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英法两国现代化模式中的世俗化过程及其特征
尤天然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6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7年02期第77-89页
【作者简介】尤天然,1939年生,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国外现代化理论家们几乎都认为,世俗化是西方现代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缘由无疑在于,基督教在欧洲中世纪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任何重大的社会变迁都不可能不涉及它,或者受它的干预,或者对它发起冲击。世俗化运动作为西方现代化进程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的。但是,文艺复兴并未在组织和制度层面解决世俗化问题,这方面的斗争仍延续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本文试图以英法两国为例,从民族国家政权同宗教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探讨西方现代化模式中世俗化过程及其特征。
一、专制王权的兴起和民族教会的建立
宗教的冲突和斗争由来已久。基督教在其产生和传播的过程中,曾经历过种种斗争,如同犹太教、地中海周围各族土著宗教的斗争,反对罗马帝国统治集团迫害的斗争,同世俗势力争夺权利的斗争等等。到中世纪中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基督教也形成为一种同它相适应的教阶制宗教,建立起以罗马教廷为中心的、统辖整个西欧封建社会的庞大教会体系[1]。基督教凌驾于各国君主和诸侯之上,成为封建分裂割据局面中精神和组织上唯一的统一力量。
到了15、16世纪,宗教斗争具有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由于城市的复兴和商业的繁荣,作为资产阶级先驱的市民等级壮大了;货币关系渗入到农村,使农奴制度开始瓦解;在混乱如麻的封建附庸关系中,王权崛兴起来,近代意义的民族正在形成。恩格斯指出:“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着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王权,正像王权倾向它们一样。”[2] 正如民族的形成要面临对内制止分裂、对外排除干扰的统一和独立的双重任务一样,王权也须进行两方面的斗争,即对内镇压封建割据势力,对外摆脱异族势力,首先是罗马教皇的干预。一旦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且又感到需要民族统一,王权便以各种方式同居高临下的教皇权力作抗争,这种斗争在欧洲大陆上曾经普遍出现过。
15世纪末期,由阿拉贡和卡斯梯尔联盟建立的西班牙王国,推翻了长达8个世纪之久的阿拉伯人的统治。它在继续统一全国的同时,接过天主教旗帜,用天主教法庭残酷镇压国内的异端宗派及伊斯兰教徒和犹太教徒,并以传播天主教的名义争夺欧洲霸权和从事海外殖民扩张。罗马教皇对西班牙的君主专横感到束手无策,只得听任自行其是,且不得不经常为维护教廷利益向它的世俗权威乞求庇护。
俄罗斯在驱逐鞑靼人为时约两个半世纪的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同时,乘拜占庭帝国遭受奥斯曼土耳其人打击而衰落之机,于1446年第一次由国内东正教主教们选出了自己的大主教。君士坦丁堡陷落后,莫斯科大公们开始自称沙皇,并宣布莫斯科为继旧罗马、君士坦丁堡之后的“第三罗马”。到16世纪,俄罗斯东正教会的独立地位获得君士坦丁堡的承认,教会首脑的头衔也升格为大教长。
在德意志和意大利,“那里没有王权,也没有那时无王权便不可能出现的民族统一”[3]。但那里发生了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这场改革所引发的宗教战争给中欧造成了长期分裂的可悲结局。然而,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和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打破了罗马天主教的一统局面,承认了路德教和加尔文教在部分地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新教的传播在荷兰和英格兰结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果实。就西欧而言,这场斗争的实质是以王权为代表的民族力量,要求摆脱罗马教皇的控制,建立民族教会,维护国王对本国教会的管辖权,特别是主教授职权。英法两国的斗争尤为突出。两国都有各自的斗争传统,英国称为安立甘主义(Anglicanism),法国称为加利康主义(Gallicanisme)。
英法百年战争期间,阿维尼翁教皇所持的偏袒法国的态度,刺激了英国人的民族感情。约翰·威克里夫(约1329—1384)首先发难,猛烈抨击教皇,认为教皇是反基督的,不能作为教会的首脑;主张没收教产,建立脱离教皇管辖的英国国教。他和他的信徒翻译了第一部英语圣经,即“威克里夫圣经”。英国国会也从14世纪中叶起连续颁布“有禄圣职铨叙法”(Statute of provisors)和“蔑视王权警告法”(Statutes of praemunire),限制教皇对英国教会的权力,处罚蔑视国教而支持教皇权力的行为。到16世纪上半叶,终于导致英国教会同罗马天主教的决裂。亨利八世(1509—1547)通过国会使此举合法化,并于1534年颁布“至尊法案”,宣布英王为英国国教的最高首脑。1536年和1538年颁布“修道院取缔法”,没收了大批天主教会教产。经过爱德华六世(1547—1553)和“血腥的玛丽”(1553—1558)在位时期的反复,到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时,英国国教地位被确定下来。1559年重申“至尊法案”,通过了“宗教划一法”,改定了“第二爱德华祈祷书”。1563年公布了“39信条”(公布时其中关于圣餐的第29条暂时删去),规定了英国国教的信条和礼仪。1588年击败信奉天主教的西班牙王国企图入侵英国的“无敌舰队”。于是,一个由世俗王权决定宗教事务的民族教会(安立甘教会,或称圣公会)形成了。尽管其教义和礼仪与天主教差别不大,带有新旧教折衷的性质,但终究排除了罗马教廷对世俗权力的干预。
早在13、14世纪之交,处于战争状态的英、法双方为了筹集军费,都曾向教士征税,遭到教皇反对。卜尼法斯八世于1302年颁布训谕强调教皇权力至上,使冲突激化。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用武力将教皇俘虏。斗争结果,罗马教廷迁至阿维尼翁,成了法国国王的阶下囚(1305—1378年)。接踵而来的是“教会大分裂”(1378—1417),同时出现两个以至三个教皇,互相都把对方革出教门,因而使教廷的权力和威望急剧下降。继而召开的康斯坦斯宗教会议(1414—1418年)和巴塞尔宗教会议(1431—1449年),宣布宗教会议的权威高于教皇。其理论成了法国国王查理七世(1422—1461)借以维护王权的依据之一。1438年,由法国主教会议出面公布了“布尔日国事诏书”(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宣称法国教会有权管理法国的全部教产,否认教皇对法国主教和修道院长的授职权。1516年,法兰西斯一世与教皇利奥十世达成妥协,签订“波洛尼亚教务专约”,规定给予法国国王以提名主教和修道院长的权力,又给教皇保留批准权和特别任命权。在法国专制王权达到顶峰的路易十四时代(1643—1715),于1682年颁布了“加利康四信条”。它以法国主教会议的名义宣布:在世俗事务上王权独立,不受教皇干预;宗教会议的权威高于教皇;国王和主教会议可以限制教皇在法国宗教事务方面的权力;教皇的训谕不是无误的,除非经宗教会议批准。尽管这四条没有得到罗马方面的认可,且争执不休,但它是加利康主义最明确、最权威的表达。
英法两国在这一阶段宗教斗争的结果,都大大削弱或排除了罗马教廷对本国教会和宗教事务的干涉,从而基本上建立了各自的民族教会。两国的这场宗教斗争都没有波及下层群众,都采取了依靠王权的形式,因而也都没有在教义和礼仪方面作重大变动。法国仍然保留罗马天主教的原貌,英国也照旧实行主教制,只是抹去了特别明显的罗马教色彩(如使用拉丁文、秘密忏悔、教士独身、效忠教皇等)和添加上一点新教色彩(如准许俗人在圣餐中同时领受面饼和酒)。这场斗争的最重大成果不在于教义和礼仪的变化,而在于教会性质的改变。此后两国的教会都具有明显的国家至上主义(Erastianism)的性质。既然英国国王是国教的首脑,对宗教事务拥有最高权力,可以任免主教,规定宗教信条和礼仪,那么,教会和教士就只能成为忠实贯彻政府意图的精神工具了。法国的路易十四则是典型的神权君主、王座和祭坛结合的标本。在理论上,他是上帝在人间(即法国)的代表,违反他的意志,政治上就是叛逆,宗教上就是渎神。这样,在英法两国,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教皇权威被推翻了,基督教直接变成了封建专制君权的工具。因此,英法两国这场宗教斗争的意义是相同的,即在建立了民族教会,维护国家主权,首先是摧毁罗马天主教会这一“封建制度的巨大的国际中心”之后,为“在每个国家内从各个方面成功地进攻世俗的封建制度”开辟了道路[4]。在伊丽莎白一世和路易十四进行宗教斗争后大约一个世纪,英法两国都爆发了冲击本国封建专制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
这一阶段英法两国宗教斗争的不同特点是由新教的传播引起的。当路德教派最初同罗马教皇斗争时,亨利八世的英格兰和法兰西斯一世的法国都谴责并镇压路德教,所以,路德教没能在英法传播开来。但当加尔文教兴起时,英法两国特殊的政治形势却使它得以传播。自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决裂后,由于英国国教在罗马天主教同新教教义和礼仪之间摇摆不定并采取某种折衷主义的态度,从而为加尔文教的渗透和传播创造了条件。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新教徒在英格兰成了国教的一翼,并使“清教徒”(Puritans)的名称得以流传。加尔文教起初在法国城镇居民中秘密传播,尽管法国的几代国王都曾企图予以镇压,但频繁的对外战争又使他们难以如愿,加上统治阶级一些上层人物的积极支持,终使加尔文教发展成为“胡格诺派”(Huguenots)。
但是,英法两国新教徒的遭遇是颇有差异的。英国国教建立后,内部仍有分歧:一派主张更多地保留天主教传统,维持教会享有较高的权威,该派被称作“高教派”(High Church);另一派则倾向于清教, 要求彻底清除天主教色彩,特别是废除主教制,反对教会享有过高的权威,该派被称作“低教派”(Low Church)。尽管存在教派分歧,但在相当程度上不仅受到容忍,而且直到都铎王朝结束前还被视为合法。1604年汉普敦御前会议的破裂,以及詹姆士一世“没有主教便没有国王”的武断行为,使教派斗争开始激化。随着斯图亚特王朝对信奉清教的新兴资产阶级实行越来越严厉的高压政策,终于使教派斗争越来越带有政治性质。这预示着未来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将披上宗教外衣。
法国胡格诺派于1559年在巴黎秘密召开了全国教士大会。因法王摄政卡特琳希望天主教和新教取得妥协,共同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教会,故于1561年召开了有双方代表参加的“普瓦西会谈”(Colloque de Poissy)。但会谈破裂,复因政治的卷入,导致持续达三十余年的胡格诺战争(1562—1598年)。战争结束的当年,改宗天主教的国王亨利四世颁布南特敕令,允许胡格诺派信仰和礼拜自由,允许他们保留两百个城镇的势力范围。但此令常遭违背,路易十三时(1610—1643)曾屡加镇压。路易十四时(1643—1715),出于划一宗教以利专制统治的考虑,干脆予以彻底剿灭,并于1685年颁布废除南特敕令,规定:所有新教教会须予取缔;不愿改宗的新教牧师须在两周内离开法境;新教徒子女应接受天主教洗礼。于是,数十万胡格诺教徒背井离乡,连同他们的财产和技艺,一起流向英格兰、尼德兰、德意志、瑞士和北美。新教在法国国内基本上被消灭了,最低限度的宗教容忍也不复存在。路易十六虽于1787年宽容胡格诺派,但为时已晚。既然胡格诺派信徒甚少,也就排除了日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打着新教旗帜的现实可能性。
概言之,英法两国在此阶段的宗教斗争中,如果说王权反对罗马教权斗争的胜利和民族教会的建立,为维护民族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作出了贡献,并为日后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直接进攻本国封建制度创造了前提的话,那么,两国对待新教的不同政策和斗争的不同结局,则给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打下了不同的烙印。
二、资产阶级革命的冲击与宗教容忍和信教自由的实现
在天主教一统天下的时代是没有宗教容忍可言的。宗教法庭曾是镇压任何越轨行为的残酷工具。路德教和加尔文教也同样不能容忍异教,其原因首先出于宗教信条。它们都认为,只有自己的教会才是能够指导信徒灵魂得救的唯一真正的教会,对方的教会是魔鬼的教会,必将导致永堕地狱。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所承认的“教随国定”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宗教容忍,实际上只是承认各邦邦主可以凭借世俗权威在本邦范围内强制推行某一宗教的权力,或者是天主教,或者是路德教,非该教信徒得迁移出境。与此同时,罗马教皇保罗三世召开的特伦特宗教会议(1545—1563年)宣布禁止对新教作任何妥协。另一个原因则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中世纪流行的观念是“一个世界与一个宗教”,只有宗教的统一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宁。宗教容忍也是不利于“王座与祭坛的结合”的,教义歧异和教派丛生,势必造成占统治地位的国教的削弱。这正是路易十六废除南特敕令,同时镇压胡格诺派、詹森派和寂静派的政治出发点。
宗教容忍是17、18世纪时双重原因的产物。首先是它吸取了新教出现以后持续一个多世纪频繁宗教战争教训的产物。历史证明,即使是使用战争手段也不能把对方消灭。继德意志宗教战争之后,法国胡格诺战争(1562—1598年)、西班牙试图入侵英国的无敌舰队(1588年)以及镇压尼德兰革命的战争(1569—1609年),都没有压倒对方。将欧洲大陆许多国家卷入漩涡的三十年战争于1648年以缔结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告终。和约重申奥格斯堡和约关于“教随国定”的原则,但废止了强迫移民的政策,允许其他教徒保留1624年时的信仰;承认加尔文教徒有同天主教徒、路德教徒一样的合法地位;允许邦国君主在其管辖范围内实行宗教容忍。该和约尽管只是局部容忍,但标志着宗教和平时代的开始。自此以后,国际间的宗教战争结束了。其次,是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冲击的产物。经过前一阶段斗争之后,各国基督教既然已经基本上摆脱了罗马教廷的羁绊,成为各国君主专制的精神工具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那么资产阶级革命冲击的矛头也必然同时指向占统治地位的教会。革命的资产阶级必须借助不同于国教而又可以用来对国教进行攻击的意识形态,不管它是清教或是自然神论。非正统的宗教派别乃至自然神论,要想争得生存和发展并掌握群众,首先就要争得最起码的宗教容忍和信仰自由,而宗教容忍和信仰自由又意味着对专制君主的精神权威构成威胁。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冲击的前前后后,总是伴随着关于宗教容忍问题的激烈斗争。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把有限的宗教容忍权力交付各邦国的君主。除了信奉新教的荷兰外,18世纪欧洲大陆上若干开明专制君主,如普鲁士腓特烈大帝(1740—1786)、奥地利的约瑟夫二世(1780—1790)等也曾实行过某种程度的宗教容忍,但较广泛的宗教容忍和信仰自由则是在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后实现的。
关于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原因、革命过程和历史意义,本文毋需赘述,这里只强调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两国的国教都成为革命冲击的主要对象之一,两国信奉国教的上层人士基本上都站在反革命一边;两国革命都曾没收过国教教会的财产,并一度剥夺了其国教地位;两国国教虽然最后又都大体上恢复了主导宗教的地位,但都实现了相当程度的宗教容忍,从而使它们丧失了封建君权精神卫士的特性。
在英国,早在内战爆发之前,即1640—1641年间,“长期议会”就已把矛头指向国教会,撤销高等宗教法庭,弹劾和逮捕坎特伯雷大主教劳德,提出废除主教职位的请愿书(“根枝法”),在“大抗议书”中对国教会提出指控等。1642年初国王出逃后,立即把主教们逐出议会。1643年9月同苏格兰缔结的“庄严盟约”,实际上废除了圣公会的国教地位,承认了长老派教会的特殊地位。内战爆发后不久,即开始没收教会地产。1646年颁布出售主教土地的法案,1649年颁布出售其他神职人员土地的法案。在推翻圣公会后,新教各派蓬勃发展,它们不满长老派以新国教自居的专横态度,强烈要求实行宗教容忍。这一主张清楚地反映在平等派的纲领中。在独立派掌权期间,除对圣公会外,宗教容忍大致上已在实行。1660年布雷达宣言声明实行信教自由,但复辟王朝时期不仅镇压第五王国派和贵格派,而且在1661年萨沃伊宗教会议上与清教徒谈判失败后,通过了所谓“克拉林顿法典”(1661—1665年),恢复了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并对非国教徒施加严格限制。1673年,“宣誓法”规定军政官员就职时必须按圣公会礼仪作忠诚宣誓;1678年,又将该法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议会成员,这就把所有非国教徒排除于政权机构之外。1689年颁布的“容忍法”正式允许非国教的新教徒有宗教信仰和礼拜的自由,但在政治权利方面仍受到限制,处于与国教徒不平等的地位。由于法律的限制在实践中比较松弛,因此虽无宗教平等可言,但宗教容忍终于得到基本实现,而且此刻的圣公会也已非革命前国教的再现。恩格斯说:“英国的国家教会恢复了,但不是恢复到它以前的形式,即由国王充任教皇的天主教,而是强烈地加尔文教化了。”[5]
在法国,革命开始后就对天主教会发动进攻。1789年的八月法令废除了教会什一税和教士的免税特权,同年年底通过了没收全部教产的法令。1790年又通过了“教士公职法”和“教士宣誓法”,大量削减教区数目,规定教士由教徒选举产生,当选教士应宣誓效忠宪法,神职人员薪金由国家支付,废除向罗马教皇交纳税金等。1789年《人权宣言》关于人们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概念给宗教信仰自由定下了基调,1791年宪法正式宣布宗教信仰自由,实际上承认了新教徒和犹太教徒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确定了教会财产归国家所有并永远由国家支配的原则。革命期间,由于激进派的非基督教运动,一度曾使天主教下层教士和普通信徒受到过分的压抑。1801年拿破仑与罗马教皇签订教务专约,并附组织条例,确定了国家对天主教的政策和同罗马的关系。此外,还分别调整了对新教徒和犹太教徒的关系。拿破仑的宗教政策肯定了信仰自由;保证被没收教产和被取消的什一税不得恢复;承认天主教为“法国大多数人的宗教”,但把它置于受国家供养、由国家管辖、听国家命令的从属地位;罗马教廷对法国教会的权力几乎被削除殆尽,仅保留了一些名义上的权威。这一政策实现了宗教信仰自由,基本上完成了对封建教会的初步改造工作。波旁王朝复辟时期虽然出现过一些反复,但都未曾产生重大影响。
英法两国革命都打击了国教并对它加以改造,都曾把国王送上断头台从而破除了王权神授的观念。英国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表明王权不再是神授,而是由国会授予了。拿破仑于1804年加冕时,从教皇手中夺过皇冠自己戴到头上,更清楚地表明,他的权力是“上承天佑和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而无须由教皇授予。马克思曾把两国革命概括为“反对君主制度,反对封建贵族和反对占统治的教会”,这是十分确切的[6]。
恩格斯曾经指出,初期反对封建制度的每一种斗争,“都必然要披上宗教的外衣”;英国革命“在加尔文教中给自己找到了现成的理论”;而法国革命却“第一次完全抛开了宗教外衣,并在毫不掩饰的政治战线上作战”[7]。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首先在于时代的不同。当英国内战爆发时,欧洲三十年战争仍然硝烟未散,近代科学的奠基人伊萨克·牛顿刚刚呱呱坠地;天主教和新教各派仍深深印在人们的头脑中,时人还几乎不知道用宗教以外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社会思想。到了18世纪下半期,启蒙运动已经席卷西欧思想界的先进阶层,宗教的愚钝成了嘲讽攻击的对象。锐气方刚的革命分子宁愿选择更为锋利的世俗意识形态武器,而不愿乞求上帝的庇佑。其次也在于两国历史环境的差异,英国国教内左右两个派别的斗争既造成统治阶层内部的分裂,又给新教在群众中的传播提供了条件,加之加尔文教教义和组织上的某些适合资产阶级口味的特点,就使它成为革命的现成理论武器。法国胡格诺派在1685年被取缔后,已不存在足以同占统治地位的天主教相抗衡的另一派宗教力量,在意识形态方面和在信徒人数方面都是如此,因此就排除了在法国举起宗教旗帜号召革命的可能性。
英国革命以清教为理论武器,披着宗教外衣;法国革命以启蒙学说为理论武器,在公开的政治战线上战斗,这种区别反映在两国革命的过程中。英国斯图亚特王朝的财政危机,因国教与苏格兰长老会教发生武力冲突而加剧,才决定召开已停止11年的国会;法国波旁王朝却是直接因财政危机而决定召开中断近两个世纪的三级会议。克伦威尔的新模范军由充满宗教狂热的清教徒组成,做着祈祷,唱着圣歌奔上内战的前线;鼓舞法国革命军队斗志的则是爱国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激情,他们唱着《马赛曲》与反法联军战斗。英国革命阵营内部采取了长老会派、独立派和平等派等清教派别斗争的形式;法国革命阵营内部的斗争则在斐扬派、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等公开政治派别之间进行。英国革命过程中没有出现过反宗教的无神论运动,而是宗教信仰盛行,教派丛生;法国革命高潮中却有过无神论倾向的非基督教运动和自然神论的最高主宰崇拜运动。
所谓宗教外衣问题,是就革命的主体而言的。若就革命的对象而论,则两国革命都要进行宗教斗争。披着宗教外衣的英国革命固然进行了宗教斗争,没有披宗教外衣的法国革命也同样要进行宗教领域的斗争。上文已经谈了两国宗教斗争的相似过程,这里仅谈谈两者的区别。
英国革命所反对的统治教会是圣公会,按其教派来说同路德教相似,属于新教的右翼。如果说路德教是“适合君主专制的宗教”的话,那么革命前的圣公会亦是如此。然而,它终究是新教的一支,内部存在两个派别、两种倾向,因此具有吸收在当时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思想的加尔文教因素的潜在可能性。当资产阶级同土地贵族相妥协而以光荣革命使斗争告一段落时,重新确立统治地位的圣公会也就逐渐地加尔文教化了。相反,天主教自亨利八世以来一直处于被压制的地位(“血腥的玛丽”时期例外),而不是资产阶级革命直接冲击的对象。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它却成了受君主专制复辟势力青睐、寄以希望的宗教工具。查理二世于1662年和1672年,詹姆士二世于1687年和1688年,都曾颁布过宗教宽容宣言,企图借宗教容忍之名,达到恢复天主教特权地位之实,这些企图都因国会的反对而受挫。光荣革命以后,由于詹姆士党频繁的复辟活动,而又增强了人们对天主教的疑惧。因此,英国当时限制宗教自由的政策,除了压制新教左翼的一面外,还有反对复辟势力的一面。
法国革命所反对的统治教会则是天主教。罗马天主教在西欧封建社会晚期一直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首先要打击的对象。自16世纪中叶由特伦特宗教会议开始的所谓“天主教改革”(或称“反改革”),仅仅革除了教会的若干积弊,而非适应新潮流的变革。法国天主教在同罗马教廷的斗争中争得了自主权,但同样没有经历时代变革的洗礼,以致到大革命前夕充分暴露了腐败衰落的征兆。伏尔泰、狄德罗、霍尔巴赫等启蒙学者都曾给以尖刻的讽刺和抨击。大革命期间,天主教上层教士公开站在反革命一边,理所当然地受到革命的打击。被激进派鼓动起来的非基督运动,破坏了宪法所宣布的信仰自由原则;不加区别地捣毁教堂,禁止礼拜,严重伤害了广大信徒的宗教感情,从而加剧了革命的困难局面。罗伯斯比尔意识到宗教感情仍然是社会生活中的强大力量,企图用最高主宰崇拜来代替基督教,但他失败了。一种仅仅流传于先进思想家圈子里而为群众所陌生的宗教观,一时间是绝不可能同拥有千百年历史传统、在群众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宗教信仰相抗衡的。拿破仑使走向极端的宗教政策回到了正常的轨道,信教自由原则被重新肯定。当然,信教自由是有两面性的:一方面保护了普通信徒的宗教感情;另一方面又给了天主教上层复辟势力以可乘之机,波旁复辟王朝时的极端保王党分子就是同天主教反动势力勾结在一起的。
概言之,在此阶段英法两国宗教斗争的共同点是,都对占统治地位的教会进行了猛烈冲击,并加以革命的改造,使之失去作为君主专制精神工具的封建性质,宗教容忍和信教自由的大体实现是其重要标志。两国宗教斗争的差异点,一是就革命主体而论,英国革命披上宗教外衣,法国革命在公开政治战线上战斗;二是就革命对象而论,两国都进行了宗教斗争。但英国直接打击的对象是圣公会;法国直接打击的对象是天主教。英国以对信教自由的限制,主要为防止君主专制复辟势力,同时也压制了新教左翼力量;法国以信教自由的恢复,主要为保障公民信仰自由,同时也给天主教反动势力的复辟活动开了方便之门。
三、争取政治民主与争取宗教平等、政教分离的斗争
在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和民族教会建立之后,国教制度的推行使政权机关同教会组织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政教相混的局面。国王同时是全国教会的首脑,而大主教或红衣主教则往往是国王的高级顾问,乃至位居首相之职。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时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劳德,法国路易十三、路易十四时代的红衣主教黎塞留和马扎然,都是权势显赫的人物。主教们一般出身名门望族,通常也在地方握有实权,他们拥有大片教产和丰厚的年金。富埒王侯而位比方伯,本身就是封建贵族的一部分。国教的信条和礼仪,在国家事务和民众日常生活中都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国家以强力保证宗教法规不受违反。由于全民皆信徒,使国家政权不得不倚重教会。
资产阶级革命的冲击,摧垮了“王座与祭坛”的结合,国教制度及国教会的政治特权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垮台而遭到严重削弱。英国革命中占有长期议会多数席位的长老派,在同苏格兰签订盟约后曾有取代圣公会而自立为国教的趋势,独立派所进行的两次议会的清洗阻止了它的实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圣公会以国会为阵地,在反对清教徒(如颁布克拉林顿法典、镇压蒙穆斯叛乱等)和反对天主教复辟企图(如抵制宗教宽容宣言)的双重斗争中取得了胜利。光荣革命以比较温和的形式在英国重建了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推翻的天主教会,由拿破仑以承认为“法国大多数人的宗教”的方式,也重新取得了半国教的地位,查理十世欲使天主教恢复旧日特权的企图,随着复辟王朝本身在七月革命中遭到了破灭。
尽管如此,两国的国教或半国教仍然保留了许多特权。例如,国教在获得国家财政支持及在教育和民事方面享有的优惠和传统特权,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的特殊地位等。这些特权久已存在,过去并不太引人注目,特别是在全民皆国教徒(至少是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人们也没觉出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是,当工业革命的兴起和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动,经济实力日益壮大的工业资产阶级渴望为自身直接参与政权扫清道路时,宗教特权就成为其障碍之一了。自然科学的发达,各种社会政治学说的论争,更少依赖自然条件的城市生活环境,忙碌紧张的近代生活节奏,都促使人们对宗教信仰和礼拜愈趋淡漠,昔日被奉为神圣不可亵渎的宗教信条,如今可以在公开场合辩论其是非曲直;昔日作为信徒虔诚标志的礼拜仪式,如今可以被置之不理。据调查,19世纪中叶英格兰约有500万成年人不参加公共宗教活动。同时,在宗教信徒中,非国教徒的人数大增,足以与国教徒相匹敌。这样,宗教不平等越来越遭到反对。因此,群众争取政治民主的斗争同工业资产阶级争夺政权的斗争就暂时汇为一流,使国教特权成为其斗争对象之一。
在英国,这场斗争是在议会改革的漫长过程中进行的。根据英国国教的传统和光荣革命后的宗教政策,虽有宗教容忍,却无宗教平等。居民实际上因宗教信仰的区别而在政治权利上分为三等,即国教徒、非国教的新教徒、天主教和犹太教徒。国教享有种种特权,国王即国教会首脑,主教为贵族院当然成员,革命时未曾废除的什一税继续保留,革命时曾被没收出卖的教产在复辟时又被发还,而且国家还给教会以津贴资助。只有国教徒可以在军政机关和议会任职,在牛津和剑桥获得学位。1689年容忍法放松了对非国教徒的限制,但对天主教徒的限制仍极严格。1715年和1745年詹姆士党人两次复辟企图被击败以后,斯图亚特王朝和天主教复辟的可能性已经完全消除,对天主教徒的防范和压制已失去原有的意义。然而,实现宗教平等的斗争依旧同党争扭在一起,进展缓慢。1791年和1793年“罗马天主教徒宽容令”,允许他们在政府、军队、大学、司法机关任职,拥有选举权,但仍无资格充任议员。1828年废除了1673年的“宣誓法”,免除了对非国教新教徒的种种限制,给他们以充分的政治权利。同年,因爱尔兰天主教协会领袖丹尼尔·奥康内尔当选议员而无资格宣誓就职,引起了法律纠纷。在激烈的动荡中,托利党威灵顿内阁于1829年使“天主教徒解放法案”获得通过。于是,除少数限制外[8],天主教徒取得了同非国教新教徒同等的政治地位。1828年和1829年的法案,给1832年议会改革创造了前提条件。后来,分别因犹太人罗思柴尔德及无神论者布拉德劳当选议员而拒绝作基督教宣誓,迫使议会于1858年通过“犹太教徒解放法案”,1888年通过以忠诚尽职誓言代替宗教誓言的法案。从此以后,公民的政治权利同宗教信仰分离,信教区别不再成为任公职的障碍了。此外,政教分离在爱尔兰和威尔士取得进一步的成果。在爱尔兰,占统治地位的圣公会国教同绝大多数信奉天主教的爱尔兰居民发生尖锐冲突。1869年自由党格拉斯顿内阁时取消了爱尔兰的国教制度,实现政教分离,废除什一税等教会捐税,把教会财产收归国有,从而使爱尔兰天主教徒获得宗教平等。在威尔士,由于非国教新教徒力量的壮大,展开了反对国教会的持续斗争。到1914年,议会才通过法案,废除威尔士国教制度,实现政教分离,教产收归国有。与此同时,在教育方面,政教分离的措施也有若干进展。19世纪70年代起,在初等、中等教育中逐步创建公立学校,实行世俗教育,大学亦取消了在入学、任职及获得学位方面的宗教限制。
在法国,天主教在共和制同帝制的反复斗争过程中往往是保王党的支持力量。依法律规定,它一直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并且对教育拥有传统的垄断权。1833年的基佐法开始推行世俗的初等教育。1850年的法卢法又承认天主教管理教育的权利,教会学校享有国家的津贴。1881—1886年的费里法建立了普遍的公立学校的国家津贴。第三共和国初期,反天主教情绪因德雷福斯事件而愈趋激昂,激进共和派力主政教分离。1901年颁布宗教团体法,规定一切宗教团体须经政府认可,否则予以解散并没收其财产。1904年又颁令禁止教士充任教师,因而封闭了教会学校。1905年通过了由白里安提出的政教分离法,宣布共和政府不承认也不津贴任何宗教,要求教会应该自治自立,且不受国家干涉。该法令同样适用于天主教,新教和犹太教。此后,以普通法律规定的集会自由原则管理宗教仪式,允许教堂自由开放。至此,法国比英国更完全地实现了政教分离。
这一阶段英法两国宗教斗争也是与当时的国内政治斗争密切联系的。在这场斗争中,领导者都是代表当时资产阶级中进步阶层利益的党派,即英国的辉格党或自由党,法国的共和派。广大人民群众都曾积极地参与了这场争取自身政治民主权利的斗争。在斗争过程中,天主教逐步失去作为君主专制复辟工具的性质。斗争基本上都采取了合法手段,并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每一项斗争的成果,从而大体上实现了宗教平等和政教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资产阶级民主,为工业资产阶级执掌政权创造了前提。两国斗争的差异在于:英国主要采取了不断扩大非国教徒的政治权利,逐步实现了宗教平等;法国主要采取了不断削减天主教特权,最后实现了政教分离。
到此为止,并不意味着宗教斗争已告结束。宗教信仰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仍将长期存在,而某一政治集团或势力利用宗教作为政治工具的现象,也将不断再现。但是我们可以断言,宗教平等和政教分离的大体实现,已标志着世俗化问题在国家政权与宗教组织的关系方面得到了基本解决,在“反对统治的教会”这一方面也已完成了其使命。正如一位研究世俗化问题的专家所断言的,此后,在工业社会里,对整个社会已丧失其主宰力的宗教将变成一种边际性而微不足道的余兴活动;它的功能犹如服务性机构一样,仅在人生旅途的几个重要阶段(洗礼、婚礼、葬礼)上提供适当的仪式以壮声势。
综上所述,在英法两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宗教方面的斗争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宗教斗争在现代化过程中获得了新的社会政治内容,而现代化过程也必须进行持续的宗教斗争才得以全面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
英法两国的宗教斗争都大致上经历了类似的三个阶段:以王权为代表的民族力量在反对罗马教皇权力的斗争中,排除了外部宗教势力的干涉,建立了民族教会;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反复冲击下,沉重打击了作为君主专制神圣工具的国教会,基本上实现了宗教容忍,使国教逐步丧失其为封建统治服务的特性;因人民群众争取政治民主和工业资产阶级争取政权的斗争,在宗教领域中也展开了争取宗教平等和政教分离的斗争。两国的宗教斗争都取得了成功。两国宗教斗争因历史传统和历史条件的差异而出现不同的特点,给两国资产阶级革命打上了不同的烙印。英国安立甘主义的传统,因亨利八世的改革和清教的传播,脱离了罗马天主教的轨道而建立圣公会国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使革命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法国加利康主义的传统,始终保留了天主教的教义和信条并取缔了胡格诺派,从而排除了革命披上宗教外衣的可能性。
如果把英法两国宗教斗争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清晰的阶段性,任意扩大为现代化过程中宗教斗争的一般规律,恐怕是不恰当的。欧美基督教世界的其他国家,如德意志、意大利、西班牙、俄国和美国,都因其历史发展道路的不同而使宗教斗争沿着不同的方向进行。伊斯兰世界和佛教世界则因近代时期陷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地位,使宗教问题呈现更为复杂多样的面貌。宗教斗争离不开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后者决定着宗教斗争的性质、内容、方式和阶段性。
但是,英法两国的宗教斗争历程表明,人类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必须伴随着宗教的解放,即宗教组织同政权力量的逐步脱离,以及宗教意识形态和教条礼仪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禁锢的日趋松弛。因此,凡是有过宗教传统和严酷宗教压迫的社会,若没有这种解放,那么以科学技术和生产力蓬勃发展以及一定限度的政治民主为特征的现代工业社会的建成就几乎是不可能的。
注释:
[1] 这里使用“基督教”一词,在1054年东西教会大分裂以后应称罗马公教,即天主教(不包括希腊正教或东正教)。下文在谈到宗教改革以后时,则分别使用“天主教”和“新教”两词以资区别。本文不称新教为“基督教”。
[2] 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3页。
[3] 《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8页。
[4]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7页。
[5]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50—351页。
[6] 《资产阶级和反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4页。
[7]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8、349、352—353页。
[8]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继续生效。据此,天主教徒不得继承王位,不得任摄政、大法官、掌玺大臣以及与国教有关的官职及若干大学的职务。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6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7年02期第77-89页
【作者简介】尤天然,1939年生,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一、专制王权的兴起和民族教会的建立
宗教的冲突和斗争由来已久。基督教在其产生和传播的过程中,曾经历过种种斗争,如同犹太教、地中海周围各族土著宗教的斗争,反对罗马帝国统治集团迫害的斗争,同世俗势力争夺权利的斗争等等。到中世纪中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基督教也形成为一种同它相适应的教阶制宗教,建立起以罗马教廷为中心的、统辖整个西欧封建社会的庞大教会体系[1]。基督教凌驾于各国君主和诸侯之上,成为封建分裂割据局面中精神和组织上唯一的统一力量。
到了15、16世纪,宗教斗争具有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由于城市的复兴和商业的繁荣,作为资产阶级先驱的市民等级壮大了;货币关系渗入到农村,使农奴制度开始瓦解;在混乱如麻的封建附庸关系中,王权崛兴起来,近代意义的民族正在形成。恩格斯指出:“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着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王权,正像王权倾向它们一样。”[2] 正如民族的形成要面临对内制止分裂、对外排除干扰的统一和独立的双重任务一样,王权也须进行两方面的斗争,即对内镇压封建割据势力,对外摆脱异族势力,首先是罗马教皇的干预。一旦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且又感到需要民族统一,王权便以各种方式同居高临下的教皇权力作抗争,这种斗争在欧洲大陆上曾经普遍出现过。
15世纪末期,由阿拉贡和卡斯梯尔联盟建立的西班牙王国,推翻了长达8个世纪之久的阿拉伯人的统治。它在继续统一全国的同时,接过天主教旗帜,用天主教法庭残酷镇压国内的异端宗派及伊斯兰教徒和犹太教徒,并以传播天主教的名义争夺欧洲霸权和从事海外殖民扩张。罗马教皇对西班牙的君主专横感到束手无策,只得听任自行其是,且不得不经常为维护教廷利益向它的世俗权威乞求庇护。
俄罗斯在驱逐鞑靼人为时约两个半世纪的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同时,乘拜占庭帝国遭受奥斯曼土耳其人打击而衰落之机,于1446年第一次由国内东正教主教们选出了自己的大主教。君士坦丁堡陷落后,莫斯科大公们开始自称沙皇,并宣布莫斯科为继旧罗马、君士坦丁堡之后的“第三罗马”。到16世纪,俄罗斯东正教会的独立地位获得君士坦丁堡的承认,教会首脑的头衔也升格为大教长。
在德意志和意大利,“那里没有王权,也没有那时无王权便不可能出现的民族统一”[3]。但那里发生了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这场改革所引发的宗教战争给中欧造成了长期分裂的可悲结局。然而,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和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打破了罗马天主教的一统局面,承认了路德教和加尔文教在部分地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新教的传播在荷兰和英格兰结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果实。就西欧而言,这场斗争的实质是以王权为代表的民族力量,要求摆脱罗马教皇的控制,建立民族教会,维护国王对本国教会的管辖权,特别是主教授职权。英法两国的斗争尤为突出。两国都有各自的斗争传统,英国称为安立甘主义(Anglicanism),法国称为加利康主义(Gallicanisme)。
英法百年战争期间,阿维尼翁教皇所持的偏袒法国的态度,刺激了英国人的民族感情。约翰·威克里夫(约1329—1384)首先发难,猛烈抨击教皇,认为教皇是反基督的,不能作为教会的首脑;主张没收教产,建立脱离教皇管辖的英国国教。他和他的信徒翻译了第一部英语圣经,即“威克里夫圣经”。英国国会也从14世纪中叶起连续颁布“有禄圣职铨叙法”(Statute of provisors)和“蔑视王权警告法”(Statutes of praemunire),限制教皇对英国教会的权力,处罚蔑视国教而支持教皇权力的行为。到16世纪上半叶,终于导致英国教会同罗马天主教的决裂。亨利八世(1509—1547)通过国会使此举合法化,并于1534年颁布“至尊法案”,宣布英王为英国国教的最高首脑。1536年和1538年颁布“修道院取缔法”,没收了大批天主教会教产。经过爱德华六世(1547—1553)和“血腥的玛丽”(1553—1558)在位时期的反复,到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时,英国国教地位被确定下来。1559年重申“至尊法案”,通过了“宗教划一法”,改定了“第二爱德华祈祷书”。1563年公布了“39信条”(公布时其中关于圣餐的第29条暂时删去),规定了英国国教的信条和礼仪。1588年击败信奉天主教的西班牙王国企图入侵英国的“无敌舰队”。于是,一个由世俗王权决定宗教事务的民族教会(安立甘教会,或称圣公会)形成了。尽管其教义和礼仪与天主教差别不大,带有新旧教折衷的性质,但终究排除了罗马教廷对世俗权力的干预。
早在13、14世纪之交,处于战争状态的英、法双方为了筹集军费,都曾向教士征税,遭到教皇反对。卜尼法斯八世于1302年颁布训谕强调教皇权力至上,使冲突激化。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用武力将教皇俘虏。斗争结果,罗马教廷迁至阿维尼翁,成了法国国王的阶下囚(1305—1378年)。接踵而来的是“教会大分裂”(1378—1417),同时出现两个以至三个教皇,互相都把对方革出教门,因而使教廷的权力和威望急剧下降。继而召开的康斯坦斯宗教会议(1414—1418年)和巴塞尔宗教会议(1431—1449年),宣布宗教会议的权威高于教皇。其理论成了法国国王查理七世(1422—1461)借以维护王权的依据之一。1438年,由法国主教会议出面公布了“布尔日国事诏书”(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宣称法国教会有权管理法国的全部教产,否认教皇对法国主教和修道院长的授职权。1516年,法兰西斯一世与教皇利奥十世达成妥协,签订“波洛尼亚教务专约”,规定给予法国国王以提名主教和修道院长的权力,又给教皇保留批准权和特别任命权。在法国专制王权达到顶峰的路易十四时代(1643—1715),于1682年颁布了“加利康四信条”。它以法国主教会议的名义宣布:在世俗事务上王权独立,不受教皇干预;宗教会议的权威高于教皇;国王和主教会议可以限制教皇在法国宗教事务方面的权力;教皇的训谕不是无误的,除非经宗教会议批准。尽管这四条没有得到罗马方面的认可,且争执不休,但它是加利康主义最明确、最权威的表达。
英法两国在这一阶段宗教斗争的结果,都大大削弱或排除了罗马教廷对本国教会和宗教事务的干涉,从而基本上建立了各自的民族教会。两国的这场宗教斗争都没有波及下层群众,都采取了依靠王权的形式,因而也都没有在教义和礼仪方面作重大变动。法国仍然保留罗马天主教的原貌,英国也照旧实行主教制,只是抹去了特别明显的罗马教色彩(如使用拉丁文、秘密忏悔、教士独身、效忠教皇等)和添加上一点新教色彩(如准许俗人在圣餐中同时领受面饼和酒)。这场斗争的最重大成果不在于教义和礼仪的变化,而在于教会性质的改变。此后两国的教会都具有明显的国家至上主义(Erastianism)的性质。既然英国国王是国教的首脑,对宗教事务拥有最高权力,可以任免主教,规定宗教信条和礼仪,那么,教会和教士就只能成为忠实贯彻政府意图的精神工具了。法国的路易十四则是典型的神权君主、王座和祭坛结合的标本。在理论上,他是上帝在人间(即法国)的代表,违反他的意志,政治上就是叛逆,宗教上就是渎神。这样,在英法两国,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教皇权威被推翻了,基督教直接变成了封建专制君权的工具。因此,英法两国这场宗教斗争的意义是相同的,即在建立了民族教会,维护国家主权,首先是摧毁罗马天主教会这一“封建制度的巨大的国际中心”之后,为“在每个国家内从各个方面成功地进攻世俗的封建制度”开辟了道路[4]。在伊丽莎白一世和路易十四进行宗教斗争后大约一个世纪,英法两国都爆发了冲击本国封建专制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
这一阶段英法两国宗教斗争的不同特点是由新教的传播引起的。当路德教派最初同罗马教皇斗争时,亨利八世的英格兰和法兰西斯一世的法国都谴责并镇压路德教,所以,路德教没能在英法传播开来。但当加尔文教兴起时,英法两国特殊的政治形势却使它得以传播。自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决裂后,由于英国国教在罗马天主教同新教教义和礼仪之间摇摆不定并采取某种折衷主义的态度,从而为加尔文教的渗透和传播创造了条件。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新教徒在英格兰成了国教的一翼,并使“清教徒”(Puritans)的名称得以流传。加尔文教起初在法国城镇居民中秘密传播,尽管法国的几代国王都曾企图予以镇压,但频繁的对外战争又使他们难以如愿,加上统治阶级一些上层人物的积极支持,终使加尔文教发展成为“胡格诺派”(Huguenots)。
但是,英法两国新教徒的遭遇是颇有差异的。英国国教建立后,内部仍有分歧:一派主张更多地保留天主教传统,维持教会享有较高的权威,该派被称作“高教派”(High Church);另一派则倾向于清教, 要求彻底清除天主教色彩,特别是废除主教制,反对教会享有过高的权威,该派被称作“低教派”(Low Church)。尽管存在教派分歧,但在相当程度上不仅受到容忍,而且直到都铎王朝结束前还被视为合法。1604年汉普敦御前会议的破裂,以及詹姆士一世“没有主教便没有国王”的武断行为,使教派斗争开始激化。随着斯图亚特王朝对信奉清教的新兴资产阶级实行越来越严厉的高压政策,终于使教派斗争越来越带有政治性质。这预示着未来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将披上宗教外衣。
法国胡格诺派于1559年在巴黎秘密召开了全国教士大会。因法王摄政卡特琳希望天主教和新教取得妥协,共同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教会,故于1561年召开了有双方代表参加的“普瓦西会谈”(Colloque de Poissy)。但会谈破裂,复因政治的卷入,导致持续达三十余年的胡格诺战争(1562—1598年)。战争结束的当年,改宗天主教的国王亨利四世颁布南特敕令,允许胡格诺派信仰和礼拜自由,允许他们保留两百个城镇的势力范围。但此令常遭违背,路易十三时(1610—1643)曾屡加镇压。路易十四时(1643—1715),出于划一宗教以利专制统治的考虑,干脆予以彻底剿灭,并于1685年颁布废除南特敕令,规定:所有新教教会须予取缔;不愿改宗的新教牧师须在两周内离开法境;新教徒子女应接受天主教洗礼。于是,数十万胡格诺教徒背井离乡,连同他们的财产和技艺,一起流向英格兰、尼德兰、德意志、瑞士和北美。新教在法国国内基本上被消灭了,最低限度的宗教容忍也不复存在。路易十六虽于1787年宽容胡格诺派,但为时已晚。既然胡格诺派信徒甚少,也就排除了日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打着新教旗帜的现实可能性。
概言之,英法两国在此阶段的宗教斗争中,如果说王权反对罗马教权斗争的胜利和民族教会的建立,为维护民族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作出了贡献,并为日后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直接进攻本国封建制度创造了前提的话,那么,两国对待新教的不同政策和斗争的不同结局,则给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打下了不同的烙印。
二、资产阶级革命的冲击与宗教容忍和信教自由的实现
在天主教一统天下的时代是没有宗教容忍可言的。宗教法庭曾是镇压任何越轨行为的残酷工具。路德教和加尔文教也同样不能容忍异教,其原因首先出于宗教信条。它们都认为,只有自己的教会才是能够指导信徒灵魂得救的唯一真正的教会,对方的教会是魔鬼的教会,必将导致永堕地狱。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所承认的“教随国定”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宗教容忍,实际上只是承认各邦邦主可以凭借世俗权威在本邦范围内强制推行某一宗教的权力,或者是天主教,或者是路德教,非该教信徒得迁移出境。与此同时,罗马教皇保罗三世召开的特伦特宗教会议(1545—1563年)宣布禁止对新教作任何妥协。另一个原因则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中世纪流行的观念是“一个世界与一个宗教”,只有宗教的统一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宁。宗教容忍也是不利于“王座与祭坛的结合”的,教义歧异和教派丛生,势必造成占统治地位的国教的削弱。这正是路易十六废除南特敕令,同时镇压胡格诺派、詹森派和寂静派的政治出发点。
宗教容忍是17、18世纪时双重原因的产物。首先是它吸取了新教出现以后持续一个多世纪频繁宗教战争教训的产物。历史证明,即使是使用战争手段也不能把对方消灭。继德意志宗教战争之后,法国胡格诺战争(1562—1598年)、西班牙试图入侵英国的无敌舰队(1588年)以及镇压尼德兰革命的战争(1569—1609年),都没有压倒对方。将欧洲大陆许多国家卷入漩涡的三十年战争于1648年以缔结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告终。和约重申奥格斯堡和约关于“教随国定”的原则,但废止了强迫移民的政策,允许其他教徒保留1624年时的信仰;承认加尔文教徒有同天主教徒、路德教徒一样的合法地位;允许邦国君主在其管辖范围内实行宗教容忍。该和约尽管只是局部容忍,但标志着宗教和平时代的开始。自此以后,国际间的宗教战争结束了。其次,是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冲击的产物。经过前一阶段斗争之后,各国基督教既然已经基本上摆脱了罗马教廷的羁绊,成为各国君主专制的精神工具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那么资产阶级革命冲击的矛头也必然同时指向占统治地位的教会。革命的资产阶级必须借助不同于国教而又可以用来对国教进行攻击的意识形态,不管它是清教或是自然神论。非正统的宗教派别乃至自然神论,要想争得生存和发展并掌握群众,首先就要争得最起码的宗教容忍和信仰自由,而宗教容忍和信仰自由又意味着对专制君主的精神权威构成威胁。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冲击的前前后后,总是伴随着关于宗教容忍问题的激烈斗争。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把有限的宗教容忍权力交付各邦国的君主。除了信奉新教的荷兰外,18世纪欧洲大陆上若干开明专制君主,如普鲁士腓特烈大帝(1740—1786)、奥地利的约瑟夫二世(1780—1790)等也曾实行过某种程度的宗教容忍,但较广泛的宗教容忍和信仰自由则是在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后实现的。
关于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原因、革命过程和历史意义,本文毋需赘述,这里只强调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两国的国教都成为革命冲击的主要对象之一,两国信奉国教的上层人士基本上都站在反革命一边;两国革命都曾没收过国教教会的财产,并一度剥夺了其国教地位;两国国教虽然最后又都大体上恢复了主导宗教的地位,但都实现了相当程度的宗教容忍,从而使它们丧失了封建君权精神卫士的特性。
在英国,早在内战爆发之前,即1640—1641年间,“长期议会”就已把矛头指向国教会,撤销高等宗教法庭,弹劾和逮捕坎特伯雷大主教劳德,提出废除主教职位的请愿书(“根枝法”),在“大抗议书”中对国教会提出指控等。1642年初国王出逃后,立即把主教们逐出议会。1643年9月同苏格兰缔结的“庄严盟约”,实际上废除了圣公会的国教地位,承认了长老派教会的特殊地位。内战爆发后不久,即开始没收教会地产。1646年颁布出售主教土地的法案,1649年颁布出售其他神职人员土地的法案。在推翻圣公会后,新教各派蓬勃发展,它们不满长老派以新国教自居的专横态度,强烈要求实行宗教容忍。这一主张清楚地反映在平等派的纲领中。在独立派掌权期间,除对圣公会外,宗教容忍大致上已在实行。1660年布雷达宣言声明实行信教自由,但复辟王朝时期不仅镇压第五王国派和贵格派,而且在1661年萨沃伊宗教会议上与清教徒谈判失败后,通过了所谓“克拉林顿法典”(1661—1665年),恢复了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并对非国教徒施加严格限制。1673年,“宣誓法”规定军政官员就职时必须按圣公会礼仪作忠诚宣誓;1678年,又将该法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议会成员,这就把所有非国教徒排除于政权机构之外。1689年颁布的“容忍法”正式允许非国教的新教徒有宗教信仰和礼拜的自由,但在政治权利方面仍受到限制,处于与国教徒不平等的地位。由于法律的限制在实践中比较松弛,因此虽无宗教平等可言,但宗教容忍终于得到基本实现,而且此刻的圣公会也已非革命前国教的再现。恩格斯说:“英国的国家教会恢复了,但不是恢复到它以前的形式,即由国王充任教皇的天主教,而是强烈地加尔文教化了。”[5]
在法国,革命开始后就对天主教会发动进攻。1789年的八月法令废除了教会什一税和教士的免税特权,同年年底通过了没收全部教产的法令。1790年又通过了“教士公职法”和“教士宣誓法”,大量削减教区数目,规定教士由教徒选举产生,当选教士应宣誓效忠宪法,神职人员薪金由国家支付,废除向罗马教皇交纳税金等。1789年《人权宣言》关于人们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概念给宗教信仰自由定下了基调,1791年宪法正式宣布宗教信仰自由,实际上承认了新教徒和犹太教徒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确定了教会财产归国家所有并永远由国家支配的原则。革命期间,由于激进派的非基督教运动,一度曾使天主教下层教士和普通信徒受到过分的压抑。1801年拿破仑与罗马教皇签订教务专约,并附组织条例,确定了国家对天主教的政策和同罗马的关系。此外,还分别调整了对新教徒和犹太教徒的关系。拿破仑的宗教政策肯定了信仰自由;保证被没收教产和被取消的什一税不得恢复;承认天主教为“法国大多数人的宗教”,但把它置于受国家供养、由国家管辖、听国家命令的从属地位;罗马教廷对法国教会的权力几乎被削除殆尽,仅保留了一些名义上的权威。这一政策实现了宗教信仰自由,基本上完成了对封建教会的初步改造工作。波旁王朝复辟时期虽然出现过一些反复,但都未曾产生重大影响。
英法两国革命都打击了国教并对它加以改造,都曾把国王送上断头台从而破除了王权神授的观念。英国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表明王权不再是神授,而是由国会授予了。拿破仑于1804年加冕时,从教皇手中夺过皇冠自己戴到头上,更清楚地表明,他的权力是“上承天佑和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而无须由教皇授予。马克思曾把两国革命概括为“反对君主制度,反对封建贵族和反对占统治的教会”,这是十分确切的[6]。
恩格斯曾经指出,初期反对封建制度的每一种斗争,“都必然要披上宗教的外衣”;英国革命“在加尔文教中给自己找到了现成的理论”;而法国革命却“第一次完全抛开了宗教外衣,并在毫不掩饰的政治战线上作战”[7]。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首先在于时代的不同。当英国内战爆发时,欧洲三十年战争仍然硝烟未散,近代科学的奠基人伊萨克·牛顿刚刚呱呱坠地;天主教和新教各派仍深深印在人们的头脑中,时人还几乎不知道用宗教以外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社会思想。到了18世纪下半期,启蒙运动已经席卷西欧思想界的先进阶层,宗教的愚钝成了嘲讽攻击的对象。锐气方刚的革命分子宁愿选择更为锋利的世俗意识形态武器,而不愿乞求上帝的庇佑。其次也在于两国历史环境的差异,英国国教内左右两个派别的斗争既造成统治阶层内部的分裂,又给新教在群众中的传播提供了条件,加之加尔文教教义和组织上的某些适合资产阶级口味的特点,就使它成为革命的现成理论武器。法国胡格诺派在1685年被取缔后,已不存在足以同占统治地位的天主教相抗衡的另一派宗教力量,在意识形态方面和在信徒人数方面都是如此,因此就排除了在法国举起宗教旗帜号召革命的可能性。
英国革命以清教为理论武器,披着宗教外衣;法国革命以启蒙学说为理论武器,在公开的政治战线上战斗,这种区别反映在两国革命的过程中。英国斯图亚特王朝的财政危机,因国教与苏格兰长老会教发生武力冲突而加剧,才决定召开已停止11年的国会;法国波旁王朝却是直接因财政危机而决定召开中断近两个世纪的三级会议。克伦威尔的新模范军由充满宗教狂热的清教徒组成,做着祈祷,唱着圣歌奔上内战的前线;鼓舞法国革命军队斗志的则是爱国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激情,他们唱着《马赛曲》与反法联军战斗。英国革命阵营内部采取了长老会派、独立派和平等派等清教派别斗争的形式;法国革命阵营内部的斗争则在斐扬派、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等公开政治派别之间进行。英国革命过程中没有出现过反宗教的无神论运动,而是宗教信仰盛行,教派丛生;法国革命高潮中却有过无神论倾向的非基督教运动和自然神论的最高主宰崇拜运动。
所谓宗教外衣问题,是就革命的主体而言的。若就革命的对象而论,则两国革命都要进行宗教斗争。披着宗教外衣的英国革命固然进行了宗教斗争,没有披宗教外衣的法国革命也同样要进行宗教领域的斗争。上文已经谈了两国宗教斗争的相似过程,这里仅谈谈两者的区别。
英国革命所反对的统治教会是圣公会,按其教派来说同路德教相似,属于新教的右翼。如果说路德教是“适合君主专制的宗教”的话,那么革命前的圣公会亦是如此。然而,它终究是新教的一支,内部存在两个派别、两种倾向,因此具有吸收在当时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思想的加尔文教因素的潜在可能性。当资产阶级同土地贵族相妥协而以光荣革命使斗争告一段落时,重新确立统治地位的圣公会也就逐渐地加尔文教化了。相反,天主教自亨利八世以来一直处于被压制的地位(“血腥的玛丽”时期例外),而不是资产阶级革命直接冲击的对象。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它却成了受君主专制复辟势力青睐、寄以希望的宗教工具。查理二世于1662年和1672年,詹姆士二世于1687年和1688年,都曾颁布过宗教宽容宣言,企图借宗教容忍之名,达到恢复天主教特权地位之实,这些企图都因国会的反对而受挫。光荣革命以后,由于詹姆士党频繁的复辟活动,而又增强了人们对天主教的疑惧。因此,英国当时限制宗教自由的政策,除了压制新教左翼的一面外,还有反对复辟势力的一面。
法国革命所反对的统治教会则是天主教。罗马天主教在西欧封建社会晚期一直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首先要打击的对象。自16世纪中叶由特伦特宗教会议开始的所谓“天主教改革”(或称“反改革”),仅仅革除了教会的若干积弊,而非适应新潮流的变革。法国天主教在同罗马教廷的斗争中争得了自主权,但同样没有经历时代变革的洗礼,以致到大革命前夕充分暴露了腐败衰落的征兆。伏尔泰、狄德罗、霍尔巴赫等启蒙学者都曾给以尖刻的讽刺和抨击。大革命期间,天主教上层教士公开站在反革命一边,理所当然地受到革命的打击。被激进派鼓动起来的非基督运动,破坏了宪法所宣布的信仰自由原则;不加区别地捣毁教堂,禁止礼拜,严重伤害了广大信徒的宗教感情,从而加剧了革命的困难局面。罗伯斯比尔意识到宗教感情仍然是社会生活中的强大力量,企图用最高主宰崇拜来代替基督教,但他失败了。一种仅仅流传于先进思想家圈子里而为群众所陌生的宗教观,一时间是绝不可能同拥有千百年历史传统、在群众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宗教信仰相抗衡的。拿破仑使走向极端的宗教政策回到了正常的轨道,信教自由原则被重新肯定。当然,信教自由是有两面性的:一方面保护了普通信徒的宗教感情;另一方面又给了天主教上层复辟势力以可乘之机,波旁复辟王朝时的极端保王党分子就是同天主教反动势力勾结在一起的。
概言之,在此阶段英法两国宗教斗争的共同点是,都对占统治地位的教会进行了猛烈冲击,并加以革命的改造,使之失去作为君主专制精神工具的封建性质,宗教容忍和信教自由的大体实现是其重要标志。两国宗教斗争的差异点,一是就革命主体而论,英国革命披上宗教外衣,法国革命在公开政治战线上战斗;二是就革命对象而论,两国都进行了宗教斗争。但英国直接打击的对象是圣公会;法国直接打击的对象是天主教。英国以对信教自由的限制,主要为防止君主专制复辟势力,同时也压制了新教左翼力量;法国以信教自由的恢复,主要为保障公民信仰自由,同时也给天主教反动势力的复辟活动开了方便之门。
三、争取政治民主与争取宗教平等、政教分离的斗争
在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和民族教会建立之后,国教制度的推行使政权机关同教会组织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政教相混的局面。国王同时是全国教会的首脑,而大主教或红衣主教则往往是国王的高级顾问,乃至位居首相之职。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时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劳德,法国路易十三、路易十四时代的红衣主教黎塞留和马扎然,都是权势显赫的人物。主教们一般出身名门望族,通常也在地方握有实权,他们拥有大片教产和丰厚的年金。富埒王侯而位比方伯,本身就是封建贵族的一部分。国教的信条和礼仪,在国家事务和民众日常生活中都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国家以强力保证宗教法规不受违反。由于全民皆信徒,使国家政权不得不倚重教会。
资产阶级革命的冲击,摧垮了“王座与祭坛”的结合,国教制度及国教会的政治特权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垮台而遭到严重削弱。英国革命中占有长期议会多数席位的长老派,在同苏格兰签订盟约后曾有取代圣公会而自立为国教的趋势,独立派所进行的两次议会的清洗阻止了它的实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圣公会以国会为阵地,在反对清教徒(如颁布克拉林顿法典、镇压蒙穆斯叛乱等)和反对天主教复辟企图(如抵制宗教宽容宣言)的双重斗争中取得了胜利。光荣革命以比较温和的形式在英国重建了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推翻的天主教会,由拿破仑以承认为“法国大多数人的宗教”的方式,也重新取得了半国教的地位,查理十世欲使天主教恢复旧日特权的企图,随着复辟王朝本身在七月革命中遭到了破灭。
尽管如此,两国的国教或半国教仍然保留了许多特权。例如,国教在获得国家财政支持及在教育和民事方面享有的优惠和传统特权,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的特殊地位等。这些特权久已存在,过去并不太引人注目,特别是在全民皆国教徒(至少是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人们也没觉出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是,当工业革命的兴起和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动,经济实力日益壮大的工业资产阶级渴望为自身直接参与政权扫清道路时,宗教特权就成为其障碍之一了。自然科学的发达,各种社会政治学说的论争,更少依赖自然条件的城市生活环境,忙碌紧张的近代生活节奏,都促使人们对宗教信仰和礼拜愈趋淡漠,昔日被奉为神圣不可亵渎的宗教信条,如今可以在公开场合辩论其是非曲直;昔日作为信徒虔诚标志的礼拜仪式,如今可以被置之不理。据调查,19世纪中叶英格兰约有500万成年人不参加公共宗教活动。同时,在宗教信徒中,非国教徒的人数大增,足以与国教徒相匹敌。这样,宗教不平等越来越遭到反对。因此,群众争取政治民主的斗争同工业资产阶级争夺政权的斗争就暂时汇为一流,使国教特权成为其斗争对象之一。
在英国,这场斗争是在议会改革的漫长过程中进行的。根据英国国教的传统和光荣革命后的宗教政策,虽有宗教容忍,却无宗教平等。居民实际上因宗教信仰的区别而在政治权利上分为三等,即国教徒、非国教的新教徒、天主教和犹太教徒。国教享有种种特权,国王即国教会首脑,主教为贵族院当然成员,革命时未曾废除的什一税继续保留,革命时曾被没收出卖的教产在复辟时又被发还,而且国家还给教会以津贴资助。只有国教徒可以在军政机关和议会任职,在牛津和剑桥获得学位。1689年容忍法放松了对非国教徒的限制,但对天主教徒的限制仍极严格。1715年和1745年詹姆士党人两次复辟企图被击败以后,斯图亚特王朝和天主教复辟的可能性已经完全消除,对天主教徒的防范和压制已失去原有的意义。然而,实现宗教平等的斗争依旧同党争扭在一起,进展缓慢。1791年和1793年“罗马天主教徒宽容令”,允许他们在政府、军队、大学、司法机关任职,拥有选举权,但仍无资格充任议员。1828年废除了1673年的“宣誓法”,免除了对非国教新教徒的种种限制,给他们以充分的政治权利。同年,因爱尔兰天主教协会领袖丹尼尔·奥康内尔当选议员而无资格宣誓就职,引起了法律纠纷。在激烈的动荡中,托利党威灵顿内阁于1829年使“天主教徒解放法案”获得通过。于是,除少数限制外[8],天主教徒取得了同非国教新教徒同等的政治地位。1828年和1829年的法案,给1832年议会改革创造了前提条件。后来,分别因犹太人罗思柴尔德及无神论者布拉德劳当选议员而拒绝作基督教宣誓,迫使议会于1858年通过“犹太教徒解放法案”,1888年通过以忠诚尽职誓言代替宗教誓言的法案。从此以后,公民的政治权利同宗教信仰分离,信教区别不再成为任公职的障碍了。此外,政教分离在爱尔兰和威尔士取得进一步的成果。在爱尔兰,占统治地位的圣公会国教同绝大多数信奉天主教的爱尔兰居民发生尖锐冲突。1869年自由党格拉斯顿内阁时取消了爱尔兰的国教制度,实现政教分离,废除什一税等教会捐税,把教会财产收归国有,从而使爱尔兰天主教徒获得宗教平等。在威尔士,由于非国教新教徒力量的壮大,展开了反对国教会的持续斗争。到1914年,议会才通过法案,废除威尔士国教制度,实现政教分离,教产收归国有。与此同时,在教育方面,政教分离的措施也有若干进展。19世纪70年代起,在初等、中等教育中逐步创建公立学校,实行世俗教育,大学亦取消了在入学、任职及获得学位方面的宗教限制。
在法国,天主教在共和制同帝制的反复斗争过程中往往是保王党的支持力量。依法律规定,它一直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并且对教育拥有传统的垄断权。1833年的基佐法开始推行世俗的初等教育。1850年的法卢法又承认天主教管理教育的权利,教会学校享有国家的津贴。1881—1886年的费里法建立了普遍的公立学校的国家津贴。第三共和国初期,反天主教情绪因德雷福斯事件而愈趋激昂,激进共和派力主政教分离。1901年颁布宗教团体法,规定一切宗教团体须经政府认可,否则予以解散并没收其财产。1904年又颁令禁止教士充任教师,因而封闭了教会学校。1905年通过了由白里安提出的政教分离法,宣布共和政府不承认也不津贴任何宗教,要求教会应该自治自立,且不受国家干涉。该法令同样适用于天主教,新教和犹太教。此后,以普通法律规定的集会自由原则管理宗教仪式,允许教堂自由开放。至此,法国比英国更完全地实现了政教分离。
这一阶段英法两国宗教斗争也是与当时的国内政治斗争密切联系的。在这场斗争中,领导者都是代表当时资产阶级中进步阶层利益的党派,即英国的辉格党或自由党,法国的共和派。广大人民群众都曾积极地参与了这场争取自身政治民主权利的斗争。在斗争过程中,天主教逐步失去作为君主专制复辟工具的性质。斗争基本上都采取了合法手段,并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每一项斗争的成果,从而大体上实现了宗教平等和政教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资产阶级民主,为工业资产阶级执掌政权创造了前提。两国斗争的差异在于:英国主要采取了不断扩大非国教徒的政治权利,逐步实现了宗教平等;法国主要采取了不断削减天主教特权,最后实现了政教分离。
到此为止,并不意味着宗教斗争已告结束。宗教信仰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仍将长期存在,而某一政治集团或势力利用宗教作为政治工具的现象,也将不断再现。但是我们可以断言,宗教平等和政教分离的大体实现,已标志着世俗化问题在国家政权与宗教组织的关系方面得到了基本解决,在“反对统治的教会”这一方面也已完成了其使命。正如一位研究世俗化问题的专家所断言的,此后,在工业社会里,对整个社会已丧失其主宰力的宗教将变成一种边际性而微不足道的余兴活动;它的功能犹如服务性机构一样,仅在人生旅途的几个重要阶段(洗礼、婚礼、葬礼)上提供适当的仪式以壮声势。
综上所述,在英法两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宗教方面的斗争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宗教斗争在现代化过程中获得了新的社会政治内容,而现代化过程也必须进行持续的宗教斗争才得以全面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
英法两国的宗教斗争都大致上经历了类似的三个阶段:以王权为代表的民族力量在反对罗马教皇权力的斗争中,排除了外部宗教势力的干涉,建立了民族教会;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反复冲击下,沉重打击了作为君主专制神圣工具的国教会,基本上实现了宗教容忍,使国教逐步丧失其为封建统治服务的特性;因人民群众争取政治民主和工业资产阶级争取政权的斗争,在宗教领域中也展开了争取宗教平等和政教分离的斗争。两国的宗教斗争都取得了成功。两国宗教斗争因历史传统和历史条件的差异而出现不同的特点,给两国资产阶级革命打上了不同的烙印。英国安立甘主义的传统,因亨利八世的改革和清教的传播,脱离了罗马天主教的轨道而建立圣公会国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使革命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法国加利康主义的传统,始终保留了天主教的教义和信条并取缔了胡格诺派,从而排除了革命披上宗教外衣的可能性。
如果把英法两国宗教斗争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清晰的阶段性,任意扩大为现代化过程中宗教斗争的一般规律,恐怕是不恰当的。欧美基督教世界的其他国家,如德意志、意大利、西班牙、俄国和美国,都因其历史发展道路的不同而使宗教斗争沿着不同的方向进行。伊斯兰世界和佛教世界则因近代时期陷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地位,使宗教问题呈现更为复杂多样的面貌。宗教斗争离不开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后者决定着宗教斗争的性质、内容、方式和阶段性。
但是,英法两国的宗教斗争历程表明,人类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必须伴随着宗教的解放,即宗教组织同政权力量的逐步脱离,以及宗教意识形态和教条礼仪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禁锢的日趋松弛。因此,凡是有过宗教传统和严酷宗教压迫的社会,若没有这种解放,那么以科学技术和生产力蓬勃发展以及一定限度的政治民主为特征的现代工业社会的建成就几乎是不可能的。
注释:
[1] 这里使用“基督教”一词,在1054年东西教会大分裂以后应称罗马公教,即天主教(不包括希腊正教或东正教)。下文在谈到宗教改革以后时,则分别使用“天主教”和“新教”两词以资区别。本文不称新教为“基督教”。
[2] 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3页。
[3] 《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8页。
[4]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7页。
[5]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50—351页。
[6] 《资产阶级和反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4页。
[7]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8、349、352—353页。
[8]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继续生效。据此,天主教徒不得继承王位,不得任摄政、大法官、掌玺大臣以及与国教有关的官职及若干大学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