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西班牙人入侵前菲律宾的巴朗盖社会
何平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6年09期
【原文出处】《东南亚》(昆明)1996年01期第46-52页
【作者简介】何平 云南大学历史系
或许是由于资料缺乏之故,在我国的东南亚史研究领域,对于东南亚社会史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特别是对于东南亚古代社会史的研究更是如此,而其中对于菲律宾群岛古代社会史的研究尤显薄弱。为了弥补这方面的缺憾,本文在所能接触到的资料的基础上,拟对西班牙人入侵前的菲律宾群岛社会作一点初步的探讨。
一
有关菲律宾群岛历史的文字记载,最早的当属中国史籍。在《宋史》、《文献通告》、《宋会要辑稿》、《岭外代答》、《诸番志》和《元史》、《岛夷志略》等一批宋、元史籍中,就曾提到摩逸(又称麻逸、麻叶)、三屿(又称三岛)、白蒲延、麻里噜、蒲端和苏禄等“国”。据中外有关学者考证,他们的具体地理位置,除了蒲端和苏禄是在南部的棉兰老岛和苏禄群岛外,其余都在菲律宾群岛的北部。如摩逸位于今民都洛岛;三屿(三岛)为马尼拉湾北岸的加麻延及其湾口以南的巴拉延和巴亚兰吉三港的总称;白蒲延即菲律宾群岛北部的巴布延群岛;麻里噜即吕宋林牙因湾西北口的巴林瑙港。〔1〕这些记载表明, 从公元10世纪至14世纪这一时期,菲律宾群岛上已经出现了一些较大的“国”或政治中心。
到我国明代中叶以前,原先宋、元史籍中所载的古国,除了南部的苏禄外,其余在我国明代的史籍如《明史》、《明实录》、《明会典》、《殊域周咨录》和《东西洋考》中均已消失,但却又有合猫里(猫里务)、冯嘉施兰、吕宋和古麻剌朗(或麻剌)、网巾礁老、沙瑶、呐哔见于记载。据学者考证,合猫里、冯嘉施兰和吕宋,均在现今菲律宾群岛的吕宋岛;古麻剌朗、网巾礁老、沙瑶和呐哔等则分布在南部的棉兰老岛上。〔2〕
西班牙人入侵前的班乃岛上的一部民间史话《马拉塔斯》也说,大约公元1250年时,婆罗洲的10位马来酋长带领所辖民众,航海北上而到菲律宾的班乃岛,来到一个叫做阿提王国的首府所在地,向阿提王买了一片低地定居。后来,这批马来移民在今安蒂克省的马兰杜格建置了首府,并把势力扩大到吕宋的八打雁沿岸,后来,其中一位首领苏马贵耳把其治下的咸蒂克(安蒂克)与另两名酋长治理的怡朗怡朗(伊洛伊洛)和阿克兰两地联合成一个邦联,用马查—阿斯山之名,称为“马查—阿斯邦联”,后来成了菲律宾群岛上最大的邦联。〔3〕
以上记载表明,至少从公元10世纪起,菲律宾群岛上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国”或“邦联”等政治中心。但是,这些“国”或“邦联”、或其它政治中心到底有多大规模?其具体情况到底如何?这些记载中都几乎没有提及。中国史籍一般只是笼统地称为“小国”。
后来,随着西班牙人的到来,一些传教士、官吏和学者开始对菲律宾群岛的社会作了些较详细的观察,并留下一些记载,从而才使人们对当时菲律宾群岛居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
例如,西班牙神父莫尔加在其所著的《菲律宾群岛志》中,记述了16世纪末他住在马尼拉时见到的菲律宾社会的状况:“在各个岛屿,没有像在其他王国或其他地方看到的那种统治全岛的王和领主,只有那个或这个岛的某一地方被土著居民所承认的众多的首领。这些首领以非凡的能力把人们组成村落或部落,他们拥有自己的亲兵或随从。部落服从首领并敬重他。……首领的职位及其权力是由父传子、子传孙的亲子关系继承。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则首领的兄弟及旁系亲族继承。首领的职责是管理、指挥随从和亲兵,裁决他们的诉讼案件,救济贫苦”。人民则“向首领交纳名为‘普伊斯’的人头税”。当时这种由一个首领统治下的最大政治单位即村社或部落叫“巴朗盖”(barrangay), “首领对自己巴朗盖内的人具有无上权力,对待他们就像随心所欲地对待随从那样,巴朗盖的居民对自己的生命、孩子和财产没有任何自主权,也没有丝毫申诉的权力,一切听其所为”。〔4〕
另一些早期到达菲律宾群岛的西班牙人的记载中还提到,这种巴朗盖的规模一般只是30—100家,人口不超过1000, 有一些稍大的巴朗盖,如宿务、马克坦、马尼拉、维甘等处,则各有2000多家居民。〔5〕
菲律宾政治学者O·D·科尔普斯认为:在菲律宾的历史上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体制。但是,14世纪时,在棉兰老岛以及苏禄诸岛,随着伊斯兰教徒的出现,形成了以罗和伊斯兰教教主为首的教阶制集团,其他地区一般只有大督(即首领、酋长——引者)这样的首领,这些以大督作为首领的巴朗盖不是政治集团,而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集团。大督是由集团居住地的创始人和与之有血缘关系的人担任和继承。”〔6〕
日本学者菊地靖从人类学的角度对菲律宾阿兰甘族社会进行考察后认为:“在一个大家屋里住着几个家族,有时超过20个家族,在这个大家屋中有一个长老,长老在其大家屋的成员中起核心作用。同时,一个大家屋也就是一个地域集团,和巴朗盖社会的达图(即大督——引者)一样,长老必须经常帮助自己集团的成员,并为他们服务。总之,老长在生产上起主要作用,诸如选定耕地,管理整个家族的种子,分配劳动等等。现在还可以在阿兰甘族中找出33个以长老为中心的集团。当然,33个之下次生集团有相互间系谱不可靠的人,他们通过血缘、婚姻等等关系相互间结成了家族那样的情趣、感情的关系。因为这样的关系,也算是家族,所以和巴朗盖社会的结构相同。长老集团的统治方法没有制度化,当然是个人统治”。菊地靖认为,这种大家屋就是早期巴朗盖社会的原型。〔7〕
菲律宾学者格雷戈里奥·F·赛义德认为, 巴朗盖这个词源于马来语,原意是帆船。〔8〕科尔普斯也认为,乘坐巴朗盖帆船从马来亚、 印度尼西亚移居到菲律宾的是一个以大督为中心的扩大的双系制家族,因此,据说在西班牙人统治时代,他们还互称“船的伙伴”。〔9〕
如此看来,巴朗盖最初即是一个个以长老为中心的家族集团,后来,一些巴朗盖又发展成了以酋长(大督)为中心的地域集团。其中一些又因血缘、姻缘、贸易交往或共同御敌之需而结成一些巴朗盖联盟。我国史籍中提到的若干“国”,其中一些“国”还有“属国”,如《诸番志》记载摩逸的属国有三屿、白蒲延、蒲里噜、里银东、流新和里汉等,〔10〕无非就是一些这样的巴朗盖或巴朗盖联盟而已,当地史话中提到的“邦联”,也只是一种巴朗盖联盟;西班牙人初到菲律宾时见到的那些较大的巴朗盖,也是这样一些巴朗盖联盟。
但是,正如一些记载提到的那样,那些较大的巴朗盖联盟并没有制度化,相互之间的联系还很松散。莫尔加提到说,一些巴朗盖之间用歃血为盟(sandugo)的典礼缔结友好联盟条约,在不打仗的时候, 他们互相之间做生意或有别的交往。但这种联盟比较松散,往往因一些原因互相争吵或战争,致使联盟解体。〔11〕
因此,在西班牙人入侵前,菲律宾群岛上最基本的、联系最紧密的社会政治单位还不是巴朗盖联盟,而是一个个的大大小小的巴朗盖,故菲律宾有学者把西班牙人入侵前的菲律宾社会称为“巴朗盖社会”。〔12〕
二
那么,这种由酋长统治的巴朗盖社会的状况如何呢?
我国元代人汪大渊在《岛夷志略》中曾提到说,在当时的摩逸,“酋豪之丧,则杀奴婢二三十人以殉葬”。这说明,至迟在14世纪时,一些发展程度较高的巴朗盖社会中,已经出现了杀奴现象。由于我国史籍侧重于记载我国与当地的交往,对其社会状况并无更多的记述。
西班牙人来到菲律宾群岛之后,关于菲律宾群岛上这种巴朗盖社会的情况才有了比较详细的记载。然而,由于菲律宾群岛各地区和各民族、各种族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尽相同,或者由于记录者的主观看法不尽一致,因此,在不同人的记载中,对当地社会状况的描述也不完全相同。
菲律宾学者W·H·斯科特在其《西班牙化之前菲律宾的阶级结构》一文中,根据当时西班牙人的记载,把菲律宾群岛上的社会分为四种类型:即一、阶级社会;二、武士社会;三、小寡头政治社会;四、小领主社会。〔13〕
为了进一步弄清当时菲律宾群岛的社会情况,这里不妨再根据当时西班牙人的记载,对菲律宾群岛的巴朗盖社会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由于菲律宾群岛中部和北部的米萨扬人和泰加洛人是最主要的两个民族群体,西班牙人留下的关于这两个民族群体的资料也相对较多,故不妨主要从这两个民族群体的社会入手进行研究。
米萨扬人是菲宾群岛上一个很大的民族群体。西班牙人到来之时,米萨扬人主要分布在吕宋与棉兰老岛之间的一些岛屿上,如班乃、内格罗斯、宿务、保和、莱特、萨马尔等岛,此外还有棉兰老岛东北角一带。据记载,当时他们的巴朗盖,最大的不超过1000人。其经济除较落后的农业、林业和渔业外,还常组织一种贸易和海盗行径相结合的航海活动。
许多西班牙人的记载中都提到,米萨扬人的社会分为三个阶级或等级:一是“大督”(datu),二是“提马瓦”(timawa),三是“奥里朋”(oripun)。
“大督”一词既指一个社会阶级或等级,也指一种职务。作为阶级或等级,大督包括了升为贵族的全部成员;作为职务,则只是指一名拥有众多随从并统治巴朗盖的首领。
“提马瓦”是第二个阶级或等级,他们为大督服务,包括随其征战、航海掠夺,充当其私人卫队,甚至在大督本人或其他任何属于大督等级的人宴饮时先尝尝酒是否有毒等等。
“提马瓦”之下的其余人就属“奥里朋”等级,他们主要从事农业和其它劳务工作。
但是,也有一些西班牙人认为,米萨扬人社会中的前两个阶级或等级之间的差别很小,而前两个阶级或等级与第三个阶级或等级之间的差别却很大,以致一些人认为米萨扬人社会中只有两个阶级或等级,如历来的西班牙殖民政府总督黎牙实比在征服了宿务岛后认为,当地米萨扬人社会中只有两个阶级——统治者与被统治者。〔14〕
泰加洛人则是菲律宾群岛人数最多的民族群体:其先民也是从婆罗洲及周围岛屿移徒来的。16世纪末,安东尼奥·德·莫尔加、弗朗西斯科·普拉森西亚神父等一些西班牙殖民者看到,泰加洛人的社会经济比米萨扬人更进步一些,主要表现为:以灌溉农业为主,水利系统比较发达,因而农业生产也比较先进;商业更发达;受婆罗洲的政治影响更大。〔15〕
据西班牙人记载,在泰加洛人的巴朗盖社会中,首领叫“大督”,但他们所属的阶级或等级叫“马金努”(maginoo); 属于第二个阶级或等级的人是他们的支持者和依附者,这类人又分为两种,一种称“摩诃利卡”(maharlika),另一种称“提马瓦”(timawa)。
“摩诃利卡”的职业一般是充当首领的随从或卫士,随首领征战、掠夺,但在一些地区,如在皮拉和拉文那等地,这个等级中也有一些人耕种土地并缴纳贡赋。〔16〕这可能是这个等级中分化出来的支系成员,虽享有这个等级的称号,但已无特权。
“提马瓦”等级的人则主要是耕种土地,并将收获物的一部分缴纳给所属的“大督”或“马金努”和“摩诃利卡”等级中有权有势的人,或为他们服劳役。显然,在泰加洛人的社会中,由于“提马瓦”之上又分化出了一个“摩诃利卡”等级,故从总体上来说,“提马瓦”的地位比米萨扬人社会中的“提马瓦”的地位下降了。〔17〕
“提马瓦”之下的一个阶级或等级叫“阿利平”(alipin),这个等级的人主要从事农业及各种其它劳动,是社会地位最低的一个阶级或等级。
但是,在泰加洛人社会中,“阿利平”等级中同样包括了两类人,而且也有不同的专门称谓:一种是有土地占有权和住房的“阿利平”,泰加洛语叫“阿利平·纳马马黑”(alipin namamahay);另一种叫做“阿利平·牙·吉吉力”(alipin nga gigilid),是指失去土地或本来就没有土地的、社会地位更低的人。
在“阿利平·牙·吉吉力”这个称谓中,“吉吉力”的意思是“房屋中有炉的最里面的一部分”,因为属于这一称谓的人大部分是在主人家里干活。这类人包括被判死罪的人的子女、战俘或在其他场合从别处虏掠来的人、负债太多而无力偿还的人等等。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主人可以出卖他们。因此,从实际身份来看,这类人当是奴隶无疑。
然而,即使是这类人,其地位和命运也不完全一样。有记载说,他们中有些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赎身。如果赎了身,便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胡安·弗朗西斯科·德·圣·安东尼奥记载说:“如果他们付出60比索或者更多一点,他们就完全自由了,就成为‘伊达尔戈’(hidalgo ——西班牙语,意为绅士,引者)”。〔18〕还有的记载说,这些人一旦结婚之后,便可离开主人家另盖房屋居住,但必须每5天中抽出4天去为主人干活,其妻子也要到主人家干活。而如果他们生子,待子女长大后留一人在主人家,则他本人即可获得人身自由。〔19〕
有如《岛夷志略》中提到的殉葬情况一样,西班牙人的一些记载也提到说,他们中有些人还被用于殉葬。如迭戈·阿杜亚蒂记载说:“当共同体之间因非常小的事情而相互冲突时,他们还用另一种残酷的方法解决纠纷,即如果他们不愿再争斗时,便达成一个协议;但没有人血是不能执行的,因此,输理或是力量弱的一方便买一个奴隶来,把奴隶交给另一方,另一方的所有人便一起砍刺这个奴隶。只有用这种方式他们才满意,好像这是对对方所有人的报复”。〔20〕
“阿利平·纳马马黑”的地位要高于“阿利平·牙·吉吉力”,他们不住在主人家里,而是有自己的住房,“纳马马黑”这个词的意思便是“有住房者”。尽管一些西班牙人的记载中也把他们叫做奴隶,但实际上,其状况与奴隶并不相同。例如,圣·布埃纳文图拉记载说:“在位于隆班到吉令吉令路上的西兰加,这些‘纳马马黑’奴隶耕种一种叫做‘同戈’(tongo)的份地,人们注意到, 他们对主人没有更多的强制性义务;在皮拉、贝、皮里拉、莫隆等地,他们几乎是自由的,因为他们只是在一定时期为主人服务,(他们说)他(指所属的首领或其他身份的主人——引者)要他们陪他去某地或帮他干什么事时,几乎不得不去求他们,他对自由人也是如此;在远至卡莱拉延的所有山区,这类人也只是不时应召为主人服务,但如果他征召得太频繁,则会被认为是暴虐”。〔21〕
此外,这类人对份地虽然没有所有权,即不得出卖或转让份地,但别人也不得任意将他们的份地收回,除非他们犯罪。而且,他们除了有住房外,还有自己的其它财产,住房和其它财产还可由后人继承。〔22〕
从这些记载中,我们看到,这类人的实际身份与地位并不能算作奴隶。而且,许多记载还提到,他们(至少其中一部分人)的劳役也可用实物代替。有一份记载说,如果他们不愿意服劳役,则每年每“帕莱”土地需缴纳4“卡班”实物。此外,如果打得猎物,则需交一条兽腿给所属首领或主人。而如果所属首领或主人本人或家中人亡故,还需向死者家属缴一坛酒或一定量的稻米。〔23〕弗朗西斯科·普拉森西亚神父为了把他们同真正的奴隶区别开来,把他们称为“纳贡者”(pecheros)。〔24〕
因此,专门研究沦为殖民地以前的菲律宾社会的学者约翰·L ·菲兰也认为:“把前西班牙时期菲律宾的劳动组织制度称为奴隶制,如许多西班牙人不约而同地那样,是会把人引入歧途的。整个关系不是欧洲那种契约奴隶制(chattel slavery)关系, 而更普遍的是一种债务奴役制(debt peonage)和分成租佃制(share—cropping)关系。 ‘依附民’(dependent)这个词似乎对这个阶层的人更能说明问题”。〔25〕
事实上,在这类人同首领或其他身份的主人之间,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封建性的关系。而且,如果把耕种土地并缴纳贡赋的“提马瓦”和“摩诃利卡”中一些处于这种境况的人算上,则封建关系更显普遍了。
三
综上所述,西班牙人入侵前菲律宾的巴朗盖社会是一种既有奴隶制关系又有封建制关系的“混合体”。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交织在一起的古代剥削关系都还只是处于一种极不发达的“初级阶段”,可以说,这两种关系还没有最后冲破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的栅篱。
首先,在这种巴朗盖社会中,奴隶制关系虽已出现,但并没有发展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过去,许多人在研究或论述奴隶制问题时,往往把杀奴和用奴隶殉葬作为奴隶制高度发达的标志之一。我认为,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奴隶制关系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或者说这种社会还未最后迈出原始社会末期的门槛,所以才有较普遍的杀奴和用奴隶殉葬的现象。
其实,恩格斯在论述奴隶制的生产和发展过程时早就指出了这一特点,恩格斯谈到:“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但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属的集团不能提供多余的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战争却提供了这种劳动力,而战争和相邻的几个公社集团同时存在的现象一样,都是由来已久的。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这样,不是暴力支配经济情况,而是相反地暴力被迫为经济情况服务。奴隶制被发现了。”〔26〕也就是说,当奴隶劳动的价值和奴隶制真正被“发现”以后,奴隶反而不会轻易被杀掉。只有在奴隶的劳动还不为社会充分需要的情况下,才会有较为普遍的杀奴殉葬现象。而且,其所以被杀,还因为他们首先不是被当作奴隶看待,而是因为他们首先是异族人或敌人,或者说是潜在的敌人。当时有一个西班牙人在初到菲律宾时,对宾塔多斯群岛居民的社会进行考察后,就特别强调,当酋长死时,都要杀奴殉葬,但“他们总是挑选一名外籍奴隶,而不用本地奴隶”。〔27〕
另一方面,菲律宾学者格雷戈里奥·F ·赛义德则提到说:“在早期菲律宾人中,一个生为奴隶的人可以上升到较高的阶级。他可以成为自由人,他甚至可以成为‘大督’。”〔28〕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可以成为自由人乃至“大督”的奴隶,指的大概是本族人或本巴朗盖中因负债等原因沦为奴隶的人,这类人与异族的战俘奴隶或掠夺来的奴隶的地位有所不同。而这类奴隶可以成为自由人乃至“大督”,也正好从另一方面说明奴隶制在当时的菲律宾社会中还不是一种占居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
其次,作为另外一种剥削关系——封建关系,这时虽已形成,但由于当时菲律宾群岛上一个个巴朗盖还处于一种联系十分松散的状况,还没有出现比巴朗盖或巴朗盖联盟这种形式更高的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因此,这种初期的处于萌芽状态的封建关系还是“自发”的,而不是由国家机器所强化了的“自为”的关系。正如菲律宾学者科尔普斯在研究西班牙人入侵前的菲律宾社会时指出的那样:“属民和仆从服务于首领个人,而不是服务于公众(指国家——引者);他们缴纳给他的贡赋(实物)用于他个人的消费也不是用于公共目的……他们没有行政组织方面的联系……没有任何共同体的公共建筑,表明他们缺乏一个官僚阶级”。〔29〕这种封建关系还是相当原始的,不规范和不稳定的。
所以,总的说来,这时菲律宾群岛上的这种巴朗盖社会,还没有最后走完原始社会的路程,还是属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范畴,或者说还处于真正意义上的阶级社会的前夜。
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奴隶制关系倒好理解,可是,封建关系难道也是在原始社会末期或阶级社会初期出现的吗?是的。其实,如果我们不是机械地套用被人片面理解了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论公式的话,就不难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演进时的情况早就有过更精辟的论述。例如,马克思谈到:“假如与土地一起,也征服了作为土地有机从属物的人本身,那么,他们就也征服了作为生产者的条件之一的人,这样便产生了奴隶制和农奴制,奴隶制和农奴制迅速改造和改变一切集体的原始形态,本身就变成它们的基础”。〔30〕
菲律宾的历史情况表明,至少在从我国史籍中提到的一些“国”的时候起,直到西班牙人入侵前夕,在一些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或民族内,随着巴朗盖由纯血缘集团转而成为地域集团后,即那些巴朗盖的首领在征服土地与人的同时,其社会中便形成了早期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而这两种关系“迅速改造和改变”了一切集体的原始形态,从而使这种巴朗盖社会形成了一种带有奴隶制与封建制关系混杂成份却又尚未达到更高一级社会的“前夜”形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到西班牙人入侵时,在一些较发达的巴朗盖社会中,奴隶制关系和封建关系都在向前发展,而其中封建关系正呈现占主导地位的趋势。恩格斯曾谈到:“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31〕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在菲律宾中部和北部诸岛,这一发展进程由于西班牙殖民者的入侵而被打断了,但从14世纪开始,随着伊斯兰教的传入,菲律宾群岛南部地区的一些“大督”利用先进的伊斯兰政治概念,在传统的巴朗盖社会基础上迅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政权,使封建关系得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制度化,从而使巴朗盖社会演变成了封建社会。但与此同时,奴隶制关系非但没有被排挤和取代,反而也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封建关系的补充形式,从而使当地在18—19世纪时出现了一股前所未有的掠奴狂潮。
而且,这种社会演进特点,并非菲律宾群岛独有,至少在整个东南亚地区的历史上,社会演进都具有这个特点。只不过菲律宾的社会发展相对迟缓而已,但这种巴朗盖社会及其演进也为我们了解整个东南亚地区古代社会及其演进特点提供了更充分的例证。
注释:
〔1〕〔2〕〔10〕桂光华:《浅谈菲律宾古代史的几个问题》,载《厦门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
〔3〕〔8〕〔11〕〔28〕格雷戈里奥·F ·赛义德:《菲律宾共和国:历史、政府与文明》,商务印书馆,1979年中译本,第48—52、91、94、52、69页。
〔4〕〔7〕〔9〕菊地靖:《菲律宾的双系制巴朗盖社会》。 中译文载《民族译丛》,1987年第2期。
〔5〕〔14〕〔15〕〔16〕〔17〕〔18〕〔19〕〔21〕〔22 〕〔23〕〔24〕W·H·斯科特:《16世纪菲律宾的奥里朋与阿利平》,载安托尼·雷德编:《东南亚的奴隶制、债务关系与依附制》,昆士兰大学出版社,1983年英文版。
〔25〕约翰·L ·菲兰:《菲律宾的西班牙化:西班牙人的目的与菲律宾的反应;1565—1700年》,威斯康星大学,1959年英文版, 第4页。
〔6〕〔29〕O·D·科尔普斯:《菲律宾的行政制度》, 菲律宾大学,1957年英文版,第4页。
〔12〕雷纳托·康斯坦丁诺:《菲律宾史:从西班牙殖民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每月评论出版社,1975年英文版,第24页。
〔13〕W·H·斯科特:《西班牙化之前菲律宾的阶级结构》,载菲律宾大学人类学系编:《菲律宾的文化与社会》,菲律宾大学,1985年英文版。
〔20〕罗萨里奥·门多萨·科蒂斯:《班加西兰:1572—1800年》,菲律宾大学出版社,1974年英文版,第37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
〔27〕米格尔·洛佩斯·德·卢阿卡:《宾塔多斯群岛居民与菲律宾群岛的关系及他们的生活方式》,载菲律宾大学人类系编:《菲律宾的文化与社会》,菲律宾大学,1985年英文版。
〔30〕马克思:《资本主义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31页。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6年09期
【原文出处】《东南亚》(昆明)1996年01期第46-52页
【作者简介】何平 云南大学历史系
一
有关菲律宾群岛历史的文字记载,最早的当属中国史籍。在《宋史》、《文献通告》、《宋会要辑稿》、《岭外代答》、《诸番志》和《元史》、《岛夷志略》等一批宋、元史籍中,就曾提到摩逸(又称麻逸、麻叶)、三屿(又称三岛)、白蒲延、麻里噜、蒲端和苏禄等“国”。据中外有关学者考证,他们的具体地理位置,除了蒲端和苏禄是在南部的棉兰老岛和苏禄群岛外,其余都在菲律宾群岛的北部。如摩逸位于今民都洛岛;三屿(三岛)为马尼拉湾北岸的加麻延及其湾口以南的巴拉延和巴亚兰吉三港的总称;白蒲延即菲律宾群岛北部的巴布延群岛;麻里噜即吕宋林牙因湾西北口的巴林瑙港。〔1〕这些记载表明, 从公元10世纪至14世纪这一时期,菲律宾群岛上已经出现了一些较大的“国”或政治中心。
到我国明代中叶以前,原先宋、元史籍中所载的古国,除了南部的苏禄外,其余在我国明代的史籍如《明史》、《明实录》、《明会典》、《殊域周咨录》和《东西洋考》中均已消失,但却又有合猫里(猫里务)、冯嘉施兰、吕宋和古麻剌朗(或麻剌)、网巾礁老、沙瑶、呐哔见于记载。据学者考证,合猫里、冯嘉施兰和吕宋,均在现今菲律宾群岛的吕宋岛;古麻剌朗、网巾礁老、沙瑶和呐哔等则分布在南部的棉兰老岛上。〔2〕
西班牙人入侵前的班乃岛上的一部民间史话《马拉塔斯》也说,大约公元1250年时,婆罗洲的10位马来酋长带领所辖民众,航海北上而到菲律宾的班乃岛,来到一个叫做阿提王国的首府所在地,向阿提王买了一片低地定居。后来,这批马来移民在今安蒂克省的马兰杜格建置了首府,并把势力扩大到吕宋的八打雁沿岸,后来,其中一位首领苏马贵耳把其治下的咸蒂克(安蒂克)与另两名酋长治理的怡朗怡朗(伊洛伊洛)和阿克兰两地联合成一个邦联,用马查—阿斯山之名,称为“马查—阿斯邦联”,后来成了菲律宾群岛上最大的邦联。〔3〕
以上记载表明,至少从公元10世纪起,菲律宾群岛上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国”或“邦联”等政治中心。但是,这些“国”或“邦联”、或其它政治中心到底有多大规模?其具体情况到底如何?这些记载中都几乎没有提及。中国史籍一般只是笼统地称为“小国”。
后来,随着西班牙人的到来,一些传教士、官吏和学者开始对菲律宾群岛的社会作了些较详细的观察,并留下一些记载,从而才使人们对当时菲律宾群岛居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
例如,西班牙神父莫尔加在其所著的《菲律宾群岛志》中,记述了16世纪末他住在马尼拉时见到的菲律宾社会的状况:“在各个岛屿,没有像在其他王国或其他地方看到的那种统治全岛的王和领主,只有那个或这个岛的某一地方被土著居民所承认的众多的首领。这些首领以非凡的能力把人们组成村落或部落,他们拥有自己的亲兵或随从。部落服从首领并敬重他。……首领的职位及其权力是由父传子、子传孙的亲子关系继承。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则首领的兄弟及旁系亲族继承。首领的职责是管理、指挥随从和亲兵,裁决他们的诉讼案件,救济贫苦”。人民则“向首领交纳名为‘普伊斯’的人头税”。当时这种由一个首领统治下的最大政治单位即村社或部落叫“巴朗盖”(barrangay), “首领对自己巴朗盖内的人具有无上权力,对待他们就像随心所欲地对待随从那样,巴朗盖的居民对自己的生命、孩子和财产没有任何自主权,也没有丝毫申诉的权力,一切听其所为”。〔4〕
另一些早期到达菲律宾群岛的西班牙人的记载中还提到,这种巴朗盖的规模一般只是30—100家,人口不超过1000, 有一些稍大的巴朗盖,如宿务、马克坦、马尼拉、维甘等处,则各有2000多家居民。〔5〕
菲律宾政治学者O·D·科尔普斯认为:在菲律宾的历史上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体制。但是,14世纪时,在棉兰老岛以及苏禄诸岛,随着伊斯兰教徒的出现,形成了以罗和伊斯兰教教主为首的教阶制集团,其他地区一般只有大督(即首领、酋长——引者)这样的首领,这些以大督作为首领的巴朗盖不是政治集团,而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集团。大督是由集团居住地的创始人和与之有血缘关系的人担任和继承。”〔6〕
日本学者菊地靖从人类学的角度对菲律宾阿兰甘族社会进行考察后认为:“在一个大家屋里住着几个家族,有时超过20个家族,在这个大家屋中有一个长老,长老在其大家屋的成员中起核心作用。同时,一个大家屋也就是一个地域集团,和巴朗盖社会的达图(即大督——引者)一样,长老必须经常帮助自己集团的成员,并为他们服务。总之,老长在生产上起主要作用,诸如选定耕地,管理整个家族的种子,分配劳动等等。现在还可以在阿兰甘族中找出33个以长老为中心的集团。当然,33个之下次生集团有相互间系谱不可靠的人,他们通过血缘、婚姻等等关系相互间结成了家族那样的情趣、感情的关系。因为这样的关系,也算是家族,所以和巴朗盖社会的结构相同。长老集团的统治方法没有制度化,当然是个人统治”。菊地靖认为,这种大家屋就是早期巴朗盖社会的原型。〔7〕
菲律宾学者格雷戈里奥·F·赛义德认为, 巴朗盖这个词源于马来语,原意是帆船。〔8〕科尔普斯也认为,乘坐巴朗盖帆船从马来亚、 印度尼西亚移居到菲律宾的是一个以大督为中心的扩大的双系制家族,因此,据说在西班牙人统治时代,他们还互称“船的伙伴”。〔9〕
如此看来,巴朗盖最初即是一个个以长老为中心的家族集团,后来,一些巴朗盖又发展成了以酋长(大督)为中心的地域集团。其中一些又因血缘、姻缘、贸易交往或共同御敌之需而结成一些巴朗盖联盟。我国史籍中提到的若干“国”,其中一些“国”还有“属国”,如《诸番志》记载摩逸的属国有三屿、白蒲延、蒲里噜、里银东、流新和里汉等,〔10〕无非就是一些这样的巴朗盖或巴朗盖联盟而已,当地史话中提到的“邦联”,也只是一种巴朗盖联盟;西班牙人初到菲律宾时见到的那些较大的巴朗盖,也是这样一些巴朗盖联盟。
但是,正如一些记载提到的那样,那些较大的巴朗盖联盟并没有制度化,相互之间的联系还很松散。莫尔加提到说,一些巴朗盖之间用歃血为盟(sandugo)的典礼缔结友好联盟条约,在不打仗的时候, 他们互相之间做生意或有别的交往。但这种联盟比较松散,往往因一些原因互相争吵或战争,致使联盟解体。〔11〕
因此,在西班牙人入侵前,菲律宾群岛上最基本的、联系最紧密的社会政治单位还不是巴朗盖联盟,而是一个个的大大小小的巴朗盖,故菲律宾有学者把西班牙人入侵前的菲律宾社会称为“巴朗盖社会”。〔12〕
二
那么,这种由酋长统治的巴朗盖社会的状况如何呢?
我国元代人汪大渊在《岛夷志略》中曾提到说,在当时的摩逸,“酋豪之丧,则杀奴婢二三十人以殉葬”。这说明,至迟在14世纪时,一些发展程度较高的巴朗盖社会中,已经出现了杀奴现象。由于我国史籍侧重于记载我国与当地的交往,对其社会状况并无更多的记述。
西班牙人来到菲律宾群岛之后,关于菲律宾群岛上这种巴朗盖社会的情况才有了比较详细的记载。然而,由于菲律宾群岛各地区和各民族、各种族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尽相同,或者由于记录者的主观看法不尽一致,因此,在不同人的记载中,对当地社会状况的描述也不完全相同。
菲律宾学者W·H·斯科特在其《西班牙化之前菲律宾的阶级结构》一文中,根据当时西班牙人的记载,把菲律宾群岛上的社会分为四种类型:即一、阶级社会;二、武士社会;三、小寡头政治社会;四、小领主社会。〔13〕
为了进一步弄清当时菲律宾群岛的社会情况,这里不妨再根据当时西班牙人的记载,对菲律宾群岛的巴朗盖社会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由于菲律宾群岛中部和北部的米萨扬人和泰加洛人是最主要的两个民族群体,西班牙人留下的关于这两个民族群体的资料也相对较多,故不妨主要从这两个民族群体的社会入手进行研究。
米萨扬人是菲宾群岛上一个很大的民族群体。西班牙人到来之时,米萨扬人主要分布在吕宋与棉兰老岛之间的一些岛屿上,如班乃、内格罗斯、宿务、保和、莱特、萨马尔等岛,此外还有棉兰老岛东北角一带。据记载,当时他们的巴朗盖,最大的不超过1000人。其经济除较落后的农业、林业和渔业外,还常组织一种贸易和海盗行径相结合的航海活动。
许多西班牙人的记载中都提到,米萨扬人的社会分为三个阶级或等级:一是“大督”(datu),二是“提马瓦”(timawa),三是“奥里朋”(oripun)。
“大督”一词既指一个社会阶级或等级,也指一种职务。作为阶级或等级,大督包括了升为贵族的全部成员;作为职务,则只是指一名拥有众多随从并统治巴朗盖的首领。
“提马瓦”是第二个阶级或等级,他们为大督服务,包括随其征战、航海掠夺,充当其私人卫队,甚至在大督本人或其他任何属于大督等级的人宴饮时先尝尝酒是否有毒等等。
“提马瓦”之下的其余人就属“奥里朋”等级,他们主要从事农业和其它劳务工作。
但是,也有一些西班牙人认为,米萨扬人社会中的前两个阶级或等级之间的差别很小,而前两个阶级或等级与第三个阶级或等级之间的差别却很大,以致一些人认为米萨扬人社会中只有两个阶级或等级,如历来的西班牙殖民政府总督黎牙实比在征服了宿务岛后认为,当地米萨扬人社会中只有两个阶级——统治者与被统治者。〔14〕
泰加洛人则是菲律宾群岛人数最多的民族群体:其先民也是从婆罗洲及周围岛屿移徒来的。16世纪末,安东尼奥·德·莫尔加、弗朗西斯科·普拉森西亚神父等一些西班牙殖民者看到,泰加洛人的社会经济比米萨扬人更进步一些,主要表现为:以灌溉农业为主,水利系统比较发达,因而农业生产也比较先进;商业更发达;受婆罗洲的政治影响更大。〔15〕
据西班牙人记载,在泰加洛人的巴朗盖社会中,首领叫“大督”,但他们所属的阶级或等级叫“马金努”(maginoo); 属于第二个阶级或等级的人是他们的支持者和依附者,这类人又分为两种,一种称“摩诃利卡”(maharlika),另一种称“提马瓦”(timawa)。
“摩诃利卡”的职业一般是充当首领的随从或卫士,随首领征战、掠夺,但在一些地区,如在皮拉和拉文那等地,这个等级中也有一些人耕种土地并缴纳贡赋。〔16〕这可能是这个等级中分化出来的支系成员,虽享有这个等级的称号,但已无特权。
“提马瓦”等级的人则主要是耕种土地,并将收获物的一部分缴纳给所属的“大督”或“马金努”和“摩诃利卡”等级中有权有势的人,或为他们服劳役。显然,在泰加洛人的社会中,由于“提马瓦”之上又分化出了一个“摩诃利卡”等级,故从总体上来说,“提马瓦”的地位比米萨扬人社会中的“提马瓦”的地位下降了。〔17〕
“提马瓦”之下的一个阶级或等级叫“阿利平”(alipin),这个等级的人主要从事农业及各种其它劳动,是社会地位最低的一个阶级或等级。
但是,在泰加洛人社会中,“阿利平”等级中同样包括了两类人,而且也有不同的专门称谓:一种是有土地占有权和住房的“阿利平”,泰加洛语叫“阿利平·纳马马黑”(alipin namamahay);另一种叫做“阿利平·牙·吉吉力”(alipin nga gigilid),是指失去土地或本来就没有土地的、社会地位更低的人。
在“阿利平·牙·吉吉力”这个称谓中,“吉吉力”的意思是“房屋中有炉的最里面的一部分”,因为属于这一称谓的人大部分是在主人家里干活。这类人包括被判死罪的人的子女、战俘或在其他场合从别处虏掠来的人、负债太多而无力偿还的人等等。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主人可以出卖他们。因此,从实际身份来看,这类人当是奴隶无疑。
然而,即使是这类人,其地位和命运也不完全一样。有记载说,他们中有些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赎身。如果赎了身,便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胡安·弗朗西斯科·德·圣·安东尼奥记载说:“如果他们付出60比索或者更多一点,他们就完全自由了,就成为‘伊达尔戈’(hidalgo ——西班牙语,意为绅士,引者)”。〔18〕还有的记载说,这些人一旦结婚之后,便可离开主人家另盖房屋居住,但必须每5天中抽出4天去为主人干活,其妻子也要到主人家干活。而如果他们生子,待子女长大后留一人在主人家,则他本人即可获得人身自由。〔19〕
有如《岛夷志略》中提到的殉葬情况一样,西班牙人的一些记载也提到说,他们中有些人还被用于殉葬。如迭戈·阿杜亚蒂记载说:“当共同体之间因非常小的事情而相互冲突时,他们还用另一种残酷的方法解决纠纷,即如果他们不愿再争斗时,便达成一个协议;但没有人血是不能执行的,因此,输理或是力量弱的一方便买一个奴隶来,把奴隶交给另一方,另一方的所有人便一起砍刺这个奴隶。只有用这种方式他们才满意,好像这是对对方所有人的报复”。〔20〕
“阿利平·纳马马黑”的地位要高于“阿利平·牙·吉吉力”,他们不住在主人家里,而是有自己的住房,“纳马马黑”这个词的意思便是“有住房者”。尽管一些西班牙人的记载中也把他们叫做奴隶,但实际上,其状况与奴隶并不相同。例如,圣·布埃纳文图拉记载说:“在位于隆班到吉令吉令路上的西兰加,这些‘纳马马黑’奴隶耕种一种叫做‘同戈’(tongo)的份地,人们注意到, 他们对主人没有更多的强制性义务;在皮拉、贝、皮里拉、莫隆等地,他们几乎是自由的,因为他们只是在一定时期为主人服务,(他们说)他(指所属的首领或其他身份的主人——引者)要他们陪他去某地或帮他干什么事时,几乎不得不去求他们,他对自由人也是如此;在远至卡莱拉延的所有山区,这类人也只是不时应召为主人服务,但如果他征召得太频繁,则会被认为是暴虐”。〔21〕
此外,这类人对份地虽然没有所有权,即不得出卖或转让份地,但别人也不得任意将他们的份地收回,除非他们犯罪。而且,他们除了有住房外,还有自己的其它财产,住房和其它财产还可由后人继承。〔22〕
从这些记载中,我们看到,这类人的实际身份与地位并不能算作奴隶。而且,许多记载还提到,他们(至少其中一部分人)的劳役也可用实物代替。有一份记载说,如果他们不愿意服劳役,则每年每“帕莱”土地需缴纳4“卡班”实物。此外,如果打得猎物,则需交一条兽腿给所属首领或主人。而如果所属首领或主人本人或家中人亡故,还需向死者家属缴一坛酒或一定量的稻米。〔23〕弗朗西斯科·普拉森西亚神父为了把他们同真正的奴隶区别开来,把他们称为“纳贡者”(pecheros)。〔24〕
因此,专门研究沦为殖民地以前的菲律宾社会的学者约翰·L ·菲兰也认为:“把前西班牙时期菲律宾的劳动组织制度称为奴隶制,如许多西班牙人不约而同地那样,是会把人引入歧途的。整个关系不是欧洲那种契约奴隶制(chattel slavery)关系, 而更普遍的是一种债务奴役制(debt peonage)和分成租佃制(share—cropping)关系。 ‘依附民’(dependent)这个词似乎对这个阶层的人更能说明问题”。〔25〕
事实上,在这类人同首领或其他身份的主人之间,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封建性的关系。而且,如果把耕种土地并缴纳贡赋的“提马瓦”和“摩诃利卡”中一些处于这种境况的人算上,则封建关系更显普遍了。
三
综上所述,西班牙人入侵前菲律宾的巴朗盖社会是一种既有奴隶制关系又有封建制关系的“混合体”。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交织在一起的古代剥削关系都还只是处于一种极不发达的“初级阶段”,可以说,这两种关系还没有最后冲破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的栅篱。
首先,在这种巴朗盖社会中,奴隶制关系虽已出现,但并没有发展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过去,许多人在研究或论述奴隶制问题时,往往把杀奴和用奴隶殉葬作为奴隶制高度发达的标志之一。我认为,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奴隶制关系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或者说这种社会还未最后迈出原始社会末期的门槛,所以才有较普遍的杀奴和用奴隶殉葬的现象。
其实,恩格斯在论述奴隶制的生产和发展过程时早就指出了这一特点,恩格斯谈到:“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但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属的集团不能提供多余的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战争却提供了这种劳动力,而战争和相邻的几个公社集团同时存在的现象一样,都是由来已久的。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这样,不是暴力支配经济情况,而是相反地暴力被迫为经济情况服务。奴隶制被发现了。”〔26〕也就是说,当奴隶劳动的价值和奴隶制真正被“发现”以后,奴隶反而不会轻易被杀掉。只有在奴隶的劳动还不为社会充分需要的情况下,才会有较为普遍的杀奴殉葬现象。而且,其所以被杀,还因为他们首先不是被当作奴隶看待,而是因为他们首先是异族人或敌人,或者说是潜在的敌人。当时有一个西班牙人在初到菲律宾时,对宾塔多斯群岛居民的社会进行考察后,就特别强调,当酋长死时,都要杀奴殉葬,但“他们总是挑选一名外籍奴隶,而不用本地奴隶”。〔27〕
另一方面,菲律宾学者格雷戈里奥·F ·赛义德则提到说:“在早期菲律宾人中,一个生为奴隶的人可以上升到较高的阶级。他可以成为自由人,他甚至可以成为‘大督’。”〔28〕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可以成为自由人乃至“大督”的奴隶,指的大概是本族人或本巴朗盖中因负债等原因沦为奴隶的人,这类人与异族的战俘奴隶或掠夺来的奴隶的地位有所不同。而这类奴隶可以成为自由人乃至“大督”,也正好从另一方面说明奴隶制在当时的菲律宾社会中还不是一种占居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
其次,作为另外一种剥削关系——封建关系,这时虽已形成,但由于当时菲律宾群岛上一个个巴朗盖还处于一种联系十分松散的状况,还没有出现比巴朗盖或巴朗盖联盟这种形式更高的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因此,这种初期的处于萌芽状态的封建关系还是“自发”的,而不是由国家机器所强化了的“自为”的关系。正如菲律宾学者科尔普斯在研究西班牙人入侵前的菲律宾社会时指出的那样:“属民和仆从服务于首领个人,而不是服务于公众(指国家——引者);他们缴纳给他的贡赋(实物)用于他个人的消费也不是用于公共目的……他们没有行政组织方面的联系……没有任何共同体的公共建筑,表明他们缺乏一个官僚阶级”。〔29〕这种封建关系还是相当原始的,不规范和不稳定的。
所以,总的说来,这时菲律宾群岛上的这种巴朗盖社会,还没有最后走完原始社会的路程,还是属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范畴,或者说还处于真正意义上的阶级社会的前夜。
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奴隶制关系倒好理解,可是,封建关系难道也是在原始社会末期或阶级社会初期出现的吗?是的。其实,如果我们不是机械地套用被人片面理解了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论公式的话,就不难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演进时的情况早就有过更精辟的论述。例如,马克思谈到:“假如与土地一起,也征服了作为土地有机从属物的人本身,那么,他们就也征服了作为生产者的条件之一的人,这样便产生了奴隶制和农奴制,奴隶制和农奴制迅速改造和改变一切集体的原始形态,本身就变成它们的基础”。〔30〕
菲律宾的历史情况表明,至少在从我国史籍中提到的一些“国”的时候起,直到西班牙人入侵前夕,在一些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或民族内,随着巴朗盖由纯血缘集团转而成为地域集团后,即那些巴朗盖的首领在征服土地与人的同时,其社会中便形成了早期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而这两种关系“迅速改造和改变”了一切集体的原始形态,从而使这种巴朗盖社会形成了一种带有奴隶制与封建制关系混杂成份却又尚未达到更高一级社会的“前夜”形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到西班牙人入侵时,在一些较发达的巴朗盖社会中,奴隶制关系和封建关系都在向前发展,而其中封建关系正呈现占主导地位的趋势。恩格斯曾谈到:“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31〕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在菲律宾中部和北部诸岛,这一发展进程由于西班牙殖民者的入侵而被打断了,但从14世纪开始,随着伊斯兰教的传入,菲律宾群岛南部地区的一些“大督”利用先进的伊斯兰政治概念,在传统的巴朗盖社会基础上迅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政权,使封建关系得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制度化,从而使巴朗盖社会演变成了封建社会。但与此同时,奴隶制关系非但没有被排挤和取代,反而也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封建关系的补充形式,从而使当地在18—19世纪时出现了一股前所未有的掠奴狂潮。
而且,这种社会演进特点,并非菲律宾群岛独有,至少在整个东南亚地区的历史上,社会演进都具有这个特点。只不过菲律宾的社会发展相对迟缓而已,但这种巴朗盖社会及其演进也为我们了解整个东南亚地区古代社会及其演进特点提供了更充分的例证。
注释:
〔1〕〔2〕〔10〕桂光华:《浅谈菲律宾古代史的几个问题》,载《厦门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
〔3〕〔8〕〔11〕〔28〕格雷戈里奥·F ·赛义德:《菲律宾共和国:历史、政府与文明》,商务印书馆,1979年中译本,第48—52、91、94、52、69页。
〔4〕〔7〕〔9〕菊地靖:《菲律宾的双系制巴朗盖社会》。 中译文载《民族译丛》,1987年第2期。
〔5〕〔14〕〔15〕〔16〕〔17〕〔18〕〔19〕〔21〕〔22 〕〔23〕〔24〕W·H·斯科特:《16世纪菲律宾的奥里朋与阿利平》,载安托尼·雷德编:《东南亚的奴隶制、债务关系与依附制》,昆士兰大学出版社,1983年英文版。
〔25〕约翰·L ·菲兰:《菲律宾的西班牙化:西班牙人的目的与菲律宾的反应;1565—1700年》,威斯康星大学,1959年英文版, 第4页。
〔6〕〔29〕O·D·科尔普斯:《菲律宾的行政制度》, 菲律宾大学,1957年英文版,第4页。
〔12〕雷纳托·康斯坦丁诺:《菲律宾史:从西班牙殖民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每月评论出版社,1975年英文版,第24页。
〔13〕W·H·斯科特:《西班牙化之前菲律宾的阶级结构》,载菲律宾大学人类学系编:《菲律宾的文化与社会》,菲律宾大学,1985年英文版。
〔20〕罗萨里奥·门多萨·科蒂斯:《班加西兰:1572—1800年》,菲律宾大学出版社,1974年英文版,第37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
〔27〕米格尔·洛佩斯·德·卢阿卡:《宾塔多斯群岛居民与菲律宾群岛的关系及他们的生活方式》,载菲律宾大学人类系编:《菲律宾的文化与社会》,菲律宾大学,1985年英文版。
〔30〕马克思:《资本主义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