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经典作家笔下西欧封建主义理论的考察RQ收稿日期:1996年6月20日
甄修钰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5期
【原文出处】《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呼和浩特)1997年02期第68-75页
【作者简介】甄修钰 内蒙古大学历史系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三个分期,介绍了经典作家在这三个阶段关于“封建主义”的若干论述,旨在说明:在经典作家笔下,由于原始社会残余有惊人的坚韧性和耐久性,因而,西欧从古代向中世纪过渡时,最初的阶级社会不是封建社会,而是与原始社会残余——日耳曼所有制或马尔克有密切关系的过渡性质的社会。因此,日耳曼所有制不等于封建所有制,征服结果不等于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综合的结果。
【关 键 词】经典作家/封建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封建主义的理论,不仅涉及国家起源的理论,同时还涉及社会形态变革的理论。由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和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都发表在《联共(布)党史》之后,或者说马克思这些遗作是列宁生前没有看到的著作,也是斯大林写《联共(布)党史》中有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章时没有读到的著作。因而我们可以说,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封建主义理论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重新考察经典作家笔下的封建主义理论,仍有十分迫切的理论意义。本文试图依据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分期,就这一问题做一些初步考察,以供讨论。
      一
    从列宁《马克思学说的历史命运》一文来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发展可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844—1848年;第二个时期是1848—1871年;第三个时期是1871年以后。[1]
    众所周知,第一个时期是马克思主义形成时期,也是经典作家主要进行哲学方面研究的时期,关于封建主义理论,在这一时期也初步形成。
    经典作家在1845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指出:“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一事实通常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主义的过渡”。不过,“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2]
    第二个时期是经典作家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被提到重要地位的时期。他们在着重剖析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对前资本主义的各社会形态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因为要考察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如何分离的,“只知道资本主义的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形式是不够的。对于发生在这些形式之前的或者在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和这些形式同时并存的那些形式,同样必须加以研究和比较,至少是概括地加以研究和比较”[3]。
    1857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征服“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中的一部分,即法兰克人征服高卢就是这种情况。“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他们能够非常容易地让罗马各省服从这些条件,因为那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已经完全推翻了旧的农业关系。”[4]
    从经典作家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西欧封建制度是日耳曼因素和罗马因素综合的产物,或者说,这种制度是蛮族征服后通过两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综合后才发展起来的;第二,两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综合至少要有一个过程,征服结果不等于相互作用和综合的结果。如果把西罗马帝国领土上刚刚建立起来的蛮族王国说成是封建社会,就意味着用不着相互作用,用不着综合,或者说与经典作家的论述不仅不相符合,甚至有点不可思议;第三,日耳曼因素是指源于军事组织中的亲兵制和传统的“用农奴耕作的生产”,罗马因素是指罗马帝国晚期“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即庇护制和隶农制。因而两种因素是有特定范围的,或者说与西欧封建化有关的两种因素不应当包括城市、手工业、商业、奴隶制,也不应当包括军事民主制等因素。
    顺便需要说明的是,生产方式是经典作家从政治经济学角度使用的一个概念,社会形态是他们从哲学角度使用的一个概念。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或者说要把生产方式转变为社会形态,还需要一个深刻的经济革命和政治革命这两个过程。具体到西欧从古代向中世纪的过渡,则需要一个漫长的封建化过程。如果说封建生产方式在5世纪的蛮族王国已经产生,甚至在3世纪的罗马帝国已经产生,那么,这符合经典作家的论述。但如果说5世纪的蛮族王国是封建社会形态,那就与经典作家的论述以及他们关于社会形态更替的原理不相符合了,封建化的起点不等于封建社会的起点。生产方式不等于社会形态。
    原始社会瓦解后,按照流行的观点,应该是两种前途:或者进入奴隶社会,或者进入封建社会。因而马克思在1857—1858年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的“日耳曼所有制”,就常常被许多人和封建制度划等号了。但仔细考察马克思笔下的“日耳曼所有制”,不难看出,它和封建制度并不是一回事。
    马克思认为,日耳曼所有制是“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它和亚细亚所有制、古代所有制一样,都是“以公社成员身份为媒介的所有制”。[5]它是以“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为前提的[6],是最初的财产形式或“财产的原始形式”[7]。这种所有制已不是原始公有制,而是已发展成对立物,但“仍然是隐蔽的”所有制[8],或者说虽是一种与国家或阶级社会有关系的所有制,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有制,而是“隐蔽的”私有制。在这种所有制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9],“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10]。即“实质上,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等等)”[11]。由于这种“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住宅是基础”,因而存在“个人土地财产”,但“不同于个人财产的公有地”也存在着,这种公有地“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因而“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财产为媒介,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12]。因而“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13]。
    这种所有制或日耳曼所有制,与奴隶制和农奴制有本质差别:从所有权看,日耳曼所有制和亚细亚所有制、古代所有制一样,“劳动的个人把土地看作是属于他所有的”[14]。而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下,“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15]。或者说劳动者还无权把土地视为自然条件,只能把自己的身体视为自然条件,劳动本身不归自己所有。从共同体来看,日耳曼所有制视“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为“第一个前提”或基础;奴隶制和农奴制正好相反,它“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16]。奴隶和农奴被人占有,为“某一第三者个人”服务[17],“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18]。从财产形式看,日耳曼所有制是财产的原始形式或“第一种财产形式”,奴隶制和农奴制则是“第三种财产形式”(按:第二种财产形式是行会)[19]。从社会形态看,虽然日耳曼所有制、奴隶制和农奴制三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但“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住宅是基础”,即表现为个体家庭是基础的日耳曼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奴隶制和农奴制虽已存在,但不起决定作用或不占主导地位,他们是很快败坏日耳曼所有制后才占主导地位的。因此,日耳曼所有制虽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但也是一种有“局限性”[20]、无发展趋势的所有制形式;相反,农奴制虽是一种最初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但它是一种有发展趋势的所有制,或者是一种有能力败坏日耳曼所有制后成为基础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从马克思这些论述可知,日耳曼所有制既不是原始公社所有制,也不是奴隶制和农奴制。它是已表现为对立物的或隐蔽的私有制,说的通俗点,是蛮族进入罗马帝国领土后的初期的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奴隶制和农奴制当时虽已存在,但它们败坏日耳曼所有制后,奴隶制也衰落消亡了,只有农奴制或封建所有制成为茁壮成长、并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总之,在马克思笔下,原始社会瓦解后,最初的阶级社会是与原始社会残余有密切关系的亚细亚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古代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日耳曼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而不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学说第一时期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论,还存在“部落所有制”这种不准确的术语,还存在着“封建结构同古代的公社所有制一样,是一种联合”[21]等界线或区别不够明确的表述。那么,在第二时期,前资本主义的各种所有制与社会形态的关系,则论述得非常明确了,或者说,对前资本主义各社会形态的研究已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系统的有重要意义的原理。
      二
    马克思主义学说发展的第三个时期,列宁是以1871年为起点的。众所周知,这一时期经典作家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各形态的研究,是一个十分具体的时期。关于封建主义理论,两位经典作家也都做过专门的集中的论述。
    1879年,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对封建制度的本质特征做了如下论述:第一,“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22]。第二,柯瓦列夫斯基根据印度的军功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和荫庇制(即依附制)断定印度公社所有制的变化是封建化,是不正确的。因为公职承包制在西欧奴隶制的罗马就曾存在过,它不是封建制度的根本特点;荫庇制在印度“起的作用是很小的”;军功采邑制是有条件的,军功田可以由最高地主的国家收回[23]。这种采邑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没有导致“剥夺了农村居民”[24],“没有使土著土地占有者的占有关系发生任何改变”[25]。所以,“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26]。第三,“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27]第四,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承认,印度的柴明达尔没有西欧封建主那种世袭司法权或领主审判权,司法权主要属于公社和国家,而这又是一个“基本差别”[28]。
    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的批评是温和的,因为他们是“学术上的朋友”[29],但对菲尔的批评就十分严厉了,“菲尔这头蠢驴把村社结构叫做封建结构”[30]。
    马克思以上的论述,“是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地方。像这样集中地论述封建主义本质特点,在他以前的著作中是没有的”[31]。我们根据这些论述,可以总结如下几点:第一,在国家统治权同时也是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的国家,抑制了大土地占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堵塞了封建主义源泉。第二,农奴制是封建制度的核心,无农奴制的国家不是封建社会国家。第三,采邑制虽然是封建制度因素之一,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封建性质的采邑制有完全的所有权,剥夺了农村居民,导致了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第四,封建社会的土地不允许出让给平民,封建主本人的高贵身份同时也使土地有了与他同样的贵族身份。第五,有无领主权和司法权,也是判断封建社会的标准之一。总之,农奴制虽是封建社会的核心或基本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还有封建性质的采邑制度,贵族性质的土地制度,司法全权性质的领主制度诸因素。这样,具备这些特征的封建社会,在农村公社结构的残余长期存在的印度社会,不仅不存在,而且在西欧日耳曼征服后的各蛮族王国的社会,显然也不存在了。可见,在马克思的笔下,原始社会瓦解后,封建制度在西欧9世纪之前并不占主导地位。或者说西欧由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的观点,并不完全符合马克思的有关论述。
    如果说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集中论述了日耳曼所有制与农奴制的本质差别及二者的关系,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集中论述了封建主义的本质特征的话,那么,在1881年3月《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则进一步深入论述了原始社会残余惊人的坚韧性,其中就包括西欧封建制度确立之前,蛮人实行的几种与原始公社残余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与封建制度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蛮族征服罗马帝国后,最初实行的社会制度是“农业公社”,这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32]。这种公社与原生的公社不同,其主要特征:它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这种农业公社,耕地仍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但“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33]。继“农业公社”之后是毛勒所研究的“新公社”,即马尔克公社,这种公社在马克思家乡“特利尔专区就有”[34],毛勒正是研究了这种公社后复原出“农业公社”的。如果说“农业公社”中土地是公共财产,那么,“新公社”或马尔克公社则是“耕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而森林、牧场、荒地等等仍然是公共财产”[35]。同样,如果说“农业公社”中,由于“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有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那么,在“新公社”或马尔克公社下,耕地的私有就会成为“私人占有的源泉”,成为“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然后会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36]
    马克思还指出:由于马尔克公社“承袭了原型的特征,所以,在整个中世纪内是自由和人民生活的唯一中心”[37]。或者说,由于原始社会残余有惊人的、甚至比“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命力要强得多”的生命力[38],因而西欧封建制度的起点不可能从蛮族王国建立的5世纪开始。
    众所周知,恩格斯在80年代初也对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及西欧封建社会进行了专门的详细论述,因而概述一下他的有关理论,无疑是助于我们更完整、准确地理解两位经典作家有关这方面的基本原理。
    依据恩格斯的《马尔克》、《法兰克时代》、《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日耳曼国家产生的形式,不像雅典是氏族内平民与贵族斗争的产物,也不像罗马是氏族外平民与氏族内贵族斗争的产物,而是征服的直接结果。但这个结果或最初的国家并不是封建社会,因为日耳曼人做了罗马帝国主人后,还没有过渡到国家,土地最初分配“是按照氏族制度进行的”,“因此,氏族制度的机关便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并且为时势所迫,这种转化还得非常迅速地进行,……于是军事首长的权力变为王权的时机便到来了,这一转变也终于实现了”[39]。
    第二,国家虽然迅速出现了,血缘联盟“愈来愈被人们忘却了”[40],但“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这种公社“放弃了在各个社员中间定期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的权利,但对于它在这些土地上的其他权利,却一条也没有放弃”。耕地和草地的利用,仍“受到公社的监督和调整”,每一个公社社员,都“拥有平等的土地份额和平等的使用权”,参加立法,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检查公共事务。[41]不过,由于马尔克公社“耕地和草地的各个份地已成为自主地”,因而这种自主地不仅“能够和国家相适应”,而且“在旧日罗马领土上一出现,就变成了跟它同时并存的罗马人的地产所早已变成的那种东西,即变成了商品。……所以,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42]。所以,马尔克的衰落是由自主地和罗马因素导致的,加之“连绵不断的国内外战争”,使正在兴起的封建所有制败坏它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然的事实了。当然,马尔克制度即使在开始削弱的时候“还是非常需要的,在贵族把农民土地攫为已有的地方,受奴役的村的制度依然是马尔克制度(虽然由于地主的侵犯大为削弱)”[43]。
    第三,罗马遗留下来的大地主只是日后大土地占有主阶级形成的原因之一[44],除此之外,还有赏赐的、掠夺的、敲诈的等途径。同样,遗留下来的大地产还有奴隶制残余,还存在着一个军事贵族和地方贵族、世俗贵族和教会贵族渐趋合流的过程。至于依附农阶级,其形成有地产集中及引起地产集中的那些原因,内战和没收,时势逼迫等。[45]那些原来“占有土地的自由民”,由于连年战争,是直到9世纪初才“陷入了与他们的前辈即罗马的隶农一样的处境”,即在9世纪才进入封建社会,而在此之前,这些自由民是“先前只知有国王而不知有其他主人,而更早一点根本不知有任何主人,甚至也不知有国王的农民后裔”。他们是过了400年后才陷入既知国王、又知领主等主人的农奴处境。“介于罗马隶农和新的农奴之间的是自由的法兰克农民”。[46]
    第四,要使封建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必须进行土地关系的变革。“这种土地关系的改革”是由“查理·马尔泰尔所开始的,由他的儿子和孙子完成的”。“这种改革是以两种新制度为基础的”,即一是采邑制度,二是领主制度。[47]而“教会显贵亲身上阵的习尚”的领主制度,“正是查理大帝造成的”,或者说是在他的鼓励下和帮助下造成的。[48]因此,日耳曼人在“故乡已经实行的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和“对罗马人来说曾经是古代世界毫无出路的没落形式”,是被日耳曼人“发展起来,并提高到普及的地位”,终于“以采邑制度和保护关系(依附形式)的进一步发展为封建制度而告终”。因此,9世纪是“新的发展的起点”,而这个功劳应归于日耳曼人的野蛮状态。虽然5——9世纪“这400年看起来多么像白白渡过”,但野蛮的日耳曼人毕竟使欧洲“返老还童”了。[49]
    总之,不难看出,恩格斯的论述与马克思的论述完全是一致的,日耳曼所有制与马尔克公社是一回事,都是以土地开始私有或土地表现为隐蔽的私有制为特征的。但与封建所有制不是一回事,封建制度则是由“采邑和保护关系(依附形式)”进一步发展起来的。日耳曼征服结果所产生的这种国家形式,对先前的罗马帝国来说,不是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而是一个“白白渡过”的一个时代,说得通俗点,这400年是一个倒退时代。而这种情况在我们今天看来,并不罕见,巴比仑帝国前的阿摩利人的社会,比苏美尔文明是倒退时代;吠陀文明前的雅利安人的社会,比哈拉巴文明是倒退时代;古风时代之前的多利安人的社会,比爱琴文明是倒退时代。社会形态的更替一般是由低级到高级,但也不乏个别地区出现由高级到低级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对征服者而言,仍是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或者说要有一个原始社会残余逐步衰落的曲折过程。
      三
    正如本文一开始所言,考察经典作家笔下封建主义理论,涉及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起源和社会形态的理论。因而本文有必要对此做如下小结:
    第一,在两位经典作家看来,由于原始社会残余有相当惊人的坚韧性和持久性,由于“农业公社的历史道路”所导致的结果并不相同,“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50]。因而原始社会瓦解后,最初的国家产生的形式是一元多线论,即本质、规律相同,形式却丰富多彩。具体说,有亚细亚的、雅典的、罗马的、日耳曼的等国家产生的形式。而就日耳曼人国家产生形式而言,除典型的法兰克形式外,无疑还有西哥特式的、斯堪得那维亚式的。如果把视野扩大,显然还有斯巴达式的、雅利安式的和斯拉夫式的等等。但所有的最初的国家产生的形式,都与原始社会残余有惊人的密切关系,因而不可能在原始社会瓦解后,或者是奴隶制占主导地位,或者是农奴制占主导地位。[51]
    第二,列宁早在1894年《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中肯定,俄国的农奴制是“封建的生产方式”[52];1912年,列宁在《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中肯定,中国的压迫制度和剥削制度是“封建制度”[53];1920年,列宁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搞》中,把东方以地租剥削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压迫制度和剥削制度,都以“封建主义”一词来概括[54]。这说明,列宁笔下的“封建主义”与马克思笔下的“封建主义”有差别。马克思主义学术界据此把封建制度分为领主封建所有制和地主封建所有制两大类型,显然也是正确的。或者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封建社会的论述仍然是正确的,但对印度等地论述存在一些局限性。不过,他们关于印度等地原始社会残余有更惊人耐久性的论述并不过时。
    第三,至于日耳曼人的野蛮状态,在经典作家笔下显然不等于日耳曼因素,更具体点说,是日耳曼人的野蛮状态才使两种因素能够综合,并开始新起点。同样,讲日耳曼人野蛮状态的功劳,必须要以两种因素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因为,无罗马因素的北欧等国,封建化开始的很晚,同样,罗马因素相对强的西哥特、东哥特等地区,封建化进程同样缓慢。因此,两种因素的综合还需通过日耳曼人的野蛮状态以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变革等作用才能实现。
    最后,我们有必要说明一下,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在前苏联发现虽早而重视不够。早在十月革命后第三年,列宁派达·波·梁赞诺夫去国外收集马克思和恩格斯手稿,他于1923年11月20日在莫斯科社会主义科学院做了关于这一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他除了未提菲尔的材料外,对这些笔记都作了简要介绍。但以后对这些笔记迟迟没有公开发表。直到1941年,才发表了关于摩尔根的摘要。1958年,在《苏联东方学》杂志分三期发表了关于柯瓦列夫斯基的摘要。关于菲尔的短短四、五万字的摘要,也拖了三年(1964—1966年)才刊登完。梅恩和拉伯克的摘要,则拖到1975年。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况,是梁赞诺夫认为,这些材料“对马克思传记作家们”有用,表明马克思“直到生命的终结都保持了扎扎实实、有条不紊的工作作风”。但梁赞诺夫表示,马克思晚年在高龄的情况下花那么多时间去系统地、详细地作摘记,是一种“不可饶恕的学究气”。[55]
    对斯大林写作《联共(布)党史》中有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那章后发表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忽视,正如英国学者E·霍布斯保姆所言,其“忽视是特别令人吃惊的”[56]。
    在我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是1985年发表的,但还缺菲尔的笔记。1987年,关于菲尔的笔记在《马列主义研究资料》杂志上分4期陆续刊登完。当然,关于摩尔根和柯瓦列夫斯基的笔记在这之前有过单行本发表。《马尔克》、《法兰克时代》、《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发表也比较早。不过,本文认为,马克思主义学术界对经典作家笔下的封建主义理论以及国家起源和社会形态更替的理论的讨论,难免存在一些局限性。尤其是对马克思从1870—1877年,整整7年不惜暂时中断他毕生心血结晶《资本论》的创作,去研究哈克斯特豪森和毛勒的有关原始社会的著作的动机,晚年又不顾年迈体衰,抱病去研究柯瓦列夫斯基和摩尔根等人的有关民族学笔记的动机,还未引起大多数学者的重视。
    显然,马克思的动机绝不是仅仅为了论证公有制先于私有制,去驳倒私有制永恒论的观点。因为启蒙思想家、空想社会主义者,以及甚至像黑格尔这样的学者,都曾从不同角度自觉或不自觉地论证过公有制先于私有制,哈克斯特豪森和毛勒又早已用铁的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更不是像梁赞诺夫所言,是一种“不可饶恕的学究气”。而是一种构拟创作宏伟巨著的计划,其中明显包括把重点从欧洲舞台转向范围更广的亚洲、非洲和美洲,从全球角度来强调原始社会残余的惊人的坚韧性和耐久性,从而进一步论证摩尔根的未来社会是氏族制度“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的观点,或论证他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所得出的结论。因此,以往认为的原始社会瓦解后,人类社会的前途只能或者是奴隶社会、或者是封建社会的流行观点,与经典作家的论述不完全符合,与历史逻辑和历史事实也有出入。因此,重新考察经典作家关于封建主义理论,以及国家起源和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更替的理论,仍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但也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因而本文的考察仅仅是初探性质,其中对经典作家有关理论的不准确的理解,甚至是错误的理解也就难以避免了。
    注释:
    [1]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下同)《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以下简称《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81、28页。
    [3]《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0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下简称《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47—748页。
    [5]《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6]《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7]《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8]《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9]《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10]《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11]《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12]《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13]《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14]《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15]《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16]《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17]《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18]《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19]《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20]《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4、482、496、498、484、498、481、482、482、500、502、491、496、502、502、48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以下简称《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81、28页。
    [22]《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4、284、269、272、284、284、284页。
    [23]《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4、284、269、272、284、284、284页。
    [24]《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4、284、269、272、284、284、284页。
    [25]《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4、284、269、272、284、284、284页。
    [26]《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4、284、269、272、284、284、284页。
    [27]《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4、284、269、272、284、284、284页。
    [28]《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4、284、269、272、284、284、284页。
    [29]《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5页。
    [30]《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7年,第1期,第16、38、159—160页。
    [31]《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7年,第1期,第16、38、159—160页。
    [32]《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33]《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34]《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35]《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36]《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37]《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38]《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39]《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7—148、149—151、151—153页。
    [40]《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41]《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42]《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43]《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44]《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45]《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46]《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7—148、149—151、151—153页。
    [47]《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48]《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49]《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7—148、149—151、151—153页。
    [50]《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449、448、449、450、449、432、540、358—361、541、358—361、542、547、548、557、450—451页。
    [51]关于“古代所有制”与奴隶制的差别,李雅书和扬共乐两位学者在《对古代罗马史若干理论问题的重新考察》中已有正确的论述,但他们的观点似乎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参见《世界历史》1993年第4期。
    [52]《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20页。
    [53]《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54页。
    [54]《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9页。
    [55]《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7年,第1期,第16、38、159—160页。
    [56]郝镇华《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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