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14—16世纪英国租地农场的历史考察
黄春高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08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8年03期第130~143页
【作者简介】黄春高,1966年生,北京大学历史系讲师。


    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兴起是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英国历史上较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也是资本主义萌芽理论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兴起是资本主义农业兴起和发展的标志,租地农场在英国的发展极其顺利和迅猛,大的租地农场是农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唯一出路和方向。然而,近来的研究证明,14—16世纪英国租地农场主阶级的发展历程是复杂而曲折的。租地农场主的兴起、资本家租地农场的经营发展状况、租地农场经营方式与农民家庭农场经营方式之关系等问题,都有重新认识的必要。
      一、租地农场主的兴起
    “租地农场主”(farmer, firmarius )一词最初指那些包租领主庄园的人。早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这类人即已出现(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G.Duby, 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 London, 1968,第179—180页。 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第183页。)。14—16世纪的租地农场主则指那些承租大面积或整个庄园自营地的人,此时的“租地农场主”与“契约租地农”(lease holder)在土地保有形式上意义相同。(注: 阿什内:《英格兰的经济组织》SirWilliam Ashley,  The Economic Organisation of England: AnOutline History, Longmans, 1922,第54页。)。 现在人们往往称其为tenant farmer 或capitalist farmer。
    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兴起的过程相当曲折。货币地租的发展、自营地的出租、土地市场的活跃、修道院的解散、圈地和兼并等都是促成租地农场形成的重要因素,但它们同时也在延缓甚至阻滞租地农场的形成和发展。例如货币地租的发展虽然能够导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产生,但正如马克思所注意到的它也可以存在许多“中间形式”,最典型的是“小农租佃者的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9页。)。这些小农租佃者(指契约租地农)在14—16世纪的存在与一定程度的繁荣,在某种意义上阻碍了租地农场主的产生和壮大。在促成租地农场形成的诸因素中,圈地和兼并无疑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文献中有许多通过圈地和兼并而形成租地农场的例子(注:费席尔等:《英国经济史文献》H.Fisher &.A. Jurica, Documents in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England from 1000 to 1760, London, 1977, 第126—127页。布兰德等:《英国经济史文献选》 A. Bland. P.Brown &. R.H.Tawney,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London, 1925,第245、251—254页。),但随着农民地产制在14—16世纪逐渐稳定,企图凭借圈地和兼并而建立资本主义租地农场已相当困难了(注:克里基、波斯坦和普拉克等人都有相同的观点。E.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 London,1969; M.M.Postan, The Medieval Economy and Society, London,1986; T.F.T.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London, 1940。)。1553年,在约克郡的惠特比,佃户所交的地租增加了,而且他们的地产有被破坏的威胁,于是他们组织起来,向“恳请法庭”(Court of Request)提起诉讼,并赢得了这场官司(注:布兰德等:《英国经济史文献选》,第251—254页。)。
    从租地农场主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构成来看,这一阶层的兴起和发展的曲折性也相当明显。最初的租地农场主是管事或庄头,本人也是农奴。尽管他们承租庄园,也被称为farmer,但与真正的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相距甚远。他们以固定的租金在一定期限内包租领主的整个庄园,但未能改变庄园的封建性质与经济特征。14世纪下半叶,管事为租地农民所代替。他们由地主供给种子、牲畜和农具。这种家畜连同土地一起出租(Stock and land lease)的方式虽然为有事业心的农民提供了雇佣劳动的机会,但未能改变其租地农民的身份(注:柯特勒:《圈地与我国土地的再分配》W. Curtler, 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Our Land, Oxford, 1920,第54页。)。因此,与其称他们为半租地农场主,不如称他们为普通农民(注:戴尔:《领主和农民》C. Dyer,Lords and Peasants in a Changing Society, Cambridge, 1980,第209—217 页。)。14世纪下半叶至15 世纪的契约租地农也确实构成了三类农民之一。真正的租地农场主的出现以15、16世纪大面积或整个庄园自营地承租为标志。土地承租者的构成为富裕的约曼、绅士和商人等。约曼是主体、绅士居次,商人则又次之。据苏塞克斯郡文献《抵押文书集》(Gage Papers)记载,在1570—1649年的67例自营地出租中,承租者有约曼30人,绅士18人,商人12人,农夫3人(注:坎贝尔:《英国约曼》M.Campbell, The English Yeoman, New York, 1968, 第81页。)。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现象(注:杜布雷:《中世纪晚斯谁在耕种英国的自营地》F. DuBoulay, Who were Farming the EnglishDemesne at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载《经济史评论》第XVII卷,1965年第3期。 )。真正的租地农场主出现的另一标志是土地租期的延长。不少租期长达99年或几代人,有的甚至用1000年至2000、5000年这样的租期来表示。尽管如此,文献所记载的许多大土地承租者未必就是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因为他们承租却不经营,而是将土地转租出去。更有土地掮客(lease monger)承租自营地后立即转手抛出,以此为业,他们自然与租地农场主风马牛不相及(注:坎贝尔:《英国约曼》,第79页。)。而作为自营地承租主体约曼的经营基本上是传统的农民经营方式,难以将他们归入资本家租地农场主之列。因此,有学者的个案研究结论是,绅士取代农民成为自营地的主要承租者时,就是真正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形成之时(注:戴尔:《领主和农民》,第215页。)。
    14—16世纪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数量很少。托内教授认为16世纪“小契约租地农”只占三类农民总户数的12.6%,则“大契约租地农”(即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笔者)占农民总户数的4.2%(注: 托内:《16世纪农业问题》R. H. 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Sixteenth Century, Longmans,1912,第24—25页。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卷,Joan Thirsk,  The Agrarian History ofEngland and Wales 1500—1640, London,1967,第201页。瑟斯克将兼并定义为“两个或更多的农场合并为一个大农场”,故我们假定三个小农场可合并成一个大农场。)。格里哥利·金(Gregory King)在1688年估计英国有farmers 共150000户,有freeholders(包括copyholders)共180000户(注:拉斯莱特:《我们失去的世界》P. Laslett, TheWorld We have Lost, London, 1994,第32—33页。)。此处金氏的farmer 即leaseholder。有学者依据金氏的数据得出结论: 17 世纪末freeholders占英国农业人口的25%,则farmers占农业人口比例为20.8%(注: 斯伯福德:《分化的公社》M.  Spufford,  ContrastingCommunities:English Villagers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Centuries,Cambridge, 1974,第50页。)。而真正的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数量一般为leaseholders的1/3,则前者在17世纪末占农业人口的比例为 6.9%。众所周知,到1688年英国小土地持有者已经历了被排挤的苦难,则16世纪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数量肯定要低于6.9 %这一比例,我们估计这一比例为4%—5%。14、15世纪租地农场主的人数当更少于16世纪。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兴起是艰难的。
      二、租地农场的经营
    一定规模的雇佣劳动经营以及为市场而生产是租地农场最突出的经营特征,也是人们特别强调的有别于家庭农场的特征。对于此种强调,我们应作具体细致的分析。
    租地农场要雇佣劳动经营,自然其农场得有一定的规模。学者们多将50英亩耕地面积作为其规模的下限(牧场除外)(注:杜布雷:《中世纪晚期谁在耕种英国的自营地》,第443页; 希尔顿:《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R.H. Hilton, 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to Capitalism, London, 1976, 第154页;托内:《16世纪农业问题》,第212页;柯特勒:《圈地与我国土地的再分配》,第140页;库柏:《1436—1700年英国土地和人口的社会分布》J.Cooper, The Social Distribution of Land and Men in England 1436—1700, 载《经济史评论》第XX卷,1967年第3期,第426—427页。),至于上限, 在较落后的农业耕作时代并非越大越好,200英亩是我们的一个估计(注:200英亩的上限是我们依据上述学者们的意见作出的估算。)。并且14—16世纪的英国也并非大农场遍地皆是,就是在18世纪,300 英亩规模的农场亦极少。尽管托内研究显示,16世纪英国一些地方租地农场拥有的土地面积平均为庄园总面积的58%,即“农场主所持有的土地面积,大约等于所有其他佃户所持有的土地面积”(注:托内:《 16 世纪农业问题》第259页表格及第212页。),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租地农场经营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事实上,托内的研究只反映“这个国家某些地区的情形”,即英国受圈地影响地区的情形。而英格兰24郡在1455—1607年受圈地影响的面积不过为2.76%(注:此数字乃盖伊教授统计得出,凡关于圈地的书都有引用。又见托内《16世纪农业问题》,第262 页;柯特勒:《圈地与我国土地的再分配》,第110页。), 托内涉及的庄园也只有16个。而在托内很少涉及的西北,如坎布里亚(Cumbria )地区,1603 年前吉尔斯兰(Gilsland)的契约租地只占地产总面积的4.6%,17世纪中期也只有5.8% (注: 格里格森:《托内之修正》 N.Gregson,Tawney Revisited:Custom and the Emergence of CapitalistClass: R lations in North—East Cumbria 1600—1830,载《经济史评论》第XLⅡ卷,1989年第1期。)。 即使契约租地全部为大租地农场,其在16世纪所占比例也不过5%。因此, 在承认租地农场经营需有一定规模这一前提之下,我们对其规模的程度及规模经营所占的地位都不宜夸大。
    一般说来,农场超过50英亩就需雇佣劳动。租地农场雇佣劳动经营特征很引人注目,但许多时候它们仍然停留在传统农民雇工劳动的阶段和水平上,离现代“农场”的雇佣相距甚远。在租地农场中家庭劳动仍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一点就反映了所谓雇佣的有限。最典型的是富裕的约曼,他们兼有农民与资本家企业主的双重特征(注:威廉斯:《英国历史文献1485—1558》第5卷,C. Williams,  English  HistoricalDocuments 1485—1558,London, 1967,第272页。)。 至于雇佣劳动者身份地位的模糊性,更揭示了租地农场雇佣劳动的不纯净性。真正的农业无产者还没有大量出现,绝大多数雇佣劳动者仍被束缚在土地上,因此大量雇佣劳动从实质上来看仍保留着乡村道义互助的性质。农场主需要雇佣劳动力时,一般先想到的是其亲戚和邻居,临时雇佣、季节雇佣、长年雇佣等形式的变化并不能改变他们的习惯。富裕的约曼往往将其子女互换以作雇工(注:戴尔:《晚期中世纪的生活水平》C. Dyer,Standards of Living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Social Change inEngland c.1200—1520,Cambridge, 1989, 第212页。),而许多年轻的佣仆与其主人长时间生活在一起,以至跟主人的孩子间的界线已经相当模糊(注:米勒:《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3卷,E. Miller,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1348—1500,Cambridge,1991,第646页。)。这些都说明租地农场雇佣劳动经营的传统色彩。再就雇佣劳动规模来看,一般50英亩—100英亩的农场雇佣1人—2人,100英亩—200英亩的农场雇佣2人—4人,大于200英亩的农场雇佣4 人以上(注:此处指劳动力计算的全年雇佣劳动人数,见杨杰《英国农业革命与家庭农场的崛起》,载《世界历史》1993年第5期。)。 雇佣劳动规模的有限由此可见一斑。此外,租地农场使用雇佣劳动力的方式与一般农民家庭农场也无质的差异。劳动密集型生产仍然是其取得农业高产量的重要方法,所不同的是租地农场不能容忍劳动的“过密化”(注:“过密化”乃美国学者黄宗智研究经济史的用语,其文章在国内已有过讨论。见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而家庭农场则以劳动“过密化”为特征。
    为市场而生产是租地农场的经营目的,因此它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生产专业化、交易市场化。但租地农场的牟利特征不能等同于现代资本主义的为市场而生产,在更大程度上它仍然是传统农民牟利特征的延续。伦敦周围的租地农场种植大麦、饲养牛羊的专业化特征较为突出,但受伦敦市场容纳量的限制,其专业化、规模化的程度也有限。与普通农民一样,租地农场主也害怕风险,他们不敢也没有实行作物种植的单一化,而是进行多样化选择。以经营畜牧业为主的租地农场一般也保留有相当面积的耕地来种植家庭所需的口粮。而富裕的约曼用麦穗来预占年成和收益的情形则真实地刻画了中世纪农民的形象(注:赖特森:《1580—1650年英国社会》K. Wrightson: English Society 1580 —1650,London, 1993年,第135页。)。 若从租地农场主处理其流向市场的产品的方式来看,既有较突出的新特征,更有传统的特征。他们从事更多的“私人交易”(private marketing), 对市场变动极其敏感,能很好地把握交易时间和地点(注: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 卷,第506页。)。 但是,由于当时市场的相对落后,租地农场主所拥有的新的“自由”交易特征极为有限。从技术上看,许多东西仍然相当落后,如记数仍用罗马数字,能够记账者寥寥无几,处理家禽等仍用符木(wooden tallies)(注: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卷, 第513 页。)。信贷交易、复式簿记等新方法在租地农场主那里没有得到发展。当我们仔细观察租地农场的产品交易种类(粮食谷物、家畜、乳制品等)、产品交易方式(私人交易、公共交易等)、产品交易场所(市镇、酒馆、农舍、谷仓等)时,就会发现其固有的传统特征更为明显。
    租地农场的利润问题是我们进行历史考察时的一个关键。许多学者强调租地农场经营能够获得极高的利润(注:哈里逊在16世纪《英国概述》中认为租地农场主能够获得很高利润。参见霍林舍德《编年史》第1 卷,R. Holinshed, Holinshed's Chronicles: England, Scotlandand Ireland, New York, 1976,第318页。其他如柯尔曼、布里德伯里都认为租地农场主能够获高额利润。最近,学者罗宾硕也认为大的租地农场能够盈利,见布雷迪等编《1400—1600年欧洲史手册》 T.Brady,Handbook of European History 1400—1600, New York, 1994 。 ),理由有三:第一,农产品价格猛涨,尤其是16世纪价格革命对租地农场主极为有利;第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下降;第三,租地农场租期的延长、租金的相对固定,使得农场主处于有利的位置。在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都铎王朝和早期斯图亚特王朝出现了“利润膨胀”(  profit inflation)(注: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卷,第609页。),因此,租地农场主“同时靠牺牲自己的雇佣工人和地主的利益而致富”(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12页。)。对上述观点及其论据,我们作如下分析,借以说明传统观点夸大了租地农场主在15、16世纪的盈利程度。
    第一,租地农场主能够牺牲地主的利益吗?回答不容乐观。15、16世纪的地租运动证明,土地租金并不会总以固定的形式一直存在下去,地主往往变更租佃方式。克里基的研究证明,16世纪的新租之地,其租金并不落后于物价上涨之幅度,而是超过了物价(注:克里基:《1540—1640年地租之运动》E. Kerridge: The Movement of Rent 1540 —1640,载《经济史评论》第VI卷,1953年。)(见下页附表)。如果从租金和物价的变化来看,则在新承租土地上租地农场主的利润能否存在是有疑问的。事实上,农产品价格与地租的关系是后者的增加刺激前者的抬高。当时的人们对此是有认识和体会的。哈斯班德曼(Husbandman)就认为:“由于你的土地价格提得如此之高,故那些靠土地为生的人必须贵卖其产品。不然, 他们就不能交纳地租”(注:克里基:《1540—1640年地租之运动》,第16页。)。1548 年的威廉·罗伊(WilliamRoy),1550年的罗伯特·克罗雷(Robert Crowley )及拉蒂默主教都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注:托内等著《都铎经济文献》第3卷,R.H.Tawney& E. Power, Tudor Economic Documents, Longmans, 1924,第62页。)。如果地租的增加真是16世纪价格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那么我们显然不能再用价格革命来解释地主利益的损失,租地农场主也就难以靠牺牲地主的利益而致富。必须指出16世纪的这种商业性地租应该与固定的低额旧地租区别开来,后者当然能使农场主们获利。但考虑到租地农场主的兴起总是与商业性地租的交纳相一致,故旧地租的比重不会太大。此外,即使采用的是固定的低额地租方式,地主也有其他方法来补偿其损失。
      附表:地租和物价之估计(指数)
年代    新承租土地   小麦价格  大麦价格
        的租金
1510-1519   100      100     100
1520-1529   95       127     112
1530-1539   202      123     133
1540-1549   210      154     147
1550-1559   308      253     320
1560-1569   349      263     214
1570-1579   435      288     233
1580-1589   329      329     353
1590-1599   548      455     415
1600-1609   672      435     468
1610-1619   829      495     501
1620-1629   699      513     437
1630-1639   881      612     557
1640-1649   649      654     516
1650-1659   845      573     452
年代     羊毛价格        三类产品
                  物价综合指数
1510-1519   100           100
1520-1529   93           111
1530-1539   110           122
1540-1549   129           143
1550-1559   171           245
1560-1569   167           215
1570-1579   202           241
1580-1589   188           290
1590-1599   262           377
1600-1609   262           388
1610-1619   1610-1625年降至175   386
1620-1629
1630-1639   1625-1650年降至233   390
1640-1649
1650-1659   1650-1685年降至117   381

    *说明:最后一栏为笔者统计小麦、 大麦和羊毛的价格指数后得出的平均指数。
    第二,能够牺牲农业工人的利益吗?回答也不容乐观。工资曲线确实反映了农业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的下降,但有些因素应作具体分析。首先,经济史家们所提供的有关数据多来自非农业工人范畴(注:伍德沃德:《前工业时期英国的工资率和生活水平》D.Woodward,Wage Ratesand Living Standards in Pre-Industrial England, 载《过去与现在》1981年第91期。),故其结论对阐明农业工人的生活状况没有多少帮助。其次,中世纪工资的支付形式是多样的,货币工资只是其中之一。在农村,以实物、饮食、衣物、住宿等方式支付工资的情形更加普遍和方便。酒水、肉类、大小麦、一顶帽子或一件旧外套等,都是农业工人(尤其是日工和长工)的工资(注:伍德沃德:《铸剑为犁》Swordsinto Ploughshares, 载《经济史评论》第XXVⅢ卷,1985年第2期。)。在弄清这些实物工资之前,我们很难就农业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及生活状况过于匆忙地作出结论,也就难以得出牺牲农业工人的利益的结论。
    综合前述二点,我们以为不宜夸大租地农场盈利的程度。并且人们对承租土地经营也不是没有疑虑,许多人知难而退。例如兰开夏的种植农场主詹姆斯·本克斯(James Bankes)在70岁时就劝说其子,“就是在家里呆着也别去耕种土地,因为雇佣仆从种植谷物我曾经被伤害过,那种伤害使我恨不得死去”(注: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卷,第441页。)。
      三、租地农场与家庭农场的比较
    租地农场往往与家庭农场对举(注:“家庭农场”一词不是现代的含义,在14—16世纪指家庭与份地的结合。)。许多学者认为,较之于小的家庭农场,大的租地农场在生产经营和发展上更具有效率和优势,具体表现在:大农场能够更好地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能够更快地接受新观念和方法;能够进行有效的规模经营(注:明格:《18世纪的农场规模》G.E. Mingay, The Size of Farms in the 1&th Century, 载《经济史评论》第XⅣ卷,1962年第3期。)。因此,大的租地农场的发展被视为一种趋势和方向,而农民家庭农场的衰落则成了一种必然。这一问题关系到农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道路,故将二者作一具体细致的比较和分析显得极其重要。
      1.关于保守与进步的比较
    保守与进步是人们用来评价普通农民与租地农场主的习惯用语。普通农民往往与落后、保守及愚昧画上等号,租地农场主则是进步、创新的代名词(注:赖特森:《1580—1650年英国社会》,第136页。)。然而,农民学的研究证明,不能夸大农民的落后和愚昧,理性和有效率也是农民的内在特征(注: 西奥多·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 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例如在马的使用、犁的改进、豆类作物的种植、灌水草地法、草田轮作法等方面,普通农民都会因时因地地加以仿效(注:郎顿:《马、牛与技术革新》J.Langdon, Horses、Oxen  and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mbridge, 1986;另见B.M.S. Campbell的诸多文章。)。最成功的是那些约曼。一些农民将自己的份地圈围集中进行独立的生产,因为他们认识到共耕的不利。一些农民则进行专门的牧业生产经营(注:希尔顿:《晚期中世纪英国农民》 R. H.Hilton,The English Peasantr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Oxford, 1979,第167页。)。可见农民对农耕技术保持着相当热切的关注。
    至于租地农场的进步性则被人们夸大了,甚至有些误解。必须看到16、17世纪的农业革命与大的租地农场有紧密的联系,如引水灌草法、草田轮作法、重肥改良土壤等(注: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卷,第100—101页。)。 但我们许多关于租地农场的印象和知识都来自18世纪的作家,如阿瑟·扬。扬对18世纪大农场的调查研究的权威性被近来的研究所削弱。英国学者罗伯特·阿伦利用扬本人的资料,以数学回归分析法等新方法重新检验和判断扬的各种数据及其所反映的各种事实。阿伦证明,扬的理论难以成立。在接受新作物(如三叶草、萝卜)方面,小农场跟大农场一样迅速(注:阿伦: 《圈地和约曼》Robert Allen, Enclosure and Yeoman, Oxford, 1992,第201页。)。因此,不能用扬的理论去套用15、16世纪租地农场主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认为租地农场主如何进步,而普通农民如何保守落后。事实上,当时租地农场主的传统特征随处可见。拿耕作方法来看,三期轮种、休耕养田、条田共耕等传统方法都是继承大于变迁。豆类作物对肥田与饲养家畜很有帮助,但租地农场的种植比例并不高于家庭农场。1470年莱斯特郡普通农民种植豌豆的比例已高达48%(注:米勒:《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3 卷,第218 页。), 而租地农场主罗伯特·诺德尔(Robert Loder)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种植豌豆、蚕豆、箭k5i802.jpg豌豆(vetch)的比例还不到25% (注: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 卷,第66页。),并且诺德尔采用的是传统的两田制耕作法,而没有学诺福克郡以四期轮种来减少休耕(注:斯利舍尔·凡·巴斯:《西欧农业史》 B. H. Slicher van Bath, The Agrarian History ofWestern Europe: A.D.500—1850,London, 1963,第260页。)。虽然租地农场主能够阅读当时出版的耕作书籍,但真正实行的人并不是很多(注:坎贝尔:《英国约曼》,第 169页。)。伦敦杂货商尼古拉·霍恩(Nicholas Horne)1597年承租埃塞克斯郡约曼罗伯特·李(RobertLee )的庄园,因经营无方而损失惨重,而此前李非常成功,于是人们嘲笑霍恩耕作缺乏技巧(注:坎贝尔:《英国约曼》,第171 页。)。总之,在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租地农场主的进步特征是相对的,而传统特征则是绝对的。时代的、社会经济的、思想政治的诸多因素都限制了他们的进步。
      2.关于经营规模与效率的比较
    人们常常过分强调大的租地农场规模经营的优势及高效率,而贬抑小家庭农场的优势与效率。我们拟从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两个方面将二类农场作一对比。
    生产率可简单定义为产出与投入的比率。表现在土地生产率上就是每英亩的粮食产量,表现在家畜生产率上就是每头牲畜的产出(注:B.坎贝尔等:《土地、劳动和家畜》B.M.S.Campbell & M.Overton, Land, Labour and Livestock: historical Studies in  European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Manchester, 1991,第7—8页。)。 大的租地农场的生产率一定高于小的家庭农场吗?答案是否定的。罗伯特·阿伦和马克·奥佛顿(Mark Overton)等人根据英国一些地区的家庭遗产清单等原始资料所作的研究证明,圈地和农场规模的扩大并不能带来农场谷物产量的提高。1550年英国中部地区农场规模和谷物产量的关系是规模为59英亩的农场每英亩产小麦9.9蒲式耳,规模为65 英亩的农场每英亩产小麦9.0蒲式耳,规模为145英亩的农场每英亩产小麦10.2蒲式耳。大麦产量则几乎没有随农场规模的增加而增加(注:B. 坎贝尔等:《土地、劳动和家畜》,第247页。)。 而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规模大于75英亩的农场(16世纪末17世纪初)的大麦产量都低于规模在20英亩以下农场的产量。林肯郡规模为20英亩—75英亩的农场大小麦产量都低于规模在20英亩以下农场的产量(注:B.坎贝尔等:《土地、劳动和家畜》中奥佛顿之论文The determinants of crop yields in earlymodern England有关于林肯、诺福克和萨福克郡农场规模与产量关系表。)。可见农作物的产量独立于农场规模之外。
    在家畜生产率上,两类农场基本上也没有差别。斯蒂芬森最近的研究证明,中世纪的羊毛产量要比近代的产量高。温彻斯特主教地产上的羊毛产量于14世纪末15世纪初开始下降(注:斯蒂芬森:《中世纪经济中的羊毛产量》M. J. Stephenson, Wool yields in the MedievalEconomy,载《经济史评论》第XLⅠ卷,1988年第3期。)。 而这时正是领主自营地大量出租的时期,故这种下降正反映了租地农场上羊毛产量的下降。究其原因与租地农场上的粗放的家畜经营不无关系,我们也常看到因管理不善或因疾病而大量死掉家畜的记载(注:坎贝尔:《英国约曼》,第201页。)。 而阿伦关于圈地和开田上畜产品产量的研究亦可间接证明此点(注:阿伦:《圈地和约曼》, 第144页。)。事实上,一般家庭农场的家畜生产确实高于、至少不低于租地农场。
    租地农场与家庭农场在生产率上的较小差异和当时有限的技术条件有关。从对两类农场农业资本投入的分析和比较可以证明,它们的生产率基本相同是合理的。在畜力的使用上,租地农场因其规模较大而有高效率使用役畜的优势,但小家庭农场也有其优势。一般一个由3—4匹马组成的犁队正常犁耕面积可达60英亩(注: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卷,第662页。),但事实上很少租地农场主或农民拥有的畜力能够与这一数字相一致,许多时候租地农场主使用畜力的高效率只停留在理论上。而小家庭农场能够通过合作组成同样有效率的犁队。几家共同装备犁队,或出牛出马、或出犁,以进行共同耕作,其效率不输于租地农场。在肥料的使用上,租地农场与家庭农场在种类、数量及方法上都没有多少区别。故其效果不会相差太大。例如家畜粪便、草木灰、泥炭、石灰、海沙等都是人们因时因地而经常使用的肥料。使用肥料的方法也相当原始,以放牧牛羊任其拉撒然后犁进土壤为主,此法的肥效损失很大。沤肥、人工施肥不太普遍。一般说来,租地农场的肥料投资要比家庭农场高,但肥料的使用量在两类农场的差距不会太大(注:B.坎贝尔等:《土地、劳动和家畜》,第246页; 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卷,第654页;坎贝尔:《英国约曼》,第176页;斯利舍尔·凡·巴斯:《西欧农业史》,第260页。)。 故租地农场肥料的使用效果不会更高于家庭农场。两类农场的资本投入基本无差别,证明它们在农业生产率上有更多的共同特征。
    劳动生产率也是经营成效的一个基本指标。劳动生产率有两层含义,其一指农业生产中每个劳动者的劳动产出,其二指单位时间内每个劳动者的劳动产出(注:B. 坎贝尔等:《土地、劳动和家畜》,第10 页。)。最近的研究证明,从中世纪到近代,英国劳动生产率有了相当大的提高(注:B. 坎贝尔等:《土地、劳动和家畜》,第221页。)。那么大的租地农场与小的家庭农场在这种提高中各自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们就此作如下的计算和分析。
    必须看到由于劳动力使用形式上的不同,两类农场劳动生产率也确有不同。第一,从每个劳动力耕种土地面积来看,租地农场明显多于家庭农场。在凯伯沃斯(Kibworth),拥有1 维格特土地的农民家庭农场每个劳动力耕种面积为5.2英亩—8.5英亩,拥有半维格特土地的家庭农场的数字为2.6英亩—4.3 英亩(注:豪威尔:《土地、 家庭和继承》C.Howell, Land, Family and Inheritance in Transition Kibworth Harcourt 1280—1700,Cambridge, 1983。在Kibworth 1 virgate =24英亩、1/2virgate=12英亩、家庭人口为3人—5人。成年男性=1劳动力,成年女性=0.8劳动力,则3口之家有劳动力2.8个,5口之家有劳动力4.6个,见第160—163页。)。14世纪初年陶顿(Taunton)地区每个劳动者耕种面积为7.7英亩,库克斯翰(Cuxham)地区的数字为5.7英亩(注:B. 坎贝尔等:《土地、劳动和家畜》,第220页。)。至于租地农场,在埃塞克斯的斯特宾(Stebbing),1483—1484年每个劳动者耕种面积为18.4英亩(注:普斯:《乡村社会:黑死病后的埃塞克斯》L.R.Poos: A Rural Society: After the Black Death, Essex 1350—1525,Cambridge,1991,第214页。此处Servants劳动一年时间为 366天, 则农场雇佣劳动力12.3 人。),1851年东南部英格兰这一数字为18.7英亩(注:B. 坎贝尔等:《土地、劳动和家畜》,第219页。)。租地农场每个劳动者耕作面积高出家庭农场达217%—353%。第二,每英亩的劳动投入在两类农场上也有差异。据我们的计算,一般租地农场每英亩投入的劳动量为19.89天,家庭农场则为43天(注: 我们取一个劳动力一年劳动时间为366天,是为了与前文叙述相一致。 实际上一个劳动力一年劳动时间为300天左右,则上述数字将分别为16.3天、 35.5天。)。具体到前引斯特宾其每英亩劳动投入为15天,温彻斯特的润普顿(Rimpton )每英亩所需劳动天数为16.88(注:B. 坎贝尔等:《土地、劳动和家畜》,第205页。)。 两类农场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很明显。第三,最能反映两类农场差异的是“每个劳动日的产出”。据计算,租地农场的劳动力每个劳动日可生产0.96蒲式耳大麦,家庭农场的数字则为0.46蒲式耳—0.55蒲式耳大麦(注:这里以P.Bowden 有关30 英亩农场计算方法为准, 时间为1600—1620年;20英亩劳动总投入为353.3劳动日,总产量为160蒲式耳大麦,120蒲式耳小麦( 折合大麦为180蒲式耳)。Bowden以雇佣劳动形式来计算劳动投入,故农场虽只有30英亩的规模,却能反映租地农场的情形。见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 卷,第653、662页。 反映家庭农场以Kibworth 1 维格特持有者的情形为依据。时间为1606 —1614年。其总产量折合大麦137.2蒲式耳,劳动投入为301个劳动日(或247.2个劳动日)。参见豪威尔《土地、家庭和继承》, 第160—161 、162—163页。)。用另一种方法计算得出的数字分别为租地农场0.98蒲式耳大麦,家庭农场0.54蒲式耳大麦(注:此方法以租地农场每个劳动者耕作18.4英亩,家庭农场每个劳动者耕作8.5 英亩,以16世纪末17 世纪初大麦16蒲式耳/英亩计算, 则其总产量分别为294.4蒲式耳、136蒲式耳,以劳动者一年劳动天数分别为300天、250天计算,故有上面的数字。),两组数字基本吻合。综合前述三点,我们看到在一定时间和场合,在一定程度上,租地农场确有比家庭农场高的劳动生产率。但是,对于这一结论我们应作具体的分析。第一,前文的比较数字只反映了两类农场种植业经营中某一层次的特征,有其比较方法上的局限性。家庭劳动使用方式上的密集及“过密化”是家庭农场的重要特征。若家庭成员全部卷入农场及农场上的种植业,则租地农场因其不能容忍多余的劳动力,即不允许存在“过密化”而显然有着高于家庭农场的劳动生产率,前面的计算正反映了这一点。但农民家庭农场的劳动使用显然不只限于农场本身,更不会只限于种植业,这就使劳动生产率的估算存在困难。无论为了谋生还是牟利,农民家庭农场都有着加强劳动紧张程度的内在要求。例如农场里农业劳动强度的加强和非农业劳动强度的加强,农场外农业劳动强度的加强和非农业劳动强度的加强等。不仅如此,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满足农民家庭农场的要求。社会分工为家庭劳动力潜能的发掘找到了出路。如呢布纺织业的繁荣吸纳了许多农民家庭富余的劳动力。矿业部门的存在同样使农民家庭能更有效地使用其劳动力(注:布兰查德:《英国矿业中的劳动生产率和工作心理学》 I.  Blanchard,  LabourProductivity  and Work Psychology in the English MiningIndustry 1400—1600,载《经济史评论》第XXⅪ卷,1978年第1期。)。其他如酿酒、经商,甚至租地农场的存在本身都有加强家庭农场劳动力使用紧张程度的机会和作用。至于作物种植技术的发展、市场的发展、运输的改进、国家的稳定都同样刺激和帮助农民家庭加强其劳动强度以获取更多的利润(注:马斯查科勒:《中世纪英国的交通成本》 J.Masschacle, Transport Costs in Medieval England, 载《经济史评论》第XLⅥ 卷,1993年第2期。)。因此,前述劳动生产率的比较是不对等的,租地农场的劳动生产率几乎反映了农场劳动力使用的全部状况,而家庭农场的“劳动生产率”则只反映了农场劳动力使用的部分情形。家庭农场中劳动力使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未能在“劳动生产率”这一概念中得到很好的反映,也许只有“总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productivity)能较准确地揭示农民家庭农场经营的各个层面的特征。所谓“总要素生产率”,指的是总产出与总投入的比率(注:阿伦:《圈地和约曼》,第227页。)。 在农民家庭农场及一些租地农场,没有精确的劳动投入的计量,也没有精确的每个劳动力产出的计量,更没有单位时间每个劳动力劳动产出的计量。他们的精打细算多从总的投入和总的产出入手,注意的是一年中各种投入支出的总量和收获的总量。用“总要素生产率”来衡量农民家庭农场经营,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家庭农场的内在特征。如农场对劳动力投入一定程度的“过密化”的容忍、劳动力使用的多样化、劳动投入的计量上的模糊性等特征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释。第二,租地农场所表现出的高劳动生产率只是相对于家庭农场而言的,实际上英国当时劳动生产率水平仍未有重大突破,劳动生产率中的技术含量甚少,而劳动的密集仍是租地农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手段,故其提高程度有限。若从对英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所做的贡献来看,租地农场也未必大于家庭农场。虽然租地农场能帮助农民经济突破过密化,但由于缺少吸收和消化剩余人口的行业和机制,故这种突破也是有限的。总的来看,当时技术条件下的英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一半应归功于开田制下的小家庭农场经营,阿伦甚至说,“如果没有地主的农业革命,大多数英国人将享受更加富有的生活”(注:阿伦:《圈地和约曼》,第21页。)。
      四、结论
    作为谋生与牟利并重的农民经济(注:我们认为农民经济是一种二元经济,既谋生又牟利。二元特征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使农民经济在历史发展中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必须发生分化(注:过去人们多强调“阶级分化”,而对诸如“人口分化”、“地理分化”等注意不够,故不能全面反映农民经济的发展特征。参见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理论》A. V. Chayanov, On the Theory of  PeasantEconomy,Manchester, 1986, 第68页。), 必然要走向对其自身框架的突破,即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租地农场的出现是资本主义萌芽的形式之一,但大的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不是农民经济突破和发展的必然的唯一的出路。14—16世纪英国租地农场的发展并没有表现出压倒一切的优势,相反在与农民家庭农场的竞争中它表现平平。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租地农场的力量在当时仍是零星而弱小的,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都没有重大突破。
    而农民家庭农场在14—16世纪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相当程度的繁荣。由于家庭农场内在经营特征上的某些优势(如总要素生产率),它能够与租地农场进行某种程度的富有成效的抗衡和竞争,维持自身的发展和繁荣。农民家庭农场也就能够长期存在,不被排挤和消灭。即使在圈地牺牲小农、创造大农场的某些年代,英国许多地方中小份地仍有真正的猛增(注:奥特怀特:《英国农业的进步与落后》R.B.Outhwaite,Progress and Backwardness in English Agriculture 1500—1650,载《经济史评论》第XXXⅣ卷,1986年。)。即在14—16 世纪租地农场零星存在的同时,更多的是小家庭农场的存在。大的租地农场未能取代小的家庭农场,小农场受排挤是在1688年以后,甚至是18、19世纪。(注:库柏:《1436—1700年英国土地和人口的社会分布》,第429页。)。
    需要指出的是,租地农场一词并不能概括14—16世纪英国资本主义萌芽和发展的全貌。那些以各种方式保有土地、却不承租土地或承租较少土地的农民也能够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发展资本主义;那些承租或转租其他农民的土地而非庄园自营地的富裕农民,也可以进行为市场而生产的雇佣劳动经营。他们的生产规模也许不大,但他们的生产经营方式更多地与资本主义相类似。在此,资本主义与农民经济相容而非相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于小的农民家庭农场之内。因此,大的租地农场不是农民经济发展和突破的唯一出路和方向(注:肖特:《英国乡村公社》B. Short, English Rural Community: Image and Analysis,Cambridge,1992,第50页。瑟斯克认为小农场的衰落和大农场的兴起绝不是一种普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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