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15—18世纪中国资金市场发育水平蠡测
刘秋根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9期
【原文出处】《人文杂志》(西安)2008年1期第160~169页
【作者简介】刘秋根,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关 键 词】资金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信用/商业信用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1-0160-1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明清经济史研究的深入,对明清尤其是明中叶以来(15—18世纪)经济的认识在逐渐深化,①尤其是欧美学者的加盟,更将这一研究置于中西对比及近代世界历史的广阔背景之中。②但在相关讨论中,学术界对15—18世纪的资金市场发育水平究竟怎么样估计不尽一致。
有的学者估计较低,如彭信威先生指出:中国的信用机关有钱铺、钱庄、票号等,“不过中国明末的钱庄,同欧洲中世纪的银行比较,不但规模小、营业范围也小。”“中国信用机关,比起欧洲国家来,也和货币理论一样,在清代落后了。”③张彬村考察了16—18世纪长程贸易与当时信用市场的关系,他认为:当时的信用市场上,“借款大多数用于消费,用于投资的比重很小。”“十七世纪经营放款……存款业务尚未见发展。”“信用机构的资本很小,存款业务不发达,以及信用票据的使用很有限。”“十六至十八世纪期间信用市场影响了长程贸易的筹资与交易,但长程贸易却没有给信用市场什么影响。”总而言之,“当时信用机构和工具都十分简陋。”“信用供给不足,需求强烈,造成利率的偏高。”④科大卫教授指出:“15—18世纪的欧州,从高层的金融界到零售业的运作,发生过一场商业革命,接踵而来的,包括保险业、银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商业融资、债券等一系列制度被创造出来。现在,西方的历史学家把这些制度视为工业革命前资本主义的建筑构件,在工业融资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样的情况在中国没有出现。”⑤张宇燕、高程对晚明资本市场⑥也作出了与科大卫教授相似的估价。⑦
相反,美国的彭慕兰教授在中西对比的背景下,探讨近代东西历史分流的趋势时,对15—18世纪中国资金市场⑧便做了较高的估价。他指出工业革命“并不是绝对的资本密集,举例说来,中国一些较大的商行确实有规律地积累了大笔资金,足以实施前铁路时代重大的科技创新。”在中国“许多企业筹集到足够的资本可以跨越巨大的地理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开始进入多行业经营。”当时的长途贸易中有了“复杂的合股关系、预付资金、转运货位市场(使投资可以和他们的货物相分离)、现货与期货批发市场等等。”⑨孔祥毅先生以山西商人为例,提出了商业革命和金融革命之说。山西商人创立了当铺、钱铺、钱庄、帐局、印子局、票号等,进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金融管理制度、中央银行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从而推动了中国的金融革命。⑩可见其评价是相当高的。
这些研究都是很有意义的,但整体上说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除典当、账局、票号等机构外,对这一时期的资金市场还缺乏比较全面的实证研究,故而其业务如何?其机构有何变化?其运行机制如何?其与当时商品生产及日常用品长途贩运的发展有何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均还不甚了解。第二、对其发育水平的估价似乎都有些偏颇。本文力图在学术界有关研究的基础上,从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信用工具、金融机制等几个方面对15—18世纪资金市场发育水平做一个新的实证的估计。(11)
二、机构变异:中国早期银行业的初步发展
中国最为古老的金融机构是典当业,唐宋元时代典当业被称为质库、解库、长生库、解典库、抵当库等,明代以后则通称为当铺,也有质铺、押铺等称呼,除典当铺之外,明清时代兴起的金融机构还有钱铺、钱庄、银号、印子铺、放帐铺、帐局、票号等。至15—18世纪,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转化成了早期银行业机构,(12)中国早期银行业已经突破了萌芽阶段,得到了初步的发展。这可以说是这一时期资金市场的一个新的发展。尽管目前学术界从货币经营资本的角度对中国早期银行业进行了诸多探讨,(13)探讨的具体对象是钱铺、钱庄、银号、帐局、票号等,时段则侧重明清以后。(14)这些作者主要是通过考察这些机构由单纯的货币经营资本向信贷资本的转化来进行这一探讨的,探讨的途径大体有两条:一是从货币经营业即钱庄、银号等机构信贷功能的获得→早期银行业形成;二是从唐宋柜坊、飞钱、便换→明清商人兼营汇兑→票号专营汇兑→票号信贷功能的获得→早期银行业形成。(15)实际上,不论中西,早期银行业起源的途径都是多种多样的,再加上中西金融信用本身又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故而我们还应该从更多的角度进行探讨。这里试图根据以上的界定,以典当铺、钱铺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这些机构生产性、资本性放贷的增加、存款的产生、发展与信用中介功能的加强这一角度作一个新的探讨。
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中的生产性、资本性放贷,在汉代文献中便已比较常见,总结各代情况看,主要似乎有以下几种:第一、小生产者主要是小农为了购买肥料、种子、工具、原料等及雇佣人手而借贷。这是一种生产性借贷,明清文献中多称之为“工本”或“种田工本”借贷。第二、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及手工业者经营所需开办资本或流动资金借贷。第三、一些经营性地主、商人、富农、工矿业主为了开发性、商品性的种植业生产、矿山开发等而进行的借贷。这也是一种生产性借贷,但经营性比较强,这是它区别于第一种借贷的地方。这种生产性、资本性借贷是在宋代以后得到比较大的发展的,自此以后一些固定性高利贷资本机构比较多地开展了资本性的放贷。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典当业,宋代以后,质库在进行一般生活消费性动产抵押放款的同时,也开始进行资本性质的放款。在此同时,还逐步发展出了有息存款,从而初步显示出了作为早期银行业的面貌。
15—18世纪以后,这种资本性放贷更为常见,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贩运商人以贩运过程中的商品为抵押在典当铺借贷资金。当然其他类型的典当对商人手工业者的资金融通也似乎是常见的、普遍的,以致于走向供求稳定化,如有万历年间的徽商染店帐簿显示:这家染店从万历二十三年至三十二年,从钱典、千户所典、顾典、吴典、善年典、户典等典当铺及合会所借用于满足店铺流动资金需求的借款相当于染店总款的27.63%。而且每次放款数均在100两以上,高达600多两。(16)早期钱铺、钱庄主要业务当然是银钱兑换,但在资金有剩余时,也决不放过放债的机会,明代钱铺即已开始进行零星赊借,虽然数目较小、期限较短,但可以借钱还银或借银还钱,因而是很方便的。至清代以后,资本性放款也产生并发展起来,至少从乾隆年间开始,它成了工商业者重要的资金来源,如在山东,嘉庆年间山西介休人温世禹在东昌府开钱铺,“嘉庆十六年十一月,衣鸣歧祖叔衣元生因开设粪厂,托衣鸣歧之子衣汝芳向温世禹代借京钱四百三十五千,系衣汝芳写立借票,二分行息。”“十二月间,有衣鸣歧素识之茌平县人姜瑞玉因开设枣行乏本,亦托衣鸣歧向温世禹代借京钱五百五十二千文,系衣鸣歧写立借票,二分行息。”(17)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存款在典当铺中的发展。依当时惯例,顾客存款不但有息,而且可以零星支用,典当铺不但经营城乡居民为生活方面而进行的存款,而且接受商人商铺为资金运营需要的闲置资金存储。清代以后的典当铺还经营了各类社会性的及官府的各款项存储。(18)
钱铺存款源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由上节所述来看,明代钱铺存款肯定已经存在,清代以后钱铺(包括钱庄、银号)接受公私存款则与典当一样走向普遍化和经常化。如乾嘉之际北京有著名的四大恒(恒和、恒兴、恒利、恒源)钱庄,“皆浙东商人,宁绍居多,集股开设者……凡官府往来存款及九城显宦放款,多倚泰山之靠。”(19)钱铺、典当在清代以后还经营了钱票发行、汇兑等业务,钱铺(钱庄)还开展了过账业务,即银钱冲账业务。
另外从清代开始,尤其是雍乾以来,典当铺、钱铺均发行了各种类型的钱票,从而扩大了营业规模、扩展了信用。这样,典当既经营了其固有的动产抵押放贷,又经营存款、发行钱票;钱铺等既经营货币兑换,又对商人放贷资金、又经营存款、发行钱票。二者形成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机构,显示了作为早期银行业的风貌。
至少从清代乾隆年间开始,还出现了一种新的高利贷机构——帐局,帐局即是京债局,是从商人兼营的对候选、赴任官员高利放债的所谓京债局中发展起来的,随着清代高利贷资本中经营性、资本性放贷的增加,在放京债的同时,帐局也开始对铺户及各地贩商放款。
至于出现更晚的票号,虽然以经营汇兑为主,但在产生以后不久,即经常性经营存放款业务,而其放款则多是与基本业务——汇兑相结合的。从其与古代工商业尤其是城市工商业的关系看,帐局、票号作为中国早期银行业当然是无可置疑的。(20)
综合本节所论可见,15—18世纪,不仅钱庄、银号、帐局等新兴金融机构,比之更早的典当铺以及钱铺、放帐铺也发生变异,在宋代滥觞的基础上,其早期银行业特色更加浓厚。而早期银行业业务除存款、放款、钱币兑换之外,更有过账业务及钱票发行等新业务,汇兑也大量为商人服务。(21)因银行业机构的进展,更大份额的金融业务摆脱了地主、商人、官僚之家家产的形式,由正式金融机构进行,尤其是相当多的一部分票据化形式的商业信用通过早期银行业机构进行,更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个新的现象。(22)
三、业务:存款、工商业融资与商业信用的变迁
1、存款
中国古代资金市场发展到15—18世纪,不但作为主要业务形式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放款、抵押放款(23)得到发展,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存款作为重要业务形式得到了发展,在社会上普遍运用;私人高利贷者及金融机构对工商业的融资、商人对商人及生产者的商业信用得到发展,为工商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供应。这一点是以前各代所不可比拟的。
存款在历史上最原始的形式表现为货币的窖藏及寄存,至唐代以后,不但寺院、豪富之家、商业店铺接受商客、官宦、一般城乡居民的钱物寄存,而且有了专门经营钱物寄存的柜坊,不过这种柜坊所接受寄存的钱物尚不是正式的存款,因为目前尚未见因为存款而支付利息及以存款用于经营的资料。正式存款的出现是在北宋中期的官营典当业——抵当所、抵当库之中。这种存款在元代官府及寺院典当业——解典库、长生库中继续存在。(24)
15—18世纪存款在此基础上得到了发展,一方面那种无息的寄存乃至窖藏仍很常见,但有息存款普遍起来。从明代开始,私人家庭、商铺或典当铺皆经营有息存款,既允许存款户一次性连本带利取走,也允许存款户零星支钱应用,而且,典当铺之类金融性店铺也与那些有信誉的商铺一样,已经普遍地经营起了存款。
清代即十七世纪中叶以后,存款得到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各级官府的官款大量发商生息、提取利息以满足一些财政需求,包括属于内务府主要用于赏赐八旗兵丁、以满足各种生活用途如日常缺乏、婚丧用度等属于生息银两系统(或亦称滋生本银)的款项;还有不属于这一系统的各级官府行政性、军事性经费;还有各种社会性质的事业经费,如教育、河防水利、仓储赈济、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经费等。
其次,清代前期一般商铺乃至商人富室之家仍比较普遍地兼营存款,更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各类金融机构在明代基础上普遍地经营存款。这些机构包括典当、钱铺、放帐铺等。正是因为私人家庭、商铺、金融机构等存款的发展,清代存款的普遍性比之明代有了较大进展。清代富人普遍认识到将钱财“空置一处,与生息于人大相悬矣。半年者,六个月也,存款百千,三分得利一十八千,二分得利十二千,一分利亦得六千,有钱人心计之工如此。”(25)
存款的种类既包括私人为具体的生活目的而生息的货币,也包括各类店铺闲置资金。存款利息可以零星支用,也可以定期一次性支取,一般立有契券。有时为了零星支用方便,还立有纸折,以便定期取利时签字为证,这与现代储蓄中的存折已相当类似。
存款的发展使商铺、金融机构扩大了资本规模,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其次,通过存款,各种商铺及典当、钱庄、放帐铺等扩充了信用圈子,对18世纪以后钱票的出现起了相当的催化作用,因为钱庄、典当发出“凭帖”等凭证,首先可能正是作为存款凭证的。(26)
总而言之,在古代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背景下,15—18世纪的中国存款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人的关系的束缚,开始走向社会化,这在金融性店铺如钱庄、典当中表现尤为明显,虽然程度还比较低,尤其是一些委托生息式的私款存储;清代以后的大量公款存储,有时表现出强制性,是各类商铺应该承担的封建义务。这种人的关系束缚的突破、存款经营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大概还有待于十九世纪以后中国固有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近代西方银行业的传入。
2、工商业融资
所谓工商业融资,如果是指对商人、手工业者的经营性、资本性放贷的话,那中国15—18世纪时期这种放贷是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的,除典当、钱铺、银号等金融机构对工商业者进行经常性的资金放贷外,一般商铺如布铺、绸铺、盐店、杂货铺等及一般商人、地主、贵族、官僚家庭也常以闲置资金及家财对商人、手工业者放贷。这种放款包括开办资本及流动资金放贷。有一些工商业发达的城镇,主要在同城的金融机构、商铺、私人高利贷经营者与工商业者之间往往结成了比较稳定的资金供求关系。在一些行业如典当业与农民之间,也形成了类似的情形。(27)这里仅就商品性、开发性农业、手工业、矿冶业(28)的运行对资金市场的依赖,做些考察。
从商品性农业及较大规模的开发性农业的情况看,其生产成本比之自给性粮食生产要高得多,随之生产成本的借贷也发展起来。这在棉花种植、桑蚕种养、烟叶、染料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中皆是如此。如购买肥料、种苗、雇佣人工、多依赖借贷。
随着粮食商品化的进展,农民为避开春秋粮食价格的暴涨暴跌,并获得生产资金,便利用典当铺利息相对较低、经营比较稳定的特点,进行谷麦及其他农产品质押,从而获得农业生产资金。反映了粮食生产对资金市场的依赖。除典当经营这种借贷之外,许多地方的积谷之家(非典当经营者),还积累谷本,模仿典当的经营方式及利率水平,允许农民以物质谷,“资其工作”,显然,这种借贷作为生产性借贷的色彩也是很浓厚的。不仅稻谷,其他如麦、豆、棉花、蚕丝等的生产也无不采取这种方式获得生产资金,如“杭嘉湖民以养蚕为事,官粮及一切日用,皆藉此立办,间遇丝客未至,需用孔亟,向典质银,价长赎回另售,起息甚微。”(29)
从手工业对资金需求的情况来看,有三种情况:一是小农家庭手工业,有时须借贷从事,二是一些独立的个体手工业者、手工业店铺及矿冶业工场(如机坊、染坊、踹坊、碓坊、铁厂等)的借贷。这种情况的手工业对资金需求尤大,其开办及继续运行,负债经营相当普遍。三是矿冶生产中,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型矿冶场中,其资金的借贷规模更大。总体上说,15—18世纪工商业、商品性农业、矿冶业或较大规模的农业水利开发等对资金市场的依赖,其程度应该说是比较深的了,从行业、地域这两个角度均表现出了供求稳定化的特点。(3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典当、钱铺、钱庄、帐局等金融机构对商人、手工业者、农民的经营性、资本性放贷增加,金融机构在资金市场所占份额较以前各代有了较大增长。
3、商业信用的发展变化
除上述直接的存款、放款,15—18世纪工商业、矿冶业、经营性农业等还采取商业信用的办法从资金市场获得所需资金,(31)应该注意的是:商业信用从广义上说还包括消费信用,因为本文并不欲对明清商业信用问题作全面系统的研究,故而这里就不涉及消费信用了。
这一时期的商业信用既有商人对商人的货物赊贷,其中贩运商人通过牙行对零售商提供的货物赊贷,大概是最为常见的商业信用形式,如明代汪姓徽商开铺于景德镇,“各亲朋仍有往来账目,另立有账,景德镇各铺所欠货价另立有账。”(32)这里镇上各铺所欠货价即是商业信用。也有商人对生产者的带有预购性质的生产成本放贷,包括糖商、布商对蔗农、织工之家的放贷等。(33)这里既有货币资金放贷,如苏州吴县的牙商钦允言“其业主总商贾资本,散之机杼而敛其端匹以归于商,计会盈缩而出入之。”(34)还有原料放贷,如明末张履祥为人考虑生计问题时提出:“若牙行有棉花可赊,为之经营数斤,而待其以纺绩所得偿之,辗转相继,为便亦多也。”(35)此例中的牙行与这些个体家庭纺织业者之间显然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清代农业生产中,乾隆间江西苎麻“多植山谷园圃间,闽贾于二月时放苎钱,至夏秋则收苎以归。”(36)如在湖南黔阳,“石为灰,将耨时,撒灰于田……灰多出桐木,煅灰者,二三月间,大船装载,放田户记簿,谓之放灰,收获之后收灰谷,岁以为常。”(37)后者属于商人控制生产的一种形式,学术界已经有所探讨。(38)
这种通过商业信用完成交易的方式也运用到了对外贸易之中,在广东,“向来各国夷商货物到粤,将货物议定价值,交与行户报税发卖,兑换货物。如短少价银,均俟下年夷船到粤,算还旧欠,另交新货,往往牵前搭后,不能年清年款。”一些洋商赊欠外商货价,欠债数额相当庞大,如郑崇谦(39),至嘉庆十四年间共计欠饷银八万九千余两,拖欠夷人番银五十二万九千余两。(40)这是外商(“夷商”)给洋行提供商业信用,那么洋商与贩运洋货的内商关系又如何呢?据嘉庆十九年(1814)总督蒋攸铦整饬洋行事宜折所言:有些洋行商人不善经理。“无处揭措,不能不欠夷人之账,即有夷账,即不能不赊客商之货,以抵还夷人,迨至积欠愈多,不敷挪掩,为夷商所挟制,是以评估货价不得其平,内地客商转受亏折。”(41)可见也是采取由内地客商赊货给洋行商人的方式完成交易。不过不同的是,在内地城市商业中,贩运商人通过牙行提供的商业信用关系,直接达到了铺店零售商人或小商小贩,只要正常运转,这种商业信用虽也时常超出习惯的周期,走向拖欠,但交易在一定时间段内会形成一条轻易不会断裂的链条。但在上述对外贸易中,“夷商”作为贩运商人,将信用提供给了洋行,而不是通过洋行提供给了零售商人,内地贩运商人也是将商业信用提供给了洋行商人,这样,外贸进口商品的贸易便难以形成一条周期性的链条。再加上封建官府因外贸外交不分、而对这种信用的无端干预及对外商的偏袒、官吏勒索,使得洋商拖欠日益严重、以至十三行开始走向衰败。(42)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15—18世纪商业信用关系在农业、商业、手工业中应用相当广泛,这种信用关系的形成、发展,对再生产过程是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的,尤在日常用品(粮食、棉布等)贩卖、经济作物种植及相当一部分手工业产品的生产中。它使生产者获得了生产资金,同时使商人获得比较稳定的货源供应,促进了15—18世纪长途贩运的发展及地区产业分工的发展。
4、汇兑
汇兑自唐之飞钱、宋之交子、会子以来,起源可谓悠久,但自从汇票等票据工具在宋代改由政府经营、成为不可兑现的纸币以后,宋元及明初民间的汇兑之事如何?目前尚不甚明了,但自从纸币在明中期退出流通,白银为主、铜钱为辅的货币体系形成以后,适应民间自由私营经济的发展,主要是日用品长途贩运贸易的发展,汇兑重新兴起,并对商品经济发展、商业资本的扩张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汇兑作为资金调拨的行为在明代以后更为常见,功能也更为细化,如天启六年,苏州周顺昌被阉党逮捕入京,曾受周家恩惠的苏州人朱祖文,提前入京,联络苏州在京缙绅,百计营救,为在京用度,带有白银五百两的会票。(43)从此次会票使用的情况看,我们可以发现这点。明末清初的陆世仪指出:“今人家多有移重赀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44)上世纪八十年代发现一批清康熙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间的由徽州谢氏收藏,属于京师前门外日成祥布店的23张会票实物(45),表明了这种异地汇兑款项的普遍性。(46)对于这种能够避免运现风险、又能节省金属货币、加快资金流通的信用手段,清代商人已经普遍地加以利用,如在与上举康熙会票中便至少有两张是缘于商业交易而导致的商人之间的汇兑。(47)其次,乾隆四十三年,发生了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鬻玉石案,商人赵世保、赵金海等人贩玉已毕,所得银两除办货之外,又会借与西安三原、长安、肃州五票共计银九千四百两。可见这伙商人利用货币汇兑进行经营资金往来。当时金融机构也参加经营了这项业务。如甘肃巩昌府安定县闫杰,贩羊生理,乾隆十七年八月,将羊贩至兰州,“颇有利息,将卖羊之钱会在会宁县范姓当铺内”,因在羊坡庄地方遇见同伴张某,“即告之取回,收置羊只。”(48)这是贩运商人为了及时收购货物,将资金汇到可靠的当铺之内。
5、钱票发行
目前学术界研究钱铺(钱庄、银号)钱票(银票)发行所用的材料多在道光左右,(49)实际上,这项业务至少在乾隆年间便已盛行,而发行者也不限于钱铺(银号),至少还包括典当乃至其他类型的商铺。关于典当铺钱票的发行,有《晋商盛衰记》记载:清乾、嘉年间,晋商在长江各埠开设的四、五百家典当,皆自出纸票,作现生息,因而有效地扩大了资本,每当资本只有四、五万,而上架却多达二十余万。流通资金绰有余裕,无须向人借贷。(50)在奉天省,如开设于道光初年的锦州府锦县兴成当,在道光八年东伙算清总帐时,其总资本中即有“凭帖往来”,所谓“凭帖”即是钱票种类之一。在山西,嘉庆八九年间,钱票即“流行已久”,至道光间,名目更多,道光十八年山西巡抚申启贤言:“晋省行用钱票,有凭帖、兑帖、上帖名目,凭帖系本铺所出之票,兑帖系此铺兑与彼铺,上帖有当铺上给钱铺者,有钱铺上给钱铺者”。(51)在京师,“溯查钱票自乾隆年间畅行以来,流通京外”。(52)在江南地区,据嘉庆、道光间的郑光祖记载:“我邑常昭城市中钱铺用票乾隆嘉庆间此风大行,十千百千只以片纸书数,即可通用,……若乡镇店口,多小本经营福命甚薄,艳钱铺之射利,竟出百文钱小票通用。”(53)有《芙蓉山茶记》记载:“银号始于明,至国朝大盛,非百万富翁不能为之……以银两买卖为本业,且营兑换。至国[清]朝,又发行银票,流行市面。”(54)
可见,至少自乾隆年间以来,典当铺、钱铺(钱庄、银号)已经比较普遍发行钱票(银票),尤其是钱铺(钱庄、银号)发行更普遍一些,规模也要更大一些。这一业务,大大扩大了资本运营规模,节约了金属货币的使用。表明至少清代以后这两种金融机构已经具有了信用扩张的潜力和可能性。
6、过帐业务
宁波钱庄商人在清代创立过帐制度,这已是学术界周知之事。据段光清记载:“宁波码头向有钱帖之名,钱帖者,因当年宁波殷富富室所开钱庄,凡有钱者皆愿存钱于庄上,随庄主略偿息钱,各业商贾向庄上借钱亦略纳息钱,进出只登帐簿,不必银钱过手也。”(55)此条记载是在咸丰八年,但这一制度肯定不是至咸丰才创始,据记载,咸丰初年,即有官府在地丁银交纳过程中使用过过帐钱的办法,故“其制度之起,当更先于咸丰也。”(56)但究竟起于何时?目前尚无法确证。同光之际的归化城,“市面现银充实流通,不穷于用,银钱两业遂占全市之重心,而操奇计赢,总握其权,为百业周转之枢纽者,厥为宝丰社。”(57)而宝丰社之所以能够调动各行,在于它能为各行业开展拨兑、谱银业务。其具体办法是:“其银钱帐目,向按四季标期清结。”(58)四标之外,尚有骡期,远期按标,近期按骡期。拨兑者为钱,谱银者为银,逢标期、骡期“各商收项付项,均归入钱行,各钱行互相拨兑,期限定为三日,每期下月第一日过拨钱项、第二日过拨银项,第三日各钱商齐集本社所,会同总领,举行总核对,钱行术语,谓之订卯。例如甲号以过拨结果,存有乙号之款,乙号不愿存放,则提出另兑丙号收存。”那么,这种拨兑、谱银的业务起于何时呢?《绥远通志稿》记载:康雍之际,钱摊出焉,久之钱铺家数日多,“遂有宝丰社之组织,为各业银钱过拨之总汇。计其立社时期,殆在乾嘉商业勃兴之际乎?”(59)
总之,归化宝丰社之过帐制度源自乾隆时期应该是可能的。作为工商业乃至农业发展最好的十八世纪,过帐制度得到应用,以便利商业交易、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是有其必然性的。如果我们做一大胆的推测,说宁波的过帐制度也起源于乾嘉时期恐怕也不是没有几分道理。
四、信用工具:明清民间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初步发展
明清民间商业信用,主要还是一种直接的实物商品及原料的赊贷,依赖的是贩运商个人所熟悉的以牙行主人为主包括其他商人、运输业者等构成的人际网络关系,商人身上携带现银或铜钱,经受着自然、人为的种种风险,完成商业交易,虽有商业信用的习惯行为为生产者及零售商人节省了货币和资本,但这种信用方式是以时间换资本,即延长贩运商人贩运周期,为零售商人节省了进货的资本,这对零售商人有利,对长途贩运的发展却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当时的长途贩运商人们利用汇票等票据工具、调拨资金、完成商业信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快了资金流通,节省了金属货币,也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得到了初步的进展。(60)这是明清资金市场信用工具发展及走向社会化的重要表现。故而值得我们重视。
总括有关文献记载可见,15—18世纪即明中叶至清代中叶为商人所用,并与商业信用密切相关的,被称之为“会票”、“发票”、“期票”、“行票”、“兑票”之类的票据,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长途贩运商或铺店零售商人从其他贩运商人或行店购货,因资金不够,常书立某种票据,作为异时异地兑款的凭证。这样,双方交易不致因为暂时的资金短缺而受影响,从而避免了明清商业信用中纯凭个人信用而进行货物赊销时,因资金不能及时到手而长期坐等的情况发生,这对加快商品流通是有利的。这种票据有时被称之为“会票”,有时被称之为“期票”。
第二种清代铺店商人在进货资金不足时,还常开立“兑票”,作为异时异地付款的凭证,与以上所说的“期票”颇为相似。如巴县档案中记载:道光十年唐象钦在巴县诉称:自己于道光五年承包了修靛行梅葛庙的工程,用去银五千多两,已收工程款项一千三百四十五两多,下欠银两,由卢俊容出面收得靛行牙商(或一般商人)兑票七张,承诺偿还其中的五百一十两零七钱八分。(61)这里七张兑票当是靛行客商们承诺将来还款的一纸书面凭证,开立“兑票”的人与未来的付款人是同一个人。值得注意的是,有开立兑票者有时也不是同一个人。这样可以通过更有信用的第三者延长债务人的信用。
第三种虽名之为“会票”,但主要的含义是一种资金借贷行为。在现存清初徽州文书中有大量“会票”或“会券”。如有立于雍正三年三月的“会书”言:“立会书吴景山,今邀到嵎宾尊叔翁,蒙应会本课平纹银壹百两正,其银议定一周年带本利付还拾贰两,其以十年为满,共还本利银壹百贰拾两。”(下略)(62)如果这种借贷若发生在异地,则这种“会票”既是一种借贷契约,也兼具异地款项汇兑意义。
第四种相当于现代汇兑即将款项从一地拨兑到另一地的行为。显然这是一种异地资金调拨,这种金融行为在明代已经相当常见,清代以后,更为商人所利用,从而具有了商业信用意义。如乾隆四十三年,发生了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鬻玉石案,其中赵世保、赵金海于乾隆四十三年三月,来到贩玉目的地—苏州,其时,其同伙贩玉已毕,算帐收银,所得价银除买办回货之外,“又会借与西安三原、长安、肃州五票共计银九千四百两,又还伊父赊欠各家货银九千四百五十两。”那么所会的对象是什么人呢?以下的叙述指出:“又曾给西安买卖人银四票共银七千四百两……至会给肃州李业银二千两。”
以上“会票”、“期票”、“兑票”等,如按现代金融学比较规范的概念分析,所谓的“会票”,有时是为了完成资金异地拨兑性质的汇票,有时则是一种借贷货币资金的契约;所谓的“期票”、“兑票”有时是债务人写给债权人、约定将来某个地方、某个时刻取款的本票,尤其是商人在某个店铺进货,却开立票据,让债权人去另一个自家开的店铺取款时更是如此(63)。有时则是自家在某处有存款,而开立票据让债权人去取款的支票。当然如果是第三者参予的兑票,则既有本票性质,也有担保借贷之义。
这种以会票为主体的各种票据在商业信用领域的应用,使15—18世纪商业信用已经具有了相当程度上的票据化的特点。这一变化对于商人避免风险、节省资金、加快商业交易,从而扩大商业资本规模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64)
五、机制变迁
本文主要从机构、业务等方面对15—18世纪资金市场作了一个初步的勾勒。由此可见,中国古代资金市场发展到这一时期,发生了若干重要的变化。从机构方面考察,除传统的典当铺以外,钱铺、钱庄、银号、放帐铺、帐局、票号等机构兴起来了,并且形成为诸种业务兼营的综合性金融机构,表现出了早期银行业机构的面貌;从业务方面考察,传统的存款、放款、汇兑业务仍然存在,但产生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首先存款业务得到了大的发展,这种业务虽然仍有由各种工商店铺乃至地主、商人家庭兼营者,但日益由金融机构经营,这使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功能得到了加强。放款业务方面则表现在:一是对手工业者、农民、商人的经营性放贷得到发展,社会经济的运行对资金市场的依赖加深;二是除直接货币资金放贷之外,赊购、包买、预押等形式的商业信用得到了大发展。汇兑业务的发展也表现出日益由典当铺、银号、钱铺等金融机构经营的趋势,而且与商人交易暨完成商业信用密切结合,使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信用工具有了新的进步。其次还产生了两种为前代所未有的新业务,这就是钱票发行及过帐业务,后者即债务集中清算业务,这两项业务的开展,便利了商人交易、节省了金属货币、加快了资本流通速度、扩大了商业交易规模,对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是非常有利的。总而言之,中国传统资金市场在15-18世纪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有了较多的金融创新,较好地适应了这一时期长途贩运的发展、农业中经济作物的种植、手工业的发展及产业地区分工乃至早期工业化的进展,其复杂程度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上引学术界的观点有一派强调了这一时期资金市场的需求强烈却供给不足、利率偏高、信用工具简陋,对经济运行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这应该是缺乏对这一时期资金市场的正确分析及全面认识。应该说,当时的资金市场,一方面,对于那些中小商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农而言,需求十分强烈,但因其为了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借贷也并不纯粹是为了谋利,而是挣钱糊口,故而宁愿忍受较高利率,这一利率即使达到严格核算起来没有多少盈利的程度,他也不会放弃他仅有的救命的这点资本,故而利率是很高的;但另一方面,那些需资较大、盈利预期较高的长途贩运,资金殷厚、经营得法、市场前景较好的商铺、手工业作坊、矿冶工场乃至经营性农业,往往资本雄厚、信誉卓著、风险规避能力比较强,因而其需求当然也可能强烈,但其供给也是充足的,可谓供求平衡,甚至供给略超过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利率必然表现出稳定和下降。我想前者是一种中下层金融,而后者则是高层金融。同理,对于前者多限于直接的银钱与实物直接借贷,信用工具简陋;对于后者,则有多种形式的、多种途径的、内容丰富的、工具相当复杂的信用可供选择。忽视了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全面的。
当然如果从比较的角度看,中西资金市场确实表现出了类型上的差异,或者说,表现出了金融机制方面的不同。西方自中世纪以来的集市(交易会)既是大规模商品批发贸易,也是金融信用集中交易的场所,与商业交易相关的货币兑换、货价清偿也往往与商品交易同时集中进行。为逃避教会的高利贷禁令,商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多采取开具汇票、购买汇票的方式,与此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有公证人制度、冲账、转帐制度等,这样往往以少量的金属货币结清大量的商品交易,避免了大量三角债,节省了货币,便利并扩大了交易。后来更发展为于某一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立长年不断的商品交易所,相应地通过银行,成立了票据交换所。这样,这些交易所所在城市同时也是活跃的国际金融中心,如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伦敦等。另外西方还较早地发展出了国债制度。这种背景下的资金市场便逐渐突破狭隘的人的关系,形成为社会化、无限化、一体化的特点,一句话形成了某种近代金融的机制。而这些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都是缺乏或比较薄弱的,无限化、社会化、一体化虽有所进展,如钱票发行、商业信用票据化的缓慢进展、过帐业务在清代以后的逐渐扩大运用,资本的地区间调拨在清代以后变得方便快捷。资本在各经济区域之间的流通加快等都对此有所促进,但程度毕竟还是有限。即使迟至18世纪甚至19世纪初,中国商业信用票据还未能通过买卖、贴现等途径,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流通起来,发挥更多的节省交易所用金属货币的功能;当时的早期银行业机构似乎也未意识到以商业信用票据为抵,发行信用货币,改善货币供应;或采取商业信用票据贴现的形式对商人投资。更遑论建立集中的商业信用票据交易所或中央银行业了。(65)
那么资金市场的机制差异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究竟如何呢?应该说,中西方资金市场都分别较好地适应了这一阶段传统经济的发展,这已如上述。但对于此后经济发展的影响如何,尤其是对于工业革命发生与否的影响如何,则须认真加以分析。应该指出的是,工业革命初期对资金市场的要求与传统经济一样,并不需要太大的资金规模及过分复杂的资金供求关系,以至于传统的资金供需网络便足以应付。而要求传统资金市场为工业革命提供大规模投资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大规模投资是工业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的事情。当然工业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进入机器工具大规模商业应用、固定资本超过流动资本占了主导地位时,对资金市场的要求就有本质不同了。(66)大概只有到此时,以上所述的资金市场的类型差异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或者说才会有优劣高下之分。也就是说只有到此时,西方那种类型的资金市场才表现出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优势,而中国这种类型的资金市场才表现出对经济发展促进不力的劣势。
另外,尚有不少方面,如市场利率的稳定和下降,合伙制的变迁及与合伙制变迁有关的股份交易,其他证券买卖的发展、国债制度的萌生和发展、国家对资金市场干预的变化等,未能着手进行探索,值得今后继续注意。
注释:
①主要参考方行、魏金玉、经君健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绪论》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魏金玉:《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方行:《再论清代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高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等。
②参见[德]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美]彭慕兰:《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下简称《大分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③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1988年重印,第748、941页。
④张彬村:《十六至十八世纪中国的长程贸易与信用市场》,载《第二次近代经济史会议》Ⅲ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9年。
⑤科大卫:《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⑥其所谓“资本市场”与本文所用“资金市场”概念基本相同。
⑦张宇燕、高程:《海外白银、初始制度条件与东方世界的停滞》,见赵汀阳主编:《年度学术2004:社会格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3、109页。
⑧文中彭慕兰教授更多地称之为“资本市场”。
⑨[美]彭慕兰著,史建云译:《大分流》,江苏人们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59、161页。
⑩孔祥毅:《山西票号与中国商业革命》,《金融研究》2002年1期。
(11)当然本文并不企求也不可能对15—18世纪资金市场作全面的研究。只就以上两种观点尤其是张彬村先生、科大卫先生文中提到的一些项目作一些考察。
(12)为此我们首先必须区分两个概念,一是银行,二是银行业。银行肯定属于银行业,但是并不是只有银行才属于银行业。也就是说,银行业不仅包含名之为“银行”的机构,它还包括经营与银行类似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关于什么是银行?什么是银行业的问题,黄鉴晖先生、叶世昌先生、孔祥毅先生等学者均作了自己的界定,但一般不对二者作明确区分。可参见黄鉴晖:《中国银行业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14、35页;叶世昌:《中国金融通史》第一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594—595页;孔祥毅:《金融贸易史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第323—326、326—343页。但整体上说来,孔祥毅先生所言似稍泛;叶世昌先生所言类似乎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不够;黄鉴晖先生认为须在借贷资本前提下才能形成银行业,似亦与历史实际有一定的差距。从中国经济史的实际情况看,我以为只要具有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便可以说是银行业机构了。这三个条件是:第一、作为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必须是一个比较固定的、有资本核算的、以经营各种存款、放款、汇兑等金融业务为主的企业机构;第二、资本性、经营性放贷在其放贷中必须占有了重要的地位。第三、存款在其资本来源中占有了比较重要的地位。与它们是否借贷资本关系不大。
(13)“银行”系对英语Bank的汉译,意大利语称Banco,意大语Banco意为“柜台”、“长凳”。乃是中世纪以来意大利钱币兑换商人必用的工具。在中国,“银行”一词源于唐宋,指经营金银买卖、金银手饰打造的行业,后来用以翻译英语Bank一词。学者因中国早期钱币兑换业者亦多用钱柜、钱桌,故多从这一角度探讨中国银行业的源头。
(14)当然对于唐代与明代之间的宋元时代,目前也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除日本学者日野開三郎等人之外,如姜锡东教授便对宋代榷货务的金融职能和性质作了探讨,认为宋代的榷货务作为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发挥了政府银行的作用。见《宋代榷货务的金融职能和性质》,载《宋史研究论丛》第四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
(15)即在探讨其货币经营职能的同时,又探讨这些机构在完成这一职能的同时,兼营存放款,从而向信贷机构转化的发展趋势。
(16)见拙作《明代徽商合伙制店铺融资形态分析——以万历程氏染店帐本为例》,《河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按:其中合会放贷之银数目似不大。
(17)[清]佚名:《雪心案牍》第七册《青州府·嘉庆二十四年份·山西介休县民温世禹京控聊城文生衣鸣歧盗帖坑骗一案》,清刻本。
(18)参见拙著《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38—151页。
(19)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
(20)黄鉴晖先生通过对帐局、票号的探讨,将乾隆年间帐局的产生作为中国银行业形成的标志。见黄鉴晖《试论我国银行业的起源及其发展的阶段性》,《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
(21)关于汇兑、过帐、钱票发行等新业务,以下章节亦将有相对更为详细的论述。
(22)关于商业信用票据化在清代的进展,以下章节中亦将有相对更为详细的论述。
(23)这一点我在《明清高利贷资本》第三章有一个较全面的概述,这里不赘。
(24)参见拙著《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08、109页。
(25)王有光:《吴下谚联》卷三《有钱弗买半年闲》。
(26)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第一章第二节,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1年,第16页提出“私票不过是钱铺或钱庄收取顾客存入的银钱时所发的存货收据而已。”但对存款未作具体探讨。
(27)这一点我已有所论述,参见拙著《明清高利贷资本》第四、第五章。
(28)对于商业中的经营性借贷,拙著《明清高利贷资本》第六章第二节有详细的论证。这里不赘。
(29)《清史列传·唐绥祖传》。
(30)因篇幅所限,这里未能具体论证商业包括店铺商业、长途贩运商业、牙商等的经营性借贷及这种借贷的供求稳定化特点,亦未具体探讨。可参见《明清高利贷资本》第五章。
(31)另外,合伙虽然是一种企业组织方式,但从资金筹措、流转的角度考虑,也是一种资金组织方式。
(32)顺治十一年立《汪氏阄书》,《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375、377页。
(33)后者常常带有高利贷的性质。
(34)祝枝山:《怀星堂集》卷十《承事钦君墓誌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5)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八《与徐敬可书》,中华书局,2002年。
(36)乾隆《赣州府志》卷二。
(37)同治《黔阳县志》卷十六。按:“灰”即石灰。
(38)参见方行《清代前期商人支配生产的形式及其历史作用》,《经济研究》1982年第6期;方行《清代商人对农民产品的预买》,《中国农史》1998年第1期。
(39)郑崇谦即郑芝茂,广东洋商之一。
(40)《粤东成案新编》卷三十一《零余竽牍·洋商负欠夷人银两并民人私顶洋行代为收货渔利均发遣伊犁》。还可参见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52—153页。本书初版于1937年。
(41)《嘉庆外交史料》第四册页22。转引自《广东十三行考》第173页。
(42)当然出路也不是要建立像内地城市商业那样的商业信用体制,而应该是在尽量减少乃至免除洋行所承担的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在金融市场支持下,自由收购、囤积外国产品,并批发给内地商人销售;同时也允许他自由收购、囤积国内产品、批发给外国商人,还要保证这种贸易的资金供给、流动,即建立便捷、高效的高层金融,并以法律保护、促进其发展。庶已有可能使对外贸易正常进行并向前发展。
(43)朱祖文:《北行日谱》,齐鲁书社,1996年。按:《北行日谱》叙朱祖文此次营救的过程。
(44)《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二陆世仪《论钱币》。
(45)可参见汪宗义、刘萱辑录《清初京师商号会票》,载《文献》,1985年第2期。按:这批会票共有23张,最少的一张只有5两,最多3000两。兑款者皆为北京日成祥布店谢家成员及其他人,还不是由店号承兑。多数会票未注用途。
(46)对明清此类汇兑一般情况的论述已多,这里不再详论,可参见黄鉴晖:《清初商用会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文献》1987年第1期;俞鸿昌:《清代会票概述》,《中国钱币》1995年第4期;戴学文:《清代会票析论》,《中国钱币》1995年第4期。本文重点想论述的是:商人对这种汇兑的运用,及运用过程中其功能的变异,暨商业信用功能的形成。
(47)此段叙述参见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48)刑科题本,乾隆拾捌年伍月拾玖日,巡抚甘肃……鄂乐舜题。
(49)如上引叶世昌、张国辉、王业建诸氏之作均是如此。按:这里不涉及道光以后至民国时期近代钱铺、钱庄的情况。
(50)《晋商盛衰记》,山西商业学校版,转引自陆国香《中国典当业资本之分析》,载《农行月刊》三卷分期,1936年。
(51)道光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山西巡抚申启贤折。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第129—130页。
(52)⑩宫中原折,咸丰三年(1853)四月初三日《祥泰奏请借库帑开设银钱号折》。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一辑。
(53)郑光祖:《醒世一斑录》卷二《人事·福命有一定之限量》。
(54)《芙蓉山茶记·诸业》,转引自余也非《中国古代经济史》,重庆出版社,1991年,第760页。
(55)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咸丰八年。转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64年,第142页。
(56)民国:《鄞县通志》第九册,第72页。转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第142页。
(57)关于宝丰社,《绥远通志稿》卷三十八《金融》解释言:“归化商家,向有十二行,后则百年蕃昌,不啻数十行,而仍以十二行号于众”,“清光绪季年,十二行为十五社。惟宝丰社握有理财之权”。
(58)按规定:正月十三日、四月十八日、七月十七日、十月初十日为春夏秋冬四季标期。
(59)见以上所引《绥远通志稿》卷三十八《金融》。另外还可参见卷四十九《商业》。
(60)明清汇兑及汇票问题学术界关注较早,对于明代的汇票、汇兑多在有关商业货币问题的书中顺便涉及,如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749—950页。尚无专门从商业信用角度进行探讨者。清代汇票、汇兑的研究则多与票号有关,如上引《中国货币史》,第963—969页。八十年代以来研究大兴,有黄鉴晖的《山西票号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2年及配套的《山西票号资料集》等。专门研究或涉及到清代前期会票问题的还有汪宗义、刘萱等:《清初京师商号会票》,载《文献》1985年第2期等。
(61)仍欠2866.91两,“断令七行客每包靛打取厘金三分,其二分五厘填还唐象钦账项。”
(6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页233《雍正三年吴景山立会书》。
(63)如自家所开属于当铺、银号、钱庄之类金融店铺更是如此。
(64)这种票据化初步发展的详情,可参阅笔者与谢秀丽博士合作撰写的论文《明清民间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初步发展——以汇票、汇兑为中心》,《中国钱币》2006年第1期。
(65)而这些在西方,18世纪前基本建立起来。
(66)当然在原始工业化或者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甚至工业革命早期,生产企业创办、运行对资金的需求,与工业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是有本质不同的。在前者,并不需要太大的资金,主要通过传统的人际网络即可解决,关于这点,马克思、布罗代尔及美国金融史专家金德尔伯格都表示了相似的观点,揭示了相同的历史事实。但工业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这种需求便发生了本质变化。这一点可参见拙作《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与资金市场的几个问题》一文的引述,见《文史哲》2003年第3期,第155—156页。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9期
【原文出处】《人文杂志》(西安)2008年1期第160~169页
【作者简介】刘秋根,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 | 学术界对15—18世纪资金市场还缺乏实证研究,故对其发育水平亦颇有偏颇。如果对此作一较为系统的考察可见:15—18世纪中国资金市场中工商业融资得到发展,而且表现出了稳定化及越来越由金融机构经营的趋势。从资金市场业务看:其中放款、存款、商业信用、汇兑等在前代基础上得到发展,而且出现了钱票发行、过帐等新的业务形式,会票、期票等新的信用工具的发明与发展,使当时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票据化的趋势。这些表明当时的金融机构——典当、钱铺(钱庄、银号)等表现出了早期银行业机构的面貌。因而较好地适应了这一时期市场扩大与经济的发展。对此我们应该正确估价。与当时西方先进各国相比,中国资金市场表现出了类型上的差异,正因为如此,社会化、无限化等近代金融机制亦表现出了迟缓。 |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明清经济史研究的深入,对明清尤其是明中叶以来(15—18世纪)经济的认识在逐渐深化,①尤其是欧美学者的加盟,更将这一研究置于中西对比及近代世界历史的广阔背景之中。②但在相关讨论中,学术界对15—18世纪的资金市场发育水平究竟怎么样估计不尽一致。
有的学者估计较低,如彭信威先生指出:中国的信用机关有钱铺、钱庄、票号等,“不过中国明末的钱庄,同欧洲中世纪的银行比较,不但规模小、营业范围也小。”“中国信用机关,比起欧洲国家来,也和货币理论一样,在清代落后了。”③张彬村考察了16—18世纪长程贸易与当时信用市场的关系,他认为:当时的信用市场上,“借款大多数用于消费,用于投资的比重很小。”“十七世纪经营放款……存款业务尚未见发展。”“信用机构的资本很小,存款业务不发达,以及信用票据的使用很有限。”“十六至十八世纪期间信用市场影响了长程贸易的筹资与交易,但长程贸易却没有给信用市场什么影响。”总而言之,“当时信用机构和工具都十分简陋。”“信用供给不足,需求强烈,造成利率的偏高。”④科大卫教授指出:“15—18世纪的欧州,从高层的金融界到零售业的运作,发生过一场商业革命,接踵而来的,包括保险业、银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商业融资、债券等一系列制度被创造出来。现在,西方的历史学家把这些制度视为工业革命前资本主义的建筑构件,在工业融资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样的情况在中国没有出现。”⑤张宇燕、高程对晚明资本市场⑥也作出了与科大卫教授相似的估价。⑦
相反,美国的彭慕兰教授在中西对比的背景下,探讨近代东西历史分流的趋势时,对15—18世纪中国资金市场⑧便做了较高的估价。他指出工业革命“并不是绝对的资本密集,举例说来,中国一些较大的商行确实有规律地积累了大笔资金,足以实施前铁路时代重大的科技创新。”在中国“许多企业筹集到足够的资本可以跨越巨大的地理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开始进入多行业经营。”当时的长途贸易中有了“复杂的合股关系、预付资金、转运货位市场(使投资可以和他们的货物相分离)、现货与期货批发市场等等。”⑨孔祥毅先生以山西商人为例,提出了商业革命和金融革命之说。山西商人创立了当铺、钱铺、钱庄、帐局、印子局、票号等,进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金融管理制度、中央银行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从而推动了中国的金融革命。⑩可见其评价是相当高的。
这些研究都是很有意义的,但整体上说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除典当、账局、票号等机构外,对这一时期的资金市场还缺乏比较全面的实证研究,故而其业务如何?其机构有何变化?其运行机制如何?其与当时商品生产及日常用品长途贩运的发展有何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均还不甚了解。第二、对其发育水平的估价似乎都有些偏颇。本文力图在学术界有关研究的基础上,从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信用工具、金融机制等几个方面对15—18世纪资金市场发育水平做一个新的实证的估计。(11)
二、机构变异:中国早期银行业的初步发展
中国最为古老的金融机构是典当业,唐宋元时代典当业被称为质库、解库、长生库、解典库、抵当库等,明代以后则通称为当铺,也有质铺、押铺等称呼,除典当铺之外,明清时代兴起的金融机构还有钱铺、钱庄、银号、印子铺、放帐铺、帐局、票号等。至15—18世纪,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转化成了早期银行业机构,(12)中国早期银行业已经突破了萌芽阶段,得到了初步的发展。这可以说是这一时期资金市场的一个新的发展。尽管目前学术界从货币经营资本的角度对中国早期银行业进行了诸多探讨,(13)探讨的具体对象是钱铺、钱庄、银号、帐局、票号等,时段则侧重明清以后。(14)这些作者主要是通过考察这些机构由单纯的货币经营资本向信贷资本的转化来进行这一探讨的,探讨的途径大体有两条:一是从货币经营业即钱庄、银号等机构信贷功能的获得→早期银行业形成;二是从唐宋柜坊、飞钱、便换→明清商人兼营汇兑→票号专营汇兑→票号信贷功能的获得→早期银行业形成。(15)实际上,不论中西,早期银行业起源的途径都是多种多样的,再加上中西金融信用本身又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故而我们还应该从更多的角度进行探讨。这里试图根据以上的界定,以典当铺、钱铺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这些机构生产性、资本性放贷的增加、存款的产生、发展与信用中介功能的加强这一角度作一个新的探讨。
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中的生产性、资本性放贷,在汉代文献中便已比较常见,总结各代情况看,主要似乎有以下几种:第一、小生产者主要是小农为了购买肥料、种子、工具、原料等及雇佣人手而借贷。这是一种生产性借贷,明清文献中多称之为“工本”或“种田工本”借贷。第二、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及手工业者经营所需开办资本或流动资金借贷。第三、一些经营性地主、商人、富农、工矿业主为了开发性、商品性的种植业生产、矿山开发等而进行的借贷。这也是一种生产性借贷,但经营性比较强,这是它区别于第一种借贷的地方。这种生产性、资本性借贷是在宋代以后得到比较大的发展的,自此以后一些固定性高利贷资本机构比较多地开展了资本性的放贷。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典当业,宋代以后,质库在进行一般生活消费性动产抵押放款的同时,也开始进行资本性质的放款。在此同时,还逐步发展出了有息存款,从而初步显示出了作为早期银行业的面貌。
15—18世纪以后,这种资本性放贷更为常见,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贩运商人以贩运过程中的商品为抵押在典当铺借贷资金。当然其他类型的典当对商人手工业者的资金融通也似乎是常见的、普遍的,以致于走向供求稳定化,如有万历年间的徽商染店帐簿显示:这家染店从万历二十三年至三十二年,从钱典、千户所典、顾典、吴典、善年典、户典等典当铺及合会所借用于满足店铺流动资金需求的借款相当于染店总款的27.63%。而且每次放款数均在100两以上,高达600多两。(16)早期钱铺、钱庄主要业务当然是银钱兑换,但在资金有剩余时,也决不放过放债的机会,明代钱铺即已开始进行零星赊借,虽然数目较小、期限较短,但可以借钱还银或借银还钱,因而是很方便的。至清代以后,资本性放款也产生并发展起来,至少从乾隆年间开始,它成了工商业者重要的资金来源,如在山东,嘉庆年间山西介休人温世禹在东昌府开钱铺,“嘉庆十六年十一月,衣鸣歧祖叔衣元生因开设粪厂,托衣鸣歧之子衣汝芳向温世禹代借京钱四百三十五千,系衣汝芳写立借票,二分行息。”“十二月间,有衣鸣歧素识之茌平县人姜瑞玉因开设枣行乏本,亦托衣鸣歧向温世禹代借京钱五百五十二千文,系衣鸣歧写立借票,二分行息。”(17)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存款在典当铺中的发展。依当时惯例,顾客存款不但有息,而且可以零星支用,典当铺不但经营城乡居民为生活方面而进行的存款,而且接受商人商铺为资金运营需要的闲置资金存储。清代以后的典当铺还经营了各类社会性的及官府的各款项存储。(18)
钱铺存款源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由上节所述来看,明代钱铺存款肯定已经存在,清代以后钱铺(包括钱庄、银号)接受公私存款则与典当一样走向普遍化和经常化。如乾嘉之际北京有著名的四大恒(恒和、恒兴、恒利、恒源)钱庄,“皆浙东商人,宁绍居多,集股开设者……凡官府往来存款及九城显宦放款,多倚泰山之靠。”(19)钱铺、典当在清代以后还经营了钱票发行、汇兑等业务,钱铺(钱庄)还开展了过账业务,即银钱冲账业务。
另外从清代开始,尤其是雍乾以来,典当铺、钱铺均发行了各种类型的钱票,从而扩大了营业规模、扩展了信用。这样,典当既经营了其固有的动产抵押放贷,又经营存款、发行钱票;钱铺等既经营货币兑换,又对商人放贷资金、又经营存款、发行钱票。二者形成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机构,显示了作为早期银行业的风貌。
至少从清代乾隆年间开始,还出现了一种新的高利贷机构——帐局,帐局即是京债局,是从商人兼营的对候选、赴任官员高利放债的所谓京债局中发展起来的,随着清代高利贷资本中经营性、资本性放贷的增加,在放京债的同时,帐局也开始对铺户及各地贩商放款。
至于出现更晚的票号,虽然以经营汇兑为主,但在产生以后不久,即经常性经营存放款业务,而其放款则多是与基本业务——汇兑相结合的。从其与古代工商业尤其是城市工商业的关系看,帐局、票号作为中国早期银行业当然是无可置疑的。(20)
综合本节所论可见,15—18世纪,不仅钱庄、银号、帐局等新兴金融机构,比之更早的典当铺以及钱铺、放帐铺也发生变异,在宋代滥觞的基础上,其早期银行业特色更加浓厚。而早期银行业业务除存款、放款、钱币兑换之外,更有过账业务及钱票发行等新业务,汇兑也大量为商人服务。(21)因银行业机构的进展,更大份额的金融业务摆脱了地主、商人、官僚之家家产的形式,由正式金融机构进行,尤其是相当多的一部分票据化形式的商业信用通过早期银行业机构进行,更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个新的现象。(22)
三、业务:存款、工商业融资与商业信用的变迁
1、存款
中国古代资金市场发展到15—18世纪,不但作为主要业务形式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放款、抵押放款(23)得到发展,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存款作为重要业务形式得到了发展,在社会上普遍运用;私人高利贷者及金融机构对工商业的融资、商人对商人及生产者的商业信用得到发展,为工商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供应。这一点是以前各代所不可比拟的。
存款在历史上最原始的形式表现为货币的窖藏及寄存,至唐代以后,不但寺院、豪富之家、商业店铺接受商客、官宦、一般城乡居民的钱物寄存,而且有了专门经营钱物寄存的柜坊,不过这种柜坊所接受寄存的钱物尚不是正式的存款,因为目前尚未见因为存款而支付利息及以存款用于经营的资料。正式存款的出现是在北宋中期的官营典当业——抵当所、抵当库之中。这种存款在元代官府及寺院典当业——解典库、长生库中继续存在。(24)
15—18世纪存款在此基础上得到了发展,一方面那种无息的寄存乃至窖藏仍很常见,但有息存款普遍起来。从明代开始,私人家庭、商铺或典当铺皆经营有息存款,既允许存款户一次性连本带利取走,也允许存款户零星支钱应用,而且,典当铺之类金融性店铺也与那些有信誉的商铺一样,已经普遍地经营起了存款。
清代即十七世纪中叶以后,存款得到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各级官府的官款大量发商生息、提取利息以满足一些财政需求,包括属于内务府主要用于赏赐八旗兵丁、以满足各种生活用途如日常缺乏、婚丧用度等属于生息银两系统(或亦称滋生本银)的款项;还有不属于这一系统的各级官府行政性、军事性经费;还有各种社会性质的事业经费,如教育、河防水利、仓储赈济、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经费等。
其次,清代前期一般商铺乃至商人富室之家仍比较普遍地兼营存款,更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各类金融机构在明代基础上普遍地经营存款。这些机构包括典当、钱铺、放帐铺等。正是因为私人家庭、商铺、金融机构等存款的发展,清代存款的普遍性比之明代有了较大进展。清代富人普遍认识到将钱财“空置一处,与生息于人大相悬矣。半年者,六个月也,存款百千,三分得利一十八千,二分得利十二千,一分利亦得六千,有钱人心计之工如此。”(25)
存款的种类既包括私人为具体的生活目的而生息的货币,也包括各类店铺闲置资金。存款利息可以零星支用,也可以定期一次性支取,一般立有契券。有时为了零星支用方便,还立有纸折,以便定期取利时签字为证,这与现代储蓄中的存折已相当类似。
存款的发展使商铺、金融机构扩大了资本规模,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其次,通过存款,各种商铺及典当、钱庄、放帐铺等扩充了信用圈子,对18世纪以后钱票的出现起了相当的催化作用,因为钱庄、典当发出“凭帖”等凭证,首先可能正是作为存款凭证的。(26)
总而言之,在古代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背景下,15—18世纪的中国存款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人的关系的束缚,开始走向社会化,这在金融性店铺如钱庄、典当中表现尤为明显,虽然程度还比较低,尤其是一些委托生息式的私款存储;清代以后的大量公款存储,有时表现出强制性,是各类商铺应该承担的封建义务。这种人的关系束缚的突破、存款经营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大概还有待于十九世纪以后中国固有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近代西方银行业的传入。
2、工商业融资
所谓工商业融资,如果是指对商人、手工业者的经营性、资本性放贷的话,那中国15—18世纪时期这种放贷是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的,除典当、钱铺、银号等金融机构对工商业者进行经常性的资金放贷外,一般商铺如布铺、绸铺、盐店、杂货铺等及一般商人、地主、贵族、官僚家庭也常以闲置资金及家财对商人、手工业者放贷。这种放款包括开办资本及流动资金放贷。有一些工商业发达的城镇,主要在同城的金融机构、商铺、私人高利贷经营者与工商业者之间往往结成了比较稳定的资金供求关系。在一些行业如典当业与农民之间,也形成了类似的情形。(27)这里仅就商品性、开发性农业、手工业、矿冶业(28)的运行对资金市场的依赖,做些考察。
从商品性农业及较大规模的开发性农业的情况看,其生产成本比之自给性粮食生产要高得多,随之生产成本的借贷也发展起来。这在棉花种植、桑蚕种养、烟叶、染料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中皆是如此。如购买肥料、种苗、雇佣人工、多依赖借贷。
随着粮食商品化的进展,农民为避开春秋粮食价格的暴涨暴跌,并获得生产资金,便利用典当铺利息相对较低、经营比较稳定的特点,进行谷麦及其他农产品质押,从而获得农业生产资金。反映了粮食生产对资金市场的依赖。除典当经营这种借贷之外,许多地方的积谷之家(非典当经营者),还积累谷本,模仿典当的经营方式及利率水平,允许农民以物质谷,“资其工作”,显然,这种借贷作为生产性借贷的色彩也是很浓厚的。不仅稻谷,其他如麦、豆、棉花、蚕丝等的生产也无不采取这种方式获得生产资金,如“杭嘉湖民以养蚕为事,官粮及一切日用,皆藉此立办,间遇丝客未至,需用孔亟,向典质银,价长赎回另售,起息甚微。”(29)
从手工业对资金需求的情况来看,有三种情况:一是小农家庭手工业,有时须借贷从事,二是一些独立的个体手工业者、手工业店铺及矿冶业工场(如机坊、染坊、踹坊、碓坊、铁厂等)的借贷。这种情况的手工业对资金需求尤大,其开办及继续运行,负债经营相当普遍。三是矿冶生产中,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型矿冶场中,其资金的借贷规模更大。总体上说,15—18世纪工商业、商品性农业、矿冶业或较大规模的农业水利开发等对资金市场的依赖,其程度应该说是比较深的了,从行业、地域这两个角度均表现出了供求稳定化的特点。(3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典当、钱铺、钱庄、帐局等金融机构对商人、手工业者、农民的经营性、资本性放贷增加,金融机构在资金市场所占份额较以前各代有了较大增长。
3、商业信用的发展变化
除上述直接的存款、放款,15—18世纪工商业、矿冶业、经营性农业等还采取商业信用的办法从资金市场获得所需资金,(31)应该注意的是:商业信用从广义上说还包括消费信用,因为本文并不欲对明清商业信用问题作全面系统的研究,故而这里就不涉及消费信用了。
这一时期的商业信用既有商人对商人的货物赊贷,其中贩运商人通过牙行对零售商提供的货物赊贷,大概是最为常见的商业信用形式,如明代汪姓徽商开铺于景德镇,“各亲朋仍有往来账目,另立有账,景德镇各铺所欠货价另立有账。”(32)这里镇上各铺所欠货价即是商业信用。也有商人对生产者的带有预购性质的生产成本放贷,包括糖商、布商对蔗农、织工之家的放贷等。(33)这里既有货币资金放贷,如苏州吴县的牙商钦允言“其业主总商贾资本,散之机杼而敛其端匹以归于商,计会盈缩而出入之。”(34)还有原料放贷,如明末张履祥为人考虑生计问题时提出:“若牙行有棉花可赊,为之经营数斤,而待其以纺绩所得偿之,辗转相继,为便亦多也。”(35)此例中的牙行与这些个体家庭纺织业者之间显然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清代农业生产中,乾隆间江西苎麻“多植山谷园圃间,闽贾于二月时放苎钱,至夏秋则收苎以归。”(36)如在湖南黔阳,“石为灰,将耨时,撒灰于田……灰多出桐木,煅灰者,二三月间,大船装载,放田户记簿,谓之放灰,收获之后收灰谷,岁以为常。”(37)后者属于商人控制生产的一种形式,学术界已经有所探讨。(38)
这种通过商业信用完成交易的方式也运用到了对外贸易之中,在广东,“向来各国夷商货物到粤,将货物议定价值,交与行户报税发卖,兑换货物。如短少价银,均俟下年夷船到粤,算还旧欠,另交新货,往往牵前搭后,不能年清年款。”一些洋商赊欠外商货价,欠债数额相当庞大,如郑崇谦(39),至嘉庆十四年间共计欠饷银八万九千余两,拖欠夷人番银五十二万九千余两。(40)这是外商(“夷商”)给洋行提供商业信用,那么洋商与贩运洋货的内商关系又如何呢?据嘉庆十九年(1814)总督蒋攸铦整饬洋行事宜折所言:有些洋行商人不善经理。“无处揭措,不能不欠夷人之账,即有夷账,即不能不赊客商之货,以抵还夷人,迨至积欠愈多,不敷挪掩,为夷商所挟制,是以评估货价不得其平,内地客商转受亏折。”(41)可见也是采取由内地客商赊货给洋行商人的方式完成交易。不过不同的是,在内地城市商业中,贩运商人通过牙行提供的商业信用关系,直接达到了铺店零售商人或小商小贩,只要正常运转,这种商业信用虽也时常超出习惯的周期,走向拖欠,但交易在一定时间段内会形成一条轻易不会断裂的链条。但在上述对外贸易中,“夷商”作为贩运商人,将信用提供给了洋行,而不是通过洋行提供给了零售商人,内地贩运商人也是将商业信用提供给了洋行商人,这样,外贸进口商品的贸易便难以形成一条周期性的链条。再加上封建官府因外贸外交不分、而对这种信用的无端干预及对外商的偏袒、官吏勒索,使得洋商拖欠日益严重、以至十三行开始走向衰败。(42)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15—18世纪商业信用关系在农业、商业、手工业中应用相当广泛,这种信用关系的形成、发展,对再生产过程是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的,尤在日常用品(粮食、棉布等)贩卖、经济作物种植及相当一部分手工业产品的生产中。它使生产者获得了生产资金,同时使商人获得比较稳定的货源供应,促进了15—18世纪长途贩运的发展及地区产业分工的发展。
4、汇兑
汇兑自唐之飞钱、宋之交子、会子以来,起源可谓悠久,但自从汇票等票据工具在宋代改由政府经营、成为不可兑现的纸币以后,宋元及明初民间的汇兑之事如何?目前尚不甚明了,但自从纸币在明中期退出流通,白银为主、铜钱为辅的货币体系形成以后,适应民间自由私营经济的发展,主要是日用品长途贩运贸易的发展,汇兑重新兴起,并对商品经济发展、商业资本的扩张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汇兑作为资金调拨的行为在明代以后更为常见,功能也更为细化,如天启六年,苏州周顺昌被阉党逮捕入京,曾受周家恩惠的苏州人朱祖文,提前入京,联络苏州在京缙绅,百计营救,为在京用度,带有白银五百两的会票。(43)从此次会票使用的情况看,我们可以发现这点。明末清初的陆世仪指出:“今人家多有移重赀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44)上世纪八十年代发现一批清康熙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间的由徽州谢氏收藏,属于京师前门外日成祥布店的23张会票实物(45),表明了这种异地汇兑款项的普遍性。(46)对于这种能够避免运现风险、又能节省金属货币、加快资金流通的信用手段,清代商人已经普遍地加以利用,如在与上举康熙会票中便至少有两张是缘于商业交易而导致的商人之间的汇兑。(47)其次,乾隆四十三年,发生了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鬻玉石案,商人赵世保、赵金海等人贩玉已毕,所得银两除办货之外,又会借与西安三原、长安、肃州五票共计银九千四百两。可见这伙商人利用货币汇兑进行经营资金往来。当时金融机构也参加经营了这项业务。如甘肃巩昌府安定县闫杰,贩羊生理,乾隆十七年八月,将羊贩至兰州,“颇有利息,将卖羊之钱会在会宁县范姓当铺内”,因在羊坡庄地方遇见同伴张某,“即告之取回,收置羊只。”(48)这是贩运商人为了及时收购货物,将资金汇到可靠的当铺之内。
5、钱票发行
目前学术界研究钱铺(钱庄、银号)钱票(银票)发行所用的材料多在道光左右,(49)实际上,这项业务至少在乾隆年间便已盛行,而发行者也不限于钱铺(银号),至少还包括典当乃至其他类型的商铺。关于典当铺钱票的发行,有《晋商盛衰记》记载:清乾、嘉年间,晋商在长江各埠开设的四、五百家典当,皆自出纸票,作现生息,因而有效地扩大了资本,每当资本只有四、五万,而上架却多达二十余万。流通资金绰有余裕,无须向人借贷。(50)在奉天省,如开设于道光初年的锦州府锦县兴成当,在道光八年东伙算清总帐时,其总资本中即有“凭帖往来”,所谓“凭帖”即是钱票种类之一。在山西,嘉庆八九年间,钱票即“流行已久”,至道光间,名目更多,道光十八年山西巡抚申启贤言:“晋省行用钱票,有凭帖、兑帖、上帖名目,凭帖系本铺所出之票,兑帖系此铺兑与彼铺,上帖有当铺上给钱铺者,有钱铺上给钱铺者”。(51)在京师,“溯查钱票自乾隆年间畅行以来,流通京外”。(52)在江南地区,据嘉庆、道光间的郑光祖记载:“我邑常昭城市中钱铺用票乾隆嘉庆间此风大行,十千百千只以片纸书数,即可通用,……若乡镇店口,多小本经营福命甚薄,艳钱铺之射利,竟出百文钱小票通用。”(53)有《芙蓉山茶记》记载:“银号始于明,至国朝大盛,非百万富翁不能为之……以银两买卖为本业,且营兑换。至国[清]朝,又发行银票,流行市面。”(54)
可见,至少自乾隆年间以来,典当铺、钱铺(钱庄、银号)已经比较普遍发行钱票(银票),尤其是钱铺(钱庄、银号)发行更普遍一些,规模也要更大一些。这一业务,大大扩大了资本运营规模,节约了金属货币的使用。表明至少清代以后这两种金融机构已经具有了信用扩张的潜力和可能性。
6、过帐业务
宁波钱庄商人在清代创立过帐制度,这已是学术界周知之事。据段光清记载:“宁波码头向有钱帖之名,钱帖者,因当年宁波殷富富室所开钱庄,凡有钱者皆愿存钱于庄上,随庄主略偿息钱,各业商贾向庄上借钱亦略纳息钱,进出只登帐簿,不必银钱过手也。”(55)此条记载是在咸丰八年,但这一制度肯定不是至咸丰才创始,据记载,咸丰初年,即有官府在地丁银交纳过程中使用过过帐钱的办法,故“其制度之起,当更先于咸丰也。”(56)但究竟起于何时?目前尚无法确证。同光之际的归化城,“市面现银充实流通,不穷于用,银钱两业遂占全市之重心,而操奇计赢,总握其权,为百业周转之枢纽者,厥为宝丰社。”(57)而宝丰社之所以能够调动各行,在于它能为各行业开展拨兑、谱银业务。其具体办法是:“其银钱帐目,向按四季标期清结。”(58)四标之外,尚有骡期,远期按标,近期按骡期。拨兑者为钱,谱银者为银,逢标期、骡期“各商收项付项,均归入钱行,各钱行互相拨兑,期限定为三日,每期下月第一日过拨钱项、第二日过拨银项,第三日各钱商齐集本社所,会同总领,举行总核对,钱行术语,谓之订卯。例如甲号以过拨结果,存有乙号之款,乙号不愿存放,则提出另兑丙号收存。”那么,这种拨兑、谱银的业务起于何时呢?《绥远通志稿》记载:康雍之际,钱摊出焉,久之钱铺家数日多,“遂有宝丰社之组织,为各业银钱过拨之总汇。计其立社时期,殆在乾嘉商业勃兴之际乎?”(59)
总之,归化宝丰社之过帐制度源自乾隆时期应该是可能的。作为工商业乃至农业发展最好的十八世纪,过帐制度得到应用,以便利商业交易、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是有其必然性的。如果我们做一大胆的推测,说宁波的过帐制度也起源于乾嘉时期恐怕也不是没有几分道理。
四、信用工具:明清民间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初步发展
明清民间商业信用,主要还是一种直接的实物商品及原料的赊贷,依赖的是贩运商个人所熟悉的以牙行主人为主包括其他商人、运输业者等构成的人际网络关系,商人身上携带现银或铜钱,经受着自然、人为的种种风险,完成商业交易,虽有商业信用的习惯行为为生产者及零售商人节省了货币和资本,但这种信用方式是以时间换资本,即延长贩运商人贩运周期,为零售商人节省了进货的资本,这对零售商人有利,对长途贩运的发展却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当时的长途贩运商人们利用汇票等票据工具、调拨资金、完成商业信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快了资金流通,节省了金属货币,也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得到了初步的进展。(60)这是明清资金市场信用工具发展及走向社会化的重要表现。故而值得我们重视。
总括有关文献记载可见,15—18世纪即明中叶至清代中叶为商人所用,并与商业信用密切相关的,被称之为“会票”、“发票”、“期票”、“行票”、“兑票”之类的票据,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长途贩运商或铺店零售商人从其他贩运商人或行店购货,因资金不够,常书立某种票据,作为异时异地兑款的凭证。这样,双方交易不致因为暂时的资金短缺而受影响,从而避免了明清商业信用中纯凭个人信用而进行货物赊销时,因资金不能及时到手而长期坐等的情况发生,这对加快商品流通是有利的。这种票据有时被称之为“会票”,有时被称之为“期票”。
第二种清代铺店商人在进货资金不足时,还常开立“兑票”,作为异时异地付款的凭证,与以上所说的“期票”颇为相似。如巴县档案中记载:道光十年唐象钦在巴县诉称:自己于道光五年承包了修靛行梅葛庙的工程,用去银五千多两,已收工程款项一千三百四十五两多,下欠银两,由卢俊容出面收得靛行牙商(或一般商人)兑票七张,承诺偿还其中的五百一十两零七钱八分。(61)这里七张兑票当是靛行客商们承诺将来还款的一纸书面凭证,开立“兑票”的人与未来的付款人是同一个人。值得注意的是,有开立兑票者有时也不是同一个人。这样可以通过更有信用的第三者延长债务人的信用。
第三种虽名之为“会票”,但主要的含义是一种资金借贷行为。在现存清初徽州文书中有大量“会票”或“会券”。如有立于雍正三年三月的“会书”言:“立会书吴景山,今邀到嵎宾尊叔翁,蒙应会本课平纹银壹百两正,其银议定一周年带本利付还拾贰两,其以十年为满,共还本利银壹百贰拾两。”(下略)(62)如果这种借贷若发生在异地,则这种“会票”既是一种借贷契约,也兼具异地款项汇兑意义。
第四种相当于现代汇兑即将款项从一地拨兑到另一地的行为。显然这是一种异地资金调拨,这种金融行为在明代已经相当常见,清代以后,更为商人所利用,从而具有了商业信用意义。如乾隆四十三年,发生了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鬻玉石案,其中赵世保、赵金海于乾隆四十三年三月,来到贩玉目的地—苏州,其时,其同伙贩玉已毕,算帐收银,所得价银除买办回货之外,“又会借与西安三原、长安、肃州五票共计银九千四百两,又还伊父赊欠各家货银九千四百五十两。”那么所会的对象是什么人呢?以下的叙述指出:“又曾给西安买卖人银四票共银七千四百两……至会给肃州李业银二千两。”
以上“会票”、“期票”、“兑票”等,如按现代金融学比较规范的概念分析,所谓的“会票”,有时是为了完成资金异地拨兑性质的汇票,有时则是一种借贷货币资金的契约;所谓的“期票”、“兑票”有时是债务人写给债权人、约定将来某个地方、某个时刻取款的本票,尤其是商人在某个店铺进货,却开立票据,让债权人去另一个自家开的店铺取款时更是如此(63)。有时则是自家在某处有存款,而开立票据让债权人去取款的支票。当然如果是第三者参予的兑票,则既有本票性质,也有担保借贷之义。
这种以会票为主体的各种票据在商业信用领域的应用,使15—18世纪商业信用已经具有了相当程度上的票据化的特点。这一变化对于商人避免风险、节省资金、加快商业交易,从而扩大商业资本规模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64)
五、机制变迁
本文主要从机构、业务等方面对15—18世纪资金市场作了一个初步的勾勒。由此可见,中国古代资金市场发展到这一时期,发生了若干重要的变化。从机构方面考察,除传统的典当铺以外,钱铺、钱庄、银号、放帐铺、帐局、票号等机构兴起来了,并且形成为诸种业务兼营的综合性金融机构,表现出了早期银行业机构的面貌;从业务方面考察,传统的存款、放款、汇兑业务仍然存在,但产生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首先存款业务得到了大的发展,这种业务虽然仍有由各种工商店铺乃至地主、商人家庭兼营者,但日益由金融机构经营,这使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功能得到了加强。放款业务方面则表现在:一是对手工业者、农民、商人的经营性放贷得到发展,社会经济的运行对资金市场的依赖加深;二是除直接货币资金放贷之外,赊购、包买、预押等形式的商业信用得到了大发展。汇兑业务的发展也表现出日益由典当铺、银号、钱铺等金融机构经营的趋势,而且与商人交易暨完成商业信用密切结合,使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信用工具有了新的进步。其次还产生了两种为前代所未有的新业务,这就是钱票发行及过帐业务,后者即债务集中清算业务,这两项业务的开展,便利了商人交易、节省了金属货币、加快了资本流通速度、扩大了商业交易规模,对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是非常有利的。总而言之,中国传统资金市场在15-18世纪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有了较多的金融创新,较好地适应了这一时期长途贩运的发展、农业中经济作物的种植、手工业的发展及产业地区分工乃至早期工业化的进展,其复杂程度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上引学术界的观点有一派强调了这一时期资金市场的需求强烈却供给不足、利率偏高、信用工具简陋,对经济运行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这应该是缺乏对这一时期资金市场的正确分析及全面认识。应该说,当时的资金市场,一方面,对于那些中小商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农而言,需求十分强烈,但因其为了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借贷也并不纯粹是为了谋利,而是挣钱糊口,故而宁愿忍受较高利率,这一利率即使达到严格核算起来没有多少盈利的程度,他也不会放弃他仅有的救命的这点资本,故而利率是很高的;但另一方面,那些需资较大、盈利预期较高的长途贩运,资金殷厚、经营得法、市场前景较好的商铺、手工业作坊、矿冶工场乃至经营性农业,往往资本雄厚、信誉卓著、风险规避能力比较强,因而其需求当然也可能强烈,但其供给也是充足的,可谓供求平衡,甚至供给略超过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利率必然表现出稳定和下降。我想前者是一种中下层金融,而后者则是高层金融。同理,对于前者多限于直接的银钱与实物直接借贷,信用工具简陋;对于后者,则有多种形式的、多种途径的、内容丰富的、工具相当复杂的信用可供选择。忽视了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全面的。
当然如果从比较的角度看,中西资金市场确实表现出了类型上的差异,或者说,表现出了金融机制方面的不同。西方自中世纪以来的集市(交易会)既是大规模商品批发贸易,也是金融信用集中交易的场所,与商业交易相关的货币兑换、货价清偿也往往与商品交易同时集中进行。为逃避教会的高利贷禁令,商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多采取开具汇票、购买汇票的方式,与此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有公证人制度、冲账、转帐制度等,这样往往以少量的金属货币结清大量的商品交易,避免了大量三角债,节省了货币,便利并扩大了交易。后来更发展为于某一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立长年不断的商品交易所,相应地通过银行,成立了票据交换所。这样,这些交易所所在城市同时也是活跃的国际金融中心,如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伦敦等。另外西方还较早地发展出了国债制度。这种背景下的资金市场便逐渐突破狭隘的人的关系,形成为社会化、无限化、一体化的特点,一句话形成了某种近代金融的机制。而这些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都是缺乏或比较薄弱的,无限化、社会化、一体化虽有所进展,如钱票发行、商业信用票据化的缓慢进展、过帐业务在清代以后的逐渐扩大运用,资本的地区间调拨在清代以后变得方便快捷。资本在各经济区域之间的流通加快等都对此有所促进,但程度毕竟还是有限。即使迟至18世纪甚至19世纪初,中国商业信用票据还未能通过买卖、贴现等途径,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流通起来,发挥更多的节省交易所用金属货币的功能;当时的早期银行业机构似乎也未意识到以商业信用票据为抵,发行信用货币,改善货币供应;或采取商业信用票据贴现的形式对商人投资。更遑论建立集中的商业信用票据交易所或中央银行业了。(65)
那么资金市场的机制差异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究竟如何呢?应该说,中西方资金市场都分别较好地适应了这一阶段传统经济的发展,这已如上述。但对于此后经济发展的影响如何,尤其是对于工业革命发生与否的影响如何,则须认真加以分析。应该指出的是,工业革命初期对资金市场的要求与传统经济一样,并不需要太大的资金规模及过分复杂的资金供求关系,以至于传统的资金供需网络便足以应付。而要求传统资金市场为工业革命提供大规模投资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大规模投资是工业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的事情。当然工业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进入机器工具大规模商业应用、固定资本超过流动资本占了主导地位时,对资金市场的要求就有本质不同了。(66)大概只有到此时,以上所述的资金市场的类型差异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或者说才会有优劣高下之分。也就是说只有到此时,西方那种类型的资金市场才表现出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优势,而中国这种类型的资金市场才表现出对经济发展促进不力的劣势。
另外,尚有不少方面,如市场利率的稳定和下降,合伙制的变迁及与合伙制变迁有关的股份交易,其他证券买卖的发展、国债制度的萌生和发展、国家对资金市场干预的变化等,未能着手进行探索,值得今后继续注意。
注释:
①主要参考方行、魏金玉、经君健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绪论》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魏金玉:《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方行:《再论清代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高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等。
②参见[德]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美]彭慕兰:《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下简称《大分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③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1988年重印,第748、941页。
④张彬村:《十六至十八世纪中国的长程贸易与信用市场》,载《第二次近代经济史会议》Ⅲ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9年。
⑤科大卫:《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⑥其所谓“资本市场”与本文所用“资金市场”概念基本相同。
⑦张宇燕、高程:《海外白银、初始制度条件与东方世界的停滞》,见赵汀阳主编:《年度学术2004:社会格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3、109页。
⑧文中彭慕兰教授更多地称之为“资本市场”。
⑨[美]彭慕兰著,史建云译:《大分流》,江苏人们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59、161页。
⑩孔祥毅:《山西票号与中国商业革命》,《金融研究》2002年1期。
(11)当然本文并不企求也不可能对15—18世纪资金市场作全面的研究。只就以上两种观点尤其是张彬村先生、科大卫先生文中提到的一些项目作一些考察。
(12)为此我们首先必须区分两个概念,一是银行,二是银行业。银行肯定属于银行业,但是并不是只有银行才属于银行业。也就是说,银行业不仅包含名之为“银行”的机构,它还包括经营与银行类似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关于什么是银行?什么是银行业的问题,黄鉴晖先生、叶世昌先生、孔祥毅先生等学者均作了自己的界定,但一般不对二者作明确区分。可参见黄鉴晖:《中国银行业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14、35页;叶世昌:《中国金融通史》第一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594—595页;孔祥毅:《金融贸易史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第323—326、326—343页。但整体上说来,孔祥毅先生所言似稍泛;叶世昌先生所言类似乎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不够;黄鉴晖先生认为须在借贷资本前提下才能形成银行业,似亦与历史实际有一定的差距。从中国经济史的实际情况看,我以为只要具有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便可以说是银行业机构了。这三个条件是:第一、作为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必须是一个比较固定的、有资本核算的、以经营各种存款、放款、汇兑等金融业务为主的企业机构;第二、资本性、经营性放贷在其放贷中必须占有了重要的地位。第三、存款在其资本来源中占有了比较重要的地位。与它们是否借贷资本关系不大。
(13)“银行”系对英语Bank的汉译,意大利语称Banco,意大语Banco意为“柜台”、“长凳”。乃是中世纪以来意大利钱币兑换商人必用的工具。在中国,“银行”一词源于唐宋,指经营金银买卖、金银手饰打造的行业,后来用以翻译英语Bank一词。学者因中国早期钱币兑换业者亦多用钱柜、钱桌,故多从这一角度探讨中国银行业的源头。
(14)当然对于唐代与明代之间的宋元时代,目前也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除日本学者日野開三郎等人之外,如姜锡东教授便对宋代榷货务的金融职能和性质作了探讨,认为宋代的榷货务作为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发挥了政府银行的作用。见《宋代榷货务的金融职能和性质》,载《宋史研究论丛》第四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
(15)即在探讨其货币经营职能的同时,又探讨这些机构在完成这一职能的同时,兼营存放款,从而向信贷机构转化的发展趋势。
(16)见拙作《明代徽商合伙制店铺融资形态分析——以万历程氏染店帐本为例》,《河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按:其中合会放贷之银数目似不大。
(17)[清]佚名:《雪心案牍》第七册《青州府·嘉庆二十四年份·山西介休县民温世禹京控聊城文生衣鸣歧盗帖坑骗一案》,清刻本。
(18)参见拙著《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38—151页。
(19)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
(20)黄鉴晖先生通过对帐局、票号的探讨,将乾隆年间帐局的产生作为中国银行业形成的标志。见黄鉴晖《试论我国银行业的起源及其发展的阶段性》,《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
(21)关于汇兑、过帐、钱票发行等新业务,以下章节亦将有相对更为详细的论述。
(22)关于商业信用票据化在清代的进展,以下章节中亦将有相对更为详细的论述。
(23)这一点我在《明清高利贷资本》第三章有一个较全面的概述,这里不赘。
(24)参见拙著《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08、109页。
(25)王有光:《吴下谚联》卷三《有钱弗买半年闲》。
(26)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第一章第二节,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1年,第16页提出“私票不过是钱铺或钱庄收取顾客存入的银钱时所发的存货收据而已。”但对存款未作具体探讨。
(27)这一点我已有所论述,参见拙著《明清高利贷资本》第四、第五章。
(28)对于商业中的经营性借贷,拙著《明清高利贷资本》第六章第二节有详细的论证。这里不赘。
(29)《清史列传·唐绥祖传》。
(30)因篇幅所限,这里未能具体论证商业包括店铺商业、长途贩运商业、牙商等的经营性借贷及这种借贷的供求稳定化特点,亦未具体探讨。可参见《明清高利贷资本》第五章。
(31)另外,合伙虽然是一种企业组织方式,但从资金筹措、流转的角度考虑,也是一种资金组织方式。
(32)顺治十一年立《汪氏阄书》,《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375、377页。
(33)后者常常带有高利贷的性质。
(34)祝枝山:《怀星堂集》卷十《承事钦君墓誌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5)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八《与徐敬可书》,中华书局,2002年。
(36)乾隆《赣州府志》卷二。
(37)同治《黔阳县志》卷十六。按:“灰”即石灰。
(38)参见方行《清代前期商人支配生产的形式及其历史作用》,《经济研究》1982年第6期;方行《清代商人对农民产品的预买》,《中国农史》1998年第1期。
(39)郑崇谦即郑芝茂,广东洋商之一。
(40)《粤东成案新编》卷三十一《零余竽牍·洋商负欠夷人银两并民人私顶洋行代为收货渔利均发遣伊犁》。还可参见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52—153页。本书初版于1937年。
(41)《嘉庆外交史料》第四册页22。转引自《广东十三行考》第173页。
(42)当然出路也不是要建立像内地城市商业那样的商业信用体制,而应该是在尽量减少乃至免除洋行所承担的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在金融市场支持下,自由收购、囤积外国产品,并批发给内地商人销售;同时也允许他自由收购、囤积国内产品、批发给外国商人,还要保证这种贸易的资金供给、流动,即建立便捷、高效的高层金融,并以法律保护、促进其发展。庶已有可能使对外贸易正常进行并向前发展。
(43)朱祖文:《北行日谱》,齐鲁书社,1996年。按:《北行日谱》叙朱祖文此次营救的过程。
(44)《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二陆世仪《论钱币》。
(45)可参见汪宗义、刘萱辑录《清初京师商号会票》,载《文献》,1985年第2期。按:这批会票共有23张,最少的一张只有5两,最多3000两。兑款者皆为北京日成祥布店谢家成员及其他人,还不是由店号承兑。多数会票未注用途。
(46)对明清此类汇兑一般情况的论述已多,这里不再详论,可参见黄鉴晖:《清初商用会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文献》1987年第1期;俞鸿昌:《清代会票概述》,《中国钱币》1995年第4期;戴学文:《清代会票析论》,《中国钱币》1995年第4期。本文重点想论述的是:商人对这种汇兑的运用,及运用过程中其功能的变异,暨商业信用功能的形成。
(47)此段叙述参见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48)刑科题本,乾隆拾捌年伍月拾玖日,巡抚甘肃……鄂乐舜题。
(49)如上引叶世昌、张国辉、王业建诸氏之作均是如此。按:这里不涉及道光以后至民国时期近代钱铺、钱庄的情况。
(50)《晋商盛衰记》,山西商业学校版,转引自陆国香《中国典当业资本之分析》,载《农行月刊》三卷分期,1936年。
(51)道光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山西巡抚申启贤折。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第129—130页。
(52)⑩宫中原折,咸丰三年(1853)四月初三日《祥泰奏请借库帑开设银钱号折》。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一辑。
(53)郑光祖:《醒世一斑录》卷二《人事·福命有一定之限量》。
(54)《芙蓉山茶记·诸业》,转引自余也非《中国古代经济史》,重庆出版社,1991年,第760页。
(55)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咸丰八年。转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64年,第142页。
(56)民国:《鄞县通志》第九册,第72页。转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第142页。
(57)关于宝丰社,《绥远通志稿》卷三十八《金融》解释言:“归化商家,向有十二行,后则百年蕃昌,不啻数十行,而仍以十二行号于众”,“清光绪季年,十二行为十五社。惟宝丰社握有理财之权”。
(58)按规定:正月十三日、四月十八日、七月十七日、十月初十日为春夏秋冬四季标期。
(59)见以上所引《绥远通志稿》卷三十八《金融》。另外还可参见卷四十九《商业》。
(60)明清汇兑及汇票问题学术界关注较早,对于明代的汇票、汇兑多在有关商业货币问题的书中顺便涉及,如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749—950页。尚无专门从商业信用角度进行探讨者。清代汇票、汇兑的研究则多与票号有关,如上引《中国货币史》,第963—969页。八十年代以来研究大兴,有黄鉴晖的《山西票号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2年及配套的《山西票号资料集》等。专门研究或涉及到清代前期会票问题的还有汪宗义、刘萱等:《清初京师商号会票》,载《文献》1985年第2期等。
(61)仍欠2866.91两,“断令七行客每包靛打取厘金三分,其二分五厘填还唐象钦账项。”
(6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页233《雍正三年吴景山立会书》。
(63)如自家所开属于当铺、银号、钱庄之类金融店铺更是如此。
(64)这种票据化初步发展的详情,可参阅笔者与谢秀丽博士合作撰写的论文《明清民间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初步发展——以汇票、汇兑为中心》,《中国钱币》2006年第1期。
(65)而这些在西方,18世纪前基本建立起来。
(66)当然在原始工业化或者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甚至工业革命早期,生产企业创办、运行对资金的需求,与工业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是有本质不同的。在前者,并不需要太大的资金,主要通过传统的人际网络即可解决,关于这点,马克思、布罗代尔及美国金融史专家金德尔伯格都表示了相似的观点,揭示了相同的历史事实。但工业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这种需求便发生了本质变化。这一点可参见拙作《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与资金市场的几个问题》一文的引述,见《文史哲》2003年第3期,第155—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