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研究综述
“亚封建主义”及其新近的讨论
谢天冰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6年02期
【原文出处】《世界历史》(京)1995年06期第94-97页
【作者简介】谢天冰,现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工作。


    “亚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一词是C. 普卢默首先创造的。但是,赋予它完整的概念的是K.B.麦克法兰于1945年发表的著名论文。〔1〕他强调,“bastard”一词不是字面所示的“私生”、“变形”、“蜕变”的意思,而是相对于“纯粹封建主义”外观而言的“某种类似于外观”的意味。它的中文,过去被译为“伪”或“假”,本人以为“亚”字更赋予外观的含义。就是说,麦克法兰把“亚封建主义”看成是盛行于14、15世纪,以“保护制”、“扈从制”和亲缘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领主和附庸之间土地占有权为束缚的社会纽带被主人和家臣之间人身契约为束缚的社会纽带所代替。它的核心是,从以占有分封土地为条件,臣服和军役为内容的领主制向以支付现金工资为条件,亲缘关系和服务为内容的扈从制的转变。麦克法兰一生致力于这一观点的完善,自1945年以来,英美史学家对“亚封建主义”争论产生的一些一致的意见,要归功于他的这一贡献。
    新近,斯科特·沃以“从占有权到契约:13世纪英国的领主制和扈从制”为题发表关于“亚封建主义”的论文,再次强调从封建主义到“亚封建主义”之间的内在连续性,并且把1290年“置地法”作为两者转变的分水岭,断言13世纪是领主制和扈从制共存和交替的时代。〔2〕
    沃不是象过去有的史学家那样,到封建关系以外的力量去寻找契约扈从制的起源,而是更主要地到占有权领主制本身内部的变化,即军事封土制于12世纪末所面临的结构性的变化中去寻找产生新的雇佣服役方法和新伙伴关系的根源。沃有说服力的关于13世纪的扈从制首先产生于非军事需要的论述尤其重要:安茹改革及其同时的商品经济的成长,使领主转而直接经营自己的地产,不得不雇佣大量的管理地产所需的契约式专门技术公务人员;国王法庭和中央政府的专门化也迫使领主雇用计报酬的律师、诉讼师等一类的扈从或盟友,从而发生了以土地占有权领主制向契约式扈从制的关系转变,并于13世纪下半期确立契约雇佣制。在13世纪末期之前,领主对行政法律公务人员的需求一直占优势,只是随后才开始从行政服务发展为军事需要(第一个满足军事需要的契约是在1297年)。沃虽然仍囿于传统的“亚封建主义”的时间表:即11—12世纪末所谓“纯粹”封建主义时代,12世纪末到13世纪末出现契约扈从制,14、15世纪是“亚”封建主义时代,但他特别强调所谓“纯”封建主义在英国只持续很短时间,并且从来没有过真正“纯粹”的形式。因而,照沃看来,契约制不是为领主制增添新的容量,而非完全改变它;契约扈从制通过自己更大的顺应性而加强了领主制,13世纪契约雇佣制的发展确保了此后两个世纪领主扈从关系模式的盛行,同时也确保了土地贵族上层在整个社会等级中继续保持的统治地位。
    沃这些颇有新意的看法很富于启发性。不久,P.R.科斯正是在基本接受沃这篇论文的创见的基础上,以极有挑战性的“修正亚封建主义”为标题,发表了再次引起争论的论文。〔3〕1991年,D.克劳奇和B. 彭特对科斯的文章发表了疑义,科斯为此又写了答辩的文章。他们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重要问题展开:
    (一)关于“亚封建主义”一词的使用:英国封建社会是否明显经历过“纯粹封建主义”和“亚封建主义”两个阶段?受麦克法兰影响,科斯认为,“亚封建主义”是区别以封地为中心的封建主义而言。12世纪的英国不论从什么角度看都是“高度封建化”(即纯粹封建主义)的社会。12世纪末和13世纪中叶的社会变化,产生了有别于这个“高度封建化”社会的社会。这个社会可以用“亚封建社会”来表明,没有必要抛弃“亚封建主义”这个词,并应把它理解为一种封建制度:即发生于高度封建化社会处于公共权能发展的时候,显贵借助私人和私人化的代理人控制这个权能的封建制度。这个产生于13世纪,到14、15世纪达到高峰的“亚封建主义”的社会制度,显然有别于12世纪高度封建化时代。英国明显地经历了这样从“纯”封建到“亚”封建主义的时代。
    但是,克劳奇却主张,“要极力回避使用(“亚封建主义”)这个词”,因为在英国,从来没有存在过科斯说的,“12世纪在几乎任何定义下高度封建化的社会”。克劳奇以大量史实表明,科斯说的“亚封建主义”的表现早在12世纪就已显露端倪了。早在12世纪,爵位就不是显贵权力行使的唯一手段;爵位既与土地有联系,也与司法审判有联系,1180—1230年爵位的衰落并不等于所谓“纯”封建主义衰落以及“亚”封建主义的取而代之。12世纪的爵位与14、15世纪的亲缘关系并没有截然差别。这儿,克劳奇既不同意,“12世纪的社会已展示亚封建制度雏型”的说法,也断然否认“英国有过‘纯粹’封建主义盛行时代”的观点:“所谓以军事封土制为内容的‘纯粹’封建主义在12世纪英国就不占统治地位”,“早在诺曼征服后修道院就豢养有拿俸薪的扈从”,因而“在英国,即使在12世纪就没有过所谓‘高度封建化’的社会”。
    在回答克劳奇的文章中,科斯承认,“12世纪社会不单单围着爵位转,高租贷也特别重要”;正是12、13世纪社会日益复杂化方迫使我们到服役契约及其有关现象中去寻找问题的答案。他进而强调亚封建主义产生的渐进性,断言纯封建制和亚封建制既没有截然的不同(“剧烈的变动”),也没有断然的裂口(“激烈的中断”),主张“亚封建主义”只是封建主义的特别类型。科斯还分析自己与克劳奇等人分歧的根源,认为关键在于对“封建主义”本身定义理解的不同。科斯反对把封建主义只看成是“以封地为中心的狭义的一套军事安排”,主张要以“广义”来理解它,因而封建主义的特征应该是:“剥削剩余产品,司法审判权的分散,领主对地方的统治权以及以服役为条件的人身依附”,正是从这些特征看,“12世纪应该是高度封建化的社会”。因而就12世纪英国而言,不论是封地,还是爵位都是重要的社会形式,但它本身并不构成封建主义,也不是必要条件。土地占有权束缚直到13世纪仍十分重要,虽然象克劳奇说的,在12世纪或更早时候就看到了“亚封建主义”的特征,但这儿的差别不仅是规模和程度的不同,而且更重要的是量变和质变的不同。
    (二)关于亚封建主义的起源:是对安茹改革的反抗,还是骑士绅士化及其与国王直接关系的产物?科斯与沃一样,到12世纪中叶以来占有权领主制所面临的结构性变化中去寻找亚封建主义的起源,并且还概述了12世纪到13世纪中叶,从以扈从制为基础的亲缘关系发展为亚封建关系的社会变化过程:安茹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增长促进占有庄园和以战争为职业的骑士的“绅士化”,并构成对显贵权力的隐蔽威胁;绅士化的骑士以种种渠道牵连进与国王的直接关系,使自己形成了有进取和自觉意识的地方共同体;安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爵位法庭(领主司法审判权),国王法庭与中央政府的专门化迫使显贵雇用律师进行保护自己的诉讼,并且与这些契约扈从建立“以现金支付为条件”的亲缘关系。这一切发生于1180—1230年重要的转折时代,是社区观念与封建观念并存的时代。国王与地方社会密切合作,国王促进旧骑士地位的下降和旧骑士制度的变化,从而自13世纪以来,开放性的绅士取代封闭性的骑士,成了有凝聚力的地域性精英,并改变了对中央政府的看法和关系。这一变化有损于大领主,大领主必须统治小领主,因而不仅豢养大量军事扈从,而且雇用大量为自己辩护的契约或律师,于是发展了除土地占有权和服役之外的手段,形成了主人家臣的新束缚关系,造就了新的契约扈从的风范,亚封建主义的一切特征终于在14、15世纪充分表现出来。
    卡彭特表面上同意科斯关于亚封建主义起源的看法,并且从新的角度强调,亚封建主义包含实施一些新的人身依附关系,为主人(显贵)提供各种服务,实际上是帮助显贵在地方行使统治,因而说亚封建主义是显贵寻求的巧妙操纵地方的“人为”制度。但是,卡彭特否认亚封建主义是显贵对安茹改革的“人为”的反抗。他令人信服地指出,国王与地方共同体(新兴绅士)的直接关系表现在,1236年以后郡守和国王司法要职的绅士化:地方绅士成了治安法官,典型的郡守当任者。从这一角度说,“第一和最大的亚封建主义的‘主人’就是国王”。那么,显贵与这些绅士之间有利益冲突吗?有。但是国王难以利用这个紧张点。相反,显贵与绅士在某种程度上又有利益的一致性。显贵并不害怕国王雇用绅士来管理地方事务,因为显贵也通过契约雇用这些绅士为自己的扈从或代理人。有权势和成功的绅士与显贵一样都满足于“亚封建”的地位。显贵在地方普及亚封建的控制模式,形式也迫使显贵冲破原先爵位的社会束缚,到自己骑士佃户圈子之外去寻找仆从和盟友,而臣仆为了获利也冲破过去“专一臣服”的原则而服务于几个主人。可见,产生亚封建主义的既有领主的行为,又有绅士化骑士(“小人物”)的促进,显贵和“小人物”都从“纯粹”封建土地占有权纽带的放松中获利,许多绅士化骑士长期享受一个以上甚至好几个领主现金支付的独立性。因而,卡彭特断言,亚封建主义的产生不仅只有一个原因,众多因素才产生了亚封建主义。
    正如科斯在答辩文章中说的,“卡彭特表面上似乎同意,实质上反对自己的亚封建主义产生方式。”不能否认,他们确实存在一些一致的看法,例如一致认为亚封建主义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从骑士中出现了新的绅士阶级”。但是,科斯指出“不存在显贵和绅士之间利益必要的统一性”,强调国王企图“打显贵压迫的牌”。可见,他们的分歧只是程度上的,而非根本上的。科斯断然反对卡彭特关于“国王是第一和最大的亚封建主义的‘主人’的说法”,指出国王是亚封建所破坏的公共权能本身的保卫者。在承认国王和显贵有许多共同点前提下,科斯强调显贵权力的核心在于统治地方社会,亲缘关系和领主主权的广泛性是封建社会机能上的特征。13世纪期间中央政府的真正发展和新兴绅士独立性的日益增强才鼓励显贵应用整个“纹章学”随意渗透进公共法庭和公共权能,尽可能地把突出的绅士束缚在自己的身边。在14、15世纪,象从前一样,显贵需要统治地方社会,他们成功了,但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亚封建主义。
    看来,“亚封建主义”一词确实象“私生子”一样,既令人感到不满意,但又舍不得丢弃。鉴于对封建主义定义的分歧,前苏联学者,如古特诺娃在评述霍姆斯关于亚封建主义的著名专著时,批评霍姆斯把14、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的特点“用我们认为不能令人满意在英美中世纪学中采用的专有名词——‘亚封建主义’来表明”;但又不得不承认,“这毕竟比关于早在13世纪末英国封建主义就已被废除的模糊论证更令人满意些。”〔4 〕“亚封建主义”一词从此也在前苏联史学界出现。
    在我国,史学界和大学专业教科书一直对之避而不谈或不屑一顾,实际上随着讨论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争论的突破,“亚封建主义”的概念与讨论已经冲破以土地占有权关系为内容的骑士阶级内部政治和法律关系制度的狭义的圈子。如科斯和布伦纳一样,已经把“剥削剩余产品”等一系列涉及经济、社会和生产关系的内容作为封建主义的特征。近年来的讨论对我们深入探究西欧尤其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特征和发展道路有着十分重要的启发,至少值得思考以下几个问题:(1 )“亚封建主义”一词似乎专指14、15世纪一系列众多因素给英国封建社会内部带来的变化。那么,这些变化在西欧(尤其法国)有所表现吗?为什么单单在英国要用一个专有名词—“亚封建主义”来把它与以前的社会区别开来?(2)可见,英国和“纯粹封建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法国, 肯定存在着封建主义发展道路或形式上的差异。那么,这些差异对英法封建社会的进程,以及后来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以及经济政治的近代化是否产生重大的影响呢?(3)封建主义是以封建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 而“亚封建主义”的关键却是土地占有权束缚的放松甚至消失,并以现金支付关系代替之,这种主要针对统治内部的“亚封建”关系是否会“自上而下”侵蚀封建社会领主与农民的关系?英国的封建主义到底应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呢,还是象科斯所说的以“剥削剩余产品”等一系列内容为基础?
    回答以上问题涉及到西欧和英国中世纪的政治史、经济史以及社会史。(“骑士绅士化”就是重要的中世纪新的社会分层说。)应当关切西方史学界对亚封建主义的讨论,本文正是试图抛砖引玉,提请同行学者对西方亚封建主义讨论的重视。
    注释:
    〔1〕K·B·麦克法兰的“亚封建主义”一文刊载于G.L. 哈里斯主编:《15世纪的英国:K.B.麦克法兰论文集》(Harris,England in t-he 15th—Century:Collected Essays of K.B.Mcfarlane),伦敦1981年版,第23—43页。
    〔2〕斯科特·沃(Scott Waugh)的论文,载于《英国历史评论》,第101卷401号(1986年10月)第811—39页。
    〔3〕P.R.科斯(Coss )的“修正封建主义”发表于《过去和现在》第125期1989年11月,第27—125页。
    〔4〕E.B.古特谱娃(гyтиова),“现代英美中世纪史学中英国中世纪社会史的几个问题”——文载于(苏)《中世纪》杂志,第18期,1960年,第79—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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