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和伊克塔制度
黄思骏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5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1997年01期第61-69页
【作者简介】黄思骏,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06


    公元13世纪至18世纪中叶,是穆斯林入主印度的时期,其中又可分德里苏丹国时期(公元1206—1526年)和莫卧儿帝国时期(公元1526—1858年,实际统治到18世纪中叶)。作为外来的穆斯林统治阶级,主要扎根于城市,其统治未深入农村;他们对农村的统治主要满足于在保留农村旧有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征收田赋;事实上从德里苏丹国起,田赋才成为统治阶级占有农民剩余的主要形式,而伊克塔制度实际上是国家的田赋资源在统治阶级中进行分配的一种形式。我国读者对这方面的情况了解甚少,过去国内也没有发表过有关的专论文章。本文将根据国外研究的最新成果,对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和伊克塔制度进行分析,以揭示德里苏丹国时期土地关系的变化。
      一、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
    田赋是以土地为征课对象,由拥有土地的农民负担,德里苏丹国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征收田赋,同它统治的范围有关。尽管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其势力远至南印度卡维里河以南,其疆域可同阿育王和奥朗则布时的疆域相比,但这是短暂时期。从总体讲,德里苏丹国只不过是北印度一个最大的区域王国,其疆域的大小同国力的强弱成正比。这些被征服、被统治的地区名义上属德里苏丹,实际上又分三种情况:由中央政府直接掌管的地区称哈里萨k5h502.jpg即国有土地,主要限于德里和河间地区;由省督掌管的地区;由臣属的印度教国王或酋长掌管的地区。国家只对前两种地区征收田赋,对后一种地区只要求按年纳贡。
    其实,这种征收田赋地区和征贡赋地区的划分不是一开始就是这样确定下来的。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公元1296—1316年)正式建立田赋制度前,大概经历了由征收贡赋到征收田赋的过程:在穆斯林征服印度的过程中开始是划地为营,征收贡赋,到了站稳脚跟后才慢慢开始征收田赋;可能先从西旁遮普开始征收田赋,逐渐扩大到德里附近,到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才扩大到整个北印度。但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之前,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之后很难找到可供说明德里苏丹国时期田赋制度的材料。因此,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主要是指从13世纪末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起至14世纪80年代菲鲁兹·沙·图格卢克统治止的田赋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估税的方法 估税首先要估定农作物的产量。这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测量土地面积(指耕地面积,下同)的基础上,按实际产量或标准产量估定农作物的产量;另一种是参考以前的田赋记录,对农作物的产量作粗略估计。大多数苏丹采用粗略估产的方法,只有阿拉—乌德—丁·卡尔吉和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苏丹在测量土地面积的基础上估定产量,但在具体做法上似乎又有些不同。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对从事耕种的所有人,不管持有多少耕地,种植何种农作物,都分别一一测量,先算出每一地区每种农作物的单位面积[1]产量,再用单位面积产量乘以土地面积算出总产量;然后再以应缴产量比例,算出每个农民应缴的田赋。如果用现金缴纳田赋的话,则用当地的标准价将实物折算成现金。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虽然同样是在测量土地面积的基础上估产估税,但在估产估税时,不是采用当地的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而是用统一的“官方公布的产量和官方公布的价格计算”,[2]而“官方公布的产量和官方公布的价格”往往高于许多地方的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从而使国家增收,农民吃亏。至于在粗略估产的基础上再估税,其随意性就更大。
    2.赋率的确定 在估定农作物产量的基础上确定赋率。阿拉—乌德—丁·卡尔吉规定田赋为产量的一半。[3]到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时赋率有所降低,占产量的1/5到1/3。[4]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大大提高河间地区的赋率,到底提高多少,说法不一。巴兰尼说增加了10倍或20倍;《穆巴拉克王朝史》说,增加了20倍;巴道尼说增加了1倍。[5]田赋比原来增加10至20倍的可能性不大,但确有很大提高,如巴道尼所说增加1倍,或象L.P.沙尔马所说,又提高到产量的1/2,[6]否则不会引起河间地区的农民起义。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从中吸取教训,又把赋率降到产量的1/5到1/3,[7]并且确定全国总赋额贾马(jama)67,500,000或68,500,000坦卡。[8]这对安定民心,促进农业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由上可知,德里苏丹国时期的赋率在产量的1/3到1/2之间变动。[9]这同古代印度国王向村社农民征收占产量1/6的土地税相比,赋率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这主要是对非穆斯林农民征收的田赋,称哈拉吉(kharaj);而对穆斯林农民征收的田赋(率)要低得多,只占产量的5%到10%。其中享有人工灌溉的土地,缴产量的5%,利用自然资源灌溉的土地缴产量的10%。[10]这种对穆斯林农民征收的田赋称乌什尔(ushr)。
    同古代印度相比,对农民征收的赋率提高了,但对农民征收的杂税却减少了。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时,除向农民征收哈拉吉(田赋)外,只征查拉伊(Charai)和加里(Ghari)即放牧税和房税;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和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统治时继续征收这两种税;菲鲁兹·沙·图格卢克废除放牧税和房税,改征人头税。[11]人头税是对非穆斯林(主要是印度教徒)成年男子征收的,称吉齐亚(jiziya);对富裕的穆斯林则征收一种类似于人头税的宗教税,称扎卡特(Zakat),占收入的2.5%。此外,菲鲁兹·沙·图格卢克还征收哈姆斯(Khams),这是对战利品和矿藏的抽成,数额为1/5;对享受运河服务的村庄征收灌溉税,占产量的1/10。[12]
    如果我们把灌溉税看作是对田赋的追加(事实上征收灌溉税只限于今哈里亚纳地区),再除去特殊税种哈姆斯,那么德里苏丹国时期对农民征收的杂税,确实品种不多(在古代印度则名目繁多),其税额累加,大大低于田赋,[13]所以田赋成为德里苏丹国时期外来穆斯林统治阶级占有农民剩余的主要形式。这是从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确立印度田赋制度开始的。正如当代印度著名历史学家伊尔范·哈比布所说:“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的税收制度也许是从他的统治时期起一直延续到19世纪甚至20世纪的一种制度。从那以后,田赋(kharāj or māl)成为统治阶级占有农民剩余的主要形式。”[14]
    3.征税的对象 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税收以田赋为主,而田赋是以土地为征课对象,由拥有土地的农民负担。不言而喻,征收田赋的对象是拥有土地的农民。这里重点要讨论的是如何对待旧有村庄头人享有免税特权的问题。德里苏丹为了便于向农民征收田赋,保持了农村旧有村庄的社会结构,并利用旧有村庄的头人继续征收田赋。在穆斯林入侵和统治印度之前,旧有村庄头人既是村庄的土地所有者,又是村庄的田赋征收人,享有免税特权。现在德里苏丹既然要利用他们继续征收田赋,就有一个要不要让他们继续享有免税特权的问题。这在苏丹内部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他们不仅享有免税特权,而且通过向农民多征(除征收田赋外,还征收附加税)、向国家少缴的办法侵吞了农民大量的剩余;他们未得国家的同意增加地产;他们在地方上有钱有势,往往成为反对苏丹叛乱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直接威胁着苏丹的统治。因此,在利用他们征收田赋的同时,应该限制他们的发展。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正是持这种观点。他采取的办法是取消他们原先享有的免税特权,要求他们毫无例外地像普通农民一样缴纳田赋,同时又迫使他们向农民征收田赋。[15]另一种意见认为让他们征收田赋负有重大的责任,所以应该给予报酬,不应该把他们降到普通农民的经济地位;既要让他们缴纳田赋,同时又迫使他们向农民征收田赋,这是一种行不通的办法。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正是持这种观点。所以他恢复了他们原有的免税特权(不缴田赋和其他杂税),作为对他们服务的补偿,但不让他们向农民征收附加税。[16]
    4.支付的手段 以什么缴纳田赋,中世纪印度与古代印度有所不同,古代印度以实物为主,中世纪印度以现金为主。伊尔范·哈比布认为到14世纪初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代,用现金缴纳田赋的制度似乎已经确立;即使在河间地区也以征收现金为主,只是在河间地区的部分地区征收实物以作储备之用。[17]L.P.沙尔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征收田赋用现金,但阿拉—乌德—丁向河间地区及德里附近地区征收田赋用实物。”[18]洛迪苏丹时,因物价极端低下,田赋的支付由现金变实物。[19]
    5.实施的范围 由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确立的田赋制度的实施范围,大致同历任苏丹的国力相应,国力强盛,版图大,实施的范围就大,国力弱,版图缩小,实施的范围就小。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新税制在从旁遮普的迪帕尔普尔和拉合尔到北方邦的卡拉和卡特尔,再到拉贾斯坦的纳高尔和查因的广大地区实行。”[20]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国力最强,版图最大,新税制实施的范围也就最大。“整个帝国,包括古吉拉特、马尔瓦、德干、南印度和孟加拉,都被置于像在河间地区乡村流行的同一种严格的税收制度之下”。[21]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之后,德里苏丹国走向衰落,版图日益缩小,德里苏丹征收田赋的地区愈来愈小,以致到洛迪王朝时,主要由地方首领征收田赋。显然,德里苏丹国的田赋制度只“在他们直接管理的地区”[23]实行,不完全符合实际。事实上,不仅由中央直接控制的地区,而且由省督控制的地区和穆克蒂控制的地区都实行由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确立的田赋制度。当然,在具体征管上可能有所不同。
    6.赋税的征管 如何征收管理田赋是德里苏丹国时期田赋制度的重要内容。大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法:首先,从阿拉—乌德—丁·卡尔吉起,在中央政府建立田赋部。其主要职责是:委派田赋官员,对哈利萨(Khālik5h503.jpga)直接征收田赋;[23]保管田赋档案,向军事官员分配伊克塔;[24]对穆克蒂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查。[25]
    其次,为了便于征收田赋,利用旧有的农村社会结构。[26]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持旧的村社(村庄,下同)结构,继续依靠村社头人向村社农户征收田赋。二是利用村社头人以上的农村贵族和田赋官员征收田赋。在早期德里苏丹的印度教酋长称拉伊(rāis)和拉纳(rānas)。省督开始可能从拉纳那里征收田赋,拉纳通常从农民那里征收田赋。当拉纳不能缴纳被要求数量的田赋时,省督将会强制从村社头人和乔杜里那里进行直接征收。[27]乔杜里(Claudhuri)是14世纪印度农村旧贵族转化为新贵族最早的主要代表,是当时印度农村基本征收单位帕尔加纳(Pargana)的头头,连同其他农村上层,统称柴明达尔。[28]
    第三是实行分区征管。简单来说,就是谁控制什么地区,就有谁来征管田赋。具体来说,中央控制的哈里萨由政府田赋部的官员直接征收管理;省督控制的地区由省督组织人力进行征管,中央派人监督;军官和贵族接受的伊克塔由他们自己负责征管,但中央要审查他们的收支情况。
    第四是实行田赋转让和承包制度。除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时以直接征收田赋为主以外,在他之后的其他苏丹统治时期多实行田赋转让和承包制度。不仅苏丹可以分配伊克塔,转让田赋,而且省督、伊克塔受让人穆克蒂都可以在自己的伊克塔内分配伊克塔,转让田赋。至于承包田赋,只在省督控制的地区实行。
    7.谁接受田赋 接受田赋的有以苏丹为代表的国家、省督和伊克塔的受让人穆克蒂。国家的田赋收入包括四部分:在哈里萨征收的田赋、省督征收的田赋用于自己、政府和军队开支后的上缴部分、穆克蒂上缴的超过规定收入的部分,以及臣属地区首领上缴的贡赋。省督的田赋收入主要来自他所控制的省区,但他收入的田赋并不完全归他所有,在用于自己、政府和军队的开支后,多余部分要上缴国库。伊克塔受让人穆克蒂(主要是穆斯林军官和贵族)得到伊克塔上规定数量的田赋。
      二、德里苏丹国时期的伊克塔制度
    从形式上看,伊克塔k5h504.jpg是德里苏丹对统治阶级(主要是军事官员)的一种土地分配,从实质上看,分配的不是土地,而是土地上的田赋。国家通过分配伊克塔,把向农民征收田赋和在统治阶级中分配田赋有机地结合起来,但又不损害原来农村社会的结构,于是伊克塔制度在德里苏丹国时期便大大发展起来。
    伊克塔又称军功田,分配的主要对象是外族穆斯林军官,后来扩大到穆斯林贵族(贵族也带兵),有时还包括士兵。纵观德里苏丹国时期伊克塔的分配,经历了以下变化:
    1.对象的变化 当穆斯林从印度西北部入侵印度时,就有划分占有地和征收贡赋的习惯,所以在建立德里苏丹国以后,德里苏丹延续这种习惯,对军官和士兵分配伊克塔作为他们的报酬。根据印度史籍的记载,大概在吉亚斯—乌德—丁·巴尔班(公元1266—1287年)之前(含巴尔班),对军官和士兵都以伊克塔付酬。[28]到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公元1296—1316年),只对军官分配伊克塔,对士兵则用国库的现金支付报酬。[30]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公元1320—1325年)和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公元1325—1351年)都实行这种制度。[31]到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公元1351—1388年)恢复了对士兵分配伊克塔的制度。[32]
    这是苏丹国政府对中央军官兵的付酬情况。至于省督和贵族军队官兵的薪饷,一般都从他们自己的收入中支付。
    2.规模的变化 尽管历任德里苏丹实际统治印度的地区有大有小,但对官兵分配伊克塔比较普遍,决不“只是一种例外”。德里奴隶王朝第三任苏丹沙姆斯—乌德—丁·伊尔图特米什(公元1211—1236年)“已经把村和区分赐他的将领们,而以提供一定数量的战士作为条件,也就是说,把他们变成了‘军功田领有者’”。依据当时波斯编年史家齐亚—乌德—丁·巴兰尼的记述,沙姆斯—乌德—丁单在朱木拿河与恒河之间的“河间地方所分赐的军功田就有2000处!”[33]同样,吉亚斯—乌德—丁·巴尔班(公元1266—1287年)和贾拉尔—乌德—丁·菲鲁兹(公元1290—1296年)“也曾亲自或通过省督把新采邑赐给军事贵族,‘以笼络之’”。[34]
    但是,阿拉—乌德—丁·卡尔吉强调由政府直接征收和管理田赋,少分配伊克塔:他不仅收回了“由以前的统治者作为米尔克(milk,国家赐赠)、因南(Inam,国家赐赠)、瓦克夫(waqf,慈善赐赠)授予人的土地,以及作为对国家服役报酬的补助金”,[35]而且对他的士兵不再分配伊克塔,用现金支付报酬。至于对军官是否分配伊克塔则有不同的说法。据波斯编年史家沙姆斯·西拉季·阿菲夫说,阿拉—乌德—丁“放弃了赐军功田给官兵和骑兵官员的做法;”[36]印度著名历史学家伊尔范·哈比布则认为“阿拉—乌德—丁·卡尔吉坚持对他的指挥员(穆克蒂、瓦利)分配伊克塔的实践”;[37]英国著名印度史学者莫兰认为给军官分配伊克塔的量不大。[38]库特布—乌德—丁·穆巴拉克沙(公元1316—1320年)把阿拉—乌德—丁“没收的一些土地和捐赠归还了原主”,[39]并“广泛赐赠和转让(土地)”。[40]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命令对各种土地权利和贾吉尔(伊克塔——引者)作严格的调查,不合法的赐赠被收归国有”,[41]坚持只对军官分配伊克塔。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北印度的军政人员受让伊克塔的情况是:诸汗、马立克、王公和将帅(isfah′sálárs),各各都从国库拨给他们的地方取得收入。士兵和马木留克兵都得不到参加征税的权利,只靠军饷生活。军官的情况则不同。他们被赏赐整个整个的村,有权把各村缴纳的税收归为己有。只要赏赐村和区的苏丹或他的王位继承者同意,村和区就始终由他们治理。实际上,王位继承者在即位时,通常都要确立一下先前占有者的军功田。[42]
    到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分配伊克塔的规模明显扩大,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恢复了对士兵分配伊克塔的制度;二是大大提高了军政官员的薪水,薪水以现金估定,用相应数量的田赋支付即以分配伊克塔的形式支付。仅提高官员薪水,从而扩大伊克塔分配就不得了。如在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最高军官汗(khan)的薪水为200,000坦卡,而菲鲁兹向他的最高军官汗和仅次于汗的马利克(malik),仅作为个人收入,就支付400,000、600,000或800,000坦卡,至于他的大臣则达1,300,000坦卡。代替现金,他们获得单独的伊克塔和帕尔加纳(parganas)。[43]当时的波斯编年史家阿菲夫说:“由于得到上帝的鼓舞,他帝国的田赋(mahsūl)在人民中分配;甚至(所有的)帕尔加纳和伊克塔都被分配了。”[44]从而大大减少了国有土地。
    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以后,德里苏丹国走向衰落,到赛伊德王朝和洛迪王朝时,尽管苏丹统治的地盘大大缩小,但分配伊克塔的办法依旧。有的学者认为洛迪王朝时转让田赋的量(指单个伊克塔所产生的田赋量——引者)比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少,但转让的面比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要宽。[45]
    3.管理的变化 伊克塔是田赋资源在统治阶级中的分配,是一种付酬的形式。但是苏丹政府向军政官员(主要是军事官员,下同)分配伊克塔的田赋收入不可能正好等于他们的薪水收入,如果穆克蒂多得了,国家就少得,因此,苏丹政府分配伊克塔以后,对伊克塔严加管理和控制,主要目的是要了解穆克蒂的实际收入,以便让他们把超过规定收入的部分上缴国库。大约从奴隶王朝的吉亚斯—乌德—丁·巴尔班起,苏丹政府要求穆克蒂向政府每年呈报他们的收支情况。规定收支平衡后的余额或者说来自伊克塔的规定收入的“超额”部分必须上缴国库。为了掌握穆克蒂在伊克塔境内实际的征收数和开支数,巴尔班向穆克蒂委派会计进行监管。[46]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时,对伊克塔的管理采取了更为具体的措施:由财政部按特定价格估定伊克塔的田赋收入,并可不断作出增收估计;将伊克塔的田赋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穆克蒂或瓦利(wālī)之下的军队的报酬,另一部分作为穆克蒂本人和他的个人的官员的开支,并把期望产生这两部分收入的地区分开;将超过这两部分开支的收入上缴国库。[47]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对伊克塔收入严加管理,规定了三条:(1)财政部对伊克塔的增收估计每年不得超过1/11到1/10;(2)穆克蒂的收入不得超过规定收入的1/20到1/10;(3)穆克蒂官员的收入不得超过他们薪水收入的0.5%到1%。[48]为了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对军官分配的伊克塔仅限于个人薪水,不包括军队的给养。[49]到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不仅增加了对穆斯林官员的伊克塔的分配,而且放松了对伊克塔收入的管理。由于他确定的整个国家的田赋总额在他统治时期不变,因此,也就不存在对穆克蒂来自伊克塔的收入进行增收估计的问题,穆克蒂也就不再担心从他们的收入中提高对国库的上缴;放松了对穆克蒂收支帐目的审查,即使受审查,穆克蒂也不害怕;作为个人薪水的伊克塔和作为军队报酬的伊克塔名义上仍分开,实际上很难分开。[50]随着伊克塔的世袭化和逐渐成为私有财产,苏丹政府也就很少顾向伊克塔的实际收入了。
    4.性质的变化 大体来说,在奴隶、卡尔吉和图格卢克王朝诸苏丹向军政官员分配的伊克塔“没有物权的性质”,也就是说,伊克塔的受让人穆克蒂不是得到伊克塔的所有权,只是得到向伊克塔征收田赋权,并享用作为薪水的规定数量的田赋。在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之前,伊克塔不是永久的,甚至不是终身的,德里苏丹可以以各种名义随时变动穆克蒂的伊克塔,后继者可以对前任分配的伊克塔进行调整。如吉亚斯—乌德—丁·巴尔班曾想收回在老人、寡妇和孤儿手中的伊克塔,代之于现金生活补贴,只是在老人、寡妇和孤儿的乞求下才未能实行;[51]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没收所有前苏丹分配的伊克塔和其他赐赠,只对现役军官分配伊克塔;[52]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夺取了坚决支持前政权的贵族的伊克塔,恢复了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被没收伊克塔的人的伊克塔;[53]等等。只是到了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伊克塔才世袭化。“他规定:‘军官中若有人去世,应由其子补其空缺;无子则由其婿补之;如无直系后嗣,则亡人之空缺应由其最亲近的奴隶(ghulám)递补,如无此最亲近的奴隶,则由其最近亲属递补。亡人诸妻在继承顺序中为最近亲属。’‘军功田的占有者倘不能继续服军役,则在其在世时,也可由继承人补其空缺’(沙姆斯·西拉季·阿菲夫)。这样一来军功田就由法律承认可以继承了。”[54]伊克塔世袭化是菲鲁兹·沙·图格卢克对穆斯林贵族让步的产物,也是德里苏丹统治权力削弱的重要标志。到赛伊德王朝和洛迪王朝时,由于德里苏丹权力的进一步削弱,穆克蒂把伊克塔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
    不仅苏丹政府可以在全国范围(主要是在直接控制的哈利萨地区)向军政官员分配伊克塔,而且省督、穆克蒂都可以在自己的伊克塔内对下属官员进行再分配。
    伊克塔的受让人称穆克蒂k5h505.jpg。穆克蒂取得伊克塔后要为国家尽一定的义务,主要是“维持军队随时向苏丹提供”。“但至少在较早的时期,没有需要穆克蒂维持固定数量的军队或每年向苏丹国库送缴特殊数量(钱物)的证据”。[55]到了洛迪王朝时期,转让田赋(即分配伊克塔——引者)已经采取了莫卧儿时期常见的形式,也就是受让人不仅负有忠诚的个人服务的义务,而且负有从分配的收入中维持一支军队以供国王需要时利用的义务。[56]
    分配伊克塔所产生的后果如何,是人们关心的问题。这可以从国家、伊克塔受让人穆克蒂和原先占有土地的农村居民三个方面来讲。对国家来说,向军政人员分配伊克塔不是分配伊克塔的土地所有权,而是分配伊克塔的田赋(包括杂税,下同),因而丧失了被作为伊克塔分配的田赋收入,但并没有丧失其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根据情况随时收回;对穆克蒂来说,并没有得到伊克塔的所有权,只是得到伊克塔的田赋征收权和享用作为薪水的规定数量的田赋,以及由征收权产生的统治权;对原占有土地的农村居民来说,并没有被剥夺土地,只是改变了纳税对象(由向国家纳税转为向穆克蒂纳税),因此他们仍然根据公社所有权或私人所有权照旧占有他们的土地。变动多半只涉及到人,而不涉及到土地。受让人穆克帝成为国家和村社与农民之间的中间人,他们占有农民的大量剩余。原占有土地的农村居民由自由人变为依附人,同时,他们的占有地也由对自主地的占有变为对封建地的占有。
    注释:
    [1] 以比斯瓦(Biswa)为单位,相当于一比加(Bigha,土地面积单位)的1/20。
    [2] 塔潘·拉伊乔杜里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Tapan Raychaudhuri and Irfan Habib Ed.,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India.Volume I:C.1200—C,175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First Edition 1981.),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63页。
    [3]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L.P.Sharma,Medieval History ofIndia(1000—1707A.D.),Vikas Publishing House PvtLtd,New,Delhi 1981.),新德里维卡斯出版社私人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93页;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W.H.Moreland,The Agrarian system of Moslem Idia.Oriental Books Reprint Corporation,Delhi,Second Edition June 1968.)德里东方书籍重印公司1968年第2版,第33页;《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1页。
    [4] 《中世纪印度史》,第125页。
    [5] R.C.马宗达、H.C.赖乔杜里、卡利金卡尔·达塔:《高级印度史》(R.C.Majumdar,H.C.Raychaudhuri,kalikinkar Datta,An Advanced History of India.The Macmillan Company of India Limited,Delhi Bombay Calcutta Madras,Fouth Edition 1978),德里印度麦克米伦有限公司1978年第4版,第311页注1。
    [6]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205页。
    [7]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153页。
    [8]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3页;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57页提供的总赋额为57,500,000坦卡。
    [9]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204页。
    [10]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204页。
    [11]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1、63、66、67页。
    [12]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153页。
    [13] 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把田赋以外的杂税限制在产量的4%。见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6页。
    [14]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2页。
    [15] 参见伊尔范·哈比布:《印度历史上的农民》(Irfan Habib,The Peasant in Indian History.),《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118 Marx Centenary Number March 1983)第118期(马克思逝世百周年纪念专刊,1983年3月),第54页。
    [16] 参见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41页;伊尔范·哈比布:《印度历史上的农民》,《社会科学家》第118期,第54页。
    [17] 参见伊尔范·哈比布:《印度历史上的农民》,《社会科学家》第118期,第57页;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1、62页。
    [18]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205页。
    [19]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7页。
    [20]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2页。
    [21]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3页。
    [22] 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62页。
    [23]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94页;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46页。
    [24] 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56页。
    [25] 德里苏丹为了防止穆克蒂肆意侵吞农民的剩余,要求他们向中央呈报收支情况,这些报告由谁具体审查,印度的史籍里缺少明确记载,可能由田赋部和财政部一起审查。
    [26] 参见伊尔范·哈比布:《印度历史上的农民》,《社会科学家》第118期,第54页;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56页。
    [27]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57页。
    [28]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57、58页。
    [29]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68页;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9页。
    [30]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95页。
    [31]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0、72页。
    [32]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3页;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156页;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55页。
    [33] 卡尔·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2—273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73页。
    [35]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92页;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39页讲到,在阿拉—乌德—丁统治的早期收回了所有存在的赐赠。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74页。
    [37]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0页。
    [38] 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39页。
    [39] R.C.马宗达、H.C.赖乔杜里、卡利金卡尔·达塔:《高级印度史》,第304页。
    [40] 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40页。
    [41] R.C.马宗达、H.C.赖乔杜里、卡利金卡尔·达塔:《高级印度史》,第306页。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75页。
    [43]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3页。
    [44] 转引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3页。
    [45] 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67页。
    [46]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9、70页。
    [47]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0页。
    [48]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1页。
    [49]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1、72页。
    [50]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3页。
    [51]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68页。
    [52] 参见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92页;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地制度》,第39页;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70页。
    [53] L.P.沙尔马:《中世纪印度史》,第125页。
    [5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76页。
    [55] 塔潘·拉伊乔杜里、伊尔范·哈比布主编:《印度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68、69页。
    [56] W.H.莫兰:《穆斯林印度土制度》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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