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美国厄尔·沃伦法院的历史贡献
赵杰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04期
【原文出处】《南都学坛:哲社版》(南阳)1998年01期第23~26页
【作者简介】赵杰:南阳市委党校。邮编473000。
【内容提要】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1953—1969年的沃伦法院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主要贡献有:动摇了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推动了黑人民权运动的顺利发展;坚持司法能动主义立场,限制政府、国会的权力,维护公民的民主与自由;严格刑事诉讼程序,强化公民的诉讼权利;认真行使违宪审查权,促进美国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沃伦法院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日    期】1997—06—08
【关 键 词】美国沃伦法院/黑人权利/民主自由


    厄尔·沃伦法院是指1953—1969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首席大法官是厄尔·沃伦而得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沃伦法院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面对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一系列严重的政治及法律问题,坚持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立场,大胆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宪法法院的职能,在消除美国种族隔离制度、扩大黑人民权、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与自由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动摇了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推动了黑人民权运动的顺利发展
    二战后,依然盛行于美国的对黑人种族的严重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有着深刻的历史与法律根源。早在南北战争以后,为了确保刚刚获得解放的黑人奴隶被承认为美国公民,并使各州政府给予他们正当权利,美国国会于1866年提出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并于1868年被批准生效。其中第一项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加入合众国国籍而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各州皆不得制定或施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法律。各州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手续,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不得在其辖境内拒绝任何人享受法律的同等保护。”该修正案尽管是非常概括和抽象的,但其基本原则精神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包括黑人在内的所有合众国公民,均应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然而,美国各州,尤其是南部各州的白人种族主义统治者却歪曲理解,均按照各自的意图,公然在其法律中对学校、公共交通以及其它社会工作及生活领域对实行黑白人隔离作了规定。而这些显然是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项相抵触的法律规定,却被联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加以肯定。最高法院在本案审理时认为:路易斯安那州议会所制定的关于在铁路交通方面,为黑白两个种族提供“同等但又分开”的车厢的法令,是符合宪法的。此案虽然处理的是公共交通问题,但最高法院的判决所创制的“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却产生了深远影响。按此原则,只要州法律要求对两个种族提供隔离但同等的设备就不属违宪。很快该原则被各州有关立法所适用,并在以后的半个世纪里,一直成为“州政府实行各种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1〕。
    二战后,黑人的进一步解放已成为美国和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美国黑人掀起了规模宏大的民权运动,但要把运动推向胜利,就必须首先从法律上打破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的桎梏,所以广大黑人一度把合法的法院斗争作为主要斗争形式,他们把许多关于种族隔离的案子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53年新组成的沃伦法院顺应美国历史发展潮流,坚决地行使最高司法权,在法律上给予黑人运动强有力的支持。沃伦法院对那些关于种族隔离的案子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并于1954年5 月对有代表性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一案作出了判决。法官们一致认为: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各州亦不得剥夺任何人依法受保护之平等权利”之规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是违宪的。因为在此类学校中,即使物质条件和其他有形的因素相同,还是剥夺了黑人少数民族儿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法庭的结论是:公共教育事业决不容“坐位隔离,地位平等”之说存在。这样,在国会没有通过任何立法,总统没有提出任何动议的情况下,最高司法机关便完全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判决所创立的“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
    布朗案判决是美国司法史上的一次历史性判决。其直接结果是美国21个州被迫取缔了公共中小学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然而本案判决的意义远非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行判例法的美国该案判决所创制的新的法律原则,很快被应用到种族隔离的其它领域,为摧毁其它各行各业的种族隔离制度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在其影响下,14个南方州中过去只吸收白人的195所公立高等学校,到1960年也足有124所接纳了黑人学生〔2〕。公园、公共住宅、市立高尔夫球场、公共海滨和浴室, 州内公共汽车、州际汽车站、火车站和飞机场的种族隔离也纷纷被联邦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宣布违宪。至此,沃伦法院终于“将拖延已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及美国黑人”,种族隔离制度在法律上被彻底埋葬。
    六十年代,沃伦法院对黑人运动的贡献更是多方面的。随着黑人民权运动的进一步高涨,极端白人种族主义和垄断资本的统治受到沉重打击。联邦政府一方面不得不陆续颁布一些民权立法,以平息黑人的愤怒情绪。另一方面对黑人民权运动又进行了严厉镇压,不少民权运动领导人被推上刑事审判的被告席。这一时期沃伦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复审州和地方法院对民权运动领导人的有罪判决,然而此类判决往往被最高法院所推翻,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黑人运动的深入发展。六十年代沃伦法院坚持进一步扩大黑人民权。在1961年审理“伯顿控诉威明顿停车管理处”一案时判定:凡在州的产业范围内经营餐馆的私人业主,不得在他们的餐馆中排斥黑人。紧接着1963年在另一案审理时,沃伦法院又将前案的判决原则扩及到所有私人设施。1967年在审理“洛芬控诉弗吉尼亚州”一案时,沃伦法院又否决了禁止种族间通婚的各种州法令,又将婚姻自由这一基本民权扩及黑人;在支持民权法案方面,沃伦法院的态度和行动也是积极而坚定的。著名的“1964年民权法”颁布后不久,沃伦法院即在审理“亚特兰大之心汽车游客旅馆控诉美国”一案时,便确认了其中一个重要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规定:“在使用公共膳宿处和公共设备方面,不得实行种族歧视。”更有甚者, 在“1968年民权法”生效前的1967年, 沃伦法院就维持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一项原判,从而在实际上确认并提前适用了该法。加州法院的判决宣布:该州新近通过的“保护业主出售或出租产业与任何人的自由”的州宪法修正案无效,因为该修正案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色彩,实际上限制了黑人自由购买住房的权利。此后不久,沃伦法院又在另一案审理时宣布:禁止在出售或出租所有公房和私房时实行种族歧视。并严厉提出:“把人象牲口似地赶进少数民族聚居区和使他们购置产业的能力取决于肤色这种种族歧视,是奴隶制的遗物”。
    沃伦法院在取消种族隔离制度、扩大黑人民权方面的贡献,既是美国黑人群众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美国统治阶级对民权运动重新认识的产物。五六十年代,不少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已深切地感到,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政府不仅要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也要加强对社会问题的控制。不仅要缓和阶级矛盾,也要防止种族矛盾的激化。否则,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命就难以延长。沃伦法院正是这种自由主义的代表。
      二、坚持司法能动主义,限制政府、国会的权力,维护公民的民主与自由
    二战后,从杜鲁门到艾森豪威尔第一任期(1945—1956年),是美国政治上的一个异常反动和黑暗时期,其反动政治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联邦“忠诚调查”和“麦卡锡主义”。在所谓“忠诚调查”的气氛下,数百万美国雇员被政府审查,大批美国共产党人残遭迫害。尤其是麦卡锡主义出笼后,这场反共反民主狂潮达到了顶峰,越来越多的无辜者受到指控或诽谤。政治上的倒行逆驶尽管对美国垄断资本的统治极为不利,但是以艾森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此问题上却表现出十分胆怯的状态,甚至成了迫害共产党和进步人士的帮凶,未尽宪法与法律最高捍卫者的职责。与艾森法院截然不同,1953年后的沃伦法院对此却勇敢地采取了进步的方案。
    早在1955年,沃伦法院就坚持认为,按照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之规定,证人拥有拒绝在国会各委员会被强迫作证的权利。这使不少无辜的人免遭了“忠诚审查”。在此后的二三年里,沃伦法院不断推翻政府有关部门对所谓“不忠诚”人员的起诉,使更多的共产党人和联邦雇员得到了应有的保护。1956年沃伦法院就“科尔控诉扬”一案所作的判决,使所有联邦雇员的80%免受针对共产党人的所谓“1950年国内安全法”即“麦卡伦法”的迫害,大批共产党人及进步人士保住了公职。同年,沃伦法院的另一项判决,又使42个州至少暂时取消了反共法律。
    沃伦法院“保卫公民自由的早期高潮出现于1957年,当时大量裁决使法律专家们应接不暇,而保守派则暴跳如雷”。在“詹克斯控诉美国”一案中法院裁决: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有权检查审讯他时使用的联邦调查局的报告。如果政府拒绝提供是项报告,那就必须撤销刑事起诉;在“沃特金斯控诉美国”一案中,法院判决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所定的“藐视罪”无效。同时提醒国会“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不是一个执法机构,它的调查活动必须与某种合法的国会任务直接联系起来;在“斯威齐控诉新罕布什尔”一案中,沃伦法院进一步判决“州立法机构对颠覆活动的调查无效”。
    沃伦法院的一系列裁决,从司法程序到法律实体上,有效地限制了联邦政府、国会及州立法机构的权力,维护了公民的民主与自由,因此在美国引起了强烈反应。资产阶级“进步派欢呼这些判决响亮而清晰地重申了个人自由”。而保守势力则发出了强烈的抗议,他们认为“沃伦为首的法院保护了共产党人,给国家安全计划带来了……重大损害,而且侵犯了同等机构和州政府的正当权力”。所以,1956年州长会议、1958年各州首席法官会议和1959年的美国律师协会,都对沃伦法院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极右势力对沃伦为首的九位大法官的抨击,其刻毒程度“是一个世纪前德雷德·斯科特案判决引起的批评以来所没有过的”。
    事实上,沃伦法院的行动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维护美国垄断资本的利益。1954年麦卡锡主义虽然销声匿迹了,但忠诚调查和麦卡锡主义的遗患却是深刻的。浩劫过后,反共仍在歇斯底里地继续,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制被严重扭曲,人的尊严与国家的尊严倍受漠视,社会仇怒与反抗不断加剧。所有这些都威胁着资产阶级的统治,妨碍了垄断资本的利益。此时,正是沃伦法院的一系列重大司法行动,起到了修复美国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律秩序、稳定政局、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作用。同时,还应该看到,在战后“冷战”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美国上下掀起了巨大的反共狂潮,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炮制了一系列反共、反劳工立法,在所谓“忠诚调查”和“反颠覆”的旗号下,大肆迫害共产党人及其他进步人士,尤其是麦卡锡主义的横行,使美共陷于了极为艰难的境地,而沃伦法院的司法行动,在客观上减轻了美共所受的迫害,使许多进步人士幸免于难。正是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沃伦法院才得到了资产阶级两种不同的评价。
      三、严格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强化公民的诉讼权利
    在美国,贫穷的被告常常由于经济原因,难以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沃伦法院通过一系列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着手改变这种状态。1963年,沃伦法院在“吉迪恩控诉温赖特”一案中裁决:即便是非死罪的诉讼,州也应向贫穷的被告提供辩护律师。对于因无辩护律师而被审判和定罪的所有非死刑犯人,吉迪恩判决可以追溯既往;此后,沃伦法院继续扩大宪法第十四条和第五条修正案的适用范围,以保护个人免受滥用刑罚之害。沃伦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对被捕人员的待遇进一步规定了严格准则:警方或检察机关必须告知被捕人员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在讯问他们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如果嫌疑犯要求,即使辩护费用由州开支,也必须给其提供辩护人;1969年,沃伦法院在连续两个案件的审理中一再严格并扩大“反对无理搜捕规定”的适用范围,允许即使是国家安全案件中的被告,也有权检阅这类规定,以便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一判决“就对政府未被授权的窃听活动给以打击”;沃伦法院还不断对各州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仔细的司法审查,提出了许多修改的意见。它认为,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之精神,“权利法案”对于联邦权力及其诉讼程序的适用性,完全可以扩及到州一级。基于这一思想,沃伦法院连续作出几项重要裁决。在1968年“邓肯控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中裁定: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在轻罪案件中,被告也有要求陪审团审讯之权,因为宪法第六条修正案授与被告在联邦法院受审时有此项权利。接着在1969年的另一案判决中,沃伦法院又宣布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的“双重刑罚”条款适用于各州。
      四、认真行使违宪审查权,促进选举制度不断完善
    美国选举制度十分复杂,究其原因在于合众国宪法规定各州自定选举法,造成50个州的选举制度有很大不同,而州的选举又是整个联邦选举制度的基础。在美国五花八门的选举中,最重要的是州议会和联邦议会的选举。由于人口格局的不断变化,当初各州选举法所划定的议会选区以及议员名额的分配,越来越无法合理、公正地反映新的客观情况。随着美国城市化的日益发展,城市人口普遍增多,农村人口急剧下降,但在美国的许多州或是一直沿袭老的选举办法,或是受政党利益的驱使,不合理划分选区和分配议员名额的状况已经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通常农村倍受重视,大大超出应有的限度,这就使州议会乃至联邦议会逐渐失去了广泛的代表性。虽然此种状况与美国宪法之精神和资产阶级代议制政治原则明显不相适应,但沃伦法院以前的联邦最高法院一再拒绝就这个所谓“政治问题”作出裁决。直到1962年沃伦法院对著名的“贝克诉卡尔”案作出首次裁决后,这个一向被法官们认为不该干预的问题,开始被最高法院频频问津。“贝克诉卡尔”案涉及田纳西州议会组成问题,因为该州议会议员席位的分配比例自1901年以来一直没有重新调整过,尽管该州人口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动,各县代表人数极不平等。沃伦法院再度援引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受法律同等保护”条文,认定联邦法院有责任保证各州“采取措施使选民在议会中得到合理的代表”〔3〕。本案判决引起了一个严重的司法问题, 即州选举法是否违宪的问题,受其影响,美国有24个以上的州立即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配议席。但最高法院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为各州议会席位的分配比例制定方案,它能够做到的便是行使违宪审查权;对任何一个州受到责难的议席分配方案进行审查,一旦发现违宪,该州议会就必须另行制定方案,如果新方案仍然不符合要求,最高法院还可以加以否决,直到一个符合要求的方案制定出来为止。在“贝克诉卡尔”案之后,沃伦法院又在一系列类似案件中判定:在初选和大选中、在州议会两院选举中,在州行政机构选举中以及联邦一级议会选举中,都必须执行“一人一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美国宪法第一条固有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说:“只要我们的政府是代议制的政府,而我们的立法者是人民直接选举并直接代表人民的政府的工具,那么自由而不受损害地选举立法者的权利,便是我们政治制度的基础。”
    总之,纵观美国历史,联邦最高法院一向以保守主义著称,是美国资产阶级右翼保守势力的重要堡垒,但本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沃伦法院却是一个例外。沃伦法院走过了一段辉煌的历程,异乎寻常地显示了资产阶级进步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色彩。它顺应美国历史潮流,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最高审判权及司法审查权,为捍卫美国民主、完善美国法制、促进美国历史的发展做出了多方面贡献,不愧是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块重要里程碑。
    同时,还必须看到,沃伦法院与历届联邦最高法院的阶级属性没有任何不同,都是美国资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国家机器,是资产阶级用以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沃伦法院在任期内的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无不是为了维护美国资本主义制度,根本不是为了美国广大无产阶级及下层民众的利益。因此,在肯定沃伦法院对美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贡献时,还应认识到它的阶级实质及其严重的历史局限性。
    注释:
    〔1〕〔3〕[英]维尔《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15 页、第218页。
    〔2〕[美]阿瑟·林克,威廉·卡顿《一九 00年以来的美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下)第38页。以下引文未注明出处者,均见该书。



返回1998年04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