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日本的战争赔偿
杨栋梁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6年03期
【原文出处】《日本研究》(沈阳)1995年03期第32-38页
【作者简介】杨栋梁 南开大学日本研究中心


    1931至1945年,日本向中国及亚太国家和地区发动了连绵十五年的侵略战争〔1〕,造成该地区约2000万人死亡,物资损失难以数计〔2〕。中国是这场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者,据统计,仅在1937至1945年日本全面侵华的八年中,便有2100万人被打死打伤,1000余万人被残害致死,直接经济损失62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3〕。毫无疑问,日本必须对自己的侵略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负责,也理当向受灾国进行战争赔偿。
    日光如茬,在日本战败投降半个世纪后的今天,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仍未划上句号,某些国家至今仍保留着索赔权,而围绕着在日外国劳工及外国从军妓女等问题的民间索赔呼声可谓日益高涨。
    为了二十一世纪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应该正视问题的存在,以积极态度和向前看的精神,公正合理地解决日本战争赔偿的遗留问题。本文对日本赔偿问题的历史考察,也是从这种观点出发的。
      一 日本赔偿的基本方针
    1945年7月26日,美苏英中四国联名发表《波茨坦公告》。 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并在其第11条中提示了盟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的政策框架,即“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及可以进行公正实物赔偿的产业,但使其得以重整军备而发动战争的产业不在此限〔4〕。 ”这项原则性规定有两个要点,其一,日本必须进行战争赔偿,其赔偿手段是“实物”;其二,赔偿规模不是相应于侵略国给被侵略国造成的损失而定,即不是古典的、复仇主义的等价赔偿,而是控制在使日本既可维持和平生产、又不具备对外侵略能力的限度之内,这也充分体现了对日作战同盟国一开始就采取了宽大为怀的人道主义态度。最大问题是,公告中阐述的赔偿规模及限度将来如何判别,由谁决定等等。
    自不待言,所有遭受日本侵略的主权国家都拥有对日索赔权,具体赔偿方针理应由各求偿国共同协商制定。但在事实上,制定对日索赔方针及赔偿计划的大权自始握在美国政府手中。这是因为,日本投降后,盟国对日本的占领,实际上成了美国的独家占领,盟军总司令及其总司令部唯美国政府之命是从,而盟国对日占领与管理的最高机构远东委员会,由于种种原因,是迟于1946年初才正式成立的。且不说其成立后基本由美国所操纵,仅从其成立的时间看,已是在日本投降数月之后。在此期间,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已通过其“中间指令”〔5〕特权, 接二连三地制定和推行了包括赔偿问题在内的日本占领政策,并迫使远东委员会予以承认或事后追认。
    早在日美开战的第二年,美国政府的有关机构就已开始秘密研究制定打败日本后对日占领及索赔的政策性问题〔6〕。 完成对日军事占领不久,又先后在1945年9月22日的《初期对日方针》和同年11月1日发给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基本指令》中,正式阐明美国的对日索赔立场,即“日本国应有领域外的日本资产按有关盟国的决定引渡”;“引渡日本和平经济及占领军补给所不需要的现存资本设备及设施”〔7 〕。
    1946年初,远东委员会成立并开展工作,因种种原因,迟至1947年6月19日才做出《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 其中第四部分第四项“赔偿与归还”明载:“为惩处日本之侵略行为起见,为公平赔偿各盟国因日本而受之损害起见,为摧毁日本工业中足以引起重整军备之日本战争潜力起见,此项赔偿,应由日本以其现存之资产设备及设施抵付之,或以其现存及将来生产之货物抵付之。……各项赔偿应不妨碍日本解除军备计划之实施,并不损及支付占领经费与维持人民最低限度之生活标准。各国自日本总赔偿额中之分配额,应从广大的政治基础上予以决定,并对各要求国因日本侵略而受之物资破坏,人民死伤及所受损害之范围,予以适当考虑,至于各国对击败日本之贡献,包括抵抗日本侵略之程度与期间,亦应在适当考虑之中〔8〕”。
    从波茨坦公告到远东委员会的正式决议,可以认为对日作战同盟国的日本赔偿方针经长期酝酿协商已经确定,其要点如下:
    (1)不搞报复性的等价赔偿。
    (2)通过赔偿使日本在经济上不再具有发动侵略战争能力。
    (3)实施赔偿后, 日本仍可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开展和平经济活动〔9〕。
    (4)实物赔偿。
    (5)通过广泛协商,公正合理地将赔偿物分配给各索赔国。
      二 初期赔偿计划
    比之于盟国的对日索赔方针,索赔计划更具实质性意义。而如日本赔偿方针的形成过程一样,初期的日本赔偿计划也是沿着先由美国提出方案、后经远东委员会审议确定的程序制定的。
    1945年11月初,美国总统杜鲁门召回美国赴德赔偿谈判首席代表埃德温·W·鲍莱,同时任命鲍莱为总统特使兼日本赔偿使节团团长。 11月13日,鲍莱使节团一行十余人到达东京,在先期抵日的美国对日战略轰炸调查团的配合下,详细研究了由占领军总司令部和日本政府提供的日本经济资料,考察了日本各地百余处工业设施,鲍莱及使节团的部分成员还分别到中国、朝鲜等日本占领地进行了实地调查。12月7日, 即日本偷袭珍珠港四周年纪念日,美国政府公开发表鲍莱使节团拟定的《日本赔偿即时实施计划》,俗称“鲍莱中间报告”或“鲍莱中间赔偿计划”。随后,美国政府将这一赔偿计划提交远东委员会讨论。
    1946年5至12月, 远东委员会以鲍莱中间赔偿计划为基础逐项审议,并陆续做出多项日本赔偿决议。从决议内容看,除个别修改外,远东委员会基本接受了以鲍莱中间赔偿计划为蓝本的美国提案。其要点是〔10〕:
    (1)拆除所有军工厂设备并用于赔偿(拆除率100%)。
    (2)允许保留年产1.5万吨铝的轧制设备,余者拆除(拆除率17%)
    (3)允许保留年产机械2.5万台的工作母机, 余者拆除(拆除率50%),并准其保留35万台各类机械(拆除率47%)。
    (4)允许保留年产硫酸350万吨的生产设备(拆除率26%)。
    (5)允许保留年产15万吨商船及维修300万吨船的设备设施(拆除率为79%和43%)。
    (6)允许保留年产值为3250万日元(1943~1944 年价格)的轴承生产设备(拆除率73%)。
    (7)允许保留年产生铁200万吨、钢坯350万吨、钢材277.5万吨的生产设备(拆除率分别为29%、39%和47%)。
    (8)允许保留年产苛性苏打88.5万吨及苏达灰63 万吨的生产设备(拆除率为44%和31%)。
    (9)允许保留年发电21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设备(拆除率约50%)。
    (10)拆除所有人造石油、人造橡胶设备(拆除率100%)。
    根据这一赔偿计划,鲍莱估计日本的赔偿总额约30亿美元(不含在外资产)。显然,比之于日本在侵略战争中给亚太各国造成的巨大损失,这一数字微不足道,实难补偿于万一。那么果真按此计划实施,将会给日本经济带来什么影响呢?一方面,远东委员会审议鲍莱赔偿方案时,许多国家代表都认为赔偿过轻,不足以根除日本再次发动战争的危险。而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却一再向占领当局陈情,认为赔偿过重,日本将由此跌落为农业国,乞求缓和赔偿。对此,鲍莱使节团的中间赔偿计划报告书中有如下一段耐人寻味的表述,即“日本未经最后一战便宣布投降,许多人便认为日本已经没有工业力量了。……然而,日本的绝大部分工业设施,事实上仍然是面向战争的。尽管破坏严重,日本的工业设施仍超过和平时期的民需所能被允许的限度,许多设备尚能使用,其过剩部分必须拆除。这种拆除只在于彻底解除日本的武装。并不意味着彻底剥夺日本的工业力量”。报告书还进一步举例说明,“在日本的炼钢、机床制造及以钢铁为原料的机械制造业中,迄今仍保留着两倍于1931年侵略中国东北之时的状态良好的生产设备〔11〕。”从现今的有关经济统计资料看,鲍莱报告书的看法绝非言过其实。
    在鲍莱使节团提出日本赔偿中间计划至远东委员会付诸审议期间,指定赔偿工厂的工作也在同时进行。1946年1至10月间, 占领当局先后指定389家军工厂、506家民间工厂及人造橡胶等企业为赔偿对象,命令指定赔偿工厂对现存设备、设施善为保留,等待拆除命令,为实施赔偿计划初步做好了准备。有关统计表明,迄1950年初,先后接到赔偿指定命令的工厂计1229家〔12〕。另一方面,当远东委员会审议鲍莱中间赔偿计划之时,美国政府的有关机构也在对鲍莱中间赔偿计划进行审议和修改,并于1946年11月17日公开发表“鲍莱最终赔偿报告书”。这样,到1946年末,美国及远东委员会已大体完成了对日索赔计划工作。然而在具体实施赔偿计划时却遇到了种种障碍,终而使日本的战争赔偿半途而废。
      三 赔偿计划的挫折
    对日索赔计划历经磨难大体确定后,离实施赔偿计划尚有一段艰苦历程。问题倒不在于实施赔偿时需要大量复杂的技术性工作,也未必在于日本政府如何狡辩陈情,而是由于围绕着赔偿物的分配,各索赔国意见不一,争吵不休,迟迟不能达成协议,但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则是以冷战为背景的美苏间的争夺,结果使这一问题错综复杂,以致贻误了时机。
    赔偿问题的焦点之一,是日本在中国东北资产的处理。苏联出兵打败日本关东军后占领中国东北,随后苏军将该地区日本留下的重要机械设备尽行拆除,运回国内。苏联的作法引起许多国家不满,美国政府也于1946年2、3月间接连向苏方提出抗议,要求苏联在有关各方达成协议之前不得擅自行动,但苏联置之不理。到鲍莱受命于同年4 月再次赴中国东北视察时,苏军的拆除工作已经完成,所到之处一片狼籍。据鲍莱估计,被苏联运走的机械设备价值约8亿美元〔13〕。苏方坚持认为, 日本在满洲的资产系苏军的战利品,不能视为赔偿,并要求实施日本赔偿计划时,苏联应获得日本国内赔偿物的一定份额。而美国及一些盟国认为,苏联在中国东北的“战利品”只应限于武器,其他机械设备应引渡给对东北拥有主权的中国。该问题虽经长期争论,最后仍然不了了之。但因中国东北日本资产归属问题长期悬而未决,直接影响了索赔国间日本赔偿分配额谈判的进程。
    美苏间在赔偿问题上的对立,只是战后两个政治大国间展开冷战的表现之一。早在对德国战后处理问题上,美英等国便与苏联出现严重分歧。1946年3月5日,英国首相丘吉尔访美时发表了“事前无疑得到杜鲁门总统支持”〔14〕的“铁幕演说”,影射苏联实行警察专制。 进入1947年后,由于美国推出对共产主义实行“封锁”的杜鲁门主义,实施援助欧洲、旨在抵御共产主义浸透的马歇尔计划,苏联封锁柏林,美苏冷战已由唇枪舌战变为箭拔弩张。与此同时,中国内战爆发后革命势力的迅速增长及日本国内工人阶级的发展壮大,亦使美国政府坐卧不安。而在美国国内,在野的共和党在中期选举中获胜,抨击政府对共产主义抵制不力,对日占领加重了美国公民的负担,一时间,所谓“冷战理论”和“纳税者理论”甚嚣尘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逐步改变了对日占领政策,其证据之一,就是出尔反尔,无视由自己提案并经远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本赔偿计划,单独行动,缓和日本的战争赔偿。
    1947年1月28日, 美陆军部将副部长斯特莱克为首的日本赔偿特别委员会派往日本,以“重新研究整体赔偿计划”。一个月后,该委员会便向美国陆军部及日本占领军总司令递交了一份报告(即“第一次斯特莱克报告书”)。报告书从“日本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主义与共产主义决战的战场,美国如不能在这场决战中取胜,将永远失去在远东的有利地位”〔15〕的观点出发,建议彻底修改鲍莱赔偿计划,大幅度缓和日本赔偿。
    1947年4月3日,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已另有他图的美国政府,运用其手中掌握的对日占领“中间指令权”,单方面宣布立即实施30%赔偿计划(后述)。这一行动的公开理由,一方面是迫于多数索赔国的压力,一方面则是出于尽快解决赔偿问题以便放手让日本经济复兴,进而减轻美国的财政压力。实际情况则是,美国此时已抱定“不搞大规模赔偿”〔16〕的想法,部分实施赔偿计划,只是为了做出姿态,掩人耳目,暗地里却正在为进一步缓和赔偿做准备。
    果然,同年7月末,第二次斯特莱克赔偿调查团再赴日本, 但调查报告却秘而不宣,迟迟不予发表。1948年初,美陆军部长罗亚尔在旧金山的长篇演说中,声称美国的对日占领目的已经实现,今后的目标是加快日本经济复兴,使其成为“对付今后远东可能发生的其他极权主义威胁的屏障”〔17〕。这表明美国的对日占领方针已经转变。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已不需在日本赔偿问题上遮遮掩掩。1948年2月18日, 第二次斯特莱克报告书发表。报告书“从正面否定了鲍莱方案的基本原则”〔18〕,将日本赔偿计划规模一下降到原鲍莱赔偿计划的67%。
    但是,大大倒退的第二次斯特莱克赔偿计划仍不能满足美国的远东政策及对日政策的需要。1948年3月20日, 名义团长为民间人士琼斯顿、实际是以另一位美陆军部副部长道莱帕为首的使节团又被派往日本。5月18日,“琼斯顿报告书”发表, 由此日本赔偿计划再降至鲍莱方案的26%。
    有关研究资料表明,根据鲍莱的最终赔偿计划方案,日本的赔偿总额为24.7亿日元(1939年价格), 第二次斯特莱克赔偿计划总额降至16.5亿日元,琼斯顿赔偿计划总额再降至6.6亿元〔19〕。 而由于美国政府于1949年5月12月单方面下令停止“中间赔偿”, 日本的实际赔偿额比琼斯顿赔偿计划额还要少得多。
    勿须讳言,围绕日本赔偿问题,各索赔国间的分歧延缓了赔偿的进程。但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两个大国的争夺。一个大国的自私行为和消极态度,影响了索赔谈判的进展;另一个大国实际掌握着对日索赔的主导权,但却同样不顾各索赔国的利益,出尔反尔,把缓和日本赔偿当作扶植日本复兴、对抗共产主义的一个砝码。结果,只有蒙受日本侵略巨大灾难的索赔国被剥夺了对日索赔的权利。
      四 赔偿与日本经济的复兴
    如前所述,从1946年初开始,对日占领当局分批指定赔偿工厂。 1947年4月,美国下令实施30%赔偿计划,其分配比率是,中国15%,菲律宾5%,荷属印度(印尼)5%,英属远东殖民地5%。
    1947年12月29日,第一艘载有赔偿物资的海康号船离开日本长浦湾开往中国。翌年1月,向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发出第一批赔偿物资, 到1950年最后一艘赔偿船驶离日本为止, 共拆除运走日本的机械设备53946台,特种测量器械3198台,按1941年价格测算,约1.65亿日元。其中中国获得赔偿物为8935万日元,印度尼西亚1903万日元,菲律宾3132万日元,英属远东殖民地2546万日元〔20〕。因此,这一时期日本的实际赔偿额仅相当鲍莱最终赔偿计划的6.7%。
    与前述的千余家指定赔偿工厂的数字相对照,实际拆除并被用于赔偿的只有下述17家军工厂,即陆军仙台制作所,十条制造所,泷野川制造所,相模造兵厂,千种制造所,鹰来制造所,大阪造兵厂,播磨分析,白滨分所,香里分所;海军多贺城工厂,横须贺工厂,第一海军技术厂,丰川工厂,吴工厂,第二十一海军航空队,川棚工厂〔21〕。而在鲍莱赔偿计划和远东委员会日本赔偿决议中被指定为首批赔偿对象的财阀企业资产,在这次赔偿行动中却未损及毫毛。
    另一方面,就在实施拆除赔偿行动的同时,取消赔偿工厂指令的工作也在同步进行,更多的指令赔偿工厂虽然暂时仍被定为赔偿对象而听候发落,但又被允许其开工生产。特别是在第二次斯特莱克报告书发表之后,这种逆措施的步伐明显加快。到1950年3月,共有385家指定赔偿工厂被列为和平产业,开始从事正常生产活动〔22〕。而在尚未解除赔偿指令的856家工厂中,647家照常生产,只有209家封锁待命〔23〕。据有关统计,这批仍在开工生产的待赔企业,在日本全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其部分待赔工厂产量在全国各产行业中的比重是,火力发电66.8,生铁55.3%,粗钢37.6%,轴承38.4%,织机30.7%,苛性苏打61.8%,盐酸56.1%,汽车32.4%〔24〕。解除部分工厂的赔偿指令并允许指定赔偿工厂开工生产,无疑对加快战后日本经济的复兴起了重要作用。这一问题的本身也证明, 美国及其对日占领当局在宣布实施30%赔偿计划之时,已经从心底否定了未来100%实施赔偿的初旨,进而又使30%临时赔偿计划也中途搁浅。
    1949年底到1951年初,随着东亚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迅猛发展及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愈加重视日本这颗“棋子”的作用,政治上积极准备对日媾和,军事上一再催促日本重整军备,经济上以“日美经济合作”为口号,一面把日本经济纳入美国的全球战备计划,一面把东南亚让给日本开发,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美国的态度已完全变成“不赔偿主义”。
    美国的这种态度引起许多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极大不满。菲律宾直到1950年3月仍坚持索赔40亿美元的强硬立场。 鉴于东南亚诸国在“东西”对抗中所处的特殊战略地位,亦为了早日实现对日片面媾和,美国迫不得已在赔偿问题上做了些许让步。1951年9月8日,在美国一手操纵下签订对日媾和条约。其第14条规定,日本的战争赔偿可在日本经济能够自立的前提下以劳务赔偿方式进行,其具体内容由日本与有关索赔国协商决定〔25〕。这一规定把索赔国与赔偿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变成了平等协商关系,粗暴践踏了波茨坦公告原则和远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菲律宾代表痛愤地指出:“支付赔偿乃是遭受日本破坏的小国取得补偿其损失的唯一方式,而本条约对赔偿却严加限制〔26〕”。
    如果按照对日媾和条约的赔偿条款,日本决不会继续支付赔偿,而由美国操纵的联合国也不会予以追究。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后,日本已经失去了其经济上不可缺少的东亚地区的最大市场,不得不秉承美国的旨意去“开发”东南亚,于是赔偿便成了日本打入东南亚的“诱饵”。
    日本与东南亚各国间的赔偿谈判迟至1955年才重新开始,历时十余载,先后与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南越达成协议,以劳务和实物方式,分别向上述四国支付赔偿2亿美元(缅)、5.03亿美元(菲)、2.23亿美元(印尼)和0.39亿美元(南越),合计9.65亿美元。此外, 日本还以无偿经济援助方式向上述国家及韩国提供了4.31亿美元资金。加上前述的日本国内拆除设备赔偿,除被没收的殖民地物资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仅此而已。
    二战结束已经整整五十年,如今的日本已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最富有的国家。为了实现下个世纪亚太地区及整个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与发展,日本应该认真考虑解决战争赔偿的遗留问题,而不是躲躲闪闪。唯当如此,才能进一步赢得世人信赖,树立现代日本的新形象。
    注释:
    〔1〕此为日本进步学者的提法。 见江口圭一著《十五年战争小史》,青木书店,1992年。
    〔2〕据田桓著《日本战后体制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 第3页)载,仅1937~1945年间,日本给各国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字是, 中国1000万人,朝鲜20万人,越南200万人以上,印尼200万人,菲律宾105万人,印度350万人,新加坡5000人,新西兰11625人, 其他国家不明,以上计1882万人。同期,日本因战争死亡约300万人。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1年,第2~3页。
    〔4〕〔17〕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  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1〉,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第5页,第64—66页。
    〔5〕中间指令亦译临时指令。 此指美国政府可以以远东委员会名义向对日占领当局发出指令,在远东委员会对同一问题做出决议之前,这种“中间指令”即为有效。
    〔6〕详见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 从终战到媾和》第1卷〈总论·赔偿与终战处理〉,东洋经济新报社,1990年。
    〔7〕外务省特别资料部编《日本占领及管理重要文书集》第1卷〈基本篇〉,东洋经济新闻社,1949年,第106页。
    〔8〕《对日和约问题史料》,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1951年, 第29页。
    〔9〕远东委员会规定的“日本最低生活水平”为1930~1934 年日本的平均生产生活水平。
    〔10〕〔11〕〔12〕〔13〕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23~24页,第14—15页,第30页,第51页。
    〔14〕饭田经夫等:《现代日本经济史》上,筑摩书房,1976年,第22页。
    〔15〕历史学研究会《日本同时代史》第2 卷〈占领政策的转变与媾和〉,青木书店,1990年,第9页。
    〔16〕前揭《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第77页。
    〔18〕〔25〕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 从终战到媾和》第3卷〈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东洋经济新报社,1976年,第359页,第526页。
    〔19〕中村隆英:《昭和经济史》,岩波书店,1989年,第191 页。前揭《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第60~63页。
    〔20〕〔21〕〔22〕〔23〕〔24〕前揭《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第88页,第86页,第30页,第41页,第135页。
    〔26〕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下,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786页。



返回1996年03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