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英国“边疆运动”及其对旧庄园制度的冲击
侯建新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10期
【原文出处】《天津师大学报》1998年04期第67~75页
【作者简介】侯建新 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经过中世纪初期的积累,自12世纪以降,西欧劳动阶级在物质和精神方面要求并创造着更为广阔和更为自由的生存空间。以逃亡斗争为先声的劳动力自由迁徙和新城镇的兴起,是这一历史进程的反映,而新垦区的出现则是这一进程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后者便是西欧中世纪著名的“边疆运动”。自由新垦区的出现,无疑对实行劳役制的旧庄园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以其特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庄园制以及农奴的劳动条件不得不进一步改善,而当一个维兰的劳役折算为一笔固定的货币并受到法律有力的保护时,那笔货币租已接近于现代意义上的“年度税”,维兰劳动实际上已是自由劳动。庄园制名存实亡。
【关 键 词】边疆运动/自由新垦区/劳役折算/庄园制瓦解


    经过中世纪早期“静悄悄的劳动”(注:指劳动阶级通过日积月累的生产劳动,既改变着物质生活,也改变着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静悄悄的劳动是相对暴力革命而言,对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有着深刻的破坏作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448~458页。)和积累,西欧农民自12世纪开始了争取自由劳动权利的历史进程。城市的兴起和新垦区的出现是反映这一历史进程的两个重要标志。关于城市的兴起,国内外学者们已经做了很多讨论,但关于自由新垦区国内学术界似鲜有论及。
    12、13世纪期间,像西欧大陆上的主要地区一样,英格兰出现了全境规模的垦殖运动(Assart Colonization)。由于几次蛮族入侵,经常的战乱,以及农奴制和劳动不足,当时不列颠大约4/5的土地都是森林、荒地和沼泽。随着生产能力的增长,消费与贸易需求的扩大,特别是自由劳动解放运动的激励,希望通过劳动去改善自己命运的农村各阶级都奋起开垦荒地。于是,人们走向庄园四周的边缘地带,更多的则是远徙他乡,走向荒芜良久的田野,人迹罕至的森林、山地和沼泽,进行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拓荒和移民。不仅旧有的居民区及其耕地、牧场的边界不断伸延,而且新居民区以及新的耕地和牧场亦一片片涌现,因而又被称为“边疆运动”。此前,“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还没有人想像过这样伟大的事业,并使它得到那么完满和成功的实现。这是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虽然历史学家们对它通常都不注意。”(注: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922页,商务印书馆,1985。)
      森林、荒原和沼泽地垦殖
    森林地是最重要的垦殖对象,它们在1086年诺曼征服后基本还保持着原始面貌。森林地带常常可以开垦为上乘耕地,但它需要大量艰巨的劳动,还须破除传统法规和惯例方面的障碍,所以虽然土质优良却长久未被触动。但随着人们生产能力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随着人口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被鼓动起来,加入拓荒大军。由于垦殖,在南部,切斯特伯爵的森林里出现了若干村庄;在中西部,将开垦后的林地围圈起来,成为该地区一个醒目的景观。
    林地的开拓使可耕地面积迅速扩展。在12世纪下半叶的垦荒高潮中,贝德福德郡克兰菲尔德的30名佃户,共开垦出350英亩耕地。活斯特主教的一个佃户开垦林地的工作颇有成效,几年时间就使他从茅屋小农成为耕作170英亩的大农。据估计,在13世纪上半叶,温彻斯特主教的两个庄园将周围的林地共开垦出2000英亩,1256-1306年间,又分别开垦出700英亩。(注:霍斯金斯:《英国景观的形成》(W·G·Hoskins,The Making of the Ehglish Landscape),70~71页,霍德出版社,1970。)在巴特尔男修道院建立的50年间,僧侣及其佃户的可耕地增长1400英亩。1086-1346年间,仅罗斯菲尔德庄园就单独开垦出6平方英里的林地。从文献记载的情况看,在12世纪,英国大部分地区的林地至少林肯、汉丁顿、拉特兰、艾塞克斯、贝克和牛津等郡的林地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开发。(注:参见塞尔《领主与共同体》(E·Searle,Lordshipand Community),59页,多伦多,1974。)
    高地的利用,是生产资源开发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英格兰北部山区牧地“茅屋群”(shielings)的发展,特别引人注目。茅屋群是放牧人的栖身之处,开始,仅是夏季放牧的临时营地,以后逐渐发展为永久的居住地,随之在其周围还开辟出少量的耕地,大概是为了解决放牧者的口粮或部分口粮。坎特伯兰郡的戈斯福德山区,是最早出现牧地茅屋群的地区之一,最迟在1165年以后成为永久性的居民区,并在山脚开垦出成片的可耕地。1214年,诺森伯兰主教同意他的佃户去德文特峡谷放牧,并用免收和少收赋税的办法鼓励他们尽量在新牧区耕种。主教的羊群也常常去那里放牧,并且预先选择了一片可能开垦为耕田的荒地,围圈起来,大约有40多英亩,以备将来种植粮食和青草。种植粮草显然是为了使新垦牧场成为永久性的定居地。在高地垦殖中,确实出现了一批以畜牧为主的专业村。牧羊者特别喜欢定居在林肯和约克郡的科茨沃德斯丘陵地带。峡谷适于作畜牛场,偶尔作畜马场。林肯伯爵的佃户们在彭尼开辟出一个大的畜牛场,据记载,在黑死病前,每年夏天大约都有1万头牛在这里畜养,同一时期,在德文郡的新垦山地大约放牧着有1万头羊。(注:以上参见伯瑞斯福德《诺森伯兰郡史》(B·C·Beresford,Northumberland County History),314~316页,牛津。)
    在1086年《末日审判书》中细致描绘的沼泽地,也被广泛地开垦出来。首先,旧村庄附近的沼泽地被开发,而且是按传统的敝田制模式。例如,特伦特河居民区以北的沼泽地边缘,很久以后仍可以看到排列整齐,开垦完整的条田。可是在远离居住区的真正沼泽地带,却别有一番景致:在沼泽地和沼泽地里各个岛屿的边缘上,土地常常是一小块一小块地拓成,而且筑有堤坝和排水渠。这些土地分散,极不规则,其外貌完全不合于当时规范的庄园田制。起初,这些土地大概一年四季都用来放牧,后来才有一部分土地慢慢地变成可耕地。整个沼泽地开发的速度和规模,虽是逐渐进行的,却也是相当惊人的。在肯斯特郡的沃兰德沼地,12世纪期间有23000英亩耕地和牧场开垦出来;1170-1240年间,艾尔奥和赫兰德分别有50平方英里和100平方英里可用地开垦出来。英国其他的沼泽地也面临着同样的改造,如:艾塞克斯郡的波堆西沼地、萨默塞特沼地和科利斯特湾沼地,德文郡的艾克斯、奥特和托范沼地,约克郡的赫德尼斯、萨伯汉德沼地,以及蒂河沿岸的沼地等,在12世纪下半叶都首次出现了居民聚栖群的记载。有的新住宅群可能出现的更晚一些,不过它们的地名告诉我们,这些新居民区就是昔日荒芜的沼泽和林地,例如:1324年第一次在历史文献中出现的地名索斯韦特(South Waite)含意为清除卑湿("damp sour clearing");1256年首次在文献中出现朗兹韦特(Roundth Waite)含意为清除山林灰烬("Clearing of mountain ash");1310年出现的埃勒吉尔(Eller Gill)和盖斯吉尔(Gaisgill)含意分别为老树深谷("elder tree ravine")和野稻深谷("ravine of the wild geese")。(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36页,伦敦,1980。)
    从沼泽地里开垦出来的土地大量地用作牧场;受土壤条件的限制,用于种植的那部分可耕地又多种燕麦,而不是小麦。因此,在沼泽地垦殖者的经济生活中,禽类、牧畜以及渔业等占据着重要地位,他们的农业随着垦殖者的定居生活普遍化而不断发展,但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在最初的一段时期里,农业往往占有辅助地位。可是,无论如何,沼泽地的开拓毕竟是生产力资源的重要扩张。
    总之,英格兰的垦殖从12世纪开始,13世纪达到高潮,给大不列颠古老的风貌深深地印下了人类劳动的痕迹。在12世纪至14世纪间,大量的森林、山地和沼泽被开辟为耕地和牧场,在英格兰南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尤为显著。大不列颠曾经是西方古代森林最稠密的地区之一,现在由于拓荒者的工作而改变了模样,大体确定了此后英国500多年的耕地面积,生动地表明这场“边疆运动”是何等富有成效。
      “小人物的事业”
    可是,垦殖运动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垦殖运动作为争取自由劳动大潮的一个强劲支流,和市民城市的兴起一样,势必与封建法规发生种种违忤与磨擦。建立在封建庄园制基础上的法规和戒律,起先都难以包容这种自发的垦殖运动,这种运动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王室颁布的《森林法》。
    大概由于狩猎的需要,国王和部分贵族的林地被长久地保存下来。所谓林地,并非都是茂密的森林,实际上,有的葱郁浓密,有的却林木稀疏。根据森林法,国王对其所拥有的森林享有使用的垄断权,而且受到专门的森林法庭及其官员的保护。亨利二世在位时,国王的森林面积伸延到最大值,几近占王国领土的三分之一,显然,它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妨碍了垦殖的推行。不过,拓荒者并不都是有禁则止的,所以也可以说,国王森林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占。拓荒者从四面八方不约而同地对国王森林施行蚕食政策,搞得王室森林特别法庭穷于应付,首尾不得相顾。在拓荒者的压力下,也出于王室财政自身的需要,王室终于变通了关于林地垦殖的禁令,允许垦殖者在交付一笔现金后获得开垦相应面积林地的权利。不迟于1179年,王室财政部颁布了付款垦荒的通用价格表:例如开垦1英里小麦田,付1先令,开垦1英亩燕麦田,付6便士等。(注:贝兹利:《13世纪国王森林的范围》(W·L·Bazeley,The extent of royal Forest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51页,伦敦,1921。)国王对大势所趋的明智判断及其对货币的追求,已经压倒了对狩猎的痴迷,宁愿忍痛割爱。亨利二世去世后,随着垦殖队伍不断扩大,供需关系倾斜,王室趁机抬高地价,因此原先通用、固定的价格表,随行就市,一涨再涨。然而人们的垦殖热忱依然有增无减。
    富裕的农民团体、骑士,还有修道院,为了使大片的林地、甚至整个郡获得自由垦殖权,肯出大价钱,并且也有能力出大价钱,这是抬高此项费用价格的因素之一。1190年,萨里的骑士为了使他们郡的大片林地脱离森林法的约束,向理查德一世交付200马克。此后,价格似乎稳步上升。1204年,康沃尔地区的领主和农民共同体为了取得在整个郡自由垦殖的权利,共向约翰王支付了2200马克和200匹小马;德文郡的居民为了在达特沼地和艾斯沼地获得垦殖权,支付了5000马克;艾塞克斯居民为了开拓当地的一片林地,支付了500马克和5匹马,最大的几笔交易是由教会机构进行的:为获得垦殖权,1171年韦弗利男修道院交付882英镑,1203-1204年间斯康利修道院交付667英镑。(注:斯坦顿:《中世纪早期的英国社会》(F·W·Stenton,English Society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109~110页,企鹅书社,1952。)其他宗教机构组织下的移民队伍、农民团体以及个体农民,也都以货币为敲门砖,先后开进林地和荒原。
    保留下来的历史文献,容易使人们产生这样的印象:在这场垦殖运动中,好像封建主是显要人物,尤其是教会封建主。毋庸讳言,教会在垦殖运动中通常发挥了积极因素,它认为开垦是一种虔诚的工作,既能增加它的影响,又能增加它的财富。它祝福它,反对人们妨碍它,并且常常自己带头去做。但是,我们也不可低估普通农民——小人物的成功,诚如米勒指出:“总起来讲,正如当时一句俗语所言,垦殖是‘小人物的事业’(a small man's enterprise)”,“真正的垦殖先锋是自由农民和小地主”(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40页,伦敦,1980。)。
    垦殖运动在许多时候没有在文献上留下什么痕迹,但我们仍然可以在国王森林法庭的档案中找到一些线索。它提示我们,拓荒最初的动力来自下面,来自急欲改善自己经济地位和自由状况的广大农民。例如,在德比郡,在征服以后的一个世纪期间,王室林地和荒原的边缘地带一直受到周围村民的蚕食,从而不断有荒地变为耕田。在亨利三世王朝最初的26年间,在海弗德地区,大约有140英亩面积的荒地被先后切割,并开垦为一小块一小块的良田。同时,在库姆斯,大约160英亩的林地同样未经许可就被20名垦荒者占领。更有甚者,一些佃户竟在王室林地上建起永久居住区,以便不远离他们正在开垦或已经开垦出的土地。在诺福克郡,许多拓荒者都因支付一小笔现款而持有在林地建房的执照,如1216-1251年间就有127人通过这样的程序成为王室林地上的新居民;不过,同一时期,仍有131人未经任何许可与手续,便在王室林地上建起一片居民住宅。(注:贝内托:《英国庄园上的生活》(H·S·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52~53页,剑桥,1938。)按森林法规定,侵犯王室林地情节严重者,可以处绞刑;在绞刑台的威胁下,仍有侵犯王室林地的行为不断发生,可推想中小领主的林地或荒地被非法侵占、分割的一般情景。
    如同封建主不能阻挡农民自由迁徙一样,对于农民扩大耕地和牧场的垦荒要求,封建主最后也以一笔不大的费用而交出自由的权利,前者是自由迁徙权,现在是自由垦殖权。虽然一些领主可能也参与向王室购买垦殖权的活动,同时他也在出卖自己的垦殖权,这一时期许多庄园出现了专门记载垦荒税金的账簿,如林地垦荒税册(Forest Rolls and R-entals)等就是一个明证。从1马克到几便士的小数额税金占绝对优势,可见多数拓荒者是一般的农民。自由垦殖权是农民自己争得的。小人物在林肯郡和肯特郡开垦林地和沼泽地中的作用是显著的,而正是这两个郡的农民享受到不寻常的自由。在诺福克和剑桥郡的垦殖中,农民先锋分子的作用同样是杰出的。在中西部垦殖后建起的新村落中,个体农开垦并围圈起一块一块的耕地,与仍旧实行条地敝田制的老村庄景象,形成鲜明的对照
      自由新垦区
    新垦区最重要的特征是自由劳动。
    首先,这里完全没有人身依附的农奴制。艾利的主教们,在其众多的庄园里依旧统治着人数众多的农奴;但在他们沼泽地上的新垦区,居民几乎全部是自由的纳税者。(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192页,伦敦,1980。)这里没有劳役,因为劳役原是耕种领主的自用地,而这里最初就没有领主的自用地。在这里,全部土地都归农民个人使用,每个农民都把自己的全部劳动用在自己的土地上。有些地方的居民最多不过负担一点集体劳动义务而已,而纳税已有用固定货币为代价换取使用土地世袭权利的性质。至于旧庄园中封建主的那些特权,诸如继承税、结婚税、磨坊捐、迁徙税等,在新垦区则闻所未闻。
    其次,他们的耕作制度也是自由的。在庄园敝田制里,即公共份地制度中,村庄共同体在耕作方面的统一安排和一致行动都是必要的。整个冬季,牲畜都在休耕地上放牧,什么时候赶出去,要取决于共同体的统一决定或依据某种惯例而行。然后是犁地和播种,这在时间安排上也几乎没有什么个人自主的余地。在许多情况下,农民的生产活动仅仅作为共同体活动的一部分而存在。但在新开垦的土地上,他是自己的主人,何时种和种什么,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是他们首先深入到这些荒野地带,排水开荒,新垦区每一寸土地无不凝结着这些自由拓荒者的辛勤劳动,他们在土地占有程度和使用方式上享有较大的自由权利是很自然的事情。
    此外,新垦区的司法行政制度也不同于庄园。他们常常仿效城市的模式,取得适于他们需要的司法和行政自治权。每个新垦区都有自己的委员会,独立地管理居民的司法审判事务,因而可以说城市制度逾越城墙扩散到新垦区,把自由传送到那里。
    曾被征服者威廉所荒废的约克溪重新得到开垦,成为闻名的新垦区之一。起先,那些荒芜的田地既不生产粮食,也无居民。当领主或其继承人要想使荒地有所收入时,便不得不物色新的移民。由于自由流动人口的增加,使物色新移民的工作成为可能。不过,以领主保有地或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传统的封建条件招徕这些自由移民是绝无成功可能的。在整个12世纪和13世纪,西欧的这些自由移民都坚决要求给予良好条件,并获得成功,约克郡的移民亦如此。大约在1300年时,他们便在十分自由的条件下取得土地,而且耕作时可以不需要领主管家的管辖,因为当时不存在领主保有地。领主只征收某种形式的税金,另外,在领主需要有人赶车或与苏格兰人发生冲突时,这些新移民大概还要尽些义务。(注: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115~116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
    有越来越多的封建主逐渐看到,在他们的荒林野地上利用那些日益增长的劳动力,不无可取之处;虽然领主收取的地租是轻微的,并且还要给移民较为自由的生产条件。可领主毕竟获得一份额外收入,无疑有利于调整当时封建主阶级不景气的经济状况。一批封建主先后积极行动起来,甚至争先招揽移民,他们称新佃户为“客籍民”,有时还把新垦区冠以“新市镇”的称谓。皮雷纳说,他们使用了19世纪美国西部地区常见的办法,甚至在具体细节的安排上都很相像。双方都是想在人和物两方面用最有利的条件来吸引移民。(注:皮雷纳著,乐文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6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皮雷纳的比喻可能有某些不妥之处,但当时的社会条件有利于垦殖者却是不争的事实。爱德华二世时(1272-1307年在位),在韦尔什曾出现这样一份王室布告:“凡愿意成为不动产的接受者和经营者的村民,可到赫福德或布鲁兹伯里的王室官吏处登记;凡愿意得到土地同时也要求得到城市安全的村民,可到切斯特大法官及其同事那里登记,……他们可望在拉尔兰德一带定居。”这类的招徕广告和标榜新垦区种种自由和特权的“新市镇”宪章,曾在各地出现,例如查德、金森等地区都向垦殖者提供了那样的机会。(注:贝内托:《英国庄园上的生活》(H·S·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297~298页,剑桥,1938。)
    这些被称为客籍民的垦殖者,像这一时期奔向城镇的工匠和商人一样,多数来自农奴制的封建庄园。他们几乎都出身于不自由身分的家庭,然而,一旦他们远离出生的领地,躲开了领主的追捕或者获得了自由迁徙权,又有谁能说出他们的身分呢?所以,“客籍民”通常都是自由身分,再没有谁能够对他们的人身要求什么权利了,从此他们就是自己的主人;而新垦区的封建主也待之以自由身分,承认他们是自由人。一般说,新定居地的政治和经济条件都是较为自由和宽松的,与大庄园地产形成极其强烈的对比,所以,皮雷纳说:“尤其令人感到惊讶的是,新市镇的创立人几乎总是一个或数个庄园的领主,他们熟悉庄园的组织制度,而小心地不效仿,明显的理由就是他们认为那是不合于他们所要吸引的人们的愿望和需要的。无论在哪里我们也看不到老庄园和新市镇之间有丝毫的联系,也看不到有丝毫的努力使新市镇依附于庄园的法庭或者是服从于它的司法权力。新市镇与旧庄园是彼此不相干的,就像两个不同的世界一样”(注:皮雷纳著,乐文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64~6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显然,新垦区与新兴城市一样,它们不同于庄园制度,它们是自由移民的结果,更确切些说,是要求自由劳动运动的产物。这种明显不同于封建庄园的制度一旦确立,就有一种无限蔓延的趋势,从而不能不对庄园上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
      对旧庄园制的冲击:自由劳动的“年度税”
    当时英格兰最典型的劳动者还是庄园里的维兰——农奴佃户。他们耕种自己的份地,还要为封建主提供定期劳役。然而,最迟不过13世纪晚期,庄园经济内部也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其中最重要的表现为劳役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又被称为“折算”。所谓折算就是将农奴每周3天左右的劳役量折换成等值的货币缴纳,这经常被描绘为封建主“向佃户出卖周工”,而对于佃户则是用货币“买得劳役豁免权”。从此,在交付一笔固定的年金后,农奴佃户的劳动力基本不再受封建主支配。赶着自家牲畜,在领主自营地上耕作或依领主及其代理人吩咐而提供定期劳役的情景一去不复返了。庄园内部的这种变化与其外部的种种变化不无联系,事实上,它们是互为因果、互相启动的一个整体。从一定意义上讲,庄园内部的劳役折算与农奴逃亡及自由迁徙、城市的兴起、新垦区的开拓等,都在表现同一个主题:农民要求自由或相对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或者说要使自己的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当代法国经济学家亨利·勒帕日指出:“这种对自己劳动力的第一个‘所有’是现代权利的真正鼻祖”,所以,他把取代劳役的货币地租称作“赎买个人劳动力的年度税”(注: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7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似乎不无道理。
    由提供劳役到支付货币的转变一般完成于14世纪中期。在一些教会地产上甚至延迟到15世纪,而在王室领地却早在12世纪已经发生,1178年问世的《斯卡卡里奥的对话》(Dialogusde Scacario)可证实这一点。诺曼征服以后的相当一个时期,王室的日常必需品供应直接取自其所属的各个庄园,王室的官吏准确地知道:小麦取自何处,各种肉类乃至马料或别的必需品取自何处等;支付兵饷或其他事宜的货币,则来自王室法庭和市镇。这种情况自威廉一世始,至亨利一世之时止。当时亨利为镇服远方的叛乱,不得不渡海远征,因此急需货币补充战费。大约在同一时期,王室领地上的维兰农民开始集于朝廷请愿,或在国王的旅途中拦截谒王,陈述劳役的种种弊端和送缴粮畜的种种困难。“国王倾耳垂听他们的陈述,经与大臣商谈后,任命能担当此事的最好人选数名,派他们巡察全国各庄园,又按货币估计所缴实物的价值”,自此,王室主要以货币形式征租。(注:参见阿什利《英国经济史及学说》(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61~62页。)
    但据科斯敏斯基考察,货币地租正式流行还是在13世纪,占据主导地位则已到14世纪中叶。H·格雷根据《庄园收入调查书》所作出的研究结果,支持了这一结论,他总共引证了521个庄园,这些庄园或多或少地分布在全国各郡中,而且包括了世俗和教会地产。他指出,在1334-1342年间,沿波斯顿到塞文河口一线上,几乎没有发现多少劳役制度,或者说只有一些微不足道的痕迹。东南部的肯特郡也不存在这种制度。在除肯特郡以外的东南部地区,格雷具体考察了309个庄园,结果发现其中一半以上没有劳役地租,或者只存在一点点,充分发达的劳役制度只存在于1/6的庄园中。格雷最后的结论是:到14世纪上半叶,尽管各地区发展不一,但平均起来,大约只有不到1/3的庄园里还存在着劳役制度,而且业已衰微;从而货币地租已占主流。(注:H·C·格雷:《黑死病前英国维兰地租形态的演变》,载《英国历史评论》,1914年,第29卷。)
    米勒等所作的个案分析也说明了这一状况。在伊利主教地产上,1298-1299年度的岁入总数为3500英镑,其中1400镑来自领主自营地;1700镑来自佃户的货币地租;还有400镑来自任意税、迁入税、法庭款金等。如果将后一组收入也纳入货币地租,那么,这一年主教地产的现金收入中,佃户交纳的货币地租已超过60%,这个数额比该地产1258年的货币地租量增长了60%。又例如在温彻斯特主教地产,13世纪中叶以后领主自营地的粮食收入处于下降趋势,而岁收中货币地租的比例却明显增多。这与实行货币租的新垦地增多有关,但主要还是劳役进一步折算的结果。米勒估计,从1253年至1348年,温彻斯特主教地产上的货币地租增长了7倍。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康沃尔,货币地租更是占据了绝对优势:1296-1297年间康沃尔伯爵从他分散在各处的庄园上共收入4700英镑,其中来自领主自营地上的农产品收入仅占这个总数的10%。(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201~203页,伦敦,1980。)
    即使在劳役地租仍然占统治地位的庄园里,由于封建主不断地把原来为其服役的周工日“卖掉”,而使劳役制逐渐削弱。例如,1319-1320年,艾利大主教的多哈姆庄园就出卖了13个冬季工作日,每一个工作日以1/2便士计;在720×(1/2)打草和收割工作日中,出卖了110×(3/4)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以1便士计。1250年领主出租了一部分自营地以后,上述卖工现象明显增多,不久,维兰的定期劳役全部被临时雇佣的短工代替。(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124页,伦敦,1980。)通过这样的方式,到13世纪末和14世纪初,在维兰劳役负担较重的少数郡里,劳役制也在逐渐消失。黑死病以后,由于劳动力奇缺因而有利于劳动者地位的改善,劳役折算的发展尤为迅速,最迟不过15世纪中期,定期的劳役制度几乎鲜为人知。不过,周工制度消逝后,“布恩工”惯例即在收获季节里佃户向领主提供帮工的义务,仍然保留了很长一个时期。因为在农业特别繁忙的季节里很难及时雇到劳工,所以维持佃户履行几天收割或耕种的义务是相当有价值的。即使这极有限的义务,在15世纪中期以后也变得十分稀少。
    没有社会生产力以及一系列社会条件一定程度的发展,货币地租的转化及其广泛推行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一点可以用以下事实来证明: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农民的义务就由两部分构成,除劳役外还有“甘夫尔”,甘夫尔就是一定数量的货币缴纳。关于它的起源,英国早期庄园史专家西伯姆认为,一个到庄园来定居的佃户可从封建主那里领到一雅得份地(yardland),同时取得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包括两头耕牛、一匹马和部分麦种。因持有份地,须提供劳役,因领有生产资料,而缴纳甘夫尔。(注:西伯姆:《英国农村公社》(F·Seebohm,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142页,剑桥,1926。)不过这种货币义务比例较小,而且迟迟不得发展。罗马帝国屡次试图将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都遭到了失败,是又一例证:在试图至少把实物地租中作为国税存在的部分转化为货币地租以后,又恢复了实物地租。又如古代中国很早就出现货币地租,但直到鸦片战争前,实物地租仍占统治地位,货币地租不过是一种补充形式,也表明了这种转变的困难。可见,货币地租的出现并不困难,但它的充分发育和普遍推行却不是孤立或偶然因素所致。它既不取决于封建主或佃户的个人意愿,也不取决于一时或个别地区的经济繁荣,而主要由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分工的程度所规定。任何一种经济形态中,可能都不免有商品流通的某些因素,但那些因素并不能决定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向,仅是自然经济的补充,就像货币地租是劳役或实物地租的补充一样。从补充物转为主导体,有待于整个社会条件的变化。
    从经济观点讲,这一变化至少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数量比较显著的发展,二是雇工阶层的比较显著的发展。而这两个条件又受制于一系列社会条件的变化。先说第一个条件,假如没有较高的农业生产率,就不会出现大量剩余,也就没法谈到一定规模的商品流通和货币交换。同时,不仅有较高的剩余,还需要农民个人有力量较多地掌握一定的剩余产品,从而生产者直接、普遍、频繁地参与市场交换活动;否则,即使商品和货币的流通有了一定的发展,可农民手里不真正地持有一定量的货币,仍然不能构成货币地租流行的直接条件。何况在封建时代,没有广大农民大量地参与商品和货币交换,流通领域的发育不可能是丰满的,其发展也不可能是显著的。正是在那样的条件下,来自海外和王室铸币厂的货币持续进入需求旺盛的流通领域,然后流入千百万因出售剩余产品而赚取通货的维兰农民手里。此外,商品货币流通的发展,还与英国城市和地方市场的建立,以及农业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开发等有关。其二,12~14世纪期间为封建主自营地提供自由劳动力的数量也在明显增长。最初,在货币地租逐渐取代劳役地租的庄园里,那些少地或无地的茅屋小农常常被领主长期或短期雇佣;继而是逃亡农奴,他们从一个庄园跑到另一个庄园寻求自由,往往成为雇佣劳工的新来源;最后,随着劳力自由流动合法化及其流动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流动的客籍民越来越多,雇佣队伍的来源不断扩大。实际上,雇工队伍在许多村庄已发展成相对独立的阶层,劳役折算的第二个社会条件也满足了。
    当一个维兰的劳役转为货币地租时,他的地位明显提高了。一个农奴的主要特征是劳役内容的不确定性,虽然他服役的天数和日工作量受到庄园习惯法的限制,但在服役时间里他必须接受封建主的任何指派,从事封建主喜欢让他做的各种活计。可当劳役一旦转化为一笔固定的货币,所有不确定性都结束了。只要他按惯例付足那份“年度税”,不论何时何地他几乎都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维兰劳役折算后的“年度税”与自由佃户交给封建主的货币地租,起源完全不同,不过就货币量本身及其后果而言,没有多少区别。所以此时维兰尽管在法律身分上仍然是个农奴,但在实际地位上更像一个自由人。
    农民的这种解放比城市的解放涉及到的人数多得多,它是英国历史上最重大的历史事件之一。由奴役地位走向自由劳动,始于13世纪,大体上完成于伊莉莎白女王时代。农民在一个相当大的范围内赢得了对自己劳动的自由支配权,这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权利。它一方面削弱了基于传统的土地占有方式上的社会组织,一方面为工资——契约关系开拓出相当大的发展余地,从而在生产关系上为现代工业的发展铺平道路。当伊莉莎白王朝法律宣布,不承认庄园主有权处置任何一个佃户人身或扣押其牲畜时,意味着普通法取得了最后胜利,至少在形式上表明所有人只有一个法律,而那样的法律承认:人是生来自由的,并且应当继续保持这种自由;人身是自由的,农民可以支配他自己。那时的福尔特斯鸠完全有理由说:“我国的老百姓无论比哪一个基督教的或是异教国家的老百姓,都要吃得好、穿得好。”甚至一些最贫苦的阶级也可以这样自豪地说:“从其他国家来到这里的任何奴隶或农奴,只要一踏上这块土地,就会变得和他的主人一样自由。”^



返回1998年10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