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人的社会关系变化与西欧封建领主政制的形成
任奇正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8期
【原文出处】《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西宁)1997年01期第53-58页
【作者简介】任奇正,青海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西宁 810008


    领主政制同君主政制、共和政制一样,是一种国家权力形式。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权力相统一,即土地所有者封建领主有权对生活在其领地上的全体居民行使行政、司法、军事等国家权力。在这种政权体制下,领主之间虽然按复杂的宗主与藩属的等级关系联接在一起,但是国家权力实质上是分裂的,它被领主们所掌握,成为一种私人权力,国王只是领主们名义上的宗主。西欧的领主政制萌生于墨洛温王朝的后期,在加洛林王朝时期迅速发展起来,最后瓦解了查理曼帝国,摧毁了君权从而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关于西欧封建领主政制形成的原因,有人认为是由于当时生产力和生活水平低下,“建立一种基于管家、佣人和职业士兵之上的集权结构,把这些领地组织起来,是不可能实现的”。[①]也有人认为,这是由于当时“人的智力素养如此低下,以致他们的意识无法理解权威的抽象概念;一个长官若不亲临现场和表明他的切实存在,就得不到别人的服从。”[②]事情果真如此吗?本文试就这个问题做一探讨。
      一
    公元7世纪初以前,法兰克王国是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家。墨洛温王朝的国王是最高统治者,王位世袭,只在特殊情况下国王才由显贵们选举产生。国王是最高立法者,他修订并批准各民族的法典,他的法令任何人不得违抗。国王也是最高法官,他本人不受任何人的审判;为了国家和他个人的利益,他常常不经审判而处死他认为危险的人物。国王还掌握着最高军权,他可以随意征集军队采取军事行动。他有权向全国征收旧税和任意设立新税。在墨洛温王朝,教权从属于王权,国王象统治世俗社会一样统治着教会,他可以召集宗教会议,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长。
    在国家管理上,墨洛温王朝沿袭罗马旧制,将全国划分为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地区,各区由国王派遣一个伯爵代表他前往治理。在伯爵之下,设有伯爵代理来辅助伯爵行使各种职权,当伯爵出缺时,他代行伯爵的职务。有时,伯爵将辖区的一部分交给他治理。于是,在伯爵的辖区内又形成了伯爵代理的辖区。在王国的某些地区,在伯爵之上还没有公爵,一个公爵管辖几个伯爵。公爵亦由国王任免,他是一个军事首领,遇有战争时负责指挥其所辖伯爵的军队作战。另外,国王还不定期地向各地区派出巡按使,代表国王惩治不法官吏。
    与后来的加洛林王朝相比,墨洛温王朝时期的生产力、生活水平和人的智力素养更低下。为什么此时出现的是君主专制政制而不是领主政制呢?
    第一,君主专制政制的建立符合统治被征服居民的需要。法兰克王国是在征服高卢的过程中建立的。要统治辽阔的被征服地区,法兰克人原来的氏族制度是无法胜任的,它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而且这种转化必须非常迅速地进行。于是,原来氏族社会的首领军事酋长很快转变为君主——国王。他在征服过程中占有了西罗马帝国的国库领地和无主的土地,成为全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这样,就把一个巨大的权力源泉,放入国王手里。”[③]他以赐封土地作为对臣属的报酬,任意在自己周围的自由人、半自由人,甚至在不自由人中选拔为他服务的官吏,建立起一个一切听命于他的官僚体系。这种君主专制既可以造成统一而强有力的力量迫使被征服者屈服,维护国内安定,又可以有效地抵御外敌。
    第二,自由人在法权上地位平等。公元5世纪末和6世纪上半期,虽然存在耕种王室领地和教俗贵族土地的奴隶、释奴和半自由人,然而,这时法兰克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生活在农村公社中的日耳曼自由农民是社会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在公社中土地公有,因而其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他们有权分取耕地和使用公共土地,有参加公民大会和行使某种审判的权力。他们和教俗贵族在法权上是平等的,是国家的全权公民,有权参加国王的军队进行对外战争,也有义务向国家交纳赋税。由于日耳曼自由农民与贵族在法权上是平等的,不是隶属于贵族的奴隶、释奴和半自由人,所以他们必须直接由国家管理。国王任命伯爵的文书,这样写道:“你要以经得起考验的忠诚对朕保持尊重;治理所有居住在此辖区的人,法兰克人,罗马人,勃艮第人和其他种族的人。”[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权力是同土地所有权分开的,即除了以国王为代表的法兰克国家之外,任何人无权凭借土地所有权对自由人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正如恩格斯所说:“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的耕地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墨洛温王朝的君主专制政制的存在,从人们的社会关系来看,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征服民族与被征服民族的关系,另一个是日耳曼自由人法权上的平等关系。而这两种社会关系是以民族征服和农村公社的存在为条件的,一旦民族征服停止,农村公社瓦解,那么这种国家政权体制也就崩溃了。
    首先,随着法兰克国家君主专制制度的巩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包括自由人和不自由人在内,逐渐混合为一个整体。被征服的罗马贵族“由于安然拥有大地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压迫,已把法兰克的统治完全看作自己的统治一样。他们的行政经验对法兰克国王来说,是无价之宝。墨洛温王朝军队中有些最好的将领,是属于高卢——罗马世系的。”[⑥]在这种情况下,已没有必要将国家权力集中于国王手中,以统一强大的政权力量去对付被征服的民族。
    其次,建立在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自由民的平等社会关系,随着私有制的发展逐渐被毁坏。公元6世纪下半期,希尔佩里克下令准许女子继承公社中的耕地,从此土地成为可以转让的自主地,土地私有制合法地出现了,农村公社开始瓦解。许多村社农民或因天灾人祸,或因兵役繁重,陷于无衣无食的境地,只得委身于大地主,逐渐沦为农奴。还有一些农民为了在战乱中苟安求生,维持再生产,把自己的土地献给大地主,再以请地的形式领回自己的土地继续耕种。但是,因为他们失去了土地所有权,所以就须向地主交纳地租。农民使用请地的权利多是终身的,于是他们与地主之间逐渐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而成为农奴。
    法兰克大土地所有者之所以把自由农民变成农奴,而不是自由租佃农民,进而破坏了自由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原因有三:(一)中世纪初期西欧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到处是无人耕种的土地,对地主来说土地并不贵重,贵重的是劳动力。因此教俗贵族总是想方设法把农民控制在自己手中,以保证耕作,取得收益。(二)当时西欧的耕作制度是开田制,农民的份地相互交错,并实行轮种,这就要求劳动者稳定地固着在土地上。如果地主不能控制劳动者的人身,农民可以自行退佃;那么就会妨碍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三)农民的财力有限,无法拥有磨坊、油坊、冶铁炉这类大型设施。从前,这些设备由农村公社提供给他们使用,而当他们贫困化之后已无法维持自己的独立的经济,很难继续在公社中立足,不得不投靠大地主,因为只有在教俗贵族的土地上才有这些大型设备。因此,农民想既不从属于公社,又不依附于大地主是根本不可能的。
    随着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开始被封建主所有制所取代,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人身依附关系也开始取代原来日耳曼自由人之间法权上的平等关系。这种变化标志着君主专制政制开始走向崩溃。自由农民沦为农奴不仅导致大地主地产的扩大和劳动力的增加,加强了大地主的经济实力;同时也造成大地主私人权力的增长。因为自由农民一旦沦为农奴,就由国家公民转变为封建主的私民。从前他们向国家交纳赋税,而今要向地主交纳地租和各种捐税;从前他们受国家法庭的审判,现在则受大地主的审判。自罗马帝国末期起,大地主就有了对其领地上的非自由人进行审判的权力。墨洛温王朝保留了他们的这种司法权,使得大地主“再次成为至少是其土地上被奴役居民的法官。”[⑦]不仅如此,自由农民从此也失去了服兵役的权利。因此,自由农民与大地主之间人身依附关系的建立,不是简单的个人之间私人关系的建立,而且意味着自由农民从此脱离了王权的直接控制,放弃了支持王权的各种义务;意味着某些管理国民的国家权力转化为大地主的私人权力。
    另外,6、7世纪时,许多自由人包括各种官吏,国王的近侍、主教、修道院长等纷纷委身于国王,接受国王的庇护。他们以对国王宣誓效忠换取国王的保护,从而建立起君臣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封君和封臣关系。封臣对封君负有特定的义务,主要是为主人作战。封君则供养封臣的生活,其供养办法或是直接地供给他们及其家庭以衣食,或封赐给他们一块土地。一些自由人也仿效这种办法,委身于官吏、教会和其他大土地所有者,建立起封臣制关系。他们委身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借助封君的权势谋得高官显位,有的为了在诉讼中取胜,有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其他要求。封臣制关系同样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但它的产生却造成了新的社会等级关系,最顶端的是国王,其下是公爵、伯爵、主教、修道院长,最下层是大土地所有者、中小地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形成,使许多自由人摆脱了国家的直接控制,进一步瓦解了君主专制政制。
    613年纽斯特里亚王克罗塔尔二世(584——629年,唯一国王613——623年)借助大贵族的支持征服了奥斯特拉西亚和勃艮第,成为法兰克王国的唯一国王。第二年,他颁布敕令答应教俗贵族的要求,规定伯爵必须从其辖区内的地主中选任。[⑧]这就使得国家的地方管辖权落入大土地所有者手中,国家权力开始合法地与土地所有权结合起来。到639年以后,墨洛温王朝诸王已成为名义上的国王,地方贵族攫取了行政权、司法权和军权。
      二
    墨洛温王朝君主专制政制崩溃之后,代之而起的是加洛林王朝的贵族君主政制。加洛林王朝因对外扩张和国内统治的需要,依然保留了君权,但是加洛林王朝的君主政制与墨洛温王朝的君主政制已有了明显的不同:
    第一,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和立法虽然仍以君主的名义发布,但是决策和立法过程都须有贵族参与。大会议即是君主与贵族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机构,它由宫廷高级官吏、伯爵、主教、修道院长和王室的重要附庸组成。大会议由君主召集并主持,与会者分为教、俗两组,分别讨论审议由枢密院事先准备好的各种问题和文件。君主听取了贵族们的意见之后,向全国公布决定。大会议有权立法,决定内外政策,审理重大案件,决定宗教事务,规划“本年度整个王国的状况,什么都不能更改它的决定,除非全国的共同要求。”[⑨]因此,乔治·迪比说:“大会议具有纯粹贵族政治的特征。”[⑩]
    第二,贵族的军队成为国家的一支重要军事力量。战争是加洛林王朝的基本职能,这一时期的战争比墨洛温王朝更多,因而需要大量的兵源,但是,大量的自由人或沦为农奴,或委身于贵族,失去了完整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能为国家服兵役的自由人越来越少,如果征集全部拥有自由产业的完全自由人入伍,军队的编制还是不够。于是,自查理·马特开始将兵役建立在地产之上。凡接受君主的采邑者,即为君主的附庸,他们必须为其领主——君主服骑兵役。从君主那里获得采邑的附庸,又将采邑再分封给自己的附庸,而成为他们的领主,这些附庸也要为其领主服骑兵役。墨洛温王朝的私人之间的封臣制关系由此演变成为合法的附庸关系,自由人之间的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从此与土地、与兵役紧密地结合起来,构成一种社会等级关系。查理曼在征兵的时候,先征集自己的附庸,随后征集自己附庸的附庸。他命令:“所有拥有自己的4芒斯土地的人,或他人恩赐的4芒斯土地的人,自己武装起来参军,如果他的领主亦出征他就跟随其领主,否则就跟随伯爵。”[(11)]这样,在国家的军队中,领主虽然不是国家的官吏,却是军中的一级指挥官,贵族的军队成了国家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贵族取得了管理地方的国家权力。在加洛林王朝时期,享有“特恩权”(immunis)的大土地所有者日益增多。“immunis”一词最初意为“限制”,即国王以特别敕令禁止政府官员进入大地主的土地执行司法、行政、征税和警察职务。这就等于国王将这些职权交给领主们代为执行。在加洛林时代,随着附庸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特恩权也获得惊人的扩大,附庸和附庸的附庸也享有了其领主的特恩权。于是管理地方的国家权力落入了私人手中。然而,此时领主们尚无宣战和征集军队的权力,君主的力量还是很强大的,他要求领主都必须向他宣誓效忠。802年查理曼下令,凡12岁以上的臣属都必须向他重新宣誓效忠。
    综上所述,加洛林王朝的贵族君主政制是自由人在法权上平等关系进一步瓦解的产物,是贵族与君权力量相对平衡的产物。在这一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附庸关系建立起来,大量的自由人或沦为领主的农奴,或成为领主的附庸,造成贵族力量的迅速膨涨。贵族凭借特恩权证书合法地对自己土地上的居民行使国家权力,而且可以带领“可靠的自己的人”参加国家的军队,并指挥他们作战。这样,贵族们就成了地方势力的代表,可是他们还没有能力摧毁君权,还需要统一在君权之下抵御外敌和对外扩张,以扩大自己的权益。君主虽然经济政治势力强大,但是大量的自由民已摆脱了国家的直接控制,他不得不将贵族做为自己权力的支柱,依靠他们参与国家管理,进行立法和决策。然而,随着自由人在法权上平等关系的彻底崩溃,贵族君主政制势必被另一种国家权力形式所取代。
      三
    公元9、10世纪,西欧封建领主政制形成并取代了贵族君主政制。其原因在于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造成人身依附关系成为普遍的合法的社会关系。
    自墨洛温王朝开始,城市手工业就向乡村转移。大地主们给手工业者以份地,收取他们的手工业品为地租,从而将他们变为农奴。到7、8世纪大地产上的手工业迅速发展起来。商业也沦为大地主经营管理的商业。8世纪关税和商业税成为一种庄园主所征的税,9世纪领主们又获得建立市场这种原来属于国王的权力。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这一时期也获得全面发展,小地产已经消逝,中等面积的庄园也汇集到大庄园之中。[(12)]9、10世纪,大封建庄园已成为包括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新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
    社会产业结构的这种变化和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使得绝大部分自由小生产者委身于大领主而成为农奴,使得中、小地主委身于大领主而成为附庸,因为他们“委身于一个大人,为得是不受所有大人的支配”。[(13)]面对自由人在法权上平等关系的全面瓦解,君主只得承认人身依附关系是合法的,并利用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来维持自己的地位。查理曼曾多次宣布,所有的自由人都有权选择一个领主,或是国王本人、王宫的官吏、伯爵、伯爵代理,或是一个普通人。君主不仅承认“委身”是自由人的权利,而且规定附庸应服务于领主,直到领主或附庸一方死亡;附庸不得随意离开领主,如果他未经领主同意而离开。任何人不得将他置于自己的保护之下;未经其领主的许可,任何人不能把他重新变为自由人。[(14)]
    普遍存在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合法化,导致国家权力进一步与土地相结合,进而成为私人权力。加洛林王朝的诸王子由于从父亲那里接受了王国的一部分土地而成为君主的附庸;公爵和伯爵通过向君主宣誓效忠,也成为君主的附庸;伯爵代理和百户又从伯爵那里接受一块土地而成为伯爵的附庸。在9世纪,这些附庸得到的采邑也就是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范围。这样,官职的等级就变成附庸的等级,国家的权力就下降为土地的权力。因而此时“honor”(荣誉)一词既表示一种官职,同时也表示这一官职管辖的采邑。以前官吏们以国王的名义审案,现在他们则以自己的名义审案;以前他们要把税收送到国库去,现在他们却扣留下来自己享用;以前他们遵照君主的命令,现在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自己辖区内的王室庄园;他们现在征集军队的目的,再不是率领它到国王那里去,而是为了进行私人战争;他们过去凭借特恩权禁止国家官吏进入自己的土地,现在连国王也不能进入他们的领地了。[(15)]
    在国家权力转变为封建领主的私人权力的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是君权。只有扫除君权,国家权力才能彻底转变为私人权力,即转变为合法的世袭的私人权力。查理曼帝国君权的基石是国库领。正是凭借着辽阔的国库领,君主才成为各地领主的首领,国库领能维持多久,君主对领主的割据力量就能控制多久。因此国库领一直是封建领主们所眼红的东西,他希望获得这笔巨大的财富,并且摧毁君主的权力。840年虔诚者路易(814—840年)逝世后,封建领主们瓜分国库领的争斗爆发。这场兄弟之间的争斗实质上是各派系领主们瓜分国库领的争斗。这场争斗以870年墨森条约的签订而告终。查理曼帝国的分裂标志着君主政制的覆灭和封建领主的胜利。
    帝国分裂为三个王国之后,各国的封建领主很快将他们所取得的国家权力变成合法的私人权力。877年西法兰克国王秃头查理(843—877年)在克尔西敕令中宣布:“如果有伯爵死去,而其子又在我处,应由我的儿子和我的其他忠臣从其亲信或其亲属中任命一人,与伯爵领地中的官员和主教共同管辖该伯爵领,直到我得到伯爵死去的报告。如果他尚有幼子,其子应与伯爵领地中的官员和主教共同管辖该伯爵领,直到我的命令到达之时。”这表明查理将按当时的规矩,把伯爵的职位授予已故伯爵的儿子。敕令还说:“关于我的附庸,应同样处理。我希望并严令,不论主教、修道院长、伯爵以及我的其他臣属,对于各自的附庸也应恪守同样的规定。”[(16)]据此,任何一级附庸的儿子都有了继承其父的爵位和职务的合法权利。敕令还规定:“如果我的忠臣中某人在我死后因对上帝和我的感戴,愿遁世隐居,并且有子或有堪为国家有用之才的亲属,则他可根据自己的决定转让其领地。”[(17)]这表明领地的世袭也合法化了。国家权力私有的合法化和领地世袭的合法化,说明封建领主政制确立起来了。
    随着封建领主政治的确立,国王的权力彻底消弱了。领主们不仅掠夺王室领地,还进一步掠夺国家权力,铸币权便是其中之一。8世纪末,矮子丕平及其子卡罗曼、查理统治时期,领主们已取得了铸币生产权。到帝国瓦解之后,他们公开取消了货币上国王的名字,以自己的名义铸造货币。国家权力的丧失使国王终于成了领主们名义上的宗主,甚至他连征集军队抵御外敌的能力都丧失了。在诺曼人、匈奴人、萨拉森人入侵西欧时,我们根本看不到国王的军队,见到的只是地方上的防卫。
    通过对西欧封建领主政制形成过程的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国家权力形式的状况是与人们的社会关系的状况密切相关的。国家是一种特别范畴的社会群体,它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互动作用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人们之间的互相作用不同,即社会关系的不同,造成国家权力形式的不同;而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状况,又取决于社会经济的状况。在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墨洛温王朝,法兰克自由人都是权力平等的国家公民。这时国家权力集中在国王手中,国家权力形式为君主专制政制。从墨洛温王朝末期到加洛林王朝极盛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得到迅速发展,人身依附关系发展起来,大量自由人或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农奴,或沦为领主的附庸。与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相应,国家管理地方的权力与地产结合起来,逐步转变为私人权力。这时,国家权力由君主与贵族共同掌管,形成贵族君主政制。到加洛林王朝末期,封建生产关系确立了,人身依附关系成为普遍的社会关系。这时君权崩溃,国家权力彻底转变为私人权力,封建领主政制形成,而国家呈现出分裂割据局面。因此封建领主政制的形成既不是由于生产技术和生活水平低下不能建立“集权结构”,也不是因为“人们无法理解权威的抽象概念”;而是因为在封建社会里,那里的人身依附关系得到相当的发展,那里的国家权力就会与土地所有权相结合,那里就会出现领主政制,就会出现封建割据状态。
    注释:
    ①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5页。
    ② ⑩乔治·迪比主编:《法国史》第一卷,巴黎1970年版,第254页,第205页。
    ④ ⑦ ⑧ ⑨ (11) (12) (13) (14) (15) (16)夏尔·巴耶、阿尔蒂尔·克兰科洛兹、克里斯蒂昂·普菲斯泰:《基督教、蛮族、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巴黎1981年版,第192页,221页,169页,330—331页,345—346页,351页,438页,440页,449—450页,445—446页。
    ③ ⑥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55—256页,25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1页。
    (17)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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