所组成,也包括一些当地的成员,但都是经总督指派而非通过选举产生的。“这类机构的权力非常有限。它们不能制约总督,也不能偏离宗主国的政策。也许,这类机构将来可能成为立宪政府的基础,但在当时它们不可能在殖民地政治生活中产生重要的作用,直到它们被彻底地改组。而这种状况到1945年以后才发生于大多数殖民地内。”(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28-29.)总督之下,殖民地、保护国或保护领也像宗主国一样,存在一个等级制的官僚体制。从殖民地的中央机构直到最低层的地方组织,都充斥着各类职业官僚。它们大多是欧籍人士,由宗主国政府或殖民地的总督委派任职。这些人与宗主国的文官相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他们的流动性使其不能像宗主国的文官们那样往往在某一个部门长期任职,因而能够对某些具体的殖民政策产生较大的影响。二是他们的权力和贪欲都往往大于宗主国的那些文官。这些人受约束较少,常常在不顾及社会影响的情况下追逐个人的名利。“所有这些职业官僚在许多方面都相似于法国大革命前的州长(intendent)和拿破仑时代的县长(prefet)。”(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1983,p29.)殖民地政府平时很少对他们加以管束,所以他们是真正的“草头王”(kings of the bush)。因此,费尔德豪斯认为:“在大多数殖民地内,殖民主义即意味着柏拉图式的监护人或18世纪的开明君主所实行的专制统治。”(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29.)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殖民主义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殖民主义体系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逐步形成的,柏林会议是殖民主义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至于殖民主义的内部构成,则是宗主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一些方式,使它们在任何新获取的殖民地内最初施加的那些帝国有限的权力,逐步演化为具有充分管理职能的殖民地政府,使殖民主义的本质特征更为突出”(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