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江南、湖广、陕西分省过程与清初省制的变化
傅林祥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8期
【原文出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西安)2008年第2辑期第118~126页
【作者简介】傅林祥,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副教授。(上海 200433)
【日 期】2007-10-15
【关 键 词】清代/行政区划/江南省/湖广省/陕西省
[中图分类号]K9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08)02-0118-09
在清代政治制度史和地方史研究中,有一个问题长期引人关注,就是江南、湖广、陕西三省,何时分置为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六省?尤其是江南省何时分置为江苏、安徽两省,更是引起众多学者的讨论。随着讨论的深入,由于视角的不同,研究的结论呈现出一种建省时间日趋模糊、建省标准倾向于多元化的趋势。本文拟从清代省制变化的角度,考察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探寻“江南省”、“湖广省”等省名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 现有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在江南等省分省前后,清廷设置过江南省、新疆省。江南省与新疆省的设置日期,史籍有明确的记载。江南等省的分省日期,至今未见各种文献有确凿的记载。乾隆年间官修文献关于三省分省的年份,也是说法各异,由此引发了后人关于三省分省的时间和标准之争。
在以往的讨论中,陕西省分置为陕西、甘肃两省,争议最少;江南省分置为江苏、安徽两省,史籍记载较为繁复,今人讨论也最多。在有关江南分省的诸多观点中,以康熙六年(1667年)、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两说较有代表性。前者认为“衡量安徽是否独立建省的标志,亦即封建社会省级行政区独立建成的条件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看它是否有了自己固定的名称,是否有了自己完整的政府机构,是否有了自己稳定的疆域,是否有了自己固定的政府驻地。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①。安徽方志学界于1989年举行过一次学术讨论会,会议认为“安徽确定建省的时间为康熙六年,主要根据三条,一是确定了安徽的省名;二是完成了区域划分;三是任命了行政官员”②。后者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八月己亥“将安徽布政使仍回驻安庆,而于江苏增设藩司一员驻扎江宁”的上谕,二是康熙、乾隆年间两次修撰的都是《江南通志》。如果康熙六年(1667年)安徽已经建省,那么安徽布政使不应该长期驻扎在邻省,并且“应分别修成《江苏通志》和《安徽通志》,而绝不会糊里糊涂地修出包括今苏、皖两省的《江南通志》来的”③。2002年,又有学者提出新说,认为“江南分省是一个从康熙六年开始,一直到乾隆嘉庆年间才完成的漫长而渐进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江南分省实现了‘名’和‘实’两方面的转变。并且,这种‘名’的转变是建立在‘实’的转变的基础上的”。结论是“明确标出分省的并且有确切年代的是嘉庆十七年版的《大清万年一统地理全图》。由此也可以推断出江南分省是在乾隆末年和嘉庆初年最终完成的”④。
笔者认为,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实质就是行政机构(职官)与行政区划的变动。因此,研究的重点是在该时间段内,即目前争论各方认为的康熙到乾隆时期,“省”的行政长官与行政机构是哪一些?江南等省的行政机构及其管辖区域发生了哪些变化?至于提督、提督学政这一类官职⑤,分属于军政、学政系统,与行政官员分属不同系统,它们的设置或存在与否,并不影响省的置废。如雍正年间,广东省在广州有“提督广南韶等处学院”,在肇庆有“提督肇高廉等处学院”⑥,不能以此就认为广东有分设两省的趋势。旧省名的存在与否,也属次要问题,许多学者关注的“江南省”名称,直到宣统三年(1911年)还见于文献记载。地图在行政区划研究中,对区域范围和大小的判断是很好的材料,起着形象、具体的说明作用,但是对于建省这类与时间有关的研究,并且是清代这个留下许多史料的朝代,已经起不了多大的证明作用。
二 乾隆《清会典》记载的省行政长官与行政机构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分省(建省),因此,首先要明确“省”这一名称,在清代究竟是地方高级政区的正式名称,还是俗称、习称?
与地方行政区划有关的行省制度是元代统治者的发明,全称为“某某等处行中书省”,简称为“某某行省”。行政长官或为“行中书省丞相”,或为“行中书省平章政事”,因制度变化而时有变动。行政长官加上一批级别相对较低的官员和办事机构,共同组成了元代行省这个管理组织⑦。明、清两代,地方最高行政管理机构、长官及其辖区的正式名称,并不称“省”。也就是说,没有一个直接以“省”命名的地方行政机构和政区。明代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为“某某等处承宣布政使司”。有清一代,不论是总督、巡抚还是布政使、按察使,其官衔全称中均没有出现“省”字。宣统三年(1911年),两江总督的官衔为“都察院都御史、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江苏巡抚的官衔为“都察院副都御史、巡抚江苏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江苏布政使的官衔为“江南苏松常镇太仓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⑧。有的观点认为“在乾隆朝之前,省的概念已经大量使用于官方的文书之中,并且是地方政区的正式称呼”⑨,依据只是实录中的“某某省”的记载。但是“某某省”并没有在上述官衔中得到体现,“正式称呼”之说不能令人信服。一直到中华民国,“省”才成为行政区划正式名称,它的行政机构先后称为“省公署”、“省政府”,行政长官称为“省长”、“省主席”,行政区域称为“某某省”。
“省”在清代只是习称、俗称,那么,康雍乾时期,管辖一个“省”的区域的行政长官、行政机构有哪一些?这是解决分省问题的关键。《清会典》及《清会典则例》是清朝的法典,研究清代制度变化首先要参考这几部典籍的记载。清代曾经多次编修会典,而本文要讨论的时间段是康雍乾时期,因此,首先了解一下乾隆《清会典》中,有关“省”行政长官及行政机构的设置及两者间相互关系的记载:
直省设总督,统辖文武,诘治军民;巡抚综理教养、刑政;承宣布政使司掌财赋,提刑按察使司主刑名;粮储、驿传、盐法、兵备、河库、茶马、屯田及廵各道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砺风俗,简军实,固封守。督抚挈其纲领,司道布其教令,以倡各府⑩。
两京设尹,崇首善也。外列十有八省,分之为府,府领州县,直隶州亦领县,皆属于布政使司,而统治于总督、廵抚。廵抚专辖本省。总督所统,或三省,或两省。又或以总督管廵抚事,或专设廵抚不隶总督,莫非因地因时而立之经制(11)。
与乾隆《清会典》记载相近的,有皇帝的谕旨与大臣的言论。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正月壬寅,湖广总督李辉祖、河南巡抚李国亮等督抚陛辞,康熙谕曰:“一省之事,全在督抚,督抚洁已率属,则府州县自然遵奉。……州县之私派,皆由督、抚、布、按科派所致。若止在州县官,则所害者不过一州一县。巡抚与布政使通同妄行,则合省俱受其害矣。”(12)康熙的谕旨,明显是将州县作为一个层级,督、抚、布、按作为另一个层级——“省”级,并且是以巡抚与布政使管辖全省行政事务。《四库全书》总纂官纪昀等人在乾隆《甘肃通志》的提要中写到:“甘肃所领八府三州,明代皆隶于陕西布政司。至本朝康熙二年,始以陕西右布政司分驻巩昌,辖临洮等府。后又改为甘肃布政司,增置甘凉诸郡,设巡抚以莅之,于是甘肃遂别为一省。”同样认为巡抚、布政使司共同存在并形成隶属关系后,甘肃从此成为单独一省。
结合对上引法典条文和皇帝、大臣的言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在乾隆《清会典》所能反映的时间段内,每一个省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的标准配备是:二个长官(总督和巡抚)(13)、两个行政机构(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以及多个省级专业官员(盐捕等专业道员)和派出官员(分守分巡道员)。也就是说,新建一个符合清朝乾隆年间法典的“省”,必须配备二个(或一个)行政长官和两个行政机构,缺一不可,这是对明代省级官员都布按三司分权模式的一种修正。以往讨论中采用的建省标准——或是巡抚,或是布政使司,大多是二选一,将省级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分割开来,分别作为建省标准。被分割的行政长官和机构,实际上都不能代表这一时段的“省”。由于在新建安徽、湖南、甘肃三省过程中,“省”行政长官与行政机构的设置时间不同步,今人无法得出一个明确的建省时间,于是有的研究者又去寻找别的建省标准。结果是争论越久,标准越多,建省的时间更是五花八门,并且有渐趋模糊化的倾向。
三 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
在明确了乾隆《清会典》记载的“省”行政长官与行政机构的标准后,下面来观察一下江苏等省的省级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配备完成时间,详见表1。由于江南等三省一直设有总督,故表中不再列出。
表1反映了按照乾隆《清会典》所记载的“省”的标准,江苏等六省的官员与机构配备的时间进程:顺治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康熙二年(1667年)湖广省、康熙三年(1668年)陕西省左右布政使先后分驻与分治,标志着分省、建省的开始。康熙三年,江南等省增设按察使司,并实行分驻与分治,标志着分省迈出重要的一步。康熙三年(湖北、湖南)、四年(陕西、甘肃)、五年(江苏、安徽),这六个区域内的巡抚辖区先后与布按两司辖区重合,并在此后保持着长期稳定,标志着分省、建省事实上的完成,也标志着乾隆《清会典》记载的省制的形成。
资料来源:①《圣祖实录》卷17,康熙四年十一月戊申,《清实录》,第4册,第253页下。
②乾隆《江南通志》卷106《职官志》,《四库全书》本,第510册,第145页。
③《圣祖实录》卷12,康熙三年五月丁卯,《清实录》,第4册,第181页下。
④乾隆《江南通志》卷106《职官志》,第510册,第147页。
⑤《世宗实录》卷97,雍正八年八月壬寅,《清实录》,第8册,第295页下。
⑥《清文献通考》卷276,上海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考7303。
⑦《高宗实录》卷619,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己亥,《清实录》,第16册,第965页下。
⑧《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四月戊申,《清实录》,第4册,第178页。
⑨康熙《清会典》卷18《户部二·州县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5年,第712册,第665页。
⑩雍正《湖广通志》卷29《职官志》,《四库全书》,第532册,第176页。
(11)《圣祖实录》卷12,康熙三年闰六月辛未,《清实录》,第4册,第189页上。
(12)《圣祖实录》卷15,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清实录》,第4册,第229页下。
(13)乾隆《清一统志》卷275《湖南省》,《四库全书》,第480册,第358页。《湖广通志》卷16《公署》:“雍正二年,抚臣魏廷珍以官名与地不相符,咨部改偏沅为湖南。”(第531册,第531页)按:《清实录》康熙后期时称偏沅巡抚,时称湖南巡抚。
(14)《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四月癸巳,《清实录》,第4册,第177页上。
(15)《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三月甲戌,《清实录》,第4册,第175页上。
(16)《圣祖实录》卷7,康熙元年九月壬午,《清实录》,第4册,第121页上。
(17)《圣祖实录》卷11,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清实录》,第4册,第229页下。
(18)乾隆《甘肃通志》卷8《公署》,《四库全书》,第557册,第282页。
(19)《清文献通考》卷283,考7331。
(20)乾隆《甘肃通志》卷3上《建置沿革》,第557册,第71页。
(21)《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二月癸丑,《清实录》,第4册,第173页上。
(22)《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三月乙亥,《清实录》,第4册,第175页上。
在江南等省分省后,其它各省仍然是沿袭旧制——每省的布政使司仍有左右两员布政使。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清廷在经过中层以上京官集体讨论后,正式宣布各省只设一员布政使、布政使司的名称必须以驻扎地命名的决定:
吏部题: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等会议裁官一疏,应将河南等十一省俱留布政使各一员,停其左、右布政使之名。至江南、陕西、湖广三省,俱有布政使各二员,驻扎各处分理,亦应停其左、右布政使之名,照驻扎地名称布政使。……得旨允行(14)。
这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为清初省制改革,也为新省设立划上句号。如果说,每省只设一位布政使,在江苏等六省是试点,经过此次改革后就成为一种全国性的新制度,也标志着旧制度的消亡。另外,清代设立新的政区,督抚等地方大员是无权为新政区命名的,都要由清廷命名。原已存在的省名,均与布政使司名称相同,因此,江苏等六省“照驻扎地名称布政使”,实际上是为新省命名。由于此前已经裁撤了多余的巡抚,形成了乾隆《清会典》所记载的一个省必须配备的行政长官(巡抚)和两个行政机构(布按二司)的要求,因此,我们如果崇“实”,可以将巡抚与布按二司辖区重合这一年作为分省(建省)的时间;如果尊崇中国文化中的“名正言顺”这一传统,当以康熙六年(1667年)为宜。
此后,原先实行特殊制度的直隶省也逐步实行这一新制度。明代的直隶地区直属明廷六部。清初,直隶省设有总督(或巡抚),没有设置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等行政机构。康熙八年(1669年)六月,改直隶通蓟道为守道,总管钱粮;改霸易道为巡道,总管刑名,同驻保定府(15),其职能分别相当于布政使、按察使。同年,裁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直隶巡抚治所自正定移治保定府,与守道、巡道同城而治。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四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胡昇猷上疏:该两位道员负有直隶地区布政使、按察使的责任,不是普通的道员,应该由道员中“廉明素著”者出任,先后获得吏部和康熙的同意(16)。雍正二年(1724年)十二月,雍正帝谕吏部“直隶守道职司通省钱谷,巡道职司通省刑名,即如各省之有藩臬二司也。今若概与诸道员一体,不加分别,似未允协。盖向以畿辅重地,不立布政、按察名色。朕思畿辅与各省有何区别?今应更改划一,著将守道改为布政司、巡道改为按察司”(17)。此年又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同驻保定府。至此,直隶与其它各省一样,设有总督(或为巡抚)和布按两司。
新省制虽然在康熙初年已经形成,并在各省逐步施行。但在康雍两朝,皇帝和大臣们并没有对这个重要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因而康熙、雍正两部《清会典》虽然记载了相关省级职官或机构的具体变化过程,但在“方域”这个栏目下面仍以布政使司为一省之首。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十一月,朝廷终于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总结:
大学士等议覆,礼部尚书王安国奏称:明洪武初,内事总于六部,外事总于布政使,故以官名其地。其后,设巡抚总制,布政使已为属官,而地方徒冒其名,在明已属牵强。今外官之制,督抚专制一方,而《会典》载天下府县及外官品级,犹以布政使司布政使领之,称名殊觉不顺。请改《会典》所载外官品级,以督抚居首,次及布按两司等语。……督抚总制百官,布按皆为属吏,该尚书所奏,亦属大小相承之义。……从之(18)。
由此,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重修《清会典》时,这一新省制终于载入国家法典。光绪十年(1883年)十月,新疆建省,也是设置了巡抚及布政使(19),光绪十三年(1886年)又添设了按察使(20)。直到清末实行新政,省制才再次进行改革。
四 史籍记载的年份差异及旧省名长期存在的原因
在基本理清了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后,仍有一些问题需要作深入的考察。
问题之一是:为什么清代“三通”等官修文献记载的分省年份会有早有晚,各不相同,而且往往同一部书籍内部也前后不一?这是引起分省争论的原因之一。
乾隆年间,清廷官修了《清朝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历代职官表》、《清一统志》等史籍。雍正、乾隆年间,相关各省纂修了《江南通志》、《湖广通志》、《陕西通志》、《甘肃通志》等方志。在这些官修著作中,关于江南等省分省(或作“分疆而治”)的年份,有顺治十八年、康熙二年、康熙三年、康熙五年、康熙六年等多种记载,详见表2。
由表2可见,目前学术界争论较多的江苏、安徽建省年份,在这些官修史籍中反而比较简单,只有顺治十八年(1661年)和康熙六年(1667年)两种记载。记载顺治十八年分省的,都是在职官“布政使司”之下,当是以布政使司分治为标准的。认为是康熙六年分省的,都记载在方域(统部、省、州郡等)之下,由于此年只有布政使司命名这一事件与分省有关,其依据当即康熙六年七月御准的吏部题奏。
关于湖广分省,表面上有三说,实际上是康熙三年、六年两说。《清通典》卷34“按察使司”下言顺治十八年分省,当是误载,因为一是均未见其它官修史籍有此记载,二是按察使司设置年份与《清实录》、乾隆《八旗通志》张长庚传的记载有矛盾。康熙三年说,有记载在“方域”之下的,也有记载在“布政使司”下的。言康熙六年分省的,均载于“方域”之下。
陕西分省,表面上有五说,实际上为四说。《清通典》卷34“按察使司”下谓顺治十八年分省,也应该是误载。主张康熙二年分省的,有记载在“布政使司”之下的,也有记载在“方域”之下的。主张康熙五年、六年分省的,全部记载在“方域”之下。《甘肃通志》主张康熙五年甘肃建省,依据是该年陕西右布政使司“改名甘肃布政使司”,与康熙六年分省说的根据相同。
综合一下,发现有这么一个现象,主张康熙六年分省的,依据的都是布政使司改名,而且都是记载在“方域”之下。主张顺治十八年、康熙二年、康熙三年分省的,依据都是布政使司分治,大部分见之于职官“布政使”之下。这个现象,是否与明代和清初的省制有关呢?
明代由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司分掌一省之行政、刑名、军事,以布政使司作为地方行政制度中一省的最高行政机构。《明会典》卷5《官制三》记载“外官”名称时,首列“各布政使司”,每省有左右布政使各一员。清初仍以布按两使作为一省形式上的行政和监察长官,这在地方官员任命过程中得到了反映。顺治二年(1645年)六月,清军攻下南京。闰六月乙巳,清廷九卿科道会议江南官员设置方案,方案之一为“设布按两司,尽去南京名色,并改应天府名色”,后“得旨:南京著改为江南省,设官事宜照各省例行”(21)。七月辛未,任命江南布政使司参政管左布政使事、江南布政使司右布政使、江南按察使司副使管按察使事等职官(22)。与江南省相似,同月己未任命的湖广省官员也是湖广布政使司参政管左布政使事、湖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湖广按察使司按察使(23)。
由这些官员的官衔可知,顺治初年的省制仍然是布按两司并列。巡抚的权力虽然重于布政使,但有些省设有多个巡抚,巡抚辖区与布按辖区不相重合,还不是全省的行政长官,也就是说,巡抚还不是“省”的标志。康熙《清会典》记载了清初的省制:“各省设布政使司以统府州县。州县俱隶府,县或隶州,州或直隶省。”也记载了江南等省的布政使司设置年份(24)。在州县一栏中记载的江苏、安徽、湖北、湖南、西安、平广(即巩昌)布政使司的地位,与其它各省的布政使司相同。由此可见,如果以康熙《清会典》记载的清朝初年省级官员及机构的设置为标准,乾隆年间官修史籍的记载无疑是正确的:以顺治十八年(1661年)、康熙二年(1663年)、康熙三年(1664年)为分省时间的,是以旧省制为标准,因此大多系于“布政使司”之下;以康熙六年为分省时间的,是以新省制为标准,大多系于各省方域之下。但是,布政使司分治,就旧制来说,也只是分省的开始。因为旧制每省除有布政使司外,还要有一个按察使司。康熙三年、五年,这些省内分别增添按察使司,并达到布按两司辖区的统一,从旧省制的角度观察,江南等省也完成了分省过程。
综上所述,清初的省制改革,是在顺治末、康熙初年三省分置为六省的过程中逐步完成的:由布按两司作为省级行政机构,逐步转变为巡抚(或总督加巡抚)与布按两司作为省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因此,乾隆年间官修史籍,按照新旧省制分别记载了两个分省(建省)的时间,职官类下多按旧制(以布政使司分驻为主),方域类下多按新制。
《清会典》记载的省制,不能以会典的编纂时间作为该法律的形成或开始施行的时间。有学者根据康熙、乾隆两部《清会典》记载的差异,认为“十八省体制变成‘定制’应该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以前的事”(25)。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到清代法律形成的传统。清代的习惯是:有的制度变革后,得到皇帝认可,下令“永著为例”,正式成为法律,以后均要遵守,皇帝谕旨之日,即是新法律颁布之时;更多的制度改革,是逐步、分阶段进行的,新制度形成以后,只要没有官员提出反对意见,就按事例继续执行下去,直到新的变革产生。前引史料已经证明,康熙六年各省(除直隶省)的官员及机构的配置已经完全符合乾隆《清会典》的要求,是新省制已经形成;雍正二年(1724年)十二月此制在直隶省施行;乾隆十三年(1748年),清廷在理论上对新省制取得了共识,此后新省制载入乾隆《清会典》。
问题之二:分省后,“江南省”、“湖广省”等旧省名为什么会长期存在?尤其是“江南省”,为什么到宣统三年(1911年)还见之于文献记载?这是分省之争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清文献通考》卷269的一段文字,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种现象:
至于省之为名,始于元之中书省及行中书省。明代于两京之外,分置十三布政使司,而亦得称为十三省者,以省为官司之署,其名原可以通用。……本朝设官分职,因时变通,有未可与前代同论者。明之巡抚,多寡无定,有一布政司之地而多至数巡抚者,有事则设,无事则罢,但为持节奉使之臣。我朝则巡抚各有定员,分寄以守土之责,以京朝官之衔而兼统民事,略如古之行台省及元之行中书省。其有专设总督者,亦必以督臣兼巡抚之事。至于布政使司,但与按察使司分理钱谷刑名,自不应专书于各省之首,且如江苏一省,以两布政司而总隶于一巡抚,势不得更将两布政分列也。国家创制,显庸务,崇实政,凡在诏谕所颁,文移所用,并称各省(26)。
“以省为官司之署,其名原可以通用”,“省”不但是省级行政区划的俗称,也是总督、巡抚、布政使司等省级官员和衙门的通称,因此,不管辖地方事务的河道总督衙门也可以称“省”(27),学政管辖区域有时也称“省”(28)。由于清代的“省”是由行政长官加行政机构组成,这两者的名称或俗称时常会有差异,就会出现同一个省有多个省名的现象。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有“江宁、安徽、江西、偏沅此四省之内”(29)的记载,雍正年间有“苏松省”、“安庆省”(30)、“西安省”(31)的记载。
清代长期存在“江南省”、“湖广省”等省名,一方面是“江南总督”、“湖广总督”、“江南苏松常镇太仓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等职官名称长期存在,因此其奏折中也必然会出现江南、湖广等字样。另一方面是清朝统治者为尊崇列祖列宗,对以前皇帝颁布过的诏谕,是不会明确进行废除的,只是进行改革,旧名的长期存在,也有其文化上的意义。
清朝没有对相关的中央六部机构进行同步改革,这是旧省名长期存在的第二个因素。明代制度,中央六部中的户部、刑部都设有清吏司,每个清吏司专管地方上的一个省(布政使司或按察使司)的相关事务。顺治初年,改南京为江南省,在六部中添置江南清吏司,因此清初吏部共为十四清吏司。到三省分置为六省时,布政使司、按察司增加了,清吏司没有同步增加。康熙《清会典》记载户部江南清吏司分管江苏、安徽二布政使司,湖广清吏司分管湖北、湖南二布政使司,陕西清吏司分管西安、巩昌二布政使司(32)。这一方面是承认了当时布政使司分治的事实,另一方面是便利于这三个清吏司工作事务的继承,减少了拆分清吏司所带来的巨大工作量。但是在刑部下面,同样是十四清吏司,所管辖的仍为十四省,没有像户部那样进行改革。
文书制度的滞后,是旧省名长期存在的第三个因素。雍正十一年(1733年),皇帝为此专门谕内阁:
督、抚、提、镇为封疆大吏,总理军务、粮储、刑名、钱谷、营伍、汛防等事,责任甚重,是以简命之初,颁给坐名敕书,将所管辖地方,所节制官员,并应行事宜,备细开载,令其详酌施行。而督、抚、提、镇等,于奉到之日,即誊黄刊刻,通行所属,各为遵守。此定例也。但国家承平百年,因革损益,备极周详,各省州、县、卫、所,有原隶该省,后经改隶邻省者;有邻省所属,原听本省兼辖,今已无须兼理者;有文武官弁,原系本职,后经另改职衔者;有地方改设已久,员缺裁汰多年者。而敕书所载,只照旧式缮誊,并未另行改定,是竟视为具文矣。其何所遵守?嗣后颁给敕书,该衙门务将督、抚、提、镇等现在管辖之地方,节制之官弁,与任内一切应行事宜,逐细查明,详确开载,俾节制经理,厘然可据,庶不换慎重封疆,以昭职守之至意(33)。
敕书是清廷颁给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文武封疆大吏的委任状,必须明确记载该大员的管辖地方、节制官员、职责范围等几项要素。而雍正年间的敕书,“只照旧式缮誊,并未另行改定”。而“旧式”这个问题,此前在康熙年间也曾经议及。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三月壬戌,吏部议复江南道御史郑为旭疏言:“诰命、敕命,皆系顺治十年所撰旧文,今宜改撰。应如所请”,康熙帝“从之”(34)。此后,《清实录》中,“湖北巡抚”、“湖南巡抚”、“江苏巡抚”及相关的布、按两司名称,逐渐增多,“湖广巡抚”、“偏沅巡抚”、“江宁巡抚”及相关的湖广、江南布按两司的名称,逐渐减少。从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十一年,相距近五十年,地方行政制度与行政区划又发生了很大变化,雍正帝为此不得不特别下一道谕旨,提醒大臣们关注这种变化。清代行政文书中极为重要的敕书,长期沿用旧的格式和官衔、政区等名称,可以几十年不变,更何况其它文献的记载。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清实录》中康熙、雍正年间屡屡出现“江南省”、“湖广省”、“江宁巡抚”、“湖广布政使司”等名称,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五 结语
以往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有的学者将行政区划的分省与广义的分省(包含提督、提督学政等非行政官员的分置,地方官员与民众对新省的认知过程等等)混杂在一起,又没有关注清初新旧省制的变化,并且将巡抚与布政使司看作为一对矛盾,遂使分省讨论陷入混乱。
本文通过对康熙、乾隆《清会典》记载的地方职官制度的考察,发现江南、湖广、陕西等三省分置为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六省的过程是清楚的:第一步是从顺治十八年开始,将原先同管一省、同驻一城的左、右布政使司分驻,分别管理相应的区域;第二步是添设三个按察使司,使按察使司辖区与布政使司辖区得
注释:
①王社教:《安徽称省时间与建省标志》,《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1期,第173—174页。
②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修志参考》,1989年第6期。转引自季士家:《江南分省考实》,《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0年第2期,第110页。
③季士家:《江南分省考实》,《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0年第2期,第115页。
④公一兵:《江南分省考议》,《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1期,第75—84页。
⑤刘范弟:《湖南建省考疑》,《湖南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第50—54页,认为雍正三年湖南设立提督学政标志着“湖南省政已基本完整独立”。
⑥雍正《广东通志》卷17《公署志》,《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第562册,第617、645页。郭松义等著:《清朝典章制度》:“凡翰詹科道派任(提督学政)者称学院,由部曹出任者叫学道。雍正时,提高学政地位,一律称为学院,并加翰林院官衔。”(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第193页。
⑦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44页。
⑧《职官录(宣统三年冬季)》,内阁印铸局发行,(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686、693页。
⑨公一兵:《江南分省考议》,《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1期,第83页。
⑩乾隆《清会典》卷4《官制四·外官》,《四库全书》,第619册,第57页。
(11)乾隆《清会典》卷8《户部·疆理》,《四库全书》,第619册,第96页。
(12)《圣祖实录》卷187,康熙三十七年正月壬寅,《清实录》,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991页下。
(13)直隶、山西、河南、山东等省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大部分时间只设总督或巡抚,为单一长官制。
(14)《圣祖实录》卷23,康熙六年七月甲寅,《清实录》,第4册,第315页上。
(15)《圣祖实隶》卷30,康熙八年六月丙子,《清实录》,第4册,第407页下。
(16)《圣祖实录》卷120,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辛亥,《清实录》,第5册,第269页上。
(17)《世祖实录》卷27,雍正二年十二月戊寅,《清实录》,第7册,第413页下。
(18)《高宗实录》卷328,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丙辰,《清实录》,第13册,第426页下。
(19)光绪十年九月三十日上谕设立新疆省并添设新疆巡抚、布政使各一员,十月初二任命新疆巡抚、布政使。详见《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册,第301、305、306页。
(20)光绪《清会典事例》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310页下。
(21)《世祖实录》卷18,顺治二年闰六月乙巳,《清实录》,第3册,第164页上。
(22)《世祖实录》卷19,顺治二年七月辛未,《清实录》,第3册,第172页下。
(23)《世祖实录》卷19,顺治二年七月已未,《清实录》,第3册,第169页上。
(24)康熙《清会典》卷18《户部二·州县一》,第712册,第665页。
(25)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第73、75页。
(26)《清文献通考》卷269,考7264。
(27)《圣祖实录》卷233,康熙四十七年五月辛巳,《清实录》,第4册,第326页下。
(28)乾隆《江南通志》卷105《职官志》,第510册,第133页。
(29)《圣祖实录》卷281,康熙五十七年闰八月乙亥,《清实录》,第6册,第746页下。
(30)《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25册,第742页。
(31)《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9册,第800页。又,第20册,第991页。
(32)康熙《清会典》卷17《户部一·十四司职掌》,第712册,第644—654页。
(33)《世宗实录》卷136,雍正十一年十月癸酉,《清实录》,第8册,第745页上。
(34)《圣祖实录》卷120,康熙二十四年三月壬戌,《清实录》,第5册,第257页上。^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2008年08期
【原文出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西安)2008年第2辑期第118~126页
【作者简介】傅林祥,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副教授。(上海 200433)
【内容提要】 | 江南、湖广、陕西三省分省,是清代行政区划变迁史和地方行政制度变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本文从康熙、乾隆两部《清会典》记载的省制这一角度出发,对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揭示了这是一个始于顺治十八年、终于康熙六年的渐变过程,清代的省制也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从旧到新的转变。本文又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分省过程结束后,“江南省”、“湖广省”等省名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
【关 键 词】清代/行政区划/江南省/湖广省/陕西省
在清代政治制度史和地方史研究中,有一个问题长期引人关注,就是江南、湖广、陕西三省,何时分置为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六省?尤其是江南省何时分置为江苏、安徽两省,更是引起众多学者的讨论。随着讨论的深入,由于视角的不同,研究的结论呈现出一种建省时间日趋模糊、建省标准倾向于多元化的趋势。本文拟从清代省制变化的角度,考察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探寻“江南省”、“湖广省”等省名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 现有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在江南等省分省前后,清廷设置过江南省、新疆省。江南省与新疆省的设置日期,史籍有明确的记载。江南等省的分省日期,至今未见各种文献有确凿的记载。乾隆年间官修文献关于三省分省的年份,也是说法各异,由此引发了后人关于三省分省的时间和标准之争。
在以往的讨论中,陕西省分置为陕西、甘肃两省,争议最少;江南省分置为江苏、安徽两省,史籍记载较为繁复,今人讨论也最多。在有关江南分省的诸多观点中,以康熙六年(1667年)、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两说较有代表性。前者认为“衡量安徽是否独立建省的标志,亦即封建社会省级行政区独立建成的条件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看它是否有了自己固定的名称,是否有了自己完整的政府机构,是否有了自己稳定的疆域,是否有了自己固定的政府驻地。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①。安徽方志学界于1989年举行过一次学术讨论会,会议认为“安徽确定建省的时间为康熙六年,主要根据三条,一是确定了安徽的省名;二是完成了区域划分;三是任命了行政官员”②。后者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八月己亥“将安徽布政使仍回驻安庆,而于江苏增设藩司一员驻扎江宁”的上谕,二是康熙、乾隆年间两次修撰的都是《江南通志》。如果康熙六年(1667年)安徽已经建省,那么安徽布政使不应该长期驻扎在邻省,并且“应分别修成《江苏通志》和《安徽通志》,而绝不会糊里糊涂地修出包括今苏、皖两省的《江南通志》来的”③。2002年,又有学者提出新说,认为“江南分省是一个从康熙六年开始,一直到乾隆嘉庆年间才完成的漫长而渐进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江南分省实现了‘名’和‘实’两方面的转变。并且,这种‘名’的转变是建立在‘实’的转变的基础上的”。结论是“明确标出分省的并且有确切年代的是嘉庆十七年版的《大清万年一统地理全图》。由此也可以推断出江南分省是在乾隆末年和嘉庆初年最终完成的”④。
笔者认为,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实质就是行政机构(职官)与行政区划的变动。因此,研究的重点是在该时间段内,即目前争论各方认为的康熙到乾隆时期,“省”的行政长官与行政机构是哪一些?江南等省的行政机构及其管辖区域发生了哪些变化?至于提督、提督学政这一类官职⑤,分属于军政、学政系统,与行政官员分属不同系统,它们的设置或存在与否,并不影响省的置废。如雍正年间,广东省在广州有“提督广南韶等处学院”,在肇庆有“提督肇高廉等处学院”⑥,不能以此就认为广东有分设两省的趋势。旧省名的存在与否,也属次要问题,许多学者关注的“江南省”名称,直到宣统三年(1911年)还见于文献记载。地图在行政区划研究中,对区域范围和大小的判断是很好的材料,起着形象、具体的说明作用,但是对于建省这类与时间有关的研究,并且是清代这个留下许多史料的朝代,已经起不了多大的证明作用。
二 乾隆《清会典》记载的省行政长官与行政机构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分省(建省),因此,首先要明确“省”这一名称,在清代究竟是地方高级政区的正式名称,还是俗称、习称?
与地方行政区划有关的行省制度是元代统治者的发明,全称为“某某等处行中书省”,简称为“某某行省”。行政长官或为“行中书省丞相”,或为“行中书省平章政事”,因制度变化而时有变动。行政长官加上一批级别相对较低的官员和办事机构,共同组成了元代行省这个管理组织⑦。明、清两代,地方最高行政管理机构、长官及其辖区的正式名称,并不称“省”。也就是说,没有一个直接以“省”命名的地方行政机构和政区。明代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为“某某等处承宣布政使司”。有清一代,不论是总督、巡抚还是布政使、按察使,其官衔全称中均没有出现“省”字。宣统三年(1911年),两江总督的官衔为“都察院都御史、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江苏巡抚的官衔为“都察院副都御史、巡抚江苏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江苏布政使的官衔为“江南苏松常镇太仓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⑧。有的观点认为“在乾隆朝之前,省的概念已经大量使用于官方的文书之中,并且是地方政区的正式称呼”⑨,依据只是实录中的“某某省”的记载。但是“某某省”并没有在上述官衔中得到体现,“正式称呼”之说不能令人信服。一直到中华民国,“省”才成为行政区划正式名称,它的行政机构先后称为“省公署”、“省政府”,行政长官称为“省长”、“省主席”,行政区域称为“某某省”。
“省”在清代只是习称、俗称,那么,康雍乾时期,管辖一个“省”的区域的行政长官、行政机构有哪一些?这是解决分省问题的关键。《清会典》及《清会典则例》是清朝的法典,研究清代制度变化首先要参考这几部典籍的记载。清代曾经多次编修会典,而本文要讨论的时间段是康雍乾时期,因此,首先了解一下乾隆《清会典》中,有关“省”行政长官及行政机构的设置及两者间相互关系的记载:
直省设总督,统辖文武,诘治军民;巡抚综理教养、刑政;承宣布政使司掌财赋,提刑按察使司主刑名;粮储、驿传、盐法、兵备、河库、茶马、屯田及廵各道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砺风俗,简军实,固封守。督抚挈其纲领,司道布其教令,以倡各府⑩。
两京设尹,崇首善也。外列十有八省,分之为府,府领州县,直隶州亦领县,皆属于布政使司,而统治于总督、廵抚。廵抚专辖本省。总督所统,或三省,或两省。又或以总督管廵抚事,或专设廵抚不隶总督,莫非因地因时而立之经制(11)。
与乾隆《清会典》记载相近的,有皇帝的谕旨与大臣的言论。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正月壬寅,湖广总督李辉祖、河南巡抚李国亮等督抚陛辞,康熙谕曰:“一省之事,全在督抚,督抚洁已率属,则府州县自然遵奉。……州县之私派,皆由督、抚、布、按科派所致。若止在州县官,则所害者不过一州一县。巡抚与布政使通同妄行,则合省俱受其害矣。”(12)康熙的谕旨,明显是将州县作为一个层级,督、抚、布、按作为另一个层级——“省”级,并且是以巡抚与布政使管辖全省行政事务。《四库全书》总纂官纪昀等人在乾隆《甘肃通志》的提要中写到:“甘肃所领八府三州,明代皆隶于陕西布政司。至本朝康熙二年,始以陕西右布政司分驻巩昌,辖临洮等府。后又改为甘肃布政司,增置甘凉诸郡,设巡抚以莅之,于是甘肃遂别为一省。”同样认为巡抚、布政使司共同存在并形成隶属关系后,甘肃从此成为单独一省。
结合对上引法典条文和皇帝、大臣的言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在乾隆《清会典》所能反映的时间段内,每一个省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的标准配备是:二个长官(总督和巡抚)(13)、两个行政机构(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以及多个省级专业官员(盐捕等专业道员)和派出官员(分守分巡道员)。也就是说,新建一个符合清朝乾隆年间法典的“省”,必须配备二个(或一个)行政长官和两个行政机构,缺一不可,这是对明代省级官员都布按三司分权模式的一种修正。以往讨论中采用的建省标准——或是巡抚,或是布政使司,大多是二选一,将省级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分割开来,分别作为建省标准。被分割的行政长官和机构,实际上都不能代表这一时段的“省”。由于在新建安徽、湖南、甘肃三省过程中,“省”行政长官与行政机构的设置时间不同步,今人无法得出一个明确的建省时间,于是有的研究者又去寻找别的建省标准。结果是争论越久,标准越多,建省的时间更是五花八门,并且有渐趋模糊化的倾向。
三 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
在明确了乾隆《清会典》记载的“省”行政长官与行政机构的标准后,下面来观察一下江苏等省的省级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配备完成时间,详见表1。由于江南等三省一直设有总督,故表中不再列出。
表1反映了按照乾隆《清会典》所记载的“省”的标准,江苏等六省的官员与机构配备的时间进程:顺治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康熙二年(1667年)湖广省、康熙三年(1668年)陕西省左右布政使先后分驻与分治,标志着分省、建省的开始。康熙三年,江南等省增设按察使司,并实行分驻与分治,标志着分省迈出重要的一步。康熙三年(湖北、湖南)、四年(陕西、甘肃)、五年(江苏、安徽),这六个区域内的巡抚辖区先后与布按两司辖区重合,并在此后保持着长期稳定,标志着分省、建省事实上的完成,也标志着乾隆《清会典》记载的省制的形成。
资料来源:①《圣祖实录》卷17,康熙四年十一月戊申,《清实录》,第4册,第253页下。
②乾隆《江南通志》卷106《职官志》,《四库全书》本,第510册,第145页。
③《圣祖实录》卷12,康熙三年五月丁卯,《清实录》,第4册,第181页下。
④乾隆《江南通志》卷106《职官志》,第510册,第147页。
⑤《世宗实录》卷97,雍正八年八月壬寅,《清实录》,第8册,第295页下。
⑥《清文献通考》卷276,上海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考7303。
⑦《高宗实录》卷619,乾隆二十五年八月己亥,《清实录》,第16册,第965页下。
⑧《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四月戊申,《清实录》,第4册,第178页。
⑨康熙《清会典》卷18《户部二·州县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5年,第712册,第665页。
⑩雍正《湖广通志》卷29《职官志》,《四库全书》,第532册,第176页。
(11)《圣祖实录》卷12,康熙三年闰六月辛未,《清实录》,第4册,第189页上。
(12)《圣祖实录》卷15,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清实录》,第4册,第229页下。
(13)乾隆《清一统志》卷275《湖南省》,《四库全书》,第480册,第358页。《湖广通志》卷16《公署》:“雍正二年,抚臣魏廷珍以官名与地不相符,咨部改偏沅为湖南。”(第531册,第531页)按:《清实录》康熙后期时称偏沅巡抚,时称湖南巡抚。
(14)《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四月癸巳,《清实录》,第4册,第177页上。
(15)《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三月甲戌,《清实录》,第4册,第175页上。
(16)《圣祖实录》卷7,康熙元年九月壬午,《清实录》,第4册,第121页上。
(17)《圣祖实录》卷11,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清实录》,第4册,第229页下。
(18)乾隆《甘肃通志》卷8《公署》,《四库全书》,第557册,第282页。
(19)《清文献通考》卷283,考7331。
(20)乾隆《甘肃通志》卷3上《建置沿革》,第557册,第71页。
(21)《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二月癸丑,《清实录》,第4册,第173页上。
(22)《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三月乙亥,《清实录》,第4册,第175页上。
在江南等省分省后,其它各省仍然是沿袭旧制——每省的布政使司仍有左右两员布政使。康熙六年(1667年)七月,清廷在经过中层以上京官集体讨论后,正式宣布各省只设一员布政使、布政使司的名称必须以驻扎地命名的决定:
吏部题: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等会议裁官一疏,应将河南等十一省俱留布政使各一员,停其左、右布政使之名。至江南、陕西、湖广三省,俱有布政使各二员,驻扎各处分理,亦应停其左、右布政使之名,照驻扎地名称布政使。……得旨允行(14)。
这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为清初省制改革,也为新省设立划上句号。如果说,每省只设一位布政使,在江苏等六省是试点,经过此次改革后就成为一种全国性的新制度,也标志着旧制度的消亡。另外,清代设立新的政区,督抚等地方大员是无权为新政区命名的,都要由清廷命名。原已存在的省名,均与布政使司名称相同,因此,江苏等六省“照驻扎地名称布政使”,实际上是为新省命名。由于此前已经裁撤了多余的巡抚,形成了乾隆《清会典》所记载的一个省必须配备的行政长官(巡抚)和两个行政机构(布按二司)的要求,因此,我们如果崇“实”,可以将巡抚与布按二司辖区重合这一年作为分省(建省)的时间;如果尊崇中国文化中的“名正言顺”这一传统,当以康熙六年(1667年)为宜。
此后,原先实行特殊制度的直隶省也逐步实行这一新制度。明代的直隶地区直属明廷六部。清初,直隶省设有总督(或巡抚),没有设置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等行政机构。康熙八年(1669年)六月,改直隶通蓟道为守道,总管钱粮;改霸易道为巡道,总管刑名,同驻保定府(15),其职能分别相当于布政使、按察使。同年,裁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直隶巡抚治所自正定移治保定府,与守道、巡道同城而治。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四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胡昇猷上疏:该两位道员负有直隶地区布政使、按察使的责任,不是普通的道员,应该由道员中“廉明素著”者出任,先后获得吏部和康熙的同意(16)。雍正二年(1724年)十二月,雍正帝谕吏部“直隶守道职司通省钱谷,巡道职司通省刑名,即如各省之有藩臬二司也。今若概与诸道员一体,不加分别,似未允协。盖向以畿辅重地,不立布政、按察名色。朕思畿辅与各省有何区别?今应更改划一,著将守道改为布政司、巡道改为按察司”(17)。此年又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同驻保定府。至此,直隶与其它各省一样,设有总督(或为巡抚)和布按两司。
新省制虽然在康熙初年已经形成,并在各省逐步施行。但在康雍两朝,皇帝和大臣们并没有对这个重要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因而康熙、雍正两部《清会典》虽然记载了相关省级职官或机构的具体变化过程,但在“方域”这个栏目下面仍以布政使司为一省之首。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十一月,朝廷终于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总结:
大学士等议覆,礼部尚书王安国奏称:明洪武初,内事总于六部,外事总于布政使,故以官名其地。其后,设巡抚总制,布政使已为属官,而地方徒冒其名,在明已属牵强。今外官之制,督抚专制一方,而《会典》载天下府县及外官品级,犹以布政使司布政使领之,称名殊觉不顺。请改《会典》所载外官品级,以督抚居首,次及布按两司等语。……督抚总制百官,布按皆为属吏,该尚书所奏,亦属大小相承之义。……从之(18)。
由此,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重修《清会典》时,这一新省制终于载入国家法典。光绪十年(1883年)十月,新疆建省,也是设置了巡抚及布政使(19),光绪十三年(1886年)又添设了按察使(20)。直到清末实行新政,省制才再次进行改革。
四 史籍记载的年份差异及旧省名长期存在的原因
在基本理清了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后,仍有一些问题需要作深入的考察。
问题之一是:为什么清代“三通”等官修文献记载的分省年份会有早有晚,各不相同,而且往往同一部书籍内部也前后不一?这是引起分省争论的原因之一。
乾隆年间,清廷官修了《清朝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历代职官表》、《清一统志》等史籍。雍正、乾隆年间,相关各省纂修了《江南通志》、《湖广通志》、《陕西通志》、《甘肃通志》等方志。在这些官修著作中,关于江南等省分省(或作“分疆而治”)的年份,有顺治十八年、康熙二年、康熙三年、康熙五年、康熙六年等多种记载,详见表2。
由表2可见,目前学术界争论较多的江苏、安徽建省年份,在这些官修史籍中反而比较简单,只有顺治十八年(1661年)和康熙六年(1667年)两种记载。记载顺治十八年分省的,都是在职官“布政使司”之下,当是以布政使司分治为标准的。认为是康熙六年分省的,都记载在方域(统部、省、州郡等)之下,由于此年只有布政使司命名这一事件与分省有关,其依据当即康熙六年七月御准的吏部题奏。
关于湖广分省,表面上有三说,实际上是康熙三年、六年两说。《清通典》卷34“按察使司”下言顺治十八年分省,当是误载,因为一是均未见其它官修史籍有此记载,二是按察使司设置年份与《清实录》、乾隆《八旗通志》张长庚传的记载有矛盾。康熙三年说,有记载在“方域”之下的,也有记载在“布政使司”下的。言康熙六年分省的,均载于“方域”之下。
陕西分省,表面上有五说,实际上为四说。《清通典》卷34“按察使司”下谓顺治十八年分省,也应该是误载。主张康熙二年分省的,有记载在“布政使司”之下的,也有记载在“方域”之下的。主张康熙五年、六年分省的,全部记载在“方域”之下。《甘肃通志》主张康熙五年甘肃建省,依据是该年陕西右布政使司“改名甘肃布政使司”,与康熙六年分省说的根据相同。
综合一下,发现有这么一个现象,主张康熙六年分省的,依据的都是布政使司改名,而且都是记载在“方域”之下。主张顺治十八年、康熙二年、康熙三年分省的,依据都是布政使司分治,大部分见之于职官“布政使”之下。这个现象,是否与明代和清初的省制有关呢?
明代由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司分掌一省之行政、刑名、军事,以布政使司作为地方行政制度中一省的最高行政机构。《明会典》卷5《官制三》记载“外官”名称时,首列“各布政使司”,每省有左右布政使各一员。清初仍以布按两使作为一省形式上的行政和监察长官,这在地方官员任命过程中得到了反映。顺治二年(1645年)六月,清军攻下南京。闰六月乙巳,清廷九卿科道会议江南官员设置方案,方案之一为“设布按两司,尽去南京名色,并改应天府名色”,后“得旨:南京著改为江南省,设官事宜照各省例行”(21)。七月辛未,任命江南布政使司参政管左布政使事、江南布政使司右布政使、江南按察使司副使管按察使事等职官(22)。与江南省相似,同月己未任命的湖广省官员也是湖广布政使司参政管左布政使事、湖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湖广按察使司按察使(23)。
由这些官员的官衔可知,顺治初年的省制仍然是布按两司并列。巡抚的权力虽然重于布政使,但有些省设有多个巡抚,巡抚辖区与布按辖区不相重合,还不是全省的行政长官,也就是说,巡抚还不是“省”的标志。康熙《清会典》记载了清初的省制:“各省设布政使司以统府州县。州县俱隶府,县或隶州,州或直隶省。”也记载了江南等省的布政使司设置年份(24)。在州县一栏中记载的江苏、安徽、湖北、湖南、西安、平广(即巩昌)布政使司的地位,与其它各省的布政使司相同。由此可见,如果以康熙《清会典》记载的清朝初年省级官员及机构的设置为标准,乾隆年间官修史籍的记载无疑是正确的:以顺治十八年(1661年)、康熙二年(1663年)、康熙三年(1664年)为分省时间的,是以旧省制为标准,因此大多系于“布政使司”之下;以康熙六年为分省时间的,是以新省制为标准,大多系于各省方域之下。但是,布政使司分治,就旧制来说,也只是分省的开始。因为旧制每省除有布政使司外,还要有一个按察使司。康熙三年、五年,这些省内分别增添按察使司,并达到布按两司辖区的统一,从旧省制的角度观察,江南等省也完成了分省过程。
综上所述,清初的省制改革,是在顺治末、康熙初年三省分置为六省的过程中逐步完成的:由布按两司作为省级行政机构,逐步转变为巡抚(或总督加巡抚)与布按两司作为省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因此,乾隆年间官修史籍,按照新旧省制分别记载了两个分省(建省)的时间,职官类下多按旧制(以布政使司分驻为主),方域类下多按新制。
《清会典》记载的省制,不能以会典的编纂时间作为该法律的形成或开始施行的时间。有学者根据康熙、乾隆两部《清会典》记载的差异,认为“十八省体制变成‘定制’应该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以前的事”(25)。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到清代法律形成的传统。清代的习惯是:有的制度变革后,得到皇帝认可,下令“永著为例”,正式成为法律,以后均要遵守,皇帝谕旨之日,即是新法律颁布之时;更多的制度改革,是逐步、分阶段进行的,新制度形成以后,只要没有官员提出反对意见,就按事例继续执行下去,直到新的变革产生。前引史料已经证明,康熙六年各省(除直隶省)的官员及机构的配置已经完全符合乾隆《清会典》的要求,是新省制已经形成;雍正二年(1724年)十二月此制在直隶省施行;乾隆十三年(1748年),清廷在理论上对新省制取得了共识,此后新省制载入乾隆《清会典》。
问题之二:分省后,“江南省”、“湖广省”等旧省名为什么会长期存在?尤其是“江南省”,为什么到宣统三年(1911年)还见之于文献记载?这是分省之争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清文献通考》卷269的一段文字,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种现象:
至于省之为名,始于元之中书省及行中书省。明代于两京之外,分置十三布政使司,而亦得称为十三省者,以省为官司之署,其名原可以通用。……本朝设官分职,因时变通,有未可与前代同论者。明之巡抚,多寡无定,有一布政司之地而多至数巡抚者,有事则设,无事则罢,但为持节奉使之臣。我朝则巡抚各有定员,分寄以守土之责,以京朝官之衔而兼统民事,略如古之行台省及元之行中书省。其有专设总督者,亦必以督臣兼巡抚之事。至于布政使司,但与按察使司分理钱谷刑名,自不应专书于各省之首,且如江苏一省,以两布政司而总隶于一巡抚,势不得更将两布政分列也。国家创制,显庸务,崇实政,凡在诏谕所颁,文移所用,并称各省(26)。
“以省为官司之署,其名原可以通用”,“省”不但是省级行政区划的俗称,也是总督、巡抚、布政使司等省级官员和衙门的通称,因此,不管辖地方事务的河道总督衙门也可以称“省”(27),学政管辖区域有时也称“省”(28)。由于清代的“省”是由行政长官加行政机构组成,这两者的名称或俗称时常会有差异,就会出现同一个省有多个省名的现象。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有“江宁、安徽、江西、偏沅此四省之内”(29)的记载,雍正年间有“苏松省”、“安庆省”(30)、“西安省”(31)的记载。
清代长期存在“江南省”、“湖广省”等省名,一方面是“江南总督”、“湖广总督”、“江南苏松常镇太仓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等职官名称长期存在,因此其奏折中也必然会出现江南、湖广等字样。另一方面是清朝统治者为尊崇列祖列宗,对以前皇帝颁布过的诏谕,是不会明确进行废除的,只是进行改革,旧名的长期存在,也有其文化上的意义。
清朝没有对相关的中央六部机构进行同步改革,这是旧省名长期存在的第二个因素。明代制度,中央六部中的户部、刑部都设有清吏司,每个清吏司专管地方上的一个省(布政使司或按察使司)的相关事务。顺治初年,改南京为江南省,在六部中添置江南清吏司,因此清初吏部共为十四清吏司。到三省分置为六省时,布政使司、按察司增加了,清吏司没有同步增加。康熙《清会典》记载户部江南清吏司分管江苏、安徽二布政使司,湖广清吏司分管湖北、湖南二布政使司,陕西清吏司分管西安、巩昌二布政使司(32)。这一方面是承认了当时布政使司分治的事实,另一方面是便利于这三个清吏司工作事务的继承,减少了拆分清吏司所带来的巨大工作量。但是在刑部下面,同样是十四清吏司,所管辖的仍为十四省,没有像户部那样进行改革。
文书制度的滞后,是旧省名长期存在的第三个因素。雍正十一年(1733年),皇帝为此专门谕内阁:
督、抚、提、镇为封疆大吏,总理军务、粮储、刑名、钱谷、营伍、汛防等事,责任甚重,是以简命之初,颁给坐名敕书,将所管辖地方,所节制官员,并应行事宜,备细开载,令其详酌施行。而督、抚、提、镇等,于奉到之日,即誊黄刊刻,通行所属,各为遵守。此定例也。但国家承平百年,因革损益,备极周详,各省州、县、卫、所,有原隶该省,后经改隶邻省者;有邻省所属,原听本省兼辖,今已无须兼理者;有文武官弁,原系本职,后经另改职衔者;有地方改设已久,员缺裁汰多年者。而敕书所载,只照旧式缮誊,并未另行改定,是竟视为具文矣。其何所遵守?嗣后颁给敕书,该衙门务将督、抚、提、镇等现在管辖之地方,节制之官弁,与任内一切应行事宜,逐细查明,详确开载,俾节制经理,厘然可据,庶不换慎重封疆,以昭职守之至意(33)。
敕书是清廷颁给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文武封疆大吏的委任状,必须明确记载该大员的管辖地方、节制官员、职责范围等几项要素。而雍正年间的敕书,“只照旧式缮誊,并未另行改定”。而“旧式”这个问题,此前在康熙年间也曾经议及。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三月壬戌,吏部议复江南道御史郑为旭疏言:“诰命、敕命,皆系顺治十年所撰旧文,今宜改撰。应如所请”,康熙帝“从之”(34)。此后,《清实录》中,“湖北巡抚”、“湖南巡抚”、“江苏巡抚”及相关的布、按两司名称,逐渐增多,“湖广巡抚”、“偏沅巡抚”、“江宁巡抚”及相关的湖广、江南布按两司的名称,逐渐减少。从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十一年,相距近五十年,地方行政制度与行政区划又发生了很大变化,雍正帝为此不得不特别下一道谕旨,提醒大臣们关注这种变化。清代行政文书中极为重要的敕书,长期沿用旧的格式和官衔、政区等名称,可以几十年不变,更何况其它文献的记载。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清实录》中康熙、雍正年间屡屡出现“江南省”、“湖广省”、“江宁巡抚”、“湖广布政使司”等名称,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五 结语
以往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有的学者将行政区划的分省与广义的分省(包含提督、提督学政等非行政官员的分置,地方官员与民众对新省的认知过程等等)混杂在一起,又没有关注清初新旧省制的变化,并且将巡抚与布政使司看作为一对矛盾,遂使分省讨论陷入混乱。
本文通过对康熙、乾隆《清会典》记载的地方职官制度的考察,发现江南、湖广、陕西等三省分置为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六省的过程是清楚的:第一步是从顺治十八年开始,将原先同管一省、同驻一城的左、右布政使司分驻,分别管理相应的区域;第二步是添设三个按察使司,使按察使司辖区与布政使司辖区得
注释:
①王社教:《安徽称省时间与建省标志》,《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1期,第173—174页。
②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修志参考》,1989年第6期。转引自季士家:《江南分省考实》,《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0年第2期,第110页。
③季士家:《江南分省考实》,《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0年第2期,第115页。
④公一兵:《江南分省考议》,《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1期,第75—84页。
⑤刘范弟:《湖南建省考疑》,《湖南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第50—54页,认为雍正三年湖南设立提督学政标志着“湖南省政已基本完整独立”。
⑥雍正《广东通志》卷17《公署志》,《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第562册,第617、645页。郭松义等著:《清朝典章制度》:“凡翰詹科道派任(提督学政)者称学院,由部曹出任者叫学道。雍正时,提高学政地位,一律称为学院,并加翰林院官衔。”(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第193页。
⑦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44页。
⑧《职官录(宣统三年冬季)》,内阁印铸局发行,(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686、693页。
⑨公一兵:《江南分省考议》,《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1期,第83页。
⑩乾隆《清会典》卷4《官制四·外官》,《四库全书》,第619册,第57页。
(11)乾隆《清会典》卷8《户部·疆理》,《四库全书》,第619册,第96页。
(12)《圣祖实录》卷187,康熙三十七年正月壬寅,《清实录》,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991页下。
(13)直隶、山西、河南、山东等省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大部分时间只设总督或巡抚,为单一长官制。
(14)《圣祖实录》卷23,康熙六年七月甲寅,《清实录》,第4册,第315页上。
(15)《圣祖实隶》卷30,康熙八年六月丙子,《清实录》,第4册,第407页下。
(16)《圣祖实录》卷120,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辛亥,《清实录》,第5册,第269页上。
(17)《世祖实录》卷27,雍正二年十二月戊寅,《清实录》,第7册,第413页下。
(18)《高宗实录》卷328,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丙辰,《清实录》,第13册,第426页下。
(19)光绪十年九月三十日上谕设立新疆省并添设新疆巡抚、布政使各一员,十月初二任命新疆巡抚、布政使。详见《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册,第301、305、306页。
(20)光绪《清会典事例》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310页下。
(21)《世祖实录》卷18,顺治二年闰六月乙巳,《清实录》,第3册,第164页上。
(22)《世祖实录》卷19,顺治二年七月辛未,《清实录》,第3册,第172页下。
(23)《世祖实录》卷19,顺治二年七月已未,《清实录》,第3册,第169页上。
(24)康熙《清会典》卷18《户部二·州县一》,第712册,第665页。
(25)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第73、75页。
(26)《清文献通考》卷269,考7264。
(27)《圣祖实录》卷233,康熙四十七年五月辛巳,《清实录》,第4册,第326页下。
(28)乾隆《江南通志》卷105《职官志》,第510册,第133页。
(29)《圣祖实录》卷281,康熙五十七年闰八月乙亥,《清实录》,第6册,第746页下。
(30)《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25册,第742页。
(31)《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9册,第800页。又,第20册,第991页。
(32)康熙《清会典》卷17《户部一·十四司职掌》,第712册,第644—654页。
(33)《世宗实录》卷136,雍正十一年十月癸酉,《清实录》,第8册,第745页上。
(34)《圣祖实录》卷120,康熙二十四年三月壬戌,《清实录》,第5册,第257页上。^