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加拿大的历史:一位土著人的观点
乔治斯·伊拉兹马斯/乔·桑德斯
【专题名称】世界史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5年01期
【原文出处】《民族译丛》(京)1994年04期第59-63页
【作者简介】〔加〕乔治斯·伊拉兹马斯 乔·桑德斯
钱梁美译
土著人的主权
大约500年前,当非土著人第一次来到美洲时,本土人就遍居这块大陆。据历史记载:在欧洲人到来之前,这些“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就对现被称作“北美”的大陆拥有并行使绝对的主权。由不同的民族组成并代表至少10个语族的上百个部落共同体居住在从纽芬兰省到温哥华岛的加拿大。
在美洲,要找到“空”地是不可能的。所有的土地都被“第一民族”所使用。我们的人民决定自己的公民权。他们有各种各样不同的政治体制,基本上能约束人们的行动并以一定的形式约束成员间的关系。他们与欧洲人相处的方式足以证明他们开始与外国势力进行交往的能力:他们与法国和英国的王室缔结了许多条约,并且由于“第一民族”给予欧洲移民的支持,许多侨居地才得以幸存。
我们的人民知道在世界的这部分土地上如何生存。他们熟悉自己所有的峡谷、山脉和河流。他们用自己的语言为所有这些地方命名。他们相信所有的事物都有自己的自然空间,甚至最小的昆虫和最小的树叶也是如此。他们认识到要尊重生命和一切有生命的东西。我们的人当时的生活质量一定比现在生活在加拿大的人的生活质量要高得多。
不幸的是,早先的基督教领袖认为,我们的人民不明白人类究竟为什么会在这里。而我们的人也并不认为每一片树叶都有神灵。但是他们确实认为周围的一切都是造物主所赐予的。他们相信有一个上帝,所有一切都是有目的的,这种目的不会随着我们的死亡而终止。
我们的人民并不热衷于战争,但他们的确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的边界是明确划分的。尽管“第一民族”在历史上与邻邦有过许多争执,但他们最终总能与邻居达成和平协议。
我们的人民明白,当非土著人来到我们的人民中间之后,并想与我们缔约是,他们所追求的是什么,因为这种事情在他们自己人中间已发生过很多次。他们自认为规定和平相处具体条款的民族与民族间的协议已被安排好了。
遭背弃的协议
当我们的人民与另一民族缔约时,各自民族的利益、骄傲及承诺都面临着考验。协议、条约所确定的承诺都以一种神圣的方式提出,这是不能轻易背弃的。
因此我们的人民感到非常惊讶——他们却要很久很久才认识到——他们竟然能够同在其他人民的宗教领袖在场的情况下履行手续使条约生效,而实际上却在欺骗我们的人民的那些人坐在一起谈判。甚至在公文到达伦敦、巴黎或渥太华之前,他们就已经忘记了他们所做的庄严的许诺。这种情况在土著人这一方从来没有发生过。
不可避免的是,欧洲人对于条约的解释往往与“第一民族”的解释或理解截然不同,他们严重地歪曲了原有协议的含义,例如,英裔加拿大人的“不限制具有一定身分的人才能继承的土地”这一所有权观念中的土地占有,就与“第一民族”的想法和制度无干。土地就好比母亲受到崇敬,生命就来源于它。并且由于土地自古以来就存在,也就将为后代而保留。土地的使用是为了大家的利益,任何个人都无权比别人拥有更多。一个民族的传统猎场被其相邻民族认作是“属于”那一民族的,但这与私人占有的概念是不同的。就绝大部分民族而言,边界并未进行过划分,尽管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些民族有自己识别其边界的方法,并留传下监管边界的责任。“第一民族”的人民在当时和现在都相信他们是与土地生活在一起,而非仅仅是活在土地上。
正如我们的人民所理解的,他们已同意允许由非土著人在他们的峡谷、山岳乃至河流的大部分地区和平垦殖。但同时土著人还要保留大片的土地,在那里,我们可以自己管理自己;我们的制度将继续保留;我们将哺育我们的孩子;我们的语言和我们的文化将繁荣发展;我们的生命也将在那里延续。如果需要,我们就可以打猎、播种、捕鱼。如果我们愿意,我们还可以用正规的方式接受教育,成为医生、律师或者我们所希望成为的任何一种职业者。
加拿大的殖民历史表明,由联邦、省以及地方政府所代表的非土著人一直在继续背弃原有的协议。原本为保护土著人生活方式的狩猎、捕鱼、诱捕及采集等部分一直被加拿大政府的政策、法规和法律修改着。在条约时代所约定的原有土地基础一直被征用,以修建桥梁、扩建都市、进行军事训练及修建铁路和高速公路,一般都没有任何补偿。在许多情况下,“第一民族”仍在等待着履行长达百年之久的条约中所规定的土地权。
重写历史
非土著人还歪曲历史。要在加拿大任何一个省份找到准确叙述两种人民是如何走到一起的历史教材,是非常困难的。把我们仍称作异教徒和未开化的人,根本没有准确反映当时所签订的、指出土著人将继续管理自己的庄严协议的书倒并不鲜见。
土著人的大量工作是拍着人们的肩膀说:“这本不应该是这种方式。这不是我们应该共存的方式。我们不应该是自己土地上的穷人中最穷的人。”我们的人民对学校教科书上通常所忽略的早斯协议是很了解的。
1763年,在英、法解决他们在加拿大的分歧并承认英国成为这里的欧洲势力之后3年,大不列颠王国政府在陈述其关于土地谈判政策的《皇家宣言》中规定了一个进程。这一政策从未被废除。在《皇家宣言》中,王国政府承认,在当时的所谓的“不列颠北美”中,“第一民族”所拥有的任何土地都将为他们所保留,除非或直到他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王国政府。
这一《宣言》可被认为是“第一民族”与不列颠王国政府之间的第一次主要的法律联系。正是由于这个《宣言》,在被承认为应该保持和平与战争的关系、并能在保护下管理自己的主权民族的同时,可以说“第一民族”又成为英国的被保护阶层。依据国际法,弱小势力只是由于与强大势力的交往而接受其保护,并不放弃自治的权利。
在1781~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之间,有些“第一民族”以转让某些土地的权利和优先权为条件,与王国政府签订了一些条约。作为回报,他们也获得了某些条约的权利。这些条约代表着那些民族与王国政府之间更进一步的法律联系。但再一次,并无证据表明他们放弃了主权。
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加拿大法庭就把“第一民族”与王国政府的条约基本上归于私人法律契约一类。从国际法的意义上来说,这就否定了它们作为条约的地位。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V·西蒙一案中重复了“第一民族”的条约是独特的,并具有某些国际条约的特色。假如这些协议在18、19世纪是“主权民族之间的条约”,那末,未经“第一民族”的同意,它们的地位怎么能被改变呢?
1867年,在《不列颠北美法案》(后改名为《1867年宪法》)中,欧洲殖民者提出了在加拿大进行内部自治。“第一民族”并不是所建立的联邦政府的一方,也不是起草《不列颠北美法案》的一方。而且,91(24)这一小节提出联邦议会有权为“印第安人和为印第安人所保留的土地”立法而将地方立法者排除在外。正是因为这一小节,“第一民族”才作为王国政府的代理人而被置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之下,但不会在其领土执法权之下。
在联邦成立之后,一些“第一民族”与王国政府之间又执行了某些其他条约。在许多情况下,很明显的是,这些条约是强加给“第一民族”的,他们的领导者几乎没有任何选择而只能同意。条约是用英文书写的,王国政府的谈判者们经常错误地阐述其内容。
今天,有争论的是,那些条约中有许多在本质上和程序上都是“不平等的”或“不合理的”或“不公平的”但“第一民族”当时并未察觉。
《印第安人法案》
1876年,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印第安人法案》:“有关印第安人诸法的第一次统一。”这个法案是由联邦政府通过的,因为该法案对印第安人和为其保留的土地有专门的立法责任,但“第一民族”自己不能参加立法。“第一民族”公民也不能参加《印第安人法案》的立法人员的选举,因为土著人直到1960年才被允许在联邦范围内进行投票。
在欧洲人进行殖民的早期,土著人的自治可能持续了一段时间,因为“第一民族”当时的人数和力量是可以保证得到承认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了变化。在本世纪前60年中,我们的人民处于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可鄙的、开拓殖民地的种族主义的情境之中。在印第安人代理人的控制下,他们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其保留地。他们不能合法地处理在他们的土地上发生的任何一件事。
直到最近,通过印第安人代理人控制我们生活的“印第安人事务部”依然存在。该部门有4000名文职人员,其基本职能是保持对土著人的控制。
《印第安人法案》仍控制着我们生活的每个方面。它只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地方自治,但为任何一件事情制订一条法律,我们都必须得到部门官员的批准。那个官员通常是个官僚主义者,我们从未见过他,他也从未察看过社区。但他却有全部权力来决定他是否要通过一项养狗法、地方发展法、垃圾法或任何需要他的部门批准的法令。他不必说明原委,他可以直接否定。这个国家的其他地方政府就不面临这种控制。谅必这种情形也只有在世界上那些有占领军想要确保居民的完全顺从的地方才存在。
今天,每当我们看见加拿大某些地方的土著人开始一种运动,印第安人事务部就会找到某种方法来分裂那些人——怀疑他们的组织;怀疑他们的领导;建立一个反对集团;资助一个反对集团。
总有一天,印第安人事务部会从地球上消失。总会有这么一天,这种毁坏我们生活的殖民的、独裁的控制会寿终正寝。在某一时刻我们肯定会获自由。
保留我们的权利:不断发展中的传奇
除了所有这些,1763年的《皇家宣言》仍然完好地存在着。这就意味着没有条约的地方,这块土地属于“第一民族”,加拿大政府——地方的或联邦的——都不应该开发我们的资源,提取矿区使用费并从中收税。应有土著人自己的政府和组织机构。
在加拿大的一些实例中,有一些上百年之久的条约,这些条约非常清楚地规定为土著人留出原有的土地。在100多年之后,土地仍未被留出来。同时,政府不断地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人来砍伐我们的树木,夺取1平方英里、2平方英里、10平方英里的土地。尽管大家都认为我们的人民已在此居住了上千年,但因为联邦政府还未承认“第一民族”的头衔,所以,没有1平方厘米被承认是土著人的领土。
“第一民族”经常在对权利的要求上与政府发生冲突,政府不能否认这些要求的合法性。但是,他们并不承认这些土地是土著人的领土,而是寻求通过把“不限制具有一定身分的人才能继承的土地”的所有权与历史权利进行交换来“解决”这些要求。因此,土地在加拿大可以被看作是同其他任何一件私有财产一个样。
举例来说,我们称作“德内德赫”(Deenndeh)的领土,另外也被称作西部的“西北领土”。德内人知道他们一直拥有这片土地,但是联邦政府却拒绝承认我们土著人的头衔。最近,德内人中最小的一个集团——格威钦(Gwitch'in),与联邦政府谈判达在了一项协议,以获取对一部分土地的财产权来交换已失效的历史要求。除此协议之外,德内人还从未放弃过土地。然而在大片余留的领地上,一个德内人连一小块用来建造一所住宅的土地都不曾拥有。取而代之的是,我们的人民必须运用一种对外来人的管理制度才能获得建房的许可。
与此同时,加拿大的公众显然总是站在某种正义的、公平的认可和既履行土著人的权利、又履行条约的权利这一边。
不管加拿大国家的诸多事务多么具有嘲讽的意味,“第一民族”甚至连起草重修1982年宪法都不能参与。不过,政府还是同意了“第一民族”的领导人应被邀请参加后来的宪法会议,以鉴别并限定他们包括在《加拿大宪法》之内的权利。
“第一民族”参与磋商《宪法》,尽管只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但这在他们与王国政府的关系上还是第一次。事实上,他们只是被邀请去规定和保卫自己的权利。假如“第一民族”没有参与的话,可以想象非土著政府也会单方面去鉴别和限定那些权利。
寻找真正的解决办法
我们的人民所追求的是什么呢?只是这个:我们只想面对这个国家的领导者们在桌子的另一边坐下来,提出一条为土著民族和来自其他各地的人们都能接受的真正的解决办法。
我们认为加拿大有充足的土地和资源允许“第一民族”保留他们的原有领土,在那里他们的制度可以是至高无上的。
我们不想用我们的术语来惊吓加拿大人。安大略或者马尼托巴两省可在教育方面自定法律,世界上没有一种权力可以约束它,这个事实在加拿大没有吓倒过任何人,他们在他们的管辖权限范围之内是至高无上的。同样地,我们也想在我们的领土上享有明确的权力。
加拿大已为此做好了准备,因为我们拥有有助于倾听我们人民的呼声的同盟。我们有联邦政府,我们有联邦权力,我们有诸多省份,我们有地方权力。我们有的地区有两种权力的交迭。我们可以轻易地拥有第三种“第一民族”的权力。
我们准备谈判。但我们当然需要对我们能够发展、繁荣、昌盛的生活进行足够的控制。我们再也不想陷入这种情境之中:你可以拥有你家门外一个矿的权力,但矿上的资源却属于别人,雇主来自他方,雇工来自他方,包办伙食的人来自他方,关于“何时”开采矿藏的决定也在别的地方做出。这种发展会导致社会分裂。当我们没有权力做出影响我们的人民的决定时,流动于城外的劳动大军、持续的高失业率、种族主义、污染以及对猎场、渔场和诱捕场的侵犯,都给他们造成损失。
必须共同寻找一种和平的方式。假如我们在加拿大与这样一些人尚且做不到,那末,世界上其他地方又怎能解决他们的境况呢?
但土著人正在失去耐心。很明显,我们的人民决不会不采取行动,而且要得到我们以前所得到过的待遇。这是确有保证的。
加拿大人民也必须继续督促政府与“第一民族”坐在一起,协商一种公正的、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以反映加拿大选举投票所表明的加拿大人民的需要。很明显,土著人民靠他们自己是不可能让加拿大政府做到那一步的。
(原载《从民族到国家——土著主权与加拿大的未来》一书,1992年)^
【专 题 号】K5
【复印期号】1995年01期
【原文出处】《民族译丛》(京)1994年04期第59-63页
【作者简介】〔加〕乔治斯·伊拉兹马斯 乔·桑德斯
土著人的主权
大约500年前,当非土著人第一次来到美洲时,本土人就遍居这块大陆。据历史记载:在欧洲人到来之前,这些“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就对现被称作“北美”的大陆拥有并行使绝对的主权。由不同的民族组成并代表至少10个语族的上百个部落共同体居住在从纽芬兰省到温哥华岛的加拿大。
在美洲,要找到“空”地是不可能的。所有的土地都被“第一民族”所使用。我们的人民决定自己的公民权。他们有各种各样不同的政治体制,基本上能约束人们的行动并以一定的形式约束成员间的关系。他们与欧洲人相处的方式足以证明他们开始与外国势力进行交往的能力:他们与法国和英国的王室缔结了许多条约,并且由于“第一民族”给予欧洲移民的支持,许多侨居地才得以幸存。
我们的人民知道在世界的这部分土地上如何生存。他们熟悉自己所有的峡谷、山脉和河流。他们用自己的语言为所有这些地方命名。他们相信所有的事物都有自己的自然空间,甚至最小的昆虫和最小的树叶也是如此。他们认识到要尊重生命和一切有生命的东西。我们的人当时的生活质量一定比现在生活在加拿大的人的生活质量要高得多。
不幸的是,早先的基督教领袖认为,我们的人民不明白人类究竟为什么会在这里。而我们的人也并不认为每一片树叶都有神灵。但是他们确实认为周围的一切都是造物主所赐予的。他们相信有一个上帝,所有一切都是有目的的,这种目的不会随着我们的死亡而终止。
我们的人民并不热衷于战争,但他们的确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的边界是明确划分的。尽管“第一民族”在历史上与邻邦有过许多争执,但他们最终总能与邻居达成和平协议。
我们的人民明白,当非土著人来到我们的人民中间之后,并想与我们缔约是,他们所追求的是什么,因为这种事情在他们自己人中间已发生过很多次。他们自认为规定和平相处具体条款的民族与民族间的协议已被安排好了。
遭背弃的协议
当我们的人民与另一民族缔约时,各自民族的利益、骄傲及承诺都面临着考验。协议、条约所确定的承诺都以一种神圣的方式提出,这是不能轻易背弃的。
因此我们的人民感到非常惊讶——他们却要很久很久才认识到——他们竟然能够同在其他人民的宗教领袖在场的情况下履行手续使条约生效,而实际上却在欺骗我们的人民的那些人坐在一起谈判。甚至在公文到达伦敦、巴黎或渥太华之前,他们就已经忘记了他们所做的庄严的许诺。这种情况在土著人这一方从来没有发生过。
不可避免的是,欧洲人对于条约的解释往往与“第一民族”的解释或理解截然不同,他们严重地歪曲了原有协议的含义,例如,英裔加拿大人的“不限制具有一定身分的人才能继承的土地”这一所有权观念中的土地占有,就与“第一民族”的想法和制度无干。土地就好比母亲受到崇敬,生命就来源于它。并且由于土地自古以来就存在,也就将为后代而保留。土地的使用是为了大家的利益,任何个人都无权比别人拥有更多。一个民族的传统猎场被其相邻民族认作是“属于”那一民族的,但这与私人占有的概念是不同的。就绝大部分民族而言,边界并未进行过划分,尽管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些民族有自己识别其边界的方法,并留传下监管边界的责任。“第一民族”的人民在当时和现在都相信他们是与土地生活在一起,而非仅仅是活在土地上。
正如我们的人民所理解的,他们已同意允许由非土著人在他们的峡谷、山岳乃至河流的大部分地区和平垦殖。但同时土著人还要保留大片的土地,在那里,我们可以自己管理自己;我们的制度将继续保留;我们将哺育我们的孩子;我们的语言和我们的文化将繁荣发展;我们的生命也将在那里延续。如果需要,我们就可以打猎、播种、捕鱼。如果我们愿意,我们还可以用正规的方式接受教育,成为医生、律师或者我们所希望成为的任何一种职业者。
加拿大的殖民历史表明,由联邦、省以及地方政府所代表的非土著人一直在继续背弃原有的协议。原本为保护土著人生活方式的狩猎、捕鱼、诱捕及采集等部分一直被加拿大政府的政策、法规和法律修改着。在条约时代所约定的原有土地基础一直被征用,以修建桥梁、扩建都市、进行军事训练及修建铁路和高速公路,一般都没有任何补偿。在许多情况下,“第一民族”仍在等待着履行长达百年之久的条约中所规定的土地权。
重写历史
非土著人还歪曲历史。要在加拿大任何一个省份找到准确叙述两种人民是如何走到一起的历史教材,是非常困难的。把我们仍称作异教徒和未开化的人,根本没有准确反映当时所签订的、指出土著人将继续管理自己的庄严协议的书倒并不鲜见。
土著人的大量工作是拍着人们的肩膀说:“这本不应该是这种方式。这不是我们应该共存的方式。我们不应该是自己土地上的穷人中最穷的人。”我们的人民对学校教科书上通常所忽略的早斯协议是很了解的。
1763年,在英、法解决他们在加拿大的分歧并承认英国成为这里的欧洲势力之后3年,大不列颠王国政府在陈述其关于土地谈判政策的《皇家宣言》中规定了一个进程。这一政策从未被废除。在《皇家宣言》中,王国政府承认,在当时的所谓的“不列颠北美”中,“第一民族”所拥有的任何土地都将为他们所保留,除非或直到他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王国政府。
这一《宣言》可被认为是“第一民族”与不列颠王国政府之间的第一次主要的法律联系。正是由于这个《宣言》,在被承认为应该保持和平与战争的关系、并能在保护下管理自己的主权民族的同时,可以说“第一民族”又成为英国的被保护阶层。依据国际法,弱小势力只是由于与强大势力的交往而接受其保护,并不放弃自治的权利。
在1781~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之间,有些“第一民族”以转让某些土地的权利和优先权为条件,与王国政府签订了一些条约。作为回报,他们也获得了某些条约的权利。这些条约代表着那些民族与王国政府之间更进一步的法律联系。但再一次,并无证据表明他们放弃了主权。
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加拿大法庭就把“第一民族”与王国政府的条约基本上归于私人法律契约一类。从国际法的意义上来说,这就否定了它们作为条约的地位。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V·西蒙一案中重复了“第一民族”的条约是独特的,并具有某些国际条约的特色。假如这些协议在18、19世纪是“主权民族之间的条约”,那末,未经“第一民族”的同意,它们的地位怎么能被改变呢?
1867年,在《不列颠北美法案》(后改名为《1867年宪法》)中,欧洲殖民者提出了在加拿大进行内部自治。“第一民族”并不是所建立的联邦政府的一方,也不是起草《不列颠北美法案》的一方。而且,91(24)这一小节提出联邦议会有权为“印第安人和为印第安人所保留的土地”立法而将地方立法者排除在外。正是因为这一小节,“第一民族”才作为王国政府的代理人而被置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之下,但不会在其领土执法权之下。
在联邦成立之后,一些“第一民族”与王国政府之间又执行了某些其他条约。在许多情况下,很明显的是,这些条约是强加给“第一民族”的,他们的领导者几乎没有任何选择而只能同意。条约是用英文书写的,王国政府的谈判者们经常错误地阐述其内容。
今天,有争论的是,那些条约中有许多在本质上和程序上都是“不平等的”或“不合理的”或“不公平的”但“第一民族”当时并未察觉。
《印第安人法案》
1876年,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印第安人法案》:“有关印第安人诸法的第一次统一。”这个法案是由联邦政府通过的,因为该法案对印第安人和为其保留的土地有专门的立法责任,但“第一民族”自己不能参加立法。“第一民族”公民也不能参加《印第安人法案》的立法人员的选举,因为土著人直到1960年才被允许在联邦范围内进行投票。
在欧洲人进行殖民的早期,土著人的自治可能持续了一段时间,因为“第一民族”当时的人数和力量是可以保证得到承认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了变化。在本世纪前60年中,我们的人民处于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可鄙的、开拓殖民地的种族主义的情境之中。在印第安人代理人的控制下,他们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其保留地。他们不能合法地处理在他们的土地上发生的任何一件事。
直到最近,通过印第安人代理人控制我们生活的“印第安人事务部”依然存在。该部门有4000名文职人员,其基本职能是保持对土著人的控制。
《印第安人法案》仍控制着我们生活的每个方面。它只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地方自治,但为任何一件事情制订一条法律,我们都必须得到部门官员的批准。那个官员通常是个官僚主义者,我们从未见过他,他也从未察看过社区。但他却有全部权力来决定他是否要通过一项养狗法、地方发展法、垃圾法或任何需要他的部门批准的法令。他不必说明原委,他可以直接否定。这个国家的其他地方政府就不面临这种控制。谅必这种情形也只有在世界上那些有占领军想要确保居民的完全顺从的地方才存在。
今天,每当我们看见加拿大某些地方的土著人开始一种运动,印第安人事务部就会找到某种方法来分裂那些人——怀疑他们的组织;怀疑他们的领导;建立一个反对集团;资助一个反对集团。
总有一天,印第安人事务部会从地球上消失。总会有这么一天,这种毁坏我们生活的殖民的、独裁的控制会寿终正寝。在某一时刻我们肯定会获自由。
保留我们的权利:不断发展中的传奇
除了所有这些,1763年的《皇家宣言》仍然完好地存在着。这就意味着没有条约的地方,这块土地属于“第一民族”,加拿大政府——地方的或联邦的——都不应该开发我们的资源,提取矿区使用费并从中收税。应有土著人自己的政府和组织机构。
在加拿大的一些实例中,有一些上百年之久的条约,这些条约非常清楚地规定为土著人留出原有的土地。在100多年之后,土地仍未被留出来。同时,政府不断地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人来砍伐我们的树木,夺取1平方英里、2平方英里、10平方英里的土地。尽管大家都认为我们的人民已在此居住了上千年,但因为联邦政府还未承认“第一民族”的头衔,所以,没有1平方厘米被承认是土著人的领土。
“第一民族”经常在对权利的要求上与政府发生冲突,政府不能否认这些要求的合法性。但是,他们并不承认这些土地是土著人的领土,而是寻求通过把“不限制具有一定身分的人才能继承的土地”的所有权与历史权利进行交换来“解决”这些要求。因此,土地在加拿大可以被看作是同其他任何一件私有财产一个样。
举例来说,我们称作“德内德赫”(Deenndeh)的领土,另外也被称作西部的“西北领土”。德内人知道他们一直拥有这片土地,但是联邦政府却拒绝承认我们土著人的头衔。最近,德内人中最小的一个集团——格威钦(Gwitch'in),与联邦政府谈判达在了一项协议,以获取对一部分土地的财产权来交换已失效的历史要求。除此协议之外,德内人还从未放弃过土地。然而在大片余留的领地上,一个德内人连一小块用来建造一所住宅的土地都不曾拥有。取而代之的是,我们的人民必须运用一种对外来人的管理制度才能获得建房的许可。
与此同时,加拿大的公众显然总是站在某种正义的、公平的认可和既履行土著人的权利、又履行条约的权利这一边。
不管加拿大国家的诸多事务多么具有嘲讽的意味,“第一民族”甚至连起草重修1982年宪法都不能参与。不过,政府还是同意了“第一民族”的领导人应被邀请参加后来的宪法会议,以鉴别并限定他们包括在《加拿大宪法》之内的权利。
“第一民族”参与磋商《宪法》,尽管只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但这在他们与王国政府的关系上还是第一次。事实上,他们只是被邀请去规定和保卫自己的权利。假如“第一民族”没有参与的话,可以想象非土著政府也会单方面去鉴别和限定那些权利。
寻找真正的解决办法
我们的人民所追求的是什么呢?只是这个:我们只想面对这个国家的领导者们在桌子的另一边坐下来,提出一条为土著民族和来自其他各地的人们都能接受的真正的解决办法。
我们认为加拿大有充足的土地和资源允许“第一民族”保留他们的原有领土,在那里他们的制度可以是至高无上的。
我们不想用我们的术语来惊吓加拿大人。安大略或者马尼托巴两省可在教育方面自定法律,世界上没有一种权力可以约束它,这个事实在加拿大没有吓倒过任何人,他们在他们的管辖权限范围之内是至高无上的。同样地,我们也想在我们的领土上享有明确的权力。
加拿大已为此做好了准备,因为我们拥有有助于倾听我们人民的呼声的同盟。我们有联邦政府,我们有联邦权力,我们有诸多省份,我们有地方权力。我们有的地区有两种权力的交迭。我们可以轻易地拥有第三种“第一民族”的权力。
我们准备谈判。但我们当然需要对我们能够发展、繁荣、昌盛的生活进行足够的控制。我们再也不想陷入这种情境之中:你可以拥有你家门外一个矿的权力,但矿上的资源却属于别人,雇主来自他方,雇工来自他方,包办伙食的人来自他方,关于“何时”开采矿藏的决定也在别的地方做出。这种发展会导致社会分裂。当我们没有权力做出影响我们的人民的决定时,流动于城外的劳动大军、持续的高失业率、种族主义、污染以及对猎场、渔场和诱捕场的侵犯,都给他们造成损失。
必须共同寻找一种和平的方式。假如我们在加拿大与这样一些人尚且做不到,那末,世界上其他地方又怎能解决他们的境况呢?
但土著人正在失去耐心。很明显,我们的人民决不会不采取行动,而且要得到我们以前所得到过的待遇。这是确有保证的。
加拿大人民也必须继续督促政府与“第一民族”坐在一起,协商一种公正的、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以反映加拿大选举投票所表明的加拿大人民的需要。很明显,土著人民靠他们自己是不可能让加拿大政府做到那一步的。
(原载《从民族到国家——土著主权与加拿大的未来》一书,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