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从人文层面看法国专制主义君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
朱耀辉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01期
【原文出处】《复旦学报:社科版》(沪)1997年05期第98~101页
【作者简介】朱耀辉 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学博士
16-18世纪,专制君主政治的广泛确立是西欧各主要国家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美国政治史学家萨拜因曾指出:“君主专制政体推翻了中世纪赖以生存的封建立宪政体和自由城市制,正如往后民族主义推翻君主专制政体赖以兴起的王朝正统主义一样”〔1〕。法国是西欧各国专制君主政治发展最具体型性的代表,它初步确立于16世纪初法王路易十一时期,巩固和发展于享利四世和黎塞留统治时期,鼎盛于路易十四时期,18世纪后期逐渐趋于衰落.近代法国专制君主政治确立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一时期法国封建主义母体内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不断成长,日趋没落的封建贵族和力量日趋强大的新兴资产阶级为了维扩各自阶级的既得利益和特权,在彼此的相互对抗中逐渐达成了一种政治上的均势,即依靠君主对两大阶级的相对独立性来调整彼此间的利益和特权分配。从这一传统的政治、经济研究角度论及近代法国专制君主政治的时代成因,国内外史家早已有了颇为深刻、全面的论述。本文着意从法兰西民族观态的凝成和法国近代世俗君主专制政治理论勃兴等人文意识层面对该问题略陈管见,以求达到对该问题的进一步的认识。
1
16世纪初开始逐渐凝成的统一的法兰西民族意识对以君主为整个民族象征的专制主义国家政治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中世纪后期,西欧居民的政治管理和社会组织结构较之前代稳定性逐步提高,国家的存在不再是单纯军事征服的结果,它愈来愈靠聚居于该区域内的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与合作而取得完善和巩固,国家遂开始以民族作为存在的基础,近代民族在西欧开始形成〔2〕。最初,人们把民族定义为一种以出生、血缘为基础的居民集合体,15-16世纪,雅各布·维斯特菲林观察到德意志人和法兰西人在头发的颜色、相貌、语言、性格和习惯上都有所不同;他的同时代人塞瑟尔在谈到由本民族的人来统治本民族的原则时,明确提出说是因为“他懂得他们的生活方式、法律、习惯以及同样的语言和生活方式”〔3〕,塞瑟尔已经开始用共同的习惯、语言、心理特征和生活方式来定义“民族”这一概念,这种定义方式已相当接近今天我们对民族的理解。中世纪后期民族观念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11世纪以后西欧经济的普遍恢复,道路和桥梁修建使国王和贵族能够把自己的统治有效地扩展到更为广阔的区域,城市和市场的发展把更大范围内的居民纳入了共同的经济生活之中,而印刷技术的发明和使用使更多的人接受良好的教育成了可能,并直接有效地促进了信息的广泛传播,交往手段的发展和交往范围的扩大相应地促进了人们的思维、文化和群体观念的发展,正是这种经济和社会的交往最终演绎了近代民族观念的形成。
近代法兰西民族的形成与欧洲其它国家相比较为迟缓,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米盖尔指出:“正如没有统一的法国气候一样,也不存在一个法兰西种族。所有穿越我国领土的各民族几乎都或多或少定居下来,通过这种或那种方式和当地居民混合起来。”〔4〕另一位法国历史学家瑟诺博斯亦指出,法国的居民结构极为复杂,是欧洲三个种族的混合物,而从来就没有法兰西种族。欧洲的几个种族在法国各地区的居民中都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法国南方是地中海人种,在中部和西部是阿尔卑斯人种,而在东北部则有相当数量的北方种居民。〔5〕种族的复杂性构成必然导致语言上的复杂化,历史上的法国,从西向东分为三个语带,西部讲凯尔特语,中部讲日耳曼语,南部是斯拉夫语,而且语言的分布与种族的分布带没有任何的联系,因此,种族和语言这两个要素在法国都不统一。从文化角度考察,在法兰西的地域范围内,巴斯克人、德意志人、佛莱米人以及普罗旺斯人等地方性文化特征都同样强烈地表现出来,法兰西在文化上并没有统一,从各个地区的相互联系上看,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化国家,政治上分崩离析,地区间的隔绝和闭塞现象非常严重,地方分立的情况较为普通。
12世纪时法国开始了加强王权,消灭封建割据的过程,13世纪时法国北部的奥德语的诸种方言开始以巴黎语为基础而趋于统一,并且语言中开始出现了一些用以指谓自己民族和国家的特别专用名称。1202年6月,法王菲利普·奥古斯都在官方场合第一次称自己是“法兰西王”,1205年6月,又初次使用了“法兰西王国”一词,于是,法国领土上的居民遂有了自己民族的名称--“法兰西”(该词的词意为一种“自由人”),自此以后,这一名称就一直保留下来。1274年,圣丹尼修道院在把王国大编年史从拉丁文译成法文时已正式称法兰西是一个民族。〔6〕一系列专指法国的语言名称的出现,明显地标志着法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和地域共同体的初步形成。1337年爆发的英法百年战争极大地激发了法国人民的民族感情。战争中还涌现了足以代表整个法兰西民族形象的民族英雄--圣女贞德。1453年,百年战争以法国的胜利宣告结束,法国收复了除加莱港以外的全部领土,初步奠定了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基础。1539年,法国政府颁布了维莱尔一-科特雷敕令,该法令的第110条、第111条明确规定,用法语而不是拉丁语撰写各种司法文件,明确了法语为国家正式语言的地位。〔7〕在路易十四的回忆录中,他一般称法国人民为“我的人民”,把法兰西称为“我的国家”。〔8〕
16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让·博丹(1530-1596年)为统一的法兰西民族观念的形成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博丹看来,国家并不是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最高权力--国家主权是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其它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博丹认为,除了对一个共同的主权者服从之外,公民之间还可能存在许多其它关系,他们可以有共同的语言和宗教,他们之中的各个集团可以有主权者赞成和支持的特有法律和地方习俗,傅丹把法律、语言、宗教和习俗相同的这种集体称之为“城市”.萨拜因指出,这个名词大体上相当于“民族”的概念,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的联合体,而不是正式的政治上的结合,因此,博丹所讲的“城市”并不是指国家。〔9〕实际上,博丹描述了民族的基本特征,辨析了民族和国家两种概念的差别。受亚里斯多德思想的影响,博丹还进一步探讨了地理环境决定民族性格的问题。他认为,人们的天性、气质、思想、生活习惯以及文化传统受制于气候、土壤等地理环境,依据这一理论,他得出结论说,北方民族形体高大、身强体壮,但行动和思维迟缓;南方民族体格瘦小、举止活泼,在敏锐性和智慧上胜过一筹;而中部地区民族兼有两者之特点,较为优越。〔10〕
博丹的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大大明晰并深化了世人的民族和国家主权的观念,从整体上讲,民族和国家主权观念的提出和大量使用具有反对专制君主主权的色彩,因为民族和国家主权的概念意味着自由的,有统治权的人民,但是,正如塞顿·沃特森所说:“成千上万的人,如果不是所有人的话,过去是效忠王室的居民,现在不仅把忠诚献给封建上级,直接献给教会,献给普遍的主权者,而且献给民族;现在把居民联结在一起的纽带不仅是纵向的,而且是横向的。”〔11〕以博丹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思想家提出的关于民族和国家主权的新概念摆脱了中世 纪基督教大一统的神学影响,在理论上树立了民族国家的权威,从而促使人们更多地从强调和注重本民族、本国家的利益这一基本目标出发,而超于团结在以君主为整个民族象征的专制国家周围,对于正在形成和发展的专制君主政治的实践无疑在思想意识领域对法国人民给予了深刻启示。
2
在专制君主政治发展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法国思想文化领域涌现出了一批主张君主集权的政治思想家,法国近代世俗君主专制政治理论随之兴起。法国政治理论界的君主集权意识最早可追溯至路易十二统治时期,让·费罗尔曾撰写了一本《法兰西基督教国王的二十项特权》的小册子,并把它奉献给了国王,试图为法国君主制要求更为广泛的权力。16世纪上半叶,一个被称为“法学家”的政治哲学家集团开始提出并论证了君主专制的思想。1515年,都灵大主教,巴黎高等法院大法官克洛德·德·塞瑟尔在其《法兰西君主制》一书中特别强调了法国国王的重要性,他认为,国王是上帝直接命定的,在国王司法权的正当范围内,国王享有绝对的权威,但他又以妥协的温和笔调指出,任何专制主义趋势都要永远受到一系列国王权力“约束物”的制约,这些约束物包括统治方式、宗教信仰和正义的原则。
法王弗朗西斯一世统治后期,一种新的,更具专制主义色彩的法律、政治思维风格涤荡了宪政主义思想的残余。资产阶级思想家夏尔·德穆兰在其1539年出版的《评巴黎习惯法》一书中,对法国是由一个等级权威构成的和谐自序的封建主义政治组织进行了系统的抨击。德穆兰从法律分析入手,首先考察并揭露了那些试图在“罗马法中找到封建起源”的无效猜测,即封臣的概念以及关于封地附有私人效忠义务的观念起源于罗马帝国的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系,德穆兰指出:“整个罗马法典中全然没有提到保护等于封臣”的概念,封地作为社会制度基础的观念完全不是从罗马演变而来的,而是8世纪后“旧法兰克王国的发明”,据此,德穆兰明确声称,仍在法国盛行的封臣制度和领主权利肯定是后来因习惯而形成的对法国君主合法拥有的绝对王权的篡夺。〔12〕他进一步指出,必须把封建主义理解为仅仅是土地占有的一种形式,而不包括任何来自封臣的个人服务的权利,因为所有的领主司法权从法律意义说,都被认为是国王的委托,而不是独立的权利,在整个王国的每一部分,国王是一切法律的源泉,他掌握所有的司法权,享有完全的最高权力。德穆兰还从国王与臣民的关系来论证专制主义的必然性、合理性,他认为,既然国王对所有的贵族都有完全的控制权,那么所有的人在与国王的关系中应占有同等的地位,因为他们必须同等地依赖国王的绝对权威才能行使其司法权和领主权利。德穆兰强调的把君主视为统一的、绝对的权威以及公民作为君主的臣民在法律上平等的思想极大震撼了中世纪将主权视为分封制金字塔式的传统思维模式。
让·博丹为法国君主专制政治理论的发展亦作出了重大贡献。1576年,博丹发表了著名的《国家论六卷》一书。博丹继承和发展了意大利人文主义学者马西利和巴特鲁斯关于世俗国家的政治理论,把国家和主权两个概念联系起来,第一个系统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在论述国家主权学说时,博丹首先从国家的形成入手。认为国家是公共之事,是民族利益集合的整体,而家庭是一切国家的真正起源,是国家的基础。他所说的家庭是一个广泛的社会概念,除包括一般的家庭以外,还包括学校、技工行会、自治团体、官僚阶层、贵族阶层等,它实质上泛指一切社会个体,由这些个体组织起来即构成国家。〔13〕在此基础上,博丹进一步论述了国家主权的理论,他认为主权是国家最本质的特征,"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它具有两种基本的特征,即绝对性和永久性。主权的绝对性是指它是最高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限制,主权之所以是最高权力,从国家内部来说,是指主权者享有高于一切的权力,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而作出法律的权力,从外部关系看,它也不受其它权力的约束和支配;主权的永久性是指主权在时间和任期上不受限制,因为主权是依靠自身的权利而存在的,所以它是不可转移的;此外,主权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也是主权的基本特征。国家主权应该包括立法权、宣战、(rang)和、缔结条约、最高审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和服从的权力、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以及课税权等.在国家对待宗教问题上,博丹反对镇压异端,因为这容易导致宗教纠纷,有害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他主张实行宗教宽容的政策;博丹还把法治的原则纳入了国家的定义中,认为国家应按法律治理,主权只是在国家政权活动的范围内才是无限的,它不适用于那些由神祗法、自然法以及财产私有决定的先于国家存在的关系,在国家中,臣民享有个人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服从君主的法律,而君主则服从神祗法和自然法。
在国家主权学说的基础上,博丹提出了君主专制的政治学说。他认为,国家主权的祟高永久权力必须掌握在国内某个确定的个人或集团手中,为此,他区分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他认为君主制是维护国家良好秩序的唯一形式。他把君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君主除了服从上帝的自然法和道德法律外,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因此,博丹反对任何的议会或立法机构对君权的限制。博丹虽然承认破坏自然法和神祗法的君主是暴君,但不同意臣民的反抗和革命,“任何臣民个人,或全体臣民整体,试图凭借事实或正义的原则去做任何反抗君主荣誉、生命和尊严的事,都决不可能是合法的,不管君主做了何种罪恶的、不敬的和残酷的事”,君主的权威来自上帝,臣民的任务是消极地服从。〔14〕
德穆兰、博丹等法国人文主义思想家从维护资产阶级国家利益的立场出发,系统论述了君主专政和国家主权的学说,初步奠定了近代国家政治理论,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法国社会上层统治集团,促使他们作出了强化国家政权建设,完善国家新型职能,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的一系列政治尝试,这样,旧的封建国家形态开始发生部分质变,一种新的代表特殊共同的利益的国家政治形态--专制君主政治日益确立和发展起来。
专制君主政治是法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过渡性国家政治形态,是16一18世纪法国社会政治、经济、民族及文化等各方因素综合发展的必然产物。席卷整个西欧的路德宗教改革运动彻底否定了超国家的基督教神权帝国的神话,为专制君主政治的产生创造了有利的时代契机;法国封建主义母体内的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不断成长和新兴资产阶级力量的日超壮大,构成了专制君主政治存在的现实基础;而法兰西民族观念的凝成和法国近代世俗君主专制政治理论的兴起,则在意识形态领域有力地促进了专制君主政治的发展。然而,近代法国专制君主政治在本质上仍属于封建主义的性质,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壮大,专制君主政治必然为自由资本主义的政治所代替。
注释:
〔1〕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务馆1986年版,第388页。
〔2〕〔3〕〔6〕盖内(Guencc:《Statsc and Rulers in Latcr Mcdicval Europc》。Oxford,1985,p50,p54,p54-55。
〔4〕皮埃尔·米盖尔:《法国史》导言部分,商务印务馆1985年版,第4-5页。
〔5〕瑟诺博斯:《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5-37页。
〔7〕〔8〕赫兹(Hcrtz):《Nationality in History and Politics》,London,1915,p165-176,p300。
〔9〕〔10〕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第462页,第468-469页。
〔11〕休·塞顿-沃特森:《民族与国家》,伦敦,1977年,第31页。
〔12〕〔14〕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史的基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536页,第559页。
〔13〕穆尼埃(Mousnier):《Thc Origins of statc and Socicty in Francc Undcdthe Absolntc Monarchy 1598-1789)IVols,London,1984,p645-646。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8年01期
【原文出处】《复旦学报:社科版》(沪)1997年05期第98~101页
【作者简介】朱耀辉 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学博士
【内容提要】 | 专制主义君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是前工业化时代西欧各国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法国是专制主义君主政治发展最具典型性的代表,而且也为欧洲其它国家所广泛效仿,它对整个西欧由中古向近代的过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着重从前工业化时代法兰西民族文化和情感意识的凝成,以及近代法国世俗专制政治理论的勃兴等人文视角层面对法国专制主义君主政治确立和发展的时代合理性做一定的理解和阐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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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初开始逐渐凝成的统一的法兰西民族意识对以君主为整个民族象征的专制主义国家政治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中世纪后期,西欧居民的政治管理和社会组织结构较之前代稳定性逐步提高,国家的存在不再是单纯军事征服的结果,它愈来愈靠聚居于该区域内的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与合作而取得完善和巩固,国家遂开始以民族作为存在的基础,近代民族在西欧开始形成〔2〕。最初,人们把民族定义为一种以出生、血缘为基础的居民集合体,15-16世纪,雅各布·维斯特菲林观察到德意志人和法兰西人在头发的颜色、相貌、语言、性格和习惯上都有所不同;他的同时代人塞瑟尔在谈到由本民族的人来统治本民族的原则时,明确提出说是因为“他懂得他们的生活方式、法律、习惯以及同样的语言和生活方式”〔3〕,塞瑟尔已经开始用共同的习惯、语言、心理特征和生活方式来定义“民族”这一概念,这种定义方式已相当接近今天我们对民族的理解。中世纪后期民族观念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11世纪以后西欧经济的普遍恢复,道路和桥梁修建使国王和贵族能够把自己的统治有效地扩展到更为广阔的区域,城市和市场的发展把更大范围内的居民纳入了共同的经济生活之中,而印刷技术的发明和使用使更多的人接受良好的教育成了可能,并直接有效地促进了信息的广泛传播,交往手段的发展和交往范围的扩大相应地促进了人们的思维、文化和群体观念的发展,正是这种经济和社会的交往最终演绎了近代民族观念的形成。
近代法兰西民族的形成与欧洲其它国家相比较为迟缓,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米盖尔指出:“正如没有统一的法国气候一样,也不存在一个法兰西种族。所有穿越我国领土的各民族几乎都或多或少定居下来,通过这种或那种方式和当地居民混合起来。”〔4〕另一位法国历史学家瑟诺博斯亦指出,法国的居民结构极为复杂,是欧洲三个种族的混合物,而从来就没有法兰西种族。欧洲的几个种族在法国各地区的居民中都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法国南方是地中海人种,在中部和西部是阿尔卑斯人种,而在东北部则有相当数量的北方种居民。〔5〕种族的复杂性构成必然导致语言上的复杂化,历史上的法国,从西向东分为三个语带,西部讲凯尔特语,中部讲日耳曼语,南部是斯拉夫语,而且语言的分布与种族的分布带没有任何的联系,因此,种族和语言这两个要素在法国都不统一。从文化角度考察,在法兰西的地域范围内,巴斯克人、德意志人、佛莱米人以及普罗旺斯人等地方性文化特征都同样强烈地表现出来,法兰西在文化上并没有统一,从各个地区的相互联系上看,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化国家,政治上分崩离析,地区间的隔绝和闭塞现象非常严重,地方分立的情况较为普通。
12世纪时法国开始了加强王权,消灭封建割据的过程,13世纪时法国北部的奥德语的诸种方言开始以巴黎语为基础而趋于统一,并且语言中开始出现了一些用以指谓自己民族和国家的特别专用名称。1202年6月,法王菲利普·奥古斯都在官方场合第一次称自己是“法兰西王”,1205年6月,又初次使用了“法兰西王国”一词,于是,法国领土上的居民遂有了自己民族的名称--“法兰西”(该词的词意为一种“自由人”),自此以后,这一名称就一直保留下来。1274年,圣丹尼修道院在把王国大编年史从拉丁文译成法文时已正式称法兰西是一个民族。〔6〕一系列专指法国的语言名称的出现,明显地标志着法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和地域共同体的初步形成。1337年爆发的英法百年战争极大地激发了法国人民的民族感情。战争中还涌现了足以代表整个法兰西民族形象的民族英雄--圣女贞德。1453年,百年战争以法国的胜利宣告结束,法国收复了除加莱港以外的全部领土,初步奠定了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基础。1539年,法国政府颁布了维莱尔一-科特雷敕令,该法令的第110条、第111条明确规定,用法语而不是拉丁语撰写各种司法文件,明确了法语为国家正式语言的地位。〔7〕在路易十四的回忆录中,他一般称法国人民为“我的人民”,把法兰西称为“我的国家”。〔8〕
16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让·博丹(1530-1596年)为统一的法兰西民族观念的形成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博丹看来,国家并不是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最高权力--国家主权是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其它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博丹认为,除了对一个共同的主权者服从之外,公民之间还可能存在许多其它关系,他们可以有共同的语言和宗教,他们之中的各个集团可以有主权者赞成和支持的特有法律和地方习俗,傅丹把法律、语言、宗教和习俗相同的这种集体称之为“城市”.萨拜因指出,这个名词大体上相当于“民族”的概念,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的联合体,而不是正式的政治上的结合,因此,博丹所讲的“城市”并不是指国家。〔9〕实际上,博丹描述了民族的基本特征,辨析了民族和国家两种概念的差别。受亚里斯多德思想的影响,博丹还进一步探讨了地理环境决定民族性格的问题。他认为,人们的天性、气质、思想、生活习惯以及文化传统受制于气候、土壤等地理环境,依据这一理论,他得出结论说,北方民族形体高大、身强体壮,但行动和思维迟缓;南方民族体格瘦小、举止活泼,在敏锐性和智慧上胜过一筹;而中部地区民族兼有两者之特点,较为优越。〔10〕
博丹的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大大明晰并深化了世人的民族和国家主权的观念,从整体上讲,民族和国家主权观念的提出和大量使用具有反对专制君主主权的色彩,因为民族和国家主权的概念意味着自由的,有统治权的人民,但是,正如塞顿·沃特森所说:“成千上万的人,如果不是所有人的话,过去是效忠王室的居民,现在不仅把忠诚献给封建上级,直接献给教会,献给普遍的主权者,而且献给民族;现在把居民联结在一起的纽带不仅是纵向的,而且是横向的。”〔11〕以博丹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思想家提出的关于民族和国家主权的新概念摆脱了中世 纪基督教大一统的神学影响,在理论上树立了民族国家的权威,从而促使人们更多地从强调和注重本民族、本国家的利益这一基本目标出发,而超于团结在以君主为整个民族象征的专制国家周围,对于正在形成和发展的专制君主政治的实践无疑在思想意识领域对法国人民给予了深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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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制君主政治发展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法国思想文化领域涌现出了一批主张君主集权的政治思想家,法国近代世俗君主专制政治理论随之兴起。法国政治理论界的君主集权意识最早可追溯至路易十二统治时期,让·费罗尔曾撰写了一本《法兰西基督教国王的二十项特权》的小册子,并把它奉献给了国王,试图为法国君主制要求更为广泛的权力。16世纪上半叶,一个被称为“法学家”的政治哲学家集团开始提出并论证了君主专制的思想。1515年,都灵大主教,巴黎高等法院大法官克洛德·德·塞瑟尔在其《法兰西君主制》一书中特别强调了法国国王的重要性,他认为,国王是上帝直接命定的,在国王司法权的正当范围内,国王享有绝对的权威,但他又以妥协的温和笔调指出,任何专制主义趋势都要永远受到一系列国王权力“约束物”的制约,这些约束物包括统治方式、宗教信仰和正义的原则。
法王弗朗西斯一世统治后期,一种新的,更具专制主义色彩的法律、政治思维风格涤荡了宪政主义思想的残余。资产阶级思想家夏尔·德穆兰在其1539年出版的《评巴黎习惯法》一书中,对法国是由一个等级权威构成的和谐自序的封建主义政治组织进行了系统的抨击。德穆兰从法律分析入手,首先考察并揭露了那些试图在“罗马法中找到封建起源”的无效猜测,即封臣的概念以及关于封地附有私人效忠义务的观念起源于罗马帝国的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系,德穆兰指出:“整个罗马法典中全然没有提到保护等于封臣”的概念,封地作为社会制度基础的观念完全不是从罗马演变而来的,而是8世纪后“旧法兰克王国的发明”,据此,德穆兰明确声称,仍在法国盛行的封臣制度和领主权利肯定是后来因习惯而形成的对法国君主合法拥有的绝对王权的篡夺。〔12〕他进一步指出,必须把封建主义理解为仅仅是土地占有的一种形式,而不包括任何来自封臣的个人服务的权利,因为所有的领主司法权从法律意义说,都被认为是国王的委托,而不是独立的权利,在整个王国的每一部分,国王是一切法律的源泉,他掌握所有的司法权,享有完全的最高权力。德穆兰还从国王与臣民的关系来论证专制主义的必然性、合理性,他认为,既然国王对所有的贵族都有完全的控制权,那么所有的人在与国王的关系中应占有同等的地位,因为他们必须同等地依赖国王的绝对权威才能行使其司法权和领主权利。德穆兰强调的把君主视为统一的、绝对的权威以及公民作为君主的臣民在法律上平等的思想极大震撼了中世纪将主权视为分封制金字塔式的传统思维模式。
让·博丹为法国君主专制政治理论的发展亦作出了重大贡献。1576年,博丹发表了著名的《国家论六卷》一书。博丹继承和发展了意大利人文主义学者马西利和巴特鲁斯关于世俗国家的政治理论,把国家和主权两个概念联系起来,第一个系统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在论述国家主权学说时,博丹首先从国家的形成入手。认为国家是公共之事,是民族利益集合的整体,而家庭是一切国家的真正起源,是国家的基础。他所说的家庭是一个广泛的社会概念,除包括一般的家庭以外,还包括学校、技工行会、自治团体、官僚阶层、贵族阶层等,它实质上泛指一切社会个体,由这些个体组织起来即构成国家。〔13〕在此基础上,博丹进一步论述了国家主权的理论,他认为主权是国家最本质的特征,"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它具有两种基本的特征,即绝对性和永久性。主权的绝对性是指它是最高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限制,主权之所以是最高权力,从国家内部来说,是指主权者享有高于一切的权力,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而作出法律的权力,从外部关系看,它也不受其它权力的约束和支配;主权的永久性是指主权在时间和任期上不受限制,因为主权是依靠自身的权利而存在的,所以它是不可转移的;此外,主权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也是主权的基本特征。国家主权应该包括立法权、宣战、(rang)和、缔结条约、最高审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和服从的权力、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以及课税权等.在国家对待宗教问题上,博丹反对镇压异端,因为这容易导致宗教纠纷,有害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他主张实行宗教宽容的政策;博丹还把法治的原则纳入了国家的定义中,认为国家应按法律治理,主权只是在国家政权活动的范围内才是无限的,它不适用于那些由神祗法、自然法以及财产私有决定的先于国家存在的关系,在国家中,臣民享有个人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服从君主的法律,而君主则服从神祗法和自然法。
在国家主权学说的基础上,博丹提出了君主专制的政治学说。他认为,国家主权的祟高永久权力必须掌握在国内某个确定的个人或集团手中,为此,他区分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他认为君主制是维护国家良好秩序的唯一形式。他把君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君主除了服从上帝的自然法和道德法律外,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因此,博丹反对任何的议会或立法机构对君权的限制。博丹虽然承认破坏自然法和神祗法的君主是暴君,但不同意臣民的反抗和革命,“任何臣民个人,或全体臣民整体,试图凭借事实或正义的原则去做任何反抗君主荣誉、生命和尊严的事,都决不可能是合法的,不管君主做了何种罪恶的、不敬的和残酷的事”,君主的权威来自上帝,臣民的任务是消极地服从。〔14〕
德穆兰、博丹等法国人文主义思想家从维护资产阶级国家利益的立场出发,系统论述了君主专政和国家主权的学说,初步奠定了近代国家政治理论,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法国社会上层统治集团,促使他们作出了强化国家政权建设,完善国家新型职能,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的一系列政治尝试,这样,旧的封建国家形态开始发生部分质变,一种新的代表特殊共同的利益的国家政治形态--专制君主政治日益确立和发展起来。
专制君主政治是法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过渡性国家政治形态,是16一18世纪法国社会政治、经济、民族及文化等各方因素综合发展的必然产物。席卷整个西欧的路德宗教改革运动彻底否定了超国家的基督教神权帝国的神话,为专制君主政治的产生创造了有利的时代契机;法国封建主义母体内的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不断成长和新兴资产阶级力量的日超壮大,构成了专制君主政治存在的现实基础;而法兰西民族观念的凝成和法国近代世俗君主专制政治理论的兴起,则在意识形态领域有力地促进了专制君主政治的发展。然而,近代法国专制君主政治在本质上仍属于封建主义的性质,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壮大,专制君主政治必然为自由资本主义的政治所代替。
注释:
〔1〕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务馆1986年版,第388页。
〔2〕〔3〕〔6〕盖内(Guencc:《Statsc and Rulers in Latcr Mcdicval Europc》。Oxford,1985,p50,p54,p54-55。
〔4〕皮埃尔·米盖尔:《法国史》导言部分,商务印务馆1985年版,第4-5页。
〔5〕瑟诺博斯:《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5-37页。
〔7〕〔8〕赫兹(Hcrtz):《Nationality in History and Politics》,London,1915,p165-176,p300。
〔9〕〔10〕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第462页,第468-469页。
〔11〕休·塞顿-沃特森:《民族与国家》,伦敦,1977年,第31页。
〔12〕〔14〕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史的基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536页,第559页。
〔13〕穆尼埃(Mousnier):《Thc Origins of statc and Socicty in Francc Undcdthe Absolntc Monarchy 1598-1789)IVols,London,1984,p645-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