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马克思关于印俄农业村社及其前途论述的比较研究
郑祖铤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6年04期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开封)1996年01期第76-82,96页
【作者简介】郑祖铤,1936年生,湘潭大学历史系教授


    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是关系到东方社会选择发展道路和前途的重大理论问题。这个重大理论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充分的阐释和未能被实践所完全验证,因此长期以来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之一。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农业公社及其前途的论述,又是正确理解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重要依据。马克思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印度和俄国的农业村社分别作了着重的研究和典型的分析。但是,马克思生前一直未曾对印俄“村社”进行过直接比较,却对两国村社的发展前途作了完全不同的预测。如何理解马克思对印俄村社及其前途的论述,便成为全面理解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
    马克思对东方农业公社的认识,是从19世纪40—50年代之交才开始的。40—50年代之交,马克思见到哈克斯特豪森关于俄国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发现;50年代初,他又读了资产阶级东方学的大量著作和报告,并开始研究印俄社会。1853年,马克思分别写了《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不列颠对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和《选择——财政困难。——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等论文。对印度,马克思运用历史追述和逻辑推论方法,剖析了村社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基本特征及其原型意义;对俄国,他指出了土地占有属于“整个公社”,而不属于“个别农民”〔1〕。但马克思未能将印俄村社与原始公社区分开来。此后至1877 年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发表前,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导言》、《资本论》等著作中,对印度、俄国、斯拉夫、罗马尼亚、秘鲁的村社和古克尔特人、日耳曼人、罗马人等公社进行了广泛的历史考察,发现了村社起源于人类从游牧转变为定居农耕之后,提出了标志着不同历史发展程度的不同公社类型和它们由低级到高级的原生、次生的关系问题,但他仍然没有完全把原始公社同农业公社区分开来。70—80年代之交,马克思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和柯瓦列夫斯基、梅恩、拉伯克、菲尔等西方人类学家的著作,并作了数十万字的读书摘要,形成了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才将原始公社和农业公社明确而具体地作出了三个方面不同特征的区别,阐述了原始公社一系列原生、次生、再次生的解体历史,对农业村社的产生、性质、特征、前途作了全新的认识和阐述,并提出了著名的“卡夫丁峡谷”理论。虽然马克思说,这还“只有一些粗糙的描绘”〔2〕, 但它标志着马克思关于人类历史发展“多线论”的形成。
    然而,马克思终其一生始终未曾将印俄农业村社进行过直接比较。这不仅使马克思在50年代关于印度村社特殊性论证的科学性受到了削弱,而且使得他对印俄村社分别作出的两种发展前途的论断令人产生疑惑,学术界对“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长期争论不休便是突出的例证。
    马克思为什么对印俄村社一直未作直接比较?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马克思对残存到近代的印俄村社的现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主要是以它们为“活化石”去复原它的原型——原始公社,从而揭示史前时期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论证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马克思重在纵向研究而未作横向比较。其二,马克思对印俄村社的研究,是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历史条件下分别作重点研究的。50年代,在亚洲第一次革命高潮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重点研究印度社会,希图为东方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寻找一条通向胜利的道路,并揭示东方民族解放运动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关系。他在论述印度社会性质时,追述了村社的历史,评析了村社的现状,指出村社的前途将是西方式资本主义。70—80年代之交,在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向帝国主义过渡、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经济危机明显暴露出来,俄国在农奴制改革后也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重点研究俄国社会,分析了俄国村社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俄国村社可能避免资本主义灾难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理论。
    马克思指出:“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3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原始公社包括了原生的氏族公社、父家长制家庭公社、农村公社;次生的公社包括了城市公社、亚细亚形态的村社以及日耳曼马尔克公社;再次生的公社包括残存到近代社会中的各种类型的公社,“在亚洲,在阿富汗人及其他人中间也有‘农村公社’。但是,这些地方的公社都是最新型的公社,也可以说,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新形式”〔4〕。由此可见, 在马克思生活时代仍以残余形式唯一存在下来的印俄村社,均属于马克思称做的相当于西方存在时间很短的日耳曼公社的那种农业公社的一种类型,都是古代公社形态的最新形式和公社的再次生形态。
    马克思虽然对印俄村社从未作过直接比较,但他围绕着印俄村社问题有许多相似的论述。
    (一) “并不是所有的原始公社都是按着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相反,它们有好多种社会结构,这些结构的类型、存在时间的长短彼此都不相同,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5〕; “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6〕; “‘农业公社’到处都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新类型”〔7〕。 “俄国的公社就是通常称做农业公社的一种类型”〔8〕, “属于这一链条中最新的类型”〔9〕;“在东印度也有这种农村公社, 并且往往是古代形态的最后阶段或最后时期”〔10〕。
    (二) 农业公社不同于较古类型公社的特征。较古类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农业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在农业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相反,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是……较古的公社的经济基础”。农业公社“仍然带有它的起源的烙印”;“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再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11〕“‘农业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的源泉……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12〕。
    (三) 印俄村社都是从较早的古代类型公社“自生的发展的产物”〔13〕,而且都是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保存到马克思所生活的时代。由于“印度人民也像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14〕;并且,“从遥远的古代直到十九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却没有改变”〔15〕。“回顾一下遥远的过去”,西欧的公社所有制随着资本主义兴起而逐渐消失了,可是“它……在俄国〔却〕免于这种遭遇”〔16〕,“而且度过了这种社会制度(指资本主义制度——引者)没有被触动的时期”〔17〕,俄国因而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18〕。
    (四) 印度的村社“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一个村社就是一片占有几百到几千英亩耕地和荒地的地方”〔19〕,“社会分解为许多模样相同而互不联系的原子的现象,却一直残留着”〔20〕;“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21〕。俄国村社也是如此:“俄国的‘农业公社’有一个特征……这就是它的孤立性”〔22〕;俄国“公社受到诅咒的是它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而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使它至今不能有任何历史创举”〔23〕。
    (五) 印度村社,即“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24〕;村社“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生产整体”,“产品的主要部分是为了满足公社本身的直接需要,而不是当作商品来生产的”〔25〕。俄国“公社所有制和土地的小块耕种相结合”,它同西欧的小农一样“都靠自己的力量来耕种自己的土地”〔26〕,“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27〕,这种自给自足的制度是“直到今天还在俄国公社里实行的制度”〔28〕。这种牢固的经济基础与政治上层建筑之间彼此似乎没有关系,因而任凭政治上经历改朝换代的变化,社会基础却稳定不变,“亚细亚诸国不绝解散、不绝重建,王朝也不绝变更,但与此相反,亚细亚的社会却是没有变化。社会的经济基本要素的结构,在政治风云的浪潮中,是依然依照旧样”,“这种〔自给〕自足的共同体(即村社。——引者),是不断以同一的形态再生产〔出来〕;如偶然被破坏,也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树立起来”〔29〕。
    (六) 印俄村社所有制都存在着二重性。“在大多数的亚细亚的基本形态里,那处于一切小公社之上的综合单位便成为高级所有者,甚至成为唯一的所有者,因而真正的公社反倒只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专制君主代表国家,公社所有制上还存在着专制君主的最高所有制,“个人在事实上就没有财产了”〔30〕。东方民族“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31〕,“国家就是最高地主”〔32〕,“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33〕;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34〕。在印度,村社分“全村的土地是共同耕种的”和“每个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35〕两种类型。在俄国,“土地从来没有成为俄国农民的私有财产”,“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36〕。
    (七) 印俄村社都有了阶级分化,并在村社基础上建立起专制制度。在印度,“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出现了地位高于一般公社社员的“官员和职员”,诸如“帕特尔或村社首脑”、“卡尔纳姆”、“塔利厄尔”、“托蒂”等。专制君主则是他们的最高首脑,在村社基础上建立起专制制度,“村社则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37〕。公社社员个人,“他事实上是体现了社会统一的那个人的财产和奴隶”,社员的大部分剩余产品通过赋税、地租和徭役等形式,落到了以专制君主为首的统治集团手中,马克思在这个意义上称这种关系为“东方普遍奴隶制度”〔38〕。在俄国,农奴制改革后,公社现状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公社受国家勒索的压制、商人的劫掠、地主的剥削和高利贷者从内部的破坏”〔39〕,分化出了一个比较富裕的农村中等阶级和“社会新栋梁”,绝大多数农民变成无产者,因而“农民中普遍发生了骚动和暴乱”〔40〕。和印度一样,俄国也在村社基础上建立起专制制度,“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41〕。
    (八) 印俄村社的现状都处于困境之中。印度村社:“不列颠的蒸汽和不列颠的科学在印度斯坦全境把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彻底摧毁了”;“英国则破坏了印度社会的整个结构”;“这些细小刻板的社会机体大部分已被破坏,并且正在完全归于消灭”〔42〕。俄国村社:“目前正处于危险境地,显然这对任何人都不是秘密了”〔43〕;即使经过了农奴制改革,国家仍然“借助集中在它手中的各种社会力量来不断地压迫公社。……公社,成了商人、地主、高利贷者剥削的对象”〔44〕;村社“几乎被推向灭亡的边缘”〔45〕。
    马克思论述印俄村社以上八个方面的相似性,表明了以下几点。
    第一、印俄村社与西方同类公社比较有其特殊性。西方公社在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后已经消失了,但印俄村社则避免了资本主义的触动而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保存了下来,并成为专制制度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
    第二、印俄村社是原始公社解体过程中由自身产生的最新类型和最后阶段。它与原生公社不同的主要之点是它具有“二重性”,这种二重性既是村社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又是村社逐渐解体的根源。
    第三、印俄村社以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由此形成了村社的闭塞性、孤立性、分散性。村社之间彼此隔绝而闭关自守,这是印俄社会发展相对停滞、落后和社会结构稳固难变的重要原因。虽然社会经历过改朝换代的政治变化,但村社仍以它原有形态或新建同样的形态而延续下来,形成了“半野蛮半文明”和“半亚细亚”的特殊社会性质。
    第四、印俄村社的土地是双重所有制,即专制君主和国家为全国土地最高所有者,村社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村社中已发生阶级分化和打上了阶级烙印,在村社基础上建立起专制制度政体的国家。国家通过赋税、地租、徭役等形式,剥削村社农民的剩余产品和劳动。在这个意义上,东方社会是土地公有制,而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是了解东方天国的真正钥匙。
    第五、印俄村社由于村社内部和外部因素的破坏作用,正处于困境和灭亡的边缘,向何种前途发展,一切取决于历史环境。
    综上可见,马克思对农业公社和印俄村社的产生、性质、经济、政治诸多方面特征的论述,说明了马克思对农业公社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印俄村社相对西方国家而言,它具有东方社会的特殊性,但对于印俄村社两者比较而言,印俄村社又具有许多相似性。
      二
    从马克思对印俄村社的论述比较中,我们看出它们之间有许多共同点。但马克思对两国村社的前途为何又提出两种截然不同的预测?笔者以为,要理解这个问题,可从马克思论述印俄村社时所处的历史条件和他对印俄村社不同点的论述的比较中得到说明。
      (一) 马克思论述印度村社和俄国村社时,前后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
    马克思是在50年代开始研究和论述印度村社的。当时,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是世界历史潮流。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时期,“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为了扩大产品销路,“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使东方从属于西方”〔46〕。印度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他们破坏了本地的公社……消灭了印度的文明”〔47〕。马克思认为,印度要不被灭亡,也必须走资本主义道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文明制度,即变成资产者”〔48〕。正因如此,马克思以十分同情的心情,在谴责英国给印度造成深重灾难的同时,又肯定了英国破坏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其目的和手段如何卑鄙,它毕竟造成了印度“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和“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49〕。从世界历史潮流出发,马克思认定印度村社是资本主义的前途。
    马克思着重研究和论述俄国村社是在70—80年代之交。当时,资本主义正向帝国主义过渡,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经济危机已明显地暴露出来,“表现出它同自己所产生的社会生产力本身是不相容的。它的历史今后只是对抗、危机、冲突和灾难的历史。结果,资本主义生产向一切人……表明了它的纯粹的暂时性”〔50〕。因此,马克思认为:“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的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极端不幸的灾难。”〔51〕马克思认为,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再对村社进行破坏和消灭,“不是使当地人民前进,而是使他们后退”〔52〕。于是,马克思对俄国村社的前途,提出了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
      (二) 受马克思关于“世界历史”和世界历史发展规律思想的影响不同
    马克思在50年代论述印度时,他的“世界历史”思想业已形成,但尚未完成世界历史发展模式的学说。他在1846年所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次提出“世界历史”思想,指出资本主义开创了世界历史,消灭了以往自然形成的各国孤立状态,“人们的世界历史性的而不是狭隘地域性的存在已经是经验的存在了”,资本主义“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每一个民族同其他民族的变革都有依存关系”〔53〕。因此,对于“共产主义者说来, 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54〕。当时, 马克思面临着欧洲大革命失败和东方民族解放运动兴起的形势,很自然地把东方革命纳入世界共产主义运动总战略中加以考虑,并提出东方民族解放运动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关系问题。然而,在当时,原始社会对马克思来说还是一个“哑谜”;他对东方社会特殊性的认识还带有逻辑推导性质,并未把东方社会特殊性与西方社会进行直接比较,而只是根据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资料作出这一运动“历史必然性”的历史哲学的理论概括。因此,马克思当时相信印度村社乃至俄国村社的发展前途都将是资本主义化。
    马克思在70—80年代之交研究和论述俄国村社时,情况就全然不同了。那时,马克思已阅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等西方人类学家的著作,并作了著名的《人类学笔记》,逐渐搞清楚了“土地公有的村社是从印度起到爱尔兰止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才〕把这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内部组织的典型形式揭示出来……随着这种原始公社的解体,社会开始分裂为各个独特的、终于彼此对立的阶级”〔55〕。通过比较,马克思指出较早的原生的原始公社与它次生、再次生的农业公社相区别的三个方面的特征。至此,马克思关于世界历史发展“多线论”模式学说基本形成了,此时,马克思对东方社会才有了全新的认识。他指出了东方社会的农村公社、专制制度、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双重性,并由此造成东方社会的封闭性、孤立性、停滞性,这些因素的结合构成了东方社会有别于西方社会的特殊性。马克思根据俄国村社所处的新历史环境和农奴制改革后村社的状况,提出他在《资本论》中分析的资本主义生产起源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不能把它作为俄国等东方社会的普遍的历史哲学理论加以运用。因为西欧公社有着“和现代俄国公社的历史环境毫无相似之处的历史环境”〔56〕。于是,马克思开始为俄国村社寻找避免资本主义灾难的特殊发展道路,提出跨越“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57〕。
      (三) 马克思对印俄村社所处国度的历史特点、社会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不同
    关于印度,马克思说,“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它的历史,不过是一个接着一个的征服者的历史”〔58〕,“是外国征服者的猎获物”〔59〕,最后它被发展程度高于印度的英国所征服,“整个印度都伏在它的脚下”〔60〕,沦为了殖民地社会。英国人成为唯一征服者之后,便开始完成它的“破坏”和“建设”的双重使命。一方面,英国人“拙劣摹仿”英国大地主和法国农民的土地占有制,用命令实行贵族性质和民主性质的“两个性质相反的土地革命”,即实行柴明达尔制和莱特瓦尔制。“这两种制度都是贻害无穷的,都包含着极大的内在矛盾,都不是为了耕种土地的人民群众的利益”〔61〕。“贵族……想降服它(指印度。——引者注),财阀……想掠夺它,工业巨头只是想用低廉商品压倒它”〔62〕,从印度“不付任何代价地”进行掠夺,“士兵变成了警察,两亿当地居民被英国军官指挥的20 万土著军队所控制”〔63〕。这样,“他们破坏了本地的公社, 摧毁了本地的工业……从而消灭了印度的文明”〔64〕。在英国殖民统治下,印度尚未出现革命形势,不可能通过民族独立革命挽救村社灭亡的命运。这说明,印度村社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根本没有独立和自由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英国人建设了电报、自由报刊、轮船、铁路网等资本主义物质文明,“破坏了这种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把农村公社的这种自给自足的惰性打破”,使“这个一度是神话中的国度就将同西方世界实际地联结在一起了”〔65〕。这表明,既然印度村社遭到破坏而缺乏独立自由发展的条件,现在又与资本主义的英国等西方世界联在一起,那么自然就只有资本主义化的前途了。
    关于俄国,马克思说:“它也不像东印度那样,是外国征服者的猎获物”〔66〕,而是一直保持着独立的国家。而且,“彼得大帝用野蛮制服了俄国的野蛮”〔67〕之后,不断对外扩张。虽然俄国村社也“几乎被推向灭亡的边缘”,“公社的现状不能继续下去了”〔68〕,但造成这种情况的不是外族征服者,而是由于本国政府和“社会新栋梁”造成的,“由于国家的财政搜刮而削弱得陷于束手无策境地的公社,成了商人、地主、高利贷者剥削的对象”〔69〕。所以,马克思设想,“如果在农民解放的时候”,靠农民偿付的“巨额国债”,“以及通过国家(仍然靠农民)交给转化为资本家的‘社会新栋梁’的其他巨款,都用于进一步发展农村公社”,使公社“立即被放在正常的发展条件下”,那么,公社就不存在被灭亡的“‘历史必然性’了”〔70〕。而且,俄国村社已渡过资本主义的触动时期,并与资本主义处于同一时代,这就“能够逐渐摆脱其原始特征”, 吸收资本主义“一切肯定的成就”〔71〕。何况,1861年后“农民中普遍发生了骚动和暴乱”〔72〕, 出现了“运动好像眼看就要爆发了”〔73〕的革命形势。马克思正是根据这种种情况的分析,提出俄国村社的“卡夫丁峡谷”理论,作出了与印度村社前途不同的论断。
      (四) 马克思论印俄村社现状所处的历史环境不同
    马克思十分强调历史环境的作用,指出:“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如果要“找到理解〔某〕种现象的钥匙”,就必须“把……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马克思正是通过对东西方农业公社所处不同历史环境的比较分析,否定了东方民族“都注定要走”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一般发展道路”〔74〕的。
    在马克思生活的年代,印俄村社现状所处的历史环境有什么不同呢?至少有两方面不同。一方面,是国际环境(即外部历史条件)不同,这在上述第一点中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了,毋须赘述。另一方面,是国内环境(即内部历史条件)不同。印度反英民族起义失败之后,仍然是英国的殖民地,殖民当局主宰印度的一切。英国人“破坏了本地的公社”,“农村公社的自治制的组织和它们的经济基础已经被破坏了”,“它的生产力陷于瘫痪状态”〔75〕,“破坏了当地的农业,使荒年更加频繁,灾难更加严重”〔76〕。村社本身则“一直处在那种很低的生活水平上……没有希望社会进步的意向,没有推动社会进步的行动”〔77〕。在这种情况下,肩负为资本主义新世界创造物质基础使命的英国人,在印度“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于是,马克思预测的印度村社前途只能是资本主义。
    俄国村社所处国内环境则不同于印度村社。俄国农奴制改革后已走上了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村社仍然是“帝国内农村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组织形式”,“它的历史环境”是“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俄国社会是由资本主义支配的,不仅资本主义“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物质条件”,并“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果”。而且,村社本身具有若干有利的条件,“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它可以借使用机器而逐步以联合耕种代替小土地耕种,而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又非常适合于使用机器”,“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78〕。除国有土地外,还有掌握将近一半优等地的土地所有制“是和公社对立的”。正因如此,村社“能够逐渐摆脱其原始特征,并直接作为集体生产的因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79〕,并成为“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80〕;而且,这是“和俄国社会总的运动一致”,“符合我们时代发展的方向的”〔81〕。马克思正是根据以上情况,作出俄国村社前途是社会主义的论断。当然,马克思相信这种历史可能性,并非一定是历史必然性。因此,马克思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否变成现实性,将取决于是否发生革命。“要挽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俄国革命”〔82〕。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2页。
    〔3〕〔4〕〔5〕〔6〕〔7〕〔8〕〔9〕〔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2、449、448、450、435、448、444、434页。
    〔11〕〔12〕〔13〕〔16〕〔17〕〔18〕〔22 〕〔23〕〔26 〕〔27〕〔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9、434、433、431、432、435、436、451、445、450、452页。
    〔14〕〔15〕〔19〕〔20〕〔21〕〔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6、65、66、72、67、67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5页。
    〔29〕马克思著,郭大力、王亚南译:《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2页。
    〔30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三分册, 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91—92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60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78页。
    〔34〕〔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56、272页。
    〔36〕〔39〕〔40〕〔41〕〔43〕〔44〕〔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1、437,446,453,445,439,439、441页。
    〔37〕〔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7、66、67,65、64、67页。
    〔3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三分册,第111、114页。
    〔46〕〔48〕〔5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6、255、48页。
    〔47〕〔49〕〔5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70,67 —68,39、41、40页。
    〔50〕〔51〕〔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3、129、448页。
    〔5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页注〔2〕。
    〔56〕〔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3、431页。
    〔57〕此时,马克思对印度村社的前途似乎也改变了他50年代的观点,也指出它将保存下来,以待新生。
    〔58〕〔62〕〔64〕〔6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9、71,70,67、72、71页。
    〔60〕〔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251、251页。
    〔6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42、243页。
    〔66〕〔68〕〔69〕〔7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 第431、441、439、431页。
    〔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5页。
    〔71〕〔72〕〔73〕〔7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 第431,453,171,131、435、131、130页。
    〔75〕〔7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70、72、71,72页。
    〔76〕〔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1、451页。
    〔79〕〔80〕〔8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1、269、431页。
    〔8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7、4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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