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古代印度希腊和罗马居民等级制之比较
梁文清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5年06期
【原文出处】《黔南民族师专学报:哲社版》(贵阳)1994年04期第46-50页


    提要 文章对比了上古史中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希腊城邦的居民等级资格和罗马的财产等级划分的异同,论述了它们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等级制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了三个地区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所受到的影响。
    关键词 瓦尔那 等级 希洛特 梭伦 塞尔维乌斯
    世界史的上古时期,许多地区在国家形成过程中,出现过形式不同的居民等级制。东方的印度,产生了种姓制的划分,依据的是所谓“神”的安排;西方的希腊和罗马也划分过居民的社会等级,是通过改革和立法来实现的,所依据的却是拥有财产的多少。这些等级的产生背景不同,对本地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作用也有差异,最终也影响了国家的发展方向。
    约在公元前十四至前十三世纪,一支操印欧语系的中亚或高加索人侵入了南亚次大陆。经过漫长岁月的战斗,土著居民被征服了。入侵者自称“雅利安人”,意即“出身高贵的人”,他们把在头型、肤色、语言和宗教等方面与自己有较大差别的土著人称为“达萨”,即敌人的意思。称“达萨”是鼻梁扁平,皮肤深黑,不祭神灵的人。由此产生了早期的种族奴役制,白肤色的雅利安人奴役黑肤色的土著人,这便是“瓦尔那”,汉译佛经称为“种姓”。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贫富差距扩大,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渐趋激烈,瓦尔那披上了宗教的外衣。被作为印度法最早渊源的《梨俱吠陀》中是这样描写的:“一位原始巨人身体的不同部位,转化为不同的瓦尔那。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双臂变成了刹帝利,双腿变成了吠舍,双脚生出了首陀罗。国家形成后,奴隶主统治阶级极力用瓦尔那制来巩固自己的地位,种姓制成为一种社会体系,印度社会被划分为四大等级集团。
    第一等级是婆罗门瓦尔那。他们是主管宗教祭祀的氏族贵族集团,传授吠陀,解释法律,也时常直接参与政事。第二等级是刹帝利瓦尔那。他们是掌握军事行政的武士集团,可以征收赋税,无权传授吠陀。第三等级是吠舍瓦尔那。他们是从事农业、牧业、商业和手工业等职业的平民大众,没有政治特权,却要交纳赋税。第四等级是首陀罗瓦尔那。主要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和一些丧失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也不能参加宗教活动。
    作为严格的等级制,种姓制度有它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地位和职业世袭。各等级在社会中的地位,所从事的职业,按血统世代相传,固定不变。二是各等级实行严格的内婚制。不同等级的瓦尔那不相通婚,婆罗门只在本瓦尔那内部婚娶,刹帝利仅在本瓦尔那内部匹配。到后来略有变通的是允许高级瓦尔那的男子娶低等级的女子。此种婚姻称为顺婚,顺婚所生子女的瓦尔那等级依母亲所在的等级而定。法律不允许低级瓦尔那的男子娶高级瓦尔那的女子,若出现这种事实,便判为逆婚。逆婚所生子女为等外级,以后划入贱民之中。由此可见,古代印度的等级制是以血缘划定的,不容逾越,它保护的是贵族奴隶主的特权地位。
    古代希腊的居民等级制划分要晚一些。希腊由众多的城邦组成,典型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在斯巴达,城邦是在征服中建立起来的。约在公元前八世纪多利雅人来到斯巴达,经过几十年的征伐,多利雅人控制了伯罗奔尼撒半岛。斯巴达实行的是希洛特制,这是一种集团奴役制,它把社会居民划分为三大等级集团。多利雅人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和美塞尼亚人变为国有奴隶,称为“希洛特”。希洛特没有人身自由,平时为主人耕种份地,将收成的大部分交给主人。战时为主人负担苦役,有时还须充当轻装步兵随主人征战,他们是最低等级。多利雅人把被他们驱赶到山区的边民称为“庇里阿西人”,庇里阿西人拥有人身自由,但没有公民权,也不能与斯巴达人通婚,他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必须服兵役和交税,社会地位高于希洛特,仍是被统治阶级。多利雅人在斯巴达定居后就自称“斯巴达人”,斯巴达人是奴隶主阶级,享有一切政治权利,他们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平时进行艰苦的身体锻炼,战时从军打仗,他们是社会的最高等级。  
    在雅典,城邦是在氏族内部矛盾冲突中发展起来的。提修斯的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把阿提卡的居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贵族拥有掌管宗教仪式,充任官职,讲授法律,解释天意等特权。农民和手工业者是人身自由的平民,只有交纳赋税的义务。提修斯的改革以出身职业划分社会等级,开始了雅典城邦国家形成的过程。公元前七世纪,雅典虽还存有公民大会,以能自备武装出征为条件,决定是否有资格参加,但已是徒有虚名。到公元前六世纪初,贵族与平民的斗争达到白热化,却又势均力敌。作为中间派的工商业奴隶主,既不满意贵族的特权统治,又不赞许平民的激进主张,便推举梭伦作为“仲裁者”来调解各派的利益纠纷。在梭伦的许多立法改革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按财产的多少把全体自由民划分为四个等级。他规定:每年从土地所得的收入达到500麦斗者,为第一等级;年收入达300亩斗者,为第二等级;年收入达200斗者,为第三等级;年收入在200斗以下者,为第四等级。划分这四个等级,既有军事义务,也有政治权利。战时第一、第二等级的公民须充当骑兵;第三等级须当重装步兵,第四等级则为轻步兵和水手。平时第一等级的公民可担任高级官职,第二等级公民可担任中级官职,第三等级只能担任低级官职,第四等级不能担任官职,但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梭伦以财富而不以出身来划分社会等级是对氏族贵族的势力的沉重打击。
    在古代罗马,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王政时代”,氏族贵族利用特权强占公有土地和财产,成为“保护人”,大量破产的氏族公社成员就被迫沦为“被保护人”。被保护人在战时必须为保护人服役,以此为代价,可以从贵族手中获得小块土地来耕种。频繁的战争使氏族贵族越显富裕,却使服役者违误农时,造成田地荒芜,不能交租和还债,最后沦为奴隶。这极不公平的现象促使社会矛盾日趋尖锐,而平民阶层的出现,更加剧了罗马的社会动荡。于是王政时代的第六位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仿效希腊,尤其是雅典的改革而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塞尔维乌斯规定所有自由居民,不论贵族或平民都在新的地域部落登入册,同时进行强制的财产普查。根据普查的结果,把全体居民划分为六个等级,各等级承担不同的兵役义务。第一等级公民的财产资格为100000阿司,他们须提供80个森都利亚(百人队),在这等级的最富裕的公民中,还要出18个骑兵森都利亚;第二等级的财产资格为75000阿司,他们须提共22个森都利亚;第三等级的财产资格为50000阿司,须出20个森都利亚;第四等级的资格为25000阿司,出22个森都利亚;第五等级是11000阿司,提供20个森都利亚;第五等级以下的为无产者,仍要出一个森都利亚。从各等级的资格和应承担的军事义务可以看出,塞尔维乌斯的等级划分,在当时较合理地缓和了社会矛盾。富有公民的社会地位高,须承担的森都利亚就多,中产者的社会地位和分担的森都利亚都持中,贫困者社会地位低;分担的森都利亚也就少。森都利亚的多少,既标明交税的多少,也决定了在战争中的责任大小,从而决定了社会地位的高低和政治权利的拥有。这具有明显军事意义的等级制划分,适应着罗马对外扩张和战争的需要。
    印度、希腊和罗马这三个地区的等级制,都以不同形式的法来强制实施,为贵族奴隶主阶级服务。各地自然条件不同,民族冲突和阶级矛盾的表现也不一样,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各地就有较大的区别。在印度,种姓等级制受到婆罗门教的神化、宣扬和维护,以严格的血统、职业世袭和内部通婚为特征。《摩奴法论》中规定婆罗门的等级地位是与生俱来的,永恒不变的,拥有一切权利,本身就是法,世界上的任何东西也就是他们的财产。国王即由刹帝利等级中产生,但国王对国家的统治须依靠婆罗门的支持,与婆罗门商定后方能颁布政策和法令。在四个等级中,前三个等级有资格参加宗教仪式,可以诵读吠陀,他们能够“入法礼”而获得第二次生命,故称“再生族”,第四等级是、一生族”无任何权利。因此古代印度的种姓等级是把权利与义务分开的,在法律上公开宣扬不平等,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古代希腊各邦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有很大差别,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是斯巴达,它的等级制是森严的、残酷的,与印度的种姓制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在奴隶制民主政体的代表雅典,它的等级制中开始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如梭伦规定前两个等级可担任高级官员,他们就可以利用职权制定有利于本等级的法规条令。同时他们必须长年累月地为城邦,为公众服务,而为私利的时间就势必减少了。因为在当时雅典,担任官职是无薪俸的,官职越高,耗费的时间越多,对个人的损失就越大。这样当官本身就是尽义务。第四等级公民的社会地位低,尽的义务也就少,但他们可在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上表达自己的要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另外,雅典实行兵民合一制,战时的装备全由个人出资,前两个等级作为骑兵,开销大,风险也大。所以梭伦就敢理直气壮地说:“我制定法制,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①雅典的等级制与印度和斯巴达比较,有合理的部分,是历史的进步。
    古罗马的等级制是把政治权利与兵役义务紧密结合起来。塞尔维乌斯先把服兵役者和不服兵役者区别开来,他创立的森都利亚会议就是服兵役者的会议,这个会议拥有宣战、媾和、任免官吏,司法审判等重要职权,凡是能服兵役的公民都可以参加。会议采取集体投票制,即每一个森都利亚只有一票表决权,这一票怎样表决,则由该森都利亚内的多数人决定。投票的顺序是依等级的高低进行。首先是骑兵,然后是第一等级,再后是第二等级。依次表决。骑兵是第一等级中的最富者,在总共193个森都利亚中,属于第一等级的就有98个,超过半数,实际上控制了森都利亚大会。第一等级的公民人数少,社会地位高,他们交税最多,尽的军事义务也最多,所获政治权利也就最大。古罗马著名的史学家李维说:“全体成年男子投票,意味着人人的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虽然在表面上没有被剥夺投票权,然而,权力却落在显要的公民手中。”②塞尔维乌斯把政治权利与服兵役联系起来,表面上给予平民一定的权利,实际上平民又难以获得这种权利。这样既保住了富有者的特权,又在某种程度上缓和平民的怨恨,可谓一举多得。
    印度和斯巴达的居民等级是在征服过程中形成的,以血缘和种族来划定。雅典和罗马的居民等级是通过立法者颁布法律,以财产的多寡来划分的。血缘是先天命定的,无法改变。财产的多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某些努力得到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从血缘政治转变到财产政治是对氏族贵族特权的沉重打击,是巨大的社会进步。
    几种等级制对各自地区的社会发展生产了重大的影响。印度的种姓制被婆罗门罩在神秘的光环内,经佛教和印度教的发展,由瓦尔那制变成迦提制。宗教发展了,等级制更森严了,社会经济政治却停滞了,直至近现代,宗教派别纷争,贱民阶层的苦难仍影响着印度的社会生活。
    斯巴达的等级制,使社会成为充满敌视的三大集团。为了防止和镇压希洛特的反抗,斯巴达城邦完全变成了军营,每个斯巴达人一生都是过着军事生活。婴儿一生下来,就由长老检查,抚养健康者,丢弃体弱者。男孩从七岁起就要集中住宿,受严格的军事训练。20岁开始服兵役,30岁可以娶妻成家,但一直要到60岁才能退伍。而女孩的主要活动就是从事体格锻炼,保证将来有健康的身体来生育强壮的后代。每年的监察官上任,首要活动就是屠杀希洛特。斯巴达人生活在紧张而恐怖的气氛中,所以工商业及科学文化极为落后。伯罗奔尼撒战争后,作为胜利者的斯巴达不仅未能建立大领土帝国,反而造成希腊文明的衰退。
    雅典的“梭伦揭开了一系列所谓政治革命,而且是以侵犯所有制来揭开的”。③“在制度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④梭伦以财富政治替代了血缘政治,奠定了雅典奴隶主民主的基础。后经克利斯提尼、伯里克利等人的改革,使雅典的财富、商业和工业得到迅速繁荣,在哲学、史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方面也取得辉煌的成就,以至对近代西方文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雅典也未能建立起领土大帝国。这一方面是雅典人把城邦政治看成是终极目的,“直接民主制唯有在领土狭小的城市国家才有可能。”⑤另一方面是雅典人把自己的公民权看得太神圣,不愿轻易地让给外地人。他们做不到帝国制所必需的兼收并蓄。所以,他们虽不乏企图建立帝国的努力,最终也未能冲破城邦制度狭小的篱笆。伯罗奔尼撒战争给雅典致命打击,希腊文明便成为旧日黄花。
    塞尔维乌斯的改革奠定了罗马不断扩张的发展方向。经过三次“维爱战争”、三次“萨莫奈战争、”三次“希匿战争”、三次“马其顿战争”等多次战争,罗马终于从一个城市共和国发展为一个庞大的帝国。罗马的城邦政治随即发生了危机。格拉古兄弟改革便是此种危机的表现。直到“同盟战争”以后,所有意大利居民都成为罗马公民时,城邦政治的篱笆墙终于被冲破,从而奠定了帝国政治的基础,为以后建成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准备了政治条件。
    注释:
    ①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284页。
    ②李维《罗马史》Ⅰ第42页。
    ③④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集》第四卷第110页,第112页。
    ⑤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11页。^



返回1995年06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