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与经济外交
张光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5年01期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社哲版》(津)1994年06期第24-30页


    根据有关战争的国际法①,战争赔偿是战败国对因自己的战争罪行给战时敌国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所作的赔偿。受害国有向加害国要求赔偿的权利,而做出赔偿则是后者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有关战争赔偿权利和责任问题,一般是在战后签定和平条约时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和约中通常有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一般地说,战争赔偿问题的解决,是战败国恢复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恢复主权的必要前提。总之,战争赔偿是战争加害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受害国的当然权利,它基本上已不属于战败国的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而外交,则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政府层次上的交涉。就经济外交而言,主要有两层相互关联的含义:一是一国动员它的各种外交手段以达到增进其经济利益(如扩大输出)之目的,新闻消息中出现的经济外交一词主要是在这层含义上使用的;二是一国利用它的经济力量(如对外经济援助)以达到特定的外交目的,所谓“银弹外交”就属于这种含义。正如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去跟人讨价还价一样,战败国也不能拿不属于自己主权范围内的,而是自己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的战争赔偿,来作为外交交涉的手段。然而,战后日本确确实实把战争赔偿作为经济外交的手段,并且还获得巨大成功,这在近现代国际关系史上,恐怕是绝无仅有的。战争赔偿外交在战后日本外交史和对外经济关系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赔偿外交是战后日本最初开展的重大的外交活动,是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起步之处,而经济外交则是战后日本外交的一贯重点;赔偿外交也是战后日本咄咄逼人的输出至上的国际经济战略的发端,而后者是50、60年代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的成因之一。那么,战后日本何以能够把战争赔偿转化为一种有力的经济外交手段?日本又是如何运用赔偿外交为它的国际经济战略服务,影响战后日本经济的呢?笔者根据有关资料,拟就此谈一点粗浅见解。
      最低限度赔偿:对日本经济复兴的“消极的援助”
    战后日本的赔偿外交,以1951年9月签署、1954年4月生效的《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为分界线,可以分作两大阶段。在和约签署之前,日本尚处于美国占领当局的统治下,没有独立对外交涉的权利。日本政府只能够透过美国占领当局同外界打交道。这个时期的日本外交,如果有的话,只不过是对美交涉而已。美国掌握了日本战争赔偿等战后问题处理的主导权。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变化,对日本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从二战结束到旧金山和约的签定,美国政府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经历了从极其严厉到极其宽大的变化。战后初期,美国政府的政策以消除日本潜在战力,防范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为首要目的,为此制订了撤走日本本土绝大部分工业设施充作赔偿的严厉赔偿方案。按照美国政府最初的政策构想,战后的日本经济将以农业为主,日本的国富和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应当以不超过它的亚洲邻国为限。然而,随着冷战出现,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政府为了把日本建成远东的反共保垒,决定在经济上和军事上重新扶持日本;相应地,它关于日本的赔偿方案也转为比较缓和的“中间赔偿”(具体内容为撤走日本国内工业生产能力的30%)进而转为“无赔偿”方案。无赔偿方案理所当然地遭到亚洲许多国家强烈反对,但在美国的主导下,最终仍然形成了对日本非常有利的妥协结果,即赔偿条件十分宽大的旧金山对日和约。
    旧金山和约的战争赔偿条款(第14条)这样写道:
    兹承认,日本国对其在战争中所造成的损害及痛苦,应向盟国支付赔偿。但也承认,如果可能生存的经济是应当维持的话,则日本国的现有资源不足以使日本国对上述全部损害和痛苦作完全的赔偿,并同时履行债务。
    日本国应立即同那些其现有领土被日本占领并遭到日本的损害的盟国进行谈判,只要后者有此要求的话。日本可通过向当事盟国提供生产、沉船打捞等劳务,来达到赔偿损害的目的。该条款虽然肯定了日本负有战争赔偿的义务,但在赔偿的数额和方式上,做出了对日本十分有利的规定。决定赔偿额及赔偿方式的因素不是(或至少主要不是)日本在战争中给受害国造成的损害和痛苦的范围和程度,而是(或至少主要是)以不损害日本维持“可能生存的经济”为限度;至于这一限度究竟为何,和约没作任何具体说明。由于受害国必须各自通过与日本谈判达成赔偿协定,所以,所谓“可能生存的经济”的限度,即日本可能提供的赔偿额以及赔偿方式,最终变成日本与索赔国之间外交交涉决定的东西。这就给独立后的日本开展赔偿外交埋下了伏笔。
    显然,如果没有苏美为首的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的冷战的出现,美国关于日本的赔偿政策是不会出现上述180°的大转弯的,日本政府也不可能把战争赔偿用作外交手段。因此,可以说,是冷战以及美国关于日本的赔偿政策的改变,给日本提供了把战争赔偿转化为外交手段的机会。众所周知,旧金山和约本身就是冷战的产物。它是在排除中国参与,苏联不参加,由美国主导的情况下签署的。在签署该和约的同一天,日美双方还签署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日本由此完全被纳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共阵营。然而,这并不等于日本政府只是坐享天上掉下来的良机。事实上,在占领时期,日本国内各界围绕着“全面媾和”还是“片面媾和”,曾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全面媾和”论主张日本同战时所有敌国谈判签定和约,走中立国家的道路。而占领时期的吉田茂政府则看到了冷战使日本有可能通过选择“片面媾和”的道路,使日本早日恢复主权,获得比较宽大的战争赔偿条件和美国援助等好处。可见,旧金山和约及其给日本带来的战争赔偿外交的机会,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是战后日本政府审时度势、平衡利弊后选择的结果。
    旧金山和约签署生效后,有关战争赔偿的交涉成为已恢复主权的日本外交的主要课题。事实上,围绕战争赔偿而进行的一系列双边谈判和交涉,是日本恢复主权后最初开展的重大外交活动,可以说,战后日本的独立外交始于战争赔偿交涉。日本政府用以指导赔偿谈判和交涉的基本方针之一是,赔偿额不得超过日本的支付能力,特别是不致于给日本的经常收支或贸易收支带来坏影响。总之,越少越好。从日本战争赔偿的实际支付的情况来看,它实现了这一方针要求。如表1、图1所示,从1955年到1977年23年里,日本总共对11个国家和地区作了相当于15亿美元的赔偿,年均不足7000万美元。其中,以对菲律宾5亿美元,支付期20年为最高最长。在1955、1956年,日本支付的赔偿年额约为2000万美元,而后上升至60年代上半叶的7000多万美元。日本支付战争赔偿额最高的年度是1969年,为1亿多美元。日本的赔偿支出年额对国民生产总值比以1959年为最高,达0.17%。在赔偿额支付最大年度1969年,由于日本经济在60年代高速增长的结果,赔偿额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07%。
      表1 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准赔偿[a]  (单位:百万美地)
    k5f102.jpg
    资料来源:大藏省财政史室,《昭和财政史》(第一卷,总说:赔偿,终战处理),东洋经济新报社 1984年版,第532-533页;山影进,《亚洲、太平洋与日本》,载渡边昭夫编,《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有斐阁1985年版,第139页。
    说明:a.日本学者山本刚士就赔偿和准赔偿的区别写道:“赔偿是日本对战时的军事侵略做出的赔偿,而准赔偿则是日本与交涉对象国在是否是赔偿这一点上未达成一致,对象国认定是赔偿,日方认为带有强烈的赔偿性质,而提供的无偿资金。”(山本刚士《日本的经济援助:其轨迹和现状》,社会思想社1988年版,第66页。)
    b.1955-1965年为赔偿支付期.1965-1977年为准赔偿支付期。
    k5f103.jpg
      图1 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准赔偿支出金额推移
    资料出处:山影井《亚洲、太平洋与日本》第138页。
    总之,冷战的出现和美国对日赔偿政策的转变,给日本带来了把战争赔偿用作外交手段的机会。日本紧紧地抓住了这个机会,避免了撤走国内工业设备充作赔偿的惩罚,并把战争赔偿额压到最低的限度。这对于战后初期日本经济的恢复和重建来说,如一位日本经济学者所说的,起了“消极的援助”的作用。②
      最大限度使用赔偿:对日本输出产业的“积极的援助”
    日本赔偿外交目的不仅在于争取尽可能地少赔,而且还在于最大限度地利用赔偿外交来为日本的经济利益服务,具体地说,为振兴日本输出贸易服务。
    首先,让我们看看日本赔偿的对象国情况。除了韩国及南太平洋的美国的托管领地米克罗尼西亚外,日本战争赔偿的对象国均为东南亚国家。而且,在1965年日本和韩国建交并向后者提供准赔偿之前,日本的战争赔偿全部流往东南亚国家,其中又以菲律宾、印尼、缅甸三国最重要,三国获得的赔偿和准赔偿合计为11亿多美元,占日本赔偿和准赔偿总额的四分之三。显然,50、60年代的日本战争赔偿的对象国的选择,完全是在东西方阵营划分的范围内选定的。作为日本战争赔偿的对象国的,或者是美国在东亚的盟国,或者是在东西方冷战中保持中立的国家(如苏加诺政权下的印尼)。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的受害者中国,被排除于日本的赔偿对象国的范围之外,显然是极为不公正的。东西方冷战以及作为冷战后果之一的中国大陆与台湾的两岸分裂状态,客观地限制了中国向日本索赔的途径。而日本也有意识地利用这一点,为自己解脱了对中国赔偿的义务。
    日本把东南亚地区作为赔偿的重点地区,除了该地区是日本侵略战争的主要受害地区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由于战后日本由于冷战难以同中国大陆开展贸易的情况下,东南亚成为日本最有必要也最有可能开辟的海外贸易市场。战前,中国大陆是日本最重要的海外市场。从1930年到1939年,日本对中国的输出占其总输出的21.6%,自中国的输入亦占总输入的12.4%。③所以,战后日本的财界、舆论界很自然地认为,日本的复兴和发展仍然不可脱离与中国大陆的贸易。例如,1950年,由东京大学教授等组成的“和平问题谈话会”发表声明,以日本经济复兴离不开同中国的贸易角度为根据,说明撇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的片面媾和路线是不可取的。“同中国、东南亚各国的贸易,事关日本自立经济的生死存亡。如果单独媾和,必将使日本同这一地带的贸易成为不可能,或者极其困难,从而使日本经济自立的机会消失殆尽。所以,全面媾和,对于日本经济的自立来说,是绝对必要的条件。”④然而,当时的吉田茂政府追随美国的反共冷战政策,选择了片面媾和的道路,日本同中国的正常的通商之道,随着中日分属冷战下两个不同的国际社会阵营而被隔断了。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对日占领当局颁布向中国大陆禁运令。在这种情况下,战前也同日本有着密切经济关系的东南亚,就成了日本开辟海外市场唯一的选择。美国占领当局也于1951年5月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将帮助日本同东南亚国家建立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
    但是,在赔偿交涉和实施的时机选择上,日本选择了以自身经济利益为重的实用主义态度。尽管旧金山和约要求日本立即同受害国进行赔偿交涉,然而,日本迟至1955年起才陆续向缅甸、菲律宾、印尼等东南亚国家支付赔偿(参看表1)。这一时机选择的奥妙在于,旧金山和约签定和生效时期,正值朝鲜战争,日本每年能从朝鲜特需获得七八亿美元的收入,并不急于开拓东南亚市场,因而对东南亚国家政府提出的进行赔偿的谈判交涉的要求的反应,是能拖则拖,唯恐有限的国内资源分流。但自1952年底,日本的态度发生急剧的变化,在战争赔偿的外交交涉问题上,由消极转向积极。导致这一转变的根本原因是,随着朝战停战来临,“朝鲜特需”也随之减失。日本必须另找外贸出路,而东南亚市场则是当时日本唯一的可能的选择。正是在这一压力背景下,日本展开了一系列的对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偿交涉外交。
    1952年10月,外相冈崎胜男在外交演说中,首次表明日本将以积极的态度来解决战争赔偿问题。紧接着日本展开了一连串赔偿外交访问活动。1952年末,日本政府派遣外务省亚洲局局长历访菲律宾、缅甸、印尼三国,就赔偿问题同东南亚国家展开正式的接触。1953年9月10日到10月中旬,冈崎外相历访菲、印、缅三国,就赔偿问题同东南亚国家展开高级别交涉,这也是战后日本现任外相首次出访。从1952年底开始赔偿交涉,到日本与缅甸、菲律宾、印尼签定赔偿条约,耗时短的两年(与缅甸),长者5年(与印尼),可见谈判之艰难。日本谈判官员在交涉中的表现,“同日本人对待任何生意和交易一样,斤斤计较地讨价还价,对受赔国没有丝毫感情上的歉意。”⑤
    日本政府的谈判用意是通过战争赔偿,达到多重目的。第一是通过签定赔偿协定,同东南亚国家恢复邦交,为日本企业界进入东南亚扫清外交障碍;第二是利用赔偿,把当时在国际上尚无竞争力的日本的机械产品输出到东南亚,以此促进日本经济的发展。为此,日本政府一再启用财界要人作为政府代表参与赔偿谈判和交涉。例如,吉田茂首相就启用矿业巨头永野护作为对菲律宾交涉的政府代表,并对此举的动机作了如下的解释:“不仅仅限于菲律宾的场合,我以为,关于赔偿的付出,虽然从国民负担的面上考虑是很重要的,但同时还应着眼于如何通过赔偿加强日本与赔偿对象国的将来的经济关系。……所以,我才麻烦有长年的实业界经验的永野护君,几度就赔偿问题到现场考察,这样,就有可能从大局出发,研究如何有意义地实施赔偿。”⑥
    旧金山和约在赔偿方式上做出了对日本极为有利的规定:允许日本以劳务(如打捞沉船和加工产品)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经过谈判交涉后,形成以资本物资特别是机器设备为主的赔偿方式。据日本半官方的研究报告《日本的赔偿》,日本政府之所以采取资本物资赔偿的赔偿方式的理由是:1.为受偿国的长期经济建设做出贡献;2.作为赎罪的表示,能够留下长久印象的资本物资,比用完什么也留不下的消费物资更合适;3.通过提供迄今为止未输出到东南亚的成套设备等资本物资,加强同该地的经济关系;4.日本民间输出到东南亚的产品以消费品居多,提供资本物资不会同通常的输出发生冲突。⑦笠井信辛在《赔偿与贸易促进》一文中指出,日本战争赔偿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赔偿打开因失掉朝鲜特需而出现的国内生产的停滞状况,开拓输出新市场。之所以以资本物资作为赔偿,一是因为资本物资的附加价值高,作为赔偿在经济上合理;二是想通过赔偿为当时尚缺乏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备打开输出之路,借输出构造的升级,推动日本产业构造的升级;三是由于资本物资主要用于受偿国的资源开发,这又将有助于日本海外原料市场的建立。⑧
    说来似乎有点不可思议的是,按照日本官方的观点,战后日本对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的援助事业,始于战争赔偿。其主要理由有:一、日本用作赔偿的物资大部是机械设备,它们不是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发展经济的;二、战争赔偿如果不考虑动机,同无偿援助一样属于对对象国的无偿的转移支付。从这个角度看,日本的战争赔偿,在某种程度上,是日本政府掌握的以资源无偿转移为内容的经济外交手段。
    日本战争赔偿的最大的受益者,不是受偿国,而是日本的经济界。日本政府对其战争赔偿资金的使用附加了强烈的经济条件:赔偿项目和内容的选定必须符合日本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赔偿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日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换句话说,赔偿资金变成了日本企业手中的订单,而由后者向受偿国提供产品和服务。因此,战争赔偿实际上是日本政府给予日本企业的出口补贴,为当时尚缺乏国际竞争力的日本机械工业提供了一个舍赔偿则难以开辟的海外市场。并且,在赔偿实施过程中,最活跃的企业是日本的综合商社,说综合商社借赔偿之机得以重建决不过分。再从赔偿的政府决策和实施部门的实际权利分配的天平来看,也偏重于代表企业界利益的通商产业省。从名份上说,赔偿作为一个外交问题,应当由外务省主管,但由于外务省缺乏国际市场开发的专家能力,因此,在赔偿实施过程中,不得不依靠通产省和民间企业(特别是综合商社)的情报和专家能力。
    日本战争赔偿作为一种经济外交手段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这一点,可以从赔偿额最大、时间最长的对菲律宾赔偿的贸易效果得到证实。第一,对菲赔偿有力地带动了日本对菲输出。如图2所示,在日本对菲赔偿的初期(50年代后半叶),通过赔偿的输出在总输出中大约占四分之一。可见,赔偿在日对菲贸易中起了“启动剂”的作用,积极地推动了日本输出的扩大。从1956年到1965年,日本对菲输出增长了4.3倍(见表2)。第二,日本对菲赔偿物资75%以上是机械制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产品。这一方面起到了不冲击日本当时已有的通过正常贸易渠道即可输出的轻工产品的输出贸易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它为日本输出结构升级起了有力的牵引作用。例如,1960年,虽然赔偿只占当年输出总额的13%,但同年对菲机械出口中,有31%是通过赔偿的渠道输出的。表2清楚地显示了日本对菲输出贸易结构的升级。1956年,日本对菲输出品中,纺织品占最大比重(37.3%),机械出口所占比重仅为17.1%,位居第三;10年后局面正好翻转过来,机械比率上升至35.1%,位居第一;纺织品比重下降到13.9%,位居第三。10年间机械输出增加了8倍,而纺织品只增加了6成。这10年间,增长最快的输出品是化工制品,增加了17.4倍;它在整个对菲输出中所占比重也从2%上升至8%。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战争赔偿,已成为高速成长时期日本以“重化工”(即机电化工工业)为战略重点的国家产业政策的一部分。
    日本的赔偿外交,对于日本来说,无论是站在当时的时点上看,还是从它对战后日本外交和国际经济战略的影响的角度看,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表2 日本对菲律宾输出规模和结构(1956-1965年)(单位:1000美元,%)
    k5f104.jpg
    资料出处:笠井信辛《赔偿与贸易促进》,第140-141页。
    k5f105.jpg
      图2 1956-1975年日本对菲律宾赔偿输出比率变化
    k5f106.jpg
    资料出处:笠井信辛《赔偿与贸易促进》,第143页。
    1946年5月,吉田茂出任日本首相,面对空袭留下的一片片焦土和被战争拖垮了的民生和经济,他曾明确指出:“在战争中被打败,而在外交中获胜的先例是有的。”⑨尽管占领时期日本政府没有独立外交的权利,然而,与美国政府及其对日占领当局的交涉,并通过占领当局同外界的交流,对于战后初期完全没有经济自立能力的日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生命线”。因此,难怪占领时期日本政府的历任首相,币原喜重郎、吉田茂、片山哲、芦田均、吉田茂(再任),除片山外,都是外交官出身。战后日本外交的第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包括战争赔偿问题在内的战后处理问题。在战后处理的外交中,日本的赔偿外交无疑取得巨大成功。日本之所以能把赔偿的负担压到最低点,并把它转化为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除了战后冷战的出现提供了机遇外,还在于战后日本的领舵人(吉田等)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充分地利用机遇。现在回过头来看,战争赔偿外交不仅使日本以很低的代价恢复主权,重返国际社会;而且,它还是战后日本以扩大本国高附加值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为目的的国际经济战略的开端。赔偿外交深刻地影响了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甚至整个外交的模式。在外交过程中经济利益优先,政治上保持低调,官方(政府)外交和民间(主要是经济界)外交密切结合,是战后日本外交,尤其是在80年代前的日本外交的显著特征,而这些特征正是在赔偿外交中生成的。必须指出的是,战后日本官方支付的战争部偿额,远不足以补偿日本的战时侵略行为给亚洲受害国人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和痛苦。日本商业主义化的赔偿外交,未能平息受害国人民的不满情绪,给战后日本的亚洲外交留下了诸多难题。
    注释:
    ①参看《大英百科全书》英文版第15版(1982),“战争法”(The Law of War)。
    ②Yoshie Yonezawa,“National Economic Independence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Industry”(《国家经济独立与工业合理化》),in Juro Teranishi and Yutaka Kosai eds,The Japanese Experience of Economic Reforms,St.Martin’s Press,New York,1993,p.261.
    ③田中明彦《日中关系:1945-1990》,东京大学出版会1991年版,第41页。
    ④转引自渡边昭夫《战后日本的出发点》,见渡边昭夫编《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有斐阁1985年版,第28页。
    ⑤Lawrence Olson,Japan in Postwar Asia(《战后亚洲中的日本》),Praeger,New York,1970,pp.506-507.
    ⑥转引自山本刚士《战后日本外交史之四:走向先进国家之路》,三省堂1984年版,第130页。
    ⑦赔偿问题研究会《日本的赔偿》,世界杂志社1963年版,第96页。
    ⑧笠井信辛《赔偿与贸易促进:菲律宾的事例》,见中冈三益编《战后日本对亚洲经济政策史》,亚洲经济研究所1981年版,第130-132页。
    ⑨转引自高坂正尧,《宰相吉田茂》,中央公论社1968年版,第5页。^



返回1995年01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