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古代雅典的妇女与民主政治
林中泽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6年10期
【原文出处】《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广州)1996年03期第50-55页
【作者简介】林中泽 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雅典公民家庭生活与城邦政治体制的关系,以及古典时代雅典妇女的社会状况,从一个较少引人瞩目的侧面展示出西方古代传统的一大特征。
    关键词 雅典民主 家长制 妇德 婚姻与生殖
      一
    古代希腊的许多哲学家都主张淡化男女两性间的人为差别。苏格拉底认为,女子除了稍为柔弱之外,其他方面与男子几乎没有任何本质差异;在某些领域里,他们甚至超过男子。[①]色诺芬也认为,在家庭当中,男人和女人是养育儿女的合作者,他们理应自我克制,彼此帮助,并按法律的规定去完成神赋予他们各自的工作。[②]亚里士多德则把家庭中的丈夫和妻子等同于共和国中的执政官和一般公民,这便意味着丈夫如同执政官执行民意那样负有听从妻子建议的义务,妻子如同公民废立官员和纠正弊政那样拥有监督丈夫的权力。[③]哲学家们这种对于女性的普遍的宽容态度,常常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觉:似乎希腊人的家庭关系与他们的社会政治关系一样宽松和自由。然而,在多数情况下,哲学家的理想不仅是超常规的,而且是反现实的,他们迫切寻求的往往正是他们所处的那个时代最缺乏的东西。这一点在雅典妇女地位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得到了最充分的证明。
    与东方的传统一样,雅典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随着国家制度的完善化而日益下降。但是,由于在统治形式上存在着重大差别,雅典人的家庭与他们的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便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在东方,家庭中的家长制统治与国家中的专制政治是同步发展的。而在雅典,家庭关系与城邦政治关系朝着恰恰相反的方向发展——城邦的社会生活越开放,公民的家庭生活便越封闭;国家的政治越民主,男人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便越专断。
    在公元前8世纪即传说中的提修斯改革前后,雅典人的家庭还没有从社会当中游离出来,因而男女两性差别也不明显。不过,随着阿提卡的统一和雅典城邦的萌芽,过去的那种平衡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雅典妇女权力的丧失最初是通过名称的变化来体现的。长期以来,阿提卡半岛上的居民自称为“阿提卡人”(ATTIKOI),这是一个带有血缘和氏族意义的集体名词,它显然包括了占总人口一半的女性。后来,一个具有政治地缘意义的名称——“雅典人”(ATHENAIOI)逐渐地取代了旧称呼,这一新名称被用来特指获得公民资格的男人,它已把妇女完全排除在外。至于整个雅典的人口,官方文件的表述是:“雅典人及其妻子和孩子”,通过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表述,妇女就被划入了没有独立人格的依附者的行列。作为一个全权公民(自然是男性),他的完整的名字由三个部分组成:本名、父名和区名;而一名妇女只能拥有本名,并以所有格的形式使用父名(婚前)或夫名(婚后),她不能使用任何区名。区名是家庭最初所在部落属下的自治区的名称,公民表决是以这种“区”(DEMOS)为单位进行组织的,因此,区名是公民资格的基本标志,妇女被禁止使用区名,实际上就是被剥夺了公民资格。这可以看作是女性屈从于男性社会的第一步。
    真正把妇女屈从地位纳入法制轨道的是发生于公元前6世纪初的梭伦改革。虽然梭伦反对买卖式婚姻并强调“爱情的欢乐”在婚姻中的作用,但由于他的改革的出发点是通过强化家庭的私有关系去摧毁氏族公有制的束缚,从而为民主城邦的形成奠定一个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他不得不对日见重要的家庭关系进行一系列立法。梭伦规定:一个有继承权的妇女在丈夫死后只能嫁与丈夫的亲属。这一规定既然把妇女变成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第一个牺牲品,梭伦那所谓“爱情婚姻”的神话就不攻自破了。梭伦还禁止超龄的人结婚,这显然是因为他考虑到老年人的婚姻既不利于繁殖后代,又不利于女性保持贞操。根据普鲁塔克的报道,梭伦还就妇女的行为举止——包括她们在公共场所的出现、她们的服丧和节庆等等,都作了种种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妇女出外的时候,穿的衣服不许超过三件,带的饮食不许价值超过一奥玻尔,饭篮不许高过一英寸。她们不许夜行,除非是坐在四轮车上,在车前挂灯照路。……”为了保证这些规定被切实执行,梭伦设立了一个“妇女监察委员会”,专门处理妇女在公共场所的出格行为。梭伦也是第一个把性权利的不平等加以法制化的雅典立法家,按照他的立法,奸夫如被当场捉获,任何人都可以立即把他处死;可是一个男人如果强奸了有自由身份的妇女,却只可判他一百德拉克马的罚金;如果是诱奸,只罚20德拉克马;如果与其私通的是公开营业的娼妓,则可免予追究。[④]普鲁塔克对这种重此轻彼的处罚方式表示了极大的惊讶,他称这些法律“是很荒谬的”。[⑤]实际上,梭伦这一立法的思路是清晰的,目的也是明确的:一方面,通过牺牲妇女的性权利,他便维护了古典城邦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小私有者的家长制家庭;另一方面,通过保证男人的性权利,他便把政治领域中的平等原则引申到男性公民的肉体需要之中去。由此可见,梭伦所做的一切,不过是在法律上确认了业已存在的男女两性间的不平等,以便在男性社会中建立一种由男人们所垄断的普遍平等。
    梭伦的改革为平民的崛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这意味着此后的政治斗争不是趋于缓和而是日益激烈。不幸的是,平民对于贵族的每一个胜利,似乎都以妇女权益的不断丧失为代价。到了公元前5世纪中叶,随着贵族影响的消失和政治的充分民主化,雅典的男性公民也就最终完成了对于他们的女同胞的控制和支配的过程。处于民主政治顶峰期的雅典领导人伯利克里曾经制定了一条法规,即公民的资格只能授予父母都是公民的雅典人。[⑥]在此之前,雅典人要获得公民资格,只需父亲一方拥有公民权就足够了,而伯利克里在界定一个人的公民权的时候,不仅仅注意到父亲的身份,而且强调了母亲身份的重要性,这在表面看来好像有助于妇女政治地位的提高,但情形恰恰相反:由于有了这一法规,雅典的体面女性便完全被从城邦公共生活当中排挤出去,并被紧紧地束缚在家长制家庭的牢笼里。显然,妇女的婚外性生活会给后一代的公民血统的确认造成巨大的麻烦——这种麻烦从来就被认为是城邦社会的一个重大的不稳定因素;而妇女在公共场合经常性的抛头露面,则恰好为公民集团内部的性紊乱提供了种种机会。为了保证公民能够在家庭的范围内把自己的财产顺利地转移到确凿无疑的下一代手里,把妇女与城邦公共生活隔离起来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当男性公民从伯利克里的立法中获得大量的自由权利的时候,雅典的妇女却从这一立法中得到了一条捆绑自己的锁链。此后,她们便与东方的女性一样以默默无闻的忍受去承担起男性社会加予她们的各式各样的压力。她们对公共生活的疏远和对家庭及丈夫的依附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以至她们几乎丧失了自己的名字。据说在伯利克里时代,男性公民一般不能直呼另一名公民的妻子的名字,如果确属必要,也只能以其丈夫名字的所有格形式来指称她。[⑦]在私有财产关系最终确立起来之后,丈夫的政治声誉便与妻子的性声誉紧密结合一起,于是,丈夫对于妻子的性忠诚方面的要求就日益严厉和苛刻了。如今,丈夫只要发现自己的妻子与另一个男人单独相处,就可以把这名男人杀死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当然,他有义务与不忠诚的妻子离婚,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雅典公民不能与性声誉受到损害的妻子继续生活在一起,否则将被剥夺公民权。而在另一方面,男性公民自身的性声誉却丝毫也不影响他的政治声誉,据普鲁塔克说,伯利克里本人就长期与一个叫阿斯帕西亚的女人混在一起,并同她有过一个私生子。[⑧]公众舆论对男人的婚外性生活也抱十分宽容的态度,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在妻子妊娠或生育期间,丈夫与别的女性发生关系是可以原谅的。[⑨]
      二
    从古典时代的任何一个横断面看,雅典妇女与城邦社会的关系都是相当微妙的:后者固然不能没有前者而单独存在,但城邦社会的繁荣也有赖于对广大妇女进行约束和限制。
    妇女对于城邦社会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她们的生殖能力上。由于公民和公民集团的再生离不开女性的参与,城邦的统治者就很自然地把妇女看成是一部不可或缺的生殖机器,城邦一切有关妇女的立法,也必须要围绕着这个目的来进行。雅典的立法者们深感私有制家庭的稳定是城邦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前提,因此他们特别强调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性。为了确保私有财产能在家庭的范围内顺利地传给下一代,雅典法律规定:在公民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此女须嫁与她的叔父为妻。[⑩]但是由于雅典人和其他希腊人一样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叔父有时候为了与侄女结婚而不得不与自己的原配妻子离婚。雅典法律还禁止成年公民过得独身生活,没有正当理由而坚持独身的成年人被当成是罪犯而受到处罚。[①①]显然,立法者期望通过这一禁令去鼓励公民结婚,以便为城邦社会缔结更多的家长制家庭和繁殖更多的新公民。对于结婚的倡导并不一定要导致对于离婚的禁绝——如同古代中国的传统那样。实际上,只要有必要,离婚仍然受到鼓励,例如,在妻子不育或不忠的情况下,丈夫提出离异,就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这一习惯无疑也是服务于城邦社会的再生和稳定这一大局的。
    既然生殖和家庭之道受到城邦社会如此重视,雅典妇女本当以自身的重要性作为与男人讨价还价的筹码,以求在家庭和城邦中夺得一席之地。但事实远非如此。在希腊世界里长期存在着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在生育的问题上,孩子的真正本源是父亲而不是母亲。例如爱斯奇里斯在《复仇三女神》一剧中便通过阿波罗神的口表达了这一观念:“母亲并不是孩子的本源,她不过是骑士种下的种子的保护人;骑士才是孩子的真正本源。”[①②]在这种传统观念的支配下,妇女在任何领域里都无法获得丝毫的发言权。一个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他就可以命令他的妻子中止妊娠,甚至溺杀已出生的婴儿。已婚女人终日被幽禁在自己的房间里,不经允许便不得擅自离家。在街上,她们必须以头盖遮掩面部,并由年长女奴陪伴。当有丈夫的客人来访时,她必须退避,并单独用餐。除了充当丈夫传宗接代的工具之外,妻子在家庭中的工作还包括教养子女和率领奴仆为全家准备衣着及食品。对此恩格斯曾中肯地指出:“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①③]
    现在让我们看看一般雅典人是如何对待婚姻的。在雅典人看来,这个世界一开始就分裂成为尖锐对立的两个部分:文明的和有序的男性世界与野蛮的和混乱的女性世界;由于妇女缺乏理性和放任不羁,她们在本质上便与野兽或魔鬼具有共通之处;如同野兽骚扰初民生活和魔鬼影响神界安宁一样,妇女也对男性秩序造成威胁;不过,猎人用武力征服野兽,神灵用神法征服魔鬼,而男人则用婚姻征服妇女。[①④]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繁殖城邦公民的途径,而且是控制和支配女性的最基本的手段。在实际生活当中,雅典人的婚姻就是在两个男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因为当事的女性没有任何表达自己意向的权利。雅典人的通婚仪式分为订婚和结婚。订婚实际上便是在双方的父亲之间对新娘进行讨价还价并由女婿向岳父提交价钱的过程;而结婚则是岳父向女婿交付新娘的过程。在结婚仪式上,新娘的父亲在神坛之前发誓宣布解除自己对女儿的权力并郑重地把她交给她的丈夫。通过这一仪式,原来受制于父权的女性便落入了夫权的支配之中。虽然新娘的父亲可以从女婿手中获得一笔聘金作为转让女儿监护权的代价,但是一般的雅典人仍把养育女儿看作是一件最不合算的投资,因为根据雅典的传统,父亲在女儿出嫁时必须陪上一笔份量可观的嫁妆。这就是溺杀女婴的恶习在雅典得以长期流行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根源。已婚妇女一旦丧偶,便有两条出路可供选择:她可以嫁给先夫的同族人,也可以选择寡居。在改嫁的情况下,她自然没能摆脱夫权的控制:而在寡居的情况下,她仍然未能免除男性权力的支配,因为根据雅典的法律,寡妇只是其儿子财产的看护人,而不是其先夫遗产的继承人,她在法庭上不能成为独立的证人,在家庭中,她只能依附于她的儿子。
    与男性社会的情形相反,雅典的习惯和舆论鼓励女性默默无闻地度过一生。亚里士多德认为:由于妇女只拥有男人一半的思维能力,因此服从就是她们的天职;他还借用索福克里的诗句来给妇女的优良品德下定义:娴静就是妇德。[①⑤]伯利克里在其著名的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辞中也提到:妇女应有的标准就是为城邦作出“很少为男人所谈论”的贡献。[①⑥]伯利克里时代的雅典虽然堪称是政治开放的典范,但它仍然是一个等级繁多、身份高低有别的国度。就一般的情况而言,雅典妇女受束缚的程度,往往与其丈夫的社会地位成正比例发展。在上流阶级的圈子里,一个女人的坏名声足以断送她丈夫的政治前程。例如,作为雅典传统上的最高权力象征的典礼执政官(即巴赛琉斯)就必须娶一名最具妇德的女子为妻,合格的人选应该是:她必须是第一次结婚,而且婚前是处女,婚后对丈夫保持绝对的性忠诚,对丈夫的公务守口如瓶。在这样的一种文化氛围的熏陶下,雅典体面女性那种内向和沉静的气质必然与其男性同胞的能言善辩和挑衅型性格形成鲜明对照。当然,对于广大的普通妇女来说,要严格遵循男人社会所确立的妇德规范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普通妇女所承受的男性社会的压力便要少得多。根据杜丹的说法,雅典下层公民的妻子甚至可以像男人那样与成年儿子一道出去当雇工。[①⑦]在雅典的女性世界当中,最引人瞩目的也许是那部分被认为是“不体面的”妇女,她们或是高层次的职业妓女,或是利用业余时间混迹于上流社会的放荡女人。由于这类人所从事的活动与当时的妇德规范格格不入,她们的公共名声就特别差,雅典法律把她们划入奴隶之列。但是,正因为她们不受雅典妇德的约束,她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便显得异常自由。她们常常在文化艺术和交际风度方面受到富裕男人的特别训练,并成为后者的社交代表和性伙伴。借助这种有利条件,她们便可以经常对由男人控制的城邦政治施加个人影响。普鲁塔克认为,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伯利克里之所以决定攻打萨摩斯,就是因为他的情妇阿斯帕西亚在其中起了作用。[①⑧]雅典人如此看重这些出身卑微的艺妓,自有其合适的理由:一方面,她们是男人们政治上的重要助手,而这样的角色是一名合法妻子所无法扮演的;另一方面,她们的存在,也不啻为那毫无爱情可言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一种补充。不过,随着这类艺妓的大量出现,公民集团的妇道纲常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在许多体面家庭的内部演出了一幕幕不体面的丑剧,这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对妇女的侮辱,却在男子身上得到了报复并侮辱了男子本身。”[①⑨]
    如果认为雅典公共生活的一切领域都拒绝公民妻子的介入,那将是不够全面的,因为城邦的宗教活动至少在表面上还是对她们开放的。与希腊其他城邦一样,雅典神庙的主要祭司都由女性担任,并且大多是终身职。女祭司除了向城邦守护神提供日常性的祭献以外,还担任城邦预言者的角色——这实际上是以神意的形式把妇女的愿望和建议表达出来以供男人们在决策时作参考。女祭司们可以经常参加城邦的观剧活动,雅典娜神的女祭司波利娅斯在剧院里还拥有一个固定的前排座位——这种叫“波洛德里亚”的特权一般是专为那些对城邦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所预留的。根据修昔底德的记载,雅典公共祭祀和庆典上的合唱队,也由妇女组成。[②⑩]在农村地区,平民妇女甚至拥有专属自己的宗教节庆——狄奥尼索斯节,据说成为雅典高雅娱乐之一的戏剧便是起源于这种野蛮的妇女狂欢。这种农村妇女的节庆,在僭主庇西特拉图时期开始合法化,并被推广到希腊的其他城邦。[②①]然而,妇女涉足宗教活动,并不真正表明她们在这个领域里已经取得了与男人一样多的参与权利。因为首先,与古代中国和古代罗马的情形一样,雅典人的宗教也是完全从属于世俗政权的。[②②]在政治社会中没有立锥之地的妇女,虽然终于在宗教领域里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但她们很快就发现;负责制定城邦宗教政策的高级教职仍然是男人们的专利,她们充其量不过是后者用以实现其宗教目的的一个驯服工具而已。其次,雅典人通常把投身于具体的宗教事务只是理解为一种低贱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权利,他们坚持认为:由于妇女的生殖功能与神鬼驾驭死亡的能力有着某种相通之处,因此由女性去与神鬼打交道便是天经地义的了。[②③]这样一来,妇女们就等于是被强迫着去接受这种男人所不愿履行的义务。
    与古代中国及其他东方国家的女性一样,雅典的妇女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完善而日益被从公共生活当中排挤出去,并被牢牢地束缚在家长制的家庭体系里。随之出现的妇德规范,毫不例外地把人为的男女差距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变成一种社会的传统习惯,而一系列的立法则增强了这一趋势。然而,由于雅典人最终在政治上确立起了合议制的和民主的原则,他们的家庭与城邦社会的关系便自然要受这一原则的影响和制约:男性公民在城邦公共生活中的普遍平等却以家庭中男性对于女性的奴役为前提。家庭关系与社会政治关系的这种“逆方向”的发展,为西方古代传统的特征树起了又一个重大的标识。
    注释:
    ①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三册第五章;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9页。
    ②色诺芬:《经济论·雅典的收入》,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4—25页。
    ③、⑨、①⑤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6—27、401、39—41页。
    ④、⑤、⑥、⑧、①⑧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87—191、191、499、485—486、485—486页。⑦苏珊·科尔:《民主雅典的妇女与政治》,见《今日历史》1994年3月号(SUSAN COLE,WOMEN AND POLITICS INDEMOCRATIC ATHENS,SEE HISTORY TODAY,MARCH 1994)。
    ⑩、①①杰拉尔德·R·莱斯利等:《社会转折时期的家庭》,牛津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版,第151页(GERALDR.LESLIE AND SHEILA K.KORMAN,THE FAMILY IN SOCIAL CONTEXT,SIX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P.151)。
    ①②罗伯特·加兰:《希腊世界的母亲和孩子》,见《今日历史》1986年3月号(ROBERT GARLAND,MOTHER AND CHILD IN THE GREEK WORLD,SEE HISTORY TODAY,MARCH 1986)。
    ①③、①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1、62页。
    ①④迈克尔·格兰特:《希腊人的崛起》,1987年伦敦,第31页(MICHAEL GRANT,THE RISE OF THE GREEKS,LONDON 1987,P.31)。
    ①⑥、②⑩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撤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36、253页。
    ①⑦杜丹:《古代世界经济生活》,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7页。
    ②①B·C·塞尔格叶夫:《古希腊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56年版,第191页。
    ②②这一点在拙文《希腊罗马城邦时期的政教关系探析》中已作过系统阐述,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
    ②③艾夫里尔·卡梅伦等:《古代的妇女形象》,澳大利亚1983年版,第5页(AVERIL CAMERON AND AMELIE KUHRT,IMAGES OF WOMEN IN ANTIQUITY,AUSTRALIA,1983,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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