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西塞罗的共和国政治理论
施治生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05期
【原文出处】《史学理论研究》(京)1998年01期第89~95页
【作者简介】施治生 中国社科院世界史所研究员


    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哲学家,一生著述甚丰,对其生活的时代和后世都有重要的思想影响。从哲学思想来说,西塞罗是一个折衷主义者,他的哲学著作乃是学园派、斯多噶派和怀疑论者思想的混合物,并无特殊的贡献。同样,在政治思想理论方面,西塞罗也秉承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接受他们种种政治理论观点,甚至直接套用他们的著述,以致于西塞罗的《论共和国》等政治著作犹如杂色斑驳的画卷,混杂着希腊思想家的各式各样政治思想观点。所以,有些学者认为,西塞罗对古代政治理论无所建树,他不过是一个介绍者和编纂者而已。〔1〕但是也应看到,西塞罗毕竟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 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应当说,在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过程中,对古代政治理论也有所补充和发挥。
    西塞罗基本上继承了希腊思想家的国家观,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希腊思想家主要分成自然形成说和契约论两大派,西塞罗则把他们的观点揉合在一起。在西塞罗的早期著述中曾提到,由于人们彼此敌视,单个人又无法抵御野兽的伤害,于是一大群分散的、流浪的人们经过互相协商组成了国家。〔2〕但他在《论共和国》中指出, 与其说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孱弱性,不如说它是由人类具有天生的社会性,即人们好群居的自然本性所造成的。然而,又暗示国家制度是人们在法律上取得协议而形成的。〔3〕他还认为,人类独有的理性和语言, 也是他们趋向联合,互相交往,共同生活,组成社会和国家的纽带。〔4 〕国家起源不仅涉及起因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建立国家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西塞罗追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把实现正义和达到福祉作为建立国家的目的,不过他又突出保护私有财产为国家的职能所在,强调保护私有制是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要求。〔5〕
    在西塞罗生活的时代,罗马人关于城市国家(civitas )的称谓和概念, 变得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西塞罗采用“共和国”( respublica)标示国家,反映了罗马逐渐形成新的国家称谓和概念。 拉丁文res publica,原意是指公共的事务或财产,并没有国家的意义, 后来其涵义逐步演化,才获得国家之意。在《论共和国》等著作中,西塞罗混用城市国家和共和国两个词汇,泛指普遍意义上的国家,但有时则以共和国代替城市国家,特指扩张后的罗马国家。
      西塞罗给国家下了一个定义:“共和国是人民的财产( respublica res populi)”。〔6〕接着, 他又对人民作出界定:“人民并非是人们随意组成的群体,而是由许多人一致同意尊奉正义所结成的集合体,是为互利而彼此合作的共同体。”〔7 〕按照西塞罗的共和国定义,其公共权力属于人民即公民集体,而人民公正和合法地行使权力才真正体现正义,且以谋求公益为目的,也就是说,正义和公益构成共和国的本质特性,离开了这两个要素,共和国就不成其为共和国。所以,从西塞罗的共和国概念内涵来说,它和城邦或城市国家概念基本吻合。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自由人组成的共同体”,〔8〕, 其宗旨是遵循传统和法律,谋取全邦公民共同利益和达到美好的生活。所不同的是,小国寡民是城邦或城市国家的外部特征,而共和国则可能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所以,共和国概念在外延方面比起城邦或城市国家概念有所扩展,即共和国乃是放大型的城邦或城市国家。由此可见,从根本上说,西塞罗的共和国概念仍未突破城邦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和限制。
    按照西塞罗的观点,共和国是国家体制结构原则,实际上是指一种国家形态或国家类型,并非是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就共和国而言,它具有多种政体形式。西塞罗沿袭希腊思想家的政体分类法,认为共和国普通的政体有三种:王政(regnum)、贵族制(civitas optimatium)和民主制(civitas popularis)。 他这样写道:“当政权落在一人手中,我们称他为王,这个国家形式便是王政:当一些显要的公民掌握政权时,我们说这个国家实行贵族制;当所有的权力握在人民手中时,便叫做民主制(因为是这样称呼)。”〔9 〕这三种政体皆非优良的政体,都不完善,存在着缺陷:“在王政下,臣民们的司法权和审议权微乎其微;在贵族制下,民众也不能享受自由,因为他们缺少审议权及其他权力;当所有权力落在人民手中时,即使他们主持公正,使用权力得当,但由此而产生的平等本身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它抹煞了等级的区别。”〔10〕由于存在缺陷,这些政体并不稳定,容易蜕变为相应的变态形式,王政或君主制变为僭主制,贵族制变为寡头制,民主制变为暴民政治。〔11〕
    不过,西塞罗也有保留地肯定上述三种普通政体,指明它们各有长处,他假借这些政体的拥护者之口,逐个陈述它们的长处,指出:民主制体现着法律权利的平等和权益的均等,在民主制下,人民享有自由,直接参政并决定国家事务,从而使国家被称为共和国即人民的财产;〔12〕贵族制则以其执政者出类拔萃和才德兼备而著称……。〔13〕因为普通政体有着缺陷,西塞罗表示自己不赞成这些政体,但由于这些政体还有长处,所以他认为这些政体尚算可以忍受的。如果将这三种普通政体进行比较和加以选择的话,那么,他认为王政是最好的,因为贤明的王和人民感情相通,父亲般保护和关怀人民,等等。〔14〕
    对于与三种普通政体相应的变态形式,西塞罗则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他指出,僭主贪求个人绝对权力,使人民陷于奴隶地位;寡头制实行的是富人统治;在暴民政治下,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混乱不堪,人们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于是事物走向反面,极端自由变成了极端奴役。〔15〕在西塞罗看来,这三种变态政体都是极其腐败的政体,凡是实行这些政体的国家根本就不能算作是共和国。因为,在僭主统治的国度,人民遭受压迫和奴役,既无法律的维系作用,又无共同合作的契约关系,所有财产皆被僭主攫为已有,人民一无所有,甚至连他们自身也成了僭主的财产;同样,受寡头宗派统治的国家,也不能叫做真正的共和国,因为在那里亦无人民的财产可言;在暴民政治下,虽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由人民治理,共和国似乎是人民的财产,但在实际上它是假借人民的名义,违背法律和公正原则实行多数专制,因而必然糟蹋人民的财产。〔16〕
    如同柏拉图、波里比乌斯一样,西塞罗也是一个政体循环论者。他认为,由于普通政体不稳定,存在缺陷,容易蜕变为相应的变态形式,王政为僭政所代替,贵族制为寡头制所代替,民主制为暴民政治所代替,这样便造成了政体不断更迭和循环发展的过程。他写道:“国家统治权力,就象皮球一样,从国王传到僭主,又从僭主传到贵族或人民,再从他们那里传到寡头或僭主,所以,没有一种政体是能够长期维持下去的。”〔17〕但在政体更替循环顺序方面,西塞罗并不完全遵照柏拉图和波里比乌斯简单的固定公式,而认为接替王政的既可以是僭主制,也可能是暴民政治,僭主制可以为贵族制或民主制所取代,也可能为寡头制所取代。〔18〕所以,如果说柏拉图和波里比乌斯是政体单线循环论者,那末,西塞罗则是政体多线循环论者。
    混合政体论是西塞罗的国家政体论中的核心部分。混合政体论是希腊思想家提出来的,西塞罗接受这一理论并运用于罗马。他在论及三种普通政体缺陷后就指出:“有一种我认为最值得赞赏的第四种政体,它是从我所提到的那三种政体混合而成的。”〔19〕这种混合政体既克服了三种普通政体的缺陷,又能够融合它们的长处,因此混合政体优越于任何一种普通政体。按照西塞罗的说法,在实行混合政体的国家中,“应保持最高的王权的因素,一些显要的公民也应赋以一定的权力,某些事务则应留给公众来审议和监督”;“行政长官有足够的权威,显要公民的意见有足够的影响,人民有足够的自由。”〔20〕这样建立起来的混合政体的优点是:(一)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权利平等;(二)具有稳定性。西塞罗关于混合政体的理论原则,基本上因袭希腊思想家的观点,但他把这一理论运用于罗马实际时,对此理论却加以重要发挥。
    如果说在混合政体问题上,柏拉图是在构思一个理想的国家模式,亚里士多德是在寻找一个切实可行的优良政体,那么,西塞罗则以回顾历史的方式证明罗马共和政体的无比优越性。他完全撇开希腊思想家把斯巴达·迦太基等国作为混合政体的范例,单把罗马当作混合政体的国家,且又追随波里比乌斯推崇罗马共和政体,并注重历史实践的观点来比较研究和分析国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西塞罗宣称:“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形式可以同我们祖先一代代传下来的我们国家形式相比拟,无论是在其一般特性和权力配置方面,或者是在其成长发展过程来说,都是如此。”〔21〕又说:“加图常说,我们的政制优越于其他国家的理由是: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皆为一个立法家所创立,如克里特的米诺斯,斯巴达的莱客古士,……可是,我们国家并非由一人的才智,而是由众人的才智创立的,它也不是通过一个世代,而是经过许多世代和数百年之久才建立起来的。他说,因为个人的才智毕竟有限,不可能明察秋毫,也不可能在一段时期内集思广益而缺乏实际经验帮助和时间考验,就为将来作好一切必需的准备。”〔22〕按西塞罗的说法,罗马的混合政体是罗马国家历史发展的产物,它存在于罗马历史的一定时期,大概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初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结束, 延续到公元前2世纪30年代格拉古兄弟改革为止,〔23〕自此以后, 混合政体即遭到破坏了。西塞罗把罗马共和中期实行的混合政体看作是古代国家中最优良的政体,无疑夹有他颂扬自己国家的主观因素,但从他以历史实践观点看待国家制度的成长和发展来说,显然具有政治理论价值,比起希腊思想家前进了一步。
    希腊思想家把稳定性作为混合政体的优点,西塞罗接受了这一观点。他指出,普通政体容易蜕变,而混合政体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除非统治阶级犯下重大的错误。因为在这里没有产生动乱的根源,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确定了的地位,又因为这里根基稳固,不可能沦落为另一种政体形式。〔24〕波里比乌斯在晚年渐渐觉察到罗马混合政体蜕化的迹象,暗示这种政体也有可能蜕变,而西塞罗则完全排除了混合政体蜕变的可能性,认为实行混合政体的国家可以永存于世。他曾说过:“国家应当构筑得如此坚固,以致它将永远存在。”〔25〕又说:“我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和我们共和国持久稳定性而担忧,它本应永远存在,如果我们祖先留传下来的传统习俗得以维持的话。”〔26〕西塞罗这种国家永恒的论调当然是错误的,但它对后世却有重要的思想影响,以致于有些学者把西塞罗视为帝国时期颇为流行的“罗马永恒”论的开山鼻祖。〔27〕
    但在论及混合政体的优点时,西塞罗和希腊思想家也有不同之处。在他看来,混合政体具有稳定性的优点,但这并不是唯一和首要的优点,他把实现权利平等也列为混合政体的优点,并把它提到首位。他一再论述,在王政和贵族制下,人民缺少自由,也谈不上权利平等,即使在民主制下,也不存在真正的平等,唯独混合政体才能实现公民的权利平等。但他所说的平等有着特殊的含义。按照他的说法,在财产和秉赋能力方面,公民不应当也不可能完全平等,所谓的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西塞罗接受斯多噶派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源于理性,体现着永恒的正义,并把正义和法律等同起来。他认为,既然国家是以法律为纽带组成的,法律所体现的正义对于所有公民都是相同的,那么,同一国家的全体公民在法律上应当是平等的。然而,他又象柏拉图一样,把正义和等级联系在一起,认为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还必须以公民的地位身份即等级差别为前提和条件,否则,平等就是不平等,正义就是非正义。〔28〕一言以蔽之,西塞罗所主张的平等实际上是等级平等。
    如众所知,等级平等是在希腊罗马世界源远流长的一种思想观念。早在梭伦改革和塞尔维乌斯改革时,雅典和罗马就分别建立了财产等级制度,在这些财产等级中实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两次著名的改革都体现了等级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当时,国家要职由高等级的贵族或富有公民垄断,他们操纵着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处于低等级的大多数公民虽被允许参加公民大会等,名义上获得参政权,但对决定国家大事实际上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西塞罗在评论塞尔维乌斯改革时指出:“他如此划分,致使最大多数选票不在人民手中,而由富人掌握,并实施共和国理应永远恪守的原则,即最大多数的人不该拥有最大的权力。”〔29〕还说:“绝大多数公民不能被剥夺投票权,因为那是僭主的作法,但也不能赋予他们过度的权力,因为那是危险的。”〔30〕在罗马,财产等级制和贵族与平民的等级区分始终交织在一起,西塞罗所谓的等级当然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财产等级,而应当理解为与财产相一致的出身、门第、地位、身份和荣誉等所构成的等级,即指当时罗马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元老贵族,骑士和平民诸等级。按照西塞罗的政治构想,最大多数的低等级公民不该拥有最大的权力,国家权力的重心应放在少数高等级公民身上,即由贵族来起决定性的作用。〔31〕同时,应把绝大多数公民享受自由以及法定的权利和少数显贵掌握国家大权相结合起来,“使人民被许多优秀的法规引导来服从贵族的权威”,〔32〕达到各等级公民的“职权、权利和义务处于平衡状态”,〔33〕这样就实现平等和体现正义,保证国家的持久稳定。具体来说,人民享受自由权利,体现在他们享有平民保民官的保护权,以及参加拥有立法、司法和选举职能的公民大会的权利;元老院由卸任的行政长官中遴选,其成员须才德兼备,他们负有领导和保护国家的职权,其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行政长官则接受元老院指导,负责执行元老院的决议。〔34〕总之,“通过调和的方式,把最高权力赋予人民,实际权力握在元老院手中,将会保持我所说的均衡协调的政制”。〔35〕显而易见,西塞罗宣扬混合政体和等级平等,目的在于恢复以元老院为权力中心的贵族共和制。
    西塞罗一方面强调等级区分,宣扬等级平等;另一方面又提倡等级和睦,主张等级联合。等级和睦是罗马社会政治中由来已久的口号,并非西塞罗所发明的,〔36〕但他赋以新的意义。他认为,等级和睦基于国家对所有公民法定权利的承认,实现等级和睦使公民内部各等级和睦相处,团结一致,以免社会混乱和动荡,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安宁。他写道:“就象优美乐曲的和谐产生于适当协调各种声音一样,国家的协调一致也是通过调和各种不同的因素,把高、中、低等级如同音乐中的声音一般公正和合理地结合起来而达到的。音乐家所说的歌曲中的谐音即是国家中的和谐,它是任何一个共和国中实现永久性联合的最强和最好的联结纽带。”〔37〕西塞罗主张的等级和睦,主要是指元老和骑士等级的联合,在此基础上进而实现包括意大利人在内的罗马社会各等级的联合,亦即实现罗马奴隶主阶级内部各阶层的联合,其核心是元老和骑士联合起来,共同执掌政权。针对当时罗马社会分为以公民大会为据点的所谓民主派和以元老院为堡垒的贵族派之间的矛盾与斗争,西塞罗主张应保持公民大会和元老院原有的权限和地位,反对打破这两大权力机构间的平衡,结成温和和协调的政府,维持贵族共和制传统结构形式。
    最后,组成西塞罗共和国政治理论的还有他的理想的国家领导者的思想理论。西塞罗对此问题的表述比较晦涩,其真实思想难以确定,致使在学者中对于国家领导者所具备的条件及其地位和作用,有着种种不同的解释。〔38〕西塞罗常把西庇阿、加图等历史人物,甚至把他自己比附为理想的国家领导者,但他所说的国家领导者有时似乎又是指幻想中的人物。至于国家领导者是单数还是复数,也是个含糊不清的问题。综合西塞罗的有关论断,一般认为,他是在共和制体系和范畴内谈论理想的国家领导者。在他看来,共和国单单实行混合政体还不足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混合政体也会受到破坏,失去平衡,这就需要国家领导者在思想精神方面加以正确指导,才能提供可靠的保证。他认为,在罗马混合政体遭受破坏的情况下,原先的政治结构形式不必根本变更,只要加以适当调整,而他所提出的补救方法除了实现等级和睦以外,便是恢复传统的道德和习俗。因此,理想的国家领导者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优良的道德和坚毅的性格,肩负着实现等级和睦的使命,复兴传统道德的任务。他们并非凭借手中的权力强迫人民服从,而应当通过自身的榜样和模范行为来引导人民。〔39〕他们既是国家的领导者,又是国家的保护者,驾驭着共和国之船,驶向祥和、富贵和康乐的福地。〔40〕
    十分明显,从西塞罗拥护贵族共和制来看,他所说的理想的国家领导者,无论是元首(priceps)或权威(auctoritas), 绝不带有君主的色彩,把西塞罗说成是元首政治的崇拜者或思想先驱者,以为他对日益逼近的君主制现实性作出让步,都是缺乏确凿可靠的证据的。但也不能否认,西塞罗提倡等级和睦,主张复兴传统道德,在客观上适应了罗马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为元首制的确立及其实施相应的国内政策清除了思想障碍,不自觉地充当了元首政治的思想先驱者。这正是西塞罗政治思想和活动的复杂性与矛盾性的表现,也是他个人悲剧所在。〔41〕
    纵观西塞罗的一生,他始终坚持其政治理论和主张,目的在于恢复小西庇阿生前时代所谓的混合政体,亦即恢复罗马共和中期以元老院为权力中心的贵族共和制。不过,他稍作一番修补,即倡导等级平等以重新确立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配置关系,宣扬等级和睦来实现元老和骑士的联合,共同执掌政权,并提出理想的国家领导者的思想理论,在罗马国家制度中引入个人权威的因素。但从根本上说,他的政治思想理论并未突破城邦制思想的窠臼。
    西塞罗生活在罗马共和国危机和衰亡的时期,贵族共和制已经走到了尽头,接踵而至的则是个人军事独裁制。西塞罗怀有贵族派的政治偏见,有着浓重的保守倾向和复古思想,固守着贵族共和派的理论阵地,看不到当时罗马社会经历的剧烈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因此,他所主张的一套政治理论难免在现实面前处处碰壁,陷于空想而最终失败。尽管如此,西塞罗的政治著作包容了希腊思想家各种政治学说,汇集了他们种种政治思想原则和观点,这些著作留传下来,经中世纪到文艺复兴乃至近代,对后世的政治思想理论发展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注释:
    〔1〕巴克尔《从亚历山大到君士坦丁》(E·Barker,From Alexander to Constantine),牛津大学出版社,1956年,第185—186页。
    〔2〕西塞罗:《论发明》,Ⅰ,2;《为塞斯提乌斯辩护》,91。
    〔3〕西塞罗:《论共和国》,Ⅰ,39。
    〔4〕西塞罗:《论义务》,Ⅰ,50;《论演说》,29—39。
    〔5〕西塞罗:《论义务》,Ⅰ,73;78。
    〔6〕〔7〕西塞罗:《论共和国》,Ⅰ,39。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Ⅲ,6,1279a23,商务印书馆, 1981年,第132页。
    〔9〕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2。
    〔10〕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3。
    〔11〕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3—44。
    〔12〕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7—49。
    〔13〕西塞罗:《论共和国》,Ⅰ,51—53,西塞罗有关王政长处的记载,因有关段落脱落而失传。
    〔14〕西塞罗:《论共和国》,Ⅰ,54。
    〔15〕西塞罗:《论共和国》,Ⅰ,50—51;66—69。
    〔16〕西塞罗:《论共和国》,Ⅲ,43—45。
    〔17〕西塞罗:《论共和国》,Ⅰ,68。
    〔18〕西塞罗:《论共和国》,Ⅰ,65—68。
    〔19〕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5;Ⅱ,41。
    〔20〕西塞罗:《论共和国》,Ⅰ,69;Ⅱ,57。
    〔21〕西塞罗:《论共和国》,Ⅰ,70。
    〔22〕西塞罗:《论共和国》,Ⅱ,2。
    〔23〕参阅乌特琴柯:《罗马共和国倾覆前夕的政治思想斗争》(C·л·Yтчепко,иgeǔпо—nотuчская вробаn Pцe накаиуне HageHця Pecnyблuku),莫斯科,1952年,第174—175页。
    〔24〕西塞罗:《论共和国》,Ⅰ,69。
    〔25〕西塞罗:《论共和国》,Ⅲ,34。
    〔26〕西塞罗:《论共和国》,Ⅲ,41。
    〔27〕参阅乌特琴柯:《古罗马的政治还说》(C·л·Yтчепко,иолuтuческuе Yченuя нревнеγо Pu.ue ),莫斯科,1977年,第154页。
    〔28〕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3;49;53。参阅劳森:《西塞罗》(E·Rawson,Cicero.a portrait ), 布累斯顿古典出版社, 1983年,第151页。
    〔29〕西塞罗:《论共和国》,Ⅱ,39。
    〔30〕西塞罗:《论共和国》,Ⅱ,40。
    〔31〕西塞罗:《法律篇》,Ⅱ,30;Ⅲ,24—25;28;38。
    〔32〕西塞罗:《论共和国》,Ⅲ,25。
    〔33〕西塞罗:《论共和国》,Ⅰ,69;Ⅱ,57;69。
    〔34〕西塞罗:《论共和国》,Ⅱ,56—59;《法律篇》,Ⅲ, 6—11;24;28; 38 。 参阅米切尔:《西塞罗》(T ·N ·Mitchell,Cicero.The Assending Years),新哈佛和伦敦,1979年, 第199 —200页。
    〔35〕西塞罗:《法律篇》,Ⅱ,28。
    〔36 〕参阅劳森:《罗马的文化和社会》(E ·Rawson , RomanCulture and Society),牛津,1991年,第16页。
    〔37〕西塞罗:《论共和国》,Ⅱ,69。
    〔38〕参阅乌特琴柯:《古罗马的政治学说》,第212—215页;巴克尔:《从亚历山大到君士坦丁》,第190—192页。
    〔39〕西塞罗:《论共和国》,Ⅱ,67;69;Ⅴ,2—10; 《论义务》,Ⅰ,73。
    〔40〕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5;Ⅴ,8。
    〔41〕参阅乌特琴柯:《古罗马的政治学说》,第218—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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