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古代希腊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与城邦制度的形成
黄洋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5年05期
【原文出处】《复旦学刊:社科版》(沪)1995年01期第46-51页


    [内容提要]希腊城邦制度形成过程中有一个为西方学者长期忽视的侧面,即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与城邦制度形成之间的关系。土地的私有制是在城邦形成过程中确立起来的,它是公民权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古典城邦中土地私有制是公民群体的特权,同公民的政治权利密不可分。据此可进一步论证,希腊城邦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并不如许多学者所说,是一个工商业社会。
    在古代社会,作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土地往往同其所有者的经济权利乃至政治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在这里笔者试图探讨希腊史上一个为西方学者长期忽视的问题,即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其在城邦制度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进一步明析希腊城邦社会的特征。
      1
    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涉及诸多侧面的复杂问题,也是希腊史研究中最被关注的问题之一,多年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入而又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英国剑桥大学著名的希腊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教授独辟新径,运用丰富的考古学资料来研究城邦的形成。他认为,城市中如神庙和议政厅等公共建筑的出现是城邦形成的重要标志,而由考古材料所反映的、古风时代早期人口的急剧增长则推动了城邦的形成①;法国学者波里尼阿从宗教崇拜的演变来探讨城邦制度的形成,提出古风时代早期希腊各邦保护神及其宗教崇拜的确立象征着古典城邦的形成②;英国学者古迪和瓦特则从文字的使用与推广这一侧面进行探讨,提出在迈锡尼的希腊文消失约四个世纪之后,以腓尼基字母为基础的希腊文字的出现,及其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是促使希腊城邦形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和其他传统社会不同,在古代希腊,文字一经出现,即得到十分普遍的推广与广泛的使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把城邦的出现归结于文字的出现及其应用的后果③。综合看来,上述这一系列研究使我们对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这一历史问题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由一系列因素交相作用的结果。这里姑且不论上述研究各自的缺陷,但它们的共同缺点是,片面强调了某一个因素的作用,而忽视了其它因素的重要性,因而,如果分开来看,它们都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更为严重的是,虽然西方学者对城邦制度形成的诸多侧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他们都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即土地私有制的形成问题。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有意的。在西方学术界里,土地私有制问题历来被看成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因而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极力回避触及这一问题。但实际上,如此一来,他们正好成了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或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牺牲品。撇开意识形态的因素,对土地私有制的形成这一问题作历史的研究,仍然是十分有益的。
    在展开讨论之前,还必须注意到,古代希腊所有权的观念同古罗马或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有很大不同,在古希腊人的思想中,没有抽象的所有权观念,相应地,在古希腊文里也没有表达这一抽象观念的词语。希腊文中表示所有权的词如ousia、exein、kratein、kektesthai和ktema所表达的都是实际意义上对特定财产的具体占有,从现代法律意义上来说,它们的意思是“占有”而不是“所有”④。古希腊人从实际占有的意义上来理解所有权,因此,当亚里士多德试图定义牢固的占有时,他实际上是在定义所有权:
      牢固占有的定义是对财产的如此占有,即对它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自己  ——对自己财产的检验标准是,自己是否有权转让它;这里我用转让来表  示赠送和买卖。⑤亚氏的这个定义为当今的古代经济和法律史家所普遍接受,在古代希腊,土地所有权的首要标志是占有者对土地的转让权,即赠送与买卖的权利。
      2
    古风时代社会下层为争取政治与经济权利而同贵族统治阶层的斗争,是理解希腊城邦形成之关键,同时也是理解土地私有制确立的钥匙。可以肯定的是,在古风时代以前,土地私有制尚未确立。在迈锡尼时代,线文B的泥板文书所提供的材料表明,彼时的经济结构以王宫为中心,是学者们所说的“宫廷经济”,其中有关土地占有状况的大量记载表明,迈锡尼的土地大体上分为“公有地”(ke-ke-me-na)和“私有地”(ki-ti-me-na)两部分⑥。社会成员——无论是王国的官僚还是普通的农民——对土地的占有都同一定的义务联系在一起,这也就是学者们所说的“有条件占有”(conditional tenure)⑦。这同以后希腊各历史时期 的土地制度均有很大区别。到荷马社会,随着迈锡尼中央集权的崩溃,地方贵族分享了王宫的权利,同时也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土地。虽然有些学者认为,荷马社会的土地制度已经是典型的私有制⑧,但荷马史诗所提供的材料说明,土地私有制尚未确立起来。在荷马社会里,还存在着土地公有制的存留,史诗中有关巴昔琉斯或贵族领地(temenos)的记载即证明了这一点。temenos一词在线文B中即已出现,它表示王(wanax)和将军(lawagetas)的领地。在荷马史诗中,这个词一共出现十三次,除其中四处表示神祇的领地外,其余九处均代表巴昔琉斯和贵族武士的领地。从史诗的记载来看,这些领地都是由集体赏赐给建立军功的英雄和首领的⑨。这就说明,至少部分土地为集体而不是个人所有,而且集体有权将它赏赐给个人。另外,史诗中有关份地的记载同样反映了公有地的存在。古希腊文中“份地”(kleros)一词的本意为“抽签”,在表示土地时,其引申含义为“抽签获得的份地”。史诗中两处提及份地的分配⑩,而荷马在《伊利亚特》中所用的一个比喻则明确说明,个人所耕种的份地是由集体分配的。在描述希腊盟军和特洛伊人激烈的战斗时,荷马比喻道:两军
      就象两个人在一块公有地里为田界而争斗,他们手持测量杆,在一小
    块地里为划分不均而争吵,但一堵篱笆将他们分开。(11)
    虽然有的学者对这条材料提出种种疑问,但它所提及的公有土地的存在是
    无可否认的。
    然而,公有土地并不是荷马社会唯一的土地占有形式。诗人笔下的英雄同时也都是大土地的占有者,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果园、牧场和耕地,并且使用奴隶为他们劳动。有时候贵族也将一部分土地赏赐给忠诚的仆人,奥德修斯的猪倌尤迈俄斯就指望主人分给他一块份地和一幢小屋,他说道:“一个善良的主人理当如此报答为他辛勤劳动、受到神明保佑的仆人”(12)。另一方面,史诗也提及没有任何土地之人。当奥德修斯在冥界见到阿基里斯的魂灵时,赞美说他生前备受人们的尊重,死后还成为众魂的首领,后者回答说:“高贵的奥德修斯,不要对我赞美死神,我宁愿活在人间,作一个没有土地之人(akleros)的奴仆,也不愿在这里作众鬼之王。”(13)
    综合看来,在荷马社会,贵族家庭(oikos)控制了大部分的土地,但这不并是其土地制度的全貌,还存在着土地公有制的因素。最为合理的解释是,荷马社会的土地制度处在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过渡阶段,而只是到了古风时代,土地私有制才逐渐确立起来。
      3
    贵族统治阶层对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导致了社会下层为争取政治与经济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从而进一步引发了古风时代的社会大变革。正是这种社会大变革导致了古典城邦制度的形成,也是在这个变革中,土地的私有制逐步确立起来。在斯巴达,这种变革的明确标志是莱库古的改革,虽然莱库古本人是传说中的人物,但传统中归功于他的改革却是具有历史根据的,其主要内容是平等份地(kleroi)的分配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改革。近些年来,一些西方学者如霍德金森试图否认平等份地的历史真实性,提出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及其财产继承制与其它城邦并无不同(14),但他们的研究忽视了斯巴达社会政治生活的许多重要侧面,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斯巴达的军事制度、公民的共餐制及其教育制度同它的土地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同其它城邦不同,斯巴达有其独特的军事与社会制度,它的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是职业军人,公民最崇高的职责就是保卫城邦,因此,斯巴达的公民将战争和军事训练视为自己从事的唯一职业。早在莱库古改革时,城邦即“禁止所有的自由人从事追求财富的职业,并规定他们唯一的职责在于保卫城邦的自由”(15)。城邦还规定,所有六十岁以下的成年男性公民都有随时服兵役的义务。这种公民军事化的制度同平等份地制度密不可分,由于公民不能从事任何追求财富的活动,很显然,城邦必须为他们的生计提供一定的保障,使所有公民有相对平等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重装步兵的作战方式必然影响到公民的社会与政治意识。所有公民,无论是平民还是贵族,都成为重装步兵的一员,都在同一个方阵里,肩并肩地作战或训练。这种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群体生活,无疑孕育了一种平等的观念。虽然有的学者对此提出质疑(16),但是重装步兵的作战方式无疑增强了平民同贵族斗争的自信心。尽管这种自信心可能还不足以形成一种强烈的政治意识,以致于提出平等政治权利的要求,但他们在经济上、尤其是土地上的平等要求却是为历史资料所证实的。公元前七世纪早期斯巴达诗人提尔泰俄斯的诗歌即记载了下层公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的呼声(17),这种呼声在时间上同重装步兵改革的吻合也许并不仅仅是巧合,而是有其因果关系的。
    斯巴达社会生活的另一个独特性是其公民的共餐制,按照这个制度,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男性公民都要集体就餐。为了维持这种集体就餐的制度,每个公民每年必须向城邦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如果无法交纳规定量的粮食,他就会丧失公民权。很显然,这种共餐制的基本前提是,从一开始,所有公民都必须拥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即占有的土地足以生产他所必须交纳的粮食,而这个基础只能通过平等份地的分配来实现。没有这样一个基础,集体就餐的制度是根本无法实行的,因为斯巴达共餐制的目的不是从一开始就把一部分公民排除在外,而是培养公民的集体观念和城邦观念。
    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同它特有的社会与政治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探讨斯巴达的土地制度时,不能把它孤立开来,而是应该把它看成是城邦整体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进行综合研究。平等份地制度的目的是维持城邦特有的社会与政治制度。其意义在于它实际上限定了公民群体的范围,从而也就定义了公民权,分得份地的社会成员成为共餐制的成员和城邦的职业士兵,亦即城邦的公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里比阿把斯巴达的份地称为“政治的部分”,也正是在这里体现了斯巴达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在雅典,下层农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则更为直接地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梭伦改革的直接原因是贵族统治阶层对土地的垄断,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下层农民的不满。在改革以前,下层农民没有直接的土地所有权,亚里士多德说,直到梭伦改革,雅典的债务只能以人身作为抵押(18),也就是说,个人无权以自己耕种的土地作为债务的抵押。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称作Eupatridai的统治集团手中,而下层农民则成为他们的依附民。亚氏在论及梭论改革前雅典的社会状况时说:
    ……这以后发生了贵族与大众之间的冲突。从各方面来看,他们的政治体制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尤其是穷人,他们的妻子和儿女都为富人所奴役,他们被称作附庸和六一汉。因为他们正是按照这样的地租(misthosis)耕种富人的土地。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地租,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孩子都将失去自由。
    亚氏在这里提到“六一汉”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传统观点把六一汉看成是向贵族交纳地租的贫民,并因此而将上引亚里士多德文中的misthosis一词译作“地租”,但对地租具体份额的多少即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却又意见不一(19)。无论如何,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的份额作为地租似乎都难以令人置信,因而这个结论并不为学者普遍接受。对此英国学者加伦特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六一汉”是在农忙季节为富有贵族耕种土地的农民,作为报酬,他们获得其收成的六分之一(20)。然而,这个理论难以解释下层农民的不满以及公元前七世纪阿提卡的社会危机。为自圆其说,加伦特在此不得不引入一个“羞耻文化”的观念,进一步假设,对希腊人来说,被迫出卖劳动力是一件羞耻的事。但无论如何,这个“羞耻文化”的概念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公元前七世纪末六世纪初雅典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羞耻”不是导致雅典社会变革的唯一原因,甚至也不是一个主要原因。
    由此看来,“六一汉”既不是向贵族交纳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地租的下层农民,也不是为贵族耕种土地而得到六分之一收成作为报酬的中小农民。笔者认为,他们是被迫向阿提卡的地方宗教组织交纳实物税的中下层农民,由于这个实物税的比例是其土地收成的六分之一,他们因此而被称作“六一汉”,这也就是说,他们的土地在某种程度上为地方宗教崇拜组织所控制,或更为确切地说,雅典的贵族集团通过地方宗教组织控制了下层农民的土地。在古代阿提卡地区,普遍存在着收获祭礼,如同所有的希腊人一样,雅典人相信神赋予了他们好的收成,因此他们必须将收获的一部分敬献给神(21)。贵族统治阶层正是利用了这样的宗教思想来为他们自身的利益服务,正如英国学者鲁兹早在1902年就已指出的那样:“实际上,只要没有祭司组织,就没有必要交纳比表示敬奉更多的祭礼。但是,随着祭司组织的建立,随着社会组织的出现,必然要有所改革。国王或神的代表就会对祭礼的最低数量作出规定,并作为一种赋税来征收。”(22)事实上宗教组织向农民征收实物税并不是古代雅典的独特现象,在中世纪的欧洲,农民普遍必须向教会交纳什一税。在希腊世界,也有利用神明为自己利益服务的例子。据希罗多德记载,在波斯王居鲁士率军攻占吕底亚首府萨地什以后,波斯士兵洗劫了该城,居鲁士本人的利益因此而受到侵害。此时投降居鲁士的吕底亚国王克罗伊苏斯建议居鲁士在城内设置岗哨,并宣布收取战利品的什一税,作为献给宙斯的祭礼,“这样他们不仅不会因为陛下以武力夺走他们的财富而怀恨,而且还会赞同陛下的公正而甘愿交纳”(23)。雅典僣主庇西斯特拉图在执政期间,也曾向农民征收什一税,亚里士多德评论说,通过征收什一税,庇西斯特拉图本人的收入也大大增加。亚氏还记载了一则颇有说服力的趣文,庇西斯特拉图在一次出巡时,在希米托斯山区看到一名农夫在不毛之地上辛勤耕作,便好奇地派人问他能够收获什么,农民回答说:“除了痛苦和不幸以外,一无所获;而这痛苦和不幸的十分之一还必须上交给庇西斯特拉图。”(24)
    如果上述结论即六一税是农民交纳给地方宗教组织的赋税符合历史情形的话,那么梭伦本人所提到的horoi也就不难理解了。希腊文中的horoi一词本意为“界碑”,但这显然不是梭伦所说的意思。在一篇诗歌残篇中,他说自己“清除了立在黑色田野(亦即肥沃田野)上的horoi;以前她为人所奴役,但现在获得了自由”(25)。显而易见,在这里,horoi是农民土地受到控制的标记。梭伦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清除农民土地上的horoi,实际上这也就废除了依附在农民土地上的六一税。通过这条措施,梭伦剥夺了地方宗教组织对农民土地的控制,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使之获得了自由,亦即使之成为农民自己的财产。梭伦的遗嘱法也证明了同样的结论,土地的占有者从此获得了转让自己土地的权利,这也标志着雅典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同斯巴达一样,雅典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城邦的形成是同步的,梭伦的改革实际上标志着雅典城邦的形成,他打破了贵族统治阶层通过地方宗教组织对农民土地的控制,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制,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此基础上,他又进一步确定了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并按其土地收成的多少,把公民分成享有不同政治权利的四个等级,使公民的土地财产同政治权利联系起来,从而将中小农民阶层纳入了城邦的政治体系。
      4
    从上述两个典型的个案分析可以看出,古代希腊的土地私有制是在古典城邦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确立起来的。城邦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对公民权的定义及公民群体的限定,这实际上意味着打破以出身为基础的贵族集团对政治权利和土地垄断,而代之以土地财产为基础的公民政治。而无论是在斯巴达还是雅典,公民权都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土地所有权,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相应的社会与政治权利。在斯巴达,成其为公民的先决条件是拥有份地;而在雅典、梭伦的等级制度使得政治权利同土地财产直接关联起来。这也就是说,对公民权的定义首先就是确立公民的土地所有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城邦制度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侧面,也是理解希腊城邦社会的一个关键。正因为如此,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一个孤立的经济现象来加以研究,而应该把它看成是古风时代整体的社会和政治发展与变革过程中的一个侧面,更为重要的是,把它看成是古典城邦制度确立过程中的一部分。反过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又对希腊的城邦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希腊城邦中,只有公民才有权拥有土地,任何其他自由人都不能拥有土地,土地所有权成为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这就决定了希腊城邦社会一些最基本的社会特征:其一,希腊城邦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不是如许多学者所声称的那样,是一个工商业社会,因为无论其工商业的发达与否,它并不是个人政治与社会权利的基础;其二,无论是在以斯巴达为代表的贵族政体中,还是在以雅典为代表的民主政体中,土地财产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的社会与政治地位,它还导致了古典城邦社会一个独一无二的现象,即农民阶层被纳入到城邦的政治体系中,成为社会的主体阶层,而不是象在其它的传统农业社会里,农民仅仅是社会的一个从属阶层,这也是区别希腊城邦和其它传统农业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注释:
    ①斯诺德格拉斯:《考古学和希腊城邦的出现》,在剑桥大学就职典礼上的演讲,剑桥大学1977年单行本;又见他的《希腊古风时代—探索的时代》,伯克莱和洛杉矶1980年版。
    ②波里尼阿:《希腊城邦的产生:公元前八世纪的宗教崇拜、空间和社会》,巴黎1984年版。
    ③古迪和瓦特:《文字及其应用的后果》,载古迪主编:《传统社会中的文字及其应用》,剑桥1968年版,27-68页。
    ④参见芬尼:《古代希腊土地的转让:一种观点》,载Eirene第7期(1968年),25-32页;哈里森:《雅典法律》,牛津1971年版,第1卷,201;麦克道尔:《古典雅典的法律》,伦敦1978年版,133页。
    ⑤亚里士多德:《修辞学》,1361a19-22。
    ⑥文特里斯和查德维克:《迈锡尼时代的希腊文文献》,剑桥1973年第2版(1956年初版),第8章及233和444页。
    ⑦芬尼:《荷马与迈锡尼:财产及其所有制》,载Historia第6期(1957年),133-59页。
    ⑧芬尼:《荷马与迈锡尼:财产及其所有制》。
    ⑨见《伊利亚特》:vi,192-5;ix,574-80;xii,310-316;xx,178-186。
    ⑩《伊利亚特》:xv,496-99;《奥德修记》:vi,9-10。
    (11)《伊利亚特》:xii,421-4。
    (12)《奥德修记》:xiv,64-6。
    (13)《奥德修记》:xi,488-91。
    (14)霍德金森:《古典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及其继承制》,载CQ新刊号第36期(1986年),378-406页;《继承制、婚姻和人口:古典斯巴达的成功与衰落之透视》,载鲍威尔主编:《古典时代之斯巴达:隐藏在成功背后的经验》,伦敦1989年版,79-121页;参见卡特里奇:《斯巴达与拉科尼亚:公元前1300-362年的地区史》,伦敦1979年版,168页。
    (15)色诺芬:《期巴达政制》,7.2;参见普鲁塔克:《莱库古传》,24.2。
    (16)卡特里奇:《重装步兵与英雄:斯巴达对古代战争技巧的贡献》,载《希腊研究杂志》第97期(1977年),11-27页;参见斯诺德格拉斯:《重装步兵改革与历史》,载《希腊研究杂志》第85期(1965),110-22页。
    (1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306b36-1307a2。
    (18)《雅典政制,2.2。
    (19)参见伍德豪斯:《解放者梭伦:七世纪阿提卡的农业问题研究》,牛津大学1938年版,第四章;弗里茨:《“六一汉”的含义》,载AJP第61期(1940年),54-61页,及其《再论“六一汉”的含义》,载AJP第64期(1943年),24-43页;刘易斯:《梭伦的农业立法》,载AJP第62期(1941),144-56页。
    (20)加伦特:《农业体系、土地制度与梭伦改革》,载BSA第77期(1982年),111-24页。
    (21)参见色诺芬:Oeconomicus,5.19-20;《会饮篇》,4.49。
    (22)鲁兹:《希腊的谢恩祭礼》,剑桥大学1902年版,54页。
    (23)希罗多德:《历史》.i,89。
    (24)《雅典政制》,16.4-6。
    (25)梭伦:残篇36(韦斯特),5-8行;又见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12.4。^



返回1995年05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