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试论11—12世纪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
程汉大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2期
【原文出处】《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6年04期第35-44页


    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大陆各国普遍经历过一段相当长的王权式微、贵族割地自雄的封建分裂时期,从西班牙、法兰西到德意志、意大利,几乎无一例外。其中,后两个国家的分裂割据局面持续近千年之久,直到19世纪中叶才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然而,与大陆各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基本同步的英国,却在完成封建化过程的同时,建立起较为强大的王权,尤其在11—12世纪时,英国以自己的封建集权君主制而在四分五裂的欧洲各国中独树一帜。这一奇特现象早已为国内外学者所注意,但对它产生的原因、建立与发展过程以及它对英国未来历史发展的深远影响,至少就国内史学界而言尚缺乏深入探讨和集中阐释。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分析,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
    中世纪早期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的出现决非偶然,它是政治的和经济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的和个人的等多种历史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
    首先,英国独特的封建制度是集权君主制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
    众所周知,欧洲封建制度是以封土制为基础的。国王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除将部分土地留作私人领地外,其余土地全部分封给大贵族。接受国王封地的大贵族与国王结成直接的封主——封臣关系。同时,大贵族又效法国王,把一部分封地留作自领地,其余封地再分封给次一级封臣,于是,又结成新一层封主——封臣关系。如此层层分封,便形成以土地领有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等级结构。
    英国保持了欧洲封建制度的一般特性,但由于特定历史条件,英国的封建制度具有某些不同于欧洲大陆各国的特点。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始于盎格鲁——萨克森时代后期,结束于诺曼征服之后。由于受到诺曼征服和封建化完成较早的诺曼底的直接影响,英国的封建化过程更为彻底,封建制度更为完备。马克思说过:“被导入的英国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比之由自然途径而形成的法兰西封建主义较为完备。”[①]英国封建主义的完备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法国及大陆各国,“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不是国王的附庸”,而在英国,“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仍是国王的附庸”。最后完成封建化过程的威廉一世凭借军事征服者的生杀予夺大权,把全国大大小小的封建主统治纳入国王封臣的行列。国王的直属封臣诺曼男爵们在再分封土地时,次一级封臣除宣誓“因为领有您的土地,我将效忠于您”外,必须附加一句:“除效忠国王之外”[②]。因此,英国的所有封建主首先是国王的封臣。这一特点通过索尔兹伯里盟誓大会集中体现出来。1086年8月1日,威廉一世命令全国的封建主出席索尔兹伯里大会,与会者全部向国王行臣服礼,宣誓“永远忠于国王,反对国王的一切敌人”。所以,在大陆各国,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权力层层下放,国王被架空,变成政治上虚有其名的最高统治者,而在英国,土地分封没有损害国王的政治权力,国王是名符其实的最高统治者,因而真正实现了土地和政治权力占有上的金字塔式封建等级结构。
    第二,在法国等大陆各国,随着土地的分封,大部分土地落入贵族手中,国王只是大土地所有者中的一员,而且往往不是占地最多的,许多大贵族的领地远超过王室领地。在英国,国王保持了全国最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威廉一世不仅占有了盎格鲁——萨克森王朝的全部王室领地,还把没受来的原英吉利贵族土地中最肥沃、最广大的地段据为己有,其私人土地多达1420处庄园,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7至1/5。[③]此外,占全国领土1/3的森林宣布归国王专有。在自然经济时代,土地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威廉一世每年的地租收入高达17650镑,封建大贵族中没有一个人堪与国王相比拟。在威廉一世的直属封臣中,占地最大的年收入只有1750镑,只及国王的1/10。况且,由于英国的土地分封是在征服战争中逐步进行的,因而各大贵族的领地并非集中一处,而是分散在全国各地,如威廉一世的同父异母兄弟摩尔汀伯爵罗伯特的领地分散在20个郡内,切斯特伯爵休的领地分散在19个郡内。这样,英国贵族很难像法国贵族那样割据一方,形成地域性独立王国。英王在土地占有量上的绝对优势地位是集权君主制的强大物质基础。
    其次,盎格鲁——萨克森时代遗留下来的以分郡制为主干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是11—12世纪集权君主制赖以建立的政治基础。在8—10世纪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英国建立起一套由郡区、百户区、村镇三级行政区划组成的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全国划分为34个郡,各郡最高统治权最初控制在方伯手中。由于方伯由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任命,并且大多出身显贵,桀傲不驯,所以后来国王转而贬抑方伯,重用本是国王地方经济代理人的郡长。郡长由国王单独任命,唯王命是从。到诺曼征服前夕,郡长已成为国王在地方上的主要统治工具,方伯蜕化为一种贵族爵位。
    各郡都设有郡法庭。郡法庭由自由土地持有人组成,每年召开两次,是一种权力广泛的综合性地方性机构。郡法庭除贯彻执行中央命令,分配征收地方税外,主要职责是受理案件、维护地方秩序以及议决地方性事务,可见,郡法庭是一种半自治性的非常设地方机构,具有一定的地方独立主义倾向。但是,由于郡法庭由国王命官郡长召集和主持,因而不可能摆脱中央王权的控制。
    郡区以下是百户区,设有百户长和百户法庭。百户法庭每月召开一次,其构成和郡法庭完全相同。百户法庭的职权除征税、处理区内公务外,同样以司法审判为主。由于百户法庭由郡长任命的百户长主持,加之郡长有权随时到各百户区巡察,就地裁决案件,处理业务,因此,郡长对各百户区有相当大的管辖权。
    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是在农村公社基础上形成的村镇,它是一种政社合一组织。有的村镇恰与教区相吻合,因而又带有一级宗教组织的性质。村镇设有选举产生的村长和村镇法庭,它们的权力极小,只能审理轻微的不端行为,调解居民纠纷,组织与协调农田耕种等。村镇负有向百户法庭和郡法庭举报案件、将村内罪犯逮捕归案、承担财政税收和治安罚款等义务。
    上述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尽管还极不完善,但基本保证了国王意志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执行。这套政治体制在诺曼征服后全盘继承下来,成为11—12世纪英国统治者抑制封建贵族和教会分裂势力、建立集权君主制的另一重要基础。
    再次,诺曼征服后,国内外尖锐激烈的政治矛盾和斗争形势是促使统治者强化王权、建立集权君主制的直接动因。
    威廉入主英国之初,诺曼人和原英吉利人的矛盾十分尖锐,尽管威廉借口亲戚关系和古王生前许诺,宣称自己是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人,并预先取得教皇的支持,使军事征服事业披上一件神圣的外衣,但在英吉利人的心目中,诺曼人是“侵略者”,威廉是“篡位者”。忏悔者爱德华尸骨未寒,贤人会谈马上选举哈罗德为国王。当哈罗德在哈斯汀斯阵亡后,贤人会议立即又推举威塞克斯王室后裔、年仅13岁的埃德加为王。后来只是由于威廉大军迅速占领了伦敦周围地区,伦敦陷于孤立无援的困境,贤人会议才将王冠送给了威廉。加冕后,威廉政权在很长时期内笼罩在被颠覆的阴影中。当时英国人口约150万,诺曼人只有1万人左右,“被征服的英吉利人经常在树林和秘密地点伏击、暗杀那些令人怀疑和憎恨的诺曼人。”[④]诺曼入侵者只能象一支临时占领军一样,龟缩在少数设防城堡中。[⑤]对威廉政权威胁最大的是原英吉利贵族的叛乱。在1066—1075年的5年内,武装叛乱接连不断。先是麦西亚伯爵戈德温兄弟二人在英格兰北部叛乱,接着,逃亡到苏格兰的埃德伽率领一支苏格兰军队南下,攻克约克城,杀死数百名诺曼人。丹麦人也趁火打劫,派舰队驶抵亨伯河口,声称英国王位应当由卡纽特大王的后裔丹麦国王继承,这一要求得到许多英吉利贵族的支持,反诺曼人斗争大有酿成全国性战争之势。威廉一世被迫集中兵力,火速北上,并不惜采用焦土政变,才勘平叛乱,收复约克。直到1075年摩尔卡伯爵在伊利岛的叛乱被镇压下去之后,英吉利贵族的武力反抗才趋于消沉。[⑥]
    跟随威廉入侵英国的诺曼男爵和新政权之间也存在矛盾和斗争。作为封建大贵族,诺曼男爵本能地要求削弱王权,扩大自主性,希望象法国贵族那样,成为准国王式的诸侯。有些男爵自恃功高,骄横跋扈,时常提出一些非分要求,一旦未获满足便举兵反叛。如1075年,心怀不满的诺曼男爵在英格兰中部、东部和威尔士边境同时发动大规模叛乱,威廉借助民军的支持才将叛乱镇压下去。
    诺曼底的安全问题是威廉一世另一严重后顾之忧。自威廉入主英国后,诺曼底一直处于法王和法国诸侯的入侵威胁之下。为保卫诺曼底,威廉一世从1072年起,不得不化用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跟曼恩人、布莱吞人、安茹人和法王进行过数场战争。倘若不在英国尽快建立强大王权,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威廉一世将难以保证大陆战争的胜利和诺曼底的安全。
    最后,英国集权君主制的建立还与威廉一世的个人经历与素质有密切关系。威廉是老诺曼底公爵亨利的私生子,8岁失恃,继承公爵位。他的青少年时代是在一连串的宫廷阴谋、暗杀、叛乱之中度过。激烈复杂的政治斗争环境将他锻炼成一个早熟的政治家。从1047年起,他采用血腥残暴的恐怖手段,无情镇压了贵族分裂势力,建立起强有力的个人统治,[⑦]他把诺曼底划分为10个子爵领,由他任命的子爵掌管领内一切大权。在威廉治下,诺曼底成为大陆上权力最集中、统治最有效的封建公国。30年的诺曼底公爵生涯使威廉成为一个具有丰富政治经验、意志坚强、处事果断的铁腕人物。
    作为法王的封臣,威廉对法国封建制度的利弊有深切的了解。他亲眼目睹了当时法王衰微、诸侯肆虐逞强的混乱局面,决心在君临英国后,凭借征服者得天独厚的权力优势,建立诺曼底式的强大王权,以避免陷入法王那种虚弱无力、尾大不掉的困境。
    总之,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的建立与诺曼征服后国内外严峻的政治斗争形势和稳固新政权的现实需要以及威廉个人的素质和特性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
      (二)
    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经历了奠基、巩固和发展3个阶段。
    威廉一世时期是集权君主制的奠基时期。那时,威廉一世取消了中央政府中享有较大政治权力的贤人会议,建立了国王法庭,俗称大会议。在当时欧洲其他国家中,国王法庭纯粹是一种封建机构,完全由国王直属封臣组成,主要职能是维系、协调作为领主的国王与其封臣之间以及封臣之间的封建关系。英国的大会议有所不同,它除包括教俗两界最主要的国王封臣外,还包括王室总管、宫廷内侍、文书长等王室官员,此类人员是早期的国家管理者,多出身低微,并非一定是国王的直属封臣。大会议定时、定点召开,每年3次。就职能而言,大会议除进行司法审判、处理封建主个人之间的封建利益冲突外,还为国王提供咨询、商讨国事、议决重大政策,行使立法和行政管理权。在每一次大会议上,威廉都要重复加冕仪式,以强化王权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可见,大会议具有封建机构和政治机构的双重性质。通过大会议,威廉一世一方面维系着正常的封建秩序,保证自己最高领主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对全国实施政治统治,履行一国之君的政治职能。在这里,最高领主和国君重合一起,形成二位一体,奠定下集权君主制的第一块基石。构成大会议的核心人物常伴君侧,组成小会议,辅佐国王处理日常政务。
    在地方政府中,威廉一世全盘继承了盎格鲁—萨克森时代的政治体制,并采取贬抑伯爵、重用郡长的政策,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威廉一世取消了盎格鲁—萨克森时代末期6个独立性较强的伯国,仅仅为防御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的侵犯而作为军事措施设置了切斯特、施鲁兹伯里和达勒姆3个伯国。他虽册封了十几个伯爵,但这时的伯爵已毫无政治权力。地方政务完全落入郡长手中。为确保郡长绝对服从中央王权,威廉一世罢免了原有的英吉利人郡长,由忠于自己的诺曼贵族取而代之,并规定,郡长职务不得世袭,国王有权随时撤换。这样,郡长作为直接向国王负责的地方官吏成为集权君主制的重要支柱。
    在军事上,由于全国大大小小的教俗封建主都与国王建立了封君封臣关系,都负有为国王提供骑士的军事义务,因此一旦需要,威廉一世能够集合起一支多达4200名骑士的封建军队。此外,威廉一世还享有征调民军的独占权力。在1068年进攻埃格斯特、1075年镇压诺曼男爵叛乱和1073年与曼恩人的战争中,民军都曾发挥重要作用。[⑧]封建骑士和民军是支撑威廉强大政权的两大军事支柱。最后,威廉一世还汲取了诺曼底的经验,严禁私人修建城堡,而他自己的城堡却星罗棋布,遍及全国,并通过4条纵横交错的大道连接在一起。[⑨]每座城堡中都驻有国王军队,可随时出动镇压贵族叛乱和农民起义。
    为强化社会治安,巩固诺曼王朝的统治,威廉一世还建立了两种新制度。一是十户联保制,即:每十户居民联为一组,相互担保。假如十户组内有人违法犯罪,该组居民负有将罪犯逮捕归案、交付审判的集体责任。二是“唯英吉利人是问”制度,即:每当发生凶杀案,首先假定被害人是被英吉利人谋杀的诺曼人,案件发生地区的英吉利人负有交出凶手的法律责任,或者由4个自由人担保,并提出确凿证据,证明被害人不是诺曼人,否则将对该地区全体英吉利人处以沉重的谋杀罚金,并将其中一人处死。[⑩]
    在中世纪欧洲其他国家和诺曼征服前的英国,教会都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都与罗马教廷保持着密切关系,与世俗王权相抗衡。威廉一世即位后,立即任命了大批诺曼人为高级教士,从英吉利人手中接管了全国教会,并将教会置于从属于王权的依附地位。在其统治的21年内,威廉一世一直无视1075年教皇敕令,(11)牢牢控制着教职任命权。所有主教的封地和象征主教权力的指环和权杖皆由国王封授,新任主教必须象世俗领主一样向国王行臣服礼。威廉还宣布,未经国王同意,英国的教徒不得承认任何教皇,不得接受任何教皇使节、命令和信函;未经国王批准,宗教会议制定的任何法律均告无效;宗教法庭不得审判王室官员和男爵,不得将他们开除教籍,不得对他们施行宗教酷型。(12)
    通过以上措施,威廉一世建立起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封建王权。这一特点通过1086年全国土地赋役调查的巨大成功充分体现出来。这次调查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可谓空前,甚至连一海德或一维格特土地、一头牛或一口猪都未漏掉,“在萨克森的英国或封建的法国这事都不可能,可是在当时的英国,却丝毫不见任何有效反抗,甚至最强大的诸侯对这事也未作任何有效的反抗。”(13)
    诺曼王朝后期特别是亨利二世时期,英国王权又通过多种措施进一步巩固了集权君主制。
    第一,严厉打击贵族和教会分裂势力。贵族和教会是封建王权的两大主要威胁。在诺曼王朝初期,二者慑于征服者威廉的威势和铁腕手段蛰伏未动。威廉去世后,两股势力公开对王权提出挑战。大贵族以拥戴威廉长子罗伯特为名,于1088年和1095年两次发动叛乱,反对新任国王威廉二世,但最后均告失败。亨利二世即位后,大贵族又于1102年再次叛乱,结果仍以失败告终。经过几次重大斗争,大贵族分裂势力被严重削弱,此后30年内再未爆发贵族叛乱。
    教会与王权的冲突始于威廉二世统治末期。冲突最初围绕是否承认新教皇乌尔班展开。威廉二世因不承认新教皇,拒不批准大主教安塞姆前往罗马拜谒乌尔班,安塞姆无奈,被迫自我流放国外。亨利一世即位后,安塞姆获准回国,但亨利要求他按照传统习惯向国王宣誓效忠。安塞姆拒不从命,双方僵持多年,最后以表面上相互妥协、实际上王权获胜而结束:主教的指环和权杖不再由国王封授,但主教人选由国王提名;所提人选经教士大会选举认可后,由教皇正式颁令授职;所有主教必须向国王举行效忠仪式、接受封地后方可正式任职。由于英国王权强大,国王的提名一般都能通过教士大会,倘若出现分歧,国王将拒绝封地以阻止新主教就任,因此,国王实际上仍控制着教会授职权。
    第二,改组中央政府,强化国家机器。威廉一世时的中央政府与王室混为一体,国家管理职能由组成小会议的王室官员履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室官职大多变为世家大族的世袭财产,如王室总管和宫廷内侍分为里塞斯特和威尔家族所垄断。官职的世袭化限制了国王的任免自由,导致任职者政治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的下降。1106年占领诺曼底后,亨利一世不得不经常来往于海峡两岸,有时连续数年不在国内。(14)迫于现实需要,亨利一世把小会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常侍身边,另一部分常驻国内,组成代理政府。代理政府的首脑称政法官,其地位相当于我国封建时代的宰相。在此后的一个世纪内,政法官一直是王权的主要统治工具。
    在亨利一世的政府改组中,意义更深远的是建立了最早的专业性职能机构财务署。最初,财务署只是在每年复活节和米迦勒节召开的两次小会议特别会议,会上统一收缴各郡郡长及教俗大贵族上缴的捐税,同时进行帐目结算,登记造册。后来,财务署从小会议中分离出来,演变为一个独立的财政机构。
    政法官、代理政府和财务署的出现标志着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与王室分离过程的开始。财务署的建立加强了财政管理,增加了政府收入。亨利一世时国库充盈,集权君主制的基础得到巩固。
    第三,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威廉一世时的郡长几乎全部出身诺曼大贵族。由于大贵族势力强大,往往蔑视王权,我行我素,因此亨利一世改变了这一政策,主要从恭顺的小贵族中选拔郡长。英国史学家戴维斯指出:“亨利一世的大部分郡长出身小男爵。他们之所以能取得郡长权力,不是因为他们在郡内有强大势力,而是因为它们能努力为中央政府工作。”(15)例如,阿斯奇蒂尔·德·巴尔摩原是一个大贵族的管家,在约克郡占有很少土地,但他对国王忠心耿耿,且才能出众,被擢升为约克郡长。在他死后这一职务由他的儿子继续担任。为防止郡长利用职权建立地方独立王国,亨利一世经常调换郡长的任职郡区,缩短了郡长的任期(有的郡长任职几个月便被撤换)。同时,亨利一世越来越多地直接任命小会议成员兼任郡长。1130年前后,有一大半郡长由小会议成员兼任。其中,休一人兼管8个郡,理查德·巴塞特和安德里·德·维尔兼管着11个郡。这样,“各郡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从地方豪强手中转入国王的臣仆手中”。(16)最后,亨利一世通过财务署加强了对郡长财政权的监督。他把各郡每年应上缴国库的各种赋税和王室收益合计为一个总数,责成郡长必须完成,称作“郡长包税额”。在结算帐目时,财务署要对郡长上缴的硬币进行真伪、成色检测,以防郡长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从中渔利。
    第四,对特殊地区实行特殊统治制度。例如,英格兰北部地区因诺曼移民稀少,原英吉利人占多数加上苏格兰人不断南下侵扰,中央政府的统治一向较为薄弱。在这里,亨利一世采用国王直辖区制度。该地区被分成5个直辖区,各区都建有国王城堡,驻有国王军队,实行直接的军事统治。王室森林区由国王直接委派林区监护官管理。林区监护官享有惩罚偷猎者、偷伐树木者的权力,郡长无权干预。
    第五,扩大国王司法权。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代末期,已开始将某些特定案件划为“王室诉讼,规定只能由国王法庭审理,但那时的王室诉讼范围有限,主要包括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刑事犯罪和直接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到亨利一世时王室诉讼范围明显扩大。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把1108—1118年间的王室诉讼列举如下:“破坏国王赐予的安宁,蔑视国王诏谕或命令,杀害或伤害国王仆人,叛逆或违背誓言,发表对国王大不敬的污言秽语,重大盗窃、谋杀案,制造伪币,放火,有预谋的斗殴,抢劫,夺取国王土地或钱财,私藏珍宝和海上漂流物,颠覆船只,强奸,侵犯王室森林,漏缴男爵继承税,在王宫中打架,扰乱军心,未履行城堡或桥梁维修义务,拒不服军役,擅自接收革除教籍令,拖延司法审判,判决不公正,滥用国王法律。”(17)由此可见,王室诉讼几乎扩大到所有重要刑事犯罪和间接影响到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亨利二世时期是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的发展时期。1154年,亨利二世在19年的王位继承战争结束之后登上王位。他首先重建了一度瘫痪的中央政府,然后通过多方面改革,从制度上发展了集权君主制。
    在政治上,亨利二世继承了亨利一世的衣钵,注重从中小贵族中选任各级官吏。他完善了大法官厅、财务署等中央官僚机构,在威斯敏斯特王宫建立了政治统治中心。1170年,他进行了一次全国规模的郡长大检查,采用郡长个人述职和钦差大臣寻访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将20名政绩不佳或专横跋扈的郡长革职,由与王室关系密切的“微贱之人”取而代之,其中不少人是骑士或市民。因此,亨利二世时的中央及地方官吏都忠于朝廷、恪尽职守。坎农说:“到12世纪末,英国已经建立欧洲最精致、最有效的君主制度。它有一个国王可以随意在各郡、各法庭和威斯敏特之间相互调换的职业仆人集团为之服务。这些人可称之为‘皇家官僚’。”(18)
    在财政上,亨利二世除加强王室地产管理、保证地租和封建捐税的严格征收外,又建立了国家直接税制。他不时征收土地税,并于1166开征个人动产税。1188年后,动产税固定为正常国税。(19)在理财专家奈杰尔的帮助下,亨利二世完善了税款收支、帐目结算、登记保管等一整套财政制度。在当时的欧洲,亨利二世在财政上是最富有的国王。法王路易七世曾以羡慕的口吻对一位英国大臣说:“你们的领主英格兰国王有人、马、黄金、丝绸、珠宝、水果和各种娱乐游戏,一切应有尽有。而我在法国,除了面包、酒和逢场作戏外,一无所有。”(20)
    在军事上,亨利二世取消了封建骑士军队,建立了雇佣军制和民兵制。由于传统的骑士军队服役期限短,难以应付旷日持久的战争,因此亨利二世从1159起免除了封臣们的骑士义务,改为征收代役税,一旦遇有战争,用代役税召募雇佣军。1181年,亨利二世又颁布《军队敕令》,改组了民军。敕令规定:所有自由人,上至贵族,下至普通平民,都必须承担军事义务;每人必须自备一套与个人经济地位相称的武器装备;每年农闲季节必须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军训。所有自由人都必须郑重宣誓,保证绝对遵从国王命令使用武器。这些军事改革使王权摆脱了对贵族们的军事依赖,强化了国王的军事独立性。
    在司法上,亨利二世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和陪审制,加强了司法的中央集权。为招徕诉讼,增加财政收入,亨利二世大量使用司法令状。如果某一诉讼在地方法庭或贵族私人法庭未能得到公正审理或迁延不决,又得到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大法官厅将颁发盖有国玺的司法令状,指示有关法庭或法官应主持公道,尽快结案,有时甚至明确规定审判程序和对被害人的赔偿办法。无视国王令状,以蔑视王权论处,有关讼案由国王法庭接管审理。亨利二世时期,司法令状的种类大量增加,以至有人说他建立了一种“司法令状制度”。(21)其中一种称作“权利令状”,凡取得这种令状的自由土地持有人,包括骑士、自由农民和自由市民,均可越过地方法庭或领主法庭,将自己的土地讼案直接投诉于国王巡回法庭,甚至已经提交领主或地方法庭的案件,只要尚未结案,也可中途调至国王巡回法庭。(22)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将地方法庭和私人法庭纳入国王司法系统之中,实现了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加速了法律的统一,促进了独立司法机构和职业法官队伍的产生。令人欢迎的陪审团巡回审判制和司法令状把大批案件从地方及私人法庭中吸引到国王法庭中来,增加了国王的司法讼金收益,进一步强化了王权的财政基础。此外,巡回审判制的建立还为国王控制地方政府提供了更有效的新手段。巡回法官除行使司法权外,还负责考核郡长的职责履行情况。1194年巡回法官的调查清单告诉我们:“陪审团首先要报告需要审理的所有国王案件,包括新案件和上次巡回法庭遗留下来尚未了结的案件;然后报告通过国王司法令状获准使用巡回法庭的所有私人案件,或由中央法庭转到地方法庭审理的案件;再后是国王特别关注而平时是由郡长负责处理的一长串管理事务。清单清楚地说明了巡回法官是如何严格控制郡长行为的,表明了巡回法庭是如何作为中央集权和行政管理的有效工具来使用的。”(23)
    亨利二世的上述各项改革从制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如果说在威廉一世时强大王权主要依赖于国王本人的才能、力量和铁腕手段的话,那么到亨利二世统治末期,集权君主制已经发展为无需强有力的国王个人因素推动也能正常运转的较为系统完备的国家制度了,这在当时的欧洲是无与伦比的。
      (三)
    集权君主制的建立深刻地影响了未来英国的历史发展进程。
    (一)集权君主制巩固了英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保证国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中央政府对全国的有效统治,促进了全国政治、法律和民族的统一,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英国资本主义萌芽之所以产生较早,并能顺畅地发展起来,从而使英国成为近代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发源地,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不容否认的是,借助集权君主制英国得以长期保持相对稳定的政治局面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因为作为资本主义产生前提的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作为英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特殊条件的牧羊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政治的稳定与法律的统一。在这里,对照一下意大利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很有必要:由于优越的地理环境,意大利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时间并不晚于(甚至早于)英国,而且在14—15世纪时更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然而,由于意大利缺乏集权君主制,国家四分五裂,使资本主义的发展严重受阻,致使15世纪后的意大利反而成为历史的落伍者。
    (二)集权君主制直接影响了中世纪后期英国封建贵族与国王斗争的形式、内容和结局。在大陆各国,贵族势力强大,王权相对弱小,贵族的反王权斗争多以个别贵族与国王对抗的形式出现;在英国,因王权强大,任何贵族都无力单独与国王抗衡,因此贵族们采取了联合一起并以国民代表名义集体与国王斗争的方式。从斗争内容看,大陆各国的贵族总是把争取摆脱国王控制、建立地方独立王国奉为目标,因而具有地方分裂主义和中央集权主义斗争的性质,这是一种纯粹的封建权益斗争;在英国,由于贵族无望实现个人独立,而且时刻面临强大王权的威胁,因此,贵族们便把争取限制王权、参与或控制国家统治权奉为集体奋斗目标,结果在原本是封建权益斗争中不自觉地加入了一丝宪政斗争的内容。就斗争结局而言,在大陆各国,贵族分裂势力占了上风,造成分裂割据局面长期存在;但在英国,贵族联合力量与强大王权基本势均力敌,尽管力量对比时有变化,但任何一方都未能取得长期压倒对方的绝对优势,结果在13—14世纪的英国政治舞台上形成一种奇特的总体平衡:一方面强大王权抑制了贵族分裂势力的无限膨胀,另一方面贵族联合势力又遏制了王权的进一步扩大,致使英国避免了大陆各国的分裂割据和东方各国的君主专制两种极端局面的出现。
    (三)源于集权君主制的贵族联合反王权斗争直接促进了英国宪法和议会的产生,从而深刻影响了中世纪后 期乃至近代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趋向。
    英国贵族在联合反王权斗争中,除必要时诉诸武力外,主要利用法律和大会议作为斗争武器。其中,法律武器包括两种,一是习惯法,二是封建法。习惯法源于盎格鲁—萨克森时代,其中包含了若干原始民主制的残余。由于习惯法的权威基础在于社会的约定俗成和普遍任同,因而它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国王也必须服从和遵守。倘若国王违犯了“古代习惯”,则有可能被废黜、驱逐,甚或招致杀身之祸。诺曼征服后,习惯法被全盘继承下来,并在财产法方面融进部分诺曼人习惯,在内容上更加充实,后经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后,形成全国统一的普遍法体系,法治传统牢固确立起来。
    封建法是指确定封主和封臣之间的封建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封建时代的欧洲,封主和封臣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单向的主从关系,而是一种建立在相互依存基础上的双向契约关系。双方分别享有某些确定无疑的权利,同时也分别负有某些确定无疑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虽不见于成文法律,只存在于习俗之中,但为双方所熟知,具有充分法律效力。如果其中一方要求习俗规定之外的权利,或拒不履行自己的份内义务,则被视为违法行为,对方有权以适当方式予以反抗。诺曼征服后英王和贵族之间就是这样一种封建关系。由于当时公法、私法混为一体,国王兼有封主和国君双重身分,因此封主的义务实际上构成一套约束国王行为的法律规范。
    既然习惯法和封建法具有约束王权的效能,因而自然成为贵族们反王权斗争的现成武器。每当国王试图扩大王权、危及贵族利益时,贵族们便利用它们奋起反抗。1214年,贵族们联合一起用武力击败国王约翰后,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首次把重要的封建习惯集中在一个成文文件《大宪章》中,强迫国王接受之。《大宪章》以具体陈述习惯法律的含蓄形式,宣告了一条崇高的宪法原则——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它“从头至尾给人一种暗示,这个文件是个法律,它居于国王之上”。(24)因此《大宪章》作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被载入英国史册。可见,贵族们运用法律武器开展的联合反王权斗争直接促进了英国宪法的起源。
    大会议是英国贵族联合反王权斗争的政治武器。大会议本质上是国王的私人封建法庭,但同时又是国家最高统治机构。贵族们利用出席大会议之机,一方面维护自身封建权益,另一方面参与立法,努力影响国王决策,即争取参政权。在充当贵族争取参政权的斗争舞台的过程中,大会议的封建机构色彩逐渐淡化,其政治机构性能日益增强。到13世纪40年代,大会议在性能上与后来的议会已经没有多少区别,并开始被人们称作“议会”。(25)进入13世纪后期,同样在贵族反王权斗争的压力下,国王为争取中产阶级的支持,先后邀请地方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大会议,致使大会议产生脱胎换骨的变化,终于演变为真正意义上的议会。
    总之,贵族的联合反王权斗争实际上充当了英国宪法和议会的助产婆,宪法和议会的产生又决定了中古中期以后英国政治制度不同于大陆各国的独特发展道路,而所有这一切都是与11—12世纪集权君主制的建立分不开的。
    注释:
    ① 马克思:《资本主义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6页。
    ② (17)(19) F.W.梅特兰:《英国宪法史》,剑桥大学出版社,1926年,第161、107—108、67页。
    ③ 马克:《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72页。
    ④ R.布特:《中世纪英国议会史》,伦敦,1989年,第19页。
    ⑤ M.T.克兰奇:《1066—1272年的英格兰和统治者》,牛津,1983年,第45页。
    ⑥ J.E.鲍威尔和K.维利斯:《中世纪上院史》,伦敦,1968年,第29页。
    ⑦ (18)(20) J.坎农和R.格里菲斯:《英国王朝史》,牛津,1988年,第117、185、160页。
    ⑧ ⑨ H.R.劳恩:《盎格鲁—萨克森时代的英国统治制度》,伦敦,1984年,第182、184页。
    ⑩ (12)(22)(23) G.B.亚当斯:《英国宪政史》,伦敦,1935年,第85、60、106、103页。
    (11) 1075年,教皇格雷戈利七世颁布敕令,宣布:“唯有教皇才有权任命主教、制定教会法规、决定教区划分”等,“教皇有权废黜皇帝、国王”。该敕令实际上宣告了教皇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教皇高于国王的原则。
    (13) 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三联书店,1976年,第80页。
    (14) 亨利一世在位35年,有一半时间不在国内。——见G.O.塞尔斯:《英国国王的议会》,伦敦,1975年,第28页。
    (15) K.H.戴维斯:《斯提芬国王》,伦敦,1967年,第32—33页。
    (16) F.M.斯坦顿:《英国封建主义的第一个世纪》,牛津,1961年,第223页。
    (21) T.E.T.A.普拉克内特:《普通法简史》,伦敦,1940年,第136页。
    (24) 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新华出版社,1985年,第234。
    (25) H.理查森和G.O.塞尔斯:《议会一词的早期使用》,载《英国历史评论》第82卷(1967年),第747—750页。



返回1997年02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