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论近代欧洲绝对君主制
刘北成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4期
【原文出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7年01期第92-99页
【作者简介】刘北成 北京师大历史系副教授
【关 键 词】近代欧洲/绝对君主制/性质/局限
一、绝对君主制的概念与性质
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多数重要国家都先后建立起集权的君主制度。这种集权君主制首先是在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初出现于西欧的法国、英国和西班牙,接着出现于北欧的瑞典和东欧的奥地利,最后在17世纪出现于俄国、普鲁士。在西方学术界,对于欧洲这种集权君主制有一个公认的特定概念,即“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或“绝对主义”(absolutism)。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通常把欧洲这种君主制称作“专制君主制”,或“君主专制制度”、“专制主义王权”。这一名称往往容易与东方国家的皇权专制主义混为一谈。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如《共产党宣言》、《论住宅问题》和《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等,在论述近代欧洲这种特有的君主制时,使用的就是“绝对君主制”(die absolute monarchie),以区分于东方帝国的“专制主义(专制制度)”(despotismus)。中文译文把“绝对君主制”翻译成“专制君主制”,不利于我们理解东西方历史发展的差异,不利于理解欧洲向资本主义转变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过程。因此,我们主张使用“绝对君主制”的概念。[①a]
国外学术界一般认为,绝对君主制的形式特征主要有两个:1.君主是世间的唯一法律来源。当然,如果他破坏了上帝的法律或自然法,人们还保留着某些反抗的权利。2.君主凭借着常备军和官僚机构进行统治[②a]。按照这两个标准,英国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不是典型的绝对君主制,因为它们一直保留着议会,而且英国也没有可与欧洲大陆相比拟的军事官僚机器。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英国不属于绝对君主制。但也有的学者认为,英国的集权君主制是最虚弱的、最短命的绝对君主制[①b]。我们采用这后一种观点。附带说,俄国沙皇专制的性质比较复杂。可以说,它兼有东方专制主义和欧洲绝对主义的特征。
关于绝对君主制的性质和功能,国外学术界有三种观点:1.强调封建贵族是绝对君主制的主要社会基础,认为绝对君主制是封建制度的延续(英国佩里·安德森);2.强调绝对君主制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工具性功能,认为绝对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美国伊曼努尔·沃勒斯坦);3.强调国家的自主性,认为绝对君主制是过渡时期建立在新兴资产阶级与贵族之间均势上的过渡性政体(法国罗兰·穆尼埃)。这三种观点都可以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找到相应的论述。我们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偏执一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根据历史的实际情况,综合起来则可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可以说,绝对君主制是在欧洲封建主义衰落和向资本主义转变这一过渡时期的一种典型的政体形式。它本身是封建君主制的发展,维护封建贵族的利益,但是它也极大地破坏了封建制度,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绝对君主制的产生
绝对君主制是欧洲封建主义发展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封建主义的扬弃。
马克思指出,欧洲封建主义的特征是“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武装扈从制度”[②b]。其具体表现是分裂、分散的封建权力结构和农奴制的结合。
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权力结构有两个明显特点:因等级分封而造成的间接统治,因权力分散造成的重叠权力。国王通常只是因为血统和占有最大领地的缘故而成为君主,他同其他封臣形成保护与效忠的契约关系。他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在多层领主—封臣关系中,君主和大领主不能直接行使对所有居民的统治权力。由于封地(采邑)有各种不同的来源,有的封臣不只效忠于一个大领主。唯一拥有全欧性权力的是罗马天主教会,但教会的权力主要是意识形态方面的;罗马教会也是一个大领主,星罗棋布的教堂、修道院,也占有土地并行使司法权。因此,君主、贵族、主教、自治城市等等构成重叠的、犬牙交错的权力网络。如果以权力统一、领土明确为国家标准,当时欧洲几乎谈不上有“国家”。农奴制是封建权力结构的经济基础,因为农奴对领主的依附关系与领主的直接司法权是相辅相成的。
但是,国王毕竟享有名义上的世俗最高权力。他可以在庄严的场合召见领主,和他们商议国家大事。尤其在军事活动中,他是当然的统帅。军事性是欧洲封建领主的社会属性。封建领主是以战争为职业的土地所有者阶级。欧洲封建社会内部的典型竞争手段是军事,而国王的权力正是在这种军事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在11~13世纪的中世纪盛世,在反对地方封建诸侯、教会权力或外来入侵者的斗争中,王权的集权化已经缓慢地进行着。
14、15世纪的“封建主义危机”是欧洲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农奴制在“封建主义危机”中衰落了。饥荒、黑死病、战争接踵而至。人口大量死亡,人口与土地的比率变得有利于农民。农奴制瓦解了。安德森指出:“到1450年,在法国、英国、德国西部、意大利北部和西班牙大部分地区,用奴隶般的劳动耕作领主土地已不合时宜了。”[①c]当然,农奴制的瓦解并不意味着封建关系的彻底终结。私人超经济强制、人身依附关系、直接生产者与生产工具相结合这些封建生产关系的特征并未完全消失。但农奴制的瓦解毕竟削弱了封建领主的权力。
逐渐发展起来的货币经济和13~15世纪的军事革命使得君主在军事竞争中占据了明显的优势。一方面,君主为了进行长时间的战争,实行兵役免除税:骑士可以用货币来替代一年40天的兵役。君主可以用钱来雇佣职业士兵。另一方面,军事方面的一系列变革也使重甲骑兵变得过时了。先是长矛和硬弓团队显示了对重甲骑兵团的优势。接着各种火器,尤其是大炮引进来了。武器的改进有利于君主。因为君主比封臣有更大的能力征集或调动资金来购置大炮。面对大炮,城堡不再是保护封建领主安全的屏障了。
15世纪末、16世纪初,法国路易十一、英国亨利七世、西班牙菲迪南二世和奥地利马克西米连一世群雄并起,开辟了绝对君主制的时代。
百年战争使法国君主制终于走出了中世纪封建制度在军事和财政上的局限。为了建立正规军和装备火炮,法王查理七世不仅向富商巨贾借款,而且于1439年在全国第一次征收人头税。从此,建立了无须经过三级会议的正规税收制度。其子路易十一(1423~1483)凭借着常备军,结束了百年战争,恢复了王权的权威,并扩展了其父查理七世的政府机构。
英国君主制的行政权力集权化在中世纪发展得比较早。长达30年的玫瑰战争则决定性地为绝对君主制铺平了道路。许多名门望族在战争中毁灭。亨利七世(1457~1509)凭借武力取得王位后,获得了征收关税的永久权利,奠定了中央集权的财政基础。中央政府的权力集中于国王和少数私人顾问。国王设立了星室法庭,强化了对付贵族的最高司法权力,坚决镇压了北部和西部地区的贵族叛乱。私人武装遭到严厉禁止,私人军事城堡均被拆除。
西班牙绝对君主制始于1469年菲迪南二世与伊莎贝拉一世的联姻。阿拉贡和卡斯蒂利亚这两个王国合并,奠定了近代西班牙的基础。两位君主坚决地确立王权对封建贵族的权威。伊莎贝拉经过4年内战击败了国内反对派贵族和葡萄牙国王,维护了自己的权力。伊莎贝拉支持菲迪南进行了1482~1492年征服格拉纳达的战争。两位君主实行了一系列集权化措施:废除军事骑士团;将贵族城堡夷为平地;给城市任命行政长官;改组了政务院;清除大贵族,补充进出身小乡绅的官员等等。
马克西米连一世(1459~1519)开创了奥地利绝对君主制的事业。他夺取了勃艮第在尼德兰和法国的领地,获得了对波希米亚和匈牙利的王位继承权。他把土耳其人赶出东南边界。他还建立了奥地利的中央财库和最初的一些政府机构。1508年,他被教皇授予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称号,成为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君主。
16世纪上半期,瑞典绝对君主制在反抗丹麦入侵和统治的斗争中诞生。贵族古斯塔夫·瓦萨(1496?~1560)领导贵族和自耕农,与汉萨同盟城市吕贝克结盟,取得胜利,建立了瓦萨王朝。接着,他利用宗教改革,没收教会地产。他削减了骑士领地,增添了半行政性的封地。他大胆地招聘德意志的行政人员,建立了一套官僚机构。他成功地利用国会,批准集权化措施。尤其令人瞩目的是,1544年,他在农村实行征兵制。由新教自耕农组成的、实行严格纪律的瑞典军队,成为16~17世纪欧洲最具有战斗力的军队。
普鲁士绝对君主制诞生于三十年战争。在此之前,条顿骑士团早已解散,骑士已融入世俗地主之中。但是,三十年战争期间,瑞典军队驻扎在勃兰登堡和燕普鲁士,强行征收捐税,任意勒索。这刺激了勃兰登堡选帝侯菲特烈·威廉一世。他以军事紧急状况为由,不经等级议会同意,强行征税,效仿瑞典军队模式,建立起一支两万人的军队。以后,普鲁士不断地卷入各种国际战争,以军队为核心,建立了一个为战争服务的官僚机构。
三、绝对君主制与向资本主义转变
绝对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发展,追求的是王朝利益。它以领土扩张为目标,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富国强兵的主要基础。这样,它一方面打击阻碍它实现统一和扩张的封建贵族,另一方面仍然以土地占有者——土地贵族为主要支柱。但是,绝对君主制出现之时,恰恰是资本主义开始的时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在16世纪揭开了资本的现代生活史。”[①d]因此,绝对君主制在统一和扩张的过程中也要借助于工商业的力量,自觉不自觉地扶持资产阶级的发展。绝对君主制对于欧洲社会向资本主义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绝对君主制的首要功绩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四分五裂的封建状态,建立起有比较明确领土疆界的中央集权的政府,为“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②d]这种权力的集中首先和主要是前一阶段封建混战的总结,“首先是对地缘政治和军事领域产生压力的反应”[③d]。恢复秩序,成为绝对君主制得以诞生的首要理由,也因此得到对战乱记忆犹新的臣民的认可。当然,在这背后也有着经济和文化的基础。在14、15世纪,西欧出现了商人民族化的趋势。尽管还谈不上“民族市场”,但是在伦敦、巴黎和旧卡斯蒂利亚等地已经形成了某种基于经济的政治中心。与此同时,在社会上层,由拉丁语和地方口语结合,发展出各种民族语言。16世纪的宗教改革,打破了统一的宗教。各种教派逐渐以民族国家为界限。宗教战争逐渐变成了各国之间的战争或一国之内各派之间的斗争。
在绝对君主制下,职业化的常备军和官僚体制开始发展起来。绝对君主制一般依然是以军事扩张为使命。另外,此时,欧洲形成了“国际国家体系”[④d],即同时有若干实力大体相当的“新君主国”彼此竞争。因此,建立强大的军队是最重要的事情。军队的职业化经历了两个阶段。最初主要是外国雇佣军,兵源主要来自一些山区。这是在封建贵族已不再应召出征的情况下的必然选择。18世纪,开始实行征兵制(有的国家是在绝对君主制覆灭以后才实行的,如法国)。只是到法国大革命以后,外国雇佣军才被逐渐淘汰。文职官僚体制的建立,无疑是对中世纪封建权力结构的取代和改造。贵族是官僚阶层的主要候选人。同时,为了获取国库收入,官职也被出售。这对于绝对君主制来说是必然而合理的选择,因为通过出售官职,它可以达到既获得财政收入又获得官员的一箭双雕的目的。因此,一方面,贵族被改造成官员,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在政府中也开始获得部分权力。官职本身可以通过包税和免税特权而获利的。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寄生于社会的赘疣。显然,它是向着韦伯所说的法理型行政机制转变的初期阶段。
绝对君主制提出“国家至上”原则,确立中央政府的绝对权威,但同时也把君主等同于国家,从而形成“专制”权力。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表达了绝对君主制的一个根本原则[①e]。但是,绝对君主制的君主并非完全是随心所欲的个人统治,相反,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法而治,或者说,他们是近代法理型统治的开创者。因为绝对君主制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是与法律相联的。在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下没有立法和立法权观念,封建领主只有司法权。其凭据是不可怀疑的神法和自然法以及习惯法。自12世纪起,罗马法逐渐复兴,在文艺复兴时期得到广泛传播。罗马法复兴对欧洲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对私人产权和商业活动的民法规定保护和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规范国家与臣民关系的公法为君主权威的强化提供了依据。16世纪法国思想家、绝对主义王权的理论家让·博丹明确提出,主权的实质是立法权,“主权者就是立法者”[②e]。绝对君主制普遍启用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士充实其官僚机构。君主的命令以法律的形式颁发。君主借助法律形式来行使权力。“以法治国”成为政治统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便是在作为绝对君主制的典型的法国,法律和法律人士在政治体制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波旁君主的法令必须在高等法院注册后才能生效。俄国彼得一世的改革也是以法令的形式进行的:“所有这一切都是用法令实现的:颁布法令建立一所科学院,颁布法令建立一座博物馆,颁布法令翻译了弗拉克的《港湾志》和普芬道夫的著作,颁布法令推行新的习俗和强制剃掉大胡须,颁布法令送俄国学生到外国大学学习,颁布法令造就知识分子。”[③e]因此,安德森指出:“近代初期,欧洲法律体系的形式合理性的发展主要是绝对主义的杰作,虽然这种形式合理性仍然十分不完善、不严谨。”[④e]。
绝对君主制打破了中世纪等级制对中央权力的限制,逐步开始实现中央政府对每一个臣民的直接统治。这方面突出的体现,一是全国法律的统一,再就是全国性税收。尽管在不同国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免税特权和各种地区性的封建权力结构,但是国家权力通过各种税收,尤其是人头税,直接作用于最底层的民众,与每一个居民发生了关系。后来的普遍征兵制进一步加强了居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因此,民族(nation,即国民)之所以同国家(state)联系起来,不仅是由于地域、经济和文化的统一,而且也由于中央政府与国民的垂直联系和全国政治结构的同质化。中央政府和个人的直接关系也推动了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变化。可以说,“国家一个人”关系打破了束缚人的复杂的身份关系,推动了个人“原子化”的进程。
地域、法律、税收制度的初步统一,为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创造了条件。这无疑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绝对君主制也直接扶持资本主义。它们通常都采取重商主义的政策,支持和参与国际外贸活动,其中包括殖民主义活动。而且,尽管有些绝对君主制极其专制,尽管它们有时以宗教理由迫害在经济上活跃的新教教派,但它们从来没有像东方国家那样随意地废除私人产权。因为它们只是想让母鸡下更多的金蛋,而不想杀掉下金蛋的鸡。一般来说,重商主义促进了资本的民族化或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欧一些国家,如英、法等,在绝对君主制建立起来以前就已经开始了资本民族化的进程。在绝对君主制下,由于贸易保护和特许公司制度,这一进程加快了。在俄国,甚至可以说,是“国家创造了市民社会”。彼得一世几乎是“无中生有”地奠定了俄国的工场工业的基础。在18世纪,各国绝对君主制先后在不同时间里采取了“开明君主制”的形式,进一步破除对工商业的束缚。
19世纪,普鲁士、俄国的绝对君主制也顺应时代潮流,自上而下地推动工业化的进程。
以上仅仅是在把绝对君主制国家当作政治上层建筑的意义上来考察的。但是,绝对君主制与资本主义的互动关系比这要复杂得多。实际上,正如布罗尔指出的:国家不仅是政治权力,而且是经济权力。沃勒斯坦也认为:“(绝对君主制)国家机构本身就是新兴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主要经济支柱(不必说还是其政治保障)。如布罗代尔所言:无论它们是否愿意,国家是那个世纪(指16世纪)最大的企业经济人。并且,它们是当时商人的主要主顾。……至少从16世纪开始直到18世纪,国家是欧洲世界经济中的主要经济角色。”[①f]
绝对君主制国家本身就进行着大规模的资本运作。庞大的军事官僚机器既是国家获取财政税收的工具,同时也吞噬着国家税收,导致国家的财政需要日益扩大。在战争期间,国家更是需要占有大量集中的资本。因此,国家大举借债。国家债务,即国家财政赤字预算的出现(第一次出现是在法国弗兰西斯一世时代),是西方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这样,就以国家这个经济角色为中心,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大规模资本运动。许多绝对君主制国家实行包税人制度。多数国家不直接招募雇佣军,而是与“军事企业家”订立合同。君主和“军事企业家”经常向大商业银行借贷。维持军队的装备和给养需要与企业和商人进行贸易。英国的史学家艾伦·埃弗里特甚至认为,军队供给是推动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农业生产地区专业化的一个主要动力[②f]。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西班牙。西班牙的绝对君主制建立在两个基础上。首先,1469年伊莎贝拉一世与斐迪南二世联姻,通过这种方式在欧洲获得了广大的领土。其次,西班牙在美洲占有最广大的殖民地,获得最丰富的贵金属来源。西班牙的绝对君主制的力量来自国内的封建体制和海外的财富。因此,它对本国和欧洲的资产阶级毫不放在眼里。结果,一方面由于西班牙大量输入美洲的贵金属,加速了欧洲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但另一方面,西班牙的绝对君主制反而成为打击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主要堡垒。它对16世纪两个最有活力的地区意大利和荷兰都采取了毁灭政策。西班牙本国的资本主义也长期受到压制,只是在18世纪“开明君主制”时期与工商业有过短暂的蜜月[③f]。
我国学者钱乘旦指出:“无论是迟是早,几乎所有国家都必须在经历了专制王权这个阶段之后,才能跨入近代世界的大门。未完成由封建国家向专制制度的转变,意识着未能进入近代政治的起点,从而意识着国家在近代化第一阶段的完全失败。”[④f]反面的典型例子是波兰和近代早期的意大利。波兰的贵族议会过于强大,致使无法产生一个强大的王权。波兰因此而亡国。最早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意大利没有产生强有力的绝对君主制,因此在向资本主义的转变中遭到重大挫折。
四、绝对君主制的矛盾和限度
资产阶级与绝对君主制在前期尽管也有矛盾,但基本上是互相支持、相得益彰的关系。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之间演变成直接的对立。绝对君主制变成资本主义的一个主要障碍。这主要是由于绝对君主制是一种封建性质的和过渡性的国家。它自身有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和极限,使它不可能超越自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它的专制性质。绝对君主制是以君主个人专制权力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共权力。君主个人权力是公共权力的界限。也就是说,它不能克服自身的封建性质。这样,一方面,国民是臣民,而不是公民。他们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君主把国家当作私人企业,任意决定税收和公私不分地处置财政收入。结果,臣民的人身自由和私人产权得不到完全的保障。
其次是它的阶级性质。尽管绝对君主制不断地破坏原来的封建制度,但终究保留下大量的封建制度残余。它不能根本废除封建性的等级制度,反而要用新的形式来维护等级制度和贵族阶级的利益,因为贵族阶级毕竟是它的主要支柱。换言之,绝对君主制是贵族的最后一道防护壕。绝对君主制甚至不能彻底地打破地方的分裂状态,完全实现民族国家的统一。
绝对君主制的专制性质和阶级性质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正是由于绝对君主制本身的局限性,当资本主义得到较充分的发展后,以资产阶级为首的市民社会与绝对君主制这一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就尖锐化了。资产阶级既反对其专制权力,也反对在其保护下或其与之妥协的封建势力和封建制度。
17、18世纪,英、法的绝对君主制先后被革命所颠覆。这两次革命充分揭示了绝对君主制的内在矛盾和限度,也反证了绝对君主制在欧洲向资本主义转变历史过程中所曾起过的正面作用。
英法革命都起源于财政危机。从表面上看,十分有趣。斯图亚特王朝倒行逆施,强制征税,强行借贷,遭到反对,引起革命,但君主制立宪建立后,税赋的绝对额和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都大大超过了革命前。路易十六则可以称得上是“开明君主”,屡次试图改革,而且是对特权等级开刀,但也引起了革命。更重要的是,前面所列举的绝对君主制的功绩不仅没有被革命所抹杀,而且在革命中和革命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英国的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并不反对斯图亚特王朝平定苏格兰和爱尔兰的起义,但是他们不能忍受绝对主义王权的治国方式。他们只有在自己也参与国家管理的条件下,才愿意拿出钱财给中央政府,而且他们要求监督钱财的使用,要求有权迫使政府如期地归还国债。这就是“无代表权不纳税”原则的含义所在。英国革命以后,有产者与国家的关系发生根本的变化。首先,国王受到国会的制约。接着,1694年,威廉三世下令成立英格兰银行。国王和王后列名于1276名股东之首,其余股东均为伦敦商人。由银行借贷给政府。国王作为股东的私人身份也因此与作为政府元首的公共身份区别开了。由此,国家成为银行的债务人。资本家成为国家的债权人。立宪君主制取代绝对君主制,公共权力凌驾于君主个人权力之上。国家的公共性质更彻底了[①g]。
当然,英国革命不仅是政体的改造,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扫除了社会经济领域封建制度的残余,如废除骑士领地制。
法国革命是在更大规模和更深入的程度上对英国革命的重演。
法国贵族的反抗引发了大革命。贵族反抗的是君主的个人专制权力,但是他们绝没有想到自己打破了自己阶级的保护伞,使自己陷入灭顶之灾。这恰恰揭示了绝对君主制的专制性质和阶级性质的内在辩证联系。
法国革命在扫除封建制度方面最为激烈。但是,法国革命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绝对君主制没有和不能完成的工作的继续。例如,革命前夕和革命期间,改革者们对王权的批判,不仅针对其专横暴虐,而且针对其司法制度的混乱、软弱、低效。他们不是要求更少的惩罚,而是要求建立更有效的惩罚制度[②g]。大革命的一个特点就是系统地制定法典。这既是对王权个人的统治的否定,也是对绝对君主制“法律—权力”原则的张扬。
再如,拿破仑时期,法国的军事官僚机器进一步膨胀。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绝对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但是,领主权利、地方的特权、城市和行会的垄断以及地方的法规等这一切中世纪的垃圾还阻碍着它的发展。18世纪法国革命的大扫帚,把所有这些过去时代的残余都扫除干净,这样就从社会地基上清除了那些妨碍建立现代国家大厦这个上层建筑的最后障碍。”[③g]
俄国、普鲁士—德国、奥地利的绝对君主制也都是被革命扫出历史舞台的。它们的终结标志着一个国家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的基本完成。
欧洲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整个社会都处于转变过程中。以往人们的研究往往只强调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与封建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与对立,而忽视在这一转变时期,政治上层建筑本身的变化及其与资本主义的复杂关系。我们充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开辟了新的时代,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资本主义社会不是与过去时代的“彻底决裂”,而是在绝对君主制时代孕育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转变时期,不仅社会经济基础在发生变化,形成“过渡型社会结构”,而且政治上层建筑也发生变化,成为过渡型国家。欧洲典型的过渡型国家是绝对君主制。作为“过渡型国家”,它具有复杂的性质和功能。它不再是纯粹的封建政治权力,而是“半封建君主制”。它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乃至资本主义工业化。当然,它依然属于封建政治权力,它为自己的灭亡创造了条件。因此,对于转变时期政治上层建筑的演变,我们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绝对君主制这一过渡型国家,我们应给予全面的评价。
注释:
①a 刘北成:《关于“专制君主制”的译名》,《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2期。张芝联先生组译的《法国史》(皮埃尔·米盖尔著)等个别著作也使用“绝对君主制”这一译名。
②a 〔英〕麦可·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李少军、刘北成译,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4年版,第649~650页。
①b Perry Anderson,Lineage of the Absolutist,London:New Left Books1974,p.113.
②b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①c Perry Anderson,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London:NewLeft Books,1974,P,209.
①d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页。
②d 钱乘旦主编:《现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6章。
③d 麦可·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697页。
④d “国际国家体系”这一概括最早是前苏联学者普什涅夫提出的。
①e 钱乘旦主编:《现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6章。
②e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8页。
③e 艾森斯塔得、格劳巴德主编:《知识分子与传统》,刘北成、周子平译,上海三联书店即将出版,第144页。
④e Perrn Anderson,Lineage of the Absolutist State,London:NewLeft Books,1974,P.29.
①f ②f Immanuel Wallerstein,The Modern World-System,V,1,NewYork & London:Acderson Press,1974,PP.132,141.
③f Perry Anderson,Lineage of the Absolutist State,pp,83~4.
④f 钱乘旦主编:《现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104页。
①g 黄仁宇:《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第178~179页。
②g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2年版,第77~78页。
③g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原译文中的“专制君主制”被我改为“绝对君主制”。^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4期
【原文出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7年01期第92-99页
【作者简介】刘北成 北京师大历史系副教授
【关 键 词】近代欧洲/绝对君主制/性质/局限
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多数重要国家都先后建立起集权的君主制度。这种集权君主制首先是在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初出现于西欧的法国、英国和西班牙,接着出现于北欧的瑞典和东欧的奥地利,最后在17世纪出现于俄国、普鲁士。在西方学术界,对于欧洲这种集权君主制有一个公认的特定概念,即“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或“绝对主义”(absolutism)。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通常把欧洲这种君主制称作“专制君主制”,或“君主专制制度”、“专制主义王权”。这一名称往往容易与东方国家的皇权专制主义混为一谈。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如《共产党宣言》、《论住宅问题》和《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等,在论述近代欧洲这种特有的君主制时,使用的就是“绝对君主制”(die absolute monarchie),以区分于东方帝国的“专制主义(专制制度)”(despotismus)。中文译文把“绝对君主制”翻译成“专制君主制”,不利于我们理解东西方历史发展的差异,不利于理解欧洲向资本主义转变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过程。因此,我们主张使用“绝对君主制”的概念。[①a]
国外学术界一般认为,绝对君主制的形式特征主要有两个:1.君主是世间的唯一法律来源。当然,如果他破坏了上帝的法律或自然法,人们还保留着某些反抗的权利。2.君主凭借着常备军和官僚机构进行统治[②a]。按照这两个标准,英国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不是典型的绝对君主制,因为它们一直保留着议会,而且英国也没有可与欧洲大陆相比拟的军事官僚机器。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英国不属于绝对君主制。但也有的学者认为,英国的集权君主制是最虚弱的、最短命的绝对君主制[①b]。我们采用这后一种观点。附带说,俄国沙皇专制的性质比较复杂。可以说,它兼有东方专制主义和欧洲绝对主义的特征。
关于绝对君主制的性质和功能,国外学术界有三种观点:1.强调封建贵族是绝对君主制的主要社会基础,认为绝对君主制是封建制度的延续(英国佩里·安德森);2.强调绝对君主制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工具性功能,认为绝对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美国伊曼努尔·沃勒斯坦);3.强调国家的自主性,认为绝对君主制是过渡时期建立在新兴资产阶级与贵族之间均势上的过渡性政体(法国罗兰·穆尼埃)。这三种观点都可以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找到相应的论述。我们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偏执一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根据历史的实际情况,综合起来则可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可以说,绝对君主制是在欧洲封建主义衰落和向资本主义转变这一过渡时期的一种典型的政体形式。它本身是封建君主制的发展,维护封建贵族的利益,但是它也极大地破坏了封建制度,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绝对君主制的产生
绝对君主制是欧洲封建主义发展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封建主义的扬弃。
马克思指出,欧洲封建主义的特征是“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武装扈从制度”[②b]。其具体表现是分裂、分散的封建权力结构和农奴制的结合。
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权力结构有两个明显特点:因等级分封而造成的间接统治,因权力分散造成的重叠权力。国王通常只是因为血统和占有最大领地的缘故而成为君主,他同其他封臣形成保护与效忠的契约关系。他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在多层领主—封臣关系中,君主和大领主不能直接行使对所有居民的统治权力。由于封地(采邑)有各种不同的来源,有的封臣不只效忠于一个大领主。唯一拥有全欧性权力的是罗马天主教会,但教会的权力主要是意识形态方面的;罗马教会也是一个大领主,星罗棋布的教堂、修道院,也占有土地并行使司法权。因此,君主、贵族、主教、自治城市等等构成重叠的、犬牙交错的权力网络。如果以权力统一、领土明确为国家标准,当时欧洲几乎谈不上有“国家”。农奴制是封建权力结构的经济基础,因为农奴对领主的依附关系与领主的直接司法权是相辅相成的。
但是,国王毕竟享有名义上的世俗最高权力。他可以在庄严的场合召见领主,和他们商议国家大事。尤其在军事活动中,他是当然的统帅。军事性是欧洲封建领主的社会属性。封建领主是以战争为职业的土地所有者阶级。欧洲封建社会内部的典型竞争手段是军事,而国王的权力正是在这种军事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在11~13世纪的中世纪盛世,在反对地方封建诸侯、教会权力或外来入侵者的斗争中,王权的集权化已经缓慢地进行着。
14、15世纪的“封建主义危机”是欧洲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农奴制在“封建主义危机”中衰落了。饥荒、黑死病、战争接踵而至。人口大量死亡,人口与土地的比率变得有利于农民。农奴制瓦解了。安德森指出:“到1450年,在法国、英国、德国西部、意大利北部和西班牙大部分地区,用奴隶般的劳动耕作领主土地已不合时宜了。”[①c]当然,农奴制的瓦解并不意味着封建关系的彻底终结。私人超经济强制、人身依附关系、直接生产者与生产工具相结合这些封建生产关系的特征并未完全消失。但农奴制的瓦解毕竟削弱了封建领主的权力。
逐渐发展起来的货币经济和13~15世纪的军事革命使得君主在军事竞争中占据了明显的优势。一方面,君主为了进行长时间的战争,实行兵役免除税:骑士可以用货币来替代一年40天的兵役。君主可以用钱来雇佣职业士兵。另一方面,军事方面的一系列变革也使重甲骑兵变得过时了。先是长矛和硬弓团队显示了对重甲骑兵团的优势。接着各种火器,尤其是大炮引进来了。武器的改进有利于君主。因为君主比封臣有更大的能力征集或调动资金来购置大炮。面对大炮,城堡不再是保护封建领主安全的屏障了。
15世纪末、16世纪初,法国路易十一、英国亨利七世、西班牙菲迪南二世和奥地利马克西米连一世群雄并起,开辟了绝对君主制的时代。
百年战争使法国君主制终于走出了中世纪封建制度在军事和财政上的局限。为了建立正规军和装备火炮,法王查理七世不仅向富商巨贾借款,而且于1439年在全国第一次征收人头税。从此,建立了无须经过三级会议的正规税收制度。其子路易十一(1423~1483)凭借着常备军,结束了百年战争,恢复了王权的权威,并扩展了其父查理七世的政府机构。
英国君主制的行政权力集权化在中世纪发展得比较早。长达30年的玫瑰战争则决定性地为绝对君主制铺平了道路。许多名门望族在战争中毁灭。亨利七世(1457~1509)凭借武力取得王位后,获得了征收关税的永久权利,奠定了中央集权的财政基础。中央政府的权力集中于国王和少数私人顾问。国王设立了星室法庭,强化了对付贵族的最高司法权力,坚决镇压了北部和西部地区的贵族叛乱。私人武装遭到严厉禁止,私人军事城堡均被拆除。
西班牙绝对君主制始于1469年菲迪南二世与伊莎贝拉一世的联姻。阿拉贡和卡斯蒂利亚这两个王国合并,奠定了近代西班牙的基础。两位君主坚决地确立王权对封建贵族的权威。伊莎贝拉经过4年内战击败了国内反对派贵族和葡萄牙国王,维护了自己的权力。伊莎贝拉支持菲迪南进行了1482~1492年征服格拉纳达的战争。两位君主实行了一系列集权化措施:废除军事骑士团;将贵族城堡夷为平地;给城市任命行政长官;改组了政务院;清除大贵族,补充进出身小乡绅的官员等等。
马克西米连一世(1459~1519)开创了奥地利绝对君主制的事业。他夺取了勃艮第在尼德兰和法国的领地,获得了对波希米亚和匈牙利的王位继承权。他把土耳其人赶出东南边界。他还建立了奥地利的中央财库和最初的一些政府机构。1508年,他被教皇授予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称号,成为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君主。
16世纪上半期,瑞典绝对君主制在反抗丹麦入侵和统治的斗争中诞生。贵族古斯塔夫·瓦萨(1496?~1560)领导贵族和自耕农,与汉萨同盟城市吕贝克结盟,取得胜利,建立了瓦萨王朝。接着,他利用宗教改革,没收教会地产。他削减了骑士领地,增添了半行政性的封地。他大胆地招聘德意志的行政人员,建立了一套官僚机构。他成功地利用国会,批准集权化措施。尤其令人瞩目的是,1544年,他在农村实行征兵制。由新教自耕农组成的、实行严格纪律的瑞典军队,成为16~17世纪欧洲最具有战斗力的军队。
普鲁士绝对君主制诞生于三十年战争。在此之前,条顿骑士团早已解散,骑士已融入世俗地主之中。但是,三十年战争期间,瑞典军队驻扎在勃兰登堡和燕普鲁士,强行征收捐税,任意勒索。这刺激了勃兰登堡选帝侯菲特烈·威廉一世。他以军事紧急状况为由,不经等级议会同意,强行征税,效仿瑞典军队模式,建立起一支两万人的军队。以后,普鲁士不断地卷入各种国际战争,以军队为核心,建立了一个为战争服务的官僚机构。
三、绝对君主制与向资本主义转变
绝对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发展,追求的是王朝利益。它以领土扩张为目标,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富国强兵的主要基础。这样,它一方面打击阻碍它实现统一和扩张的封建贵族,另一方面仍然以土地占有者——土地贵族为主要支柱。但是,绝对君主制出现之时,恰恰是资本主义开始的时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在16世纪揭开了资本的现代生活史。”[①d]因此,绝对君主制在统一和扩张的过程中也要借助于工商业的力量,自觉不自觉地扶持资产阶级的发展。绝对君主制对于欧洲社会向资本主义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绝对君主制的首要功绩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四分五裂的封建状态,建立起有比较明确领土疆界的中央集权的政府,为“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②d]这种权力的集中首先和主要是前一阶段封建混战的总结,“首先是对地缘政治和军事领域产生压力的反应”[③d]。恢复秩序,成为绝对君主制得以诞生的首要理由,也因此得到对战乱记忆犹新的臣民的认可。当然,在这背后也有着经济和文化的基础。在14、15世纪,西欧出现了商人民族化的趋势。尽管还谈不上“民族市场”,但是在伦敦、巴黎和旧卡斯蒂利亚等地已经形成了某种基于经济的政治中心。与此同时,在社会上层,由拉丁语和地方口语结合,发展出各种民族语言。16世纪的宗教改革,打破了统一的宗教。各种教派逐渐以民族国家为界限。宗教战争逐渐变成了各国之间的战争或一国之内各派之间的斗争。
在绝对君主制下,职业化的常备军和官僚体制开始发展起来。绝对君主制一般依然是以军事扩张为使命。另外,此时,欧洲形成了“国际国家体系”[④d],即同时有若干实力大体相当的“新君主国”彼此竞争。因此,建立强大的军队是最重要的事情。军队的职业化经历了两个阶段。最初主要是外国雇佣军,兵源主要来自一些山区。这是在封建贵族已不再应召出征的情况下的必然选择。18世纪,开始实行征兵制(有的国家是在绝对君主制覆灭以后才实行的,如法国)。只是到法国大革命以后,外国雇佣军才被逐渐淘汰。文职官僚体制的建立,无疑是对中世纪封建权力结构的取代和改造。贵族是官僚阶层的主要候选人。同时,为了获取国库收入,官职也被出售。这对于绝对君主制来说是必然而合理的选择,因为通过出售官职,它可以达到既获得财政收入又获得官员的一箭双雕的目的。因此,一方面,贵族被改造成官员,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在政府中也开始获得部分权力。官职本身可以通过包税和免税特权而获利的。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寄生于社会的赘疣。显然,它是向着韦伯所说的法理型行政机制转变的初期阶段。
绝对君主制提出“国家至上”原则,确立中央政府的绝对权威,但同时也把君主等同于国家,从而形成“专制”权力。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表达了绝对君主制的一个根本原则[①e]。但是,绝对君主制的君主并非完全是随心所欲的个人统治,相反,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法而治,或者说,他们是近代法理型统治的开创者。因为绝对君主制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是与法律相联的。在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下没有立法和立法权观念,封建领主只有司法权。其凭据是不可怀疑的神法和自然法以及习惯法。自12世纪起,罗马法逐渐复兴,在文艺复兴时期得到广泛传播。罗马法复兴对欧洲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对私人产权和商业活动的民法规定保护和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规范国家与臣民关系的公法为君主权威的强化提供了依据。16世纪法国思想家、绝对主义王权的理论家让·博丹明确提出,主权的实质是立法权,“主权者就是立法者”[②e]。绝对君主制普遍启用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士充实其官僚机构。君主的命令以法律的形式颁发。君主借助法律形式来行使权力。“以法治国”成为政治统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便是在作为绝对君主制的典型的法国,法律和法律人士在政治体制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波旁君主的法令必须在高等法院注册后才能生效。俄国彼得一世的改革也是以法令的形式进行的:“所有这一切都是用法令实现的:颁布法令建立一所科学院,颁布法令建立一座博物馆,颁布法令翻译了弗拉克的《港湾志》和普芬道夫的著作,颁布法令推行新的习俗和强制剃掉大胡须,颁布法令送俄国学生到外国大学学习,颁布法令造就知识分子。”[③e]因此,安德森指出:“近代初期,欧洲法律体系的形式合理性的发展主要是绝对主义的杰作,虽然这种形式合理性仍然十分不完善、不严谨。”[④e]。
绝对君主制打破了中世纪等级制对中央权力的限制,逐步开始实现中央政府对每一个臣民的直接统治。这方面突出的体现,一是全国法律的统一,再就是全国性税收。尽管在不同国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免税特权和各种地区性的封建权力结构,但是国家权力通过各种税收,尤其是人头税,直接作用于最底层的民众,与每一个居民发生了关系。后来的普遍征兵制进一步加强了居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因此,民族(nation,即国民)之所以同国家(state)联系起来,不仅是由于地域、经济和文化的统一,而且也由于中央政府与国民的垂直联系和全国政治结构的同质化。中央政府和个人的直接关系也推动了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变化。可以说,“国家一个人”关系打破了束缚人的复杂的身份关系,推动了个人“原子化”的进程。
地域、法律、税收制度的初步统一,为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创造了条件。这无疑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绝对君主制也直接扶持资本主义。它们通常都采取重商主义的政策,支持和参与国际外贸活动,其中包括殖民主义活动。而且,尽管有些绝对君主制极其专制,尽管它们有时以宗教理由迫害在经济上活跃的新教教派,但它们从来没有像东方国家那样随意地废除私人产权。因为它们只是想让母鸡下更多的金蛋,而不想杀掉下金蛋的鸡。一般来说,重商主义促进了资本的民族化或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欧一些国家,如英、法等,在绝对君主制建立起来以前就已经开始了资本民族化的进程。在绝对君主制下,由于贸易保护和特许公司制度,这一进程加快了。在俄国,甚至可以说,是“国家创造了市民社会”。彼得一世几乎是“无中生有”地奠定了俄国的工场工业的基础。在18世纪,各国绝对君主制先后在不同时间里采取了“开明君主制”的形式,进一步破除对工商业的束缚。
19世纪,普鲁士、俄国的绝对君主制也顺应时代潮流,自上而下地推动工业化的进程。
以上仅仅是在把绝对君主制国家当作政治上层建筑的意义上来考察的。但是,绝对君主制与资本主义的互动关系比这要复杂得多。实际上,正如布罗尔指出的:国家不仅是政治权力,而且是经济权力。沃勒斯坦也认为:“(绝对君主制)国家机构本身就是新兴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主要经济支柱(不必说还是其政治保障)。如布罗代尔所言:无论它们是否愿意,国家是那个世纪(指16世纪)最大的企业经济人。并且,它们是当时商人的主要主顾。……至少从16世纪开始直到18世纪,国家是欧洲世界经济中的主要经济角色。”[①f]
绝对君主制国家本身就进行着大规模的资本运作。庞大的军事官僚机器既是国家获取财政税收的工具,同时也吞噬着国家税收,导致国家的财政需要日益扩大。在战争期间,国家更是需要占有大量集中的资本。因此,国家大举借债。国家债务,即国家财政赤字预算的出现(第一次出现是在法国弗兰西斯一世时代),是西方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这样,就以国家这个经济角色为中心,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大规模资本运动。许多绝对君主制国家实行包税人制度。多数国家不直接招募雇佣军,而是与“军事企业家”订立合同。君主和“军事企业家”经常向大商业银行借贷。维持军队的装备和给养需要与企业和商人进行贸易。英国的史学家艾伦·埃弗里特甚至认为,军队供给是推动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农业生产地区专业化的一个主要动力[②f]。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西班牙。西班牙的绝对君主制建立在两个基础上。首先,1469年伊莎贝拉一世与斐迪南二世联姻,通过这种方式在欧洲获得了广大的领土。其次,西班牙在美洲占有最广大的殖民地,获得最丰富的贵金属来源。西班牙的绝对君主制的力量来自国内的封建体制和海外的财富。因此,它对本国和欧洲的资产阶级毫不放在眼里。结果,一方面由于西班牙大量输入美洲的贵金属,加速了欧洲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但另一方面,西班牙的绝对君主制反而成为打击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主要堡垒。它对16世纪两个最有活力的地区意大利和荷兰都采取了毁灭政策。西班牙本国的资本主义也长期受到压制,只是在18世纪“开明君主制”时期与工商业有过短暂的蜜月[③f]。
我国学者钱乘旦指出:“无论是迟是早,几乎所有国家都必须在经历了专制王权这个阶段之后,才能跨入近代世界的大门。未完成由封建国家向专制制度的转变,意识着未能进入近代政治的起点,从而意识着国家在近代化第一阶段的完全失败。”[④f]反面的典型例子是波兰和近代早期的意大利。波兰的贵族议会过于强大,致使无法产生一个强大的王权。波兰因此而亡国。最早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意大利没有产生强有力的绝对君主制,因此在向资本主义的转变中遭到重大挫折。
四、绝对君主制的矛盾和限度
资产阶级与绝对君主制在前期尽管也有矛盾,但基本上是互相支持、相得益彰的关系。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之间演变成直接的对立。绝对君主制变成资本主义的一个主要障碍。这主要是由于绝对君主制是一种封建性质的和过渡性的国家。它自身有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和极限,使它不可能超越自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它的专制性质。绝对君主制是以君主个人专制权力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共权力。君主个人权力是公共权力的界限。也就是说,它不能克服自身的封建性质。这样,一方面,国民是臣民,而不是公民。他们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君主把国家当作私人企业,任意决定税收和公私不分地处置财政收入。结果,臣民的人身自由和私人产权得不到完全的保障。
其次是它的阶级性质。尽管绝对君主制不断地破坏原来的封建制度,但终究保留下大量的封建制度残余。它不能根本废除封建性的等级制度,反而要用新的形式来维护等级制度和贵族阶级的利益,因为贵族阶级毕竟是它的主要支柱。换言之,绝对君主制是贵族的最后一道防护壕。绝对君主制甚至不能彻底地打破地方的分裂状态,完全实现民族国家的统一。
绝对君主制的专制性质和阶级性质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正是由于绝对君主制本身的局限性,当资本主义得到较充分的发展后,以资产阶级为首的市民社会与绝对君主制这一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就尖锐化了。资产阶级既反对其专制权力,也反对在其保护下或其与之妥协的封建势力和封建制度。
17、18世纪,英、法的绝对君主制先后被革命所颠覆。这两次革命充分揭示了绝对君主制的内在矛盾和限度,也反证了绝对君主制在欧洲向资本主义转变历史过程中所曾起过的正面作用。
英法革命都起源于财政危机。从表面上看,十分有趣。斯图亚特王朝倒行逆施,强制征税,强行借贷,遭到反对,引起革命,但君主制立宪建立后,税赋的绝对额和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都大大超过了革命前。路易十六则可以称得上是“开明君主”,屡次试图改革,而且是对特权等级开刀,但也引起了革命。更重要的是,前面所列举的绝对君主制的功绩不仅没有被革命所抹杀,而且在革命中和革命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英国的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并不反对斯图亚特王朝平定苏格兰和爱尔兰的起义,但是他们不能忍受绝对主义王权的治国方式。他们只有在自己也参与国家管理的条件下,才愿意拿出钱财给中央政府,而且他们要求监督钱财的使用,要求有权迫使政府如期地归还国债。这就是“无代表权不纳税”原则的含义所在。英国革命以后,有产者与国家的关系发生根本的变化。首先,国王受到国会的制约。接着,1694年,威廉三世下令成立英格兰银行。国王和王后列名于1276名股东之首,其余股东均为伦敦商人。由银行借贷给政府。国王作为股东的私人身份也因此与作为政府元首的公共身份区别开了。由此,国家成为银行的债务人。资本家成为国家的债权人。立宪君主制取代绝对君主制,公共权力凌驾于君主个人权力之上。国家的公共性质更彻底了[①g]。
当然,英国革命不仅是政体的改造,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扫除了社会经济领域封建制度的残余,如废除骑士领地制。
法国革命是在更大规模和更深入的程度上对英国革命的重演。
法国贵族的反抗引发了大革命。贵族反抗的是君主的个人专制权力,但是他们绝没有想到自己打破了自己阶级的保护伞,使自己陷入灭顶之灾。这恰恰揭示了绝对君主制的专制性质和阶级性质的内在辩证联系。
法国革命在扫除封建制度方面最为激烈。但是,法国革命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绝对君主制没有和不能完成的工作的继续。例如,革命前夕和革命期间,改革者们对王权的批判,不仅针对其专横暴虐,而且针对其司法制度的混乱、软弱、低效。他们不是要求更少的惩罚,而是要求建立更有效的惩罚制度[②g]。大革命的一个特点就是系统地制定法典。这既是对王权个人的统治的否定,也是对绝对君主制“法律—权力”原则的张扬。
再如,拿破仑时期,法国的军事官僚机器进一步膨胀。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绝对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但是,领主权利、地方的特权、城市和行会的垄断以及地方的法规等这一切中世纪的垃圾还阻碍着它的发展。18世纪法国革命的大扫帚,把所有这些过去时代的残余都扫除干净,这样就从社会地基上清除了那些妨碍建立现代国家大厦这个上层建筑的最后障碍。”[③g]
俄国、普鲁士—德国、奥地利的绝对君主制也都是被革命扫出历史舞台的。它们的终结标志着一个国家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的基本完成。
欧洲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整个社会都处于转变过程中。以往人们的研究往往只强调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与封建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与对立,而忽视在这一转变时期,政治上层建筑本身的变化及其与资本主义的复杂关系。我们充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开辟了新的时代,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资本主义社会不是与过去时代的“彻底决裂”,而是在绝对君主制时代孕育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转变时期,不仅社会经济基础在发生变化,形成“过渡型社会结构”,而且政治上层建筑也发生变化,成为过渡型国家。欧洲典型的过渡型国家是绝对君主制。作为“过渡型国家”,它具有复杂的性质和功能。它不再是纯粹的封建政治权力,而是“半封建君主制”。它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乃至资本主义工业化。当然,它依然属于封建政治权力,它为自己的灭亡创造了条件。因此,对于转变时期政治上层建筑的演变,我们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绝对君主制这一过渡型国家,我们应给予全面的评价。
注释:
①a 刘北成:《关于“专制君主制”的译名》,《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2期。张芝联先生组译的《法国史》(皮埃尔·米盖尔著)等个别著作也使用“绝对君主制”这一译名。
②a 〔英〕麦可·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李少军、刘北成译,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4年版,第649~650页。
①b Perry Anderson,Lineage of the Absolutist,London:New Left Books1974,p.113.
②b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①c Perry Anderson,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London:NewLeft Books,1974,P,209.
①d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页。
②d 钱乘旦主编:《现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6章。
③d 麦可·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697页。
④d “国际国家体系”这一概括最早是前苏联学者普什涅夫提出的。
①e 钱乘旦主编:《现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6章。
②e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8页。
③e 艾森斯塔得、格劳巴德主编:《知识分子与传统》,刘北成、周子平译,上海三联书店即将出版,第144页。
④e Perrn Anderson,Lineage of the Absolutist State,London:NewLeft Books,1974,P.29.
①f ②f Immanuel Wallerstein,The Modern World-System,V,1,NewYork & London:Acderson Press,1974,PP.132,141.
③f Perry Anderson,Lineage of the Absolutist State,pp,83~4.
④f 钱乘旦主编:《现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104页。
①g 黄仁宇:《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第178~179页。
②g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2年版,第77~78页。
③g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原译文中的“专制君主制”被我改为“绝对君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