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论吉伦特派的阶级构成和思想观点
王养冲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03期
【原文出处】《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沪)1998年01期第1~6页
【作者简介】王养冲 本校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吉伦特派是法国大革命中的一个重要派别。本文在分析了其社会成分和文化素养之后,着重评介了这个派别的思想观点:人权和财产权思想是其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人类的神圣的标志;吉伦特派重视经济自由,这个派别倡导贸易自由,反对妨碍经济活动的外来干涉和超经济强制;人权思想在社会、政治方面体现为平等自由的思想,这个派别希望建立一个男女平等、种族平等的公民社会。吉伦特派的思想观点体现了新兴的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在许多方面位于时代潮流的前列。
【关 键 词】法国大革命/吉伦特派/思想观点/阶级构成


      一
    吉伦特派作为大革命时期的一个政治派别,其名称初见于立法议会时期。当时来自吉伦特郡的议员韦尼奥、加代、让索内、格朗热纳夫、迪科、布瓦耶—丰弗雷德等在巴黎同迪索尔、马尼埃尔和来自厄尔—卢瓦尔郡的布里索、佩蒂翁、来自厄尔郡的比佐、来自瓦尔郡的伊斯纳尔、来自罗讷河口郡的巴巴鲁、雷贝基、来自罗讷郡的夏塞、朗特内斯、来自埃罗郡的拉苏尔斯、来自卢瓦雷郡的卢韦、来自科雷兹郡的尚邦、来自曼恩—卢瓦尔郡的维热尔、来自塞纳—瓦兹郡的戈尔萨、来自伊尔—维兰郡的朗热内等志趣相投,有近似或相同的政治观点。其中多数人曾参加雅各宾俱乐部,后来因主张不同,经常在多同夫人、罗兰夫人的沙龙里聚会,形成了一个曾一度有130余人的团体;而后来在议会中、 在一些问题上相对稳定地支持他们的约有200余人。〔1〕这一派的主要成员有韦尼奥、让索内、加代、佩蒂翁、巴巴鲁、罗兰、卢韦、布里索等。此外,还有布里索等的朋友孔多塞。奥拉尔曾说:“在后代人眼中,所有吉伦特派中最伟大的人物是孔多塞。但他同吉伦特派合作很迟。要明确指出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相当困难。”〔2〕据认为, 在立法议会末期和国民公会初期,他曾是丹东政策的支持者。但作为学者、哲学家,他的思想对吉伦特派理论有重要影响。布里索是吉伦特派实际上的领袖,所以最初通称吉伦特派为布里索派。罗兰夫人是这一派真正的谋士,被称为“吉伦特派的灵魂”。
    吉伦特派成员涉及全法国83个郡中的57个郡,以南部西南部各郡为多,其次是布列塔尼,诺曼底各郡和厄尔—卢瓦尔郡;约有1/4的成员分散在其它各郡。其中有自由派贵族6人, 其余大多出身于大资产阶级家庭,主要是富有的显贵、大批发商、船东和地方上的高层次的工商业者家庭。出身中小制造商、批发商家庭的约占16%。只有杜布莱出身下塞纳郡的农民家庭。戈梅尔出身菲尼斯太尔郡,原为工人,到他的父亲才成为教士的家庭。巴巴鲁、布瓦耶—丰弗雷德的父亲是商人、制造商和批发商。卢韦的父亲从事针织业。加代的父亲经营酿酒业,他自己由一位富商的遗孀抚养长大。罗兰夫人的父亲开设金属雕刻与绘画工场,母亲是酒商的女儿。罗兰在革命前先后任亚眠、里昂等地制造业督察员。韦尼奥也是巨商家庭出身,革命前曾是波尔多高等法院律师。让索内的父亲是外科主治医师,两位叔父都是波尔多市政府检察官。布里索家境不太富裕,父亲也还是一家小饭店的老板。
    据统计,1793年时,吉伦特派137名成员中有律师45人,医师8人,作家和新闻记者6人,陆、海军文职官员6人,公证人、辩护士一类法律工作者5人,军官6人,教授4人,出版商5人,天主教宪政派教士11人,新教牧师3人,大批发商或制造商、船东16人。 此外是旧贵族和兼具贵族和资产阶级身份的人以及新的土地所有者。有一定数目的人曾是他们所在郡里选出来的行政、司法官员,在当地担任过行政、司法职务。〔3〕他们的收入都相当高。雅各宾统治时期幸免于难的伊斯纳尔, 在热月政变后索偿经济损失达152047利弗尔15苏,而这仅仅是在政局演变中由于停止营业、限价、指券贬值和被抢、被毁等造成的收入上的损失,而不是固定资产的损失。另一位吉伦特派议员、十二人委员会成员凯尔韦莱冈索偿达162069利弗尔16苏。
    当时的吉伦特郡,尤其是郡的首府波尔多,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十分明显。波尔多是一个良港,具有优越的海外贸易的地理条件,又有进行海外贸易的传统。在科尔贝时代,已经同西印度群岛,尤其同马提尼克和海地建立了贸易关系。18世纪中叶贸易更为发达,大型贸易公司迅速扩大,农业和工业生产是根据外贸需要安排的,农业主要是葡萄种植业,工业主要是酿酒、酒瓶生产和船舶制造业。这种以贸易为主轴的经济结构,使这一地区的资产阶级特别希望自由发展工商业,作为他们代言人的吉伦特派理所当然地会有这样的要求。饶勒斯指出:“直到5 月31日,波尔多将始终忠于吉伦特派。”〔4〕此外, 作为吉伦特派成员的另外两个主要分布地区马赛和南特,在18世纪也有着同波尔多一样的发展经历,对外贸易和工商业都十分发达,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力量相当强大。
    从文化素养来看,一般地说,吉伦特派所受的民主教育比较多。他们爱好希腊、罗马的民主思想和某些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姑就被称为这一派的谋士的罗兰夫人和学者孔多塞来说,前者把普鲁塔克的作品看成她所需要的精神食粮,总是随身携带,即使上教堂也不例外。她还爱读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和英国一些哲学家的著作。由于读伏尔泰的《天真汉》,她曾受到她的保守而胆小的母亲的训斥。她崇仰卢梭,曾在一封信中这样写道:“我把他看作人类之友,看作全国人民和我个人的恩人。……他的著作教导我渴求真理、纯朴和明智。至于说到我自己,我非常明白,我所有的一切好的品质都得归功于他的著作。他的天才温暖了我的灵魂;我觉得他激励了我,提高了我,使我更加高尚了。”〔5〕她自己认为,这些作品有助于她倾向变革,进而倾向共和主义。 吉伦特派的朋友孔多塞本身是一位同百科全书派合作的启蒙思想家,他早年曾翻译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同杜尔哥、达朗贝、伏尔泰有很深的交往,曾为杜尔哥、伏尔泰写过反映他们的精神面貌的传记。除百科全书派的狄德罗、爱尔维修等以外,他同富兰克林、潘恩等国外著名的共和主义者都很熟悉。1786年写有小册子《美国革命对欧洲的影响》,1788年写有《一位美国公民就当前问题给一位法国人的信》等,都是从共和主义的角度来评论当时形势的作品。就整体而言,吉伦特派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希腊、罗马的民主思想;在不同的方面,又不同程度地融合有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百科全书派、卢梭以及重农学派的思想。
      二
    人权思想和财产权思想是吉伦特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孔多塞的说法,人权和财产权都是人的自然权利,是由人的性质本身产生的,不是由神赐予的;作为自然权利,当然也不是由人为法制定的,它们先于社会生活,或者与自然而然的、必然的社会生活同时开始,因而应当受到社会、政府、国家的尊重。自然权利又是有感觉的和能推理的人的性质本身所固有的,它们是永恒的,不变的,是所有的人如法国人、外国人、男人、女人、白种人、有色人种平等地共同具有的。它们是人类的神圣的标志。所以国家应当确立一种尽可能符合自然权利的法律体系。孔多塞把人的自然权利分为五项,即:人身安全保证,人身自由,财产安全保证,财产拥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五项就属于人权、财产权的范畴。布里索把人享有自然权利看作出于人的“自我保存”的需要,自我保存是人的行为的唯一准则,而人的需要,也就是人的行为的唯一自然的准则。〔7〕
    财产权是吉伦特派的人权思想(或自然权利思想)在经济方面的一种体现。〔8 〕这是孔多塞说的“财产安全保证”和“拥有财产”的权利。伊斯纳尔认为财产权是“社会不能加以损害的权利”,它“并非因为人们的联合而产生的权利,也不是可由法律任意变更的权利”,“它在社会和法律产生以前便已存在,它是位于法律之上的。”〔9〕
    吉伦特派重视经济自由源于维护财产权。孔多塞指出:“财产权(或所有权)本身包含有支配财产的自由,因而也就包含有无限地积累财富的自由”。他们对此深信不疑,恪守不渝,被看作“经济自由学说的热诚信徒及其在法国的宣传者。”〔10〕
    经济自由首先表现为贸易自由。贸易自由是吉伦特派的“绝对信条”。孔多塞把贸易与宗教信仰相提并论,“两者都应当是绝对自由的”。这对所有者、耕种者、消费者、工作者都有好处。它能完美地改善各地物资匮乏的现象,调节好起伏不定的物价。他在讲到欧洲国家之间和同美洲之间的贸易自由时,还指出:扩大贸易自由是一件好事,因为它必然地得出的结果是:一方面更加鼓励开发,另一方面更能在相同的价格中得到好处。其次,一个自然地得出的结果是:每一个国家会更迅速地做到只有能更有利的才去开发,才去生产。〔11〕布瓦耶—丰弗雷德更认为贸易自由是“黄金”的来源,反对用禁运作为制裁敌对国家的手段,因为人们“不能用铁的战争去进行反对黄金的战争”,即使在战时,也不能用“毁坏敌人的贸易”、“夺去他们的资源”作为报复,因为结果必然是“中止我们自己的贸易”。他肯定说:“首先是自由,然后我们才会富裕,才能从事工商业经营。”〔12〕
    所以,自由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孔多塞看来是一种客观存在。社会上“不但有穷人,还有一部分投资办企业的人,不但存在着为数众多、只能借助于双手谋生的人,还存在着不仅用手、而且还以经营企业为生的阶级。”“资本和劳动的绝对分离”是“势所必然”的,而“工资收入者必然会成为未来社会的支柱”。吉伦特派赞赏这种生产关系,认为它是“经济进步和企业家致富的根源”,“对于确保人口的维持和增长,对于确保公众的繁荣,都是必不可少的。”〔13〕孔多塞说:“你们不是想使农业进步吗?那么你们应该是耕种者,或是大量投资的所有主;你们不是想使商业繁荣吗?那么你们应该踊跃地投资。”
    吉伦特派反对妨碍经济活动的外来干涉,反对国家的干涉。“国家不应利用任何借口进行干涉,……个人对财富的追求不应由于规定或者控制而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应该局限于确保这种活动的自由,防止‘人为的’干预”,“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14〕孔多塞认为,任其自然不加以约束最为合理,因为“自然的发展既能趋向于平等,又会在将要造成危害的地方却步不前。”所以不能“彻底抛弃个人的自由意志,听任贤明的机构摆布,任其将这种自由的发展降低为次要的事情。”〔15〕
    吉伦特派还反对超经济的强制,尤其是革命前的劳役:必须反对劳役,加在城镇手工业者和商人身上的限制也越少越好。孔多塞认为,劳役强迫那些以工资为生的人无偿地劳动,妨碍了社会的正常经济活动,他们进行的是一种浪费的劳动。
    以孔多塞为代表的吉伦特派的财产权与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并不新鲜。他们渴望建立的是反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孔多塞那里,不存在由劳资关系引起的阶级斗争的观点,反之,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是“完美的和谐”,劳资双方“假定的利益上的对抗并不存在”,“以劳动为生的人与以经营为生的人在利益上并不矛盾”,而且这种关系还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安宁。这是因为劳动者出于“不想打乱确保他自己的工作的秩序和维持、提高他自己的工资的竞争”的愿望,会象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关心社会的每一个骚动,关心他周围的每一个动乱。”他总结性地说:“他(劳动者或工人)的利益,就是那些不是靠劳动,而是靠收入或者运用这些收入进行投资活动的人的利益。”〔16〕从而,“在第三等级集合起来废除了那种使他们区别于第一第二等级的特权时,一切社会斗争都会烟消云散,每一个阶级都为整个社会的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17〕
      三
    自由、平等是吉伦特派的人权思想(或自然权利思想)在社会、政治方面的体现。这是孔多塞归纳的五项自然权利中“人身安全保证,人身自由,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权利。
    自由对吉伦特派来说,同当时的革命派别、革命群众一样,是一项重要原则。迪科说:“自由有如真理;”布里索把是否具有自由的信念作为衡量一个人是不是最可敬的人——爱国者的标准。他说:“爱国者的品质,……就是对普遍的自由满怀挚爱之情。”“爱国者希望所有的人都享有自由……;希望自由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希望自由的原则在一切地方都得到承认,尽管……人们并不能在一切地方都迅速地摧毁暴君们的基业。”〔18〕韦尼奥称自己是“自由的爱人”。自由是吉伦特派中每个成员应有的信念,是凝聚他们这一群体的内在力量。加代曾在议会中宣称:“自由使我们集合在一起,因而我们是不可分离的。”〔19〕他们把自由看作永远照亮心灵的火炬。迪科说:即使“在独裁者的青铜权杖下,在隐士修道的黑色长袍下,在王家检查官的剪刀下,甚至在巴士底狱的囚室中”,自由都存在于人们的“良知”中,它是人们摆脱苦难的希望之光。〔20〕
    平等是和自由一样的人权,都是人的自然权利。在孔多塞那里,平等似乎在各项权利中占有更加重要的位置,因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平等地享有的,所以平等是自然权利的第一位的基础,也是“永恒的公正的第一个原则”,而“公正无非是光辉的理性所确认的平等”。孔多塞确认,社会组织中一切人为的不平等都必须消除;并把平等的概念作为他的宪法学说的基本概念:“平等衍生出种种权利,种种权利又归结为平等”;这就是:自由、安全、社会保障、国民主权以及他提出的其他政治原则,如:废除继承权、普选、全民公决、一院制的立法权等。他希望通过“真正的最大幸福”的统治建立一个公民之间平等的社会,”〔21〕建立一个男女平等、种族平等的公民社会。
    作为体现公民社会“主权在民”的主要准则,吉伦特派深信代议制是能够使公民获得“以平等为自然权利的第一位的基础”的各项政治权利的保证。代议制使广大公民通过各自的受委托者间接表达的各自的意志组合为一个总的意志。这些受委托者“简单地复述”委托者的意见、愿望,制订法律、创建政府,代表广大公民行使政治权力。代议制应以一院制议会的立法权为主体,因为在有两个议会的情况下,为取得“两个分立的议会的协调一致”,往往会使称为“上院”、“参议院”的“少数人的意见排斥理应得到采纳的(下院或众议院的)多数人的意见。”〔22〕这样就不能贯彻“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立法权的绝对主导地位。至于行政权只是“立法权用以行动的手,用以观察法案执行详情及其效果的眼睛”,它的任务是“细心、周到、井然有序、安全可靠地执行”,不能将它“视为真正的权力”,它也并不“具有自己的意志。”〔23〕司法权则负责审理各项违法、犯法案件,“强制当事人履行其职责”,使立法权制订的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典得到实施。吉伦特派强调法治,强调立法权所制订的法必须具有实效,必须使人们认真遵守;否则,代议制政府的一切努力就会落空,而衡量和保障人的一切权利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尊重,就不会有自由和平等。
    不过,吉伦特派虽然认为代议制政府最能体现公民的公共意志,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但也看到了它存在的弊病。首先,立法权制定的法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因为“很少真理是绝对的”,“许多被当作真理来接受的东西,往往可以发现接受的原来是过去的谬误。”此外,法不是经久不变的,人类本身和人类的认识不断进步,法必须根据新的情况,根据人的新的认识不断修改,因而不能盲目地依赖法。从法的执行来看,也与法的目的有很大的矛盾。为保障人权而制定法,法的执行却似乎显得在于限制、甚至损害人权,如死刑、“非常法”等就是“通过暴力手段来执行的”,“有时甚至硬给正义和人道披上血腥的外衣”,算是一种“出于公共安全的严峻需要所作出的痛苦而又必要的牺牲。”吉伦特派的政法学者认为,只有考虑到这一点,这种做法“才在自然和理性的眼里显得合法”,才能“代表公民精神”,才不至于“过多地危害美好的道德、对同胞的尊重和博爱的传统。”〔24〕其次,公民选出来的代表并不一定都能按公民的意志行事。他们可以滥用权力,对公民实行“间接的专政”。他们还可能是一些伪善的野心家、阴谋家,他们所表现出来的对自由的追求,不是献身自由事业的激情,而是骄傲、野心的狂热。在这种情况下,广大人民是不会享有什么权利的!
    为防止代议制的弊病,应当对议会权力作一些技术性的限制。第一,对立法权实行某些制约。如不让立法权具有“任何行政职能”,同时,让行政权对立法权起一种制衡作用,“具有使立法权听取其意见的方法和纠正其偏差的能力。”〔25〕行政、司法人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他们是“人民的公务员,不是人民代表任用的官员”,使立法权不能“任意撤换”他们,他们也不致对立法权“过分依赖”。〔26〕第二,让选民直接参与立法。代议制政府的权力原本就来自人民:“人民通过他们自己、也通过他们的代表行使权力,在后一种情况下,……代表们自己的意愿很可能会被当作法律来执行。……因为它们很可能有会被假定为公共意志的表达”,而这是不允许的。所以当这种假定不符合公共意志时,人民的意愿应当取代那种假定,取代他们的受委托人所作出的决定,这就是选民直接参与立法。这是选民在委托其代表行使立法权时为自己保留的立法动议权和对他们的代表通过的法律的最后批准权或决定权。总之,人民拥有“决定一切与社会幸福有关的事情的权力。”〔27〕当然,直接参与立法的程度是很有限的,但作为立法权的一种补充,吉伦特派认为是完全必要的。
    显然,在选举权方面,吉伦特派从原来主张选民应有财产资格限制到赞成没有财产资格限制的普选制,是一大的进步。在选民资格问题上表现得尤为出众的是以孔多塞为首的吉伦特派的女权论。孔多塞同德穆兰、路斯达洛最早反对纳税选举制和银马克法令。1789年12月12日,他曾在巴黎公社委员会上宣读过一个提出他的反对意见的报告, 而从他1787年发表的《纽黑文一位资产者的信》和1788年发表的《论省级大会》等来看,他还已经是一位女权论者(feministe)。1790年7月3日, 他发表《论予女子以公民权》,从政治权利的角度强调两性平等,指出:《人权宣言》宣称“人生来是而且永远是自由、平等的”,可是人们“不是悄悄地剥夺了女子制订法律的权利,从而剥夺了女子的公民权利,违反了权利平等的原则吗?”〔28〕他确认7月14日、10月5日、6 日在反封建王权斗争中的女子和在沙龙中的女子为革命作出的贡献;并从科学发现、艺术才华、智力素质、推理能力等方面论证女子决不比男子差。他又指出英国的伊丽莎白、俄国的叶卡特琳娜、奥地利的玛丽—泰雷兹……和其他女子,只要有机会,她们有能力同男子一样大有作为,而且还超过男子。因为如果有特别优秀的男子,那么同样有特别优秀的女子;正像有较差的男子,同样有较差的女子一样。所以剥夺女子的选举权是没有道理的。在他看来,权利平等,也是指人具有能力就能享有权利,却并无男女之别。女子占人类总数的一半,她们有能力,自然应当享有权利,也就是说,女子应当享有公民权,两性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他提出的这种主张,比一般所认为的近代女子解放、妇女参政的首倡者约翰·密尔要早70多年。此外如福谢、朗特内斯在1794年6月, 还继续主张妇女应当享有选举权;在他们的教育计划中,女性占有很重要的位置。〔29〕
    吉伦特派的思想、观点,较好地体现了法国新兴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较好地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原则,在许多方面是位于时代潮流前列的。不过,这种进步思想、观点在他们统治时期并未能一一付诸实践。执政的时间短,政争激烈,形势复杂,还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有些内容还并未具有可行性:理论上的当然,难于是实践中的必然,是并不奇怪的。
    来稿日期:1997年10月7日
    注释:
    〔1〕最终计算,截至1793年8月止,吉伦特派共为137人。 见索布尔主编:《1793年12月吉伦特派和山岳派讨论会论文集》,巴黎1980年版,第53页。
    〔2〕奥拉尔:《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史》,巴黎,1903年版, 第411页。
    〔3〕雅克琳· 肖米埃:《吉伦特派》, 载索布尔主编: 前引《1793年12月吉伦特派与山岳派讨论会论文集》第11、55、56等页。奥拉尔对吉伦特派的组织、成员、领导人等各个方面有详细研究,见奥拉尔:前引《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史》,第387页起。 但各家研究的成果互有出入。如奥拉尔提出的吉伦特派名单为165人。 西顿海姆提出的名单为200人,见所著:《吉伦特派》,伦敦1961年版。
    〔4〕饶勒斯:《法国革命的社会主义史》,8卷本,第1卷, 巴黎1927年版,第23页。
    〔5〕勃·姆·别尔纳狄涅尔:《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4页。
    〔6〕参阅阿朗格里:《孔多塞:法国革命的向导》, 日内瓦1971年版第376、377页。
    〔7〕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2页。
    〔8〕孔多塞仔细研究过魁奈、杜尔哥、斯密、 特罗斯内等的政治经济学学说。1775—1786年间写有一系列有关政治经济学的论文,主要有1775年的《关于徭役的思考》、《论废除徭役》、《专利和专利者》、《一个庇卡底的农民写给巴黎集会的制作者内克尔先生的信》和1776年的《关于小麦贸易的思考》等。
    〔9〕沃尔金:前引《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第400页。
    〔10〕马塞尔·多里涅:《吉伦特派和卢梭》,载《法国大革命史论丛》(季刊),巴黎1978年第4期第573、577页。
    〔11〕参阅阿朗格里:前引《孔多塞:法国大革命的向导》,第715页。
    〔12〕莱里蒂埃:《吉伦特派演说集》第145—146、148页。
    〔13〕〔14〕〔15〕多里涅:前引《吉伦特派和卢梭》,载《法国大革命史论丛》,第578、579、582页。
    〔16〕〔17〕多里涅:前引《吉伦特派和卢梭》,载《法国大革命史论丛》,第578页。
    〔18〕转引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报刊与记者史》,第一卷,巴黎,1845年版,第191页。
    〔19〕莱里蒂埃:前引《吉伦特派演说集》第7页。
    〔20〕莱里蒂埃:前引《吉伦特派演说集》154页。
    〔21〕阿朗格里:前引《孔多塞:法国大革命的向导》,第380、400页。
    〔22〕莱里蒂埃:前引《吉伦特派演说集》,第77页。
    〔23〕莱里蒂埃:前引《吉伦特派演说集》,第83页。
    〔24〕莱里蒂埃:前引《吉伦特派演说集》,第83页。
    〔25〕〔26〕莱里蒂埃:前引《吉伦特派演说集》,第81页。
    〔27〕米歇尔·瓦尔泽选编:《弑君与革命,审判路易十六时的演说》,伦敦1974年版,第195页。
    〔28〕转引自阿朗格里:前引《孔多塞:法国大革命的向导》,第80页。
    〔29〕参阅雅克琳·肖米埃:前引《吉伦特派》,载《吉伦特派与山岳派讨论会论文集》,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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