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试论明治维新时期的地税改革
王铭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06期
【原文出处】《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沈阳)1998年02期第100~103页
【作者简介】王铭 辽宁大学留学生院院长 副教授 邮编 110036
【内容提要】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农民依附于封建主,被束缚在土地上,按时缴纳年贡。贡租是封建领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农民除了要缴纳占收成百分之六十至八十的实物地租外,还要缴纳十几种杂税和履行各种义务。明治维新后,由于打破了藩界,取消了关卡,国内统一市场开始初步形成。可是在农村,旧的封建贡赋制度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治政府认识到:“租税是建国的根本和关系到民心向背的极其重大的事情。”所以,明治政权建立不久,便迫不及待地要改革封建的贡赋制度和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制度,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扩大财源。总之,明治政府推行的地税改革废除了种种封建限制,使封建生产关系基本解体,促进了日本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日本农业开始走上近代的发展道路。
【关 键 词】明治维新/地税改革/德川幕府/贡租/町步


    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社会经济基础是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德川幕府将军是日本最大的封建领主,其余的土地被他分封给二百六、七十个“大名”作为领地,又称为“藩”。这些幕藩统治者在领地内具有绝对的统治权。占日本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是农民,他们没有土地,只能按照租佃权来使用封建主的土地,农民依附于封建主,被束缚在土地上,被迫按时缴纳年贡。贡租是封建领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农民除了要缴纳占收成百分之六十至八十的实物地租外,还要缴纳十几种杂税和履行各种义务。农民被连环保制度捆在一起,每家都要在物质上和政治上对其余各家负责。农民的衣食住行受到严格的限制,他们不准吃大米,衣裳的样式和颜色也有规定,禁止建筑宽大住宅和使用奢侈品,不准互相拜访,一切娱乐活动都要受到限制。农民被禁锢在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极狭小的范围内,农民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除了一部分口粮外,主要是供封建领主的寄生性消费。在封建领主的领地内,不仅粮食,凡是有关衣食住行的生活必需品,几乎全是自己制造。德川幕府时代封建割据严重,各藩在各地遍设关卡,限制交通和商业往来,与外界联系很少,幕府对外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这种封建的自然经济状态,一直持续到明治维新前,都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明治政府成立后,于1868年3 月在京都召开了由公卿和大名参加的会议,会上以天皇的名义宣布了《五条誓文》,它实际上是明治政府实施的政治改革纲领。其内容是:一、广兴会议,万事决于公论;二、上下一心,盛行经纶;三、官武一体,以至庶民,各遂其志,毋使人心倦怠;四、破除旧来之陋习,一本天地之公道;五、求知识于世界,大振皇国之基础。《五条誓文》用含糊的语句,表达了地主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的要求和愿望,其基本精神就是要建立一个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统一国家,表明了近代化的方向。明治维新后,由于打破了藩界,取消了关卡,国内统一市场开始初步形成。可是在农村,旧的封建贡赋制度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财政经济来说,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靠租税。但是在1873年以前,租税和地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却不高。1868年度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租税只占百分之九点五,地税占百分之九点七。1870年度租税占百分之四十四点四,地税占百分之三十九点二。1871年度租税占百分之五十八,地税占百分之三十九点七。1872年度租税占百分之四十三点三,地税占百分之五十一点二。这几年租税比重最高时只有百分之五十八,地税比重最高时只有一半多一点,这远远满足不了国家财政经费的需要。另一方面在推翻德川幕府统治后,广大农民渴望彻底摆脱封建领主经济的羁绊,要求确认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为此1871年太政官布告中说:“租税是建国的根本和关系到民心向背的极其重大的事情。”所以争取民心也是明治政府实行地税改革的一个目的。由于上述原因,明治政权建立不久,便迫不及待地要改革封建的贡赋制度和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制度,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扩大财源,推动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
    1871年6月25日,太政官发布全国水旱田一律用货币交税的布告。 这不仅免去了运输舟楫之劳苦和损耗,而且使政府收入不受米价市场波动的影响。改用货币交换对商品经济发展是很大的促进,对税制本身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1871年秋,明治政府宣布取消对农业生产的各种限制,允许农民自由种植各种作物。解除了德川幕府时期严禁水旱田种植桑、烟叶、甘蔗等经济作物的禁令。1872年,明治政府明令解决自1643年以来德川幕府制定的永世不得买卖土地的禁令,允许一切人自由买卖土地。这就在法律上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制度和封建的土地限制法,实际上开始确定了土地私有权。同年,政府发布了丈量土地和颁发土地执照的法令,确认其所有权,至于无主地,则一律收归国有。1872年下半年,明治政府又发布了几项重大的改革措施:7月宣布,自8月起废除封建幕府时期制定的农民为驿站配备驿马的规定,及其它一切课役,以减轻农民负担;8月宣布,废除过去不许农民经商的禁令, 准许自由从事商业;10月宣布,禁止人身买卖行为。
    上述一些措施,都为地税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准备工作大体就绪后,1873年7月28日,政府颁布了《关于地税改革的布告》, 宣布:修正地税,废除历来一切水旱田的贡纳之法,重新按地价的百分之三确定地税。同时还颁布了《地税改革条例》,由七章组成,这是一项重大的土地税法令,是地税改革的根本依据,它主要有四项内容:(1 )地税的标准:旧地税是以土地的收获量为课税标准,新税法则以土地的法定价格而不是买卖价格来确定课税标准。按地价课税使幕府时期遗留下来的种类繁多的封建贡租得到了清理。(2 )地税的税率:旧的租税是按五公五民、四公六民、三公七民等不同的税率收取租税,因地因时而异。新地税的税率则固定为地价的百分之三,不因年景的丰歉而增减,另征收地税的三分之一作为附加税,充作村费使用。这使课税的程度在全国近于统一。(3)地税的形式:旧税法是水田交实物, 旱田交实物或货币。新地税则一律交纳货币,不以土地产物价格变动为转移,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稳定。(4 )征税的对象:过去封建幕府时期贡租是按村摊派,由实际耕种者交纳。新的地税法则规定,由政府发给土地执照有土地所有权的人交纳,是完全按“一地一主”的原则,以个人为对象征税。这是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否定,也是对土地私有权的确定和保护。由于新地税不以村为对象,所以实际上废止了过去的连保制。
    自1873年7月《地税改革条例》颁布后, 地税改革即进入实施阶段,到1881年大体上完成。根据明治政府财政收入决算报告,可以明显地看出地税改革后在财政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实行地税改革前的1867年12月至1868年12日,地税只有二百万日元,大约占财政总收入的百分之六。1869年1月至1869年9月,地税为三百三十万日元,占总收入的百分之十。1869年10月至1870年9月,地税为八百二十一万日元, 占百分之四十。1870年10月至1871年9月,地税为一千一百三十四万日元, 占百分之五十一。实行地税改革的1873年,地税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一下子增为百分之七十。1874年和1875年增至百分之七十八和八十。再从地税在租税中所占比重来看,1868年租税总额为三百三十万日元,地税占百分之二。1870年租税总额为九百三十万日元,地税占百分之八点二。1875年租税总额为五千九百二十万日元,地税占百分之五十点三。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在地税改革前,特别是明治政府建立之初,由于政府财源主要是靠没收幕府和各藩领地的收入,或是靠发行纸币和向豪商如三井、鸿池等借款来维持,当时地税收入的比重是微不足道的。只是从1870年起,由于明治政府着手解决了封建幕府时期遗留下来的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种种限制,使农业产量增加,农村商品经济活跃,地税收入才不断增加。然而,政府真正以地税为财政主要收入,并且使地税收入保持庞大的数额,则是在1873年地税改革之后。这样一来,明治政府的财政收入才得到不断充实并稳定下来。
    有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度,便有什么样的土地税制度,税制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明治政府在1873年实行的地税改革,其实质在于改革土地制度,即通过承认既成事实的办法,确认在德川幕府时期因封建经济解体和农村阶级分化逐渐产生的新兴地主、富农和自耕农对土地的所有权,最后废除幕藩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制,推动了日本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
    1873年—1881年的地税改革对日本农村的资本主义化产生了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来:
    1.农业经济商品化:据1888年的《农事调查》记载,当年大阪府输出到府外的农产品占全部农产品的百分之四十一,长崎县也达到百分之三十六点七,而在府县之内的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就更高了。1890年日本农民支出总额中的现金比率自耕农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七,缴纳实物地租的佃农占支出现金比率的百分之二十一点一。当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农业经济商品化的程度也不平衡。
    2.扩大耕地面积:地税改革后,由于政府奖励开垦,使耕地面积不断扩大。1874年,日本耕地面积为4,129,800 町步, 1880 年扩大到4,500,000町步,到1890年增至5,029,886町步。十六年,日本的耕地面积增加了百分之二十二,这对尚未开垦土地已不很多的日本来说,无疑是个不小的成绩。
    3.粮食产量大幅度增长:地税改革后,日本主要粮食作物产量的增长甚至超过了耕地面积扩大的比率。水稻面积的扩大很快, 1878 年为226.9万町步,1880年为262.3万町步,1890年为275.2万町步。 稻米的产量增长情况是:1878年总产量为2,327.6万石,1880年为2,872.2万石,1885年为3,404.2万石,1890年增至4,303.7万石,十二年时间几乎增长一倍。稻米的单位面积产量也有所提高,1878年每年产量为1.03石,1881年—1890年为1.31石,1891年—1900年为1.42石。大米是日本的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种植面积的扩大和产量的提高是很有意义的,而且大米在地税改革后商品化了,所以能源源不断地供应城市,基本上满足了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明治初期还能出口粮食。
    4.为轻工业生产提供了充足原料:地税改革后,桑园面积不断扩大,蚕茧的生产发展极快,为缫丝的发展和丝织工业部门提供了充足的原料。茶叶的生产也成倍地增长。棉花、蓝靛、甘蔗等经济作物都有较大的发展。此外,还增加了不少蔬菜、水果等农作物品种。经济作物的发展,保证了轻工业的原料供应,促进了轻工业的发展。
    5.促进了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良:农业生产的发展是与农业技术的发展和提高分不开的。在农具改造方面,明治前期全国普遍使用无床犁,这种犁的特点是能深耕,但操作困难,劳动强度大。从1900年开始改用短床犁,操作简便,减轻了劳动强度。这时期还出现了改良锹和中耕回旋除草机等农具。脱谷和米麦加工工具也得到了改进,从精米机的改良到1910年发明的脚踏回旋脱谷机就是重要成果。日本农业技术的提高,还表现在品种改良和使用新肥料等方面。对米、麦、薯类等都选育了优良品种,比如著名的生长快产量高的品种“神力”稻种,以及东北地区的“龟之尾”稻种就是典型的例子。优良品种的选育,提高了作物的耐寒性、抗病和抗药性,特别是使产量有了提高。高产品种的普及,相应要求高效肥料的充分供应。这时期,除了堆肥、粪肥、鸡粪肥等农家肥料外,还大力发展了商品肥料,比如鱼骨粉肥、骨粉肥、豆饼、菜籽饼等,并且改进了肥料的使用方法。在耕作和栽培技术方面,当时提出了深耕的要求,普及了牛马耕,提高了效率和产量。并且普及了盐水选种、浸种消毒等技术,发展了灭虫技术和农药生产。总之,在地税改革后,由于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发展较快,经营技术也得到了提高。
    6.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由于地税改革,农民有了人身、移居、职业的自由,于是大量破产的农民背景离乡,流入城市,不断补充城市无产阶级的队伍,为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地税改革之后,日本工厂人数迅速增长的情况是这样的:1883年为91,716人,1884年为110,132人,1885 年为138, 227 人, 到1893年猛增为444,333人,1894年增至1,441,001人,突破了百万大关,1895年达1,598,320人。农民与土地相分离, 是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重要特点,也是原始积累的重要条件。
    总之,地税改革废除了种种封建限制,使封建生产关系基本解体,促进了日本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日本农业开始走上近代的发展道路。
    当然还要看到,在19 世纪末日本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仍然极为薄弱,多少世纪以来的根深蒂固的封建关系不是通过一次改革就可以根除,甚至在地税改革后不久,在日本农村还出现了新兴地主兼并土地加剧的现象,并且逐渐形成了一个寄生地主阶层,但是这一切并没有妨碍日本农业资本主义近代化的进程,甚而在某种程度上起了推动作用。所以我认为,应该把日本发展农村资本主义的方法,看作是具有与当时日本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因为任何一个国家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都要根据本国的国情,确切地说就是要取决于本国资本原始积累的进展程度和资本主义对农村资本主义化程度的要求,因为任何国家的资本主义都不会要求超越自己发展所必要的农村资本主义化。所以从日本农村后来资本主义发展情况来看,明治政府当时土地政策是符合实际的,是与日本国情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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