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公元前二世纪罗马农业结构的遽变
隋竹丽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6年08期
【原文出处】《佳木斯师专学报》1996年03期第16-21页
【作者简介】隋竹丽 佳木斯师范专科学校历史系


    罗马长时段的海外征服使巨量财富、劳力及先进的经营方式、新的消费观念涌入罗马国门,并以前所未有的气势冲毁了罗马那种自然经济体制的封闭圈,从而使禁锢在圈内的商品货币经济获得迅猛的发展,公元前二世纪罗马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本文仅对其农业结构的遽变作以探讨,以求就于同仁。
      一、公元前二世纪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基本状况
    早期罗马社会经济状况,由于缺乏材料不能做出详细说明。据某些材料判断,就其社会经济结构来说,基本上是单一的,即以农业为主体并延续了相当长时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公元前366 年通过的李锡尼一塞克斯图法案,抑制任意扩占公有地的作法更进一步促进了这个农业国家小农经济的壮大与发展。这就是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罗马国家经济生活之基础是农民经济,是一种原始的以务农为本的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每一家庭成员都劳作在田间。正如有的学者所写的那样:罗马公民“几乎全部散居乡间,……多数家庭有自己的一块土地和一所房子,父子在一起居住和劳作,大多数种植谷物,间或在一条地上种植葡萄和橄榄,在附近公地上牧放数头牛羊;衣服和简单农具都是在家中自制的,偶尔或在特殊时节方进入设防的城镇……。城里有各种神庙、富人住宅、工匠和商人的店铺。在店铺里可以少量地用谷物、油或酒换取盐或粗糙的铁制工具或武器”〔1〕。 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是:社会分工极不发达,除盐、铁外,所有东西都是自产的;货币尚未出现,交换采取易货的方式;生产目的不是为了交换,纵然有少量的交换也是为了生存;工商业极不发达,生产产品甚少。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当代英国史家霍普金斯也曾说过:公元前三世纪早期,“罗马依然属于简单的接近维持生存的经济,……几乎完全没有实用的货币,也极少贸易,至于显贵也都不太富裕”〔2〕。
    罗马早期社会这种经济格局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笔者认为,这与罗马所处的地理条件与人文环境有着的密切的联系。因为历史和文化的发展都不能摆脱人类在时间—空间上所处的特定的自然条件。这一方面是因为人类本身是自然的产物,其生存和发展要受自然法则的制约;另一方面,人类的一切活动,包括生产活动,生活活动等都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中进行。
    古代意大利是由北向南伸向地中海的狭长半岛,东、南、西三面环海,北面是阿尔卑斯山。境内河川纵横,土质肥沃,气候温和,雨量充足,极利于农耕。中南部有良好的牧场,适于畜牧。古代罗马兴起于拉丁姆平原上的台伯河下游的东南岸,此地距海岸远近适中,并有台伯河流经其间肥沃土地。生活在这样条件下的古代居民,可以尽享大自然的天佑,过着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因而自然形成以农业为主的经济。
    这种只需在田园勤劳耕作就可以维持生存的生活实践,久而久之,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便形成了以农为本的思想,并且把这一思想深深积淀在传统思想文化的基点上。加图就是这种传统观念的代表,他曾这样说过:“我们的祖先称赞一个好人时,总是称他为‘好农民’,或勤劳勇敢的‘农夫’,农作造就最勇敢的士兵,农民的收入最体面、最可靠、最少引起嫉妒。那些从事农作的人极少产生不适宜的思想”〔3〕。 “一个人,如果不怕危险,不要面子,可以通过海外贸易和金钱借贷而致富。我们的祖先在法律中,海盗应得到所获赃物的两倍的处罚,而高利贷者则应受四倍的惩罚”〔4〕,在这里以农为本, 敬农崇农的思想表露得十分清楚,以致成为统治者制定政策、法律的依据。
    就土地所有制形式而言,大体上经历了如下的变化。王政时代,罗马土地所有制形式已经开始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有三种土地类型:一是大量的公有地和牧场,这是当时土地所有制中主要的和基本形式;二是从公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逐渐分出的份地,根据传统的说法,其数量为2犹格,是由公社提供给每个公民家庭使用的土地。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逐渐演变为家长土地所有制;三是“王”和贵族占有的土地,它基本上属于私有性质的土地。
    共和时代早期,上述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依然存在,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公社内部的贫富分化,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共和时代初期,元老贵族在政治上取得了支配地位,他们依仗权势加速对公有地的强占与掠夺,使贵族的地产制逐渐形成,同时也推动了罗马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从公元前四世纪中期所通过的李锡尼——塞克斯图法案,对贵族无限制的扩占土地作了限制。罗马对外征服使罗马获得了广阔的土地资源,使城邦公民的份地得以存在和发展。所以,在共和早中期,罗马的自耕农人数得到不断的增加,其份地面积也一再扩大。据有的估算,公元前思世纪罗马公民由建国初的数万人增至16万。份地也由2犹格增至4犹格、7犹格、20犹格等。公元前三世纪的100年间,约有4—5万公民获得100万犹格的土地。尽管这个数字不十分准确, 但却说明这个时期自耕农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它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这也就是说,小土地所有制成为农业结构的主体,它在罗马农业经济中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
    然而,随着罗马对外扩张步伐的加快,掠夺土地的数量日益增多,以及罗马国家对掠夺来的土地所推行的政策,使罗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大约从公元前三世纪末,作为大地产的初级形式——维拉(Villa,即中等农庄)开始出现;与此相伴随, 小农经济也在海外征服的硝烟中走向衰落。
      二、小农经济的衰落
    公元前二世纪罗马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首先表现在小农经济的衰落。而造成小农经济衰落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第一,战争对意大利本土的直接蹂躏。在罗马文献中,关于战争给小农造成的破坏,如庄稼、牲畜、住宅等被毁掉的记载随处可见。尤其是汉尼拔大军转战意大利期间,对广大乡村进行了反复的蹂躏和洗劫,到处可见“庐舍为墟,田园荒芜”的惨境。战争中,战线在意大利中部和南部的村落和田地间移来移去,城市投降较强的一方以求自保;但另一方攻下时,便遭到报复与掳掠。任何一方的军队撤离时,因军事的理由,谷田都被烧毁,葡萄园和果木园被砍伐,畜牧被赶走。居民中能幸免遇难者则逃亡四方。许多人离开意大利跑到希腊去久居不返,至战争结束,大希腊的许多名城便只剩下几百个饥饿的穷人,踯躅于断壁颓坦之间而已〔5〕。而受害尤深的还是那些靠天吃饭的小农。 据李维记载:汉尼拔侵入罗马本土时,元老院派数千农民匆忙守卫罗马城,结果,其农庄、牲畜遭到毁灭性的损失〔6〕。至于同盟战争、 斯巴达克起义以及旷日持久的内战对乡村小农的田产更是给予凄惨的践踏和破坏。
    第二,兵役期无限制的延长也是造成小农经济日趋衰落的重要原因。征服前,罗马公民平时务农,战时出征,甚至将领也不例外。例如,公元前五世纪击溃埃魁人的独裁官肯奇那图斯〔7〕、 公元前三世纪战胜皮洛士的执政官法布里奇乌斯〔8〕,与其他公民一样, 战前躬耕胧亩,战后解甲归田。
    大规模、长时段的海外征服开始后,战场由罗马本土扩展到异国他乡,士兵不能定期轮换,从而严重影响农事。然而,从军事作战的角度考虑,海外征服越来越需要久经沙场、训练有素的士兵,于是应征入伍的期限延长了。最晚在第一次布匿战争期间,平均服役年限已达七年,有的军团延至9—12年不等。据有的学者估算,公元前225—123年间, 罗马军队中服役年限超过16年的士兵占总数的30%,超过25年的占25%〔9〕。
    个体农民兵役期限的延长意味着大量小农丧失了生活的家庭和赖以生存的小农庄。下面事例足以证明:一次布战期间,著名将领埃提卢期·勒库鲁致元老院的信中写道,小农庄的管家死去,积存被另一雇员带走,需要另派一管家去管理农庄的耕作。如此方可使妻小免于挨饿〔10〕。将领尚且如此,那么,普通士兵的状况势必更惨了。这就必然造成小农与土地长期分离,大片的耕地抛荒。
    第三,惨重的人员伤亡,更是小农经济衰落的又一关键因素。尽管文献资料没有关于战争中受伤致残的人数,但却有阵亡人数的记载。例如,一次布战中,大约有2000艘军舰及运输舰被击沉〔11〕,如果按每船平均载有30—50人(包括船夫等)计算,那么将有6—10万人阵亡; 而陆战阵亡也十分惨重,仅阿里琴托战役,罗马就损失3万将士。 二次布战阵亡就更惨了。据保守统计,仅开战头三年,罗马即丧失5 万公民,占成年男性公民的1/6,公民总数的5%多〔12〕。T ·弗兰克认为公元前233—208年间,罗马成年男性公民阵亡达50%〔13〕。而公元前二世纪前期,旷日持久的东方战争,人员伤亡也不轻,据弗兰克估算,此期间,在战场上死亡的罗马人及盟邦达10万人〔14〕,从中可窥见战争中小农伤亡的程度。
    第四,廉价谷物的输入和大地产经济的兼并。罗马征服的地区诸如西西里等是古代粮仓,使廉价谷物涌入意大利,这就使种植谷物成为不合算的事情。针对这种状况,大地产所有者参照希腊的作法实行科学种田,采用轮作制,精选良种,用豆科植物恢复时力的过程取代休耕等传统作法,来改进谷物的耕作。但这一切所得到的利润是很有限的,因为他们所生产的粮食必须同进口粮的价格保持一致。当这种方法行不通时,他们便把最肥沃的土地变成葡萄园,较贫脊的变为橄榄园,以获得高额利润。然而,这对于累进下落的收入率的农民来说,就意味着破坏,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像大地产主那样用大量资金来改变耕作性质,栽葡萄、种橄榄。于是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份地让予更有势力的大地产主,其结果必然是被大地产主所吞并。而这种经济上的竞争往往是很残酷的,是不以小农的意愿为转移的。
    上述诸因素瓦解了共和城邦经济基础的主体——小农经济,尤其是公元前173年国家停止给小农分配土地以后,小农经济日趋走向衰落, 代之而起的是蓬勃兴起的大地产经济。
      三、大地产的形成
    大地产经济(包括维拉与拉蒂芬丁经济)之崛起是罗马社会经济结构演变的又一重要方面,而这一变化对罗马社会的经济、政治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其形成过程、特点和性质这一探讨。
    如前所述,大征服之前(公元前5—3世纪前半期)大多数罗马公民务农于自己的份地上,不少贵族也以躬耕胧亩为荣。然而随着海外征服的胜利和小农的破产,维拉型经济崛起。至公元前二世纪上半叶,拥有100—500犹格地产者,随处可见。对于维拉型地产,我们从加图的《农业志》中可以得到一些了解。加图在萨宾尼亚、罗马城郊、坎佩尼亚、卡泽等地有地产、葡萄园、橄榄园,总面积约600犹格。 从其地产内部结构来分析,维拉型地产有这一样一些特点:其一,它们各自分散于不同地区;其二,地产的增加是逐步购买的;其三,每一维拉的面积尚不大,通常为100—200犹格;其四, 使用奴隶的数量还不多, 通常只有10—20个。我们还可以从行省奴隶主萨泽尔那的地产得到一些说明。萨泽尔那既非罗马贵族,又未担任罗马的官职,但他在山南高卢等地的地产中有森林、草原、无、农庄、手工作坊和铸币厂等,总面积为200 犹格,常年劳动力有12—13人。可见这种维拉地产,大约兴起于公元前三世纪末,继而,不仅蔓延整个中部意大得睦区,而且在某些行省也发展起来。在这里,我们着重讨论一下维拉型经济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不能离开当时出现的新的社会经济背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数量日趋增大的消费群体的形成。某些学者认为,到公元前二世纪军队与城市居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35%〔15〕。这一庞大的消费群体,无疑对农牧产品提出更大的需求。这一社会现实促使地产主必然改变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经营方式,生产与市场供销有密切联系的农牧产品,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而这种情况不能不对维拉型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对此,我们从加图的《农业志》中可以得到说明。
    加图在《农业志》指出,购买地产“附近最好有大城市或海,或是可以行船的河流,或是热闹的和良好的道路”〔16〕。在这里我们看到加图所强调的不是土地肥沃、气候适宜等条件,而是与产品销售有关的市场条件与交通状况。在供需关系上,他主张“应力求卖得尽量多些,而买得尽量少些。所出卖的,如油价高,应当有油,还有酒、剩余杂物、老牛、小公牛、羔羊、毛皮、陈旧大车、旧家俱、老弱的奴隶以及一切有余的东西”〔17〕。“公元前二世纪,加图还建议人们在罗马购买无袖宽袍、长袍、斗蓬、补缀的衣服和木鞋,还有缸、碗、犁、轭、钥锁、枷锁和精美的蓝子。然而,许多东西也可以在乡镇购买。”〔18〕这一切表明,维拉作为经济实体已打破了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格局,日趋转向许多东西从市场上购买,自身产品也推向市场的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轨道。
    与这种状况相知识,维拉型经济改变了以种植谷物为主的传统作法,开始了与市场挂钩和赢利为目的经营方式。加图在《农业志》中针对土质肥沃的地产如何经营时说:“如果问我,哪些地产居于首位,我作这样的回答:生产质佳的酒而产量丰富的葡萄园居第一位;灌溉的菜园居第二位;种植柳树(供编制筐篓等)居第三位;橄榄园居第四位;牧场第五位;谷田第六;森林第七”〔19〕对土质较差的地产,他主张经营畜牧业。这里最好的收入是合理安排的牲畜;次为安排得不太理想的畜牧业;完全原始的畜牧居第三位;而耕地最末,居第四位。而在城市的近效地产,“要努力种植各种园艺花园用的种种花卉,麦加拉葱须、婚礼的桃金娘、白色的黑色的月桂、特尔斐与塞浦路斯的胡桃、榛子以及扁桃,肥沃地产应当用一切巧计,以便从中取利”〔20〕而种植葡萄、橄榄,其产品主要不是用以酿酒和榨油,而是在罗马市场出售(鲜果或醋渍干果)〔21〕。
    上述情况表明,公元前二世纪,维拉型经济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不同的,它不仅仅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以出售自己的产品、从中赢利为目的。既向外大宗出售自己的产品,又向内购买不少商品,因而它所具有的商品生产性质的特征是十分明显的。
    我们知道,竞争性的商品经济自发地倾向垄断资本。在古代奴隶制商品经济中,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本。奴隶制商品经济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带有无法消除的胎记——土地兼并,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愈演愈烈。在这种趋势下,维拉型地产的命运同小农经济一样,终究要被更大的地产所取代。这就是“拉蒂芬丁”型地产。“拉蒂芬丁”型地产与“维拉”型地产相比较,从规模到结构,从生产管理到生产设备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我们从西塞罗所年有的地产中可以窥见一斑。西塞罗共有19处维拉型地产,如阿尔宾地产、福尔米地产、图斯库鲁姆地产等等。这些地产全部集中在拉丁姆和坎佩尼亚,总面积为3000—5000犹格。西塞罗的地产尚未形成拉蒂芬丁,但可以看出土地集中的趋势,若干个维拉在一个城镇的范围内集中,这是拉蒂芬丁产生的第一步。第二步是土地连成一片,山南高卢维列依城发掘出来的铭文为我们提供了从维拉型地产到拉蒂丁型地产兼并过程的资料。该地的奴隶主涅波特共有15所维拉地产,每个地产都由若干名字组成,这意味着涅波特的每一地产都是由若干个小地产合并而来,他的15年地产中有4 所在尤诺尼耶瓦区,已基本上连成一片,是初具规模的拉蒂芬丁经济。
    拉蒂芬丁在结构上有这样一些特点:土地面积大,一般为数千犹格;有一套复杂的管理机构;劳动者中的奴隶数目庞大,此外还包括相当于佃农的隶农(即科洛尼)。
    是什么原因造成拉蒂芬丁型地产的形成与发展呢?
    第一,在罗马人的观念中,土地是一种传统的财产形式,土地占有权是财富的基石,也是财富的来源;把发展工商业看成是一种卑贱的职业。由于这种传统观念,当时的贵族和富人都热衷对土地的投资。因此,那些对外征服中获得巨额财富的高级官员和新兴骑士利用一切机会扩大其地产,购买土地,强占或向国家租赁土地。以租赁为例,据弗兰克研究,他们租赁时,倘不计算租金,一公倾土地需10个奴隶,如奴价为2000塞斯退斯,10个奴隶就得2万塞斯退斯,而养活10 个奴隶又要花费掉6000塞斯退斯,地产的设备、工具、 房屋建筑、 葡萄园栽培等共需22万塞斯退斯(5.5万第那里)。这样的投资, 一般公民是无法做到的。尽管这种土地投资不如包税人、承包商、经营工商业以及放高利贷等收入来得快,但却比较可靠保险。在上述观念的驱动下,富人们争先恐后地把握有的资财投资于土地,从而加速了土地集中的过程。
    第二,奴隶制的空前发展为大地产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来源。如前所述,至公元前一世纪,意大利有奴隶近200万, 它给罗马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是深刻的。这一方面是由于奴隶劳动排挤了自耕农劳动,促使无业游民涌入城市,从而有利于粮食市场的建立,为大地产出售商品粮提供了条件。城市市场一旦形成,土地所有制就为显贵富豪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收入。因此,奴隶制发展的主作用之一就在于它能使显贵们尽力扩大贫富之间的鸿沟,使富人们在开辟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条件下及时补充大地产上的劳动力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加速了自由农民与土地的分离过程,使小农经济面临严重的危机,呈现出日益衰落之趋势。
    第三,贵族的政治统治,不仅仅使他们能够更广泛地从公有地取得其所需要的土地,而且创作还可以依仗权势采用各种手段,加紧对小农土地的兼并。对此,阿庇安作了种种的揭露,他说:“因为富有者占领部分未分配的土地,时间过久之后,他们的胆子大了,相信他们的土地不会被剥夺了。他们并吞邻近的地段和他们贫穷邻居的份地,一部分是在被说服下购买的,一部分是以暴力霸占的……”〔22〕普鲁塔克也有类似的报道:小农家庭的家长因服兵役长年不在家,土地更容易被剥夺,他的强暴邻人把他们的父母、妻儿驱出家园。当然,这一过程是逐步实现的,当提供一定机会的时候,土地占有面积便逐渐扩大。这多少说明了后期共和国意大利土地占有形式为什么比较典型的是由若干个分散的农庄所组成。
    大地产(包括维拉型与拉蒂芬丁型)的形成与发展,不仅对罗马奴隶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酝酿成复杂的社会问题,构成后期共和罗马政治活动的轴心问题之一,围绕这一轴心问题而展开的政治画面是那样绘声绘色,绚丽多彩,又是那样残酷无情,刀光剑影。
    注释:
    〔1〕弗雷罗:《罗马的伟大和衰落》,P454
    〔2〕K. Hopkins,Conquerors and Slaves,P16
    〔3〕〔4〕Cato,De Agriculutra
    〔5〕T.Frank,An Economic History of Rome to the End ofRepublic,1920,P89
    〔6〕Livy,Roman History,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1939
    〔7〕摩塞司·哈达斯:《罗马帝国》,纽约时代公司出版,P16
    〔8〕科路美拉:《论农业》卷1,序言
    〔9〕杨共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92年第2期
    〔10〕K.Hopkins,Conquerors and Slaves,P104
    〔11〕韦尔斯:《世界史纲》,P470
    〔12〕John Rich,War and Society in Roman World,P45
    〔13〕T.Frank,An Economic Survey of Ancient Ronie,Ⅱ,P56
    〔14〕同上,P110
    〔15〕根据Brunt的推算,城市居民占总人口的15—30%;而Hopkins统计,海外征服期间军队人数是总人口的13%
    〔16〕Cato,De Agriculutra,Ⅰ,3.ThLoeb Classical Library
    〔17〕同上,Ⅰ,4
    〔18〕P.A.Brunt,Social Conflicts in Roman Republic,P29
    〔19〕Cato,Dc Agriculutra,Ⅰ.6
    〔20〕同上,Ⅷ,2
    〔21〕同上,Ⅷ,7
    〔22〕阿庇安:《内战史》,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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