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试论北美殖民地时期政治上的民主因素
刘国平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1期
【原文出处】《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福州)1996年04期第102-108,128页
内容提要 从17世纪初开始,大批以英国为主兼有它国的移民向北美洲迁移,到18世纪中叶终于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建成了13个殖民地,北美的社会经济逐步繁荣兴盛起来。更富有意义的是,这些移民在改造自然、开拓创业的同时,为争取自治和立宪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尝试,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民主,奠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基础。
一
1606年,英国开始对弗吉尼亚殖民。随着殖民地的成长,英国的法律和自由也传输进来了。1619年7月30日,在詹姆斯敦的教堂里,22名由各移民区17岁以上的全体男子投票选出的“公民代表”同总督及其参事会一起举行了会议。会期6天,通过了几项法律。这是新世界最早的一个代议制机构。
1620年9月,以清教徒为主的102名殖民者乘“五月花”号船前往北美。他们于11月到达科德角。登陆之前,他们签订了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公约”这样写道:我们下面的签名者,“相互庄严地在上帝和彼此的面前立约组织人民政治团体,……并从而随时颁布、拟制和订立最合乎且最有利于殖民地公共利益的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条例、典章及职守。我们承诺要服从和信守一切这样的法律。”[①]虽然该公约表示要效忠英王,但实际上它是一种表示自治的公共协定以及形式上没有财富和阶级之分的章程。虽然严格根据法律意义,“公约”尚难称为正式宪法,但它是北美历史上由某个政治团体的成员共同签订的第一个成文的社会契约,它所体现的人民主权的思想因素,反映了在当时是进步的、追求资产阶级立宪政体的愿望,是朝向自治和立宪的一个步骤。
接着,移民开始在普利茅斯创建了一个殖民地,设立了一个公民直接议会,由所有自由民、总督和理事会共同组成,有权商讨决定本殖民地的一切事务。后来,由于范围扩大,公民直接议会就被从各市镇里选派的代表组成的代议制议会所替代。这个议会和总督以及助理们共同组成全体法院,拥有征收赋税、制订法律的权利。殖民地里的自由民每年开会一次,选举总督助理以及其他官吏。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691年,当时普利茅斯加入马萨诸塞成为这个新的王家殖民地的一部分。
马萨诸塞原属特许殖民地,它是由一批清教徒于1630年开始创建的,马萨诸塞最初设立的民意机关叫全体法院,殖民地里的自由民全都是全体法院的成员。全体法院负责制定法律、征收捐税。1634年,这种公民直接议会为一种代议制的议会所替代,每一市镇各选代表2名或3名参加。到了1644年形成两院制,下院由代表组成,上院由助理及总督组成。地方上实行自治,城镇本身在分配地产、选拔官吏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不论是英国国王或英国议会,对马萨诸塞的政府都没有任何发言权。”[②]
罗得艾兰殖民地是由另一批以罗杰·威廉斯为首的清教徒创建的。威廉斯是17世纪最进步的思想家之一。1636年,他和他的5个朋友在普罗维登斯建立了罗得艾兰殖民地。1650年罗得艾兰议会成立,殖民地里的自由土地所有者有权每年选举总督、助理和议会代表,建议立法,通过或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此外,这些参加联盟的市镇也保证有信教自由。正因如此,罗得艾兰议会声称他们的政体“是民主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建立在全体或大多数自由民的自由和自愿支持基础上的政府”[③]。
托马斯·胡克也是一位开明的清教徒,他和追随者从1636年起建立并发展了康涅狄格殖民地。胡克及其同伴们组织了一个比较民主的社会。他们设立了全体法院。1639年全体法院通过了著名的“康涅狄格根本章程”,这个章程成为康涅狄格政府管理的依据几乎达二百年之久,一直到19世纪还基本等于康涅狄格的宪法。
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是由一批称作“公谊会”或“教友派”的教徒们建立的,威廉·佩恩是最主要的创始者。他崇尚英国人传统的各种自由,立意要使这些自由在他的领地内受到尊重。因此宾夕法尼亚从一开始就实行了当时最宽容的信教自由和最宽大而人道的法典。在其它英属殖民地有十多种罪行须判死刑,在英国死刑罪有二十多种,而宾夕法尼亚则仅对杀人罪判处死刑。当然,到了18世纪由于犯罪事件增多,刑事法典改订得比较严峻。不过,信教自由的规定从未废除。佩恩在宾夕法尼亚设置了一位总督和一个参事会(由业主任命,但须经国王认可),以及一个由每郡选举四名代表组成的议会。议会每年选举一次,议会和参事会通过的议案总督不能予以否决。大部分地方政府官员都由本地区自由民选举或受到他们的监督。
此外,在马里兰、纽约、新泽西、新罕布什尔、南卡罗莱纳、北卡罗莱纳、特拉华、佐治亚等殖民地也都建立了议会。各殖民地议会所掌握的权力虽然有所差异,但总的说来,随着殖民地的发展,经过长期议会与总督的权力之争,到18世纪中叶,议会几乎全面掌握了立法权及财政大权,并把一部分行政权力从总督手中夺了过来。
当然,北美各殖民地对选举权都作了财产资格的限制。如宾夕法尼亚规定选民必须拥有50英亩土地,其中12亩正在耕种;弗吉尼亚规定选民必须有100英亩未垦地(后减少到50英亩)或25英亩已垦地。然而,由于北美地广人稀,地价较便宜,一般劳动者取得土地比较容易,财产分配相当广泛。同时在有些殖民地,为了吸引移民、争取劳动力,当局实行了相当便利的获得土地的条件。因此,财产资格的限制并没有使殖民地的选民人数大量减少。据罗伯特·布朗统计,“在马萨诸塞的城镇选举中大多数成年男子—大约百分之八十——享有选举权。”[④]里查德·麦克米克证明:“在新泽西财产资格对于绝大多数成年男子来说是很容易达到的。”[⑤]爱德华·罗思文和托马斯·邦德则估计:“18世纪北美殖民地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五的白人成年男子有选举权。”[⑥]
综上所述,从17世纪初到18世纪中叶,北美各殖民地都先后建立了代议制议会,它们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力,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自治,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对殖民地的成长壮大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作用。这是北美殖民地政治生活中民主因素的集中体现。
二
北美殖民地政治上民主因素的造就决不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背景。
第一,欧洲宗教改革、人类先进思想和英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以及英国革命的推动。
16世纪,作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先声,在欧洲大陆爆发了宗教改革运动,德国、英国、法国、瑞士等都纷纷卷入了这个浪潮,产生了诸如路德教、再洗礼教、加尔文教、教友派等教派,他们所宣扬传播的个人信仰、平等信仰、理性、教派自治主义以及宗教与政治分离等比较进步的主张,对于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和民主理论的发展都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17、18世纪前往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新兴教派的信仰者。北美有几个殖民地从一开始就是由他们建立起来的,像马萨诸塞、罗得艾兰和康涅狄格等新英格兰殖民地就是由清教徒缔造的,而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则出自教友派之手。
17、18世纪,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的崛起,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也开始崭露头角。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传统的权威主义、神秘、独断,提出了“天赋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功利主义”等理论,并以“自由”和“理性”为号召,吸引了广大人民群众,影响深远。对北美殖民地人民思想意识发生最深刻、最广泛影响的英国启蒙思想家有霍布斯、洛克等人;法国启蒙思想家有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由于北美洲没有封建社会的经历,属于中产阶级者为数不少,因此,这些启蒙思想家的作品,诸如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等,在北美传播很快。殖民地资产阶级及其思想家深受“天赋权利”学说的影响,1775年以前,天赋权利思想已成为殖民地社会资产阶级的主导思想意识。殖民地的思想家还广泛地阅读了欧洲其他思想家关于哲学、历史和法学等方面的著作,进一步加强了自己的民主意识。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英国是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其前往北美的移民占殖民地人口的大多数,所以,英国的一些传统和政治制度必然在殖民地社会中留下很深的印记。“英国政治制度的许多方面在殖民地得到十分相近的重建”[⑦]。例如,13个殖民地都各有一个代议制议会,它们在权力和职能方面有意效法英国议会的榜样。
英国的自由传统及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权利,也深得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崇尚和重视,他们常以争取“英国人的自由”作为自己斗争的目标和口号,他们要求享有英国人自从《大宪章》以来一直为之奋斗的全部权利。
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它不仅改变了英国的历史,而且在北美大陆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借着这股革命的东风,殖民地人民纷纷起来,掀起了新的民主浪潮。17世纪40、50年代,弗吉尼亚人民正是在英国革命的影响下奋勇斗争,使该殖民地一度几乎成为独立的共和国。王政复辟时期,英王采取一系列反动措施,加紧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但是随着1688年复辟王朝的倾覆,北美殖民地立即爆发了一连串的人民起义和群众运动,加强或扩大了自己的民主权利。正是这些来自欧洲的影响,使得“美国从一诞生起就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的”[⑧]。
第二,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统治的软弱松散。
在北美殖民地开拓之初,英国对于殖民地的行政管理一直不曾有过明确的政策。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英国正处于革命时期,国内局势混乱,无暇更多地顾及殖民地;另一方面,当时英国统治者对于殖民地主要是侧重于商业上的利益,较少考虑其行政事务。这个时期,北美各英属殖民地基本上都是由一些个人或团体来建立或管理的。
从17世纪中后期开始,英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庞大的殖民地管理体制,加紧对殖民地的控制和勒索。英国政府的南方部、海军部、陆军署、财政部等都与殖民地有关系。枢密院和议会也参与管理殖民地事务。1696年设立的贸易与殖民地委员会是比较专门的负责管理殖民地的机构。英国统治权力在殖民地的具体体现者就是殖民地总督。在王家殖民地,总督有权否决殖民地立法议会通过的法案,有权任命一些殖民地官吏。英国的这一套殖民地管理体系重叠松懈,对于治理远离本土的殖民地并不很适宜。首先,没有一个特设的行政机构可全权管理各殖民地,各个现存的不同机构对于殖民政策不能谐调一致,经常在管辖权方面发生争执。这就使殖民地不服从命令有所借口。其次,殖民地管理体制被贪污腐败之风弄得百孔千疮。结果行政效率低劣,工作无人负责。再次,英国和殖民地被大西洋隔开,相距3000英里。横渡大西洋需时一两个月,有时需要等候一年才能定到船位,交通非常不便。各殖民地立法议会经常在通过议案之后,一面立即付诸实施,一面呈送英国统治机构有关部门批准。英国的批复要一年或一年半以后才能转回。如果议案被否决,议会可以稍事修改,重新制订法案,然后再把上述程序重演一番。最后,英国虽然委派了不少在殖民地的代理人,但它并不支付这些人的薪金,而是把负担转嫁到殖民地人民头上。殖民地立法议会就抓住总督和其他殖民地官吏薪金取给于殖民地这一有利条件,往往以不通过支付总督及其他官吏薪金的法案,迫使英国殖民地官吏屈服。此外,从17世纪中叶以来到1763年,英国不停地与荷兰、法国、西班牙交战,因而也放松了对殖民地的控制。
英国殖民地管理体制这种软弱松散的状态,显然削弱了其政策的可行性,对殖民地议会权力的增长,对殖民地民主因素的壮大无疑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条件,难怪有人把英国对北美的统治比作“有益的忽视”[⑨]。
第三,北美辽阔的土地促进了自由和平等。
北美虽非“世外桃源”,阶级压迫、贫富不均依然存在,但北美毕竟是块新大陆,它那辽阔的土地给广大贫苦民众提供了希望和机会。虽然这些土地一般不能任意占取,但要获得土地的确比较容易。一方面,殖民地当局为了吸引更多的劳动力,为了防止已有的居民外流,基本上都提出一些比较便利的获得土地的条件。如弗吉尼亚和马里兰都规定,凡自费移居到新世界者,可以获得50英亩的土地。凡帮助一个移民来到北美的人,也可以获取同等数量的土地。另外,关于契约工服役期满后的获得土地条件,各殖民地一般也都作了规定。在弗吉尼亚服役期满的契约工可得到50英亩的土地和其它简单的生活资料。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的契约工服役期满可获得50或70英亩土地。另一方面,当东部旧殖民区的沃土被占领殆尽,地价上涨时,当统治阶级的压迫加剧时,那些不堪凌辱、渴求土地的农民便纷纷向西部边疆进军,在那里“强行占用”土地。“仅在1732年到1740年期间,用这种方式占用的土地就约有四十万英亩”[⑩]。这样,在北美殖民地,不仅富裕之家能够获得大量地产,而且广大下层民众也能取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不仅大土地所有制实力雄厚,而且小农土地所有制也十分普及。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的获得既意味着生活的保障,又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政治权力,因为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一定数量的土地或财产。更为重要的是,凭着拥有土地和由此而来的人身自由,只要辛勤劳作,经营有方,下层人民就有增进收入、扩充财富、提高社会地位的希望和机会。虽然,并非每个人都能实现这一目标,但成功的事例确非罕见。据统计,“弗吉尼亚代表议会的代表中,过去曾经作过契约佣工的代表在1629年约占百分之十六,在1662年约占百分之四十三。”[11]
相反,一些昔日的富豪之家因经营不力,或不胜新兴力量的竞争,则往往会衰落下去,政治上的光彩也随之暗淡,像斯科伯勒家族和温米莱家族,原先都曾是弗吉尼亚的种植园主,颇有声望,“但仅到他们的第二代就丧失了旧时的显贵”[12]。
这种以发家致富而提高社会地位的状况就使北美大陆逐渐形成了一种迥异于欧洲国家及封建时代的特质,即社会地位的造就主要不是因为先辈的遗传,不是依靠君主的恩赐,而是凭借财富和经济实力。科尔登1748年在谈到北美的情形时说道:“这个年轻的民族所广泛崇尚的唯一生活准则就是获取财富,而拥有财富,……则成为人们受敬重的唯一依据。”[13]因此,在北美殖民地,贫穷的民众自然兢兢业业、立志进取,而显贵首户也不敢固步自封、坐吃山空。这种对财富和金钱的追求无疑推动了殖民地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形成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第四,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主和自由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殖民地时期,北美的居民除了土著的印第安人和从非洲贩运来的黑人外,基本上是来自欧洲的以英国人为主的移民,其中绝大多数是下层穷苦民众。他们之所以背井离乡、漂洋过海,主要是为了摆脱贫困和受压迫的境遇,谋求自由和幸福。移民们是带着对旧世界的厌恨和对新生活的厚望而涌入北美的。他们不能容忍也不会屈服于任何形式的欺压和奴役。从1635年以马修斯为领导的弗吉尼亚人民起义到1763年后殖民地人民冲破英国皇室限令向西部占地的英勇举动;从1676年培根领导的农民起义到18世纪初开始边疆农民争取平等代表制和地方自治的运动;从1689年库德领导的马里兰人民起义到18世纪30年代的“大觉醒运动”;从1689年莱斯勒领导的纽约人民起义到18世纪30年代的“曾格案件”,北美人民各种形式的斗争就从未停息过。他们在政治上主要是争取代议制政体和扩大民主权利;经济上争取土地合理分配和反对剥削压迫;宗教上争取信仰自由和反对禁锢束缚。到殖民地后期,由于宗主国压迫的加剧,殖民地人民的斗争则带着浓厚的反英色彩。
在北美人民争取民主权利的各种形式的斗争中,不仅广大下层劳苦大众踊跃参加,起了主要作用,而且许多上层人士也都投身进来。如培根原就是一个大种植园主和弗吉尼亚总督参事会的议员。这说明,民主和自由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北美殖民地的斗争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正是北美人民前仆后继、范围广阔的英勇斗争,给予了殖民地和宗主国的反动统治势力以沉重的打击,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主义、专制特权和殖民统治的基础,极大地推动了民主浪潮的高涨。
总之,外在条件与内部因素相结合,人类先进思想与北美独特环境相结合所构成的天时、地利、人和,为民主之花在北美的开放造就了优越的温床。有位历史学家说得好:“驶抵避风港的第一批船从欧洲带来了民主的种子。这颗种子播撒在处女地上之后即茁壮成长。”[14]
三
北美人民为民主事业所作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然而,当时的北美毕竟是个殖民地,尚未成为独立主权的国家,英国的统治黑影仍时时笼罩着北美大地,使殖民地人民无法放开手脚,畅所欲行。“从1675年到1775年间,贸易委员会和枢密院批驳的法案多达500起,其理由是这些法案违反议会通过的成文法,英国的习惯法或者总督的训令。”[15]
在北美,一些殖民地的领导人对“民主”也还认识不清,甚至缺乏民主热情,否认民主制度的意义。如在约翰·温斯罗普和其他清教徒神权统治执行者的统治下,马萨诸塞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都颇受限制。在他们的心目中民主意味着“暴民”掌权。按照温斯罗普的说法,民主乃“一切政体中之最下等、最低劣者”[16]。约翰·柯顿牧师则认为民主并不是“一种合乎教会或共和政治的政体。如果人民成了统治者,那么谁将作为被统治者呢?”[17]北美殖民地虽然一开始就建立在资本主义关系的基础上,但侵占了大片土地的“业主”和特许公司,也带来了一些封建残余,如在南部和中部殖民地都普遍实行长子继承制、续嗣限定法、割让租等等。
这时期在北美尽管小土地所有制占有优势,但仍存在着一些大土地所有制。如纽约殖民地,“在哈得逊河上游,利文斯顿和范伦塞勒两大家族的庄园占地将近一百万英亩;菲利普斯家族有两个庄园,所占的土地与此不相上下。”[18]欧洲的等级制度在北美也有所表现。社会地位是教堂分配座位和哈佛大学排列学生名次的根据。在宗教领域里,虽然宽容政策逐渐为各殖民地所接受,但不平等不公正的现象依然存在。
殖民地本身的历程不算长,从开始创建到美国独立,前后不过一个半多世纪,而且又得在一无所有的荒芜土地上白手起家,殖民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要受到限制。在整个经济中,农业占很大优势,农民家庭手工业在整个工业中也仍占优势,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都还远不够强大和成熟。
以上凡此种种情况所构成的时代和环境的局限,给北美殖民地政治上的民主因素打上了烙印,使它表现出一定的保守性和不平衡性。
虽然殖民地议会的议员和一些官职基本上是民选的,选民人数也不算太少,但是各殖民地对选举权都制订了财产资格的限制,有些地方甚至存在宗教上的限制,如纽约、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南卡罗莱纳等都规定天主教徒不能参加选举。这就使许多下层人民丧失了选举权,从而削弱了民意的代表性。黑人和印第安人不仅没能享有政治权利,甚至连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自由权利也几乎被全部剥夺。
殖民地上的豪门贵族不仅拥有相当大的地产和财富,而且还控制着本地的政治。在弗吉尼亚,“政治权力是由于那些首富之家互结姻亲,而在它们的成员之间分散着的。”“三个家族——鲁宾逊家族、伦道夫家族和李氏家族——提供了大多数的议会领袖。”[19]
殖民地时期,议会代表制不平等的现象也还存在,这主要表现于沿海地区和边疆地区之间议会席位分配上的不公平。东部沿海地区的富商贵族们为了阻止边疆农民控制议会,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弗吉尼亚,他们在东部设置的郡比西部的多,尽管边疆山区的人多,沿海地区的人少,每郡还是规定两名代表。在南卡罗莱纳,他们准许沿海各郡可以有6至8名代表,但山地各郡则只有1至2名。
北美13个殖民地各自创建及演化的背景不尽相同,因此,各殖民地间民主因素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民主程度有高有低。王家殖民地、业主殖民地和特许(自治)殖民地这三种类型的之划分就是一个典型的证明。
尽管如此,北美殖民地时期的民主因素仍是难能可贵、令人称道的。它打击了北美大陆上的封建残余和保守因素,削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提高了殖民地人民的思想素质,推动了北美独立战争的爆发,为后来美国历史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8世纪中后期,随着英国压迫的加深,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摩擦频繁不断,矛盾日益尖锐,为了维护自由的权利,殖民地广大人民纷纷起来斗争,反抗英国的统治。1776年7月4日,北美大陆会议通过了著名的《独立宣言》,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北美13个殖民地的独立,并进一步阐明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则,即政府是由被统治者的同意产生出来的,其职责为保障天赋的权利,人民有义务改变或废除不能完成其职责的政府。《独立宣言》的公布,大大鼓舞了北美人民反抗英国的奴役、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秩序的斗争,对后来的法国革命和拉丁美洲独立革命也有着重大影响,成为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的范本。马克思曾高度评价《独立宣言》,把美国称为“宣布了第一个人权宣言和最先推动了18世纪的欧洲革命的地方。”[20]
独立战争胜利后,1787年在年幼的美国又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部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制、联邦制、共和制,开创了世界的先例。它以洛克、孟德斯鸠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分权学说为依据,使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相互独立和相互牵制,以达到彼此平衡的目的,对防止独裁和暴政的出现起了重大作用。当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正崇尚中央集权制的时候,它从美国实际出发率先实行联邦制,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特别是在封建专制占统治地位的18世纪,它创设了民选总统制,而摒弃了世袭君主制,否定了封建帝王最高权力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随后,在美国广大人民和民主力量的争取和推动下,1789年国会通过了宪法十条修正案,即所谓《人权法案》,作为宪法的补充,规定了人身、住所、财产不受侵犯,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宪法的民主因素。
总而言之,民主思想本是欧洲旧世界的产物,但这种意识形态却最先在北美新大陆得到广泛的实际运用。不论是独立战争的爆发,或是《独立宣言》的颁布,还是美国宪法的制订,都绝非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毫无疑问,它们是北美殖民地人民长期以来为民主自由而斗争的历史积淀和产物。固然,在以后的岁月中,随着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这些早期的民主因素非但没有得到发扬和光大,相反却被逐渐削弱和抑制,资产阶级所谓“民主”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愈益明显。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殖民地时期北美人民争取民主自由的斗争及其成果,不能因此而否定近代早期资产阶级的民族民主思想和反封建反殖民主义斗争的历史功绩。
注释:
①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Volume I. New York,1976,P.35.
② [18] [19]塞缪尔·埃利奥特·莫里森,亨利·斯蒂尔·康马杰,威廉·爱德华·洛伊希滕堡:《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卷,第71、175、170页。
③ [14] Arthur A. Ekirch, Jr, The American Democratic Tradition, A History. New York, 1963, P.17、10
④ ⑤ ⑦ Carl N. Degler, Out of Our Past. New York, 1962, P.64、65、61.
⑥Edwin Rozwenc, Thomas Bender,The making of American Society, VolumeI to 1877. New York, 1978, P.130.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147页。
⑨ Bailyn, Davis, Donald, Thomas, Wiebe, Wood, The Great Republic.A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eople. Massachusetts, 1981, P.185.
⑩ [11] [15] 赫伯特·摩累斯:《为美国的自由而斗争》,第78、23、99—100页。
[12]Katz, Stanley N. ed, Colonial America essays in politic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 1971, P.143.
[13]Irvin G. Wyllie, The Self-Made Man in America. The Myth of Ragsto Riches. New York, 1966, P.12.
[16] [17]Venon Louis Parrington, Main Currents in American Thought.Volume I 1620 - 1800. New York, 1927, P.47、13.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0页。^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7年01期
【原文出处】《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福州)1996年04期第102-108,128页
一
1606年,英国开始对弗吉尼亚殖民。随着殖民地的成长,英国的法律和自由也传输进来了。1619年7月30日,在詹姆斯敦的教堂里,22名由各移民区17岁以上的全体男子投票选出的“公民代表”同总督及其参事会一起举行了会议。会期6天,通过了几项法律。这是新世界最早的一个代议制机构。
1620年9月,以清教徒为主的102名殖民者乘“五月花”号船前往北美。他们于11月到达科德角。登陆之前,他们签订了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公约”这样写道:我们下面的签名者,“相互庄严地在上帝和彼此的面前立约组织人民政治团体,……并从而随时颁布、拟制和订立最合乎且最有利于殖民地公共利益的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条例、典章及职守。我们承诺要服从和信守一切这样的法律。”[①]虽然该公约表示要效忠英王,但实际上它是一种表示自治的公共协定以及形式上没有财富和阶级之分的章程。虽然严格根据法律意义,“公约”尚难称为正式宪法,但它是北美历史上由某个政治团体的成员共同签订的第一个成文的社会契约,它所体现的人民主权的思想因素,反映了在当时是进步的、追求资产阶级立宪政体的愿望,是朝向自治和立宪的一个步骤。
接着,移民开始在普利茅斯创建了一个殖民地,设立了一个公民直接议会,由所有自由民、总督和理事会共同组成,有权商讨决定本殖民地的一切事务。后来,由于范围扩大,公民直接议会就被从各市镇里选派的代表组成的代议制议会所替代。这个议会和总督以及助理们共同组成全体法院,拥有征收赋税、制订法律的权利。殖民地里的自由民每年开会一次,选举总督助理以及其他官吏。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691年,当时普利茅斯加入马萨诸塞成为这个新的王家殖民地的一部分。
马萨诸塞原属特许殖民地,它是由一批清教徒于1630年开始创建的,马萨诸塞最初设立的民意机关叫全体法院,殖民地里的自由民全都是全体法院的成员。全体法院负责制定法律、征收捐税。1634年,这种公民直接议会为一种代议制的议会所替代,每一市镇各选代表2名或3名参加。到了1644年形成两院制,下院由代表组成,上院由助理及总督组成。地方上实行自治,城镇本身在分配地产、选拔官吏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不论是英国国王或英国议会,对马萨诸塞的政府都没有任何发言权。”[②]
罗得艾兰殖民地是由另一批以罗杰·威廉斯为首的清教徒创建的。威廉斯是17世纪最进步的思想家之一。1636年,他和他的5个朋友在普罗维登斯建立了罗得艾兰殖民地。1650年罗得艾兰议会成立,殖民地里的自由土地所有者有权每年选举总督、助理和议会代表,建议立法,通过或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此外,这些参加联盟的市镇也保证有信教自由。正因如此,罗得艾兰议会声称他们的政体“是民主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建立在全体或大多数自由民的自由和自愿支持基础上的政府”[③]。
托马斯·胡克也是一位开明的清教徒,他和追随者从1636年起建立并发展了康涅狄格殖民地。胡克及其同伴们组织了一个比较民主的社会。他们设立了全体法院。1639年全体法院通过了著名的“康涅狄格根本章程”,这个章程成为康涅狄格政府管理的依据几乎达二百年之久,一直到19世纪还基本等于康涅狄格的宪法。
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是由一批称作“公谊会”或“教友派”的教徒们建立的,威廉·佩恩是最主要的创始者。他崇尚英国人传统的各种自由,立意要使这些自由在他的领地内受到尊重。因此宾夕法尼亚从一开始就实行了当时最宽容的信教自由和最宽大而人道的法典。在其它英属殖民地有十多种罪行须判死刑,在英国死刑罪有二十多种,而宾夕法尼亚则仅对杀人罪判处死刑。当然,到了18世纪由于犯罪事件增多,刑事法典改订得比较严峻。不过,信教自由的规定从未废除。佩恩在宾夕法尼亚设置了一位总督和一个参事会(由业主任命,但须经国王认可),以及一个由每郡选举四名代表组成的议会。议会每年选举一次,议会和参事会通过的议案总督不能予以否决。大部分地方政府官员都由本地区自由民选举或受到他们的监督。
此外,在马里兰、纽约、新泽西、新罕布什尔、南卡罗莱纳、北卡罗莱纳、特拉华、佐治亚等殖民地也都建立了议会。各殖民地议会所掌握的权力虽然有所差异,但总的说来,随着殖民地的发展,经过长期议会与总督的权力之争,到18世纪中叶,议会几乎全面掌握了立法权及财政大权,并把一部分行政权力从总督手中夺了过来。
当然,北美各殖民地对选举权都作了财产资格的限制。如宾夕法尼亚规定选民必须拥有50英亩土地,其中12亩正在耕种;弗吉尼亚规定选民必须有100英亩未垦地(后减少到50英亩)或25英亩已垦地。然而,由于北美地广人稀,地价较便宜,一般劳动者取得土地比较容易,财产分配相当广泛。同时在有些殖民地,为了吸引移民、争取劳动力,当局实行了相当便利的获得土地的条件。因此,财产资格的限制并没有使殖民地的选民人数大量减少。据罗伯特·布朗统计,“在马萨诸塞的城镇选举中大多数成年男子—大约百分之八十——享有选举权。”[④]里查德·麦克米克证明:“在新泽西财产资格对于绝大多数成年男子来说是很容易达到的。”[⑤]爱德华·罗思文和托马斯·邦德则估计:“18世纪北美殖民地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五的白人成年男子有选举权。”[⑥]
综上所述,从17世纪初到18世纪中叶,北美各殖民地都先后建立了代议制议会,它们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力,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自治,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对殖民地的成长壮大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作用。这是北美殖民地政治生活中民主因素的集中体现。
二
北美殖民地政治上民主因素的造就决不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背景。
第一,欧洲宗教改革、人类先进思想和英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以及英国革命的推动。
16世纪,作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先声,在欧洲大陆爆发了宗教改革运动,德国、英国、法国、瑞士等都纷纷卷入了这个浪潮,产生了诸如路德教、再洗礼教、加尔文教、教友派等教派,他们所宣扬传播的个人信仰、平等信仰、理性、教派自治主义以及宗教与政治分离等比较进步的主张,对于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和民主理论的发展都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17、18世纪前往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新兴教派的信仰者。北美有几个殖民地从一开始就是由他们建立起来的,像马萨诸塞、罗得艾兰和康涅狄格等新英格兰殖民地就是由清教徒缔造的,而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则出自教友派之手。
17、18世纪,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的崛起,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也开始崭露头角。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传统的权威主义、神秘、独断,提出了“天赋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功利主义”等理论,并以“自由”和“理性”为号召,吸引了广大人民群众,影响深远。对北美殖民地人民思想意识发生最深刻、最广泛影响的英国启蒙思想家有霍布斯、洛克等人;法国启蒙思想家有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由于北美洲没有封建社会的经历,属于中产阶级者为数不少,因此,这些启蒙思想家的作品,诸如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等,在北美传播很快。殖民地资产阶级及其思想家深受“天赋权利”学说的影响,1775年以前,天赋权利思想已成为殖民地社会资产阶级的主导思想意识。殖民地的思想家还广泛地阅读了欧洲其他思想家关于哲学、历史和法学等方面的著作,进一步加强了自己的民主意识。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英国是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其前往北美的移民占殖民地人口的大多数,所以,英国的一些传统和政治制度必然在殖民地社会中留下很深的印记。“英国政治制度的许多方面在殖民地得到十分相近的重建”[⑦]。例如,13个殖民地都各有一个代议制议会,它们在权力和职能方面有意效法英国议会的榜样。
英国的自由传统及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权利,也深得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崇尚和重视,他们常以争取“英国人的自由”作为自己斗争的目标和口号,他们要求享有英国人自从《大宪章》以来一直为之奋斗的全部权利。
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它不仅改变了英国的历史,而且在北美大陆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借着这股革命的东风,殖民地人民纷纷起来,掀起了新的民主浪潮。17世纪40、50年代,弗吉尼亚人民正是在英国革命的影响下奋勇斗争,使该殖民地一度几乎成为独立的共和国。王政复辟时期,英王采取一系列反动措施,加紧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但是随着1688年复辟王朝的倾覆,北美殖民地立即爆发了一连串的人民起义和群众运动,加强或扩大了自己的民主权利。正是这些来自欧洲的影响,使得“美国从一诞生起就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的”[⑧]。
第二,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统治的软弱松散。
在北美殖民地开拓之初,英国对于殖民地的行政管理一直不曾有过明确的政策。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英国正处于革命时期,国内局势混乱,无暇更多地顾及殖民地;另一方面,当时英国统治者对于殖民地主要是侧重于商业上的利益,较少考虑其行政事务。这个时期,北美各英属殖民地基本上都是由一些个人或团体来建立或管理的。
从17世纪中后期开始,英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庞大的殖民地管理体制,加紧对殖民地的控制和勒索。英国政府的南方部、海军部、陆军署、财政部等都与殖民地有关系。枢密院和议会也参与管理殖民地事务。1696年设立的贸易与殖民地委员会是比较专门的负责管理殖民地的机构。英国统治权力在殖民地的具体体现者就是殖民地总督。在王家殖民地,总督有权否决殖民地立法议会通过的法案,有权任命一些殖民地官吏。英国的这一套殖民地管理体系重叠松懈,对于治理远离本土的殖民地并不很适宜。首先,没有一个特设的行政机构可全权管理各殖民地,各个现存的不同机构对于殖民政策不能谐调一致,经常在管辖权方面发生争执。这就使殖民地不服从命令有所借口。其次,殖民地管理体制被贪污腐败之风弄得百孔千疮。结果行政效率低劣,工作无人负责。再次,英国和殖民地被大西洋隔开,相距3000英里。横渡大西洋需时一两个月,有时需要等候一年才能定到船位,交通非常不便。各殖民地立法议会经常在通过议案之后,一面立即付诸实施,一面呈送英国统治机构有关部门批准。英国的批复要一年或一年半以后才能转回。如果议案被否决,议会可以稍事修改,重新制订法案,然后再把上述程序重演一番。最后,英国虽然委派了不少在殖民地的代理人,但它并不支付这些人的薪金,而是把负担转嫁到殖民地人民头上。殖民地立法议会就抓住总督和其他殖民地官吏薪金取给于殖民地这一有利条件,往往以不通过支付总督及其他官吏薪金的法案,迫使英国殖民地官吏屈服。此外,从17世纪中叶以来到1763年,英国不停地与荷兰、法国、西班牙交战,因而也放松了对殖民地的控制。
英国殖民地管理体制这种软弱松散的状态,显然削弱了其政策的可行性,对殖民地议会权力的增长,对殖民地民主因素的壮大无疑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条件,难怪有人把英国对北美的统治比作“有益的忽视”[⑨]。
第三,北美辽阔的土地促进了自由和平等。
北美虽非“世外桃源”,阶级压迫、贫富不均依然存在,但北美毕竟是块新大陆,它那辽阔的土地给广大贫苦民众提供了希望和机会。虽然这些土地一般不能任意占取,但要获得土地的确比较容易。一方面,殖民地当局为了吸引更多的劳动力,为了防止已有的居民外流,基本上都提出一些比较便利的获得土地的条件。如弗吉尼亚和马里兰都规定,凡自费移居到新世界者,可以获得50英亩的土地。凡帮助一个移民来到北美的人,也可以获取同等数量的土地。另外,关于契约工服役期满后的获得土地条件,各殖民地一般也都作了规定。在弗吉尼亚服役期满的契约工可得到50英亩的土地和其它简单的生活资料。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的契约工服役期满可获得50或70英亩土地。另一方面,当东部旧殖民区的沃土被占领殆尽,地价上涨时,当统治阶级的压迫加剧时,那些不堪凌辱、渴求土地的农民便纷纷向西部边疆进军,在那里“强行占用”土地。“仅在1732年到1740年期间,用这种方式占用的土地就约有四十万英亩”[⑩]。这样,在北美殖民地,不仅富裕之家能够获得大量地产,而且广大下层民众也能取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不仅大土地所有制实力雄厚,而且小农土地所有制也十分普及。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的获得既意味着生活的保障,又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政治权力,因为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一定数量的土地或财产。更为重要的是,凭着拥有土地和由此而来的人身自由,只要辛勤劳作,经营有方,下层人民就有增进收入、扩充财富、提高社会地位的希望和机会。虽然,并非每个人都能实现这一目标,但成功的事例确非罕见。据统计,“弗吉尼亚代表议会的代表中,过去曾经作过契约佣工的代表在1629年约占百分之十六,在1662年约占百分之四十三。”[11]
相反,一些昔日的富豪之家因经营不力,或不胜新兴力量的竞争,则往往会衰落下去,政治上的光彩也随之暗淡,像斯科伯勒家族和温米莱家族,原先都曾是弗吉尼亚的种植园主,颇有声望,“但仅到他们的第二代就丧失了旧时的显贵”[12]。
这种以发家致富而提高社会地位的状况就使北美大陆逐渐形成了一种迥异于欧洲国家及封建时代的特质,即社会地位的造就主要不是因为先辈的遗传,不是依靠君主的恩赐,而是凭借财富和经济实力。科尔登1748年在谈到北美的情形时说道:“这个年轻的民族所广泛崇尚的唯一生活准则就是获取财富,而拥有财富,……则成为人们受敬重的唯一依据。”[13]因此,在北美殖民地,贫穷的民众自然兢兢业业、立志进取,而显贵首户也不敢固步自封、坐吃山空。这种对财富和金钱的追求无疑推动了殖民地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形成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第四,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主和自由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殖民地时期,北美的居民除了土著的印第安人和从非洲贩运来的黑人外,基本上是来自欧洲的以英国人为主的移民,其中绝大多数是下层穷苦民众。他们之所以背井离乡、漂洋过海,主要是为了摆脱贫困和受压迫的境遇,谋求自由和幸福。移民们是带着对旧世界的厌恨和对新生活的厚望而涌入北美的。他们不能容忍也不会屈服于任何形式的欺压和奴役。从1635年以马修斯为领导的弗吉尼亚人民起义到1763年后殖民地人民冲破英国皇室限令向西部占地的英勇举动;从1676年培根领导的农民起义到18世纪初开始边疆农民争取平等代表制和地方自治的运动;从1689年库德领导的马里兰人民起义到18世纪30年代的“大觉醒运动”;从1689年莱斯勒领导的纽约人民起义到18世纪30年代的“曾格案件”,北美人民各种形式的斗争就从未停息过。他们在政治上主要是争取代议制政体和扩大民主权利;经济上争取土地合理分配和反对剥削压迫;宗教上争取信仰自由和反对禁锢束缚。到殖民地后期,由于宗主国压迫的加剧,殖民地人民的斗争则带着浓厚的反英色彩。
在北美人民争取民主权利的各种形式的斗争中,不仅广大下层劳苦大众踊跃参加,起了主要作用,而且许多上层人士也都投身进来。如培根原就是一个大种植园主和弗吉尼亚总督参事会的议员。这说明,民主和自由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北美殖民地的斗争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正是北美人民前仆后继、范围广阔的英勇斗争,给予了殖民地和宗主国的反动统治势力以沉重的打击,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主义、专制特权和殖民统治的基础,极大地推动了民主浪潮的高涨。
总之,外在条件与内部因素相结合,人类先进思想与北美独特环境相结合所构成的天时、地利、人和,为民主之花在北美的开放造就了优越的温床。有位历史学家说得好:“驶抵避风港的第一批船从欧洲带来了民主的种子。这颗种子播撒在处女地上之后即茁壮成长。”[14]
三
北美人民为民主事业所作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然而,当时的北美毕竟是个殖民地,尚未成为独立主权的国家,英国的统治黑影仍时时笼罩着北美大地,使殖民地人民无法放开手脚,畅所欲行。“从1675年到1775年间,贸易委员会和枢密院批驳的法案多达500起,其理由是这些法案违反议会通过的成文法,英国的习惯法或者总督的训令。”[15]
在北美,一些殖民地的领导人对“民主”也还认识不清,甚至缺乏民主热情,否认民主制度的意义。如在约翰·温斯罗普和其他清教徒神权统治执行者的统治下,马萨诸塞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都颇受限制。在他们的心目中民主意味着“暴民”掌权。按照温斯罗普的说法,民主乃“一切政体中之最下等、最低劣者”[16]。约翰·柯顿牧师则认为民主并不是“一种合乎教会或共和政治的政体。如果人民成了统治者,那么谁将作为被统治者呢?”[17]北美殖民地虽然一开始就建立在资本主义关系的基础上,但侵占了大片土地的“业主”和特许公司,也带来了一些封建残余,如在南部和中部殖民地都普遍实行长子继承制、续嗣限定法、割让租等等。
这时期在北美尽管小土地所有制占有优势,但仍存在着一些大土地所有制。如纽约殖民地,“在哈得逊河上游,利文斯顿和范伦塞勒两大家族的庄园占地将近一百万英亩;菲利普斯家族有两个庄园,所占的土地与此不相上下。”[18]欧洲的等级制度在北美也有所表现。社会地位是教堂分配座位和哈佛大学排列学生名次的根据。在宗教领域里,虽然宽容政策逐渐为各殖民地所接受,但不平等不公正的现象依然存在。
殖民地本身的历程不算长,从开始创建到美国独立,前后不过一个半多世纪,而且又得在一无所有的荒芜土地上白手起家,殖民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要受到限制。在整个经济中,农业占很大优势,农民家庭手工业在整个工业中也仍占优势,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都还远不够强大和成熟。
以上凡此种种情况所构成的时代和环境的局限,给北美殖民地政治上的民主因素打上了烙印,使它表现出一定的保守性和不平衡性。
虽然殖民地议会的议员和一些官职基本上是民选的,选民人数也不算太少,但是各殖民地对选举权都制订了财产资格的限制,有些地方甚至存在宗教上的限制,如纽约、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南卡罗莱纳等都规定天主教徒不能参加选举。这就使许多下层人民丧失了选举权,从而削弱了民意的代表性。黑人和印第安人不仅没能享有政治权利,甚至连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自由权利也几乎被全部剥夺。
殖民地上的豪门贵族不仅拥有相当大的地产和财富,而且还控制着本地的政治。在弗吉尼亚,“政治权力是由于那些首富之家互结姻亲,而在它们的成员之间分散着的。”“三个家族——鲁宾逊家族、伦道夫家族和李氏家族——提供了大多数的议会领袖。”[19]
殖民地时期,议会代表制不平等的现象也还存在,这主要表现于沿海地区和边疆地区之间议会席位分配上的不公平。东部沿海地区的富商贵族们为了阻止边疆农民控制议会,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弗吉尼亚,他们在东部设置的郡比西部的多,尽管边疆山区的人多,沿海地区的人少,每郡还是规定两名代表。在南卡罗莱纳,他们准许沿海各郡可以有6至8名代表,但山地各郡则只有1至2名。
北美13个殖民地各自创建及演化的背景不尽相同,因此,各殖民地间民主因素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民主程度有高有低。王家殖民地、业主殖民地和特许(自治)殖民地这三种类型的之划分就是一个典型的证明。
尽管如此,北美殖民地时期的民主因素仍是难能可贵、令人称道的。它打击了北美大陆上的封建残余和保守因素,削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提高了殖民地人民的思想素质,推动了北美独立战争的爆发,为后来美国历史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8世纪中后期,随着英国压迫的加深,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摩擦频繁不断,矛盾日益尖锐,为了维护自由的权利,殖民地广大人民纷纷起来斗争,反抗英国的统治。1776年7月4日,北美大陆会议通过了著名的《独立宣言》,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北美13个殖民地的独立,并进一步阐明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则,即政府是由被统治者的同意产生出来的,其职责为保障天赋的权利,人民有义务改变或废除不能完成其职责的政府。《独立宣言》的公布,大大鼓舞了北美人民反抗英国的奴役、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秩序的斗争,对后来的法国革命和拉丁美洲独立革命也有着重大影响,成为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的范本。马克思曾高度评价《独立宣言》,把美国称为“宣布了第一个人权宣言和最先推动了18世纪的欧洲革命的地方。”[20]
独立战争胜利后,1787年在年幼的美国又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部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制、联邦制、共和制,开创了世界的先例。它以洛克、孟德斯鸠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分权学说为依据,使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相互独立和相互牵制,以达到彼此平衡的目的,对防止独裁和暴政的出现起了重大作用。当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正崇尚中央集权制的时候,它从美国实际出发率先实行联邦制,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特别是在封建专制占统治地位的18世纪,它创设了民选总统制,而摒弃了世袭君主制,否定了封建帝王最高权力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随后,在美国广大人民和民主力量的争取和推动下,1789年国会通过了宪法十条修正案,即所谓《人权法案》,作为宪法的补充,规定了人身、住所、财产不受侵犯,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宪法的民主因素。
总而言之,民主思想本是欧洲旧世界的产物,但这种意识形态却最先在北美新大陆得到广泛的实际运用。不论是独立战争的爆发,或是《独立宣言》的颁布,还是美国宪法的制订,都绝非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毫无疑问,它们是北美殖民地人民长期以来为民主自由而斗争的历史积淀和产物。固然,在以后的岁月中,随着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化,这些早期的民主因素非但没有得到发扬和光大,相反却被逐渐削弱和抑制,资产阶级所谓“民主”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愈益明显。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殖民地时期北美人民争取民主自由的斗争及其成果,不能因此而否定近代早期资产阶级的民族民主思想和反封建反殖民主义斗争的历史功绩。
注释:
①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Volume I. New York,1976,P.35.
② [18] [19]塞缪尔·埃利奥特·莫里森,亨利·斯蒂尔·康马杰,威廉·爱德华·洛伊希滕堡:《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卷,第71、175、170页。
③ [14] Arthur A. Ekirch, Jr, The American Democratic Tradition, A History. New York, 1963, P.17、10
④ ⑤ ⑦ Carl N. Degler, Out of Our Past. New York, 1962, P.64、65、61.
⑥Edwin Rozwenc, Thomas Bender,The making of American Society, VolumeI to 1877. New York, 1978, P.130.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147页。
⑨ Bailyn, Davis, Donald, Thomas, Wiebe, Wood, The Great Republic.A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eople. Massachusetts, 1981, P.185.
⑩ [11] [15] 赫伯特·摩累斯:《为美国的自由而斗争》,第78、23、99—100页。
[12]Katz, Stanley N. ed, Colonial America essays in politic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 1971, P.143.
[13]Irvin G. Wyllie, The Self-Made Man in America. The Myth of Ragsto Riches. New York, 1966, P.12.
[16] [17]Venon Louis Parrington, Main Currents in American Thought.Volume I 1620 - 1800. New York, 1927, P.47、13.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