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满洲拓植公社”在日本移民侵略中的地位和作用
高乐才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02期
【原文出处】《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1998年06期第14~20页
【作者简介】高乐才 东北师大历史系 长春 130024
【内容提要】“满洲拓植公社”是日本帝国主义为适应“百万户移民”国策和全面侵华的需要而设立的。“满洲拓植公社”是由日本和“满洲国”政府合办的具有国家政权性质的现地移民侵略机关。它承担着日本移民用地的掠夺、经营、管理、分配、资金贷付、助成设施等任务,总揽日本移民现地的一切权力。“满洲拓植公社”在其存在期间,为获取日本移民用地,对中国东北的土地疯狂掠夺,对日本移民各项事业的助成不遗余力,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灾难,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得力助手和“别动队”。
【关 键 词】“满洲拓植公社”/日本移民/地位/作用


    1936年8月,日本广田内阁通过了《二十年百万户移民计划》,并列为日本政府的“七大国策”之一。日本“百万户移民”国策的孕育和策划者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罪魁祸首关东军,而实施和助成这一计划的却是日本帝国主义安插在中国东北地区的国家现地移民代行机构的“满洲拓植公社”。“满洲拓植公社”不仅掌管日本向中国东北“移民用地的获取管理、分配、贷付资金和助成设施”三项重要任务的移民会社,而且是具有“日满两国法人”的特殊移民权力机关。“满洲拓植公社”在日本移民侵略的过程中代行国家政府行使移民现地的一切权力,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得力助手和爪牙。本文拟就“满洲拓植公社”的设立、性质以及在日本移民侵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以论述。
      一、“满洲拓植公社”的设立及其性质
    当“日本政府满洲事变的余烬未收之际便开始了500户三江省永丰镇的开拓农民的入殖,此后,每年以300户至500户的农民入殖满洲各地,这就是所谓的试验时代”(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1年4月,第90页。)。日本移民的入侵掠夺了中国人民的大量耕地,引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抗,终于在1934年3月爆发了著名的中国人民反抗日本移民侵略的“土龙山事件”,震撼和动摇了日本帝国主义的移民侵略政策,移民侵略出现了空前的危机。“土龙山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日本朝野上下对移民侵略政策的重新探讨,促成了日本“第一次移民会议”的召开,在此次会议上,围绕着移民事务的处理和安置问题,是仍然“由政府处理一切,还是设立一个作为民间的助成机关的移民会社”来完成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会议最后认为,“为吸收巨额资金的需要”,避免日本政府与中国人民直接发生冲突,“有必要灵活运用会社这一组织”(注:“满洲国”产业部拓政司,都甲谦介:《满洲百万户移民国策之全貌》,1938年5月。)形式,来代替政府进行处理一切移民事务。经日本和“满洲国”政府的批判,于1935年12月宣布成立了以“满洲国”为法人的暂时性的移民助成机关——满洲拓植株式会社(简称“满拓会社”)。满拓会社的职能主要是承担移民用地的掠夺、租赁、管理、经营以及设施、金融等业务,同时拟定10年间向中国东北移民2万户。与此同时,在日本国内还成立了满洲移住协会,以协助日本政府、满拓会社顺利完成移民侵略计划。
    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的“试验移民”,经过“四年的努力,更加明确地认识到了开拓事业的重要性和可能性,因此,大规模移民的要求日渐高涨”(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1年4月,第80页。)。在日本关东军、拓务省的积极筹划和推动下,1936年8月25日,广田内阁通过了《二十年百万户移民计划》,并列为日本政府的“七大国策”之一。根据1936年11月原案,“百万户移民计划第一期五年入殖甲种(官行集团)7万户,乙种(自由集合)3万户,并决定第一年实施甲种移民5000户,乙种移民1000户,计6000户”(注:天泽不二郎著:《开拓政策的展开》,河出书房,1944年4月,第111页。)。伴随着“百万户移民”国策的出笼,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就是具有长期稳定和实际权力的移民机构问题。日本有关方面认为,为了适应大规模移民入殖的需要,必须设立一个其组织及实力均能胜任“百万户移民”实施,受政府保护并且有巩固的经济基础的,日满合办的助成机关,即使是继续由满拓会社来承担,也必须加以扩大和强化。为此,在日本关东军的提议和主持下,1937年4月9日设立了以关东军顾问稻垣征夫为委员长的“满洲现地成立准备委员会”。6月5日至7月29日,“满洲现地成立准备委员会”派遣委员与日本和“满洲国”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之后,于8月2日签订了《关于设立满洲拓植公社的协定》,8月5日,日本和“满洲国”政府委任满拓会社总裁坪上贞二为设立委员长。8月27日,于“新京日满军人会馆”召开第一次设立委员会议。28日,由日本和“满洲国”政府任命了总裁(二宫治重)和理事。8月31日,在“新京日满军人会馆”召开创立大会,同日登记注册。9月1日“满洲拓植公社”(简称“满拓公社”)正式接收满拓会社的营业财产,同时宣布满拓公社开始行使业务职能,满拓会社即日解散。
    满拓公社设有一室三部,即总裁室、建设部(负责移民的调查和建设)、经营部(负责移民的经营、金融和助成)、管理部(负责移民用地的取得和管理),全权负责移民现地的一切事务。“满洲拓植公社的资金为5000万元,日满两国政府各承担1500万元,其余部分由满铁、东拓、三井、三菱、住友等民间出资。”(注:稻垣征夫:《关于满洲开拓政策》,开拓文库刊行会,1940年4月,第86页。)
    关于满拓公社的业务,“协定”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公社为满洲国土移民助成开发、经营以及贷款”等事项的具体执行机关,执行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对移住者的必要设施及其经营;(二)对移住者必要资金的贷付;(三)移民用地的取得、管理及分配;(四)对移住者进行必要的经营事业为目的的会社及组合的出资和金融;(五)前述各项附带业务。”(注:桥本传左卫门等编:《满洲农业移民十讲》,地人书馆,1938年9月,第375~376页。)可以说,实际上满拓公社是日本帝国主义安插在中国东北的“作为日满两国特殊法人”而存在的具有国家政权性质和“国策使命的实行机关”(注:“满洲国”产业部拓政司,都甲谦介:《满洲百万户移民国策之全貌》,1938年5月。)。
    由此可见,满拓公社作为“日满两国政府的共同事业的意图更加明确”。此后,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移民的一切事务“都以公社的名义来完成”,企图通过满拓公社来达到“重大国策精神的实现”,满拓公社便成为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急先锋和“别动队”(注:稻垣征夫:《关于满洲开拓政策》,开拓文库刊行会,1940年4月,第86~87页。)。
    与此同时,满拓公社的监督机关“满洲拓植委员会”也宣布成立。为了适应大规模移民和移民机构调整的需要,日本国内的“满洲移住协会”也以财团法人被改组扩大为内地的移民代行机关。有关政府开拓机构的日本拓务省拓务局东亚课和“满洲国”的产业部拓政司也相应完成了改造和扩充。满拓公社的成立和有关殖民机构的调整及强化,“意味着大规模移民计划的实施”,标志着“新的开拓运动的推进”(注:天泽不二郎著:《开拓政策的展开》,河出书房,1944年4月,第112页。)。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确保大规模移民侵略的顺利实施,于1939年12月12日通过并发表了所谓移民政策的“最高宝典”——《满洲开拓政策基本要纲》,将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移民侵略推向了高潮。为了适应更大规模的移民侵略的需要,便于日本向中国东北移民“事业”的统筹,“要纲”提出了将满拓公社和满鲜拓植会社合并,实行“满洲开拓一元化”的规定。“要纲”附属书第11件,“满洲拓植公社的改组及与满鲜拓植会社的合并事项”中指出,“为宜于满洲拓植公社的运营机能”,将满鲜拓植会社合并,组成“一元化”的开拓机构。“合并的方法是依照满洲拓植公社的增资而收买”,“增资以日满两国政府折半投资”的方式,“满鲜拓植会社改组为满洲拓植公社的支社或代办处”(注:天泽不二郎著:《开拓政策的展开》,河出书房,1944年4月,第302页。)。
    1940年6月29日,以满拓公社总裁和满鲜拓植会社理事长的名义,任命了满拓公社5人与满鲜拓植会社4人组成的满拓、鲜拓合并筹备委员会。11月,设立了以高仓招垦处长为会长的合并筹备干事会。1941年5月23日、28日,满鲜拓植会社和满拓公社分别召开了临时股东总会,决定并通过了《合并处理要纲》。6月1日,于“新京日满军人会馆”缔结了营业转让契约,两社遂正式合并,满鲜拓植会社解散。
    满拓公社和满鲜拓植会社的合并标志着日本帝国主义“满洲开拓一元化”的最后形成。合并后的满拓公社,不仅增强了经济实力,而且扩大了经营、管理范围。此后,日本内地和殖民地朝鲜向中国东北地区的移民统由满拓公社负责,满拓公社便成为日本帝国主义安插在中国东北的具有实际权力的移民侵略的总代理机关。
      二、“满洲拓植公社”的土地掠夺和经营
    日本帝国主义向中国东北地区的移民侵略是以农业移民为主体,而农业移民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土地,因此,土地解决的多寡与否是日本帝国主义移民侵略成败之关键。满拓公社担负着日本移民用地掠夺这一重大任务,由此不难看出满拓公社在日本移民侵略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侵略机构所无法代替的。
    日本帝国主义向中国东北地区的移民,在“九·一八”事变之后,尽管成立了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下的傀儡政府“满洲国”,但在形式上必竟是作为一个国家而存在,仍然是属于向他国移民。因此,日本在移民“土地取得”问题上,始终把“满洲国”放在首位,以掩人耳目,避免舆论的谴责。但事实上,一切仍由满拓公社负责。在日本关东军所发布的《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中规定,“移民用地的收买,在满洲国政府的斡旋下,由满拓负责之”(注:关东军参谋长:《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1936年11月1日。)。在“满洲国”产业部第171号训令中也同样指出:“移民用地的整备工作,由满洲国政府直接负责,但是,收买工作具体负责者是满洲拓植公社。必要时予以协助办理。”(注:“满洲国”产业部:《三江省移民用地整备实施要领》,1938年7月。)同时,在日本和“满洲国”政府签订的《关于设立满洲拓植公社的协定》的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满拓公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移民用地的取得”。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日本“移民用地”的掠夺主要机构是满拓公社。因此,满拓公社是造成大批中国东北人民丧失土地,带来深重灾难的直接责任者和罪魁祸首。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开脱对中国东北的移民侵略和土地掠夺的罪责,一方面大肆宣传,日本“耕地狭小”,“人口过剩”而“耕地面积却毫无扩大的余地”(注:“满洲国”产业部拓政司,都甲谦介:《满洲百万户移民国策之全貌》,1938年5月。)。同时,“人均耕地面积极少”,缺少土地的“贫农占35%”以上(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45页。),因此,为了解决日本“人口过剩”和“土地饥饿”必须向海外移民。实际上,日本北海道的人口密度并不比中国东北相差多少。另一方面并煞有介事地叫嚷,是出于“道义上”的援助,“开发”和“建设”“满洲”。日本帝国主义通过满拓公社掠夺中国东北大量耕地,其目的是安置日本移民,并通过移民占领中国土地,从而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世袭权,达到“日本国土延长”(注: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明文堂,1944年2月,第231页。),实现永久霸占的目的。
    关于日本“移民用地”掠夺的目标,《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中规定,“移民用地的取得,按既定计划次序以一年100万町步,10年1000万町步为目标”(注:关东军参谋长:《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1936年11月1日。)。而这1000万町步的目标仅仅是作为日本移民的耕种土地,“此外还要有500万町步的放牧、采草地”(注:“满洲国”产业部拓政司,都甲谦介:《满洲百万户移民国策之全貌》,1938年5月。)。两项土地掠夺合计为1500万町步,相当于日本当时国内耕地面积600万町步的2.5倍,可见日本对中国土地侵吞的胃口之大。
    满拓公社成立以后,依照《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中,“首先从国土开发,国防需要及交通治安、农作物关系方面考虑”和“日本人移民用地的获得”要采取“尽速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方法,必要时还可采取依法保留等适当方法,以便确保移民用地”,同时还要求必须做到“迅速而确实,价格低廉”(注:关东军参谋长:《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1936年11月1日。)等总的指导方针,对中国东北的土地开始了疯狂的掠夺。
    满拓公社在对中国东北土地掠夺的过程中,打着“开发未利用地主义”(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1年4月,第126页。)的旗号,但实际上,不论熟地、荒地,还是有无人耕种的土地,只要是对日本人入殖方便有利的地区,一律“收买”。所谓“收买”,道不如说是强盗式的劫掠更为确切。有些移民的重点地区或因“国防以及交通治安”的需要,更是非法占有和强行“征用”。北安县“绝大部分土地被日本所占有”(注:《东北日报》,1946年11月4日。)。伪绥宁省“熟地有五分之二至二分之一”被满拓公社所“收买”(注:黑龙江档案馆编:《土地改革运动》(上),1983年,第85页。)。磐石县已耕土地被侵占达34%(注:《东北日报》,1946年6月5日。)。在伪三江、东安、滨江三省掠夺的土地中,其中熟地占61%(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199页。)。对于此种掠夺状况,日本侵略者也不得不承认。当时的日本拓务省拓务局长安井诚一郎曾辩解说:“由于当时的情况很紧迫,所以没有提出熟地与荒地的区别”。“因此也出现了强行收买那种宜于定居的良田的情况,这就给原住该地的满人、汉人以野蛮侵略的印象。”(注:满洲开拓史刊行会编:《满洲开拓》,1966年,第270~271页。)事实并非如此,在日本帝国主义和“满洲国”政府所发表的文件和方案中,关于“移民用地的取得”问题曾反复提出“开发未利用土地”。当然,这只是为了掩人耳目的欺骗性的宣传而已,并非以此而真正照办、执行,实际上也从未按照这些文件去执行。更有甚者,满拓公社在移民用地的掠取中,遵照日本帝国主义的旨意,按照日本帝国主义的需要,“对移民入殖非常必要的入殖地”更是采取一切暴力手段,“依靠军事力量强制性的强行收买”(注:满洲开拓史刊行会编:《满洲开拓》,1966年,第274页。),造成了大批中国农民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残忍之极,灭绝人性。
    满拓公社的所谓土地“收买”,不仅手段之残忍,而且价格之低廉,面积之广大。土地“收买”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在宾县“旱田每垧50元,水田每垧55元,二荒地每垧28元,荒地每垧3元或2元不等”(注:《东北日报》,1946年5月31日。)。甚至强制性“收买”,所付地价“尚不足当时地价的十分之一”(注:《东北日报》,1946年4月21日)。而国有土地的价格更为低廉,每公顷一律4日元(注: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明文堂,1944年2月,第376页。)。
    满拓公社“迅速”而“廉价”的带有强制性的土地“收买”,给中国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同时民族矛盾也更加激化。日本帝国主义为减少民族间的摩擦,谋求殖民地“治安”,决定从1939年开始,将土地“收买”的“具体责任者”的满拓公社从“移民用地取得主体位置上避开”,以“满洲国”政府直接出面向自己国民征购土地的形式来获取“移民用地”,其用心之险恶。这一获取土地形式的转变,使日本移民用地的“收买”工作“出乎意料地取得了顺利的发展”(注:满洲回顾集刊行会:《啊!满洲》,农村出版株式会社,1965年3月,第649页。)。这种“顺利发展”的原因,除了“满洲国”政府直接出面征用移民用地之外,在此期间,满拓公社也并未因此而停止土地掠夺,仍以所谓“追加调整”、“整理”的名义“收买”已占有土地附近的邻接地和被包围的耕地。到1939年末,满拓公社已拥有土地5713009公顷,到1941年初,又新增加土地6006991公顷,仅以不到半年的时间竟掠夺土地比前两年包括满拓会社掠夺的土地还要多。关于日本移民用地的掠夺,不论由哪个机构出面或什么渠道进行“收买”来的土地,只要是日本移民用地,最终都要落入满拓公社之手,由满拓公社来统一管理、经营和分配。
    满拓公社到1941年初已拥有土地1172万公顷,如果加上“满洲国”政府同时期为日本移民征购的土地,共计2002.6万公顷。这一巨额数字是日本“百万户移民”预计掠夺土地1000万町步的2倍,是日本内地耕地面积的3.7倍(注: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明文堂,1944年2月,第364页。)。按照《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既定的1000万町步10年完成的计划,而满拓公社却仅以三年的时间并超额完成,可见满拓公社掠地之速。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通过满拓公社和“满洲国”政府之手掠夺土地达3.9亿亩之多(注:《东北日报》,1947年8月15日。),可见掠地之广大。
    满拓公社在中国东北所掠夺的土地原则上是作为日本移民用地,而何时分配,分配多少,要取决于日本移民入殖的时间、人数而定。满拓公社通过调查社有土地的具体地区、面积、水系、资源以及当地的民情风俗,然后确定“开拓团”的入殖计划和营农方针,除当年列入日本移民的入殖地和已分配的日本移民用地之外,其余部分由满拓公社进行租佃经营。据统计,满拓公社1939年的租佃面积为560245公顷,佃户87755户;1941年的租佃面积为402273公顷,佃户为85455户;1944年的租佃面积为321196公顷,佃户为85995户(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03页。)。从土地租佃面积上看,1939年为最高峰,此后土地掠夺的面积虽不断增加,但随着大规模的移民入植,满拓公社掠夺的土地陆续被分配而租佃面积逐渐减少。实际上,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的大规模土地掠夺到1941年末已基本结束,因此,从1941年以后随着日本移民的入殖,土地的分配,而能够租佃的部分也逐渐减少。
    满拓公社的土地租佃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为本社雇佣中国农民直接经营;另一种为指定管理人“承包租佃”(注:《满洲开拓年鉴》,1940年,第289页。)。满拓公社直接雇用中国农民经营的部分极少,主要实行“承包租佃”制的形式。所谓“承包租佃”制,就是满拓公社指定当地中国人为承包“管理人”,然后利用这些买办化了的“管理人”,雇用中国农民作为佃户,并进行直接管理,收取高额地租。这些“管理人”不仅是剥削本民族的“二地主”,同时也充当了满拓公社的代理人,是日本帝国主义掠夺中国经济的汉奸和帮凶。
    满拓公社所掠夺的日本移民用地,不仅可以租佃经营,而且受“满洲国”政府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给予免税的特权”(注:“满洲国”产业部拓政司,都甲谦介:《满洲百万户移民国策之全貌》,1938年5月。)。满拓公社通过土地租佃对中国劳动人民进行剥削和压榨,增加满拓公社的收入,扩大日本移民资金。据统计,满拓公社仅土地出租一项收入,1939年就达到3871734日元,占总收入的31.5%;1940年为5078884日元,占总收入的22.1%(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08页。)。
    满拓公社在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前,共掠夺中国土地3.9亿亩,除分配给已入殖的日本移民经营耕种外,仍拥有土地1000多万町步,并进行租佃经营,剥削中国农民,掠夺中国农业资源,支援日本帝国主义的所谓“大东亚圣战”。满拓公社是中国领土上拥有土地最多的“大地主”。
      三、“满洲拓植公社”的移民助成和管理
    日本“百万户移民”的计划实施以后,按照既定计划,首先组织“先遣队”,“先遣队在本队入殖的一年前入殖现地,为移民团的设营和本队的入殖做准备工作”,每个移民团派遣“先遣队员约50名左右”(注:开拓总局:《满洲开拓政策基本要纲》,(开拓总局资料第10号),1942年5月,第74页。)。“先遣队”在入殖现地之前,先在日本国内或设在中国东北的训练所接受训练。训练结束后,由团长和指导员带队在当年的6月份进入现地的指定地点,进行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准备生活所需要的必须品,以接纳本队的队员。在“先遣队”入殖的第二年三、四月份左右,本队第一批移民入殖,大约在三年左右的时间按原计划的数额入殖结束。从第四年开始,移民进入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再经过一年时间稳定的发展,开始向街、村过渡,组成“协同组合”,成为“满洲国”的居民,为“满洲国”演变成为日本帝国主义的国土而奠定大和民族的基础。从“先遣队”入殖前的准备工作,一直到“协同组合”的完成,这一期间的“必要设施及其经营”,“贷付必要资金”,“必要的经营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及组合的出资和金融”以及“各项附带业务”,主要由满拓公社负责进行。
    满拓公社在“先遣队”入殖前,首先组成调查班,做好入殖地的调查工作,制定“建设的地点”、“先遣队的宿舍”、“建筑资材”以及“建设资材的输送”等项建设与经营计划。从每年的1月中旬起,由满拓公社的设营班为“先遣队员”准备宿舍和所需日用品、粮食等生活必备物资(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1年4月,第126页。)。这一切工作满拓公社必须在“先遣队员”入殖前的6月份完成。这项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先遣队员”和第二年“移民团”的入殖,因此,满拓公社地位之重要,责任之重大,是日本“百万户移民”国策成败的中枢机构。
    日本向中国东北移民的入殖地点大多分布在伪间岛、牡丹江、东安、三江、黑河、兴安北至兴安南省的中苏、中蒙边境军事设防区的“国防第一线地带”(也称“开拓第一线”),以及从长白山、哈尔巴岭、老爷岭至大兴安岭内侧的“国防第二线地带”(也称“开拓第二线”),这两线地带的移民约占总移民的90%(注:山田昭次编:《近代民众的记录》,新人物往来,1977年,第556页。)。这两线地带,地处边境和山区,“物资不足与入殖地点过远,交通困难这两点都成为重大问题,并受到相当的制约”。总之,移民的物资调配“极为困难”(注:《满洲开拓年鉴》,1940年,第276页。)。但满拓公社为完成日本“百万户移民”侵略计划,在“先遣队员”和“移民团”入殖的过程中,费尽心机,竭尽全力,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使日本帝国主义的移民侵略计划基本上得以按计划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没有满拓公社“历尽千辛万苦”的努力,就没有所谓的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称之的“满洲开拓圣业之花”(注:满洲拓植公社理事 花井修治:《满洲开拓的初期时代》,1941年2月。)。
    日本“移民团”的“先遣队员”入殖以后,满拓公社协助移民团长制定“农村建设经营基本计划”,向每个移民现地派遣平均1.3至1.8名社员驻在,以“辅导助成移民团为己任”,“协助入殖,检查验收公社调剂的物资,购买当地调配的物资,以及这些物资的运输;处理同当地居民关系问题和与地方官府交涉;协助购买、租借当地居民住房;确定农耕地;指导诸如利用土地、确定村落、建设、交通、防卫设施等移民团的工作计划”(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11页。)。可以说,日本移民的现地一切事务无处不有满拓公社插手。
    日本“移民团”的建筑、设施等事项统由满拓公社贷付资金。满拓公社的资本金创立时为5000万元,到1941年满鲜拓植株式会社合并之后,其资本金已增加到6500万元。伴随着第二个五年移民计划的开展,满拓公社的资本金一跃而增加到1.3亿元之多(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3年10月,第138页。)。满拓公社的资金除了对移民团必要的公共建筑设施贷款之外,主要是对移民的融资。满拓公社以《农村建设经营基本计划》为依据,制定移民团的融资计划。融资的形式分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包括土地、建筑、农机具、家畜等;“流动资金”包括营农费、生活费、移民团的活动费等。这些资金的融资方法,“彻底破除通常的赢利性金融观念”,不要求以物资担保,而是“以开拓民的真挚的营农精神为对象”。因此,利息为“资金原价,与满拓公社的社债率4分5厘”相同。但是,融资的对象不以移民个人而以移民团为对象,贷款也以移民团为对象进行,由移民团负责申请。向移民团的贷款支付由直属于满拓公社地方事务的派出所办理。满拓公社的移民贷款是以“物资分配的贷付为主,现金的贷款压到最低限度,其比例约三分之二为物资”(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15~216页。)。而且各种物资全部纳入统制机构中,不准许移民团与各种特殊的统制会社直接交易,一律通过满拓公社分配。满拓公社仅在1942年以物资配给的形式向移民团支付资金高达4960.7万多元(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3年10月,第139页。)。
    满拓公社既是日本移民贷付资金的金融机构,又是移民物资斡旋的代购机关。满拓公社承担着日本移民的一切融资、贷款,就是日本政府发给移民的补助费也“均经公社”代放(注: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明文堂,1944年2月,第121页。)。因此,满拓公社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影响着日本移民的兴衰。
    1940年6月,公布并实施《开拓协同组合法》,其中规定,“移民入殖5年后开始陆续过渡为开拓协同组合”,其主要目的是,企图通过协同组合“使日本内地开拓农民永久定居”“满洲”(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3年10月,第171页。),成为“满洲国”的国民,取得合法的侵略地位。满拓公社在移民团向“协同组合”过渡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助成和辅导的地位。就是开拓协同组合中央联合会成立以后,其机构中的理事及职员多数由满拓公社的社员兼任,满拓公社在开拓协同组合中央联合会中仍然起着主导地位。满拓公社在移民团向“协同组合”过渡前后,协助其制定组合编制、业务实施规程、服务规程、业务计划等项规章制度。1940年,“协同组合”首先在第一次移民的弥荣村、第二次移民的千振村和第三次移民的瑞穗村进行过渡试验。到1944年,已组成“协同组合”53个,联合会7个(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19页。)。“协同组合”的建立,使日本移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永久定居“满洲国”的街村居民,并享有“满洲国”的一切法权。
    日本帝国主义向中国东北的移民侵略计划,到1943年基本宣告破产,尽管满拓公社费尽心机,企图力挽失败的危局,但由于太平洋战争的不断扩大,大批青壮年被强征入伍,移民源枯竭,再加上战争的消耗,使日本经济陷入困境,无力向移民投入而最终失败。满拓公社也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战败而宣告解体,结束了它的侵华使命。满拓公社虽仅仅存在八年的时间,但对它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决不能低估,同关东军一样同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主要干将,同样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行,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灾难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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