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试论1815年维也纳均势体系的特点
吴木生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7期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哲社版》(津)1997年03期第76-80页
内容提要 1815年维也纳均势体系有三个特点:第一,首次以国际会议的方式明确了“均势”的定义;第二,维也纳会议及《最后议定书》等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正统主义、均势、补偿与安全诸原则是维也纳均势体系建立的基础;第三,维持均势的方法只能是靠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建立“欧洲协调”式的国际组织,而不是靠《圣经》和教皇及其他个人,更不是靠一两个国家的武力。
关键词 维也纳均势体系 正统主义 欧洲协调机构
以往对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与神圣同盟体系的研究,多侧重于分析它们在镇压欧洲各国革命运动、维护封建秩序方面所起的反动作用,本文试图对维也纳均势体系的特点、欧洲协调机构的性质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更全面、深入地认识维也纳均势体系。
首次在国际会议上明确“均势”的定义
所谓“均势”,即“势力均衡”(the Balance of power)的简称,是国际关系史文献中常见的名词。它是指国际关系中,国家或国家集团的一种力量平衡状态,或指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与另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抗衡时,采取均势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态度和政策[①a]。
自1500年以来,欧洲各国的政治家、外交家,从维护本国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了创造一个保障本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良好的国际环境,力图通过实行均势外交,建立近代国际政治均势体系。法国国王亨利四世(Henri IV,1553—1610)曾企图在土耳其人和鞑靼人被逐出欧洲以后,建立一个以罗马教皇为首脑、法国代表为首相的欧洲政府。这个政府将由重建的15个国家派代表组成,它要拥有武装力量,负责仲裁国家之间、国君与臣民之间的一切纠纷,实现欧洲的均势与和平[②a]。但亨利四世的企图未能实现。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交战双方,于1648年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划分了罗马天主教诸侯和新教诸侯的势力范围,在事实上建立了近代欧洲国际政治均势体系,但该和约未明确使用“均势”一词。
欧洲列强在1713年的《乌特勒支和约》上首次承认“均势”原则即“通过力量均衡建立基督教世界的和平与安定”,而这种均势“是相互友好和各方持久和谐的最好的和最牢固的基础”[③a]。但是,它只承认均势原则的价值,并未明确指出“均势”一词的含义。
在18世纪,虽有不少国际法学家阐述了“均势”理论,但直至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才首次以国际会议方式明确了“均势”的定义。在维也纳会议上,许多国家的政治家、外交家对“均势”的含义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国际法学家、维也纳会议秘书长弗里德里希·根茨在会议的报告中和给友人的信中,都明确指出几个大国签订协定的目的是“建立欧洲均势和维护欧洲和平”,就是“在‘公平的力量配备’的基础上建立‘持久和平’”[④a]。维也纳会议的实际主席、奥地利首相梅特涅在会上坚持“避免出现超越于各国之上的权力和实现实力平衡的原则”[①b],力图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重大问题的办法,取得各方面的一致同意(即使不是满意),“在各国之间建立尽可能完全的政治均势”[②b];在会上讨论瓜分波兰和萨克森问题时,梅特涅认为:如果俄国吞并拿破仑时期的波兰王国就会成为欧洲第一流强国,破坏了欧洲均势;如果普鲁土吞并萨克森王国就会破坏德意志内部的实力平衡,使奥地利在德意志帝国内部的优势地位受到威胁。因此,他极力反对俄普两国的立场。英国外交大臣卡斯尔雷十分清楚地意识到:在法国武装力量还没有被彻底摧毁的情况下,大陆上仍有4个军事强国,并推断在最危险的问题上,这些强国要结成二对二的阵线,这样的均势可能抑制战争[③b]。英国则可以通过支持较弱的一方来恢复并左右欧洲均势。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一世极力反对过分削弱法国,主张德意志永久分裂和普、奥彼比对立,借以左右欧洲局势。法国外交大臣塔列朗认为“均势乃政治团体之抵抗力与侵略力之均衡”[④b],强调保证法国的领土完整有利于建立欧洲均势。因此,帕尔默教授和科尔顿教授认为:他们讲“均势”,即一种“力量均势”,通过欧洲各国力量之间的精巧配置,领土从这个国家政府转给另一个国家政府,在每一个自由的和主权的国家之间进行政治力量的配置,并希望合理的力量均势会带来持久和平[⑤b]。这种重建的欧洲均势是一种包括现存的每个独立与主权国家组成的欧洲国家体系。
刘达人和王卓然主编的《外交大辞典》指出,各国代表在维也纳会议上草拟的“均势”定义是:均势是一种权利(Droits)、利益(Interests)、和强权(Puissancs)三者之化合”。欧洲列强运用均势可达到三个目的:“(1)一强国或数强国不致称霸欧陆;(2)一占有国或其权利被人承认之国家,不致受其他反复无常之强国或数强国之威胁;(3)为维持已定之秩序,各国不致长期受行将开战或已开战之国家之搅扰,且此原则是以维护欧洲之宁静与安全,使故意扰乱者减少侥幸成功之机会。”[⑥b]
依照国际法准则和“正统主义”原则建立维也纳均势体系
在西欧中世纪,基督教世界被当做一种幻境,基督的教义被当做解决各君主国之间、君主国与邦君国、诸候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寻求基督教世界的均势与协调的理论依据,也是个人、国家的行为准则。然而,维也纳均势体系(ViennaSystems of the Balance of Power)建立的基础则是国际法准则,即各国政府以原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经过和平谈判,取得一致同意(即使不满意),签定国际条约。梅特涅认为,各国政府之间签定的协定和国际条约就是一种承诺:“政府即已作承诺,就必须遵守”[⑦b],要尊重既定的权利和条约。
召开维也纳会议的真正目的“在于战胜者瓜分战败者的遗产”,战胜者们各怀鬼胎,制定了彼此重叠的瓜分计划,导致勾心斗角,甚至在如何瓜分波兰和萨克森的问题上,发生尖锐的冲突,形成彼此对立的两个集团:俄普之间达成秘密协定,普鲁士支持俄国吞并拿破仑时期的波兰王国,俄国支持普鲁士吞并萨克森王国和莱茵河地区;英法奥三国则认为俄普的行动会打破欧洲均势和德意志帝国内的均势,表示坚决反对,并于1815年1月3日签订了针对俄普的军事同盟条约。后来汉诺威、巴伐利亚、符腾堡和黑森等国加入英法奥三国同盟,形成两个集团对峙的局面。
是什么力量使这两个彼此对立的集团达成妥协,顺利地签订了《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建立了维也纳均势体系呢?既不是靠《圣经》和教皇的威望,也不是靠任何政治家的手腕,而是靠各国政府的和平谈判与国际法准则以及“正统主义”与“补偿”原则。正如海斯教授所指出:只是由于塔列朗提出了补偿原则,“才使他们在正统主义原则上达成一致的妥协”[⑧b]。
当10万反法同盟军于1814年3月31日开进巴黎时,原法国外交大臣塔列朗就迫不及待地邀请同盟国国君、外交大臣到自己的官邸开会,商讨由谁来统治法国的问题。当时,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一世主张由拿破仑的儿子雷希施塔特公爵当国王、玛丽·路易斯皇后摄政;有人拥立拿破仑的元帅、瑞典王位继承人让·巴·茹·贝尔纳多特或波旁王朝的旁支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力浦当国王。塔列朗力排众议,指出让拿破仑的儿子执政就意味着拿破仑控制政权;贝尔纳多特或路易-菲力浦没有社会基础;拯救法国的唯一方法就是恢复被法国大革命所否定的正统的王位继承权,让路易十六的弟弟普罗旺斯伯爵(自称路易十八)当国王,并声明:“不是路易十八,就是拿破仑。这就是原则,其他一切都是阴谋。”[①c]后来,塔列朗又向同盟国各国首脑鼓吹:“在政治上和领土上做出决定时以正统主义为指导原则。”[②c]
塔列朗的“正统主义”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应恢复被法国大革命否定的正统的王位世袭权。这不仅要承认由“欧洲行李”裹来的波旁王朝路易十八政府的合法性,而且应该恢复被拿破仑战争所摧毁的欧洲各国正统的封建王朝;第二,被恢复的欧洲各国封建王朝应实行君主专制,因为主权是国王独有的财产,不能容许人民分享主权[③c];第三,要维护法国革命战争前的法国及各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
虽然塔列朗提出“正统主义”的目的在于力图在旧形式下尽可能多地保存法国革命的成果和资产阶级在革命中获得的利益,却立即在代表正统封建君主制的战胜国政治家中引起共鸣。它首先得到英国外交大臣卡斯尔雷(Castlereagh)和奥地利首相梅特涅的同意,并很快被其他国家接受,成为“这些政治家们在着手处理欧洲问题时极为得心应手的权威性原则”。在“正统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全面地恢复了欧洲大陆旧时的所有的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从伦敦到那不勒斯,从里斯本到圣彼得堡,各国的内阁都是由封建贵族统治着”[④c]。
塔列朗提出的“补偿”原则,亦称“相互补偿”原则,即战胜国首先根据“正统主义”原则安排欧洲各国的疆界,如果他们的领土要求得不到满足,则可以用相当领土补偿旧时统治者所受到的损失。当他们用分割拿破仑统治过的小邦或小国作为列强之间讨价还价的筹码而彼此“补偿”时,丝毫不顾及该地区各民族的独立愿望和要求以及民族地域的界限,硬是把几个大国的意志强加给许多弱小国家与民族,任意肢解它们。正如恩格斯指出:“民族被买进和卖出,被分割和合并,只要符合统治者的利益和愿望就行。”[⑥c]其结果,波兰被再次瓜分:普鲁士占但泽(今格旦斯克)和波森(今波兹南),奥地利占加里西亚,在波兰其余的3/4领土建立由俄国沙皇兼国王的波兰王国;萨克森王国保留其领土的3/5,其余2/5的领土割给普鲁士,并将瑞典的波美拉尼亚以及莱茵河左岸地区和威斯特伐利亚割给普鲁士作为补偿;瑞典将芬兰割给俄国,却从丹麦获得挪威作为补偿;丹麦失去挪威,却从德意志获得霍尔斯泰因和石勒苏益格作为补偿;等等。
为了维护“正统主义”原则与均势原则,欧洲战胜国在瓜分战败国的遗产时,还实行了“安全原则”,即在法国与邻国之间建立安全边界线并在法国与普·奥之间建立“缓冲国”,以阻止法国革命的再起。奥属尼德兰(比利时)与荷兰合并为尼德兰王国,并使尼德兰王国获得卢森堡公国,充当对法国的屏障;让德意志和意大利永远处于分裂状态。
由欧洲八国经过外交谈判与国际会议所确认的正统主义原则、均势原则、补偿原则与安全原则都体现在他们签署的《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和第二次《巴黎和约》等国际条约之中,从而为维也纳均势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首创维护均势体系的欧洲协调机构
自欧洲中世纪后期以来,经过各国政治家、外交家的努力,曾多次出现过国际政治均势的局面,但是,维持这种均势局面的手段则各不相同。在罗马天主教和神圣罗马帝国统治欧洲的时代,每当欧洲发生战争或政治变迁时,人们从不相信国家应将其主权让给某个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而总是把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维护旧秩序与均势的权力交给罗马教皇或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本人。在15世纪初,波兰、立陶宛和条顿骑士团之间因领土纠纷而发生战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西吉蒙斯在卢茨克召开东欧国君大会,企图调解它们之间的冲突,共同对付土耳其的威胁,但遭到失败。各国驻外使节经常因其代表的等级、位次之争而发生流血冲突。为此,罗马教皇朱利叶斯二世(JuliusⅡ,1443~1513)于1504年颁布训谕,规定基督教国家的国君与公爵的位次表,希望各国遵守,但各国并不听从。在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指定法国和瑞典作为执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保证人,企图让这两个国家来维护欧洲均势体系,但事与愿违。
拿破仑上台后,通过对外战争几乎占领整个欧洲大陆,摧毁该地区的封建王朝和封建秩序,推动了各国资产阶级民族民主运动的发展,并且确立了法国在欧洲大陆的霸权地位,成为英国称霸世界的最危险的敌人。因此,英国联合欧洲诸国先后组织了七次反法同盟,用武装干涉的方法摧毁了拿破仑帝国及其在欧洲的霸主地位,重建了欧洲政治均势体系。
这个欧洲均势体系与以往的均势体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维也纳均势体系是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建立的。除了土耳其帝国和罗马教皇以外,所有欧洲国家都派代表参加了维也纳国际和平会议,经过外交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并依这些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法规、理性主义,设计出一个重新配置欧洲各国政治力量的架构:使德意志和意大利长久保持政治上的分裂状况,由西欧的英法与东欧的奥普俄共同支配欧洲的一切事务。
第二,从均势发展的总趋势来看,18世纪以前,以维护和平作为维护均势的手段;18世纪以后,则以共同侵略作为维持均势的积极政策;到19世纪又以维持均势达到和平之目的[①d]。
第三,从均势体系的运作方式来看,17~18世纪,通过国家之间的战争来改变双方力量对比,解决国家之间的矛盾,造成事实上的均势;到19世纪击败拿破仑之后,则通过“会议”方式,即欧洲五强首先根据形势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双边或多边的国家之间的会谈,商定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原则;然后,再由他们的大臣或外交代表进行会晤,依据各国君主制定的基本原则,商讨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建立欧洲协调机构(European Coordinating body),借以维持维也纳均势体系与欧洲的和平。欧洲列强在维出纳会议期间及其闭幕后,建立了“近代国际政府机构”即欧洲协调机构。按当时的标准,这种机构可分为“高级政治”体系和“低级政治”体系[②d]。
作为“功能性机构”的低级政治体系,是根据《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而建立的相应的国际组织机构。由莱茵河流域有关国家派代表组成莱茵河自由航行中央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国家进行外交谈判,达成一致的意见,制定管理章程,既保障莱茵河的自由与安全运输,又不侵犯各国的国家主权。
“高级政治”体系包括下列国际协调机构:(1)代表大会。由与会各国所有代表参加,负责审查各国代表的全权委任书、《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及其附件等一系列国际条约。除了讨论《最后议定书》外,从未正式召开过代表大会;(2)八国委员会。由《巴黎和约》签字国:英、法、俄、普、奥、葡、西及瑞典等组成,负责讨论并处理拿破仑战争后的欧洲一切重大问题。梅特涅和根茨实际上是“八国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代表大会的名誉主席和秘书长。(3)四国委员会或五国委员会。最初由英、俄、普、奥四国组成,1815年1月11日法国应邀参加四国委员会的会议,从此,四国委员会改为五国委员会。它是维也纳会议的核心组织,经常于夜间在梅特涅的书房里召开非正式的会议[③d],操纵维也纳会议的进程,提出解决战后欧洲一切重大问题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方案,然后再提交代表大会进行例行表决。这种会议体系,最终可能演变为庞大的代表大会,“一战”后的国联和“二战”后的联合国就是这种体系演变的结果[④d]。(4)在维也纳会议闭幕后,欧洲列强建立了反革命神圣同盟体系。它包括俄普奥神圣同盟、英俄普奥四国同盟、英法俄普奥五国同盟以及除罗马教皇和土耳其苏丹以外欧洲所有国家的君主参加的神圣同盟体系。该体系保证它们自己维持《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及其附件所规定的领土和制度的现状,镇压欧洲各国革命运动与维护欧洲封建秩序以及欧洲均势体系。维也纳会议秘书长弗里德里希·根茨认为:“在缔结对法和约的同一天签订的四强之间的新条约,就是整个建筑的基石。”[⑤d]
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热尔贝认为维也纳会议建立的欧洲协调体系“不能算是一个国际组织”,而只能算作一个“欧洲国家集团”,“因为它没有组织宪章,没有总部,也没有秘书处,而且各种会议也不是定期召开的”[①e]。我不完全同意这种意见。我认为1815年建立的欧洲协调机构是一个不完善的、非永久性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三点理由:第一,维也纳会议是“试图建立一个能够维持现状的机构而召开的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②e];第二,维也纳会议期间建立的欧洲协调机构、特别是以四国同盟为基石的神圣同盟体系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际组织。它有共同的纲领并在《神圣同盟宣言》和《四国同盟条约》中明确规定该组织的宗旨是遵守“基督教义”、“保卫宗教、和平与正义”和“互相援助”,即为了维护维也纳会议的反动原则,保卫复辟的封建制度,各国应该共同镇压各国的革命运动;在神圣同盟存在的最初几年间(1815年11月~1822年11月),依宣言关于“定期举行会议”的规定,基本上每隔两年召开一次国际会议(1818年亚琛会议、1820~1821年特洛波-莱巴赫会议、1822年维罗纳会议),共同商讨欧洲局势的变化及其对策;它们规定了违约小国制裁的措施——凡因革命而更迭政府的国家一概被排斥于“欧洲协调”之外,并且对于因改变现状危及“欧洲协调”的成员国,缔约国有责任使破坏现状的国家回到“欧洲协调”内,甚至不惜使用武力——先后决定由奥地利出兵镇压了意大利革命(1821年),由法国出兵镇压了西班牙革命(1823年),俄国沙皇还镇压了1825年俄国十二月党人起义等。实践证明神圣同盟在保证维也纳会议决议的执行、维护欧洲均势与封建秩序、镇压各国革命运动等方面起到一个反动的国际组织应起的作用。第三,以四国同盟为基石的神圣同盟体系是一个不完善的、非永久性的欧洲协调组织。所谓“不完善”,是指以当代国际组织的标准来衡量,它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宪章(如《联合国宪章》)、总部和秘书,也没有明确规定定期举行会议的具体时间等等,所谓“非永久性”,是指包括神圣同盟体系在内的欧洲协调机构的有效活动时间只有7年。
为什么维也纳会议建立的欧洲协调机构的有效活动时间如此短暂呢?第一,欧洲列强“试图用18世纪的外交手段来解决19世纪问题,忽视正在兴起的民族主义运动,他们划分土地的同时也未考虑人民的愿望”[③e],必然引起人民的反抗。在19世纪20、30年代的欧洲各国革命运动的打击下,法国复辟王朝被推翻,给正统主义原则和神圣同盟以致命打击。1848年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爆发,使神经同盟体系完全破产,“最终导致了维也纳会议功能的毁灭”[④e]。第二,维也纳均势体系是欧洲列强为瓜分拿破仑帝国的遗产、恢复欧洲封建秩序而相互勾结、彼此妥协的产物。“它们经常运用‘欧洲协调’作为一种虚假的手法,来掩盖大国之间的相互嫉妒与仇恨”[⑤e]。但是,列强之间的妥协是相对的、暂时的,而它们之间的争夺则是绝对的,永久的。一旦时过境迁,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敌友关系的转移,它们之间的嫉妒与仇恨就会暴露出来,“协调一致”的原则会就遭到破坏。英国政府为了维护工商资产阶级利益和海上霸权地位,争夺更多的海外殖民地,多次破坏“欧洲协调”原则,以至1822年维罗纳国际会议上公开反对俄普奥三国支持法国派兵镇压西班牙革命的决定,标志着由几个大国定期举行会议控制“欧洲协调”局面的结束。
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维也纳会议及其闭幕后建立的欧洲协调机构,是欧洲各国政府企图建立协调机构来维护维也纳均势体系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尝试。正如科索拉斯教授所说:“这个欧洲协调系统,虽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组织,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宪章,但却是值得记忆的历史事件”[⑥e]。
实践证明:为了本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实行均势外交,建立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国际政治均势体系,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维护国际政治均势体系与世界和平的最好方法,不是靠《圣经》和上帝,更不是靠少数国家的武力或武力威胁,而是要靠各国政府通过外交谈判、平等协商、签订国际条约与建立国际组织来解决有关问题。
注释:
①a 《当代世界政治实用百科全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页。
②a 〔法〕皮埃尔·热尔贝:《欧洲统一的历史与现实》,中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苏〕B.n.波将金等主编《外交史》第1卷上册,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314页。
③a 《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11页。
④a 《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第448—449页。
①b ②b ⑦b〔英〕阿尔杰农·塞西尔:《梅特涅(1773—1859),他的时代和个性的研究》(Algernon Cecil,Metternich,1773—1859,A study of his period and Personality),艾尔和斯波蒂斯伍德出版公司,1933年伦敦版,第163、136、198页。
③b 〔美〕罗杰·劳·威廉斯:《欧洲简史拿破仑以后》,中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页。
④b ⑥b 刘达人、王卓然主编《外交大辞典》,中华书局1939年版,第1037页。
⑤b 帕尔默和科尔顿合著:《1815年以来的世界近代史》(R·R·Palmer and Joel Colton,A History of the Modern World Since,1815),纽约1978年第5版。
⑧b 卡尔顿·J·H·海斯:《近代欧洲政治文化史》(Carlton J·H·Hayes,A Political and Cultural History of Modern Europe),第1卷,麦克米伦公司纽约1932年版,第722页。
①c 卡·马克思:《致阿尔诺德·卢格(1843年3月13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41页。
②c ③c⑤c〔美〕罗杰·劳·威廉斯:《欧洲简史:拿破仑以后》,中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37页。
④c ⑥c弗·恩格斯《德国的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7页。
①d 刘达人、王卓然主编《外交大辞典》,中华书局1939年版,第446页。
②d ④丹尼尔·S·萨普:《现代国际关系》(Daniel S.Sapp,contem 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91年纽约版,第59页。
③d 〔英〕阿尔杰农·塞西尔:《梅特涅(1773—1859):他的时代和地方个性的研究》,伦敦1933年版,第170页。
⑤d 〔英〕阿尔杰农·塞西尔:同前书,第179页。
①e 〔法〕皮埃尔·热尔贝:《欧洲的统一的历史与现实》,中译本,第16页。
②e 〔美〕罗杰·劳·威廉斯:《欧洲简史·拿破仑以后》,中译本,第36页。
③e ④e《大美百科全书》,第28卷,台湾光复书局1982年版,第142页。
⑤e D.P.希特利:《外交与国际关系研究》(D.P.Heatley,Diplomacy and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牛津大学出版社1919年版,第28页。
⑥e D.G.科索拉斯:《权力与影响·国际关系诸论》(D.G.Kousoulas,Power and Influnce,An Introduction to Inter National Relations),加利福尼亚1985年版,第188页。^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7期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哲社版》(津)1997年03期第76-80页
关键词 维也纳均势体系 正统主义 欧洲协调机构
以往对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与神圣同盟体系的研究,多侧重于分析它们在镇压欧洲各国革命运动、维护封建秩序方面所起的反动作用,本文试图对维也纳均势体系的特点、欧洲协调机构的性质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更全面、深入地认识维也纳均势体系。
首次在国际会议上明确“均势”的定义
所谓“均势”,即“势力均衡”(the Balance of power)的简称,是国际关系史文献中常见的名词。它是指国际关系中,国家或国家集团的一种力量平衡状态,或指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与另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抗衡时,采取均势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态度和政策[①a]。
自1500年以来,欧洲各国的政治家、外交家,从维护本国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了创造一个保障本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良好的国际环境,力图通过实行均势外交,建立近代国际政治均势体系。法国国王亨利四世(Henri IV,1553—1610)曾企图在土耳其人和鞑靼人被逐出欧洲以后,建立一个以罗马教皇为首脑、法国代表为首相的欧洲政府。这个政府将由重建的15个国家派代表组成,它要拥有武装力量,负责仲裁国家之间、国君与臣民之间的一切纠纷,实现欧洲的均势与和平[②a]。但亨利四世的企图未能实现。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交战双方,于1648年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划分了罗马天主教诸侯和新教诸侯的势力范围,在事实上建立了近代欧洲国际政治均势体系,但该和约未明确使用“均势”一词。
欧洲列强在1713年的《乌特勒支和约》上首次承认“均势”原则即“通过力量均衡建立基督教世界的和平与安定”,而这种均势“是相互友好和各方持久和谐的最好的和最牢固的基础”[③a]。但是,它只承认均势原则的价值,并未明确指出“均势”一词的含义。
在18世纪,虽有不少国际法学家阐述了“均势”理论,但直至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才首次以国际会议方式明确了“均势”的定义。在维也纳会议上,许多国家的政治家、外交家对“均势”的含义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国际法学家、维也纳会议秘书长弗里德里希·根茨在会议的报告中和给友人的信中,都明确指出几个大国签订协定的目的是“建立欧洲均势和维护欧洲和平”,就是“在‘公平的力量配备’的基础上建立‘持久和平’”[④a]。维也纳会议的实际主席、奥地利首相梅特涅在会上坚持“避免出现超越于各国之上的权力和实现实力平衡的原则”[①b],力图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重大问题的办法,取得各方面的一致同意(即使不是满意),“在各国之间建立尽可能完全的政治均势”[②b];在会上讨论瓜分波兰和萨克森问题时,梅特涅认为:如果俄国吞并拿破仑时期的波兰王国就会成为欧洲第一流强国,破坏了欧洲均势;如果普鲁土吞并萨克森王国就会破坏德意志内部的实力平衡,使奥地利在德意志帝国内部的优势地位受到威胁。因此,他极力反对俄普两国的立场。英国外交大臣卡斯尔雷十分清楚地意识到:在法国武装力量还没有被彻底摧毁的情况下,大陆上仍有4个军事强国,并推断在最危险的问题上,这些强国要结成二对二的阵线,这样的均势可能抑制战争[③b]。英国则可以通过支持较弱的一方来恢复并左右欧洲均势。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一世极力反对过分削弱法国,主张德意志永久分裂和普、奥彼比对立,借以左右欧洲局势。法国外交大臣塔列朗认为“均势乃政治团体之抵抗力与侵略力之均衡”[④b],强调保证法国的领土完整有利于建立欧洲均势。因此,帕尔默教授和科尔顿教授认为:他们讲“均势”,即一种“力量均势”,通过欧洲各国力量之间的精巧配置,领土从这个国家政府转给另一个国家政府,在每一个自由的和主权的国家之间进行政治力量的配置,并希望合理的力量均势会带来持久和平[⑤b]。这种重建的欧洲均势是一种包括现存的每个独立与主权国家组成的欧洲国家体系。
刘达人和王卓然主编的《外交大辞典》指出,各国代表在维也纳会议上草拟的“均势”定义是:均势是一种权利(Droits)、利益(Interests)、和强权(Puissancs)三者之化合”。欧洲列强运用均势可达到三个目的:“(1)一强国或数强国不致称霸欧陆;(2)一占有国或其权利被人承认之国家,不致受其他反复无常之强国或数强国之威胁;(3)为维持已定之秩序,各国不致长期受行将开战或已开战之国家之搅扰,且此原则是以维护欧洲之宁静与安全,使故意扰乱者减少侥幸成功之机会。”[⑥b]
依照国际法准则和“正统主义”原则建立维也纳均势体系
在西欧中世纪,基督教世界被当做一种幻境,基督的教义被当做解决各君主国之间、君主国与邦君国、诸候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寻求基督教世界的均势与协调的理论依据,也是个人、国家的行为准则。然而,维也纳均势体系(ViennaSystems of the Balance of Power)建立的基础则是国际法准则,即各国政府以原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经过和平谈判,取得一致同意(即使不满意),签定国际条约。梅特涅认为,各国政府之间签定的协定和国际条约就是一种承诺:“政府即已作承诺,就必须遵守”[⑦b],要尊重既定的权利和条约。
召开维也纳会议的真正目的“在于战胜者瓜分战败者的遗产”,战胜者们各怀鬼胎,制定了彼此重叠的瓜分计划,导致勾心斗角,甚至在如何瓜分波兰和萨克森的问题上,发生尖锐的冲突,形成彼此对立的两个集团:俄普之间达成秘密协定,普鲁士支持俄国吞并拿破仑时期的波兰王国,俄国支持普鲁士吞并萨克森王国和莱茵河地区;英法奥三国则认为俄普的行动会打破欧洲均势和德意志帝国内的均势,表示坚决反对,并于1815年1月3日签订了针对俄普的军事同盟条约。后来汉诺威、巴伐利亚、符腾堡和黑森等国加入英法奥三国同盟,形成两个集团对峙的局面。
是什么力量使这两个彼此对立的集团达成妥协,顺利地签订了《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建立了维也纳均势体系呢?既不是靠《圣经》和教皇的威望,也不是靠任何政治家的手腕,而是靠各国政府的和平谈判与国际法准则以及“正统主义”与“补偿”原则。正如海斯教授所指出:只是由于塔列朗提出了补偿原则,“才使他们在正统主义原则上达成一致的妥协”[⑧b]。
当10万反法同盟军于1814年3月31日开进巴黎时,原法国外交大臣塔列朗就迫不及待地邀请同盟国国君、外交大臣到自己的官邸开会,商讨由谁来统治法国的问题。当时,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一世主张由拿破仑的儿子雷希施塔特公爵当国王、玛丽·路易斯皇后摄政;有人拥立拿破仑的元帅、瑞典王位继承人让·巴·茹·贝尔纳多特或波旁王朝的旁支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力浦当国王。塔列朗力排众议,指出让拿破仑的儿子执政就意味着拿破仑控制政权;贝尔纳多特或路易-菲力浦没有社会基础;拯救法国的唯一方法就是恢复被法国大革命所否定的正统的王位继承权,让路易十六的弟弟普罗旺斯伯爵(自称路易十八)当国王,并声明:“不是路易十八,就是拿破仑。这就是原则,其他一切都是阴谋。”[①c]后来,塔列朗又向同盟国各国首脑鼓吹:“在政治上和领土上做出决定时以正统主义为指导原则。”[②c]
塔列朗的“正统主义”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应恢复被法国大革命否定的正统的王位世袭权。这不仅要承认由“欧洲行李”裹来的波旁王朝路易十八政府的合法性,而且应该恢复被拿破仑战争所摧毁的欧洲各国正统的封建王朝;第二,被恢复的欧洲各国封建王朝应实行君主专制,因为主权是国王独有的财产,不能容许人民分享主权[③c];第三,要维护法国革命战争前的法国及各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
虽然塔列朗提出“正统主义”的目的在于力图在旧形式下尽可能多地保存法国革命的成果和资产阶级在革命中获得的利益,却立即在代表正统封建君主制的战胜国政治家中引起共鸣。它首先得到英国外交大臣卡斯尔雷(Castlereagh)和奥地利首相梅特涅的同意,并很快被其他国家接受,成为“这些政治家们在着手处理欧洲问题时极为得心应手的权威性原则”。在“正统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全面地恢复了欧洲大陆旧时的所有的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从伦敦到那不勒斯,从里斯本到圣彼得堡,各国的内阁都是由封建贵族统治着”[④c]。
塔列朗提出的“补偿”原则,亦称“相互补偿”原则,即战胜国首先根据“正统主义”原则安排欧洲各国的疆界,如果他们的领土要求得不到满足,则可以用相当领土补偿旧时统治者所受到的损失。当他们用分割拿破仑统治过的小邦或小国作为列强之间讨价还价的筹码而彼此“补偿”时,丝毫不顾及该地区各民族的独立愿望和要求以及民族地域的界限,硬是把几个大国的意志强加给许多弱小国家与民族,任意肢解它们。正如恩格斯指出:“民族被买进和卖出,被分割和合并,只要符合统治者的利益和愿望就行。”[⑥c]其结果,波兰被再次瓜分:普鲁士占但泽(今格旦斯克)和波森(今波兹南),奥地利占加里西亚,在波兰其余的3/4领土建立由俄国沙皇兼国王的波兰王国;萨克森王国保留其领土的3/5,其余2/5的领土割给普鲁士,并将瑞典的波美拉尼亚以及莱茵河左岸地区和威斯特伐利亚割给普鲁士作为补偿;瑞典将芬兰割给俄国,却从丹麦获得挪威作为补偿;丹麦失去挪威,却从德意志获得霍尔斯泰因和石勒苏益格作为补偿;等等。
为了维护“正统主义”原则与均势原则,欧洲战胜国在瓜分战败国的遗产时,还实行了“安全原则”,即在法国与邻国之间建立安全边界线并在法国与普·奥之间建立“缓冲国”,以阻止法国革命的再起。奥属尼德兰(比利时)与荷兰合并为尼德兰王国,并使尼德兰王国获得卢森堡公国,充当对法国的屏障;让德意志和意大利永远处于分裂状态。
由欧洲八国经过外交谈判与国际会议所确认的正统主义原则、均势原则、补偿原则与安全原则都体现在他们签署的《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和第二次《巴黎和约》等国际条约之中,从而为维也纳均势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首创维护均势体系的欧洲协调机构
自欧洲中世纪后期以来,经过各国政治家、外交家的努力,曾多次出现过国际政治均势的局面,但是,维持这种均势局面的手段则各不相同。在罗马天主教和神圣罗马帝国统治欧洲的时代,每当欧洲发生战争或政治变迁时,人们从不相信国家应将其主权让给某个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而总是把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维护旧秩序与均势的权力交给罗马教皇或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本人。在15世纪初,波兰、立陶宛和条顿骑士团之间因领土纠纷而发生战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西吉蒙斯在卢茨克召开东欧国君大会,企图调解它们之间的冲突,共同对付土耳其的威胁,但遭到失败。各国驻外使节经常因其代表的等级、位次之争而发生流血冲突。为此,罗马教皇朱利叶斯二世(JuliusⅡ,1443~1513)于1504年颁布训谕,规定基督教国家的国君与公爵的位次表,希望各国遵守,但各国并不听从。在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指定法国和瑞典作为执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保证人,企图让这两个国家来维护欧洲均势体系,但事与愿违。
拿破仑上台后,通过对外战争几乎占领整个欧洲大陆,摧毁该地区的封建王朝和封建秩序,推动了各国资产阶级民族民主运动的发展,并且确立了法国在欧洲大陆的霸权地位,成为英国称霸世界的最危险的敌人。因此,英国联合欧洲诸国先后组织了七次反法同盟,用武装干涉的方法摧毁了拿破仑帝国及其在欧洲的霸主地位,重建了欧洲政治均势体系。
这个欧洲均势体系与以往的均势体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维也纳均势体系是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建立的。除了土耳其帝国和罗马教皇以外,所有欧洲国家都派代表参加了维也纳国际和平会议,经过外交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并依这些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法规、理性主义,设计出一个重新配置欧洲各国政治力量的架构:使德意志和意大利长久保持政治上的分裂状况,由西欧的英法与东欧的奥普俄共同支配欧洲的一切事务。
第二,从均势发展的总趋势来看,18世纪以前,以维护和平作为维护均势的手段;18世纪以后,则以共同侵略作为维持均势的积极政策;到19世纪又以维持均势达到和平之目的[①d]。
第三,从均势体系的运作方式来看,17~18世纪,通过国家之间的战争来改变双方力量对比,解决国家之间的矛盾,造成事实上的均势;到19世纪击败拿破仑之后,则通过“会议”方式,即欧洲五强首先根据形势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双边或多边的国家之间的会谈,商定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原则;然后,再由他们的大臣或外交代表进行会晤,依据各国君主制定的基本原则,商讨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建立欧洲协调机构(European Coordinating body),借以维持维也纳均势体系与欧洲的和平。欧洲列强在维出纳会议期间及其闭幕后,建立了“近代国际政府机构”即欧洲协调机构。按当时的标准,这种机构可分为“高级政治”体系和“低级政治”体系[②d]。
作为“功能性机构”的低级政治体系,是根据《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而建立的相应的国际组织机构。由莱茵河流域有关国家派代表组成莱茵河自由航行中央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国家进行外交谈判,达成一致的意见,制定管理章程,既保障莱茵河的自由与安全运输,又不侵犯各国的国家主权。
“高级政治”体系包括下列国际协调机构:(1)代表大会。由与会各国所有代表参加,负责审查各国代表的全权委任书、《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及其附件等一系列国际条约。除了讨论《最后议定书》外,从未正式召开过代表大会;(2)八国委员会。由《巴黎和约》签字国:英、法、俄、普、奥、葡、西及瑞典等组成,负责讨论并处理拿破仑战争后的欧洲一切重大问题。梅特涅和根茨实际上是“八国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代表大会的名誉主席和秘书长。(3)四国委员会或五国委员会。最初由英、俄、普、奥四国组成,1815年1月11日法国应邀参加四国委员会的会议,从此,四国委员会改为五国委员会。它是维也纳会议的核心组织,经常于夜间在梅特涅的书房里召开非正式的会议[③d],操纵维也纳会议的进程,提出解决战后欧洲一切重大问题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方案,然后再提交代表大会进行例行表决。这种会议体系,最终可能演变为庞大的代表大会,“一战”后的国联和“二战”后的联合国就是这种体系演变的结果[④d]。(4)在维也纳会议闭幕后,欧洲列强建立了反革命神圣同盟体系。它包括俄普奥神圣同盟、英俄普奥四国同盟、英法俄普奥五国同盟以及除罗马教皇和土耳其苏丹以外欧洲所有国家的君主参加的神圣同盟体系。该体系保证它们自己维持《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及其附件所规定的领土和制度的现状,镇压欧洲各国革命运动与维护欧洲封建秩序以及欧洲均势体系。维也纳会议秘书长弗里德里希·根茨认为:“在缔结对法和约的同一天签订的四强之间的新条约,就是整个建筑的基石。”[⑤d]
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热尔贝认为维也纳会议建立的欧洲协调体系“不能算是一个国际组织”,而只能算作一个“欧洲国家集团”,“因为它没有组织宪章,没有总部,也没有秘书处,而且各种会议也不是定期召开的”[①e]。我不完全同意这种意见。我认为1815年建立的欧洲协调机构是一个不完善的、非永久性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三点理由:第一,维也纳会议是“试图建立一个能够维持现状的机构而召开的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②e];第二,维也纳会议期间建立的欧洲协调机构、特别是以四国同盟为基石的神圣同盟体系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际组织。它有共同的纲领并在《神圣同盟宣言》和《四国同盟条约》中明确规定该组织的宗旨是遵守“基督教义”、“保卫宗教、和平与正义”和“互相援助”,即为了维护维也纳会议的反动原则,保卫复辟的封建制度,各国应该共同镇压各国的革命运动;在神圣同盟存在的最初几年间(1815年11月~1822年11月),依宣言关于“定期举行会议”的规定,基本上每隔两年召开一次国际会议(1818年亚琛会议、1820~1821年特洛波-莱巴赫会议、1822年维罗纳会议),共同商讨欧洲局势的变化及其对策;它们规定了违约小国制裁的措施——凡因革命而更迭政府的国家一概被排斥于“欧洲协调”之外,并且对于因改变现状危及“欧洲协调”的成员国,缔约国有责任使破坏现状的国家回到“欧洲协调”内,甚至不惜使用武力——先后决定由奥地利出兵镇压了意大利革命(1821年),由法国出兵镇压了西班牙革命(1823年),俄国沙皇还镇压了1825年俄国十二月党人起义等。实践证明神圣同盟在保证维也纳会议决议的执行、维护欧洲均势与封建秩序、镇压各国革命运动等方面起到一个反动的国际组织应起的作用。第三,以四国同盟为基石的神圣同盟体系是一个不完善的、非永久性的欧洲协调组织。所谓“不完善”,是指以当代国际组织的标准来衡量,它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宪章(如《联合国宪章》)、总部和秘书,也没有明确规定定期举行会议的具体时间等等,所谓“非永久性”,是指包括神圣同盟体系在内的欧洲协调机构的有效活动时间只有7年。
为什么维也纳会议建立的欧洲协调机构的有效活动时间如此短暂呢?第一,欧洲列强“试图用18世纪的外交手段来解决19世纪问题,忽视正在兴起的民族主义运动,他们划分土地的同时也未考虑人民的愿望”[③e],必然引起人民的反抗。在19世纪20、30年代的欧洲各国革命运动的打击下,法国复辟王朝被推翻,给正统主义原则和神圣同盟以致命打击。1848年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爆发,使神经同盟体系完全破产,“最终导致了维也纳会议功能的毁灭”[④e]。第二,维也纳均势体系是欧洲列强为瓜分拿破仑帝国的遗产、恢复欧洲封建秩序而相互勾结、彼此妥协的产物。“它们经常运用‘欧洲协调’作为一种虚假的手法,来掩盖大国之间的相互嫉妒与仇恨”[⑤e]。但是,列强之间的妥协是相对的、暂时的,而它们之间的争夺则是绝对的,永久的。一旦时过境迁,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敌友关系的转移,它们之间的嫉妒与仇恨就会暴露出来,“协调一致”的原则会就遭到破坏。英国政府为了维护工商资产阶级利益和海上霸权地位,争夺更多的海外殖民地,多次破坏“欧洲协调”原则,以至1822年维罗纳国际会议上公开反对俄普奥三国支持法国派兵镇压西班牙革命的决定,标志着由几个大国定期举行会议控制“欧洲协调”局面的结束。
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维也纳会议及其闭幕后建立的欧洲协调机构,是欧洲各国政府企图建立协调机构来维护维也纳均势体系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尝试。正如科索拉斯教授所说:“这个欧洲协调系统,虽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组织,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宪章,但却是值得记忆的历史事件”[⑥e]。
实践证明:为了本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实行均势外交,建立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国际政治均势体系,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维护国际政治均势体系与世界和平的最好方法,不是靠《圣经》和上帝,更不是靠少数国家的武力或武力威胁,而是要靠各国政府通过外交谈判、平等协商、签订国际条约与建立国际组织来解决有关问题。
注释:
①a 《当代世界政治实用百科全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页。
②a 〔法〕皮埃尔·热尔贝:《欧洲统一的历史与现实》,中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苏〕B.n.波将金等主编《外交史》第1卷上册,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314页。
③a 《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11页。
④a 《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第448—449页。
①b ②b ⑦b〔英〕阿尔杰农·塞西尔:《梅特涅(1773—1859),他的时代和个性的研究》(Algernon Cecil,Metternich,1773—1859,A study of his period and Personality),艾尔和斯波蒂斯伍德出版公司,1933年伦敦版,第163、136、198页。
③b 〔美〕罗杰·劳·威廉斯:《欧洲简史拿破仑以后》,中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页。
④b ⑥b 刘达人、王卓然主编《外交大辞典》,中华书局1939年版,第1037页。
⑤b 帕尔默和科尔顿合著:《1815年以来的世界近代史》(R·R·Palmer and Joel Colton,A History of the Modern World Since,1815),纽约1978年第5版。
⑧b 卡尔顿·J·H·海斯:《近代欧洲政治文化史》(Carlton J·H·Hayes,A Political and Cultural History of Modern Europe),第1卷,麦克米伦公司纽约1932年版,第722页。
①c 卡·马克思:《致阿尔诺德·卢格(1843年3月13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41页。
②c ③c⑤c〔美〕罗杰·劳·威廉斯:《欧洲简史:拿破仑以后》,中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37页。
④c ⑥c弗·恩格斯《德国的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7页。
①d 刘达人、王卓然主编《外交大辞典》,中华书局1939年版,第446页。
②d ④丹尼尔·S·萨普:《现代国际关系》(Daniel S.Sapp,contem 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91年纽约版,第59页。
③d 〔英〕阿尔杰农·塞西尔:《梅特涅(1773—1859):他的时代和地方个性的研究》,伦敦1933年版,第170页。
⑤d 〔英〕阿尔杰农·塞西尔:同前书,第179页。
①e 〔法〕皮埃尔·热尔贝:《欧洲的统一的历史与现实》,中译本,第16页。
②e 〔美〕罗杰·劳·威廉斯:《欧洲简史·拿破仑以后》,中译本,第36页。
③e ④e《大美百科全书》,第28卷,台湾光复书局1982年版,第142页。
⑤e D.P.希特利:《外交与国际关系研究》(D.P.Heatley,Diplomacy and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牛津大学出版社1919年版,第28页。
⑥e D.G.科索拉斯:《权力与影响·国际关系诸论》(D.G.Kousoulas,Power and Influnce,An Introduction to Inter National Relations),加利福尼亚1985年版,第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