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代国家的劝分政策与民间捐输
——以凤阳府为对象
陈业新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11期
【原文出处】《学术月刊》(沪)2008年8期第139~147页
【英文标题】A Preliminary Survey on the Policy of "Quanfen" and Popular Famine Relief of Fengyang in Ming Dynasty
【作者简介】陈业新,历史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内容提要】明代,由于国家财政见绌,国家在发挥其官方赈灾的同时,积极动员民间参与灾荒赈恤,并为此推出了一系列劝赈政策,在民间捐输钱粮标准、旌表与优免事宜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动用了仁义、善报等多种劝赈手段。在国家劝分政策和有关官员的鼓励、支持下,明朝民间赈恤得以有效地开展。然而,就整体情况看,明代劝分政策的推行和实施主要集中在宣德、正统、景泰、成化、弘治、正德、嘉清、万历八个阶段;从典制的角度而言,其劝分似仍停留在政策层面,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但从凤阳府的执行情况看,明代民间响应国家劝赈的赈灾行为在赈灾方面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受灾害频发、地方社会经济疲敝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也存在着诸如缺乏连续性、捐赈人次和钱物前后数量不定等明显性缺憾。因此,对其在赈灾中所发挥的作用,应实事求是地看待,而非一概是之。
During Ming Dynasty, the government took some measures to encourage people who had the ability to take part in the famine relief. These measures included conferring honors, virtuous commendations, etc. Under governmental encouraging, popular famine relief was carried through effectively. Although in some sense, popular famine relief played the role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from the instance of Fengyang, there were still some problems caused by disaster and other factors.
【关 键 词】民间赈灾/劝分政策/凤阳地区/明朝popular famine relief/the policy of "quanfen"/Fengyang/Ming Dynasty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8)08-01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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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荒政主体和物资来源的角度,我们可把灾后赈恤分为国家赈恤和民间赈恤两大类。救灾度荒是国家行政应有的题中之义,民间赈恤为佐赈,是社会响应国家劝赈的结果。明代国家劝赈形式多样,基本者为劝分和劝输。①劝分是国家倡导下的民间以有济无行为,“所谓劝分者,盖以豪家富室储积既多,因而劝之赈发,以惠穷民,以济乡里”②。劝输反映的是富民或绅士与国家间的行为,即民间在国家动员下的捐输之举,民间把钱物等输与国家,由国家统一支配,或交由地方仓储或直接用于灾荒赈恤,所以劝输又可称为捐输。通常情形下,劝分是一笼统的概念,为劝分、劝输之合称。劝勉社会有力之家参与灾后赈恤,是中国荒政传统之一。从上古到明清,各代提倡和实施这一措施的言论、记载屡见不鲜。③明代,凤阳府灾荒迭发,国家在努力从事赈荒的同时,也没有忽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赈恤,劝分遂成为明廷在凤阳府展开赈恤的手段之一。④当然,要富人出资赈灾,国家和官府于其中的组织、引导和奖劝作用自然不可或缺,是乃所谓的“始劝之有方,后旌之有典”。本文即以凤阳府为对象,对明时期的劝分政策(劝分赏格和劝分手段)及其影响、激励下的凤阳地方社会的捐输助赈行为略加探讨。
    一
    (一)旌之有典:明时期的劝分赏格
    劝分赏格又称为劝分旌格,通常应包括民间捐输钱谷数量要求、旌表等级次第、优免事宜等。赵克生的研究曾对此有一定的探讨。⑤但其文所列,包括仓储和赈恤两方面,且其研究对象也不限于某一具体地区。本文所云旌“典”,仅为赈恤赏格,不包括仓储赏格。
    为鼓励民间有力之家积极参与灾荒赈济,从宣德时期始到万历年间止,明政府先后多次颁布劝分政策,对应劝者据其所入多寡而予以奖赏,或赐敕褒美,建坊旌表其门以“义民”;或赐冠带荣身,或授以散官、武职。兹将明时期因劝分而行旌表之制相关史料胪陈如下:
    1.宣德七年(1432年)冬至八年(1433年)春,山东灾旱,“民食艰难”。八年二月,户部复南京户科给事中夏时之请,“劝富家出粟济之”;八年春,江北大旱,四月,宣宗诏劝有粮大户借贷赈济,待丰年抵斗偿之;九年十月,上命巡抚侍郎曹弘督所在有司“设法劝分赈济”凤阳等府灾伤饥民;十年五月,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乞命自今或遇荒歉,为贫民立券贷富人粟分给,仍免富人杂役为息,俟年丰偿本”,事下户部,覆奏,从之。
    2.正统三年(1438年),刑部右侍郎曹弘奏“请借官仓粮赈给”凤阳等府缺食灾民,“上命发预备仓粮及劝借赈恤,不敷则于官仓量给之”;六年(1441年),“以民饥窘,发廪赈粜,又旌奖赈饥义民”。
    3.景泰三年(1452年),兵部左侍郎、翰林院学士商辂奏请设法赈恤凤阳府等处流民,“其口粮种具之类,或暂给官储,或劝贷富室,俟有收之际,如数追偿”。英宗诏,斟酌事宜,可行则行。
    4.成化八年(1472年),户部议覆巡视浙江、工部右侍郎李颙等上言(浙江)水灾事宜:各处军民纳米250石者,给正九品散官。每加50石,则增加二级,至正七品止。军民纳谷500石者,请敕旌为义民。300石者,立石并给复其家。议上,从之。同年十一月,巡视淮扬等处南京兵部右侍郎马显奏:“凤阳、淮安、扬三府缺粮,宜照浙江纳米近例,召人上纳。二百石者,给与散官正九品;二百五十石者,正八品;三百石者,正七品;五百石以上者,请敕旌为义民,仍免本户杂役二年。二百石以上者,立石旌异,免差役一年。一百五十石,给与冠带。”诏如议。十八年三月,户部议南京六科给事中刘玑等请赈奏疏:“……州县赈济,其灾重地方府州县卫所各衙门两考吏纳米一百二十石者,起送赴部,免办事就拨京考。二百石者,直隶于本府拨补,三考满日,赴京免考,就与冠带办事。三百石者,免其京考,冠带办事。其有三年、六年考满,官员则免赴京,径赴赈济官处,斟酌品级、地里,定与纳米则例,以准给由。”议入,上如议。
    5.弘治二年(1489年),从总督漕运都御史李昂奏,“以淮、凤等处岁荒,募人纳米赈济,给冠带散官,如成化十六年例”。
    6.正德十四年(1519年),南京御史张翀等以凤阳府等地“水灾重大”,奏“请开纳银入监、纳粟补官事例”。户部复议:“令军民人等有愿纳银二十两至五十两者,授冠带、义民,自正九品至正七品散官,凡四等,移南京户部印编札付四千给之。”诏如议。
    7.嘉靖二年(1523年),户部上“行劝借”赈恤事宜,“请于被灾地方,军民有出粟千石赈饥者,有司建坊旌之,仍给冠带。有出粟借贷者,官为籍记,候年丰加息偿之,不愿偿者,听照近例;准银二十两者,授冠带、义民;三十两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两授正八品,五十两授正七品,各免本身杂差。仍禁有司强逼及饥民挟骗等弊”。八年(1529年),“令巡按官晓谕积粮之家,量其所积多寡,以礼劝借”。若有仗义出谷20石、银20两者,给以冠带;30石、30两者,授正九品散官;40石、40两者,正八品;50石、50两者,正七品。俱免杂派差役。出至500石、500两者,除给与冠带外,有司仍于本家竖立牌坊以彰尚义。
    8.万历十四年(1586年),以万历十年之义民输粟千石以上者建坊旌表、百石以上者给与冠带事例,劝民输粟赈济。⑥
    以上所举,为有明一朝劝分的基本材料,它们大体反映了明朝劝分政策及其实施之概端:
    第一,劝谕富民参与灾后赈灾最早出现在宣德年间,此后正统、景泰、成化、弘治、正德、嘉靖、万历八代都曾推行过这一政策,尤以宣德、正统、成化、嘉靖等几个时期最为集中。明朝劝赈于民政策的出现,其直接诱因是国家财政拮据、仓廪储蓄匮空。如宣德八年(1433年)赈恤江北时规定“如官无见粮,劝率有粮大户借贷接济”、九年之劝谕民间赈恤“连岁亢旱”的凤阳等府州县等均属此类情况。而明后期劝分次数较少,又与地方民力艰巨、无力应之有关。如万历十三年(1585年)浙江道御史龚懋贤奏疏即称万历初年天下因“灾伤洊至”而“民间财少”、“闾里萧条”,纵是京城军民之家也是“气象渐窘,大非往日之旧”;万历八年任凤阳知县的范善亦称当时庐州、凤阳一带“邑中凋敝,庐舍穿漏,田荒不治”⑦等等。正是天下普遍贫困,使得明万历以后国家劝分相对较少。
    第二,劝分这一调动民间因素参与赈灾的形式最早为地方创造,从其出现到推广,经历了一个从自下而上到自上而下的过程。据宣德元年(1426年)各地奏称,山西等地此前“累岁水旱相仍,田谷不登,民无储粟,日食野菜”。诸地在发官仓粮米赈济饥荒的同时,就曾劝谕各该处“富民分粟赈之”。此举发明代官府劝分之嚆矢,但灾荒赈恤仍以官方为主体,民间劝分处于从属的地位。朝廷正式提倡并将劝分作为一项临事政策的,滥觞于宣德八年的户部“劝富家出粟济之”。自此,朝廷常把劝分作为赈恤常例而推行。如成化十三年(1477年),南直隶诸州府雨水成灾,明廷遣使分往凤阳等地赈恤。行前,宪宗谕敕诸使者时,就把“劝借于殷富之家”作为常规措施之一而提出来,要各位使者酌情办理赈务。且赈灾主体有时会发生些许变化,民间劝分由原来在赈灾中的次要地位而渐居主导地位。如正统三年(1438年),凤阳等府所属州县旱伤,“人民缺食”,巡抚山东、两淮行在刑部右侍郎曹弘奏“请借官仓粮赈给”,结果,英宗反谕以发预备仓粮及劝借赈恤为主,“不敷则于官仓量给之”。⑧
    第三,劝分政策的具体实施,最初的形式为民间赈贷粮米,对应诏施赈者也没有特别的奖励,只要求受贷者于稼穑“丰熟时,抵斗偿之”,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国家仍要从他处移粟赈灾;后来,为调动有粮大户的施贷积极性,国家在坚持借贷户“俟年丰偿本”做法的同时,又以“免富人杂役为息”,作为对施赈粮户的回报。⑨到正统年间,朝廷则正式出台了对施赈者的旌奖条格。正统六年(1441年),“以民饥窘,发廪赈粜,又旌奖赈饥义民”⑩。此后,情况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成化八年(1472年),出现了明确、具体的劝分赏格,规定捐纳者按其所纳米谷之多寡,可分别享受奖旌散官、义民和立石题名并复其家等待遇;正德年间始,施赈者既能捐粟,亦可捐银,形式灵活不一,但均可得到相关的授冠带、义民和散官的奖励;从嘉靖初年起,奖敕方式不仅具有多样化的特征,而且施赈者可自行选择相应的奖励方式,或“加息”,或“授冠带义民”、授以品位不等的散官等等,而“免本身杂差”则始终有之。(11)另外,赏格标准规定越来越低,如“给与冠带”一项,成化八年的纳米标准为150石,嘉靖八年(1529年)是出谷20石、银20两,万历十年(1582年)和十四年则为输粟百石以上。而且在明后期,国家政权危若朝露,政府对地方捐输多置若罔闻,社会捐输行为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同,基本上不存在所谓来自朝廷的旌奖。如崇祯十三年(1640年)饥荒,人相食,怀远人方远“粜粟万余石以赈”(12),其义举即未得到朝廷的任何奖谕。
    第四,从典制角度看,明朝劝分赏格似乎只停留在政策层面上,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因为:一则每次劝分赏格的出台都具有临时性,且区域性较强。其他地区如需劝赈于民,可以“如例”的形式比附某一地区或某一时期的赏格而执行。如成化八年在凤阳等三府实行的劝分政策即比照该年此前“浙江纳米近例”;而弘治二年(1489年)在淮安、凤阳等灾荒地区采取的“募人纳米赈济,给带散官”劝分措施,比附的即为“成化十六年例”(13);天顺二年(1458年),怀远县饥荒,邑人李贤等三人困“各输粟四百石备赈”也是“奉例”“诏旌其门”(14)等等。二则明朝各时期先后曾不断出台新的赏格,亦充分说明劝分赏格没有制度化和法律化。
    第五,在具体执行时,劝分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是国家给政策,地方官府执行,对施赈者予以“扁门”、“竖坊”等表彰。如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霍邱大饥荒,邑人郑嘉猷“捐钱米助赈,活千万人”署县事、凤阳府别驾唐公时即按规定“亲诣奖劝”。(15)二是地方官员或巡按御史上书朝廷,奏请如格劝募、旌奖。(16)但对义民捐借钱粮,地方需要登记造册,给予义民簿籍印信,一俟丰年偿还,一备上报户部乞请旌表。经户部审核后,方题旌批行。(17)
    第六,明朝劝分赏格之敕旌义民、授冠带、立石题名等规定,仅仅是对捐赈者的表彰,是一种程序、仪式和荣誉奖励,捐助者除得到相应的承认和荣耀,以及一定时间内被免其“本户杂派差役”外,其他大多别无所得。这种程序式的奖敕,从朝廷对捐赈者所颁诏书别无二致的语式中即可窥见一斑。霍邱邑民徐兴祖、姚得山、李玙、李珉等人曾俱以“输粟千石赈饥”而“奉敕旌表曰尚义之门”。朝廷于《旌义民徐兴祖制》中云:
    国家施仁,养民为主。尔能出稻谷二千一百石用助国用,广济饥民,有司以闻,朕切嘉之。今特赐敕奖谕,劳以羊酒,旌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派差役五年,以彰懿行,尚允蹈忠厚,表励风俗,用副朝廷褒嘉之意。尔其钦哉!故敕。
    而表彰李珉捐赈行为的诏旨亦曰:
    国家施仁,养民为首。尔能出稻谷二千一百石用助赈济,有司以闻,朕切嘉之。今特赐敕奖谕,劳以羊酒,旌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派差役五年,尚允蹈忠,表励风俗,用副朝廷褒嘉之意。钦哉!故敕。(18)
    由上二例可见,奖谕义民对朝廷而言是一种程序式的荣誉奖励。
    但我们又必须注意,赏格中屡有朝廷对捐赈者赐以品位不一的散官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明代所授散官只许冠带,不令管事,也不支俸,有官阶而无官职,是虚衔,系“义官”(19)。然而,《明史·食货志》之“武宗(正德)时,富民纳粟赈济,千石以上者,表其门;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从六品。世宗(嘉靖)令义民出谷二十石者,给冠带;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有司为立坊”记载明确告诉我们,民间军民捐粮是可以授官入仕的;同时,潘星辉的深入研究也充分表明,虽然应敕捐赈者原则上只能取得监生和吏员的出身或其他荣誉待遇而不能为官,但在具体实行中,选人可逐级加纳,以优先获选、升授职位,最终与卖官鬻爵相合流。(20)
    (二)劝之有方:明代的劝分方法
    明代劝分只是一种临时赈恤手段,从有关诏书看,它始终未能被提升到法律层面,形成制度。但在灾荒岁月,国家或地方政府总是念念不忘社会有能力阶层,尽可能地动员富户或有产绅衿参与灾荒赈恤;而社会阶层只要有可能,也多愿做此类的事情。究其因,与中央或地方政府得当的劝分方法不无关系。除上述颇具吸引力和激励作用的奖赏条格外,其他的劝分方法或手段主要有:
    1.劝之以礼:即以礼相劝。在动员社会有力阶层应赈过程中,明廷多次申饬劝分的自愿性质,要求任何组织或各级官员在劝分时,务必晓谕积粮之家“量其所积多寡,以礼劝借”(21)。为何要“以礼劝借”,而非以权势相凌?主要因为在古人看来,“财者,民之心也”,如果强行令其输捐,则必伤民心。而“民者,邦之本……其心伤则其本伤,其本伤则枝干凋瘁而根柢蹶拔矣”。(22)如此于国于民皆不利。与其这样,孰若劝之以礼。因此,无论以哪种形式对施赈者予以奖赏,都要以礼劝借,反复晓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之心悦诚服地捐钱借粮。为此,朝廷经常颁诏,严禁违背社会有力阶层意志的强行逼迫的劝分行径。如正统五年(1440年),朝廷遣使赈恤大江南北灾民,户部要求办赈官员在“劝借”于民时,“宜量所有,毋强所出”;嘉靖二年(1523年)行劝借之策时,亦力禁有司强逼,杜绝强行劝分之弊。(23)
    2.劝之以善:佛教积善成德思想的影响。在许多情况下,民间捐输只是一种“善行”。魏丕信认为,这是受佛教观念深刻影响的结果。(24)佛教自东汉传入中国后,其神明报应的“业报”轮回观念对国人影响颇深,从宋代以来,人们普遍接受了佛教因果报应的思想,认为神明报应不但及于今生,而且还可穿过生命之链,应验在家族身上。(25)“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26)落实到赈灾方面,宋人普遍认为囤积居奇而不恤饥荒者,非但要遭天谴,且对其亲属也有现实的负面影响。(27)因此,用因果之说劝分富室,在宋代即为董煟所关注。(28)前引黄震之文也有类似的说法。这种利用佛教积善因果说也被明人所继承。明代以佛教积善因果来劝分的例子,也频见于明代荒政实践中。(29)同治《霍邱县志》载云:“郑嘉猷,读书力行,由附监生任南京卫经历,晋阶文林。性醇谨,喜周济。万历四十五年,岁值奇荒,饿殍枕藉。嘉猷捐钱米助赈,活千万人。署县事、凤阳府别驾唐公时亲诣奖劝,题其堂曰:‘积善余庆’。”(30)此例说明,明时期不仅常以佛教积善因果说来劝分,而且朝廷对积极应赈者的旌奖有时也受其影响,留有佛教积善因果的影子。
    受积善成德的因果报应说影响,人们相信捐赈积善,神不仅能关照自己,而且会福祉后世。因此,积德又可分积阴德和积阳德两类。所谓积“阴德”,即行善而不图留名于世,不是为了获得社会的承认,而是一种延期的“报”(31)是为自身死后阴事而积。而阳德一则为自己生前所积,以求灵魂上的安慰,即使以后出现大的饥荒,灾民死徙,因为业已尽善,心中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二则为子孙后代而积,其报可惠及子孙后嗣。
    3.劝之以仁义:儒家思想的影响。如果说佛教积善因果报应信仰在劝分中起一定作用的话,那么,儒家仁义道德观的积极影响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儒家思想及其伦理道德是传统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历朝历代总是通过一系列的教化手段,把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人心,贯穿到民间和社会。持续两千年左右的教化,使儒家仁义道德观念已积淀为人们思维习惯和日常生活习俗,讲仁重义已成为人们重要的价值取向,“修善与行善成为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32)因此,一些有力之家自愿施赈,既是对国家劝分政策的积极回应,更是传统文化中儒家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所驱使的结果。正是在儒家“仁”、“义”道德观的深刻影响与熏染下,有些捐输者在施赈后,并不领国家旌表之情,拒绝接受国家的荣誉。如怀远邑民袁镗,“性纯笃重义,喜施”,平日“助济亲族,其事尤多”,曾于灾荒年岁响应“有司劝赈”而“输粟”,却“固辞冠带之赐”。而且在儒家道德观念的推动下,一些家境并非殷实者也积极地加入到民间赈恤的行列。如怀远人李贤家境并不丰裕,但笃于孝义,好善喜施。天顺二年(1458年),怀远饥,李贤却输粟四百石备赈。(33)社会上对其出于“仁义”的捐输行为也予以积极的认可,通常会将之载入地方史乘之“义行”行列。
    4.地方政府及官员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地方官员表率作用。受国家财政和地方仓储的掣肘,不少地方灾伤并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赈恤,一些地方官员常于此时而捐俸赈灾(34),地方人士也会在这些官员的影响和感召下行动起来,加入到社会助赈的行列。如万历初,寿州灾伤颇重,当地一时谷贵民饥,知州杨涧为解燃眉之急,乃捐俸赈恤。在杨氏影响下,当地富民遂纷纷施粥,饥民因此全活甚多。(35)二是地方政府或官员的劝导或暗示作用。地方政府或长官往往在灾荒年岁利用其政府权威或个人影响和号召力,劝导民间相互赈恤。如泗州人孙仁,“家素饶。年荒,乡民负官租千余金,群靖于州守,请仁稍贷,仁即代偿,无吝色”(36);嘉靖初怀远人宋义的捐粟行为也是在官僚的劝谕下而作出的(37)。这种明示或劝谕虽不属于强迫行为,然往往也为形势所迫,时间一长,便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如果灾荒不赈,就是为富不仁,成为众矢之的和被攻击的对象,非但财富难守,抑或生命不保,至轻者也是与周邻灾民关系不融洽。而一旦捐输,不仅能得到相应的荣誉和免其差役,而且还可博得一个“仁”的名望或声誉,更为重要的是获得了来自政府的安全保护。如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霍邱大旱。县令王世荫为筹得赈济物资,便以提供保护其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为许诺,促使那些家境富裕的人尽力捐献粮食。(38)这种方法虽不是强制手段,但仍存在逼迫的嫌疑,委婉而客气的语气后蕴藏着不容商量的意图。因为在灾黎云集的情况下,若富户果不如此,不仅与官府关系趋于紧张,而且和灾民的矛盾也会日益激化,在官府已明确其态度后,暴力劫掠势必不可避免。因此,尽管规定劝分为自愿性质,官府不得强迫,但在实际执行中,自愿与强迫并存。这种情况不单单明时期有,就是在其前的宋朝也同样存在(39),可谓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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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正统时期捐输者共计21人次,其中另有正统六年宿州张义、正统九年凤阳府民魏胜、正统十一年凤阳府致仕河泊所官耿原(《明英宗实录》,正统六年十月辛卯、九年六月乙酉、十一年九月壬午)共3人次捐输,因其所属不明或不便归于州县,故未计入表内。(2)景泰年间计6人次,景泰元年宿州卫小旗张义出谷(《明英宗实录》,景泰元年六月丁酉)之事不便归于州县,故未计入表内。(3)怀远合计16人次,其中方远粜粟、袁镗输粟具体时间不明(嘉庆《怀远县志》卷二十《传耆旧》)。(4)霍邱总共13人次,因具体时间不详,未计入表者计12人次(同治《霍邱县志》卷十《人物志五》)。(5)天长嘉靖前既有29人次,因其具体时间不明,不便列入具体阶段(嘉靖《皇明天长志》卷四《义民》,上海古籍书店,1963)。另外,颍上县卜迅出粟平粜煮粥亦尚未计入表内(同治《颍上县志》卷九《人物》)。
    (三)官民互动:明代凤阳府社会赈恤概览
    劝分政策在凤阳府的正式推行,当始于宣德八年。是年春,江北大旱。四月,宣宗下诏赈恤,并规定:“如官无见粮,劝率有粮大户借贷接济,待丰熟时,抵斗偿之。”淮安、凤阳、徐州等所属县在救灾中,既已贯彻执行了该政策,地方州县在发官廪赈恤灾民的同时,也积极“劝富民出粟赈济”。但从宣德九年二月户部奏称淮安、凤阳、徐州等府州县“百姓无食。有司虽已发廪劝分,今公私空匮”之语,以及宣宗诏敕负责赈恤的巡抚侍郎曹弘“用心抚恤,如他处有粮,悉移赈之”(40)的要求看,当时凤阳府等地执行“劝率有粮大户借贷接济”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一则不见当时“有粮大户”积极响应和参与捐输赈恤;二则在民间赈恤不如意的情况下,国家只得从别处移粮赈济灾民。
    凤阳民间广泛响应劝分、参与赈恤,开始于明时第二个劝分集中期——正统时期。从凤阳首次出现民间赈恤的正统四年(1439年)开始,到崇祯十三年怀远邑民方远捐赈的最后一次记载止,此间二百零一年的时间内,凤阳民间捐赈者约80人次,其中有明确时间记载者41人次(见表1)。从具体捐赈人次的时间分布看,正统时期既是凤阳民间捐赈开始时期,也是其社会赈恤最为集中的时期,其捐赈总人次占全部既知捐赈时间总人次的一半以上。其余以景泰、天顺年间为次,分别有6人次和4人次;到了成化及其以后阶段,民间赈恤的人次极其稀少。万历时虽有4人次,但与其近五十年的统治时间相比较,其4人次显然不足称道。
    在捐赈力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初期数量较大、后期数量较小的特点。明初,社会捐赈少则数百石,通常在千石;而后期千石则十分罕见,最少者仅百余石。正统时不仅是捐赈人次最为集中的阶段,同时也是捐赈力度较大的时期(见表2)。该期18个捐赈人次记载中,捐赈2500石以上者5个(其中最高者3000石),1000—2000石者9个(其中含1000石),1000石以下者4个(最低为400石)。景泰时,单人捐赈数额开始下降,其间5人次捐赈,逾千石者1人次,最低数则至350石。成化初,朝廷在“被灾尤甚”的凤阳等府推行“劝借米粮”,每处总共所得或仅“三数千石”(41)。嗣后,随着国家劝分赏格的出台及赏格要求的日益趋低,社会捐输额度也日渐减少:天顺年间4人次的捐输,无一人次达千石,低者唯百石;隆庆四年(1570年)太和王守仁的输米是该期6年唯一的一次捐输,其数亦仅百余石。后期较大数量捐输者,主要为在职官员,如捐米1500石赈恤亳州饥荒的李文明,就是武英殿中书。而民间捐输额较多者,似乎只有崇祯十三年的方远,是年他曾输粟万余石以平粜。(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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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明英宗实录》,正统六年十月辛卯、九年六月乙酉、十一年九月壬午,景泰元年六月丁酉、三年七月庚申;光绪《重修安徽通志·人物志》(光绪四年刻本)、光绪《盱眙县志稿·人物》(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光绪《寿州志·人物志》、光绪《凤阳府志·人物传》、嘉庆《怀远县志·传耆旧》、同治《霍邱县志·人物志五》。
    通过表1、表2,我们不难发现,明时期的凤阳民间赈恤人次具有州县区域分布不均衡的特点:天长、怀远、霍邱、寿州、盱眙和定远等州县人次数远远高于颍州、太和、亳州、宿州等州县人次数,而颍上、蒙城、灵璧、五河、泗州、临淮和凤阳等州县少见甚至根本不见有社会赈恤的记载。虽然这一统计结果可能与文献疏于记载、统计遗漏有一定的关系,但也并非偶然。如果细加分析,我们即可看到上述社会赈恤较多州县,除怀远地跨淮河南北外,其余五个州县无不处于淮南;而社会赈恤人次较少甚或无有的十余州县,除凤阳地处淮南外,其余俱位于淮北。这一分布情形的出现,与明时淮北的生态负向变迁及其导致的灾害空间分布有关。明时期,由于黄河南泛以颍河、涡河为孔道(42),位于泛道周域的颍州、颍上、太和、亳州、蒙城等州县灾害多发。在灾荒的频仍打击下,当地民生维艰,使得黄泛区能够捐输的富户较少;同时,灾荒环境下求生本能的驱使作用,各州县民间信仰、风习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儒家仁义观和佛教积善因果报应思想对一些人所起的劝慰和引导作用有限。而淮南各州县,一则灾害尤其是黄泛引起的水灾相对较少,灾荒打击不如淮北严重,民生相对纾宽;二则农业生产条件相对优越,淮南各州县陂塘众多,如寿州就有著名的芍陂可资灌溉,农业生产有一定的保障,民间略为赡丰。灾荒年节,只要有可能,民间即会在政府的劝谕下而捐赈。
    通常认为,社会捐输的主体一般为富户,这是一普遍的现象。如果不是富裕之家,何以有赀可捐?凤阳的情形也基本如此。但此外,尚有一些其他与官府具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士:(1)卫所驻军。如先后曾两次出“稻麦千石有奇,佐官赈济”的张义即为宿州卫军。(2)仕途宦者。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亳州大饥荒,以捐米1500石助赈而被敕赐“苍生寄命”之旌的李文明,其身份即为官宦——武英殿中书;霍邱郑嘉猷,“读书力行,由附监生任南京卫经历,晋阶文林”。万历四十五年,“岁值奇荒,饿殍枕藉。嘉猷捐钱米助赈,活千万人”。(44)(3)致仕官员。正统十一年,凤阳府致仕河泊所官耿原出谷千石有奇赈灾济歉;定远县黄金,进士出身,历官广西参政。归里后,遇岁饥民疫,遂设法赈济,自为粥厂,全活数千人。(45)(4)有些捐输者本人虽非官非宦,但系官宦之家。正统、景泰时期连续捐输的怀远廖冠平、廖冠正和廖冠玉兄弟即为其中一例。廖氏兄弟原籍江西泰和,其父廖伯斐曾任怀远县令,阖家迁居于怀远。后来,其子廖寇美占籍怀邑,并由岁贡而历任双流县、南海县知县。(46)可见,屡有捐输的廖氏兄弟具有非常深厚的官僚家庭背景。
    如果我们把上述捐输主体从明时期凤阳捐输人次中剔除,那么,凤阳纯由富户捐输的人次数则又会大为减少。而富户捐输较少的根本原因,就是该地区频仍的自然灾害及由此导致的普遍贫困。
    劝分和捐输是民间赈恤的两种基本方式。劝分有无偿赈济和有偿赈贷之分,煮粥、平粜、抚恤等属于无偿赈济的范畴。就劝分之有偿与无偿两种形式而言,凤阳虽有少数的有偿赈贷(47),然无偿赈恤占绝大多数。如颍上卜迅,“性耿介乐施。年饥,出粟平粜煮粥哺饿者。久疫,遇路殍,收而葬之”等。但这种民间互济的劝分形式在凤阳并不是主要的,其根本形式乃输粟助赈,即劝输,也就是民间输钱粟入官,然后由官府负责开展赈恤。
    捐输之所以成为凤阳社会赈恤的主要形式,根本原因有二:首先,由该地经济水平决定的地方赈恤总体规模较小和次数较少,灾后赈恤国家是主体,地方赈恤是补充,是“助赈”。正因为如此,地方志书在记载民间捐输事件时,多以“助赈”定其性。如正统四年盱眙蔡彦平输粟1500石“助赈”、寿州张敏捐谷2500石“助赈”;五年,寿州人高翔捐麦3000石“助赈”;十四年,高翔又与华嵩、刘福各出谷2500石助赈(48)等等。其次,民间捐输的动因或目的很明确,或迫于地方官员的“劝谕”,或出于博得好的口碑或荣誉。因此,民间捐输往往仅“应格”而从,并随着国家赏格标准的日益降低,地方个人捐输的数额也不断下降,以致后来的百余石即可“旌为孝义之家”。即便如此,因凤阳疲极的经济环境,后来也罕有捐输者。
    二
    作为临灾应急措施,尽管劝分在明朝尚未成为一种成熟的制度,但明朝对劝分有一套固定的做法。那么,这一典则实施后的效果或作用究竟如何呢?
    首先,毋庸置疑,仕宦民绅个人捐输活动在实际的抗灾救灾中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和意义。这种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家而言,民间捐输是助赈、助困,它在某些时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府救灾能力不足的问题。林希元曾对这一措施的积极意义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他说,此举不费任何“官财”,国家所失仅为“量免几年徭役”。认为只要政府“作之有道”,“以礼奖励”,“则民自乐于供输矣”。所以,他强调灾荒岁月非但要推广此法,且“若本乡无富民”,亦可“借之外乡”。(49)可见,通过劝赈于民,国家以较少的损失而赚得了最大的利润,既节约了国家用于赈灾的财政支出,又填补了官府因赈灾能力不足所带来的缺憾。二是对灾民来说,可借助民间捐输聊以度灾活命。文献中诸多“乡里赖以全活”、“活千万人”等记载,就是此类效果的很好说明。而且,民间捐输如与其他荒政措施相配合,则其救灾赈荒的意义更为突出。如万历四十五年,霍邱大旱奇荒,饿殍枕藉。知县王世荫捐米2000石赈之,在其影响和劝谕之下,仕宦郑嘉猷等纷纷“捐钱米助赈”。在当时仓储缺失的情况下,该县就是靠这些社会捐输度过了饥荒,结果活饥民千万。(50)三是从稳定灾区社会治安的角度看,通过捐输者的仗义捐输,灾区救荒物资捉襟见肘的情形有所缓解,受赈的灾民之灾荒妒富情绪得到一定的化解,避免了灾荒时期由于社会贫富矛盾的激化而引起的社会动荡或地区骚乱之发生,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民间捐赈又是社会的减震器。而且,捐输者也有所得。捐输者行为因符合行善积德和儒家仁义的规范,其善义之举不仅因此获得了来自朝廷按照相应的赏格对之给予的肯定和旌奖,而且也得到了民间的赞誉。这样就会在全社会产生道德示范效应,促使社会向善的价值判断的形成,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引领社会风气朝着积极的正向发展。另一方面,对其他富户又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可促使更多有条件的民户或仕宦者加入到社会赈恤的行列。如景泰四年颍州饥荒,颍州儒士武英捐麦800石倡赈,“有司上其事,旌为义民”,“于是官绅相继出粟,乡里赖以全活”。(51)
    其次,尽管民间捐输具有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但对此也绝对不能评价太高。劝分的出现,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灾情重大或连续灾荒、国家和地方州县因财力不济与地方仓廪匮乏而赈恤不力,同时地方官民又具备捐输的条件等;而劝分能否发挥积极的作用,又取决于社会上下多重因素,如国家的赏格分度、地方富民的多寡及其富裕程度、地方民户对国家政策的反应度等等。同时,自然灾害的频度和程度对社会的捐输也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若是灾荒连年,地方普遍严重贫困,此境下的民间捐输情绪、频率、水平和力度定然不会理想,往往与灾后民众对救灾物资的巨大渴求形成杯水车薪的对比关系。
    在魏丕信的研究中,明后期的社会赈恤被予以积极的评价。魏氏认为,16世纪的民间救荒传统在其时处于支配地位。(52)然而,就凤阳情况来看,其结论未必成立。因为与正统等时期的捐输情况相比,明后期的社会捐输明显存在着捐输频次少、历次数额低的两大缺憾;而且纵使有明一代,除个别阶段(如正统时等)民间捐输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外,其余绝大多数时期的民间赈恤因系零星的个人行为,力量有限,也不曾居于主导地位。即使是在社会捐输较好的时期,来自民间的捐赈意义也不能高估,因为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有限的民间捐输根本不能满足灾区对救灾物资的需求;同时,国家荒政在整个荒政体系中仍居支配、主导地位,而社会赈恤则始终处于从属于官方赈恤的次要地位,其作用亦不甚明显。
    现有方志材料显示,正统至景泰、天顺年间,凤阳的社会捐输曾一度因为捐输频度、数额相对较大而在灾荒赈济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持续时间有限。由于灾荒不断,社会经济凋敝,从成化时期开始,社会捐输作用开始式微,此间虽不乏社会捐输,且极少数的捐输力度不菲,在个别年份或个别地区(如万历四十五年的霍邱等)的灾后赈恤中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但毕竟是“四海变秋气,一池难为春”,在根本上无法扭转民间赈恤的颓废趋势。
    另外,捐输者的行为动机也是考察社会捐输作用和效果不可忽视的。不可否认,诸多捐输者的行为是出于帮助灾民度荒的善义之举。然而,并非所有捐输者的真实动机均出于赈恤济贫,部分捐输者在善举外衣包裹下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与追求。如朝廷的旌奖,以及借捐输而息盗保富,防止因粮食危机而起的抢劫之风,危害其自身的生命财产等等。(53)其中来自朝廷的奖谕,不仅使之因此在乡邻里博得声誉,而且还在乡民中树立一定的威望,为其进一步渗入社会基层、参与地方决策获得资本,并可能据此而得到更大的利益。
    受国家财政经济等影响,明廷在努力做好官方办赈的同时,从宣德年间开始,便把最先由地方创造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赈灾的方法加以政策化,积极发动社会力量赈灾,并出台了些许劝分赏格,对民间捐输事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在实践中还辅之以儒、佛之道等劝分手段,加诸地方政府及官员于其中的表率作用与积极劝导,明代民间赈灾活动得以有效地开展。然而,就整体情况看,明代劝分政策的推行和实施具有显著的阶段性:自宣德时推出劝分政策以降,其后的正统等八代都曾实行过该政策,尤以宣德、正统、成化、嘉靖时期最为集中;另外,从典制的角度而言,明朝劝分赏格似仍停留在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具体到凤阳府,其社会赈恤也留有鲜明的阶段性印记:虽然政策正式实施于宣德年间,但真正的推行则在正统时期,其捐赈人次较为集中,景泰、天顺年间稍次之,成化及其后,捐赈人次稀少。这一捐赈人次分布的阶段性状况,和明政府推行劝分政策的阶段性特征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说明明廷劝分政策在该地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但成化及其后捐赈人次的稀少,又表明该政策在凤阳未能善始善终地得到贯彻执行。在捐赈力度方面,凤阳地区还有初期数额较大、后期数量较小的明显特点。同时,受生态负向变迁、灾荒区域分布及其影响下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影响,明时期凤阳的民间赈恤,一则捐赈人次的州县空间分布不均衡,淮河以南地区捐赈总人次多于淮河以北地区;二则社会赈恤形式以捐输即输粟助赈—民间输钱粟入官,然后由官府负责开展赈恤—为主。总而言之,由于有一套固定的典则保障,明代劝分政策及其影响下的社会赈恤,在实际救灾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不过,社会赈恤实际效果的产生,还受灾情、国家财政情状、地方社会等多重因素的掣肘,因此民间捐输虽有毋庸置疑的积极意义,但在某些地区,其作用还是有限的,不可盲目地一概是之,凤阳府的情况即喻其一二。
    注释:
    ①相关成果主要有吴滔的《明清时期苏松地区的乡村救济事业》[载《中国农史》,1998(4)]、张文的《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4)]等。另外,周致元的《明代的赈灾制度——以凤阳一府为例》[载《安徽大学学报》,2000(4)]之“明代赈灾的钱粮来源和数额”部分,也略及国家鼓励富民出资赈济灾荒的事例,认为这“也是明代荒政一个明显的特色”。
    ②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中《劝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③相关记载可参见《春秋左氏传》闵公二十一年;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十八《四月初十三日到州请上户后再谕上户榜》,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续文献通考》卷四十二《蠲贷》,现代出版社1986年影印版;林希元:《荒政丛言·三便》,载俞森《荒政丛书》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屠隆:《荒政考》,载《荒政丛书》卷三。
    ④明代,凤阳府辖有寿州、怀远、凤阳、临淮、五河、盱眙、霍邱、定远、天长、太和、颍州、颍上、亳州、蒙城、宿州、灵璧和泗州等十七州县。明时凤阳府灾害状况及政府以国家身份在凤阳府开展的救济行为,具体参见陈业新:《明至民国时期皖北地区灾害环境与社会应对研究》第一、二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⑤赵克生:《义民旌表:明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载《史学月刊》,2005(3)。
    ⑥《明宣宗实录》,宣德八年二月丁未、四月戊戌,九年十月庚戌;《明英宗实录》,宣德十年五月乙未,正统三年十二月甲寅,景泰三年十二月壬辰;《明宪宗实录》,成化八年十月壬午、十一月辛亥,十八年三月庚午,《明孝宗实录》,弘治二年十一月己卯;《明武宗实录》,正德十四年四月乙丑;《明世宗实录》,嘉靖二年九月甲午;《明神宗实录》,万历十四年七月乙卯;《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八十三《荒政部汇考·明一》(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影印版),万历《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灾伤》(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
    ⑦《明宣宗实录》,宣德八年四月戊戌、九年二月己酉;《明神宗实录》,万历十三年六月壬寅;光绪《凤阳县志》卷九《名宦下》,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
    ⑧《明宣宗实录》,宣德元年六月甲子、八年二月丁未;《明宪宗实录》,成化十三年八月甲寅;《明英宗实录》,正统三年九月甲辰、十二月甲寅。
    ⑨《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一○八,《明英宗实录》,宣德八年四月戊戌、九年二月己酉、十年五月乙未。
    ⑩《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八十三《荒政部汇考·明一》。
    (11)《明宪宗实录》,成化八年十月壬午;《明武宗实录》,正德十四年四月乙丑;《明世宗实录》,嘉靖二年九月甲午。
    (12)光绪《凤阳府志》卷十八下之上《人物传》。
    (13)《明宪宗实录》,成化八年十一月辛亥;《明孝宗实录》,弘治二年十一月己卯。
    (14)嘉庆《怀远县志》卷二十《传耆旧》,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
    (15)同治《霍邱县志》卷十《人物志五》,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16)《明宪宗实录》,成化十二年九月乙卯。
    (17)(18)赵克生:《义民旌表:明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
    (19)同治《霍邱县志》卷十《人物志五》、卷十四《艺文志一》。
    (20)参见潘星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第9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1)万历《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灾伤》。
    (22)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二十《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总论理财之道上》引陆贽语,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3)《明英宗实录》,正统五年十二月辛卯;《明世宗实录》,嘉靖二年九月甲午。
    (24)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111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25)杨联陞:《报——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载《食货月刊》第3卷第8期。另载杨联陞:《中国文化中“报”、“保”、“包”之意义》,第59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7;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洪业杨联陞卷》,第870页,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26)《子夏易传》卷一《周易·上经乾传第一》,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7)张文:《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
    (28)《救荒活民书》卷下《救荒报应》。
    (29)相关情况可参见赵克生:《义民旌表:明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
    (30)同治《霍邱县志》卷十《人物志五》。
    (31)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111页。
    (32)游子安:《劝化金箴:清代善书研究》,第17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
    (33)嘉庆《怀远县志》卷二十《传耆旧》。
    (34)乾隆《颖州府志》卷六《名宦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载:邵型,隆庆元年知蒙城,“岁饥捐俸以赈,蒙人立祠,肖像以祀之”。
    (35)光绪《凤阳府志》卷十七《宦绩传》;光绪《寿州志》卷十六《职官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
    (36)乾隆《泗州志》卷九《人物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光绪《泗虹合志》卷十二《人物志下》(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孙仁,泗人,家饶于赀。值岁荒,族邻负官租千余金,仁慨为代偿。”
    (37)嘉庆《怀远县志》卷二十《传耆旧》:义“性至孝悌,……抚恤孤寡,恩义备周。时值嘉靖二、三年大荒,巡抚胡公劝赈,公于凤、怀两县捐粟千石,胡公贤之,欲闻于朝,授以冠带,固辞”;又,杨时秀之《明故处士西湖宋公墓志铭》:“嘉靖二、三年,岁值大歉,巡抚胡公籍大姓以劝众,翁慨然输粟数百斛,因命以冠服,自称犁锄人不敢拜。胡公嘉其良善而慰劳之。翁又复私出粟以赈。时道殣相望,乃与里居之南,约贫民以掩骼,而出息以偿其劳。其义尚种德类如此。年四十余,家益绕足,谦退自居,尊贤敬士,恤贫睦亲,识与不识皆慕其名,郡邑士大夫见之者咸敬而重之。”
    (38)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49页
    (39)张文:《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
    (40)《明宣宗实录》,宣德八年四月戊戌、五月庚午、九年二月庚戌。
    (41)《明宪宗实录》,成化元年十月壬午。
    (42)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二五八《人物志》、光绪《凤阳府志》卷十八下之上《人物传》。
    (43)具体参见韩昭庆:《黄淮关系及其演变过程研究》,第54—62、71—78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44)光绪《重修安徽通志·人物志》、同治《霍邱县志·人物志五》。
    (45)光绪《重修安徽通志·人物志》。
    (46)嘉庆《怀远县志》卷二十《传耆旧》。
    (47)如光绪《寿州志》卷二十四《义行》载,嘉靖年间,寿州岁饥,民人张连“尽出所积以贷人,不责质”。又光绪《凤阳府志·人物传》、光绪《重修安徽通志·人物志》:寿州人张连,“遇急难拯济不遗余力。嘉靖间饥,尽出所积以贷人,不责质”。名义上是“贷”,但不取息,实质上为“借”。
    (48)光绪《重修安徽通志·人物志》、光绪《寿州志·人物志》。
    (49)《荒政丛言·三便》。
    (50)同治《霍邱县志》卷三《食货志三》、卷十《人物志五》。
    (51)光绪《重修安徽通志·人物志》。
    (52)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226页。
    (53)赵克生:《义民旌表:明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N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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