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评析
颜海英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3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6年06期第106-114页
【作者简介】颜海英,1965年生,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后。
在法老时期的埃及,没有专指奴隶的术语,几个表示奴隶的词同时也有其他的含义。而希腊化时期的史料中,比法老时期有利的一点是有了专指奴隶的法律术语——δουλοζ或αυδραποδου(由于希腊语成了官方语言,所以这个时期大量的纸草文献是用希腊语写成的)。但是,这类词极少出现,常用的是παιδαριου,πατζ,παιδισκη(男孩,孩子的意思),它们也可以指自由人[1]。因此,我们在买卖奴隶的契约和追捕逃亡奴隶的启事中,能识别奴隶的身份,而在其他日常生活的文件中,则很难将他们与自由人区分开来。
此外,这个时期奴隶的名字也能帮助我们辨别他们的身份。奴隶的名字通常都由他们的主人来取,正因如此,他们的名字才与自由人的不同(当然,也不全是这样)。高贵的名字如Aristogenes,Chrusippos或Kallikrates都不可能是奴隶的。典型的奴隶的名字是Onesimos,Chresimos或Chrestos,意为“乐于助人的”,如芝诺(Zeno)档案[2]中就有一个奴隶叫做Onesimos,是主人的商业代理。奴隶也可被叫做Paramonos——“不会逃走的奴隶”。有时地域名称如Thrax,Suros,或Neilos也常用来做奴隶的名字。
人们最早是通过古典作家的作品来了解这个时期的社会状况的,其中虽有作者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曲笔和夸张,但也不乏写实的成分。托勒密时期是古埃及文献保存最多的时期。随着纸草学研究的发展,大批反映当时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类纸草文献译著相继问世,其中有管理档案、商业契约、人口登记、税单、帐目以及各类日常书信,等等,这些文献与古典作家的记叙互相印证,使我们有了重构托勒密埃及社会的整体画面的可能。
一
雅典预言家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在给马其顿国王菲力普的最后一封信中,建议他入侵亚洲后“迫使野蛮人成为希腊人的黑劳士”[1]。但亚历山大及其追随者们并没有采纳这个建议,他们采取怀柔政策,在推行希腊文化的同时,也尊重和接受东方原有的社会机制。在这种背景下,埃及奴隶制的发展情况较为复杂:有希腊人建立的商业城市或希腊人集中居住的地区与其他地区的不同,有希腊人统治前期和后期的不同。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首先根据奴隶的来源将他们分为买卖奴隶、神庙奴隶和债务奴隶三类。
(一)买卖奴隶。公元前260年托勒密二世的一篇简短铭文中,提出了禁止将被征服地区居民变为奴隶的法令:“从叙利亚托和腓尼基买、带或从别人手中以任何方式转让一个自由人,应在本法令颁布之后的20天内主动申报、并让当地的官员过目。否则,奴隶将被充公,并且此人还要交纳6000德拉克马的罚金,国王也要过问此案。检举者有赏。那些已买来奴隶的,如果事后申报,奴隶仍归其所有。如买者能证明是在王室拍卖会上买来的奴隶,则更能合法拥有买来的奴隶。”[2]希腊化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常常有军队如何摧毁村庄和城市,然后将其居民变为奴隶的描写。这其中虽然有文学夸张的成分,但在公元前260年托勒密二世颁布上述法令之前,战争地区确有许多居民沦为奴隶。即使是法令颁布之后,许多投机商人为获暴利,仍在暗中从事买卖奴隶的生意。
(二)神庙奴隶。专指这类人的词是hierodouloi,但更常用的是hieroi,后者的含义较广,指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神庙的各类人,包括一些地位较高而又有宗教职位的自由人,得到神庙帮助的负债人,以及没有人身自由的物化奴隶。神庙为他们提供两种特权,一是政治上的庇护,一是经济上的免税特权。作为回报,这些人要向祖庙交纳庇护费,一般来说,每月要交1-2基特;同时,他们要签定契约,声称自己是属于神的,并自愿为神庙提供各种服务。如公元前136年太伯塔尼斯(Tebtunis)的索克耐伯塔尼斯(Soknebtunis)神庙收到一个妇女的誓约,是用世俗体象形文字写成的:“我及我的子子孙孙都是您的仆人;我永远不能离开您的神庙。您将保护我,使我安全,使我强壮……”[3]。
由此可见,神庙奴隶的意义到这个时期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包括有奴隶特征的劳动者,还包括一些为了得到神庙的保护,而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神庙的自由人。“神庙奴隶”的卖身契约也有了变化,它不再是买卖双方的契约,而是卖方单方面签订的,其法律上的约束力相对减弱[1]。
根据现有的资料统计,托勒密埃及是希腊化世界中神庙奴隶最多的地区之一[2]。由于托勒密统治者对埃及采取竭泽而渔的税收政策,许多农民不堪赋税的沉重,弃地逃亡,开始多是暂时的躲避,等收税的官员走后再回来,后来政府对这些人加重处罚,迫使他们投靠神庙,成为奴隶。虽然地位降低了,却能享受神庙的种种保护。这里应该提到埃及神庙在这个时期的重要地位和特权,这一方面是因为托勒密政府采取尊重和宽容埃及宗教的统治政策,另一方面是由于几千年来神庙一直是埃及社会经济生活的中心,即使是在外族统治的情况下,也能保持其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并享有许多免税特权。较为典型的是公元前4世纪的大祭司派特奥赛里斯(Petosiris)的墓葬(发现于赫尔摩波利斯西部的沙漠地区)为我们提供的信息,墓室铭文和壁画描绘了当地神庙的庞大建筑和完备的机构,它是周围各村的经济活动中心,其土地由派特奥赛里斯及其后代负责经营,生产亚麻、大麦、小麦、葡萄等农产品,并饲养家禽、经营园林。神庙中还有金银制造、铜器锻打、木器制作、香料加工等手工业作坊。集市也在神庙的周围。托勒密二世的《萨特拉博石碑》对三角洲东北部神庙土地的描绘证实了上述情况并非艺术的夸张[3]。
(三)债务奴隶。希腊化时期埃及债务奴隶形成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社会的两极分化,而是交不上政府规定的赋税。作为惩罚,这些自由人暂时或长期地沦为国有奴隶。这是作为一条法律来实行的,在托勒密二世于公元前260年征服叙利亚、巴勒斯坦后颁发的一条简短法令中首次提出。这条法令规定禁止将被征服地区的自由人变为奴隶,但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得到当地负责征收赋税的官员的同意[4]。
这种国有债务奴隶服役的时间或长或短,而且很少被卖掉,更不允许卖到埃及之外的地方。有些史学家认为虽然这些负债者被当奴隶对待,要履行服役的合同,实际上却并没有丧失人身自由[5]。
二
如前所述,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的发展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在希腊人刚到埃及时,买卖奴隶在奴隶中所占的比例相对高些,而且主要分布在希腊人集中居住的地区。事实上,早在希腊人征服之前,埃及已有不少希腊人建立的商业殖民城市,这里的希腊商人不仅活跃了埃及的商品经济,而且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习俗,如使用家奴做生意上的助手,等等。在亚历山大征服后的一个世纪中,大批的希腊人移民埃及,同时战俘奴隶的买卖也一度活跃,因此造成了奴隶制在希腊居民区的表面繁荣。亚历山大里亚城就是一个代表。狄奥克里图斯(Theocritus)的田园诗,赫龙达斯(Herondas)的喜剧,以及芝诺档案中关于经营阿波罗尼乌斯(Apollonius)在都城的地产的记录,都反映了这里的奴隶在日常生活中的状况。从奴隶从事的工作的多样性可看出他们数量较多:厨师、按摩师、传信人、看门人、商业代理、三角竖琴手、教练,等等。提伊太图斯(Theaetetus)的一首讽刺短诗就是为纪念84个自由人和奴隶而做的,他们在安德拉戈拉斯(Andragoras)家发生的一次大火中丧生,随后被葬在同一个大墓中[1]。
但即使是在公元前3世纪的希腊人居住区,虽然奴隶制比其他地区相对发达,奴隶的总人数也未超过当地人口的10%。中等家庭的希腊人传给后代的奴隶通常不超过五个[2]。
大多数买来的奴隶都是在家庭中使用。希腊人和罗马人最先是将他们的奴隶看作是家庭仆人。这一点可以清楚地从他们所用的称呼中看出来:最常用的是oiketes,pais,paidarion,paidiske,korasion这类含义广泛的词,而不是doulos或andrapodon这样的专门用语。像pais,paidiske(或者拉丁文中的puer)这样的词在殖民时期与“男孩”一词密切相关。oiketes的基本含义是家庭成员(oikos,oikia)。这个观点有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即罗马公民的奴隶释放后自然获得罗马公民权,而这种特权是罗马同盟城市的公民都很难得到的。即便是退役军人股役期间所生的子女,也无权获得公民权。
我们常常不能确定pais或paidiske是否奴隶:纸草文献中较多描写他们在家庭中的作用,很少提到他们的法律地位。在当时的社会,每个农场主、士兵,以及境遇较好的希腊人家庭都需要这样的帮手,这并不是富有的标志。因此在米兰德(Menander)的喜剧《杜斯库罗斯》中,高尔吉亚斯(Gorgias)虽不是个富有的农民,却拥有一个叫道斯(Daos)的“忠实的奴隶”:“他在附近拥有一小块土地,仅够他养活他的母亲,他自己,和唯一的忠实奴隶,这个奴隶是从他父亲那儿继承来的。”因为道斯的父亲是个农民,所以他不仅做家务,而且也帮高尔吉亚斯在农田干活:“我一直在这儿帮你,而我的主人正独自干活。现在我得去帮他。”另一个叫道斯的人是阿斯匹斯(Aspis)的雇佣军队长克里奥斯特拉特斯(Kleostratos)的奴隶,他跟随主人转战各地,主人死后,他从吕西亚(Lycia)把主人的盾和其他物品取回,带回自己的家乡希腊。同一剧中的厨子也有一个帮忙的小厮(paidarion),虽然剧中没有明确的说明,他也很可能是个奴隶[1]。
托勒密政府为收税而签发的户口登记为我们提供了当时普通希腊家庭的情况。首先登记的是家长的名字,其后是他的妻子、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的名字。约一半以上的家庭都提到有一个男仆或女仆,此外还有一个奶妈、一个农民和一个牧民。从登记簿上看不出在这些家庭中谁是奴隶谁是自由人。
买卖奴隶还出现在各类手工业作坊中,但人数极少。芝诺档案中有一份损坏严重的纸草,记载了一个叫做斯弗拉吉斯(Sphragis)的10岁女奴,是用50德拉克马从巴勒斯坦买来并被送到孟斐斯的一家织布作坊做工。芝诺手下的奴隶多数是做看守、传信人、厨师等,很少在作坊中干活;即使偶尔有一些,也不是做工匠,而是在服务和管理部门当助手,如上述女孩就是为织布作坊兜售产品的[2]。
公元前3世纪以后,随着托勒密二世禁止将被征服地区居民卖为奴隶的法令的推行,以及大规模希腊移民的中止,希腊人居住区买卖奴隶使用的一度喧哗逐渐沉寂下来。而随着托勒密政府高压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实行,越来越多的埃及自由民(主要是农民)由于不堪重负而投靠神庙成为神庙奴隶,或者沦为国家的债务奴隶。当时他们必须交纳多种税金,如个人税、专业税、消费者税等,此外还要服各种强制劳役。
由于术语的模糊性,我们不知道神庙奴隶和债务奴隶的确切数字和比例。神庙奴隶的使用范围局限在神庙内部,从事农业和各类手工业的劳动。债务奴隶主要是为政府服各种劳役,有时也从事农业劳动。许多农民曾因交不上农业税而做过暂时债务奴隶,从这一点上讲,埃及自由人中奴隶所占的比例是呈增长的趋势。
三
纸草文献对奴隶的日常生活有更多的描述,却很少提及他们的法律地位,总起来说,“处境悲惨”不是对这个时期奴隶生活情形的真实写照。在托勒密时期,大量辛苦低下的工作是由农民来承担的。一个中等家庭的奴隶比一个贫穷的埃及人境遇要好得多——尽管从纯粹的法律角度来说,后者是个自由人。在芝诺档案提到的日常供给中,芝诺本人,他的家人和几个显贵的奴隶得到白面包,而普通的工匠只得到黑面包[1]。此外,贵族家中的奴隶或者宫廷奴隶比小农场主有更多的升迁机会,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
托勒密时期埃及的奴隶也有较大的行动自由。如上述芝诺档案中织布作坊的女奴可以上街兜售。该档案中还有一封写给芝诺的信,也反映了奴隶的行动自由:“卡里克恩(Kallikon)派了一个奴隶去赫拉克里波利斯(Herakleopolis)城买东西,他的名字叫奥尼希摩斯(Onesimos)。此外,托勒密奥斯(Ptolemaios)要求到你家去。买一件托勒密奥斯喜欢的斗篷和夏装,把它们交给奥尼希摩斯,让他带回来。因为你要很久之后才能将它们带回来,而托勒密奥斯很需要。事实上,如果在省里买方便,就不在这里买。”这里奥尼希摩斯扮演着往来于亚历山大里亚和赫拉克里波利斯城之间的采买的角色,这两地相距300公里。从上文可以看出他身上带着自己的食宿费和给主人买东西的钱[2]。
只有当他作为物品被买或卖,或者是想离开主人时,奴隶才面对他的法律身份。由于逃亡,他们成了全社会追捕的对象。逃亡后的奴隶几乎没有任何退路,因此这是一种绝望之举。古代文学作品有不少关于奴隶逃亡的描写,但它们的作者本身就是奴隶主,不能客观地反映逃亡奴隶的真实处境。因此,就奴隶逃亡这一主题,有必要将古典作家的叙述与纸草文献中的记载进行比较:
在古典喜剧中,我们看到的是对“奴隶逃亡”的滑稽和扭曲的描写。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卢西安的《逃亡者》。剧中墨丘利(Mercury)神扮演三个奴隶的主人,他发布告示,悬赏抓获一个逃亡的奴隶哲学家:“如果有人看见奴隶帕弗拉戈尼亚(Paphlagonian),一个来自希诺普(Sinope)的野蛮人,他的名字源自“财产”一词,面色发黄,面孔瘦削,长须,肩挎一个乞丐包,穿着哲学家的长袍,性急,没教养,声音生硬,好争吵,举报者有赏。”在这一段里卢西安在挖苦当时非常著名的犬儒学派。黑海的希诺普是犬儒学派的哲学家狄奥根尼斯(Diogenes)的出生地,胡须是哲学家的典型特征,乞丐包(pera)和长袍(tribwnion)是当时流浪哲学家的时髦打扮,而奴隶的名字“金钱”则暗指这类哲学家对金钱的贪欲,虽然他们总是摆出一副将钱看作身外之物的样子。
官方的“通缉令”与文学作品对“奴隶逃亡”的扭曲描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第25年Epeiph月的第16天,阿拉班达(Alabanda)的使节,克鲁西波斯(Chrusippos)之子阿尔斯托戈内斯(Aristogenes)的奴隶,在亚历山大里亚逃亡,他的名字叫赫蒙(Hermon),又名内罗斯(Neilos),是个来自巴姆布克(Bambuke)的叙利亚人,约有18岁,中等身材,没有胡须,脚腕强壮,下巴有个坑,鼻子左边有颗黑痣,嘴角左上方有个伤疤。他的右手腕上刺着两个外文字母。他随身带着三块铸造的金币,十个珍珠,一个刻着一个油瓶和Krabbers的铁项链。他身穿一件斗篷和一件短袍。将他带回来的人将得到2-3个铜塔伦;在神庙中指出他来的人得1-2个铜塔伦,如能指出他同时又找到旁证者,将得到3-5塔伦。自愿者可到政府办事处声明。另一个与他同时逃走的人叫贝恩(Bion),是卡里克拉提斯(Kallikrates)的奴隶,他是宫廷的上等仆人。他中等身材,宽肩细腿,蓝灰色的眼睛。他随身带着一个奴隶穿的斗篷和一件价值6塔伦和5000德拉克马的女袍。抓住这个人将获如上的赏赐,亦可到办事处举报。”[1]从其面积之大(31×14cm)和大写的字体来看,上述纸草是公共场所的一个告示牌,据纸草学家的考证,它张贴在孟斐斯附近著名的赛拉皮斯(Sarapis)神庙里。年代约在公元前2世纪。该纸草发现于19世纪早期,由莱特尔伦(Letronne)于1866年初次发表,1927年,威尔肯(U.Wilcken)将该铭文收在他的著作《托勒密时期铭文集》中。它不只是涉及奴隶制,还包含着其他关于古代生活的丰富信息,因此是希腊纸草在古代史研究中重要性的很好证明。
在另一份纸草文献中,一个官员以政府名义悬赏抓获逃奴基顿(Giton):“一个奴隶刚从浴室逃走,他大约16岁左右,卷发,貌似柔弱,名叫基顿,如有人将他抓获或报告他的行踪,将获1000块金子。”[2]
上面两个告示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逃亡奴隶的特征描绘,一是奖赏。其中对于人物的描写非常具体,目的是使告示的读者能认出逃亡的奴隶。此外,对逃亡奴隶随身携带的钱财也有详尽的描绘,这样当他们卖掉随身携带的珠宝或兑换黄金以换取生活用品时,人们会立即产生怀疑并向悬赏者报告。
在托勒密统治埃及期间,随着大批希腊人移民埃及,奴隶制比法老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奴隶法律特征的逐步明显,这一点在买卖奴隶的盛行,以及对逃亡奴隶的通缉中有明确的反映;一是奴隶制呈现更多的复杂性、多面性,出现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既有由法老时期的债务奴隶演变而来的神庙奴隶,又有古典型的买卖奴隶,以及托勒密王朝高压税收政策造成的国有债务奴隶等。
奴隶制虽然呈现发展的趋势,但这种发展仍很有限,奴隶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基本上仍处于附属地位。该时期买卖奴隶的数量虽有所增加,但更多见于希腊人聚集的地区,而这些希腊人的奴隶更多地是从事家务劳动而不是社会生产劳动。
从法律上来看,奴隶不是一个固定的社会集团,有着身份上的模糊性。其中债务奴隶只是在为国家服役偿债期间丧失人身自由,并非终生为奴。神庙奴隶的身份也很复杂,一些人属社会地位较高的自由人,并且多数神庙奴隶卖身给神庙的契约中没有严格说明其子女也是奴隶。此外,各种类型的奴隶都可通过赎买、被收养的方式获得自由。
从生产组织形式来看,在托勒密时期的埃及,没有大规模使用奴隶的记载。据克拉瑞斯的统计,该时期拥有100至几千阿鲁尔土地的人只占总人口的3-3.5%,而这些人的土地又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有时一个人的土地分布在4-5处。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平均拥有奴隶的数量是5-12个,而普通家庭平均拥有3-5个。他们主要是从事锄草、运输一类的杂务劳动,这在现存的劳役登记册中有明确的反映。
在各类规模和类型的土地上,普遍采用的是租佃制的经营方式。一种情况是大土地所有者把土地转租给小农,希腊的和马其顿的军事移民,经常将自己的地段出租给埃及农民。芝诺档案为此提供了最好的例证。
另一种情况是佃农直接租佃王室土地。出租给个别农民的地段一般都不很大,不超过15-20阿鲁尔。农民从国家那里获得播种用的种子、生产工具、耕畜、有时乃至住宅,其劳动处于以财务大臣为首的大批官吏如州长、县长、村长、以及各种专职人员如经济人员、录士等的严密监察之下。国家根据地质的不同征收赋税,税额经常高达收成的30-40%:每阿鲁尔收成为10-12阿尔塔巴,国家平均征收4阿尔塔巴。
托勒密王朝的统治的建立,标志着所谓“希腊化”在埃及的开始。那么,古典奴隶制为何没能随之传播并对埃及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在希腊人到来之前,埃及的奴隶制已经历了自己的特殊发展道路,并在埃及特有的经济、历史条件下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发展阶段。法老时期埃及的奴隶制形式的变化,反映出对劳动者的剥削方式的逐渐缓和,与此并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战俘奴隶、买卖奴隶、债务奴隶等形式也都先后出现。因此,希腊人所带来的“古典”形式的奴隶制不再是新的刺激因素。
埃及社会的经济基础也从未具备产生古典社会奴隶制的条件。众所周知,法老时期埃及社会的生产基础是农民、手工业者的劳动,这些自由民的对立面是大土地所有者(其上层为国王和僧侣阶层),这二者构成了当时的主要社会关系,奴隶在阶级结构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这种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埃及国家发展历程有关。作为远古文明,古埃及文明较少受到其他先进民族及外来高度文明的影响,其经济基础上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受所处自然环境的影响。古埃及在生存条件上又具有相对优越和相对孤立的特点。在古王国的800多年间,埃及基本上是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完成了其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这就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社会生活的再生产进行非常缓慢,早期社会的村社制长期存在;一是长期以埃及当地人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剥削方式。这就使得埃及不可能具备产生古典奴隶制的条件。
在托勒密王朝开始统治埃及时,占优势的土地经营制度仍是租佃制。自由农(laoi)是最主要的生产者,他们要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契约(cheirographia),保证在播种到收获期间不离开土地。如上所述,芝诺为其主人阿波罗尼乌斯管理的庄园中,采取的就是租佃制的经营方式。契约有强制的因素,如期限不断延长,佃户要作出各种保证等[1]。
由托勒密政府发展到极端的国家垄断政策也阻碍了“古典”型奴隶制的发展。纳入国家专营范围的不仅有开采业、加工业、纺织业、皮革业等,而且还包括对外贸易、钱庄等商业活动。因此,虽然希腊化时代埃及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为奴隶的劳动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了可能性,但这种广泛、彻底的专营制却扼杀了这种现实可能性。
因此,“古典”型奴隶制不可能对埃及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在本土已经处于衰落状态中,随希腊人来到埃及的更多地是家奴,而不是古典形式的奴隶,他们在身份地位上更接近于埃及本地的奴隶,属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依附民。
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发展的这种缓慢性和特殊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托勒密王朝的统治并没能削弱埃及原有的经济制度,它在接受埃及的专制政体的同时,也逐渐适应了其经济体制。所谓“希腊化”在东方的进程,实际上是两种文化冲击与反冲击的过程。托勒密统治者实行自上而下的“希腊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接受了自下而上的“埃及化”。
注释:
[1] W.克拉瑞斯与K.文道普:《总管芝诺,金字塔下希腊人的代理》W.Clarysse & K.Vandorpe, Zenon,UnHomme D'Affaires Grec AL'Ombre des Pyramides,鲁汶大学1995年版,第72页。
[2] 芝诺是公元前3世纪托勒密王朝的重要官员阿波罗尼乌斯(Apollonius)的总管,他的管理档案保存完整,内容丰富,是研究该时期社会经济的重要文献。
[3] 乔治·劳林:《伊索格拉底》George Norlin,Isocrates,哈瓦德大学1968年版,第43页。
[4]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Yvon Garlan,Slavery in Ancient Greece,卡耐尔大学1988年版,第91页。
[5] 阿兰·褒曼:《法老后的埃及》Alan Bowman,Egypt after the Pharaohs,伦敦大学1990年版,第182页。
[6] 巴凯尔:《法老埃及的奴隶制》ABDEI-Mohsen Bakir,Slaveryin Pharaonic Egypyt,牛津大学博士论文,1946年,第120页。
[7]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113页。
[8] J.库格勃:《埃及文献与希腊化时期祭司的经济地位》J.Quaegebeur,Documents Egyptiens Et Role Economique du Clerge en Egypte Hellenistique,鲁汶大学1989年版,第8-11页。
[9]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93页。
[10]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93页。
[11][12]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117页。
[13]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1-2页。
[14] W.克拉瑞斯与K.文道普:《总管芝诺,金字塔下希腊人的代理》,第72-73页。
[15][16] W·克拉瑞斯与K·文道普:《总管芝诺,金字塔下希腊人的代理》,第43、72-73页。
[17]威斯特曼:《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Thomas Wiedemann,Greek and Roman Slavery,伦敦1981年版,第192页。
[18] W.克拉瑞斯:《奴隶与纸草》,第7页。
[19]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93页。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3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6年06期第106-114页
【作者简介】颜海英,1965年生,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后。
此外,这个时期奴隶的名字也能帮助我们辨别他们的身份。奴隶的名字通常都由他们的主人来取,正因如此,他们的名字才与自由人的不同(当然,也不全是这样)。高贵的名字如Aristogenes,Chrusippos或Kallikrates都不可能是奴隶的。典型的奴隶的名字是Onesimos,Chresimos或Chrestos,意为“乐于助人的”,如芝诺(Zeno)档案[2]中就有一个奴隶叫做Onesimos,是主人的商业代理。奴隶也可被叫做Paramonos——“不会逃走的奴隶”。有时地域名称如Thrax,Suros,或Neilos也常用来做奴隶的名字。
人们最早是通过古典作家的作品来了解这个时期的社会状况的,其中虽有作者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曲笔和夸张,但也不乏写实的成分。托勒密时期是古埃及文献保存最多的时期。随着纸草学研究的发展,大批反映当时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类纸草文献译著相继问世,其中有管理档案、商业契约、人口登记、税单、帐目以及各类日常书信,等等,这些文献与古典作家的记叙互相印证,使我们有了重构托勒密埃及社会的整体画面的可能。
一
雅典预言家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在给马其顿国王菲力普的最后一封信中,建议他入侵亚洲后“迫使野蛮人成为希腊人的黑劳士”[1]。但亚历山大及其追随者们并没有采纳这个建议,他们采取怀柔政策,在推行希腊文化的同时,也尊重和接受东方原有的社会机制。在这种背景下,埃及奴隶制的发展情况较为复杂:有希腊人建立的商业城市或希腊人集中居住的地区与其他地区的不同,有希腊人统治前期和后期的不同。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首先根据奴隶的来源将他们分为买卖奴隶、神庙奴隶和债务奴隶三类。
(一)买卖奴隶。公元前260年托勒密二世的一篇简短铭文中,提出了禁止将被征服地区居民变为奴隶的法令:“从叙利亚托和腓尼基买、带或从别人手中以任何方式转让一个自由人,应在本法令颁布之后的20天内主动申报、并让当地的官员过目。否则,奴隶将被充公,并且此人还要交纳6000德拉克马的罚金,国王也要过问此案。检举者有赏。那些已买来奴隶的,如果事后申报,奴隶仍归其所有。如买者能证明是在王室拍卖会上买来的奴隶,则更能合法拥有买来的奴隶。”[2]希腊化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常常有军队如何摧毁村庄和城市,然后将其居民变为奴隶的描写。这其中虽然有文学夸张的成分,但在公元前260年托勒密二世颁布上述法令之前,战争地区确有许多居民沦为奴隶。即使是法令颁布之后,许多投机商人为获暴利,仍在暗中从事买卖奴隶的生意。
(二)神庙奴隶。专指这类人的词是hierodouloi,但更常用的是hieroi,后者的含义较广,指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神庙的各类人,包括一些地位较高而又有宗教职位的自由人,得到神庙帮助的负债人,以及没有人身自由的物化奴隶。神庙为他们提供两种特权,一是政治上的庇护,一是经济上的免税特权。作为回报,这些人要向祖庙交纳庇护费,一般来说,每月要交1-2基特;同时,他们要签定契约,声称自己是属于神的,并自愿为神庙提供各种服务。如公元前136年太伯塔尼斯(Tebtunis)的索克耐伯塔尼斯(Soknebtunis)神庙收到一个妇女的誓约,是用世俗体象形文字写成的:“我及我的子子孙孙都是您的仆人;我永远不能离开您的神庙。您将保护我,使我安全,使我强壮……”[3]。
由此可见,神庙奴隶的意义到这个时期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包括有奴隶特征的劳动者,还包括一些为了得到神庙的保护,而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神庙的自由人。“神庙奴隶”的卖身契约也有了变化,它不再是买卖双方的契约,而是卖方单方面签订的,其法律上的约束力相对减弱[1]。
根据现有的资料统计,托勒密埃及是希腊化世界中神庙奴隶最多的地区之一[2]。由于托勒密统治者对埃及采取竭泽而渔的税收政策,许多农民不堪赋税的沉重,弃地逃亡,开始多是暂时的躲避,等收税的官员走后再回来,后来政府对这些人加重处罚,迫使他们投靠神庙,成为奴隶。虽然地位降低了,却能享受神庙的种种保护。这里应该提到埃及神庙在这个时期的重要地位和特权,这一方面是因为托勒密政府采取尊重和宽容埃及宗教的统治政策,另一方面是由于几千年来神庙一直是埃及社会经济生活的中心,即使是在外族统治的情况下,也能保持其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并享有许多免税特权。较为典型的是公元前4世纪的大祭司派特奥赛里斯(Petosiris)的墓葬(发现于赫尔摩波利斯西部的沙漠地区)为我们提供的信息,墓室铭文和壁画描绘了当地神庙的庞大建筑和完备的机构,它是周围各村的经济活动中心,其土地由派特奥赛里斯及其后代负责经营,生产亚麻、大麦、小麦、葡萄等农产品,并饲养家禽、经营园林。神庙中还有金银制造、铜器锻打、木器制作、香料加工等手工业作坊。集市也在神庙的周围。托勒密二世的《萨特拉博石碑》对三角洲东北部神庙土地的描绘证实了上述情况并非艺术的夸张[3]。
(三)债务奴隶。希腊化时期埃及债务奴隶形成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社会的两极分化,而是交不上政府规定的赋税。作为惩罚,这些自由人暂时或长期地沦为国有奴隶。这是作为一条法律来实行的,在托勒密二世于公元前260年征服叙利亚、巴勒斯坦后颁发的一条简短法令中首次提出。这条法令规定禁止将被征服地区的自由人变为奴隶,但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得到当地负责征收赋税的官员的同意[4]。
这种国有债务奴隶服役的时间或长或短,而且很少被卖掉,更不允许卖到埃及之外的地方。有些史学家认为虽然这些负债者被当奴隶对待,要履行服役的合同,实际上却并没有丧失人身自由[5]。
二
如前所述,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的发展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在希腊人刚到埃及时,买卖奴隶在奴隶中所占的比例相对高些,而且主要分布在希腊人集中居住的地区。事实上,早在希腊人征服之前,埃及已有不少希腊人建立的商业殖民城市,这里的希腊商人不仅活跃了埃及的商品经济,而且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习俗,如使用家奴做生意上的助手,等等。在亚历山大征服后的一个世纪中,大批的希腊人移民埃及,同时战俘奴隶的买卖也一度活跃,因此造成了奴隶制在希腊居民区的表面繁荣。亚历山大里亚城就是一个代表。狄奥克里图斯(Theocritus)的田园诗,赫龙达斯(Herondas)的喜剧,以及芝诺档案中关于经营阿波罗尼乌斯(Apollonius)在都城的地产的记录,都反映了这里的奴隶在日常生活中的状况。从奴隶从事的工作的多样性可看出他们数量较多:厨师、按摩师、传信人、看门人、商业代理、三角竖琴手、教练,等等。提伊太图斯(Theaetetus)的一首讽刺短诗就是为纪念84个自由人和奴隶而做的,他们在安德拉戈拉斯(Andragoras)家发生的一次大火中丧生,随后被葬在同一个大墓中[1]。
但即使是在公元前3世纪的希腊人居住区,虽然奴隶制比其他地区相对发达,奴隶的总人数也未超过当地人口的10%。中等家庭的希腊人传给后代的奴隶通常不超过五个[2]。
大多数买来的奴隶都是在家庭中使用。希腊人和罗马人最先是将他们的奴隶看作是家庭仆人。这一点可以清楚地从他们所用的称呼中看出来:最常用的是oiketes,pais,paidarion,paidiske,korasion这类含义广泛的词,而不是doulos或andrapodon这样的专门用语。像pais,paidiske(或者拉丁文中的puer)这样的词在殖民时期与“男孩”一词密切相关。oiketes的基本含义是家庭成员(oikos,oikia)。这个观点有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即罗马公民的奴隶释放后自然获得罗马公民权,而这种特权是罗马同盟城市的公民都很难得到的。即便是退役军人股役期间所生的子女,也无权获得公民权。
我们常常不能确定pais或paidiske是否奴隶:纸草文献中较多描写他们在家庭中的作用,很少提到他们的法律地位。在当时的社会,每个农场主、士兵,以及境遇较好的希腊人家庭都需要这样的帮手,这并不是富有的标志。因此在米兰德(Menander)的喜剧《杜斯库罗斯》中,高尔吉亚斯(Gorgias)虽不是个富有的农民,却拥有一个叫道斯(Daos)的“忠实的奴隶”:“他在附近拥有一小块土地,仅够他养活他的母亲,他自己,和唯一的忠实奴隶,这个奴隶是从他父亲那儿继承来的。”因为道斯的父亲是个农民,所以他不仅做家务,而且也帮高尔吉亚斯在农田干活:“我一直在这儿帮你,而我的主人正独自干活。现在我得去帮他。”另一个叫道斯的人是阿斯匹斯(Aspis)的雇佣军队长克里奥斯特拉特斯(Kleostratos)的奴隶,他跟随主人转战各地,主人死后,他从吕西亚(Lycia)把主人的盾和其他物品取回,带回自己的家乡希腊。同一剧中的厨子也有一个帮忙的小厮(paidarion),虽然剧中没有明确的说明,他也很可能是个奴隶[1]。
托勒密政府为收税而签发的户口登记为我们提供了当时普通希腊家庭的情况。首先登记的是家长的名字,其后是他的妻子、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的名字。约一半以上的家庭都提到有一个男仆或女仆,此外还有一个奶妈、一个农民和一个牧民。从登记簿上看不出在这些家庭中谁是奴隶谁是自由人。
买卖奴隶还出现在各类手工业作坊中,但人数极少。芝诺档案中有一份损坏严重的纸草,记载了一个叫做斯弗拉吉斯(Sphragis)的10岁女奴,是用50德拉克马从巴勒斯坦买来并被送到孟斐斯的一家织布作坊做工。芝诺手下的奴隶多数是做看守、传信人、厨师等,很少在作坊中干活;即使偶尔有一些,也不是做工匠,而是在服务和管理部门当助手,如上述女孩就是为织布作坊兜售产品的[2]。
公元前3世纪以后,随着托勒密二世禁止将被征服地区居民卖为奴隶的法令的推行,以及大规模希腊移民的中止,希腊人居住区买卖奴隶使用的一度喧哗逐渐沉寂下来。而随着托勒密政府高压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实行,越来越多的埃及自由民(主要是农民)由于不堪重负而投靠神庙成为神庙奴隶,或者沦为国家的债务奴隶。当时他们必须交纳多种税金,如个人税、专业税、消费者税等,此外还要服各种强制劳役。
由于术语的模糊性,我们不知道神庙奴隶和债务奴隶的确切数字和比例。神庙奴隶的使用范围局限在神庙内部,从事农业和各类手工业的劳动。债务奴隶主要是为政府服各种劳役,有时也从事农业劳动。许多农民曾因交不上农业税而做过暂时债务奴隶,从这一点上讲,埃及自由人中奴隶所占的比例是呈增长的趋势。
三
纸草文献对奴隶的日常生活有更多的描述,却很少提及他们的法律地位,总起来说,“处境悲惨”不是对这个时期奴隶生活情形的真实写照。在托勒密时期,大量辛苦低下的工作是由农民来承担的。一个中等家庭的奴隶比一个贫穷的埃及人境遇要好得多——尽管从纯粹的法律角度来说,后者是个自由人。在芝诺档案提到的日常供给中,芝诺本人,他的家人和几个显贵的奴隶得到白面包,而普通的工匠只得到黑面包[1]。此外,贵族家中的奴隶或者宫廷奴隶比小农场主有更多的升迁机会,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
托勒密时期埃及的奴隶也有较大的行动自由。如上述芝诺档案中织布作坊的女奴可以上街兜售。该档案中还有一封写给芝诺的信,也反映了奴隶的行动自由:“卡里克恩(Kallikon)派了一个奴隶去赫拉克里波利斯(Herakleopolis)城买东西,他的名字叫奥尼希摩斯(Onesimos)。此外,托勒密奥斯(Ptolemaios)要求到你家去。买一件托勒密奥斯喜欢的斗篷和夏装,把它们交给奥尼希摩斯,让他带回来。因为你要很久之后才能将它们带回来,而托勒密奥斯很需要。事实上,如果在省里买方便,就不在这里买。”这里奥尼希摩斯扮演着往来于亚历山大里亚和赫拉克里波利斯城之间的采买的角色,这两地相距300公里。从上文可以看出他身上带着自己的食宿费和给主人买东西的钱[2]。
只有当他作为物品被买或卖,或者是想离开主人时,奴隶才面对他的法律身份。由于逃亡,他们成了全社会追捕的对象。逃亡后的奴隶几乎没有任何退路,因此这是一种绝望之举。古代文学作品有不少关于奴隶逃亡的描写,但它们的作者本身就是奴隶主,不能客观地反映逃亡奴隶的真实处境。因此,就奴隶逃亡这一主题,有必要将古典作家的叙述与纸草文献中的记载进行比较:
在古典喜剧中,我们看到的是对“奴隶逃亡”的滑稽和扭曲的描写。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卢西安的《逃亡者》。剧中墨丘利(Mercury)神扮演三个奴隶的主人,他发布告示,悬赏抓获一个逃亡的奴隶哲学家:“如果有人看见奴隶帕弗拉戈尼亚(Paphlagonian),一个来自希诺普(Sinope)的野蛮人,他的名字源自“财产”一词,面色发黄,面孔瘦削,长须,肩挎一个乞丐包,穿着哲学家的长袍,性急,没教养,声音生硬,好争吵,举报者有赏。”在这一段里卢西安在挖苦当时非常著名的犬儒学派。黑海的希诺普是犬儒学派的哲学家狄奥根尼斯(Diogenes)的出生地,胡须是哲学家的典型特征,乞丐包(pera)和长袍(tribwnion)是当时流浪哲学家的时髦打扮,而奴隶的名字“金钱”则暗指这类哲学家对金钱的贪欲,虽然他们总是摆出一副将钱看作身外之物的样子。
官方的“通缉令”与文学作品对“奴隶逃亡”的扭曲描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第25年Epeiph月的第16天,阿拉班达(Alabanda)的使节,克鲁西波斯(Chrusippos)之子阿尔斯托戈内斯(Aristogenes)的奴隶,在亚历山大里亚逃亡,他的名字叫赫蒙(Hermon),又名内罗斯(Neilos),是个来自巴姆布克(Bambuke)的叙利亚人,约有18岁,中等身材,没有胡须,脚腕强壮,下巴有个坑,鼻子左边有颗黑痣,嘴角左上方有个伤疤。他的右手腕上刺着两个外文字母。他随身带着三块铸造的金币,十个珍珠,一个刻着一个油瓶和Krabbers的铁项链。他身穿一件斗篷和一件短袍。将他带回来的人将得到2-3个铜塔伦;在神庙中指出他来的人得1-2个铜塔伦,如能指出他同时又找到旁证者,将得到3-5塔伦。自愿者可到政府办事处声明。另一个与他同时逃走的人叫贝恩(Bion),是卡里克拉提斯(Kallikrates)的奴隶,他是宫廷的上等仆人。他中等身材,宽肩细腿,蓝灰色的眼睛。他随身带着一个奴隶穿的斗篷和一件价值6塔伦和5000德拉克马的女袍。抓住这个人将获如上的赏赐,亦可到办事处举报。”[1]从其面积之大(31×14cm)和大写的字体来看,上述纸草是公共场所的一个告示牌,据纸草学家的考证,它张贴在孟斐斯附近著名的赛拉皮斯(Sarapis)神庙里。年代约在公元前2世纪。该纸草发现于19世纪早期,由莱特尔伦(Letronne)于1866年初次发表,1927年,威尔肯(U.Wilcken)将该铭文收在他的著作《托勒密时期铭文集》中。它不只是涉及奴隶制,还包含着其他关于古代生活的丰富信息,因此是希腊纸草在古代史研究中重要性的很好证明。
在另一份纸草文献中,一个官员以政府名义悬赏抓获逃奴基顿(Giton):“一个奴隶刚从浴室逃走,他大约16岁左右,卷发,貌似柔弱,名叫基顿,如有人将他抓获或报告他的行踪,将获1000块金子。”[2]
上面两个告示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逃亡奴隶的特征描绘,一是奖赏。其中对于人物的描写非常具体,目的是使告示的读者能认出逃亡的奴隶。此外,对逃亡奴隶随身携带的钱财也有详尽的描绘,这样当他们卖掉随身携带的珠宝或兑换黄金以换取生活用品时,人们会立即产生怀疑并向悬赏者报告。
在托勒密统治埃及期间,随着大批希腊人移民埃及,奴隶制比法老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奴隶法律特征的逐步明显,这一点在买卖奴隶的盛行,以及对逃亡奴隶的通缉中有明确的反映;一是奴隶制呈现更多的复杂性、多面性,出现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既有由法老时期的债务奴隶演变而来的神庙奴隶,又有古典型的买卖奴隶,以及托勒密王朝高压税收政策造成的国有债务奴隶等。
奴隶制虽然呈现发展的趋势,但这种发展仍很有限,奴隶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基本上仍处于附属地位。该时期买卖奴隶的数量虽有所增加,但更多见于希腊人聚集的地区,而这些希腊人的奴隶更多地是从事家务劳动而不是社会生产劳动。
从法律上来看,奴隶不是一个固定的社会集团,有着身份上的模糊性。其中债务奴隶只是在为国家服役偿债期间丧失人身自由,并非终生为奴。神庙奴隶的身份也很复杂,一些人属社会地位较高的自由人,并且多数神庙奴隶卖身给神庙的契约中没有严格说明其子女也是奴隶。此外,各种类型的奴隶都可通过赎买、被收养的方式获得自由。
从生产组织形式来看,在托勒密时期的埃及,没有大规模使用奴隶的记载。据克拉瑞斯的统计,该时期拥有100至几千阿鲁尔土地的人只占总人口的3-3.5%,而这些人的土地又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有时一个人的土地分布在4-5处。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平均拥有奴隶的数量是5-12个,而普通家庭平均拥有3-5个。他们主要是从事锄草、运输一类的杂务劳动,这在现存的劳役登记册中有明确的反映。
在各类规模和类型的土地上,普遍采用的是租佃制的经营方式。一种情况是大土地所有者把土地转租给小农,希腊的和马其顿的军事移民,经常将自己的地段出租给埃及农民。芝诺档案为此提供了最好的例证。
另一种情况是佃农直接租佃王室土地。出租给个别农民的地段一般都不很大,不超过15-20阿鲁尔。农民从国家那里获得播种用的种子、生产工具、耕畜、有时乃至住宅,其劳动处于以财务大臣为首的大批官吏如州长、县长、村长、以及各种专职人员如经济人员、录士等的严密监察之下。国家根据地质的不同征收赋税,税额经常高达收成的30-40%:每阿鲁尔收成为10-12阿尔塔巴,国家平均征收4阿尔塔巴。
托勒密王朝的统治的建立,标志着所谓“希腊化”在埃及的开始。那么,古典奴隶制为何没能随之传播并对埃及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在希腊人到来之前,埃及的奴隶制已经历了自己的特殊发展道路,并在埃及特有的经济、历史条件下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发展阶段。法老时期埃及的奴隶制形式的变化,反映出对劳动者的剥削方式的逐渐缓和,与此并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战俘奴隶、买卖奴隶、债务奴隶等形式也都先后出现。因此,希腊人所带来的“古典”形式的奴隶制不再是新的刺激因素。
埃及社会的经济基础也从未具备产生古典社会奴隶制的条件。众所周知,法老时期埃及社会的生产基础是农民、手工业者的劳动,这些自由民的对立面是大土地所有者(其上层为国王和僧侣阶层),这二者构成了当时的主要社会关系,奴隶在阶级结构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这种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埃及国家发展历程有关。作为远古文明,古埃及文明较少受到其他先进民族及外来高度文明的影响,其经济基础上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受所处自然环境的影响。古埃及在生存条件上又具有相对优越和相对孤立的特点。在古王国的800多年间,埃及基本上是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完成了其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这就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社会生活的再生产进行非常缓慢,早期社会的村社制长期存在;一是长期以埃及当地人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剥削方式。这就使得埃及不可能具备产生古典奴隶制的条件。
在托勒密王朝开始统治埃及时,占优势的土地经营制度仍是租佃制。自由农(laoi)是最主要的生产者,他们要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契约(cheirographia),保证在播种到收获期间不离开土地。如上所述,芝诺为其主人阿波罗尼乌斯管理的庄园中,采取的就是租佃制的经营方式。契约有强制的因素,如期限不断延长,佃户要作出各种保证等[1]。
由托勒密政府发展到极端的国家垄断政策也阻碍了“古典”型奴隶制的发展。纳入国家专营范围的不仅有开采业、加工业、纺织业、皮革业等,而且还包括对外贸易、钱庄等商业活动。因此,虽然希腊化时代埃及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为奴隶的劳动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了可能性,但这种广泛、彻底的专营制却扼杀了这种现实可能性。
因此,“古典”型奴隶制不可能对埃及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在本土已经处于衰落状态中,随希腊人来到埃及的更多地是家奴,而不是古典形式的奴隶,他们在身份地位上更接近于埃及本地的奴隶,属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依附民。
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发展的这种缓慢性和特殊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托勒密王朝的统治并没能削弱埃及原有的经济制度,它在接受埃及的专制政体的同时,也逐渐适应了其经济体制。所谓“希腊化”在东方的进程,实际上是两种文化冲击与反冲击的过程。托勒密统治者实行自上而下的“希腊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接受了自下而上的“埃及化”。
注释:
[1] W.克拉瑞斯与K.文道普:《总管芝诺,金字塔下希腊人的代理》W.Clarysse & K.Vandorpe, Zenon,UnHomme D'Affaires Grec AL'Ombre des Pyramides,鲁汶大学1995年版,第72页。
[2] 芝诺是公元前3世纪托勒密王朝的重要官员阿波罗尼乌斯(Apollonius)的总管,他的管理档案保存完整,内容丰富,是研究该时期社会经济的重要文献。
[3] 乔治·劳林:《伊索格拉底》George Norlin,Isocrates,哈瓦德大学1968年版,第43页。
[4]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Yvon Garlan,Slavery in Ancient Greece,卡耐尔大学1988年版,第91页。
[5] 阿兰·褒曼:《法老后的埃及》Alan Bowman,Egypt after the Pharaohs,伦敦大学1990年版,第182页。
[6] 巴凯尔:《法老埃及的奴隶制》ABDEI-Mohsen Bakir,Slaveryin Pharaonic Egypyt,牛津大学博士论文,1946年,第120页。
[7]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113页。
[8] J.库格勃:《埃及文献与希腊化时期祭司的经济地位》J.Quaegebeur,Documents Egyptiens Et Role Economique du Clerge en Egypte Hellenistique,鲁汶大学1989年版,第8-11页。
[9]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93页。
[10]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93页。
[11][12]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117页。
[13]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1-2页。
[14] W.克拉瑞斯与K.文道普:《总管芝诺,金字塔下希腊人的代理》,第72-73页。
[15][16] W·克拉瑞斯与K·文道普:《总管芝诺,金字塔下希腊人的代理》,第43、72-73页。
[17]威斯特曼:《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Thomas Wiedemann,Greek and Roman Slavery,伦敦1981年版,第192页。
[18] W.克拉瑞斯:《奴隶与纸草》,第7页。
[19] 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第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