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乾隆时期民数汇报及评估
侯杨方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9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8年3期第34~45页
【作者简介】侯杨方,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上海 200433)
【关 键 词】乾隆/民数/人口/黄册/清册
清朝人口研究的重要开创者是何炳棣,他率先对乾隆时期的民数汇报制度进行了研究,利用的基本资料是《清实录》、《清朝文献通考》以及地方志、文集等。①在何炳棣的基础上,姜涛利用清宫档案《户部民数、谷数清册》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研究。②王跃生利用部分的民数奏折和《户部民数、谷数清册》对18世纪中后期的人口数量进行估计,但他没有利用某些重要的奏折、录副以及收藏于台湾且未出版的相关档案,且引用的数据有误。③乾隆民数汇报的基本核心资料是各省汇报的民数册、民数奏折及其副本,这些资料不仅包含着较完整的、成序列的民数数据,而且包含着复原这一制度及其执行过程的丰富细节,却并未被相关研究充分利用。本文即利用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等处的有关清宫原始档案来研究乾隆时期的民数汇报制度及其执行过程。
一、民数汇报制度的建立和资料来源
清乾隆五年(1740)十一月,乾隆皇帝上谕:“每岁仲冬,该督抚将各府州县户口减增、仓谷存用一一详悉具折奏闻”。④同月,户部根据这道上谕制订了民数汇报的方案:“应今各督抚即于辛酉年(乾隆六年)编审后,将各府州县人丁按户清查,及户内大小各口,一并造报,毋漏毋隐。其各项仓谷……亦于册内登明,详核存用实数。俱于每岁十一月缮写黄册奏闻”,皇帝对此方案表示同意。⑤但同年十二月在乾清门举行的御前会议上,御史苏霖渤认为此方案难以施行,因为民众居住分散,“若令赴署听点,则民不能堪;若官自下乡查验,则官不能堪”;再加上“商旅往来莫定,流民工役聚散不常”,“番界苗疆,多未便清查之处”;各省户口众多,若每年清查“诚多纷扰”。他提出了自己的方案,等乾隆六年人丁编审后“户口业有成数,各督抚于每岁仲冬除去流寓人等及番苗处所,将该省户口总数与谷数一并造报,毋庸逐户挨查。”乾隆皇帝采纳了苏霖渤的建议。⑥遂后户部根据苏的建议重新拟定了方案:“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原有册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实数。应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⑦民数汇报制度就此建立。
户部原来的方案实质是人口普查(population census),但即使在现代,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度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这个方案根本无法执行,苏霖渤准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并且得到了乾隆皇帝的认同。修改后的方案实质是人口登记(population registers),即利用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对户籍人口(de jure population)进行统计,不包括以前没有人丁编审的“番疆苗界”人口。
由于各地对这一新的制度准备不足,因此第一个汇报年份乾隆六年有几个省无法按期汇报民数。据兼管户部的大学士徐本奏称,乾隆六年十一月山西巡抚喀尔吉善、湖北巡抚范璨咨请户部展限,户部批准展限半年。到了第二年七月,盛京、直隶等地仍然没有上报民数;直至十一月,除盛京、云南两地外,其他各地都陆续将民数汇报户部,户部将各省送到的民数册和谷数册“汇总核明,造具黄册恭呈御览”。⑧根据徐本的奏折,各省将民数、谷数汇总成册咨送户部,然后户部负责将其汇总成“黄册”进呈皇帝审阅;但自乾隆八年起,《户部民数、谷数黄册》不再随户部的奏折而是改由随户部的题本汇报皇帝。⑨
各省不仅将民数、谷数册咨送户部,同时还要将民数、谷数册作为奏折的附件直接呈送皇帝,并同时咨呈军机处。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收藏有乾隆时期各省督抚呈送皇帝的民数、谷数奏折原件800余件,各省咨呈军机处的民数、谷数奏折副本3件,军机处各省民数、谷数朱批奏折录副400余件,以及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收藏的户部移会内阁稽察房各省民数、谷数奏折副本39件,⑩另外还有咨呈军机处的吉林民数清册l册、呈送皇帝的吉林民数黄册1册,表明各省呈送的民数册中有县级的户数和人口数的统计。(11)它们都是乾隆时期各省民数统计的原始来源。
贵州、湖南的民数于乾隆六年十一月奏报,它们的统计工作项目有“户”和“男妇大小”两项。(12)江西、陕西、广西、湖北的民数于十二月奏报,江西的统计项目共有“户”、“男大口”、“男小口”、“妇女大口”、“女小口”“通共男妇大小”六项,陕西只有“男女大小”一项,广西有“大小人丁”、“大口”、“小口”三项,湖北有“编审随粮原额人丁暨改土归流案内勘出人丁”、“不加赋盛世滋生人丁”、“不成丁土著男女大口”、“小口”、“实在人丁户口”五项。(13)四川、山东、安徽、直隶、甘肃、广东、山西、奉天、云南的民数陆续于乾隆七年奏报,山东、安徽、甘肃的统计项目仅有“口”一项,四川有“户”与“大小”两项,广东有“民屯丁口”、“编审正额滋生民屯丁口”、“不入编审老幼民屯丁口”三项,直隶有“户”、“大口”、“小口”、“通共大小口”四项统计,云南有“户”、“大丁”、“小丁”、“总计”四项统计。(14)这些统计都包括了男女两性和所有年龄的人口。现存乾隆六年各省奏报的民数、谷数奏折共有上述15件,虽然统计对象相同,但是各省的统计单位和数据格式并不一致,而且随后也一直没有统一。由于是第一年汇报民数,各省大多突破了原来期限,因此上报的时间多有差次。乾隆七年以后,各省上报的时间多集中于每年的十月至十二月,尤以十一月居多。(15)乾隆六年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报的《江西民数、谷数折》中提到了一个清代官方典章志书未载的细节:“原议编审之年令照编审造报,其不值编审之年照烟户门牌数目造报”,“编审”即指“编审人丁”,并不包括老幼、残废、仆丁等项,而门牌“则无论老幼、男妇、残废、仆丁等项”全部包括,因此“悉照烟户门牌实在户口数目缮造黄册。嗣后无论编审与不编审之年,统照烟户门牌实数造报,俾大小户口毋漏毋隐”。(16)
根据《清内阁旧藏汉文黄册联合目录》,现存乾隆年间的《户部民数、谷数黄册》仅存乾隆四十六年、五十二年、五十四年、五十六年、六十年5册,其中四十六年册收藏于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完所,但现在已无从查寻,其余4册均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7)《清内阁旧藏汉文黄册联合目录》称《户部民数、谷数黄册》为《(各省)民数、谷数清册》,且封面题签上也称之为《民数、谷数清册》,但册中却全部明确标明此为“缮造黄册”,因此题签肯定错误。(18)罗继祖编的《史料丛编》中收录有乾隆七年《奉天等省民数、谷数汇总黄册》,其中有盛京、直隶、安庆、江苏、江西、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山东、河南、山西、西安、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9省的民数、谷数以及补报的乾隆六年盛京、云南两省的民数、谷数数据,是年总计“各省通共大小男妇”159801551“口”,此为现存最早的《户部民数、谷数黄册》(影印件)。(19)乾隆五十四年的《民数、谷数黄册》中增加了“吉林”、“巴里坤—乌鲁木齐”两个地区,并收录了上一年的统计数用以比较,统计单位也由“口”统一改为“名口”,五十六年、六十年两册体例与其相同。(20)
据乌鲁木齐都统索诺上奏:“自(乾隆)四十二年为始,哈密以西府厅州县民数、谷数由奴才查明”,并汇报了乾隆四十三年的民数,这是现存的“巴里坤—乌鲁木齐”最早的民数奏折。(21)乾隆五十四年,出于治安的原因,上谕要求奏报有人居住、建有房屋的海岛民数。是年底山东巡抚长麟奏报山东所属30处海岛的民数。(22)但是山东30处海岛民数22026名口并未被黄册汇总于这年的山东省民数内。(23)乾隆五十五年,闽浙总督伍拉纳单独奏报台湾府乾隆五十三、五十四年的民数,在户部黄册中台湾仍然包括在福建省内,并未单列。(24)
乾隆五十九年,民数汇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月“钦奉上谕,各省年终汇奏事件毋庸陆续具奏,著于每年十月内截数咨报军机处,仍交部分列核议具题”。(25)随后户部咨行各省:“‘每年办理民数、谷数一款向系十一月内备造清册并恭缮黄册随折进呈。今改奏为咨报,于十月内办送。向应止造清册咨呈军机处,汇、开、清具奏,所有进呈黄册似毋庸造送等语’,应如所咨办理。所有咨送清册务于十一月内送部并咨军机处核办,毋任迟逾。仍先移知军机处、内阁典籍厅查照。”(26)根据新规定,每年各地的民数、谷数清册只需要咨送户部和军机处,并移会内阁典籍厅即可,不再缮造黄册随奏折奏报皇帝,但户部仍然需要汇造各省的《民数、谷数黄册》随题本“恭呈御览”,现有乾隆六十年的《民数、谷数黄册》即为证明。现在没有发现乾隆五十九年及六十年各地咨送军机处的民数、谷数资料。
乾隆六十年三月,浙江仍然奏报所属海岛的民数,(27)表明海岛的民数与各省的民数汇报并不属于一个系统,这从侧面揭示户部黄册中山东海岛的民数不被加入山东省民数内的原因。
二、民数统计的对象范围
(一)土著、流寓人口的民数统计
据户部的民数汇报方案,民数统计的对象只包括当地的土著人口,并不包括流寓人口和“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姜涛认为“只报‘土著’不报‘流寓’的规定,必然使上报人口大大低于实际人口”。(28)实际上对户籍人口进行登记并不必然导致人口遗漏,只要登记结果准确,无论是采用户籍人口登记或现有实际人口(de facto population)登记,其统计结果是相同的;而如果土著、流寓全部上报,则一定会重复登记,因为在此地为流寓,在彼地必为土著,因此户部才制订“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实数”的原则。(29)囿于技术限制,乾隆时期无法像现代人口普查一样确定统一的标准时点,因此无法采用现有实际人口登记方式,否则必然重复登记。
虽然规定民数只汇报土著人口,但福建省是一个例外。乾隆二十四年,福建省上报民数:“台湾府属实在土著、流寓并社番男妇大小丁口共665589名口”,即台湾府的民数包括了流寓人口,但福建省内地民数只包括土著人口。(30)但乾隆四十年福建民数汇报发生了变化,对象变为“闽省内地福州等九府二州,并各盐场灶户,核实土著、流寓民户男妇大小户口”,加上台湾府的“土著、流寓民户男妇大小户口”,此时福建全省的民数汇报包括了土著和流寓。(31)福建并不是唯一的例外,贵州也将部分流寓人口纳入民数汇报。据贵州总督张广泗奏称:“入来黔日久,或已住有数代或已置有田产,此等流寓与土著无异,虽未造入编审,已经编入保甲”,(32)因此也要进行登记汇报,对此何炳棣、姜涛、王跃生等学者都没有涉及。(33)山西省因北部有较多的流寓人口,在上报民数时特别申明:“边外之丰川、宁朔、镇宁、怀远四卫所,俱系内地出口耕种民人,并非土著户口……均不入册报”,(34)因为从理论上讲原籍地的民数统计中应该包括这些人口。
除福建、贵州外,民数汇报的对象是户籍人口,因此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山东海岛居民并不纳入其所属州县的民数统计中,这是为了避免重复计算,这些海岛居民都各有其原籍。
(二)不同户籍的民数统计
民数人口中有多种户籍,最常见的是民籍,此外还有军(卫)籍、屯籍、灶籍等。安徽、江苏、湖北等省的民数中包括了民籍和军(卫)籍;(35)贵州的民数中包括了汉民籍、苗民籍和僧道尼僧籍;(36)福建的民数中包括民籍、灶籍和番籍;(37)广东的民数中包括了民籍和屯籍,乾隆十七年还增加了“僧道、尼僧、沙弥、连招徒”;(38)直隶还单独汇报了乾隆十四年的僧道尼数,并于十五年增加了盐场的灶户统计;(39)江西乾隆十八年的汇报中也包括了僧道尼数,自乾隆三十八年后增加了棚民的统计;(40)山东自乾隆三十七年后的汇报中增加了盐场的灶户。(41)浙江自乾隆四十年后增加了屯籍民数统计,四十二年增加了各卫所“屯、舍、运丁”民数统计。(42)从这些奏报的内容看,乾隆时期民数统计包括了军籍、屯籍、灶籍甚至苗籍等几乎所有户籍的人口。
(三)少数民族的民数统计
按规定“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包括在民数统计中,但有些地区的民数汇报包括了少数民族人口。何炳棣、姜涛等学者都没有注意到民数汇报中也包括部分少数民族。(43)
福建一向将台湾府凤山县的“八社土著”或称“社番”包括在民数统计中,此即为台湾的少数民族人口。(44)
贵州民数从乾隆六年起就包括了部分少数民族人口,据贵州总督张广泗奏报:“黔省向属夷疆……其苗蛮地方除新开苗疆甫归王化,既不入编审又未编保甲门牌者亦应遵照部议无庸造报外,其余各府州县所辖内地熟苗与汉民鳞栉居处,向虽未入编审,而保甲门牌与汉民一体编设。况此等苗民归化已久,平日纳粮征赋既与汉民一例输将,即偶有水旱不齐亦与汉民同行赈恤,自不便遗弃,臣通饬确查”,(45)此后到乾隆四十年,贵州一直将这部分苗民纳入民数统计。(46)
广西也将部分少数民族人口纳入了民数统计。乾隆三十一年,广西布政使淑宝奏请将永宁、养利、永康、宁明等土州县户口纳入民数统计,因为这些地区早在雍正年间已经改土归流,“历俱设保甲”,(47)因此自乾隆三十二年起,广西的民数统计对象变成了“桂林等十二府州所属,并番界苗疆之永宁等十一州县”的户口。(48)
贵州的事例说明部分未入编审的少数民族人口也包括在民数汇报内,而广西和贵州的事例均说明,编入保甲者未必就是民数汇报的对象。
乾隆四十一年,贵州巡抚裴宗锡奏请查办民苗户口数目,他认为苗民“向化已久”,应该“确查实在数目,分别汉苗一体开报”。(49)但事与愿违,乾隆皇帝否定了他的建议:“各省岁报民数,用以验盛世闾阎繁富之征,原止就内地编氓而言。其边徼苗猺,本不在此例。国家休养生息,户口殷繁,各省滋生之数,不啻岁增万倍。岂藉此数处苗民,以形阜庶?况苗性多疑,只应以镇静抚驭为主。伊等箐居峒处,滋息相安,素不知有造报户口之事,忽见地方有司逐户稽查,汉苗悉登名册,必致猜惧惊惶,罔知所措;甚或吏胥保长藉此扰累,致滋事端,于绥辑苗疆之道甚有关系,断不可行”;“着传谕裴宗锡,所有汉苗一体查造之处即速停止。且不独黔省为然,其云南、两广、两湖等省,凡有苗、猺、獞等类,其户口皆不必查办。陕西、四川之番夷及福建之生熟番境,并遵此旨,一体妥办,毋稍滋扰”。(50)这段上谕明确禁止对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进行汇报,原因是担心少数民族产生猜疑,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透露了乾隆推行民数汇报的目的,不过是为了证明“盛世闾阎繁富”而已。自此之后,贵州、福建等地停止了对苗、社番的民数汇报,但广西番界苗疆永宁等十一州县少数民族的民数汇报仍然照旧。(51)
三、民数汇报的实际执行效果
乾隆六年的民数并非来源于人口普查,只是将当年保甲登记的人口数减去流寓人口得来的。清朝人口登记中有人口动态的统计,即“新收”、“开除”,近似于现代人口统计中的“出生”、“死亡”;上一年的人口数为“旧管”,加“新收”减“开除”即为今年的“实在”,以后历年的民数实际上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计算而来。(52)“新收”和“开除”的统计必然存在着误差,随着时间的增加,误差可能累积越来越大,更何况作为起始数据的乾隆六年民数统计也必然有误差。
乾隆十二年,因山东沂州府兰山县发生灾荒,发现该县“应赈户口较上年造报民数甚属浮多”,随后发现东平、济宁、临清卫、郯城、蒙阴、齐河、肥城、即墨、济宁卫等地均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山东巡抚阿里衮向皇帝奏报其中的原因:“每年民数原难按户挨查,先经廷议令各州县查照保甲册内数目开造,而各州县保甲册籍每户亦止载紧要男妇数,人不能名名入册”,因此他要求进行全面复查。(53)但是乾隆皇帝的反应却是“传谕阿里衮:除伊已饬清查之州县外,余可不必饬查”,因为“督抚年终奏报民数、谷数,原欲知户口之繁多,计仓储之盈缩,乃国家应行办理之政务。然必欲逐户挨查,被蚩蚩之氓转以为累。”(54)很显然,皇帝对于民数的确切数目并不太介意,他担心认真清查会骚扰民众。
乾隆二十八年,甘肃巡抚常钧进一步指出了民数汇报的根本性缺陷:“(民数汇报)递年加增已阅二十余载,旧管之数是否确切已无从查核,而州县造报又多拘泥无须挨查之议,惟责之乡保头人,乡保头人又责之户首,其户首不过将承粮应差之人开报,其余男女弟侄多不造入,积久渐悬,以致现今各属实在户口往往与册造之数不符”。在上一年的冬天赈灾,常钧发现灵州、静宁州的灾民人数比民数册人数多出许多,怀疑有人假冒骗取赈济物次,彻查才发现民数册确实比实际人数要少许多。因此常钧请求该年的民数汇报推迟,等清查户口后再行奏报。(55)乾隆二十九年,经过清查,大学士管陕甘总督杨应琚补报上年的甘肃民数“共男女大小”10236773人,而二十七年的民数是7470929人,一年之间竟然增加了37%,276万多人,(56)即民数册至少遗漏了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这种情况不止甘肃一地。乾隆四十年,湖北巡抚陈辉祖奏报在赈灾时发现民数登记有重大纰漏:“如应城一县每岁只报滋生八口,应山、枣阳只报二十余口及五、六、七口,且岁岁滋生数目一律雷同”。(57)赈灾需要编造灾民册,必须逐一登记以申请赈灾物资,因此容易发现原有户籍册的漏报问题。
更荒谬的事情发生在广东。乾隆四十年广东巡抚德保奏称:“粤东原额丁银久经摊入地亩征收,其粮税不及一丁者列为分、厘等尾数。乾隆六年,前抚臣王安国奉旨奏报民数之始,未将零尾删除,历年遂相沿开报”,(58)即广东汇报的民数竟然一直有小数。情况确实如此,署理两广总督庆复、广东巡抚王安国共同奏报乾隆六年广东民数:“实在民屯丁口共六百三十二万八千六十一丁口零”。(59)广东的民数显然是照抄了原来的编审人丁数再加上未入编审的女性、未成年等人口,所以才产生民数居然有小数的谬误。这个谬误居然维持了34年,一直陈陈相因,广东各级地方官以及他们的属吏只是编造照抄,连这个再明显不过的错误也没发现、更正,广东民数汇报的执行效果让人难以相信。这个事件表明在34年里,乾隆皇帝本人并没有认真浏览过民数奏折和民数黄册,因此难以相信广东及其他地区的地方官会认真执行民数登记和汇报。
湖北揭发的问题让一向并不太介意确切民数的乾隆皇帝再也无法容忍,乾隆四十年十月上谕:“(民数汇报)顾行之日久,有司视为具文……所报之折及册,竟有不及实数什之二、三者……嗣后各督抚饬所属,具实在民数上之督抚,督抚汇折上之于朝”。(60)当时已经奏报了当年民数的省份也要重新奏报,各省纷纷要求宽限奏报,因此同年十一月上谕:“各省岁报民数均着展至明年底缮进,俾得从容确核以期得实”,并威胁再不认真查报将予以处分。(61)乾隆四十一年,各省陆续将上年的民数奏报,除了山东、奉天外,其余各地区的民数都有显著的增加。
说明:乾隆四十年的民数均为第二年的奏报数;漏报率=(B-A)/B,即以乾隆四十年的汇报民数作为乾隆三十九年的实际民数。
资料来源(按地区顺序):山东巡抚杨景素:《山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5。山东巡抚杨景素:《山东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33。盛京户部侍郎德凤:《奉天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2—007。盛京工部侍郎富察善:《奉天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0—0432—016。陕甘总督勒尔锦:《甘肃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72—012。陕甘总督勒尔锦:《甘肃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1。广西巡抚熊学鹏:《广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2。广西巡抚吴虎炳:《广西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20。浙江巡抚三宝:《浙江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2—008。浙江巡抚三宝:《浙江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30。陕西巡抚毕沅:《陕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2—006。陕西巡抚毕沅:《陕西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32。江西巡抚海成:《江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72—01 5。江西巡抚海成:《江西上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03—286—066。河南巡抚徐绩:《河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72—018。河南巡抚徐绩:《河南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01—0351—019。安徽巡抚裴宗锡:《安徽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2—003。安徽巡抚闵鹗元:《安徽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0—0432—018。山西巡抚巴延三:《山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72—010。山西巡抚巴延三:《山西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3。江苏巡抚萨载:《江苏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1169—043。江苏巡抚杨魁:《江苏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35。直隶总督周元理:《直隶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72—013。直隶总督周元理:《直隶上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3—286—041。福建巡抚余文仪:《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3。闽浙总督署福建巡抚钟音:《福建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6。云南巡抚李湖:《云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0。署云贵总督图思德:《云南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19。护理贵州巡抚韦谦恒:《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0023—019。贵州巡抚裴宗锡:《贵州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4。湖南巡抚敦福:《湖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8。湖南巡抚敦福:《湖南上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3—0286—050。湖北巡抚陈辉祖:《湖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6。湖北巡抚陈辉祖:《湖北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28。广东巡抚德保:《广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1。广东巡抚李质颖:《广东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21。四川总督文绶:《四川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8。四川总督文绶:《四川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0—0432—017。
表中将乾隆三十九年与四十年的各省汇报民数进行比较,(62)并且按漏报率进行排序。在各省中,只有山东、奉天乾隆四十年的民数较三十九年分别减少了480多万和1.7 万余人,存在虚报,山东甚至不及乾隆七年时的民数。(63)山东由乾隆十二年前的漏报变成浮报22.73%,这很可能是地方官为了掩饰错误而矫枉过正的结果。其余各省都有不同程度的漏报,尤其是四川漏报了近60%,广东漏报了近一半,湖北漏报了40%,可知以前的民数漏报现象非常严重。甘肃漏报率较低,这与乾隆二十八年进行过的一次清查户口有关,因此漏报现象比较轻微。广西、奉天、广东、四川、云南、贵州五省的乾隆四十年民数已经于当年奏报,根据上谕,第二年又重报了四十年的民数。广西两次奏报的结果完全一样。(64)奉天第一次奏报“实在民人大小男妇”785839“名口”,重报为752690“名口”,减少幅度为4.22%。(65)贵州第一次奏报“男妇大小”3738464“名口”,而重报为4990760“名口”,增长幅度高达33.50%。(66)广东第一次奏报“实在民屯丁男妇女”7120421“丁口零”,重报为14167177“丁口”,几乎增加了一倍。(67)四川第一次奏报“实在男妇”3169693“名口”,重报为7693991“名口”,增加幅度高达142.74%。(68)云南第一次奏报“实在土著民人大小”2227499“丁口”,重报为3083459“丁口”,增加幅度为12.55%。(69)乾隆四十年民数重新汇报的结果显示,除了山东省外,其他各省以往的民数均低于实际人口数,且有的省份人口漏报的比例是很高的,最极端的四川有一大半的人口没有登记汇报,全国总计约有4300万人漏报,漏报率略低于16%。(70)
姜涛认为乾隆四十年民数大幅度增加的原因是汇报从“本籍主义”(登记对象为户籍人口)向“现住主义”(登记对象为现有实际人口)的转变,换句话讲,以前民数漏报是因为将流寓人口排除在汇报之外的缘故。前文提到,不论人口登记的对象为户籍人口还是现有实际人口,只要登记准确,结果都是相同的。乾隆四十年十月的上谕中明确提到“现今直省查保甲所在户口人数,俱稽考成编,无难按籍而计”,(71)很显然乾隆四十年及以后民数汇报的对象仍然是户籍人口。姜涛误解了乾隆上谕中“实在民数”的含义,“实在民数”是清朝的公文术语,指该年实有的民数,而并不是如姜所指的包括土著和流寓在内的现有实住人口。(72)在乾隆四十年以前的民数奏折中,已经多次出现过“实在土著”和“实在土著、流寓”字样;(73)乾隆四十年之后“实在土著”和“实在土著、流寓”仍然多次出现,(74)由此可证“实在民数”与土著、流寓无关。当然,一些离家已久的流寓人口在家乡可能已经被注销了户籍,不再列入民数汇报,而现住地却仍因他们是流寓而没有被纳入当地的民数汇报中,这确实可能是乾隆四十年以后民数大幅度增加的部分原因。(75)正因为要避免漏记,福建和贵州登记了那些居住已久、实际已脱离了原籍的流寓。
乾隆四十年以后历年的民数仍然是按照之前的方法计算而来,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动态变化的数据误差会被再一次累积,从而可能导致民数统计误差的增加。(76)
四、结论
每年仲冬各省奏报皇帝当年的民数和谷数,随奏折附有民数黄册、谷数黄册;奏折副本、民数清册、谷数清册(内容与黄册相同)咨呈军机处;军机处再将经皇帝朱批的民数、谷数奏折抄录副本;各省同时将民数清册和谷数清册咨报户部,户部在核查后于次年将各省的民数清册和谷数清册汇总合编成一本分省的民数、谷数黄册呈报皇帝,并将抄出的民数、谷数奏折副本移会内阁典籍厅和稽察房。自乾隆五十九年起各省不再将民数、谷数奏报皇帝,每年的民数、谷数清册只需咨送户部和军机处,并移会内阁典籍厅即可。以上即是民数汇报的总流程。
民数汇报的空间范围包括了除黑龙江、青海、西藏、内、外蒙古以外的全国所有地区,民数统计对象包括了所有户籍类型的汉族人口和部分少数民族人口,在部分地区也包括了流寓人口。另外,编入保甲者并不意味着就是民数汇报的对象,未入人丁编审者却有可能被纳入汇报。这些都是此前的相关研究没有涉及的。
历年汇报的“实在”民数是通过“旧管”民数加“新收”民数,减“开除”民数的方法计算出来的。由于起始年乾隆六年并没有进行过人口普查,以及随后历年人口动态登记的不准确,再加上这些误差历年累积,导致了乾隆四十年以前的民数严重漏报,尤其以四川、广东的漏报最为严重,民数汇报的执行效果最差,广东的民数居然还带有小数;山东是另一个极端,由以前的漏报变成严重浮报,这些均揭示了民数汇报的随意性和人为性。以乾隆四十年重新清查的结果检验,乾隆三十九年的民数漏报率可能略低于16%。
正如乾隆皇帝宣称的那样,民数汇报只是“用以验盛世闾阎繁富之征”,精确的民数并不是其首要目的。除非迫不得已,官方因行政成本及担心可能导致的社会骚乱,一直避免“按户清查”,因此民数汇报的结果有明显的随意性和官方操作性。
注释:
①参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葛剑雄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55—76页。原版为英文。Ho Ping-ti,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1368-1953,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9
②参见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1页。《户部民数、谷数清册》应为“黄册”,详见下文论述。最早整理并利用《户部民数、谷数黄册》的研究者为故宫博物院的王梅庄,但他也没有利用民数奏折进行研究,参见王梅庄:《清代黄册中之户籍制度》(《故宫文献论丛》抽印本),北平:故宫博物院,1936年。
③参见王跃生:《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4期,第1—13页。他错误地认为《清朝文献通考》中的乾隆四十一年各省民数是乾隆四十年的复查数,详见下文注释。
④《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1,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汉籍电子文献系统。如无注明,本文中的月份和日期均为旧历。
⑤《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1。原文中的“编审”即为清朝的另一项重要统计制度“编审人丁”。
⑥《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3。
⑦《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汉籍电子文献系统。
⑧大学士徐本等:《汇奏各省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十一月。原件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档”),档号04—01—35—1122—008(以下省略“档号04—01—”)。
⑨大学士兼管户部事务徐本等:《题报乾隆七年民数、谷数事》,乾隆八年十一月,一档,2—171—13530—1。
⑩军机处成立后,奏稿由原上奏者相应咨送;另经皇帝批阅后的奏折,发交军机处誊抄副本备查,称为“奏折录副”;凡各部院遵旨议覆事件处传抄后,稽察房按日记档,俟各部院移会到时,逐一核对,分别已结、未结每月汇奏一次。因此包括奏折原件在内的4种资料内容会有重复,即可能同一省同一年同时有民数、谷数奏折、咨送军机处奏稿、稽察房奏折副本、或军机处录副,它们的内容完全一样。如果有同地同年的以上四种材料,本文采用的顺序是奏折、咨送军机处奏稿、稽察房奏折副本、军机处录副。奏折也应由相应部院抄录副本移会内阁典籍厅,但现在没有发现民数、谷数奏折的典籍厅副本。根据这些原始奏折及其副本,可复原乾隆六年至五十八年间90%以上的各省逐年民数统计数据。另外,各地每年将民数清册送交户部,但迄今未被发现。呈送皇帝的民数黄册和咨呈军机处的民数清册也仅存各一件。
(11)吉林将军庆桂:《民人总数清册》,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一档,03—0354—013;吉林将军都尔嘉:《呈乾隆五十二年分实在民人总数清册》(里面注明为“恭呈御览”的“黄册”,且封面是黄绫),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一档,03—0290—012。
(12)贵州总督张广泗:《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一月,一档,01—0060—023;湖南巡抚许容:《湖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一月,一档,0060—0072—035。
(13)两江总督那苏图:《江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二月,一档,35—1117—041;署理西安巡抚岱奇:《陕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二月,一档,02—0134—003;署理两广总督庆复等:《广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二月,一档,01—0073—057;湖北巡抚范璨:《湖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二月,一档,01—0072—028。
(14)四川巡抚硕色:《四川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正月,一档,35—1118—002;山东巡抚朱定元:《山东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二月,一档,01—0073—030;安徽巡抚张楷:《安徽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六月,一档,35—1119—021;直隶总督高斌:《直隶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六月,一档,35—1119—016;甘肃巡抚黄廷桂: 《甘肃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七月,一档,35—1119—028;署理两广总督庆复、广东巡抚王安国:《广东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七月,一档,35—1121—023;山西巡抚喀尔吉善:《山西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九月,一档,01—0073—057;奉天府府尹霍备:《奉天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九月,一档,01—0073—064;云南巡抚张允随:《云南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十一月,一档,35—1121—026。
(15)见各地的《民数、谷数折》及其各种副本,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16)两江总督那苏图:《江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二月。编审人丁每五年一次。
(17)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国立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清内阁旧藏汉文黄册联合目录》,出版者同责任者,1947年10月,第250—251页。乾隆五十二年册因残破无法查阅。
(18)题签可能是后来整理时粘贴到封面上的,封面均为黄绫。另一种原因可能是当时名词使用不规范。
(19)清户部:《奉天等省民数、谷数汇总黄册》(影印本),罗继祖编:《史料丛编》,伪满洲国康德二年(1935年)春,库籍整理处编印,无出版处。
(20)清户部:《汇造各省乾隆五十四年分民数、谷数清册》,一档,文966。清户部:《汇造各省乾隆五十六年分民数、谷数清册》,一档,文967、册4978。男性统计单位为“名”,女性统计单位为“口”。册名是根据原封面题签,实际应为“黄册”。在清朝,清册与黄册的差异在于浏览对象,清册的浏览对象是政府官员,黄册的浏览对象是皇帝,黄册均是黄色封面,参见上引王梅庄文。笔者翻阅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大量的黄册、清册,册中的原有说明可以证明此论点。本文正文中均改为“黄册”,但在脚注中还沿用原题签名“清册”,以方便检索。这些《户部民数、谷数黄册》均以《民数、谷数清册》为册名收录于《清内阁旧藏汉文黄册联合目录》中,应属编者的失察。
(21)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新疆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一档,35—1176—004。“巴里坤—乌鲁木齐”以下简称“新疆”。
(22)山东巡抚长麟:《山东海岛民数折》(军机录副),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042938。
(23)据是年的汇报,山东省(不包括海岛)民数为23065813名口,参见山东巡抚长麟:《山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042760。此数字与《汇造各省乾隆五十四年分民数、谷数清册》中的山东省民数统计相同。
(24)闽浙总督伍拉纳:《台湾本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046476;清户部:《汇造各省乾隆五十四年分民数、谷数清册》,一档,文966。
(25)清户部:《汇造嘉庆十一年分各省民数、谷数清册》,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408018011。
(26)四川总督琦善:《咨军机处民数、谷数》,道光九年十二月,一档,军机处来文,第414包,卷4。这段资料同样说明了黄册与清册的不同在于呈送的对象,黄册仅供“御览”。
(27)浙江巡抚吉庆:《浙江海岛民数折》,乾隆六十年三月,一档,02—0022—006。具体原因详见下文。
(28)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41页。
(29)《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30)福建巡抚吴士功:《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一档,35—1158—002。
(31)闽浙总督署福建巡抚钟音:《福建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6。
(32)贵州总督张广泗:《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八年十一月,一档,35—1128—002。
(32)参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第42—54页;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42页;王跃生:《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4期。
(34)山西巡抚阿里衮:《山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一档,35—1145—038。
(35)安徽巡抚张楷:《安徽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六月,一档,35—1119—021;苏州巡抚陈大受:《苏州(江苏)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十年正月,一档,35—1132—025;湖北巡抚晏斯盛:《湖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八年十二月,一档,35—1128—024。
(36)贵州总督张广泗:《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八年十一月,一档,35—1128—002。
(37)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八年十二月,一档,35—1128—011。
(38)广东巡抚策愣:《广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32—007;广东巡抚苏昌:《广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九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辑,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448页。
(39)直隶总督方观承:《直隶上年僧道尼数折》,乾隆十五年三月,一档,35—1149—003;直隶总督方观承:《直隶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十五年十二月,一档,35—1150—024。
(40)护理江西巡抚印务布政使王兴吾:《江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7辑,第176页;江西布政使李瀚:《江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3辑,第362页。
(41)山东巡抚徐绩:《山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一档,35—1169—041。
(42)浙江巡抚三宝:《浙江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30。浙江巡抚王亶望:《浙江本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一档,03—0287—079。
(43)参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第60页;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41页;王跃生提到贵州曾有部分苗民纳入了民数汇报,但对其他省的这一情况并未涉及,王跃生:《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4期。
(44)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八年十二月,一档,35—1128—011。
(45) 贵州总督张广泗:《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一月,一档,01—0060—023。
(46)参见历年《贵州民数、谷数折》,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院。
(47)广西布政使淑宝:《奏请将永宁等土州县户口并入黄册事》(军机录副),乾隆三十一年七月,一档,03—285—026。
(48)广西巡抚宋邦绥:《广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8辑,第468页。
(49)贵州巡抚裴宗锡:《奏请查办民苗户口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一年五月,一档,03—657—074。
(50)广西巡抚吴虎炳:《查办民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3—0286—043。
(51)参见历年福建、贵州、广西《民数、谷数折》及其各种副本,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52)对于此点,在以前研究者均未提及。严格地讲,民数“新收”不完全等于出生的婴儿,而是指该年户籍册中新登记的人口,包括入籍的成年人;同理,“开除”也不完全等于死亡人口,而是指该年户籍册中消除的人口,包括销籍但没有死亡的人口。
(53)山东巡抚阿里衮:《民数造报不实折》,乾隆十二年十二月,一档,01—0141—041。
(54)山东巡抚阿里衮:《民数造报照旧造报折》,乾隆十三年五月,一档,01—0159—031。
(55)甘肃巡抚常钧:《汇报民数事由折》(户部移会典籍厅粘单),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编号179450。
(56)大学士管陕甘总督杨应琚:《甘肃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3辑,第245页;甘肃巡抚常钧:《甘肃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二十七年十一月,一档,35—1162—052。
(57)《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58)广东巡抚德保:《奏报谷数事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1。对于广东民数统计有小数点的事件,此前并无研究者揭示。
(59)署理两广总督庆复、广东巡抚王安国:《广东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七月。一直到乾隆四十年,广东历年奏报的民数均有小数,参见历年《广东民数、谷数折》,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院。
(60)《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92。
(61)湖北巡抚陈辉祖:《汇报民数展限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3—031。
(62)姜涛先生由于没有利用这些奏折档案,只比较了《清朝文献通考》中的乾隆三十五年和四十一年的数据,参见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48页。王跃生先生同样引用了《清朝文献通考》中乾隆四十一年的数据,并认为此即乾隆四十年的复查数,并根据乾隆三十八年以前的各省汇报奏折民数推算乾隆四十年的民数,参见王跃生:《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表1。通过与民数奏折比对,《清朝文献通考》中的乾隆四十一年民数并非乾隆四十年的复查数,二者无一相同。因此王跃生引用了错误的数据,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姜涛、王跃生都没有利用奏报的乾隆三十九年、四十年的民数进行比较,因此都不能准确反映乾隆四十年复查的效果。
(63)山东巡抚包括:《山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十一月,一档,35—1122—010。
(64)广西巡抚熊学鹏:《广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3—020。广西巡抚吴虎炳:《广西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20。
(65)盛京工部侍郎富察善:《奉天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3—30。盛京工部侍郎富察善:《奉天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0—0432—016。
(66)贵州巡抚裴宗锡:《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3—035。贵州巡抚裴宗锡:《贵州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4。
(67)注意第一次奏报的民数有小数,即“丁口零”,第二次奏报时取消了。广东巡抚德保:《广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035—1173—021。广东巡抚李质颖:《广东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21。
(68)四川总督文绶:《四川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3—023。四川总督文绶:《四川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0—0432—017。
(69)云南巡抚裴宗锡:《云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 73—017。署云贵总督图思德:《云南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19。
(70)如果没有发生重大影响人口增长的因素,比如战乱、饥荒或疾病,人口通常会增长,乾隆四十年民数应高于乾隆三十九年民数。考虑到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因素(假定为年增长率为10‰),全国实际的漏报率应为15.46%,低于16%。表中并不代表笔者认同乾隆四十年汇报民数的准确性,对此笔者将有另文专述。
(7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92。
(72)参见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50页。“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是清朝的官方术语,用以反映统计对象的动态变化,因此“实在民数”并不是现有实际人口(姜涛所说的“现住人口”)。
(73)安徽巡抚高晋:《安徽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档,35—1159—053;福建巡抚苏昌:《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5—1164—001。
(74)江苏巡抚闵鹗元:《江苏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177—038;福建巡抚黄检:《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021951。
(75)同时也存在着重复登记的可能,比如福建与贵州均登记流寓人口,而这部分人口有可能在其原籍也被登记。不过总的趋势应是遗漏登记,这也被乾隆四十年民数统计的结果证明。这未必主要是流寓人口导致的,而是因为遗漏几乎是人口登记不可避免的特性,现代社会也同样如此。
(76)这一点还有待能发现更详细的数据资料予以证实。现在仅发现乾隆时期吉林奏报、呈送的分县民数黄册和民数清册各一本,其他年代其他地区的黄册和清册均未发现,因此现在无法证实这一假设。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9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08年3期第34~45页
【作者简介】侯杨方,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上海 200433)
【内容提要】 | 利用乾隆时期各地奏报的民数奏折及其副本、黄册、清册等原收藏于清宫的原始档案,可以较为全面系统地了解乾隆时期民数汇报制度的建立、流程、变化和执行情况,揭示民数汇报的空间范围和对象范围,分析民数漏报的内在原因。由于起始年乾隆六年并未进行过人口普查,以及随后历年人口动态登记的不准确,这些误差历年累积,导致乾隆四十年以前的民数严重漏报,说明民数汇报具有随意性和官方操作性。 |
一、民数汇报制度的建立和资料来源
清乾隆五年(1740)十一月,乾隆皇帝上谕:“每岁仲冬,该督抚将各府州县户口减增、仓谷存用一一详悉具折奏闻”。④同月,户部根据这道上谕制订了民数汇报的方案:“应今各督抚即于辛酉年(乾隆六年)编审后,将各府州县人丁按户清查,及户内大小各口,一并造报,毋漏毋隐。其各项仓谷……亦于册内登明,详核存用实数。俱于每岁十一月缮写黄册奏闻”,皇帝对此方案表示同意。⑤但同年十二月在乾清门举行的御前会议上,御史苏霖渤认为此方案难以施行,因为民众居住分散,“若令赴署听点,则民不能堪;若官自下乡查验,则官不能堪”;再加上“商旅往来莫定,流民工役聚散不常”,“番界苗疆,多未便清查之处”;各省户口众多,若每年清查“诚多纷扰”。他提出了自己的方案,等乾隆六年人丁编审后“户口业有成数,各督抚于每岁仲冬除去流寓人等及番苗处所,将该省户口总数与谷数一并造报,毋庸逐户挨查。”乾隆皇帝采纳了苏霖渤的建议。⑥遂后户部根据苏的建议重新拟定了方案:“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原有册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实数。应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⑦民数汇报制度就此建立。
户部原来的方案实质是人口普查(population census),但即使在现代,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度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这个方案根本无法执行,苏霖渤准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并且得到了乾隆皇帝的认同。修改后的方案实质是人口登记(population registers),即利用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对户籍人口(de jure population)进行统计,不包括以前没有人丁编审的“番疆苗界”人口。
由于各地对这一新的制度准备不足,因此第一个汇报年份乾隆六年有几个省无法按期汇报民数。据兼管户部的大学士徐本奏称,乾隆六年十一月山西巡抚喀尔吉善、湖北巡抚范璨咨请户部展限,户部批准展限半年。到了第二年七月,盛京、直隶等地仍然没有上报民数;直至十一月,除盛京、云南两地外,其他各地都陆续将民数汇报户部,户部将各省送到的民数册和谷数册“汇总核明,造具黄册恭呈御览”。⑧根据徐本的奏折,各省将民数、谷数汇总成册咨送户部,然后户部负责将其汇总成“黄册”进呈皇帝审阅;但自乾隆八年起,《户部民数、谷数黄册》不再随户部的奏折而是改由随户部的题本汇报皇帝。⑨
各省不仅将民数、谷数册咨送户部,同时还要将民数、谷数册作为奏折的附件直接呈送皇帝,并同时咨呈军机处。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收藏有乾隆时期各省督抚呈送皇帝的民数、谷数奏折原件800余件,各省咨呈军机处的民数、谷数奏折副本3件,军机处各省民数、谷数朱批奏折录副400余件,以及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收藏的户部移会内阁稽察房各省民数、谷数奏折副本39件,⑩另外还有咨呈军机处的吉林民数清册l册、呈送皇帝的吉林民数黄册1册,表明各省呈送的民数册中有县级的户数和人口数的统计。(11)它们都是乾隆时期各省民数统计的原始来源。
贵州、湖南的民数于乾隆六年十一月奏报,它们的统计工作项目有“户”和“男妇大小”两项。(12)江西、陕西、广西、湖北的民数于十二月奏报,江西的统计项目共有“户”、“男大口”、“男小口”、“妇女大口”、“女小口”“通共男妇大小”六项,陕西只有“男女大小”一项,广西有“大小人丁”、“大口”、“小口”三项,湖北有“编审随粮原额人丁暨改土归流案内勘出人丁”、“不加赋盛世滋生人丁”、“不成丁土著男女大口”、“小口”、“实在人丁户口”五项。(13)四川、山东、安徽、直隶、甘肃、广东、山西、奉天、云南的民数陆续于乾隆七年奏报,山东、安徽、甘肃的统计项目仅有“口”一项,四川有“户”与“大小”两项,广东有“民屯丁口”、“编审正额滋生民屯丁口”、“不入编审老幼民屯丁口”三项,直隶有“户”、“大口”、“小口”、“通共大小口”四项统计,云南有“户”、“大丁”、“小丁”、“总计”四项统计。(14)这些统计都包括了男女两性和所有年龄的人口。现存乾隆六年各省奏报的民数、谷数奏折共有上述15件,虽然统计对象相同,但是各省的统计单位和数据格式并不一致,而且随后也一直没有统一。由于是第一年汇报民数,各省大多突破了原来期限,因此上报的时间多有差次。乾隆七年以后,各省上报的时间多集中于每年的十月至十二月,尤以十一月居多。(15)乾隆六年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报的《江西民数、谷数折》中提到了一个清代官方典章志书未载的细节:“原议编审之年令照编审造报,其不值编审之年照烟户门牌数目造报”,“编审”即指“编审人丁”,并不包括老幼、残废、仆丁等项,而门牌“则无论老幼、男妇、残废、仆丁等项”全部包括,因此“悉照烟户门牌实在户口数目缮造黄册。嗣后无论编审与不编审之年,统照烟户门牌实数造报,俾大小户口毋漏毋隐”。(16)
根据《清内阁旧藏汉文黄册联合目录》,现存乾隆年间的《户部民数、谷数黄册》仅存乾隆四十六年、五十二年、五十四年、五十六年、六十年5册,其中四十六年册收藏于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完所,但现在已无从查寻,其余4册均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7)《清内阁旧藏汉文黄册联合目录》称《户部民数、谷数黄册》为《(各省)民数、谷数清册》,且封面题签上也称之为《民数、谷数清册》,但册中却全部明确标明此为“缮造黄册”,因此题签肯定错误。(18)罗继祖编的《史料丛编》中收录有乾隆七年《奉天等省民数、谷数汇总黄册》,其中有盛京、直隶、安庆、江苏、江西、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山东、河南、山西、西安、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9省的民数、谷数以及补报的乾隆六年盛京、云南两省的民数、谷数数据,是年总计“各省通共大小男妇”159801551“口”,此为现存最早的《户部民数、谷数黄册》(影印件)。(19)乾隆五十四年的《民数、谷数黄册》中增加了“吉林”、“巴里坤—乌鲁木齐”两个地区,并收录了上一年的统计数用以比较,统计单位也由“口”统一改为“名口”,五十六年、六十年两册体例与其相同。(20)
据乌鲁木齐都统索诺上奏:“自(乾隆)四十二年为始,哈密以西府厅州县民数、谷数由奴才查明”,并汇报了乾隆四十三年的民数,这是现存的“巴里坤—乌鲁木齐”最早的民数奏折。(21)乾隆五十四年,出于治安的原因,上谕要求奏报有人居住、建有房屋的海岛民数。是年底山东巡抚长麟奏报山东所属30处海岛的民数。(22)但是山东30处海岛民数22026名口并未被黄册汇总于这年的山东省民数内。(23)乾隆五十五年,闽浙总督伍拉纳单独奏报台湾府乾隆五十三、五十四年的民数,在户部黄册中台湾仍然包括在福建省内,并未单列。(24)
乾隆五十九年,民数汇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月“钦奉上谕,各省年终汇奏事件毋庸陆续具奏,著于每年十月内截数咨报军机处,仍交部分列核议具题”。(25)随后户部咨行各省:“‘每年办理民数、谷数一款向系十一月内备造清册并恭缮黄册随折进呈。今改奏为咨报,于十月内办送。向应止造清册咨呈军机处,汇、开、清具奏,所有进呈黄册似毋庸造送等语’,应如所咨办理。所有咨送清册务于十一月内送部并咨军机处核办,毋任迟逾。仍先移知军机处、内阁典籍厅查照。”(26)根据新规定,每年各地的民数、谷数清册只需要咨送户部和军机处,并移会内阁典籍厅即可,不再缮造黄册随奏折奏报皇帝,但户部仍然需要汇造各省的《民数、谷数黄册》随题本“恭呈御览”,现有乾隆六十年的《民数、谷数黄册》即为证明。现在没有发现乾隆五十九年及六十年各地咨送军机处的民数、谷数资料。
乾隆六十年三月,浙江仍然奏报所属海岛的民数,(27)表明海岛的民数与各省的民数汇报并不属于一个系统,这从侧面揭示户部黄册中山东海岛的民数不被加入山东省民数内的原因。
二、民数统计的对象范围
(一)土著、流寓人口的民数统计
据户部的民数汇报方案,民数统计的对象只包括当地的土著人口,并不包括流寓人口和“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姜涛认为“只报‘土著’不报‘流寓’的规定,必然使上报人口大大低于实际人口”。(28)实际上对户籍人口进行登记并不必然导致人口遗漏,只要登记结果准确,无论是采用户籍人口登记或现有实际人口(de facto population)登记,其统计结果是相同的;而如果土著、流寓全部上报,则一定会重复登记,因为在此地为流寓,在彼地必为土著,因此户部才制订“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实数”的原则。(29)囿于技术限制,乾隆时期无法像现代人口普查一样确定统一的标准时点,因此无法采用现有实际人口登记方式,否则必然重复登记。
虽然规定民数只汇报土著人口,但福建省是一个例外。乾隆二十四年,福建省上报民数:“台湾府属实在土著、流寓并社番男妇大小丁口共665589名口”,即台湾府的民数包括了流寓人口,但福建省内地民数只包括土著人口。(30)但乾隆四十年福建民数汇报发生了变化,对象变为“闽省内地福州等九府二州,并各盐场灶户,核实土著、流寓民户男妇大小户口”,加上台湾府的“土著、流寓民户男妇大小户口”,此时福建全省的民数汇报包括了土著和流寓。(31)福建并不是唯一的例外,贵州也将部分流寓人口纳入民数汇报。据贵州总督张广泗奏称:“入来黔日久,或已住有数代或已置有田产,此等流寓与土著无异,虽未造入编审,已经编入保甲”,(32)因此也要进行登记汇报,对此何炳棣、姜涛、王跃生等学者都没有涉及。(33)山西省因北部有较多的流寓人口,在上报民数时特别申明:“边外之丰川、宁朔、镇宁、怀远四卫所,俱系内地出口耕种民人,并非土著户口……均不入册报”,(34)因为从理论上讲原籍地的民数统计中应该包括这些人口。
除福建、贵州外,民数汇报的对象是户籍人口,因此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山东海岛居民并不纳入其所属州县的民数统计中,这是为了避免重复计算,这些海岛居民都各有其原籍。
(二)不同户籍的民数统计
民数人口中有多种户籍,最常见的是民籍,此外还有军(卫)籍、屯籍、灶籍等。安徽、江苏、湖北等省的民数中包括了民籍和军(卫)籍;(35)贵州的民数中包括了汉民籍、苗民籍和僧道尼僧籍;(36)福建的民数中包括民籍、灶籍和番籍;(37)广东的民数中包括了民籍和屯籍,乾隆十七年还增加了“僧道、尼僧、沙弥、连招徒”;(38)直隶还单独汇报了乾隆十四年的僧道尼数,并于十五年增加了盐场的灶户统计;(39)江西乾隆十八年的汇报中也包括了僧道尼数,自乾隆三十八年后增加了棚民的统计;(40)山东自乾隆三十七年后的汇报中增加了盐场的灶户。(41)浙江自乾隆四十年后增加了屯籍民数统计,四十二年增加了各卫所“屯、舍、运丁”民数统计。(42)从这些奏报的内容看,乾隆时期民数统计包括了军籍、屯籍、灶籍甚至苗籍等几乎所有户籍的人口。
(三)少数民族的民数统计
按规定“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包括在民数统计中,但有些地区的民数汇报包括了少数民族人口。何炳棣、姜涛等学者都没有注意到民数汇报中也包括部分少数民族。(43)
福建一向将台湾府凤山县的“八社土著”或称“社番”包括在民数统计中,此即为台湾的少数民族人口。(44)
贵州民数从乾隆六年起就包括了部分少数民族人口,据贵州总督张广泗奏报:“黔省向属夷疆……其苗蛮地方除新开苗疆甫归王化,既不入编审又未编保甲门牌者亦应遵照部议无庸造报外,其余各府州县所辖内地熟苗与汉民鳞栉居处,向虽未入编审,而保甲门牌与汉民一体编设。况此等苗民归化已久,平日纳粮征赋既与汉民一例输将,即偶有水旱不齐亦与汉民同行赈恤,自不便遗弃,臣通饬确查”,(45)此后到乾隆四十年,贵州一直将这部分苗民纳入民数统计。(46)
广西也将部分少数民族人口纳入了民数统计。乾隆三十一年,广西布政使淑宝奏请将永宁、养利、永康、宁明等土州县户口纳入民数统计,因为这些地区早在雍正年间已经改土归流,“历俱设保甲”,(47)因此自乾隆三十二年起,广西的民数统计对象变成了“桂林等十二府州所属,并番界苗疆之永宁等十一州县”的户口。(48)
贵州的事例说明部分未入编审的少数民族人口也包括在民数汇报内,而广西和贵州的事例均说明,编入保甲者未必就是民数汇报的对象。
乾隆四十一年,贵州巡抚裴宗锡奏请查办民苗户口数目,他认为苗民“向化已久”,应该“确查实在数目,分别汉苗一体开报”。(49)但事与愿违,乾隆皇帝否定了他的建议:“各省岁报民数,用以验盛世闾阎繁富之征,原止就内地编氓而言。其边徼苗猺,本不在此例。国家休养生息,户口殷繁,各省滋生之数,不啻岁增万倍。岂藉此数处苗民,以形阜庶?况苗性多疑,只应以镇静抚驭为主。伊等箐居峒处,滋息相安,素不知有造报户口之事,忽见地方有司逐户稽查,汉苗悉登名册,必致猜惧惊惶,罔知所措;甚或吏胥保长藉此扰累,致滋事端,于绥辑苗疆之道甚有关系,断不可行”;“着传谕裴宗锡,所有汉苗一体查造之处即速停止。且不独黔省为然,其云南、两广、两湖等省,凡有苗、猺、獞等类,其户口皆不必查办。陕西、四川之番夷及福建之生熟番境,并遵此旨,一体妥办,毋稍滋扰”。(50)这段上谕明确禁止对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进行汇报,原因是担心少数民族产生猜疑,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透露了乾隆推行民数汇报的目的,不过是为了证明“盛世闾阎繁富”而已。自此之后,贵州、福建等地停止了对苗、社番的民数汇报,但广西番界苗疆永宁等十一州县少数民族的民数汇报仍然照旧。(51)
三、民数汇报的实际执行效果
乾隆六年的民数并非来源于人口普查,只是将当年保甲登记的人口数减去流寓人口得来的。清朝人口登记中有人口动态的统计,即“新收”、“开除”,近似于现代人口统计中的“出生”、“死亡”;上一年的人口数为“旧管”,加“新收”减“开除”即为今年的“实在”,以后历年的民数实际上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计算而来。(52)“新收”和“开除”的统计必然存在着误差,随着时间的增加,误差可能累积越来越大,更何况作为起始数据的乾隆六年民数统计也必然有误差。
乾隆十二年,因山东沂州府兰山县发生灾荒,发现该县“应赈户口较上年造报民数甚属浮多”,随后发现东平、济宁、临清卫、郯城、蒙阴、齐河、肥城、即墨、济宁卫等地均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山东巡抚阿里衮向皇帝奏报其中的原因:“每年民数原难按户挨查,先经廷议令各州县查照保甲册内数目开造,而各州县保甲册籍每户亦止载紧要男妇数,人不能名名入册”,因此他要求进行全面复查。(53)但是乾隆皇帝的反应却是“传谕阿里衮:除伊已饬清查之州县外,余可不必饬查”,因为“督抚年终奏报民数、谷数,原欲知户口之繁多,计仓储之盈缩,乃国家应行办理之政务。然必欲逐户挨查,被蚩蚩之氓转以为累。”(54)很显然,皇帝对于民数的确切数目并不太介意,他担心认真清查会骚扰民众。
乾隆二十八年,甘肃巡抚常钧进一步指出了民数汇报的根本性缺陷:“(民数汇报)递年加增已阅二十余载,旧管之数是否确切已无从查核,而州县造报又多拘泥无须挨查之议,惟责之乡保头人,乡保头人又责之户首,其户首不过将承粮应差之人开报,其余男女弟侄多不造入,积久渐悬,以致现今各属实在户口往往与册造之数不符”。在上一年的冬天赈灾,常钧发现灵州、静宁州的灾民人数比民数册人数多出许多,怀疑有人假冒骗取赈济物次,彻查才发现民数册确实比实际人数要少许多。因此常钧请求该年的民数汇报推迟,等清查户口后再行奏报。(55)乾隆二十九年,经过清查,大学士管陕甘总督杨应琚补报上年的甘肃民数“共男女大小”10236773人,而二十七年的民数是7470929人,一年之间竟然增加了37%,276万多人,(56)即民数册至少遗漏了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这种情况不止甘肃一地。乾隆四十年,湖北巡抚陈辉祖奏报在赈灾时发现民数登记有重大纰漏:“如应城一县每岁只报滋生八口,应山、枣阳只报二十余口及五、六、七口,且岁岁滋生数目一律雷同”。(57)赈灾需要编造灾民册,必须逐一登记以申请赈灾物资,因此容易发现原有户籍册的漏报问题。
更荒谬的事情发生在广东。乾隆四十年广东巡抚德保奏称:“粤东原额丁银久经摊入地亩征收,其粮税不及一丁者列为分、厘等尾数。乾隆六年,前抚臣王安国奉旨奏报民数之始,未将零尾删除,历年遂相沿开报”,(58)即广东汇报的民数竟然一直有小数。情况确实如此,署理两广总督庆复、广东巡抚王安国共同奏报乾隆六年广东民数:“实在民屯丁口共六百三十二万八千六十一丁口零”。(59)广东的民数显然是照抄了原来的编审人丁数再加上未入编审的女性、未成年等人口,所以才产生民数居然有小数的谬误。这个谬误居然维持了34年,一直陈陈相因,广东各级地方官以及他们的属吏只是编造照抄,连这个再明显不过的错误也没发现、更正,广东民数汇报的执行效果让人难以相信。这个事件表明在34年里,乾隆皇帝本人并没有认真浏览过民数奏折和民数黄册,因此难以相信广东及其他地区的地方官会认真执行民数登记和汇报。
湖北揭发的问题让一向并不太介意确切民数的乾隆皇帝再也无法容忍,乾隆四十年十月上谕:“(民数汇报)顾行之日久,有司视为具文……所报之折及册,竟有不及实数什之二、三者……嗣后各督抚饬所属,具实在民数上之督抚,督抚汇折上之于朝”。(60)当时已经奏报了当年民数的省份也要重新奏报,各省纷纷要求宽限奏报,因此同年十一月上谕:“各省岁报民数均着展至明年底缮进,俾得从容确核以期得实”,并威胁再不认真查报将予以处分。(61)乾隆四十一年,各省陆续将上年的民数奏报,除了山东、奉天外,其余各地区的民数都有显著的增加。
说明:乾隆四十年的民数均为第二年的奏报数;漏报率=(B-A)/B,即以乾隆四十年的汇报民数作为乾隆三十九年的实际民数。
资料来源(按地区顺序):山东巡抚杨景素:《山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5。山东巡抚杨景素:《山东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33。盛京户部侍郎德凤:《奉天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2—007。盛京工部侍郎富察善:《奉天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0—0432—016。陕甘总督勒尔锦:《甘肃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72—012。陕甘总督勒尔锦:《甘肃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1。广西巡抚熊学鹏:《广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2。广西巡抚吴虎炳:《广西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20。浙江巡抚三宝:《浙江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2—008。浙江巡抚三宝:《浙江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30。陕西巡抚毕沅:《陕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2—006。陕西巡抚毕沅:《陕西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32。江西巡抚海成:《江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72—01 5。江西巡抚海成:《江西上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03—286—066。河南巡抚徐绩:《河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72—018。河南巡抚徐绩:《河南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01—0351—019。安徽巡抚裴宗锡:《安徽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2—003。安徽巡抚闵鹗元:《安徽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0—0432—018。山西巡抚巴延三:《山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72—010。山西巡抚巴延三:《山西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3。江苏巡抚萨载:《江苏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1169—043。江苏巡抚杨魁:《江苏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35。直隶总督周元理:《直隶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72—013。直隶总督周元理:《直隶上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3—286—041。福建巡抚余文仪:《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3。闽浙总督署福建巡抚钟音:《福建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6。云南巡抚李湖:《云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0。署云贵总督图思德:《云南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19。护理贵州巡抚韦谦恒:《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0023—019。贵州巡抚裴宗锡:《贵州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4。湖南巡抚敦福:《湖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8。湖南巡抚敦福:《湖南上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3—0286—050。湖北巡抚陈辉祖:《湖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6。湖北巡抚陈辉祖:《湖北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28。广东巡抚德保:《广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1。广东巡抚李质颖:《广东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21。四川总督文绶:《四川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8。四川总督文绶:《四川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0—0432—017。
表中将乾隆三十九年与四十年的各省汇报民数进行比较,(62)并且按漏报率进行排序。在各省中,只有山东、奉天乾隆四十年的民数较三十九年分别减少了480多万和1.7 万余人,存在虚报,山东甚至不及乾隆七年时的民数。(63)山东由乾隆十二年前的漏报变成浮报22.73%,这很可能是地方官为了掩饰错误而矫枉过正的结果。其余各省都有不同程度的漏报,尤其是四川漏报了近60%,广东漏报了近一半,湖北漏报了40%,可知以前的民数漏报现象非常严重。甘肃漏报率较低,这与乾隆二十八年进行过的一次清查户口有关,因此漏报现象比较轻微。广西、奉天、广东、四川、云南、贵州五省的乾隆四十年民数已经于当年奏报,根据上谕,第二年又重报了四十年的民数。广西两次奏报的结果完全一样。(64)奉天第一次奏报“实在民人大小男妇”785839“名口”,重报为752690“名口”,减少幅度为4.22%。(65)贵州第一次奏报“男妇大小”3738464“名口”,而重报为4990760“名口”,增长幅度高达33.50%。(66)广东第一次奏报“实在民屯丁男妇女”7120421“丁口零”,重报为14167177“丁口”,几乎增加了一倍。(67)四川第一次奏报“实在男妇”3169693“名口”,重报为7693991“名口”,增加幅度高达142.74%。(68)云南第一次奏报“实在土著民人大小”2227499“丁口”,重报为3083459“丁口”,增加幅度为12.55%。(69)乾隆四十年民数重新汇报的结果显示,除了山东省外,其他各省以往的民数均低于实际人口数,且有的省份人口漏报的比例是很高的,最极端的四川有一大半的人口没有登记汇报,全国总计约有4300万人漏报,漏报率略低于16%。(70)
姜涛认为乾隆四十年民数大幅度增加的原因是汇报从“本籍主义”(登记对象为户籍人口)向“现住主义”(登记对象为现有实际人口)的转变,换句话讲,以前民数漏报是因为将流寓人口排除在汇报之外的缘故。前文提到,不论人口登记的对象为户籍人口还是现有实际人口,只要登记准确,结果都是相同的。乾隆四十年十月的上谕中明确提到“现今直省查保甲所在户口人数,俱稽考成编,无难按籍而计”,(71)很显然乾隆四十年及以后民数汇报的对象仍然是户籍人口。姜涛误解了乾隆上谕中“实在民数”的含义,“实在民数”是清朝的公文术语,指该年实有的民数,而并不是如姜所指的包括土著和流寓在内的现有实住人口。(72)在乾隆四十年以前的民数奏折中,已经多次出现过“实在土著”和“实在土著、流寓”字样;(73)乾隆四十年之后“实在土著”和“实在土著、流寓”仍然多次出现,(74)由此可证“实在民数”与土著、流寓无关。当然,一些离家已久的流寓人口在家乡可能已经被注销了户籍,不再列入民数汇报,而现住地却仍因他们是流寓而没有被纳入当地的民数汇报中,这确实可能是乾隆四十年以后民数大幅度增加的部分原因。(75)正因为要避免漏记,福建和贵州登记了那些居住已久、实际已脱离了原籍的流寓。
乾隆四十年以后历年的民数仍然是按照之前的方法计算而来,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动态变化的数据误差会被再一次累积,从而可能导致民数统计误差的增加。(76)
四、结论
每年仲冬各省奏报皇帝当年的民数和谷数,随奏折附有民数黄册、谷数黄册;奏折副本、民数清册、谷数清册(内容与黄册相同)咨呈军机处;军机处再将经皇帝朱批的民数、谷数奏折抄录副本;各省同时将民数清册和谷数清册咨报户部,户部在核查后于次年将各省的民数清册和谷数清册汇总合编成一本分省的民数、谷数黄册呈报皇帝,并将抄出的民数、谷数奏折副本移会内阁典籍厅和稽察房。自乾隆五十九年起各省不再将民数、谷数奏报皇帝,每年的民数、谷数清册只需咨送户部和军机处,并移会内阁典籍厅即可。以上即是民数汇报的总流程。
民数汇报的空间范围包括了除黑龙江、青海、西藏、内、外蒙古以外的全国所有地区,民数统计对象包括了所有户籍类型的汉族人口和部分少数民族人口,在部分地区也包括了流寓人口。另外,编入保甲者并不意味着就是民数汇报的对象,未入人丁编审者却有可能被纳入汇报。这些都是此前的相关研究没有涉及的。
历年汇报的“实在”民数是通过“旧管”民数加“新收”民数,减“开除”民数的方法计算出来的。由于起始年乾隆六年并没有进行过人口普查,以及随后历年人口动态登记的不准确,再加上这些误差历年累积,导致了乾隆四十年以前的民数严重漏报,尤其以四川、广东的漏报最为严重,民数汇报的执行效果最差,广东的民数居然还带有小数;山东是另一个极端,由以前的漏报变成严重浮报,这些均揭示了民数汇报的随意性和人为性。以乾隆四十年重新清查的结果检验,乾隆三十九年的民数漏报率可能略低于16%。
正如乾隆皇帝宣称的那样,民数汇报只是“用以验盛世闾阎繁富之征”,精确的民数并不是其首要目的。除非迫不得已,官方因行政成本及担心可能导致的社会骚乱,一直避免“按户清查”,因此民数汇报的结果有明显的随意性和官方操作性。
注释:
①参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葛剑雄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55—76页。原版为英文。Ho Ping-ti,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1368-1953,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9
②参见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1页。《户部民数、谷数清册》应为“黄册”,详见下文论述。最早整理并利用《户部民数、谷数黄册》的研究者为故宫博物院的王梅庄,但他也没有利用民数奏折进行研究,参见王梅庄:《清代黄册中之户籍制度》(《故宫文献论丛》抽印本),北平:故宫博物院,1936年。
③参见王跃生:《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4期,第1—13页。他错误地认为《清朝文献通考》中的乾隆四十一年各省民数是乾隆四十年的复查数,详见下文注释。
④《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1,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汉籍电子文献系统。如无注明,本文中的月份和日期均为旧历。
⑤《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1。原文中的“编审”即为清朝的另一项重要统计制度“编审人丁”。
⑥《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3。
⑦《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汉籍电子文献系统。
⑧大学士徐本等:《汇奏各省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十一月。原件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档”),档号04—01—35—1122—008(以下省略“档号04—01—”)。
⑨大学士兼管户部事务徐本等:《题报乾隆七年民数、谷数事》,乾隆八年十一月,一档,2—171—13530—1。
⑩军机处成立后,奏稿由原上奏者相应咨送;另经皇帝批阅后的奏折,发交军机处誊抄副本备查,称为“奏折录副”;凡各部院遵旨议覆事件处传抄后,稽察房按日记档,俟各部院移会到时,逐一核对,分别已结、未结每月汇奏一次。因此包括奏折原件在内的4种资料内容会有重复,即可能同一省同一年同时有民数、谷数奏折、咨送军机处奏稿、稽察房奏折副本、或军机处录副,它们的内容完全一样。如果有同地同年的以上四种材料,本文采用的顺序是奏折、咨送军机处奏稿、稽察房奏折副本、军机处录副。奏折也应由相应部院抄录副本移会内阁典籍厅,但现在没有发现民数、谷数奏折的典籍厅副本。根据这些原始奏折及其副本,可复原乾隆六年至五十八年间90%以上的各省逐年民数统计数据。另外,各地每年将民数清册送交户部,但迄今未被发现。呈送皇帝的民数黄册和咨呈军机处的民数清册也仅存各一件。
(11)吉林将军庆桂:《民人总数清册》,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一档,03—0354—013;吉林将军都尔嘉:《呈乾隆五十二年分实在民人总数清册》(里面注明为“恭呈御览”的“黄册”,且封面是黄绫),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一档,03—0290—012。
(12)贵州总督张广泗:《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一月,一档,01—0060—023;湖南巡抚许容:《湖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一月,一档,0060—0072—035。
(13)两江总督那苏图:《江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二月,一档,35—1117—041;署理西安巡抚岱奇:《陕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二月,一档,02—0134—003;署理两广总督庆复等:《广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二月,一档,01—0073—057;湖北巡抚范璨:《湖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二月,一档,01—0072—028。
(14)四川巡抚硕色:《四川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正月,一档,35—1118—002;山东巡抚朱定元:《山东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二月,一档,01—0073—030;安徽巡抚张楷:《安徽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六月,一档,35—1119—021;直隶总督高斌:《直隶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六月,一档,35—1119—016;甘肃巡抚黄廷桂: 《甘肃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七月,一档,35—1119—028;署理两广总督庆复、广东巡抚王安国:《广东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七月,一档,35—1121—023;山西巡抚喀尔吉善:《山西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九月,一档,01—0073—057;奉天府府尹霍备:《奉天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九月,一档,01—0073—064;云南巡抚张允随:《云南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十一月,一档,35—1121—026。
(15)见各地的《民数、谷数折》及其各种副本,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16)两江总督那苏图:《江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二月。编审人丁每五年一次。
(17)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国立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清内阁旧藏汉文黄册联合目录》,出版者同责任者,1947年10月,第250—251页。乾隆五十二年册因残破无法查阅。
(18)题签可能是后来整理时粘贴到封面上的,封面均为黄绫。另一种原因可能是当时名词使用不规范。
(19)清户部:《奉天等省民数、谷数汇总黄册》(影印本),罗继祖编:《史料丛编》,伪满洲国康德二年(1935年)春,库籍整理处编印,无出版处。
(20)清户部:《汇造各省乾隆五十四年分民数、谷数清册》,一档,文966。清户部:《汇造各省乾隆五十六年分民数、谷数清册》,一档,文967、册4978。男性统计单位为“名”,女性统计单位为“口”。册名是根据原封面题签,实际应为“黄册”。在清朝,清册与黄册的差异在于浏览对象,清册的浏览对象是政府官员,黄册的浏览对象是皇帝,黄册均是黄色封面,参见上引王梅庄文。笔者翻阅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大量的黄册、清册,册中的原有说明可以证明此论点。本文正文中均改为“黄册”,但在脚注中还沿用原题签名“清册”,以方便检索。这些《户部民数、谷数黄册》均以《民数、谷数清册》为册名收录于《清内阁旧藏汉文黄册联合目录》中,应属编者的失察。
(21)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新疆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一档,35—1176—004。“巴里坤—乌鲁木齐”以下简称“新疆”。
(22)山东巡抚长麟:《山东海岛民数折》(军机录副),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042938。
(23)据是年的汇报,山东省(不包括海岛)民数为23065813名口,参见山东巡抚长麟:《山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042760。此数字与《汇造各省乾隆五十四年分民数、谷数清册》中的山东省民数统计相同。
(24)闽浙总督伍拉纳:《台湾本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046476;清户部:《汇造各省乾隆五十四年分民数、谷数清册》,一档,文966。
(25)清户部:《汇造嘉庆十一年分各省民数、谷数清册》,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408018011。
(26)四川总督琦善:《咨军机处民数、谷数》,道光九年十二月,一档,军机处来文,第414包,卷4。这段资料同样说明了黄册与清册的不同在于呈送的对象,黄册仅供“御览”。
(27)浙江巡抚吉庆:《浙江海岛民数折》,乾隆六十年三月,一档,02—0022—006。具体原因详见下文。
(28)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41页。
(29)《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30)福建巡抚吴士功:《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一档,35—1158—002。
(31)闽浙总督署福建巡抚钟音:《福建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6。
(32)贵州总督张广泗:《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八年十一月,一档,35—1128—002。
(32)参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第42—54页;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42页;王跃生:《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4期。
(34)山西巡抚阿里衮:《山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一档,35—1145—038。
(35)安徽巡抚张楷:《安徽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六月,一档,35—1119—021;苏州巡抚陈大受:《苏州(江苏)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十年正月,一档,35—1132—025;湖北巡抚晏斯盛:《湖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八年十二月,一档,35—1128—024。
(36)贵州总督张广泗:《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八年十一月,一档,35—1128—002。
(37)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八年十二月,一档,35—1128—011。
(38)广东巡抚策愣:《广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九年十二月,一档,35—1132—007;广东巡抚苏昌:《广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九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辑,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448页。
(39)直隶总督方观承:《直隶上年僧道尼数折》,乾隆十五年三月,一档,35—1149—003;直隶总督方观承:《直隶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十五年十二月,一档,35—1150—024。
(40)护理江西巡抚印务布政使王兴吾:《江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7辑,第176页;江西布政使李瀚:《江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3辑,第362页。
(41)山东巡抚徐绩:《山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一档,35—1169—041。
(42)浙江巡抚三宝:《浙江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1—0351—030。浙江巡抚王亶望:《浙江本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一档,03—0287—079。
(43)参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第60页;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41页;王跃生提到贵州曾有部分苗民纳入了民数汇报,但对其他省的这一情况并未涉及,王跃生:《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4期。
(44)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八年十二月,一档,35—1128—011。
(45) 贵州总督张广泗:《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六年十一月,一档,01—0060—023。
(46)参见历年《贵州民数、谷数折》,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院。
(47)广西布政使淑宝:《奏请将永宁等土州县户口并入黄册事》(军机录副),乾隆三十一年七月,一档,03—285—026。
(48)广西巡抚宋邦绥:《广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8辑,第468页。
(49)贵州巡抚裴宗锡:《奏请查办民苗户口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一年五月,一档,03—657—074。
(50)广西巡抚吴虎炳:《查办民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一档,03—0286—043。
(51)参见历年福建、贵州、广西《民数、谷数折》及其各种副本,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52)对于此点,在以前研究者均未提及。严格地讲,民数“新收”不完全等于出生的婴儿,而是指该年户籍册中新登记的人口,包括入籍的成年人;同理,“开除”也不完全等于死亡人口,而是指该年户籍册中消除的人口,包括销籍但没有死亡的人口。
(53)山东巡抚阿里衮:《民数造报不实折》,乾隆十二年十二月,一档,01—0141—041。
(54)山东巡抚阿里衮:《民数造报照旧造报折》,乾隆十三年五月,一档,01—0159—031。
(55)甘肃巡抚常钧:《汇报民数事由折》(户部移会典籍厅粘单),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编号179450。
(56)大学士管陕甘总督杨应琚:《甘肃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3辑,第245页;甘肃巡抚常钧:《甘肃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二十七年十一月,一档,35—1162—052。
(57)《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58)广东巡抚德保:《奏报谷数事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1—041。对于广东民数统计有小数点的事件,此前并无研究者揭示。
(59)署理两广总督庆复、广东巡抚王安国:《广东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七月。一直到乾隆四十年,广东历年奏报的民数均有小数,参见历年《广东民数、谷数折》,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院。
(60)《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92。
(61)湖北巡抚陈辉祖:《汇报民数展限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3—031。
(62)姜涛先生由于没有利用这些奏折档案,只比较了《清朝文献通考》中的乾隆三十五年和四十一年的数据,参见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48页。王跃生先生同样引用了《清朝文献通考》中乾隆四十一年的数据,并认为此即乾隆四十年的复查数,并根据乾隆三十八年以前的各省汇报奏折民数推算乾隆四十年的民数,参见王跃生:《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数量变动研究》表1。通过与民数奏折比对,《清朝文献通考》中的乾隆四十一年民数并非乾隆四十年的复查数,二者无一相同。因此王跃生引用了错误的数据,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姜涛、王跃生都没有利用奏报的乾隆三十九年、四十年的民数进行比较,因此都不能准确反映乾隆四十年复查的效果。
(63)山东巡抚包括:《山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七年十一月,一档,35—1122—010。
(64)广西巡抚熊学鹏:《广西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3—020。广西巡抚吴虎炳:《广西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20。
(65)盛京工部侍郎富察善:《奉天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3—30。盛京工部侍郎富察善:《奉天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0—0432—016。
(66)贵州巡抚裴宗锡:《贵州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3—035。贵州巡抚裴宗锡:《贵州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01—0351—024。
(67)注意第一次奏报的民数有小数,即“丁口零”,第二次奏报时取消了。广东巡抚德保:《广东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035—1173—021。广东巡抚李质颖:《广东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21。
(68)四川总督文绶:《四川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73—023。四川总督文绶:《四川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0—0432—017。
(69)云南巡抚裴宗锡:《云南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一档,35—11 73—017。署云贵总督图思德:《云南上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一档,30—0432—019。
(70)如果没有发生重大影响人口增长的因素,比如战乱、饥荒或疾病,人口通常会增长,乾隆四十年民数应高于乾隆三十九年民数。考虑到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因素(假定为年增长率为10‰),全国实际的漏报率应为15.46%,低于16%。表中并不代表笔者认同乾隆四十年汇报民数的准确性,对此笔者将有另文专述。
(7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92。
(72)参见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第50页。“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是清朝的官方术语,用以反映统计对象的动态变化,因此“实在民数”并不是现有实际人口(姜涛所说的“现住人口”)。
(73)安徽巡抚高晋:《安徽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档,35—1159—053;福建巡抚苏昌:《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一档,35—1164—001。
(74)江苏巡抚闵鹗元:《江苏本年民数、谷数折》,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一档,35—11177—038;福建巡抚黄检:《福建本年民数、谷数折》(军机录副),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021951。
(75)同时也存在着重复登记的可能,比如福建与贵州均登记流寓人口,而这部分人口有可能在其原籍也被登记。不过总的趋势应是遗漏登记,这也被乾隆四十年民数统计的结果证明。这未必主要是流寓人口导致的,而是因为遗漏几乎是人口登记不可避免的特性,现代社会也同样如此。
(76)这一点还有待能发现更详细的数据资料予以证实。现在仅发现乾隆时期吉林奏报、呈送的分县民数黄册和民数清册各一本,其他年代其他地区的黄册和清册均未发现,因此现在无法证实这一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