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试论罗伯斯庇尔的人权思想
章牧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11期
【原文出处】《学海》(南京)1998年04期第41~47页
【作者简介】章牧 江苏省社科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 邮编:210013
马克西米利昂·罗伯斯庇尔(1758-1794)是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者”(《列宁全集》第21卷第197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雅客宾政府的著名领导人。他在领导雅各宾派过程中,曾常常作讲演并发表了很多文章。这些讲演和著作包含着丰富的人权思想,对于西方人权理论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试对他的关于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和革命权的思想及其影响作一些论述。
1.关于自由权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是,又无不处在枷锁之中。作为卢梭崇拜者的罗伯斯庇尔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他说:“人生来就是为了幸福和自由的。但是,他到处遭受奴役和不幸。”(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40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以下凡引此书,只注页码。)在他看来,尽管人们追求自由会碰到许多磨难,但他们那种坚定不移的意志不会动摇。罗伯斯庇尔对人们的自由权的探讨,主要表现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等方面。他把追求自由看成是人的本质特征,认为人有意识、有思维。这种思维能力是人能创造社会财富的标志,是社会联系的基础和工具,也是改造社会并使人的智慧、知识和幸福达到最高程度的手段。他认为,自然本身造成了人有多样化的智能和性格,若不使用本性所具有的多样的方法,人的智能和性格的发展就受到严重的束缚,因而,“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利”,(第127页)“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这是人对自己理智的最有价值和最有益处的运用;这是具有为教育他人所必须的才干的人能够对他人履行的最神圣的天职。”它也是“永恒的原则”。(第58页)
罗伯斯庇尔对自由的思考包含着辩证法,他说:“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第53页)首先,从人的认识来说,人对真理的认识是逐步发展的过程,试图找到一种方法,它刚开始从每个人的头脑中就能彻底地和毫无掩饰地表达出来,这是难以做到的。真理的发展与人对真理的认识、理解、把握都是曲折的发展过程,“真理只能是从真实的或虚伪的、荒谬的或理智的各种思想的斗争中产生出来。在这种思想的混合中,一般理智和人的辨别善恶的能力会选择其中的一些东西,或者抛弃另一些东西。”(第53页)这就需要给人以充分的选择的余地。其次,对某种思想意识作出正确与否的判断是一个艰难、复杂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罗伯斯庇尔认为,某种意见的性质是好的还是坏的,要给予恰当的判断并非易事,只有根据它们同理智和正义的各项原则进一步比较中才能作出结论。如对待同一部作品,在热情而勇敢的人看来,它是激励人奋起的有益的佳作;相反,在冷酷而胆怯的人那儿,也许会把它作为煽动暴乱的东西予以指责。因而,为了获得正确的认识,这就需要给予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以审慎的态度去思考并加以确定。
罗伯斯庇尔把舆论的重要的监督功能作为写作出版自由的有力依据。在他看来,只要当局可以任意对报刊的宣传进行追究,那么,就不可能正常地在人民中间去宣传革命的原则。而写作、出版的自由,对于政府官员行为有褒贬作用,即它能够“抑制那些容易被人民委之以权力的人的野心和专制作风,不断地提醒人民注意这些人可能对人民权利的侵犯。”(第61页)罗伯斯庇尔在谈到他主持的《宪法保卫者》杂志的宗旨时说,要利用它“公布我们灾难的真实原因和指出避免灾难的方法,……使那些容易逃避法律裁判,并且能够决定法国和全世界命运的人受到社会舆论和真理的裁判,把足以影响国家命运与自由命运的政治活动的动机和后果揭露在全体国民之前”。(第86页)他强调说:“必须永远记住这一原则,即公民应该有权对于社会活动家的行为发表意见和写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裁判。”(第61页)依照他的看法,这种写作、出版自由权应当不受阻碍地运用。如果人们不能自由地发表言论,而是处于一种受压制的状态,那么,专制主义就不可避免地恢复。罗伯斯庇尔还对写作、出版是否自由所带来的不同结果加以比较、分析,从而得出这样的论断:“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维护者,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灾难。”(第56页)他对封建专制统治者压制写作、出版自由的秘密的帷幕予以无情地揭露。原来,这些统治者身上留下种种劣迹,总是战战兢兢地担心充分地言论自由会使自己的反公民的骗局被人戳穿。为了使人们变得谨小慎微和安分守己,专制统治者们认为最好是把人们的口封闭起来,使他们缄默无言,只能作为一种无声的工具与卑微的傀儡任他们随意利用。因而,一切箝制出版、写作自由的桎梏,在专制者的手中都变成了按照个人利益去操纵社会舆论和把自己的权力建立在普遍腐化的基础之上的手段。
18世纪末叶的法国,倡导思想自由与鼓吹专制愚昧两种思想之间斗争十分激烈。罗伯斯庇尔认为,在一些人对于写作、出版自由还有迷惑不解乃至恐惧感的情况下,那种旨在压制写作、出版自由的许多措施难免会有一部分拥护者。统治阶级也不会轻易地放过这样的机会,用社会秩序和利益的外衣来乔装打扮自己。在这种社会舆论比较混乱的时候,自由的精神会受到歪曲,自由的作用会被贬低,自由的希望会被消蚀,为此,他热诚地警告作家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关注善良、正直的人民的热情。他指出,作家要郑重地使用自由权利,为人民奔走呼号。相反,“作家如果拿自己的笔为仇恨、专制政治或腐化而服务,背叛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事业,那就比违反自己义务的文官更加卑鄙,甚至比出卖人民权利的人民代表更加有罪过。”(第87页)
对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罗伯斯庇尔也作过认真地探讨,认为法律是自由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他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是自由表达符合于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自由是“以正义为原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第138页)他还强调,“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第52页)所以,如果用法律强制人放弃思想、言论、写作、出版自由,这是有悖于立法者的本意的。相反,有了法律为依据,对于统治者阻碍、损害自由的各种卑劣的行径,就有了抵制的武器。为此,他提出了保障思想、言论、写作自由等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以任何方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出版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拘束或限制。凡是侵犯这种权利的人,应该被认为是自由的公敌,并处以将由国民议会规定的最高刑罚。”(第67-68页)
2.关于财产权
罗伯斯庇尔从人的需要角度考察财产权,认为一个人要生存,就不能没有一定的财产。因为,财产是使人的生活愉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基础。他从天赋人权观出发,强调财富是大自然赋予人的,享有权属于每一个人。可是,法国的现实是富人剥夺穷人,他们所占有的财产远比穷人多得多,这是不合理的。他鼓励穷人要理直气壮地告诉富人:“请你们不要剥夺永远属于我的财产。它是人类任何法律都无法夺走的”。基于此,他提出了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思想,强调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要把保护财产权看作重要的职责。
罗伯斯庇尔认为,法律对财产权的合法性质应予确认,但要注意公正,不能偏袒极少数人。1793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9条规定:“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须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到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罗伯斯庇尔对这一条款很不满意,认为它的最明显的缺点在于维护了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他指出:“宣言好像不是为了一切人,而只是为了富人、采购商、股票投机者和暴君们制定的。”(第134页)为此,他提出有关财产权的四条重要原则,并建议把它们补充到“宣言”中去。“第1条,所有权是每个公民使用和支配法律保障他享有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第2条,所有权也和其它权利一样,受到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的限制。第3条,所有权不能损害我们周围人们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财产。第4条,违反这个原则的任何占有、任何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和不道德的。”(第134-135页)
罗伯斯庇尔主张人人享有财产权,但并不赞同那种人的财产完全平等的观点。在他看来,人们在财产上富裕与贫困是不可避免的。他指出:“财产的平等只是一种空想。”(第133页)罗伯斯庇尔的这种认识,与伏尔泰所提出的财产的均等并不是公平的观点是相近的。那种采取愚蠢的手段使贫富拉平的做法是他坚决反对的,“我认为财产平等对于个人幸福还不如对于社会福利那么需要。迫使人们尊重贫穷,比起销毁财富更重要得多。”(第133页)值得注意的是,罗伯斯庇尔虽然认为财富不可能实现平等,但他反对社会上的财富过多的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反对人与人之间财富悬殊太大等现象。他以革命家的眼光观察法国的历史说:“财富的极端悬殊是许多灾难和犯罪的根源”(第133页)。由此可见,他看到了社会动荡不安的原因与财产分配方面的不公正是密切相关的。这种认识成为雅各宾派后来采取许多正确的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可以说,罗伯斯庇尔从经济上去思考社会政治问题的方法并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一种洞见。
罗伯斯庇尔主张对财富过分悬殊的现象要予以一定的限制,有多余必须品的人应当援助缺乏生活必须品的人,对收入不超过必要的生活标准的公民要实行免税,对富裕的公民则按照财富多少实行累进税等。对于少数人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罗伯斯庇尔予以严厉地谴责。他指出,那些陷入绝境的工人和农民,尽管是终日劳动,他们的所得仅仅勉强维持生活,但他们的劳动果实还是被富人掠夺走。少数人占有巨大的财富是建筑在多数人的贫困和破产之上的。因此,他揭穿路易十六所说的“法国民众富庶”,这完全是一种掩盖社会不合理现象的谎言。为了维护财产权的公正性,罗伯斯庇尔还从道德原则的角度对侵占他人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批判。他崇尚道德的感化作用,即使在恐怖期间,他仍然相信道德可以帮助共和国,共和国只有在不可动摇的道德基础上才能得以巩固。其实,道德的制约性对社会的稳定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它的威力终穷是有限的。罗伯斯庇尔过分夸大道德的作用,这只是孟德斯鸠那种爱祖国、爱平等词句的重复,在社会大动荡的时刻对于革命党人并无多大的益处。
罗伯斯庇尔在领导雅客宾派的过程中,对革命党的内部行贿受贿、侵占他人或国家财产的官员毫不留情严加惩办;而他自己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在民众中享有“不可贿赂者”的声誉。他在谈到自己若面临富贵与贫困两种情况需要选择的时候,他坚定不移地说:“我宁愿当亚立斯太提的儿子,在共和国创办的功臣子弟学校中受教育,也不愿做薛西斯的可能继承人,在污秽的宫廷中继承用人民的屈辱来装饰并以社会的贫困来炫耀的宝座。”(第133-134页)
应当指出,作为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仅仅是个人不侵占他人或国家的财产,还是远远不够的,尽管这种以身作则的行为值得称道。而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建立一定的法律、制度,对于违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约束,后者要比前者更有切实的意义。罗伯斯庇尔忽视了这一点,反映了他思想认识上的一种局限性。
3.关于平等权
罗伯斯庇尔认为,权利平等是大自然所规定的,社会不但不能破坏这一平等,而且要保障不得用暴力使平等变成幻想。这种认识与法国天赋平等论者孟德斯鸠和卢梭等是一致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罗伯斯庇尔的重要思想。他说:法律对一切人都应当平等,那种对显贵者表现出较多宽容、尊敬和关切,而对普通人则表现出较少的人道和尊敬的法律,是不妥当的。法律不承认特权,任何人触犯了刑律都要依法制裁,从而显示出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在围绕对路易十六审讯问题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吉伦特派提出,路易十六普是国王,应与其它同案犯分别审讯。罗伯斯庇尔严肃地批驳了这种意见,认为国王也不能例外,“国王也是一名对国家负责的公民,他作为首席公务人员,应该服从法律。”在《关于国王的不可侵犯性》一文中,罗伯斯庇尔指出,假若国王一个人高居于法律之上,可以为所欲为地损害民族的生存和国家的安宁,这是对人人平等权利的公开的嘲弄。就人的权利不可侵犯性而言,国王与普通人是一样的。他说:“国王不可侵犯是建立在虚构之上的,人民不可侵犯是建立在大自然不可违反的权利之上”(第77页)。如果用不可侵犯的盾牌来掩护国王,忘掉人民,就是把人民的不可侵犯性作为国王不可侵犯性的牺牲品。那样社会秩序和法律都被国王推翻,人民的权利将全部落空。
反对特权是罗伯斯庇尔的平等观的基本内容。当时,法国的贵族、僧侣等享受许多普通人所没有的如狩猎和养鸽的特权,而且这种特权还可以世袭。在罗伯斯庇尔看来,这种根据某一个人的门第、家庭显贵或婚姻关系等而显示特权的习俗是一种“残酷的偏见。”仅仅是因为某人出生于高贵的家族而予以尊敬,或者只因为某人的父母是无名之辈而加以轻视,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一种令人费解的现象,即同为被惩罚的罪犯,“绞架使平民的亲属永远蒙受耻辱,而砍掉显贵人物头颅的大刀,却不给他们的后裔带来任何污点。”(第9页)这种世俗偏见无疑贬低了一般平民的地位。罗伯斯庇尔提出,要改革法律,制定所有的人都适用的法律,从而减少乃至消灭那种压迫者用任何借口无视被压迫者的呼声的现象。罗伯斯庇尔认为,平等权利的实际运用,就是要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他对阿腊斯市政府制定的某些规定表示不满。因为,它“使普通的庄稼人不能和有钱的粮商一起坐在参议院里开会,使手艺人不能和著名商人或妄自尊大的律师坐在人民会议上投票表决,以及使聪明而善良的穷人不能在白痴和荒淫的富人面前保持人格的尊严。”(第144页)他指出,市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地提高平民的地位,不能制定有损他们人格尊严的规定以致使其遭受显贵们的蔑视。
怎么样做到人人平等?对这个问题罗伯罗斯庇尔也进行了探讨,认为一种制度把一个民族分成两个阶级,其中一个阶级的使命是审判,另一个阶级是被审判,尤其是国家主权的最重要的部分为少数派所掌握,多数人被剥夺了权利,处于无权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实现人的权利平等的。依照罗伯斯庇尔的看法,人民是民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因而,人民有权更换自己的政府。人民所以要建立政府是为了迫使其尊重公民的权利意志。“赋予政府必要的力量以使公民永远尊重权利,并且要使政府自己永远不能侵害这种权利。”(第141页)为此,他提出许多建议,以便保证劳动阶级真正享受参加管理的平等权利。
罗伯斯庇尔向往的是资产阶级共和国,他坚信在共和国里人人平等,公民的地位不能由他人任意摆布。在每个人都参加国家管理,都是主权的一员时,他不会由于贫困而被剥夺行使主权的机会。为了这样的共和国,罗伯斯庇尔进行了艰苦的奋斗。他说,一切政治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人民,都要确立国民的主权和公民政治平等。“我要维护平等的原则,保护行使宪法给人民保证的神圣权利,防止那些阴谋家们的危害思想,因为他们只把人民看作是满足自己升官发财的野心的工具。”(第90页)由此可见,罗伯斯庇尔为实现平等权而斗争的信念是何等坚定。
4.关于革命权
罗伯斯庇尔赞同天赋人权的观点,认为“自然界为一切物质和精神的生物规定了关心自卫的法则。”(第176页)他由此出发,指出“公民得不到社会保障时,他就有恢复独自保卫自己的一切权利的自然权利”,“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全体人民和每一部分人民的最神圣义务就是起义。”(第139页)即是说,人民奋起反抗统治者是正当的,革命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不仅如此,他还把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与革命权加以比较,认为革命权占有重要地位,“反抗压迫,是其它一切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结果。”(第139页)
罗伯斯庇尔关于革命权的理论是建立在对法国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审慎的分析基础之上的。1789年冬,土伦地区爆发起义,政府当局指使军队向群众开枪镇压。1790年会议通过关于行会法律的条款,致使数万工人最起码的生计遭到威胁。罗伯斯庇尔认为,被压迫的群众的呼声是正当的,具有合理性,应当得到肯定。他向处境悲惨的人们明确地指出,“全国人民对专制制度不断犯下的暴行感到厌恶,并看清了它阴险的意图,我们剩下唯一的出路就是由人民在自己代表有力支持和鼓舞下,夺回自己的权利,结束自己的苦难。”(热拉尔·瓦尔特:《罗伯斯庇尔》第251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对于那些阻止人追求自由和取消人权的国王、贵族、暴君,不应当作为寻常的敌人,而要作为杀人犯和叛乱的强盗予以惩罚。显然,罗伯斯庇尔不像伏尔泰和霍尔巴赫等人那样,寄希望于最高统治者弃恶从善,主张采取温和的或者妥协的方式。他主张用起义来反抗,“当人民遭受压迫时,当人民除了自己一无所有时,谁不号召他们起来,谁就是胆小鬼。”(热拉尔·瓦尔特:《罗伯斯庇尔》第359页)他告诫人们,暴君们总是把我们沿着温和主义的道路拉回到奴隶制,如果人们不铲除暴政,就会失掉一切。
为人民的反抗行动辩护是罗伯斯庇尔人权思想的特点。1789年7月,巴黎工人、市民等用木棍、长矛为武器,攻下了巴士底狱。罗伯斯庇尔深受鼓舞。在制宪会议上,他驳斥了一些贵族对人民起义的种种诬蔑,高度赞扬人民的正义斗争,认为正是人民的起义挽救了法兰西。他以讽刺的语气问道:是谁完成了我们的光荣革命呢?难道说是一些名人和富人吗?不,只有人民才可能完成革命。他强调,人民向敌人进行勇敢的攻击,推翻封建专制统治,是为了冲出富人的罗网,追求自己的幸福。罗伯斯庇尔对封建专制制度批判表现出不妥协的革命坚定性,他说:“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和发展人的一切才能,是一切政治团体的目的。”(第136页)“一切政治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人民,凡是没有把人民看在眼里的一切制度,都是对人类的侵犯。”(第91页)同时,对于维护封建专制的法律,他也予以谴责,指出,统治者规定了许多无穷无尽的预防人民起义的方法,把平等看作是无政府状态,把自由说成无秩序,把要求人权称为叛乱,等等,这些看法都是违反天赋人权的。他强调法律应当保护革命权,说:“凡是损害天赋权利的任何非正义的法律,任何残酷的制度,都是直接与其保护公民人权、幸福和安宁的目的相抵触的。”(第11页)
罗伯斯庇尔提醒人们,在反对专制统治的斗争中,要团结一致,联合起来。他认为,个人受压迫与其他人受压迫是密切相关的:就一个国家而言,“当社会成员之一受到压迫时,也就是全社会受压迫。当全社会受到压迫时,也就是社会各个成员受到压迫”。就世界而言,“全世界的人们都是兄弟,而各国人民应当按照自己的力量互相帮助,就像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一样”(第140页)。他的这种个人与群体关系的认识,为被压迫人民的互相支持、互相联合,共同对敌提供了理论武器,也为建立反映第三等级利益的雅各宾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从思想理论体系上论述革命权的正义性、合理性,是罗伯斯庇尔人权学说的重要篇章。他在生平最后一次讲演,即《共和国二年热月八日的演说》中指出:“在我们以前所进行的革命战争虽然改变了国家面貌,但是这种革命只是改朝换代或者政权由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多数人手中罢了,法兰西革命是第一个建立在人权理论和正义原则基础上的革命。”(第196页—197页)过去的革命战争是追求功名富贵,现在的革命战争是以正义为出发点,追求正义是人的美德。换言之,雅各宾政府关心的是人的权利,对于善良的公民给予充分的保护,对于人民的敌人则加以惩办。这种理论像产生这种理论的革命一样都是新鲜的东西。因此,“无论是在没有预见到这种革命战争的政论家的书里,或者是在满足于滥用自己权力而很少关心法制的那些暴君的法律里,都找不到这种理论。”(第158页)
罗伯斯庇尔将人民与统治者加以比较,对统治者的暴虐予以抨击,对善良的人民加以赞美。他认为,人民对压迫者虽然怀有无比仇恨的感情,但他们往往表现出最大的理智。人民只求温饱,只要求正义与和平;而富人却贪得无厌,想侵占一切、支配一切。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人民不被过分的压迫所激怒,他们是最公正、最善良的。他们的灵魂光明正大,有良心,有毅力,这些品格往往是统治阶段所没有的。这种对人民高尚道德情操的赞美,表现了罗伯斯庇尔对人民革命积极支持的态度。作为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家是难能可贵的。相反,他在揭露路易十六的罪恶时说:“暴君的诉讼——就是起义;对他的判决——就是搞垮他的政权;对他的刑罚——就是人民自由所需求的东西”(第107页)。因此,处死路易十六不仅使人民懂得自己有反抗的权利,而且让暴君们明白人民的权利。罗伯斯庇尔号召人民要勇敢地运用手中掌握的反抗的利剑,“这把利剑终于应当把人民从最残酷的敌人那里解放出来。谁不动用这把利剑,谁就是犯罪。”(第156页)
值得注意的是,罗伯斯庇尔虽然重视美德的作用,把美德看成是支持和推动人民政府的主要动力,但他又认为,美德仅仅适用管理人民,而不适合于敌人。对敌人要用恐怖,没有恐怖,美德就显得无力。他在领导雅各宾派期间,欧洲各主要国家把法国革命视为洪水猛兽,于是联合起来对法国革命进行武装干涉,而国内的敌人也趁机进行疯狂的复辟活动。在这种极端困难的条件下,若放弃革命的恐怖措施,不镇压敌对势力的破坏,那么,就不能保护人民的利益。他认为,“必须镇压共和国的内外敌人,不然就会与共和国同归于尽”,要“借助恐怖来统治人民的敌人”,“用恐怖使自己的敌人驯服”(第176页)。恐怖就是“迅速的、严厉的、坚决的正义”。他对那些攻击恐怖的人予以驳斥,强调“不使犯罪行为遭到毁灭,就必须使美德遭到毁灭”。对保皇党的人宽大,对恶棍们的仁慈,就是对法兰西人民犯罪。这一切充分地表达了罗伯斯庇尔坚持革命权的坚定立场和信念。
5.罗伯斯庇尔人权思想的影响
罗伯斯庇尔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领袖,雅客宾派的主要领导者。他不仅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人权学说的继承人,而且在领导雅各宾派的革命实践活动中创立了自己的人权理论体系。如果说卢梭、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的主要贡献是对人权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论述了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幸福权等的重要性,激发人们为了建立一个符合人的本性的社会制度而斗争,那么,罗伯斯庇尔则是以一个革命家的姿态积极地投入法国大革命的洪流,从而使他的人权学说带有强烈的实践性特点。尽管他领导的雅客宾派政权存在的时间不长,但是,他的人权思想对后世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倡导思想、言论自由权,是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征,还没有发现哪一位思想家对人的自由权持有异议的。罗伯斯庇尔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提出的观点比别人更加辩证、更加有说服力。例如他提出的言论自由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的观点,就是如此。一种思想是否正确,是与其它思想相比较才能得出结论的。因此,思想、言论自由,并不仅仅是意味着允许发表相同的意见、观点,而是允许发表相反的意见、观点。这样,人们才能通过对它们进行分析、比较中,从而抛弃假的,选择真的。若不允许某些不同的甚至是错误的意见、观点发表,那么,正确的意见、观点也就无从加以比较。罗伯斯庇尔这种非常辩证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形而上学这个为当时法国启蒙思想家们所难以避免的思想方法上束缚,对于后世人们学会全面的观察、分析问题无疑具有很大的启迪作用。
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政治家,罗伯斯庇尔重视新生的资产阶级的政权建设。他清醒地认识到,财产的过分悬殊是社会上许多灾难与犯罪的根源。人们之间之所以互相倾轧、尔虞我诈,主要是为了争夺财产权而发生的。罗伯斯庇尔虽然没有能够提出,剥削与被剥削这种具有鲜明色彩的政治学上的概念,但他毕竟相当接近这种认识。他主张对行贿受贿的官员加以严惩,这就不能把它仅仅理解成是维护财产神圣性,而应看作是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对于建立在压迫与剥削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来说,它是不可能做到不侵犯穷人财产的。但是,罗伯斯庇尔明确地提出这个理论问题,不能不对资产阶级的政权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国启蒙思想家中,除个别人之外,大都倡导反抗权,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又有着共同的弱点,即表现出一定的动摇性和不彻底性。即使是思想非常激进的卢梭,曾主张人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革命,然而,他又担心糊涂无知的平民会制造内乱。至于伏尔泰、狄德罗、霍尔巴赫、爱尔维修等也是持这种立场。他们对封建君主还抱有某种程度的幻想,把社会制度的改革寄托在和平过渡上面。而罗伯斯庇尔把反抗权放在的诸种权利的最高位置,是其他各种公民权利的结果。他主张对于君主专制的统治,直接诉诸暴力革命即武装起义。尤其是有了1789年7月巴黎市民、农民、商人等联合起来攻打下巴士底狱的伟大实践之后,他的这种观念更加坚定。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是启蒙思想家人权学说的一次尝试,而社会历史的发展为罗伯斯庇尔提供了这样一块舞台,使他能有机会勇敢地积极地投身到斗争的实践中去,从而促成了他倡导的人民的反抗权思想具有浓厚的理论色彩。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11期
【原文出处】《学海》(南京)1998年04期第41~47页
【作者简介】章牧 江苏省社科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 邮编:210013
1.关于自由权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是,又无不处在枷锁之中。作为卢梭崇拜者的罗伯斯庇尔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他说:“人生来就是为了幸福和自由的。但是,他到处遭受奴役和不幸。”(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40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以下凡引此书,只注页码。)在他看来,尽管人们追求自由会碰到许多磨难,但他们那种坚定不移的意志不会动摇。罗伯斯庇尔对人们的自由权的探讨,主要表现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等方面。他把追求自由看成是人的本质特征,认为人有意识、有思维。这种思维能力是人能创造社会财富的标志,是社会联系的基础和工具,也是改造社会并使人的智慧、知识和幸福达到最高程度的手段。他认为,自然本身造成了人有多样化的智能和性格,若不使用本性所具有的多样的方法,人的智能和性格的发展就受到严重的束缚,因而,“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利”,(第127页)“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这是人对自己理智的最有价值和最有益处的运用;这是具有为教育他人所必须的才干的人能够对他人履行的最神圣的天职。”它也是“永恒的原则”。(第58页)
罗伯斯庇尔对自由的思考包含着辩证法,他说:“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第53页)首先,从人的认识来说,人对真理的认识是逐步发展的过程,试图找到一种方法,它刚开始从每个人的头脑中就能彻底地和毫无掩饰地表达出来,这是难以做到的。真理的发展与人对真理的认识、理解、把握都是曲折的发展过程,“真理只能是从真实的或虚伪的、荒谬的或理智的各种思想的斗争中产生出来。在这种思想的混合中,一般理智和人的辨别善恶的能力会选择其中的一些东西,或者抛弃另一些东西。”(第53页)这就需要给人以充分的选择的余地。其次,对某种思想意识作出正确与否的判断是一个艰难、复杂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罗伯斯庇尔认为,某种意见的性质是好的还是坏的,要给予恰当的判断并非易事,只有根据它们同理智和正义的各项原则进一步比较中才能作出结论。如对待同一部作品,在热情而勇敢的人看来,它是激励人奋起的有益的佳作;相反,在冷酷而胆怯的人那儿,也许会把它作为煽动暴乱的东西予以指责。因而,为了获得正确的认识,这就需要给予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以审慎的态度去思考并加以确定。
罗伯斯庇尔把舆论的重要的监督功能作为写作出版自由的有力依据。在他看来,只要当局可以任意对报刊的宣传进行追究,那么,就不可能正常地在人民中间去宣传革命的原则。而写作、出版的自由,对于政府官员行为有褒贬作用,即它能够“抑制那些容易被人民委之以权力的人的野心和专制作风,不断地提醒人民注意这些人可能对人民权利的侵犯。”(第61页)罗伯斯庇尔在谈到他主持的《宪法保卫者》杂志的宗旨时说,要利用它“公布我们灾难的真实原因和指出避免灾难的方法,……使那些容易逃避法律裁判,并且能够决定法国和全世界命运的人受到社会舆论和真理的裁判,把足以影响国家命运与自由命运的政治活动的动机和后果揭露在全体国民之前”。(第86页)他强调说:“必须永远记住这一原则,即公民应该有权对于社会活动家的行为发表意见和写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裁判。”(第61页)依照他的看法,这种写作、出版自由权应当不受阻碍地运用。如果人们不能自由地发表言论,而是处于一种受压制的状态,那么,专制主义就不可避免地恢复。罗伯斯庇尔还对写作、出版是否自由所带来的不同结果加以比较、分析,从而得出这样的论断:“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维护者,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灾难。”(第56页)他对封建专制统治者压制写作、出版自由的秘密的帷幕予以无情地揭露。原来,这些统治者身上留下种种劣迹,总是战战兢兢地担心充分地言论自由会使自己的反公民的骗局被人戳穿。为了使人们变得谨小慎微和安分守己,专制统治者们认为最好是把人们的口封闭起来,使他们缄默无言,只能作为一种无声的工具与卑微的傀儡任他们随意利用。因而,一切箝制出版、写作自由的桎梏,在专制者的手中都变成了按照个人利益去操纵社会舆论和把自己的权力建立在普遍腐化的基础之上的手段。
18世纪末叶的法国,倡导思想自由与鼓吹专制愚昧两种思想之间斗争十分激烈。罗伯斯庇尔认为,在一些人对于写作、出版自由还有迷惑不解乃至恐惧感的情况下,那种旨在压制写作、出版自由的许多措施难免会有一部分拥护者。统治阶级也不会轻易地放过这样的机会,用社会秩序和利益的外衣来乔装打扮自己。在这种社会舆论比较混乱的时候,自由的精神会受到歪曲,自由的作用会被贬低,自由的希望会被消蚀,为此,他热诚地警告作家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关注善良、正直的人民的热情。他指出,作家要郑重地使用自由权利,为人民奔走呼号。相反,“作家如果拿自己的笔为仇恨、专制政治或腐化而服务,背叛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事业,那就比违反自己义务的文官更加卑鄙,甚至比出卖人民权利的人民代表更加有罪过。”(第87页)
对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罗伯斯庇尔也作过认真地探讨,认为法律是自由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他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是自由表达符合于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自由是“以正义为原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第138页)他还强调,“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第52页)所以,如果用法律强制人放弃思想、言论、写作、出版自由,这是有悖于立法者的本意的。相反,有了法律为依据,对于统治者阻碍、损害自由的各种卑劣的行径,就有了抵制的武器。为此,他提出了保障思想、言论、写作自由等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以任何方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出版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拘束或限制。凡是侵犯这种权利的人,应该被认为是自由的公敌,并处以将由国民议会规定的最高刑罚。”(第67-68页)
2.关于财产权
罗伯斯庇尔从人的需要角度考察财产权,认为一个人要生存,就不能没有一定的财产。因为,财产是使人的生活愉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基础。他从天赋人权观出发,强调财富是大自然赋予人的,享有权属于每一个人。可是,法国的现实是富人剥夺穷人,他们所占有的财产远比穷人多得多,这是不合理的。他鼓励穷人要理直气壮地告诉富人:“请你们不要剥夺永远属于我的财产。它是人类任何法律都无法夺走的”。基于此,他提出了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思想,强调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要把保护财产权看作重要的职责。
罗伯斯庇尔认为,法律对财产权的合法性质应予确认,但要注意公正,不能偏袒极少数人。1793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9条规定:“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须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到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罗伯斯庇尔对这一条款很不满意,认为它的最明显的缺点在于维护了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他指出:“宣言好像不是为了一切人,而只是为了富人、采购商、股票投机者和暴君们制定的。”(第134页)为此,他提出有关财产权的四条重要原则,并建议把它们补充到“宣言”中去。“第1条,所有权是每个公民使用和支配法律保障他享有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第2条,所有权也和其它权利一样,受到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的限制。第3条,所有权不能损害我们周围人们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财产。第4条,违反这个原则的任何占有、任何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和不道德的。”(第134-135页)
罗伯斯庇尔主张人人享有财产权,但并不赞同那种人的财产完全平等的观点。在他看来,人们在财产上富裕与贫困是不可避免的。他指出:“财产的平等只是一种空想。”(第133页)罗伯斯庇尔的这种认识,与伏尔泰所提出的财产的均等并不是公平的观点是相近的。那种采取愚蠢的手段使贫富拉平的做法是他坚决反对的,“我认为财产平等对于个人幸福还不如对于社会福利那么需要。迫使人们尊重贫穷,比起销毁财富更重要得多。”(第133页)值得注意的是,罗伯斯庇尔虽然认为财富不可能实现平等,但他反对社会上的财富过多的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反对人与人之间财富悬殊太大等现象。他以革命家的眼光观察法国的历史说:“财富的极端悬殊是许多灾难和犯罪的根源”(第133页)。由此可见,他看到了社会动荡不安的原因与财产分配方面的不公正是密切相关的。这种认识成为雅各宾派后来采取许多正确的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可以说,罗伯斯庇尔从经济上去思考社会政治问题的方法并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一种洞见。
罗伯斯庇尔主张对财富过分悬殊的现象要予以一定的限制,有多余必须品的人应当援助缺乏生活必须品的人,对收入不超过必要的生活标准的公民要实行免税,对富裕的公民则按照财富多少实行累进税等。对于少数人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罗伯斯庇尔予以严厉地谴责。他指出,那些陷入绝境的工人和农民,尽管是终日劳动,他们的所得仅仅勉强维持生活,但他们的劳动果实还是被富人掠夺走。少数人占有巨大的财富是建筑在多数人的贫困和破产之上的。因此,他揭穿路易十六所说的“法国民众富庶”,这完全是一种掩盖社会不合理现象的谎言。为了维护财产权的公正性,罗伯斯庇尔还从道德原则的角度对侵占他人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批判。他崇尚道德的感化作用,即使在恐怖期间,他仍然相信道德可以帮助共和国,共和国只有在不可动摇的道德基础上才能得以巩固。其实,道德的制约性对社会的稳定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它的威力终穷是有限的。罗伯斯庇尔过分夸大道德的作用,这只是孟德斯鸠那种爱祖国、爱平等词句的重复,在社会大动荡的时刻对于革命党人并无多大的益处。
罗伯斯庇尔在领导雅客宾派的过程中,对革命党的内部行贿受贿、侵占他人或国家财产的官员毫不留情严加惩办;而他自己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在民众中享有“不可贿赂者”的声誉。他在谈到自己若面临富贵与贫困两种情况需要选择的时候,他坚定不移地说:“我宁愿当亚立斯太提的儿子,在共和国创办的功臣子弟学校中受教育,也不愿做薛西斯的可能继承人,在污秽的宫廷中继承用人民的屈辱来装饰并以社会的贫困来炫耀的宝座。”(第133-134页)
应当指出,作为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仅仅是个人不侵占他人或国家的财产,还是远远不够的,尽管这种以身作则的行为值得称道。而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建立一定的法律、制度,对于违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约束,后者要比前者更有切实的意义。罗伯斯庇尔忽视了这一点,反映了他思想认识上的一种局限性。
3.关于平等权
罗伯斯庇尔认为,权利平等是大自然所规定的,社会不但不能破坏这一平等,而且要保障不得用暴力使平等变成幻想。这种认识与法国天赋平等论者孟德斯鸠和卢梭等是一致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罗伯斯庇尔的重要思想。他说:法律对一切人都应当平等,那种对显贵者表现出较多宽容、尊敬和关切,而对普通人则表现出较少的人道和尊敬的法律,是不妥当的。法律不承认特权,任何人触犯了刑律都要依法制裁,从而显示出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在围绕对路易十六审讯问题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吉伦特派提出,路易十六普是国王,应与其它同案犯分别审讯。罗伯斯庇尔严肃地批驳了这种意见,认为国王也不能例外,“国王也是一名对国家负责的公民,他作为首席公务人员,应该服从法律。”在《关于国王的不可侵犯性》一文中,罗伯斯庇尔指出,假若国王一个人高居于法律之上,可以为所欲为地损害民族的生存和国家的安宁,这是对人人平等权利的公开的嘲弄。就人的权利不可侵犯性而言,国王与普通人是一样的。他说:“国王不可侵犯是建立在虚构之上的,人民不可侵犯是建立在大自然不可违反的权利之上”(第77页)。如果用不可侵犯的盾牌来掩护国王,忘掉人民,就是把人民的不可侵犯性作为国王不可侵犯性的牺牲品。那样社会秩序和法律都被国王推翻,人民的权利将全部落空。
反对特权是罗伯斯庇尔的平等观的基本内容。当时,法国的贵族、僧侣等享受许多普通人所没有的如狩猎和养鸽的特权,而且这种特权还可以世袭。在罗伯斯庇尔看来,这种根据某一个人的门第、家庭显贵或婚姻关系等而显示特权的习俗是一种“残酷的偏见。”仅仅是因为某人出生于高贵的家族而予以尊敬,或者只因为某人的父母是无名之辈而加以轻视,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一种令人费解的现象,即同为被惩罚的罪犯,“绞架使平民的亲属永远蒙受耻辱,而砍掉显贵人物头颅的大刀,却不给他们的后裔带来任何污点。”(第9页)这种世俗偏见无疑贬低了一般平民的地位。罗伯斯庇尔提出,要改革法律,制定所有的人都适用的法律,从而减少乃至消灭那种压迫者用任何借口无视被压迫者的呼声的现象。罗伯斯庇尔认为,平等权利的实际运用,就是要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他对阿腊斯市政府制定的某些规定表示不满。因为,它“使普通的庄稼人不能和有钱的粮商一起坐在参议院里开会,使手艺人不能和著名商人或妄自尊大的律师坐在人民会议上投票表决,以及使聪明而善良的穷人不能在白痴和荒淫的富人面前保持人格的尊严。”(第144页)他指出,市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地提高平民的地位,不能制定有损他们人格尊严的规定以致使其遭受显贵们的蔑视。
怎么样做到人人平等?对这个问题罗伯罗斯庇尔也进行了探讨,认为一种制度把一个民族分成两个阶级,其中一个阶级的使命是审判,另一个阶级是被审判,尤其是国家主权的最重要的部分为少数派所掌握,多数人被剥夺了权利,处于无权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实现人的权利平等的。依照罗伯斯庇尔的看法,人民是民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因而,人民有权更换自己的政府。人民所以要建立政府是为了迫使其尊重公民的权利意志。“赋予政府必要的力量以使公民永远尊重权利,并且要使政府自己永远不能侵害这种权利。”(第141页)为此,他提出许多建议,以便保证劳动阶级真正享受参加管理的平等权利。
罗伯斯庇尔向往的是资产阶级共和国,他坚信在共和国里人人平等,公民的地位不能由他人任意摆布。在每个人都参加国家管理,都是主权的一员时,他不会由于贫困而被剥夺行使主权的机会。为了这样的共和国,罗伯斯庇尔进行了艰苦的奋斗。他说,一切政治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人民,都要确立国民的主权和公民政治平等。“我要维护平等的原则,保护行使宪法给人民保证的神圣权利,防止那些阴谋家们的危害思想,因为他们只把人民看作是满足自己升官发财的野心的工具。”(第90页)由此可见,罗伯斯庇尔为实现平等权而斗争的信念是何等坚定。
4.关于革命权
罗伯斯庇尔赞同天赋人权的观点,认为“自然界为一切物质和精神的生物规定了关心自卫的法则。”(第176页)他由此出发,指出“公民得不到社会保障时,他就有恢复独自保卫自己的一切权利的自然权利”,“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全体人民和每一部分人民的最神圣义务就是起义。”(第139页)即是说,人民奋起反抗统治者是正当的,革命权是人的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不仅如此,他还把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与革命权加以比较,认为革命权占有重要地位,“反抗压迫,是其它一切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结果。”(第139页)
罗伯斯庇尔关于革命权的理论是建立在对法国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审慎的分析基础之上的。1789年冬,土伦地区爆发起义,政府当局指使军队向群众开枪镇压。1790年会议通过关于行会法律的条款,致使数万工人最起码的生计遭到威胁。罗伯斯庇尔认为,被压迫的群众的呼声是正当的,具有合理性,应当得到肯定。他向处境悲惨的人们明确地指出,“全国人民对专制制度不断犯下的暴行感到厌恶,并看清了它阴险的意图,我们剩下唯一的出路就是由人民在自己代表有力支持和鼓舞下,夺回自己的权利,结束自己的苦难。”(热拉尔·瓦尔特:《罗伯斯庇尔》第251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对于那些阻止人追求自由和取消人权的国王、贵族、暴君,不应当作为寻常的敌人,而要作为杀人犯和叛乱的强盗予以惩罚。显然,罗伯斯庇尔不像伏尔泰和霍尔巴赫等人那样,寄希望于最高统治者弃恶从善,主张采取温和的或者妥协的方式。他主张用起义来反抗,“当人民遭受压迫时,当人民除了自己一无所有时,谁不号召他们起来,谁就是胆小鬼。”(热拉尔·瓦尔特:《罗伯斯庇尔》第359页)他告诫人们,暴君们总是把我们沿着温和主义的道路拉回到奴隶制,如果人们不铲除暴政,就会失掉一切。
为人民的反抗行动辩护是罗伯斯庇尔人权思想的特点。1789年7月,巴黎工人、市民等用木棍、长矛为武器,攻下了巴士底狱。罗伯斯庇尔深受鼓舞。在制宪会议上,他驳斥了一些贵族对人民起义的种种诬蔑,高度赞扬人民的正义斗争,认为正是人民的起义挽救了法兰西。他以讽刺的语气问道:是谁完成了我们的光荣革命呢?难道说是一些名人和富人吗?不,只有人民才可能完成革命。他强调,人民向敌人进行勇敢的攻击,推翻封建专制统治,是为了冲出富人的罗网,追求自己的幸福。罗伯斯庇尔对封建专制制度批判表现出不妥协的革命坚定性,他说:“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和发展人的一切才能,是一切政治团体的目的。”(第136页)“一切政治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人民,凡是没有把人民看在眼里的一切制度,都是对人类的侵犯。”(第91页)同时,对于维护封建专制的法律,他也予以谴责,指出,统治者规定了许多无穷无尽的预防人民起义的方法,把平等看作是无政府状态,把自由说成无秩序,把要求人权称为叛乱,等等,这些看法都是违反天赋人权的。他强调法律应当保护革命权,说:“凡是损害天赋权利的任何非正义的法律,任何残酷的制度,都是直接与其保护公民人权、幸福和安宁的目的相抵触的。”(第11页)
罗伯斯庇尔提醒人们,在反对专制统治的斗争中,要团结一致,联合起来。他认为,个人受压迫与其他人受压迫是密切相关的:就一个国家而言,“当社会成员之一受到压迫时,也就是全社会受压迫。当全社会受到压迫时,也就是社会各个成员受到压迫”。就世界而言,“全世界的人们都是兄弟,而各国人民应当按照自己的力量互相帮助,就像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一样”(第140页)。他的这种个人与群体关系的认识,为被压迫人民的互相支持、互相联合,共同对敌提供了理论武器,也为建立反映第三等级利益的雅各宾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从思想理论体系上论述革命权的正义性、合理性,是罗伯斯庇尔人权学说的重要篇章。他在生平最后一次讲演,即《共和国二年热月八日的演说》中指出:“在我们以前所进行的革命战争虽然改变了国家面貌,但是这种革命只是改朝换代或者政权由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多数人手中罢了,法兰西革命是第一个建立在人权理论和正义原则基础上的革命。”(第196页—197页)过去的革命战争是追求功名富贵,现在的革命战争是以正义为出发点,追求正义是人的美德。换言之,雅各宾政府关心的是人的权利,对于善良的公民给予充分的保护,对于人民的敌人则加以惩办。这种理论像产生这种理论的革命一样都是新鲜的东西。因此,“无论是在没有预见到这种革命战争的政论家的书里,或者是在满足于滥用自己权力而很少关心法制的那些暴君的法律里,都找不到这种理论。”(第158页)
罗伯斯庇尔将人民与统治者加以比较,对统治者的暴虐予以抨击,对善良的人民加以赞美。他认为,人民对压迫者虽然怀有无比仇恨的感情,但他们往往表现出最大的理智。人民只求温饱,只要求正义与和平;而富人却贪得无厌,想侵占一切、支配一切。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人民不被过分的压迫所激怒,他们是最公正、最善良的。他们的灵魂光明正大,有良心,有毅力,这些品格往往是统治阶段所没有的。这种对人民高尚道德情操的赞美,表现了罗伯斯庇尔对人民革命积极支持的态度。作为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家是难能可贵的。相反,他在揭露路易十六的罪恶时说:“暴君的诉讼——就是起义;对他的判决——就是搞垮他的政权;对他的刑罚——就是人民自由所需求的东西”(第107页)。因此,处死路易十六不仅使人民懂得自己有反抗的权利,而且让暴君们明白人民的权利。罗伯斯庇尔号召人民要勇敢地运用手中掌握的反抗的利剑,“这把利剑终于应当把人民从最残酷的敌人那里解放出来。谁不动用这把利剑,谁就是犯罪。”(第156页)
值得注意的是,罗伯斯庇尔虽然重视美德的作用,把美德看成是支持和推动人民政府的主要动力,但他又认为,美德仅仅适用管理人民,而不适合于敌人。对敌人要用恐怖,没有恐怖,美德就显得无力。他在领导雅各宾派期间,欧洲各主要国家把法国革命视为洪水猛兽,于是联合起来对法国革命进行武装干涉,而国内的敌人也趁机进行疯狂的复辟活动。在这种极端困难的条件下,若放弃革命的恐怖措施,不镇压敌对势力的破坏,那么,就不能保护人民的利益。他认为,“必须镇压共和国的内外敌人,不然就会与共和国同归于尽”,要“借助恐怖来统治人民的敌人”,“用恐怖使自己的敌人驯服”(第176页)。恐怖就是“迅速的、严厉的、坚决的正义”。他对那些攻击恐怖的人予以驳斥,强调“不使犯罪行为遭到毁灭,就必须使美德遭到毁灭”。对保皇党的人宽大,对恶棍们的仁慈,就是对法兰西人民犯罪。这一切充分地表达了罗伯斯庇尔坚持革命权的坚定立场和信念。
5.罗伯斯庇尔人权思想的影响
罗伯斯庇尔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领袖,雅客宾派的主要领导者。他不仅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人权学说的继承人,而且在领导雅各宾派的革命实践活动中创立了自己的人权理论体系。如果说卢梭、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的主要贡献是对人权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论述了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幸福权等的重要性,激发人们为了建立一个符合人的本性的社会制度而斗争,那么,罗伯斯庇尔则是以一个革命家的姿态积极地投入法国大革命的洪流,从而使他的人权学说带有强烈的实践性特点。尽管他领导的雅客宾派政权存在的时间不长,但是,他的人权思想对后世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倡导思想、言论自由权,是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征,还没有发现哪一位思想家对人的自由权持有异议的。罗伯斯庇尔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提出的观点比别人更加辩证、更加有说服力。例如他提出的言论自由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的观点,就是如此。一种思想是否正确,是与其它思想相比较才能得出结论的。因此,思想、言论自由,并不仅仅是意味着允许发表相同的意见、观点,而是允许发表相反的意见、观点。这样,人们才能通过对它们进行分析、比较中,从而抛弃假的,选择真的。若不允许某些不同的甚至是错误的意见、观点发表,那么,正确的意见、观点也就无从加以比较。罗伯斯庇尔这种非常辩证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形而上学这个为当时法国启蒙思想家们所难以避免的思想方法上束缚,对于后世人们学会全面的观察、分析问题无疑具有很大的启迪作用。
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政治家,罗伯斯庇尔重视新生的资产阶级的政权建设。他清醒地认识到,财产的过分悬殊是社会上许多灾难与犯罪的根源。人们之间之所以互相倾轧、尔虞我诈,主要是为了争夺财产权而发生的。罗伯斯庇尔虽然没有能够提出,剥削与被剥削这种具有鲜明色彩的政治学上的概念,但他毕竟相当接近这种认识。他主张对行贿受贿的官员加以严惩,这就不能把它仅仅理解成是维护财产神圣性,而应看作是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对于建立在压迫与剥削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来说,它是不可能做到不侵犯穷人财产的。但是,罗伯斯庇尔明确地提出这个理论问题,不能不对资产阶级的政权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国启蒙思想家中,除个别人之外,大都倡导反抗权,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又有着共同的弱点,即表现出一定的动摇性和不彻底性。即使是思想非常激进的卢梭,曾主张人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革命,然而,他又担心糊涂无知的平民会制造内乱。至于伏尔泰、狄德罗、霍尔巴赫、爱尔维修等也是持这种立场。他们对封建君主还抱有某种程度的幻想,把社会制度的改革寄托在和平过渡上面。而罗伯斯庇尔把反抗权放在的诸种权利的最高位置,是其他各种公民权利的结果。他主张对于君主专制的统治,直接诉诸暴力革命即武装起义。尤其是有了1789年7月巴黎市民、农民、商人等联合起来攻打下巴士底狱的伟大实践之后,他的这种观念更加坚定。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是启蒙思想家人权学说的一次尝试,而社会历史的发展为罗伯斯庇尔提供了这样一块舞台,使他能有机会勇敢地积极地投身到斗争的实践中去,从而促成了他倡导的人民的反抗权思想具有浓厚的理论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