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乾隆朝废除度牒的原因新论①
杨健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9期
【原文出处】《世界宗教研究》(京)2008年2期第17~28页
【作者简介】杨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哲学博士。
【内容提要】清人俞正燮推断,“摊丁入亩”的赋役制度改革是乾隆朝废除度牒制度的原因,学术界至今沿用此说,似成定论。在界定度僧、僧籍及度牒三个重要概念,梳理并剖析乾隆朝度牒制度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摊丁入亩”是废除度牒制度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是外因(四个条件)之一。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内因是乾隆帝利用该制度裁减僧人所导致的五个矛盾。内因(五个矛盾)和外因(四个条件)结合起来才是乾隆朝废除度牒制度的真正原因。
【关 键 词】乾隆朝/度牒制度/僧籍/摊丁入亩


    乾隆朝,在中国延续了一千多年的度牒制度被废除,这是中国佛教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佛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清人俞正燮说:“至乾隆初年,度牒之制遂废。盖以丁归地,则不须报牒免役也。”②学术界据此将乾隆朝废除度牒制度的原因简单归结为“摊丁入亩”的赋役制度改革,认为“摊丁入亩”是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唯一、直接原因。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一、度僧、僧籍及度牒的含义
    度僧、僧籍及度牒三个概念联系密切但又相互区别。度僧是指举行仪式或活动让俗人出家为僧、尼。“度”的含义是离俗、山离生死。僧籍是封建王朝掌握的记载有僧、尼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相貌、籍贯、剃度年月、所在寺庙等等)的簿籍。度牒的本质规定性包括三个内容:第一,度牒是仅仅存在于封建时期的特定历史概念。第二,度牒由封建王朝颁发给僧、尼本人。第三,度牒有两大作用。首先是剃度批准书,持有者凭借它可以出家。其次是身份证明,持有者凭借它能够证明自己合法的出家人身份,并以此享受免除赋役的特权。因此,度牒是封建王朝颁发给僧、尼的剃度批准书和身份凭证。想出家的人首先要向封建王朝提出申请,呈明自己的基本情况。朝廷如果认可,就为申请人登记、造册并汇总,这就是僧籍,由国家管理。封建王朝再为申请人颁发记载有本人基本情况的度牒,申请人凭借度牒出家。度牒由僧、尼持有,作为他们的身份证明。僧、尼有了度牒才有合法的出家人身份,称为“公度”或“官度”,受封建王朝的认可与保护,否则便是非法“私度”,是封建王朝清查与打击对象。
    二、乾隆朝度牒制度的主要内容
    乾隆帝充分利用度牒制度来削减僧人的数量。他采取了颁发度牒、招徒传牒、停发度牒、收缴度牒、销毁度牒以及督抚年终奏报等措施,最后彻底废除了度牒制度。
    乾隆帝一继位就整顿佛教界,他的主要手段是恢复并强化度牒制度。雍正十三年(1735)九月二十三日,内阁奉上谕:
    ……近日缁流太众,品类混淆。各省僧众,真心出家求道者百无一二,而愚下无赖之人游手聚食,且有获罪逃匿者窜迹其中,是以佛门之人日众,而佛法日衰,不惟参求正觉、克绍宗风者寥寥希觏,即严持戒律、习学小乘之人亦不多见……着该部仍行颁发度牒,给在京及各省僧纲司等。嗣后情愿出家之人,必须给度牒方准披剃……③
    乾隆帝认为当时的佛教界鱼龙混杂,非常不满。他令礼部颁发度牒到京城及各省僧纲司,要求想出家的人必须先领度牒后剃度。乾隆帝很快将他治理的重点具体到应付僧。雍正十三年(1735)十一月初七日,乾隆帝说: “……今僧之中有号为应付者,各分房头,世守田宅,饮酒食肉,并无顾忌,甚者且畜妻子……”④他痛斥应付僧的生活方式,打算没收他们的部分财产。由于“外省传述错误”⑤,结果,“一切僧、道皆有惶惑不安之意”⑥。乾隆帝只得放弃没收应付僧财产的措施,并让礼部重新议定此事。乾隆元年(1736)四月庚午,
    礼部遵旨详议,清厘僧、道之法,莫善于给度牒。而给度牒之法,必尽令其恪守清净。请令顺天府、奉天府、直省督抚转饬该地方官,于文到三月内,将各戒僧、全真道士年貌、籍贯、焚修处所,清查造册,取具印结,申送汇齐到部,发给度牒。转饬地方官当堂给发,各僧、道收执。遇有事故,追出汇缴。嗣后情愿出家之人,必请给度牒,方准簪剃、受戒。如有借名影射及私行出家者,查出治罪。至于应付僧人,令地方官一体给与度牒。若不愿受戒者,即行勒令还俗……从之。⑦礼部议定的办法是颁发度牒。地方官在文到三个月之内,将戒僧的基本情况造册、盖印、立下保证书,汇总上交礼部,礼部发给度牒。地方官当堂颁发度牒给僧人。僧人犯事,追缴度牒。想出家的人必须先申请度牒,然后剃度、受戒。惩治冒名顶替、私自剃度的人。对愿意受戒的应付僧给发度牒,否则勒令还俗。乾隆帝同意了礼部的提议。
    从乾隆元年(1736)起,清政府颁发度牒给直省僧、尼。僧人如果招收徒弟,徒弟是否要给度牒?乾隆帝决定不再发给新度牒,而采用招徒传牒制。乾隆三年(1738)五月壬申:
    和硕庄亲王允禄等遵旨议覆礼部条奏给发度牒一疏,内称直省僧、尼、道士居住寺庙,既经颁牒,已有成规可稽。嗣后令该地方官于岁底汇开报部,除不许招受生徒者,只有开除,并无续收外,其应招生徒者,务于册内注明:开除若干人,续收若干人。其续收之数,不得逾开除之数。应如所请。但招受一人,所有应得牒,应于伊师原发牒上,注明年貌、籍贯、簪剃年月,取具五人互结存案。伊师身故,辈辈相传,不必另给。除所招之人,身犯重案,将伊师牒内名字除去外,伊师亦不准另招。身故后,竟将牒缴销。如病故者,准另招一人为徒。如收徒后犯罪应追牒者,其人师范既亏,不得复仍师徒旧号。所收生徒,愿还俗者听;愿出家者,另自投师,别注度牒。若此数年,则应付、火居井然可稽,于给牒更为慎重。
    又原议僧、道身故缴牒,招徒另给,事既甚繁,弊必滋冗。今用传牒之法,则连雞之势已成,更替、影射之弊,可消一半,但物情叵测,诈伪萌生。应如所奏。责成僧、道官及地方官实力稽查,年终汇缴,自无顶替、私受之弊。至僧、道中之火居、应付,原不许招受生徒。即全真、戒僧,有衣钵、符箓可传,亦必年岁老成,堪为人师者,方可招受。亦应如所请。年逾四十,方准收徒一人。否则,照违令律论笞。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照失察例罚俸三月。生徒勒令还俗。从之。⑧礼部认为,应该令地方官在年底向礼部汇报。不能招收徒弟的僧人,数量只有减少,没有续增。能够招收徒弟的僧人,地方官务必在清册内注明开除了多少人,续收了多少人,并且续收的人数不能超过开除的人数。允禄等人建议乾隆帝同意礼部所请,并且进一步指出:第一,招收的1名徒弟,在师父的度牒上注明徒弟的基本情况,“取具五人互结存案”。师父死后,度牒代代相传,不再新发。第二,招收的徒弟如果犯事,就将其名字从师父的度牒中除去,师父也不准再招收徒弟。师父死后,将度牒上缴销毁。第三,如果招收的徒弟病故,师父可另招1名徒弟。第四,如果师父收徒后犯罪,追回度牒。师父无资格再作师父,师徒关系不复存在。所收的徒弟,愿意还俗的听任还俗;愿意出家的,自己另外投靠师父,别注度牒。
    允禄等人说,礼部原来提议,僧人死后,招收的徒弟再给度牒,这样事情会很繁杂,容易滋生弊端。现在采用传牒的方法,冒名顶替的弊端会减少一半,但仍可能“诈伪萌生”。他们建议乾隆帝批准礼部所奏,责成僧官、地方官实力稽查,年底汇缴作废的度牒,就能消除顶替、私受的弊端。应付僧原本就不能招徒。即使是戒僧,也要等到年长才适合收徒。允禄等人又提议乾隆帝批准礼部的奏请。僧人40岁以上才准招收徒弟1名,否则治罪。僧官、地方官如果包庇、渎职,均加以惩治。违反规定招收的徒弟勒令还俗。乾隆帝均同意了。
    乾隆四年(1739)八月,广西巡抚安图向乾隆帝上奏折: “前奉上谕:渐次裁减僧、道。查广西实在僧、道共八百九十余名。惟有董率属员查察,使之日渐减少。得旨:如此办理甚佳。广西此类原少,殊易办也。”⑨安图向乾隆帝保证尽力裁减僧人,乾隆帝十分欣喜。乾隆四年十二月乙酉(1740⑩),乾隆帝批准了禁止应付僧收徒及收缴作废度牒的具体措施。
    礼部议覆云南巡抚张允随奏称,应付、火居道士,内有老疾无归者,姑给度牒,仍注册,不许招徒。但部议止于册内注明,牒内究无分别,应令地方官查明从前给过度牒,于照内大书“不许招受生徒”字样,钤盖印信等语。应如所请,以杜影射招徒之弊。又称,缴销度牒,请照缴销贡监、吏员执照之例,将“销”字戳记,印于牒面,并年终汇总报部等语。应如所请,以杜漏缴、顶替、转卖之弊。从之。(11)  张允随说,应付僧中的老疾无归者给予度牒,在僧籍册内注明,不许招收徒弟。但礼部只提出在僧籍册内注明,僧人的度牒上却没有体现,应该令地方官在已经颁发的应付僧度牒内写上“不许招受生徒”的大字,并加盖印信。礼部建议乾隆帝批准张允随的奏请,以防止应付僧暗中招徒。张允随还说,收缴、销毁度牒时,将“销”字戳记盖在牒面上,年终汇总到礼部。礼部仍请乾隆帝同意张允随所请,以防止漏缴度牒、冒名顶替和转卖度牒的弊端。乾隆帝均同意了。乾隆四年(1739),乾隆帝重申了度牒方面的禁令,同时对地方官提出了要求:
    僧、尼、道士,凡有事故,将原领牒、照追缴,勿许改名更替。但恐地方官漫无觉察,以致不肖僧、道,将已故之牒、照暗行隐匿;将见在之牒、照私相授受,应责成地方官不时稽察。其应缴牒、照,年终汇缴,不得遗漏。如有隐匿、影射情弊,地方官不行察出,照失察例,罚俸三月,僧、道勒令还俗。僧、道必年逾四十,方准招受生徒一人。如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地方官不行察明,照失察例,罚俸三月。所招生徒,勒令还俗。(12)乾隆帝强调地方官要严查三种情形:第一,僧人将已经作废、应该追缴的度牒偷偷隐匿。第二,僧人将现在的度牒私自转让。第三,僧人不到40岁而招收徒弟,或者招收的徒弟不止1名。地方官如果对上述情况稽查不力,就要受到罚俸三个月的处分。
    乾隆五年(1740)十一月初一日,乾隆帝发布上谕:“……今礼部颁发牒、照已三十余万张,而各省缴到者尚少,是或仍事因循,仅奉行故事,则甚非朕所以禁游惰、劝力作之本意矣。着各该督抚留意善为经理,并着于岁终将所减实数具折奏闻。钦此。”(13)发放的度牒不少,收缴上来的不多,乾隆帝不满意。他要求各省督抚每年年底将削减的僧人数量向他汇报。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详细记载了各省奏报的情况,本文仅以浙江省为例。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初八日(1753),浙江巡抚觉罗雅尔哈善奏,乾隆三年(1738),浙江省原发牒、照52566张,到他奏报时,共减少了牒、照12266张,实存牒、照40300张。这期间续收僧人2575名,道士183名。另外,未经给有牒、照的僧人6177名,道士287名。(14)乾隆十八年(1753)十二月初四日,觉罗雅尔哈善再次奏报,到该年年底,浙江省共减少了牒、照12640张,实存牒、照39926张。这期间续收僧人2804名,道士196名。另外,未经给有牒、照的僧人6082名,道士274名。(15)觉罗雅尔哈善的奏报内容有四点要注意:第一,原发、减少及实存的牒、照既包括僧、尼也包括道士。觉罗雅尔哈善的奏报只对续收的僧、道作了区分。第二,僧、道人数比牒、照数量多属于正常,因为招收的徒弟在师父的牒、照内注明,并不颁发新的牒、照,况且还有无牒、照僧、道的情形。第三,从乾隆三年(1738)到乾隆十八年(1753),浙江省僧、道的牒、照数量减少了12640张,说明乾隆帝的严厉措施收到了成效。第四,浙江省当时无牒、照僧、道的人数有6000多名。
    乾隆十二年(1747),乾隆帝对僧籍管理作出规定:“造送僧、道四柱清册,应照依编审人丁之例,其清册仍照前式造报,另取各州、县僧、道、尼姑花名年岁清册,将投师、传徒之处逐一注明,随案同送。”(16)四柱清册,又名四柱册,是中国旧时官府在报销或移交钱粮时编制的一种报表。四柱指“旧管”、“新收”、“开除”和“实在”,分别相当于现代会计中的期初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和期末结存。“旧管”加上“新收”,减去“开除”,等于“实在”。清代的僧籍仿照了宋代以来通行的四柱清册,所以称为僧人四柱清册。其四柱指“旧有僧数”、“新度僧数”、“淘汰僧数”(由于死亡、还俗、犯戒、犯罪等原因)和“实有僧数”。“旧有僧数”加上“新度僧数”减去“淘汰僧数”,等于“实有僧数”。僧人四柱清册能够清楚地呈现僧人数量的变化情况。乾隆帝强调将僧人“投师、传徒之处”注明,是针对招徒传牒制作山的规定,以防止僧人违制招徒。
    随着时间的推移,乾隆帝越来越体会到处理佛教事务的难度,他利用度牒制度裁减僧人的措施逐渐松动甚至放弃。乾隆十九年(1754)正月庚午,谕:
    前经降旨礼部,颁发僧、道牒、照,复令各督抚,岁终将所减实数具实奏闻,此原欲驱游手为良农,略示沙汰之意耳。乃十余年来,各省奏报,不过具文从事,且若辈即尽令归农,安得余田而与之,转不免无藉为匪耳。据实严察,或滋扰,有名无实,甚无谓。此综理日久所悉,正不必袭复古辟邪之迹也。着停止。(17)
    乾隆帝说,督抚每年奏报减少的僧人数量是“略示沙汰之意”,但十余年来地方官只是应付差事。即使勒令全部僧人归农,也没有大量的农田给予这些人耕种,他们反而会危害社会。令地方官严查,又会徒滋扰累,有名无实。所以,停止督抚奏报制度。这是乾隆帝“综理日久所悉”,无疑是他总结教训后的心得。
    乾隆三十三年(1768)十月戊辰,“礼部议覆浙江按察使曾曰理奏称,僧、道中现执牒、照者寥寥,皆由地方官不实力稽查所致,请令各督抚转饬地方官,申严禁令,毋许私行簪剃及违例招徒……应如所请。从之。”(18)持有度牒的僧人寥寥无儿,原因并不是曾曰理说的由于地方官没有实力稽查。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地方官不遗余力地缴销度牒,乾隆帝又不再颁发新度牒,才使僧人手中的度牒越来越少。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1771),
    礼部议覆广西巡抚陈辉祖奏称,广西僧、道官悬缺甚多,而合例选补之戒僧、清微灵宝道士甚少。请嗣后缺出,如选无合例者,即将领有牒、照之应付僧、住庙全真道士内慎选,充为僧首、道首,责成稽查,毋庸颁给札付。至偏僻州、县,向无领牒各项僧、道者,间有游方僧、道,该地方官督率保甲稽查,毋庸招募设官等语。查方外末秩,颁给部札,以专责成。若仅予以僧首、道首之名,体制未符,难资弹压,请仍给以部札,余照所请行,并通行各直省遵办。从之。(19)
    陈辉祖所奏有两点:第一,广西僧官悬缺很多,而符合僧官选补规定的戒僧很少。他请求,以后僧官有缺,如果找不到符合规定的戒僧,就在有度牒的应付僧内谨慎选择,担任僧首,令他稽查僧人,无需颁给札付。第二,偏僻州、县偶尔有游方僧人,由地方官督率保甲稽查,不必设立僧官。礼部认为,地方僧官都有礼部颁给的札付,“以专责成”。如果仅仅给予“僧首”的官名,与僧官制度不符,难以管理僧众,请仍旧给予部札。礼部同意了其他内容,乾隆帝批准了礼部的提议。
    这意味着,至少在广西,应付僧都有资格担任僧官了,只不过换成了“僧首”的官名。乾隆帝刚刚上台就将治理僧众的重点指向了应付僧,痛斥他们的生活方式。言犹在耳。孰料三十五年后,应付僧翻身得到“解放”,居然有资格过上一把官瘾了。这无异于经典的黑色幽默!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就在于乾隆朝的度牒制度出了问题。乾隆四年(1739)后,乾隆帝只收缴、销毁度牒而不新发度牒,度牒逐渐减少,而“直省各府、州、县额设僧纲、道纪等官,遇有缺出,例选领有牒、照之僧、道咨部充补……”(20)就是说,按照规定,有资格担任僧官的必须是持有度牒的僧人。这样一来,符合僧官任职要求的戒僧太少,使得地方僧官悬缺未补。本质上是度牒制度与僧官制度发生了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乾隆帝又考虑恢复颁发度牒。乾隆三十九年(1774)二月癸已,
    大学士等议准礼部奏称,僧、道例给牒、照。乾隆四年,议令将原领牒次第相传。其年未四十,例不招徒。遇有事故者,俱令缴部,不准另给新牒。惟停止已阅三十余载,旧照日就缴销,僧、道多系私充。其各省府、州、县僧、道等官,因选无合例,往往悬缺未补,缁流、羽士无人管束。请饬交各督抚,转行地方官,查明现在僧、道实心焚修者,将年貌、籍贯并所住寺庙,册报汇咨,仍分别给照。僧纲、道纪等缺,即由领牒僧、道咨充。其招徒及事故缴销,均照旧例办理。从之。(21)
    乾隆四年(1739)八月,广西巡抚安图在给乾隆帝的奏折中说,广西的僧、道一共只有890余名。正是由于僧人少,度牒制度与僧官制度之间的矛盾暴露得就早。乾隆三十九年(1774)时,这一矛盾已经具有普遍性,清王朝不得不考虑对策。礼部奏称,停发度牒等措施已实施三十多年,结果,旧的度牒逐渐上缴、销毁,僧人大多属于私度。由于有度牒的僧人太少,各级僧官无法选补,僧人无人管束。礼部请求乾隆帝饬令督抚,转行地方官,查明僧人中实心焚修的,将基本情况造册,汇报礼部,礼部仍颁发度牒。地方僧官有缺,就由领有度牒的僧人充补。僧人招徒和因犯事缴销度牒的规定照旧。对此,大学士议准,乾隆帝批准。但仅过了四个月,度牒制度就被废除了。乾隆三十九年(1774)六月癸已,山西道御史戈源奏:
    近据礼部奏请,自乾隆四年以后,僧、道未给度牒者,交地方官通查补给,以备僧纲、道纪等官之选。查乾隆元年至四年,僧、道之无度牒者,已有三十四万余人。自四年迄今,其私自簪剃者,恐不下数百万众。若纷纷查补,必多滋扰,请嗣后永停通颁。如遇选充僧、道等官,着地方官查其实在戒行严明者,具给咨部,给照充补。
    得旨:所奏是。僧、道度牒本属无关紧要,而查办适以滋扰。所有礼部奏请给发度牒之处,着永远停止。其选充僧、道官,今地方官查明,具给办理,亦如该御史所请行。该部知道。(22)
    “查乾隆元年至四年僧、道之无度牒者”中的“无”当为“有”,统治者显然不可能知道无度牒僧人的数量。私自出家的人不下数百万的说法属于夸大之辞,但也反映当时私度者比比皆是。戈源指出,对直省僧人又通查一次,必多滋扰,请求永远停止通颁度牒。需要选充僧官时,让地方官选择戒行严明的僧人,汇报礼部,给照充补。乾隆帝同意戈源的观点,认为度牒已经无关紧要,而查办会滋扰佛教界。永远停止颁发度牒。选充僧官时,令地方官查明办理。这样,在中国延续了一千多年的度牒制度终于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乾隆三十九年(1774)六月甲午,乾隆帝再次发布上谕:
    昨据御史戈源奏请停查给僧、道度牒一折,所奏是,已降旨允行矣。礼部前请将乾隆四年以后未给度牒僧、道,交地方官通查补给一事,只以备僧纲、道纪等官之选。第度牒不过相沿旧例,散给仍属具文,而稽查实虞烦扰,自以不办为妥。若防僧、道滋事而设,未必有牒、照者悉能恪守清规,而犯法者皆系私自簪剃。方今法纪森严,有犯必惩,更无庸为此鰓鰓过虑。至遇僧纲、道纪需人,所在地方官原可查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具结呈报上司,咨部给照充补,何必因此一、二人之补缺,而令各省寺、观通查滋扰耶?所有礼部奏充补僧、道官必须给有牒、照之例,亦着停止。(23)
    乾隆帝说,仅仅为了充补僧官而对僧众全盘清查是小题大作。他认为,颁发度牒已经没有实际的意义,有无度牒并不能成为僧人是否守戒的依据。“法纪森严”、“有犯必惩”也让乾隆帝放心。选补僧官时,地方官选择合乎要求的僧人,写下保证书,呈报上司,上司发公文到礼部,礼部“给照充补”就行了。有度牒的僧人才能充补僧官的规定也予以取消。这意味着僧官选补制度与度牒制度彻底分离了。
    随着度牒制度被废除,与之相辅相成的僧籍制度也失去了存在的依据。乾隆四十一年(1776)二月癸亥,“礼部奏准原任广东巡抚德保咨称,各省每年造送僧、道四柱清册,备僧纲、道纪等官之选。缘旧制非有度牒不准充补,册内只将领牒者造报。今已奉旨停给度牒,四柱册应一并停止。至遇缺充补时,地方官出结保送。嗣后若僧、道官犯事,亦应查明出结官,交部察议。从之。”(24)各省每年造送僧人四柱清册,用来充补地方僧官。按照原来的规定,没有度牒的僧人不能充补僧官,僧籍册内只造报有度牒的僧人。度牒已经停止给发,僧人四柱清册应该一同停止。需要充补僧官时,令地方官立下保证书予以保送。如果僧官犯事,保送的地方官要负连带责任。乾隆帝批准了。
    随着僧籍制度被废除,乾隆帝为削减僧人数量而采取的措施全部被放弃,同时也意味着乾隆帝整顿佛教界的努力以彻底失败而告终。
    三、乾隆朝废除度牒制度的原因
    度牒制度被废除是该制度在乾隆朝发展、演变的最终结果,是乾隆帝裁减僧人的尝试失败的体现。乾隆朝废除度牒制度既有外因(四个条件),也有内因(五个矛盾)。
    1.废除度牒制度的外因
    第一,“摊丁入亩”的赋役制度改革。“摊丁入亩”中的“丁”指丁税。丁税是中国封建政府对丁男征收的人口税,又称为“丁赋”、“丁钱”、“丁口钱”、“丁银”、“身丁钱”和“丁算”。“摊丁入亩”中的“亩”实际上指田赋。田赋是中国旧时政府对土地征收的税。“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或“丁随地起”,就是将丁税并入田赋进行征收,它是清朝赋役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清初,战事频繁。官吏、地主相互勾结,将负担的赋役转嫁到普通劳动有身上。大批贫农不堪重负,流离失所。清政府面临着“丁额无定,丁银难收”的窘境。为了稳固统治、减轻劳动人民的负担,康熙五十一年(1712),康熙帝改革赋役制度,将丁银数固定,规定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在此基础上,康熙末年,“摊丁入亩”开始试点,雍正、乾隆两朝推广到全国。
    “摊丁入亩”使劳动人民与封建国家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大大松弛,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它按照士地的单一标准收税,对均平赋税、减轻自耕农和一般无地贫民的负担起了积极作用。“摊丁入亩”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25)
    有观点认为:“废行度牒制度,这是中国佛教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与摊丁入亩税制改革的历史背景相联系,宗教管理制度的改变本质上还是经济制度改革的结果,说得明白些,就是推广摊丁入亩以后,完全废止了人头税,只收地亩税,农民无必要再以出家逃避税役,故度牒也就失去了它的作用……”(26)将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原因简单归结为“摊丁入亩”的观点经不起推敲。“摊丁入亩”后,“农民无必要再以出家逃避税役”与度牒是否失去作用是两回事。农民没有必要以出家的形式来逃避丁役,直接的结果只是将一部分打算以出家为手段来逃避丁役的人留在了世俗社会中。“摊丁入亩”并非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充分条件,理由有二:
    首先,清政府颁发度牒的目的是什么?仅仅是为了给僧人一张证明他们享有免除丁税权的凭证,就像俞正燮说的“报牒免役”?如果是这样,随着“摊丁入亩”,僧人才享有的免除丁税权普及到所有丁男,度牒就真的没有任何意义了,“摊丁入亩”也就成了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唯一、直接原因。但显然不是。依据度牒的定义,度牒的本质是剃度批准书和身份凭证。度牒最根本的功能是管理僧众。无论是作为剃度批准书还是身份凭证,度牒体现的都是这样的功能。清政府利用度牒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僧人的数量,防止过多的普通人投入佛门过上寄食生活,对清王朝的统治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起到防止私度、稽查僧人等作用。
    度牒与丁税有联系,它具有免除丁税权的经济功能,但这种经济功能是次要的、附属的。度牒是中国封建王朝与中国佛教之间博弈的产物,是王权与佛教关系的集中体现,也是佛教中国化的典型标志之一。度牒最根本体现的是政教关系,这是第一位的、主要的。度牒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第二位的、次要的。可以假定,如果清王朝通过度牒制度仍能有效管理僧众,即使出出现了“摊丁入亩”,度牒制度也可能不会被废除,因为度牒最根本的管理僧众的功能并没有消失。换言之,“摊丁入亩”不是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充分条件。
    其次,受“摊丁入亩”影响最大的是谁?是清政府及其统治下的丁男。“摊丁入亩”对持有度牒的僧人及其免除丁税权谈不上什么影响,因为无论是否“摊丁入亩”,抑或是“摊丁入亩”之前还是之后,持有度牒的僧人一直享有该项权利。硬要说“摊丁入亩”对僧人有影响的话,那也只是他们少了一些纯粹为了逃避丁税而出家的潜在的“佛教徒”。
    僧人被免除丁税的前提条件是:丁男有义务无偿向封建王朝缴纳丁税。可以想象,如果在丁税对清王朝的财政收入很重要,“摊丁入亩”还未实现的情况下,清王朝就贸然废除度牒制度,将会带来三个方面的严重后果:首先,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危及国家的经济状况,进而威胁到清王朝的长治久安。其次,度牒管理僧众的重要功能消失。最后,大批丁男为逃避丁税而出家,影响人口的繁衍,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及国家的稳定。因此,清政府绝对不会这样做。
    总之,只有“摊丁入亩”,度牒制度不会被废除;但没有“摊丁入亩”,度牒制度一定不会被废除。“摊丁入亩”是废除度牒制度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换言之,“摊丁入亩”只是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外因之一。
    第二,度牒外在经济功能的消失。度牒的经济功能体现为内在功能和外在功能。度牒的内在经济功能体现为度牒自身具备的免除丁税权。度牒的外在经济功能体现为度牒的商品化甚至货币化。从唐朝到清代顺治朝,封建统治者多次通过鬻牒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度牒》一文将宋代度牒的用途归纳为七类:充青苗资本、充市易本钱、作赈饥之用、旌表有功或孝节、充军费、经营商业和帮助改革币制,(27)绝人部分是度牒外在经济功能的体现。该文总结:“宋朝一代,度牒可以作为货币来应用。”(28)正是由于度牒具有这样的外在经济功能,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历史上私度一直存在,一定时期内甚至泛滥,度牒管理僧众的根本功能大大降低,但统治者却不加以废除。顺治十七年(1660),清王朝彻底废除了纳银给牒制,度牒的外在经济功能完全消失。
    第三,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体系的基本定型。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到乾隆朝,僧官制度已经成熟,能充分发挥“以僧法治僧”的作用。其次,世俗政权对佛教事务的干预程度已经全面而深入。通过保甲制度,清王朝可以将僧众管理落实到最基层。最后,更重要的是,经过一百多年的努力,到乾隆五年(1740),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清代法律制订完成,清王朝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全建立。对僧人犯戒、犯罪的惩处在《大清律例》中形成了规范的律例。正如乾隆帝所说,“方今法纪森严,有犯必惩”(29),所以清朝统治者根本不担心废除度牒制度后会出现什么不良后果。总之,到乾隆朝,佛教已经成为清王朝进行统治的有效工具,本身已不会对统治阶级构成任何威胁。
    第四,官员的敷衍塞责。对乾隆帝通过度牒制度大力治理僧众的举措,虽然部分地方官比较认真,但有些官员并不热心甚至敷衍了事。例如,乾隆十五年(1750)六月,“署江苏巡抚觉罗雅尔哈善奏报僧、道旧度、新收实数。得旨:此系岁底应奏之事,而汝迟半年,足见诸务不勤,不过勤于为己好名耳。”(30)觉罗雅尔哈善拖拉半年才完成交办之事,显然对此不重视。此外,各级地方官见乾隆帝关心的是裁减僧人,起初就只上报减少的人数,而不上报增加的人数,况且减少的人数也不排除捏造、虚报的可能。乾隆帝看到督抚年终奏报的做法不过是有名无实的“具文故事”,在乾隆十九年(1754)取消了这一制度。乾隆帝还多次申斥一些地方官对他治理僧众的举措“仍事因循”。地方官如此消极的原因也许是他们嫌这项事务并不重要而且费力不讨好。也许有些官员对佛教抱有好感,不愿意过于卖力。
    2.废除度牒制度的内因
    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内因在于乾隆帝整顿佛教界的措施导致了五个矛盾:
    第一,度牒与僧人的矛盾。乾隆四年(1739)后,乾隆帝停止颁发度牒,而专注于收缴和销毁度牒。随着时间的推移,僧人手中的度牒越来越少,有度牒的僧人也逐渐减少,无度牒的僧人却越来越多。乾隆帝裁减僧人之初,三令五申严禁僧人冒名顶替领度牒、隐匿作废的度牒、转让甚至转卖度牒等等,目的是尽量做到度牒与僧人本人的一致性。乾隆四年(1739)起停发度牒后,出现了“旧照日就缴销,僧、道多系私充”(31)的结果。度牒与僧人的一致性从何谈起?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初八日(1753),浙江巡抚觉罗雅尔哈善奏报,浙江该年年底有“未经给有牒、照僧人六千一百七十七名,道士二百八十七名……”(32)这6177名僧人就没有度牒。由于浙江省僧人众多,度牒与僧人之间的矛盾暴露得最早也最明显。乾隆帝通过缴销度牒来减少僧人数量的举措在短期内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最终却事与愿违。
    第二,度牒与免除丁税权的矛盾。在度牒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官度的僧人凭度牒享有免除丁税权,私度的僧人没有度牒不享受该权利,这是对应的。乾隆四年(1739)起停发度牒后,私度者层出不穷。他们中的部分人出家得到了清王朝的允许。部分人虽然没有合法的身份,但清政府无法有效监管,所以这两类人都享有了免除丁税权。这样一来,度牒与免除丁税权之间原有的对应关系被打破了。换言之,度牒与免除丁税权之间也出现了矛盾。  
    第三,度牒与僧籍的矛盾。乾隆四年(1739)起,清政府停止颁发度牒。想出家的人必须投靠师父,在师父的度牒内注明。但乾隆帝规定,僧人要超过40岁才能招收徒弟1名。乾隆初年获得度牒的僧人中有部分僧人还不到40岁,没有资格招收徒弟。加上清政府不断缴销度牒,有些人出家就没有师父可以投靠,所以这些人没有度牒。上述浙江省没有度牒的6177名僧人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从度牒制度的角度严格来说,没有取得度牒的僧人一律算私度,属于非法。但这6177名僧人显然在清政府的管理范围之内,地方官对他们的基本情况也有所了解,否则不可能提供如此精确的统计数字。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又完全合法。这6177名僧人究竟是非法还是合法?本文只能新造一个词来形容他们:合法的“私度者”。当然从根本上来说,由于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可,他们还是合法的,否则很可能被勒令还俗了,只是由于乾隆帝停止颁发度牒,才让他们的身份如此尴尬。《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只记载浙江巡抚奏报了无度牒僧人的数量,但这绝不意味着其他省就没有无度牒的僧人,也不能据此判断其他省的督抚没有清查出来。很可能的一种情况是:为了迎合乾隆帝,督抚们即使清查出了无度牒的僧人也不予奏报。
    第四,僧籍与僧人的矛盾。随着度牒不断被收缴,无度牒的僧人逐渐增加,僧籍与僧人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露。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 “各省每年造送僧、道四柱清册,原备补放僧纲、道纪等官有所查考而设。向例僧、道官缺出,必领有牒、照者方准充补,是以四柱册内,惟将领过牒、照僧、道及有招徒传牒者按名造报。”僧人四柱清册记载僧人的基本情况,目的应该是为清政府制订正确的佛教事务管理措施提供重要的依据,后来却退化成了充补地方僧官的工具。僧人四柱清册内只造报领有度牒及招徒传牒的僧人,大量无度牒的僧人没有记录在僧籍册内,在清王朝的掌控范围之外。僧籍制度的最高管理目标是实现僧籍与僧人之间的相互对应。但在乾隆朝,由于错误的度牒、僧籍管理措施,僧籍与僧人之间的关系错位了。上述四个矛盾是度牒制度、僧籍制度内在诸要素(度牒、免除丁税权、僧籍、僧人)之间的矛盾。乾隆帝治理僧众的措施还导致了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两种重要制度——度牒制度与僧官制度之间的矛盾。
    第五,度牒制度与僧官制度的矛盾。这一点在前文有所论及。按照原来的规定,持有度牒的僧人才能担任各级僧官。但随着度牒不断被收缴,度牒越来越少,有度牒的僧人也越来越少,使得地方各级僧官的职位空缺。乾隆帝不得已允许从守戒的应付僧中选择合格的地方僧官候补人。从乾隆初年被重点打击的对象一跃成为僧官的候选人,应付僧身份的巨变正体现出乾隆帝治理僧众策略的失败。
    乾隆帝利用度牒制度来削减僧人的诸多措施,如颁发度牒、招徒传牒、停发度牒、收缴度牒、销毁度牒以及督抚年终奏报等等就是造成上述五个矛盾的原因。度牒制度、僧籍制度诸要素之间的矛盾以及度牒制度与僧官制度之间的矛盾彻底动摇了乾隆朝度牒制度的根基,使度牒本来具备的管理僧众的根本功能消失殆尽。用乾隆帝自己的话说,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度牒已经变得“无关紧要”(33),“散给仍属具文”(34)。既然如此,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命运就不可避免了。这五个矛盾是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内因。
    上述内因(五个矛盾)和外因(四个条件)结合起来才是乾隆朝废除度牒制度的真正原因。
    注释:
    ①本文考察汉传佛教度牒制度,不涉及藏传佛教。
    ②(清)俞正燮:《癸已存稿·度牒寺庙》卷十三,第398页,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二册,第二八八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④同上,第三五一页。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一册,第二一页,中国档案山版社,1991年版。
    ⑥同上。
    ⑦《清实录九——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十六,第四三三至四三四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⑧《清实录一○——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六十九,第一○九至一一○页。
    ⑨《清实录一○——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九十九,第五○九至五一○页。
    ⑩查《辞海·清纪年表》可知,乾隆四年十二月初二日为公元1739年12月31日。乾隆四年十二月乙酉(十三日)已是公元1740年。本文他处相同情形不再说明。
    (11)《清实录一○——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一百六,第五九五至五九六页。
    (12)(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吏部·考功清吏司·文禁[附僧、道度牒]》卷二十,第620-414页,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三七八,政书类第六二○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一册,第六六一页,中国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
    (14)《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四辑,第543页,台湾故宫博物院编辑、出版,1982年版。
    (15)《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七辑,第34-35页。
    (16)(清)托津等奉敕纂:(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礼部·方伎·僧道》卷三百九十,第7709-7710页,《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六十七辑,第667册,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1年版。
    (17)《清实录一四——高宗纯纯皇帝实录[六]》卷四百五十五,第九二五页。
    (18)《清实录一八——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八百二十,第一一三七页。
    (19)《清实录一九——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一]》卷八百七十四,第七二四页。
    (20)(清)托津等奉敕纂:(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礼部·方伎·僧道》卷三百九十,第7715页《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六十七辑,第667册,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1年版。
    (21)《清实录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二]》卷九百五十二,第九○九页。
    (22)《清实录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二]》卷九百六十,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页。  
    (23)《清实录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二]》卷九百六十,第一○一八页。
    (24)《清实录二一——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三]》卷一千三,第四四四至四四五页。
    (25)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601—60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6)白文固、赵春娥:《中国古代僧尼名籍制度》,第254页,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7)田光烈:《度牒》,载中国佛教协会编《中国佛教》,第二辑,第344-346页,东方出版中心,1982年版。
    (28)同上,第346页。
    (29)《清实录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二]》卷九百六十,第一○一八页。
    (30)《清实录一三——高宗纯皇帝实录[五]》卷三百六十七,第一○五七页。
    (31)《清实录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二]》卷九百五十二。
    (3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四辑,第543页,台湾故宫博物院编辑、出版,1982年版。
    (33)《清实录二○——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二]》卷九百六十,第一○一七页。
    (34)同上,第一○一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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