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的复兴和演化
陈文海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02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8年06期第107~120页
【作者简介】陈文海,1967年生,历史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撒利克法典》(Lex Salica)是撒利克法兰克人习惯法的汇编,是反映法兰克王国建国前后(即5-6世纪)社会制度发展状况的重要历史文献。随着法兰克王国及其后的法兰西国家封建制度的日益发展,该法典的许多条文与现实社会生活之间的缺隙逐渐加大,法典的衰落已成必然之事。然而,让人们感兴趣的是,在经过漫长的消沉之后,从14世纪中期开始,《撒利克法典》的名字逐渐再次为人所熟知,法典的某些内容被赋予神圣的色彩,法典的政治地位日见隆崇并进而演化为一种政治神话,其结果对法国中世纪后期政治史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那么,《撒利克法典》为什么会在此时发生如此重大的命运转折?重获生机的法典在其内涵上是否出现某些根本性的变化?该法典又是以何种方式影响法国中世纪后期的历史进程?对于上述这些问题,我国史学界目前尚无专门的论述。因此,本文试图利用国外学者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及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对《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这段非凡的历史作一具体的阐释和分析,以期从一个侧面加深我们对法国封建社会史的认识。
一、中世纪前期《撒利克法典》的浮沉轨迹及其命运发生变化的历史契机
(一)《撒利克法典》在中世纪前期的历史浮沉
在讨论《撒利克法典》的后期历史之前,我们有必要概述它在中世纪前期的状况。实际上,自19世纪后期开始,西方史学界对《撒利克法典》的早期历史即已作了许多精细的研究,取得了一批较为重要的研究成果。一般认为,《撒利克法典》最初形成于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法兰克人的第一位基督徒国王克洛维(481-511年)统治末年,亦即6世纪初。在此时期,选自法兰克各部落的4位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显贵人物伊索加斯(Hisogast)、阿罗加斯(Arogast)、撒利加斯(Salegast)和伊多加斯(Hidogast)对萨利克法兰克人口耳相传的习惯法进行了汇集和整理,并在莱茵河东岸的拉特海姆(Ratheim)、萨利海姆(Saleheim)和维多海姆(Widoheim)等地先后召开三次会议,讨论并最终确定了法兰克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共65章,此即《撒利克法典》。在随后的两个世纪中,《撒利克法典》的构成出现了两次较大的变化:在克洛维去世后不久的某一时期,法典的正文前增加了一篇序文,其主要目的是强调并巩固正统基督教在法兰克王国中的地位;查理大帝统治后期,即9世纪初,法典的内容又扩充了35章,使法典的全文由初始的65章增至100章,所增补的内容主要是当时流行的一些教会法规和牧师会条例(注:关于《撒利克法典》在查理大帝时期所增条文的数目,在中世纪中后期时即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是33章,亦有人认为是39章,但这两种说法所依据的法典抄本目前均不存于世,故无从考证。参见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Colette Beaune,The Birth of an Ideology,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1、253页。)。从文献价值角度看,查理大帝时期的法典(即“加洛林朝版本”)所增补的35章内容并无太多的实际意义,在反映现实社会生活诸关系方面,它远不能与法典原有的65章条文相比。因此,在当今的西方史学界,《撒利克法典》一般都是指克洛维时期的版本(即“墨洛温朝版本”),而不包括以后增加的那些条文。
《撒利克法典》虽成书于6世纪初,但当时的编年史著作对这部法典的关注则显得相当滞后,只是在大约一个半世纪以后,即660年左右,以“佛莱德加”(Fredegar)之名义所编纂的《法兰克人史》(Gesta Francorum)才首次较为详细地记述了《撒利克法典》的有关情况(注:“佛莱德加”是中世纪时期人们给《法兰克人史》的三位无名编者合起的一个名字。美国史学家汤普森对这部《法兰克人史》评价极低,认为它已“堕落为一部大杂烩”,而且讹误百出,记载离奇。见J·W·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9-220页。)。但此书可信度不高,不仅荒于考证,而且颇多杜撰附会之事。在这部编年体史书中,作者编造出一位实际上并无其人的法兰克人“第一位国王”法拉蒙(Pharamond),并煞有介事地将其统治时期定在公元3世纪初,同时将两个世纪以后克洛维时期的《撒利克法典》的编纂情节移植到所谓的“法拉蒙时代”,具体描述了“王国”的4位显贵人物在莱茵河东岸开会并以文字形式将《撒利克法典》编写成书的经过。从历史编纂学角度而言,佛莱德加的《法兰克人史》遗毒颇为深远,其荒诞不经的治史习气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世纪编年史作家。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法兰克人史》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那种虽是错误迭出但却异常生动的描述确也具有长远的政治意义:它不仅把法兰克人王朝国家的兴起与法兰克人立法的开端联结在一起,而且在法兰克人的第一位国王与法兰克王国的第一部法律之间建立起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这或许是《法兰克人史》的作者们所未曾料及的。
公元8世纪时,一位佚名作者编写了一部《法兰克诸王本纪》(Gesta regumFrancorum)。在记述《撒利克法典》的编纂经过时,作者基本上全盘承袭了佛莱德加的《法兰克人史》中的有关内容,其中唯一的差别就是,在这本书中,作者将汇编法典的4位显贵人物改称为王室“顾问”(conseillers)。这一看似漫不经心的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社会制度变革和王权日益成熟的客观状况,即政治权力集中化趋势渐渐动摇并抹去了人们对数百年前“民主社会”的某些残留的记忆(注:参见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第247页。)。
从9世纪开始直至11世纪末,《撒利克法典》的历史进入一个长达3个世纪之久的沉寂时期。在此时期所出现的一些著名的编年体史书均对《撒利克法典》保持沉默。在随后的约两个世纪的时间里(即12世纪初至14世纪初),《撒利克法典》的命运又重现一丝生机。12世纪初,多明我会修士西热柏·德·让布鲁(Sigebert de Gembloux,1030?-1112年)在其《编年史》(Chronographia)中花费较大的篇幅转述或直录了佛莱德加《法兰克人史》中有关《撒利克法典》的全部内容;另外,在此书中,让布鲁对法典的编纂史也作了一些小小的修改,他认为,讨论并制定《撒利克法典》的那三次会议是由王室主持召开的。在让布鲁的笔下,王权与法典之间的关系又向前迈进了一步。14世纪初,另一名多明我会修士贝尔那·基(Bernard Gui,?-1331年)在其编年史著作《流年之花》(Flores Chronicorum)中借用让布鲁的材料,对《撒利克法典》作了大同小异的描述(注:法国国家图书馆,MS latin(拉丁文抄本)4985,第45号。)。
就总体而言,在中世纪前期的数百年中,《撒利克法典》虽然偶尔被某些历史著作所提及,但它并未享有什么非常特殊的地位。当时的编年史家们对法典编纂史所作的种种附会和更改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自主性,而并非有什么明确的政治目的。然而,从14世纪中期开始,这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二)《撒利克法典》命运发生变化的历史前提
《撒利克法典》的历史起伏与法兰西封建国家的历史演变是一脉相承的,法典自身地位的高低发展过程与法国封建王权演化的强弱曲线是基本一致的,因此,《撒利克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法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晴雨表。那么,是什么样的政治形势促使《撒利克法典》在14世纪中期又重新走上了历史舞台?法典复兴的内在机制如何?
首先,政治斗争的需要是《撒利克法典》得以复兴的根本原因。在14世纪中叶以前,法国尚无一部明确的王位继承法,王位的最终归宿存在着潜在的多样性趋势;与此同时,对英国王室采取婚姻外交又是法国王室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婚姻外交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拉近两国间的感情距离,但它最终却为两国间的王位争端埋下了伏笔。1316年,法王路易十世(1314-1316年)去世,其弟腓力五世(1316-1322年)继承王位;1328年,卡佩王朝的查理四世(1322-1328年)死而无嗣,其旁支瓦洛亚家族的腓力六世(1328-1350年,查理四世的堂弟,他与查理四世同为卡佩王朝第十代国王腓力三世之孙)荣登王座。在继承原则混乱无序的情况下,他们之所以能够获取王位,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自身的政治和军事实力,但是他们的夺权举动不久还是招致了来自法国国内和英国的双重进攻。在国内,当1316年路易十世去世以后,法国的一些上层权贵竭力推举路易十世的幼女约安娜(Joan de Navarre,1343-1349年间为那瓦尔国王)继承王位,尽管在腓力五世的压力下,约安娜于1318年正式放弃自己的权利,但这一事件本身却表明,女子为王在当时法国人的心目中并不是一件不可接受之事(注:在法国的一些大封建领地和某些独立王国中,女子继承爵位或王位者不乏其人,例如,腓力四世(1285-1314年)之妻约安娜是康边和那瓦尔王位继承人,腓力五世(1316-1322年)之妻约安娜是勃艮第王位继承人,路易十世(1314-1316年)之女约安娜是那瓦尔王位继承人,等等。);腓力六世开创瓦洛亚王朝后不久,那瓦尔国王约安娜之子“恶人”查理(1349-1387年间为那瓦尔国王)又以路易十世的外孙之资格要求继承法国王位。在英国方面:法王腓力四世在世时,将女儿伊萨贝拉(即卡佩王朝末代国王查理四世的姐姐)嫁给英王爱德华二世,二人的儿子为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为英国国王);法王查理四世死后,爱德华三世以先王外甥的资格要求获得法国王位,英方认为,从血统关系上说,爱德华三世比瓦洛亚的腓力六世更接近于查理四世。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摆在法王面前的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名正言顺地排除女子或母系后裔对法国王位的继承权。对于来自国内外权势阶层的挑战,法王曾以所谓的“王国习惯法原则”相应答,即他们是依据王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习惯而为之(注:参见吉塞《法国王位继承权的法律基础》R.Giesey,TheJuristic Basis of Dynastic Right to the French Throne,载《美国哲学协会学报*
第60卷,1961年。)。但这种解释并不得力,1340年左右,英国王室向罗马教皇呈交了一份备忘录,其中明确指出,法国方面的所谓“王国习惯法”并不足以用来判断谁具有王位继承权利(注:法国国家图书馆,MS Moreau 699,第98-99号。)。在此情况下,法国王室只能另谋他图,开始在文献档案中搜寻某些能够起到护身保佑作用的法律文本,于是,《撒利克法典》便应运而获新生。
其次,《撒利克法典》所包含的特殊内容是该法典得以复兴的内在前提。《撒利克法典》的内容较为庞杂,它涉及偷窃、抢劫、谋杀、婚姻、债务、人口迁移以及财产继承等多方面的问题。就总体而言,它的各种法律规定已经基本不能适应当时法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让法国王室如获至宝的是,法典中“关于自由份地”(De allodis)一章(注:在墨洛温朝版本中,“关于自由份地”一章排序是第59章;在加洛林朝版本中,该章的排序则是第62章。)为它的政治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该章的第5条规定:“萨利克的土地遗产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而应把全部土地传给男性,就是弟兄”(注:译文参见郭守田《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8页。)。可以看出,这一条的根本宗旨就是要确保家族土地财富的完整无缺,而达到这一目的最为重要的途径就是要绝对排除女子对土地的继承权。对于处在法律困境中的法国王室来说,《撒利克法典》中的这一条文显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借助于它,法国王室既可以堂而皇之地回击英王及那瓦尔国王的非分要求,也可以在国人面前树立正统合法之形象。当然,法典的这一条文尚不能完全直接地为法国王室所用。因此,法国王室在获得《撒利克法典》这一法宝的同时,还必须对之作一些合乎时代需求的修整。
二、《撒利克法典》的复兴与考证
政治形势的需要为已有数百年历史的《撒利克法典》的新生培育了温良的土壤,但要想使该法典最终转变为王室利益的宣传工具却要经过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因为它并不只是对法典某些内容的简单重复和宣扬。而且,在《撒利克法典》逐步担负起自己特殊的政治使命之前和过程中,尚有一系列的基础工作要做,其中主要包括对法典文本的发现以及对与法典相关问题的考证。
(一)《撒利克法典》的复兴历程
《撒利克法典》在14、15世纪法国的复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其中也出现了某些反复。根据其发展情况并结合此间的王位更替,我们可将法典的复兴历程分为以下几个时期。第一,约翰二世(1350-1364年)时期(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约翰二世时期”在时间范围上并不局限于约翰二世担任国王的14年,同时还包括在他出任国王前的一段时期,也就是说,这里是将约翰二世的一生作为一个时期来看待。以下的“查理五世时期”与此相同。):1337-1350年,法国王太子约翰(未来的约翰二世)任诺曼底公爵,此时正是英法百年战争的初始阶段,王位继承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当时社会舆论的焦点之一。在此期间,约翰的宠臣让·德·维奈(Jean de Vignay)把雅克·德·塞索尔(Jacques de Cessoles)的《道德化的象棋》(Les échecs moralisés)一书由拉丁文译为法语,在专论象棋王后的一章中,维奈加入了一段自己的评论文字,阐述了女子无权继承王位之原则。尽管维奈并没有直接论及《撒利克法典》,但他的有关论点却明显地与该法典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他已经较为清楚地意识到可以用《撒利克法典》来解决王位继承问题。
第二,查理五世(1364-1380年)时期:在《撒利克法典》的复兴史上,查理五世时期是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国王约翰二世在1356年的普瓦提埃战役中为英军所俘以后,查理即以王太子的身份监理国政。在查理出任监国期间,历史学家、圣丹尼修院的修士理查·莱科(Richard Lescot,1329-?)在素有“王家档案馆”之誉的圣丹尼修院图书馆里做了大量且精细的查阅工作(注:参见盖内《中世纪西欧的历史与历史文化》B.Guenée,Histoire et culture historique dans l'Occident médiéval,巴黎1980年版,第137-138页。),并于1358年左右首次发现了《撒利克法典》的一个原始抄本。该抄本的结构非常完整,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王朝世系谱与法典正文同列一书,这就似乎明确展现了王权与法典之间的直接关联。法典抄本的这一特殊结构使莱科认识到,在从理论上解决法国王位继承问题的过程中,《撒利克法典》必将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其所著的一系列著作中,莱科反复介绍了《撒利克法典》中“关于自由份地”一章中的有关内容;同时,在把“关于自由份地”中的关键语句由古拉丁文移译为中世纪拉丁文时,莱科显然作了一番苦思冥想,然后将“土地遗产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一句作了一些与时代要求相呼应的修改,变成“任何一位女子都不享有对王国的继承权”(Mulier vero in regno nullam habeat portionem)。莱科的著作影响较为广泛,其有关《撒利克法典》的某些论述在后来甚至还被搬到了英法两国之间的谈判桌上。由于法典抄本在当时已极为稀少,因此,在14世纪后期的几十年中,并无人知晓莱科篡改法典内容之事。
第三,查理六世(1380-1422年)时期:莱科对《撒利克法典》的重见天日贡献颇大,但他对法典有关内容的移译却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因而,不久以后还是招致了一些好古敏求之士的怀疑。15世纪初,人文主义者让·德·蒙特罗伊(Jean deMontreuil)在圣丹尼修院的修士、历史学家米歇尔·班图安(Michel Pintouin)的协助下,数次查阅了莱科当年使用的法典原始抄本。在经过精心研究之后,蒙特罗伊对“关于自由份地”一章中的第5条作了较为贴近原意的翻译,即“女子在财产继承权里没有任何份额,所有土地均须传与男性后裔”(Nulla portio hereditatis mulieri veniat sed ad virilem sexum totaterra perveniat)。蒙特罗伊在翻译完上述文字以后又对之作了引申,认为从法典的这一条文中可以推导出下述结论,即“任何一位女子都不能拥有王权的任何一个部分”(注:蒙特罗伊:《史学论著与论战性著作集》第2卷,Jean deMontreuil,L'Oeuvre historique et polémique,都灵1975年版,第132、168、226、274页。)。由此可以看出,在如何利用《撒利克法典》为法国王权服务方面,与莱科相比,蒙特罗伊的做法则更显成熟。
第四,查理七世(1422-1461年)时期:查理六世时期蒙特罗伊的诠释工作本来已经初步确立了圣丹尼修院图书馆所藏法典抄本的官方地位,但是,1422年,英王亨利六世入主巴黎,统治法国北部的半壁江山,圣丹尼修院及其图书馆也自然落入英方之手。法王查理七世则向南退却,在布尔日建立起对南部法国的统治。在布尔日王国初期,法国王室没有现成的档案资料可供援用,查理七世周围的政客文人也只是粗略地知道《撒利克法典》中的有关内容。显然,这种“口碑性史料”对于论证法国王室的正统性尚显得较为乏力;特别是当1430年前后法国准备与英国重新进行谈判并试图在谈判过程中运用《撒利克法典》作为理论武器之时,对法典抄本的需求则更显急切。于是,在1430年前后,查理七世委派一批精通法律和神学的高官要员负责法典抄本的搜寻工作,他们走访了普瓦提埃周围的许多修院图书馆,并最终在萨维尼修院(Savigny)图书馆发现了《撒利克法典》的一个抄本。热拉尔·马歇随即将法典的有关条文译成法语,并做了一个与该抄本完全一致的“权威且可信的”副本,以备与英国及北方的勃艮第党人谈判之用(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4950,第11号。)。1435年,三方签订《阿拉斯条约》,勃艮第党人放弃独立要求,并承认法国王室的正统地位。应当说,这一结果的取得与《撒利克法典》所起的理论威慑作用是有一定关联的。不过,当百年战争结束以后,萨维尼的法典抄本渐渐被人所遗忘;到路易十一(1461-1483年)统治时期,圣丹尼修院的法典抄本再次成为唯一的官方标准文本,从此直至大革命爆发之前,该法典抄本的地位一直未再受到动摇。
(二)对《撒利克法典》基本情况的考证
伴随着《撒利克法典》原始文本的发现与复兴,一些与法典密切相关的基本问题亦相继出现,14、15世纪的法国编年史作家、法学家和政论家等对此做了一些具体的考证工作。尽管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他们的所谓考证工作在科学性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就当时来说,他们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考释对该法典顺利地为法国王室所用却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在这里,我们花费一定的篇幅来考察一下他们对法典所作的虽是良莠不齐但却影响深远的考证情况还是很有必要的。
1.关于《撒利克法典》的作者
确定《撒利克法典》究竟成于何人之手,是对该法典作更深层次认识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但由于法典形成过程本身所具有的渐进性和复杂性,14、15世纪法国的知识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未能就这一问题得出一个为世人所普遍接受的结论,人们依据不同的文献资料并结合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而提出各种各样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强调法拉蒙的历史地位。14世纪后期,历史学家拉乌尔·德·普莱尔(Raoul de Prasles)为查理五世将圣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由古拉丁文译为法文。在译本中,普莱尔加入两段评论《撒利克法典》的文字。他认为,该法典出现于异教徒国王法拉蒙统治时期,法拉蒙为法兰克王国制定了一个特殊的继承原则,而后来的克洛维和查理大帝则仅仅是法典的增补者(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1,第147号。)。第二种观点:突出克洛维的首创作用。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15世纪著名学者罗伯·布隆代尔(Robert Blondel,1380或1400?-1461年?)。他认为,《撒利克法典》是上帝赐予克洛维的一份礼物,法兰西“王国将如天国王朝一样,将永恒地由男性后裔统治”(注:埃荣编《布隆代尔全集》A. Héron (ed.),Oeuvrescomplètes,第1卷,鲁昂1891-1892年版,第402页。)。布隆代尔通过《撒利克法典》将上帝与克洛维及其男性后裔联结在一起,其政治意义是不能低估的。第三种观点:强调查理大帝的历史功绩。15世纪上半叶,蒙特罗伊和于珊(Ursins,1388-1473年)等人均认为,查理大帝不仅批准了《撒利克法典》,而且“更为充分、更为明确地公布了它;同时他还下令,出自母系的任何一位王室男性后裔均不得继承王位”。这种观点虽没有将查理大帝视为《撒利克法典》的创制者,但却将他推为该法典得以传诸后世的首要功臣。第四种观点:综合论。这种观点认为,将《撒利克法典》的编纂归功于某一人是不妥的,确切地说,它是“由法拉蒙、克洛维和查理大帝三人所制定”(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417,第161、170号。)。
可以看出,从14世纪中期到15世纪中期的大约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在《撒利克法典》的作者问题上,法国知识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但随着百年战争的结束和法国王室政治地位的渐趋稳固,围绕这一问题而出现的“百家争鸣”局面也逐步萎缩。在15世纪后半期,克洛维开始渐渐胜过其他人而成为操纵《撒利克法典》编纂过程的主角。对于法国王室来说,这一转变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典作者的一元化要比多元化更能体现出法典内容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2.关于“撒利克”一词的含义
在《撒利克法典》复兴过程中,对“撒利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能否运用该法典去指导和处理法兰西王国这片土地上的各种事务。较早对“撒利克”的词意进行解释的是生活于14世纪后期的摩瓦萨克修道院(Moissac)的修士埃梅利·德·拜拉克(Aimery de Peyrac)。他认为,“撒利克”(Salic)和“撒利安”(Salian)在古代语言中均是指“日耳曼”(Germanique),撒利克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的一个分支,《撒利克法典》因此而得名。尽管说将撒利克法兰克人视为日耳曼人的一支具有历史的真实性,但是这种说法却不利于法兰西人向一个独立民族的方向发展,不利于法国摆脱“神圣罗马帝国”的阴暗樊篱。到15世纪,法典的日耳曼起源说不再有人提及。与拜拉克生活在同一时代的历史学家拉乌尔·德·普莱尔提出另外一种观点。他认为,“撒利克”与“法兰克”(Franc)在内涵上具有相通之处,有“高贵”或“自由”之意;因而,法典之所以命名为“撒利克”,是“因为这个国家的人民是高贵的人民”(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1,第147、262号。)。但后世研究表明,普莱尔的解释并无明确且充分的词源学根据,同时也未能引起法国统治阶层的兴趣。15世纪中后期的一些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则认为,《撒利克法典》的名称与法典的诞生地直接相关。吉约姆·贝诺瓦(Guillaume Benoit)即认为,《撒利克法典》“之所以如此称谓,是缘于德意志的萨利海姆(Saleheim),当时高卢人居住在那里”。当时较著名的法学家让·费罗(Jean Ferrault)和吉约姆·克雷丹(Guillaume Crétin)等人也都赞同这种观点(注:参见普戈尔《让·费罗论国王的特权》J.Pougol,Jean Ferrault on the King's Privileges,载《文艺复兴研究》第5卷,1958年,第15-26页;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24,第12号。)。但是这种说法未得到普遍认可,因为它无法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撒利克法典》编纂过程中,编纂人曾先后在拉特海姆、撒利海姆和维多海姆等三个地方召开过会议,那么为什么不取第一个或最后一个地点作为法典的名称,而偏偏要取第二个会址来为法典命名呢?
由此可知,以上各家均未能对“撒利克”的词意作出圆满的解释,他们的论证都不能完全满足以王室为代表的法国最高统治阶层的需要。在此情形下,15世纪时,法国社会上对“撒利克”的词意开始流行一种奇特但近乎荒谬的解释,其基本观点是:“撒利克”一词源于拉丁文“盐”(sal),《撒利克法典》在拉丁文中也可写作"JusSalicum"("jus"有两种基本含义,一为“法律”,等同于"lex";另一为“液”或“汁”),因而“撒利克法典”的另一层引申含义就是“盐水”。这种观点认为,《撒利克法典》有如一种由各种合适的配料按比例调制而成的盐性防腐剂,可以用来维护、指导和支配法兰西人,可以保证法兰西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撒利克”词意的这种解释虽无多少科学性可言,但在15、16世纪时却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应当说,对“撒利克”的这种抽象性解释更有利于《撒利克法典》在法国社会上的传播,更有利于法国社会运用该法典来论证法国王室的特权,因为它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其他各种解释所引发的种族和地域方面的障碍。
3.关于《撒利克法典》的历史效用问题
从整个社会的心理反馈角度而言,要想使《撒利克法典》得以顺利地复兴,就必须对其历史效用问题作出圆满的解释。如果能够说明《撒利克法典》自其产生以后就一直在法兰克王国及其后的法兰西国家中发挥着纠导社会之功能,那么社会舆论就能比较容易地承认并接受它;反之则有可能引发世人的拒逆心理。对《撒利克法典》历史功用的考察开始于14世纪末到15世纪初的埃梅利·德·拜拉克。他认为,“在撒利克法兰克人仍住在科隆地区之时”,即在他们皈依基督教之前,《撒利克法典》就已成为普遍接受的法律准则(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拉丁文抄本5944,第24号。)。就历史事实而言,拜拉克的观点并无多少夸张之处,不过,他对《撒利克法典》历史功用的认定只局限于上古末期到中世纪初期,而对其后数百年间法典的功用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
15世纪上半叶,跟随查理七世退居布尔日的政论家儒维那尔·德·于珊首次全面阐释了《撒利克法典》在中世纪前期(即从法典产生之日到他本人所生活的时代)的历史效能。他认为,在时近千年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撒利克法典》一直处于活跃状态并时刻左右着国家政权的更替;正是由于《撒利克法典》的功劳,克洛维的祖父克劳迪欧(Clodio)才承袭了麦罗维希(Merovech)的“王”位,休·卡佩(987-996年)才于987年在西法兰克王国取代了加洛林王朝的末代国王,腓力五世才得以在1316年继承其兄之位,腓力六世才能在1328年“名正言顺”地继承其堂兄之位(注:参见克里朗《中世纪末期法国君主的理想与王权》J.Krynen,Idéal du prince et pouvoir royal à la fin du Moyen Age,巴黎1980年版,第285-293页。)。在于珊的笔下,《撒利克法典》原先那种黯然无光的历史面貌焕然一新,腓力五世和腓力六世当年依靠实力而登上王位的历史亦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1450年前后出现的著名的佚名论著《大论文》对《撒利克法典》在近世(即13、14世纪前后)的历史效能更是不惜笔墨地加以渲染和夸张,特别是在论述1328年腓力六世王位继承问题时尤为着力。作者认为,法国在1328年召开的三级会议主要是为了听取瓦洛亚的腓力(即未来的腓力六世)与英王爱德华三世对法国王位继承问题的辩论,并据此作出抉择以确定王位的归宿。据称,论战双方在初始时一致认为,习惯法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均不能左右法国的王位继承,只有《撒利克法典》能够起到这一特殊的仲裁作用。实际上,《大论文》的这段论述与历史事实相距甚远,但它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夸大其辞的宣传却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注:即便在今天的史学界,仍有一些人未能摆脱《大论文》的影响,例如,有人认为,“1328年的法国三级会议,以撒利克法典中女子没有王位继承权为由,拒绝了英王的要求”。见沈炼之主编《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8-89页。关于《撒利克法典》在1316年和1328年王位继承事件中的作用,19世纪后期的法国历史学家埃米尔·维奥莱(Emile Viollet)作了详尽的考证,其结果证明《大论文》的说法纯系杜撰。在西方史学界,维奥莱的观点已基本为人所认同。参见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第259页。)。
继《大论文》之后,自15世纪中叶开始,法国社会上流传的许多历史年鉴、编年史或历史百科全书等著作都已公开地“更正”了过去史书中有关腓力五世和腓力六世王位继承问题的历史记载。可以说,《撒利克法典》具有持续性效力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这种基础工作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果实。
三、《撒利克法典》内涵的转变
对《撒利克法典》原始文本的发掘以及对该法典基本问题的考释和修正为法典重返法国政治生活舞台开辟了道路,但要使《撒利克法典》真正能够为法国王室所用,还必须对其内涵进行深入改造。正是为了顺应时代的政治需求,《撒利克法典》在复兴过程中,其内涵和性质也相应发生了根本改变。对此我们可以作一具体的描述和分析。
(一)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
习惯法与成文法虽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两者在形成过程上却存在着重要差异。前者是在较长时期内逐渐形成的为世人所普遍认可的通行准则,它的法律化过程具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特征;而后者则是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或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颁布的法律,其形成和实施过程具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特征。两种法律不同的形成方式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出最高统治者(或集团)的法律权威,一般而言,成文法是最高统治者权力意志的体现;而习惯法则并不一定能够明确代表最高统治者的意愿,而且社会效应亦相对较弱。正因如此,全心致力于增强自身权威的法国王室就势必要淡化《撒利克法典》的习惯法特征,而使之逐步向成文法方向演变。
《撒利克法典》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时期。在英法百年战争期间,即从14世纪中叶到15世纪中叶,《撒利克法典》的习惯法特征一直颇为浓厚,而且几乎没有人对此提出任何异议。15世纪中叶是《撒利克法典》性质演变的一个转折点。1450年左右出现的《大论文》以与前世不同的方式描绘了法典的形成过程,该书认为“《撒利克法典》最初由伊索加斯、阿罗加斯、撒利加斯和伊多加斯口授而成,……他们由贵族提名和选举并由国王委任”(注:色塞尔:《伟大的法兰西王朝》Seyssel,LaGrande Monarchie de France,巴黎1961年版,第84-85页。)。作为一种过渡性著作,《大论文》的提法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它仍然承认《撒利克法典》是4位智慧的显贵根据古代习惯法编纂而成;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发展了12世纪初多明我会修士让布鲁的观点,对该法典与其他各种习惯法作了明确区分,即《撒利克法典》受国王及其中央政权支配,法典的诞生导源于权力上层的意志,而普通民众的作用已不复存在或至少说已相形见绌。随着《大论文》的广泛流传,从15世纪中期开始,法国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上层社会和知识界人士逐渐抛弃了《撒利克法典》是习惯法的传统提法,而将该法典称之为“法令”、“敕令”、“宪法”和“条令”(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8,第165号;法文抄本1192,第18号。)。术语称谓的变化与历史事实的淡化逐步在世人心目中培育出这样一种观念,即在古代社会中,立法权就已集中于一人(即国王)之手,由他创制、颁布并强令施行的法律在其统治区域内具有普遍且永恒的效力(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74,第12号。)。因此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人们已将法兰西的国王与古罗马的皇帝相提并论,并将《撒利克法典》与古罗马的《关于权力的法律》(Lex Regia)置于同等的地位。至此,《撒利克法典》的习惯法特征消失殆尽,法典的成文法性质已经深入人心。
《撒利克法典》性质改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典本身地位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君主集权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依据和理论前提。正是依靠《撒利克法典》这一旧瓶新酒的锐利武器,16世纪以后的历代国王才得以毫无遮掩地宣扬“国王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体现者,国家的法律以国王的意志为依据,任何法律和司法行为均起源于国王”等诸如此类的豪言壮语,路易十四(1643-1715年)才得以名正言顺地发布“朕即国家”这一经年不衰的名言(注:参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146页。)。可以说,如果没有《撒利克法典》的适时登台,法国专制王权的发展道路则会变得更为崎岖。
(二)由普通私法向王位继承法的转变
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是《撒利克法典》在总体特征上的一个变化,与此相伴,法国王室在使用《撒利克法典》时,对该法典的具体内容也逐步作出明确的限定。根据古代罗马法的法律分类标准,《撒利克法典》在本质上应归属于私法范畴,因为它所涉及的内容均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方方面面的法律规范。而法国王室所感兴趣的只是法典当中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即与财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王室的这种继承并不是一般的家庭遗产继承,而是事关全局的王位继承或者说是对国家的继承,它涉及整个国家的组织结构问题,因此在原则上它应属于公法范畴。对于法国王室来说,将《撒利克法典》由包罗万象的普通私法转化为具有单一公法内涵的王位继承法并无太大的困难,只要它将那些无关宏旨的或已过时的法律条文弃之不论,而专门宣扬“关于自由份地”一章中的有关内容,那么法典内容的简化工作即可宣告结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撒利克法典》在15世纪以后顺利地转化为法国的王位继承法,在一般情况下,《撒利克法典》已经成为王位继承法的代名词。
《撒利克法典》以王位继承法的形象出现是与英法之间以及法王与那瓦尔国王之间的王位争端直接相连的,在这一斗争过程中,逐渐确立了法国王位继承的两项基本原则。第一,禁止女子及母系男性继承王位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以数百年来特别是1316年和1328年的王位继承史实为基础的。15世纪初,人文主义者蒙特罗伊运用《撒利克法典》、罗马法和当时的一些封建法规,从各个方面论证了这一原则的合理性。他认为,《撒利克法典》不仅禁止父系女子而且也禁止母系女子继承王位,罗马法也倾向于支持父系男性为王,同时,根据封建法,女子一般也不能将她们自己并不享有的权利传给其他人(注:克里朗:《中世纪末期法国君主的理想与王权》,第284-287页。)。15世纪中期出现的《大论文》对这一原则作了更为详尽的论证。它认为,这一继承原则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女子的身上存在着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弱点。继《大论文》之后,几乎所有的相关著述都开始坚持“禁止女子及母系男性继承王位”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原则,而且几乎毫无例外地都将这一原则视为《撒利克法典》的组成部分。可以说,这一原则的确立对法国封建王朝的影响极为深远,并使之具备了一个与英国、西班牙、德意志以及俄罗斯等封建国家迥然不同的政治特征。
第二,长子继承制原则。自公元10世纪卡佩王朝建立以后,长子为王位的首选继承人已成为一种习惯性做法,但是,在15世纪以前的数百年间,这种做法并无一种明确的理论根基,因而,王位继承的顺序仍然隐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15世纪上半叶,一批法学家借《撒利克法典》的复兴之风,开始对长子继承制这一习惯做法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并赋之以合法的外衣。1420年,法学家让·德·泰尔-维梅叶(Jean de TerreVermeille)撰文指出,根据从古代流传下来的法律可得出结论:法国的王权是一份公共财产,因而它不受普通的家庭财产继承原则所约束;长子的王位继承权无可辩驳,不论是其父王还是其庶弟抑或是其他强权者,均不得剥夺他的这一权利,因为早在其父王驾崩之前,他就已经是王冠的共管者(注:克里朗:《中世纪末期法国君主的理想与王权》,第297-303页。)。与泰尔-维梅叶同时代的于珊在稍后一段时期对王位的长子继承制作了更为明确的论述,他认为,现任国王去世以后,即使太子是尚未成年的幼童,他也拥有继承王位的全权。于珊声称,这是《撒利克法典》所确认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长子继承制和禁止对太子继承权的剥夺逐渐被视为《撒利克法典》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典的王位继承法地位已经不可动摇,法典对王室事务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三)《撒利克法典》的神圣化
由上文可知,在中世纪中后期,《撒利克法典》已经演变为左右法国王位继承的不可更替的纲领性文本,由这一古代法典派生出来的一系列法律条文已经成为法国封建政治结构的根本原则。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与封建王权的日益强大,最能体现法兰西民族起源和独立司法权的《撒利克法典》的地位也同步上升,并最终成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神赐礼。
从15世纪后期开始,《撒利克法典》已经成为“王国特权”(privilegia regni)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大批法学家、政论家、史学家及某些人为该法典写下了顶礼膜拜的颂扬之词。查理八世(1483-1498年)时的一位作家认为,“《撒利克法典》是王国的指南,它使王国长存久治,并使王国的荣耀和权威永不消逝,其原因就在于它阻止了冲突内讧和争权夺利”(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192,第18号。)。1512年,法学家万桑·西戈尔(Vincent Cygault)指出,对于国王和王国来说,《撒利克法典》“公正、神圣、不可侵犯而且益处无穷,它歌颂了高卢人的英名。”另外,还有人认为,《撒利克法典》具有不可泯灭的历史功绩,它将法兰西人从野蛮和混乱的苦海中拯救出来,为法兰西国家的成长和繁盛开辟了光明大道;同时,该法典鼓励人们将自己的聪明才智以和平的方式投入到文化艺术生活之中,从而使国人享有平稳安定的政治局势(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74,第12号。)。1575年,著名法学家让-庇鲁·昂格尔贝姆(Jean-Pyrrhus Angleberme)出版了专题论著《论撒利克法典》(De lege salica),全面总结了《撒利克法典》的整个发展过程,他的结论认为,《撒利克法典》具有永无止境的优点,它与《圣经》、教会法和自然法一样都是至高无上的;该法典的诞生使法兰西走上了一条光辉之路,它代表着法国人的特性,反映着法兰西王国的光荣(注: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第264-265页。)。16世纪以后,《撒利克法典》的神圣地位已经完全确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生活于16、17世纪之交的法学家罗朗·布歇尔(Laurent Bouchel)才写出了下面一段话:“事实上,有人已经指出,《撒利克法典》是法国的保护神。特洛伊人曾经认为,只要他们拥有智慧女神像,他们的国家就会坚固稳定;如果失去了它,就会导致国家的毁灭。与此一样,遵从《撒利克法典》就意味着国家可以得救;如果该法典被废除,则会带来国家的彻底覆亡”(注:罗朗·布歇尔:《法国法律丛书》Laurent Bouchel,Bibliothèque de droitfrancais,第3卷,巴黎1615年版,第399页。)。虽然布歇尔的话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但毕竟反映了《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法制史上的至高无上地位以及该法典向政治神话转变这一历史事实。
通过《撒利克法典》的历史发展进程,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在法国中世纪中后期的政治生活中,历史与现实之间存在一种比较“默契”的协调关系,当现实政治生活产生某种需求之时,历史会不惜隐去自身的某些真实内核来作出相应的回答。尽管这一现象历来为主张客观的历史学家所诟病,但从历史角度来看,它的确对法国封建社会后期政局的相对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说,《撒利克法典》在从普通习惯法上升为成文法和王位继承法以后,一方面成为一种理论利器,协佐法国王室成功地挫败了境内外的王位竞争者,并为法国封建社会后期君权神授理论的产生创造了法律前提;另一方面,它又成为一种制约性力量,使得法国的封建王统按照既定的方式前后相承,并最终促成一种颇具法国自身特色的封建政治结构。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9年02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8年06期第107~120页
【作者简介】陈文海,1967年生,历史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一、中世纪前期《撒利克法典》的浮沉轨迹及其命运发生变化的历史契机
(一)《撒利克法典》在中世纪前期的历史浮沉
在讨论《撒利克法典》的后期历史之前,我们有必要概述它在中世纪前期的状况。实际上,自19世纪后期开始,西方史学界对《撒利克法典》的早期历史即已作了许多精细的研究,取得了一批较为重要的研究成果。一般认为,《撒利克法典》最初形成于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法兰克人的第一位基督徒国王克洛维(481-511年)统治末年,亦即6世纪初。在此时期,选自法兰克各部落的4位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显贵人物伊索加斯(Hisogast)、阿罗加斯(Arogast)、撒利加斯(Salegast)和伊多加斯(Hidogast)对萨利克法兰克人口耳相传的习惯法进行了汇集和整理,并在莱茵河东岸的拉特海姆(Ratheim)、萨利海姆(Saleheim)和维多海姆(Widoheim)等地先后召开三次会议,讨论并最终确定了法兰克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共65章,此即《撒利克法典》。在随后的两个世纪中,《撒利克法典》的构成出现了两次较大的变化:在克洛维去世后不久的某一时期,法典的正文前增加了一篇序文,其主要目的是强调并巩固正统基督教在法兰克王国中的地位;查理大帝统治后期,即9世纪初,法典的内容又扩充了35章,使法典的全文由初始的65章增至100章,所增补的内容主要是当时流行的一些教会法规和牧师会条例(注:关于《撒利克法典》在查理大帝时期所增条文的数目,在中世纪中后期时即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是33章,亦有人认为是39章,但这两种说法所依据的法典抄本目前均不存于世,故无从考证。参见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Colette Beaune,The Birth of an Ideology,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1、253页。)。从文献价值角度看,查理大帝时期的法典(即“加洛林朝版本”)所增补的35章内容并无太多的实际意义,在反映现实社会生活诸关系方面,它远不能与法典原有的65章条文相比。因此,在当今的西方史学界,《撒利克法典》一般都是指克洛维时期的版本(即“墨洛温朝版本”),而不包括以后增加的那些条文。
《撒利克法典》虽成书于6世纪初,但当时的编年史著作对这部法典的关注则显得相当滞后,只是在大约一个半世纪以后,即660年左右,以“佛莱德加”(Fredegar)之名义所编纂的《法兰克人史》(Gesta Francorum)才首次较为详细地记述了《撒利克法典》的有关情况(注:“佛莱德加”是中世纪时期人们给《法兰克人史》的三位无名编者合起的一个名字。美国史学家汤普森对这部《法兰克人史》评价极低,认为它已“堕落为一部大杂烩”,而且讹误百出,记载离奇。见J·W·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9-220页。)。但此书可信度不高,不仅荒于考证,而且颇多杜撰附会之事。在这部编年体史书中,作者编造出一位实际上并无其人的法兰克人“第一位国王”法拉蒙(Pharamond),并煞有介事地将其统治时期定在公元3世纪初,同时将两个世纪以后克洛维时期的《撒利克法典》的编纂情节移植到所谓的“法拉蒙时代”,具体描述了“王国”的4位显贵人物在莱茵河东岸开会并以文字形式将《撒利克法典》编写成书的经过。从历史编纂学角度而言,佛莱德加的《法兰克人史》遗毒颇为深远,其荒诞不经的治史习气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世纪编年史作家。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法兰克人史》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那种虽是错误迭出但却异常生动的描述确也具有长远的政治意义:它不仅把法兰克人王朝国家的兴起与法兰克人立法的开端联结在一起,而且在法兰克人的第一位国王与法兰克王国的第一部法律之间建立起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这或许是《法兰克人史》的作者们所未曾料及的。
公元8世纪时,一位佚名作者编写了一部《法兰克诸王本纪》(Gesta regumFrancorum)。在记述《撒利克法典》的编纂经过时,作者基本上全盘承袭了佛莱德加的《法兰克人史》中的有关内容,其中唯一的差别就是,在这本书中,作者将汇编法典的4位显贵人物改称为王室“顾问”(conseillers)。这一看似漫不经心的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社会制度变革和王权日益成熟的客观状况,即政治权力集中化趋势渐渐动摇并抹去了人们对数百年前“民主社会”的某些残留的记忆(注:参见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第247页。)。
从9世纪开始直至11世纪末,《撒利克法典》的历史进入一个长达3个世纪之久的沉寂时期。在此时期所出现的一些著名的编年体史书均对《撒利克法典》保持沉默。在随后的约两个世纪的时间里(即12世纪初至14世纪初),《撒利克法典》的命运又重现一丝生机。12世纪初,多明我会修士西热柏·德·让布鲁(Sigebert de Gembloux,1030?-1112年)在其《编年史》(Chronographia)中花费较大的篇幅转述或直录了佛莱德加《法兰克人史》中有关《撒利克法典》的全部内容;另外,在此书中,让布鲁对法典的编纂史也作了一些小小的修改,他认为,讨论并制定《撒利克法典》的那三次会议是由王室主持召开的。在让布鲁的笔下,王权与法典之间的关系又向前迈进了一步。14世纪初,另一名多明我会修士贝尔那·基(Bernard Gui,?-1331年)在其编年史著作《流年之花》(Flores Chronicorum)中借用让布鲁的材料,对《撒利克法典》作了大同小异的描述(注:法国国家图书馆,MS latin(拉丁文抄本)4985,第45号。)。
就总体而言,在中世纪前期的数百年中,《撒利克法典》虽然偶尔被某些历史著作所提及,但它并未享有什么非常特殊的地位。当时的编年史家们对法典编纂史所作的种种附会和更改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自主性,而并非有什么明确的政治目的。然而,从14世纪中期开始,这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二)《撒利克法典》命运发生变化的历史前提
《撒利克法典》的历史起伏与法兰西封建国家的历史演变是一脉相承的,法典自身地位的高低发展过程与法国封建王权演化的强弱曲线是基本一致的,因此,《撒利克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法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晴雨表。那么,是什么样的政治形势促使《撒利克法典》在14世纪中期又重新走上了历史舞台?法典复兴的内在机制如何?
首先,政治斗争的需要是《撒利克法典》得以复兴的根本原因。在14世纪中叶以前,法国尚无一部明确的王位继承法,王位的最终归宿存在着潜在的多样性趋势;与此同时,对英国王室采取婚姻外交又是法国王室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婚姻外交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拉近两国间的感情距离,但它最终却为两国间的王位争端埋下了伏笔。1316年,法王路易十世(1314-1316年)去世,其弟腓力五世(1316-1322年)继承王位;1328年,卡佩王朝的查理四世(1322-1328年)死而无嗣,其旁支瓦洛亚家族的腓力六世(1328-1350年,查理四世的堂弟,他与查理四世同为卡佩王朝第十代国王腓力三世之孙)荣登王座。在继承原则混乱无序的情况下,他们之所以能够获取王位,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自身的政治和军事实力,但是他们的夺权举动不久还是招致了来自法国国内和英国的双重进攻。在国内,当1316年路易十世去世以后,法国的一些上层权贵竭力推举路易十世的幼女约安娜(Joan de Navarre,1343-1349年间为那瓦尔国王)继承王位,尽管在腓力五世的压力下,约安娜于1318年正式放弃自己的权利,但这一事件本身却表明,女子为王在当时法国人的心目中并不是一件不可接受之事(注:在法国的一些大封建领地和某些独立王国中,女子继承爵位或王位者不乏其人,例如,腓力四世(1285-1314年)之妻约安娜是康边和那瓦尔王位继承人,腓力五世(1316-1322年)之妻约安娜是勃艮第王位继承人,路易十世(1314-1316年)之女约安娜是那瓦尔王位继承人,等等。);腓力六世开创瓦洛亚王朝后不久,那瓦尔国王约安娜之子“恶人”查理(1349-1387年间为那瓦尔国王)又以路易十世的外孙之资格要求继承法国王位。在英国方面:法王腓力四世在世时,将女儿伊萨贝拉(即卡佩王朝末代国王查理四世的姐姐)嫁给英王爱德华二世,二人的儿子为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为英国国王);法王查理四世死后,爱德华三世以先王外甥的资格要求获得法国王位,英方认为,从血统关系上说,爱德华三世比瓦洛亚的腓力六世更接近于查理四世。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摆在法王面前的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名正言顺地排除女子或母系后裔对法国王位的继承权。对于来自国内外权势阶层的挑战,法王曾以所谓的“王国习惯法原则”相应答,即他们是依据王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习惯而为之(注:参见吉塞《法国王位继承权的法律基础》R.Giesey,TheJuristic Basis of Dynastic Right to the French Throne,载《美国哲学协会学报*
第60卷,1961年。)。但这种解释并不得力,1340年左右,英国王室向罗马教皇呈交了一份备忘录,其中明确指出,法国方面的所谓“王国习惯法”并不足以用来判断谁具有王位继承权利(注:法国国家图书馆,MS Moreau 699,第98-99号。)。在此情况下,法国王室只能另谋他图,开始在文献档案中搜寻某些能够起到护身保佑作用的法律文本,于是,《撒利克法典》便应运而获新生。
其次,《撒利克法典》所包含的特殊内容是该法典得以复兴的内在前提。《撒利克法典》的内容较为庞杂,它涉及偷窃、抢劫、谋杀、婚姻、债务、人口迁移以及财产继承等多方面的问题。就总体而言,它的各种法律规定已经基本不能适应当时法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让法国王室如获至宝的是,法典中“关于自由份地”(De allodis)一章(注:在墨洛温朝版本中,“关于自由份地”一章排序是第59章;在加洛林朝版本中,该章的排序则是第62章。)为它的政治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该章的第5条规定:“萨利克的土地遗产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而应把全部土地传给男性,就是弟兄”(注:译文参见郭守田《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8页。)。可以看出,这一条的根本宗旨就是要确保家族土地财富的完整无缺,而达到这一目的最为重要的途径就是要绝对排除女子对土地的继承权。对于处在法律困境中的法国王室来说,《撒利克法典》中的这一条文显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借助于它,法国王室既可以堂而皇之地回击英王及那瓦尔国王的非分要求,也可以在国人面前树立正统合法之形象。当然,法典的这一条文尚不能完全直接地为法国王室所用。因此,法国王室在获得《撒利克法典》这一法宝的同时,还必须对之作一些合乎时代需求的修整。
二、《撒利克法典》的复兴与考证
政治形势的需要为已有数百年历史的《撒利克法典》的新生培育了温良的土壤,但要想使该法典最终转变为王室利益的宣传工具却要经过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因为它并不只是对法典某些内容的简单重复和宣扬。而且,在《撒利克法典》逐步担负起自己特殊的政治使命之前和过程中,尚有一系列的基础工作要做,其中主要包括对法典文本的发现以及对与法典相关问题的考证。
(一)《撒利克法典》的复兴历程
《撒利克法典》在14、15世纪法国的复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其中也出现了某些反复。根据其发展情况并结合此间的王位更替,我们可将法典的复兴历程分为以下几个时期。第一,约翰二世(1350-1364年)时期(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约翰二世时期”在时间范围上并不局限于约翰二世担任国王的14年,同时还包括在他出任国王前的一段时期,也就是说,这里是将约翰二世的一生作为一个时期来看待。以下的“查理五世时期”与此相同。):1337-1350年,法国王太子约翰(未来的约翰二世)任诺曼底公爵,此时正是英法百年战争的初始阶段,王位继承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当时社会舆论的焦点之一。在此期间,约翰的宠臣让·德·维奈(Jean de Vignay)把雅克·德·塞索尔(Jacques de Cessoles)的《道德化的象棋》(Les échecs moralisés)一书由拉丁文译为法语,在专论象棋王后的一章中,维奈加入了一段自己的评论文字,阐述了女子无权继承王位之原则。尽管维奈并没有直接论及《撒利克法典》,但他的有关论点却明显地与该法典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他已经较为清楚地意识到可以用《撒利克法典》来解决王位继承问题。
第二,查理五世(1364-1380年)时期:在《撒利克法典》的复兴史上,查理五世时期是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国王约翰二世在1356年的普瓦提埃战役中为英军所俘以后,查理即以王太子的身份监理国政。在查理出任监国期间,历史学家、圣丹尼修院的修士理查·莱科(Richard Lescot,1329-?)在素有“王家档案馆”之誉的圣丹尼修院图书馆里做了大量且精细的查阅工作(注:参见盖内《中世纪西欧的历史与历史文化》B.Guenée,Histoire et culture historique dans l'Occident médiéval,巴黎1980年版,第137-138页。),并于1358年左右首次发现了《撒利克法典》的一个原始抄本。该抄本的结构非常完整,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王朝世系谱与法典正文同列一书,这就似乎明确展现了王权与法典之间的直接关联。法典抄本的这一特殊结构使莱科认识到,在从理论上解决法国王位继承问题的过程中,《撒利克法典》必将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其所著的一系列著作中,莱科反复介绍了《撒利克法典》中“关于自由份地”一章中的有关内容;同时,在把“关于自由份地”中的关键语句由古拉丁文移译为中世纪拉丁文时,莱科显然作了一番苦思冥想,然后将“土地遗产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妇女”一句作了一些与时代要求相呼应的修改,变成“任何一位女子都不享有对王国的继承权”(Mulier vero in regno nullam habeat portionem)。莱科的著作影响较为广泛,其有关《撒利克法典》的某些论述在后来甚至还被搬到了英法两国之间的谈判桌上。由于法典抄本在当时已极为稀少,因此,在14世纪后期的几十年中,并无人知晓莱科篡改法典内容之事。
第三,查理六世(1380-1422年)时期:莱科对《撒利克法典》的重见天日贡献颇大,但他对法典有关内容的移译却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因而,不久以后还是招致了一些好古敏求之士的怀疑。15世纪初,人文主义者让·德·蒙特罗伊(Jean deMontreuil)在圣丹尼修院的修士、历史学家米歇尔·班图安(Michel Pintouin)的协助下,数次查阅了莱科当年使用的法典原始抄本。在经过精心研究之后,蒙特罗伊对“关于自由份地”一章中的第5条作了较为贴近原意的翻译,即“女子在财产继承权里没有任何份额,所有土地均须传与男性后裔”(Nulla portio hereditatis mulieri veniat sed ad virilem sexum totaterra perveniat)。蒙特罗伊在翻译完上述文字以后又对之作了引申,认为从法典的这一条文中可以推导出下述结论,即“任何一位女子都不能拥有王权的任何一个部分”(注:蒙特罗伊:《史学论著与论战性著作集》第2卷,Jean deMontreuil,L'Oeuvre historique et polémique,都灵1975年版,第132、168、226、274页。)。由此可以看出,在如何利用《撒利克法典》为法国王权服务方面,与莱科相比,蒙特罗伊的做法则更显成熟。
第四,查理七世(1422-1461年)时期:查理六世时期蒙特罗伊的诠释工作本来已经初步确立了圣丹尼修院图书馆所藏法典抄本的官方地位,但是,1422年,英王亨利六世入主巴黎,统治法国北部的半壁江山,圣丹尼修院及其图书馆也自然落入英方之手。法王查理七世则向南退却,在布尔日建立起对南部法国的统治。在布尔日王国初期,法国王室没有现成的档案资料可供援用,查理七世周围的政客文人也只是粗略地知道《撒利克法典》中的有关内容。显然,这种“口碑性史料”对于论证法国王室的正统性尚显得较为乏力;特别是当1430年前后法国准备与英国重新进行谈判并试图在谈判过程中运用《撒利克法典》作为理论武器之时,对法典抄本的需求则更显急切。于是,在1430年前后,查理七世委派一批精通法律和神学的高官要员负责法典抄本的搜寻工作,他们走访了普瓦提埃周围的许多修院图书馆,并最终在萨维尼修院(Savigny)图书馆发现了《撒利克法典》的一个抄本。热拉尔·马歇随即将法典的有关条文译成法语,并做了一个与该抄本完全一致的“权威且可信的”副本,以备与英国及北方的勃艮第党人谈判之用(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4950,第11号。)。1435年,三方签订《阿拉斯条约》,勃艮第党人放弃独立要求,并承认法国王室的正统地位。应当说,这一结果的取得与《撒利克法典》所起的理论威慑作用是有一定关联的。不过,当百年战争结束以后,萨维尼的法典抄本渐渐被人所遗忘;到路易十一(1461-1483年)统治时期,圣丹尼修院的法典抄本再次成为唯一的官方标准文本,从此直至大革命爆发之前,该法典抄本的地位一直未再受到动摇。
(二)对《撒利克法典》基本情况的考证
伴随着《撒利克法典》原始文本的发现与复兴,一些与法典密切相关的基本问题亦相继出现,14、15世纪的法国编年史作家、法学家和政论家等对此做了一些具体的考证工作。尽管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他们的所谓考证工作在科学性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就当时来说,他们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考释对该法典顺利地为法国王室所用却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在这里,我们花费一定的篇幅来考察一下他们对法典所作的虽是良莠不齐但却影响深远的考证情况还是很有必要的。
1.关于《撒利克法典》的作者
确定《撒利克法典》究竟成于何人之手,是对该法典作更深层次认识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但由于法典形成过程本身所具有的渐进性和复杂性,14、15世纪法国的知识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未能就这一问题得出一个为世人所普遍接受的结论,人们依据不同的文献资料并结合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而提出各种各样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强调法拉蒙的历史地位。14世纪后期,历史学家拉乌尔·德·普莱尔(Raoul de Prasles)为查理五世将圣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由古拉丁文译为法文。在译本中,普莱尔加入两段评论《撒利克法典》的文字。他认为,该法典出现于异教徒国王法拉蒙统治时期,法拉蒙为法兰克王国制定了一个特殊的继承原则,而后来的克洛维和查理大帝则仅仅是法典的增补者(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1,第147号。)。第二种观点:突出克洛维的首创作用。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15世纪著名学者罗伯·布隆代尔(Robert Blondel,1380或1400?-1461年?)。他认为,《撒利克法典》是上帝赐予克洛维的一份礼物,法兰西“王国将如天国王朝一样,将永恒地由男性后裔统治”(注:埃荣编《布隆代尔全集》A. Héron (ed.),Oeuvrescomplètes,第1卷,鲁昂1891-1892年版,第402页。)。布隆代尔通过《撒利克法典》将上帝与克洛维及其男性后裔联结在一起,其政治意义是不能低估的。第三种观点:强调查理大帝的历史功绩。15世纪上半叶,蒙特罗伊和于珊(Ursins,1388-1473年)等人均认为,查理大帝不仅批准了《撒利克法典》,而且“更为充分、更为明确地公布了它;同时他还下令,出自母系的任何一位王室男性后裔均不得继承王位”。这种观点虽没有将查理大帝视为《撒利克法典》的创制者,但却将他推为该法典得以传诸后世的首要功臣。第四种观点:综合论。这种观点认为,将《撒利克法典》的编纂归功于某一人是不妥的,确切地说,它是“由法拉蒙、克洛维和查理大帝三人所制定”(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417,第161、170号。)。
可以看出,从14世纪中期到15世纪中期的大约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在《撒利克法典》的作者问题上,法国知识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但随着百年战争的结束和法国王室政治地位的渐趋稳固,围绕这一问题而出现的“百家争鸣”局面也逐步萎缩。在15世纪后半期,克洛维开始渐渐胜过其他人而成为操纵《撒利克法典》编纂过程的主角。对于法国王室来说,这一转变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典作者的一元化要比多元化更能体现出法典内容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2.关于“撒利克”一词的含义
在《撒利克法典》复兴过程中,对“撒利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能否运用该法典去指导和处理法兰西王国这片土地上的各种事务。较早对“撒利克”的词意进行解释的是生活于14世纪后期的摩瓦萨克修道院(Moissac)的修士埃梅利·德·拜拉克(Aimery de Peyrac)。他认为,“撒利克”(Salic)和“撒利安”(Salian)在古代语言中均是指“日耳曼”(Germanique),撒利克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的一个分支,《撒利克法典》因此而得名。尽管说将撒利克法兰克人视为日耳曼人的一支具有历史的真实性,但是这种说法却不利于法兰西人向一个独立民族的方向发展,不利于法国摆脱“神圣罗马帝国”的阴暗樊篱。到15世纪,法典的日耳曼起源说不再有人提及。与拜拉克生活在同一时代的历史学家拉乌尔·德·普莱尔提出另外一种观点。他认为,“撒利克”与“法兰克”(Franc)在内涵上具有相通之处,有“高贵”或“自由”之意;因而,法典之所以命名为“撒利克”,是“因为这个国家的人民是高贵的人民”(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1,第147、262号。)。但后世研究表明,普莱尔的解释并无明确且充分的词源学根据,同时也未能引起法国统治阶层的兴趣。15世纪中后期的一些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则认为,《撒利克法典》的名称与法典的诞生地直接相关。吉约姆·贝诺瓦(Guillaume Benoit)即认为,《撒利克法典》“之所以如此称谓,是缘于德意志的萨利海姆(Saleheim),当时高卢人居住在那里”。当时较著名的法学家让·费罗(Jean Ferrault)和吉约姆·克雷丹(Guillaume Crétin)等人也都赞同这种观点(注:参见普戈尔《让·费罗论国王的特权》J.Pougol,Jean Ferrault on the King's Privileges,载《文艺复兴研究》第5卷,1958年,第15-26页;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24,第12号。)。但是这种说法未得到普遍认可,因为它无法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撒利克法典》编纂过程中,编纂人曾先后在拉特海姆、撒利海姆和维多海姆等三个地方召开过会议,那么为什么不取第一个或最后一个地点作为法典的名称,而偏偏要取第二个会址来为法典命名呢?
由此可知,以上各家均未能对“撒利克”的词意作出圆满的解释,他们的论证都不能完全满足以王室为代表的法国最高统治阶层的需要。在此情形下,15世纪时,法国社会上对“撒利克”的词意开始流行一种奇特但近乎荒谬的解释,其基本观点是:“撒利克”一词源于拉丁文“盐”(sal),《撒利克法典》在拉丁文中也可写作"JusSalicum"("jus"有两种基本含义,一为“法律”,等同于"lex";另一为“液”或“汁”),因而“撒利克法典”的另一层引申含义就是“盐水”。这种观点认为,《撒利克法典》有如一种由各种合适的配料按比例调制而成的盐性防腐剂,可以用来维护、指导和支配法兰西人,可以保证法兰西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撒利克”词意的这种解释虽无多少科学性可言,但在15、16世纪时却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应当说,对“撒利克”的这种抽象性解释更有利于《撒利克法典》在法国社会上的传播,更有利于法国社会运用该法典来论证法国王室的特权,因为它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其他各种解释所引发的种族和地域方面的障碍。
3.关于《撒利克法典》的历史效用问题
从整个社会的心理反馈角度而言,要想使《撒利克法典》得以顺利地复兴,就必须对其历史效用问题作出圆满的解释。如果能够说明《撒利克法典》自其产生以后就一直在法兰克王国及其后的法兰西国家中发挥着纠导社会之功能,那么社会舆论就能比较容易地承认并接受它;反之则有可能引发世人的拒逆心理。对《撒利克法典》历史功用的考察开始于14世纪末到15世纪初的埃梅利·德·拜拉克。他认为,“在撒利克法兰克人仍住在科隆地区之时”,即在他们皈依基督教之前,《撒利克法典》就已成为普遍接受的法律准则(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拉丁文抄本5944,第24号。)。就历史事实而言,拜拉克的观点并无多少夸张之处,不过,他对《撒利克法典》历史功用的认定只局限于上古末期到中世纪初期,而对其后数百年间法典的功用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
15世纪上半叶,跟随查理七世退居布尔日的政论家儒维那尔·德·于珊首次全面阐释了《撒利克法典》在中世纪前期(即从法典产生之日到他本人所生活的时代)的历史效能。他认为,在时近千年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撒利克法典》一直处于活跃状态并时刻左右着国家政权的更替;正是由于《撒利克法典》的功劳,克洛维的祖父克劳迪欧(Clodio)才承袭了麦罗维希(Merovech)的“王”位,休·卡佩(987-996年)才于987年在西法兰克王国取代了加洛林王朝的末代国王,腓力五世才得以在1316年继承其兄之位,腓力六世才能在1328年“名正言顺”地继承其堂兄之位(注:参见克里朗《中世纪末期法国君主的理想与王权》J.Krynen,Idéal du prince et pouvoir royal à la fin du Moyen Age,巴黎1980年版,第285-293页。)。在于珊的笔下,《撒利克法典》原先那种黯然无光的历史面貌焕然一新,腓力五世和腓力六世当年依靠实力而登上王位的历史亦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1450年前后出现的著名的佚名论著《大论文》对《撒利克法典》在近世(即13、14世纪前后)的历史效能更是不惜笔墨地加以渲染和夸张,特别是在论述1328年腓力六世王位继承问题时尤为着力。作者认为,法国在1328年召开的三级会议主要是为了听取瓦洛亚的腓力(即未来的腓力六世)与英王爱德华三世对法国王位继承问题的辩论,并据此作出抉择以确定王位的归宿。据称,论战双方在初始时一致认为,习惯法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均不能左右法国的王位继承,只有《撒利克法典》能够起到这一特殊的仲裁作用。实际上,《大论文》的这段论述与历史事实相距甚远,但它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夸大其辞的宣传却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注:即便在今天的史学界,仍有一些人未能摆脱《大论文》的影响,例如,有人认为,“1328年的法国三级会议,以撒利克法典中女子没有王位继承权为由,拒绝了英王的要求”。见沈炼之主编《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8-89页。关于《撒利克法典》在1316年和1328年王位继承事件中的作用,19世纪后期的法国历史学家埃米尔·维奥莱(Emile Viollet)作了详尽的考证,其结果证明《大论文》的说法纯系杜撰。在西方史学界,维奥莱的观点已基本为人所认同。参见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第259页。)。
继《大论文》之后,自15世纪中叶开始,法国社会上流传的许多历史年鉴、编年史或历史百科全书等著作都已公开地“更正”了过去史书中有关腓力五世和腓力六世王位继承问题的历史记载。可以说,《撒利克法典》具有持续性效力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对《撒利克法典》所作的这种基础工作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果实。
三、《撒利克法典》内涵的转变
对《撒利克法典》原始文本的发掘以及对该法典基本问题的考释和修正为法典重返法国政治生活舞台开辟了道路,但要使《撒利克法典》真正能够为法国王室所用,还必须对其内涵进行深入改造。正是为了顺应时代的政治需求,《撒利克法典》在复兴过程中,其内涵和性质也相应发生了根本改变。对此我们可以作一具体的描述和分析。
(一)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
习惯法与成文法虽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两者在形成过程上却存在着重要差异。前者是在较长时期内逐渐形成的为世人所普遍认可的通行准则,它的法律化过程具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特征;而后者则是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或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颁布的法律,其形成和实施过程具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特征。两种法律不同的形成方式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出最高统治者(或集团)的法律权威,一般而言,成文法是最高统治者权力意志的体现;而习惯法则并不一定能够明确代表最高统治者的意愿,而且社会效应亦相对较弱。正因如此,全心致力于增强自身权威的法国王室就势必要淡化《撒利克法典》的习惯法特征,而使之逐步向成文法方向演变。
《撒利克法典》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时期。在英法百年战争期间,即从14世纪中叶到15世纪中叶,《撒利克法典》的习惯法特征一直颇为浓厚,而且几乎没有人对此提出任何异议。15世纪中叶是《撒利克法典》性质演变的一个转折点。1450年左右出现的《大论文》以与前世不同的方式描绘了法典的形成过程,该书认为“《撒利克法典》最初由伊索加斯、阿罗加斯、撒利加斯和伊多加斯口授而成,……他们由贵族提名和选举并由国王委任”(注:色塞尔:《伟大的法兰西王朝》Seyssel,LaGrande Monarchie de France,巴黎1961年版,第84-85页。)。作为一种过渡性著作,《大论文》的提法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它仍然承认《撒利克法典》是4位智慧的显贵根据古代习惯法编纂而成;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发展了12世纪初多明我会修士让布鲁的观点,对该法典与其他各种习惯法作了明确区分,即《撒利克法典》受国王及其中央政权支配,法典的诞生导源于权力上层的意志,而普通民众的作用已不复存在或至少说已相形见绌。随着《大论文》的广泛流传,从15世纪中期开始,法国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上层社会和知识界人士逐渐抛弃了《撒利克法典》是习惯法的传统提法,而将该法典称之为“法令”、“敕令”、“宪法”和“条令”(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8,第165号;法文抄本1192,第18号。)。术语称谓的变化与历史事实的淡化逐步在世人心目中培育出这样一种观念,即在古代社会中,立法权就已集中于一人(即国王)之手,由他创制、颁布并强令施行的法律在其统治区域内具有普遍且永恒的效力(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74,第12号。)。因此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人们已将法兰西的国王与古罗马的皇帝相提并论,并将《撒利克法典》与古罗马的《关于权力的法律》(Lex Regia)置于同等的地位。至此,《撒利克法典》的习惯法特征消失殆尽,法典的成文法性质已经深入人心。
《撒利克法典》性质改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典本身地位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君主集权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依据和理论前提。正是依靠《撒利克法典》这一旧瓶新酒的锐利武器,16世纪以后的历代国王才得以毫无遮掩地宣扬“国王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体现者,国家的法律以国王的意志为依据,任何法律和司法行为均起源于国王”等诸如此类的豪言壮语,路易十四(1643-1715年)才得以名正言顺地发布“朕即国家”这一经年不衰的名言(注:参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146页。)。可以说,如果没有《撒利克法典》的适时登台,法国专制王权的发展道路则会变得更为崎岖。
(二)由普通私法向王位继承法的转变
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是《撒利克法典》在总体特征上的一个变化,与此相伴,法国王室在使用《撒利克法典》时,对该法典的具体内容也逐步作出明确的限定。根据古代罗马法的法律分类标准,《撒利克法典》在本质上应归属于私法范畴,因为它所涉及的内容均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方方面面的法律规范。而法国王室所感兴趣的只是法典当中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即与财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王室的这种继承并不是一般的家庭遗产继承,而是事关全局的王位继承或者说是对国家的继承,它涉及整个国家的组织结构问题,因此在原则上它应属于公法范畴。对于法国王室来说,将《撒利克法典》由包罗万象的普通私法转化为具有单一公法内涵的王位继承法并无太大的困难,只要它将那些无关宏旨的或已过时的法律条文弃之不论,而专门宣扬“关于自由份地”一章中的有关内容,那么法典内容的简化工作即可宣告结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撒利克法典》在15世纪以后顺利地转化为法国的王位继承法,在一般情况下,《撒利克法典》已经成为王位继承法的代名词。
《撒利克法典》以王位继承法的形象出现是与英法之间以及法王与那瓦尔国王之间的王位争端直接相连的,在这一斗争过程中,逐渐确立了法国王位继承的两项基本原则。第一,禁止女子及母系男性继承王位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以数百年来特别是1316年和1328年的王位继承史实为基础的。15世纪初,人文主义者蒙特罗伊运用《撒利克法典》、罗马法和当时的一些封建法规,从各个方面论证了这一原则的合理性。他认为,《撒利克法典》不仅禁止父系女子而且也禁止母系女子继承王位,罗马法也倾向于支持父系男性为王,同时,根据封建法,女子一般也不能将她们自己并不享有的权利传给其他人(注:克里朗:《中世纪末期法国君主的理想与王权》,第284-287页。)。15世纪中期出现的《大论文》对这一原则作了更为详尽的论证。它认为,这一继承原则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女子的身上存在着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弱点。继《大论文》之后,几乎所有的相关著述都开始坚持“禁止女子及母系男性继承王位”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原则,而且几乎毫无例外地都将这一原则视为《撒利克法典》的组成部分。可以说,这一原则的确立对法国封建王朝的影响极为深远,并使之具备了一个与英国、西班牙、德意志以及俄罗斯等封建国家迥然不同的政治特征。
第二,长子继承制原则。自公元10世纪卡佩王朝建立以后,长子为王位的首选继承人已成为一种习惯性做法,但是,在15世纪以前的数百年间,这种做法并无一种明确的理论根基,因而,王位继承的顺序仍然隐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15世纪上半叶,一批法学家借《撒利克法典》的复兴之风,开始对长子继承制这一习惯做法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并赋之以合法的外衣。1420年,法学家让·德·泰尔-维梅叶(Jean de TerreVermeille)撰文指出,根据从古代流传下来的法律可得出结论:法国的王权是一份公共财产,因而它不受普通的家庭财产继承原则所约束;长子的王位继承权无可辩驳,不论是其父王还是其庶弟抑或是其他强权者,均不得剥夺他的这一权利,因为早在其父王驾崩之前,他就已经是王冠的共管者(注:克里朗:《中世纪末期法国君主的理想与王权》,第297-303页。)。与泰尔-维梅叶同时代的于珊在稍后一段时期对王位的长子继承制作了更为明确的论述,他认为,现任国王去世以后,即使太子是尚未成年的幼童,他也拥有继承王位的全权。于珊声称,这是《撒利克法典》所确认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长子继承制和禁止对太子继承权的剥夺逐渐被视为《撒利克法典》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典的王位继承法地位已经不可动摇,法典对王室事务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三)《撒利克法典》的神圣化
由上文可知,在中世纪中后期,《撒利克法典》已经演变为左右法国王位继承的不可更替的纲领性文本,由这一古代法典派生出来的一系列法律条文已经成为法国封建政治结构的根本原则。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与封建王权的日益强大,最能体现法兰西民族起源和独立司法权的《撒利克法典》的地位也同步上升,并最终成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神赐礼。
从15世纪后期开始,《撒利克法典》已经成为“王国特权”(privilegia regni)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大批法学家、政论家、史学家及某些人为该法典写下了顶礼膜拜的颂扬之词。查理八世(1483-1498年)时的一位作家认为,“《撒利克法典》是王国的指南,它使王国长存久治,并使王国的荣耀和权威永不消逝,其原因就在于它阻止了冲突内讧和争权夺利”(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192,第18号。)。1512年,法学家万桑·西戈尔(Vincent Cygault)指出,对于国王和王国来说,《撒利克法典》“公正、神圣、不可侵犯而且益处无穷,它歌颂了高卢人的英名。”另外,还有人认为,《撒利克法典》具有不可泯灭的历史功绩,它将法兰西人从野蛮和混乱的苦海中拯救出来,为法兰西国家的成长和繁盛开辟了光明大道;同时,该法典鼓励人们将自己的聪明才智以和平的方式投入到文化艺术生活之中,从而使国人享有平稳安定的政治局势(注:法国国家图书馆,法文抄本17274,第12号。)。1575年,著名法学家让-庇鲁·昂格尔贝姆(Jean-Pyrrhus Angleberme)出版了专题论著《论撒利克法典》(De lege salica),全面总结了《撒利克法典》的整个发展过程,他的结论认为,《撒利克法典》具有永无止境的优点,它与《圣经》、教会法和自然法一样都是至高无上的;该法典的诞生使法兰西走上了一条光辉之路,它代表着法国人的特性,反映着法兰西王国的光荣(注:科莱特·波纳:《一种观念形态的诞生》,第264-265页。)。16世纪以后,《撒利克法典》的神圣地位已经完全确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生活于16、17世纪之交的法学家罗朗·布歇尔(Laurent Bouchel)才写出了下面一段话:“事实上,有人已经指出,《撒利克法典》是法国的保护神。特洛伊人曾经认为,只要他们拥有智慧女神像,他们的国家就会坚固稳定;如果失去了它,就会导致国家的毁灭。与此一样,遵从《撒利克法典》就意味着国家可以得救;如果该法典被废除,则会带来国家的彻底覆亡”(注:罗朗·布歇尔:《法国法律丛书》Laurent Bouchel,Bibliothèque de droitfrancais,第3卷,巴黎1615年版,第399页。)。虽然布歇尔的话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但毕竟反映了《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法制史上的至高无上地位以及该法典向政治神话转变这一历史事实。
通过《撒利克法典》的历史发展进程,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在法国中世纪中后期的政治生活中,历史与现实之间存在一种比较“默契”的协调关系,当现实政治生活产生某种需求之时,历史会不惜隐去自身的某些真实内核来作出相应的回答。尽管这一现象历来为主张客观的历史学家所诟病,但从历史角度来看,它的确对法国封建社会后期政局的相对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说,《撒利克法典》在从普通习惯法上升为成文法和王位继承法以后,一方面成为一种理论利器,协佐法国王室成功地挫败了境内外的王位竞争者,并为法国封建社会后期君权神授理论的产生创造了法律前提;另一方面,它又成为一种制约性力量,使得法国的封建王统按照既定的方式前后相承,并最终促成一种颇具法国自身特色的封建政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