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越南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
张笑梅/郭振铎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12期
【原文出处】《东南亚纵横》(南宁)1997年03期第60-63页
【作者简介】张笑梅 郭振铎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系
越南封建社会自东汉初年置封建郡县并逐步进入封建社会以来,一直延续19世纪下半期,至越南民主共和国时代,封建制度才逐渐消亡。那末,越南封建社会为什么会长期延续下来呢?究其原因既复杂又颇难于解决。但作为史学工作者来说,又不能避开这个重大问题,现略陈一二。
一、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这两个社会生产力水平长期地处于墨守成规、发展迟缓,则是越南封建社会延续的原因之一
在封建社会里有两种生产力——农业生产力和手工业生产力。农业生产力在封建社会里虽然有所发展,但总是沿着保守的、落后的和缓慢的水平线,上下摆动或是有时被摧残或有时又复原到自然经济里徐徐地打圈子。但无论如何,不能发展到否认其固有的生产关系,创造出崭新的生产方式。手工业生产力长期受到手工业行会和商业公会的制约,不能迅速地发展,其技术的改进和发明都要在行会章程的束缚中,缓慢地兜圈子,也很难冲出其固有的生产形态。但工业生产力必然是有生命力的,手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向手工业工场生产形式转变,它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敦促下,日益成为革命力量,摧毁封建生产关系,创造出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是手工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越南封建社会延续的原因,也是长期受到落后的农业生产力和手工业生产力的严重制约。在越南封建社会里,农民(劳动力)和土地(劳动手段)是发展封建农业经济的两个重要条件。人力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而生产工具则是第一生产力。当丁朝建国后,越南开始步入封建社会的发展时期,而小农经营所使用的工具是一些很简单的农具。既是碎小的、粗陋的、又是墨守陈规的、数世纪不变的和狭隘的木犁、铁犁、镢头、镰刀等,便可以进行生产;当时人拉犁耙尚为数不少;牛、马拉犁、拉耙是最高水平的,而且是较富有的农户才使用这个先进的生产工具。正由于农业生产中的工具和技术低劣,加上土地贫瘠,产品收入有限;农民耕耘土地,地主占有、支配土地。收获的农产品大部分被地主、豪绅和庞大的中央官僚所消费,农业投入再生产仅有很少一部分,扩大再生产更为罕见。这样的生产状况,极大的阻碍了封建社会的发展。
在越南封建社会里,人口的绝大多数仍是农民。但是农民藉以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被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占有,仅有极少部分的生活资料、生活产品供农民糊口。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农民总是循着有口饭吃,就继续投入生产,但却无力设法改进、发明新的生产工具。就是被越南史学家称为“盛世”的李朝,陈朝和后黎朝也是农业生产力仍然低下,只不过是无兵火之大乱、人口较少、土地面积较广、又不断扩大垦荒地的数量,粮食有所增加而已!可是历史总是高一浪低一浪地前进,盛世少而乱世多。李朝末年农民起义、陈朝末年农民又起义,到了后黎朝晚期,乱世之长、割据之广、农民起义之多猛居越南历代之首。例如黎、莫对峙的南北朝之乱、北郑、南阮之纷争,均使农民死亡者相枕,就是那些劫后余生的部分农民也生活在饥寒交加、苦不堪言的火海之中。所以越南在黎朝后期,封建社会岌岌而危不可终日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力迟缓发展,则是越南封建社会延续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封建社会这一生产关系长期对生产力的制约和破坏乃是越南封建社会延续的原因之二
越南农业生产力发展滞缓的最重要原因,乃是中央皇室及其大批宗亲、各级豪门贵族、地方官吏和地主对农民残酷地压迫、剥削以及对生产严重的破坏和浩劫。从丁、黎、李、陈、后黎朝末年,农民暴动不绝于书。当时农民起义的特点是起义时间之长、规模之大、影响之深,乃是越南历史上之冠。从1740——1770年的30年之中,最著名的有阮阳雄、黎维、阮选、阮蘧、武卓莹、银茄、阮有求、阮名芳等为首的农民起义;但驰名的是西山农民起义(1771—1802年)。这些农民起义为何如此之多之猛呢?最重要的原因有三:
其一,农民辛苦创造的财富,供给了庞大的官僚机构的消耗、豢养了地主、官僚的豪华生活。地主贵族绝不会满足于生活上的一些供养,它还要敲骨吸髓,以填满其他方面的无底贪壑。
其二,后黎朝时代的郑、莫混战,郑、阮封建集团大战,都造成了越南历史上罕见的疯狂大屠杀、土地荒芜、五谷不收、白骨遍野、人相食的悲惨景象。这些后果的直接受害者首先是广大的农民阶级。
其三,越南历史上有一大特点,大抵在李朝、陈朝、黎朝、阮朝中后期之后,猛如虎的苛政尤为显著。例如阮朝,在海阳、山西、京北、山南、怀德、太源、兴化诸省的370个村庄的农户,因饥饿所迫, 流浪各地,从而缺少7万斛谷子和11万贯的谷租。1826年之后, 海阳镇所属的13个县,因受灾无食而流浪他乡的有108个村庄,土地荒芜12,700 多亩。产生上面的根本原因是农民无土地营生,被迫离乡背井,流落外地。阮朝的地税征收,对农民来说是十分苛刻的。中部各省的地租,如果以升为计算:一等田每亩40升、二等田每亩30升、三等田每亩20升;从义安以北地区的地租说,如果以碗为计算:一等田每亩120碗、 二等田每亩84碗、三等田每亩50碗;在南部的地租以斛和椰子叶计算:牧场每亩26升、山田每亩23升。谷物都是由封建庄园主征收。另外对农民尚征收什物款、差余款、俗簿款、灯油款等。同时又要服沉重的劳役。要说明的一点是,地主不仅超额征收农民的谷租,而且各地均有谎报租税数量的现象。例如,在1840年全国的总丁数仅有970,516名, 土地的总数量是4,63,892亩;所征收的谷物总数仅2,804,740斛, 款的总数仅达2,852,462贯;黄金的总数只有1,470两,白银的总数只有121,114两。〔1〕地主贵族掠夺的苛重地租,均落到农民的头上, 造成农民的生活极其贫困。总之,在越南的古代历史上,对农民的残酷盘剥使生产力萎缩;残酷地屠杀和迫害,造成农民数量减少,从而缺乏劳动力,又使生产力遭到破坏;封建贵族集团长期的混战,也严重地摧残了生产力;对占城、真腊以及中国北部边陲的侵略,大大消耗了国力、民力和财力,如此等等所带来的悲惨事迹,推原致祸的基本原因,是由于地主贵族对农民的压迫和剥削。所以越南封建生产关系顽固的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虽然在越南封建社会中,其政治、经济、文化有所进展,但它却是长期地陷入发展迟缓的状态之中。
三、越南封建专制集权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或者是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或者是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的阻碍作用,后者的作用是越南封建社会延缓的原因之三。
国家政权(其中封建专制集权制国家政权在内)是起促进作用还是起阻碍作用,看看恩格斯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说的:“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是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就加速了。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当某一个国家内部的国家政权同它的经济发展处于对立地位的时候——直到现在,几乎一切政治权力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都是这样——斗争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而告终。”〔2 〕恩格斯又说:“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根据恩格斯的上述理论,封建专制集权主义在越南封建社会所起的作用,有进步作用,也有阻碍作用。现仅就其阻碍和破坏作用,概述一二。
越南封建专制集权国家起于前黎朝(980—1009年),中经李朝、 陈朝、后黎朝达到鼎盛阶段,到了阮朝初期的嘉隆、明命、绍治和嗣德帝年间,专制集权政治又一度抬头,但至嗣德帝之后,封建专制集权政治就日薄西山,逐渐没落了。
越南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承袭中国秦汉之制,经过前黎朝黎桓、李朝李公蕴、陈朝陈日煚(实为陈守度)、后黎朝黎利等开国君主及其后代对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略加改革,确立了适合于越南国情的东方封建专制极权政体,它比中国某几个朝代的帝王所励行的暴政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所以这样说:
其一,越南的封建专制集权王朝所维护的封建生产关系,严格地建立在豪门贵族与广大小农对抗性的矛盾基础上,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仅是极其有限的,其政策不能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出广阔的道路,而且它有很大的阻力。例如,黎桓及其子黎龙铤对内施行极权主义的暴君之制。黎氏父子集大权于一身,宣称“朕即国家”、“朕即法律”、“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取决于上。”他们大兴土木,消耗巨资,兴建东、西、左、中、右宫殿,大造御花圃;杀害忠良、苛民以重税;发兵南征占城,北侵中国;遣重兵征讨观州、爱州、都良、渭龙四州以及唐州、何州和石州并镇压人民起义。前黎明在经济、文化上几乎没有什么建树,然而却摧毁了原有的农业生产力和手工业生产力,致使刚刚建立起来的封建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黎氏王朝仅统治10余年,就夭折了。
其二,越南诸专制王朝建国初期,尚能从事于恢复、发展和繁荣经济,但从中期开始,直至灭亡,随着封建专制政权的巩固,从中央到地方,官僚机构不断庞大,官吏增多,人浮于事,皇室宗亲及地方各级官员日益腐朽、奢侈。国家赋税、劳役盘剥的加重以及各地豪族兼并农民的土地,其结果造成了广大农民的破产,丧失土地,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田园荒废,人口锐减,经济凋弊,社会动荡不安并处于岌岌可危之中。最后,导致农民起义,在全国此起彼伏,昔日的王朝(李、陈、黎等)都是在农民起义的打击下覆灭的。所以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使社会经济又不得不退回到原来的水平线上,甚至还会出现倒退的现象(例如,历经半个世纪之久南北朝之后,越南封建社会一度大倒退)。再经过若干年,新王朝取代旧王朝,专制王朝在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或多或少地接受前车之鉴,又被迫实行某些改良政策,社会经济又重新复苏。正是由于越南封建专制政权对社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才使越南封建社会长期地延续下来。
其三,越南自前黎朝实行封建专制暴政起,尔后历代往往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竭力压制私人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越南封建社会的国民经济基础是农业,但与专制政府对农业的态度有密切的关系,正如马克思说:“我们在亚洲各国经常可以看到,农业在某一个政府统治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统治下又复兴起来。收成的好坏在那里决定于政府的好坏。……”〔3〕例如,后黎朝实行“均田制”, 鼓励垦荒归小农个人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实行士兵回乡开荒种地。1427年,士兵名额总数为25万人,黎朝建国后,战争停止,仅留10万士兵作为防卫之用,剩余15万人回乡耕耘。对留下作防卫的军队,又分为五番,轮流回乡种地。结果在后黎期初年,农业生产有较大的发展,促进了整个封建社会的稳定,实现了国强民富的大好局势。可是到了黎恭帝之后,均田制遭到破坏,小农土地被豪强兼并;莫氏、郑氏和阮氏封建集团混战,军队数量有增无减;官僚机构庞大,中央和地方行政人员突然大增。其结果是工农业生产锐减,商业萧条,造成越南封建社会滞后达一个世纪之久。
总之,在封建专制集权下的国家政策,如果符合经济发展方向或是违背经济发展方向,或阻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对封建社会发展的快或慢起着重要的或者是可以说决定性的作用。另外在思想意识、文化教育领域里,由于实行专制政策。也会阻碍封建社会的发展。例如前黎朝、李朝独尊佛教、排斥他教,压制文化科学技术的创新;在陈朝、后黎朝独尊孔教,推行封建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传统文化思想的桎梏下,阻碍和压抑新思想和新发明,也会延缓封建社会的发展。
四、越南古代村社的长期存在及其顽固性是延续的原因之四
在秦平南越(前214年)以前, 交趾地区仍是原始氏族公社制时代,与之相适应的土地制度,则是原始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虽然在秦、汉时代,中央封建王朝在交趾地区实行封建郡县制,使交趾地区开始进入封建化。但是在交趾的广大地区,原始农村公社制顽强地抵制封建郡县制,使封建中央王朝的官员不得不较长时期地实行“以其故俗治,毋赋税”的政策,东汉初年的“二征起事”就是仍处于原始氏族部落公社阶段的将制的代表人物,聚众拿起武器,抗拒汉王室严厉推行封建制度的实际行动。但是历史是无情的,人类历史总是冲破一切旧势力的阻碍,继续向前发展。“二征起事”平息后,交趾地区的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开始松动,封建生产关系开始深入到交趾地区。
在越南古代社会中,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长期的并存。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农村公社往往成为许多部落进入国家的必由之路。当然农村公社并非在世界诸国千篇一律。马克思在《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里,曾列举了三种农村公社的类型,即古典的、日耳曼的和古代东方的。古代越南的农村公社是属于古代东方类型的。农村公社在越南封建社会,除了它是地缘关系的共同体之外,还有两个方面,综合而说,其一,在农村公社里,房屋及其附属物——庭园,已经是农民的私人财产。反之,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则是更早,远在畜牧生活和农业生活确立之前时期的公社就是其经济基础。当然,后来个人使用权就和公共所有制结合为一体。其二,在农村公社中,耕地这个不可分离的公共财产,是在社员之间进行定期分配,每一成员可耕种分配给他的一份田地,并将收获物归为己有。越南古代村社在其没落过程中,在中国封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强大影响下,生产工具使用铁器和生产技术不断改进的基础上,个人私有制不断加强。尤其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增强的条件下,私有土地不断扩大,农村公社亦随之削弱,但是它对封建生产关系的抵制仍然很强,它会全力阻碍封建国家和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发展。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封建国家政权尚需维系农村公社及其公有土地制,这是一个矛盾的过程。正因为如此,越南古代农村公社的公有土地制一直伴随着封建国家的发展而存在。例如,1840年,在阮氏王朝统治下,全国的可耕地面积有4,063,892公顷, 一个世纪之后,农村公社的土地尚有509,000公顷。因此可知, 越南村社公田制度作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有一定的生命力及其对抗性。
在越南古代史上,农村公社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很难打破这种分裂割据形式的地方性组织;在所有制上,农村公社的残余仍保留着二重性(公有制不断衰落,私有制日益发展),即私有制和原始公社公有制并存,在自然经济的维持下,商品经济很难发展,使国内很难形成统一的市场,地方封建割据的残余势力难于消失殆尽。因此农村公社的某些特征仍长期的保留下来和封建土地国有制并存,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也正因为如此,村社残余的长期存在及其具有一定的顽固性,加上公社自然经济的存在、小农生产的狭隘性、保守性、生产的落后性以及生产工具上的墨守陈规等等,就延缓了封建社会的解体。越南封建社会延续了近二千余年,亦与此有关。
注释:
〔1〕参见明铮:《越南史略》,三联出版社1960年版, 第275 —27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3、4,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2—22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2,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页。^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12期
【原文出处】《东南亚纵横》(南宁)1997年03期第60-63页
【作者简介】张笑梅 郭振铎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系
一、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这两个社会生产力水平长期地处于墨守成规、发展迟缓,则是越南封建社会延续的原因之一
在封建社会里有两种生产力——农业生产力和手工业生产力。农业生产力在封建社会里虽然有所发展,但总是沿着保守的、落后的和缓慢的水平线,上下摆动或是有时被摧残或有时又复原到自然经济里徐徐地打圈子。但无论如何,不能发展到否认其固有的生产关系,创造出崭新的生产方式。手工业生产力长期受到手工业行会和商业公会的制约,不能迅速地发展,其技术的改进和发明都要在行会章程的束缚中,缓慢地兜圈子,也很难冲出其固有的生产形态。但工业生产力必然是有生命力的,手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向手工业工场生产形式转变,它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敦促下,日益成为革命力量,摧毁封建生产关系,创造出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是手工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越南封建社会延续的原因,也是长期受到落后的农业生产力和手工业生产力的严重制约。在越南封建社会里,农民(劳动力)和土地(劳动手段)是发展封建农业经济的两个重要条件。人力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因素,而生产工具则是第一生产力。当丁朝建国后,越南开始步入封建社会的发展时期,而小农经营所使用的工具是一些很简单的农具。既是碎小的、粗陋的、又是墨守陈规的、数世纪不变的和狭隘的木犁、铁犁、镢头、镰刀等,便可以进行生产;当时人拉犁耙尚为数不少;牛、马拉犁、拉耙是最高水平的,而且是较富有的农户才使用这个先进的生产工具。正由于农业生产中的工具和技术低劣,加上土地贫瘠,产品收入有限;农民耕耘土地,地主占有、支配土地。收获的农产品大部分被地主、豪绅和庞大的中央官僚所消费,农业投入再生产仅有很少一部分,扩大再生产更为罕见。这样的生产状况,极大的阻碍了封建社会的发展。
在越南封建社会里,人口的绝大多数仍是农民。但是农民藉以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被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占有,仅有极少部分的生活资料、生活产品供农民糊口。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农民总是循着有口饭吃,就继续投入生产,但却无力设法改进、发明新的生产工具。就是被越南史学家称为“盛世”的李朝,陈朝和后黎朝也是农业生产力仍然低下,只不过是无兵火之大乱、人口较少、土地面积较广、又不断扩大垦荒地的数量,粮食有所增加而已!可是历史总是高一浪低一浪地前进,盛世少而乱世多。李朝末年农民起义、陈朝末年农民又起义,到了后黎朝晚期,乱世之长、割据之广、农民起义之多猛居越南历代之首。例如黎、莫对峙的南北朝之乱、北郑、南阮之纷争,均使农民死亡者相枕,就是那些劫后余生的部分农民也生活在饥寒交加、苦不堪言的火海之中。所以越南在黎朝后期,封建社会岌岌而危不可终日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力迟缓发展,则是越南封建社会延续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封建社会这一生产关系长期对生产力的制约和破坏乃是越南封建社会延续的原因之二
越南农业生产力发展滞缓的最重要原因,乃是中央皇室及其大批宗亲、各级豪门贵族、地方官吏和地主对农民残酷地压迫、剥削以及对生产严重的破坏和浩劫。从丁、黎、李、陈、后黎朝末年,农民暴动不绝于书。当时农民起义的特点是起义时间之长、规模之大、影响之深,乃是越南历史上之冠。从1740——1770年的30年之中,最著名的有阮阳雄、黎维、阮选、阮蘧、武卓莹、银茄、阮有求、阮名芳等为首的农民起义;但驰名的是西山农民起义(1771—1802年)。这些农民起义为何如此之多之猛呢?最重要的原因有三:
其一,农民辛苦创造的财富,供给了庞大的官僚机构的消耗、豢养了地主、官僚的豪华生活。地主贵族绝不会满足于生活上的一些供养,它还要敲骨吸髓,以填满其他方面的无底贪壑。
其二,后黎朝时代的郑、莫混战,郑、阮封建集团大战,都造成了越南历史上罕见的疯狂大屠杀、土地荒芜、五谷不收、白骨遍野、人相食的悲惨景象。这些后果的直接受害者首先是广大的农民阶级。
其三,越南历史上有一大特点,大抵在李朝、陈朝、黎朝、阮朝中后期之后,猛如虎的苛政尤为显著。例如阮朝,在海阳、山西、京北、山南、怀德、太源、兴化诸省的370个村庄的农户,因饥饿所迫, 流浪各地,从而缺少7万斛谷子和11万贯的谷租。1826年之后, 海阳镇所属的13个县,因受灾无食而流浪他乡的有108个村庄,土地荒芜12,700 多亩。产生上面的根本原因是农民无土地营生,被迫离乡背井,流落外地。阮朝的地税征收,对农民来说是十分苛刻的。中部各省的地租,如果以升为计算:一等田每亩40升、二等田每亩30升、三等田每亩20升;从义安以北地区的地租说,如果以碗为计算:一等田每亩120碗、 二等田每亩84碗、三等田每亩50碗;在南部的地租以斛和椰子叶计算:牧场每亩26升、山田每亩23升。谷物都是由封建庄园主征收。另外对农民尚征收什物款、差余款、俗簿款、灯油款等。同时又要服沉重的劳役。要说明的一点是,地主不仅超额征收农民的谷租,而且各地均有谎报租税数量的现象。例如,在1840年全国的总丁数仅有970,516名, 土地的总数量是4,63,892亩;所征收的谷物总数仅2,804,740斛, 款的总数仅达2,852,462贯;黄金的总数只有1,470两,白银的总数只有121,114两。〔1〕地主贵族掠夺的苛重地租,均落到农民的头上, 造成农民的生活极其贫困。总之,在越南的古代历史上,对农民的残酷盘剥使生产力萎缩;残酷地屠杀和迫害,造成农民数量减少,从而缺乏劳动力,又使生产力遭到破坏;封建贵族集团长期的混战,也严重地摧残了生产力;对占城、真腊以及中国北部边陲的侵略,大大消耗了国力、民力和财力,如此等等所带来的悲惨事迹,推原致祸的基本原因,是由于地主贵族对农民的压迫和剥削。所以越南封建生产关系顽固的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虽然在越南封建社会中,其政治、经济、文化有所进展,但它却是长期地陷入发展迟缓的状态之中。
三、越南封建专制集权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或者是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或者是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的阻碍作用,后者的作用是越南封建社会延缓的原因之三。
国家政权(其中封建专制集权制国家政权在内)是起促进作用还是起阻碍作用,看看恩格斯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说的:“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是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就加速了。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当某一个国家内部的国家政权同它的经济发展处于对立地位的时候——直到现在,几乎一切政治权力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都是这样——斗争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而告终。”〔2 〕恩格斯又说:“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根据恩格斯的上述理论,封建专制集权主义在越南封建社会所起的作用,有进步作用,也有阻碍作用。现仅就其阻碍和破坏作用,概述一二。
越南封建专制集权国家起于前黎朝(980—1009年),中经李朝、 陈朝、后黎朝达到鼎盛阶段,到了阮朝初期的嘉隆、明命、绍治和嗣德帝年间,专制集权政治又一度抬头,但至嗣德帝之后,封建专制集权政治就日薄西山,逐渐没落了。
越南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承袭中国秦汉之制,经过前黎朝黎桓、李朝李公蕴、陈朝陈日煚(实为陈守度)、后黎朝黎利等开国君主及其后代对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略加改革,确立了适合于越南国情的东方封建专制极权政体,它比中国某几个朝代的帝王所励行的暴政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所以这样说:
其一,越南的封建专制集权王朝所维护的封建生产关系,严格地建立在豪门贵族与广大小农对抗性的矛盾基础上,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仅是极其有限的,其政策不能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出广阔的道路,而且它有很大的阻力。例如,黎桓及其子黎龙铤对内施行极权主义的暴君之制。黎氏父子集大权于一身,宣称“朕即国家”、“朕即法律”、“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取决于上。”他们大兴土木,消耗巨资,兴建东、西、左、中、右宫殿,大造御花圃;杀害忠良、苛民以重税;发兵南征占城,北侵中国;遣重兵征讨观州、爱州、都良、渭龙四州以及唐州、何州和石州并镇压人民起义。前黎明在经济、文化上几乎没有什么建树,然而却摧毁了原有的农业生产力和手工业生产力,致使刚刚建立起来的封建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黎氏王朝仅统治10余年,就夭折了。
其二,越南诸专制王朝建国初期,尚能从事于恢复、发展和繁荣经济,但从中期开始,直至灭亡,随着封建专制政权的巩固,从中央到地方,官僚机构不断庞大,官吏增多,人浮于事,皇室宗亲及地方各级官员日益腐朽、奢侈。国家赋税、劳役盘剥的加重以及各地豪族兼并农民的土地,其结果造成了广大农民的破产,丧失土地,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田园荒废,人口锐减,经济凋弊,社会动荡不安并处于岌岌可危之中。最后,导致农民起义,在全国此起彼伏,昔日的王朝(李、陈、黎等)都是在农民起义的打击下覆灭的。所以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使社会经济又不得不退回到原来的水平线上,甚至还会出现倒退的现象(例如,历经半个世纪之久南北朝之后,越南封建社会一度大倒退)。再经过若干年,新王朝取代旧王朝,专制王朝在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或多或少地接受前车之鉴,又被迫实行某些改良政策,社会经济又重新复苏。正是由于越南封建专制政权对社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才使越南封建社会长期地延续下来。
其三,越南自前黎朝实行封建专制暴政起,尔后历代往往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竭力压制私人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越南封建社会的国民经济基础是农业,但与专制政府对农业的态度有密切的关系,正如马克思说:“我们在亚洲各国经常可以看到,农业在某一个政府统治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统治下又复兴起来。收成的好坏在那里决定于政府的好坏。……”〔3〕例如,后黎朝实行“均田制”, 鼓励垦荒归小农个人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实行士兵回乡开荒种地。1427年,士兵名额总数为25万人,黎朝建国后,战争停止,仅留10万士兵作为防卫之用,剩余15万人回乡耕耘。对留下作防卫的军队,又分为五番,轮流回乡种地。结果在后黎期初年,农业生产有较大的发展,促进了整个封建社会的稳定,实现了国强民富的大好局势。可是到了黎恭帝之后,均田制遭到破坏,小农土地被豪强兼并;莫氏、郑氏和阮氏封建集团混战,军队数量有增无减;官僚机构庞大,中央和地方行政人员突然大增。其结果是工农业生产锐减,商业萧条,造成越南封建社会滞后达一个世纪之久。
总之,在封建专制集权下的国家政策,如果符合经济发展方向或是违背经济发展方向,或阻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对封建社会发展的快或慢起着重要的或者是可以说决定性的作用。另外在思想意识、文化教育领域里,由于实行专制政策。也会阻碍封建社会的发展。例如前黎朝、李朝独尊佛教、排斥他教,压制文化科学技术的创新;在陈朝、后黎朝独尊孔教,推行封建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传统文化思想的桎梏下,阻碍和压抑新思想和新发明,也会延缓封建社会的发展。
四、越南古代村社的长期存在及其顽固性是延续的原因之四
在秦平南越(前214年)以前, 交趾地区仍是原始氏族公社制时代,与之相适应的土地制度,则是原始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虽然在秦、汉时代,中央封建王朝在交趾地区实行封建郡县制,使交趾地区开始进入封建化。但是在交趾的广大地区,原始农村公社制顽强地抵制封建郡县制,使封建中央王朝的官员不得不较长时期地实行“以其故俗治,毋赋税”的政策,东汉初年的“二征起事”就是仍处于原始氏族部落公社阶段的将制的代表人物,聚众拿起武器,抗拒汉王室严厉推行封建制度的实际行动。但是历史是无情的,人类历史总是冲破一切旧势力的阻碍,继续向前发展。“二征起事”平息后,交趾地区的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开始松动,封建生产关系开始深入到交趾地区。
在越南古代社会中,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长期的并存。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农村公社往往成为许多部落进入国家的必由之路。当然农村公社并非在世界诸国千篇一律。马克思在《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里,曾列举了三种农村公社的类型,即古典的、日耳曼的和古代东方的。古代越南的农村公社是属于古代东方类型的。农村公社在越南封建社会,除了它是地缘关系的共同体之外,还有两个方面,综合而说,其一,在农村公社里,房屋及其附属物——庭园,已经是农民的私人财产。反之,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则是更早,远在畜牧生活和农业生活确立之前时期的公社就是其经济基础。当然,后来个人使用权就和公共所有制结合为一体。其二,在农村公社中,耕地这个不可分离的公共财产,是在社员之间进行定期分配,每一成员可耕种分配给他的一份田地,并将收获物归为己有。越南古代村社在其没落过程中,在中国封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强大影响下,生产工具使用铁器和生产技术不断改进的基础上,个人私有制不断加强。尤其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增强的条件下,私有土地不断扩大,农村公社亦随之削弱,但是它对封建生产关系的抵制仍然很强,它会全力阻碍封建国家和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发展。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封建国家政权尚需维系农村公社及其公有土地制,这是一个矛盾的过程。正因为如此,越南古代农村公社的公有土地制一直伴随着封建国家的发展而存在。例如,1840年,在阮氏王朝统治下,全国的可耕地面积有4,063,892公顷, 一个世纪之后,农村公社的土地尚有509,000公顷。因此可知, 越南村社公田制度作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有一定的生命力及其对抗性。
在越南古代史上,农村公社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很难打破这种分裂割据形式的地方性组织;在所有制上,农村公社的残余仍保留着二重性(公有制不断衰落,私有制日益发展),即私有制和原始公社公有制并存,在自然经济的维持下,商品经济很难发展,使国内很难形成统一的市场,地方封建割据的残余势力难于消失殆尽。因此农村公社的某些特征仍长期的保留下来和封建土地国有制并存,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也正因为如此,村社残余的长期存在及其具有一定的顽固性,加上公社自然经济的存在、小农生产的狭隘性、保守性、生产的落后性以及生产工具上的墨守陈规等等,就延缓了封建社会的解体。越南封建社会延续了近二千余年,亦与此有关。
注释:
〔1〕参见明铮:《越南史略》,三联出版社1960年版, 第275 —27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3、4,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2—22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2,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