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教权与西欧中世纪中后期的政治发展
王加丰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6年12期
【原文出处】《浙江师大学报:社科版》(金华)1996年04期第103-107页


    我们的一些有关论述曾过分偏重西欧中世纪的政教斗争及其分裂有害的一面,忽视了它们有力合作从而对西欧中世纪文明的建设作出共同贡献的一面,以致难以对西欧中世纪中后期的政教关系及其客观作用作出全面评价,本文缘此而发。
      一
    西欧中世纪的教权有着与政权自觉合作的一面。这种合作的程度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但一般说来,从11到13世纪,政教关系有一个从合作为主到以斗争为主的演变过程。不过在斗争的同时,合作也更为广泛。
    教权兴起之初,到处与王权携手并进。
    教会改革实际上是世俗统治者直接插手组织起来的。910年阿奎丹公爵虔诚者威廉一世建立了克吕尼修道院,他建院的目的就是要把它作为遵守圣本尼狄克规章的一个榜样。[(1)]教廷革新在其开始时“主要是皇帝的事业”[(2)]。在为恢复教规、禁止圣职买卖、禁止教士结婚姘居而召开的各次宗教会议上,皇帝亨利二世(1002—1024)是比教皇和大主教还要鼓舞人心的力量。亨利三世(1039—1056)也把改革教会看成自己生平的最高目标。[(3)]他接连任命几任教皇,企图革新乌烟瘴气的教廷,最初提出反对世俗授职的立奥九世(1049—1054)也是他任命的,而且是他的亲戚。在皇帝的多年干预下,教皇终于“获得了道德威信”。[(4)]
    在德意志的皇帝帮助教廷改革教会时,法国的教会一直在帮助国王们复兴王权。10世纪末,法国王权处于最衰微之中。987年教会大力支持法兰西公取代了加洛林王朝,这显然与教会看中法兰西公的能力有关。陶特说道:“加佩的就职是教会的胜利……要是没有一个强大的国王,成千的封建小暴君的欲望和贪婪会没有任何限制。”[(5)]
    法国教会与王权的密切合作还特别表现在上帝和平、上帝休战运动上。在“政治权力最分裂的地方”,教会领导了这场运动。[(6)]这场运动深受社会欢迎,很快向欧洲各国传播。1023年波未主教向贵族要求的一份誓词很能说明教会行使权力的意义。誓词说:“我决不带走公牛或母牛或任何其他驮兽;我决不捕捉农民或商人;我决不……我也决不殴打他们来获得他们的食物。我决不从牧场捕捉马、骡和驹;我决不破坏或焚烧他们的房屋;我决不……我决不……。”[(7)]
    从法国看,教会发挥作用是王权集中的必要前提之一。哈伦说的正是这种情况:“在许多地方,由于国王无力,主教和修道院长们都转向主教团和教皇寻求帮助。教会有能力找到各种实际办法,为教会,也为平民大众普遍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稳定和组织。”[(8)]
    11世纪后期,授职权斗争开始,政教关系趋于紧张,但随着经济发展及各地联系的加强,政教“合作”某种程度上也更为深入、广泛了。
    首先,教权与政权在诸如十字军、镇压异端等问题上紧密合作。对镇压异端,这是13世纪时被称为半异教式的皇帝腓特烈二世也是毫不含糊的。
    其次,王权增长,王室事务增多,大批有文化的教士为国王服务,在王权增长的过程中作用越来越大。萨瑟恩认为这是教权增长快于王权的原因。他还说:政府机关管理日益复杂,需要专业知识,拥有文化的教士显得重要起来,而且就在11世纪末,俗人放弃文化学习达到了最彻底的程度。当时一位教士甚至说:“一个文盲国王是一头戴着王冠的蠢驴”。[(9)]教士们在12和13世纪“虽然人身上只从属于教会管辖,但却是世俗政府中最有能力的代表。”[(10)]法国国王路易九世最重要的顾问中,就有鲁昂大主教尤德斯·里各德,未来的教皇(克莱芒五世)居伊·富尔宽、巴黎大学神学院的创办人罗伯特·德索蓬这样一些高级教会人士。从1254年起,路易九世每年向各地派出巡回调查专员,了解地方官员滥用权力情况,这些调查专员大都是法兰西斯派僧侣。[(11)]可见,教士们在一定情况下既是教权集中的执行者,又是王权集中的拥护人,因为这两种权力的集中在很长期间内有一致之处。在某种意义上,这些教士是政教合作的桥梁。
      二
    教权与王权的“合作”,还有不自觉或非自愿的一面,这一方面的“合作”较不直观,但更为深刻。
    1.教会改革和教权集中为君主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有组织、有纪律的“民族”教会。在教皇帮助下,各级教会摆脱了各级世俗统治者。但教皇虽攫取了这个权力,他的授职只有在世俗统治者的同意,或“归根到底只有在他们吩咐之下才有效”。换言之,国王同众多的地方利益打交道,不如同教皇一个人打交道更方便。所以,教皇的授职权反过来有助于国王把这个权力拿过来。[(12)]14世纪初,当法国国王与教皇翻脸时,支持国王的是一个相当有秩序的、强大的民族教会。没有教会改革和教权集中,决不会有这样一个教会。不仅法国如此,其他国家也相类似。
    2.教权为王权提供了可资借鉴和吸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教权集中的结果之一是,它所拥有的文化优势在法制和行政组织的建设上充分表现出来。萨瑟恩说道:“当古代法律和政府传统在欧洲完全湮没时,教皇们保存了他们可以赖以建立法律体系的各种成份。此外,他们还可以要求西方的其他统治者不可能希冀的立法权威。”[(13)]由于教皇提供的保护可靠、有力,不仅教堂、修道院、宗教团体,而且包括国王在内的各级封建主,都经常向教廷申诉,要求教廷裁决。教皇们常常亲自判案,以致1150年前后,教皇成了“欧洲最忙的人”。这“主要不是因为教皇希望这样”,而是“诉讼人都不惜任何代价力求达到教廷”,因为教皇的判决“比任何其他人给的都更有力、更好。”[(14)]教廷通过这样范围广泛的活动,才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规。“如果没有教皇的霸权,任何这一类综合性的法律体系要发展起来是不可能的。”[(15)]
    教会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仅为国王们提供了借鉴、吸收的源泉,而且直接有助于国王们的法制建设。200多年前,孟德斯鸠就看到了这种关系。他说道:“教会的裁判权削弱了领主们的裁判权并且加强了国王裁判权的势力,国王的裁判权反而逐渐限制教会的裁判权;后者便在前者面前退缩了。”但国王法庭吸收了教会法庭裁判形式好的东西,并改正了它的弊病。[(16)]
    3.教权的组织体系为世俗权力机构的发展作出了榜样。教权集中早于并快于政权集中,教廷是当时西欧最严密、最有效率的组织。普雷维特一奥顿称赞那些教廷的领导者,说他们是一些“有抱负、有实践经验、有法律头脑、事务式的管理者”,教廷为西方显示了“高度组织的、高度有才干的、实质上是世俗化的官僚政治的典范。”[(17)]
    不仅教廷成了当时各国国家机关发展的榜样,教会的公会议或宗教会议的形式也有助于等级会议的形成。教权崛起期间宗教会议特别频繁。1123—1312年间,在西欧举行了七次基督教公会议(地方性的宗教会议就更多了)。而此前的680—1123年间只有三次,且全在拜占廷境内举行。[(18)]《欧洲文明》的作者因此说道:“一群群人从广阔的地方聚集在一起相会,讨论他们的利益,这一复杂的制度对人们的思想有巨大影响。一方面它使所有的人深切地认识到教会组织的团结……另一方面,这种协作行动对后来的世俗机构作出了榜样。”法国的等级会议和英国的议会“无疑都与教会的做法有关。”[(19)]《剑桥中世纪史》也认为:“教士无疑对后来代议制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20)]
    实际上,等级思想就是在教会影响下发展起来的。最早有组织地发展起等级结构的是克吕尼派。等级,在当时是反对“普遍无政府状况的反映。”[(21)]此外,等级思想、等级制度赖以形成的一个很重要的思想条件——骑士精神,也是教会思想孕育的结果。骑士精神后来成为一套装腔作势的东西,但在当时确实是“提高了封建阶级的公共规范”[(22)],是封建等级制度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
    以上的讨论表明,11到13世纪间,即西欧历史上政教斗争最为尖锐和表面化的时期,双方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自觉与不自觉地合作,正如萨瑟恩所说的:“教权为政权铺平了道路,这是这整个发展过程最为奇异的特征之一。”[(23)]教皇与皇帝的斗争虽不利于德国王权的发展,但教皇与法国国王的联盟却“曾是近二个世纪以来欧洲政治中一种稳定的力量。”[(24)]这种联盟只是到13世纪末才大体失去意义,但政教合作在新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剑桥中世纪史》说:“教会和立奥九世以来的历史……可以视为是向团结、秩序、中央控制的进程。地方统治者和大主教及他们的宗教会议恢复了法律和地方教会的教规。但教会的努力则使这些地方建立起联系和集中的控制,并实际上提供了所有继续存在的共同的法律和使法律每日都发生作用的法庭。”该书还说道:“教会的改革和团结实际上是统一、秩序、法律的方法对无政府主义的胜利。”[(25)]这可看成是总结了教权崛起和王权集中关系的一个方面。
      三
    说教权为王权铺平了道路,不是为了抹杀政教斗争,而只是为了说明西欧封建社会政权结构的典型特征:政教二元权力互相斗争又互相依赖,教权成为抑制、约束王权的主要力量。
    皇帝或国王们是绝对离不开教会的。当10世纪德国王权处于全盛、罗马教廷陷于一片混乱之时,奥托一世仍感到,“为了执行他对德国教会的政策,需要教皇支持。”[(26)]因为那些极其贪婪的贵族企图把每一寸教会土地都化为世俗财产,这意味着分裂。只有教会能给他一种统一感。他以后的德国皇帝皆无法摆脱这种需要。他们一次次不辞辛劳翻过阿尔卑斯山,并非仅仅为了山那边的肥沃土地。
    但世俗君主们要利用教会,在当时条件下必然引起教权集中。皇帝们想在控制教皇的情况下改造教会,使之成为自己言听计从的助手,其实是办不到的。因为教会改革“直接依赖于教会里一个强有力的集中的执行机构的行动”;皇帝们控制教廷的做法“弄得改革实际上不可能进行。”[(27)]
    教权集中必然引起政教斗争,11到13世纪西欧政治舞台上充满了一幅幅惊心动魄的政教搏斗的景象。1243年当选为教皇的英诺森四世曾是博罗尼亚法学教授,具有皇帝党的声誉。相传皇帝腓特烈二世听到他当选的消息时,叹息说:“我失去了一个好朋友,因为不会有教皇是可能成为吉伯林派(皇帝派)的。”[(28)]皇帝的叹息是合情合理的。
    教权集中必然引起政教斗争,是因为教权要夺取君主们的利益。授职权斗争初期的德国,有一半土地在教堂、修道院手中,如果实行了希尔德布兰的主张,皇帝在德国的统治会无法进行。[(29)]另一方面,教会必然要攫取国王的世俗权力。即使在10—11世纪的上帝和平、上帝休战运动中,也包含着教会扩大警察权力、侵占国家权力的危险,因而引起了抗议,甚至一些教士也提出了抗议。[(30)]
    伏尔泰说:“教会长期以来,一直与政府相联系。它时而使政府焦虑不安,时而又使之巩固强大。”[(31)]这种关系集中体现了西欧封建社会政治结构的特点。
    当然,中世纪西欧存在着几股强大的独立势力,除了教会,还有贵族和城市。通常只强调贵族的分裂要求,或把教俗贵族的独立性等量齐观,这些都是不够确切的。教会是当时最大的集团贵族,它的独立性在某种意义上是整个贵族阶级的独立性和城市的独立性的集中反映。因为只有教会才形成了国际性的组织,具有系统的思想和理论,鲜明地体现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典型特征。可以说,教会的组织和理论综合了罗马帝国的世界性和日耳曼贵族的独立性,把贵族们分散的、无系统的、零碎的要求,归纳、升华为一种思想体系和政治制度。至于城市独立,则是以教俗贵族的独立为前提的。
    由于教会的独立性具有这样的特点,所以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它始终是钳制王权的主要力量。西欧各国历史上等级会议的出现或有助于等级会议出现的事件,如英国的大宪章(1215)、法国三级会议(1302)、德国的黄金诏书(1356)均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与教会或高级教士有密切关系。到了专制君主制时代,贵族与城市的独立性渐失去意义,教权也大受削弱,但教会仍有不可忽视的力量。即使被称为太阳王的路易十四时代,“卢瓦尔河以南几乎所有主教辖区,每逢有俸圣职出缺时,国王甚至连一个也不敢授职。”1673年国王与教皇翻脸,教皇毫不退让。后来,那些国王任命的主教们因得不到教皇批准而不耐烦起来,要与教皇讲和、妥协,国王也只好同意了。[(32)]
    教权对王权的抑制特别表现在思想意识和政治理论领域。教权一边崛起,一边夺取君主们的神权。11世纪后期以来,教俗界限渐趋分明,世俗统治者失去了神权,[(33)]到了专制君主制时代,当专制君主们想重新占有神权时,资产阶级的代议思想已经出现了。
    教会一边专擅神权,一边主张神权高于教权。它认为国家的建立是因为人类有罪,其目的非常有限。一旦有罪的人们皈依上帝,服从至善至美的上帝律法,国家就不需要了。从这些神学的语言中导出了反暴君论。托马斯·阿奎那就主张:“统治者的命令不应超过人们所授予的权力,也不应强使臣民承受无益的或不平均的负担。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服从是以权力的正当行使为条件的。不法的命令没有约束力。昏君必须加以反抗。”[(34)]
    从中世纪中期以来,关于反暴君论的争论不绝于书,主要原因在于存在多种权力激烈冲突这一政治现实。反暴君论后来经宗教改革家和耶稣会学者的发展,渐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理论。艾肯说:“中世纪的国家起源说,是与后来文艺复兴时期和18世纪的国家起源说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想用社会契约的学说证明人民的权利高于王权,而在中世纪则是企图证明教会的权利高于世俗的国家权利。”[(35)]寥寥数语,精辟地说明了政教斗争与近代的关系。当然,那时的人民还只限于贵族和上层市民。
    这样看来,教会确实是抑制、约束王权的最强有力的力量,或者说是各种独立力量的总代表,起了某种不利王权集中或者按通常说法是分裂的作用。我们该怎样看待这种现象?
      四
    西方反封建斗争时期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一般都对教权抱深恶痛绝的态度。如卢梭就说道:教会“造成了那种永远不断在搅扰着基督教各个民族的内部分裂。”[(36)]这种看法在当时有现实的合理性。
    西方学者一般都对王权集中抱歌颂的态度,但他们是站在自己的历史背景上来看待王权集中的进步性的,所以他们同时也大肆歌颂“自由”的胜利(包括中世纪贵族的自由),对“自由”的歌颂大大冲淡了对王权集中的歌颂。东方学者在讲到王权胜利时,却总让人觉得他们在把东方式的专制君主看成王权集中的最终目标。这是不恰当的。
    其实,不仅取得政权后的资产阶级不推崇无限制的专制王权,就是封建君主专制时代的理论家也不赞成。专制制度理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布丹(1530—1596)虽认为君主制是最合时宜的政治形式,但为了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政治理论,他把君主制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即“领主的”君主制,“暴君的”君主制和“王权的”君主制。“在王权的或合法的君主制中,臣民服从于国王的法律,国王服从于自然法,臣民享有天然的自由和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王权’君主制是一种权力得到良好实施、行政管理有条不紊的‘国家’”。在布丹的思想中,“‘暴君的’君主制与东方的、或古代的君主制相对应,‘领主的’君主制与封建君主制相对应,而‘王权的’君主制则是行政管理型的现代君主制。”[(37)]正由于布丹主张君主要绝对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主张征税要得到被征税者的同意,所以人们一般认为他的专制主义的理论根源是宪制主义。[(38)]
    专制主义时代的思想家不仅一般地不赞成无限制的君主权力,而且还主张用宗教来钳制王权。16世纪初法国著名的专制主义者克洛德·赛瑟尔(1450—1520)主张用三种东西来约束君主,其中一种就是宗教[(39)]。象孟德斯鸠这样的启蒙运动家也主张用宗教来限制君主。他说道:“宗教是唯一约束那些不畏惧人类法律的人们的缰绳,君主就象狂奔无羁、汗沫飞溅的怒马,而这条缰绳就把这匹怒马勒住了。”这一思想显然得自他对西欧历史上政教关系的体会,所以他说道:“基督教反对君主以专制淫威去裁决曲直、去肆意横虐。”[(40)]在这一点上,以反封建天主教会为已任的孟德斯鸠甚至对历史上的基督教也大加赞美。他说:“基督教禁止多妻,所以基督教的君主们比较不幽居深宫,比较不和国民隔绝。因此,就比较有人性;他们比较愿意依从法律,而且能够感觉到自己并不是什么都可以为所欲为的。”[(41)]
    可见,我们在讲到教权抑制君权,或讲它加深了分裂时,要注意到这一历史现象含有的多方面意义:
    1.某种意义上,教会确是中世纪西欧最重要的独立势力,或者说是各种独立势力的集中表现。它的独立性,本质上与贵族的独立性一样,同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它有严密的组织和强大的神权,它的独立性又有别于贵族那种近于无组织、无原则的独立性。它要求独立于王权,但又不希望基督教王国里充满动乱或无政府状态,并为消弭这种动乱倾注了极大的努力。
    可以说,教会追求的是一种“有秩序的分裂”,这是西欧中世纪领主制的反映。教会在这方面的追求和实践在不少情况下虽不利于王权集中,但又对西欧中世纪政治制度、政治思想的发展有深远影响。教会限制君权的努力是近代代议制思想产生的重要基础。
    2.教会的独立性虽有助长贵族独立性的一面,但客观上也有利于城市取得独立的政治地位。在意大利,教皇与皇帝的斗争使市民们易于利用双方矛盾来反对他们。教皇与皇帝一样,为取得城市的支持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城市的独立与教皇、皇帝相持不下,两败俱伤有关。一般说来,教士、贵族的独立性,使西欧各国的国王不得不把城市看成盟友(德国有所例外)。“国王与城市联盟”的现象在一个国王拥有似乎无边权力的国家里简直难以想象。
    前面讲到,教廷组织、宗教会议、教会法、教会法庭等都影响了王权的发展,有人认为这些东西对城市自治权的建立、发展也有过影响。[(42)]
    3.教会抑制王权的理论反过来又为抑制教皇专制的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反教皇专制的理论既产生于教会外(“皇帝党”),又产生于教会内(异端、宗教会议、宗教改革)。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就在“教皇党”和“皇帝党”的互相影响下发展起来。
    “教皇党”和“皇帝党”的思想不仅互相渗透,它们的影响也是非常复杂的。西方有人写过一篇文章,认为关于教皇权力有限的理论加强了英国议会限制王权的势力,有助于中世纪英国议会的发展。[(43)]也就是说,本来有利于“皇帝党”的主张,反过来有助于把王权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这种复杂性进一步揭示了中世纪的政治斗争与西欧近代政治发展的关系。
    总之,西欧中世纪的政教斗争集中体现了西欧封建社会政治结构的矛盾和特征,有利于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因为这种内在的矛盾运动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大规模的决战(象中国历史上的农民大起义),同时又有助于与工商业联系在一起的第三种政治力量——中世纪的城市市民及后来的资产阶级的发展。15—16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封建国王的帮助下发起斗争,从思想上批判掌管封建意识形态大权的教会,在不存在政教二元分立的东方国家里,这是不可思议的。
    注释:
    (1)(3)(17)C.W.Previte-Orton,The Shorter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Cambridge,1953,vol.1,PP,473,476,500-501
    (2)(4)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1982年版,上册,第503、504页
    (5)(26)(28)T.F.Tout,The Empire and the Papacy,918-1273,London,1901,PP,74,31,386
    (6)(8)(21)E.M.Hallan,Capetian France 987-1328,London,1980,PP.20,18,18
     (7)(30)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商务1985年版,下册,第286—287,289页
    (9)(10)(12)(13)(15)(18)(23)(24)(33)R.W.Southern,Westem Society and the Church in the Middle Ages,Penguin Books Ltd,1982,PP.38,130,159,132,117,108,159,44,36
    (11)(22)前引C.W.Previte-Orton书,vol.2,PP.715-716,937
    (14)前引R.W.Southern书,PP115,110,109,106,113
    (16)(40)(4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1963年版,下册,第278,139—140、140,140页
    (19)(27)Edword Eyreed.,European Civilization,l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London,1935,vol.3,PP.215,202 and 132
    (20)The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 Cambridge,1968,vol.7,P.672
    (25)The Cambridge Medieral History,Cambridge,1968,vol.6,PP.ix,x.
    (29)J. V. Bryce, the Holy Roman Empire, London,1925,P158
    (31)(32)伏尔泰:《路易十四时代》,商务1982年版,第11、510—515页
    (34)《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1982年版,第35页
    (35)转引自勃·姆·别尔纳狄涅尔:《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2页。
    (36)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1963年版,第165页
    (37)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
    (38)(39)N. O. Keohane, Philosophy and the State in France,the Renaissance to the Enlightenment,Princeton,1980,PP73,35-36
    (42)The Cambridge Medieral History,cambridge,1979,vol.5,PP.635-637
    (43)C.T.Wood,Celestine V,Boniface Vlll and the Authority of Parliament, Journal of Medieral History,vol.8,No.1,Amsterdam,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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