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
张海英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10期
【原文出处】《学术月刊》(沪)2008年7期第130~139页
【英文标题】The Administrative Modes of Towns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作者简介】张海英,历史学博士,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内容提要】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市场交流的扩大,江南地区各类商业、手工业专业市镇大量涌现,江南经济也因此而引人注目。这些蓬勃兴起的各类市镇,不仅在经济结构上各有千秋,在行政管理上也各具特色。有的市镇位于两省、两府或两县的交界处,在行政区划及管理上分属两个府或两个县;有些市镇,明朝时没有任何管理机构,至清代也不是县级行政机构的中心,却委派县级行政管理人员驻镇管理;有的由政府设立更高级别(府厅级)的官员负责管理;还有的市镇自明至清,尽管建置规模多有变化,但却始终维持原来的管理模式。其他如钞关、临海港口等功能特殊的市镇,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特殊管理形式。这种多类型、多层次的行政管理模式,一方面反映了这一时期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的相对灵活性,使江南市镇的商品经济有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始终缺乏主动意识,对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被动应付,最终又制约了江南市镇的进一步发展。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 lot of towns specializing in commerce and handicrafts emerged in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These towns differed not only in the economic structure, but also in their administrative modes. The multi-type and multi-ylayer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for one thing, indicated the flexibilit of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the government at the time, which allowed a relatively loose spa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towns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Howeve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se towns was restricted by the absence of initi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and their passive reaction to the social problems.
【关 键 词】江南/市镇/管理/明清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town/administration/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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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8)07-0130-10
    对于政府行政职能、制度因素等在明清江南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以往的研究多有涉及,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同时诸多的疑问仍然存在:以江南地区而言,人们在对江南地区蓬勃发展的各类市镇不吝笔墨——对其经济结构、商路交通、商人商帮的活动特点、市场体系以及各类市镇经济发展的个案特色深入探讨的同时,对于作为职能部门的各类政府管理机构在江南市镇①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则着墨不多。应该说,明清时期江南地区蓬勃兴起的各类商业、手工业专业市镇,不仅在经济结构上各有千秋,在行政管理机制上也各具特色。在林林总总的各类市镇中,有的位于两省或两府或两县的交界处,行政上分属两个府或两个县;有些市镇,明朝时没有任何管理机构,至清代也不是县级行政机构的中心,却委派县级行政管理人员驻镇管理;有的市镇则由政府直接设立府厅级别的官员负责管理;还有的市镇自明至清,尽管建置规模多有变化,但却始终维持原来的管理模式。其他如钞关、临海港口等情况特殊的市镇,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特殊管理形式。这些不同类型的市镇,其行政管理模式是怎样的?以江南市镇而言,在传统国家行政框架之下,明清政府行政机构在融合国家行政体系与基层社会管理、促进地方发展方面的作用如何?如何评判其市镇管理的行政效率及管理成本?本文拟对此作一些探讨,为我们重新认识传统地方行政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提供一种参照。②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与市镇的兴起
    在中国古代遗存的各类文献中,人们对于市、集、村、镇含义的理解还是有所区别的:“民人屯聚之所谓之村,有商贾贸易者谓之市,设官将禁防者谓之镇。亦有不设官而称镇,既设而仍称村者。”③但总体而言,基本上是“远于城而民聚焉者曰聚,聚落曰村,聚货曰集。古未有以镇名者,夫镇者,重也,压也,至后世凡地有税课者,亦谓之镇”④。也就是说,许多地区设“镇”之处,早先多为军事重地或设置军事机构以“重也,压也”,后来则演变为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税课局、巡检司)之地。这一发展特点,在江南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以分属嘉定与昆山的安亭镇而言,清中期当地人追溯称,“吾安亭,《方舆纪要》、昆嘉二县志俱载有税课局之设,明祖吴元犹沿不改,至嘉靖四十一年奏革,则斯地之在汉时特以安亭名其地,迨设税课,又以镇系于安亭也”⑤。至清代,镇的名称因主要具有“市”的功能而通称“镇市”或“市镇”,“聚落曰村,聚货曰集,村集之大者,今皆名镇”。⑥
    从方志记载来看,江南地区市镇名称的源起在明清两代并不全然相同,特别是明代前期的一些“镇”,除却“地处冲要之所”等交通因素外,有一部分便是因其地曾设有驻军、税课司、巡检司或盐场、驿铺等各类官方机构而得以发展乃至得名的。以正德《姑苏志》⑦所记载的苏州府七州县为例,当时苏州府吴江县所辖三市四镇中⑧,同里、震泽、平望三镇曾设有巡检司,同里镇还设有税课局⑨,平望另设有官方驿站;长洲县所辖五市三镇中⑩,陈墓设有巡检司,许市(一名浒墅,宣德间始设钞关,即浒墅关)设有巡检司、急递铺;昆山县所辖四市五镇中(11),丘墟、泗桥、安亭、石浦四镇曾设税课子局或巡检司;吴县的木渎镇设有巡检司(12);常熟县福山镇设有巡检司(13);嘉定县的江湾镇设有巡检司,大场镇曾设盐场(14);太仓州的甘草市、茜泾镇设有巡检司(15)。
    相比之下,清代许多著名的大镇则更多地是由于其自身经济的发展而得名。最典型的莫如明代“嘉靖间渐成市”、终明一代连兼辖的巡检都不见记载的盛泽镇,入清以后,借丝绸之利蓬勃发展。至乾隆间,则是“舟楫塞港,街道肩摩”,“万家烟火,百倍于昔,其热闹与郡阊门埒”(16)。“乾隆五年,移驻县丞,以资弹压,遂称巨镇。”(17)因此,明代江南方志中所载的诸多“镇”的规模与清代方志所记载镇的规模大相径庭。明代曾设有巡检司、税课局、营汛等各级军政机构乃至称为“镇”的地方,并不一定是清代的经济大镇,也不同于我们今天行政意义上的市镇。有些明代前期方志记载的“镇”,到了明中后期,由于其原先所具有的军事或政治功能的下降,而经济上又没有大的发展就渐渐落寂了;而一些原本并没有政治功能的村市,却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原因,在清代成为颇具规模的商品交易中心,发展成为引人注目的手工业、商业市镇。清代以后,新兴的市镇有许多是在经济活动中或适应经济活动需要而形成的,并不是法定社区的行政区划组织,这从某些大镇经常分属二三府县即可见一斑。这些分区特点,也形成了明清江南市镇独特的管理机制。
    总体而言,明清方志中较多的是对市镇规模、经济特色、风俗、物产、人文历史等方面的记载描述,对具体行政机构及其职能的体现等则着力不多,这也从中反映出市镇的行政职能与市镇建置、市镇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在某种程度上,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机制较之其经济的发展需求尚有许多缺失。
    二、明清江南市镇的管理模式
    据方志记载,“市镇统于州、县,例无设官”(18)。因此,就行政管理而言,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绝大多数市镇仍依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接受州县级行政机构的直接管理。在此基础上,又有一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管理形式。
    (一)设立县级以下的官方机构
    明代前期,政府对江南市镇的管理总体上仍承继了宋、元时期的巡检司制度。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即下令在全国各布政司所属州县设立巡检司。巡检司设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在外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俱设,俾率徭役弓兵警备不虞。初,洪武二年,以广西地接瑶、僮,始于关隘冲要之处设巡检司,以警奸盗,后遂增置各处”。(19)洪武十三年(1380年)十二月,敕谕天下巡检,明确其具体职责,并派员巡视考核:“朕设巡检,扼要道,验关津,必市民之乐业,致商旅之无艰,然虽法古之良能,未经点督。今特差诣所在,谕以巡防有道,讥察多方,有能坚守是职,镇靖所司,役满来朝,朕必嘉焉。”(20)
    江南地区巡检司的设置,大致以水陆交通要地为主,包括运河沿岸的市镇,其任务也是“专盘诘察捕等事”(21),“察奸顽而捕私邪,使境内民安”(22)。《明会典》中特别强调,巡检司主要职责就是盘查过往关津之人或船马,查验官方行文,“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明代实行“文引”制度,“文引”也称“路引”,明政府规定,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概验文引。如果没有官方文引,或内官内使来历不明者,巡检司有权将其拿送巡河御史究治。为了加强对市镇的控制,巡检之外,在一些比较重要的市镇,另有如守备、把总、千总等武官进驻。
    在经济管理方面,明初江南的一些市镇设有税课局,掌收商税、河泊所收渔税。明代税课局,“府曰司,县曰局”,下设“大使一人,从九品,典税事。凡商贾、侩屠、杂市,皆有常征,以时榷而输其直于府若县。凡民间贸易田宅,必操契券请印,乃得收户,则征其直百之三。明初,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后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23)江南市镇中所设税课局主要负责本镇及周边村镇的税课,如枫泾镇,元时设有白牛务,“明初改为税课局,兼收王店、新丰、新行、钟带、白马堰等市课程,后废”。(24)
    从方志记载及相关文献来看,明代江南地区设置巡检司与税课子局之市镇为数不少,苏州府设巡检司的便有震泽、汾湖、平望、同里、简村、木渎、光福、陈墓、许市、泗桥、石浦、江湾、福山、甘草、茜泾等镇市,设税课子局的有丘墟、安亭、同里等镇(25);松江府的亭林、新场、周浦、青龙、泖桥、朱泾、张堰等镇设有巡检司,张堰、小官、叶谢、下沙、周浦、八团等镇旧有盐场,朱泾、北七宝、乌泥泾、新场、唐行等镇设有税课局,青村镇旧有千户所(26);嘉兴府的斜塘、陶庄、风泾(即枫泾)、青镇等镇设有税课局,玉带、澉浦、石门、皂林等镇设有巡检司,澉浦、乍浦等镇另有千户所(27)。
    江南市镇中税课局与河泊所的设置于明初洪武年间较多,明中叶以后,随着渔利的下降与税收的减少,一些税局与河泊所被裁革或合并。如黄渡镇,“洪武初设河泊所大使,管嘉定、昆山、华亭、上海四县渔户。弘治三年(1490年),松江知府刘璟奏革,“其渔课归秋粮项下带征,系苏州府者,并入沙头河泊所”。明初亦曾于嘉定设税课子局九处,黄渡镇为其一,而到“嘉靖四十二年,巡按御史陈瑞奏革”。(28)作为政府管理机构,这些只是税务征收与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县级以下或是镇一级的正式行政建置,只有巡检司才算是县政府派出的下属机关,并且诸多地方巡检司的设置一直延续到清代。因此,相比之下,巡检司对江南市镇发展的影响远较税课局与河泊所为大。
    巡检司作为县级以下基层的行政管理组织,还保留了比较浓厚的军事色彩,“乡镇之防,巡检司之职也,故曰分防、曰巡檄,役亦曰弓兵”。(29)巡检司管辖范围以市镇为主干,包括环绕市镇的乡村。如湖州府南浔巡检司署设在南栅笺字一圩,管辖南浔镇及乌程县十七区及二十三区地方,于水陆丛杂之地弹压巡缉(30)。明初嘉定吴塘巡检司,初时以黄渡镇为驻地,管辖墩汛凡九:“青冈墩、黄泥泾墩、外冈墩、城西墩、石冈门墩、马陆墩、黄渡墩、冯家桥墩、沙冈墩。万历三年,裁归江湾巡检司兼辖。”(31)后来,江湾巡检司合并了吴塘巡检司,共辖十八墩九汛(32):“领墩凡十八:沙浦墩、汤字圩墩、吕字圩墩、生字圩墩、南翔墩、周家浜外墩、周家浜里墩、衣有字圩墩、致字圩墩、东潜字圩墩、西潜字圩墩、中潜字圩墩、大场墩、胡陆湾墩、江湾墩、清水洼墩、五圣庙墩、秦家店墩;辖汛凡九:江湾、南翔、真如、大场、安亭、黄渡、纪王庙、栅桥、殷行。”(33)这“十八墩九汛”基本上涵盖了江湾镇及周边的主要市镇及乡村。当时江湾巡检司内设有弓兵四十名,巡司一员,管理形式是由“巡司督率弓兵沿乡巡缉”,主要是水陆治安巡逻,监视和盘查人口,维持治安,并不代辖市镇、村庄。(34)
    巡检司有正式官署,也有赁居民房者。正式的巡检司署,其建筑颇有讲究,以体现巡检司作为地方基层权力机构的某种特质。如吴淞江司,乾隆九年(1744年),建官署于法华寺东(后历任修葺),“嘉庆十一年,巡检宋肇署前植柳数株。竖杆,夜设灯火,以照行人。咸丰三年八月,毁于闽匪。后之来者,或假庙宇,或赁民舍,无定所焉”。(35)
    巡检司制度于明清两朝一直存在。作为县级以下的行政管理机构,虽然其驻地及增汰时有变动,但在维持地方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明清江南的一些市镇,尽管其建置规模多有变化,却始终维持巡检司的管理模式。如湖州府的双林镇,明洪武时由距双林镇二十四里的琏市巡检兼辖,清初设双林汛,康熙后镇市繁盛,“号称万家”,则移琏市巡司驻双林,仍以巡检司为主要管理机构。(36)
    但是,巡检司毕竟只设从九品的末等官员,司下额定编制仅吏员一名,不得随意增设,其下召募来的弓兵十余名,其职务又往往局限于擒捕盗贼,难以承担管理市镇的繁杂任务。而且由于明代巡检司职能监管的缺位,在其设立之初,各类违纪事件就屡有发生:诸如巡检和弓兵在收取了所截获的逃军或逃囚的钱财之后,便“纵令逃去”;“及至拿住赃盗,不行火速解官,却乃教唆诬指平民。拿获私盐,允其骗诈民众。”(37)为此,朱元璋曾多次颁布诰令,严加惩治(38)。到明中后期,巡检司制度更是日趋涣散,“公勤守法者少,贪婪废事者多,止知取钱肥己,罔有肯用心盘诘”,敲诈勒索成为当时巡检司弓兵的家常便饭(39),巡检司维护一方安宁的管理作用日趋减弱。
    另一方面,随着江南经济的日益繁荣,市镇规模不断扩大,市镇人口日渐增多,三教九流混杂其间,“万民辐辏”、“五方杂处”的局面不仅令市镇的社会治安隐患越来越多,日益繁盛的市镇经济也对市镇管理职能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这些已远非巡检司所能胜任。因此,明代中后期开始,江南地区的市镇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一些界跨两县或两府的大镇,面临的问题更为繁杂。由于市镇本身日益重要的经济地位,官方不能漠视其管理上的困境。于是政府不得不打破原有的“府—县—镇—乡、都、图”的传统行政层级模式,在一些比较大的市镇直接设立府、县级别的官员予以管理。
    (二)在市镇设立府厅级官员驻镇管理
    明清时期,江南地区设府厅级官员驻镇管理的市镇,主要有苏州府的同里镇,吴县周庄镇,湖州府的南浔镇,地跨杭州、湖州二府的塘栖镇和地跨湖州、嘉兴二府的乌青镇。这种管理模式对所在市镇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以地跨嘉兴、湖州两府的乌青镇最为典型。
    乌镇隶属于乌程县,青镇原属崇德县。明代宣德四年(1429年),政府将嘉兴县析置秀水县、嘉善县,从海盐县析置平湖县,从崇德县析置桐乡县,青镇改属桐乡县,在县治北五十里。至正德、嘉靖时期,乌青镇的繁荣大大超过了前代,“负贩之广,封桑之勤,又日盛一日。且士知学问,科贡有人,民知尚义,输赈多室,缙绅士夫摩接街市,民风土俗一变而为富庶礼仪矣”(40)。市镇的繁盛也带来了管理上的新课题:当时乌青镇“盐徒出没,盗贼猖獗,财徒盈街,娼优塞巷”,而其“河港纵横,隔属错杂”的地理位置,加上分属两县的行政建置,致使“盐徙盗贼,彼追则此遁,东捕则西窜”。(41)
    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当时政府对乌青镇的管理是颇费周折的。明嘉靖十七年(1538年),原任广东按察司副使施儒,鉴于乌青镇的繁华及地位的重要,上《请分立县治疏》,请求朝廷批准在此分立县治(知县衙门),“以弭盐盗,以安地方”(42)但这次的请建县治,以相关各县不肯割地,“版籍未可纷更”而未能实行。退而求其次,到嘉靖十九年(1540年),当地又疏请添设通判一员坐镇。通判是正六品的府级官员,地位在知县之上,由其直接管理一个镇,可见政府对市镇管理问题的重视。却又因“通判多委部解”,且所派官员“不驻乌镇,实在府城”,倏来倏去与无官相差无几,“自此指为冗员”,于隆庆二年(1568年)“奉议裁革”。(43)
    明万历三年(1575年),浙江巡抚谢鹏举、巡按御史萧廪,鉴于乌青镇日益恶化的治安局面,具疏添设同知一员,“令其常川驻扎该镇,管理捕盗、盐法、水利事务,遇有强盗、人命重情,即时就近缉拿问理,其关系各府各县者,俱许关提解发,若有阻挠、偏护,许申呈臣等及巡按、察院衙门参治,守巡该道,仍每不时巡历稽察,以防奸弊。至于本官马丁、俸薪、门皂等项,与修葺公宇工费,俱听臣等照旧派征,支给修理,庶官有定员,事有专责,良善者有所恃以无恐,奸恶者有所惮而不为”。这次的题请获得批准,吏部题覆准设同知一员,常驻乌镇。(44)
    同知是正五品的府级长官,地位高于通判,而且常川驻镇,管理自然更为强化。从其奏疏可以看出,“湖州府添设同知”的执事权限是比较灵活的,涉及捕盗、盐法、水利、人命重情等治安、诉讼、民情、地方事务各个方面,而且办案时可以打破府县一般的常规约束,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与特权。“附近府县地方悉听约束,抚按衙门不得别项差委”,如若相关事情涉及各府各县,添设同知亦有权“关提解发”,各府县不得“阻挠、偏护”。这次奏疏获得批准,“自后建立衙门,创设库狱,置造哨船,召募土著兵勇一百二十七名,分布哨守信地,各兵粮杂派安吉、归、乌、长、德、武、孝、崇、桐、秀水、吴江,十一州县解给”。(45)同知在人员配备方面的规模气派大大胜过本县衙署。
    清代,乌镇规模继续扩大,“巨丽甲他镇市,达广袤十八里”(46),其市镇的规模已超出了当时湖州府城与嘉兴府城(47)。顺治四年(1647年),乌镇的“湖州府添设同知”被裁革,其市镇管理再次面临与前朝类似的困难。康熙元年(1662年),分守嘉湖道张武烈上《遵旨敬陈末议疏》,强烈要求另委官员治理(48),于是在当年移驻湖府督捕同知,“仍控石、桐、秀、吴等县,为乌镇捕盗同知”。康熙十八年(1679年),因衙署坍塌回驻府城;雍正四年(1726年),应浙江巡抚李卫之奏请,复驻乌镇。(49)
    作为府级官员,其下属的配备是比较全面的。督捕同知配备的主要人员有:经制典吏二名、经制书办六名、额设清书六名、额设招书二名、门子二名、快手八名、帮役八名、皂役十二名、民壮二十五名、捕役八名、水手八名、盐捕四名、轿夫七名、军健四名。(50)
    从人员结构上看,这是一支庞大的治安管理队伍。此外,清代顺治、康熙年间,乌青镇还设有青镇司巡检、乌镇驻防、青镇驻防等各级军政机构,共同承担着管理乌青镇的事务(51)。这些行政机构的设立,远远超出了“市镇”一级的建置规模。
    在市镇中设立府厅级别的官员负责管理,这是明清政府对县以下基层行政管理形式上的重大改革,反映了其行政管理体系某种程度的灵活性。不过,从方志所载市镇各级官员所上奏疏来看,明清政府对于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首先是从维护市镇治安角度出发的,其行政管理的出发点仍然是传统的“绥盗安民”思路,较少从促进市镇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此外,其庞大的吏员队伍,在维护市镇一方平安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加重地方的经济负担,对其行政效率与行政成本的核算,包括市镇财政经济的承受能力,都将是一种极大的考验,从而带来新的问题。
    (三)委派县级副职加强管理
    在市镇中委派知府佐官坐镇管理应该说是比较特殊的管理模式,政府不可能在市镇一级的行政单位中设立太多的府厅级官员驻镇管理。而加强对规模日益发展扩大的市镇管理又迫在眉睫,于是,明清政府便在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市镇中直接委派县级副职(如县丞、主簿)坐镇管理。委派县级官员亲自坐镇属下的一个市镇,自然也是管理体制上的强化,这种文官驻镇的管理模式弥补了市镇中政府行政机构缺乏的不足。
    明清时期,苏松地区委派县级官员予以管理的市镇主要有:地属元和、昆山、新阳三县的角直镇(元、昆、新县丞厅),地跨元和、吴江、青浦三县的章练塘镇(元、江、青县丞厅),吴江县盛泽镇(县丞驻),吴县木渎镇(县丞驻),奉贤县四团镇(县丞驻)、高桥镇(奉贤县丞驻此,后移驻四团镇;宝山县丞驻),金山朱泾镇(金山县丞驻),青浦七宝镇(县丞驻),青浦南翔镇(分防县丞驻)、枫泾镇(娄县巡检署、嘉善县主簿驻)等;(52)嘉湖地区设立县级官员加强管理的大镇主要有浙江湖州府归安县的菱湖镇(归安县主簿移驻)(53),秀水县的新塍镇(54)和嘉兴府嘉善县的西塘镇(亦称斜塘镇,县丞驻)。
    明代,县级地方官建置主要是知县、县丞、主簿、典史若于人。其中,知县正七品,掌一县之政,“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55)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均为知县佐官,县丞设一人,主簿无定员。具体分工是,“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56)。清代,县长官为知县,掌理一县之政,其基本职责与明代类似,凡县内之诉讼审办、田赋税务以及缉盗除奸等事务,无不统理,“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57)知县佐官有县丞与主簿等,分掌粮马、征税、户籍、河防、巡捕诸事。
    在这样一种职责框架下,委派县级官员坐镇管理,具体效果是很明显的。
    从史料记载来看,以县级官职身份参与市镇管理的官员,其职责范围较之前述以治安、盐法、水利为主要职责的府厅级官员更为广泛一些,他们既负责管理治安事宜,还掌管教化民众,主持兴修水利,督促催征赋役,加强保甲户籍等职责。
    以著名大镇南翔镇为例。明正德以前,南翔已成为嘉定县所属七个市镇(南翔、罗店、安亭、黄渡、大场、江湾、清浦)中之繁盛者。嘉靖年间,因倭寇多次骚扰,南翔镇及其四乡多遭焚掠。隆庆、万历年间逐渐复兴,镇上徽商丛集,成为棉布业贸易中心。清代,南翔镇“生齿日繁,廛舍日扩”;康熙时,已是“四方商贾辐辏,廛市蝉联,村落丛聚,为花、豆、米、麦百货之所骈集”。(58)
    南翔镇的管理,元时设中槎巡检司,明初裁撤。清朝雍正年间,复设南翔巡检司,继改为诸翟司,署设诸翟镇。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分防县丞移驻南翔(59)。县级官员的移驻,强化了政府对于市镇的直接管理,他们的特殊身份使其得以直接与县官衙役沟通,联手处理各类治安事件或矛盾纠纷,因此,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作用尤为突出。
    南翔镇棉布加工业发达,为布商字号加工服务的踹坊多达十数家,雇佣双方矛盾纠纷不断。于是,县丞连同知县共同出面,颁布告示,解决问题。乾隆四十年(1775年),嘉定县竖立“禁南翔镇踹匠恃众告增规定踹匠工价钱串告示碑”,明确规定,“踹坊工价钱串”依照苏州(阊门)之惯例,“每银壹两给钱八百二十文,画一给发,勒碑遵守”,“嗣后无论米薪钱价长落,不许再行借端滋事,恃众告增。倘敢故违,定即照例通详,从重治罪。各商店亦不得短发亏扣,敢于并究,各宜凛遵,毋违”。(60)
    从市镇志书的记载来看,不少县丞除“缉捕盗贼”以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之外,在教化民众、分理词讼、治农水利及催征钱粮方面还是卓有成效的,其驻镇管理对于明清江南市镇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行政体系与基层社会发展的融合互动
    明清时期,在基层设立巡检司,在市镇设立府、县级官员以加强管理,以及州县衙署的直接领导,构成了这一时期江南市镇行政管理的主要模式。此外,一些市镇功能或地理位置比较特殊的市镇,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特殊管理形式。(61)这种多层面、多类型的管理模式,成为江南市镇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以巡检司而言,它的设立,在市镇管理的层面上还是起到了稽查人口、维持治安的作用。如吴淞江司(后属法华镇),洪武五年(1372年)设,当时其主要任务是“主稽察往来奸慝及私贩、禁盐、逃亡军民罪囚并无引私越之人,责以捕逮警逻之事。驻防要害,以护卫村民”,有弓兵三十名。设立之初,“与黄浦司分管城乡图保之半。乾隆九年(或云雍正十一年),里人王之御等具呈请移驻法华,由宪批准。自移驻以来,历简贤员,勤于职事,匪徒远迹,地方攸赖焉”。(62)
    府级官厅的设立对市镇的治安管理也有明显的效用。以前述乌镇为例,由于“两镇民皆杂居,正浙直二省六县接壤之区也,以前凡有罪犯,一奉勾摄,借口异省异府关提,右推左调,以致法令不行,事务牵格”。首任同知刘治上任后,采取“备兵船以缉盐盗”、“明县界以便专理”、“委官员以便分理”等措施(63),明确职责,强化了对该地区的管理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二任同知罗斗上任后,也本着“以弭盗贼,以安地方”的目标,采取了“添兵船以协巡缉、严训练以壮武备,编保甲以御民患,设墙栅以资保障,明赏罚以励人心”等措施加强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自是秩专而任重,浙河以西藩卫固而民有宁宇”。(64)从添设同知罗斗所上《条陈兵船五事议》、《置哨官议》、《盐课议》、《增船抽兵巡缉议》、《改吏收谷议》等内容看,主要是围绕规范兵船管理、打击私盐贩卖、保证地方积储等事宜,始终不忘“靖盗安良”的目标。
    乌镇方志中不乏对上述各级官员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的记载,从中也反映出时人对这些府级官员们任职效应的评判。例如,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任职通判唐尧臣,“吏事明敏,才辨英发,尤善兵家”,曾率众力抵倭寇。又如,雍正间湖府督捕同知杜增,“性纯孝,政尚宽和,尝设书院于寿圣寺,捐俸延施”。又如,雍正年间,吴魁任乌镇驻防,一方面“密稽查,勤踩缉,并邻境积奸巨枭,莫不抉发”;另一方面,“性复慈祥,凡矜孤恤寡,施衣荙棺,诸善事行之靡懈”。因此,镇上的绅士于乾隆二年(1737年)捐资为主建廨舍,离任后又建德政碑纪之。(65)再如,乾隆间湖府督捕同知何际逑,好善乐施,判案明决,屏绝苞苴。“(乾隆)十三年夏,饥,斗米二百余钱,首割俸买米二百石于普静寺平粜。明年大疫,治醮东岳庙三日,朝夕草履行香,为民禳灾。”临去官时,“镇人远送郊外,甚有泣下者”。
    以传统为官标准而言,这些官员基本上履行了其“平盗贼、整吏蠹、兴水利、隆教化”的职责,他们以其身体力行承担着融合国家行政体系与地方基层发展的重要职责,体现了在传统国家行政框架之下,政府行政机构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至于州县级机构的直接领导,以及县级官职身份直接参与市镇管理的诸种形式,同样也是卓有成效的。他们除了履行“平盗贼、整吏蠹、兴水利、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的职责外,在社会矛盾激化、市镇治安恶化的情况下,对市镇的直接管理作用也特别显著。
    明代崇祯九年(1636年),嘉定县新泾镇多有“市棍奸牙,假称输税”,挜派低钱,“用强扣除”,把持行市,损害商人利益等不轨行为,县民“一、二、三、四、六等都粮里张仁、印文华、林隹仁、卢电”等联名上呈,得奉“钦差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张”的批示,知县万任、县丞焦□鹤、主簿吴士章特于新泾镇立“严禁牙行兑低挜派指税除折告示碑”,内中规定对前述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倘有市虎,复勒税除折,估货喝价,强挜低钱者”,一旦发现,“决不姑贷”。(66)
    明代的娄塘镇,一度水利失修,旱涝无时,盗匪出没,治安极差;加上官员尸位素餐,中饱私囊,百姓苦不堪言。经过知县朱廷益及其继任者的严肃整治,情况大为好转。对此,明代娄坚《代唐时升娄塘里别建邑侯朱公生祠碑记》中有详细记载。(67)
    清初顺冶年间,娄塘镇曾有地痞无赖“串通兵书”,把持码头,欺压舡户商民,镇民杨环宇、范昌宇等联名上呈。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知县闻在上、县丞萧文炳、主簿洪天爵等于娄塘镇立“为禁光棍串通兵书扰累铺户告示碑”,严禁“光棍串通失书,借称埠头名色科敛,扰累铺户”,规定“倘有违犯,立拿重处”。(68)
    清代棉布加工业发达的枫泾镇,时有踹匠聚众抄抢,扰乱社会秩序。为此,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娄县知县于枫泾镇城隍庙内立“禁踹匠倡聚抄抢告示碑”,严禁踹匠聚众抢劫,“结党生事”,违者“按律究治”。(69)
    清代南翔镇脚夫勒索商人的现象非常普遍,“脚夫乐人,聚伙结党,私划地界,搬运索重直,婚丧勒厚犒,莫甚于南翔。种种恶习,夫人知之,而积弊已久,莫可如何”(70)。经知县闻在上力请巡抚赵士麟鼎力禁止,“自禁革后,听民雇募,每石四厘,民甚便之,更无脚米科派”。商民为了表示感谢,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在白鹤寺香林堂前,建立“大中丞赵公书院”(又称惠民书院),并立碑纪念。(71)
    很多情况下,不仅是县级机构直接参与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府级机构也不例外。主要是通过刊刻碑石的方式,晓示民众,以达到杜绝弊端,规范市场管理的目的。
    清初,江南市场上一度出现假冒布商字号。顺治十六年(1659年),苏松两府“遵奉抚院宪禁明文”颁布“为禁布牙假冒布号告示碑”,立松江府署内(72);乾隆元年(1736年),松江府再颁“为禁苏郡布商冒立字号招牌告示碑”,立松江府署内,碑中明确指出,“奸牙地棍,觊觎字号,串同客贾,复行假冒,起衅生端。上误国课,下病商民”,因此,必须严禁,如有犯者,将“正法施行,民不轻贷”!(73)
    康熙后期,盛泽镇“郡豪借普济堂名,私税一镇绸疋,设柜按日敛钱,是时行头范秉如、汤维柱、戴起瞻等奔控抚宪,立饬禁止,其患遂熄”,镇上民众特建中丞书院以纪念此事。(74)
    府、县级官员的管理作用还体现在支持地方水利工程的改造、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例如娄塘镇,从明代天顺三年(1459年)知县龙晋浚盐铁塘、双塘、娄塘及它河,至乾隆二年(1737年)知县王盘浚东黄姑塘及它河,前后共四十余次的疏浚河道,共有三十九次由知县主持进行。(75)南翔镇从明代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知县吴道长疏浚走马塘开始,至雍正八年 (1730年)知县江之炜浚封家浜、南翔镇市河,有记载的河道疏浚共十五次,也全部是在知县的主持下开展的。(76)水路的畅通是明清江南商品流通与市场体系得以发展完善的重要条件,也是江南市镇得以勃兴的重要契机。
    作为明清江南市镇基层管理的辅助力量,基层的乡里、保甲组织对于市镇民众的日常管理也起着重要作用。乡里组织遵照地方政府的政令以管辖民众,清查户籍,完纳赋役,维持地方治安,并把族规家法糅合于乡规民约之中。乡里保甲组织的首领基本上是由地方推举出来的,经官方承认而备案后,享受官方给予他们的一些特权。(77)它们虽然不纳入行政系统,却在地方上发挥实际的行政效能,时人称此制有息盗贼、广教化、移风俗等“三善”,“凡禁暴缉奸,化民成俗,皆由于此”。(78)以浙江湖州府归安县的双林镇为例,由明至清,双林镇的建置规模不断扩大,最终发展成为一个三四千户的万人大镇,但其在行政管理方面却始终由巡检司管辖,这不能不说得力于其比较完善严密的保甲制度。据方志记载,双林镇“明季严保甲,岁登民数,通计一镇烟户序为三十堡(保),堡立一正长,一副长,凡统十甲,甲各十户。后又举总理一人,司一镇之事,栅正五人,以老成诸生为之,各主东、西、南、北、中五处。每正统长十二人,每二长共一堡,六堡属焉。岁编丁籍,核实无漏,行之最久”。清初基本上因袭了明朝的做法,“国初寇盗猖獗,防御尤严,始亦仍前法”,只不过“又推千总二人,一分东南堡,一分西北堡,堡各统长副十余人,督居民,严器械以自卫,县官(79)亲临治事”。后因其“事烦任重,仍分五堡,堡立二长,长各统五百余家”。不久,又“复为三十堡,堡属百余,各以一长领其任,且岁以更替,以便相沿永久。堡内户口,每长造保甲,挨门册一式数本,一以存点,余俱献之司、道、府、县,有事则按图而察,无事则计口而治,盗息民安,诚良法也”。然而随着后来保长任事日益繁重艰难,弊端百出,“人畏保长之役甚于畏盗矣。康熙十二年,里人倪中行、郑敬山等,以禁害事具呈,田抚院颁示勒石禹王宫,永禁保正副名色,用甲长代之,挨甲更替,一月一换,周年一脱,担任甚轻,民咸称便”。(80)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江南地区有些市镇虽然在行政区划上分属多个府县管理,但出于安全、防盗的考虑,很多市镇特别是一些颇具规模的大镇,其周围一般建有四栅,甚至有的市镇还有城墙、城门、护城河、吊桥等。例如,地属青浦、昆山两县管辖的朱家角镇便设有水栅,“村镇水栅之设,以防盗船出入。在镇,栅夫岁暮里中给钱,以充工食;在乡,则村民轮值。晨启夜闭,于地方实有裨益”。(81)又如南浔镇原有高三丈,宽一丈,周长一千六十六丈五尺的城墙,明初拆除,设四栅,有吊桥,东西三里,南北七里,周长近十二里,其西栅还驻有分防南浔千把总署。(82)而“二省、三府、七邑”(83)交界处的乌青镇,更有建置牢固、管理严格的东、西、南、北四栅,“宵深而闭,未旦而启”,一旦有盗匪之虞,立即报警,其西栅还设有墩台“以备守瞭”。(84)这一切,令市镇自身俨然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江南市镇四栅的设立及其有序的管理,是明清政府在市镇管理方面的又一独特之处。正是通过这种上下互通的管理模式,政府得以维持市镇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市镇的稳定发展。这些均显现了在传统国家行政框架之下,政府的行政机构在融合国家行政体系与基层社会关系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一方面,史籍中也不乏政府机构内各级官员胥吏扰民、累民的记载。以明代乌青镇而言,嘉靖十七年(1538年)时请建县治,“以版籍未可纷更”没有实行。嘉靖十九年(1540年),又疏请添设通判一员坐镇。但从史料记载来看,当时所委通判职责不明,且主要居住府城,并不常驻乌镇,“倏来倏去与无官同”,府员被指为冗员,最后官署也被镇民焚烧,“通判”亦于隆庆初年被裁革。(85)政府在镇设立府级官员加强管理以示重视的同时,其所下属的各类吏员队伍也日益庞大。例如,仅其“湖州府添设同知”下所招的土著兵勇就有127名,其“督捕同知”下面配备主要人员则有经制典吏、经制书办、额设清书、额设招书等各类人员总共102人,遑论青镇司巡检、乌镇驻防、青镇驻防等众多其他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了。从人员结构上看,这是一支庞大的行政管理队伍,其行政费用也是一笔数目不小的开支。不仅是乌青镇,南浔镇也不例外,特别是清后期,以其一镇之规模,竟有分防南浔汛千把总署、水师统带办公所、厘捐局、湖属盐捕水师营办公所、洗心迁善局、自治局、禁烟局、邮政局、电报局、巡警局、团防局、民团公所等十余所各类军政管理机构,其行政机构的设立远远超出了普通“市镇”的建置规模,这一切自然大大加重了民众的负担,不能不引起人们对其行政效率与管理成本的关注。这也反映出,在同一传统国家行政框架之下,政府的行政机构在融合国家行政体系与基层社会管理方面仍是任重而道远。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政府各类行政机构的职能发挥与江南市镇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明中期以后,随着江南商品全国性市场乃至海外市场的不断拓展,市场交易日益繁荣;特别是清代,许多市镇因经济的发展而兴起,规模日益扩大,市镇经济结构与人员构成也日趋多样化,这些新形势、新变化都对政府的职能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此,政府对于不同的市镇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体现了传统行政管理体系某种程度的灵活性,并且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江南市镇传统的行政机构仍按其固有的惯性职能在运转着,政府对市镇行政管理的主要思路是以绥盗安民、维护社会安定为首务;在经济上则是以首先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目标。政府并没有将各个市镇(包括那些规模宏大的万人巨镇)当作一个新兴的、完整的经济实体来看待,这从诸多江南市镇在行政区划上仍分属两府或两县可窥见一斑。由于其赋税催征沿袭了传统的里甲、都图制,使得同一市镇分属不同县府的行政区划对于政府的赋税征收没有产生大的影响,便也掩盖了其行政管理机制方面的诸多缺陷。总体而言,这种以治安、赋税征收为主要目的的行政管理模式,没有过多强制性地干预市镇商品经济的发展,给予了江南市镇商品经济一定的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始终缺乏主动意识,其诸多行政管理措施的出台在多数情况下是出于对已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的被动应付,缺少与市镇经济发展需要同步配套的相应举措,政府在行政管理机制方面有诸多缺失,这最终也制约了江南市镇的进一步发展。
    [同行专家评点]由于江南市镇的研究已有相当多的前期成果,因此该项研究具有起点高、难度大的特点。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一是比较细致地观察到明清两代江南地区市镇的缘起是有差别的。二是对明清时期江南地区不同类型的市镇管理模式作了较为详尽的梳理,探讨了江南市镇中多类型、多层次的行政管理模式及其特点,分析了从中所体现的这一时期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的相对灵活性。三是进一步考察了在传统国家行政框架之下,政府行政机构在融合国家行政体系与基层社会管理、促进地方社会发展方面的互动作用。当然,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因此还有可深入探讨的空间。例如,政府管理形式并不限于文中所梳理之模式,像钞关(浒墅关)、临海港口(浏河镇、乍浦镇)等一些功能特殊的市镇的管理形式,作者未遑详述。此外,还可以对江南市镇管理作分地区、分类型、分时段的综合探讨分析,以展示其基本面貌、各自特色及前后变化;也应该思考行政管理以外的人口、治安、税收等社会管理;明清江南市镇对于外来人口特别是工商人口(如枫泾、双林、乌青、盛泽)如何管理也值得探讨。期待着作者在这个课题上有更多的优秀成果问世。
    (评点人唐力行,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①就明清时期的“市镇”而言,多数学者认可为是指“明清时期的中国介于县城与村落之间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业实体”(任放:《学术规范与中国经济史研究——以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经济研究为例》,载《人文论丛》,2003)。本文所说的“江南市镇”,是指见诸于明清方志中所载的“市”与“镇”(主要以苏、松、杭、嘉、湖五府地区为中心),它们大多不同于一般的通都大邑或其他各级行政中心城市,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城与乡村之间,但许多市镇的经济地位大大超过了县城。
    ②林绍明在20世纪80年代曾撰文《明清年间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对江南市镇兴起以后,封建管理体制随之发生的相关变化作了简要概述;张研曾著文《清代市镇管理初探》(载《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但针对江南地区的市镇管理未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此后,笔者亦未再见到对江南市镇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机构变迁方面有详尽分析的相关论著。对此,吴滔直陈:“随着市场体系的区域分析方法日益为学者所熟悉,行政区划的分析框架面临逐渐被遗弃的危险。”〔吴滔:《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载《历史研究》,2006(5)〕相比较而言,吴文所探讨的是行政区划的变化与市场体系的相互关联及影响,而本文更多地是关注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能在江南市镇发展变迁中的作用及影响。
    ③乾隆《吴江县志》卷四《镇市村》。
    ④⑤嘉庆《安亭志》卷一《缘起》。
    ⑥咸丰《黄渡镇志》卷首章树福“自序”。
    ⑦正德《姑苏志》卷十八《乡都》,见《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下同。
    ⑧即县市、江南、新杭三市,同里、平望、黎里、震泽四镇。
    ⑨正德《姑苏志》卷十五《商税》谓:“国朝在城设税课司,吴县、长洲、吴江、昆山、常熟、嘉定、同里、崇明各设税课局,司局凡九。”吴江、同里镇竟与一般县城相同,设有税课局。
    ⑩即大市、璜埭、相城、王墓、尹山五市,甫里(即后来的角直)、陈墓、许市三镇。
    (11)即半山桥、周市、陆家浜、红桥四市,丘墟、泗桥、石浦、安亭、蓬阆五镇。
    (12)吴县有一市六镇,即月城市,横塘、新郭、横金、木渎(北宋设镇)、光福、社下四镇。
    (13)常熟有九市六镇,即县市(县治内)、杨尖、河阳、奚浦、徐家、唐市、李市、支塘、练塘九市;福山、许浦(宋绍兴年间置镇)、梅李(宋元丰年间置镇)、庆安(宋元丰年间改为镇)、常熟五镇。
    (14)嘉定县有九市八镇,即州桥市(县治内)、新泾、广福、真如、娄塘、封家浜、纪王庙、钱门塘、瓦浦九市,罗店、南翔、大场、黄渡、江湾、清浦、安亭、葛隆八镇。其中新泾、广福、真如、娄塘、纪王庙五市后来发展成镇。
    (15)太仓州有十市四镇,即诸泾、半泾、新市、璜泾、隆市、甘草、直塘、吴公、涂崧、陆河十市,双凤、沙头、新安、茜泾四镇。
    (16)乾隆《盛湖志》卷上《沿革》。
    (17)光绪《盛湖志》卷一《沿革》。
    (18)嘉庆《南翔镇志》卷四《职官》。
    (19)《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年九月壬辰条”;《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
    (20)《明太祖集》卷七《谕各处巡检》,第140页,合肥,黄山书社,1991。
    (21)万历《长洲县志》卷五《县治》附《官署》。
    (22)《大诰续编·纵囚越关》,见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合肥,黄山书社,1995。
    (23)《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
    (24)光绪《重辑枫泾小志》卷二《建置·官署》。
    (25)正德《姑苏志》卷十八《乡都》。
    (26)正德《松江府志》卷九《镇市》。
    (27)万历《嘉兴府志》卷一《疆域》、卷二《城池》。
    (28)正德《松江府志》卷十一《官署上》;咸丰《黄渡镇志》卷一《建置》。
    (29)嘉庆《法华镇志》卷三《兵防》。
    (30)道光《南浔镇志》卷二《公署》。
    (31)(34)咸丰《黄渡镇志》卷一《建置》。
    (32)墩即烟墩,亦称烽堠,多用于防御瞭望。内有草料,堠夫昼夜轮流看守;讯即营汛,设兵驻防之处。“汛兵主谨守烽堠,缉捕盗贼”,“所以卫良民而诘奸宄也”。详见咸丰《紫隄村志》卷三《营汛》、嘉庆《安亭志》卷一《营汛》。
    (33)民国《江湾里志》卷八《墩汛》。
    (35)光绪《法华镇志》卷三《兵防》、民国《法华乡志》卷三《兵防》。
    (36)民国《双林镇志》卷一《方域》。
    (37)《大诰续编·关隘骗民》,见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
    (38)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
    (39)陈宝良:《明代巡检司初探》,载《天府新论》,1992(6)。
    (40)陈观:《校正乌青志序》,见康熙《乌青文献》卷首《旧序》。
    (41)(42)(44)(45)(50)乾隆《乌青镇志》卷三《建置》。
    (43)康熙《乌青文献》卷一《建置》;乾隆《乌青镇志》卷三《建置》。
    (46)乾隆《乌青镇志》卷二《形势》。
    (47)康熙《乌青文献》卷一《疆域》。
    (48)乾隆《乌青镇志》卷三《建置》;民国《乌青镇志》卷八《建置》。
    (49)民国《乌青镇志》卷二十五《职官》。
    (51)清后期,又有乌青镇厘局委员、水师统带、水师管带等各类军政机构。见民国《乌青镇志》卷二十五《职官》。
    (52)详见《清史稿》卷五十八《志三十三·地理五》;光绪《苏州府志》卷二十一《公署》;乾隆《吴郡甫里志》卷五《风俗》附《物产》;民国《章练小志》卷一《区域沿革》、卷三《公署》;光绪《盛湖志》卷一《沿革》;嘉庆《朱泾志》卷一《疆域志》、卷二《建置志》;道光《七宝镇小志》卷二;嘉庆《南翔镇志》卷四《职官》;光绪《重辑枫泾小志》卷二《志·建置》、卷二《志·区域》。
    (53)同治《菱湖志》卷一《建置·门·廨署》;光绪《菱湖镇志》卷二《舆地略·公廨》。
    (54)道光时由秀水县主簿分防,后设分防新塍河厅,光绪时秀水县丞移驻,设分防新塍粮厅。见民国《新塍镇志》卷五《公署》。
    (55)(56)《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
    (57)《清朝通典》卷三十四《职官十二》。
    (58)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石崧《公建抚宪赵公长生书院碑记》,见嘉庆《南翔镇志》卷二《营建·书院》。
    (59)嘉庆《南翔镇志》卷四《职官》。
    (60)上海博物馆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99-10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61)如常熟县的福山镇,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苏州府海防同知曾于康熙八年(1669年)至乾隆二十年(1755年)驻常熟县福山镇。明代于浒墅添设钞关,景泰元年设榷使署(属户部分司)于浒墅镇,“专差部官,监收船料钞”。清承明制,顺治、康熙间,(榷使署)满汉兼差,满官居左,汉官居右。雍正、乾隆间,由苏州织造兼理,“管辖盘查库贮,简察榷务往来”。嘉兴府的乍浦港,因其“肩挑沪杭,背负太湖”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被视为“东吴门户”、“浙西咽喉”,作为沿海军事重镇,政府也对其管理高度重视。清朝初年,以京口(今江苏镇江)、杭州水师分防乍浦海口,并移嘉兴右营守备一员驻防乍浦。雍正年间,相继设乍浦水师营、副都统署、海防署予以管理。因限于篇幅,本文对此类市镇管理未及详述。详见光绪《苏州府志》卷二十一《公署》;道光《乍浦备志》;道光《浒墅关志》卷三《公署》。
    (62)嘉庆《法华镇志》卷三《兵防》;光绪《法华镇志》卷三《兵防》;民国《法华乡志》卷三《兵防》。
    (63)乾隆《乌青镇志》卷三《建置》。
    (64)湖州府添设同知刘知《条陈三事议》、湖州府添设同知罗斗《条陈兵船五事议》,见乾隆《乌青镇志》卷三《建置》。
    (65)以上均见民国《乌青镇志》卷二十五《职官》。
    (66)(68)(69)(72)(73)民国《嘉定疁东志》卷十四《金石》,见上海博物馆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2-83、96-98、98-99、84、8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67)按:娄坚,字子柔,岁贡生;唐时升,字叔达,布衣,皆邑人。详见嘉庆《娄塘志》卷二《建置志》。
    (70)嘉庆《南翔镇志》卷十二《杂志·纪事》。
    (71)石崧《公建抚宪赵公长生书院碑记》,载嘉庆《南翔镇志》卷二《营建·书院》。
    (74)乾隆《盛湖志》卷下《建置》。
    (75)嘉庆《娄塘志》卷三《水利志》。
    (76)嘉庆《南翔镇志》卷一《疆里·开浚》。
    (77)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第60-65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78)徐栋:《保甲书》卷二《成规上》。
    (79)按:这里的县官不应是知县,应是县里的官员,具体到双林镇,当是兼辖琏市镇、双林镇、轮驻两处的归安县巡检司官员。由此可以推断,组织和依靠下属市镇的保甲系列,也是文官驻镇的职责之一,由此加强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80)民国《双林镇志》卷十八《保甲》。
    (81)嘉庆《珠里小志》卷八《官署》。
    (82)咸丰《南浔镇志》卷二《公署》、卷二十七《碑刻》。
    (83)按:为江、浙二省,湖、嘉、苏三府,乌程、归安、石门、桐乡、秀水、吴江、震泽七县。详见乾隆《乌程县志》卷十一《乡镇》。
    (84)乾隆《乌青镇志》卷二《疆域·水利·形势》。
    (85)湖州府添设同知全为《复添设初规议》中称:“十九年又疏请添设通判一员坐镇,寻复以通判多委部解,倏来倏去与无官同,而官署且为恶少所煨烬矣。”见乾隆《乌青镇志》卷三《建置》。^N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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