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13世纪西欧城市自治运动发生的历史原因
王亚平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6年06期
【原文出处】《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1996年02期第1-6页


    内容提要 城市的兴起和城市自治运动的发生历来被史学家们看作是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不同发展时期的两个重要标志。西欧城市从兴起之初,它的社会法律地位就不同于封建庄园,特殊的社会法律地位造就在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以外的特殊的社会阶层——市民。市民为了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反对封建特权而进行的斗争是13世纪城市自治运动的主要内容。城市争取自治斗争这一政治运动发生的重要原因是社会经济的大变革。农业经济的复苏使农业产品进入了交换流通的轨道,自给自足的庄园制经济受到农工产品交换的冲击,产品的交换使城市成为社会的经济中心,打破了土地资本在封建经济体制中的垄断地位,货币的价值提高了。货币增强了城市市民的经济实力,为了保证和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就必须要争取相应的政治地位,与现存的统治者发生冲突,进行激烈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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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世纪西欧普遍实行小农耕作的社会生产形式,这对于封建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出现小农耕作生产形式首先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革。中世纪早期,西欧的土地所有权是以大领地的形式集中在王权和大封建主的手里,他们以劳役地租的形式经营土地,因此社会的生产形式是以庄园为单位的集体劳动。农田上有成群的农奴在耕作,庄园里有各种所需的手工作坊:磨粉、烘面包、屠宰、捕鱼、酿酒、纺织、制衣、制鞋、木工、铁工、制马鞍、金匠,等等,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的庄园经济体制。12世纪中叶,西欧各国的封建王权都先后经历了从强权到衰落,或从分散到集权的斗争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新旧贵族的交替、中小贵族阶层扩大,土地的所有权因之发生了转移。
    法国王权从12世纪中叶起开始兼并地方封建主的领地,特别是加紧收复英王在法国的封地,以此充实王权的经济基础。在加强王权的斗争中,为了赢得更多的政治力量,法王把收复的领地又分封给了支持他的骑士和中小贵族。所以,虽然王室的领地扩大了,但是封地的面积缩小了,地块的数量增多了,土地更分散了[①]。在英国,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封君,英国的封建制度没有出现过像法国那样的“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的封建等级关系。但是12世纪以后,土地再分封的现象也日益显著,特别是在英王与大贵族的斗争中,不仅国王封赐土地给他的亲信,而且大贵族也分封土地给支持他的臣属,或者是做为对雇佣作战者的报酬。11世纪末期,英国的土地分封只有两个阶梯:由国王封给总佃户,总佃户再分封给下属的封臣,总佃户直接掌握的耕地面积约为54.6%。而到了13世纪中期,再分封的阶梯已达到了5级,总佃户直接掌握的耕地面积也下降到了31.8%,第二级、第三级封臣占有的土地面积达59.4%[②]。12世纪以后,德意志的皇权在与罗马教廷的斗争中极大地消耗了实力,教俗大封建主趁机扩大自己的领地,僭取了各种权利,逐步地形成了邦君侯国。一直是皇权依靠的主要力量的内阁封臣也因皇权的被削弱而改变了人身依附的法律地位,占有一定的土地,成为独立的小地主[③]。12世纪后期,这种小地主竟达十万余人。在意大利,被称为masnaderos的第二等级的贵族约有几十万。在法国,仅阿奎丹的一个公爵就曾率领一万二千个第二等级的封臣参加十字军东征[④]。
    西欧各国中小贵族阶层的扩大导致大领地被分解。虽然大领地制在经济制度中仍然占主导,大封建主仍然保有大领地的财产形式,如英国大贵族的庄园、法国的公爵和伯爵的领地以及德国的邦君侯国,但是,人数众多的第二、三等级的中小贵族的封地都是中、小财产的形式。在托斯卡那,第二等级占有的土地在某一时期约有三分之一。而且即使是大领地也很少是集中的,英国一个大男爵的地产包括有793个农庄和份地,分散在20个郡。在多非内,一个封地包括3个到12个小庄园。当大领地由于以各种形式的让渡而分裂时,中等的和小的封地的所有权也在变更或分割成为无数的小份地,在普瓦图和桑通日的一个份地只有一个小庄园的五分之一,在其它的地区甚至只有七分之一[⑤]。大领地的分割使得庄园的集体劳动形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在份地上进行个体劳动的小农耕作。
    耕地面积的扩大是13世纪土地制度变革的又一重要因素,耕地面积扩大是与人口的增长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10世纪末起西欧的人口就在逐年增长,至13世纪末,人口的密度达到了高峰。法国在11世纪初仅有600万人,而据14世纪中期的统计增长到1900万人;同一时期,德意志从400万增长到1150万,英国从200万增长到500万[⑥]。人口的增长无疑增大了对耕地的需求,10世纪修道院改革中开始的拓荒活动的规模不断地扩大,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对荒野地的征服,原有的居民区周围的荒地都得到了改造,然而更重要的是开垦了远离村庄的林地、沼泽地和海岸的冲积地。这种大规模的拓荒活动带动了大规模的殖民,在新开垦地区出现了新的居民区。从11世纪中期起佛兰德沿海由于海湾淤塞自然形成的沼泽地就吸引了大批的移民在那里开垦、定居,12世纪开始系统地修筑堤坝。同世纪末期,卢瓦尔河下游的沼泽地也聚集了筑堤造田的移民[⑦]。
    德意志的殖民活动是随着皇权的对外扩张同步进行的。早在奥托一世时期,德意志的大封建主就经常性地向东部斯拉夫人的居住区扩张,12世纪达到了高峰。农民或自愿或被迫地迁移至易北河和扎勒河之间的地区。12世纪末期,梅克伦堡已经是一个殖民区,13世纪的勃兰登堡也是同样的情况。在这个世纪的30年代以后,条顿骑士团用剑为德意志开辟了在东部殖民的通路,他们到达了东普鲁士、利沃尼亚、立陶宛,一直抵达芬兰湾。同时,巴伐利亚人和莱茵兰人也进入了波西米亚、摩拉维亚和西里西亚,深入到提罗尔至匈牙利的边境。
    西欧人口大规模地流动和耕地面积的扩大,无疑会对大领地制产生影响。为了吸引移民鼓励拓荒,封建主给予新居民区和殖民区的农民不同与旧庄园的法律地位,因此这里没有人身隶属的农奴制,没有领主的保有地,全部土地都是做为份地分给农民耕种。土地的主权依然是领主的,农民可以通过交纳租金换取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农民也仍然要为领主服劳役,但是赋役都很轻。这种情况在德国的殖民地区尤为突出,各级封建主以马尔克的形式组织拓荒和殖民,按照马尔克的习惯法,参加拓荒的人都分到了园地、宅地和份地,在这些地区出现了新的拓荒自由农。这种新的土地隶属关系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反馈到德意志旧的封建领地,影响了那里农民的依附处境,庄园制受到了冲击,租佃制的土地经营方式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莱茵河下游和维斯特法伦地区的大领地几乎全部消逝,这些大领地被分成小块租给农民,领主不论在什么样的年景都能得到固定的税收[⑧]。在英国虽然没有出现像德意志那样因大规模的向外殖民而造就的大批自由农民,然而大庄园不断地分裂、解体,数目减少,小庄园的数目日益增益,也表明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革所产生的结果是小农耕作的社会生产形式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小农耕作是一种自由劳动,它造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动,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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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世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表现在农业生产技术的革新,生产工具、生产程序、耕作方式和管理方式都有了改进;另一方面,还在于根据各个地区的地理、土质、气候等条件形成了农产品的专业生产区:粮食生产区、葡萄种植区、畜牧业区。农产品专业生产区带动了地区的手工业,酿造业、纺织业、金属制造业和玻璃制造业等相继发展。这样,农业产品之间以及农工产品之间的交换成为社会经济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城市的商人承担了这一重要的经济活动。
    西欧中世纪早期城市兴起的主要条件是远程贸易的复苏,不论是在英国、法国还是在德意志,特别是在意大利地区都不例外,城市是远程贸易的货栈和商人的居住地[⑨]。商业活动具有很强的渗透力和吸引力,那些善于经营的商人,很快就学会了用当地的农工商品补充远程贸易,扩大了商品流通的范围。而从农业生产中游离出来的专业手工业者,只有依靠商人才能把他们的产品转换为商品,因此商人居住的城市吸引了他们,城市的规模扩大了,人口增多了。城市贸易的范围也扩大了,不再仅仅是输入东方的货物,更重要的是贩运西欧各个地区特有的农工产品;销售的对象也不仅限于王公贵族,而是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的生活和生产所需。法国的马赛是重要的葡萄种植区,波尔多是当时欧洲最大的葡萄酒市场,输出葡萄酒换取粮食是这一地区的重要的贸易活动。马斯河中游和科隆地区是欧洲金属制造业的中心;在塞纳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城市集结区内,手工业和商业密切相联,其中最大的贸易项目是输出各种纺织品[⑩]。12世纪初,西北欧最早兴起的纺织产品,如:法国北部特有的色布,佛兰德和英国的毛纺织品都已经越过了阿尔卑斯山和比利牛斯山进入到意大利的各城市[①①]。
    农工产品的交换使城市成为社会经济的中心。城市经济的中心是市场,特别是手工业的市场,13世纪兴起的城市的基础不再是远程贸易,而是手工业市场[①②]。通过市场,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建立了直接的经济联系。市场把周围松散的、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的个体劳动者集中起来,并且控制了一定范围内的地区,构成了以城市市场为中心的经济区。德国经济史学家把13世纪西欧的经济结构称之为Stadtwirtschaft(城市经济),把它看作是一场“经济革命”,认为这场经济革命“比任何后来的革命更为重要,甚至比文艺复兴运动和印刷术和罗盘针的发明,或比19世纪的革命和由此产生的所有产业革命更为重要。因为这些后来的革命都只是12至13世纪伟大的经济社会转变的从属的后果而已”[①③]。城市经济之所以被视为一场革命,是因为这种以市场为中心的交换经济的发展使打破现存的、制约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陈旧的封建经济体系成为可能,它所使用的最有力的武器是货币。
    农工产品的交换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在庄园制的大领地经济体系中,生产物只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供生产者和土地占有者消费,与外界没有联系,是一种完全封闭式的自然经济。虽然中世纪早期也有货币,但是它的经济功能极有限,没有重要的经济职能。在完全依靠土地的经济体制中,封建主获取财富最实际的办法就是保有大量的耕地,由农奴以劳役的形式耕种,并且把鸡、鸭、鹅、蛋、猪、牛、葡萄酒、大麻、亚麻等各种所需分摊给农奴负担。因此,“货币在中世纪早期的典型封建经济中几乎是没有地位的,封建主或者是用劳役形式,或者是用实物形式,从他的农奴那里取得他所需要的一切”,这一时期“货币是纳税用的,并且主要是靠掠夺取得”[①④]。城市兴起后,出现了在庄园之外的消费者,土地的生产物能够以其它的方式消费,这就使农产品进入了交换流通轨道,农业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而生产。特别是城市手工业的发展和手工业市场的扩大,中世纪早期那种以一匹马去换一袋谷物,以一块布换取一些盐,以一磅胡椒换回一双靴子的交换形式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经济现象,货币的经济功能因此而加强,它的价值也提高了。另一方面,政治斗争的需要也提高了货币的价值。12世纪初期,英王亨利一世由于跨海对外战争,需要大量的货币做为军费开支,他把封臣缴纳的实物租税都折合成了货币,而英王亨利二世则以货币的形式摊派骑士的服兵役,以盾牌钱取代了人身服役[①⑤]。货币在经济生活和政治斗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的需求量也大大地增加了,获取货币成为除占有土地之外的又一致富途径,铸币权被看做是一种政治主权。
    中世纪早期,国王把铸币权做为采邑权的一部分分封给他的封臣,在整个西欧凡是享有最高司法裁决权的大领主都有铸币权,教会和修道院也都享有这种经济特权。随着农工产品的流通,在经济生活中已经不可没有货币,铸币权成为封建主谋取财富的手段,他们甚至回收货币,将其改铸,降低其质地。12世纪以后,货币制度的混乱以及货币含金银量的下降、大幅度地贬值就是这一原因造成的,在德意志地区尤为严重,货币的贬值每年平均3次[①⑥]。这是因为德意志的教俗封建主在政教之争中篡夺了各种权利,德皇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实行意大利政策时,为了安抚本地教俗封建主,给予他们各种特权,铸币权也包括在其中。1220年、1232年,两次把铸币权转让给封建诸侯[①⑦]。
    在英国,铸币权一直是在王室手中,但是铸币所却分散在全国各郡。随着地方封建势力的增强,铸币所极易被其所在地的贵族控制。为此,英王削减了铸币所,13世纪末期全国仅保留了12处铸币所。法国在政治上的封建割据,造成经济权利的分散,12世纪中期以前,享有铸币权的诸侯竟达300余人。历任国王在集中王权兼并领地的同时,也逐步地控制了铸币权。至1315年全国保有铸币权的诸侯仅剩30余人,一个世纪以后,只有勃艮第、阿奎丹、布列塔尼的公爵以及佛兰德、纳瓦拉、贝阿恩和普罗旺斯的伯爵还享有铸币权[①⑧]。可见,掌握铸币权成为王权强弱的一种表现。
    货币的价值是在商品交换中体现出来的,而从事商品交换这一经济活动的主要是城市的商人,所以商人,特别是富商垄断了流动资本——货币。当社会的政治统治权只能从土地中衍生出来时,参与统治集团的只能是大土地的占有者——国王和教俗大贵族。虽然11世纪中期德意志城市市民在主教授职权之争中有力地支持了德皇,但是他们所要得到的仅仅是皇权的保护和给予他们的特权[①⑨]。因为当时的城市尚未成为地域性经济的中心,货币的经济职能还没有起重要的作用,市民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都不足以使他们在国家事务中起更大的作用。当做为流动资本的货币打破了土地资本的垄断地位时,也促进了统治集团的改组,市民所掌握的流动资本使他们有了对政治事务的投票权,“货币是市民阶级的巨大的政治平衡器”[②⑩]。13世纪在英国和法国先后成立的三级会议中,虽然市民列为第三等级,可是他们所起的作用不久却居第一。这里应该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市民阶层的政治地位并不是轻易得到的,掌握货币只是使他们具有了经济实力,而政治地位则必须通过激烈的斗争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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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民的斗争首先是从争取自由开始的,城市从兴起之初就是自由的庇护所。中世纪早期城市兴起的主要因素是远程贸易,早期远程贸易的供需关系使商人们在王室和教俗大贵族的城堡或府邸周围设立货栈和居住地。虽然商人们因没有土地而没有社会地位,但是他们却受到王权和大封建主的保护,给予他们人身自由迁徙自由、和从商自由的特权[②①]。为了抵御地方封建主的侵扰,特别是其司法权的干涉,商人们在他们的居住地周围修建了各种形式的墙垣:土墙、木栅栏,或挖掘壕沟,等等。城墙说明一个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社会阶层的存在。可以说,在那个时代没有一座不筑墙的城市,修筑城墙是一种特权[②②]。
    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关系是以采邑制为经济基础确定的,这种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土地分封所赋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统治关系以及在其之外的所有关系都是以特权的形式体现出来:国王的特权、教会的特权、修道院的特权、封建主的特权,城市的特权也包括在其中。“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②③]特权使市民不受采邑制所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保证他们能够从事与农业没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活动,才使他们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合法的社会阶层。市民有了特权,城市也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完全不同于农村的社会的和经济的组织。
    城市的法律地位不同与农村,但是它并没有脱离封建社会,它所享有的特权恰恰说明它是封建制度的产物,更何况13世纪的城市已经是封建政治统治和宗教的中心:巴黎、伦敦、亚琛是王室的所在地;埃森那赫、维也那、博兰登堡、柏林、慕尼黑等有公侯的府邸;佛兰德、科隆、马格德堡、美茵茨、累根斯堡、兰斯、沙特尔、那不勒斯、热那亚、米兰、布鲁日、列日,等等,这些重要的工商城市都是大主教的驻节地。国王和教俗封建主是这些城市的领主,所以他们有权给予城市特权,通过城市的发展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他们又以更大的特权制约城市,如:控制市场权,垄断商品(葡萄酒、盐等)的专卖权,征收赋税,强征劳役等。工商活动为社会增加了财富,同时,促进工商活动发展的自由交换引起了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必然要否定封建统治的特权,因为它的先决条件是人身的自由。有了自由的特权,市民才能自由支配他的财产,拒绝领主司法权的任意判决,1074年科隆市民与大主教的斗争就属于此。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民的政治要求也提高了,仅仅是享有“自由”的特权已经不能保证和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因为,教俗封建主利用特权破坏了工商活动中的自由竞争,而市民只有通过自由竞争才能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在与强大的封建特权进行的斗争中,促使那些在城墙内居住的享有自由法律地位的个体的市民相互依赖,结成一个整体,以“同盟”(Eidgenossenschaft)或以“公社”(Communio)的形式出现,成为一个自由的、集体的个体,即一个法人。在这个自由的个体中,虽然财富的多寡依然造成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别,但是每个人的身份都是平等的,即都具有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使他们有权抵制城市领主强加于他们的征用权、征兵权和各种经济垄断权。为了维护这个权利,城市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城市法中包含着比王权给予的特权更多的内容,它不仅取消了城墙内封建土地制所规定的个人的奴役身份和土地的奴役状态,限制或取消了城市领主的各种封建特权,而且还规定了市民应尽的义务,如:根据财产交纳一定数目的赋税做为城市的公共基金,承担修建城垣、构筑防御工事等劳务,服兵役保护城市。城市法使其成为一个与城墙之外的法律迥然不同的司法地区,有了自己的审判权,以自治团体的法庭代之城市领主的司法权,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市议会,这是城市最初的自治机构。但是,教俗封建主不会轻易地放弃能给他们带来丰厚经济收入的对城市的主权,城市要自治就不可避免地与其进行斗争,甚至是暴力斗争,城市运动从单纯地维护已享有的自由的特权进一步发展为争取征税权、司法权、在政治上要求自治的斗争。
    城市自治运动的核心内容是反对封建主的特权,教会是封建特权最顽固的堡垒,所以,13世纪西欧各城市广泛开展的异端运动是城市争取自治的又一种斗争形式。所谓的异端是基督教会中传统的正统派对持不同教义的反对派的贬称,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异端的含义和内容都不相同,13世纪异端运动的中心是反对教会的封建特权。城市最初享有的自由是在王权司法权的保护之下,王权可以较有效地制止地方势力对城市的干涉和侵袭,但是教会则很少受王权的制约,主教利用所享有的宗教特权和政治特权垄断城市的经济,所以主教城市,如科隆、米兰、圣康坦、博韦、琅城等最先展开争取自治的斗争。城市市民以教会放弃财富和权力,提倡教士廉洁的宗教思想,否定教权至高无上,反对教会的各种特权,“城市异端——这才是中世纪真正的公开的异端——主要是反对僧侣,攻击他们的富有和他们的政治地位。”[②④]经济因素是城市异端运动发生的主要根源,“它是从封建社会生长出来的城市反对封建主义的一种反对派的表现。”[②⑤]
    综上所述,13世纪西欧城市争取自治的政治斗争植根于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土地制度的变革,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流通形式的改变,货币走上了社会经济舞台,这才使市民阶层能够借助货币的力量铲除封建特权强加于自由经济活动道路上的障碍。共同的经济利益把自由的各个单一的市民组织成为一个整体,为了共同的政治要求以团体的组织形式与强大的城市封建领主进行斗争,甚至是暴力的斗争,并在此过程中制定了维系这个整体的法律,设立了自治的管理机构,由此加强了城市自治的政治权力。城市自治运动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只有在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城市自治运动才能有保证。
    注释:
    ①〔法〕皮埃尔·米盖尔:《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9页。
    ②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
    ③〔德〕K.包士勒:《中世纪欧洲社会的早期形式》,慕尼黑·维也那1964年版,第347~356页。
    ④、⑤〔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8~129、130页。
    ⑥、⑦〔意〕C.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156~157页。
    ⑧〔德〕E.皮茨:《中世纪德国经济社会史》,维斯巴登1979年版,第78、100页。
    ⑨、②①〔德〕E.恩南:《欧洲城市早期史》,波恩1953年版,第153~165、135~148页。
    ⑩〔德〕E.恩南:《欧洲中世纪的城市》,哥廷根1979年版,第163~167页。
    ①①〔德〕H.阿曼:《中世纪的德国和西北欧的纺织工业》,《汉萨历史杂志》,第72期(1954),第2~6页。
    ①②、①⑨、②②〔德〕H.普拉尼茨:《中世纪的德国城市》,科隆1954年版,第164、99、229~249页。
    ①③〔德〕J.库利舍:《中世纪和近代经济通史》,第1卷,慕尼黑1988年版,第97~98页。
    ①④、②⑩、②③、②④、②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99页、第450页;第1卷,第381页;第7卷,第402、401页。
    ①⑤〔奥地利〕A.多普斯:《自然经济和货币》,维也那1930年版,第168~169页。
    ①⑥〔比〕亨利·皮朗:《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
    ①⑦〔德〕H.克本茨:《从开始至18世纪德国经济社会史》第1卷,慕尼黑1977年版,第131~132页。
    ①⑧〔德〕J.库利舍:《中世纪和近代经济通史》第1卷,慕尼黑1988年版,第326~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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