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关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的若干问题——与廖学盛同志商榷*
朱晞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02期
【原文出处】《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05期第51~57页


    拙作《要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奴隶制度的论述》〔1〕、《为恩格斯辩——赫多泰处于农奴地位是一个科学的论断》〔2〕、 《为马克思辩——古代世界的奴隶经济取决于商业资本的发展是一个科学的结论》〔3〕等几篇文字已经说明:古代雅典、 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是一种局部的特殊现象,并不是从原始社会直接发展而来的。所以,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这个历史公式是完全错误的,既不是马克思学说,也不是历史事实,而只不过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某些论述的一种误解。可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上述错误公式被当成马克思学说广为传播,形成了一种很强的思维定势,因此,现在要正本清源,恢复马克思学说的本来面目,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我相信人民最终将正确理解马克思学说。
      一
    马克思说,“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不过由于出发点的不同,有的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但在现代世界,它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这些结果本身,除了取决于商业资本的发展以外,还取决于完全另外一些情况”〔4〕。 恩格斯说:“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使用奴隶服役。为了能使用奴隶,必须掌握两种东西:第一,奴隶劳动所需的工具和对象;第二,维持奴隶困苦生活所需的资料。因此,先要在生产上达到一定的阶段,并在分配的不平等上达到一定的程度,奴隶制才会成为可能。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那就还需要生产、贸易和财富积聚有更大的增长。在古代的自发的土地公有的公社中,奴隶制或是根本没有出现过,或是只起极其从属的作用。在最初的农民城市罗马,情形也是如此;而当罗马变成‘世界城市’,意大利的地产日益集中于人数不多的非常富有的所有者阶级手里的时候,农民人口才被奴隶人口所排挤”〔5〕。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论述说明, 古代世界奴隶经济即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是一种“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商品经济,所以,需要高度发展的工业和“大规模农业”〔6〕。 正因为商业资本和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所以,在“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通过战争等途径提供劳动力,从而形成了奴隶制生产方式。
    廖学盛同志在他的《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7 〕一文中说:“原始社会牢固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整个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必然使最早自然出现的人剥削人的制度,沿着发展奴隶占有制的轨道前进……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需要指出,廖学盛同志从“原始社会牢固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来解释奴隶制生产方式的产生,是不科学的。
    恩格斯说:“氏族制度最初是不知道奴隶制的”〔8〕, “先要在……分配的不平等上达到一定的程度,奴隶制才会成为可能”。这说明,恩格斯认为,先在内部产生剥削——“分配的不平等”是一种内部的剥削现象——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奴隶制才会成为可能。即以后来产生了奴隶制生产方式的雅典说,恩格斯曾提到:“提修斯所制定的第二个制度,就是把全体人民,不问氏族、胞族或部落,一概分为Eupatri-don(贵族)、Geomoren(农民)和Leniurgen(手工业者)三个阶级,并赋予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9〕。这说明, 提修斯时期已经存在着贵族和农民、手工业者之间的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牢固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并没有使后者免受剥削;不仅如此,后来也没有使他们免于沦为奴隶,只是到了公元前 594年梭伦改革时,才由国家赎回以前被卖为奴的雅典人,并防止这种情形重演。只是在这个时候,恩格斯才说:“旧时残酷剥削自己同胞的方法,已经弃而不用,如今主要是剥削奴隶和雅典以外的买主了。”〔10〕这说明,即使在雅典,也是先“剥削自己的同胞”,后“剥削奴隶”的。廖学盛同志说:由于“原始社会牢固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的影响,“必须使最早自然出现的人剥削人的制度,沿着发展奴隶占有制的轨道前进”。这样来解释奴隶制生产方式的产生,是不科学的,既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相对立,也不符合史实。
    那么,廖学盛同志所说的“原始社会牢固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对历史的发展有没有影响呢?影响是有的。例如,马克思说:“罗马尼亚的情形就是这样,那里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一部分土地是自由的私田,由公社成员各自耕种;另一部分土地是公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这种共同劳动的产品,一部分作为储备全用于防灾备荒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一部分作为国家储备用于战争和宗教方面的开支以及其他的公用开支,久而久之,军队和宗教的头面人物侵占了公社的地产,从而也就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劳动。于是农奴制关系随着发展起来”〔11〕。马克思这里论述的是在已经分解为小农经济的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产生农奴制的过程。他说,这是一个“久而久之”的过程;如果再加上原始共产制生产方式分解为小农经济的过程,那么,时间就更“久”了。为什么要经过这样一个“久”的过程呢?这就是受“原始社会牢固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的影响,不可能在原始共产制生产方式解体后立即产生农奴制,而需要一个很“久”的否定原始社会上层建筑——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的过程。但是,产生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则是由经济因素——是小农经济还是商品经济——决定的。如果不是商业资本的发展,是不可能产生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不可能左右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社会发展规律的,是经济因素,不是上层建筑。
      二
    廖学盛同志说:“无论是在希腊,还是在罗马,原始社会的瓦解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诞生,都是同一过程的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在它们那里,都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了奴隶占有制社会”。上述论点,同样既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相对立,又不符合史实。
    马克思已经指出,古代世界的奴隶经济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商品经济。既然奴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商品经济自然也相应的占据统治地位,如恩格斯所说的:“或者是象古代那样,城市在经济上统治乡村”〔12〕。商业资本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区发展到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程度,与原始社会是没有什么关系的,所以,在奴隶经济与原始社会之间,是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和规律性的。
    马克思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13〕。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这种社会形态”,是指“对抗”的社会形态,“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说明“史前时期”告终后的最初一个对抗形式是“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古代的生产方式”。
    恩格斯在关于“统治和奴役的种种关系”“经过两条道路产生”的论述中,首先提出的,是在原始公社的基础上,起先的社会公仆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这种主人分别成为东方的暴君或总督,成为希腊的氏族首领,成为克尔特人的族长等等的道路〔14〕。这条道路,也就是在原始公社的基础上产生“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道路。因为,恩格斯提出的“另一种阶级形成的过程”〔15〕,才是产生奴隶制度的道路,并且,“只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身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利用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16〕。显然,两条道路,一先一后,不是平行的。恩格斯提出的“两条道路”和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的、古代的”两种生产方式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这种公社或带着它的非常显著的残余进入历史的”〔17〕。在“进入历史”初期,还存在着农村公社和土地国家所有制,国家以地租和赋税合一的形式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从而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所以,恩格斯首先提出的,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从“史前时期”进入“亚细亚生产方式”阶段的道路。按照马克思所使用的术语来说,希腊、罗马的古代史进程是:“史前时期”、“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古代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在“史前时期”(原始社会)和“古代的生产方式”(奴隶制生产方式)之间,存在着一个“亚细亚生产方式”阶段。廖学盛同志说希腊、罗马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产生奴隶制社会,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是相对立的,同时,也不符合史实。
    考古学提供的材料证明,希腊早在公元前2000年进入青铜器时代时就已经进入文明时代。据派罗斯的一块泥板文书记载:在某地段中,国王占地60份,军事统领占地10份(每2.4份约合1公顷),显然,这是公社分配的份地。那么,国王和军事统领在分得这些土地以后,是不是使用奴隶进行生产呢?不是的。他们把土地租给农民,收取实物地租。这种租佃制证明,国王和军事统领并没有在他们分得的土地上使用奴隶进行生产;至于一般的公社成员,那就更不用说了。在泥板文书中还有国王向农民征收赋税的记载,有些铭文还提到手工业者可免缴国家捐税。这证明,克里特、迈锡尼国家是以地租与赋税合一的形式榨取农村公社中的小农的剩余劳动的。这种剥削制度,正是马克思所说:“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奴隶制生产方式。希腊、罗马是在经过了长达1200多年的克里特、迈锡尼和荷马时代的“亚细亚生产方式”阶段之后,才进入奴隶制时期的。
    罗马的情况,也是这样,请参阅拙作《论古希腊、罗马史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阶段》〔18〕。
      三
    廖学盛同志说,奴隶制度的出现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是历史自然发展过程的合乎规律的表现。只有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作系统的辩证的考察,才能使我们的研究更富有成效”。遗憾的是,廖学盛同志没有正确理解和接受马克思关于古代世界的奴隶经济“取决于商业资本的发展”的结论,所以,不能运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科学的分析和认识古希腊、罗马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马克思明确的指出,古代世界的奴隶经济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是一种“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商品经济。这就说明了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随着商业资本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雅典,恩格斯说:“发生了新阶级即从事工商业的富人对旧的贵族权力的胜利竞争”,“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贵族想夺回他们以前的特权,并在短时期内占了上风,直到克利斯提尼革命时(公元前509 年)才最终被推翻。”〔19〕从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至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革命推翻贵族统治,从革命的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有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贵族统治后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有产阶级民主制度,这种有产阶级民主制度与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可是,廖学盛同志却把两者联系起来,作为原始社会瓦解与奴隶制社会诞生紧密相连的依据。例如:公元前451 年雅典公民大会通过伯里克利提出的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能取得公民权,也就是说,父母中如有一人不是雅典人的人,就不能取得公民权。这本来是对公民人数的一种限制,廖学盛同志也提到:“公元前411年,安提丰等人曾力图使公民人数以5000为限, 也就是只允许富有公民行使参政权;公元前404年,按照克里提阿斯的计划, 只应有3000人享有公民权。这些规定和计划,都是有产者根据他们的阶级利益作出的。早在公元前594 年梭伦就已经根据财产的多少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只有第一等级的人才能担任最高的官职。所谓有产阶级民主制度,实质上也就是有产阶级专政。所以,尽管公元前451 年通过的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能取得公民权,但是,如果是有产者,即使是非雅典人,也还是可登记为雅典公民。廖学盛同志不也提到“在公元前4世纪,一个名叫帕西昂的奴隶,就曾获得雅典公民权, 成为名噪一时的富翁”吗? 一切以有产者的阶级利益为转移, 这才是公元前451年雅典通过公民权法, 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能取得公民权的实质。廖学盛同志说上述规定“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关系的血缘联系”,以此来论证雅典奴隶制社会与原始社会的“密切联系”,是不科学的。恩格斯说:“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但成为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20〕,“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21〕;“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22〕;到克利斯提尼革命时(公元前509 年)……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也随之而灭亡了”〔23〕。在公元前451年雅典通过公民权法以前, 社会范围内的血缘关系,早已被商品经济瓦解,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国家制度,这种国家制度,实质上是有产阶级专政,与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并没有什么关系。至于父母与下一代的血缘关系,现在以至将来都还是存在的, 怎么能根据这种血缘关系把公元前451年雅典通过的公民权法中关于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能取得公民权的规定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关系的血缘联系”起来,以此论证原始社会瓦解和奴隶制社会诞生的“紧密相连”呢?
    雅典的政治制度,实质上是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有产阶级民主制度,或者说,有产阶级专政。这种政治制度,与原始社会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廖学盛同志把上述政治制度中出现的一些现象与原始社会连在一起,以此来论证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是不科学的、不能成立的。
    还提一下,古代雅典、罗马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出现的上述有产阶级民主政治,在古代世界,是绝无仅有的,所以,从上层建筑的这一侧面,也可以说明古代雅典、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局部性。
      四
    恩格斯说:“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则另外居住在庄园。”〔24〕这一论述说明,恩格斯认为,在斯巴达,不存在奴隶制度,既不存在家庭奴隶制,也不存在劳动奴隶制,因为,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恩格斯的上述论断是正确的,因为,马克思已经指出,古代世界的奴隶是商品资本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商品经济;斯巴达是农业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基础上,不可能产生奴隶制生产方式。
    可是,恩格斯的上述论断,从50年代初到现在,长期受到某些学者的反对,为此,我曾写过一篇《为恩格斯辩——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是一个科学的论断》的文章,为恩格斯作了一些辩解。现在廖学盛同志又提到这个问题,那就再作一些研讨。
    廖学盛同志说:“作为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奴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由奴隶主供给衣食,另一类则与奴隶主分开居住,自谋衣食,但要向奴隶主交纳实物或金钱。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就援引过塔西佗所说在日耳曼人中存在‘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的现象”。廖学盛同志认为,斯巴达的“黑劳士”〔25〕属于另一类奴隶,斯巴达是奴隶制国家。
    首先需要指出,廖学盛同志误解了恩格斯援引塔西佗上述这句话的原意。恩格斯说:“在家庭内妻子的统治看来是无可争辩的;自然,一切家务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关照;丈夫则打猎、饮酒或游手好闲。塔西佗就是这样说的;但是由于他没有说谁耕种土地,并且确定地说,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因此,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劳动,看来就必须由成年男子来负担了。”〔26〕如果我们完整的阅读恩格斯的这段话,不难理解,恩格斯在这里援引塔西佗所说的:“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这句话,是为了排除在德意志人家庭内使用奴隶服役的可能性,是为了说明在德意志人家庭由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劳动必须由“成年男子”来负担,而并不是因为同意塔西佗的“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这种说法。马克思、恩格斯说:“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27〕,“在奴隶劳动下……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28〕;“农奴拥有并使用生产工具和一块土地,为此,他要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或者服一定的劳役”〔29〕,“农奴是交出东西”〔30〕。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论述清楚地说明了他们的观点。塔西佗称“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的人为“奴隶”,那是古罗马人的事情,那个时候还没有马克思主义,还没有生产关系这一科学概念,不能因为恩格斯由于某种需要援引了塔西佗所说的这句话就据此否定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上述观点、否认赫罗泰在生产关系上所处的农奴地位。如果恩格斯同意塔西佗所说的这句话,那么,恩格斯也认为日耳曼社会是奴隶社会了,为什么还说德意志人“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31〕;马克思也说:“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32〕呢?塔西佗所说的“奴隶”,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孤独生活”的“农奴”,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包括耕种土地的“成年男子”在内的德意志人家庭,从生产关系上来说,是农奴,不是奴隶。还需要指出,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些所谓“授产奴隶”的现象,即剥削者在不解除人身占有关系的情况下,“授产”给被剥削者,让其独立生活、独立经营,然后交纳一部分农产品。可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正是因为在农业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奴隶制不可能发展成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用恩格斯的话来说:“这仅仅是因为奴隶制不上算”。所以,即使在古罗马,一旦商品经济崩溃,如恩格斯所说的:“城市丧失了它从前对乡村的统治”〔33〕,奴隶制生产方式也就随之解体,除“被释放的奴隶”以外,也还有一部分转为“授产奴隶”。这种“授产奴隶”,从人身占有关系来说,没有解除,但是,从生产关系上来说,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农奴制。人身占有和生产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不能因为剥削者没有解除对劳动者的人身占有关系而否认生产关系上的这种异化,说成是奴隶的又一种类型,说成是奴隶制生产关系,用这种异化现象来论证奴隶制生产方式。至于赫罗泰,则还不是“授产奴隶”,因为斯巴达征服者除了依靠暴力强占原先属于赫罗泰的土地外,并没有“授”什么“产”给赫罗泰。恩格斯说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是正确的,是从生产关系上来说的。
    廖学盛同志说:“在斯巴达、雅典和罗马这一类直接从原始社会废墟中产生的奴隶占有制国家里面,人身占有的主要根据是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内外划分。通过禁止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法律,使只能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成员实行人身占有变成十分明显的事实”。这一观点也是不科学的。首先,如上所述,奴隶制生产方式不是直接从原始社会的废墟上产生的,而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商品经济。恩格斯说:“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34〕在氏族制时期,根本不可能产生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所以,也就无须以氏族部落的“内外”来进行“划分”;至于“禁止公民以人身作抵押”,那是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以后的事情, 这时雅典已经不是一个氏族或部落,而是一个国家了。如果根据这种“内外”的标准来“划分”斯巴达人与非斯巴达人之间的人身占有关系,并据此推断生产关系的性质,也是不科学的。因为,决定社会生产方式的是经济因素,不是暴力——战争和征服。雅典之所以通过战争向国外掠夺劳动力,是由于内部商业资本和商业生产高度发展的需要,斯巴达的经济情况不同,是农业自然经济,赫罗泰是当地居民,原先就过着小农经济的生活,外来的斯巴达征服者只是用暴力强迫赫罗泰以地租形式交出一部分农产品。恩格斯说:“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35〕斯巴达存在的,就是上述农奴制,这种农奴制,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都可以看得到。研究社会生产方式,应该从生产关系上来判断劳动者的阶级属性,而不能根据什么“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内外划分”。廖学盛同志的上述“内外划分”法,只是出于奴隶制公民的需要,把马克思所说的“交出东西”的农奴划进奴隶的范围,把古代世界普遍存在的农奴制说成是奴隶制,以此来论证奴隶制的普遍性。这种划分法,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而是一种公式主义的方法,用这种方法来否定恩格斯关于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的论断,说斯巴达是奴隶制国家,是不正确的、不能成立的。
    廖学盛同志说:“从法律方面讲,奴隶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奴隶主。”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赫罗泰的财产是否均属于斯巴达人呢?赫罗泰向斯巴达人交纳实物地租,但是,交纳的数量是由国家规定的,份地占有者不能超额索取,这就充分证明赫罗泰的财产是得到法律保障的;赫罗泰固着在土地上,这已经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又何须人身占有?赫罗泰是当地居民,斯巴达人是外来的征服者,所以,存在着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这种矛盾和斗争在斯巴达是相当尖锐激烈的,赫罗泰不断反抗,斯巴达人则残酷镇压,因此,出现了诸如每年新的监察官上任时,都要举行一次“宣战”的仪式,如果赫罗泰是奴隶,奴隶主需要向人身被占有的奴隶“宣战”吗?
    在古代世界,什么地方出现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是由经济因素——商品经济还是自然经济——所决定的。雅典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商品经济;斯巴达是农业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基础上,是不可能产生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斯巴达人是外来的征服者,马克思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36〕。在多利亚人到来以前,伯罗奔尼撒半岛已经存在迈锡尼文明,存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如果征服者带来了新的经济因素,那么,也可能产生新的生产方式,但斯巴达人只是依靠暴力强迫当地处于小农经济地位的居民以地租形式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这种剥削形式,从生产关系上来说,就不是奴隶制,而是农奴制。
    与雅典相比较,斯巴达的经济基础不同,因此,上层建筑也不同。斯巴达的政治制度,不是什么民主制度,而是贵族寡头专政。斯巴达人过着军营生活,实行公餐制,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都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廖学盛同志也提到:斯巴达国家“对他们何时、何地、何故以何种方式发出笑声都实行监督——这种生活,怎能与雅典民主制下的自由民相比?另外,希腊“辉煌的文化”,也不是斯巴达创造的,而是雅典创造的。不论是从经济基础或上层建筑两个方面来看,斯巴达和雅典都是不同的,斯巴达是一个以农业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奴制国家,不是奴隶制国家。
      五
    马克思说,古代世界的奴隶经济,“取决于商业资本的发展,还取决于完全另外一些情况”。这一结论,也适用于近代美国、西印度等地区的奴隶制度。近代商业资本的发展,在西欧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在美国、西印度等地区的“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由于殖民主义者通过暴力、奴隶贸易、蓄奴等途径获取劳动力,也发生了大规模的奴隶制度。马克思说:“棉纺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的植棉业,从而不仅大大促进了非洲的奴隶贸易,而且还使饲养黑人成了所谓边疆蓄奴各州的主要事业。1790年,美国进行了第一次奴隶人口调查,当时共有奴隶69.7万人,而到了1861年大约有400万人〔37〕; “1790年,奴隶和自由民在英属西印度是10∶1;在法属西印度是14∶1;在荷属西印度是23∶1”〔38〕。上述数字表明, 由于近代商业资本的发展程度比古代雅典、罗马高,所以,近代美国、西印度等地区的奴隶制度的发展程度也比古代雅典、罗马高,并且如恩格斯所说的:“现代的奴隶制……就它的不人道和残酷性来说,并不亚于古代的奴隶制。”〔39〕实际上,古代雅典、罗马的奴隶制度和近代美国、西印度等地区的奴隶制度,都是“商业资本的发展”在“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发生的一种现象,其性质是相同的。与资本主义制度相比较,则是“商业资本的发展”在“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由于劳动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剥削制度,恩格斯说:“美国的奴隶制对暴力的依赖,要比它对英国的棉纺织工业的依赖少得多,在不种植棉花的地方,或者在不象边境各州那样为各植棉州蓄奴的地区,奴隶制不须使用暴力就自行消失,这仅仅是因为奴隶制不上算”〔40〕。廖学盛同志批评M·I·芬利“把从属于美国资本主义一定发展阶段的奴役黑人的奴隶占有制度,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等量齐观……缺乏科学性”,是不正确的。从本质上来分析,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和奴隶制度,是“商业资本的发展”在“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由于劳动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剥削制度,不是“从属”关系;其次,美国的奴隶制度和古代雅典、罗马的奴隶制度,都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都是商品经济,性质是相同的。廖学盛同志之所以否认近代美国、西印度等地区的奴隶制度和古代雅典、罗马的奴隶制度都是“商业资本的发展”在“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发生的一种现象,是因为如果承认了这一点,也就否定了古代雅典、罗马的奴隶制度“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这就是他所以反对M·I·芬利将美国的奴隶制度和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度“等量齐观”,说M·I·芬利的“结论”“缺乏科学性”的原因。其实,M·I·芬利的结论是正确的,正是“深入研究”的结果,不是“巨大的缺陷”。
      六
    廖学盛同志在前言中说:“根据古希腊罗马的史实,就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相关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但是”,在第一节中接着就说:“有一点迄今仍然是没有疑义的,那就是不管古代希腊罗马的历史发展与地中海沿岸各民族有多么密切的联系,古代希腊与古代罗马之间,以及它们内部各地区彼此相互之间有多大的影响,在它们那里,都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了奴隶占有制社会”。这说明,他的“探讨”仍然是从上述公式出发的,如果他提出的史实能证明其公式的正确性,那当然也还是可以的。问题是他提到的一些“史实”,与原始社会并没有什么关系,并不能证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例如,如前所述, 雅典在公元前451年通过的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能取得公民权,这本来是有产者根据其阶级利益提出的一项限制公民人数的法律,与原始社会并没有什么关系。可是,廖学盛同志却把这项法律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联系起来,作为论证奴隶制社会和原始社会“紧密相连”的证据;又如,斯巴达的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这是恩格斯的一个科学论断,可是,廖学盛从公式出发,说赫罗泰是奴隶。他的这一论断,实际上就不是根据史实,而是背离史实的;同时,另一方面,一些产生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真正史实,如马克思所说的“商业资本的发展”等经济因素,则又被他“不管……有多么密切的联系……有多大的影响”一笔抹煞。所以,他的这篇论文,实际上仍然是从奴隶制公式出发,用他那一套公式主义的理论体系来继续为一个错误公式辩护,只是在原先的那一套理论体系受到批评的情况下,提出了若干新的说法而已。例如,在原先的那一套理论体系中,把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产生归之于原始社会解体时的低生产力,拙作《为马克思辩》对此提出了批评,现在廖学盛同志提出了新的说法,以“原始社会牢固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来解释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产生。如果说在原先的那一套理论体系中把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产生归之于原始社会解体时的低生产力,虽然具体论断不正确,但还没有背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那么,廖学盛同志现在以上层建筑——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来解释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产生,不!“奴隶占有制”的产生,就站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对立面去了。又如,被剥削者的阶段属性,应从生产关系上所处的地位来判断。如果这样来判断被剥削者的阶段属性,那末,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现在,廖学盛同志提出要根据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内外”来“划分”被剥削者的阶级属性,根据这一“划分”标准,在斯巴达,不仅可以把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划为奴隶,还可以将拥有土地和财产、法律上处于自由人地位的皮里阿西人划为奴隶。但这样“划分”,离开马克思主义实在是太远了。其实,他的这篇论文,即使从标题上来看,将奴隶制社会称为“奴隶占有制社会”,都还是不科学的。人身占有,是建立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人身占有和生产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不是暴力支配经济情况,而是相反地暴力被迫为经济情况服务”〔41〕。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社会”、“社会发展规律”,是就生产方式来说的;所谓“奴隶制社会”或“奴隶社会”,是奴隶制社会生产方式的简称。现在廖学盛同志为了把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一类被剥削者说成是“授产奴隶”、把实际上是一种异化现象的“授产奴隶”说成是奴隶的又一种类型,将人身占有关系放在第一位,以此命名,将本来是指一种生产方式的奴隶制社会称为“奴隶占有制社会”,这种作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规律学说的本意的。
    收稿日期:1997—03—20
    注释:
    〔1〕载《南开史学》1986年第2期。
    〔2〕载《内蒙古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
    〔3〕载《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4期。
    〔4〕〔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1、891页。
    〔5〕〔14 〕〔15〕〔16〕〔17〕〔40〕〔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 第175、176、194、195、196、197、161、176、196页。
    〔6〕〔8〕〔9〕〔10〕〔12〕〔19〕〔20〕〔21〕〔22〕〔23 〕〔24〕〔26〕〔31〕〔33〕〔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70、130、126、133、189、132、133、30、147、132、133、76、158、177、175、127页。
    〔7〕载《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以下凡引自此文的,不再注释。
    〔11〕〔28〕〔37〕〔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第265、590、591、38、39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9页。
    〔18〕载《四川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25〕“黑劳士”、“赫罗泰”是Helots的不同译名,本文采用“赫罗泰”,因为Helots是地名,不是形容词。
    〔29〕〔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0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48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31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3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98页。
    责任编辑注:《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廖学盛著,曾在本专题1995年第12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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