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略论过渡时期的西欧家庭
刘新成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06期
【原文出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京)1998年02期第64~72页
【英文标题】Family in Early Modern Western Europe
【作者简介】刘新成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100037
【内容提要】过渡时期西欧存在四种家庭类型并出现家庭规模由大变小的趋势,影响家庭类型变化的因素包括生产力、封建传统、财产继承制和家仆现象诸种;这一时期人们的家族观念明显淡薄,家庭观念则产生并迅速增强,其原因有社会经济的、政治的、宗教的多方面;过渡时期的西欧家庭在亲情方面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因为社会文化背景、家庭职能、父权制以及低劣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卫生保健条件均不利于亲情增进。
There were four types of families in early modern westernEurope. Among them expanded families tended to become nuclearones. The factors which  affected  the  tendency  wereproductive forces, feudal tradition, inheritance systems anddomestic servant custom. For economic,  political,   andreligious reasons, the concept of lineage was weakened by theconcept of family during this period. There was no apparentchanges in incimacies because the cultural background, familyfunction, patriarchy and poor living conditions didn't permitthem.
【关 键 词】过渡时期/西欧/家庭类型/家庭观念/亲情Early Modern Time/Western Europe/Family Types/FamilyIdeas/Intimacies


    家庭史研究的开拓者之一、著名的法国社会学家菲力浦·阿瑞斯曾提出一个观点,即过渡时期西欧家庭以内聚力增加为主要特征,家庭成员之间亲情明显增强。但是晚近的研究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西欧家庭在过渡时期并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笔者属意于后者。现拟根据所见材料,对此略作论述。
      一、家庭的类型
    过渡时期西欧存在的家庭类型共计有四,即核心家庭、根式家庭、复合家庭和扩大家庭。核心家庭是由一对夫妇及子女组成的家庭。根式家庭由父母、子媳两对夫妇组成,孙辈出生后则是三代同堂。复合家庭是在根式家庭基础上再增加父辈或子辈的其他夫妇及子女组成的家庭。扩大家庭也可称为“家族”,包括两种,一种是不同住、但关系极其密切的亲属集团,彼此依靠,往来频繁,有的还有共同经济活动,互惠互助,患难与共;另一种是同住的庞大家庭,其成员间都有血缘或姻缘关系。后一种扩大家庭有其历史成因。按照中世纪封建法,农奴去世时若无与其同住的子嗣,则其租地须退还领主;但若有其他血亲或姻亲,且与农奴共同生活过一年零一天以上,则法律承认该亲属为农奴的家庭成员,有资格继承其租地。因此中世纪时期佃农家庭往往十分庞大,少则十四五人,多则四五十人,同住在一所被称为“长屋”的宽大住房中,由选举产生的大家长领导,共同劳动,共同生活。这种扩大家庭在过渡时期仍然广泛存在。根据法国奥弗涅地区的统计材料,15、16世纪该地区约有60—90%的人口生活在这种大家庭里,不仅有佃农家庭,也有一些个体农民家庭。
    过渡时期存在的这四类家庭哪一种占主导地位呢?或者说,过渡时期在家庭类型方面是否发生了变化、变化的趋势如何呢?在本世纪60年代,最早研究家庭史的学者们曾认为,过渡时期西欧存在着从根式家庭或复合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的普遍趋势。布洛赫、马克斯·韦伯等西方学术权威均同意这种观点。但是近年来,在广泛收集材料以及使用更科学、更精确的统计方法的基础上,家庭史研究者越来越感到早期的结论过于粗率。有很多材料表明,工业革命以前,在西欧某些地区,家庭类型的变化趋势是由核心家庭向根式家庭或复合家庭转变,而不是相反。例如法国孔代地区小镇埃里库尔,1688年有95%的家庭是核心家庭,但是到1704年,该城核心家庭所占比例下降为67%,复合家庭和根式家庭却上升为23%。又如意大利北部托斯坎纳,17世纪初因瘟疫而人口遽减,遂大量吸收移民,这些年轻移民大多组成核心家庭;但若干年后,由于人口增长和土地短缺,复合家庭重又成为该地区主要家庭形式。再如英国中南部,14—18世纪人口密度的明显增加并未导致家庭形式变化,这段时间该地区始终以核心家庭为主。〔1〕两种观点孰是孰非? 应当如何估计过渡时期家庭类型的变化呢?
    笔者认为,过渡时期西欧确实存在家庭规模由大变小的趋势,也即大家庭逐渐让位于小家庭、根式家庭和复合家庭逐渐让位于核心家庭;但是,对这一变化的速度和幅度决不能估计过高。家庭变化是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变革的结果,它永远滞后于生产方式和社会的发展。过渡时期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刚刚开始,其对社会的影响也只是刚刚显现,当此之时,家庭的变化只能是微弱、缓慢和小范围的。我们说此时家庭由大变小具有趋势性的意义,并不是根据这种变化的规模和速度,而主要是从理论上做出的判断。由于统计数字不一,我们也无法确定过渡时期哪种家庭类型占多数,只能将影响家庭类型变化的种种因素分析如下。
    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职能变化。在封建时代,土地的所有、占有和使用以及领主—附庸关系的建立均非以核心家庭名义,而是以家族名义;同时,由于产业规模往往大而庞杂,也由于封建主贵族鄙视劳动,无论体力的还是脑力的,因此对产业的经营管理主要依靠管家(通常由寄住的或依附的穷亲戚担任);由于条田交错、牧场公有、牲畜共用、集体收割等等,农民家庭在生产中也不具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性;所以在农村里,是庄园而非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经营和管理亦非由封建主家庭独立承担;城镇手工业者家庭虽然可以成为独立生产单位,但是他们的家庭并非核心家庭,而是包括学徒、帮工和寄住亲属在内。总之,小家庭在封建条件下既不是所有制单位,也不是经营和生产单位,甚至不是单独的生活单位。而到过渡时期,资本主义私有制逐步取代了封建所有制,无论城镇农村,个体小生产成为主要经济形式,核心家庭可以拥有财产所有权和自主经营权,生产力提高也使仅靠家庭成员的力量独立从事生产劳动成为可能,小家庭完全可以承担过去必须由大家庭承担的经济职能。所以,经济发展以及家庭职能变化这一因素显然是促使家庭由大变小的积极因素。由于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是过渡时期的基本趋势,因此我们能够做出这一时期家庭类型变化的趋势是由大变小的判断。
    但是在过渡时期,经济发展因素对家庭类型变化的影响实际上很有限,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生产力显著提高、经济飞速发展并非过渡时期遍及西欧的普遍现象,在那些仍以农牧业为主的偏远落后地区,比如苏格兰高地和比利牛斯山区、法国中部的奥弗涅、贝里、勃艮第等地以及布尔博内部分地区,生产力的提高并不明显,劳动生产率仍然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人手的多少就成了生产规模、收获量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决定因素。每个家庭都希望有更多的劳动人手,劳动力需求增大,劳动力价格高涨,这就使得以增加家庭人口来补充劳动力之不足比雇用仆役帮工更加经济。出于这种考虑,保持大家庭便成为最佳选择。西班牙北部自然条件艰苦、劳动力需求量较大的加利西亚山区流行根式家庭,原因即在于此。〔2 〕法国向以根式家庭为主的阿维农平原和塞文、佩里格、利穆赞、上普罗旺斯和朗格多克等山区,在15世纪人口锐减的情况下,由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组成的复合家庭骤然增多,很明显也是同样原因。〔3〕1575 年有人这样描述法国利穆赞地区的复合式农民家庭:“四代同堂,无条件地实行族内婚,财产不进行分割。我看到有的人家像寄宿学校一样住着一百多口人。”〔4 〕法国的扩大家庭也集中在尼维尔内、科尔西、布瓦乔等落后地区。研究者早就发现,西欧经济落后的山区鲜见核心家庭,而核心家庭为主的地区则多为经济发达的平原。另一方面,也有生产力提高、生产关系变化反而导致家庭规模扩大的情况,这通常发生在封建传统和封建观念比较浓厚的地方。在这些地方,如果一个家庭所占有或拥有的土地很少,其出产仅能勉强维持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的生活,承受不起子女结婚生育的负担,那就只能让长大成人的子女离开家庭另立门户。而在生产力提高、家庭收入增加、可以养活更多人口,或是占有的生产资料增多、需要更多劳动人手的情况下,只要未发生父子反目或兄弟阋墙,人们就会按照封建时代的传统选择大家庭。在法国北部、德意志西部和比利牛斯山区,那些先富起来的富农、富商、行东的家庭往往是根式或扩大式,就是这种情况的证明。所以说,生产力水平低和保留封建传统是家庭类型变化的消极因素;即使在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由于封建传统的存在,适合新的生产力水平的小家庭仍然不可能大面积出现。
    封建财产继承制是封建残余中较为顽固的一种。西欧人高度重视财产继承,父母若未能给子女留下遗产,是很不体面的事。财产继承法也很严格,英国13世纪确立的以“长子继承制”为特点的继承法是这类封建继承法的典型。过渡时期基本沿袭封建时代的财产继承法,继承人只限于死者的配偶子女;对动产实行“分割继承”,即部分捐给教会,其余的在所有继承人中分配;对不动产实行“不分割继承”,即全部不动产由一个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制使得必须有一个子女(通常是长子)留在家里结婚生育,根式家庭即是这种继承制的产物。法国中南部普罗旺斯等地流行根式家庭肯定与此有关。其余子女有时也不得不留在家里结婚生育,因为在英法两国农村,有些农民家庭为保证劳动人手充足,希望子女长期留在家里,因而剥夺另立门户的子女的全部继承权。这种作法形成惯例,使得这些农村地区复合家庭十分普遍。在西欧某些受罗马法影响较深的地区,比如英国西北部和约克等郡,法国的诺曼底和洛林,有时可按死者遗嘱将继承人定为幼子、女儿或遗孀,也可对不动产进行分割。这种继承制不需要子女留在家里,可以让他们另立门户,因此这些地区的普通人家以核心家庭为主。但是实行这种继承制的地区很少。在过渡时期的西欧,不动产不分割继承制以及自立门户的子女失去继承权的封建惯例仍然广泛存在,这也是阻碍家庭规模由大变小的消极因素。
    西欧特有的家仆现象的存在和发展也是影响家庭类型变化的因素,但是这个因素的作用是双向的。西欧的家仆现象源远流长,乃是古罗马时代“家内奴隶制”的遗迹。当时奴隶没有自己的家庭,而是住在奴隶主家里;他们象奴隶主的妻妾儿女一样必须服从一家之主,因此被视为奴隶主家庭的成员;他们既从事生产活动,也从事家务劳动,因此具有家仆的性质。中世纪家仆现象继续存在,只是其地位与古代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人身自由。也就是说,一旦具备了能力和条件,家仆有权离开主人自立门户。所谓“能力”,是指做仆役期间学会的生产生活技能足以使他自谋生路;所谓“条件”,是指做仆役期间积蓄的工资足以使他成家立业。久而久之,充当家仆便成为自立的第一步,中世纪各时期各地区均鲜见30岁以上的家仆,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甚至贵族子弟也把充当“侍卫”“扈从”视为成家立业的必要准备阶段。贵族之间接纳别人的子弟作“侍卫”或“扈从”是彼此应尽的义务和友情体现,有些贵族更以家仆众多来夸示自己慷慨助人、乐善好施。这样,家仆现象在保留其原始的谋生手段的意义之外,也成为一种社会习俗。在过渡时期,这种习俗在英国中南部、法国西部、意大利城市和德意志部分地区继续存在,尤其是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家庭雇用仆役帮工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计,当时家仆占西欧人口总数的7—15%。〔5〕在工业革命前的几个世纪,英国14—29岁的年轻人中家仆所占比例在30—40%之间。英国至少1/3的家庭拥有家仆, 农村亦有1 /4 农户雇有佣工。 1552年佛罗伦萨有42%的家庭雇用家仆,家仆占人口总数的17%。 〔6〕家仆的来源,在富贵人家,真正的“仆役”一般来自穷亲戚的儿女,而“扈从”“侍卫”之类则是接纳的别的贵族的子弟;在农民家庭中,年龄较大的家仆多是在一年一度的佣工市场上签约受雇的,年龄较小的则或是来自邻里之间子女互换,如英国;或是来自亲友的子女,如欧洲大陆某些地区。英国农村孩子一般10岁以后就被送出去,先在附近人家帮佣,年岁稍长、掌握一定谋生手段后便可远走高飞。在法国西部,穷苦农户的孩子七八岁就离家外出做工,多是到邻家帮助放牧牛羊鸭鹅或做家务。在朗格多克,10岁左右的孩子常常已经是经验丰富的牧人了。在法国穷困山区和德意志农村家庭手工业发达地区,十几岁的家仆是家庭纺织业的主要帮手。城市家庭的家仆大多来自农村,也有一些来自城市,因为城市工商业者亦有把子女送往邻家“培养”的传统。城市家仆大都在手工作坊中充任学徒或帮工。对过渡时期大多数西欧人而言,有机会到城里学徒是颇为令人艳羡的。在工商业繁荣的英国,不仅租地农,连自耕农和小乡绅也把进城学徒视为子女最好的出路之一,因为只要经济景气,学徒总有望成为帮工和师傅,最后独立经营,发财致富。总之,在西欧城乡,家仆现象普遍存在,并因过渡时期经济繁荣而有所发展,这使得年轻人不再一味依赖家庭和父母,而是很早就走上自谋生路、自立门户之路,这是核心家庭增多的有利因素。从这个角度讲,家仆现象对家庭规模由大变小起积极作用。甚至有学者认为,凡是存在雇用家仆习俗的地区都流行核心家庭,而法国中南部、奥地利、德意志及地中海世界的部分地区之所以盛行根式家庭,则与不存在这种习俗有很大关系。这种看法未免片面。问题还有另一面,即家仆现象也是过渡时期大家庭的数目始终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因为在西欧的人口材料中,家仆历来被算作家庭成员。以伦敦一个面包商家庭为例,据记载,1619年该家庭有人口13—14人,其中包括面包商本人和妻子、子女3—4人、帮工4人、徒工2人、女佣2人。 这种人口众多的家庭在人口统计时通常都被当作扩大家庭或复合家庭。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有三,首先是习惯使然,从古代到中世纪家仆历来被视为主人的家庭成员;其次是观念使然,过渡时期“家庭”的概念即指“住在一起的人”;再次是家庭职能使然,既然过渡时期家庭成为生产单位,男女家仆作为主要劳动力,乃是这个生产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被归入家庭成员之列。把家仆与家庭成员分开统计,这是实现了生产社会化、家庭不再担任生产单位职能以后的事。
    需要强调的是,在前工业化时代已经存在核心家庭,这是西欧家庭史的一大特色。世界其他地区在同样的发展阶段上都不存在这种家庭模式。
      二、家庭观念
    在过渡时期,家庭观念方面发生的变化比家庭类型的变化更为明显。
    中世纪的社会等级秩序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人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都同与土地的关系密切相关,这种与土地的关系又是代代相传、几乎固定不变的。贵族拥有土地和尊贵的社会地位,贵族的后代继承这份土地,同时也继承贵族身份和尊贵的社会地位,而农奴的后代世世代代永远是农奴。在这种社会中,出身门第至关重要,血统和谱系决定着人的命运,人们对家族的重视是必然的。所以,中世纪时期人们只有“家族”的概念而没有“家庭”的概念,遑论“家庭观念”。
    到过渡时期,尽管在某些地方某些社会阶层中,譬如苏格兰高地和比利牛斯山区的牧民、意大利的城市贵族等等,仍保留着浓厚的家族意识,但是在西欧广大地区,人们的家族观念已经普遍而明显地淡薄了,家庭观念则产生并迅速增强。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社会经济原因。在西欧过渡时期,商品经济逐步取代自然经济,市场活跃,社会流动性加强。在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中世纪僵硬的社会结构开始松动,一方面,封建割据的地域界限被打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人口和物资交流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封建等级壁垒被冲垮,不同等级间“老死不相往来”的状况无法维持。不同等级的人们不仅交往密切,而且易位频繁,公侯世家不再是荣华富贵的同义语,出身卑贱也不复为不可逾越的障碍,人的地位变化之快,落差之大,均为前所未见。出身和血统依然重要,但已不再决定一切。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人主义观念取代了封建等级观念,个人奋斗成为家世门第之外的另一条成功之路。16世纪尼德兰人文主义思想家伊拉斯谟就曾指出:“纵为天潢贵胄,如未继承先辈优秀品行,仍不免沦为寡廉鲜耻之徒;寒门子弟若肯发奋图强,也能成为谦谦君子。人不能选择出身和国度,但可以选择是否具备美德与风度。”〔7〕在这种情况下, 人们对出身和家族的重视程度大大降低了,大多数人对家系的了解仅以祖父辈为限,对更远的祖先几乎一无所知。一份17世纪的材料表明,在意大利托斯坎纳的阿尔托帕索地区,连堂兄弟、表姊妹这样的概念人们都已经觉得相当生疏,更不要说浓厚的家族意识了。
    其次是政治原因。在中世纪,家族不仅是经济单位,也是政治单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人飞黄腾达,不仅封妻荫子,而且鸡犬升天。一人受到伤害,全家族被辱蒙羞,感同身受,于是同仇敌忾,共赴家难,颇有上古“血亲复仇”之遗风。到过渡时期,随着专制王权增长,王室法庭越来越成为权威仲裁机构,家族争端一般通过上诉解决,家族的政治独立性减弱,家族混战明显减少。家族纠纷虽仍有发生,甚至干扰城市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但16世纪中期以后,家族纠纷的复仇者通常仅限于家庭成员,而不是更大范围的家族成员。过渡时期西欧贵族仍像中世纪那样不时召开家族会议,但内容一般是讨论资助族内青年成家立业或赡养鳏寡孤独,很少再涉及战争与政治。由于在波诡云谲、瞬息万变的商品经济时代老年人的经验和决策已经很难保证其明智正确,因此家族领袖不再是家族中最年高德劭者,而是最精明强干、功成名就的人。家族不再是政治单位,充其量只能算是松散的“互助同盟”。
    再次是宗教的原因。天主教改革运动削弱了家族的宗教职能。在中世纪,一个教徒的教父教母常有7—8名之多,一般由亲属担任。有的教父母与教子年龄相差无几,之所以成为教父母,盖因其曾出席教子洗礼;而之所以邀请其出席洗礼,按照世俗的解释,是这样可使其灵魂永远与受洗者同在,在受洗者离开现世时,可陪伴他同赴彼岸,并在上帝面前为他请求宽恕,使他进入天堂。受这种习俗影响,洗礼往往成为盛大的家族聚会,并且通常在节日期间举行,以便让家族全体成员都能出席。这种家族聚会式的洗礼往往伴随酗酒闹事,以致影响社会治安,但对家族却有极大凝聚作用。16世纪天主教改革运动中,改革者对这种陋习提出尖锐批评,他们反对世俗的解释,指出任何人都只能单独面对上帝,不可能让他人陪伴;教父母不仅要出席教子洗礼,还应负责教子的宗教教育和道德行为监督,而年幼的教父母根本不可能负起这样的责任。1563年特兰特宗教会议决定,每个教徒只能有教父母各一,且年龄必须达到能成为教会正式成员的标准;洗礼必须在新生儿出世几天之内举行,不得延误,更不得故意选在节期。随着特兰特会议决议的推行,教父母虽仍在本家族中择定,但此事已失去作为联结家族的重要纽带的意义,洗礼及其他宗教仪式也不再是盛大的家族集会,不能再起到凝聚家族的作用。
    上述原因造成人们的家族观念日益淡漠。由于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宗教活动中家庭成为基本单位,与个人利害攸关、休戚与共的只是血缘最亲近并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慢慢地人们关注的对象便只限于自己家庭的利益,家庭观念遂取代家族观念成为人们考虑问题的主要着眼点。
      三、亲情
    亲情有很多种,如夫妻之情、亲子之情、兄弟姐妹的手足之情、祖孙之情、婆媳翁婿之情、叔侄舅甥之情、等等。其中夫妻之情关乎性爱婚姻种种,较为复杂独特,本文不拟涉及;随着家庭规模逐渐由大变小,祖孙之情、婆媳翁婿之情以及叔侄舅甥之情的重要性亦相应减弱;故而此节探讨的主要是亲子之情与手足之情。
    家庭类型和家庭观念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从道理上分析,家庭规模变小可以使感情指向更加集中,家庭观念增强可以使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更加密切,这些都应该导致亲情增强,如同阿瑞斯所说。但是事实上,过渡时期在西欧并没有出现亲情增强的现象。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是社会文化背景不利于家庭成员之间建立亲密感情。尽管发生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但在过渡时期,基督教意识形态仍然笼罩西欧社会。在宗教意识中,骨肉之情无足轻重,亲密感情不是因血缘,而是因共同信仰产生的。《圣经》中说:“凡实行上帝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和母亲。”〔8〕“凡是为着我或者为着福音撇下了房屋、 兄弟、姊妹、父母、儿女,或者田地的,必定在今世收获更多。”〔9 〕耶稣的忠实门徒都为追随他而抛妻别子。早期教父哲罗姆劝导人们:“忘掉父母,你自会得到巨大的回报。”〔10〕基督教舍弃现世,蔑视人生,既不鼓励生儿育女,认为此事除为上帝增加信徒而外再无任何意义;更反对在子女身上倾注过多的时间精力,以致影响对上帝的虔诚和对来世的追求。教会认为,小孩没有灵魂,不属于人类而属于上帝,上帝差遣他们来到现世,可能让他们留下来长大成人,也可能随时召他们回去,因此人们根本不必对孩子投入感情和关心,教会也从不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祝福。基督教的这些观念势必对亲情产生消极影响。人们普遍对孩子漠不关心,家长很少精心呵护婴儿,孩子从出生到长大成人很少能享受父母的亲情爱抚,家庭教育更谈不到。这种对亲情的轻视在过渡时期依然存在。其客观原因是当时卫生保健水平很低,一岁以内婴儿死亡率达20%,50%的孩子活不到20岁。如果父母对孩子倾注感情过多,恐怕承受不起孩子屡屡夭折的精神打击。同时,据统计16世纪西欧平均寿命只有25—30岁,〔11〕这意味着很多孩子不得不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在对亲生子女都漠不关心的风气下,很难想象孩子能得到继父继母的爱护关怀。在那些大家庭里,年轻父母忙于生计,照料孩子的往往是仆人和老人。如果不是不动产的唯一继承人,孩子一般10岁左右就被送出去做家仆或学徒,从此脱离家庭,自谋生计,接受社会教育,父母则成为遥远的存在和模糊的记忆。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教育和社会化均与父母无关,亲子间缺乏养育之恩,这必然造成亲情淡漠。
    其次,过渡时期家庭的职能主要是生产单位,这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家庭成员”的身份,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因为血缘,而是因其在家庭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家庭作为一种理性存在,其基础并非情感,而是功能。人们并不把家庭当作寄托感情的所在,家庭成员之间自然也不会温情脉脉。在一般人家,孩子从小就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除有继承权之外,子女与家仆无论地位还是生活均无两样。
    再次,严重的父权制也是影响亲情和睦的重要原因。父亲是一家之主,这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地区,几乎古今皆然。但在西欧过渡时期,家庭作为生产单位,一家之主拥有特殊的权威和地位。父亲是全部家产的唯一所有者和支配者,妻子儿女均需仰仗他生活。法国南部的成文法明确规定,父亲在家中拥有“统治、支配、管理和随意使用家庭财产的权利”,儿子和女婿对父亲只能“尊重、服从和为之效劳”。在这一地区的复合家庭中,子女要从钱柜中取5个苏,也必须征得父亲同意。 在财产继承方面,不管是对动产还是对不动产,也不管是采取分割继承方式还是不分割继承方式,分配权都掌握在父亲手中,各种法律都承认父亲对继承权的予夺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每个子女所得家产的数量。作为一家之长,父亲还是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无论城乡,无论农业或工商业,只要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父亲就有支配其他家庭成员行动的权力。父亲在家庭经济中的独尊地位使他在家庭生活中也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有权干预子女婚姻,有权过问家仆私生活。训斥甚至打骂是父亲履行家教职责的主要方式,对待妻儿家仆无论多残酷也不受法律追究。在法国南部的根式家庭中,父亲的专用座椅放在可以了望室外的地方,即使他不在家,其他家庭成员也不得在上面落座。15世纪在西欧流行的礼仪手册规定,子女每天起床后头一件事就是到父母面前屈身请安。〔12〕子女断乎不敢反抗父亲的权威,在某些地区,甚至婚后也摆脱不了父亲的“管制”。例如在法国南部的复合家庭中,父亲与已婚子女签有一纸具法律效力的“契约”,约定只要父亲健在,子女不得擅自中止共同生活、脱离长辈而自立,只有父亲才有权让家庭解体。有些实在无法忍受父权统治、却又不能经济自立的年轻夫妇,只好投亲傍友、自愿结合,组成新的大家庭。据考查法国南部一些扩大家庭即起源于此。〔13〕在英国,清教运动进一步扩大了父亲的权威。清教徒从“因信称义”出发,认为仅凭忏悔并不能赎免原罪,必须用坚强的意志战胜邪恶,而坚强意志的培养必须从家庭做起,父亲作为家长义不容辞地负有培养管教妻儿的责任。这一点被明文写入英国当时的实体法。以父权为中心,家庭内部形成严格的等级结构。以根式家庭为例,最上层是父亲,以下依次是母亲、长子、余子、长媳、女儿们、孙辈和仆人。就餐时须按长幼尊卑就座:父亲在餐桌上首;其右侧是既定继承人,然后是余子由大到小排列;其左侧是女主人,然后是女儿们;仆人一律坐下首。在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地方,长子的家庭地位很高,其余子女从小便被灌输尊重长兄的观念。家里最宽敞明亮、带壁炉的房间原由父母居住,父亲去世后则由长子长媳住,寡母只好搬到其他房间与女儿或孙女同住。
    这种以封建财产继承制为基础的父权制家庭关系尽管有利于维护家庭秩序,却极其不利于建立和增进亲情。在根式家庭中,父亲同不动产继承人之间往往订有受法律保护的析产契约,详细规定父亲的权力、妻子或遗孀对嫁妆的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家产前后应履行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将失去哪些权利、家产传给继承人之后父母的基本生活来源、住房、菜地、零用钱如何解决,等等。立约目的是避免纠纷,但却把血缘关系变成经济关系,把骨肉亲人推向利益对立的两端。父亲因其孤家寡人的地位而不得不以绝情来自我保护。在法国南部复合家庭中,父亲常在契约中规定,儿子们如另立门户,只能带走自契约签订后本人劳动成果的1/8。在实行不动产不分割继承制的家庭,父亲与作为继承人的儿子关系极为紧张。父亲深知,一旦家产到手,儿子就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孝顺,甚至可能虐待和抛弃自己。1614年英国作家沃尔特·雷利写过一段老人独白:“岁月使我们体弱多病,孤独无助。虽有儿女,却视我们为累赘。财产越多,儿女越盼着我们早死。除了牢牢抓住财产,不交给他们之外,我们别无选择。”〔14〕在这种心态支配下,老父亲只要能找到雇工和家仆干活,或是能设法让儿子只帮忙料理家业而不“掌权”,他就拒不退休。以当时的保健状况而言,年过半百便不再具有管理家庭生产的体力精力,但有些父亲60多岁还不肯退休。而儿子通常只有在继承家产之后才有经济条件结婚生育,父亲不退休就意味着儿子婚事拖延,这势必导致父子失和。在实行分割继承制的家庭里,父亲也会想方设法推迟析产,而且拒绝为成年子女提供婚嫁资金,使子女年逾而立不能成婚,从而对父亲极为不满。为解决这一矛盾,西北欧有些地方盛行另一种做法,即父亲按市场价格把家产变卖给子女,他和妻子靠这笔收入养老。对父母而言,这样做即使子女不孝也可确保晚年衣食无虞,因此不失为明智之举。但对子女来说,这种做法使他们不得不花钱购买本该无偿继承的家产,以至债台高筑,仍然无力结婚,其结果只能是加深他们对父亲的仇恨。城市手工业者似乎找到了一种避免父子反目成仇的好办法。在市场相对狭窄的情况下,任何新业主出现都会对老业主构成威胁,因此师傅们总是千方百计阻止学徒和帮工自立开业。为避免这种新老矛盾侵蚀家庭关系,长期以来,在手工业行会中自然形成一条不成文法则:儿子不在自家学手艺,学徒和帮工必须是外姓人。这种“父子不同艺”的传统固然避免了儿子析分家产并成为父亲的对手,但也使儿子小小年纪便离家外出自谋生计,亲子之情想必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同样受到不利影响的还有手足之情。在实行不动产不分割继承制的地区,继承人不论男女(在比利牛斯山区西部,继承权首先属于长女),其地位总高出别的兄弟姐妹,从而招致妒忌和仇视。在由家长任意指定继承人的家庭里,子女们更会为了赢得父亲欢心、争取继承权、避免外出打工之苦而演出种种不光彩的活剧。
    在过渡时期的西欧,还存在另外一些不利于亲情发展的因素。社会学家认为,亲情需要物质基础,良好的居住条件就是基础之一。因为只有居住条件好,人们才愿意在家中逗留,才有家庭成员亲密相处、增进亲情的机会。所谓良好的居住条件,至少应具备两点:舒适性和私密性。但在过渡时期的西欧,大部分人不具备这样的居住条件。一般农民家庭只有一两间住房,外加一间厨房兼做畜棚;较富裕的根式家庭可能有三四间住房。房间的隔音、取暖、采光条件很差,最大的房间中放置取暖照明的炉火,一般是地炉,家境较好的则用壁炉。德意志地区用晒干的畜粪和泥炭作燃料,法国人用木柴。最穷的农民用不起炉火,只好把牛羊牵进屋里,用牲畜的体温取暖,用松脂或浸透蜂腊的毛芯花属植物照明。可以想象,在寒冷的冬夜,包括仆人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挤在这间有炉火的房间里,房顶四壁熏得黢黑,光线昏暗,烟气蒸腾,异味难闻,跳蚤臭虫咬人,毫无私密和舒适可言。家具亦非常粗陋:桌椅杯碗是用木头制作、用沙子或炉渣“抛光”的;锅盘多为陶制品;床是最主要的家具,通常就是一张草垫。城市手工业者的居住条件同样简陋。法国城市小工匠家庭通常也只有一间住房,白天兼做工作间,晚上师傅一家与帮工学徒全睡在这里,仅以布帘隔开。境况较好的家庭可能有所带阁楼的房子,一层是铺面,兼做子女和帮工学徒的住房,二层小阁楼是师傅夫妇的卧室。城市住房同样阴暗潮湿,地上仅铺灯芯草,只有最富有的行东才能享受天花板和玻璃窗。城市家庭即使有多余房间也不舍得自家享用,而是出租赢利。结了婚的仆人帮工就靠租房居住。租不起房的贫民只好在私搭的破棚屋里安身。1580年伦敦当局曾明令禁止私自盖房,但贫民区的棚屋仍然有增无减。这样简陋、甚至可说是恶劣的居住条件显然不利于增进亲情。再有,由于新生儿死亡率高,兄弟姐妹之间年龄悬殊,当兄姐们离家外出做工时,弟妹们可能还在襁褓之中,根本没有同吃同住、同玩耍同劳动、从而产生深厚感情的条件。同时,由于平均寿命低、再婚率高,一个家庭里往往包括着亲生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以及父母领养的孩子和成年女儿的私生子女(这两种情况都很常见)。在如此复杂的关系中,很难产生亲密无间的感情。不断变换的家仆也被视为与子女一样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存在和流动性势必淡化家庭气氛和感情。这种由背景不同、身世地位各异的成员组成的家庭,其相互关系只能是松散和冷漠的。
    总之,由于存在上述原因,西欧在过渡时期并未出现明显的家庭关系和亲情方面的变化。尽管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转变,基督教意识和封建传统习俗的影响力在减弱,家庭生产正在逐步走向社会化,人们的居住条件等物质生活状况已经有所改善,健康水平在逐渐提高,平均寿命也在逐渐延长,这些无疑将对亲情增强产生促进作用;但是,在我们关注的这个阶段,这种作用尚未显现出来。
    注释:
    〔1〕〔6〕〔14〕S.J.瓦特:《西欧社会史:1450—1720 年》,41、52、60页,哈钦森大学,1984。
    〔2〕〔4〕罗歇·沙尔捷主编:《私生活史》第三卷,521、523页,哈佛大学,1989。
    〔3〕〔13〕J.L.弗兰德林:《历史上的家庭》,85~88、81 ~83页,剑桥大学,1979。
    〔5〕迈克尔·米特罗尔和雷因哈德·西德尔:《欧洲家庭史》, 38页,华夏出版社,1987。
    〔7〕罗歇·沙尔捷:《近代早期法国出版物的文化效用》,78 页,普林斯顿大学,1978。
    〔8〕〔9〕《圣经·新约·马可福音》,第三章,第五节;第十章,第五节。
    〔10〕〔12〕S.A.奎因和L.W.哈本斯坦:《世界婚姻家庭史话》,236~237、306页,宝文堂书店,1991。
    〔11〕蕾伊·唐娜希尔:《人类性爱史话》,189页, 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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