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夏商时代中国和早期希腊时期雅典婚姻制度的比较*
林英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03期
【原文出处】《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广州)1998年01期第36~43页
【英文标题】A Comparison of Marriage System Between China in the Xiaand Shang Dynasties and Athens in Ancient Greece
【作者简介】林英 中山大学人文科学学院历史系 讲师 广州 510275
【内容提要】国家的形成深刻地影响了婚姻的内容。在国家形成之前的中国和希腊,贵族在氏族社会中占据着统治地位,两地的婚姻有许多相似点。随着国家的形成,中国和希腊的婚姻形态向不同的方向发展。雅典城邦使婚姻成为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国则确立了以宗法制度为轴心的王权。婚礼仪式、夫妻关系、妻妾关系都体现出尊卑等级,家族的繁荣和政权的永祚相辅相成,形成一夫多妻,多生多育的大家庭。
The establishment of state transformed the matrimonial pr-actices profoundly. Before the state as a new political insti-tution came on stage, both China and Greece were in the clansociety in which aristocratic class controlled power and weal-th. The two matrimonial systems were similar in many aspects.However, the establishment of state introduced the two matrim-onial systems into opposite ways. In Athens, city-state tookplace of the authority of noble households. Marriage, being r-egulated through the law of "polis", became responsibility ofevery citizen. On the other hand, monarchy was established inChina and fused with patriarchal clan system. The great atten-tion to hierarchy in political structure was reflected in themarriage, rituals, the relations between wife and husband,wife and the concubine. The prosperity of the famil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onsolidation of monarchy. Therefore, theChinese family became very big, encircling wife and concubine-s, sons and daughters.
【关 键 词】家族联姻/一夫多妻/城邦制/订婚/妆奁/宗法制/多娶多生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成稳定的同居关系,同时这种结合形成了为当时社会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它既是生物性的,更是社会性的。因此,人类文明的发展,总是影响到婚姻形式的演化。夏、商时代的中国(夏:公元前21~16世纪;商:公元前16~11世纪)和早期希腊时期的雅典(公元前8~6世纪)都处在从原生的社会形态向次生的社会形态转变的历史转折时期。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形成了夏、商及希腊早期国家。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对两地的婚姻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拟就国家形成时期的两地婚姻状况略作比较。
      一
    在公元前八世纪,统一的阿提卡的最高统治权属于雅典的王。之后,雅典的王权被从贵族后裔中选出的执政官取代。所谓贵族后裔,即雅典最有势力的氏族的族人。这时,雅典同希腊各地一样,贫富分化在加剧,由海外贸易形成的商品经济冲击着古老的氏族制度。构成氏族的,是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大家族,父亲是一家之长,家族拥有自己的房屋,这是自由身份的象征;它还拥有土地,这是身为氏族成员的证明。家中的牲畜、摆设用品、库存的酒和谷物的多寡则决定着这个家族在氏族中的社会地位。当父亲去逝后,儿子们均分家产,建立自己的新家族。
    此时,妻子被称为alochos或kouridie alochos, 意为由男人引领到他的家中分享他的床第的女人。娶妻的方式多种多样,一夫多妻相当普遍。
    在贵族阶层,婚姻不仅是两个男女之间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结,是两个家族建立政治联盟的有效工具。这一时期,凭借婚姻增加了财富、声望和权势,在政治斗争中获取胜利的事件屡见不鲜。所以,贵族娶妻要求门当户对,他们总是同外地的世家大族联姻,而不在本氏族中挑选配偶。联盟需要尊重和信守,因此,男方家族要向女方家族赠送畜群,称为bedna,相当于中国的聘礼,畜群中以牛最为贵重。 女方家族则将自己最珍贵的财产——女儿送于男方家族。在这里,新娘同畜群一样,是家族联盟的信物。迎娶新娘的仪式非常隆重,并且同中国“昏时行礼以为婚”一样,总是在黄昏时分举行,构成了当时希腊各地特有的一道风景。〔1〕
    当然,娶妻的方式并不局限于上述一种,男方可以不必提供聘礼,而以自己的才干为女方家族效力,以此交换新娘。〔2 〕战争中俘获的敌国女子,做海盗抢劫来的外邦异性,都可以为妻。在《伊利亚特》中,阿喀琉斯(Achilles)将布里西斯(Briseis)称为alochos,尽管她的身份是战争中俘获的女奴。阿喀琉斯还打算将布里西斯带回祖国,同她举行正式的婚礼。〔3〕而阿加门农(Agamemnon)尽管已经有了一位明媒正娶的妻克吕泰墨尼斯特拉(clytemnestra),还向他的新欢喀里西斯许诺,要将她带回他的家族,做他的正式的妻。〔4〕
    在当时一夫多妻的家族中,一般说来,下聘礼正式迎娶来的为妻,地位最高;用其他方式得来的女子为妾,地位次之。但上文的例子说明,妻和妾的区别并不像后来古典时代那么分明,妾可以因为得到丈夫的宠爱而成为妻,或在丈夫的家族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如《奥德赛》中描写的女管家约克利亚(Eurycleia),她是奥德赛的父亲, 伊大卡的老国王莱尔提斯(Laertes) 用20头牛买来的,其地位应是服侍主人的妾。但是莱尔提斯尊重她,将她视为妻,所以约克利亚在这个家族中极受信任,她负责管理国王的宫殿,抚养小奥德赛,连奥德赛的名字都是她请婴儿的外祖父起的,这些事情本来都是妻子的责任。〔5〕
    妻所生的子女gnesios(婚生子女)和妾的子女nothos (非婚生子女)在家族中往往被一视同仁,这也反映了妻妾之间的差别不大,也不固定。《伊利亚特》中,在普里阿摩的宫廷中,他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住在同样的房间里,出外征战时,nothos常常负责驾驶gnesios 的战车,他们要共同面对敌人。〔6 〕而奥德赛在一个编造的故事中自称他的母亲是一个花钱买来的妾,他的父亲有妻子并生有儿子但他的父亲很爱他,将他视同婚生儿子。后来他分到了父亲的遗产,并同一个富有的家族结亲。〔7〕
    这一时期,荷马时代的另一种婚姻形式也延续着,婚后妻子不落夫家,长期在娘家居住,或者干脆招婿入赘,夫从妻居。雅典僭主庇西特拉图(Peisistratos,公元前560~514年)在和美伽克列斯(Megacles)的女儿结婚前已经结婚两次。一次娶一位雅典妇女,另一次娶阿科斯的一位贵族女子铁莫妮萨(Timonossa)。 铁莫妮萨和她的子女一直住在娘家,他们是阿科斯人,不是雅典人。根据L. Gernet 的研究,两次婚姻都被视为正式的、贵族的,两位妻子的地位平等。〔8〕 她们的子女也都是庇西特拉图的婚生子女,这证明当时存在着两种婚制,娶妻婚和招婿婚。铁莫妮萨和庇西特拉图的婚姻就属于后一种。在典型的招婿婚中,新郎是来自异乡的陌生男子,他和故土及本家族的联系中断了,而新娘则出自显赫的贵族世家。招婿婚是家族本位的婚姻的产物。当一个贵族家族在比较固定的贵族圈内无法找到门第相当的对象,或者家族中只有女儿,没有儿子时,就倾向于选择招婿婚。婚后女婿加入妻子的家族,所生的子女也归属母系家族。奥德赛在淮阿尔刻斯(phaeacian)的遭遇就是这样的例子。
    总之,在国家形成早期的雅典,婚姻形态多种多样,结婚的方式灵活自由,一夫多妻流行于贵族后裔中,家庭中妻和妾的分别不大。更重要的。这时的婚姻都是家族本位的,男女的结合从属于家族的利益,贵族更是借婚姻建立政治联盟。
    让我们再将视线转向中国。
    《吕氏春秋》记载“当禹之时,天下万国”〔9〕, 在大禹建立夏之时,中国正处在从氏族社会向国家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万邦林立,列国并存。这时的国,不是后来意义的国家,而是以城邑为主体,实行姓族统治的酋邦。据《史记·夏本纪》,“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10〕除了和夏后氏同姓或结为姻亲的方国,还有许多异姓方国,如防风氏、陶唐氏、有穹氏等等。夏在众多酋邦中势力最强,居于盟主地位,可以向其他方国发号施令,但这种政治上的统属关系是相当有限和松散的。
    夏后的政权有赖于各方国的支持,婚姻正是团结各方国的有效手段。夏代同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一样,贵族之间的政治联姻非常普遍, 夏王室利用婚姻同其他姓族结成政治联盟,妻子是象征盟约的信物,善待妻子,就是珍惜盟约。有夏一代,妻族的支持,对夏王室政权的巩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夏后太康失国,失在失去王室妻族的支持。据《楚辞·离骚》,“夏康娱以自纵,不顾难以图后兮,五子用乎失家巷。”〔11〕太康宠爱有仍二女,不理国事,冷落妻子,结果被妻族和妻方的5 个兄弟氏族抛弃,终至亡国。同样,少康中兴,靠的是姻亲集团有虞氏的支持。《左传·哀公元年》记载,有虞氏以二姚妻少康,“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终于“复禹之绩”〔12〕。
    夏代的王族及贵族们同希腊的贵族一样实行一夫多妻制。《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礼含义嘉》“禹卑宫室,垂意于沟洫,百谷用成,神龙至,灵龟服,玉女敬养,天赐妾。”〔13〕可见禹的妻子不止一位,多妻是出于政治目的,团结四方部族,巩固其在部落联盟中的权威地位。娶妻的方式也不止正式的迎娶一种。周边的方国慑于夏王室的军事政治压力,或主动联姻,或进贡美女,这类事件屡见于史籍。如《国语·晋语》“昔夏桀伐有施,有施人以妹喜女焉。”〔14〕《古本竹书纪年》亦云,“后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15〕和希腊相似的是,在夏代,诸妻的地位较平等。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座落在文献所称的“夏墟”范围内,其中的几座大型墓两侧各有同时期的中型墓,是墓主与两位异穴并葬的妻子,两女的陪葬品都很丰厚,可见其家庭地位平等。
    在夏代,也有同希腊的招婿婚类似的婚姻形态,如太康失国后,少康娶了有虞氏部落的二姚女,此后一直住在妻子的氏族内,并且从妻族得到了一些土地和依附民。正如《奥德赛》中尤利西斯(Ulysses )娶了阿尔克瑙斯(Alcinous)的女儿后,也从岳父处获得土地和住房一样。〔16〕
    总之,在国家形成早期,希腊和中国的社会组织形态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出现了阶级的分化、贵族占据统治地位的特点,只不过夏代是一个贵族家族控制政权,希腊则是多个贵族家族集体统治,两地的婚姻形态因此呈现出许多共同点。一方面,实行家族本位的婚姻,贵族家族借婚姻结为政治联盟;另一方面,几种婚制并存,结婚的方式自由灵活,妻妾之间的地位相对平等。
      二
    公元前594年,雅典人选举梭伦为执政官, 赋予他一个执政官所能拥有的全部权力,旨在调解氏族内平民和贵族日益尖锐的矛盾,从此,雅典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从梭伦改革开始,经庇西特拉图的僭主统治,到克利斯提尼立法,(公元前510年),在不到百年的时间里, 昔日“贵族后裔”的权势消失殆尽,雅典确立了自己的国家形态——由雅典公民构成的城邦。城邦实行主权在民和直接民主的政治体制,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公民集体中的每个人,无论贫富都有参予政治活动的权利和机会。但是,公民又是一个封闭的、排外的团体。尽管雅典曾数度打开大门,将外邦人、依附民,甚至奴隶吸收为公民,但它的排外的本质始终没有变。随着城邦体制的完善,雅典公民也成为一个固定的集团。在雅典民主制的盛期,伯利克里一方面致力于扩大雅典公民的政治权,一方面又恢复旧法,规定父母皆为雅典人者,始能为雅典人,而且法律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执行得十分严厉。
    排外在先,后才有内部的平等和自由,这是城邦民主政治的特点。因此,确定谁拥有公民权,谁无此资格,便成为关乎社稷的大事。在克利斯提尼立法后,雅典公民的名字包括三部分,本名、父名(家族名)和居住地名。显然,三部分中的关键是父名。而只有婚生子女有权拥有父名,非婚生子女被排除于家族外。根据雅典法律规定,婚生子女是指那些“经过订婚(engue),由她的父亲, 兄弟或者祖父做主出嫁的女子所生养的儿女。”〔17〕
    这样,婚姻不再是氏族社会中家族之间结盟的工具,个人也不再拥有自由确立他的妻子的权利。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婚姻的形式和内容。现在,婚姻和生育都是雅典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目的是使公民集体延续不断,城邦体制代代相传。
    雅典法律规定,合法的婚姻首先要经过订婚的程序。订婚是指男女双方的家族代表商量和确定新婚的妆奁并有证人在场监督。一旦确立,双方不得反悔。订婚的重要相当于中国古代婚姻中的纳征,它是古典时代雅典婚姻成立的前提。其实,出嫁时陪送嫁妆早已有之,梭伦在他的立法中就规定新娘出嫁只准带3件衣服、少量的随身物品, 目的是禁止富家大族在嫁女时大肆排场,陪送太多财产。但旧时的嫁妆和城邦建立后的嫁妆意义不同,由于子女的身份实际由母亲的身份确定,因此嫁妆是妇女社会地位的证明,城邦时代的新娘被称为epiproikos,即拥有嫁妆的女人。没有嫁妆的女人就没资格做妻子,只能充当男人的妾和情妇,她所生的子女不属于雅典公民。在城邦建立之前,妻子的陪嫁资财归丈夫所有;城邦建立后,如果夫妻离婚,嫁妆随妻子离开夫家,如果妻子去世,继承遗产的不是丈夫,而是两人所生的子女。
    城邦时代合法的夫妻关系成立的第二个重要前提是婚事必须由新娘的父兄或其他最亲近的男性亲属负责。以前,贵族妇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丈夫。据希罗多德记载,卡里亚斯(Kallias )为他的三个女儿准备了丰厚的妆奁,让她们随自己的心愿选择丈夫,结果慷慨的父亲闻名希腊。〔18〕随着城邦的建立,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妇女在结婚时自己做主,等于自贬为妾,如果没有新娘的男性亲属将新娘交给新郎,它只是男女结合,不是结婚。
    这样,城邦时代的“妻”拥有了新的内涵,指拥有妆奁,由其男性亲属负责交给丈夫,为他生儿育女的女人。其他“分享丈夫床第”的女人不再拥有成为妻子的可能性。而且,做为公民的妻子,她一定要出身于公民的家族,贵族同外地家族的联姻被城邦内部公民家族之间的通婚取代,聘礼被妆奁取代,“无征不婚”转变为“无奁不婚”。
    当然,转变是遂渐完成的,据德莫斯铁尼斯(Demosthenes)说,梭伦确立了订婚为婚姻成立的前提,但当时非婚生子女并没有完全被城邦排斥。庇西特拉图当政时一度实行只要父亲是雅典公民,其子女就可获公民权的政策,到克利斯提尼时代,为了限制公民人数,规定父母均为雅典公民,其子女才拥有公民权。此后,这一法令几度重申,执行得越来越严格。早期,父亲可以在获得家族的同意后,给非婚生子女以父名,但到公元前6世纪之后, 非婚生子女拥有父名已经是极特殊的例外了。
    随着适应城邦政治体制的新的婚姻方式的建立,原来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也发生了变化。在国家建立前夕,妾拥有合法的地位,是丈夫家庭中的成员。《德拉孔法典》中的一条款规定,个人有权杀死闯入他家内室的任何男性。内室的范围包括母亲、姐妹、妻子和妾的住所。妾为丈夫生育拥有自由人地位的子女。而城邦时代的演说家德莫斯铁尼斯的话反映了国家正式形成后雅典公民对妾的看法,“艺妓供我们寻欢做乐,妾照料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需求,妻子为我们生儿育女,管理家务”〔19〕。可见,城邦建立后,妾在丈夫的家庭中已经没有了生育的功能,这一时期雅典人的宗教观也反映出妻妾的分野。妻子总是同象征谷物收获的地母戴美特尔联在一起,而妾属于掌握情欲的爱神阿芙罗狄德的管辖范围。妾和妓女一样,被认为无法生育出身体和精神都健康的子女。城邦时代的婚姻是公民为国应尽的义务,是生育属于父亲的合法的子女。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没有妾的立足之地。因此,妾逐渐被视同艺妓,从家庭中消失了。
    商代的中国同希腊一样,国家体制也深刻地影响着婚姻的内容,但是,由于商代中国和希腊的雅典的国家组织形态不同,因此,两地的婚姻形式在抛弃了同属于国家形成早期的许多共同特点后,向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以适应各自不同的社会组织形态。
    商代中国王权的特点是以家族统治为轴心,参加国家管理的仍然是旧有的氏族时代的贵族家族集团。最大家族的家长便是国王,国家的政权体系和家族的宗法体系相辅相成,与国王的血统愈亲近,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就愈尊贵。
    商代贵族婚姻的第一个特点是,王族在婚姻中的支配地位特别突出。夏代,王室和妻族间的关系比较平等,妻族甚至决定着王室的兴衰。商代情况改变了,举凡殷商王朝与异姓方国之间的政治联姻,甲骨文中称为“取”,如“取女…”,“取于女”,“取信女”,“取X女”。〔20〕臣属于商的方国主动嫁送女子与王族,称之为“氐”,如“丁己卜,k5i303.jpg贞周氐嫀,”“丁己卜,k5i303.jpg,贞k5i304.jpg氐。 ”〔21〕氐有进贡之意,王室以天子之威,迫使族氏方国与之婚姻, 称为“呼取”,如“呼取女地婪,”“呼取郑女子,”〔22〕呼取有命令之意味。结婚的礼仪中,也反映出政治上的尊卑等级。商代的婚娶礼节,大致分为议婚、订婚、请期、迎亲四程式。其中请期是通过占卜决定婚期,请期一般由男方家族选定。但商王室无论嫁娶,均自行决定吉日。如“丁未卜,争,贞将k5i305.jpg于女k5i306.jpg。二月。”〔23〕此句中的将是嫁送之义。“贞妹其至,在二月。”“丙午卜,今二月女至。”〔24〕句中的至,指女子嫁至商,自商言之,则为娶女。迎亲一礼,指男方在婚期前往女方家迎接新娘,“及期,父亲醮子而命之迎。”〔25〕商王室女子出嫁,男方要“婿亲迎”,“庚午卜,k5i303.jpg,贞呼肇王女来。”“贞肇我妹。”“贞呼k5i307.jpg途子k5i308.jpg来。”〔26〕这里的呼肇,呼k5i307.jpg,是以王的口气命令婿来亲迎。反观异族方国娶殷王室女,语气大为不同。如《诗经》中记载周文王娶商王帝乙之妹的章节。“大邦有子,俔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造舟为梁,不显其光。”〔27〕在经过“文定厥祥”的订婚之礼后,婚期已至,文王亲自到边境渭上迎接,可谓隆重至极。商王朝娶女,不是婿亲迎,而是派使者迎接,称为逆迎。如“癸亥卜,于丁已夕往逆。匄,逆女。……使人。”〔28〕
    商代由婚姻形成的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系统,服从宗法原则,以宗亲血统高于姻亲血统。就夫妻而言,夫的地位高于妻;就子女而言,对父系家族的孝忠要先于母系家族。因此,夏代的多种婚姻形态统一为一种:婚后女入男家从夫居。商代贵族妇女地位较高,从甲骨文可知,许多方国的贵妇嫁入王室后,实际上仍住在自己的领邑内,并广泛参预商王朝的祭祀、军事、政治活动。著名的如妇好、妇庞、妇尹等。但她们在成为王妃后,都由夫族即商王室重新命名,这种命名又有“胙之土而命之氏。〔29〕的分封意味,于是,婚姻关系变成了政治关系,宗法中的夫权和国家政治中的王权相互呼应。
    商代婚姻提倡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妻妾的数目有增多的趋势。由于国家的行政体系是根据大家族的宗法分封缔造,政权的巩固有赖于家族的繁荣。因此,婚姻具有双重目的,其一,附远厚别,“古者婚姻为兄弟”〔30〕,娶妻多,姻亲系统也随之扩大,王权统治的基础也愈加牢固。武丁娶妻最多,其时国力最强,他本人被誉为“大京武丁”。其二,重国广嗣,子息的多寡,直接关系家族的延续发展。多娶是为了多生养,婚姻以生育功能为核心的特点已显露出来,商代崇拜生育之神,有祈子求生之俗,甲骨文中关于求生的记载经常出现。
    “卜,争,贞求生于妣庚于妣丙。二月。”
    “贞妇井有子。”
    “辰贞,其求生于祖丁母妣巳。”〔31〕
    在以生殖功能为中心的婚姻观念指导下,商人对妾的态度又不同于雅典公民。妾所生的子女继承了父亲的血统,是当然的家族成员;做为母亲,妾在丈夫的家庭中也有她的一席之地;而且生了儿子的妾,因为生育的任务完成的好,母以子贵,连嫡子也要尊称她为庶母。
    商代的史料不易得,但从周代的文献可见,当时的家庭不仅容许妾的存在,而且将不妒列为妻贤的重要标准。《大戴·礼记篇》记载,妇人七去中,妬位列第四,次于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并进一步解释,“妬,为其乱家也。”〔32〕即打破了家庭应有的秩序。要求妻子不妒,并非对丈夫百依百顺,放任自流,而是出于扩大家族的考虑,同意丈夫多娶。如文王妻太姒的美德之一是不妒,允许文王广置姬妾,多娶多子,“则百斯男”,为周朝的巩固奠定牢固的基础。
    注释:
    〔1〕乔治·杜拜、米歇尔·佩罗总编:《西方妇女史》第1卷,哈佛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2~158页。
    〔2〕《伊利亚特》(Iiad),外语教学和研究出版社1995年版,IX146和288~290,XⅢ365。
    〔3〕〔4〕〔6〕《伊利亚特》,XIX291、I114,XI101,XVI737。
    〔5〕〔7〕《奥德赛》(Odyssey), 外语教学和研究出版社1995年版,I429、XIV199。
    〔8〕参见J·P韦尔南著:《古希腊的神话和社会》,伦敦,1982年版,第55页。
    〔9〕《吕氏春秋·用民》,中华书局《新编诸子集成本》。
    〔10〕《史记·夏本纪》,中华书局标点本。
    〔11〕参见闻一多:《天问疏证》,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53页。
    〔12〕《左传·哀公元年》,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
    〔13〕〔15〕参见郑杰祥:《夏史初探》,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19、324页。
    〔14〕《国语·晋语》,上海古籍出版社标点本1978年。
    〔16〕《奥德赛》,VⅡ33。
    〔17〕德莫斯铁尼斯(Domosthenes),Against Stephanos Ⅱ 18Against Ceochares. 49,参见J.P. 韦尔南:《古希腊的神话和社会》。
    〔18〕希罗多德《历史》,XI122,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9〕德莫斯铁尼斯LIX122,参见前引《西方妇女史》第1卷。
    〔20〕〔21〕〔22〕〔23〕〔24〕〔26〕〔28〕〔31〕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59~169页、173~174页。
    〔25〕吕思勉著:《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第168页。
    〔27〕《诗经·大雅·大明》。
    〔29〕《左传·隐公元年》,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
    〔30〕《尔雅·释亲》,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
    〔32〕参见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 年版,第6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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